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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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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水岸南街1号601室
北京市朝阳区电话:100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Campbells LLP
板球场柳屋4楼
大开曼KY1-9010
开曼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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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参考资料:11963-27899
你的参考:

2025年12月31日

  ________
    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

尊敬的先生们,

 

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我们是开曼群岛公司(“公司”)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该公司涉及A类普通股、认股权证、权利、股份购买合同、股份购买单位或单位的任何组合的注册和发行,其首次发行总价应不超过300,000,000美元或根据《证券法》一般指示I.B.5允许的F-3表格的较低总额,通过本意见所包含的F-3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

 

关于提出我们的如下意见,我们审查和审查了以下内容:

 

1. 公司注册处处长于2007年8月21日发出的公司注册成立证明书副本。

 

2. 第四份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第并购“)经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以股东特别决议采纳的公司(”股东决议")及于2024年3月29日或前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并由银燊平根据董事证书证明为真。

 

3. 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的本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副本(连同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特别大会决议》、《股东特别大会决议》、《股东特别大会决议》、《股东特别大会决议》、《股东特别大会决议》、《股东特别大会决议》、《股东特别大会决议》、《股东特别大会决议》、《股东决议”).

 

4. 日期为2021年4月5日的股东决议副本。

 

5. 公司提供的注册声明及其证物的电子副本,并将于本意见发表之日或前后提交监察委员会。

 

6. 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的公司董事名册副本,该副本已由银燊平根据董事证明书证明为真。

 

7. 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董事证明书副本(以下简称“董事证书”).

 

8. 公司注册处处长于2025年12月24日发出的公司良好信誉证明书副本。

 

注册声明和注册声明的证物以下称为“文件”。

 

 

 

 

以下意见仅就开曼群岛法律事项发表,我们不对除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或解释的任何事项发表意见。现仅就本意见函发出之日存在并为我们所知的情况和事实事项,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以下意见。我们假定,根据任何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没有任何东西会影响或改变以下意见。具体地说,我们没有对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进行独立调查,也没有就此提出任何意见。除下文具体规定外,我们不就文件的任何一方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提供任何意见。本意见严格限于其中所述事项,不因暗示而适用于其他事项,仅涉及(1)此处具体说明的那些情况或事实以及(2)开曼群岛的法律,因为它们分别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存在。

 

在给出这一意见时,我们假定,未经独立核实:

 

  (a) 所有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所有复制文件或提供给我们的文件的形式与其原件的一致性,或(视情况而定)与原件的最终形式的一致性,以及任何显示对文件的修改或修正的标记均正确和完整;
  (b) 向我们出示的会议记录和/或决议的副本为真实副本,并正确记录该等会议的进行和/或其建议记录的主题事项,且其中所载的所有事实陈述均为真实和正确的,且该等副本中提及的任何会议均已妥为召集和举行,且该等副本记录或决议中所载的所有决议均已妥为通过并具有充分的效力,且该等决议中所作的所有事实陈述,处长证明书及我们所依赖的任何其他证明书及文件,均属真实及正确(并持续为真实及正确);
  (c) 董事及高级人员、会员、抵押及押记的法定名册及公司会议记录册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
  (d) 文件当事人就事实事项作出的所有陈述、保证和契诺的准确性;和
  (e) 没有对公司或任何其他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其他禁止(开曼群岛法律可能产生的除外)禁止公司订立和履行其义务;
  (f) 决议乃按并购订明的方式妥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董事披露权益(如有)),且并无任何方面的修订、更改或撤销;
  (g) 公司股东没有以任何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的权力;
  (h) 根据纽约州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的条款,登记声明中所述的股份购买合同、股份购买单位和认股权证、公司的权利和单位均为或将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对所有相关方强制执行的;
  (一) 选择纽约州的法律作为登记声明中所述的股份购买合同、股份购买单位和认股权证的管辖法律已经或将是善意作出的,并将被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选择,将由纽约州和任何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开曼群岛除外)的法院作为纽约州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的事项予以支持;
  (k) 公司将就发行A类普通股获得金钱或金钱价值的对价,且不会以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发行任何A类普通股;

 

 

 

 

  (l) 各方根据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除外)订立、执行、无条件交付及履行各自在股份购买合同、股份购买单位及登记声明所述认股权证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权力、权力及法定权利;及。
  (m) 董事证明书所列所有事项的准确性。

 

基于上述并以此为依据,我们认为:

 

  (一) 公司已正式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效存在并在公司注册处处长处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 注册声明中所述的A类普通股将在收到全额缴款后,根据注册声明中所述的发售条款发行和交付并在公司成员(股东)名册中登记为有效发行、全额缴款和不可评估;和

 

  (三) A类普通股、购股合约及购股单位、认股权证、权利及登记声明中所述的公司单位,在收到全额付款后,将根据登记声明中所述的发售条款发行和交付,构成公司根据其发行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前述意见受以下保留和保留意见的约束:

 

  1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员(股东)名册是股份所有权的表面证据,该名册不会记录第三方在此类股份中的权益。然而,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定成员登记册是否反映了正确的法律立场。此外,开曼群岛法院有权在其认为成员名册没有反映正确法律立场的情况下,下令对公司维护的成员名册进行更正。据我们所知,此类申请很少在开曼群岛提出,并且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我们所知道的任何情况或事实事项都不会适当构成申请命令更正公司成员名册的基础,但如果此类申请是针对A类普通股提出的,那么此类股份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开曼群岛法院的重新审查。
  2 在这份意见函中,“不可评估”一语是指,就股份发行而言,股东不得就有关股份而在没有合约安排或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承担相反义务的情况下,有义务对公司资产作出进一步贡献(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刺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3 对于公司在文件中就其承担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财务或其他方面)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我们既不表示也不暗示任何意见。
  4 为维持公司在开曼群岛法律下的良好信誉,必须支付年费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年度回报。年费由公司支付,不会影响A类普通股的不可评税性质。

 

 

 

 

  5 公司根据股份购买合约、股份购买单位及登记声明所述认股权证所承担的义务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均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特别是:
  (a)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清算、重组、债务重新调整或暂停执行或其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保护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普遍适用法律的限制;
  (b)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例如,除其他外,在损害被认为是适当补救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具体履行等衡平法补救;
  (c) 有些索赔可能会根据相关诉讼时效被禁止或可能会或成为抵销抗辩、反诉、不容反悔和类似抗辩的对象;
  (d) 如果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履行义务,这些义务可能无法在开曼群岛强制执行,只要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履行将是非法的;
  (e) 开曼群岛法院有权以相关债务的货币作出判决,判决时应支付的法定利率将根据判决的货币而有所不同。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并被实施清算程序,开曼群岛法院将要求以共同货币证明所有债务,该货币很可能是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确定的公司“功能货币”。据我们所知,货币赔偿条款尚未在开曼群岛法院进行测试;
  (f) 构成处罚的安排将不能强制执行;
  (g) 可能因欺诈、胁迫、胁迫、不当影响、虚假陈述、公共政策或错误或受合同失约原则限制而阻止执行;
  (h) 强制规定保密义务的规定可能会被适用法律的强制或法律和/或监管程序的要求所推翻;
  (一) 开曼群岛法院可拒绝就根据交易文件或证券(A类普通股除外)提起或与之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在其确定可在更适当的法院地审理此类程序的事项上行使管辖权;
  (j) 我们对交易文件或证券(A类普通股除外)的相关规定的可执行性保留我们的意见,只要它们旨在授予专属管辖权,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有这些规定,开曼群岛法院仍会接受管辖权;和
  (k) 公司不能通过协议或在其组织章程细则中限制行使法定权力,并且对于交易文件或证券(A类普通股除外)中公司承诺限制行使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具体授予其的权力的任何条款的可执行性存在疑问,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其法定股本、修订其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请求命令将公司清盘的权力。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并同意在构成其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标题下使用我们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规定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我们不对登记声明中所述的股份购买合同、股份购买单位和认股权证的商业条款或这些条款是否代表各方的意图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可能作出的保证或陈述发表评论。

 

 

 

 

本意见函可由公司的美国法律顾问仅为其可能被要求就注册声明提供的任何法律意见的目的而依赖。

 

你忠实的

 

/s/Campbells LLP  
 Campbells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