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Lincoln Electric Holdings, Inc.(“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公司以下签名的每一位高级职员根据18 U.S.C. § 1350(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该高级职员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地反映公司截至报告所述日期及期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日期:2026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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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even B. Hedlu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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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B. Hedlu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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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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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abriel Bru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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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briel Bru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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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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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事和司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