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所要求的认证
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款
以下每一位签署人特此以其作为Clean Energy Fuels Corp.(“公司”)特定管理人员的身份,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18 U.S.C.第1350节的规定,证明据其所知,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a)或15(d)节(如适用)的要求,并且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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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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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clay F. Corb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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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clay F. Corb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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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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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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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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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M. Vree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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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M. Vree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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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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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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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公司提供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声明的签名正本,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