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8月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第333号登记-[ * ]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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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F-1
注册声明
下
1933年《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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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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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属维尔京群岛 |
4911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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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或其他司法 |
(初级标准工业 |
(I.R.S.雇主 |
No.17,Jalan Astana 1B,Bandar Bukit Raja,41050 Klang,
马来西亚雪兰莪州Darul Ehsan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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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gency Global Inc。
东42街122号,18楼
纽约,NY 10168
(212) 947-7200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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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副本至:
| Ying Li,ESQ。 |
Ross D. Carmel,ESQ。 (212) 930-9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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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迅速进行。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延迟或连续发售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请勾选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发行注册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框并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框并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注册声明进行修订,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应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该第8(a)节行事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可能不会出售证券。本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此类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求任何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 待完成 |
2024年8月1日初步招股说明书 |
2,500,000股普通股

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这是首次公开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没有面值(“普通股”)。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预计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在每股4.0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
我们打算保留“FGL”的代码,用于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并计划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有资格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本次发行结束的一个条件。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包括损失你全部投资的风险。请参阅第9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了解您在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该考虑的因素。
我们是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将受到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约束。更多信息请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24页开始的披露内容。
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我们的最大股东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持有我们已发行在外流通普通股的51.00%;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兼董事会主席Lee Seng Chi持有我们已发行在外流通普通股的32.97%。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由董事会控制,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包括Thien Chiet Chai、Dato’Wan Hassan Bin Mohd Jamil、Siti Zurina Binti Sabarudin、Datuk Tai Hee、Ahmad Rizal Bin Abdul Rahman及Elain Binti Lockman。此外,截至2024年7月23日,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的20.58%股权由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持有。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由其董事会控制,该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包括Thien Chiet Chai、Dato’Wan Hassan Bin Mohd Jamil和Mad Haimi Bin Abu Hassan。除担任我公司非执行董事的Thien Chiet Chai外,上述个人均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未行使超额配股权,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投票权的约43.99%,或假设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全部行使约43.11%。因此,我们将不会被视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c)条下的“受控公司”。然而,即使我们不会被视为受控公司,股份所有权仍将集中在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和Lee Seng Chi手中,他们将继续能够对我们行使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性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所有权仍将集中在我们最大的股东和管理层手中,他们将继续能够对我们行使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性影响。”
| 每股 |
不含总计 |
总计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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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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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销商的折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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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前收益给我公司(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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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相当于每股普通股7%的包销折扣。
(2)除上述包销折扣外,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结束时,向美国老虎证券公司(US Tiger Securities,Inc.)发行认股权证,作为若干承销商的代表(“代表”),可在自公开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六个月起的三年期间内随时、不时、全部或部分行使,授权代表以相当于公开发售价格120%的每股价格(“代表认股权证”)购买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总数的4%(包括因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而出售的任何普通股)。本招股章程为其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亦涵盖代表的认股权证及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有关承销商补偿总额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承销”。
本次发行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承销商有义务采取并支付所有普通股,如果任何此类普通股被采取。我们已授予代表一项选择权,可在本次发行结束后45天内行使,以与代表向我们购买的其他普通股相同的条款购买最多15%的额外普通股。
承销商预计将于2024年[ • ]或前后在纽约州纽约市交付以美元支付的普通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州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唯一的簿记管理人
美国老虎证券公司
招股说明书日期为[ • ],2024年
i
关于本招股说明书
我们和承销商没有授权任何人提供任何信息或作出任何陈述,但本招股说明书或我们或代表我们编制的或我们已向您转介的任何自由编写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除外。我们对他人可能提供给您的任何其他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本招股说明书是一项仅出售特此发售的普通股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或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人没有资格这样做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向不允许向其提出此类要约或出售的任何人,我们不会提出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为免生疑问,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并无向公众发出认购普通股的要约或邀请。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为截至招股章程封面日期的最新资料。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
适用于本招股章程的公约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招股章程提述:
•“BVI”指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是对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
•“C & I”是对商业和工业;
•“EPCC”是对工程、采购、施工、调试;
•“方正资产”为方正资产私人有限公司。Bhd.,一家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为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定义见下文)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号为202201035065(1480762-M);
•“Founder Energy(Malaysia)”以Founder Energy Sdn。Bhd.,一家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为方正集团(定义见下文)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号为202101013707(1414006-X);
•“方正能源(新加坡)”是指方正能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一家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方正能源(马来西亚)的全资子公司;
•“Founder Group”指Founder Group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BVI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编号2124362;
•“破产法”指200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经修订);
•“MYR”或“RM”是指马来西亚法定货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MWAC”是指兆瓦交流电,一种电力计量单位,表示发电设施在特定时刻产生电力的能力;
•“纳斯达克”是指纳斯达克Stock Market LLC;
•“普通股”为方正集团普通股,无面值;
•“光伏”之于光伏;
•“SEC”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而
•“我们”、“我们”、“我们的”、“我们的公司”或“公司”在合并基础上对方正集团及其子公司。
二、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假定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选择权。
方正集团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注册成立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业务主要由我们的子公司方正能源(马来西亚)进行,该公司位于马来西亚,使用马来西亚林吉特(MYR)。我们的报告货币是马币。这份招股说明书包含将MYR翻译成美元的内容,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状况表、经审核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亏损)表、经审核综合现金流量表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由马币兑换成美元的金额的换算,按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在其汇率网站https://www.bnm.gov.my/exchange-rates上公布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中午中间价USD1 = RM4.5915计算。不表示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转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三、
1
•专门的设计和工程团队;和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增长策略
我们打算通过实施以下战略来发展我们的业务并加强品牌忠诚度:
•扩大我们的员工队伍;
•扩大我们对可再生能源资产的投资,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
•将我们的业务从马来西亚扩展到东南亚地区的其他国家;以及
•向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提供EPCC服务,例如水电和沼气。
公司历史沿革及Structure
方正能源(马来西亚)成立于2021年4月13日,是一家根据马来西亚法律组建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能源(马来西亚)持有以下实体的100%股权:(i)方正资产,于2022年9月21日在马来西亚成立,为方正能源(马来西亚)的全资附属公司;及(ii)方正能源(新加坡),于2022年5月27日在新加坡成立,为方正能源(马来西亚)的全资附属公司。2023年2月24日,方正资产以每股1令吉的价格向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发行999,900股普通股,总对价为999,900令吉,之后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合计持有方正资产1,000,000股,为其唯一股东。
就本次发行而言,我们已按以下步骤对我们的公司结构进行重组(“重组”):
•于2023年5月18日,我们将方正集团注册为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BVI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和
• 2023年6月14日,方正集团向原股东*收购方正能源(马来西亚)100%股权。因此,方正集团通过作为同一控制下实体重组核算的重组,成为上述所有其他实体的最终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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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能源(马来西亚)成立于2021年4月13日,Lee Seng Chi为唯一股东。2021年9月8日,Lee Seng Chi向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转让66.3万股,占方正能源(马来西亚)51%的股权。2023年6月14日,方正集团向当时的股东Lee Seng Chi(持股49%的股东)和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持股51%的股东)收购方正能源(马来西亚)100%的股权。
2
以下图表说明了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结构,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已发行和流通的15,700,000股普通股和本次发行中将出售的2,500,000股普通股,假设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没有被行使。有关我们公司历史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公司历史与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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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最终由其董事会控制。见“主要股东”下的附注2。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中有更全面的讨论。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在快速发展的行业中有限的经营历史使得我们难以准确预测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评估我们的业务前景(见本招股说明书第9页);
•我们的业务以项目为基础,我们可能无法持续获得大型太阳能项目来支持我们的收入和利润的高增长(见本招股说明书第9页);
•我们依赖我们的分包商提供我们的部分服务(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1页);
•我们面临着收入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客户的相关风险。该等主要客户的任何经营中断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0页);
•由于我们依赖少数主要供应商,我们面临与供应商集中相关的风险,这种集中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1页);
•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受到项目执行的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1页);
•我们依赖于某些批准、注册、许可和许可证的保留和采购(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2页);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太阳能行业的固有风险(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2页);
•与使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相比,发电技术的改进可能会导致更具成本效益和更环保的发电方式(见本招股章程第12页);
3
•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竞争激烈,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竞争,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财务业绩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3页);和
•我们可能无法在国际上扩展和经营我们的业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5页)。
与本次发行及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受制于与本次发行和交易市场有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为其支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普通股,或根本无法(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8页);
•我们将因成为公众公司而产生大幅增加的成本(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0页);
•未来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预期未来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格下跌(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0页);
•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派发股息(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0页);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或下降,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转售您的股票(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1页);
•公众持股量与我们预期的公众持股量相当的公司最近的某些首次公开发行经历了极端波动,这似乎与各自公司的基本业绩无关。我们可能会经历类似的波动,这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的价值(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8页);
•购买的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将立即大幅稀释,如果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则立即稀释每股3.88美元,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则立即稀释每股3.80美元,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4.5美元。(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9页);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或未能纠正我们已识别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报告义务或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9页);
•我们的管理层拥有广泛的酌处权来决定如何使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资金,并可能以可能不会提高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我们普通股价格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1页);
•如果我们不再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将被要求完全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交易法》的报告要求,我们将产生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的大量额外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2页);
•由于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并且不受国家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与我们是一家国内发行人时相比,你们得到的保护更少(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2页);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满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和其他规则,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摘牌,这可能会对我们证券的价格和您出售证券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2页);
4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如果我们利用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获得的某些披露要求豁免,这将使我们更难与其他公众公司进行业绩比较(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4页);和
•贵公司可能难以对我们执行判决(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4页)。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马来西亚雪兰莪州Darul Ehsan巴生41050号Jalan Astana 1B,Bandar Bukit Raja,No.17,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603-3359 6009。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Vistra企业服务中心,Wickhams Cay II,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我们有一个公司网站,网址是:https://www.founderenergy.com.my。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所载或可从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查阅的信息不构成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
新冠疫情对我们运营和财务业绩的影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2019年冠状病毒病(“新冠疫情”)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有限,但我们的前景和经营业绩可能取决于新冠疫情大流行的未来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无法预测。新冠疫情大流行对我们未来业务的影响将取决于一系列我们无法准确预测的因素,包括大流行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新冠疫情病例数量激增的重演、受影响的地理区域、大流行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各国政府采取的措施的性质和严重性,包括限制旅行、要求避免大型集会以及要求自行隔离或就地避难的命令。新冠疫情还可能限制客户、供应商和商业伙伴的履约能力。即使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消退之后,由于新冠疫情大流行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包括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对太阳能行业增长产生影响的任何经济衰退,我们的业务可能继续受到不利影响。
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马来西亚新冠肺炎大流行的持续影响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新冠肺炎大流行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我们成为“新兴成长公司”的启示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条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减少的报告要求,否则这些要求将适用于较大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
•可能仅呈现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不要求提供详细的叙述性披露,讨论我们的薪酬原则、目标和要素,并分析这些要素如何与我们的原则和目标相契合,即通常所说的“薪酬讨论和分析”;
•无需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我们的审计员那里获得关于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评估的证明和报告;
•不需要从我们的股东那里获得关于高管薪酬或金降落伞安排的非约束性咨询投票(通常称为“薪酬发言权”、“频率发言权”和“金降落伞发言权”投票);
•豁免某些要求按绩效计薪图表和首席执行官薪酬比例披露的高管薪酬披露规定;
5
•有资格根据《就业法》第107条为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申请更长的阶段性期限;和
•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生效后的第二份20-F表格年度报告之前,将不会被要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我们打算利用所有这些减少的报告要求和豁免,包括根据《就业法》第107条采用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的更长的阶段性期限。我们选择使用分阶段执行期可能会使我们难以将我们的财务报表与根据《就业法案》第107条选择退出分阶段执行期的非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其他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根据JOBS法案,我们可能会利用上述减少的报告要求和豁免,直到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JOBS法案规定,如果我们的年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市值超过7亿美元,或在三年期内发行本金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宣布生效的登记声明首次出售普通股五周年的财政年度结束时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
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
我们是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例如: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与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者同样频繁;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的母国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公众公司的规则那么严格;
•我们没有被要求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条款;和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第16条的规定,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能会遵循其母国的惯例,对我们而言是英属维尔京群岛,而不是纳斯达克规则中关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规定,包括要求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要求,披露第三方董事和被提名人薪酬的要求,以及分发年度和中期报告的要求。遵循母国惯例而不是一项或多项上市规则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必须在其向SEC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没有遵循和描述发行人所遵循的母国惯例以代替此类要求的每一项要求。尽管我们目前不打算利用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的这些例外情况,但我们未来可能会利用这些例外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因为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并且不受国家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与我们是国内发行人时相比,您得到的保护更少。”
6
提供
| 我们提供的证券 |
2,500,000股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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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额配股权 |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期权,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45天内可行使,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后购买最多总计37.5万股额外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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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股普通股价格 |
我们目前估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在每股普通股4.00美元至5.00美元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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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完成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15,700,000股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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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18,200,000股普通股,假设没有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不包括代表认股权证的100,000股普通股。 18,575,000股普通股,假设承销商充分行使超额配股权,不包括115,000股代表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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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 |
我们计划让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目前,纳斯达克尚未批准我们的普通股上市申请。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并且不保证或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获准在纳斯达克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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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的符号 |
“F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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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代理 |
VStock Transfer,LL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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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用途 |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收益用于1)向东南亚其他国家的扩张,2)业务扩张,包括为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提供EPCC服务,例如水电和沼气,3)一般营运资金和4)并购。详见第30页“所得款项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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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的认股权证 |
我们将在本次发行结束时向主承销商或其指定人美国老虎证券公司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已售普通股总数4%的数量的普通股(包括根据承销商购买额外股份的超额配股权而出售的任何普通股,每股行权价格等于每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120%。代表的认股权证将可行使,为期五年,自普通股开始出售之日起六个月开始,并正登记在本招股章程所包含的登记说明中。见“承销”。 |
7
| 锁定 |
我们、我们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5%或更多持有人已同意,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6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或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普通股的证券。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和“承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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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因素 |
特此发售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你应该阅读从第9页开始的“风险因素”,讨论在决定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要考虑的因素。 |
8
9
项目可行性和盈利能力。此外,获得大型太阳能项目的过程通常具有竞争性,并受制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各种因素,例如政府政策、激励措施和市场动态。如果我们在确保大型项目方面遇到延误或面临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子公司Founder Energy(Malaysia)未能遵守《建筑业发展委员会1994年马来西亚法案》(“CIDBA 1994”),其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CIDBA 1994规范了马来西亚建筑业发展委员会(“CIDB”)的设立,并规定了其与整个马来西亚的建筑业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事项相关的职能。根据CIDBA1994,承包商被要求在CIDB注册并持有有效的注册证书以进行建筑工程。此外,CIDBA1994第34(1)节要求承包商向CIDB申报并提交已授予的建筑合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子公司方正能源(马来西亚)持有根据CIDBA1994颁发的有效G7级注册证书。然而,Founder Energy(Malaysia)违反了CIDBA 1994第34(1)条,未向CIDB申报和提交31份合同。在这些合同中,12份授予Founder Energy(Malaysia)作为主承包商,6份合同价值超过50万令吉,其余19份授予Founder Energy(Malaysia)作为分包商。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可能面临最高1,550,000令吉的罚款。
由于违约,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处罚,或者其注册证书可能会被暂停或撤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尽管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已通过及时向CIDB申报并提交这些合同来纠正这一不合规行为,但方正能源(马来西亚)仍面临CIDB罚款和/或监管行动的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方正能源(马来西亚)未受到CIDB或任何其他相关部门的罚款或任何不合规通知。请参阅“Regulations — Regulations related to Our EPCC services in Malaysia — Construc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Board Malaysia Act 1994”。
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方正资产未能获得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的批准,其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2月,我们的子公司方正资产与甲方和乙方两个马来西亚实体订立更替契据,该协议涉及方正资产接受甲方和乙方之间的购电协议(“购电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的更替。购电协议概述了甲方对开发、设计、安装、建造、拥有、运营和维护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承诺,而乙方同意购买该系统产生的电力,期限为20年。请参阅“业务——我们的增长战略——扩大我们对Renewable能源资产的投资,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为开展这一项目,方正资产成功申请并获得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颁发的公共安装许可证。本许可证授权根据购电协议向乙方供电的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使用、运营、维护。不过,这一牌照对方正资产的股东变动和股权结构进行了限制。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方正资产正积极寻求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就方正集团建议首次公开发行导致的股权结构潜在变化的书面批准。即使未能获得此类批准不会对集团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但可能会阻碍项目的执行,从而对方正资产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着收入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客户的相关风险。此类主要客户的任何运营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2023财年,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三个客户,即大西洋蓝私人有限公司、Samaiden私人有限公司和客户S,这三个客户分别贡献了我们总收入的29.88%、15.61%和10.60%。同样,在2022财年,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两个客户,Atlantic Blue Sdn。Bhd.和Savelite Engineering Sdn。Bhd.,分别贡献了我们总收入的39.12%和10.34%。
我们的业务连续性不依赖于上述客户,因为我们与他们的合同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并且我们能够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从不同客户获得项目。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有两个正在进行的大型太阳能项目和一个正在进行的C & I项目。见“商业——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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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项目。”然而,来自特定客户的大量收入贡献表明,我们的财务业绩严重依赖于他们的项目要求和时间表。如果这些客户出现延误、取消或项目活动减少,我们的收入流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
由于我们依赖少数几个主要供应商,我们面临与供应商集中相关的风险,这种集中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2022和2023财年,我们的采购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厦门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2022和2023财年采购总额的47.11%和29.72%。于2021年6月,透过更新契据,我们与厦门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订立分销协议,并成为其在马来西亚的太阳能安装系统的独家分销商。分销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经双方同意可再续约一年。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采购的所有太阳能支架系统均向厦门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对于其他类型的设备和材料,我们向市场上的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和采购。
由于我们的采购集中于少数供应商,我们的供应商的运营出现任何中断,我们的供应商未能适应我们不断增长的业务规模,我们的供应安排的任何终止或暂停,合作条款的任何变化,或与这些供应商的合作关系的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及时找到替代供应商。
我们依赖我们的分包商执行我们的部分服务。
我们依赖我们的分包商进行实体建筑及安装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建筑工程、机械工程及电气工程。分包商的成本分别占我们2022财年和2023财年总销售成本的约37.00%和85.75%。因此,我们面临与我们的分包商不履行、延迟履行或业绩不佳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分包商未能满足客户的期望或交付低于标准的工程,我们在太阳能行业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此外,如果我们的分包商造成财产损失、未能达到安全标准或违反规定,我们可能会面临法律和财务责任。虽然我们可能会试图向相关分包商寻求损害赔偿,但我们可能会不时被要求在收到相关承包商的上述损害赔偿之前对我们的客户进行赔偿。如果我们无法向相关分包商寻求损害赔偿或无法从分包商全额或根本无法收回索赔金额,我们可能需要承担索赔的部分或全部费用,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面临项目成本意外增加的情况。
我们在项目招标或谈判时估算我们的项目成本。合同价值的定价基于我们的成本估算和项目调度,这些成本估算和项目调度是根据太阳能光伏设备的价格等假设得出的,这些假设以美元报价或交易,以及成本和劳动力的可用性以及相关机器和设备的价格。因此,我们来自项目的现金流和利润率取决于我们准确估计这些成本和时间表的能力。此类成本和时间表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马币兑美元贬值、进展慢于预期、项目现场的情况与我们投标合同时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设备、材料和人工成本增加、材料交付和项目融资结束的延迟。
在此类事件中,我们可能会产生成本超支,这将影响我们的现金流和财务业绩。成本的这些变化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实际毛利与最初估计的不同。因此,某些项目的利润率可能低于预期,如果项目的实际成本超过其估计,则可能产生亏损。
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受到项目执行的影响。
我们必须坚持某些商定的里程碑,以完成我们的项目。我们面临大型太阳能项目和C & I太阳能项目合同中规定的与违约金有关的索赔和/或处罚以及延迟完工的预设处罚的风险。如果实施这些处罚,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影响我们项目执行的事件包括材料交付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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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危险、设备和材料损坏、天气状况和重大流行病爆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经历任何处罚。尽管如此,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因项目延迟完成而受到处罚。
我们依赖于某些批准、注册、许可和执照的保留和采购。
为了经营我们的业务,我们需要获得并持有有效的批准、许可证和执照,例如在马来西亚可持续能源发展局(“SEDA”)、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ST”)和马来西亚建筑业发展局(“CIDB”)的注册。请看“业务——审批、登记、许可和许可。”我们必须遵守有关当局施加的限制和条件,以保持这种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的有效性。如我们未能遵守有关批准、注册、许可和执照的适用要求或任何条件,我们的批准、注册、许可和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取消。在这些批准、登记、许可或执照到期后续期时,也可能出现拖延或拒绝。未能保存或更新所需的批准、注册、许可证或执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暂停或受到限制。我们将无法参与合同招标或履行我们作为EPCC承包商的角色,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还计划涉足东南亚国家的水电和沼气厂开发项目。我们计划在2024年第三季度启动这些举措。请参阅“业务—我们的增长战略—为其他类型的Renewable能源提供EPCC服务,例如水电和沼气”。本商业计划的实施以我们在相关国家获得许可和/或许可为准。如果我们无法满足这些监管要求,我们可能无法实施这部分业务战略和计划,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未来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我们的业务受到太阳能行业固有风险的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太阳能行业内部固有风险的影响。太阳能行业受到政府政策、法规、补贴、激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导致市场的不确定性,并影响对太阳能光伏系统的需求。例如,政府激励措施的减少或能源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太阳能项目的盈利能力。此外,光伏组件、逆变器、安装材料等太阳能光伏组件的成本可能存在波动。原材料价格波动、供应链中断、制造能力变化会影响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整体成本。这些成本波动会影响项目的经济性和盈利能力。此外,太阳能光伏系统依靠阳光发电。天气模式的变化,包括云量、遮阴和季节变化,会影响太阳能装置的能源输出。较难预测或光照不足的地区的能源产量可能较低,这可能会影响太阳能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上述因素,包括市场条件或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太阳能光伏项目的财务吸引力,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使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相比,发电技术的改进可能会产生更具成本效益和更环保的发电方法。
除太阳能外,还有其他环保发电方式,包括利用各种一次能源,如风、浪和电流、太阳能热能和地热能等。目前,马来西亚的可再生能源容量为25%,接近到2025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总装机容量组合中所占份额达到31%的国家目标。这种能力主要归功于太阳能和水能。1然而,与使用太阳能光伏板相比,其他发电方法技术的改进可能会使它们更具竞争力。因此,如果与使用太阳能光伏板相比,更倾向于其他发电方式,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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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2023年3月20日)“马来西亚目前的Renewable能源产能水平为25%”,马来西亚https://www.mida.gov.my/mida-news/malaysias-current-renewable-energy-capacity-level-is-25-says-nik-nazmi/#:~:text = Malaysia's % 20current % 20renewable % 20energy % 20(REE,Minister % 20Nik % 20Nazmi % 20Nik % 20Ah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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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竞争激烈,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竞争,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财务业绩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马来西亚的太阳能行业竞争激烈且发展迅速,近年来有许多新公司加入竞争,也有少数几家领先公司。预计未来竞争将明显加剧。
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以不同的商业模式运营,拥有不同的成本结构,最终可能会证明更成功或更能适应新的监管、技术和其他发展。它们可能在未来取得更大的市场接受度和认可度,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也有可能出现潜在的竞争对手,并获得可观的市场份额。如果现有或潜在竞争对手开发或提供的服务比我们提供的服务具有显着的性能、价格、创造性优化或其他优势,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将受到负面影响。我们现有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享有竞争优势,例如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的品牌认知度、更具竞争力的定价,以及明显更多的资金、技术和营销资源。
如果我们未能成功竞争,我们将面临失去客户的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业务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战略将保持竞争力,或者它们将在未来继续取得成功。日益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定价压力和我们市场份额的损失,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马来西亚政治、社会和经济事件相关风险的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马来西亚当前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状况。上述情况的任何不利发展都可能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风险包括,除其他外,政治领导层变动导致的政治不稳定、经济下滑、战争或内乱风险、宣布国家紧急状态、马来西亚政府政策变化、出台新法规、进出口限制、关税和关税。马来西亚发生这些事件可能会对我们的商业情绪和消费者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商业和消费者支出和投资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现有的和潜在的客户推迟、减少或放弃他们参与我们服务的计划。因此,无法保证马来西亚和其他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事件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这些事件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
我们受制于系统性能保修和缺陷责任的索赔风险。
由于我们为大型太阳能项目和C & I项目提供性能保修,我们在接受我们的分包工程后面临系统性能保修索赔的风险,其形式是在缺陷责任期内达到最低性能比率,通常为24个月。见“我们的业务——我们的服务——流程——完成后——保修和缺陷负债。”我们还面临我们的大型太阳能项目和C & I项目的缺陷责任索赔风险。针对我们未能达到最低履约比率或缺陷责任索赔的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和未来计划,我们可能无法利用市场机会或满足客户的需求。
我们的业务自成立以来已大幅增长,我们预计其在运营规模和多样性方面将继续增长。例如,我们计划扩大我们的EPC服务,以涵盖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即水电和沼气。参见“业务—我们的增长战略—为其他类型的Renewable能源提供EPC服务,例如水电和沼气”。这种扩张增加了我们运营的复杂性,并可能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造成压力。我们必须聘请在水电和沼气方面有专长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或向现有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如果我们的新员工表现不佳,或者如果我们在招聘、培训、管理和整合合格员工方面不成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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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来的运营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成功执行未来计划的能力。特别是,我们的持续增长可能使我们面临以下额外挑战和限制:
•我们在招聘、培训和留住高技能人才方面面临挑战,包括销售和营销、设计和技术、优化技能以及为我们不断增长的业务提供信息技术等领域;
•我们未来计划的执行将取决于是否有资金支持相关的资本投资和支出;以及
•我们战略的成功执行受制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马来西亚和全球的一般市场状况、经济和政治发展。
所有这些努力都涉及风险,将需要大量的管理、财务和人力资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成功地实施我们的战略。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根据我们未来计划拟由本公司作出的投资将会成功并产生预期回报。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或者根本不能管理,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已经影响并可能继续影响全球经济整体和我们经营所在的市场。
新冠疫情导致政府实施了旨在控制病毒传播的重大措施,包括封锁、关闭、隔离和旅行禁令。具体而言,为应对新冠肺炎大流行及其传播,马来西亚政府在不同阶段实施了间歇性封锁,例如(i)实施全面行动管制令(“MCO”),根据该命令,马来西亚境内的隔离、旅行限制以及暂时关闭商店和设施成为强制性措施;(ii)将MCO放宽为有条件的行动管制令(“CMCO”),根据该命令,大多数商业部门被允许在马来西亚政府规定的严格规则和标准运营程序下运营;以及(iii)进一步放宽将CMCO为恢复行动管制令。2021年1月12日,由于新冠病例死灰复燃,马来西亚政府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以抗击新冠肺炎。2021年3月5日,该国大部分地区的封锁措施放宽至CMCO,然而,该国的新冠肺炎病例继续上升。2021年5月12日,马来西亚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实施全面封锁令,直至2021年10月11日。
过去两个财年,新冠疫情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影响微乎其微。作为马来西亚必不可少的服务提供商,我们的行业被允许在大流行封锁期间继续运营。因此,自2021年成立以来,我们的业务运营并未受到重大影响。然而,前景及经营成果将取决于未来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无法预测。新冠疫情大流行对我们未来业务的影响将取决于我们无法准确预测的一系列因素,包括大流行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新冠疫情病例数量激增的重演、受影响的地理区域、大流行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各国政府采取的措施的性质和严重性,包括限制旅行、要求避免大型集会以及要求自行隔离或就地避难的命令。新冠疫情还可能限制客户、供应商和商业伙伴的履约能力。即使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消退之后,由于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包括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对太阳能行业增长产生影响的任何经济衰退,我们的业务可能会继续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地理上集中,这使我们面临来自当地或区域条件变化的更大风险。
我们目前的所有业务都位于马来西亚。由于这种地理集中,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马来西亚总体经济和其他条件变化的更大风险,而不是地理上更加多元化的竞争对手的经营。这些风险包括:
•经济状况和失业率的变化;
•法律法规变化;
•竞争环境的变化;以及
•不利的天气条件和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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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业务的地域集中,与其他国家相比,如果马来西亚受到任何此类不利条件的更严重影响,我们将面临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的更大风险。
我们可能无法在国际上扩展和经营我们的业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计划在未来两年内扩展我们在东南亚其他国家的业务,例如新加坡、印尼和菲律宾。我们计划在2024年第三季度或2025年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建立我们的业务。详见“业务——我们的增长战略——将我们的业务从马来西亚扩展到东南亚地区的其他国家”。我们在这些市场的业务进入和运营可能会导致我们受到马来西亚以外的意外、不可控制和快速变化的事件和情况的影响。随着我们未来国际业务的发展,我们可能需要在我们将推出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招聘和雇用新产品开发、销售、营销和支持人员。进入新的国际市场通常需要建立新的营销渠道。我们继续向国际市场扩张的能力涉及各种风险,包括我们对这种扩张将实现的回报水平的预期可能不会在不久的将来实现,或者永远不会实现,以及在我们不熟悉的市场中竞争可能比预期的更加困难。如果我们在一个新的市场上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成功,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的初始投资的充分回报,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的国际业务也可能因国外业务固有的其他风险而失败,包括:
•多样、陌生、不明确、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限制,包括适用于太阳能行业的不同法律法规标准;
•东南亚其他国家遵守多项且可能相互冲突的法规;
•在人员配置和管理国外业务方面遇到困难;
•收款周期更长;
•适当遵守当地税法,这可能很复杂,并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不利税收后果;
•新冠疫情导致的感染局部传播,包括任何经济衰退和其他不利影响;
•通过外国法律制度执行协议的困难;
•货币汇率波动可能影响服务需求,并可能对我们在以当地货币支付服务的外国市场提供的服务的马币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提供我们服务的国家的总体经济、卫生和政治状况发生变化;
•战争行为造成的破坏;
•潜在的劳工罢工、停工、工作放缓和停工;以及
•特定国际市场上不同的消费者偏好和要求。
我们目前和任何未来的国际扩张计划都需要管理层的关注和资源,可能不会成功。我们可能会发现,继续进行国际扩张是不可能的或代价过高,或者我们这样做的尝试可能不成功,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第三方可能会声称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有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法律费用并阻止我们推广我们的服务。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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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产权。我们可能会受到指控,称我们侵犯了第三方(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的商标、版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或者我们参与了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此外,可能有第三方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被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侵犯而我们并不知情。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能会寻求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
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以及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此外,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授予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正在演变,可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此类索赔,即使不会导致责任,也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可能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因此,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吸引、招聘或留住我们的关键人员,包括我们的执行官、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我们的持续运营和增长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的成功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关键人员的努力,包括我们的执行官、高级管理层,以及在太阳能行业有宝贵经验、知识和人脉的其他关键员工。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Lee Seng Chi先生在太阳能行业拥有超过11年的经验,在2021年创立方正能源之前曾在多家工程公司担任高级领导职务。无法保证这些关键人员不会终止与我们的雇佣关系。我们没有为我们的任何高级管理团队携带关键人物保险。我们任何关键人员的损失都可能对我们正在进行的行动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成功还将取决于我们吸引和留住合格人员的能力,以管理我们现有的业务以及我们未来的增长。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吸引、招聘或留住关键人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未来的收购可能会对我们管理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收购与我们的太阳能光伏安装业务互补的业务、技术、服务或产品。未来的收购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风险,包括与新业务、服务和人员的整合相关的风险、不可预见的或隐藏的负债、我们现有业务和技术的资源被转移、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新的成本、收购的费用,或者由于我们整合新业务而导致与员工和客户双方关系的潜在损失或损害。
上述任何潜在风险都可能对我们管理业务、收入和净收入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需要筹集额外的债务融资或出售额外的股本证券来进行此类收购。如果需要,我们公司筹集额外的债务资金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额外的经营和融资契约,或对其资产的留置权,这将限制其经营。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可能会导致对我们股东的额外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索赔、争议、诉讼和法律诉讼的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或卷入各种索赔、争议、诉讼和法律诉讼。然而,索赔和诉讼威胁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不确定这些索赔是否会发展成诉讼。诉讼,或任何类型的法律程序,可能会导致我们公司产生辩护费用,利用我们很大一部分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日常运营的时间和注意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任何针对我们公司的和解或判决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有关针对我们公司的索赔或判决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可能对我们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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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成为第三方的指控、骚扰或其他有害行为的对象,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
我们可能会受到第三方或据称是前雇员的指控、负面的互联网帖子,以及其他关于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员工薪酬的负面公开曝光。我们还可能成为第三方或心怀不满的前任或现任员工骚扰或其他有害行为的目标。此类行为可能包括向监管机构、媒体或其他组织投诉、匿名或以其他方式投诉。由于此类第三方行为,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其他诉讼,并且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并产生大量成本来处理此类第三方行为,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无法最终反驳每一项指控。此外,任何人可能以匿名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直接或间接针对我们公司的指控,包括社交媒体平台。任何关于我们公司或我们管理层的负面宣传都可以迅速广泛传播。社交媒体平台和设备会立即发布其用户帖子的内容,通常不会对发布内容的准确性进行过滤或检查。发布的信息可能不准确,对我们公司不利,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或前景。伤害可能是立竿见影的,而不会给我们提供补救或纠正的机会。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因公开传播有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的负面和潜在虚假信息而受到负面影响,这反过来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
我们目前的保单可能无法为所有索赔提供足够的保障水平,我们可能会蒙受我们的保险未涵盖的损失。
我们相信,我们维持的保险范围是我们这种规模和类型的企业的惯常做法。然而,我们可能无法为某些类型的损失或索赔投保,或者这类保险的费用可能令人望而却步。未投保的损失或索赔,如果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型太阳能项目依赖于我们与项目获奖者的关系。
对于我们的大多数大型太阳能项目,我们通常充当项目授予者的承包商。项目授予者是服务提供商或主承包商,他们从项目所有者那里获得太阳能项目投标,然后将工作分包给分包商。如果太阳能项目业主决定终止与已将工作分包给我们的项目授予者的合同,则可能导致我们与项目授予者的合同终止。此类终止可能是由于各种因素引起的,包括项目优先事项的变化、财务限制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整体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项目授予者或项目授予者遗漏或终止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存在为方便而终止合同的风险。我们的合同终止或主承包商遗漏具体合同工程可能会导致财务后果、潜在的项目延误,并对我们的业务表现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与项目授予方关系的任何中断,包括但不限于纠纷、财务不稳定或战略方向的变化,都可能影响我们获得合同和执行EPCC服务的能力。
由于马来西亚法律法规的变化,我们受到工作变化的影响。
我们在马来西亚的业务受制于监管环境。马来西亚的监管格局可能会发生变化。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的变更可能会影响我们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许可要求、环境标准、安全协议和其他合规措施。此类变化可能需要对正在进行的项目进行修改,可能导致延迟、成本增加或项目范围调整。
此外,我们的合同协议通常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构建的。法律的变化可能会引发合同条款、规格或要求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与项目业主、分包商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谈判。这种变化可能会产生财务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调整我们的项目执行策略。
我们面临与贷款和融资安排相关的风险。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和融资协议,以支持我们的运营和增长计划。这些安排对于维持流动性和为我们的活动提供资金至关重要;然而,它们使公司面临几个重大风险,包括利率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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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合规要求、流动性约束、再融资不确定性、信用评级脆弱性、监管和法律风险、外汇风险、发生违约时应收款的所有权转移。此类风险的发生可能导致此类协议被终止或对公司不利,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本次发行及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所有权仍将集中在我们的最大股东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和管理层手中,他们将继续能够对我们行使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性影响。
我们预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我们的董事和最大股东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将共同实益拥有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的约73.29%,或假设承销商全额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在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股份,则为71.83%。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由其董事会控制。因此,这些股东共同行动,将对所有需要我们股东批准的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力,包括董事的任命和罢免以及某些重大公司交易的批准。即使其他股东,包括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股东反对,也可能会采取公司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还可能产生延迟或阻止其他股东可能认为有益的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效果。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支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根本无法转售。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计划让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然而,我们普通股的活跃公开市场在发售后可能不会发展或持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的价格,这种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可能与我们的收益、账面价值或任何其他价值指标没有直接关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不会大幅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在过去几年经历了显著的价格和数量波动。我们普通股价格的波动可能是由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可能与我们的经营业绩变化无关或不成比例。
某些近期首次公开发行的公众持股量与我们预期的公众持股量相当的公司经历了极端波动,这似乎与各自公司的基本业绩无关。我们可能会经历类似的波动,这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的价值。
除了上述“——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的价格,并且此类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中提到的风险之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极端波动的影响,这似乎与我们业务的基本表现无关。近期,具有可比的公众持股量和首次公开发行规模的公司经历了股价极端上涨、随后价格快速下跌的事例,而这种股价波动似乎与各自公司的基础表现无关。尽管这种波动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但我们预期的公众持股量可能会放大少数股东采取的行动对我们普通股价格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偏离更能反映我们业务基本业绩的价格,可能会显着偏离。如果我们的普通股经历似乎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上涨和下跌,潜在投资者可能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此外,如果我们的普通股价格在此次发行后下跌,或者如果这些投资者在任何价格下跌之前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我们普通股的投资者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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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也可能无法轻易清算其投资,或可能因交易量低而被迫以低迷的价格出售。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蒙受损失。此外,潜在的极端波动可能会使公众投资者对我们股票的价值感到困惑,扭曲市场对我们股价以及我们公司财务业绩和公众形象的看法,并对我们普通股的长期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如何。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波动,包括任何看似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快速股价上涨和下跌,这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并理解其价值。
购买的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将立即大幅稀释,如果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则立即稀释每股3.88美元,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则立即稀释每股3.80美元,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4.5美元。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高于(经调整)我们普通股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因此,当您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时,在发行完成后,如果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您将立即产生每股3.88美元的稀释,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您将产生3.80美元的稀释,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4.50美元,这是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见“稀释”。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或未能纠正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已发现的重大缺陷,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一直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可用于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和程序问题。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然而,在编制截至2022和2023财年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如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所定义),以及其他控制缺陷。查明的重大弱点包括:(一)缺乏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SEC报告和合规要求有适当了解的会计人员和资源;(二)缺乏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查明实质性弱点和控制缺陷后,我们计划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包括(i)聘用更多具有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SEC报告经验和资格的合格会计人员,以加强财务报告职能,并建立财务和系统控制框架;(ii)为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实施定期和持续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和财务报告培训计划;(iii)聘请外部咨询公司协助我们评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合规要求和改善整体内部控制;(iv)任命独立董事,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公司治理。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无法充分解决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弱点。我们未能纠正重大弱点或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重大弱点或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也可能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严重阻碍了我们防止欺诈的能力。
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一家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约束的美国上市公司。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将要求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包括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从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开始。此外,一旦我们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正如《就业法》所定义的那样,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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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是否有效,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此外,在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后,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大量增加的成本。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产生重大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并未产生这些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和纳斯达克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
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增加了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企业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我们将在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方面产生额外费用。此外,我们产生了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就业法》的定义,在(1)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a),(b)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或(c)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这意味着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以较早者为准,(2)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豁免第404条下的审计师证明要求,以及允许延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或者直到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后的五年(以较早者为准),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额外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努力,以确保符合第404节和SEC其他规则和规定的要求。例如,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被要求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及程序的政策。
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时间。
未来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预期未来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格下跌。
在此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合共15,700,000股普通股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已发行,如承销商未行使超额配股权,则18,200,000股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发行在外,如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则18,575,000股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发行在外。向市场出售这些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降。
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派发股息。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因此,只有当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上涨时,您才可能获得投资于我们普通股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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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发布关于我们普通股的负面报告,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普通股的任何交易市场可能部分取决于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我们对这些分析师没有任何控制权。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我们的分析师下调我们的评级,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跌。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下降。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或下降,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转售您的股票。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承销商与我们协商确定,可能与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后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不同。如果您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转售这些股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市场价格,将等于或超过我们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不时发生的私下协商交易中的价格。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众多因素而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
•我们的收入和其他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
•我们可能向公众提供的财务预测,这些预测的任何变化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预测;
•发起或维持对我们覆盖的证券分析师的行为,跟踪我们公司的任何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化,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估计或投资者的期望;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重要产品或功能、技术创新、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
•整体股票市场的价格和数量波动,包括作为整体经济趋势的结果;
•对我们构成威胁或提起的诉讼;和
•其他事件或因素,包括战争或恐怖主义事件导致的事件或因素,或对这些事件的反应。
此外,股票市场出现极端的价量波动,影响并持续影响多家公司权益类证券的市场价格。许多公司的股价波动的方式与这些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过去,股东曾在市场波动时期后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证券诉讼,可能会使我们承担大量成本,转移资源和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管理层拥有广泛的酌情权来决定如何使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资金,并可能以可能不会提高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普通股价格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
我们预计,我们将把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约30%用于向东南亚其他国家的扩张,30%用于一般营运资金,30%用于业务扩张,包括为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提供EPCC服务,例如水电和沼气,10%用于并购,以增强可再生能源行业内的业务协同效应和市场份额。见“所得款项用途”。我们的管理层将对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用途拥有重大酌处权,并可能以可能不会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提高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的方式使用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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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再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将被要求完全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交易法》的报告要求,我们将产生大量额外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这些费用。
我们预计,在此次发行完成后,将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不受《交易法》规定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美国国内发行人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我们也不会被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美国国内发行人被要求披露的所有信息。虽然我们目前预计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但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停止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产生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大量额外费用。
由于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并且不受国家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因此与我们是国内发行人时相比,您得到的保护更少。
纳斯达克规则要求上市公司,除其他外,其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是独立的。然而,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是被允许的,我们可能会遵循母国惯例来代替上述要求,或者我们可能会选择在上市一年内遵守上述要求。我们母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不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因此,尽管董事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但行使独立判断的董事会成员可能会减少,董事会对我们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水平可能会因此下降。此外,纳斯达克规则还要求美国境内发行人设立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纳斯达克规则可能要求股东批准某些公司事项,例如要求股东有机会就所有股权补偿计划和对这些计划的重大修订、某些普通股发行进行投票。我们打算在确定此类事项是否需要股东批准时遵守纳斯达克规则的要求,并任命一个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但是,我们可能会考虑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纳斯达克规则下关于某些公司治理标准的要求,因为这些标准对投资者的保护可能较少。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满足上市要求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其他规则,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摘牌,这可能会对我们证券的价格和您出售它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计划在此次发行完成后,让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有资格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本次发行结束的一个条件。在此次发行之后,为了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我们将被要求遵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某些规则,包括有关最低股东权益、最低股价、公众持有股票的最低市值以及各种额外要求的规则。即使我们最初满足了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和其他适用规则,我们也可能无法继续满足这些要求和适用规则。如果我们无法满足维持上市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标准,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退市。
如果随后我们的证券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退市,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后果,包括:
•我们证券的市场报价有限;
•我们证券的流动性减少;
•确定我们的普通股是“仙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普通股的经纪人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二级交易市场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新闻和分析师报道量有限;以及
•未来发行额外证券或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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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控制权的变更。
我们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其中包括(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具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殊权利或限制的股票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规定;和
•限制我们的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能力的条款。
此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我们公司章程中的专属管辖权条款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股东就与我们或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纠纷获得有利的司法论坛的能力。
我们的条款规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非我们的董事会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将拥有专属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
•(i)由我们的备忘录和/或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诉讼、诉讼、程序、争议或任何类型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抵销和反索赔索赔以及由以下原因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诉讼、诉讼、诉讼、程序、争议或任何类型的索赔:(x)我们的备忘录和/或条款的创建、有效性、效力、解释、履行或不履行或由其建立的法律关系;或(y)由我们的备忘录和/或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或
•(ii)因《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破产法》、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任何其他法规、规则或普通法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诉讼、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或以我们的名义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或提出派生诉讼的任何许可申请)、诉讼、争议或与我们、我们的董事会、高级职员、管理层或股东有关或相关的任何类型的索赔,影响我们与我们的股东之间的任何关系,和/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位)或由此确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六部分和第XI部分的第3部分以及《破产法》第162(1)(b)节,以及公司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承担的信托或其他义务)。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非我们的董事会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将是解决任何声称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产生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唯一法院。尽管有上述情况,我们注意到,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不能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交易法》第27条对为执行《交易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而提起的所有诉讼建立了专属的联邦管辖权,《证券法》第22条对为执行《证券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而提起的所有诉讼建立了联邦和州法院的并行管辖权。因此,专属管辖权条款不会排除或收缩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或根据其颁布的相应规则和条例提起的诉讼的专属联邦或并行管辖权的范围。
尽管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使我们受益,因为它提供了在其适用的诉讼类型中适用BVI法律的一致性,但该规定可能会给股东在进行此类索赔时带来额外的诉讼费用,特别是在股东不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附近的情况下。此外,该条款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股东就与我们或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之间的纠纷向司法机构提出他们认为有利的索赔的能力,这可能会阻碍提起此类诉讼。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也可能达成与其他法院不同的判决或结果,包括考虑诉讼的股东可能位于或将以其他方式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而此类判决可能比我们的股东或多或少对我们有利。或者,如果法院要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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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条款中包含的专属管辖权条款在一项诉讼中不适用或不可执行,我们可能会产生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解决此类诉讼相关的额外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拒绝登记普通股的转让。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亦可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i)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有与其有关的股份的证明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为显示转让人作出转让的权利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ii)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iii)如转让予共同持有人,将向其转让该股份的共同持有人数目不超过四名;(iv)所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或(vi)就该等股份向我们支付由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厘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的费用,或由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果转让是按照适用于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进行的,我们的董事可以酌情决定是否转让,而无需书面转让文书。股份转让仅在受让方名称被记入股东名册后方为有效。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经在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刊登广告或以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后,转让登记可在本局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于14日起暂停进行,并关闭登记册,但在任何一年内不得暂停办理转让登记或关闭登记册超过30天。
然而,这不太可能影响投资者在公开发行中购买的普通股的市场交易。一旦普通股上市,该等普通股的法定所有权和该等普通股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登记详情将保留在存托信托公司。有关这些普通股的所有市场交易随后将在不需要董事进行任何形式登记的情况下进行,因为市场交易将全部通过存托信托公司系统进行。
因为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不会受到其他上市公司的要求,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我们和我们普通股的信心。
只要我们仍然是《就业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就会选择利用适用于其他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上市公司的各种报告要求的某些豁免,包括不被要求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在我们的定期报告和代理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豁免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由于这些减少的监管要求,我们的股东将没有信息或权利可供更成熟公司的股东使用。如果一些投资者因此发现我们的普通股吸引力下降,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活跃,我们的股价可能会更加波动。见“我们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你可能很难对我们执行判决。
我们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马来西亚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现在和将来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几乎所有的官员和董事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他们的资产几乎全部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在美国的权利,无论是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或其他方式,或者如果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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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们索赔。即使你们成功地提起了这类诉讼,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马来西亚的法律也可能不允许你们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产执行判决。参见“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可能不会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与向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利益相当的利益。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公司章程、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普通法管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和英国普通法。例如,根据在名为Foss v. Harbottle的英国案件中确立的规则,法院一般会在少数股东的坚持下拒绝干预公司的管理,这些股东对多数人或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处理表示不满,但有一些有限的例外情况。枢密院(这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英国海外领土的最终上诉法院)的裁决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具有约束力。英国法院的裁决,特别是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通常具有说服力,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没有约束力。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区法院的判决同样具有说服力,但没有约束力。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责任并没有像美国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证券法体系相对于美国较不发达。因此,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或控股股东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在美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您可能无法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出提案。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允许持有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长或大多数董事有义务召开这样的会议,这些股东的投票权合计不少于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的三分之一。我们的任何股东大会的召开都需要至少七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一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他们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少于我们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的所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一,并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除非我们的董事通过董事决议另有决定,否则股东不得就该股东所持有的任何股份出席或(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于任何股东(或类别股东)会议上投票,或签署或同意股东(或类别股东)的任何书面决议,除非该股东目前就该股份向公司支付的所有催缴款项及其他款项已全数支付。
英属维尔京群岛最近出台的经济实质立法可能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英属维尔京群岛与其他几个非欧盟管辖区最近出台了立法,旨在解决欧洲联盟(“欧盟”)理事会提出的对从事某些活动的离岸结构的担忧,这些活动在没有实际经济活动的情况下吸引利润。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实体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生效,对从事某些银行、保险、基金管理、融资和租赁、总部、航运、控股公司、知识产权或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即“相关活动”)并在任何相关财政期间收到相关活动产生的毛收入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实体”引入了某些经济实质要求。对于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自2019年6月30日开始的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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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经济实质要求包括,范围内的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指导和管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核心创收活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足够水平的雇员、支出和房地。开展控股公司业务的商业公司(这意味着它只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只赚取股息和资本收益)将受到减少的实质要求。
基于目前发布的《物质法》和已公布的指导意见,我们目前受限于适用于纯股权控股公司的有限物质要求。目前,我们只被要求确认我们遵守BVI法案,并且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足够的房地和员工来被动持有或主动管理股权参与,但如果我们因任何监管变化而被要求增加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实质内容,则可能会导致额外成本。尽管目前预计《实体法》(包括正在进行的欧盟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实施此类法律的审查)将对我们或我们的业务产生最小的实质性影响,因为立法和指导是新的,仍有待进一步澄清、调整、解释和欧盟审查,但目前无法确定这些发展对我们的确切影响,例如,我们是否也可以被视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总部业务”(尽管我们的总部实际上位于马来西亚)。因此,我们有可能在未来受到《实体法》的额外要求。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打算寻求适当的建议并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我们(在我们属于《实体法》范围的范围内)完全合规。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拥有我们普通股的美国纳税人可能会产生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像我们这样的非美国公司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即所谓的PFIC,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在该年度,任一
•我们当年的毛收入中至少有75%是被动收入;或者
•我们的资产(在每个季度末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的平均百分比至少为50%。
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
如果我们被确定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美国纳税人的持有期所包括的任何纳税年度(或其部分)的PFIC,则该美国纳税人可能会受到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并可能受到额外的报告要求。
根据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连同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有可能在我们的2023纳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年度,我们资产的50%以上可能是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被视为PFIC,这可能对作为股东的美国纳税人产生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
有关PFIC规则对我们的适用以及如果我们曾经或被确定为PFIC对美国纳税人的后果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实质性所得税考虑——美国联邦所得税——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后果”。
我们的IPO前股东将能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出售其股票,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限制,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15,700,000股。我们的IPO前股东可能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规则144出售他们的普通股。见下文“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由于这些股东所支付的每股普通股价格低于本次发行的参与者,当他们能够根据规则144出售其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时,他们可能更愿意接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销售价格,这可能会在发行完成后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从而不利于本次发行的参与者。根据第144条规则,在我们的IPO前股东可以出售他们的股票之前,除了满足其他要求之外,他们必须满足规定的持有期。我们预计,在此次发行未决期间,不会根据规则144出售任何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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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法原则。马来西亚法院要接受承认外国判决的管辖权,作出判决的外国必须是1958年《相互执行判决法案》、1949年《维持令(执行设施)法案》或1959年《遗嘱认证和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和列出的互惠国。由于美国不是根据法定制度规定可在马来西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家之一,在美国获得的判决仍可根据普通法原则通过在马来西亚法院启动新的程序予以执行。外国判决在马来西亚得到承认和可执行的要求是:(i)判决必须是金钱判决;(ii)外国法院必须具有被马来西亚法院接受的管辖权;(iii)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iv)判决的执行不得违反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v)获得判决的程序不违背自然正义,以及(vi)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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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资本情况:
•在实际基础上;和
•在调整后的基础上,以反映我们在本次发行中以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4.50美元发行和出售普通股,这是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估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范围的中点,扣除估计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
| 2023年12月31日 |
|||||||||||
| 实际 |
实际 |
作为 |
作为 |
||||||||
| RM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
|
|
|
|||||||||
| 普通股,无限数量的无面值普通股授权,15,7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18,2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经调整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18,575,00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经调整假设超额配股权已获全额行使 |
69,284 |
15,700 |
|
8,222,379 |
|
9,774,879 |
|
||||
| 储备金 |
1,704,989 |
386,375 |
|
386,375 |
|
386,375 |
|
||||
| 留存收益 |
13,009,029 |
2,909,598 |
|
2,909,598 |
|
2,909,598 |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6,360 |
(90,577 |
) |
(90,577 |
) |
(90,577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4,789,662 |
3,221,096 |
|
11,427,775 |
|
12,980,275 |
|
||||
| 资本化总额 |
39,498,778 |
8,602,587 |
|
16,809,266 |
|
18,361,766 |
|
||||
|
|
|
|
|||||||||
| 债务: |
|
|
|
||||||||
| 银行借款(2) |
24,709,116 |
5,381,491 |
|
5,381,491 |
|
5,381,491 |
|
||||
| 负债总额 |
24,709,116 |
5,381,491 |
|
5,381,491 |
|
5,381,491 |
|
||||
____________
(1)额外实收资本反映在本次发行中以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4.50美元出售普通股,并在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后,扣除我们应付的非问责费用备抵和估计的发行费用。备考作为调整后的信息仅供说明,我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整。我们估计,如果未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这类净收益将约为8,206,679美元(11,250,000美元的发行收益毛额,减去承销折扣和非问责费用津贴900,000美元,发行费用约为2,143,321美元),如果全额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则此类净收益约为9,759,179美元(12,937,500美元的发行收益毛额,减去承销折扣和非问责费用津贴1,035,000美元,发行费用约为2,143,321美元)。
(2)集团的银行借款目前由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提供的企业担保提供担保,并以存放于适用贷款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作抵押。
如果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未被行使,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4.50美元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额外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额和总资本分别增加(减少)约2,300,000百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提供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估计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费用。
如果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被全额行使,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4.50美元增加(减少)1.00美元,则额外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额和资本总额将分别增加(减少)约26.4500亿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我们发售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估计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费用。
33
2024年1月4日,方正集团向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300,000股普通股;2024年4月3日,方正集团向CNP Equity Limite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1,200,000股普通股。该等认股权证的发行是作为代价,由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及CNP Equity Limited提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若干专业咨询服务。参见“公司历史与Structure —近期发展—权证发行。”上表未反映这些认股权证的行使情况。
34
如果您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您购买的每一股普通股的利息将被稀释,以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我们在此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为限。稀释是由于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大超过了我们目前已发行普通股的现有股东应占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为3,158,423美元,即每股普通股0.20美元。净有形账面价值是指我们的综合有形资产总额,减去我们的综合负债总额。稀释的确定方法是从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中减去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经发行调整),并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
在我们根据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4.50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估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范围的中点)出售本次发行中发售的2,500,000股普通股生效后,在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将为11,365,102美元,即每股已发行普通股0.62美元。这意味着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立即增加0.42美元,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立即稀释3.88美元。上面讨论的as调整信息仅供说明。
2024年1月4日,方正集团向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300,000股普通股;2024年4月3日,方正集团向CNP Equity Limite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1,200,000股普通股。该等认股权证的发行是作为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及CNP Equity Limited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某些专业咨询服务的代价。参见“公司历史与Structure —近期发展—权证发行。”下表未反映这些认股权证的行使情况。
下表说明了这种稀释:
| 不行使 |
全面行使 |
|||||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每股普通股价格 |
$ |
4.50 |
$ |
4.50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 |
0.20 |
$ |
0.20 |
||
| 归属于新投资者付款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增加 |
$ |
0.42 |
$ |
0.50 |
||
| 每股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立即 |
$ |
0.62 |
$ |
0.70 |
||
| 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摊薄额 |
$ |
3.88 |
$ |
3.80 |
||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调整后的备考基础上,现有股东与新投资者在向我们购买的普通股数量、支付的总对价和扣除估计承销折扣前的每股普通股均价、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方面的差异。
|
|
|
平均 |
||||||||||||
| 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
数 |
百分比 |
金额 |
百分比 |
||||||||||
| 现有股东 |
15,700,000 |
86.26 |
% |
$ |
15,700 |
0.14 |
% |
$ |
0.001 |
|||||
| 新投资者 |
2,500,000 |
13.74 |
% |
$ |
11,250,000 |
99.86 |
% |
$ |
4.50 |
|||||
| 合计 |
18,200,000 |
100.00 |
% |
$ |
11,265,700 |
100.00 |
% |
$ |
0.619 |
|||||
35
|
|
|
平均 |
||||||||||||
| 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 |
数 |
百分比 |
金额 |
百分比 |
||||||||||
| 现有股东 |
15,700,000 |
84.52 |
% |
$ |
15,700 |
0.12 |
% |
$ |
0.001 |
|||||
| 新投资者 |
2,875,000 |
15.48 |
% |
$ |
12,937,500 |
99.88 |
% |
$ |
4.50 |
|||||
| 合计 |
18,575,000 |
100.00 |
% |
$ |
12,953,200 |
100.00 |
% |
$ |
0.697 |
|||||
上述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备考仅供说明。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将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进行调整。
36
37
近期发展
发行认股权证
2024年1月4日,方正集团向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300,000股方正集团普通股,作为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提供的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某些咨询服务的对价。2024年7月31日,方正集团与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订立修订该认股权证,以修订其行使条件。这份认股权证可自2024年1月4日起行使,并将于2028年7月1日到期,条件是在行使时,方正集团的普通股在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行使价为每股2.00美元。
2024年4月3日,方正集团向CNP Equity Limite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1,200,000股方正集团普通股,作为对价,由CNP Equity Limited提供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某些咨询服务。于2024年7月31日,方正集团与CNP Equity Limited就本认股权证订立修订,以修订其行使条件。这份认股权证可自2024年4月3日起行使,并将于2028年7月1日到期,条件是在行使时,方正集团的普通股在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行使价为每股2.00美元。
38
39
拓展新市场
我们注意到东南亚太阳能的巨大未开发潜力。我们的战略需要扩大我们在该地区的业务存在,特别关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此外,我们认为,东南亚的大型太阳能、商业和工业以及住宅太阳能服务市场仍有大量未开发的空间,为了利用这一潜力,我们计划加强现有的客户关系,同时积极寻找新客户,以加快我们的增长轨迹。
马来西亚地理集中
尽管我们打算扩大我们在东南亚的业务存在,但我们的主要业务以马来西亚为基地,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变化以及马来西亚总体经济状况的影响。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与能源需求
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还取决于对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的持续需求。这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区域、国家或全球宏观经济趋势推动的对更廉价能源的需求。如果对更便宜能源的需求增加,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传统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更大竞争,例如煤炭、天然气和风能,只要它们能够提供成本更低的能源解决方案。如果以公用事业为基础的客户选择其他能源,如果我们寻求更具价格竞争力,平均合同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产品成本和供应链中断
我们的太阳能光伏安装服务涉及钢铁和铝等商品。签订固定包干合同后发生的商品成本波动对我们的服务至关重要,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此外,供应链中的任何短缺或其他限制,无论是太阳能组件短缺、集装箱短缺、供应链中断可能导致运输成本增加,都可能影响我们的服务成本、我们的利润率和我们的经营业绩。
我们获取新客户的Ability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继续吸引新客户的能力。虽然我们认为基于公用事业的太阳能产品的基础市场将继续增长,但很难预测我们的服务的潜在新客户的增长,也很难预测我们是否会成功获得这些新客户。我们计划继续投资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工作以获取新客户,以便产生持续的收入同比增长。
通货膨胀和利率
我们可能会受到通胀压力的影响。在一系列全球事件之后,通胀持续加速,包括疫情封锁、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推高能源价格、运费溢价以及其他运营成本。随着世界各国央行为应对通胀压力而收紧货币政策,利率,尤其是成熟的国际市场国债收益率正在上升,而许多主要市场的债务仍处于高位。收紧货币政策的最终影响,以及潜在的更高的长期利率可能会在我们的预测期内推动更高的资本成本。预计这些通胀压力将持续存在,至少在近期内如此,并将继续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帮助缓解我们业务的通胀压力,我们调整了某些市场的服务费,并扩大了我们的供应商基础。
新冠疫情的影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新冠疫情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有限,但我们的前景和经营业绩可能取决于新冠疫情的未来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无法预测。新冠疫情大流行对我们未来业务的影响将取决于我们无法准确预测的一系列因素,包括大流行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新冠病例数量激增的重演、受影响的地理区域、大流行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各国政府采取的措施的性质和严重性,
40
包括对旅行的限制、避免大型集会的授权以及自我隔离或就地避难的命令。新冠疫情还可能限制客户、供应商和商业伙伴的履约能力。即使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消退之后,由于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包括对太阳能行业增长产生影响的任何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衰退,我们的业务可能会继续受到不利影响。
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马来西亚新冠肺炎大流行的持续影响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新冠肺炎大流行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经营成果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与二零二三年业绩比较
下表分别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若干营运数据:
| 注意事项 |
2022 |
2023 |
2023 |
方差 |
|||||||||||||
| RM |
RM |
美元 |
RM |
% |
|||||||||||||
| 合同服务收入 |
28,710,605 |
|
103,383,701 |
|
22,516,325 |
|
74,673,096 |
|
260 |
|
|||||||
| 销售商品收入 |
26,336,916 |
|
39,900,091 |
|
8,689,990 |
|
13,563,175 |
|
51 |
|
|||||||
| 合同服务收入–关联方 |
8,460,447 |
|
4,770,181 |
|
1,038,916 |
|
(3,690,266 |
) |
(44 |
) |
|||||||
| 销售商品收入–关联方 |
1,498 |
|
— |
|
— |
|
(1,498 |
) |
(100 |
) |
|||||||
| 总收入 |
15 |
63,509,466 |
|
148,053,973 |
|
32,245,231 |
|
84,544,507 |
|
133 |
|
||||||
|
|
|
|
|
|
|||||||||||||
| 合同服务的销售成本 |
(24,420,001 |
) |
(87,642,348 |
) |
(19,087,956 |
) |
63,222,347 |
|
258 |
|
|||||||
| 销售商品产生的销售成本 |
(23,358,881 |
) |
(38,637,579 |
) |
(8,415,023 |
) |
15,278,698 |
|
65 |
|
|||||||
| 合同服务的销售成本–关联方 |
(7,045,392 |
) |
(3,921,036 |
) |
(853,977 |
) |
(3,124,356 |
) |
(44 |
) |
|||||||
| 销售商品产生的销售成本–关联方 |
(826 |
) |
(63 |
) |
(14 |
) |
(763 |
) |
(92 |
) |
|||||||
| 总销售成本 |
16 |
(54,825,100 |
) |
(130,201,026 |
) |
(28,356,970 |
) |
75,375,926 |
|
137 |
|
||||||
|
|
|
|
|
|
|||||||||||||
| 毛收入 |
8,684,366 |
|
17,852,947 |
|
3,888,261 |
|
9,168,581 |
|
106 |
|
|||||||
|
|
|
|
|
|
|||||||||||||
| 销售和行政 |
(3,244,159 |
) |
(6,860,856 |
) |
(1,494,253 |
) |
3,616,697 |
|
111 |
|
|||||||
| 向关联方出售和行政 |
(173,792 |
) |
(102,109 |
) |
(22,239 |
) |
(71,683 |
) |
(41 |
) |
|||||||
| 所得税前经营所得 |
5,266,415 |
|
10,889,982 |
|
2,371,769 |
|
5,623,567 |
|
107 |
|
|||||||
|
|
|
|
|
|
|||||||||||||
| 其他收益 |
182,808 |
|
47,110 |
|
10,260 |
|
(135,698 |
) |
(74 |
) |
|||||||
| 来自关联方的其他收入 |
71,352 |
|
93,310 |
|
20,323 |
|
21,958 |
|
31 |
|
|||||||
| 财务成本 |
(146,803 |
) |
(918,923 |
) |
(200,136 |
) |
772,120 |
|
526 |
|
|||||||
| 融资成本–关联方 |
(182,533 |
) |
(318,332 |
) |
(69,331 |
) |
135,799 |
|
74 |
|
|||||||
| 所得税前利润 |
5,191,239 |
|
9,793,147 |
|
2,132,885 |
|
4,601,908 |
|
89 |
|
|||||||
| 所得税费用 |
18 |
(1,247,733 |
) |
(2,646,079 |
) |
(576,299 |
) |
1,398,346 |
|
112 |
|
||||||
|
|
|
|
|
|
|||||||||||||
| 当年净利润 |
3,943,506 |
|
7,147,068 |
|
1,556,586 |
|
3,203,562 |
|
81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6,360 |
|
(65,905 |
) |
6,360 |
|
100 |
|
|||||||
|
|
|
|
|
|
|||||||||||||
| 年度综合收益总额 |
3,943,506 |
|
7,153,428 |
|
1,490,681 |
|
3,209,922 |
|
81 |
|
|||||||
|
|
|
|
|
|
|||||||||||||
| 应占溢利: |
|
|
|
|
|
||||||||||||
| 公司权益拥有人 |
3,943,506 |
|
7,153,428 |
|
1,490,681 |
|
3,209,922 |
|
81 |
|
|||||||
| 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3,943,506 |
|
7,153,428 |
|
1,490,681 |
|
3,209,922 |
|
81 |
|
|||||||
|
|
|
|
|
|
|||||||||||||
| 每股基本及摊薄净收益 |
0.25 |
|
0.46 |
|
0.09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和稀释 |
15,700,000 |
|
15,700,000 |
|
15,700,000 |
|
— |
|
— |
|
|||||||
41
收入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方差 |
||||||||||||||
| RM |
占总量% |
RM |
占总量% |
美元 |
RM |
% |
|||||||||||
| 大型太阳能项目 |
51,761,466 |
82 |
% |
131,988,573 |
89 |
% |
28,746,287 |
80,227,106 |
155 |
% |
|||||||
| 商业和工业项目 |
11,748,000 |
18 |
% |
16,065,400 |
11 |
% |
3,498,944 |
4,317,399 |
37 |
% |
|||||||
| 63,509,466 |
100 |
% |
148,053,973 |
100 |
% |
32,245,231 |
84,544,506 |
133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为148,053,973令吉(32,245,230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63,509,466令吉增长133%。收入增加是由于除了在财政年度获得更大规模的合同外,还执行了上一年获得的项目。
我们从大型太阳能项目产生的收入从截至2022财年的51,761,466令吉增加到2023财年的131,988,573令吉(28,746,286美元),增加了80,227,106令吉或约155%。这一增长是由于与上一财年相比获得了更大规模的项目。
2023财年,我们从商业和工业项目产生的收入增加了4,317,399令吉,或约37%,从11,748,000令吉增至16,065,400令吉(3,498,944美元)。这一增长是由于在本财年获得了几个屋顶项目。
销售成本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方差 |
|||||||||
| RM |
RM |
美元 |
RM |
% |
||||||||
| 材料成本 |
31,235,746 |
54,245,611 |
11,814,355 |
23,009,865 |
|
74 |
|
|||||
| 建设成本 |
18,418,808 |
65,513,217 |
14,268,369 |
47,094,409 |
|
256 |
|
|||||
| 员工成本 |
2,167,536 |
3,620,080 |
788,431 |
1,452,544 |
|
67 |
|
|||||
| 物流成本 |
918,430 |
1,287,926 |
280,502 |
369,496 |
|
40 |
|
|||||
| 工具和机械 |
142,452 |
498,672 |
108,608 |
356,220 |
|
250 |
|
|||||
| 杂项 |
1,667,629 |
5,014,568 |
1,092,142 |
3,346,939 |
|
201 |
|
|||||
| 折旧 |
274,499 |
20,952 |
4,563 |
(253,547 |
) |
(92 |
) |
|||||
| 总销售成本 |
54,825,100 |
130,201,026 |
28,356,970 |
75,375,926 |
|
137 |
|
|||||
销售成本指我们为建造项目、采购材料所产生的成本及为可识别项目所产生的特定员工成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材料成本为54,245,611令吉(11,814,355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31,235,746令吉增加74%。由于获得了更大尺寸的合同,这一增长与我们的收入增长一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建造成本为65,513,217令吉(14,268,369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8,418,808令吉增加256%。这一增长与我们执行大额合同的收入增长是一致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员工成本为3,620,080令吉(788,431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167,536令吉增加67%。该增长乃由于我们的营运团队扩大以执行年内获得的更大规模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物流成本为1,287,926令吉(280,502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918,430令吉增加40%。增长是由于项目运力增加导致航运活动量增加。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工具和机械为498,672令吉(108,608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的财政年度的142,452令吉增长250%。该增长是由于为应付更大规模项目的需求而增加了机械租赁。
42
销售和行政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方差 |
|||||||||
| RM |
RM |
美元 |
RM |
% |
||||||||
| 法律和专业费用 |
117,676 |
1,185,352 |
258,162 |
1,067,676 |
|
907 |
|
|||||
| 印花税 |
131,819 |
180,914 |
39,402 |
49,095 |
|
37 |
|
|||||
| 保险费 |
60,634 |
155,238 |
33,810 |
94,604 |
|
156 |
|
|||||
| 银行收费 |
147,490 |
43,846 |
43,846 |
(103,644 |
) |
(70 |
) |
|||||
| ICT订阅 |
111,111 |
84,300 |
18,360 |
(26,811 |
) |
(24 |
) |
|||||
| 管理费 |
98,757 |
102,109 |
22,239 |
3,352 |
|
3 |
|
|||||
| 外汇损失 |
126,581 |
360,799 |
78,580 |
234,218 |
|
185 |
|
|||||
| 董事费 |
527,742 |
608,991 |
132,635 |
81,249 |
|
15 |
|
|||||
销售和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法律和专业费用、印花税、保险、银行费用、ICT订阅、管理费、外汇损失和董事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专业费用为1,185,352令吉(258,162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17,676令吉增加90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为IPO行使而支付的专业费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印花税为180,914令吉(39,402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31,819令吉增加37%。年内支付的印花税增加是由于年内获得额外银行融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已付保险费为155,238令吉(33,810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60,634令吉增加156%。保费增长主要是由于员工人数和承保资产增加。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支付的银行手续费为43,846令吉(9,549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47,490令吉减少70%。由于财政年度内并无类似发行银行保函而导致银行费用减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支付的ICT订阅为84,300令吉(18,360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11,111令吉减少24%。ICT订阅量减少是由于年内对特设软件的订阅量减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支付的管理费为102,109令吉(22,239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98,757令吉增加3%。管理费略有增长是由于我们的控股公司对管理费进行了年度修正。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外汇损失为360,799令吉(78,580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26,581令吉增加185%。外汇损失增加是由于人民币兑美元和人民币等外币持续走弱。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支付的董事费用为608,992令吉(132,635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527,742令吉增加15%。该增长主要是由于财政年度内授予的薪酬修订。
雇员福利开支
| 对于 |
对于 |
对于 |
方差 |
|||||||
| RM |
RM |
美元 |
RM |
% |
||||||
| 董事薪酬 |
378,000 |
427,875 |
93,189 |
49,875 |
13 |
|||||
| 行政人员工资 |
1,299,412 |
1,837,873 |
400,277 |
538,461 |
41 |
|||||
| 技术人员工资 |
213,130 |
2,462,096 |
536,229 |
2,248,966 |
1055 |
|||||
| 合计 |
1,890,542 |
4,727,844 |
1,029,695 |
2,837,302 |
150 |
|||||
43
| 对于 |
对于 |
对于 |
方差 |
|||||||||
| RM |
RM |
美元 |
RM |
% |
||||||||
| 董事相关开支 |
149,742 |
181,116 |
39,446 |
31,374 |
|
21 |
|
|||||
| 行政相关开支 |
390,268 |
786,795 |
171,359 |
396,527 |
|
102 |
|
|||||
| 技术人员相关费用 |
1,954,406 |
1,182,943 |
257,638 |
(771,463 |
) |
(39 |
) |
|||||
| 合计 |
2,494,416 |
2,150,854 |
468,443 |
(343,562 |
) |
(14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员工福利支出为6,878,698令吉(1,498,138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的财政年度的4,384,958令吉增长57%。这一增长是由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雇用的工作人员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54人增加到76人。
其他收益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方差 |
|||||||||||
| RM |
RM |
美元 |
RM |
% |
||||||||||
| 利息收入 |
1,341 |
47,255 |
|
10,292 |
|
45,914 |
|
3,424 |
|
|||||
| 已实现汇兑收益 |
72,859 |
5,421 |
|
1,181 |
|
(67,438 |
) |
(93 |
) |
|||||
| 未实现汇兑收益 |
67,736 |
(15,417 |
) |
(3,358 |
) |
(83,153 |
) |
(123 |
) |
|||||
| 收到的折扣 |
1,700 |
4,860 |
|
1,059 |
|
3,160 |
|
186 |
|
|||||
| 借调工作人员收益 |
110,524 |
93,310 |
|
20,388 |
|
(17,214 |
) |
(16 |
) |
|||||
| 其他 |
|
4,991 |
|
1,087 |
|
4,991 |
|
100 |
|
|||||
| 254,160 |
140,420 |
|
30,584 |
|
(113,740 |
) |
(45 |
) |
||||||
其他收入主要来源于借调工作人员收益、利息收入、已实现和未实现汇兑收益。
在2022财年,我们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2个重要组成部分:未实现的外汇收益和借调员工的收益。未实现外汇收益是由于自发票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间,马币兑人民币升值不超过5%。借调员工的收益是偿还借调给我们最大股东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的员工工资。
在2023财年,我们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借调员工的收益。来自存放于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和借调工作人员的收益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收取的偿还费用相似。
财务成本
财务成本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费用和我司控股公司收取的垫款利息费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利息支出为1,237,255令吉(269,467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329,336令吉增加276%。利息支出增加是由于增加了对来自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融资的利用以及从我们的控股公司收到的垫款,以满足由于我们的业务扩张而增加的营运资金需求。
所得税
我们目前的税收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1,247,733令吉增加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646,079令吉(576,299美元),原因是该年度的应税收入增加了112%。
44
分段操作
群组报告分两大业务单元组织管理。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一个位于马来西亚的细分市场国家。
可报告分部汇总如下:
i)大型太阳能——大型太阳能项目是指装机容量达到1兆瓦或以上的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光伏电站。大型太阳能项目安装在地面上,旨在为电网供电。对于我们的大多数大型太阳能项目,我们通常充当项目授予者的承包商,后者是太阳能项目的主要承包商。
ii)Commercial & Industrial — C & I项目是较小规模的太阳能项目,其中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屋顶上,旨在为商业和工业物业发电,供其自己消费,例如工厂、仓库和商业商店。对于C & I项目,我们通常与项目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并作为总承包人。
主要涉及项目执行的合同服务收入,包括我们太阳能项目的建设、安装和集成工程、测试和调试。太阳能安装结构及其附件的供应和销售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入。因此,这两个分部都贡献了合同服务和销售商品的收入,这反映在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中。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方差 |
||||||||||||
| 按业务单位 |
RM |
RM |
便民 |
RM |
% |
||||||||||
| 大规模太阳能收入 |
51,761,466 |
|
131,988,573 |
|
28,746,287 |
|
80,227,107 |
|
155 |
|
|||||
| 商业和工业收入 |
11,748,000 |
|
16,065,400 |
|
3,498,944 |
|
4,317,400 |
|
37 |
|
|||||
| 总收入 |
63,509,466 |
|
148,053,973 |
|
32,245,231 |
|
84,544,507 |
|
133 |
|
|||||
| 大规模太阳能销售成本 |
(45,375,947 |
) |
(116,165,348 |
) |
(25,300,087 |
) |
70,789,401 |
|
156 |
|
|||||
| 商业和工业销售成本 |
(9,449,153 |
) |
(14,035,678 |
) |
(3,056,883 |
) |
4,586,525 |
|
49 |
|
|||||
| 销售总成本 |
(54,825,100 |
) |
(130,201,026 |
) |
(28,356,970 |
) |
75,375,926 |
|
137 |
|
|||||
| 大型太阳能毛利 |
6,385,519 |
|
15,823,225 |
|
3,446,200 |
|
9,437,706 |
|
148 |
|
|||||
| 商业&工业毛利 |
2,298,847 |
|
2,029,722 |
|
442,061 |
|
(269,125 |
) |
(12 |
) |
|||||
| 总毛利 |
8,684,366 |
|
17,852,947 |
|
3,888,261 |
|
9,168,581 |
|
106 |
|
|||||
| 销售和管理费用 |
(3,244,159 |
) |
(6,860,856 |
) |
(1,494,253 |
) |
3,616,697 |
|
111 |
|
|||||
| 向关联方销售及管理费用 |
(173,792 |
) |
(102,109 |
) |
(22,239 |
) |
(71,683 |
) |
(41 |
) |
|||||
| 所得税前营业收入 |
5,266,415 |
|
10,889,982 |
|
2,371,769 |
|
5,623,567 |
|
107 |
|
|||||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方差 |
|||||||
| 总资产 |
RM |
RM |
便民 |
RM |
% |
|||||
| 大规模太阳能细分市场 |
20,133,617 |
60,580,358 |
13,194,023 |
40,446,741 |
201 |
|||||
| 商业和工业部门 |
3,717,891 |
12,553,577 |
2,734,091 |
8,835,686 |
238 |
|||||
| 可报告分部合计 |
23,851,508 |
73,133,935 |
15,928,114 |
49,282,427 |
207 |
|||||
| 公司及其他 |
10,504,811 |
10,739,584 |
2,339,015 |
234,773 |
2 |
|||||
| 合并总资产 |
34,356,319 |
83,873,519 |
18,267,129 |
49,517,200 |
144 |
|||||
45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方差 |
|||||||||
| 负债总额 |
RM |
RM |
便民 |
RM |
% |
|||||||
| 大规模太阳能细分市场 |
14,122,911 |
33,875,532 |
7,377,880 |
19,752,621 |
|
140 |
|
|||||
| 商业和工业部门 |
5,274,767 |
4,543,341 |
989,511 |
(731,426 |
) |
(14 |
) |
|||||
| 可报告分部合计 |
19,397,678 |
38,418,873 |
8,367,391 |
19,021,195 |
|
98 |
|
|||||
| 公司及其他 |
7,320,208 |
30,664,984 |
6,678,642 |
23,344,776 |
|
319 |
|
|||||
| 合并负债总额 |
26,717,886 |
69,083,857 |
15,046,033 |
42,365,971 |
|
159 |
|
|||||
以上报告的收入指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并无分部间销售。上述报告的销售成本代表与每个业务单位相关的直接成本,而无法分离到每个相应业务单位的间接成本则在销售和管理费用项下列报。
我们来自大型太阳能项目的毛利润从截至2022财年的6,385,519令吉增加到2023财年的15,823,225令吉(3446,200美元),增加了9,437,706令吉或约148%。这一增长是由于与上一财年相比,获得了更大规模的项目。
2023财年,我们的商业和工业项目毛利从2,298,847令吉至2,029,722令吉小幅下降269,126令吉或约12%。减少的原因是,由于材料成本增加,与2022财年相比,年内获得的新项目贡献了较低的利润率。
我们大型太阳能部门的总资产从截至2022财年的20,133,617令吉增加到2023财年的60,580,358令吉(13,194,023美元),增加了40,446,741令吉或约201%。该增长主要是由于该分部的合同资产和贸易应收款项增加,这与我们大型太阳能分部的收入增长一致。
我们商业和工业部门的总资产从截至2022财年的3,717,891令吉增加到2023财年的12,553,577令吉(2,734,091美元),增加了8,835,686令吉或约238%。该增加主要是由于该分部的贸易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应收关联方款项增加,这与我们的商业和工业分部的收入增加一致。
我们的企业和其他部门的总资产从截至2022年的财政年度的10,504,811令吉增加到2023财年的10,739,584令吉(2,339,015美元),增加了234,773令吉或约2%。轻微增长乃由于现金及银行结余及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变动所致。
我们大型太阳能部门的总负债从截至2022财年的14,122,911令吉增加到2023财年的33,875,532令吉(7,377,880美元),增加了19,752,621令吉或约140%。该增加主要是由于该分部的贸易应付款项增加,这与我们大型太阳能分部的销售成本增加一致。
我们的商业和工业部门的总负债从截至2022年的财政年度的5,274,767令吉减少到截至2023年的财政年度的4,543,341令吉(989,511美元),减少了731,426令吉或约14%。该减少乃由于年内还款导致贸易应付款项减少。
我们公司和其他部门的负债总额从截至2022财年的7,320,208令吉增加到2023财年的30,664,984令吉(6,678,642美元),增加了23,344,776令吉或约319%。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利用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融资导致银行借款增加。
46
关于合并财务状况表若干关键项目的讨论
| 注意事项 |
2022 |
2023 |
2023 |
||||||
| RM |
RM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厂房及设备 |
6 |
411,027 |
1,661,549 |
361,875 |
|
||||
| 使用权资产 |
7 |
141,572 |
213,761 |
46,556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52,599 |
1,875,310 |
408,431 |
|
|||||
|
|
|||||||||
| 流动资产 |
|
||||||||
| 合同资产 |
8 |
18,533,104 |
51,242,324 |
11,160,258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74,000 |
16,117 |
|
|||||
| 应收账款 |
9 |
3,730,466 |
15,652,603 |
3,409,039 |
|
||||
| 库存 |
10 |
1,587,937 |
1,863,933 |
405,953 |
|
||||
| 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 |
12 |
1,682,946 |
4,358,044 |
949,155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1 |
37,521 |
3,207,158 |
698,499 |
|
||||
| 现金及银行结余 |
8,231,746 |
5,600,147 |
1,219,677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33,803,720 |
81,998,209 |
17,858,698 |
|
|||||
| 总资产 |
34,356,319 |
83,873,519 |
18,267,129 |
|
|||||
|
|
|||||||||
| 负债和权益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贸易应付款项 |
9 |
18,591,620 |
38,418,873 |
8,367,390 |
|
||||
| 合同负债 |
8 |
806,058 |
— |
— |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12 |
220,035 |
1,266,140 |
275,759 |
|
||||
| 银行及其他借款 |
13 |
4,381,512 |
23,897,880 |
5,204,809 |
|
||||
| 租赁负债 |
7 |
96,435 |
141,816 |
30,886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11 |
2,339,413 |
2,759,913 |
601,092 |
|
||||
| 应交所得税 |
18 |
157,293 |
1,714,168 |
373,335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26,592,366 |
68,198,790 |
14,853,271 |
|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租赁负债 |
7 |
50,205 |
73,831 |
16,080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8 |
75,315 |
— |
— |
|
||||
| 银行及其他借款 |
13 |
— |
811,236 |
176,682 |
|
||||
| 非流动负债总额 |
125,520 |
885,067 |
192,762 |
|
|||||
| 负债总额 |
26,717,886 |
69,083,857 |
15,046,033 |
|
|||||
|
|
|||||||||
| 资本和储备 |
|
||||||||
| 股本 |
69,284 |
69,284 |
15,700 |
|
|||||
| 储备金 |
14 |
1,707,188 |
1,704,989 |
386,375 |
|
||||
| 留存收益 |
5,861,961 |
13,009,029 |
2,909,598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6,360 |
(90,577 |
) |
|||||
| 总股本 |
7,638,433 |
14,789,662 |
3,221,096 |
|
|||||
| 总负债及权益 |
34,356,319 |
83,873,519 |
18,267,129 |
|
|||||
47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美元 |
|||||||
| 合同资产 |
|
|
|
||||||
| 合同成本 |
31,190,894 |
|
94,707,267 |
|
20,626,651 |
|
|||
| 合约保证金 |
5,980,158 |
|
15,341,829 |
|
3,341,354 |
|
|||
| 确认的合同收入 |
37,171,052 |
|
110,049,096 |
|
23,968,005 |
|
|||
| 加:结转余额 |
3,101,931 |
|
18,644,986 |
|
4,060,761 |
|
|||
| 减:应收账款票据 |
(21,627,997 |
) |
(78,410,763 |
) |
(17,077,374 |
) |
|||
| 合同资产结转 |
18,644,986 |
|
50,283,319 |
|
10,951,392 |
|
|||
| 合同成本资产 |
— |
|
959,005 |
|
208,866 |
|
|||
| 减:清算确定损害准备 |
(111,882 |
) |
— |
|
— |
|
|||
| 结转余额 |
18,533,104 |
|
51,242,324 |
|
11,160,258 |
|
|||
|
|
|
|
|||||||
| 合同资产增加 |
15,543,055 |
|
32,709,220 |
|
7,123,864 |
|
|||
|
|
|
|
|||||||
| 合同负债 |
|
|
|
||||||
| 结转余额 |
200,000 |
|
806,058 |
|
175,554 |
|
|||
| 加:客户存款及预付款项 |
600,058 |
|
(800,058 |
) |
(174,248 |
) |
|||
| 未实现外汇变动调整 |
6,000 |
|
12,070 |
|
2,629 |
|
|||
| 对其他应付款的调整 |
— |
|
(18,070 |
) |
(3,935 |
) |
|||
| 余额结转 |
806,058 |
|
— |
|
— |
|
|||
|
|
|
|
|||||||
| 合同负债增加/(减少) |
606,058 |
|
(806,058 |
) |
(175,554 |
) |
|||
合同资产主要涉及我们对截至报告日已完成合同但尚未开票的工作的对价权利。当我公司按照与客户的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开具账单时,该金额将转入贸易应收款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资产增加至51,242,324令吉(11,160,258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8,533,104令吉增加176%,与我们的收入和承担的项目数量增加一致。
贸易和其他应收款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美元 |
|||||||
| 应收账款 |
2,754,866 |
|
12,156,133 |
|
2,647,530 |
|
|||
| 应计收入 |
12,383 |
|
47,499 |
|
10,345 |
|
|||
| 项目保留应收款 |
990,766 |
|
3,364,316 |
|
732,727 |
|
|||
| 对分包商的应计已确定违约金 |
— |
|
408,980 |
|
89,073 |
|
|||
| 减:计提减值损失 |
— |
|
(296,776 |
) |
(64,636 |
) |
|||
| 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
(27,549 |
) |
(27,549 |
) |
(6,000 |
) |
|||
| 应收贸易账款总额,净额 |
3,730,466 |
|
15,652,603 |
|
3,409,039 |
|
|||
|
|
|
|
|||||||
| 贸易应收款项总额增加 |
3,315,353 |
|
11,922,137 |
|
2,596,567 |
|
|||
|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增加 |
(27,549 |
) |
— |
|
— |
|
|||
48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由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3,730,466令吉增加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15,652,603令吉(3,409,039美元),增幅为320%,这与我们公司的收入增加和一个大型项目的开票在财政年度接近结束时发生一致。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美元 |
||||
| 贸易应付款项 |
18,356,242 |
37,268,115 |
8,116,762 |
|||
| 应付项目保留金 |
235,378 |
1,150,758 |
250,628 |
|||
| 应付贸易总额 |
18,591,620 |
38,418,873 |
8,367,390 |
|||
| 应付贸易总额增加 |
13,403,637 |
19,827,253 |
4,318,251 |
我们与供应商的交易要么是现金,要么是信用条款。以信用条件与我公司进行交易的供应商一般给予7天至90天的信用期限。其他信用条款可与供应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贸易和其他应付款项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18,591,620令吉增加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38,418,873令吉(8,367,390美元),增幅为106%,这与销售成本的增加一致,销售成本的增加是由于业务活动的扩张,其中正在进行的项目的价值比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正在进行的项目的价值更大。
银行借款
| 产能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RM |
美元 |
|||||
| 信用额度 |
||||||||
| 美国银行伊斯兰银行–国内追索保理,基准融资利率– 1% |
10,000,000 |
— |
1,324,110 |
288,383 |
||||
| Ambank伊斯兰银行–发票融资,按基本融资利率 |
20,000,000 |
1,404,165 |
6,935,623 |
1,510,534 |
||||
| Ambank伊斯兰银行–银行家承兑,按伊斯兰银行同业贴现利率+ 1.50% |
10,200,000 |
— |
5,243,619 |
1,142,028 |
||||
| Ambank伊斯兰银行–发票融资,按基本融资利率 |
— |
4,413,485 |
961,230 |
|||||
| 联昌国际伊斯兰银行–承兑票据,承兑票据+ 1.50% |
8,000,000 |
— |
3,371,782 |
734,353 |
||||
| 联昌国际伊斯兰银行–多币种贸易融资-i,资金成本+ 1.5% |
— |
1,421,601 |
309,616 |
|||||
| Sunway SCF Sdn Bhd. –发票保理 |
— |
— |
1,056,440 |
230,086 |
||||
| Ambank伊斯兰银行–定期融资,基准融资利率– 1% |
— |
— |
455,000 |
99,096 |
||||
| Ambank伊斯兰银行–定期融资,基准融资利率– 1% |
— |
— |
487,456 |
106,165 |
||||
| Alliance伊斯兰银行–透支,基本融资利率+ 1% |
1,000,000 |
— |
— |
— |
||||
| Alliance Islamic Bank – Banker Acceptance,Base Financing Rate + 1% |
6,900,000 |
2,977,347 |
— |
— |
||||
| 56,100,000 |
4,381,512 |
24,709,116 |
5,381,491 |
我们的银行借款从2022年12月31日的4,381,512令吉增加到2023年12月31日的24,709,116令吉(5,381,491美元),增幅为464%。银行借款增加是由于用于为我们正在进行的项目提供资金的额外营运资金融资。
49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我们的业务需要大量资金来资助:
•当前运营成本;
•对新的可再生能源资产的潜在投资和其他新的收购;
•意外事件;和
•其他业务费用。
我们预计将通过手头现金、运营现金流、现有和预期未来融资安排下的借款以及酌情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发行额外股本证券来满足我们的资本要求。我们预计,这些资金来源将足以满足我们的短期和长期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然而,我们面临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的业务和运营风险。我们的现金流大幅减少可能会对我们的借贷能力产生相应的不利影响。
作为我们业务的正常部分,我们将视市场情况不时考虑偿还、赎回、回购或再融资我们的债务的机会。此外,我们运营计划的变化,包括收入低于预期、费用增加、资本支出、收购或其他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在未来期间寻求额外的债务或股权融资,而这些融资可能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如果有债务融资,可能会施加额外的现金支付义务、额外的契约和经营限制。此外,在“风险因素”下详细讨论的任何项目也可能对我们的流动性、财务状况和在未来期间筹集额外融资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融资安排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公司已从金融机构获得5610万令吉的循环信贷额度,包括信用证、发票融资、银行担保和其他可用于短期营运资金需求的额度。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美元 |
||||
| 到期日 |
||||||
| 1年内到期 |
4,381,512 |
23,897,880 |
5,204,809 |
我们从Ambank伊斯兰银行获得了1,000万令吉的保理贷款,用于为公司已批准项目下高达80%的发票/认证进度索赔提供资金。此外,我们从同一家银行获得了高达3220万令吉的融资,其中高达100万令吉用于为我们的董事购买关键人物保险,高达3120万令吉用于购买与正常业务运营过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除Ambank伊斯兰银行外,我们从CIMB Bank Berhad获得了高达850万令吉的贷款,用于购买与正常业务运营过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除了为我们的两名董事购买keyman保险而获得的定期贷款,其还款期限为10年,我们公司担保的所有其他融资融资工具的还款期限均低于1年。
50
现金流
| 截至12月31日的财年, |
|||||||||
| 2022 |
2023 |
2023 |
|||||||
| RM |
RM |
美元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527,333 |
) |
(17,450,030 |
) |
(3,800,508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61,867 |
) |
(1,455,262 |
) |
(316,947 |
) |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9,524,217 |
|
16,254,115 |
|
3,540,045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106,930 |
|
19,578 |
|
4,264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941,947 |
|
(2,631,599 |
) |
(573,146 |
) |
|||
| 年初现金及银行结余 |
1,289,799 |
|
8,231,746 |
|
1,792,823 |
|
|||
| 年末现金及银行结余 |
8,231,746 |
|
5,600,147 |
|
1,219,677 |
|
|||
经营活动
2022财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2,527,333令吉,主要包括当年净利润3,943,506令吉和营运资金变动6,470,839令吉。营运资金变动是由于存货增加963,151令吉,合同资产增加15,543,055令吉,贸易应收款项增加3,315,353令吉,这些由贸易应付款项增加13,403,637令吉补偿。
2023财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17,450,030令吉,主要包括当年的净利润7,147,068令吉和营运资金变动24,591,131令吉。营运资金变动是由于合同资产增加32,709,220令吉,贸易应收款项增加11,922,137令吉,这些由贸易应付款项增加19,827,253令吉补偿。
投资活动
2022财年和2023财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分别为161,867令吉和1,455,262令吉(316,947美元),主要用于投资太阳能资产厂房以及购买新厂房和机器及办公设备。
融资活动
2022财年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9,524,217令吉,这主要是由于提取了4,381,512令吉的银行借款和减少了3,669,053令吉的应收关联方款项以及为我们正在进行的项目提供资金而从关联方收到的预付款5,563,408令吉。
2023财年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6,254,115令吉,这主要是由于提取银行借款23,897,880令吉为我们正在进行的项目融资以及增加应收关联方款项所贡献。
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任何表外安排。
资本支出、撤资
从历史上看,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集中在购买设备、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供业务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共购买了161,867令吉的设备、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共购买了1,455,262令吉的厂房和设备,其中主要包括1,320,000令吉的太阳能资产。
在2023年,我们以更新的方式订立了电力购买协议,以建造一个太阳能系统,这将花费我们约132万令吉(0.28万美元),作为我们业务扩张的一部分,以成为可再生能源资产的资产所有者。请参阅“业务——我们的竞争优势——扩大我们对Renewable能源资产的投资,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预计将继续专注于扩大我们的可再生能源资产组合。我们预计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来为所有这些项目的开发提供资金。我们将需要通过筹集股权或产生债务来为这些收购中的一部分提供资金。我们相信,我们将有机会获得资本来追求这些机会。然而,
51
我们面临业务、财务、运营和其他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流、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筹集资金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现金流大幅减少、财务状况恶化或融资和资本市场低迷可能会对我们进行此类投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趋势信息
除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持续经营业务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报告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我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面临市场风险(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股权价格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我们的整体金融风险管理政策侧重于金融市场的不可预测性,并寻求将对我们的财务业绩的潜在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外币风险
我们因以我们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交易和余额而面临外汇风险。引发这一风险的货币主要是人民币(“RMB”)和美元(“USD”)。持续密切监测外汇风险,确保净敞口处于可接受水平。
我们根据报告期末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承担的外汇风险概述如下。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负债 |
|||||||
| 2022 |
2023 |
2022 |
2023 |
|||||
| RM |
RM |
RM |
RM |
|||||
| 美元 |
— |
5,215,153 |
3,638,622 |
|||||
| 中国人民币 |
— |
|
6,465,075 |
14,140,316 |
||||
外币风险敏感性分析
下表详细说明了在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报告期末外币变动10%的敏感性分析。
| 结束的财政年度 |
||||
| 2022 |
2023 |
|||
| RM |
RM |
|||
| 美元 |
521,515 |
363,862 |
||
| 中国人民币 |
646,508 |
1,414,032 |
||
利率风险
我们面临利率风险,因为我们有银行贷款是计息的。贷款的利率和偿还条件在财务报表附注13中披露。我们目前没有利率对冲政策。
52
利率敏感性分析
下文的敏感性分析是根据报告期末非衍生工具的利率风险敞口确定的。在内部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利率风险时使用50个基点的上升或下降,代表管理层对利率合理可能变化的评估。
如果贷款利率提高/降低50个基点,且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我们2023财年的利润将减少/增加约123,546令吉(2022年:21,908令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产生于一般资金和经营活动。我们通过保持充足的现金余额和通过某些承诺的信贷额度获得资金来实行审慎的风险管理。
成熟度分析
下表列出了报告期末基于合同未贴现现金流量(包括使用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如果浮动,则基于报告期末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的金融负债到期情况。
| 公司 |
加权 |
携带 |
订约 |
内 |
1 – 5年 |
5年以上 |
|||||||
| % |
RM |
RM |
RM |
RM |
RM |
||||||||
| 2023 |
|
||||||||||||
|
|
|||||||||||||
| 非衍生金融负债 |
|
||||||||||||
| 银行借款 |
|
24,709,116 |
24,709,116 |
24,709,116 |
|||||||||
| 租赁负债 |
|
215,647 |
215,647 |
215,647 |
|||||||||
| 贸易应付款项 |
|
38,418,873 |
38,418,873 |
38,418,873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
|
1,266,141 |
1,266,141 |
1,266,141 |
|||||||||
|
|
64,609,777 |
64,609,777 |
64,609,777 |
||||||||||
| 2022 |
|
||||||||||||
|
|
|||||||||||||
| 非衍生金融负债 |
|
||||||||||||
| 银行借款 |
|
4,381,512 |
4,381,512 |
4,381,512 |
— |
— |
|||||||
| 租赁负债 |
5.40 |
% |
146,640 |
153,000 |
102,000 |
51,000 |
— |
||||||
| 贸易应付款项 |
— |
|
18,591,620 |
18,591,620 |
18,591,620 |
— |
—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
— |
|
220,035 |
220,035 |
220,035 |
— |
— |
||||||
|
|
23,345,866 |
23,352,226 |
23,301,226 |
51,000 |
— |
||||||||
资本风险管理
我们管理我们的资本,以确保我们公司内的实体将能够保持最佳的资本结构,从而支持我们的业务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能会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对资本结构进行调整,例如调整股息支付金额、向股东返还资本或发行新股。
我们根据符合债务契约和监管(如果有的话)的债务权益比率来管理我们的资本。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方法是净债务除以总股本。我们将净债务、贷款和金融机构借款包括在内。资本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和非控股权益。我公司报告期末负债权益比情况如下:
53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美元 |
||||
| 债务总额 |
4,381,512 |
24,709,116 |
5,381,491 |
|||
| 总股本 |
7,638,433 |
14,783,695 |
3,219,796 |
|||
| 债务权益比 |
0.57 |
1.67 |
1.67 |
我们遵守了金融机构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资本要求。
我们的总体战略与上一年保持不变。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关键会计、判断和估计不确定性的关键来源
管理层认为,除下文所披露的情况外,并无就未来作出的关键假设,以及于报告日作出的估计不确定性的其他关键来源,具有导致下一财政年度内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作出重大调整的重大风险:-
贸易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
本集团使用简易法估计所有贸易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基本假设没有重大变化。合同资产因与同类型合同的贸易应收款项具有实质上相同的风险特征而与贸易应收款项进行减值评估。集团根据过去销售的付款概况和相应的历史信用损失制定预期损失率,并根据定性和定量的合理和可支持的前瞻性信息进行调整。如果预期与估计不同,这种差异按所有现金短缺的现值(即根据合同应付给我们的现金流量与我们预期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计量,这将影响贸易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方法,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已录得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27,549令吉。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未录得预期信贷损失准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没有注销贸易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根据在报告日期进行的评估,没有重大证据表明该估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有合理可能发生变化。
合同收入确认
集团与客户订立合约,以提供有关可再生能源部门的建筑服务。提供此类服务的收入通过输入法按时间计量确认,根据迄今完成的工作所产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根据客户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和通过询价方式收集的成本核算信息得出的预计总成本。交易价格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并根据激励和惩罚等任何可变对价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方法,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确认的合约收入分别为37,171,052令吉及110,049,096令吉。根据在报告日期进行的评估,没有重大证据表明该估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有可能发生变化。
54
55
图2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太阳能市场
亚太地区在中国的推动下占据了全球太阳能行业的主要份额,2022年累计总装机容量超过三分之二,印度贡献强劲。3一些较小的亚洲成熟市场,如台湾和马来西亚,在2022年也实现了增长。在加速的情况下,预计2022年至2027年期间该地区的可再生能源产能增长将超过40%。如此强劲的上行潜力主要来自东盟政策支持力度的放大,例如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加快实施计划中的竞争性拍卖,以及泰国出台有效的支持政策。4下图3显示了2017年至2025.5年东盟累计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的同比
图3
____________
3 IEA,Renewables 2022 —到2027年的分析和预测,第56页,https://iea.blob.core.windows.net/assets/ada7af90-e280-46c4-a577-df2e4fb44254/Renewables2022.pdf
4 IEA,Renewables 2022 —到2027年的分析和预测,第56页,https://iea.blob.core.windows.net/assets/ada7af90-e280-46c4-a577-df2e4fb44254/Renewables2022.pdf
5 IEA,东盟2017 – 2025年总装机容量,IEA,巴黎https://www.iea.org/data-and-statistics/charts/asean-total-installed-capacity-2017-2025
56
随着东盟成员国内部实施激励措施和成本下降,预计太阳能在2018年至2040年期间将经历大幅增长并超过其他电力来源,并在此期间实现10.4%的复合年增长率;到2040年,可再生能源整体上预计将占东盟区域内发电能力的37%。6从2020年至2025年,东盟将需要将其太阳能光伏容量从32GW增加到83GW。7以推动和维持东盟区域太阳能光伏采用的势头,可能会在区域范围内采取几项关键活动,包括改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资机会、提高电力部门利益相关者的能力以及设计更一体化的东盟电力。
马来西亚太阳能行业展望
马来西亚已经认识到接受向可再生能源(REE)过渡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减少碳排放和减轻气候变化影响的手段。马来西亚自然资源、环境和气候变化部制定了一项目标,即到2025.8年,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装机容量组合中所占份额达到31%。这一目标支持马来西亚的全球气候承诺,即与2005年的水平相比,2030年将其整个经济的碳强度(以国内生产总值(GDP)衡量)降低45%。9目前,在马来西亚蓬勃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包括太阳能、水电和生物质能。
此外,不断增加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投资和马来西亚从以化石燃料为基础的发电转变的努力预计将进一步推动马来西亚可再生能源增长。下图4描绘了马来西亚2017年-2021.10年累计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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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CE(2020)。第六届东盟能源展望(AEO6)。东盟能源中心(ACE),第23页,雅加达https://asean.org/wp-content/uploads/2023/04/6th-asean-energy-outlook-2017-2040.pdf
7 ACE(2020)。第六届东盟能源展望(AEO6)。东盟能源中心(ACE),第22页,雅加达https://asean.org/wp-content/uploads/2023/04/6th-asean-energy-outlook-2017-2040.pdf
8马来西亚能源和自然资源部,https://www.seda.gov.my/reportal/myrer/#:~:text=in%20201%2C%20the%20Minister%20of,2030%20compared % 20to%202005%20level。
9马来西亚能源和自然资源部,https://www.seda.gov.my/reportal/myrer/#:~:text=in%20201%2C%20the%20Minister%20of,2030%20compared % 20to%202005%20level。
10 IRENA(2022),《2022年Renewable能源统计》,国际Renewable能源机构,阿布扎比,第40页,https://www.irena.org/-/media/files/IRENA/agency/publication/2022/jul/IRENA_renewable_energy_statistics_2022.pdf?rev=8e3c22a36f964fa2ad8a50e0b443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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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太阳能光伏采用率增速呈现显著增长,装机容量从205兆瓦稳步增长至2023年的2165兆瓦,年增长率为3.78%。11
马来西亚太阳能项目
马来西亚政府已经启动了几个可再生能源增强计划,以推动太阳能行业的增长。下表显示了近年来马来西亚政府发起的太阳能计划:
| 马来西亚政府太阳能光伏项目 |
||
| A.住宅和商业&工业(C & I) |
•净能量计量(NEM) |
|
| • SARES |
||
| •直接签约 |
||
| •自我消费(SELCO) |
||
| B.开发商、投资者和业主 |
•大型太阳能(LSS)光伏电站 |
|
| •新的增强型派遣安排(NEDA) |
||
| •企业绿色动力计划(CGPP) |
||
A.住宅、商业和工业(C & I)
净能量计量(NEM)计划是由可持续能源发展能源局(SEDA)和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于2016年引入的。该计划允许住宅和C & I部门的客户产生太阳能供自己使用,并将多余的电力输出到电网。自2019年起,NEM计划得到增强,通过与电网消耗的1kWh每输出1千瓦时(“kWh”)进行抵消,提供一对一的抵消基础。自推出以来,根据NEM计划分配的额度已大幅增加。2020年,共有500兆瓦配额在NEM 2.0,12下分配,2022年另有800MW太阳能配额在NEM 3.0下提供。鉴于引入增强型NEM计划导致的参与度显着增加,SEDA已于2023年3月在NEM 3.0下额外增加了250MW的C & I使用配额,以进一步提高太阳能发电的利用率。13
对于NEM增强计划,太阳能电力消费者可以通过购电协议(PPA)向太阳能光伏设施所有者按使用付费的方式购买电力,或根据基于两种付款安排的太阳能租赁协议(SLA)向所有者租赁太阳能光伏设施:
• Renewable能源(SARE)的供应协议是消费者、投资者和国家公用事业提供商Tenaga Nasional Berhad(TNB)之间的三方协议,通过TNB电费支付。
•直接合同是一种涉及电力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安排。
至于自用(SELCO),允许消费者安装太阳能光伏设施供自己使用,任何多余的电力都不允许输出到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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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Sarker,MD Tanjil,et al.“Solar PV Home Systems in Malaysia:A Comprehensive Review and Analysis。”Energies,第16卷,第23期,2023年1月1日,第7718页,www.mdpi.com/1996-1073/16/23/7718,https://doi.org/10.3390/en16237718。
12马来西亚可持续能源发展局(SEDA),官方网站:https://www.seda.gov.my/reportal/nem2/
13马来西亚可持续能源发展局(SEDA),官方网站:https://www.seda.gov.my/additional-200mw-
of-solar-quota-for-the-nova-programme-and-50mw-for-the-nem-rakyat-program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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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型太阳能
大型太阳能(Large-scale Solar,LSS),也被称为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是马来西亚政府于2016年推出的一项光伏农场计划,目标客户为私人开发商、投资者和业主。获得LSS的公司被授予运营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系统的权利,并负责整个光伏发电场的开发,从收购土地、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到建成、运营和维护该发电站。所有获得LSS的实体将与国家公用事业提供商,即TNB签署为期21年的电力购买协议。

图5
上图显示了2016年至2020年授予的马来西亚大型太阳能(LSS)计划产能。截至2020年,根据马来西亚LSS计划授予的太阳能光伏容量约为2.46吉瓦。14在2020年,为LSS4提供的配额总计823兆瓦(兆瓦),相当于约40亿马币的投资价值。这标志着与LSS计划之前的所有招标周期相比,配额规模显着增加。15
在2021年LSS4期间,共向30家投标人授予了823兆瓦太阳能容量,与2019年授予的491兆瓦太阳能容量相比,授予的配额增加了67.62%。16
New Enhanced Dispatch Arrangement(NEDA)是一项允许参与发电的实体向TNB出售电力的计划,该实体是国家单一买方。根据NEDA计划,发电商被允许每天就其燃料、运营和维护成本等可变成本提交投标,以竞争额外的发电供应。
企业绿色采购计划(CGPP)于2022年11月在新的增强调度安排(NEDA)框架下引入,允许企业实体参与发电,并将产生的电力出售给单一买家,例如TNB。CGPP的推出受到了业界的极大欢迎,因为它为企业提供了通过将太阳能用于其业务来减少碳足迹的机会。CGPP初始配额600MW;2023.17年3月增拨20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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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马来西亚可持续能源发展局(SEDA),官方网站:https://www.seda.gov.my/reportal/wp-content/uploads/2022/01/MyRER_webVer2.pdf
15 Adam Aziz,“LSS4项目获得四年PPA延期”,The Edge Malaysia,2022年8月2日,https://www.tnb.com.my/assets/newsclip/02082022e.pdf。
16 Rahul Nair,“马来西亚入围823兆瓦大型太阳能项目的投标人”,2021年3月18日,https://www.mercomindia.com/malaysia-shortlists-bidders-solar-projects。
17 Skrine。“马来西亚企业绿色动力计划最新修正案| Skrine — Advocates & Solicitors。”Skrine — Advocates & Solicitors,2023,www.skrine.com/insights/alerts/april-2023/latest-amendments-to-malaysia-s-corporate-gree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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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和驱动因素
绿色科技融资计划(GTFS)
GTFS2.0由马来西亚政府推出,旨在为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和消费者以及能源服务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对所有参与的金融机构的每笔贷款或融资(以七年为限)提供2%的年利率/利润率补贴。此外,政府将担保60%的绿色技术融资GTFS2.0于2019年获得财政部批准,拨款20亿马币,从2019年1月至2020年底。18在2021年预算中,马来西亚政府为GTFS3.0分配了总资金规模20亿马币,截至2022.19,鉴于需要加快向更绿色、更可持续的经济发展,马来西亚政府在2023年联邦预算中提议,通过将GTFS 3.0的担保价值提高到30亿元人民币来改善,直到2025.20 GTFS 3.0现在包括支持发行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SRI)伊斯兰债券(伊斯兰债券)和绿色债券。
马来西亚电力部门自由化
马来西亚的电力供应行业此前由电力公用事业公司提供服务,即TNB、Sabah Electricity Sdn Bhd.(SSB)和Sarawak Energy Berhad(SEB)。2019年,政府宣布了马来西亚电力供应行业2.0(MESI 2.0)总体规划,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并在整个能源行业引入自由化。该计划包括,除其他外,允许第三方接入电网以向任何电力消费者交易可再生能源的点对点(P2P)交易。21、22
电力部门的放开可能会为太阳能光伏业主和服务提供商等可再生能源运营商带来机会。同时,电力消费者有望从售电竞争中获益。
解除可再生能源出口禁令
作为旨在消除能源行业增长瓶颈的政策审查的一部分,马来西亚政府于2023年5月9日解除了对可再生能源(REE)出口的禁令。随着出口禁令的解除,政府正在将2050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目标从之前的40%目标提高到全国总量的70%。23
根据目前的估计,马来西亚基本上需要在未来几年将可再生能源安装量增加一倍以上。目前,马来西亚25%的能源产能来自太阳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24该地区关心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公司对可再生能源越来越感兴趣,这让他们想方设法获得可再生能源。
该地区具有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意识的企业正在推动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上升,这促使各国寻求更多的可再生能源供应和投资。此外,土地稀缺的邻国新加坡对可再生能源(REE)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为马来西亚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提供了机会。来自新加坡的这一需求预计将使马来西亚公司能够获得高达4,000兆瓦的产能项目,与为2035.25年设定的国家目标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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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绿色技术融资计划,“什么是GTFS2.0”,马来西亚,https://www.gtfs.my/faq/what-gtfs-20
19马来西亚资本市场研究所(ICMR),“Opinions:Federal Budget 2021”,马来西亚,https://www.icmr.my/icmr-opinions-federal-budget-2021/
20 New Straits Times,“Budget 2023:RM 20 billion to Support Sustainability Start-Ups,Green Tech”,马来西亚,https://www.nst.com.my/news/nation/2023/02/883187/budget-2023-rm-2-billion-support-sustainability-start-ups-green-tech
21 Aris,Hazleen,et al.“马来西亚电力供应行业改革:当前状态和前进方向。”国际期刊
近期技术与工程,第8卷,第4期,2019年11月30日,第6534 – 6541页,https://doi.org/10.35940/ijrte.d5170.118419。
22阿齐兹,亚当。“布城将审查MESI 2.0电力部门改革。”The Edge Malaysia,22 July 2020,theedgemalaysia.com/article/govt-review-mesi-20-power-sector-reform。
23 The Edge(May,2023)“马来西亚解除可再生能源出口禁令,将2050年发电能力目标提高至70%”,马来西亚https://theedgemalaysia.com/node/666169
24阿齐兹,亚当。“马来西亚取消可再生能源出口禁令,将2050年的发电能力目标提高到70%。”The Edge Malaysia,2023年5月9日,theedgemalaysia.com/node/666169。
25 The Edge(May,2023)“马来西亚解除可再生能源出口禁令,将2050年发电能力目标提高至70%”,马来西亚https://theedgemalaysia.com/node/66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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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使我们能够高效地发现和寻求机会。我们的内部流程,包括供应链管理、项目控制、风险管理、质量监控,确保项目执行的无缝衔接。我们已建立的网络和内部工程团队为我们提供了竞争优势,使我们能够获得投标并获得重复订单。
我们非常重视我们的业绩记录和市场声誉,因为它们是我们能力的有力指标。我们以按时完成项目为荣,没有迟交的说法。此外,我们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和发电厂的表现非常出色,因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在2022和2023财年没有遇到任何索赔。这突显出我们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在太阳能行业保持强大的市场影响力。
经验证的财务业绩
我们展示了经过验证的财务业绩,我们的收入从2022财年的约63,509,466令吉增长到2023财年的约148,053,973令吉(32,245,230美元),增幅为133%。在我们强大的运营能力的推动下,我们得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并实现健康的利润率。我们的净收入从2022财年的约3,943,506令吉增长到2023财年的约7,141,101令吉(1,555,287美元),增长了81%。我们相信,我们强劲的增长和财务业绩归功于我们对风险管理的关注,以及依赖明确定义的内部流程来管理我们的业务。此外,我们有能力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长达90天的延长信用期限,超过了其他太阳能行业供应商典型的7天提供。
一支敬业的设计和工程团队
我们的运营由5名员工组成的设计和工程团队提供支持,该团队负责设计创新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旨在提高太阳能发电项目的绩效比率。我们的设计和工程团队从投标前阶段到调试阶段都在从事我们的项目。在投标前阶段,我们的设计和工程团队评估并为每个潜在的太阳能发电项目提供创新的设计方案。一旦我们中标,他们将与我们的项目执行团队一起实施设计,并通过设计解决方案克服挑战。我们相信,我们的设计和工程解决方案,加上强大的质量符合性检查和对太阳能设备的符合性测试,帮助我们实现了我们建设的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合同约定的性能比率。此外,我们的工程团队由来自多个学科的工程师组成,包括土木、机械和电气,能够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这使我们有别于通常专注于单一工程学科的竞争对手。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我们的管理团队,包括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在过去几年中在促进我们的增长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预计未来将继续这样做。我们由一支在太阳能行业拥有丰富经验、对项目管理有深刻理解并具有良好业绩记录的管理团队领导。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Lee Seng Chi先生在太阳能行业拥有超过11年的经验,在2021年创立方正能源之前曾在多家工程公司担任高级领导职务。得益于管理团队的丰富经验、他们与我们客户的牢固关系,以及他们专注于关键市场以获得机会的战略,我们得以扩大我们在马来西亚的市场份额。
我们的增长策略
我们打算通过实施以下战略来发展我们的业务并加强品牌忠诚度:
扩大我们的劳动力。
作为一家太阳能设施安装公司,我们认识到未来几年对太阳能项目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有效应对这种预期的增长,我们的关键战略之一是扩大我们的员工队伍。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需求,我们计划通过招聘在太阳能安装、项目管理、工程和维护方面具有专长的熟练专业人员来增加我们的劳动力。通过扩大我们的团队,我们确保我们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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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的人力资本同时处理多个项目,保持高质量标准,高效满足项目期限。此外,我们优先考虑正在进行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以提高现有员工的技能和知识,确保他们与太阳能技术和行业最佳实践的最新进展保持同步。
除了内部资源,我们还寻求与太阳能行业的知名承包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协作。通过利用这些外部承包商,我们可以有效地扩大我们的运营规模,并满足对太阳能项目日益增长的需求。这些伙伴关系使我们能够在需要时获得更多的专业知识、设备和人力,使我们能够充满信心地承担更大、更复杂的项目。
扩大我们对Renewable能源资产的投资,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
我们相信,扩大对可再生能源资产的投资,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将使我们能够为公司带来持续的经常性收入。通过投资可再生能源资产,我们实现了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并减少了仅依赖基于项目的安装。这些资产通过长期购电协议或上网电价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确保了我们公司可预测的现金流。扩大我们对可再生能源资产的投资也符合我们对可持续发展和向清洁能源过渡的承诺。通过增加我们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所有权,我们为可再生能源部门的增长做出了贡献,并支持全球转向更绿色的未来。
此外,投资可再生能源资产使我们能够利用我们的行业专业知识,并利用我们在太阳能设施安装方面的知识。我们可以运用我们在选择、开发、高效管理这些资产方面的经验,最大限度地提高它们的绩效和盈利能力。2023年2月,我们的子公司方正资产与另外两个马来西亚实体——甲方和乙方——订立更替契据,据此,方正资产接受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购电协议(“购电协议”)项下甲方的所有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的更替。根据购电协议,甲方同意开发、设计、安装、建造、拥有、运营和维护太阳能光伏,乙方同意购买该太阳能光伏系统产生的电力,期限为20年。这标志着我们在投资可再生能源资产的战略中迈出了重要而关键的一步。然而,这是方正资产可能无法获得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批准的风险,因为开展此类项目的许可对方正资产的股东变动和股权结构施加了限制。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方正资产未能获得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的批准,其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将我们的业务从马来西亚扩展到东南亚地区的其他国家。
我们认识到东南亚太阳能的巨大未开发潜力。我们的战略需要扩大我们在该地区的业务存在,特别关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我们计划在2024年第三季度在新加坡市场建立我们的业务。我们坚信,在东南亚,大型太阳能、商业和工业(C & I)以及住宅太阳能服务的市场机会基本上仍未开发。为了利用这一潜力,我们计划加强现有的客户关系,同时积极寻找新客户,以加快我们的增长轨迹。鉴于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促进太阳能作为传统电力公用事业的成本效益高的替代品的支持性监管政策,我们在战略上处于有利地位,将在不久的将来进入新的市场。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因其对可持续能源解决方案的高需求和有利的商业环境而特别具有吸引力。
通过扩大我们在东南亚的地理足迹,我们的目标是抓住太阳能安装的丰富增长机会,并为该地区的可再生能源转型做出贡献。通过我们的专业知识、优质服务和强大的客户关系,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在这些不断扩大的市场中确立自己作为值得信赖和可靠的太阳能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地位。
向水电、沼气等其他类型的Renewable能源提供EPCC服务。
扩大我们的EPCC服务以涵盖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即水电和沼气,是一项战略进展,它利用了我们在太阳能行业已建立的专业知识和稳固的声誉。水力发电是一种可再生能源方式,利用流水流经堤坝的动能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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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河流。另一方面,沼气是由有机物的厌氧分解产生的,就像农业废物或污水一样,可以用作清洁燃料。随着全球迈向可持续能源的运动获得势头,我们决心抓住机遇,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地位。
本着这一愿景,我们计划冒险进入水力发电领域,这涉及设计和建设利用流动水动力发电的设施。此外,我们计划扩展到沼气领域,专注于利用农业废物通过收集沼气发电。通过使我们的产品多样化,我们打算开拓新的增长途径,并扩大我们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影响力。我们计划在2024年第三季度启动这些举措,展示我们对满足可再生能源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的承诺。这一战略扩张符合我们的使命,即为全球向清洁和可持续能源过渡做出贡献。我们很高兴能够开展这些冒险活动,发挥我们现有的优势,并促进可再生能源建设的创新,以推动进一步的成功,并对能源的未来产生积极影响。
我们的商业模式
我们目前从以下主要来源产生收入:
•大型太阳能项目服务。我们通过为大型太阳能项目提供全面的EPCC服务产生了很大一部分收入。这些项目涉及公用事业规模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至少为1兆瓦。这些项目产生的电力供应给电网,并出售给Tenage Nasional Berhad(“TNB”,马来西亚电力公用事业公司)。
• C & I项目服务。我们还通过为C & I太阳能项目提供EPCC服务来创造收入。这些项目涉及较小的发电设施。C & I项目产生的电力主要服务于客户自己的消费,任何富余供应给电网。通常,这些太阳能系统安装在商业和工业建筑的屋顶上。我们为C & I项目提供端到端解决方案,迎合客户在这一领域的特定要求。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收入和毛利润。另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经营成果。”
| 收入 |
毛利 |
|||||||||||||
| 财政年度结束 |
财政年度结束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2 |
2023 |
2023 |
|||||||||
| 大型太阳能项目服务 |
51,761,466令吉 |
131,988,573令吉 |
$ |
28,746,287 |
6,385,519令吉 |
15,823,225令吉 |
$ |
3,446,200 |
||||||
| C & I项目服务 |
11,748,000令吉 |
1606.54万令吉 |
$ |
3,498,944 |
2,298,847令吉 |
人民币2,029,722 |
$ |
442,061 |
||||||
| 合计 |
63,509,466令吉 |
148,053,973令吉 |
$ |
32,245,231 |
8,684,366令吉 |
17,852,947令吉 |
$ |
3,888,2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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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
概述
我们主要从事为大型太阳能项目及C & I项目提供EPCC服务。大型太阳能项目和C & I项目都接入了电网。

一个典型的大尺度太阳系
作为大型太阳能项目和C & I项目EPCC服务的提供商,我们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工程与设计,从最初的概念化到详细的系统设计。这包括设计太阳能光伏阵列和系统的平衡,包括逆变器、变压器和相关时与电网的互联;
•采购太阳能光伏设施的所有建筑材料和设备,包括太阳能光伏组件和系统平衡;
•施工,包括土木、结构、机电工程,设备安装和集成,以及在客户端要求时与电网互联;和
•调试,包括对单个设备和系统进行测试,并对新安装的太阳能光伏设施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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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EPCC服务工作范围的详细讨论,请见下文“—项目流程”。
工艺流程
我们的大型太阳能项目和C & I项目的一般流程如下图所示:

招标和项目初稿
我们的大部分项目都是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获得的。一旦收到客户的标书,我们会及时启动实地考察,评估实际现场情况,确定最合适的安装方式。然后,我们努力准备并向客户提供初步的工程设计,包括详细的工程图纸、项目时间表和有竞争力的投标价格。
项目规划
在获得授标或合同并占有场地后,我们将进行现场勘察并开始详细的工程设计和项目规划,以确保我们达到授标或合同中规定的项目里程碑。
同时,我们积极主动地与地方当局接触,以确保建设工作所必需的许可证和许可。此外,我们确保采购必要的保险范围,包括我们所有项目的承包商全风险保险,以及综合一般责任和工人赔偿保险(如果需要),以减轻项目执行期间的潜在风险。
工程设计与规划
在工程设计和规划阶段,我们通常会扩展我们的初步工程设计,以提供详细的设计以及施工图和规范以及报表方法,其中概述了执行太阳能项目所要遵循的分步程序和方法。施工图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详细布局太阳能光伏组件构型成阵包括串组和组件成组、太阳能光伏组件的朝向和倾角、行距、布线和布线、标称功率比的大小,以及逆变器和电网互联设计。例如,安装系统是优化太阳能光伏组件方向的关键,因为它影响通过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而产生的能量产量,以获得全年的最佳光照量。
•直流电(“DC”)系统设计考虑了连接器、汇流箱、配电板等设备的选择和尺寸,以及电缆的长度和尺寸。
•交流电(“AC”)系统设计考虑了输出到互连和计量点的逆变器。这还包括变压器的选择、互连原理图设计以及电缆的长度和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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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大型太阳能项目,我们也在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下进行项目规划和调度:
•基础设施规划,涵盖通路和内部通道、厂房边界、平整和分级、雨水排水、供水和储存系统、电缆线路和变电站位置,以及其他包括安全和监视系统、消防系统。
•与安装系统的基础设计有关的结构和土木工程,建造结构以容纳逆变器、变压器和相关电气设备以及控制室。
采购
一旦完成详细的工程设计和规格,我们就开始从第三方供应商采购所有所需的设备以及建筑材料。我们负责采购以下设备:
•太阳能光伏组件;和
•安装系统、逆变器、变压器、开关柜、配电、保护和控制装置、电缆、SCADA系统和互联设备等系统的平衡。(SCADA系统是指监督控制和数据采集,一种集中式计算机系统,用于获取有关工厂、系统和设备运行的实时信息,以监测和控制运行情况。)
对于大型太阳能项目,我们的客户可以选择自己采购和采购设备和建筑材料,而对于C & I项目,我们通常负责所有的设备和材料。我们将确保关键设备和产品在交付给我们的项目现场之前,在制造商的设施通过出厂验收测试。此外,在现阶段,我们亦会选择及委聘分包商进行实体建筑及安装工程。对于单个大型太阳能项目,我们通常会聘请几个分包商,而一个C & I项目通常只需要一两个分包商。
项目执行
项目执行阶段主要涉及施工、安装和集成工程、测试和调试。
建筑、安装和集成
实体建筑及安装工程由我们选定的分包商进行。我们主要参与项目管理、现场监督、质量安全保证和监测大型太阳能项目和C & I项目(如适用)的建设、安装和集成过程。这是为了确保分包商开展的工作符合我们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以及项目时间表,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在这方面,我们将以下分包工程外包:
•大型太阳能项目的场地土方、土建和结构工程,包括场地整备,如平整和土壤压实,建设通路和通道,排水系统,电缆管道和沟槽,以及周边围栏,以及安装系统的打桩和基础工程;
•大型太阳能项目的建筑工程,包括建造控制室和其他结构,以容纳或支撑逆变器和变压器;
•机械工程,包括安装系统的建造和金属基支撑结构的组装;以及
•电气和通信工程包括:
•太阳能光伏组件组装连接平衡系统包括SCADA系统;
•直流和交流布线;
•安装接地和防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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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变频器及配电控制保护系统等相关电气设备;
•安装安全和监测系统;以及
•安装内部和远程控制和监控系统的通信系统。
至于大型太阳能项目与最近的电网变电站的互联,我们聘请分包商进行变电站的实物建造和安装,包括铺设电缆。这将基于我们的设计和技术规格。与电网变电站互联,一般要采购安装开关柜和变压器、SCADA系统、电网接口装置、中低压电力电缆等。在此过程中,我们将与项目获奖人一起,直接与TNB联络,确保互联设施满足并网点的要求。
测试和调试
系统检查检查:在太阳能光伏组件安装集成和系统平衡完成后,我们将对照竣工文件便利对安装进行系统检查和检查,以及对太阳能光伏组件和逆变器功能测试等系统平衡进行检查和测试。
测试和调试:在完成系统检查和检查后,我们将开始初始运行日期的系统测试和调试,该日期是电力输出首次产生并从设施派生到电网的日期,然后是商业运行日期(“COD”)的验证。
作为我们测试和调试过程的一部分,我们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各种测试:
•马来西亚可持续能源发展局“马来西亚并网光伏系统测试和调试程序”;以及
•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用于连接电力网络的大型太阳能光伏电站指南》规定的测试和调试工作。
对于C & I项目,检测结果将提交地方主管部门核查、审批并颁发太阳能系统发电许可证。
对于大型太阳能项目,我们也直接与有关方面联络,通知他们和TNB,互联设施已准备好投入使用。在此之前,我们的技术团队将准备提交文件,并向TNB提供相关文件。
最后,我们将与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批准的独立工程师与我们的客户或工厂所有者、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和TNB一起作出安排,见证太阳能光伏电站与电网的连接。将进行的部分测试如下:
•检查太阳能光伏组件和逆变器;
•整个太阳能光伏装置的验收测试;
•性能比测试;和
•在接驳点采集电能质量测量值,以确定调试前后的电能质量。
在完成测试和调试后,我们将向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和TNB准备相关的最终测试报告,用于COD的确认。然后,我们将把现场移交给我们的客户。
68
竣工后
保证和缺陷责任
在我们的客户接受我们的项目后,提供以下类型的保证:
•对大型太阳能项目和C & I项目的性能保修。
我们为大型太阳能项目和C & I项目提供性能质保,其形式为我们的EPCC合同中规定的在缺陷责任期内可以达到的最低性能比率,通常为24个月。性能比是对太阳能光伏系统或发电厂效率的衡量,由实际太阳能光伏能量输出与理论输出的比率表示。
•太阳能光伏组件的性能保修。
太阳能光伏组件性能保修由太阳能光伏组件制造商提供。
•某些主要部件的产品保修。
太阳能光伏设施各主要部件的产品保修由其各自的制造商提供。
此外,还有一个缺陷责任期,通常是太阳能系统和发电厂的我们的EPCC工程验收后的24个月,我们负责在此期间对我们的EPCC工程进行整改和任何缺陷。
运维服务
除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外,我们还为客户提供运维(“运维”)服务。我们将与选择此项额外服务的客户订立单独的运维服务协议,合同期限通常为1年或更长时间。运维服务的功能是确保发电厂和太阳能光伏系统以最佳容量安全持续运行。我们的部分运维活动包括提供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性能监测和评估。我们使用SCADA系统来实现远程实时监控以及收集运营和性能数据。还通过将收集到的运营数据与详细设计布局中所述的装置理论性能进行比较来进行优化检查。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太阳能光伏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厂因设备故障而造成的停机或运行效率低下,我们将进行预防性维护以及纠正性维护。预防性维护是指按预定时间间隔进行的定期维护,以防止系统故障和设备故障的发生。纠正性维护是指在出现设备或系统故障时进行的计划外维护。当此类事件发生时,我们的技术团队将识别并定位故障原因,并对问题进行整改,使设备或系统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9
我们的太阳能项目
已完成的太阳能项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已完成的材料太阳能项目如下:
| 大型太阳能项目 |
||||||||||||||
| 项目 |
客户 |
类型 |
工作范围 |
位置 |
产能 |
合同 |
开始日期/ |
|||||||
| 1 |
客户A |
地面- |
工程、施工和调试 |
马来西亚霹雳州 |
10.95 |
14.90 |
03/11/2022 05/30/2023 |
|||||||
| 2 |
客户B |
地面- |
供应光伏贴装Structure |
马来西亚登嘉楼 |
100.00 |
20.50 |
05/12/2021 12/07/2021 |
|||||||
| 3 |
客户A |
地面- |
供应光伏贴装Structure |
马来西亚吉打州 |
20.76 |
5.30 |
05/24/2022 09/30/2022 |
|||||||
| 4 |
客户C |
地面- |
光伏结构及组件安装 |
马来西亚槟榔屿 |
10.00 |
1.00 |
06/15/2022 04/10/2023 |
|||||||
| 5 |
客户D |
地面- |
打桩、机械及光伏安装工程 |
马来西亚霹雳州 |
100.00 |
2.77 |
04/14/2021 12/11/2022 |
|||||||
| 6 |
客户A |
地面安装 |
工程、采购、施工和调试 |
马来西亚雪兰莪州 |
13.00 |
10.18 |
08/24/2022 11/14/2023 |
|||||||
| 7 |
客户G |
地面- |
工程、施工和调试 |
马来西亚霹雳州 |
25.00 |
16.75 |
09/06/2022 08/25/2023 |
|||||||
| 8 |
客户F |
地面- |
工程、采购、施工和调试 |
马来西亚霹雳州 |
15.00 |
4.00 |
10/25/2022 03/31/2024 |
|||||||
| 9 |
客户F |
地面- |
工程、采购、施工和调试 |
马来西亚霹雳州 |
10.00 |
3.82 |
12/16/2022 03/31/2024 |
|||||||
| 10 |
客户H |
地面- |
土建工程 |
马来西亚玻璃市 |
50.00 |
4.00 |
03/30/2023 03/31/2024 |
|||||||
| C & I项目 |
||||||||||||||
| 项目 |
客户 |
类型 |
工作范围 |
位置 |
产能 |
合同 |
开始日期/ |
|||||||
| 1 |
客户e |
天台 |
工程、采购、施工和调试 |
马来西亚槟榔屿 |
1.50 |
5.13 |
10/31/2022 05/10/2023 |
|||||||
| 2 |
客户I |
天台 |
工程、采购、施工和调试 |
马来西亚雪兰莪州 |
2.65 |
0.35 |
05/20/2021 10/28/2021 |
|||||||
70
正在进行的太阳能项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材料正在进行的太阳能项目如下:
| 大型太阳能项目 |
||||||||||||||
| 项目 |
客户 |
类型 |
工作范围 |
位置 |
产能 |
合同 |
开始日期/ |
|||||||
| 1 |
客户B |
地面- |
光伏组件、逆变器、直流电缆及相关工程安装、测试、调试 |
马来西亚登嘉楼 |
79.54 |
8.46 |
09/13/2022 6/30/2024 |
|||||||
| 2 |
客户D |
地面- |
土建工程及Structure; |
马来西亚吉打州 |
50 |
21 |
08/08/2023 06/09/2024 |
|||||||
| C & I项目 |
||||||||||||||
| 项目 |
客户 |
类型 |
工作范围 |
位置 |
产能 |
合同 |
开始日期/ |
|||||||
| 1 |
客户e |
天台 |
工程、采购、施工和调试 |
马来西亚吉打州 |
2.26 |
8.68 |
尚未定义 |
|||||||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我们作为太阳能光伏设施EPCC服务提供商运营的首要方面。我们认识到确保我们从供应商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高质量标准以及整体项目执行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外包给外部各方的工作而言。为此,我们建立了全面的质量控制框架。
我们的质量控制方法包括两个主要方面。首先,我们非常重视从值得信赖的供应商那里挑选和采购设备和材料。我们根据供应商的业绩记录、声誉和对质量标准的遵守情况,对其进行彻底评估。通过与可靠的供应商合作,我们可以确保我们项目中使用的组件满足严格的质量要求,从而有助于太阳能光伏设施的长期性能和耐用性。
其次,我们实施严格的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在整个执行阶段保持高标准。我们制定了一个稳健的项目质量计划,概述了我们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流程。该计划包括全面的管理程序和表格,以及针对每个单独项目量身定制的项目特定程序和计划。
我们的质量控制框架旨在确保遵守行业最佳实践、监管要求和客户规范。它涵盖了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通过细致的检查、定期的审核,坚持严格的质量准则,努力交付达到或超过客户期望的项目。
71
我们的客户
我们的客户群主要包括两种类型:项目所有者和项目授予者。项目业主包括大型太阳能项目的开发商或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光伏电站的业主,或C & I项目的太阳能系统业主。另一方面,项目授予者是服务提供商或主承包商,他们从项目所有者那里获得太阳能项目投标,然后将工作分包给分包商。在C & I项目中,我们的客户大多数是项目业主,而对于大型太阳能项目,我们的客户大多数是项目授予者。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为项目业主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分别为14,450,456令吉和7,687,059令吉(1,674,193美元),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23%和5%。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服务项目授予者产生的收入分别为49,059,010令吉和140,366,913令吉(30,571,036美元),占我们总收入的77%和95%。
以下是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中,前三大客户及其各自占我们年度总收入的百分比的列表。
| 2022财年 |
||||
| 客户名称 |
提供服务的主要类型 |
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
||
| 客户I |
供应安装结构及建造服务 |
39.67% |
||
| 客户二 |
建筑服务 |
10.79% |
||
| 客户III |
供应安装结构及建造服务 |
9.52% |
||
| 2023财年 |
||||
| 客户名称 |
提供服务的主要类型 |
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
||
| 客户I |
供应安装结构及建造服务 |
29.88% |
||
| 客户III |
供应安装结构及建造服务 |
15.61% |
||
| 客户IV |
供应安装结构及建造服务 |
10.60% |
||
2023财年,我们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客户I,它贡献了我们总收入的29.88%。这主要是因为在2023财年,我们从客户I获得了几个总计112.0兆瓦的大型太阳能项目。同样,在2022财年,我们从客户I获得了很大一部分收入,它贡献了我们总收入的39.67%。这主要是因为在2022财年,我们从客户I那里获得了44.7MWAC的大型太阳能项目。
总的来说,鉴于我们的客户不太可能经常性地承接太阳能光伏项目,我们不依赖任何客户开展业务。因此,我们对大型太阳能项目和C & I项目的EPCC服务不会被重复要求。请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着收入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客户的相关风险。此类主要客户的任何运营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供应商
我们的供应商网络包括两种主要类型:设备供应商和分包商。在我们承担采购所有项目材料和设备责任的太阳能项目中,我们从值得信赖的供应商处采购和获取这些物品。我们的设备供应商是太阳能组件制造商,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电池板、安装系统和电缆。此外,我们与分包商就太阳能光伏项目的建设和安装方面进行合作。这些分包商拥有开展施工和安装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与设备供应商和分包商保持牢固的关系对我们的运营至关重要。我们根据供应商的业绩记录、产品质量以及对行业标准的遵守情况,精心挑选供应商。同样,我们聘请的分包商证明了按时按规格交付项目的可靠能力。
72
以下是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中,前三大供应商及其各自占我们年度采购总额的百分比的列表。
| 2022财年 |
||||
| 供应商名称 |
提供服务的主要类型 |
占总购买量% |
||
| 太阳能第一能源技术 |
安装结构 |
29.51% |
||
| 厦门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安装结构 |
17.60% |
||
| 供应商C |
分包工程 |
10.12% |
||
| 2023财年 |
||||
| 供应商名称 |
提供的产品/服务类型 |
占总购买量% |
||
| 太阳能第一能源技术 |
安装结构 |
16.00% |
||
| 厦门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安装结构 |
13.72% |
||
在2022和2023财年,我们的采购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厦门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占我们2022和2023财年采购总额的17.60%和13.72%。于2021年6月,透过更新契据,我们与厦门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订立分销协议,并成为其在马来西亚的太阳能安装系统的独家分销商。分销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经双方同意可再续约一年。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采购的所有安装系统均向厦门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对于其他类型的设备和材料,我们向市场上的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和采购。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由于我们依赖少数几个主要供应商,我们面临与供应商集中相关的风险,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由三名销售经理和一名业务发展经理组成,他们直接向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报告。我们的销售和营销部门主要负责通过获取新客户和业务来增加我们的市场份额,以及通过更好的服务支持和向我们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来促进现有的客户关系。我们还能够通过客户、供应商和商业伙伴的推荐产生销售线索。
我们相信,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关系将使我们能够营销我们的服务,以满足他们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开展以下营销活动,以获取新客户,并向现有客户推广我们的服务:
参加展览
作为我们营销战略的一部分,我们积极参加每年在马来西亚和中国举办的相关展会,例如国际绿色技术和生态产品展览会和马来西亚会议(IGEM),以及第16届国际光伏发电和智慧能源会议暨展览会(SNEC PV Power Expo)。IGEM和SNEC光伏电力博览会都是亚洲领先的绿色技术和生态解决方案贸易盛会。通过参加这些展会,我们发展了业务联系,这使我们能够扩大客户群,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还能够通过这些展会打造更突出的形象,识别潜在客户并随时了解行业趋势。
接近项目授予者和项目所有者
我们的营销方法还包括有针对性地与项目获奖者进行外联,并辅之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的有效跟进。在马来西亚,很多项目授标人都是上市公司,经常通过公告的方式宣布招标。因此,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制定一项明确的战略,以接近和培育与这些组织的关系。通过效仿这一做法,我们已经成功获得了一批合同和项目。
73
目前,我们还实施了一种有针对性的方法,包括通过参与项目业主的招标直接接触他们。这一战略使我们能够展示我们的专业知识,建立信任,并为卓有成效的业务关系建立坚实的基础。我们有针对性的方法确保我们与决策者直接建立联系,最大限度地提高我们获得新合同和项目的机会。我们不断完善和调整我们的营销策略,以保持竞争力并满足行业不断变化的需求。
与关键利益相关者建立联系以获得商机
在我们的营销战略中,我们积极与行业利益相关者建立联系,例如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以促进商机。金融机构作为企业融资的提供者,对可能受益于我们服务的潜在客户拥有宝贵的见解。通过培养与这些机构的关系,我们可以接触到潜在客户网络和有价值的推荐。同样,我们行业内的供应商通常对正在进行的项目和所涉及的组织有第一手的了解。通过与供应商的战略网络,我们利用他们的洞察力并利用他们的联系来确定可能需要我们专业知识的潜在客户。通过促进与供应商的互利关系,我们创造了合作和推荐的机会,可以带来新的商业企业。通过利用这些联系,我们精准地接近潜在客户,促进长期业务增长。
展望未来,我们计划推出一系列新的营销活动,以扩大我们的品牌知名度。我们将建立强大的社交媒体影响力,以有效地与我们的目标客户互动。此外,我们将寻求与外部组织(例如设备制造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向更广泛的受众推广我们的品牌。
批准、许可和许可证
在马来西亚,我们必须获得若干批准、许可证和执照,才能在马来西亚可持续能源发展局(“SEDA”)、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ST”)和马来西亚建筑业发展局(“CIDB”)设定的框架内运营。如果我们未来将业务扩展到这些市场,我们还将受到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批准、许可或许可要求的约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取得以下证照及许可:
| 子公司 |
执照/许可证 |
发行实体 |
有效通过 |
|||
| 方正能源(马来西亚) |
光伏服务商注册 |
SEDA |
2024年12月31日 |
|||
| 方正能源(马来西亚) |
G7级承建商注册 |
CIDB |
2025年9月27日 |
|||
| 方正能源(马来西亚) |
电气承建商注册 |
St |
2025年7月3日 |
|||
| 方正资产 |
NEM计划下的注册太阳能光伏投资者 |
SEDA |
2024年12月31日 |
|||
| 方正资产* |
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下的公共安装许可证 |
St |
2033年9月15日 |
____________
*本许可对被许可方(方正资产)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动进行限制。方正资产正在寻求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的书面批准,有关方正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方正资产未能获得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的批准,其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计划在到期前更新上述许可证或执照。除上述许可证外,我们还持有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公司National Petroleum Limited(“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该许可证允许我们在马来西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内提供服务,遵守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的要求和指导方针。
74
竞争
东南亚太阳能行业竞争激烈且发展迅速,近年来加入竞争的新企业众多,头部企业寥寥无几。我们作为太阳能设施的EPCC服务提供商,面临来自其他EPCC提供商以及传统能源公司和提供替代能源解决方案的公司的直接竞争。要在这种格局中有效竞争,几个关键因素开始发挥作用。其中包括交付高质量的项目、提供卓越的客户体验、确保留住熟练的专业人员、适应不断发展的技术和客户偏好,以及建立强大的品牌影响力。虽然我们认为基于这些因素,我们的公司处于有利地位,可以茁壮成长,但我们承认,某些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多的财务和技术资源,或者更强的品牌认知度。这些因素可能会带来挑战,并影响我们的市场份额和整体竞争地位。有关竞争相关风险的讨论,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经营所在的市场竞争激烈,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竞争,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知识产权与技术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并无任何注册商标、专利或版权。我们在马来西亚有一个域名:founderenergy.com.my,于2021年5月21日注册。上述网站上的信息,或可通过该网站访问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我们在业务运营中没有采用任何特殊技术。然而,我们在太阳能建筑业务中使用软件工具,包括PVSYST、HelioScope和AutoCAD。这些工具帮助我们优化设计,分析系统性能,并创建准确的施工方案,增强了我们运营中的效率和精准性。
员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45名、29名和23名全职员工。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全职雇员人数:
| 功能: |
数 |
|
| 管理 |
3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5 |
|
| 技术 |
30 |
|
| 财务与会计 |
4 |
|
| 一般及行政 |
3 |
|
| 合计 |
45 |
我们与全职员工签订带有保密条款的雇佣合同。
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过去没有发生过实质性的劳资纠纷。我们的员工都没有工会代表。
设施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马来西亚雪兰莪州Darul Ehsan巴生41050号Jalan Astana 1B,Bandar Bukit Raja,根据我们与房东(即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Lee Seng Chi先生)签订的租赁协议,租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月租金为12,500令吉。我们计划在这份租约到期前续签。
我们还从独立第三方租用部分仓库来储存我们的库存,该仓库位于马来西亚雪兰莪州Darul Ehsan的Jalan Sg Tengkorak KG Hamid Tuah,Telok Gong,42000,Pelabuhan Klang,Lot 15156。占用面积依我们的营运需求而按月变化,租金为每月每占用平方英尺1.60令吉。我们没有与业主订立租赁协议,租约按月续租。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租用的办公室和仓库足以满足我们在可预见的未来的需求。
75
保险
为减轻我们运营不同方面的风险并确保全面覆盖,我们维持各种保单,我们相信我们维持的保险范围符合行业规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维持以下保单:
•生效日期为2024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的商业财产保险,承保我们的有形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包括家具、固定装置、办公设备、工具和其他价值物项。
•一份生效日期为2024年2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的设备保险,为我们的设备提供保障;
•一份生效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的团体医院&手术保险,为我司员工提供医疗保障;
•为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职员工提供的团体综合人寿保险,生效日期为2023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以及
•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此外,根据我们与项目授予者的合同,我们被要求获得某些必要的保险范围,包括我们所有项目的承包商全风险保险,以及综合一般责任和工人赔偿保险(如果需要),以减轻项目执行期间的潜在风险。
季节性
由于对我们服务的需求不受季节性波动的影响,我们的业务没有遇到任何实质性的季节性。
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会不时成为我们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包括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第三方许可或其他权利、违约以及劳动和就业索赔有关的诉讼。我们目前不是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的当事方,我们也不知道任何威胁,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些法律或行政程序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现金流或经营业绩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76
77
法人团体的其他类似人员,或声称以该身份行事,或曾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程度上负责管理该法人团体的任何事务,或曾协助该管理,可在与该法人团体的同一法律程序中被个别或联合指控,而如该法人团体被裁定犯有该罪行,则须当作犯有该罪行,除非已顾及其以该身份行使职能的性质及所有情况,他证明犯罪行为是在他不知情、不同意或不纵容的情况下实施的;并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尽职调查,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1994年电力条例》第75条规定,任何人除非持有根据《1994年电力条例》颁发的注册为电力承包商的有效证书,否则不得进行或进行任何电力工作。电气承包商可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4个类别,每个类别允许承担一定价值的电气工作,并进一步要求保持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资格的接线员就业,这取决于其注册的分类。1994年《电力条例》还规定,接线员应拥有适合此类类别的有效能力证书,如有任何限制,则由能源委员会发给他。
一般而言,除非《1994年电力条例》另有规定,任何人违反或不遵守《1994年电力条例》的任何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司子公司方正能源(马来西亚)根据1994年《电力条例》在能源委员会注册,作为电气承包商(C类)开展电气工作业务。
建筑业发展委员会马来西亚1994年法案
《1994年马来西亚建筑业发展委员会法案》(“CIDBA 1994”)规范了马来西亚建筑业发展委员会(“CIDB”)的设立,并规定了其与建筑业相关的职能以及马来西亚全境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根据CIDBA1994,“承包商”被定义为进行或完成或承担进行或完成任何建筑工程的人,而就CIDB而言的“建筑工程”应指建造、扩建、安装、维修、维护、更新、拆除、翻新、改建、拆除或拆除,除其他外,任何电气或机械工程,包括采购任何此类工程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或工人。
CIDBA 1994规定,承包商必须在CIDBA注册,并持有CIDB根据CIDBA 1994颁发的有效注册证书,才能进行或完成、承担进行或完成任何建筑工程或将自己作为承包商。任何人违反此规定,一经定罪,可处以不少于1万令吉但不多于10万令吉的罚款。CIDBA1994进一步规定,凡法人团体实施了违反CIDBA1994的犯罪行为,则任何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或声称以该身份行事,或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程度上对其管理负责,可在同一程序中被单独或联合指控,而法人团体被裁定犯有该罪行的,应被视为犯有该罪行,除非,考虑到他以该身份行使职能的性质和所有情况,他证明犯罪行为是在他不知情、同意或纵容的情况下实施的,并且他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已尽其所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CIDBA 1994第34(1)节还规定,每个承包商都必须申报并向CIDB提交他就任何建筑工程获得的任何合同。承包商违反本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0令吉的罚款。根据CIDBA1994第34(2)节,对于每一份合同,无论是否盖章,合同金额在500,000令吉以上,承包商有责任按合同金额的0.25%的现行税率向CIDB支付征费。征费由已申报项目全部价值的总承包人结算。凡承包者未按CIDB规定期限缴付任何应缴征款,承包者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万令吉或应缴征款金额4倍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子公司方正能源(马来西亚)持有根据CIDBA1994颁发的有效G7级注册证书。
78
Founder Energy(Malaysia)违反了CIDBA1994第34(1)条,未向CIDB申报和提交31份合同。在这些合同中,12份授予Founder Energy(Malaysia)作为主承包商,6份合同价值超过50万令吉,其余19份授予Founder Energy(Malaysia)作为分包商。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可能面临最高1,550,000令吉的罚款。
由于违约行为,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处罚,或者其注册证书可能会被暂停或撤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方正能源(马来西亚)通过及时向CIDB申报并提交这些合同,纠正了这一不合规行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并无被CIDB或任何其他有关当局罚款或发出任何不合规通知。
1976年地方政府法
1976年《地方政府法》(“LGA1976”)规定,地方当局有权为任何行业、职业或场所颁发许可证或许可。此类许可可能会受到地方当局认为合适的条件和限制。
我们的子公司从位于马来西亚雪兰莪州巴生的场所开展业务,因此应受2007年贸易、商业和工业许可章程(巴生市议会)(“2007年巴生章程”)的约束。《2007年巴生附例》是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会议颁布的,管辖与巴生市镇内的贸易或商业和工业事项有关的许可证。
《2007年巴生附例》规定,没有巴生市议会颁发的许可证,任何人不得经营任何贸易、商业和工业活动,或使用巴生市当地地区的任何场所或场所进行任何贸易、商业和工业活动。任何人如不遵守《2007年巴生附例》的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2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或如属持续犯罪,则在定罪后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可处以不超过200令吉的罚款。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马来西亚子公司、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和方正资产已获得巴生市议会的营业场所许可,并符合LGA1976和2007年巴生章程。
与环境和安全有关的条例
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
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OSHA 1994”)是规范工作人员安全、健康和福利标准的管辖法律。OSHA 1994由马来西亚职业安全与健康部(“DOSH”)执行,该部隶属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仅适用于OSHA 1994第一附表所列行业,其中包括建筑业。
OSHA1994第15条规定,每个雇主都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其所有雇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特别是:
(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提供和维护安全且不会对健康造成风险的厂房和工作系统;
(b)就植物和物质的使用或操作、处理、储存和运输作出在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安全和不存在健康风险的安排;
(c)提供所需的资料、指示、训练及监督,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雇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及健康;
(d)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就雇主控制下的任何工作地点而言,将其维持在安全且无健康风险的条件下,并提供和维持进出安全且无此类风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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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其雇员提供及维持一个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安全、不会对健康造成风险及就其工作福利而言足够的工作环境;及
(f)制定和实施处理其雇员工作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程序。
不遵守OSHA1994第15条将导致犯罪,根据OSHA1994第19条,一经定罪,雇主将被处以不超过5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凡法人团体违反《职业安全监督1994年条例》的任何条文或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则每名在犯法时身为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的人,须当作已违反该条文,并可在与该法人团体的同一法律程序中被共同或个别起诉,而每名该等董事、经理、秘书或该法人团体的其他类似人员,均须当作犯《职业安全监督1994年条例》第52条所列的罪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马来西亚子公司、方正能源(马来西亚)和方正资产均遵守OSHA1994及其下制定的所有规定。
2007年固体废物和公共清洁管理法
2007年《固体废物和公共清洁管理法》(“SWPCM 2007”)规范了受控固体废物和公共清洁的管理,目的是保持适当的卫生条件。SWPCM2007规定了固体废物管理服务,其中包括受控固体废物的分离、储存、收集、运输、转运、处理、回收、处理和处置。SWPCM2007下的受控固体废物类别之一是建筑固体废物。
建筑固体废物根据SWPCM2007定义为任何建筑或拆除活动产生的任何固体废物,包括改善、准备、维修或改建工程。根据《2018年固体废物和公共清洁管理(建筑固体废物计划)条例》,建筑固体废物产生者或持有建筑固体废物的人的职责应包括按废物种类分类、确保适当存放废物、为废物提供贮器、确保废物由持牌收集者收集及保存收集服务记录。任何人违反上述任何职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000.00令吉的罚款。
我们的马来西亚子公司已采取措施,确保遵守SWPCM2007的规定以及根据该规定制定的所有规定。
有关雇佣事宜的规例
1955年《就业法》
1955年《就业法》(“EA1955”)是关于劳工问题的主要立法,规定了最低工作要求和就业福利,例如最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休假权利、生育保护、性骚扰保护和解雇福利。1955年法案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联邦领土,适用于所有签订服务合同的雇员。然而,每月收入超过4,000令吉的雇员应被排除在EA1955下有关休息日工作、加班费、法定轮班津贴、公共假日工作以及法定解雇和裁员福利的规定之外。
根据EA1955规定,如果雇佣合同中包含的条款与EA1955规定的条款不一致,雇员应享有更优惠的条款。尽管如此,对不一致感到委屈的员工可能会向劳工局局长提出不遵守EA1955标准的投诉。
任何人根据或违反EA1955的任何条文或根据该等条文订立的任何规例、命令或其他附属法例而犯下罪行,而对此并无任何惩罚,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0令吉的罚款。凡法人团体已犯罪行,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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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时身为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或其他类似人员的人,须被视为已犯该罪行,并可在与法人团体相同的法律程序中被连带或个别起诉。
1967年《劳资关系法》
1967年《劳资关系法》(“IRA1967”)旨在促进和维护工业和谐,并规定规范雇主和工人及其工会之间的关系,防止和解决因其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分歧或争端,一般是为了处理贸易争端。与贸易争端有关的事项,包括建设性解雇和裁员,可由人力资源部部长提交工业法院。根据IRA1967,雇主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和借口的情况下终止雇员的雇用,无论雇用条款中有何明文规定。劳动者认为被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无正当理由通知解雇的,劳动者可以在通知期限内随时提出申述,但不得迟于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天。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案》(“EPFA 1991”)规定雇主和雇员有向雇员公积金供款的法定义务,该基金本质上是作为雇员退休储蓄计划和为退休目的管理储蓄而建立的基金。根据EPFA 1991第43(1)条,雇员及其雇主必须按EPFA附表3分别规定的费率按月缴纳工资金额。任何雇主如不向该雇员个人的帐户缴付所需的供款,将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处。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向雇员公积金作出规定的供款,我们遵守EPFA 1991及根据其作出的所有规定。
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
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ESSA 1969”)的实施旨在为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保护,使其在发生残疾、残疾或就业伤害时免受经济和社会困境的影响。
1969年法案下的社会保障计划由社会保障组织(“SOCSO”)管理,由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缴款提供资金。所有雇员,在SOCSO法案适用的行业都需要投保。雇主有义务按1969年ESSA附表3中规定的费率向SOCSO支付供款(雇主的供款和雇员的供款)。
根据1969年ESSA,任何人作为雇主,如没有缴付根据1969年ESSA有责任就任何雇员或代表任何雇员缴付的任何供款,可处以长达2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10,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根据1969年度的ESSA作出规定的贡献,并且我们遵守了1969年度的ESSA及其项下作出的所有规定。
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
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EISA 2017”)规定建立由SOCSO管理的就业保险制度(“EIS”),以便在失业时为参保人提供一定的福利和再就业安置计划,这将促进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EISA 2017适用行业的所有雇员都应由雇主进行登记和投保。根据2017年EISA,雇主和雇员(从18岁到59岁)都必须按照附表2中规定的基于雇员每月工资金额的费率向EIS供款,但须经部长修订。年满60岁的雇员,或年满57岁且在年满57岁之前从未根据EISA 2017缴款的雇员,可免于此项保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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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认为失业之日起60日内,应当向SOCSO提出领取不超过6个月福利的申请。在考虑是否满足供款资格条件(其满足取决于过去的索赔和在失业之前作出的供款的数量)后,对于被保险人的福利索赔,SOCSO可以批准或拒绝该福利索赔。
2022年最低工资令
根据2022年最低工资令,雇员的最低工资为每月1,500令吉。根据《2011年全国工资协商委员会法案》,不遵守最低工资要求可能会导致雇主对每位雇员处以不超过10,000令吉的罚款。如雇主是法人团体,则任何人如在犯法时曾是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可在与该法人团体的同一法律程序中被个别或联合指控,而如该法人团体被发现犯有该罪行,则须当作已犯该罪行,除非经考虑到其以该身份的职能性质和所有情况,他证明该罪行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下的,同意或纵容;以及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尽职调查,以防止犯罪。
马来西亚法院还可以命令雇主向每位雇员支付法定最低工资与雇主支付给雇员的雇员基本工资之间的差额,包括未清差额。
与外汇规则有关的条例
2013年金融服务法
马来西亚的外汇管制制度受《2013年金融服务法》(“FSA 2013”)监管。FSA 2013规定了未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BNM”)批准而禁止的交易清单,并对涉及马来西亚居民和非居民的国内和国际交易进行监管。国银所发布的外汇政策通知(“FEP通知”)进一步规定了国银所禁止的交易和方向的要求、限制和批准条件。
根据FSA2013和FPE通知,马来西亚居民之间支付的所有款项必须以马来西亚林吉特支付,但有有限的例外情况和根据FEP通知获得的批准,而马来西亚居民和非居民之间支付的款项可以(i)以马来西亚林吉特支付,如果用于规定的目的(其中包括直系亲属之间的任何目的、在马来西亚赚取的收入或支出或在马来西亚结算货物或服务贸易),或(ii)以外币(以色列货币除外),如果出于受FEP通知规定的某些禁止的任何目的。另一方面,允许非居民出于任何目的在马来西亚以外币(以色列货币除外)付款或收款。非居民也被允许汇回撤资收益、利润、股息或在马来西亚的任何投资产生的任何收入,前提是汇回以外币(以色列货币除外)并按照FEP通知进行。任何人如不遵从国阵的任何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不超过50,0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除非合同承诺另有限制,并受适用法律约束,我们的马来西亚子公司可以自由地以外币向我们分配股息,而无需事先寻求国行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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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列出有关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
以下人士为我们的执行管理层及董事会成员。
| 姓名 |
年龄 |
职位(s) |
||
| 李生智 |
40 |
首席执行官、董事、董事会主席 |
||
| 见贤成 |
32 |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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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en Chiet Chai |
57 |
非执行董事 |
||
| 马可·巴卡内罗 |
62 |
独立董事提名人* |
||
| 新萧坤 |
71 |
独立董事提名人* |
||
| Baharin Bin Din |
60 |
独立董事提名人* |
____________
*该等人士将于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后成为公司董事。
以下是我们每一位执行官和董事的简介:
Lee Seng Chi先生自2023年7月1日起担任方正集团首席执行官,自2023年6月1日起担任方正集团董事、董事会主席。Lee先生于2021年创立了我们的子公司Founder Energy(Malaysia),并自成立以来担任其执行董事。Lee先生于2006年开始了他在工程和太阳能行业的职业生涯,曾在多家工程公司担任高级领导职务。在方正能源(马来西亚)成立之前,Lee先生担任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的首席执行官。Bhd.(“Solar Bina”),一家位于马来西亚的太阳能光伏建筑公司,2015年至2021年。在加入Solar Bina之前,Lee先生曾在Micron(M)Sdn担任多个职位。马来西亚工业机械公司Bhd.(简称“美光”),2010年至2013年。Lee先生的职业生涯始于美光,担任高级销售和营销工程师,负责菲律宾扩张,随后被提升为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太阳能市场扩张的运营经理。此前,Lee先生的工程生涯始于一家半导体公司,即德州仪器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Bhd.担任产品测试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2006年至2010年。Lee先生在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获得电子学工程学士学位。Lee Seng Chi先生因其在工程和太阳能行业的丰富经验,包括担任高级领导职务和创立我们的运营子公司Founder Energy(Malaysia)而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See Sian Seong先生自2023年7月1日起担任方正集团首席财务官。See先生自2021年起任职于我们的子公司Founder Energy(Malaysia),担任财务负责人。在此之前,Mr. See曾担任Mattan Engineering Sdn.的财务副总裁。Bhd.(“Matan”),一家专门从事可再生能源的马来西亚公司。自2016年加入Mattan以来,See先生担任的职务责任越来越大,他最初在Mattan开始担任财务总监。在加入Mattan之前,See先生曾于2011年至2016年担任BDO PLT的审计主管。Mr. See holds the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from the Institute Charted Accountant England and Wales,ICAEW from Sunway University,Malaysia。
Thien Chiet Chai先生自2023年6月1日起担任方正集团非执行董事。天先生自2021年起任职于我司子公司方正能源(马来西亚),担任董事。自2018年以来,Thien先生还担任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RL”)的执行董事,该公司是一家马来西亚公开上市的石油和天然气(O & G)和可再生能源公司。Thien先生在管理油气和可再生能源业务方面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在RL任职期间,Thien先生负责通过实施业务和扩张战略来发展价值观。在加入RL之前,Thien先生曾在哈里伯顿美国能源服务(M)Sdn担任东南亚区域经理一职。有限公司。Thien先生获得马来西亚SEGI学院的商业和管理文凭,并拥有澳大利亚阳光海岸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Thien Chiet Chai先生因其在管理石油和天然气及可再生能源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包括担任一家公开上市的可再生能源公司的执行董事,以及其在商业和管理方面的教育背景,而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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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后,Marco Baccanello先生将担任方正集团的独立董事。Baccanello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企业财务主管,在为在广泛行业运营的公司提供咨询方面具有专长,特别是在技术领域,在早期到后期融资、增长战略和战略处置、重组和收购方面。此外,他在为纳斯达克和国际交易所的公司准备上市和首次公开募股文件方面有经验,重点是资金要求和监管备案。Baccanello先生还为多种数字机会制定了收购和营销策略,专注于发布到应用商店的内容,包括技术和游戏领域快速增长的数字业务。从2016年至今,Baccanello先生一直是企业发展团队的成员,负责领导和管理业务计划开发。在担任该职务之前,他于2010年至2016年担任PlayJam的首席财务官,在那里他计划、实施和管理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业务规划、预算编制、预测和谈判。Baccanello先生作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前特许会计师和一家私募股权公司董事的经验,特别是他在管理服务、媒体和技术行业内的增长业务方面的专长,使他成为我们董事会任职的合格董事。Baccanello先生在南安普顿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自本招募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后,Sin Siew Kuen女士将担任方正集团的独立董事。Sin女士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在马来西亚为产权转让、公司、保险和家庭法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方面拥有超过40年的法律经验。Sin女士在多家律师事务所开始了她的法律生涯,并于1988年创立了Messrs Sin & Associates。此外,Sin女士在2005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马来西亚住房和开发商部设立的购房者法庭庭长,负责处理购房者对开发商延迟交付和有缺陷的工艺索赔的问题。Sin女士还担任马来西亚律师协会产权转让业务委员会成员十多年。Sin女士于1976年在新加坡国立大学获得法律学位,并于1976年被马来西亚律师协会录取为辩护律师和律师,并于1991年被新加坡最高法院录取。她还是英国特许保险协会和马来西亚保险协会的协理。
Baharin Bin Din先生将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后担任方正集团的独立董事。Baharin先生曾于2012年1月至2024年2月在马来西亚最大的公用事业公司Tenaga Nasional Berhad(“TNB”)担任多个职位,包括2012年1月至2018年7月的分销副总裁、2018年8月至2021年2月的首席分销网络官以及2021年3月至2024年2月的首席执行官。在TNB任职之前,Baharin先生是Sabah Electricity Sdn的董事总经理。Bhd.于2007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负责公司的整体业务和技术绩效。自2024年3月起,他担任马来西亚上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司MN Holding Berhad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长。1988年1月至1989年12月,Baharin先生在马来西亚能源、电信和邮政部担任沙巴州电气检查局局长,并于1990年1月至1990年8月继续在彭亨州该部担任同样职务。此外,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他担任马来西亚国立天永大学的兼职教授。Baharin先生是一名经认证的专业工程师,于1993年获得马来西亚工程师委员会的认可,一名经认证的合格工程师,于1996年获得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的认可,以及一名经认证的服务工程师,也于2000年获得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的认可。此外,自1991年以来,他一直是马来西亚工程师学会的成员。Baharin先生于1985年在美国纽约州锡拉丘兹大学获得电气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05年在Tenaga Nasional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除非我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另有决定,我们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而确切的董事人数将由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董事可以通过普通决议任命,也可以由董事任命。任何董事的委任,可根据本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书面协议(如有)中有关董事将在下一次或其后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自动退任(除非他已提前退任)的条款,或在任何特定事件时或在任何特定时期后自动退任(如有),但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会隐含该条款。预期每名董事,不论是以普通决议或由董事委任,均按董事任期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委任董事继任人或董事再获委任为止的条款委任,除非该董事较早时已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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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更多信息,请参阅“股份说明——董事。”
家庭关系
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都没有S-K条例第401项所定义的家庭关系。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我们的三位独立董事Marco Baccanello、Sin Siew Kuan和Baharin Bin Din满足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的“独立性”要求。
董事的职责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在普通法和法规中都负有受托责任,包括诚实、善意并以我们的最佳利益为目标行事的法定义务。我们的董事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也有义务行使一个合理的董事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同时考虑到但不限于公司的性质、决定的性质和董事的地位以及他所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在行使董事权力时,董事必须出于适当目的行使其权力,不得以违反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方式行事或同意公司行事。有关我们的董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下的受托责任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股份说明——公司法的差异”。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有权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任命主席团成员并确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行使公司借款权力,抵押公司财产;
•维护或登记公司的抵押、押记或其他产权负担登记册;
•授权在认为可取的情况下向宗教、慈善、公共或其他团体、俱乐部、基金或协会支付捐款;和
•代表公司执行支票、本票、其他票据。
一名董事在知悉他们对公司订立或将订立的交易拥有权益的事实后,必须立即向所有其他董事披露该权益。在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的前提下,董事不得因该董事的职务而就从该交易中获得或产生的任何薪酬、利润或其他利益向公司负责,且任何此类交易均不得因董事在该交易中拥有权益或从中获得任何薪酬、利润或其他利益而承担责任予以撤销。
只有在提请每一位董事注意时才进行披露。董事披露他们是另一指定实体或其他个人的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受托人,或与该实体或个人有受托关系,并将被视为在任何交易中拥有权益,而该交易可能在该权益入账或披露日期后与公司或该董事订立,则是与该交易有关的充分权益披露。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每名董事一般任期一年,但须遵守董事要约函中的终止和辞职条款,或直至一名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我们所有的执行官都是由我们的董事会任命并酌情任职的。
如(i)该董事任期届满且该董事未获连任或重新委任,(ii)该董事以书面通知公司而辞职,(iii)该董事去世或进入破产、清算或任何类似程序,(iv)该董事变得精神不健全或精神或身体上无法担任董事,(v)该董事被法律禁止或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vi)该董事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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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资不抵债或与董事的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或(vii)董事因股东决议或董事决议而被免职(为此目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第114条(罢免董事)不适用于公司)。
董事辞职的,辞职按向公司发出的书面辞职通知规定的时间生效,如未规定时间,则自公司收到辞职通知时起生效。
资质
目前没有董事的持股资格,尽管董事的持股资格可能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确定。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雇佣协议(其表格作为本招募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10.1提交),我们同意无限期地雇用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直到我们或我们的执行官通过提前六(6)个月的书面通知或六(6)个月的薪水代替通知而终止雇佣。每位执行官同意在雇佣协议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地持有任何机密信息,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向任何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披露任何机密信息。
我们亦会与每名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执行官和董事支付了总计932,458.90令吉(211,298.19美元)的薪酬。我们的非雇员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任何服务合约,就终止委任时的福利作出规定。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法律要求我们的马来西亚子公司为其法定福利提供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某些百分比的供款。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马来西亚附属公司已为该雇员的法定福利作出规定的供款,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高管薪酬相关内幕参与
我们的董事会从公司成立之初就一直在做出有关高管薪酬的所有决定。成立后,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就高管薪酬做出决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在符合公司章程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规定下,我们的董事可通过董事决议委任任何人以任何条款及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期间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副总裁、秘书和财务主管)。任何人可同时担任多个职位,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委员会,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按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条款组成和/或委任任何人(包括一名董事)为公司的代理人,并按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条款将其权力转授予该代理人。
董事不能将以下权力转授予委员会:(i)修订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ii)指定其下属小组委员会以外的董事委员会,(iii)将权力转授予其下属小组委员会以外的董事委员会,(iv)委任或罢免董事或代理人,(v)批准合并、合并或安排计划,或(vi)作出偿付能力声明或批准清算计划。
我们计划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独立董事将在每个委员会任职。我们将通过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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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由我们的三位独立董事组成,Marco Baccanello、Sin Siew Kuen和Baharin Bin Din。Marco Baccanello将担任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确定,我们的每一位独立董事也满足《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的董事会还确定,Marco Baccanello符合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或具备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含义内的财务复杂性。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任命独立审计员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员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由我们的三位独立董事组成,Marco Baccanello,Sin Siew Kuen和Baharin Bin Din。Sin Siew Kuen will be the chairman of our compensation committee.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由Sin Siew Kuen担任主席。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审查和批准我们最高级执行官的总薪酬方案;
•批准和监督除最高级执行官之外的我们高管的总薪酬方案;
•审查并向董事会建议有关我们董事的薪酬;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长期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
•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和
•审查计划或类似安排、年度奖金、员工养老金和福利福利计划。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由我们的三位独立董事组成,Marco Baccanello、Sin Siew Kuen和Baharin Bin Din。Baharin Bin Din将担任我们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席。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确定和推荐被提名人,以供任命或重新任命为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或为填补任何空缺而任命;
•根据独立性、年龄、技能、经验和向我们提供服务的特点,每年与我们的董事会一起审查其目前的构成;
•确定并向我们的董事会推荐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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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纠正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我们的董事会将采用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该准则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99.1提交,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一部分,适用于我们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我们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前在我们的网站上公开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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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根据《交易法》规则13d-3的含义,我们的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并经调整以反映此次发行中发售的普通股的出售情况: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除下述情况外,根据适用的社区财产法,表中所列人员对显示为他们实益拥有的所有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本次发行前各上市公司实益拥有权的百分比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发行的15,700,000股普通股。每名上市人士在本次发行后的实益拥有权百分比,如承销商未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则以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后已发行在外的18,200,000股普通股为基础;如承销商全额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则以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后已发行在外的18,575,000股普通股为基础。
有关实益拥有权的信息已由我们普通股5%或以上的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益拥有人提供。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确定的,通常要求任何此类人员在证券方面拥有投票权或投资权。在计算下列人员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该人员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每个此类人员持有的可在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60天内行使或可转换的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包括优先股)的基础普通股被视为已发行,但在计算任何其他人员的所有权百分比时不被视为已发行。截至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们有7名在册股东,均不在美国。我们将被要求在收盘时至少有300名非限制性整数位股东,以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
| 普通股 |
普通股 |
普通股 |
|||||||||||||
| 数 |
百分比 |
数 |
百分比 |
数 |
百分比 |
||||||||||
| 董事和执行官(1): |
|
|
|
||||||||||||
| 李生智 |
5,175,954 |
32.97 |
% |
5,175,954 |
28.44 |
% |
5,175,954 |
27.87 |
% |
||||||
| 见贤成 |
157,000 |
1.00 |
% |
157,000 |
0.86 |
% |
157,000 |
0.85 |
% |
||||||
| Thien Chiet Chai(3) |
— |
— |
|
— |
— |
|
— |
— |
|
||||||
| 马可·巴卡内罗 |
— |
— |
|
— |
— |
|
— |
— |
|
||||||
| 新萧坤 |
— |
— |
|
— |
— |
|
— |
— |
|
||||||
| Baharin Bin Di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群体(七人): |
5,332,954 |
33.97 |
% |
5,332,954 |
29.30 |
% |
5,332,954 |
28.72 |
% |
||||||
|
|
|
|
|||||||||||||
| 5%股东: |
|
|
|
||||||||||||
| 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2) |
8,007,000 |
51.00 |
% |
8,007,000 |
43.99 |
% |
8,007,000 |
43.11 |
% |
||||||
| 李生智 |
5,175,954 |
32.97 |
% |
5,175,954 |
28.44 |
% |
5,175,954 |
27.87 |
% |
||||||
| CNP股权有限公司(4) |
1,200,000 |
7.10 |
% |
1,200,000 |
6.19 |
% |
1,200,000 |
6.07 |
% |
||||||
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1)除另有说明外,每人的营业地址为No.17,Jalan Astana 1B,Bandar Bukit Raja,41050 Klang,Selangor Darul Ehsan,Malaysia。
(2)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市场上市。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的营业地址为E-33-01,Menara SUEZCAP 2,KL Gateway,No. 2,Jalan Kerinchi,Gerbang Kerinchi Lestari,59200 Kuala Lumpur,Malaysia。截至2024年7月23日,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59.39 %的股权由公众持有,其20.58%的股权由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持有,其5.74%的股权由Thien Chiet Chai持有。此外,截至2024年7月23日及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Thien Chiet Chai分别持有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的43.75%股权。Thien Chiet Chai也担任
89
担任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和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的董事。下图显示截至2024年7月23日Founder Group Limited、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和Thien Chiet Chai之间的所有权权益。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和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各自由各自的董事会最终控制。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董事会由Thien Chiet Chai、Dato’Wan Hassan Bin Mohd Jamil、Siti Zurina Binti Sabarudin、Datuk Tai Hee、Ahmad Rizal Bin Abdul Rahman和Elain Binti Lockman等六名董事组成;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董事会由Thien Chiet Chai、Dato’Wan Hassan Bin Mohd Jamil和Mad Haimi Bin Abu Hassan等三名董事组成。除在我公司担任非执行董事的Thien Chiet Chai外,上述个人均不是公司的关联方。

(3)截至2024年7月23日,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 59.39%的股权由公众股东持有,其20.58%的股权由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持有,其5.74%的股权由Thien Chiet Chai持有。此外,Thien Chiet Chai分别于2024年7月23日及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持有/持有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 43.75%的股权。Thien Chiet Chai还担任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和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的董事。然而,Thien Chiet Chai并不持有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和Reservoir Link Holdings Sdn Bhd.的控股权益,因此,他不被视为持有Founder Group Limited的任何股权。
(4)于2024年4月3日,我们向CNP Equity Limite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1,200,000股普通股,作为对价,由CNP Equity Limited提供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某些咨询服务。该认股权证可自2024年4月3日起行使,并将于2028年7月1日到期,条件是在行使时,方正集团的普通股在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该行使已获得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股东的批准。行使价为每股2.00美元。CNP Equity Limited由Chuah Hoon Hong拥有100%权益。CNP Equity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c/o 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Wickhams Cay II,Road Town,Tortola,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5)该百分比是根据已发行在外的16,900,000股普通股计算的,假设CNP Equity Limited全额行使认股权证。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已发行普通股均未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90
就业协议
见“管理——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
| 关联方名称 |
与我们的关系 |
|
| 太阳能Bina工程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由我们的行政总裁兼董事Lee Seng Chi先生控制的实体 |
|
| 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 |
我们最大的股东 |
|
| 水库联络线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控制的实体。 |
|
| Reservoir Link Renewable Sdn。有限公司。 |
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控制的实体。 |
|
| 李生智 |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 |
|
| RL Sunseap Energy Sdn。有限公司。 |
与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的相关公司。 |
|
| Thien Chiet Chai |
我们若干关联方的董事,包括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Reservoir Link Renewable Sdn。Bhd.和RL Sunseap Energy Sdn。有限公司。 |
我们在2021财年、2022财年、2023财年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与关联方进行了以下重大交易:
| 会计年度 |
会计年度 |
会计年度 |
会计年度 |
1月1日, |
|||||||||||
| RM |
RM |
美元 |
RM |
RM |
|||||||||||
| 与关联公司的交易 |
|
|
|
|
|
||||||||||
| 太阳能Bina工程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
| 采购 |
973,765 |
|
826 |
|
187 |
|
— |
|
— |
|
|||||
| 购买厂房和设备 |
491,525 |
|
— |
|
— |
|
— |
|
— |
|
|||||
| 销售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服务 |
(22,886,535 |
) |
(4,409,991 |
) |
(999,318 |
) |
(1,697,072 |
) |
(74,034 |
) |
|||||
| 应收工作人员借调 |
(188,329 |
) |
— |
|
— |
|
— |
|
— |
|
|||||
| 借调工作人员收益 |
(9,4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 |
|
|
|
|
|
||||||||||
| 预付款 |
— |
|
2,000,000 |
|
453,206 |
|
500,000 |
|
— |
|
|||||
| 费用充值 |
— |
|
(71,352 |
) |
(16,169 |
) |
92,383 |
|
47,734 |
|
|||||
| 收取的利息 |
— |
|
105,060 |
|
23,807 |
|
185,515 |
|
90,097 |
|
|||||
| 管理费 |
— |
|
98,757 |
|
22,379 |
|
102,109 |
|
56,441 |
|
|||||
| 销售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服务 |
— |
|
— |
|
— |
|
— |
|
(138,170 |
) |
|||||
| 水库联络线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
| 费用充值 |
|
152,507 |
|
34,558 |
|
132,880 |
|
(26,583 |
) |
||||||
|
|
|
|
|
|
|||||||||||
| 李生智 |
|
|
|
|
|
||||||||||
| 租金支出 |
51,000 |
|
102,000 |
|
23,114 |
|
126,000 |
|
75,000 |
|
|||||
|
|
|
|
|
|
|||||||||||
| RL Sunseap Energy Sdn。有限公司。 |
|
|
|
|
|
||||||||||
| 销售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服务 |
— |
|
(4,050,456 |
) |
(917,846 |
) |
(2,033,049 |
) |
(331,427 |
) |
|||||
|
|
|
|
|
|
|||||||||||
| Reservoir Link Renewable Sdn Bhd。 |
|
|
|
|
|
||||||||||
| 销售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服务 |
— |
|
— |
|
— |
|
(1,040,060 |
) |
145,493 |
|
|||||
91
关联交易主要来源于销售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服务、充值费用、收取垫款利息及管理费。
2021财年,与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的重大关联交易。Bhd.是由于通过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获得的合同。Bhd.用于供应安装结构,其中客户无法从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更新合同。Bhd.到我们公司。
2022财年,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和Reservoir Link Sdn.收取的费用、利息和管理费的充值。Bhd.表示代表公司支付的费用以及为垫付给公司的资金收取的利息。
在2022和2023财年,该公司被RL Sunseap Energy Sdn.任命为承包商。Bhd.用于销售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服务。
2023财年,公司被Reservoir Link Renewable Sdn.任命为承包商。Bhd.用于销售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服务。
92
93
选举董事(累积投票权)
根据英国维尔京法律,没有任何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为选举我们的董事而创建累积投票权。我们的备忘录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
股东大会
根据我们的备忘录及章程细则,任何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副本,须于建议的会议日期前不少于七日发给于通知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人士及我们的董事。我们的董事会可应持有至少三分之一我们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召集股东大会。此外,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有权就会议将审议的事项投票的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份已同意会议的短期通知,或所有持有有权就会议将审议的全部或任何事项投票的股份的成员已放弃通知和出席会议,则可被视为构成为此目的的放弃。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如有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代表超过二分之一的已发行股份,有权就将在会议上审议的决议投票,则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将达到。这种法定人数可以只由一个股东或代理人代表。会议开始时间两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经股东要求,会议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应延期至下一个营业日,如代表不少于普通股或有权就会议将审议的事项投票的每类股份的三分之一票数的股东在延期会议开始时间两小时内出席,则将达到法定出席人数。否则,会议将解散。任何股东大会除非在开始营业时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办理任何业务。如果出席,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将是主持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如果我们的董事会主席没有出席,或者没有这样的主席,那么出席的成员应当选择一位股东代理主持股东大会。如果股东因任何原因不能选择主席,则应由代表以代理人方式出席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最多的人担任主席,否则应由年龄最大的个人会员或会员代表担任主席。
为股东的法团,如由获其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决议授权的正式授权代表代表出席,则就我们的备忘录及章程细则而言,须视为亲自出席。这名获正式授权的代表有权代表他所代表的法团行使与该法团如果是我们的个人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力相同的权力。
董事会议
我们的业务和事务由我们的董事会管理,他们将通过对董事的决议进行投票来做出决定。我们的董事可自由在董事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外举行会议。董事召开董事会议,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凡有权就会议将予审议的事项投票的所有董事均已放弃通知出席会议,则可在短时间内召集董事会议,并须当作为此目的而构成放弃出席会议(除非该董事在会议之前或会议上以书面反对)。在任何董事会议上,出席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即达到法定人数,除非只有两名董事,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人数为两名。董事在会议上可能采取的行动,也可以通过董事过半数书面同意的董事决议采取。
保护小股东与股东诉讼
我们权利的执行通常将是我们董事的事情。然而,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如果董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的职责,股东可能有权向我们寻求某些补救措施。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B条,如果一家公司或一家公司的董事从事、提议从事或已经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该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规定的行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应该公司股东或董事的申请,作出命令,指示该公司或董事遵守或限制该公司或董事从事
94
在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备忘录或条款的行为中。此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第184I条,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公司事务已经、正在或很可能以某种方式进行,或者公司的任何行为已经或很可能以这种身份对他具有压迫性、不公平的歧视或不公平的损害,可以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一项命令,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该命令可以,要求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向股东支付赔偿(以及其他各种潜在的命令和补救措施)。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G条,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提起诉讼,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作为股东对其所承担的义务。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C条,在某些情况下,股东还可以在获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干预某一事项。这种行动被称为派生行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只能在以下情况适用的情况下才允许提起派生诉讼:(i)公司不打算提起、勤勉地继续或抗辩或中止诉讼;或(ii)不将诉讼的进行留给董事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符合公司的利益。
在考虑是否准予许可时,BVI法院还被要求考虑以下事项:股东是否善意行事;派生诉讼是否符合公司利益,同时考虑到董事对商业事项的意见;诉讼程序是否可能成功;与可能获得的救济有关的诉讼费用;以及是否有替代补救措施。
公司的任何股东可以根据《破产法》向BVI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则可以为公司指定清算人。
一般来说,BVI公司的股东对BVI公司提出的任何其他索赔必须基于BVI适用的一般合同法或侵权法或BVI法案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确立的他们作为股东的个人权利。还有可能援引的保护股东的普通法权利,主要源自英国普通法。根据被称为Foss诉Harbottle案规则的一般英国公司法,法院一般会拒绝在少数股东的坚持下干预公司的管理,这些股东对多数或董事会处理公司事务表示不满。然而,每个股东都有权寻求让公司的事务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组成文件妥善进行。因此,如果控制公司的人一直无视公司法的要求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那么法院可以给予救济。一般来说,法院可以介入的领域有:公司正在或提议违法或超越其权限范围的行为;被投诉的行为,虽然没有超出权限范围,但只有在获得超过实际获得的票数的正式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原告股东的个人权利已经受到侵犯或即将受到侵犯;或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实施“对少数人的欺诈”。
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们的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并无适用于我们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股份转让
在遵守我们的备忘录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证券法的限制下,如果转让是根据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要求或由我们的证券上市的任何公认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由转让方签署并载有受让方的名称和地址的书面转让文书或无需书面转让文书的方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不得决议拒绝或延迟任何普通股的转让,除非该股东未能支付与此相关的到期金额。
95
清算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以及我们的备忘录和条款的许可,如果我们的资产超过我们的负债并且我们能够在债务到期时支付我们的债务,我们可能会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XII部分通过董事决议和股东决议自愿清算。根据《破产法》的条款,在我们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我们也可能被清盘。
倘我们清盘,而可供我们股东之间分配的资产足以偿还就紧接清盘前的股份发行而向我们支付的所有款项,则超出部分须分别按其所持股份在紧接清盘前已缴付的金额的比例在该等股东之间按同等比例分配。如果我们清盘,而可供股东分配的资产本身不足以偿还因发行股份而向我们支付的全部款项,则应分配该等资产,以便在最大可能的情况下,由股东分别按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紧接清盘前已支付的金额的比例承担亏损。如果我们被清盘,我们指定的清算人可以根据BVI法案,在我们的股东之间以实物或实物形式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无论它们是否由同类财产组成),并可以为此目的在任何要分割的财产上设定清算人认为公平的价值,并可以决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这种分割。
追讨股份及没收股份
我们的董事会可根据发行该等股份时订立的条款或另有约定,在至少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前14天送达该等股东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股份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人的选择,以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股票,但须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我们的证券上市的任何公认证券交易所不时施加的任何适用要求。
股份变动权
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定的情况下,只有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50%以上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根据该类别已发行股份50%以上的持有人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或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50%以上的持有人以股东的书面决议批准,方可更改。
我们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数目及已发行的股份数目变动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我们的备忘录和条款,我们可能会不时通过我们的董事会决议或成员决议(视情况而定):
•修订我们的备忘录,增加或减少我们被授权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数量;
•将我们授权和已发行的普通股划分为更多数量的普通股;
•将我们授权和已发行的普通股合并为数量较少的普通股;和
•创建具有优先权的新类别股份将由董事会决议确定,以修订备忘录和章程细则,以在授权时创建具有此类优先权的新类别股份。
96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一般公众成员在支付象征性费用后,可获得公司事务注册处处长办公室提供的公司公共记录副本,其中将包括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其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经任何修订)以及迄今为止支付的许可费记录,如果公司选择提交此类注册,还将披露任何解散条款、合并条款和收费登记册。
我们的会员亦有权在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后,查阅(i)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ii)会员名册,(iii)董事名册,以及(iv)会员及该会员为其会员的该类会员的会议及决议记录,并复印及摘录上述(i)至(iv)所提述的文件及纪录。然而,我们的董事如信纳容许会员查阅任何文件,或上述(ii)至(iv)所指明的文件的一部分,将有悖于公司的利益,可拒绝准许会员查阅该文件或限制查阅该文件,包括限制制作复制件或摘录或记录。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如果公司未能或拒绝允许成员检查文件或允许成员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检查文件,则该成员可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命令,允许他检查文件或不受限制地检查文件。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
我们的备忘录和条款没有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备忘录和条款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增发股份
我们的备忘录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的决定不时从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中发行额外股份,在可用的范围内。
对某些行动的专属管辖权
我们的条款规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非我们的董事会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将拥有专属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
(i)因我们的备忘录和/或条款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诉讼、诉讼、程序、争议或任何类型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抵销和反索赔的索赔以及因以下原因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诉讼、诉讼、程序、争议或任何类型的索赔:(x)我们的备忘录和/或条款的设定、有效性、效力、解释、履行或不履行,或由我们的备忘录和/或条款建立的法律关系;或(y)因我们的备忘录和/或条款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或者
(ii)任何争议、诉讼、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或以我们的名义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或提出派生诉讼的任何许可申请)、诉讼、争议或与我们、我们的董事会、高级职员、管理层或股东有关或相关的任何类型的索赔,这些纠纷、诉讼、争议或索赔由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破产法》、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任何其他法规、规则或普通法引起或相关,影响我们、我们的股东和/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或其中任何一方)之间的任何关系或由此确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该法第六部分和XI部分的第3部分以及《破产法》第162(1)(b)条,以及公司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承担的信托或其他义务)。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非我们的董事会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将是解决任何声称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产生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唯一法院。
97
尽管如此,我们注意到,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不能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交易法》第27条对为执行《交易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而提起的所有诉讼建立了专属的联邦管辖权,《证券法》第22条对为执行《证券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而提起的所有诉讼建立了联邦和州法院的并行管辖权。因此,专属管辖权条款不会排除或收缩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或根据其颁布的相应规则和条例提起的诉讼的专属联邦或并行管辖权的范围。
尽管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使我们受益,因为它提供了BVI法律在其适用的诉讼类型中的适用日益一致,但该规定可能会产生阻止对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诉讼的效果,或限制投资者在他们认为有利的司法法院提起索赔的能力。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公司章程中的专属管辖权条款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股东就与我们或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的纠纷获得有利的司法论坛的能力。”
公司法的差异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影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如我们和我们的股东的法律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不同。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条款与适用于根据美国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根据《公司法》第170条进行合并或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组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为了合并或合并,那么(其中包括)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该计划必须得到股东决议的授权。
虽然董事即使在合并或合并中拥有利益,也可以对合并或合并的计划进行投票,但该董事在知悉该董事在合并或合并中拥有利益的事实后,必须立即向公司所有其他董事披露该利益。
本公司订立的一项由董事拥有权益的交易(包括合并或合并)可由我们作废,除非该董事的权益(a)在交易前已向董事会披露,或(b)该交易是(i)董事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及(ii)该交易是在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并按通常条款及条件进行。
尽管有上述情况,如股东知悉有关权益的重大事实并批准或批准该权益,或公司就该交易获得公允价值,则公司订立的交易不可撤销。
如果合并或合并的计划包含任何条款,如果作为对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修订提出,他们将有权作为一个类别或系列对拟议的修订进行投票,则在其他情况下无权就合并或合并进行投票的股东仍可获得投票权。无论如何,无论是否有权在为批准合并或合并方案而召开的会议上投票,都必须给所有股东一份合并或合并方案的副本。
组成公司的股东不需要获得存续或合并公司的股份,但可以获得存续或合并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证券、其他资产或其组合。此外,一个类别或系列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可能会转换为一种资产,而同一类别或系列的其他股份可能会获得另一种资产。因此,并非一个类别或系列的所有股票都必须获得相同种类的对价。
合并或合并计划经董事批准并经股东决议授权后,合并或合并条款由各公司执行,并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处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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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对强制赎回其股份、一项安排(如果法院允许)、一项合并(除非该股东在合并前是存续公司的股东,且在合并后继续持有相同或相似的股份)或合并提出异议。适当行使异议权的股东有权获得与其股票公允价值相等的现金支付。
对合并、合并持异议的股东,在股东对合并、合并事项进行表决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合并、合并事项提出异议,但未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的除外。如果合并或合并获得股东批准,公司必须在20天内向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位股东发出这一事实的通知。然后,这些股东有20天的时间以《公司法》规定的形式向公司提供书面选举,以反对合并或合并,前提是在合并的情况下,这20天从合并计划交付给股东时开始。
在发出其选择异议的通知后,股东不再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但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的报酬。因此,尽管他有异议,合并或合并仍可按正常过程进行。
自异议选举通知书送达与合并或合并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之日起七日内,存续或合并公司须向各异议股东提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股份公允价值的特定每股价格收购其股份。然后,公司和股东有30天的时间来商定价格。如果公司和股东在30天内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那么公司和股东应在30天期限届满后的20天内,各自指定一名评估师,这两名评估师应指定第三名评估师。这三位评估师应确定截至股东批准交易的前一天收盘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而不考虑交易导致的任何价值变化。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每个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批准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必须载明,除其他条款外,合并条款和进行合并的方法。然后,本协议必须在每个公司的年度或特别会议上以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票获得批准,除非公司注册证书中有规定,否则无需进行类别投票。特拉华州允许合并协议包含一项条款,允许任何一家公司的董事会终止协议,尽管所有或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东或股东(1)在向国务卿提交协议之前的任何时间批准了该协议,或(2)在提交后,如果协议包含提交后生效时间,并且在生效时间之前向国务卿提交了适当的终止协议的文件。代替提交合并协议,存续公司可以提交合并证书,根据DGCL第103条执行。存续期法团亦获准修订及重述其整体注册成立证明。合并协议还可以规定,可以在向国务卿提交的协议生效之前由任一公司的董事会进行修订,即使是在股东或股东批准之后,只要在此类批准之后进行的任何修订不会对任一公司的股东或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不会改变存续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中的任何条款。如果协议在提交后但在生效前被修改,则必须向国务卿提交适当的修改。如果存续公司不是特拉华州公司,则必须同意送达强制执行该公司因合并而产生的任何义务的程序;此类义务包括消失的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强制执行评估权的任何诉讼。
提供了评估权的拟合并、并表拟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标的公司必须至少在会议召开20日前向其股东发出可获得评估权的通知。
欲行使评估权的异议股东必须(a)不对合并或合并投赞成票;(b)自提出要求之日起至适用的合并或合并生效之日止连续持有记录在案的股份。此外,异议股东必须在表决前向公司送达书面评估要求书。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将确定股份的公允价值,不包括因完成或预期合并而产生的任何价值要素,以及按确定为公允价值的金额支付的利息(如有)。在确定这种公允价值时,法院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除非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自行决定另有决定,否则从合并生效之日到判决支付之日的利息将按季度复利,并按美联储贴现率的5%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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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可以使用成文法和普通法补救措施。这些总结如下:
偏见会员
股东如认为公司的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以以下方式进行,或公司的任何作为或行为已经或可能以该身份对股东具有压迫性、不公平歧视或不公平的损害,可根据《公司法》第184I条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申请命令,要求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收购该股东的股份或向该股东支付赔偿,以规范公司事务的未来行为,修订公司的备忘录或章程细则、委任公司的接管人或清盘人、更正公司的记录,或公司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的备忘录或章程细则的任何决定或行动被撤销。
公正、公平的清盘
除上述法定补救措施外,股东还可以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提出根据《破产法》对公司进行清盘的申请,要求其指定一名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法院认为法院这样命令是公正和公平的,则法院可以为公司指定一名清算人。除特殊情况外,这种补救措施一般只有在公司已作为准合伙企业运营,且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信心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除非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赔偿条款违反公共政策或违反《公司法》,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的赔偿条款。
根据公司章程,在符合《公司法》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赔偿任何(i)因该人是或曾经是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或(ii)应公司要求担任或曾经担任另一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担任或曾经担任的人,而成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等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程序的当事人,信托或其他企业,针对在结算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判决、罚款或金额,以及与任何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有关的合理招致的费用、判决、罚款或金额。就上述情况而言,公司可代该人付款或出借资金予该人,以使该人能够支付该人在为任何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辩护时招致或将招致的任何开支。
根据《公司法》,要有权获得这项赔偿,该人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的行为,以维护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且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他们必须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与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公司的DGCL允许的相同。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我们的备忘录和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
我们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没有任何条款,专门禁止发行优先股或任何其他此类“毒丸”措施。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也没有明文禁止发行任何优先股。因此,未经普通股股东同意,董事可以发行具有可能被视为反收购特征的优先股。此外,这种股份的指定可用于与
100
是毒丸计划的计划。然而,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在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力和履行他们的职责时,必须在董事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诚实和真诚地行事。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
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
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就董事的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在普通法和法规中都负有受托责任,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出于正当目的并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诚实行事的法定义务。我们的董事也被要求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行使合理的董事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同时考虑到但不限于公司的性质、决定的性质和董事的职位以及所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在行使其权力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他们和公司的行为方式均不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股东有权就我们的董事对我们所欠的违反职责的行为寻求损害赔偿。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我们的备忘录和条款,在交易中拥有权益并已向其他董事申报该权益的公司董事可:
•(a)就与交易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
•(b)出席与交易有关的事项产生的董事会议,并为达到法定人数的目的列入出席会议的董事;
•(c)代表公司签署文件,或以董事身份做与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事情。
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如果董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的职责,股东有权向公司寻求各种补救措施。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B条,如果公司或公司董事从事或提议从事或已经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规定的行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应公司股东或董事的申请,作出命令,指示公司或董事遵守或限制公司或董事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行为。此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第184I(1)条,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的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以某种方式进行,或者公司的任何行为已经或可能以这种身份对他具有压迫性、不公平的歧视或不公平的损害,可以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一项命令,除其他外,该命令可以要求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向股东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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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规定,在符合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情况下,公司成员在会议上可能采取的行动也可以通过成员书面同意的决议采取。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股东持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30%或更多的投票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要求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确实允许董事召集这样的会议。任何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都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召开。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的备忘录和条款不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以通过股东决议被免职,无论是否有因由。董事也可以通过在为罢免董事或包括罢免董事在内的目的召开的董事会议上通过的董事决议予以罢免。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5%的个人或团体。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上市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未能明确规定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相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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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可以通过股东或董事的决议任命一名自愿清算人,前提是董事已作出偿付能力声明,即公司能够在债务到期时清偿债务,并且公司资产的价值超过其负债。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份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无论我们公司是否正在清算中,均只可经书面同意或经有权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会议上投票的人所投的多数票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而更改。为此目的,设定、指定或发行优先于现有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的优先股被视为不是对该现有类别的权利的变更,并可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董事决议进行。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通过股东决议进行修订,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可通过董事决议进行修订。修正案自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登记处登记之日起生效。
反洗钱法
为了遵守旨在防止洗钱的立法或法规,我们被要求采用和维持反洗钱程序,并可能要求订户提供证据以核实其身份。在允许的情况下,并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也可能将维护我们的反洗钱程序(包括获取尽职调查信息)委托给合适的人。
我们保留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核实订户身份的权利。如果订阅者方面延迟或未能提供核查所需的任何信息,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该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任何资金将无息退回最初借记这些资金的账户。
如果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并且在其业务过程中注意到有关该知情或怀疑的信息,则该人将被要求根据1997年《犯罪行为收益法》(经修订)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调查局报告其信仰或怀疑。此类报告不应被视为违反信任或任何成文法则或其他方式对信息披露施加的任何限制。
股份发行历史
我们于2023年5月18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为BVI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公司向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发行8,007,000股股份,占公司51%的股权,代价为8,007美元。公司于同日向Lee Seng Chi先生发行7,693,000股股份,占公司49%的股权,代价为7,693美元。2023年6月27日,Lee Seng Chi先生向5名个人合计转让2,517,046股,占公司股权的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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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并实益拥有“限制性证券”至少六个月的人将有权在任何三个月期间内出售不超过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股份数量:
•当时以普通股或其他形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的1%,在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的情况下,这将等于紧随本次发行后的约182,000股;或者
•在有关此类出售的表格144上提交通知之前的四周历周内,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表我们的关联公司出售股票的人根据第144条进行的销售也受某些形式的销售条款和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的约束。
第701条规则
一般来说,根据目前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位员工、顾问或顾问,如果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执行的补偿性股票计划或其他书面协议方面向我们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则有资格根据第144条规则转售这些普通股,但不遵守第144条中包含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然而,第701条规则的股份将继续受制于锁定安排,并且只有在锁定期届满时才有资格出售。
条例S
S条例一般规定,在离岸交易中进行的销售不受《证券法》的注册或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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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企业税务
以下对马来西亚企业所得税的简要描述旨在突出企业层面对我们收益的征税,这将影响股息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最终能够支付给我们的股东。见“股息政策”。
马来西亚所得税
马来西亚管辖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立法是《1967年所得税法》(the“ITA”)。实施和执行ITA的监管机构是马来西亚税务局(IRB)。根据ITA第3节,任何人在马来西亚境内产生或从马来西亚取得的收入,或从马来西亚境外在马来西亚收到的收入,应就每一评估年度(“YA”)征收所得税。
根据ITA第8条,如果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在马来西亚行使,则该公司是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管理和控制通常被认为是在有关公司管理和控制的董事会议召开的地点行使的。居民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率根据公司实收资本的金额及其与特定YA相关的年度销售情况而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图所示:
| 公司类型 |
应课税收入 |
税率YA2023 |
| 居民公司(下文所述公司除外) |
24% |
|
| 驻地公司: |
||
| •实收资本250万马来西亚林吉特(马币)以下,业务毛收入不超过5000万马币 |
在接下来的150,000令吉 |
15% |
| •不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家实收资本超过250万马币的公司 |
在接下来的450,000令吉 |
17% |
| •未被另一家实缴资本超过250万马币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且 |
超过 |
24% |
| •不超过20%的实收资本由外国公司或非马来西亚公民直接或间接拥有(自2024年课税年度起生效) |
||
| 非居民公司 |
24% |
根据ITA,非居民公司——即其管理和控制未在马来西亚行使,因此不属于ITA第8条范围的公司——须缴纳以下税率:
| 收入类型 |
率(%) |
|
| 营业收入 |
24 |
|
| 源自马来西亚的特许权使用费 |
10 |
|
| 动产出租 |
10 |
|
| 在马来西亚提供的建议、协助或服务 |
10 |
|
| 利息 |
15* |
|
| 股息 |
豁免 |
|
| 其他收益 |
10 |
注:如果收款人居住在与马来西亚有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特定收入来源的税率可能会降低。
____________
*马来西亚的银行或财务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免税。
106
外源收入
马来西亚采用属地征税原则,根据该原则,只有在马来西亚境内产生或从马来西亚境外获得或在马来西亚境内获得的收入,才需根据ITA第3条在马来西亚缴纳所得税。此前,马来西亚纳税人获得的“在马来西亚境内从马来西亚境外获得的收入”或“外国来源的收入”(“FSI”)不应因ITA附表6第28段(“第28段”)规定的免税情况而征税。根据第28段,这一豁免适用于从事银行、保险或海运或空运业务的居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涉及从马来西亚境外来源获得并在马来西亚收到的收入。然而,2021年10月29日,马来西亚政府通过2022年预算宣布,第28段下的豁免将不再适用于税收居民,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对马来西亚境内的居民从外国来源取得并在马来西亚境内收到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此类收入将与在马来西亚产生或源自马来西亚的收入同等对待,并根据ITA第3条征税。
综上所述,马来西亚对个人收入的税务处理描述如下:
| 收入源自 |
收到的收入 |
之前 |
生效日期为 |
|||
| 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 |
应课税 |
应课税 |
|||
| 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以外的马来西亚 |
应课税 |
应课税 |
|||
| 海外 |
马来西亚以外的马来西亚 |
免税 |
应课税 |
|||
| 海外 |
海外 |
免税 |
免税 |
2021年11月16日,IRB公布了针对收入来自国外并在马来西亚获得的马来西亚税务居民的特别收入汇款计划(“SIRP”)。对FSI征税的实施错开成以下两个时间线,具体取决于将FSI汇入马来西亚的时间:(i)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六个月)(“SIRP期间”),汇出的FSI应按汇出收入总额的3%的固定税率征税;(ii)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汇出的FSI应按法定收入适用于纳税居民的现行税率征税,即毛额FSI减去归属于FSI的费用。由于IRB不会对纳税人进行审计或调查,因此根据SIRP汇入的FSI将被IRB善意接受。此外,IRB不会对SIRP期间汇出的FSI进行任何处罚。
尽管对FSI实施了征税,但马来西亚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宣布,在满足特定资格条件的情况下,马来西亚税务居民收到的某些类别的FSI可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具体而言,(i)对于不包括通过合伙企业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的个人,所有类别的FSI均获豁免;(ii)对于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来自国外的股息收入则获豁免。为就上述事项立法,以下命令已于2022年7月19日刊宪,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生效。
利润分配及预扣税
我们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为商业公司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从我们在马来西亚的直接附属公司方正能源(马来西亚)支付给我们的股息的方式获得可观的收入。
马来西亚实行单级税制,根据该税制,对公司应课税收入征收的所得税是最终税,根据ITA第108条,分配的股息在股东手中免税。因此,公司无需从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中扣除税款,也没有税收抵免可用于抵消收款人的纳税义务。获得豁免单层股息的公司股东可以反过来将此类股息分配给他们自己的股东,而他们也可以在此类收益上获得豁免。此外,虽然马来西亚对某些付款征收预扣税,例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付款和特殊收入类别,但马来西亚除了对宣布股息的利润征税外,对股息不这样做。这一立场符合马来西亚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签订的双重征税协议(“DTA”)。根据DTA,马来西亚公司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将不征收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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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我们在马来西亚的直接子公司将向我们支付的股息将不会被征收任何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
非BVI居民的BVI公司股份持有人无需在BVI就(i)就股份支付的股息,或(ii)出售或处置此类股份在该年度实现的任何收益缴纳税款,前提是BVI公司在BVI的任何土地上没有直接或间接权益。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不对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或重新注册的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不对根据《公司法》注册或重新注册的公司征收资本利得税、赠与税或遗产税。此外,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或重新注册的公司的股票无需缴纳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费用,前提是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任何土地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权益。
根据BVI现行法律,我们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利得缴税。
美国联邦所得税
我们敦促我们普通股的潜在购买者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这些顾问涉及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务后果。
以下内容不涉及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或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的税务后果,例如:
•银行;
•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经纪自营商;
•选择将其证券标记为市场的人;
•美国侨民或前美国长期居民;
•政府或其机构或工具;
•免税实体;
•对替代性最低税收负有责任的人;
•持有我们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或综合交易一部分的人士;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10%或更多投票权或价值的人(包括因拥有我们的普通股);
•根据行使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我们普通股的人士;
•通过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人;
•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信托的受益人;或者
•通过信托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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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所述讨论仅针对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我们敦促潜在购买者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以及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对他们造成的州、地方、外国和其他税务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适用于我们普通股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税务后果
下文阐述了与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相关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它是针对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的,并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说明不涉及与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或美国税法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但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除外,例如非美国税法、州、地方和其他税法下的税务后果。
以下简要说明仅适用于持有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且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本简要说明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或在某些情况下提议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前提供的司法和行政解释。上述所有权限都可能发生变化,该变化可能追溯适用,并可能影响下文所述的税务后果。
如果您是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并且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您是,
•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应课税的其他实体);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者
•信托认为(1)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并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控制所有重大决定,或(2)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具有有效的选举,可被视为美国人。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合伙企业和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对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我们就普通股向贵公司进行的分配总额(包括从中预扣的任何税款的金额)一般将在贵公司收到之日作为股息收入计入您的总收入,但仅限于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分配的情况(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对于公司美国持有者,股息将不符合允许公司就从其他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获得的股息扣除的条件。
对于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美国持有人,股息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率征税,前提是(1)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我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经批准的合格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2)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任何前一个纳税年度都不是PFIC(定义见下文),以及(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由于美国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之间没有所得税条约,只有当普通股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时,上述第(1)条才能得到满足。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授权,就上文第(1)条而言,普通股被视为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如果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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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交易所上市,目前包括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我们促请你就我们的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包括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任何法律变更的影响,咨询你的税务顾问。
股息将构成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如果股息作为合格股息收入征税(如上所述),为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制而考虑的股息金额将限于股息总额,乘以降低的税率除以通常适用于股息的最高税率。对有资格获得信贷的外国税收的限制是针对特定收入类别单独计算的。为此,我们就普通股分配的股息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但就某些美国持有者而言,可能构成“一般类别收入”。
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我们当前和累计的收益和利润(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将首先被视为您在普通股中的税基的免税回报,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您的税基,则超出部分将作为资本收益征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美国持有者应该预期,一笔分配将被视为股息,即使根据上述规则,该分配将被视为资本的非应税回报或资本收益。
普通股处置的税务
根据下文讨论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您将确认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股份的应税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该股份实现的金额(以美元计)与您在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以美元计)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你是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美国持有者,持有普通股超过一年,你一般会有资格享受减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您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后果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7(a)条的定义,非美国公司被视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该纳税年度其毛收入的至少75%为被动收入;或
•其资产价值的至少50%(基于资产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资产测试”)。
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在为PFIC资产测试的目的确定我们资产的价值和构成时,(1)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通常将被视为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以及(2)我们的资产价值必须根据我们不时发行的普通股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非被动资产价值低于我们在任何特定季度测试日期为资产测试目的的所有资产(包括本次发行筹集的现金)价值的50%。
基于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资产构成,我们预计不会在当前的PFIC规则下被视为PFIC。我们必须每年分别确定我们是否是PFIC。然而,对于我们目前的应课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的应课税年度,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无法保证。取决于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连同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对于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纳税年度,我们资产的50%以上可能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此外,由于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一般将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由于现金通常被认为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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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被动收入,我们的PFIC地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因此,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成为PFIC。此外,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将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我们没有义务采取措施降低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如上所述,我们资产价值的确定将取决于可能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重大事实(包括我们不时发行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金额)。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普通股的任何一年的PFIC,我们将继续被视为您持有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的PFIC。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而你之前没有按下文所述及时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你可能会通过就普通股进行“清洗选举”(如下文所述)来避免PFIC制度的一些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普通股的纳税年度的PFIC,则您将就您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您从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实现的任何收益遵守特别税务规则,除非您做出如下讨论的“按市值计价”选择。您在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高于您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或您持有普通股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的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分配给您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分配给您的任何纳税年度的任何金额,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并且
•分配给您的每个其他纳税年度的金额将受该年度有效的最高税率的约束,并且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此类年度的应占税项征收。
分配给处置或“超额分配”年份之前年份的金额的纳税义务不能被这些年份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所抵消,出售普通股实现的收益(但不是亏损)不能被视为资本,即使您将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
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6条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如果您对您持有(或被视为持有)普通股且我们确定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将在您每年的收入中包括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您在该等普通股中的调整基础的超出部分(如果有的话),该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收益。对于普通股调整后的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您可以承担普通损失。然而,这种普通损失仅在您以前纳税年度收入中包含的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的范围内是允许的。根据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的收入中包含的金额,以及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适用于在实际出售或处置普通股时实现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此类损失的金额不超过先前为此类普通股计入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您在普通股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入或亏损金额。如果您做出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适用于非PFIC公司分配的税收规则将适用于我们的分配,但上文“——对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下讨论的合格股息收入适用的较低资本利得率一般不适用。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上市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内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如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所定义)(包括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以非微量交易的股票(“常规交易”)。如果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定期交易,并且如果您是普通股的持有人,那么如果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您就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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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持有PFIC股票的美国人可以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5(b)条就此类PFIC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美国持有人就PFIC进行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选择,一般会将该持有人在该纳税年度的公司收益和利润中的按比例份额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然而,只有当此类PFIC按照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的要求向此类美国持有人提供有关其收益和利润的某些信息时,才能获得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我们目前不打算准备或提供使您能够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的信息。如果您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普通股,您将被要求在每个此类年度提交美国国税局8621表格,并提供有关此类普通股的某些年度信息,包括有关普通股收到的分配以及处置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
如果你们没有及时进行“盯市”选举(如上文所述),如果我们在你们持有我们普通股期间的任何时候都是PFIC,那么即使我们在未来一年不再是PFIC,这些普通股将继续被视为你们的PFIC股票,除非你们为我们不再是PFIC的那一年进行“清洗选举”。“清洗选举”将在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天,以其公平市场价值被视为出售这类普通股。清洗选举确认的收益将受到将收益视为超额分配的特殊税收和利息收费规则的约束,如上所述。作为清洗选举的结果,出于税收目的,您的普通股将有一个新的基础(等于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最后一天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和持有期(该新的持有期将从该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
IRC第1014(a)节规定,如果从以前是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死者那里继承,我们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的基础将提高。然而,如果我们被确定为PFIC,而身为美国持有人的死者既没有为我们作为美国持有人持有(或被视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及时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举,也没有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举和继承这些普通股的所有权,IRC第1291(e)节中的一项特别规定规定,新的美国持有人的基础应减少相当于第1014节基础减去死者刚刚去世前的调整基础的金额。因此,如果我们在死者去世前的任何时候被确定为PFIC,PFIC规则将导致从美国持有人那里继承我们普通股的任何新的美国持有人不会根据第1014条获得基础的提升,而是将获得这些普通股的结转基础。
我们敦促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以及上述讨论的选举的问题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交换或赎回我们的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406条向美国国税局报告信息以及可能的美国备用预扣税,目前的统一费率为24%。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并在美国国税局W-9表格上进行任何其他必要证明的美国持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免于备用预扣税的美国持有人。被要求确立其豁免地位的美国持有者一般必须在美国国税局W-9表格上提供此类证明。敦促美国持有人就美国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能会被记入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方,您可以通过向美国国税局提交适当的退款申请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来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我们不打算为个人股东预扣税款。然而,通过某些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预扣税(包括备用预扣税),法律可能要求此类经纪人或中介机构预扣此类税款。
根据2010年《雇佣激励恢复就业法》,某些美国持有人必须报告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信息,但某些例外情况(包括在某些金融机构维护的账户中持有的普通股的例外情况)除外,方法是附上完整的美国国税局表格8938,即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以及他们持有普通股的每一年的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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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将与美国老虎证券公司(以下所称承销商的代表(“代表”))就本次发行中的普通股订立承销协议。代表可聘请其他经纪商或交易商代表其就本次发行担任次级代理,并可就其配售的任何证券向任何次级代理支付招揽费。根据包销协议所载的条款和条件,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发行和出售如下所示的普通股数量。
| 承销商 |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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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老虎证券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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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承销商发行普通股的前提是他们接受我们提供的普通股,并须事先出售。承销协议规定,承销商支付和接受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普通股的义务取决于其法律顾问对某些法律事项的批准以及其他条件。承销商有义务采取并支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所有普通股,如果任何此类普通股被采取。然而,承销商无需接受或支付下文所述的承销商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所涵盖的普通股。
超额配股权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超额配股权,可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最多45天内行使,允许承销商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后,购买最多额外15%的本次发行中已售普通股总数。承销商可仅为覆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超额配售(如有)的目的行使这一选择权。在行使期权的范围内,每个承销商将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购买与上表中承销商名称旁边所列数量与上表中所有承销商名称旁边所列普通股总数大致相同百分比的额外普通股。
承销折扣和费用
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公司在此次发行中获得的总收益总额的7%(7.0%)的现金费用。
承销商已告知我们,他们建议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公开发售价格向公众发售普通股,并按该价格减去优惠后向某些交易商发售。本次发行后,承销商可降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优惠、向交易商再减让等。这些条款的任何变化都不会改变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将收到的收益金额。证券由本文所述的承销商提供,以其收到和接受为前提,并以其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订单为前提。
下表显示了公开发行价格、承销折扣和收益,在费用前,给我们。该信息假定承销商不行使或完全行使其超额配股权。承销折扣等于每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商支付给我们的每股股份金额。
| 每股 |
不含总计 |
总数与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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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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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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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销商的折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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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前收益给我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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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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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相当于每股7%的包销折扣。这些费用不包括代表的手令或下文所述的费用偿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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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同意向代表偿还最多20万美元的自付费用。任何费用存款将退还给我们,前提是代表的自付费用应承担的费用实际上并未根据FINRA规则5110(g)(4)(a)发生。
我们还同意向代表支付相当于本次发行筹集的总收益的1%的非问责费用津贴。
我们估计,除上述承销折扣外,我们就此次发行应付的费用将约为312,500美元,其中包括最大总额为200,000美元的代表的应计费用偿还和相当于此次发行筹集的总收益1%的非应计费用津贴。
代表的认股权证
我们亦已同意向代表或其指定人士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相当于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总数4%的若干普通股,包括在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时发行的任何股份。
代表的认股权证的每股行使价将相当于本次发行中每股公开发行价格的120%,并可在无现金基础上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可于公开发售开始销售日期后六个月开始行使,并可行使至该等认股权证于公开发售开始销售日期后三年届满为止。代表的认股权证和认股权证基础的普通股已被FINRA视为补偿,因此根据FINRA规则5110(e)(1)受到180天锁定期的限制。代表及其关联公司或雇员(或FINRA规则5110(e)(1)下的允许受让人)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代表的认股权证或代表的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也不得进行任何对冲、卖空、衍生、看跌或看涨交易,这将导致代表的认股权证或相关股份在公开发售开始销售之日后的180天内得到有效的经济处置,除非FINRA规则5110(e)(2)允许,但(i)他们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参与此次发行的任何成员及其高级职员或合伙人、其注册人或关联公司,如果所有转让的证券在根据FINRA规则5110(e)(2)(b)(i)规定的180天锁定期的剩余时间内仍受锁定限制,(ii)它们可以全部或部分行使或转换,如果收到的所有证券在180天锁定期的剩余时间内仍受锁定限制,(iii)它们可以在豁免向SEC注册的交易中转回给发行人,或FIRNA规则5110(e)(2)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况。在标的股份不受有效登记声明约束的情况下,代表将有权一次性要求登记标的股份,费用由我们承担,额外有权要求登记标的股份,费用由代表承担,以及对标的股份的无限“搭载”登记权。根据FINRA规则5110(g)(8)(c),需求登记权将不超过自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五年。代表的认股权证将规定在资本重组、合并或其他结构性交易的情况下调整此类认股权证的数量和价格以及此类认股权证的基础股份,以防止机械稀释。根据FINRA规则5110(g)(8)(d),所提供的搭载登记权将不超过自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七年。我们同意在F-1表格(或F-3表格,如果我们有资格使用此类表格)上保留一份有效的登记声明,直至代表的认股权证持有人公开出售代表的认股权证所依据的所有普通股的日期或《证券法》规定的第144条规则或另一项类似豁免可用于出售代表的认股权证所依据的所有此类普通股而无需登记的日期中的较早日期。
上市
我们计划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代码为“FGLL”。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并且不保证或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获准在纳斯达克上市。
赔偿
我们已同意就特定责任(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对承销商进行赔偿,并对承销商可能被要求就此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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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协议
我们已同意,我们不会(i)直接或间接提供、质押、出售、合约出售、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约、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约、授予任何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包括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将我们的股本股份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的普通股的证券,(ii)向SEC提交或安排提交任何与发行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或(iii)完成我们的任何债务证券的发行,但与传统银行订立信贷额度的情况除外,期限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后180天,但根据在本章程日期未行使的员工购股权行使而发行的情况除外,以及某些其他例外情况。
我们的每位董事、高级职员和拥有我们5%或以上普通股的股东均已同意,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的180天内,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不提供、质押、出售、合同出售、出售任何购买的期权或合同、购买任何出售的期权或合同、授予任何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或直接或间接处置与我们的普通股基本相似的任何普通股和证券,而无需代表事先书面同意。
代表可全权酌情在任何时间在禁售期届满前解除部分或全部受禁售协议规限的股份,而无须发出通知。
发行定价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在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时,我们和承销商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及承销商以其他方式可获得的资料;
•我们的前景以及我们所竞争行业的历史和前景;
•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
•我们对未来收益的前景;
•本次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
•一般可比公司公开交易普通股的近期市场价格和需求;和
•承销商和我们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和承销商都无法向投资者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发展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普通股将在公开市场上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进行交易。
普通股的电子发售、出售及分派
可在参与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发售集团成员(如有)维护的网站上提供电子版的招股说明书,承销商可通过电子方式分发招股说明书。承销商可同意向销售集团成员分配若干普通股,以出售给其网上经纪账户持有人。将根据互联网分配出售的普通股将按照与其他分配相同的基础进行分配。除电子格式的招股章程外,这些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章程或本招股章程构成其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的一部分,也不通过引用并入其中,未经我们或承销商批准或背书,投资者不应依赖。
价格稳定,空头,惩罚出价
就此次发行而言,承销商可能会从事稳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普通股价格的交易。具体地说,承销商出售的普通股可能超过他们根据承销协议有义务购买的数量,从而形成空头头寸。如果空头头寸没有,则卖空被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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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承销商根据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可购买的普通股数量。承销商可以通过行使购买额外普通股或在公开市场购买普通股的选择权,了结备兑卖空。在确定普通股来源以了结有担保卖空时,承销商将考虑(其中包括)普通股的公开市场价格与购买额外普通股选择权下的可用价格相比。承销商还可能卖出超过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的普通股,从而形成裸空头头寸。承销商必须通过在公开市场购买普通股的方式平掉任何裸空头头寸。如果承销商担心定价后的公开市场普通股价格可能存在下行压力,可能会对在发行中购买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建立裸空头头寸。
承销商也可以实施违约标的。这种情况发生在特定承销商或交易商偿还允许其在本次发行中分配我们的普通股的销售优惠时,因为该承销商在稳定价格或空头回补交易中回购了这些普通股。
最后,承销商可以在做市交易中竞价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包括下文所述的“被动”做市交易。
这些活动可能会稳定或维持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其价格高于在没有这些活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价格。承销商无需从事这些活动,可随时停止任何这些活动,恕不另行通知。这些交易可能会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被动做市
就本次发行而言,承销商可能会根据《交易法》下第M条规则第103条,在普通股开始发售或销售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并延伸至分配完成,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从事我们普通股的被动做市交易。被动做市商必须以不超过该证券最高独立出价的价格显示其出价。然而,如果所有独立出价都低于被动做市商的出价,那么当超过指定的购买限制时,必须降低该出价。
潜在的利益冲突
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不时与我们进行交易并为我们提供服务,他们可能会因此获得惯常的费用和费用报销。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其各项业务活动的日常过程中,可能进行或持有范围广泛的投资,并为其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积极交易债务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而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就此类证券或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的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或空头头寸。
其他关系
承销商及其某些关联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这些活动可能包括证券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对冲、融资和经纪活动。部分承销商及其某些关联公司未来可能在与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其他商业交易,他们未来可能会因此获得惯常的费用、佣金和开支。
此外,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进行或持有范围广泛的投资,并为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积极交易债权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能就此类证券或金融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能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做多和/或做空此类证券和金融工具的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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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如果您购买本招股说明书中发售的普通股,除了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发售价格外,您可能还需要根据购买国的法律和惯例缴纳印花税和其他费用。
销售限制
除在美利坚合众国外,我们或承销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也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本招股章程或与任何此类证券的发售和出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除非在将导致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建议管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自行了解并遵守与本招股章程的发售及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本招股章程在任何该等要约或招揽为非法的司法管辖区,均不构成出售要约或招揽购买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任何证券的要约。
欧洲经济区
就欧洲经济区的每个成员国(每个成员国)而言,在有关我们的普通股的招股说明书已获该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批准或酌情在另一成员国批准并通知该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之前,没有或将根据本次发行向该成员国的公众发售普通股,所有这些都是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但根据《招股章程条例》的以下豁免,可随时在该成员国向公众发出股份要约:
(a)向属于《招股章程规例》所界定的合资格投资者的任何法律实体;
(b)由承销商向少于150名自然人或法人(《招股章程规例》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除外),但须事先取得代表对任何该等要约的书面同意;或
(c)在《招股章程规例》第1(4)条所指的任何其他情况下,
前提是,我们的普通股的此类要约不应导致要求我们或任何承销商根据《招股章程条例》第3条发布招股说明书或根据《招股章程条例》第23条补充招股说明书。
成员国中最初收购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向其提出任何要约的每个人将被视为已代表、承认并同意我们和代表的看法,即其是《招股章程条例》所指的合格投资者。
如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按照《招股章程规例》第5(1)条所用的术语向金融中介机构发售,则各该等金融中介机构将被视为已代表、承认并同意其在要约中获得的普通股并非以非全权委托的方式获得,也不是为了将其要约或转售给,处于可能导致向公众发出要约的情况的人,而不是其在成员国向合格投资者发出的要约或转售,在此情况下,每项此类提议的要约或转售已获得代表的事先书面同意。
我们、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将依赖上述陈述、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就本条文而言,就我们在任何成员国的任何普通股而言,“向公众发出要约”的表述是指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就要约条款和我们将发售的任何普通股提供充分信息的通信,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我们的普通股,而“招股章程条例”的表述是指条例(EU)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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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在就已获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批准的股份刊发招股章程之前,没有或将根据本次发售向英国公众发售任何普通股,但股份可在任何时间向英国公众发售:
(a)向属于英国《招股章程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的任何法律实体;
(b)向少于150名自然人或法人(英国招股章程条例第2条所定义的合格投资者除外),但须事先取得代表对任何该等要约的同意;或
(c)在《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第86条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情况下;
但此类股份要约不得要求美国或任何承销商根据FSMA第85条发布招股说明书或根据英国招股章程条例第23条补充招股说明书。就本条文而言,与英国股份有关的“向公众发出的要约”一语是指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就要约条款和拟发售的任何股份提供充分信息的通信,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任何股份,而“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一语是指条例(EU)2017/1129,因为它根据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
以色列
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以色列证券法》(“以色列证券法”)定义的招股说明书,且未经以色列证券管理局备案或批准。在以色列,本招股说明书仅向、且仅针对、且任何股份要约仅针对:(1)根据以色列证券法的有限人数和(2)以色列证券法第一个增编(可能不时修订,称为“增编”)中列出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对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公司、银行、投资组合经理、投资顾问、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成员、承销商、风险投资基金的共同投资,股权超过5000万新以色列谢克尔的实体和“合格个人”,每一个都在增编中定义,统称为合格投资者(在每种情况下,为他们自己的账户购买,或者在增编允许的情况下,为他们作为增编中所列投资者的客户的账户购买)。要求合格投资者提交属于增编范围的书面确认,知悉相同含义并同意。
加拿大
证券可能仅在加拿大出售给购买或被视为作为委托人购买的购买者,这些购买者是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招股说明书豁免或《证券法》(安大略省)第73.3(1)款所定义的认可投资者,并且是National Instrument 31-103注册要求、豁免和持续注册人义务中定义的允许客户。任何转售证券必须根据豁免表格进行,或在不受适用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要求约束的交易中进行。加拿大某些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可能会在本招股说明书(包括其任何修订)包含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为购买者提供撤销或损害的补救措施,但前提是购买者在购买者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或损害的补救措施。买方应参考买方所在省份或地区的证券立法中有关这些权利的任何适用条款或咨询法律顾问。
根据National Instrument 33-105承销冲突(“NI 33-105”)第3A.3节,承销商无需遵守NI 33-105关于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商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
香港
在不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章)所指的向公众要约的情况下,我们的普通股不得藉除(1)项以外的任何文件在香港发售或出售。香港法例第32条)(《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或不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向公众发出邀请
118
条例(第香港法例第571条)(“证券及期货条例”),或(2)向《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或(3)在不导致该文件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界定的“招股章程”的其他情况下,以及不得为发行目的而发出或可能由任何人管有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在每种情况下,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其针对,或其内容很可能被香港公众人士查阅或阅读(除非根据香港证券法准许这样做),但有关只向或拟仅向香港以外人士或仅向《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根据其订立的任何规则所界定的香港“专业投资者”处置的股份除外。
新加坡
本招股章程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为招股章程。因此,本招股章程及与我们的普通股的要约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流通或分发,我们的普通股也不得向新加坡境内除(1)以外的人直接或间接向机构投资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4A条定义,新加坡第289章(“SFA”))根据SFA第274条向其发出认购或购买邀请,(2)依据证监会第275(1)条向有关人士(定义见证监会第275(2)条),或依据证监会第275(1A)条向任何人,并按照证监会第275条所指明的条件,或(3)以其他方式依据及按照证监会任何其他适用条文的条件,在每宗个案中均受证监会所列条件规限。
凡我们的普通股由一名有关人士根据证监会第275条认购或购买,而该有关人士是一间法团(其并非认可投资者(定义见证监会第4A条)),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而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个人拥有,每名个人均为认可投资者,该公司的证券(定义见SFA第239(1)条)在该公司根据SFA第275条收购我们的普通股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1)根据SFA第274条向机构投资者或相关人士(定义见SFA第275(2)条),(2)此类转让源于根据SFA第275(1A)条对该公司证券的要约,(3)在没有或将不会为转让提供对价的情况下,(4)在转让是通过法律实施的情况下,(5)如证监会第276(7)条所指明,或如新加坡《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要约)(股份及债券)规例》(“第32条”)第32条所指明的(6)。
凡我们的普通股是由有关人士根据证监会第275条认购或购买,而有关人士是信托(如受托人并非认可投资者(定义见证监会第4A条)),其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而信托的每名受益人均为认可投资者,该信托中的受益人权利和权益(无论描述如何)在该信托根据SFA第275条获得我们的普通股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非:(1)根据SFA第274条转让给机构投资者或转让给相关人士(定义见SFA第275(2)条),(2)凡该等转让产生于按每宗交易的代价(不论该等金额是以现金或以交换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方式支付)以不少于20万美元(或其等值外币)取得该等权利或权益的条件而作出的要约,(3)如没有或将不会就该转让给予代价,(4)如该转让是藉法律实施,(5)如证监会第276(7)条所指明,或(6)如第32条所指明。
日本
这些证券没有也不会根据《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1948年第25号法,经修订),(“国际能源署”)进行登记。不得直接或间接在日本或向任何日本居民(包括任何居住在日本的人或根据日本法律组织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或为他人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在日本或为任何日本居民的利益而重新提供或转售证券,除非根据FIEA的注册要求豁免或在遵守日本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119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本招股说明书涉及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的发售证券规则的“豁免要约”。本招股章程仅拟向DFSA《发售证券规则》规定类型的人士派发。不得将其交付给任何其他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依赖。DFSA没有责任审查或核实与豁免要约有关的任何文件。DFSA没有批准本招股说明书,也没有采取措施核实此处列出的信息,因此对招股说明书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招股章程所涉及的普通股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受其转售限制。普通股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此类股份进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招股说明书内容有不明白之处,应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
瑞士
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不会在瑞士公开发售,也不会在瑞士六大交易所(“SIX”)或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监管的交易设施上市。本文件不构成《上市规则》所指的招股说明书,编制时未考虑《瑞士义务法典》第652a条或第1156条规定的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六》第27条及其后各条规定的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或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监管交易设施的上市规则。本文件或与我们的普通股或本次发行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均不得在瑞士公开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
本文件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我们公司或我们的普通股都没有/已经或将向任何瑞士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准。特别是,本文件不会向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提交,我们的普通股发售也不会受到监管,我们的普通股发售没有也不会根据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CISA”)获得授权。根据CISA向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收购方提供的投资者保护不适用于我们普通股的收购方。
澳大利亚
未就此次发行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提交任何配售文件、招股说明书、产品披露声明或其他披露文件。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2001年公司法》或《公司法》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产品披露声明或其他披露文件,也不旨在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产品披露声明或其他披露文件所需的信息。
我们的普通股在澳大利亚的任何要约只能向个人或“豁免投资者”提出,他们是“成熟投资者”(在《公司法》第708(8)条的含义内)、“专业投资者”(在《公司法》第708(11)条的含义内)或根据《公司法》第708条中包含的一项或多项豁免,以便根据《公司法》第6D章在不向投资者披露的情况下提供我们的普通股是合法的。
豁免投资者在澳大利亚申请的普通股不得在本次发行下的配发日期后的12个月内在澳大利亚发售,除非根据《公司法》第708条下的豁免或其他情况不需要根据《公司法》第6D章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或者要约是根据符合《公司法》第6D章的披露文件进行的。任何收购我们普通股的人都必须遵守这种澳大利亚的销售限制。
本招募说明书仅包含一般信息,并未考虑任何特定人员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特定需求。它不包含任何证券建议或金融产品建议。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前,需要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是否与其需求、目标、情况相适应,并在必要时就这些事项征求专家意见。
我们没有聘请美国以外的法律顾问来审查任何其他国家的证券法,因此,尽管有上述情况,我们和承销商都无法向您保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上述法律摘要是准确的。
120
下文列出的是总费用的分项,不包括承销折扣和非问责费用备抵。除SEC注册费、FINRA申报费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费 |
$ |
2,254 |
|
|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费 |
$ |
75,000 |
|
| FINRA申请费 |
$ |
3,088 |
|
| 律师费及其他开支 |
$ |
387,292 |
|
| 会计费用及开支 |
$ |
437,458 |
|
| 印刷费用 |
$ |
20,000 |
|
| 承销商应计费用 |
$ |
200,000 |
|
| 杂项费用 |
$ |
2,980 |
|
| 咨询费及开支 |
$ |
1,015,249 |
|
| 费用共计 |
$ |
2,143,321 |
这些费用由我们承担。承销折扣和非问责费用备抵将由我们按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承担。
121
我们由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代理有关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有关的某些其他法律事项将由我们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Mourant Ozannes为我们传递。有关马来西亚法律的法律事务将由李奕翰为我们转交。Sichenzia Ross Ference Carmel LLP就此次发行担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是依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JP Centurion & Partners PLT的报告而列入的,该报告是根据该公司作为审计和会计专家的授权而给予的。JP Centurion & Partners PLT的办公室位于吉隆坡57000 Bandar Baru Sri Petaling,Jalan Radin Anum,No. 36G-2。
我们已向SEC提交了一份F-1表格的注册声明,包括《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证据和时间表,涵盖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普通股。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我们和普通股的信息,您应该参考我们的注册声明及其展品和时间表。本招股说明书概述了我们向您推荐的合同和其他文件的重要条款。由于招股说明书可能不包含您可能认为重要的所有信息,您应该查看这些文件的全文。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立即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如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第14(a)、(b)和(c)节中包含的联邦代理规则规定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节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SEC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例如我们,这些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该网站的地址是http://www.sec.gov。该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员均无权提供任何信息或代表本招股说明书中未包含的任何内容。您不得依赖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或陈述。本招股章程仅为出售特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仅为截至日期的最新资料。
122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目 录
| 内容 |
Page(s) |
|
| F-2 |
||
| F-5 |
||
| F-6 |
||
| F-7 |
||
| F-8 |
||
| F-9 |
F-1
F-2
关于服务收入的收入和成本确认
公司从事太阳能光伏项目的提供和实施业务。公司根据公司完成进度并根据迄今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采用阶段完成法将服务收入和成本确认为随时间而履行的履约义务。
因此,与服务收入有关的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取决于公司为确定估计总成本而行使的估计和判断。存在实际费用与预计费用不同的风险,导致计算的完工百分比不能反映项目的实际进度。
因此,服务收入的收入和成本确认因所涉判断确定完成阶段而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预计变动将影响公司确认的收入和成本金额。
我们在这方面的审计程序,除其他外,测试收入和成本确认包括以下内容:
a)了解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收入的准确性和时间安排的流程和内部控制,包括管理层在估计项目总成本、利润率和项目进度方面进行的控制;
b)确定了合同协议中的履约义务;
c)通过审查为支持预算毛额项目而发给承包商的授标函等书面证据,评估在估算每个项目阶段的项目总成本时所应用的假设;
d)将年内发生的项目成本的约定样本提交给供应商的发票或索赔;以及
e)重计完工百分比,年内确认项目收入及成本。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频繁发生,尤其是在重组、分拆、首次公开发行的背景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是由于共同控制交易下的企业合并而编制的。管理层运用重大判断来确定这些共同控制交易的性质。
共同控制交易一般由接收实体根据交易的性质进行核算。相反,涉及业务转让的交易通常会导致接收实体的报告实体发生变化,并要求使用母公司的历史成本基础对呈报的所有期间的实体进行追溯合并。净资产转移是否导致报告主体发生变化,将取决于净资产的性质是否更类似于一组资产或一项业务。
我们在这一领域的审计程序,除其他外,旨在测试共同控制交易的存在、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以下内容:
a)就企业合并的性质和处理进行审阅的会计备忘;
b)审查了控制形式或已建立的控制的法律安排;
c)审查了法定记录和共同所有权程度;
d)审查了形式上的控制或控制财务利益及其实质;
e)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审查事件,以维持共同控制交易;和
f)就共同控制下企业合并所使用的重大判断取得管理层代表。
F-3
金融资产的可收回性和减值
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贸易应收款项分别为845,336美元及3,409,039美元。
我们在分析付款的历史趋势、预期信用损失(ECL)指标和客户付款条件时,重点评估所涉及金融资产的判断和估计不确定性的可收回性。审计金融资产是财务审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我们在这方面测试金融资产估值的审计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a)获得对公司客户的债务人确认请求,以确认其未偿应收款项的余额;
b)审查了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并测试其可靠性;
c)审查了主要贸易应收款项的后续收款和逾期金额;
d)评估了提供ECL所使用的违约率管理基础的适当性;和
e)询问管理层有关追回逾期金额的行动计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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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P CENTURION & PARTNERS P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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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自2023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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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吉隆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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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31日 |
PCAOB编号:6723
F-4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状况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
| 注意事项 |
2022 |
2023 |
2023 |
||||||
| RM |
RM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厂房及设备 |
6 |
411,027 |
1,661,549 |
361,875 |
|
||||
| 使用权资产 |
7 |
141,572 |
213,761 |
46,556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52,599 |
1,875,310 |
408,431 |
|
|||||
|
|
|||||||||
| 流动资产 |
|
||||||||
| 合同资产 |
8 |
18,533,104 |
51,242,324 |
11,160,258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74,000 |
16,117 |
|
|||||
| 应收账款 |
9 |
3,730,466 |
15,652,603 |
3,409,039 |
|
||||
| 库存 |
10 |
1,587,937 |
1,863,933 |
405,953 |
|
||||
| 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 |
12 |
1,682,946 |
4,358,044 |
949,155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1 |
37,521 |
3,207,158 |
698,499 |
|
||||
| 现金及银行结余 |
8,231,746 |
5,600,147 |
1,219,677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33,803,720 |
81,998,209 |
17,858,698 |
|
|||||
| 总资产 |
34,356,319 |
83,873,519 |
18,267,129 |
|
|||||
|
|
|||||||||
| 负债和权益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贸易应付款项 |
9 |
18,591,620 |
38,418,873 |
8,367,390 |
|
||||
| 合同负债 |
8 |
806,058 |
— |
— |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12 |
220,035 |
1,266,140 |
275,759 |
|
||||
| 银行及其他借款 |
13 |
4,381,512 |
23,897,880 |
5,204,809 |
|
||||
| 租赁负债 |
7 |
96,435 |
141,816 |
30,886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11 |
2,339,413 |
2,759,913 |
601,092 |
|
||||
| 应交所得税 |
17 |
157,293 |
1,714,168 |
373,335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26,592,366 |
68,198,790 |
14,853,271 |
|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租赁负债 |
7 |
50,205 |
73,831 |
16,080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8 |
75,315 |
— |
— |
|
||||
| 银行及其他借款 |
13 |
— |
811,236 |
176,682 |
|
||||
| 非流动负债总额 |
125,520 |
885,067 |
192,762 |
|
|||||
| 负债总额 |
26,717,886 |
69,083,857 |
15,046,033 |
|
|||||
|
|
|||||||||
| 资本和储备 |
|
||||||||
| 股本 |
69,284 |
69,284 |
15,700 |
|
|||||
| 储备金 |
14 |
1,707,188 |
1,704,989 |
386,375 |
|
||||
| 留存收益 |
5,861,961 |
13,009,029 |
2,909,598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6,360 |
(90,577 |
) |
|||||
| 总股本 |
7,638,433 |
14,789,662 |
3,221,096 |
|
|||||
| 总负债及权益 |
34,356,319 |
83,873,519 |
18,267,129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综合损益表及其他综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三年
| 注意事项 |
2022 |
2023 |
2023 |
||||||||
| RM |
RM |
美元 |
|||||||||
| 合同服务收入 |
28,710,605 |
|
103,383,701 |
|
22,516,325 |
|
|||||
| 销售商品收入 |
26,336,916 |
|
39,900,091 |
|
8,689,990 |
|
|||||
| 合同服务收入–关联方 |
8,460,447 |
|
4,770,181 |
|
1,038,916 |
|
|||||
| 销售商品收入–关联方 |
1,498 |
|
— |
|
— |
|
|||||
| 总收入 |
15 |
63,509,466 |
|
148,053,973 |
|
32,245,231 |
|
||||
|
|
|
|
|||||||||
| 合同服务的销售成本 |
(24,420,001 |
) |
(87,642,348 |
) |
(19,087,956 |
) |
|||||
| 销售商品产生的销售成本 |
(23,358,881 |
) |
(38,637,579 |
) |
(8,415,023 |
) |
|||||
| 合同服务的销售成本–关联方 |
(7,045,392 |
) |
(3,921,036 |
) |
(853,977 |
) |
|||||
| 销售商品产生的销售成本–关联方 |
(826 |
) |
(63 |
) |
(14 |
) |
|||||
| 总销售成本 |
16 |
(54,825,100 |
) |
(130,201,026 |
) |
(28,356,970 |
) |
||||
| 毛收入 |
8,684,366 |
|
17,852,947 |
|
3,888,261 |
|
|||||
|
|
|
|
|||||||||
| 销售和行政 |
(3,244,159 |
) |
(6,860,856 |
) |
(1,494,253 |
) |
|||||
| 向关联方出售和行政 |
(173,792 |
) |
(102,109 |
) |
(22,239 |
) |
|||||
| 所得税前经营所得 |
5,266,415 |
|
10,889,982 |
|
2,371,769 |
|
|||||
|
|
|
|
|||||||||
| 其他收益 |
182,808 |
|
47,110 |
|
10,260 |
|
|||||
| 来自关联方的其他收入 |
71,352 |
|
93,310 |
|
20,323 |
|
|||||
| 财务成本 |
(146,803 |
) |
(918,923 |
) |
(200,136 |
) |
|||||
| 融资成本–关联方 |
(182,533 |
) |
(318,332 |
) |
(69,331 |
) |
|||||
| 所得税前利润 |
5,191,239 |
|
9,793,147 |
|
2,132,885 |
|
|||||
| 所得税费用 |
18 |
(1,247,733 |
) |
(2,646,079 |
) |
(576,299 |
) |
||||
| 当年净利润 |
3,943,506 |
|
7,147,068 |
|
1,556,586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6,360 |
|
(65,905 |
) |
|||||
|
|
|
|
|||||||||
| 年度综合收益总额 |
3,943,506 |
|
7,153,428 |
|
1,490,681 |
|
|||||
|
|
|
|
|||||||||
| 应占溢利: |
|
|
|
||||||||
| 公司权益拥有人 |
3,943,506 |
|
7,153,428 |
|
1,490,681 |
|
|||||
| 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
| 合计 |
3,943,506 |
|
7,153,428 |
|
1,490,681 |
|
|||||
|
|
|
|
|||||||||
| 每股基本及摊薄净收益 |
0.25 |
|
0.46 |
|
0.09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和稀释 |
15,700,000 |
|
15,700,000 |
|
15,700,000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权益变动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注意事项 |
数 |
分享 |
储备金 |
保留 |
其他 |
合计 |
||||||||||
| RM |
RM |
RM |
RM |
RM |
||||||||||||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15,700,000 |
69,284 |
1,704,989 |
|
1,918,455 |
— |
3,692,728 |
|
||||||||
| 外汇储备 |
— |
— |
2,199 |
|
— |
2,199 |
|
|||||||||
| 当年净利润 |
— |
— |
— |
|
3,943,506 |
— |
3,943,506 |
|
||||||||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15,700,000 |
69,284 |
1,707,188 |
|
5,861,961 |
— |
7,638,433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 |
6,360 |
6,360 |
|
||||||||
| 外汇储备 |
— |
— |
(2,199 |
) |
— |
— |
(2,199 |
) |
||||||||
| 当年净利润 |
— |
— |
— |
|
7,147,068 |
— |
7,147,068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15,700,000 |
69,284 |
1,704,989 |
|
13,009,029 |
6,360 |
14,789,662 |
|
||||||||
| 分享 |
储备金 |
保留 |
其他 |
合计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15,700 |
386,356 |
434,728 |
— |
|
836,784 |
|||||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15,700 |
386,854 |
1,353,011 |
(24,672 |
) |
1,730,893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15,700 |
386,375 |
2,909,598 |
(90,577 |
) |
3,221,096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三年
| 2022 |
2023 |
2023 |
|||||||
| RM |
RM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当年净利润 |
3,943,506 |
|
7,147,068 |
|
1,556,586 |
|
|||
|
|
|
|
|||||||
| 调整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终止 |
— |
|
(4,691 |
) |
(1,022 |
) |
|||
| 减值 |
— |
|
(296,776 |
) |
(64,636 |
) |
|||
| 折旧及摊销 |
415,639 |
|
323,183 |
|
70,388 |
|
|||
| 设备核销 |
— |
|
— |
|
— |
|
|||
| 租赁负债的推算利息 |
10,633 |
|
9,066 |
|
1,975 |
|
|||
| 财务成本 |
318,703 |
|
1,198,350 |
|
260,993 |
|
|||
|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
27,549 |
|
(27,549 |
) |
(6,000 |
) |
|||
| 未实现国外损失/(收益)损失 |
(123,733 |
) |
(40,419 |
) |
(8,803 |
) |
|||
|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应收账款 |
(3,342,902 |
) |
(11,597,811 |
) |
(2,525,931 |
) |
|||
| 合同资产 |
(15,543,055 |
) |
(32,709,220 |
) |
(7,123,864 |
) |
|||
| 合同负债 |
600,058 |
|
(806,058 |
) |
(175,554 |
) |
|||
| 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 |
(1,547,919 |
) |
(2,675,099 |
) |
(582,620 |
) |
|||
| 库存 |
(963,151 |
) |
(275,996 |
) |
(60,110 |
)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200,967 |
|
1,042,566 |
|
227,064 |
|
|||
| 贸易应付款项 |
13,428,639 |
|
19,855,795 |
|
4,324,468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74,000 |
) |
(16,117 |
) |
|||
| 递延税项负债 |
— |
|
(75,315 |
) |
(16,403 |
) |
|||
| 应交所得税 |
47,733 |
|
1,556,876 |
|
339,078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527,333 |
) |
(17,450,030 |
) |
(3,800,508 |
) |
|||
|
|
|
|
|||||||
| 投资活动 |
|
|
|
||||||
| 购置厂房和设备 |
(161,867 |
) |
(1,455,262 |
) |
(316,947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61,867 |
) |
(1,455,262 |
) |
(316,947 |
) |
|||
|
|
|
|
|||||||
| 融资活动 |
|
|
|
||||||
| 已付利息 |
(318,703 |
) |
— |
|
— |
|
|||
| 偿还租赁负债 |
(102,000 |
) |
(126,000 |
) |
(27,442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5,563,408 |
|
(2,749,139 |
) |
(598,745 |
) |
|||
| 来自/(偿还)银行融资的收益 |
4,381,512 |
|
19,129,254 |
|
4,166,232 |
|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9,524,217 |
|
16,254,115 |
|
3,540,045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106,930 |
|
19,578 |
|
4,264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941,947 |
|
(2,631,599 |
) |
(573,146 |
) |
|||
| 年初现金及银行结余 |
1,289,799 |
|
8,231,746 |
|
1,792,823 |
|
|||
| 年末现金及银行结余 |
8,231,746 |
|
5,600,147 |
|
1,219,677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组织和主要活动
Founder Group Limited(“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注册办事处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VG1110 Tortola Road Town Wickhams Cay II,而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则位于马来西亚雪兰莪州Bandar Bukit Raja 41050 Klang,Jalan Astana 1B,No. 17。
截至报告日,代表营运附属公司及休眠公司的集团架构如下: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详情见下表:
| 有效所有权百分比 |
||||||||||
| 12月31日, |
||||||||||
| 姓名 |
日期 |
2023 |
2022 |
地点 |
校长 |
|||||
| % |
% |
|||||||||
| 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5月18日 |
— |
—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控股公司 |
|||||
| 方正能源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13日 |
100 |
100 |
马来西亚 |
可再生能源活动的业务及控股公司的相关业务和活动 |
|||||
| 方正能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27日 |
100 |
100 |
新加坡 |
休眠 |
|||||
| 方正资产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2022年9月21日 |
100 |
100 |
马来西亚 |
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中的业务。 |
|||||
该公司主要通过Founder Energy Sdn在马来西亚为太阳能光伏(“PV”)设施提供工程、采购、建设和调试(“EPCC”)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Lee Seng Chi先生将Founder Energy Sdn。Bhd.拥有100%股权。
2021年8月25日,Reservoir Energy Link Berhad收购了Founder Energy Sdn.的51%股权。Bhd. from Mr. Lee Seng Chi。
F-9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项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2022年5月27日,公司将住所位于新加坡的方正能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用于未来在新加坡的业务扩张目的。
2022年9月21日,公司成立Founder Assets Sdn。住所在马来西亚的Bhd.开展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业务。
2023年5月18日,Reservoir Energy Link Berhad和Lee Seng Chi先生分别以51%和49%的股权合并Founder Group Limited。
2023年6月14日,Founder Group Limited收购Founder Energy Sdn. 100%股权。Bhd. from Reservoir Energy Link Berhad和Lee Seng Chi先生。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编制基础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历史成本基础编制,但以下会计政策所披露的情况除外,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规定编制。
历史成本一般以换取商品和服务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通过新的和经修订的标准
于该等财务报表授权日,我公司尚未采纳新的和经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以及已发布但尚未对其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我们预计,在未来期间采用这些新的和经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公告不会对我们在首次采用期间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已发布但尚未生效的新的和经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未预先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已发布但在本财政期间尚未生效的下列会计准则和/或解释(包括相应的修订,如有):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IC解释(包括相应修订) |
生效日期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修正案缺乏可交换性 |
2025年1月1日 |
|
| 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附有契诺的非流动负债 |
2024年1月1日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供应商融资安排的修订 |
2024年1月1日 |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修订售后回租中的租赁负债 |
2024年1月1日 |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8号的修订: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资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或出资 |
延期 |
|
| 对IFRS 17保险合同的修订 |
2023年1月1日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将负债分类为流动或非流动 |
2023年1月1日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披露会计政策 |
2023年1月1日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对会计估计定义的修订 |
2023年1月1日 |
|
| 与单一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IAS12递延税项修订 |
2023年1月1日 |
歼10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最近通过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已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就本财政期间颁布的下列会计准则和/或解释(如有相应修订):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IC解释(包括相应修订) |
生效日期 |
|
| 对IFRS 3的修订提及概念框架 |
2022年1月1日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的修订物业、厂房及设备–预期用途前的收益 |
2022年1月1日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繁重合同的修订–履行合同的成本 |
2022年1月1日 |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2018-2020年 |
2022年1月1日 |
合并基础
收购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业务或资产,按照合并会计核算。
合并财务报表纳入发生共同控制合并的被合并实体或业务的财务报表,如同自合并实体或业务首次受到控制方控制之日起合并。
合并后的财务报表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了同类交易和类似情况下的其他事项。
所有集团内部结余、往来、收入和支出在合并时全额抵销,合并财务报表仅反映外部往来。
合并后的实体或业务的净资产从控股方的角度,使用现有的账面价值进行合并。对于商誉或收购人在被收购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净值中的权益超过共同控制合并时的收购成本的部分,不确认任何金额。因共同控制合并而产生的取得成本(已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和负债入账金额之间的所有差异,均直接在权益中确认为资本公积的一部分。
合并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包括每一合并实体或业务自呈列的最早日期或自合并实体或业务首次处于共同控制之下之日起的结果,其中这是一个较短的期间,而与共同控制合并的日期无关。
方便翻译
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状况表、经审核综合损益表及其他综合收益表及经审核综合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由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阅读。除非另有说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所有从人民币换算成美元的汇率均按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公布的中午买入汇率USD1 = RM4.5915计算,或按平均汇率USD1 = RM4.5653计算。
金融资产
分类和计量
本集团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和摊余成本的金融资产分类。
F-11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分类取决于集团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条款。
1.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按公允价值入账,交易成本在损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计入费用。持有的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已实现和未实现收益和收益在其产生期间计入损益表和综合收益表。该公司已将现金归类为FVTPL。
2.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按公允价值加交易成本确认。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终止确认投资后不存在公允价值损益后续重分类至损益的情形。不存在分类为FVTOCI的金融资产。
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按公允价值(扣除交易成本)确认,其后按摊余成本减任何减值列账。按到期日分类为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资产。公司将贸易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及应收关联方款项按摊余成本分类。
减值
公司在每个报告期末评估是否有客观证据表明某一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公司对应收账款按简易方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ECL”)。确认预期损失的简化方法并不要求公司跟踪信用风险的变化;相反,公司在应收账款发生之日起的每个报告日根据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
该公司通过考虑合同期内的违约风险来衡量预期信用损失,并将前瞻性信息纳入其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对信用损失的概率加权估计。
预期信用损失按合同项下应付公司的合同现金流量现值与公司预期收到的现金流量的差额计量。公司评估所有可用信息,包括逾期状态和前瞻性宏观经济因素,用于计量与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相关的预期信用损失。
在估算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的最长期限是公司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
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公司在初始确认时确定其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分类为按摊余成本计量,扣除交易成本,除非分类为FVTPL。公司的贸易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负债、应付关联方款项、租赁负债及银行贷款分类为按摊余成本计量。
F-12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厂房及设备
厂房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任何累计减值亏损(如有)确认及其后计量。当财产和设备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折旧按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内注销的计算比率计提如下:
| 计算机和软件 |
5年直线 |
|
| 机动车辆 |
5年直线 |
|
| 办公设备 |
5年直线 |
|
| 设备和工具 |
5年直线 |
|
| 招牌 |
4年直线 |
|
| 太阳能资产厂 |
4年直线 |
|
| 办公室装修 |
4年直线 |
|
| 模具 |
5年直线 |
|
| 厂房及机械 |
5年直线 |
|
| 叉车 |
5年直线 |
|
| 使用权资产 |
超过租赁期限 |
厂房或设备在处置时或预期其使用不会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因终止确认资产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即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账面值之间的差额,在损益中确认。计入权益的重估准备金在资产报废或处置时直接转入留存利润。
库存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成本按加权平均法确定,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采购价格和杂费。
可变现净值指估计售价减估计完工成本及作出出售所需的估计成本。
非金融资产减值
当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在每个报告期末对资产减值进行复核。减值是通过比较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可收回金额来计量的。当资产的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减记该资产至其可收回金额,并确认减值损失。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成本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采用反映当前市场对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有风险的评估的税前折现率,参考贴现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计量。减值亏损于损益确认。
当用于确定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发生变化时,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后续增加被视为先前减值损失的转回,并以在没有确认减值损失的情况下本应确定的资产账面值(扣除摊销和折旧)为限予以确认。该转回立即在损益中确认。
合同资产和负债
合同资产包括按输入法计量的履约义务履行产生的未开票金额。合同资产随后在以合同为基础满足开票里程碑且付款权利成为无条件时转移为贸易应收款。
合同负债包括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客户预付款。
F-13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租赁
集团在合同开始时评估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本集团就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安排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相应的租赁负债,但低价值资产和12个月或以下的短期租赁除外。对于这些租赁,本集团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将租赁付款确认为经营费用,除非另一系统性基础更能代表租赁资产的经济利益被消耗的时间模式。
本集团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和相关租赁负债在财务状况表中作为单独项目列报。
使用权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根据在开始日期或之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调整的相应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加上产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减去收到的任何奖励。
使用权资产后续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任何减值损失计量,并就租赁负债的任何重新计量进行调整。折旧从租赁开始日起算。租赁将标的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本集团或使用权资产成本反映本集团预期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的,相关使用权资产在标的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本集团将该使用权资产折旧至该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租赁期结束时两者中较早者。使用权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期按与该等物业、厂房及设备相同的基准厘定。
租赁负债按起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采用租赁内含费率进行折现。如果这一利率无法轻易确定,本集团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
租赁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对使用权资产账面值进行相应调整的未来租赁付款额(不作为单独租赁核算的租赁变更除外)发生变化时重新计量,或在账面值已减至零的情况下计入损益。
规定
当集团因过往事件而产生现时义务(法律或推定)、很可能需要体现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以结清该义务、以及可对该金额作出可靠估计时,确认拨备。拨备在每个报告期末进行审查,并进行调整以反映当前的最佳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计提准备为清偿债务所需预计支出的现值。贴现率应为反映当前市场对货币时间价值和负债特有风险评估的税前利率。折扣的解除在损益中确认为利息费用。
收入确认
服务的呈现
提供与可再生能源服务业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在提供服务的当年使用输入法按时间确认,根据迄今已完成的工作所产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交易价格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并根据激励和惩罚等任何可变对价进行调整。
F-14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应收款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因为这是无条件对价的时间点,因为在付款到期之前只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提供的服务超过收到的付款,则确认一项合同资产。如果付款超过提供的服务,则确认合同负债。
货物销售
收入于货品已交付予客户的时间点并于客户接受时确认,而集团很可能会收取其有权收取的代价以换取已售货品。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在手现金、银行结余、活期存款和短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原到期日为三个月或以下的价值变动风险不大的投资。就现金流量表而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扣除银行透支后的净额呈列。
股本
普通股被归类为权益类。直接归属于发行新普通股的增量成本在股本账户中扣除。
所得税
当期税项资产和负债是预计可收回或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采用报告期末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和税法计量,并在损益中确认,但税项与在损益之外确认的项目有关的情况除外(在其他全面收益或直接在权益中)。
对于非企业合并且在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负债法确认递延税项。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按资产变现或负债清偿期间预计适用的税率计量,以期间为基础。
所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使用的税收损失和未使用的税收抵免,在很可能有未来应课税利润可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使用的税收损失和未使用的税收抵免的范围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值在每个报告期末进行复核,并在相关税收优惠不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予以核减。
当期及递延税项按与标的交易的相关性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或直接在权益中确认。
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存在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相抵销的法定可执行权且递延所得税涉及同一应税主体(或涉及不同纳税主体但拟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和同一税务机关时,予以抵销。
F-15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外币交易
公司使用的记账本位币为马来西亚林吉特。因此,以马来西亚林吉特以外的货币开展的业务被视为以外币计价,并按业务开展之日的有效汇率入账。
年末以外币计价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所揭示的利润或损失直接计入其发生当年的损益表。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按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折算。
清算时和按期末汇率折算时产生的货币项目汇兑差额,在当年业绩中确认,但属于企业境外投资部分的汇兑差额,直接在权益净额中确认,直至其处置时。
每股收益
每股基本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收益除以当期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就所有呈报期间而言,普通股股东应占收益等于呈报的公司拥有人应占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采用库存股法计算。在库存股法下,用于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行使稀释性购股权和认股权证将获得的收益用于按期间平均市场价格回购普通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目前已发行和尚未发行的期权或认股权证等具有潜在稀释性的证券。
3个关键会计判断和估计不确定性的关键来源
管理层认为,除下文所披露的情况外,并无就未来作出的关键假设,以及于报告日作出的估计不确定性的其他关键来源,具有导致下一财政年度内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作出重大调整的重大风险:-
贸易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
本集团采用简易法估计所有贸易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合同资产因与同类型合同的贸易应收款项具有实质上相同的风险特征,故与贸易应收款项分组进行减值评估。集团根据过去销售的付款概况和相应的历史信用损失制定预期损失率,并根据定性和定量的合理和可支持的前瞻性信息进行调整。如果预期与估计不同,这种差异将影响贸易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
合同收入确认
提供与可再生能源服务业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通过输入法按时间计量确认,根据迄今已完成的工作所产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交易价格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并根据激励和惩罚等任何可变对价进行调整。
F-16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3个关键会计判断和估计不确定性的关键来源(续)
收购同一控制下核算的资产和业务
收购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业务或资产,按照合并会计核算。
合并财务报表纳入发生共同控制合并的合并实体或业务的财务报表,如同自合并实体或业务首次处于控制方控制下之日起合并。
合并后的财务报表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了同类交易和类似情况下的其他事项。
所有集团内部结余、往来、收入和支出在合并时全额抵销,合并财务报表仅反映外部往来。
合并实体或业务的净资产,从控股方的角度,使用现有的账面价值进行合并。对于商誉或收购人在被收购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净值中的权益超过共同控制合并时的收购成本的部分,不确认任何金额。收购成本(已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和负债入账金额之间的所有差异,均由共同控制合并产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为资本公积的一部分。
合并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包括每一合并实体或业务自呈列的最早日期或自合并实体或业务首次受同一控制之日起的结果,其中这是一个较短的期间,而不论同一控制合并的日期如何。
4收购方正能源SDN。BHD。在共同控制下以折扣价出售
2023年6月14日,Founder Group Limited收购Founder Energy Sdn. 100%股权。Bhd. from Reservoir Energy Link Berhad and Mr. Lee Seng Chi under common control。公司对该交易进行了如下核算:
| RM |
便民 |
|||||
| 公司承担的义务 |
4 |
|
1 |
|
||
| 方正能源私人有限公司股本的帐面价值。有限公司。 |
(1,300,000 |
) |
(294,583 |
) |
||
| 议价购买计入权益中的合并准备金 |
1,299,996 |
|
294,582 |
|
||
F-17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5收购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的资产和业务。BHD。在共同控制下以折扣价出售
2021年7月31日,方正能源私人有限公司。Bhd.与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订立业务及资产转让协议。Bhd.,Lee Seng Chi先生拥有和控制的共同控制实体,以前述协议定义的净资产值收购多种固定资产和存货。
除资产外,方正能源私人有限公司。Bhd.从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收购可再生能源、安装结构系统、建筑结构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系统安装服务和项目管理业务。有限公司。
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 Bhd.截至2021年1月1日转让的存货及其他资产的资产净值为1,375,507令吉,而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存货及其他资产的资产净值为1,020,236令吉,这也是上述协议规定的对价金额。因此,公司将此次议价购买入账,作为权益中的其他储备达355,271令吉。
从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 Bhd.转移的业务,导致亏损49,722令吉,由Founder Energy Sdn Bhd.无偿收购。因此,公司将此次议价购买入账,作为权益中的其他储备达49,722令吉。
代价1,020,236令吉以现金支付,由Founder Energy Sdn.完成支付。Bhd.致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Bhd.在2021年。
公司将收购同一控制下的资产和业务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按上表的转让主体账面价值计量如下:
| RM |
便民 |
|||||
| 收购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的资产。Bhd。 |
|
|
||||
| 计算机和软件 |
44,171 |
|
10,009 |
|
||
| 机动车辆 |
14,746 |
|
3,342 |
|
||
| 办公设备 |
30,800 |
|
6,979 |
|
||
| 模具 |
8,502 |
|
1,927 |
|
||
| 厂房及机械 |
691,187 |
|
156,625 |
|
||
| 叉车 |
45,800 |
|
10,378 |
|
||
| 存货 |
540,301 |
|
122,434 |
|
||
| 从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收购的固定资产总额。有限公司。 |
1,375,507 |
|
311,694 |
|
||
| 方正能源私人有限公司转让的代价。有限公司。 |
(1,020,236 |
) |
(231,189 |
) |
||
| 在权益中作为其他储备入账的议价购买 |
355,271 |
|
80,505 |
|
||
|
|
|
|||||
| 收购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的业务。有限公司。 |
|
|
||||
| 销售 |
20,268 |
|
4,593 |
|
||
| 员工成本 |
(69,990 |
) |
(15,860 |
) |
||
| 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吸收的净亏损。Bhd.在权益中作为其他储备入账 |
(49,722 |
) |
(11,267 |
) |
||
F-18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6厂房及设备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厂房和设备,按成本 |
|
|
|
||||||
| 计算机和软件 |
148,264 |
|
223,714 |
|
48,724 |
|
|||
| 机动车辆 |
79,747 |
|
79,747 |
|
17,368 |
|
|||
| 办公设备 |
35,388 |
|
39,318 |
|
8,563 |
|
|||
| 设备和工具 |
33,389 |
|
33,389 |
|
7,272 |
|
|||
| 招牌 |
7,180 |
|
7,180 |
|
1,564 |
|
|||
| 办公室装修 |
— |
|
41,500 |
|
9,038 |
|
|||
| 太阳能资产厂 |
— |
|
1,320,000 |
|
287,488 |
|
|||
| 厂房及机械 |
691,187 |
|
705,569 |
|
153,668 |
|
|||
| 叉车 |
45,800 |
|
45,800 |
|
9,975 |
|
|||
| 厂房和设备共计 |
1,040,955 |
|
2,496,216 |
|
543,660 |
|
|||
| 减:累计折旧 |
(629,928 |
) |
(834,667 |
) |
(181,785 |
) |
|||
| 减:设备核销 |
— |
|
— |
|
— |
|
|||
|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共计,净额 |
411,027 |
|
1,661,549 |
|
361,875 |
|
|||
|
|
|
|
|||||||
| 折旧费用,销售成本项下的类别 |
274,499 |
|
20,952 |
|
4,563 |
|
|||
| 折旧费用,与销售成本分开分类 |
46,758 |
|
183,787 |
|
40,028 |
|
|||
| 折旧费用总额 |
321,257 |
|
204,739 |
|
44,591 |
|
|||
|
|
|
|
|||||||
| 厂房及设备投资: |
|
|
|
||||||
| 计算机和软件 |
51,710 |
|
75,450 |
|
16,433 |
|
|||
| 机动车辆 |
65,000 |
|
— |
|
— |
|
|||
| 办公设备 |
4,588 |
|
3,930 |
|
856 |
|
|||
| 设备和工具 |
33,389 |
|
— |
|
— |
|
|||
| 招牌 |
7,180 |
|
— |
|
— |
|
|||
| 办公室装修 |
— |
|
41,500 |
|
9,038 |
|
|||
| 太阳能资产厂 |
— |
|
1,320,000 |
|
287,488 |
|
|||
| 厂房及机械 |
— |
|
14,382 |
|
3,132 |
|
|||
| 叉车 |
— |
|
— |
|
— |
|
|||
| 合计 |
161,867 |
|
1,455,262 |
|
316,947 |
|
|||
F-19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7项使用权资产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使用权资产 |
|
|
|
||||||
| 结转余额 |
235,954 |
|
141,572 |
|
30,833 |
|
|||
| 减: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摊销 |
— |
|
(47,191 |
) |
(10,278 |
) |
|||
| 截至2023年6月使用权资产余额 |
— |
|
94,381 |
|
20,555 |
|
|||
| 使用权资产的终止 |
|
(94,381 |
) |
(20,555 |
) |
||||
| 加:已确认的新租约 |
— |
|
285,014 |
|
62,074 |
|
|||
| 减:摊销 |
(94,382 |
) |
(71,253 |
) |
(15,518 |
) |
|||
| 结转余额 |
141,572 |
|
213,761 |
|
46,556 |
|
|||
|
|
|
|
|||||||
| 租赁负债 |
|
|
|
||||||
| 结转余额 |
238,007 |
|
146,640 |
|
31,937 |
|
|||
| 加:推算利息 |
— |
|
3,433 |
|
748 |
|
|||
| 减:本金偿还 |
— |
|
(51,000 |
) |
(11,107 |
) |
|||
| 截至2023年6月租赁负债余额 |
— |
|
99,073 |
|
21,578 |
|
|||
| 租赁负债的终止 |
|
(99,073 |
) |
(21,578 |
) |
||||
| 加:已确认的新租约 |
|
285,014 |
|
62,074 |
|
||||
| 加:推算利息 |
10,633 |
|
5,633 |
|
1,227 |
|
|||
| 减:本金偿还 |
(102,000 |
) |
(75,000 |
) |
(16,335 |
) |
|||
| 结转余额 |
146,640 |
|
215,647 |
|
46,966 |
|
|||
|
|
|
|
|||||||
| 租赁负债流动部分 |
96,435 |
|
141,699 |
|
30,861 |
|
|||
| 租赁负债非流动部分 |
50,205 |
|
73,948 |
|
16,105 |
|
|||
| 租赁到期日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141,816 |
30,886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73,831 |
16,080 |
||
| 合计 |
215,647 |
46,966 |
2023年6月1日,方正能源私人有限公司。Bhd.与Lee Seng Chi先生就我们主要办公室的租金再续签一年的租赁协议,并可选择续签额外一年,月租金为12,500令吉(2022年:8,500令吉),需提前支付。
歼-20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8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合同资产 |
|
|
|
||||||
| 合同成本 |
31,190,894 |
|
94,707,267 |
|
20,626,651 |
|
|||
| 合约保证金 |
5,980,158 |
|
15,341,829 |
|
3,341,354 |
|
|||
| 确认的合同收入 |
37,171,052 |
|
110,049,096 |
|
23,968,005 |
|
|||
| 加:结转余额 |
3,101,931 |
|
18,644,986 |
|
4,060,761 |
|
|||
| 减:应收账款票据 |
(21,627,997 |
) |
(78,410,763 |
) |
(17,077,374 |
) |
|||
| 合同资产结转 |
18,644,986 |
|
50,283,319 |
|
10,951,392 |
|
|||
| 合同成本资产 |
— |
|
959,005 |
|
208,866 |
|
|||
| 减:清算确定损害准备 |
(111,882 |
) |
— |
|
— |
|
|||
| 结转余额 |
18,533,104 |
|
51,242,324 |
|
11,160,258 |
|
|||
|
|
|
|
|||||||
| 合同资产增加 |
15,543,055 |
|
32,709,220 |
|
7,123,864 |
|
|||
|
|
|
|
|||||||
| 合同负债 |
|
|
|
||||||
| 结转余额 |
200,000 |
|
806,058 |
|
175,554 |
|
|||
| 加:客户存款及预付款项 |
600,058 |
|
(800,058 |
) |
(174,248 |
) |
|||
| 未实现外汇变动调整 |
6,000 |
|
12,070 |
|
2,629 |
|
|||
| 对其他应付款的调整 |
— |
|
(18,070 |
) |
(3,935 |
) |
|||
| 余额结转 |
806,058 |
|
— |
|
— |
|
|||
|
|
|
|
|||||||
| 合同负债增加/(减少) |
606,058 |
|
(806,058 |
) |
(175,554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同资产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与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未开票收入增加超过向客户开票的金额。
F-21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9贸易应收款和贸易应付款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应收账款 |
2,754,866 |
|
12,156,133 |
|
2,647,530 |
|
|||
| 应计收入 |
12,383 |
|
47,499 |
|
10,345 |
|
|||
| 项目保留应收款 |
990,766 |
|
3,364,316 |
|
732,727 |
|
|||
| 对分包商的应计已确定违约金 |
— |
|
408,980 |
|
89,073 |
|
|||
| 减:计提减值损失 |
— |
|
(296,776 |
) |
(64,636 |
) |
|||
| 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
(27,549 |
) |
(27,549 |
) |
(6000 |
) |
|||
| 应收贸易账款总额 |
3,730,466 |
|
15,652,603 |
|
3,409,039 |
|
|||
|
|
|
|
|||||||
| 贸易应收款项总额增加 |
3,315,353 |
|
11,922,137 |
|
2,596,567 |
|
|||
|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增加 |
(27,549 |
) |
— |
|
— |
|
|||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贸易应付款项 |
18,356,242 |
37,268,115 |
8,116,762 |
|||
| 应付项目保留金 |
235,378 |
1,150,758 |
250,628 |
|||
| 贸易应付款项总额 |
18,591,620 |
38,418,873 |
8,367,390 |
|||
| 贸易应付款项总额增加 |
13,403,637 |
19,827,253 |
4,318,251 |
10库存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库存 |
1,587,937 |
1,863,933 |
405,953 |
F-22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1应收/(应收)关联方款项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美元 |
||||
| 应收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款项。有限公司。 |
— |
1,119,848 |
243,896 |
|||
| 应收RL Sunseap Energy Sdn.款项。有限公司。 |
— |
256,256 |
55,811 |
|||
| 应收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的款项。 |
37,521 |
1,831,054 |
398,792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37,521 |
3,207,158 |
698,499 |
|||
| 应付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的金额。 |
2,186,902 |
2,474,525 |
538,936 |
|||
| 应收Reservoir Link Sdn.款项。有限公司。 |
152,507 |
285,388 |
62,156 |
|||
| 应付股东款项,与收购方正能源私人有限公司有关。有限公司。 |
4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2,339,413 |
2,759,913 |
601,092 |
|||
| 向Lee Seng Chi先生支付租金 |
102,000 |
126,000 |
28,552 |
|||
| 来自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的收入。有限公司。 |
4,409,991 |
1,697,072 |
369,612 |
|||
| 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收入 |
— |
1,040,060 |
226,519 |
|||
| 来自RL Sunseap Energy Sdn.的收入。有限公司。 |
4,050,456 |
2,033,049 |
442,785 |
|||
| 关联方收入合计 |
8,460,447 |
4,770,181 |
1,038,916 |
|||
| 向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收取的费用。有限公司。 |
— |
— |
— |
|||
| 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收取的费用。 |
71,352 |
93,610 |
20,388 |
|||
| 记入关联方的费用 |
71,352 |
93,610 |
20,388 |
|||
| Reservoir Link Energy Berhad收取的费用 |
98,757 |
102,109 |
22,239 |
|||
| 由Reservoir Link Sdn.收取的开支。有限公司。 |
75,035 |
— |
— |
|||
| 关联方收取的费用 |
173,792 |
102,109 |
22,239 |
|||
| 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收取的财务成本 |
105,060 |
185,515 |
40,404 |
|||
| 由Reservoir Link Sdn.收取的财务成本。有限公司。 |
77,473 |
132,880 |
28,940 |
|||
| 关联方收取的财务费用 |
182,533 |
318,395 |
69,344 |
|||
| 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的进展。 |
2,000,000 |
— |
— |
|||
| 向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采购。有限公司。 |
826 |
— |
— |
应收及应收关联方款项均按需不计息。
F-23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2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负债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其他应收款 |
||||||
| 项目存款 |
406,530 |
252,490 |
54,991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 |
1,154,464 |
1,843,652 |
401,535 |
|||
| 其他应收款 |
69,284 |
813,020 |
177,071 |
|||
| 其他存款 |
52,668 |
1,448,882 |
315,558 |
|||
| 1,682,946 |
4,358,044 |
949,155 |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其他应付款 |
||||||
| 应计人事费 |
131,853 |
349,035 |
76,017 |
|||
| 其他应付款 |
51,504 |
782,911 |
170,515 |
|||
| 客户预付款 |
15,633 |
134,194 |
29,227 |
|||
| 递延收入 |
21,045 |
— |
|
|||
| 220,035 |
1,266,140 |
275,759 |
13家银行借款
| 产能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RM |
便民 |
|||||
| 信用额度 |
||||||||
| 美国银行伊斯兰银行–国内追索保理,基准融资利率– 1% |
10,000,000 |
— |
1,324,110 |
288,383 |
||||
| Ambank伊斯兰银行–发票融资,按基本融资利率 |
20,000,000 |
1,404,165 |
6,935,623 |
1,510,534 |
||||
| Ambank伊斯兰银行–银行家承兑,按伊斯兰银行同业贴现利率+ 1.50% |
10,200,000 |
— |
5,243,619 |
1,142,028 |
||||
| Ambank伊斯兰银行–发票融资,按基本融资利率 |
— |
4,413,485 |
961,230 |
|||||
| 联昌国际伊斯兰银行–承兑票据,承兑票据+ 1.50% |
8,000,000 |
— |
3,371,782 |
734,353 |
||||
| 联昌国际伊斯兰银行–多币种贸易融资-i,资金成本+ 1.5% |
— |
1,421,601 |
309,616 |
|||||
| Sunway SCF Sdn Bhd. –发票保理 |
— |
— |
1,056,440 |
230,086 |
||||
| 美国银行伊斯兰银行–定期融资,基准融资利率– 1% |
— |
— |
455,000 |
99,096 |
||||
| 美国银行伊斯兰银行–定期融资,基准融资利率– 1% |
— |
— |
487,456 |
106,165 |
||||
| Alliance伊斯兰银行–透支,基本融资利率+ 1% |
1,000,000 |
— |
— |
— |
||||
| Alliance Islamic Bank – Banker Acceptance,Base Financing Rate + 1% |
6,900,000 |
2,977,347 |
— |
— |
||||
| 56,100,000 |
4,381,512 |
24,709,116 |
5,381,491 |
F-24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3笔银行借款(续)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到期日 |
||||||
| 1年内到期 |
4,381,512 |
23,897,880 |
5,204,809 |
14项储备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收购Founder Energy Sdn.的议价购买。作为合并准备金核算的同一控制下Bhd。 |
1,299,996 |
1,299,996 |
283,131 |
|||
| 从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购买厂房、设备和库存的议价购买。作为其他储备入账的共同控制下的Bhd。 |
355,271 |
355,271 |
77,376 |
|||
| 向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收购业务的议价购买。作为其他储备入账的共同控制下的Bhd。 |
49,722 |
49,722 |
10,829 |
|||
| 对外投资子公司产生的对外翻译储备 |
2,199 |
— |
— |
|||
| 1,707,188 |
1,704,989 |
371,336 |
15收入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合同服务收入 |
28,710,605 |
103,383,701 |
22,516,325 |
|||
| 销售商品收入 |
26,336,916 |
39,900,091 |
8,689,990 |
|||
| 合同服务收入–关联方 |
8,460,447 |
4,770,181 |
1,038,916 |
|||
| 销售商品收入–关联方 |
1,498 |
— |
— |
|||
| 63,509,466 |
148,053,973 |
32,245,231 |
||||
| 未履行履约义务 |
32,053,105 |
22,396,400 |
4,877,796 |
主要涉及项目执行的合同服务收入,包括我们太阳能项目的建设、安装和集成工程、测试和调试。太阳能安装结构及其附件的供应和销售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入。
未履行的履约义务分别在报告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适当履行并确认为收入。主要涉及项目执行的合同服务收入,包括我们太阳能项目的建设、安装和集成工程、测试和调试。零配件供应及销售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入。
F-25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6销售成本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RM |
便民 |
|||||
| 材料成本 |
17,706,653 |
31,235,746 |
54,245,611 |
11,814,355 |
||||
| 建设成本 |
2,561,498 |
18,418,808 |
65,513,217 |
14,268,369 |
||||
| 员工成本 |
508,815 |
2,167,536 |
3,620,080 |
788,431 |
||||
| 物流成本 |
10,293 |
918,430 |
1,287,926 |
280,502 |
||||
| 工具和机械 |
— |
142,452 |
498,672 |
108,608 |
||||
| 杂项 |
935,960 |
1,667,629 |
5,014,568 |
1,092,142 |
||||
| 折旧 |
288,459 |
274,499 |
20,952 |
4,563 |
||||
| 总销售成本 |
22,011,678 |
54,825,100 |
130,201,026 |
28,356,970 |
17名员工工资及相关费用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
| RM |
RM |
RM |
便民 |
|||||
| 董事薪酬 |
155,000 |
378,000 |
427,875 |
93,189 |
||||
| 行政人员工资 |
368,761 |
1,299,412 |
1,837,873 |
400,277 |
||||
| 技术人员工资 |
106,501 |
213,130 |
2,462,096 |
536,229 |
||||
| 合计 |
630,262 |
1,890,542 |
4,727,844 |
1,029,695 |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
| RM |
RM |
RM |
便民 |
|||||
| 董事相关开支 |
18,985 |
149,742 |
181,116 |
39,446 |
||||
| 行政相关开支 |
41,489 |
390,268 |
786,795 |
171,359 |
||||
| 技术人员相关费用 |
402,314 |
1,954,406 |
1,182,943 |
257,638 |
||||
| 合计 |
462,788 |
2,494,416 |
2,150,854 |
468,443 |
F-26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8所得税费用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税前净收入 |
5,191,239 |
|
9,793,147 |
|
2,132,885 |
|
|||
| 暂时性差异调整 |
— |
|
622,146 |
|
135,500 |
|
|||
| 永久性差异的调整 |
7,648 |
|
610,035 |
|
132,862 |
|
|||
| 应税收入 |
5,198,887 |
|
11,025,328 |
|
2,401,247 |
|
|||
|
|
|
|
|||||||
| 税率 |
24 |
% |
24 |
% |
24 |
% |
|||
| 税务开支 |
1,247,733 |
|
2,646,079 |
|
576,299 |
|
|||
| 递延税项变动 |
— |
|
149,315 |
|
32,520 |
|
|||
| 当年应纳税额 |
1,247,733 |
|
2,795,394 |
|
608,819 |
|
|||
| 纳税 |
(1,200,000 |
) |
(1,238,519 |
) |
(269,741 |
) |
|||
| 应交税款结转 |
109,560 |
|
157,293 |
|
34,257 |
|
|||
| 应交税费结转 |
157,293 |
|
1,714,168 |
|
373,335 |
|
|||
19金融工具与风险管理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RM |
RM |
便民 |
|||||||
| 现金及银行结余 |
8,231,746 |
|
5,600,147 |
|
1,219,677 |
|
|||
|
|
|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
|
|
||||||
| 合同资产 |
18,533,104 |
|
51,242,324 |
|
11,160,258 |
|
|||
| 应收账款 |
3,730,466 |
|
15,652,603 |
|
3,409,039 |
|
|||
| 其他应收款 |
528,482 |
|
2,514,392 |
|
547,620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37,521 |
|
3,207,158 |
|
698,499 |
|
|||
|
|
|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
|
|
|
||||||
| 贸易应付款项 |
(18,591,620 |
) |
(38,418,873 |
) |
(8,367,390 |
) |
|||
| 合同负债 |
(806,058 |
) |
— |
|
— |
|
|||
| 其他应付款&应计负债 |
(220,035 |
) |
(1,266,140 |
) |
(275,759 |
) |
|||
| 银行及其他借款 |
(4,381,512 |
) |
(24,709,116 |
) |
(5,599,165 |
) |
|||
| 租赁负债 |
(146,640 |
) |
(215,647 |
) |
(46,966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2,339,413 |
) |
(2,759,913 |
) |
(601,092 |
) |
|||
| 4,576,041 |
|
10,846,935 |
|
2,144,721 |
|
||||
外币风险
我们因以我们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交易和余额而面临外汇风险。引发这一风险的货币主要是人民币(“RMB”)和美元(“USD”)。持续密切监测外汇风险,确保净敞口处于可接受水平。
F-27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9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续)
利率风险
我们面临利率风险,因为我们有银行贷款是计息的。贷款的利率和偿还条件在财务报表附注13中披露。我们目前没有利率对冲政策。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产生于一般资金和经营活动。我们通过保持充足的现金余额和通过某些承诺的信贷额度获得资金来实行审慎的风险管理。
资本风险管理
我们管理我们的资本,以确保我们公司内的实体将能够保持最佳的资本结构,从而支持我们的业务并最大限度地提高股东价值。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能会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对资本结构进行调整,例如调整股息支付金额、向股东返还资本或发行新股。
我们根据符合债务契约和监管(如果有的话)的债务权益比率来管理我们的资本。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方法是净债务除以总股本。我们将净债务、贷款和金融机构借款包括在内。资本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和非控股权益。
20风险集中
客户集中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产生总收入148,053,973令吉,其中三个客户占公司总收入的10%以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产生总收入63,509,466令吉,其中两个客户占公司总收入的10%以上。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2 |
2023 |
2022 |
2023 |
2022 |
|||||||
| 收入 |
百分比 |
应收账款 |
||||||||||
| RM |
RM |
% |
% |
RM |
RM |
|||||||
| 客户A |
1,697,072 |
4,411,489 |
1.14 |
6.95 |
1,119,848 |
— |
||||||
| 客户B |
44,226,069 |
25,191,877 |
29.88 |
39.67 |
2,904,975 |
1,301,495 |
||||||
| 客户C |
10,222,906 |
6,852,979 |
6.90 |
10.79 |
1,025,148 |
651,797 |
||||||
| 客户D |
15,687,320 |
— |
10.60 |
— |
1,306,440 |
— |
||||||
| 其他 |
76,220,606 |
27,053,121 |
51.48 |
42.59 |
9,296,192 |
1,777,174 |
||||||
| 合计 |
148,053,973 |
63,509,466 |
100.00 |
100.00 |
15,652,603 |
3,730,466 |
||||||
供应商集中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产生销售成本130,201,026令吉,其中两家供应商占公司总销售成本的10%以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发生销售成本54,825,100令吉,其中3家供应商占公司总销售成本的10%以上。
F-28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0风险集中(续)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2 |
2023 |
2022 |
2023 |
2022 |
|||||||
| 销售成本 |
百分比 |
贸易应付款项 |
||||||||||
| RM |
RM |
% |
% |
RM |
RM |
|||||||
| 供应商A |
20,826,560 |
16,097,566 |
16.00 |
29.36 |
7,580,160 |
4,635,150 |
||||||
| 供应商B |
17,867,185 |
9,600,766 |
13.72 |
17.51 |
10,198,777 |
5,004,668 |
||||||
| 供应商C |
2,486,065 |
5,519,852 |
1.91 |
10.06 |
90,554 |
723,025 |
||||||
| 其他 |
89,021,216 |
23,606,916 |
68.37 |
43.07 |
20,549,382 |
8,228,777 |
||||||
| 合计 |
130,201,026 |
54,825,100 |
100.00 |
100.00 |
38,418,873 |
18,591,620 |
||||||
21分部报告
群组报告分两大业务单元组织管理。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一个位于马来西亚的细分市场国家。
可报告分部汇总如下:
i)大型太阳能——大型太阳能项目是指装机容量达到1兆瓦或以上的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光伏电站。大型太阳能项目安装在地面上,旨在为电网供电。对于我们的大多数大型太阳能项目,我们通常充当项目授予者的承包商,后者是太阳能项目的主要承包商。
ii)Commercial & Industrial — C & I项目是较小规模的太阳能项目,其中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屋顶上,旨在为商业和工业物业发电,供其自己消费,例如工厂、仓库和商业商店。对于C & I项目,我们通常与项目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并作为总承包人。
合同服务收入主要涉及项目执行,包括建设、安装和集成工程、太阳能项目的测试和调试。销售商品收入涉及太阳能安装结构及配件的供应及销售。因此,正如我们披露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那样,这两个部门都贡献了来自合同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收入。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按业务单位 |
RM |
RM |
便民 |
||||||
| 大规模太阳能收入 |
51,761,466 |
|
131,988,573 |
|
28,746,287 |
|
|||
| 商业和工业收入 |
11,748,000 |
|
16,065,400 |
|
3,498,944 |
|
|||
| 总收入 |
63,509,466 |
|
148,053,973 |
|
32,245,231 |
|
|||
| 大规模太阳能销售成本 |
(45,375,947 |
) |
(116,165,348 |
) |
(25,300,087 |
) |
|||
| 商业和工业销售成本 |
(9,449,153 |
) |
(14,035,678 |
) |
(3,056,883 |
) |
|||
| 销售总成本 |
(54,825,100 |
) |
(130,201,026 |
) |
(28,356,970 |
) |
|||
| 大型太阳能毛利 |
6,385,519 |
|
15,823,225 |
|
3,446,200 |
|
|||
| 商业&工业毛利 |
2,298,847 |
|
2,029,722 |
|
442,061 |
|
|||
| 毛利润总额 |
8,684,366 |
|
17,852,947 |
|
3,888,261 |
|
|||
| 销售和管理费用 |
(3,244,159 |
) |
(6,860,856 |
) |
(1,494,253 |
) |
|||
| 向关联方销售及管理费用 |
(173,792 |
) |
(102,109 |
) |
(22,239 |
) |
|||
| 所得税前营业收入 |
5,266,415 |
|
10,889,982 |
|
2,371,769 |
|
|||
F-29
Founder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1分部报告(续)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总资产 |
RM |
RM |
便民 |
|||
| 大规模太阳能细分市场 |
20,133,617 |
60,580,358 |
13,194,023 |
|||
| 商业和工业部门 |
3,717,891 |
12,553,577 |
2,734,091 |
|||
| 可报告分部合计 |
23,851,508 |
73,133,935 |
15,928,114 |
|||
| 公司及其他 |
10,504,811 |
10,739,584 |
2,339,015 |
|||
| 合并总资产 |
34,356,319 |
83,873,519 |
18,267,129 |
| 负债总额 |
RM |
RM |
便民 |
|||
| 大规模太阳能细分市场 |
14,122,911 |
33,875,532 |
7,377,880 |
|||
| 商业和工业部门 |
5,274,767 |
4,543,341 |
989,511 |
|||
| 可报告分部合计 |
19,397,678 |
38,418,873 |
8,367,391 |
|||
| 公司及其他 |
7,320,208 |
30,664,984 |
6,678,642 |
|||
| 合并负债总额 |
26,717,886 |
69,083,857 |
15,046,033 |
22后续事件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已于2024年6月18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发布。董事会有权对财务报表出具后进行修正。公司对2023年12月31日之后直至公司发布财务报表之日发生的所有事件或交易进行了评估。有需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或披露的后续事项发生。
2024年1月4日,方正集团向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300,000股普通股;2024年4月3日,方正集团向CNP Equity Limite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1,200,000股普通股。该等认股权证的发行是作为代价,由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及CNP Equity Limited提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若干专业咨询服务。
歼30
直至2024年[ • ](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第25天),所有在这些证券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无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均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说明书。这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申购交付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2,500,000股普通股

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日期为[ • ],2024年
美国老虎证券公司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除非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我们的组织章程规定,我们可以就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在和解中支付的所有判决、罚款和金额以及与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有关的合理招致的任何合资格人士(在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定义为任何“个人、公司、信托、已故个人的遗产、合伙企业和非法人协会”)作出赔偿,这些人是或曾经是:
(a)由于合资格人士是或曾经是董事,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的一方;或
(b)应我们的要求,担任另一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正在或正在为其行事。
除非合资格人士以诚实和善意的方式行事,并以他或她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且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合资格人士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否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出于上述目的,如果董事的行为符合我们的母公司或成员(或成员)的最佳利益,则他或她的行为符合我们的最佳利益,在任一情况下,在BVI法案规定的情况下,视情况而定。
我们的董事关于该人是否诚实和善意行事并以我们的最佳利益为目的以及该人是否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的决定,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对于我们的公司章程而言是足够的,除非涉及法律问题。
以任何判决、命令、和解、定罪或进入nolle prosequi来终止任何程序,其本身并不会造成一种推定,即合资格人士没有诚实和善意地行事,并为了我们的最佳利益,或合资格人士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
我们的董事(或我们的前任董事)在为任何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辩护时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可由我们在收到该董事(或前任董事)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该金额的承诺后,在该等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前提是最终应确定该董事(或前任董事)无权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如有)获得我们的赔偿。
由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提供或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予的补偿及预支开支,并不排斥寻求补偿或预支开支的合资格人士根据任何协议、成员决议、无私董事决议或其他方式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合资格人士的官方身份行事以及在担任董事期间以其他身份行事。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就一名现任或前任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作出付款,或同意作出付款,不论是以垫款、贷款或其他方式,条件是该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以其最终被裁定无责任就该等法律费用向该秘书或该高级职员作出赔偿为限。
根据赔偿协议(其形式作为本注册声明的附件 10.2提交),我们已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因这些人因担任此类董事或高级职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承担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二-1
就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责任的赔偿而言,根据上述规定,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我们已获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项目7。最近出售未登记证券。
在过去三年中,我们发行了以下未根据《证券法》注册的证券。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的条例D或根据《证券法》关于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的第4(2)节,或根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在离岸交易中的销售的条例S,以下每一项发行均可豁免根据《证券法》注册。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证券发行。
于2023年6月1日,我们向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发行8,007,000股,代价为8,007美元。我们亦于同日以代价7,693美元向Lee Seng Chi先生发行7,693,000股。2023年6月27日,Lee Seng Chi先生向5名个人合计转让2,517,046股。
2024年1月4日,我们向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300,000股普通股,作为V Capital Quantum Sdn Bhd提供的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某些咨询服务的代价。该认股权证可自2024年1月4日起行使,并将于2028年7月1日到期,条件是在行使时,方正集团的普通股在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该行使已获得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股东的批准。行使价为每股2.00美元。
于2024年4月3日,我们向CNP Equity Limited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1,200,000股普通股,作为对价由CNP Equity Limited提供的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某些咨询服务。该认股权证可自2024年4月3日起行使,并将于2028年7月1日到期,条件是在行使时,方正集团的普通股在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该行使已获得Reservoir Link Energy Bhd股东的批准。行使价为每股2.00美元。
项目8。展览和财务报表时间表。
(a)展品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第II-5页开始的附件索引。
(b)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在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显示。
项目9。承诺。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收盘时向承销商提供面额和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注册的证书,以允许迅速交付给每个购买者。
就根据第6项所述条款或其他条款可能允许对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就《证券法》引起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其作出的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二-2
(a)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在进行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内,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i)包括《证券法》第10(a)(3)条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ii)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注册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变化,则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美元总价值总额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都可以根据规则424(b)向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和
(iii)包括与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但前提是(a)(1)(i)、(a)(1)(ii)和(a)(1)(iii)段不适用,如果这些段落要求在生效后修订中包含的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这些报告通过引用并入注册声明。
(2)为确定《证券法》项下的任何责任,每项该等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该等证券的发售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售。
(3)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4)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规定的任何财务报表。该法案第10(a)(3)节(15 U.S.C. 77j(a)(3))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无需提供,条件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根据本款(a)(4)要求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信息,以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的日期一样最新。
(5)为确定根据《证券法》对任何买方的赔偿责任:
(i)如果发行人依赖第430b条规则:
(a)下列签署人根据规则424(b)(3)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自已提交的招股章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注册声明中之日起,均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和
(b)根据规则424(b)(2)、(b)(5)或(b)(7)要求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或(x)为提供《证券法》第10(a)条所要求的信息而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发售中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招股说明书生效后的日期或首份证券销售合同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根据第430B条的规定,就发行人及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任何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关乎的登记声明中有关证券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而该等证券在该时间的发售
二-3
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售。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不会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而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
(ii)如发行人依赖第430C条规则,则根据第424(b)条作为与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除依赖第430B条规则的注册声明或依赖第430A条规则提交的招股章程外,自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其中。但条件是,任何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声明,对于在该首次使用之前具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6)为确定注册人根据《证券法》在证券的首次分销中对任何买方的责任,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署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包销方式如何,如果证券是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的,则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提供或出售该等证券:
(i)以下签署的注册人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有关根据第424条规则规定须提交的发售;
(ii)由以下署名注册人拟备或代表以下署名注册人拟备或由以下署名注册人使用或提述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iii)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信息的部分;和
(iv)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发售中属要约的任何其他通讯。
(b)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由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自宣布生效时起,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2)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项载有招股章程表格的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该等证券的发售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售。
II-4
展览指数
| 说明 |
||
| 1.1* |
包销协议的格式 |
|
| 3.1** |
||
| 4.1** |
||
| 4.2* |
代表认股权证的形式 |
|
| 5.1** |
||
| 5.2* |
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关于代表认股权证可执行性的意见 |
|
| 10.1** |
||
| 10.2** |
||
| 10.3** |
||
| 10.4** |
||
| 10.5** |
厦门太阳能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Solar Bina Engineering Sdn.于2020年1月1日签署的分销协议。有限公司。 |
|
| 10.6** |
||
| 21.1** |
||
| 23.1** |
||
| 23.2** |
||
| 23.3** |
||
| 23.4* |
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5.2中) |
|
| 24.1** |
||
| 99.1** |
||
| 99.2** |
||
| 99.3** |
||
| 99.4** |
||
| 99.5** |
||
| 99.6** |
||
| 99.7** |
||
| 99.8** |
||
| 99.9** |
||
| 107** |
____________
*以修订方式提交。
* *随函提交。
二-5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4年8月1日在马来西亚雪兰莪州Darul Ehsan签署本注册声明,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Lee Seng Chi |
|||
| 李生智 |
||||
| 首席执行官、董事和 |
||||
| (首席执行官) |
||||
授权书
以下签名的每一个人构成并任命Lee Seng Chi和See Sian Seong各自为具有完全替代权力的事实上的律师,为他或她以任何和所有身份作出任何和所有行为和所有事情,并执行上述律师和代理人可能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和所有文书,以使注册人能够遵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任何规则、条例和要求,就注册人的普通股(“股份”)根据《证券法》进行的注册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述身份签署以下每一位签署人的姓名的权力和授权,以就该等股份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该登记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或补充,无论该等修订或补充是在该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的任何相关登记声明,以及作为此类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或与此类登记声明或其任何和所有修订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文书或文件提交的任何和所有文书或文件,无论此类修订是在此类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并且以下签署人中的每一人特此批准并确认该等律师和代理人应根据本协议作出或安排作出的一切。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s/Lee Seng Chi |
首席执行官、董事、董事会主席 |
2024年8月1日 |
||
| 姓名:Lee Seng Chi |
(首席执行官) |
|||
| /s/见Sian Seong |
首席财务官兼董事 |
2024年8月1日 |
||
| Name:See Sian Seong |
(首席会计和财务干事) |
|||
| /s/Thien Chiet Chai |
董事 |
2024年8月1日 |
||
| 姓名:Thien Chiet Chai |
二-6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即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4年8月1日在纽约州纽约市签署本登记声明或其修订。
| Cogency Global Inc。 |
||||
| 授权美国代表 |
||||
| 签名: |
/s/科琳·A·德弗里斯 |
|||
| 姓名: |
科琳·德弗里斯 |
|||
| 职位: |
高级副总裁代表Cogency Global Inc |
|||
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