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下列签署人,盈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Zhida Hong兹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 (1) | 盈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之表格10-Q季度报告第,2025(“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盈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5年8月14日
| /s/黄志达 | |
| 志达鸿 | |
总裁、行政总裁、秘书及董事 |
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或其他证明、确认或采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已提供给盈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将由盈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