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股份购买协议
本股份购买协议(本“协议”)日期为2026年4月2日,由中国公民陈晓敏(“卖方”)、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公司Acellent Technologies(Hong Kong)Co. Limited(“目标公司”)及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成立的公司Advanced Biomed Inc.(“买方”)订立。本协议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具有本协议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
简历
然而,卖方拥有目标的100%股权;
然而,目标公司从事提供人工智能驱动的财务验证和审计解决方案。(the“business”);
然而,卖方希望向买方出售,而买方希望向卖方购买标的的所有股权,但须遵守此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和
现据此,考虑到下文所载的相互契诺和协议及其他良好的、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收到并充分性,本协议各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买卖
第1.01款购销。根据此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收盘时(定义见第2.01节),卖方应向买方出售、转让、转让、转让和交付,买方应向卖方购买10,000股目标公司的普通股,占目标公司100%的股权(统称“目标股份”)。
1.02款采购价格。目标股份的总购买价格应为买方的270,000股普通股,价值为每股4.00美元,总对价为1,080,000美元(“购买价格”)。买方应在收盘时(定义见第2.01节)向卖方签发并交付证明购买价格份额的证书或记账式票据。
第二条
收盘
第2.01节结束。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结束(“结束”)应在第2.02节所述的所有条件得到满足之日(“结束日期”)之后双方共同商定的日期进行。
第2.02节关闭的条件。
(a)买方应已完成对目标的财务和法律尽职审查。
(b)标的、卖方和买方应各自获得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相关的任何和所有监管批准,
第2.03节卖方的收盘交付品。交割时,卖方应向Target和买方交付一份由卖方签署的本协议副本。
第2.04节目标的收盘交付成果。交割时,目标公司应向卖方和买方交付一份目标公司签署的本协议副本。
第2.05节买方的收盘交付品。在收盘时,买方应向卖方和目标公司交付:
(a)购买价格;及
(b)买方签立的本协议副本
第三条
卖方的陈述及保证
卖方向塔吉特、买方声明并保证本第III条所载的陈述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是真实、正确的。
第3.01节组织和权威。卖方为中国公民。卖方拥有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全公司权力和权力。卖方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卖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卖方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已获得卖方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本协议构成卖方根据各自条款可对卖方强制执行的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3.02节没有冲突或同意。卖方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不会也不会:(a)违反或冲突卖方的公司注册证书、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的任何规定;(b)违反或冲突任何法规、法律、条例、条例、规则、守则、条约的任何规定,或任何政府当局(定义见下文)的其他要求(统称“法律”)或任何适用于卖方的政府当局(“政府命令”)或与其订立的任何命令、令状、判决、禁令、法令、裁定、处罚或裁决(“政府命令”);(c)要求同意、通知、或向任何人(定义见下文)提交或采取其他行动,或要求任何许可、许可或政府命令;(d)违反或冲突,导致加速,或在任何一方建立加速、终止或修改任何合同、租赁、契据、抵押、许可、文书、票据、契约、合资企业或任何其他协议、承诺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的权利,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统称“合同”),卖方是其中一方或卖方受其约束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和资产受其约束;或(e)导致对目标股份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设定或施加任何押记、债权、质押、衡平法权益、留置权、担保权益、任何种类的限制或其他产权负担(“产权负担”)。“人”是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机关、非法人组织、信托、协会或其他实体。“政府当局”是指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或该政府或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机构或工具,或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员、法院或法庭。
第3.03节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卖方对所有目标股份拥有良好且有效的所有权,免于任何产权负担。
2
第3.04节法律程序;政府命令。
(a)不存在任何索赔、诉讼、诉讼因由、要求、诉讼、仲裁、查询、审计、违规通知、诉讼程序、诉讼、引用、传票、传票或任何性质的调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股权上(统称为“诉讼”),未决或威胁针对或由卖方:(i)与目标股份有关或影响目标股份;或(ii)质疑或寻求阻止、禁止或以其他方式延迟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没有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任何此类行动或作为任何此类行动基础的事件或情况。
(b)并无针对、有关或影响目标股份的尚未执行的政府命令。
第四条
目标的陈述和保证
目标公司向卖方和买方声明并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本第四条所载的陈述是真实和正确的。
第4.01节组织、权威、资质。目标公司根据香港法律正式组织和有效存在,并拥有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和根据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全公司权力和权力。目标公司执行和交付本协议、目标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目标公司完成在此设想的交易均已获得目标公司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本协议构成标的的法律、有效、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各自条款对标的强制执行。目标公司还拥有充分的公司权力和权力,可拥有、经营或租赁其现在拥有、经营或租赁的物业和资产,并按过去和目前的方式开展业务。目标公司已获得正式许可或有资格开展业务,并在其拥有或租赁的物业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或目前开展的业务运营使此类许可或资格成为必要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具有良好信誉。
第4.02节没有冲突或同意。目标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不会也不会:(a)违反或冲突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的任何规定;(b)违反或冲突适用于目标公司的任何法律或任何政府命令;(c)要求任何人同意、通知、备案或采取其他行动,或要求任何许可、许可或政府命令;(d)违反或冲突,导致加速,或在任何一方设定加速、终止或修改目标为一方当事人或目标受其约束或其各自财产和资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的权利;或(e)导致对目标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设定或施加任何产权负担。
第4.03节标的股份到期发行。目标股份获正式授权、缴足款项、不可评税、有效发行及不附带任何负担。
第4.04节资产所有权。目标公司对其所有资产拥有良好和有效的所有权,没有任何产权负担。
第4.05节法律程序;政府命令。
(a)不存在针对或由目标公司提出的未决或威胁的行动:(i)涉及或影响业务或目标股份;或(ii)质疑或寻求阻止、禁止或以其他方式延迟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没有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任何此类行动或作为任何此类行动基础的事件或情况。
(b)没有针对业务或目标股份、与业务或目标股份有关或影响业务或目标股份的尚未执行的政府命令。
第4.06节遵守目标的法律。目标公司遵守适用于经营业务的所有法律。
3
第五条
买方的陈述及保证
买方向卖方、目标公司和收款人声明并保证,本第五条所载的陈述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是真实和正确的。
第5.01节组织和权威。买方是一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正式组织并有效存在的公司。买方拥有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全公司权力和授权。买方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买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买方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均已得到买方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本协议构成买方根据各自条款可对买方强制执行的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5.02节没有冲突或同意。买方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不会也不会:(a)违反或与买方的公司注册证书、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相冲突;(b)违反或与适用于买方的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的任何规定相冲突;或(c)要求任何人同意、通知、声明、备案或采取其他行动,或要求任何许可、许可或政府命令。
第六条
杂项
第6.01节释义;标题。本协议的解释应不考虑任何需要针对起草文书或导致起草任何文书的一方进行解释或解释的推定或规则。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第6.02节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此种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
第6.03节全部协议。本协议构成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载标的事项达成的唯一和完整的协议,并取代之前和同期就该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谅解和协议。
第6.04节继承人和受让人。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被许可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不得无理拒绝或迟延同意。任何转让均不得解除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6.05节修正和修改;放弃。本协议只能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修改或补充。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除非以书面明确规定并经放弃方当事人签字,否则不具有效力。任何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均不得实施或被解释为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得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行使。
第6.06节管辖法律;服从管辖。本协定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并按其解释,不影响任何选择或冲突的法律规定或规则(无论是纽约州还是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因本协议、其他交易文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程序或争议,可在位于纽约市和纽约州的每一案件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院或纽约州法院提起,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在任何此类诉讼、诉讼、程序或争议中服从这些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第6.07款对应方。本协议可以对应方签署,每一方视为正本,但全部合并视为一份相同的协议。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本协议签字副本,视为与送达本协议签字副本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名页如下】
4
作为证明,截至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各方已签署并交付本股份购买协议。
| 卖方 | ||
| 陈晓敏 | ||
| 姓名: | 陈晓敏 | |
| 职位: | ||
| 目标 | ||
| Acellent Technologies(Hong Kong Co. Limited) | ||
| 姓名: | 陈晓敏 | |
| 职位: | 董事 | |
| 买方 | ||
| Advanced Biomed Inc。 | ||
| 姓名: | 路义 | |
| 职位: | 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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