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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2 3 ef20055522 _ ex3-2.htm 展览3.2

附件 3.2

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OLO公司。

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
(截至2025年9月12日通过)

第一条
办事处

第1款             注册办事处.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应位于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Delaware,19801,County of New Castle。该地址的法团注册代理人名称为法团信托公司。法团的注册办事处及/或注册代理人可不时藉董事会的行动而更改。

第2款             其他办事处.公司还可以在董事会不时决定或公司业务可能需要的其他地方设有办事处,包括在特拉华州内外。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款             年度会议.股东周年大会须于公司紧接前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天内每年举行,以选举董事及进行会议前可能出现的其他适当业务。年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和/或远程通讯方式由公司总裁决定;提供了,然而、如总裁不采取行动,则董事会应确定该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和/或远程通讯方式。如果公司注册证书或美国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没有要求,则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DGCL").

第2款             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可为任何目的召开(包括但不限于填补董事会空缺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并可在书面会议通知中所述的时间和地点、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和/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或总裁只有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通知期限不得放弃)的情况下才能召开此类会议,并应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份持有人的书面请求,由总裁召集,该书面请求应说明会议的目的或目的,并应送达总裁。任何股东特别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和/或远程通讯方式(如有)应由公司总裁确定;但如总裁不作为,则董事会应确定该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和/或远程通讯方式。根据该书面请求,会长应在收到该书面请求中提出的召开该次会议的请求后两日内确定召开该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第3款            会议地点.董事会可指定特拉华州内外的任何地点和/或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作为任何年度会议或董事会召集的任何特别会议的会议地点。如没有作出指定,或另有召集特别会议,则会议地点为法团的主要执行办公室。

第4款          通知.每当股东被要求或允许在某次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书面或印刷通知,说明会议的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该次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信手段(如有),以及在特别会议的情况下,该次会议的目的或目的,须在该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天至六十(60)天给予每名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及每名董事。所有此类通知均应由董事会、总裁或秘书亲自送达,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通过收到通知的股东同意的电子传输形式送达,或根据董事会、总裁或秘书的指示送达。如果邮寄,该通知应被视为在存放于美国的邮件中时送达,邮资已预付,寄给股东,地址与公司记录上出现的地址相同。如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则该通知须当作送达(a)如以传真电讯方式发出,当指示发给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号码时;(b)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当指示发给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时;(c)如以电子网络上的张贴方式连同就该特定张贴向股东发出的单独通知一起发出,则在(i)该张贴及(ii)发出该单独通知后的日期;及(d)如以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传送方式发出,当被指示给股东时。任何该等同意可由股东以书面通知法团撤销。如(x)法团无法以电子传送方式交付法团根据该同意连续发出的两份通知,而(y)该等不能为法团的秘书或助理秘书或转让代理人所知悉,则任何该等同意须当作被撤销。一人出席会议即构成放弃该会议的通知,但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则属例外。

第5节             股东名单.主管公司股票分类账的主管人员应至少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按字母顺序排列有权在该次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列明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该名单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开放供任何股东审查,以用于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a)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前提是获得该名单所需的信息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和/或(b)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如法团决定在电子网络上提供该名单,法团可采取合理步骤,确保该等资料只提供予法团的股东。如会议在某一地点召开,则应制作清单,并在会议时间、地点备存,全程备查,并可由任何出席的股东查验。如果仅以远程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那么该名单还应在会议的整个时间内,在可合理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向任何股东开放,访问该名单所需的信息应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

第6款            法定人数.除法规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有权就其投票、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的股本股份所代表的多数票持有人应构成股东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未达到法定出席人数的,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可将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或地点。一旦达到法定人数开始召开股东大会,则不因随后任何股东或其代理人的退出而被打破。

2

第7款          休会.当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及地点时,如延期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如有的话),以及股东及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该延期会议并在该延期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的话)已在进行延期会议的会议上宣布,则无须就延期会议发出通知。在续会上,法团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如休会时间超过三十(30)天,或休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一记录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8款              需要投票.在达到法定人数时,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主题事项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赞成票应为股东的行为,除非该问题是适用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的明文规定需要进行不同投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明文规定应管辖和控制该问题的决定。

第9节             投票权.除总务委员会或法团的成立法团证明书或其任何修订另有规定外,并在符合第2款第六条,每一股东在每一次股东大会上,均有权就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

第10款            代理.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未经会议以书面表示同意或反对公司行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以代理人方式代表该股东行事,但自其日期起计满三年后,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在每一次股东大会上,在任何表决开始前,会议上或会议之前提交的所有代理人,应提交给秘书或秘书指定的人并由其审查,不得委托被认定无效或不规范的代理人代理或投票。

第11款            书面同意的诉讼.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另有规定,任何要求在法团的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行动,或在该等股东的任何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有书面同意或同意,列明如此采取的行动,并附有签署该等同意或同意的股东的签署日期,则可不举行会议,无须事先通知,亦无须表决,应由拥有不少于授权或在有权就其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并应通过交付至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或由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一个或多个账簿的方式交付给公司。向法团注册办事处交付的货物,须以专人送达或以挂证或挂号邮件、要求的回执或以信誉良好的隔夜快递服务送达。所有同意书均按此妥善交付第11款这个的第二条如此交付时应视为记录在案。除非在按本条例规定交付法团的最早日期同意书后六十(60)天内,任何书面同意书对采取其中所提述的法团行动均不具效力第11款这个的第二条、由足够数量的股份持有人签署的采取该公司行动的书面同意如此记录。未经会议未获一致书面同意而采取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应给予未获书面同意的股东。依据股东的该等书面同意或同意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具有股东在其会议上所采取的同等效力和效力。

3

书面同意书的任何副本、传真或其他可靠复制品,可被替换或代替原始文字,用于可用于原始文字的任何和所有目的;但该等副本、传真或其他复制品应为整个原始文字的完整复制品。

第12款            通过Telegram、Cablegram或其他电子传输同意书采取的行动.同意由股东或代理持有人或获授权代表股东或代理持有人采取和传送的行动的电报、电报或其他电子传输,应视为就本目的而言已书面、签署并注明日期第12款这个的第二条;但任何该等电报、电报或其他电子传送载列或交付的资料,法团可据此确定(a)该电报、电报或其他电子传送是由股东或代理持有人或获授权代表该股东或代理持有人行事的一人或多人传送的,及(b)该股东或代理持有人或获授权人或多人传送该等电报、电报或电子传送的日期。传送该电报、电报或电子传送的日期,应视为签署该同意书的日期。任何以电报、电报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给予的同意,在该同意以纸质形式复制之前,以及在该纸质形式通过交付至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其主要营业地点或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簿册的公司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之前,如在公司董事会决议规定的范围内并以决议规定的方式,则不得视为已交付。

第三条
董事

第1款              一般权力.法团的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

第2款            人数、选举和任期.截至本报告所述之日,董事会人数为三人。其后,董事人数应不时以董事会决议方式确定。董事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董事应在股东年会上以这种方式选举产生,但《股东周年大会》规定的除外第4款这个的第三条.每名当选的董事应任职至继任者正式当选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时去世、辞职或按以下规定免职为止。

第3款              免职和辞职.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可随时被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每当任何类别或系列的持有人有权根据公司成立证明书的条文选出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时,本条文第3款这个的第三条就无故罢免一名或多名如此当选的董事而言,应适用于该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投票,而不适用于已发行股份整体的投票。任何董事在接到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向法团发出的通知后,可随时辞职。

第4款            空缺.除法团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另有规定外,因核准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董事会空缺及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过半数董事填补,但少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留任的董事填补。经如此推选的每名董事应任职至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如本文所规定的被免职为止。

4

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该等空缺应自动减少董事的授权人数pro tanto,直至有权选举出其职位空缺的董事的已发行股本股东行使其选举一名董事的权利以填补该空缺为止,据此,授权董事人数应自动增加pro tanto.每名如此选出的董事应任职至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按本条规定被免职为止。

第5节              年度会议.每届新选出的董事会的年度会议,须在紧接股东周年大会后举行,而无须发出通知(根据本附例发出的通知除外),如有,则须在同一地点举行。

第6款            其他会议及通知.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年会除外)可在董事会决议不时确定并迅速传达给当时在任的全体董事的时间和地点(如有)不经通知而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总裁或至少一名董事在至少24小时通知每位董事的情况下召集或应其要求召开,方式为亲自、电话、邮件、电报和/或电子传输。以同样的方式并在同样的通知下,总裁必须在收到至少2名董事的书面请求后立即召开特别会议。

第7款              法定人数、所需投票和休会.授权董事总数的过半数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出席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的过半数董事的表决,为董事会的行为。董事会任何会议如未达到法定人数,出席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宣布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除公司成立证明书另有规定外,每名董事有权投一票。

第8款            委员会.董事会可藉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法团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而该等董事在该决议或本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法团的管理及事务方面的权力,但法律另有限制的除外。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不合格的成员。该等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名称,须由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不时厘定。各委员会应定期记录其会议记录,并在需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9节              委员会规则.董事会各委员会可订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并须按该等规则的规定举行会议,但指定该委员会的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该决议另有规定,当时在任的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出席会议应构成法定人数。如果某一成员和该成员的候补人,如候补人由董事会按《公第8款这个的第三条,该等委员会的缺席或丧失资格,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一名或多名委员,不论该等委员或多名委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董事会另一名委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丧失资格的委员。

5

第10款            执行委员会.法团的董事会可藉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指定两名董事组成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决议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以行使董事会在公司管理方面的所有权力,但委员会无权修改公司注册证书;采纳合并或合并协议的协议;向股东建议出售、租赁、或交换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的法团财产及资产;向股东建议解散法团或撤销解散;修订法团附例;选举或罢免法团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宣派股息;或修订、更改或废除董事会的任何决议,而根据其条款,该决议不得由执行委员会修订、更改或废除。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填补执行委员会的空缺、改变执行委员会的规模或成员以及解除执行委员会的职务。

第11款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两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并由董事会决议不时委任。董事会任何成员如属法团的联属公司或法团或法团的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或雇员,均无资格担任审核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酌情向董事会推荐公司的内部会计和财务控制以及在编制和审查公司财务报表时应采用的会计原则和审计做法和程序。审计委员会应就聘请独立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该会计师将承担的审计范围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12款          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由不少于两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由董事会决议不时委任。董事会任何成员如属法团的联属公司或法团或法团的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或雇员,均无资格在薪酬委员会任职。薪酬委员会应审查并酌情向总裁和董事会建议有关管理和执行级别员工的薪酬以及员工福利计划的制定和管理的政策、做法和程序。薪酬委员会应拥有并行使法团任何雇员股票期权计划下的所有权力,作为其中所述的委员会(除非董事会通过决议指定任何其他委员会行使该权力),并应按要求就管理人事政策向法团高级人员提供其他建议和咨询。

第13款           通信设备.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可藉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该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并在该会议上行事,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该等会议的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并依据本第13款这个的第三条应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第14款           放弃通知及推定同意.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须最终推定已放弃该会议的通知,但如该成员出席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并非合法召集或召开,则属例外。该成员须被最终推定已同意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除非他或她的异议须记入会议记录内,或除非他或她对该行动的书面异议须在会议休会前向担任会议秘书的人存档,或须在会议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件转交法团秘书。这种异议权不适用于对这种行动投了赞成票的任何成员。

6

第15款          书面同意的诉讼.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另有限制,如董事会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而该等书面或书面或电子传送或电子传送均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则在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不经会议而采取。会议记录以纸质形式保存的,该备案应以纸质形式保存;会议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该备案应以电子形式保存。

第四条
官员

第1款              .法团高级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可由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一名、副总裁一名或多名、首席运营官一名、首席财务官一名、执行副总裁一名、秘书一名、司库一名,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高级人员和助理人员组成。同一人可以担任任何数量的职务。董事会可酌情选择在其认为可取的任何期间不填补任何职位。

第2款             选举及任期.法团的高级人员须每年由董事会在每届股东年会后举行的首次会议上或其后在方便时尽快选出。可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填补空缺或设立和填补新的职位。每名高级职员须任职,直至一名继任人获妥为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按以下规定免职为止。

第3款              移除.任何由董事会选出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只要董事会判断会因此而服务于法团的最佳利益,可由董事会罢免,但该罢免不损害如此罢免的人的合约权利(如有的话)。

第4款             空缺.任何职位因死亡、辞职、免职、取消资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空缺,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会填补任期未满部分。

第5节              Compensation.所有高级职员的薪酬须由董事会厘定,任何高级职员不得因兼任法团董事而被阻止领取该等薪酬。

第6款              董事会主席.在符合董事会权力的情况下,董事长应全面和积极地掌管公司的整个业务和事务,并应是公司的首席决策官员。董事长须主持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及股东的所有会议,并具有董事会订明或本附例规定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凡董事长因病、不在或其他原因不能任职时,董事长应履行一切职责,行使董事长的一切职权。

7

第7款             副总裁.凡董事长因病、不在或其他原因不能任职时,副董事长有权行使董事长职责。副董事长具有董事长、董事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履行其他职责。

第8款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为法团的首席执行官;董事长缺席时,应主持其出席的所有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职权的规限下,董事长对法团的业务、事务和财产具有一般管理权,并控制其高级职员、代理人和雇员;并应确保董事会的所有命令和决议生效。总裁须在法团盖章下签立债券、抵押及其他需要盖章的合约,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许可签署及签立的除外,以及该等债券、抵押及其他合约的签署及签立须由董事会明确转授予法团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的除外。总裁拥有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订明或本附例订定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

第9节            首席运营官.法团的首席营运官,在董事会权力的规限下,须从事法团业务的一般及主动管理;并须确保董事会的所有命令及决议生效。首席营运官拥有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订明或本附例规定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

第10款            首席财务官.法团的财务总监须在行政总裁的指示下,负责所有财务及会计事宜,并负责司库及财务总监办公室的指示。财务总监具有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所订明的或本附例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

第11款            副会长.副会长,或如有多名副会长,则按董事会决定的次序由副会长在会长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时,以会长的一切职权行事,并受会长的一切限制。副总裁亦须履行董事会、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

第12款         秘书及助理秘书.秘书应出席董事会的所有会议、董事会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和股东的所有会议,并将会议的所有议事记录在一本或多本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中。在总裁的监督下,秘书须发出或安排发出本附例或法律规定须发出的所有通知,具有董事会、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的职责,并须保管法团的法团印章。秘书或助理秘书有权将法团印章加盖在任何要求加盖的文书上,并在如此加盖时,可由其签署或由该助理秘书签署予以证明。董事会可给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一般授权,以加盖法团印章,并以其签字证明加盖。助理秘书,或如有多于一名的助理秘书,则在秘书缺席或残疾时,须履行秘书的职责及行使秘书的权力,并须履行董事会、总裁或秘书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

8

第13款            司库兼助理司库.司库须保管法团资金及证券;须在属于法团的簿册内备存完整及准确的收支帐目;须按董事会命令将所有款项及其他贵重财物存放于法团的名下及贷记;须安排在该等付款已获妥为授权时将法团的资金拨付,并为该等拨付采取适当的凭单;须向总裁及董事会呈交,在其定期会议上或在董事会有此要求时,提供法团的帐目;并具有董事会、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如董事会要求,司库须向法团提供保证金(须每六年提供一次),金额须由董事会信纳,以确保其忠实履行司库职务的职责,并在死亡、辞职、退休或免职的情况下,将属于法团的所有簿册、文件、凭单、金钱及由司库管有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归还法团。助理司库,或如须有多于一名,则按董事会决定的次序,由助理司库在司库不在或无能力时,履行司库的职责及行使司库的权力。助理司库须履行董事会、总裁或司库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

第14款           其他干事、助理干事和代理人.除本附例订明其职责的人员外,高级人员、助理人员及代理人(如有的话)均具有董事会决议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

第15款            人员缺勤或伤残.如法团任何高级人员及任何获特此授权在该高级人员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期间在该高级人员的地方行事的人缺席或无行为能力,董事会可藉决议将该高级人员的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或任何董事,或转授予其可能选定的任何其他人。

第五条
赔偿

第1款              董事和执行官.法团须在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并以该法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方式,对任何人作出或威胁作出成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否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的一方当事人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作为证人或其他方式)的赔偿(以下简称"进行中"),由于该人是或曾经是董事或执行人员(就本第五条,“执行官”应具有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3b-7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所定义的含义)的公司,或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或执行官时,应公司的要求担任或正在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统称,"另一家企业"),以抵销他或她就该等程序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包括ERISA消费税或罚款)及在结算中支付的金额,提供了但法团无须就任何董事或行政人员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向任何董事或行政人员作出弥偿,除非(i)适用法律明文规定作出该等弥偿,(ii)该法律程序在特定情况下获法团董事会授权,(iii)该等弥偿由法团根据《总务委员会》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赋予法团的权力全权酌情提供,或(iv)该等弥偿须根据第4款这个的第五条.

9

第2款             其他人员、雇员及代理人.法团有权作出弥偿(包括有权以符合本条第3条的方式垫付费用第五条)其在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董事会有权将是否应向任何该等人作出赔偿的决定转授予董事会所决定的高级人员或其他人。

第3款              费用。法团须向任何曾是或现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因该人是或曾是该法团的董事或执行人员,或应该法团的要求担任或正在担任另一企业的董事或执行人员而被威胁成为该法律程序的一方的人,在对该法律程序作出最终处置前,在提出要求后,迅速向任何董事或执行人员就该法律程序所招致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提供,但,如DGCL要求,董事或执行人员以董事或执行人员身份(而不是以该受偿人曾经或正在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向雇员福利计划提供服务)所招致的预支开支,须仅在向法团交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办“),由该受偿人或代表该受偿人偿还所有如此垫付的款项,但最终须由没有进一步上诉权利的最终司法裁决(以下简称”最终裁决")确定该受偿人无权根据本条例就该等开支获得赔偿第五条或其他。

尽管如此,除非依据第4款这个的第五条,法团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向法团的任何执行人员(除非由于该执行人员是或曾经是法团的董事,而在这种情况下本款不适用)作出决定,但如作出决定是合理而迅速的(i)由并非法律程序当事方的董事以过半数投票作出,即使不是法定人数,或(ii)由该等董事以过半数投票指定的该等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作出,即使不到法定人数,或(iii)如没有该等董事,或该等董事如此直接,由独立法律顾问以书面意见表示,决策方在作出该等决定时所知悉的事实清楚而令人信服地表明该人的行为是恶意的,或以该人认为不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第4款             强制执行.无须订立明文合约,根据本条例向董事及执行人员提出的所有赔偿及垫款权利第五条须当作合约权利,须于该人成为法团的董事或执行人员时归属,即使该人不再是法团的董事或执行人员,亦须继续作为已归属合约权利,并须具有与法团与该董事或执行人员之间的合约所规定的相同程度及同等效力。本条例所授予的任何弥偿或垫款权利第五条如(i)要求赔偿或垫款的申索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ii)在要求赔偿或垫款的90天内没有对该申索作出处分,则该董事或执行人员须由持有该权利的人或代表该人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此种强制执行行动中的索赔人,如果全部或部分胜诉,也有权获得起诉索赔的费用。就任何赔偿要求而言,法团有权就任何该等诉讼提出抗辩,即申索人并未达到《总务委员会》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所容许的行为标准,使法团可就所申索的款额向申索人作出赔偿。就法团执行人员提出的任何垫款申索(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除外,由于该执行人员是或曾经是法团的董事),法团有权就任何该等诉讼提出抗辩,证明该人的行为是不诚实的,或以该人认为不符合或不违背法团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该人在没有合理因由的情况下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合法的。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此类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申请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他或她已达到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由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类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的抗辩或创建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在任何由董事或执行人员提起的强制执行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或预支费用的权利的诉讼中,证明该董事或执行人员无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或预支费用的责任第五条或以其他方式须由法团负责。

10

第5节            权利的非排他性.本条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第五条不应排除该人根据任何适用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章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其官方身份采取行动和在任职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行动。法团获特别授权与其任何或所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订立有关赔偿和垫款的个人合同,最大限度上不受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禁止。

第6款              权利存续.本条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第五条应继续作为已不再担任董事、执行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并应符合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

第7款             保险.在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法团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代表依据本条例规定或准许获弥偿的任何人购买及维持保险第五条.

第8款             修正.任何废除或修改本第五条仅为预期,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第五条正如在指称发生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时所有效,而该作为或不作为是针对法团任何代理人的任何法律程序的起因。

第9节           保留条款.如果这个第五条或本条例的任何部分须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作废,则法团仍须在本条例的任何适用部分不加禁止的范围内向每名董事及执行人员作出全面赔偿第五条不应被宣布无效,或被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宣布无效。如果这个第五条因适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赔偿条款而无效,则公司应在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每位董事和执行官进行充分赔偿。

第10款            术语的某些定义和构造.为了第五条本附例适用以下建造定义及规则:

(i)术语"进行中"应作广义解释,并应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行动、诉讼或程序中进行调查、准备、起诉、辩护、和解、仲裁和上诉,以及提供证词,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

(二)术语"开支"应作广义解释,并应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律师费、证人费、罚款、在和解或判决中支付的金额以及与任何程序有关的任何性质或种类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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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术语"公司"除产生的法团外,须包括在合并或合并中被吸收的任何组成法团(包括组成的任何组成部分),而该组成法团如继续单独存在,本应有权及授权向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作出赔偿,以使任何现为或曾为该组成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现为或正在应该组成法团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应按本条例的规定站在同一位置第五条就产生的或尚存的法团而言,正如他在该组成法团的单独存在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对该组成法团所作的那样。

(四)提及"董事," "执行干事," "军官," "雇员,“或”代理“法团”应包括但不限于应法团要求分别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执行人员、高级职员、雇员、受托人或代理人的情况。

(五)提及"另一家企业“应包括雇员福利计划;提及”罚款“须包括就雇员福利计划向某人课税的任何消费税;而凡提述”应法团要求服务",则须包括作为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就雇员福利计划、其参与者施加责任或涉及该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提供服务的任何服务,或受益人;而任何人如以善意行事,并以合理地认为符合雇员福利计划参与者及受益人利益的方式行事,则须当作以本条所指的“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第五条.

第六条
股票证书

第1款              表格.尽管本条例另有规定,法团的股份仍然是无证明的,而且仍然是无证明的。

第2款             确定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的六十(60)日,亦不得少于十天。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确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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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以书面同意方式确定采取行动的记录日期.为使法团可以不经会议而以书面确定有权同意公司诉讼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日期不得多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后十天。如果董事会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在法规不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以书面形式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通过交付至公司在其主要营业地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而将载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的已签署书面同意书交付给公司的第一个日期,或保管股东大会记录簿册的法团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向法团注册办事处交付的货物,须以专人送达或以挂证或挂号邮件送达,要求回执。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且法规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确定有权以书面同意公司行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董事会通过采取该事先行动的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第4款             为其他目的确定记录日期.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配发或任何权利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更改、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之前,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行动之前六十(60)天。如果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为任何此类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第5节              登记股东.在向法团交出一份或多于一份的股份的证书及要求记录该等股份或股份的转让之前,法团可将该登记拥有人视为有权收取股息、投票、接收通知及以其他方式行使拥有人的所有权利及权力的人。法团无须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等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申索或权益,不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

第6款            认购股票.除认购协议另有规定外,认购股份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或分期、分时足额缴付。董事会对认购缴款的任何催缴,应统一为同一类别的所有股份或同一系列的所有股份。如任何分期付款或催缴款项到期时出现拖欠,法团可按与法团任何到期债务相同的方式继续收取到期款项。

第七条
一般规定

第1款            股息.法团股本的股息,在符合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如有)的情况下,可由董事会在任何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依法宣布。股息可能以现金、财产或股本股份的形式支付,但须遵守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在支付任何股息前,可从法团任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资金中拨出董事不时以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一笔或多于一笔款项,作为一项或多于一项储备金,以应付或有事项,或用于平摊股息,或用于修复或维持法团的任何财产,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董事可按设立该储备金的方式修改或废除该储备金。

第2款             支票、汇票或订单.所有由法团支付或向法团支付款项的支票、汇票或其他命令,以及以法团名义发出的所有债务票据及其他证据,均须由该法团的高级人员、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署,并须按董事会或其妥为授权的委员会决议所厘定的方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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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合同.董事会可授权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或任何代理人或代理人以法团的名义及代表法团订立任何合约或签立及交付任何文书,而该等授权可属一般或限于特定情况。

第4款              贷款.法团可向法团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包括身为法团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借出款项,或为其任何义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协助,但凡在董事的判断中,该等贷款、担保或协助可合理地预期对法团有利。贷款、担保或其他协助可以是有利息的,也可以是无担保的,或以董事会批准的方式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的质押。这里面什么都没有第4款第七条应被视为根据普通法或任何法规否定、限制或限制公司的担保或保证权力。

第5节              会计年度.公司的会计年度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6款             公司印章.董事会应提供法团印章一枚,该印章应为圆形,并应在其上刻有法团名称和“法团印章,特拉华州”字样。印章可以通过使印章或其传真被压印或粘贴或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7款              公司拥有的有表决权证券.该法团持有的任何其他法团的投票证券应由总裁投票,除非董事会特别授予其他人或高级人员就其投票的权力,该权力可能是一般的或仅限于特定情况。任何被授权投票证券的人都有权指定代理人,具有一般的替代权。

第8款             查阅簿册及纪录.任何记录在案的股东,无论是亲自或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在经宣誓后提出书面要求,述明其目的时,均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查阅法团的股票分类账、其股东名单及其其他簿册和记录,并制作副本或从中摘录。适当目的是指与该人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任何目的。在每一种情况下,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应是寻求查阅权利的人,经宣誓的要求应附有授权书或授权该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表股东如此行事的其他书面文件。经宣誓的要求应在其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主要营业地点向公司提出。

第9节              章节标题.本附例中的章节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在限制或以其他方式解释本附例中的任何条文方面不应被赋予任何实质性效力。

第10款          规定不一致.倘本附例的任何条文与公司注册证书、DGCL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条文不一致或变得不一致,则本附例的条文不得在该等不一致的范围内产生任何效力,但须以其他方式给予充分的效力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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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修正

本附例可予修订、更改或废除,而新的附例可于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董事会被授予采纳、修订、更改或废除章程的权力,不得剥夺股东相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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