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认证
我,Chris Niesz,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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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审阅了这份关于梅萨比投资 10-Q表格的季度报告,对于该季度报告,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Americas担任公司受托人; |
2. |
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对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本报告所载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可分配收入和注册人信托主体的变化; |
4. |
本人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或促使建立和维持此类控制和程序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具有: |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使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本人监督下设计,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为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对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和
5.根据我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合理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和
b)涉及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在第4和第5段中作出上述证明时,本人在我认为合理的范围内依赖了Northshore Mining Company/克利夫兰克里夫 Inc.和Eveleth Fee Office,Inc.向本人提供的信息。
日期:2025年6月12日 |
签名: |
/s/Chris Nies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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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尼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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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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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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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托人 |
*注册人没有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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