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
U-Haul Holding Company
Kietzke Lane 5555号,套房100
内华达州里诺市89511
U-Haul Holding Company
13673700美元固定利率有担保票据系列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内华达州公司U-Haul Holding Company(前身为AMERCO(“公司”)的特别顾问,涉及公司发行和销售1367.37万美元的固定利率有担保票据系列UIC-14N、15N、16N、18N、20N、21N、22N、23N、24N、25N、26N、31N、34N、35N、36N、37N、38N、39N、40N和41N(“票据”),这些票据将根据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美国银行全国协会之间日期为2011年2月14日的契约(“基础契约”)发行,并由日期为4月23日的第四十九份补充契约补充,2024年(“补充契约”,与基础契约一起,“契约”)。
就我们对公司的代理而言,并作为以下所载意见的基础,我们已审查了以下文件的正本,或经证明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a)
经修订的经公司秘书于本协议日期核证的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法团章程;
(b)
经公司秘书于本协议日期核证的公司重述附例;
(c)
本公司董事会妥为采纳我们认为适当的决议或同意书的副本(统称为“决议”)经本公司秘书于本协议日期证明;
(d)
公司于S-3表格(注册号333-292045)上的注册声明,并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佣金”)(该等注册声明,经修订并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视为并入其中的文件,“注册声明”);
(e)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24(b)条,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向委员会提交的与注册声明相关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证券法“)(连同公司日期为2025年12月10日的与注册声明有关的基本招股章程,包括其中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视为并入的文件,”招股说明书”);
(g)
关于某些事实事项的公司秘书证书的签立副本,日期为本协议的日期;
(h)
内华达州州务卿的证明(the“内华达州国务卿”)就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在内华达州的适当注册成立、存在及良好信誉(“良好常备证书”);以及
(一)
我们认为表达下述意见所必需或适当的其他文件和事项,但须遵守此处所述的假设、限制和限定条件。
就下文所表达的意见而言,我们假定(i)以正本形式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ii)以核证副本或照片副本形式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的一致性及其正本的真实性,(iii)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iv)所有签名的真实性,以及(v)所有各方对所有文件的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以及这些文件对公司的有效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我们在下文意见中表达的除外)。
基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我们认为为本协议之目的所需的法律考虑,我们认为:
1.本公司是一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存在的公司,与内华达州州务卿保持良好的信誉,并拥有发行票据所需的公司权力;和
2.票据采用义齿设想的形式,已获公司正式授权发行和销售,并经受托人根据义齿认证(假设受托人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义齿)并由公司根据决议交付,将构成公司在纽约法律下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根据纽约法律对公司强制执行,并将有权享受义齿的利益。
第1款中关于公司成立、存在和良好信誉的意见仅基于良好信誉证书。
我们在第2段中的意见受以下额外假设和限定条件的约束:
(a)
可执行性受制于并可能受到以下限制:(i)破产、无力偿债、重组、安排、暂停执行和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其他类似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欺诈性转让和优惠转让的法律;(ii)一般的衡平法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性、合理性、善意和公平交易的概念以及可能无法获得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无论在法律程序中还是在衡平法中考虑);(iii)禁止或限制同时行使补救措施的任何法规、决定或法治;(iv)对某些权利的强制执行的限制或限定,被寻求强制执行的法域的补救、放弃和其他规定。
(b)
此外,我们不对义齿或附注(i)中所载的任何有关赔偿或分担的条款发表意见,这些条款违反了任何法律、规则或条例(包括任何联邦或州证券法、规则或条例)所依据的公共政策;(ii)意图要求其一方支付或偿还另一方所招致的律师费,或为此向另一方作出赔偿,哪些条款可能受到与收取和裁决律师费有关的适用法规和决定的限制;(iii)与对管辖法律的同意或限制有关;(iv)意图放弃某些权利或抗辩,包括任何一方放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这种放弃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v)要求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或修改,或(vi)关于此类协议条款的可分割性(如果无效)。
除(i)《内华达州修订法规》第78章、(ii)纽约州法律(不包括州证券或蓝天法律)和(iii)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律外,我们无意对任何法律发表意见。
本意见现提供给你们,以作为公司当前8-K表格报告的证据提交给委员会,该报告根据表格S-3的要求和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5.1以及在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法律事项”的部分中使用我所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本意见仅限于本函所述事项,不得在本函明示事项之外默示或推断任何意见。本意见是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提出的,我们不承担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后将我们注意到的事实或情况或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文件所载意见的法律变更(包括其司法或行政解释)告知您的义务。
非常真正属于你,
/s/DLA PIPER LLP(美国)
DLA PIPER LLP(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