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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4 2 ea027962101ex10-4.htm 注册人与ICHI SHIH截至2025年12月8日的独立董事协议

展览10.4

 

董事协议

 

本董事协议由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比特数字公司(“公司”)与主要地址为台湾台北中山区农安街20号Apt 4-23,Taiwan 10460(“董事”)的个人Ichi Shih(“董事”)自2025年12月8日起订立(“协议”)。

 

然而,公司希望重新委任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成员,自2025年12月8日(「生效日期」)起生效,并就该等委任与董事订立本协议;及

 

然而,董事希望接受此项委任,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为公司服务。

 

现,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盟约和协议以及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其收到和充足,本协议各方同意如下:

 

1.位置。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规定,并根据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董事获委任为董事会(“董事会”)的独立成员,董事在此同意根据下文所载的条款及条件继续在该职位上为公司服务。

 

2.职责。在董事任期内(定义见本条例第5节),董事须担任董事会成员及审核委员会主席,而董事须作出合理的业务努力,出席所有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合理要求下,在小组委员会、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任职,在相互方便的时间及地点向公司提供服务,酌情及方便地出席外部会议及介绍,并履行职责、服务及责任,并具有与该职位相称的权力(统称,“职责”)。在本协议的任期内,董事应出席并参加董事会和董事为其成员的委员会定期或特别召集的会议次数。董事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亲自出席并参加每一次此类会议。署长须定期并视需要透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函件形式,与管理局及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磋商。

 

董事将尽最大努力促进公司的利益。公司承认,董事(i)是或可能成为另一实体的全职执行雇员,她对该实体的责任必须具有优先权,并且(ii)担任或可能担任其他实体的董事会成员,但须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的任何限制以及公司普通股上市或交易的任何交易所或报价服务提供的限制。尽管如此,董事将就未来对该等实体的任何承诺向公司提供事先书面通知,并利用合理的业务努力协调其各自的承诺,以履行其对公司的义务,并在任何情况下履行其作为董事的法律义务。除上述情况外,未经事先通知董事会,董事将不会从事任何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服务和责任造成重大干扰或违反公司不时制定的合理政策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但上述情况绝不应限制她代表(i)任何现任雇主及其关联公司或(ii)她目前所在的任何实体的董事会开展的活动。

 

 

3.为他人服务。在符合本协议第2节的条件下,董事在本协议的董事任期内可自由代表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然而,董事同意,她目前并不会在本协议的董事任期内从事与职责实质上相似的任何活动,或为其业务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将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与公司竞争的公司提供咨询或其他服务(但之前由董事向公司披露并由公司书面批准的公司除外)。倘董事建议从事与职责实质上相似的任何活动或为任何该等公司提供咨询或其他服务,则董事同意事先以书面通知公司(指明董事建议为其提供该等服务的组织的名称),并向公司提供足以让其确定该等服务的履行是否会与公司感兴趣的领域发生冲突的信息。在董事会收到该通知时,如果董事会确定此类业务活动确实对董事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服务和责任产生重大干扰,则可要求董事辞职。

 

4.报酬。董事作为独立董事的报酬为每年12万美元,按月支付。董事应有资格不时根据董事会或其薪酬委员会的酌情权获得股权补偿。

 

(a)尽管有上述规定,如董事在归属期内的任何时间因任何理由(例如辞职、退任、死亡、伤残或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再是董事会成员,则任何未归属的股份须无可辩驳地没收。此外,董事同意,股份须遵守公司高级人员就任何融资签署的任何“锁定”协议。

 

(b)董事在董事任期内的地位须为独立承建商的地位,而并非就任何目的而言,是有权在任何方面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雇员或代理人的地位。根据第4条向署长作出或提供的所有付款及其他代价,均须作出或提供,而无须扣留或扣除任何种类的款项,而署长须独自负责履行与此有关的所有税项或其他义务。

 

(c)在董事任期内,公司须就董事出席任何面对面会议所招致的所有合理自付费用向董事作出补偿,但条件是董事须遵守公司一般适用的政策、惯例及程序,以提交有关该等费用的开支报告、收据或类似文件。任何已分配费用的报销(与超过500美元的董事自付费用相比)必须由公司提前批准。

 

5.董事任期。本协议中使用的“董事任期”是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中最早发生之日止的期间:

 

(a)自生效日期起计一(1)年内或直至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以较早者为准;

 

(b)董事死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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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经公司与董事共同协议终止董事的董事会成员职务;

 

(d)如在本协议日期后,董事继续在董事会服务与其对其当前从属关系的信托义务发生冲突,则该董事从董事会辞职(“受托辞职”);

 

(e)本协议应自动续期一年,除非任何一方至少在董事任期结束前60天经书面通知取消。

 

6.董事的代表及致谢。董事向公司声明,其执行和履行本协议不应违反她可能与任何个人或实体,或对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先前的雇主达成的任何协议或义务(无论是否书面)。董事在此承认并同意,本协议(以及此处提及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义务)仅为公司的义务,董事不得就本协议向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追索任何款项。

 

7.董事契约。

 

(a)未经授权的披露。董事同意并理解,在公司的董事职位上,董事已经并将会接触和接收与公司机密事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业务和营销计划、战略、客户信息、有关公司产品的其他信息、促销、发展、融资、扩张计划、商业政策和做法,以及公司认为属于机密和商业秘密性质的其他形式的信息。董事同意,在董事任期内及其后,董事将对该等资料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人或实体披露该等资料;但(i)除因董事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外,该等资料在公司行业内已或成为公众知晓或普遍知晓的范围内,董事不承担该等义务,及(ii)该董事可,在有关情况下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向公司发出事先通知后,在适用法律或政府法规或司法或监管程序要求的范围内披露此类信息。这份保密盟约没有时间、地域或地域限制。董事任期终止后,董事将立即向公司退还所有财产、钥匙、笔记、备忘录、著作、清单、档案、报告、客户名单、信件、磁带、磁盘、卡片、勘测、地图、日志、机器、技术数据或任何其他有形产品或文件,而该等产品或数据已由董事在课程中出示、收到或以其他方式提交给董事,或由于董事在董事任期期间或之前在公司担任的职务而以其他方式提交,但前提是,在以下情况下,公司须保留该等资料,并在董事就针对董事的任何诉讼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i)董事以令公司合理信纳的方式证明该等资料对她在诉讼中的辩护是必要的,及(ii)该等资料的保密性以令公司合理信纳的方式予以保存。

 

(b)非邀约。在董事任期内及其后的三(3)年期间,董事不得干预公司与任何在董事任期终止日期为公司雇员或客户或以其他方式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关系的人的关系,或竭力引诱他们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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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竞争。在符合本协议适用条款的规定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以拥有人、合伙人、合营企业、股东、雇员、经纪人、代理委托人、公司高级人员、董事、许可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只要她是董事会成员,并在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后的12个月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在财务上拥有权益、受雇于任何业务或企业,或与从事任何涉及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服务或产品的活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有任何关联,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所提供或拟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但条件是,董事可拥有任何从事该等业务的公众法团的证券,但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该公司任何类别股票或证券的百分之三(3%),只要该董事在该公众拥有的公司中没有担任董事、雇员、顾问或其他方面的积极角色。

 

(d)内幕交易指引。董事同意以董事会先前批准的形式执行公司内幕交易指引。

 

(e)补救办法。董事同意,任何违反本第7条条款的行为将对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和损害,而公司在法律上将没有充分的补救措施;因此,董事还同意,在发生上述违约或任何违约威胁的情况下,公司有权立即获得强制令和限制令,以防止董事和/或代表和/或与董事一起行事的任何及所有实体的此类违约和/或威胁违约和/或持续违约,而无需证明损害,除了公司在法律上或股权上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之外。本段的条款不应阻止公司就任何违约或威胁违约寻求任何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董事追讨损害赔偿。董事承认,如果董事不同意本第7条的规定,公司将不会订立本协议。

 

本条第7款的条文在任何董事任期终止后仍然有效,而董事对公司的任何申索或诉讼因由的存在,不论是否基于本协议或其他情况,均不构成对公司强制执行本条第7款的契诺及协议的抗辩。

 

8.赔偿。公司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董事作为公司董事的活动进行赔偿,并根据公司获得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为董事提供保险。此外,公司与董事同意以公司与其他董事会成员订立的协议形式订立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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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放弃权利。未在任何时候强制执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未在任何时候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绝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这些规定或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任何一方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每一项规定的权利。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另一方违反本协议应由该另一方履行的任何条款的任何放弃,均不应被视为当时或之前或之后任何时间对类似或不类似条款的放弃。

 

10.通知。与本协议有关的每份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以专人送达或挂号或挂号邮件、预付邮资、要求回执的方式发出,以:

 

如果对公司:

 

比特数字公司

31哈德逊球场,11Floor,New York,NY 10001,Attn:Sam Tabar,首席执行官

 

If to the Director:

 

Ichi Shih 20 Nongan St Apt 4-23,台北中山区,台湾10460

 

本协议任何一方可根据本条第10款向该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从而为本协议项下通知的目的更改其地址。

 

11.约束效力/转让。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理人、遗产、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以合并方式)和受让人均有利,并具有约束力。尽管有前一句的规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董事或公司均不得转让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2.全部协议。本协议(连同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协议)阐述了本协议各方对本协议标的事项的全部理解,并取代了他们之间先前就该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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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情况的任何适用全部或部分无效,则该条款或适用在此范围内应是可分割的,并且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适用。

 

14.管辖法律。本协定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涉及法律冲突原则。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诉讼和程序应在任何纽约州或联邦法院审理和裁定,本协议各方特此同意这些法院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的管辖权;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启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除非在此之前各方已善意地试图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调解解决作为此类诉讼或程序标的的索赔、争议或诉讼因由。

 

15.法律费用。双方同意,在双方因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条款和条件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索赔、诉讼或诉讼(“争议”)中,非胜诉方应向胜诉方偿还胜诉方因该争议而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开支;但前提是,仅当法院裁定董事在该争议中的地位时,董事才需向公司偿还其因争议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仲裁员或主持此类争议的其他个人或实体轻率或不善意地提前。

 

16.修改。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修改、更改、修正或放弃,除非是通过被收费方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书。

 

17.紧张和标题。每当本文中使用的任何词语以单数形式出现时,它们应被解释为在它们将如此适用的所有情况下也以复数形式使用。此处包含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18.同行。本协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被视为原件,但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一份同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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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本公司已根据其董事会的授权安排签立本董事协议,而董事已于上述日期及年份先行签署。

 

BIT DIGITAL,INC。  
     
签名: /s/萨米尔·塔巴尔  
姓名: 萨米尔·塔巴尔  
职位: 首席执行官  
     
/s/Ichi Shih  
Ichi 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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