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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8 16 ex10-8.htm EX-10.8

 

附件 10.8

 

赔偿协议

 

本协议由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Albert Origin Acquisition Corporation(“公司”)与以下签署的受偿人(“受偿人”)订立并于2025年______生效(“协议”)。

 

然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通过以及正在颁布的其他法律、规则和条例增加了官员和董事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然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决定,吸引及挽留该等人士的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最佳利益;

 

然而,公司有合理、审慎和必要的合同义务,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这些人提供赔偿、使其免受损害、免除责任和代为垫付费用,以便这些人将为公司服务或继续为公司服务,而不会过分担心他们将无法获得充分赔偿;

 

然而,本协议是对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据此通过的任何决议的补充和促进,不应被视为替代协议,也不应削弱或废除受偿人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

 

然而,受偿人愿意代表公司服务,条件是他或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获得赔偿;

 

现在,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房地和契诺,并在遵守截至本协议日期的信函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和受偿人在此订立契诺并同意如下:

 

1.定义。就本协定而言:

 

1.1“控制权变更”是指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公司控制权变更,其性质为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颁布的条例14A附表14A第6(e)项(或针对任何类似附表或表格上的任何类似项目)需要报告,而无论公司随后是否受此类报告要求的约束;但前提是,但不限于,如果在本协议(i)日期之后,除在本协议日期为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的人(以及该人的任何关联公司)之外,任何“人”(如《交易法》第13(d)和14(d)条所使用的术语)直接或间接成为或成为“实益拥有人”(如《交易法》第13d-3条所定义),则此类控制权变更应被视为已发生,代表公司当时已发行证券的合并投票权50%或以上的公司证券,而无需在该人获得该百分比权益之前至少三分之二的在任董事会成员事先批准;(ii)公司是合并、合并、出售资产或其他重组或代理竞争的一方,因此,(a)紧接该交易或事件之前在任的董事会成员构成其后董事会的多数,或(b)紧接该交易之前已发行的公司有表决权证券不再继续(通过剩余未发行或通过转换为存续实体的有表决权证券)代表紧接该交易后已发行的存续实体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50%以上,并有权选举至少董事会过半数或该存续实体的其他理事机构;或(iii)在连续两年的任何期间内,在该期间开始时组成董事会的个人(包括为此目的其选举或提名由公司股东选举的任何新董事,其选举或提名由该期间开始时为董事的当时仍在任的董事的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批准或其选举或选举提名先前如此批准)因任何原因停止构成董事会的至少多数。

 

 

 

 

1.2“企业地位”是指作为或曾经是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的人或该人应公司要求正在或正在服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公司、信托、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企业的人的地位。此外,应公司的实际要求提供服务,就本协议而言,如受保人现在或正在担任任何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且(a)该企业是或在提供此类服务时是公司的关联公司,则受偿人应被视为正在或已应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务,(b)该企业是或在提供该服务时是由公司或公司的联属公司赞助或维持的雇员福利计划(或相关信托),或(c)公司或公司的联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导致受偿人被提名、选举、委任、指定、受聘、受聘或选定担任该等职务。

 

1.3“无利害关系董事”是指公司的一名董事,该董事不是也不是受偿人就其寻求赔偿的程序的一方。

 

1.4“费用”是指所有合理的律师费、聘用费、法庭费用(包括审判和上诉)、笔录费用、专家费、证人费、差旅费、复制费、印刷和装订费、电话费、邮资、递送服务费、因实际或视为收到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付款而征收的联邦、州、地方或外国税款,以及与起诉、辩护、准备起诉或辩护、调查或成为或准备成为诉讼程序中的证人有关的所有其他类型的支出或费用。

 

费用还应包括因任何诉讼程序而产生的与任何上诉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溢价、担保以及与任何成本保证金、取代保证金或其他上诉保证金或其等价物有关的其他费用。然而,费用不应包括受偿人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或对受偿人的判决或罚款金额。

 

1.5“独立大律师”是指在公司法事项方面经验丰富且目前或过去五年均未被保留代表:(i)公司或受偿人在任何其他事项中向该等任何一方(与本协议项下的受偿人有关的事项或类似赔偿协议项下的其他受偿人有关的事项除外),或(ii)引起本协议项下的赔偿索赔的任何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成员。尽管有上述规定,“独立律师”一词不包括根据当时通行的适用的职业行为标准,在确定受保人在本协议下的权利的诉讼中代表公司或受保人将产生利益冲突的任何人。除本协议第9.3节第一句规定的情况外,独立律师应由(a)无利害关系董事或(b)由两名或多名无利害关系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委员会选出,或者如果无法通过上述(a)和(b),则由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选出。

 

1.6“诉讼程序”是指任何诉讼、诉讼、仲裁、替代争议解决机制、调查、行政听证或任何其他程序,无论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或任何其他方进行的,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但受偿人根据本协议第11条为强制执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而发起的程序除外。

 

2.由受偿人提供的服务。

 

受偿人同意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受偿人可随时以任何理由辞去该职位(但须遵守任何其他合同义务或法律实施规定的任何义务)。

 

3.赔偿–一般。

 

除最终裁定为实际欺诈、故意违约或故意疏忽受偿人的行为外,公司应在本协议当日有效的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并在此后适用法律的任何修订或解释可能不时允许的更大范围内,按本协议的规定,向受偿人进行赔偿,并在不违反本协议第26条的情况下,向受偿人预支费用。前一句规定的受偿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

 

 

 

 

4.由公司或公司有权进行的程序以外的程序。

 

如受偿人因其公司地位而成为、曾经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程序的一方,则受偿人有权享有本协议规定的赔偿权利,但公司进行的或有权进行的程序除外。根据本协议,在符合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下,如受偿人本着诚意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且就任何刑事诉讼而言,他或她代表他或她就任何该等诉讼程序或其中的任何索赔、发行或事项而实际和合理地招致的费用、判决、罚款、罚款和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则应获得赔偿,以及,就任何刑事诉讼而言,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受保人均无权就任何费用、判决、责任、罚款、罚款以及受保人因其自身实际欺诈、故意违约或故意疏忽而可能招致的和解中支付的金额(如有)而获得赔偿、使其免受损害或垫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款项。不得认定受偿人为本协议的任何目的实施了实际欺诈、故意违约或故意疏忽,除非或直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了这方面的裁定。

 

5.由公司进行或在公司权利范围内进行的法律程序。

 

如受偿人因其公司地位而被或被威胁成为由公司提起或有权促使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的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的一方,则受偿人有权享有本协议规定的赔偿权利。根据本协议,在不违反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下,如果受偿人出于善意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则应就其本人或代表其就任何此类诉讼的抗辩或和解而实际和合理招致的和解款项和费用获得赔偿。尽管有上述规定,不得就(1)已解决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威胁或待决程序作出本款所指的赔偿,或(2)任何人已被判定对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的任何申索、发出或事宜,除非且仅限于该等程序应在其中提出、已提出或待决的法院,须经申请后裁定受弥偿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法院认为适当的部分和解金额和开支获得赔偿。

 

6.对全部或部分成功的当事人的费用进行赔偿。

 

尽管本协议有除本协议第26条以外的任何其他规定,只要受偿人因其公司地位而成为任何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并在任何诉讼程序中根据是非曲直或其他方式获得成功,他或她应就其本人或代表其本人实际和合理承担的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在结算中支付的金额)获得赔偿。如受偿人在该等进行中并非完全成功,但就该等进行中的一项或多于一项但少于所有申索、问题或事项,根据是非曲直或其他方式,公司须就其或代表其就每项已成功解决的申索、问题或事项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所有开支(以及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在结算中支付的款额)向受偿人作出赔偿。就本协议而言,“胜诉、根据案情或其他情况”一词包括但不限于:(i)在未明确认定对受偿人负有责任或有罪的情况下终止、撤回或驳回针对受偿人的任何诉讼程序(无论是否有损),以及(ii)在提出任何诉讼请求或威胁后的90天届满,而无需设立相同的机构,也无为促成和解而作出的任何承诺或付款。

 

7.作为证人的费用赔偿。

 

尽管有本协议除本协议第26条外的任何其他规定,只要受偿人因其公司地位而成为任何诉讼程序的证人,他或她应就其本人或代表他或她实际和合理地承担的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获得赔偿。

 

 

 

 

8.垫付费用和其他款项。

 

除本条例第26条另有规定外,公司须在公司收到一份或多于一份受偿人不时要求该等垫款或垫款的报表后三十(30)天内,垫付所有费用、判决、罚款、罚款,以及在符合本条例所订的资格时,由或代表受偿人就任何收益而招致的结算款项,不论是在该等收益的最终处置之前或之后。此类陈述或陈述应合理地证明受偿人在结算中支付的费用、判决、罚款、罚款和金额,并应包括或在其之前或随附由受偿人或代表其偿还任何费用、判决、罚款、罚款和在结算中支付的金额的协议,如果最终应确定受偿人无权因此类费用、判决、罚款、罚款以及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时在结算中支付的金额而获得赔偿。就任何要求垫付费用、判决、处罚、罚款和结算中支付的金额而言,不应要求受偿人提供任何文件或信息,只要提供这些文件或信息会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律师-委托人特权。公司就与受保人为被告的刑事诉讼有关的垫付费用、判决、罚款、罚款和已支付的和解金额方面的义务,应在受保人认罪或经审判后被定罪且该定罪成为最终定罪且不再可上诉时终止。垫款应无抵押且免息。垫款应不考虑受偿方偿还该等款项的能力,也不考虑受偿方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获得赔偿的最终权利。

 

9.赔偿权利确定程序。

 

9.1为根据本协议就任何诉讼程序获得赔偿,并在其持续期间内,受保人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包括其中或与之相关的,为确定受保人是否有权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有权获得赔偿而合理获得且合理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公司秘书在接获任何该等赔偿要求后,须迅速以书面通知委员会,受偿人已要求赔偿。

 

9.2在受保人根据本条例第9.1节提出赔偿的书面请求后,如适用法律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应就受保人应享有的权利作出裁定:(i)如控制权发生变更,应由独立大律师(除非受保人要求由董事会或股东作出此种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条第9.2节第(ii)或(iii)条规定的方式)以书面意见向董事会提出,(ii)如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则在公司选举时,(a)由董事会以无利害关系董事组成的法定人数的多数票,或(b)如无法获得由无利害关系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则由由两名或多名无利害关系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委员会的多数票,或(c)由独立大律师以书面意见向董事会交付,其副本应交付给受偿人,或(d)由公司股东、由非程序当事方的股东组成的法定人数的多数票,或在无法获得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由非该程序当事方的股东的多数票;或(iii)本协议第10.2节规定的。公司将迅速就任何确定受保人有权或无权获得赔偿的问题以书面通知受保人,包括说明拒绝赔偿的任何原因或依据。如如此确定受保人有权获得赔偿,则应在该确定后十(10)日内向受保人付款。受偿人应与就受偿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作出此种确定的个人、个人或实体合作,包括应合理的事先请求向该个人、个人或实体提供任何不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到保护不被披露的文件或信息,而这些文件或信息是受偿人可合理获得的,并且是作出此种确定所合理必要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包括律师费和支出)由受偿人与作出该决定的人、个人或实体如此合作而产生,均应由公司承担(无论对受偿人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确定如何),公司特此赔偿并同意使受偿人免受其损害。

 

 

 

 

9.3如控制权已发生变更,独立大律师须由受偿人选定(除非受偿人要求由委员会作出该等选择),而受偿人(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须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如此选定的独立大律师的身份。在任一情况下,受偿人或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在发出该书面选择通知后七天内,向公司或受偿人(视属何情况而定)交付对该选择的书面反对。只能以如此选择的独立律师不符合本协议第1节所定义的“独立律师”的要求为由提出此类反对,并且该反对应特别阐明此类主张的事实依据。如提出此种书面反对,经如此选定的独立律师不得担任独立律师,除非且直至法院裁定此种反对毫无根据。如在受保人根据本条例第9.1节提交书面赔偿请求后20天内,没有独立大律师获选且未被反对,公司或受保人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决公司或受保人对另一方选择独立大律师和/或就该法院选定的人或该法院指定的其他人的委任为独立大律师提出的任何异议,而反对获如此解决的人或如此委任的人,须根据本条例第9.2条担任独立大律师。公司须支付该独立大律师因其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而招致的任何及所有合理的独立大律师费用及开支,而公司须支付与本第9.3节的程序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不论该独立大律师是以何种方式选出或委任的。在根据本协议第11.1(iii)节进行的任何司法程序的适当启动日期,独立律师应被解除并解除以该身份承担的任何进一步责任(以当时适用的专业行为标准为准)。

 

10.某些程序的推定和影响。

 

10.1在就本协议项下的赔偿权利作出决定时,作出该决定的个人或个人或实体应推定,如果受赔偿人已根据本协议第9.1节提交了赔偿请求,则受赔偿人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公司应有举证责任就任何人、个人或实体作出与该推定相反的任何决定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以克服该推定。公司(包括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独立法律顾问)未能在根据本协议启动任何诉讼之前确定赔偿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受偿人已达到适用的行为标准,也不是公司(包括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独立法律顾问)实际确定受偿人未达到该适用的行为标准,均不应成为对该诉讼的抗辩或产生受偿人未达到适用的行为标准的推定。

 

10.2如果根据本协议第9条受权或选定确定受保人是否有权获得赔偿的个人、个人或实体在公司收到有关请求后六十(60)天内未作出确定,则应视为已作出必要的赔偿权利确定,且在没有(i)受保人对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或遗漏使受保人的陈述与赔偿请求没有重大误导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的情况下,受保人应有权获得此类赔偿,或(ii)根据适用法律禁止此类赔偿;但条件是,如果就善意获得赔偿的权利作出决定的个人、个人或实体要求获得或评估与此有关的文件和/或信息的额外时间,则此种60天期限可延长一段合理的时间,不得超过额外的三十(30)天;但进一步规定,本条例第10.2条的前述条文不适用于(i)如股东根据本协议第9.2节作出弥偿权利的确定,而(a)如公司在接获有关该等确定的要求后15天内,董事会已议决将该等确定提交股东于该等公司收到并在该等确定作出后75天内举行的年度会议上审议,或(b)在收到特别股东大会后15天内为作出上述决定而召集特别股东大会,在如此召集并在会上作出上述决定后60天内为此目的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或(ii)如独立律师根据本协议第9.2节作出赔偿权利的确定。与将作出股东决定的每次会议有关,公司应征集明确包含赔偿或补偿受偿人提案的代理人。公司应向受偿人提供充分机会,在与该股东认定有关的任何公司代理声明中提供证据,证明受偿人所依赖的赔偿事实。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其成员的受托责任,董事会将不会在与赔偿或补偿受偿人的提议有关的任何代理声明中建议反对赔偿或补偿。

 

 

 

 

10.3通过判决、命令、和解或定罪,或根据nolo contendere或其等同者的抗辩,终止任何诉讼程序或其中的任何索赔、发行或事项,其本身不得(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对受偿人的赔偿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或产生推定受偿人没有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善意和方式行事,或就任何刑事诉讼而言,该受偿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

 

10.4就本协议而言,如受偿人的行为是基于(i)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记录或账簿,包括财务报表,则就任何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受偿人应被视为本着诚意并以其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就任何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并无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ii)公司或另一企业的高级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其提供的资料,(iii)公司或另一企业的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公司或另一企业合理谨慎挑选的独立注册会计师或评估师或其他专家的意见。本节所称“另一企业”是指任何其他公司、公司或任何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企业,其受偿人应公司的要求作为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正在或正在为其服务。本条条文不得视为排他性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受偿人可被视为已符合本条所列适用行为标准的其他情形。不论本条第10.4条的前述条文是否得到信纳,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推定受保人在任何时候均以诚信行事,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就任何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并无合理因由相信受保人的行为是非法的。任何寻求克服这一推定的人,都有举证责任和以明确、令人信服的证据进行说服的责任。

 

10.5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合伙人、经理、管理成员、受托人、代理人或雇员的知悉和/或作为或不作为,不得归咎于受偿人,以确定本协议项下的赔偿权利。

 

11.受偿人的补救办法。

 

11.1如果(i)根据本协议第9节确定受保人无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ii)未根据本协议第8节及时垫付费用,(iii)赔偿的确定将由独立律师根据本协议第9.2节作出,且该确定不应在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六十(60)天内作出并以书面意见交付,(iv)在公司收到有关的书面请求后三十(30)天内未依据本协议第7条支付赔偿,或(v)在作出确定受保人有权获得赔偿或该确定被视为已依据本协议第9或10条作出后三十(30)天内未支付赔偿,受保人应有权在纽约州的适当法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裁决,他或她有权获得此类赔偿或垫付费用、判决、罚款、罚款,或在符合条件时,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本公司不得反对受偿人寻求任何该等裁决的权利。

 

 

 

 

11.2如果依据本协议第9节作出了受保人无权获得赔偿的裁定,则依据本条启动的任何司法程序应在所有方面作为对案情实质的从头审判进行,受保人不应因该不利裁定而受到损害。

 

11.3如根据本协议第9或10条已作出或当作已作出关于受保人有权获得赔偿的裁定,公司须在依据本条展开的任何司法程序中受该裁定的约束,而无(i)受保人对与赔偿请求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或遗漏使受保人的陈述不具有重大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或(ii)根据适用法律禁止此类赔偿。

 

11.4公司不得在依据本条启动的任何司法程序中主张本协议的程序和推定无效、不具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并应在任何此类法院中规定公司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11.5如受弥偿人依据本条寻求司法裁决其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包括任何其他弥偿、分担或垫付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或因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包括任何其他弥偿、分担或垫付协议)或公司现已生效的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或根据公司维持的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单进行追偿,则受弥偿人有权向公司追偿,并须由公司就以下情况作出弥偿,他在该司法裁决中实际和合理招致的任何和所有(费用定义中所述种类的)费用,但前提是他或她在该司法裁决中胜诉。如在该司法裁决中确定受偿人有权获得的赔偿或预支费用少于所寻求的全部,则受偿人因该司法裁决而发生的费用应适当按比例分摊。此外,如受偿人提出要求,公司须在符合并按照第8条的规定下,向受偿人垫付上述费用。

 

12.关于赔偿的程序。

 

就任何法律程序而言,受偿人在就该法律程序采取任何行动前,须就抗辩、和解或损害法律程序所应遵循的程序与公司协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不得同意任何法律程序的和解或妥协。公司有权参与抗辩、和解或损害任何诉讼程序,并与其选择的律师承担该诉讼程序的抗辩,并应在受偿人提出请求时承担该抗辩。尽管公司选择或有义务承担一项法律程序的抗辩,但受偿人有权参与该法律程序的抗辩,并有权聘用受偿人选择的大律师,但该大律师的费用及开支须由受偿人负担,除非(i)该大律师的聘用已获公司书面授权,或(ii)受偿人已合理地断定,他或她可能有与公司可获得的抗辩不同或额外的抗辩(在后一种情况下,公司无权代表受偿人指挥该等程序的抗辩),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下,由受偿人选定的不超过一家额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和开支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对一项收益进行抗辩,则公司和受偿人的律师应随时向受偿人合理告知该收益的状态,并迅速向受偿人发送在该收益中提交或出示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如果所提供的救济不是金钱损失,则公司不得在未经受偿人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的情况下妥协或解决任何此类收益,并应将任何和解及其金额迅速通知受偿人。

 

 

 

 

13.非排他性;权利存续;保险;代位权;贡献。

 

13.1本协议规定的赔偿和获得垫付费用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排除根据适用法律、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任何协议、股东投票或董事决议或其他方式,受偿人在任何时候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文的任何修订、更改或废除,均不对任何受偿人在该等修订、更改或废除前以其公司地位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对任何受偿人有效。如果适用法律和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变更(无论是通过法规还是司法决定)允许比目前根据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本协议提供的更大的赔偿、持有无害或免责权利或垫付费用,则本协议(无需双方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将自动被视为修订,以要求公司在适用法律和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受偿人进行赔偿。本协议所授予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无意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且每一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均应是累积性的,并且是除根据本协议或现在或以后在法律上或在公平或其他方面存在的每一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之外的。主张或使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或以其他方式,均不妨碍同时主张或使用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

 

13.2如公司维持一份或多于一份保单,为公司或该人应公司要求服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提供责任保险,则受偿人应根据其条款受该等保单或保单的覆盖范围,以该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根据该等保单或保单可获得的覆盖范围的最大限度为限。如在公司接获任何所得款项来源的通知时,受保人是一方或参与者(作为见证人、作证人或其他),公司已有有效的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则公司须按照各自保单所载的程序,迅速将该等所得款项通知保险人。此后,公司应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该等保险人代表受保人根据该等保单的条款支付因该等诉讼而应支付的所有款项。

 

13.3如发生根据本协议支付的任何款项,公司应在该款项支付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受偿人的所有追偿权利,受偿人应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这些权利,包括签署合理必要的文件以使公司能够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这些权利。

 

13.4如果受保人已根据任何保险单、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以其他方式实际收到该等付款,则公司不承担根据本协议支付本协议项下应予赔偿的金额的任何责任。

 

13.5如果根据本协议,在被赔偿人就此提出书面请求后,确定被赔偿人无权获得赔偿,则就公司与被赔偿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程序(或如果加入该诉讼程序将是),公司应分摊费用、判决的金额,受偿人按适当比例在和解中支付的罚款和金额,以反映(i)一方面公司和另一方面受偿人从产生收益的交易中获得的相对利益,以及(ii)一方面公司和另一方面受偿人在导致此类费用、判决、罚款或和解中支付的金额的事件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衡平法考虑方面的相对过错。公司一方和受偿人另一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当事人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得信息和机会以纠正或阻止导致此类费用、判决、罚款或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的情况来确定。公司同意,如果根据本节的贡献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不考虑上述公平考虑的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有关分担额(如有的话)的厘定,须由以下人士作出:(i)根据受偿人及公司的申请(如已提出所得款项,且最终裁定已由该等法院作出)而具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ii)董事会以法定人数过半数票通过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组成;或(iii)独立大律师(如无法就上述(ii)项目的取得法定人数,或即使可取得法定人数,亦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如此指示)。

 

 

 

 

14.协议期限。

 

本协议应持续到以下日期后终止:(a)自受保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人员之日起十(10)年后,或(b)所有待决程序的最终终止,就该程序而言,受保人被授予赔偿或垫付根据本协议在和解中支付的费用、判决、罚款、罚款或金额的权利,以及或受保人根据本协议第11条启动的任何程序。本协议对公司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受偿人及其配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理人和管理人有利。公司应要求并促使任何继承人(无论是通过购买、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形式和实质上令受偿人满意的书面协议,明确承担并同意以未发生此类继承的情况下公司将被要求履行的相同方式和相同程度履行本协议。

 

15.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a)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任何一节中包含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此类条款的每一部分,其本身并不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并应在适用法律和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保持可执行;(b)该等或多项条款应被视为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了改革,以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合同各方的意图;(b)在尽可能充分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任何一节中包含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任何此类条款的每一部分,其本身并不是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应被解释为使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表明的意图生效。

 

16.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公司与受偿人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本协议各方就该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先前的书面、谅解、谈判和讨论(“先前协议”);但前提是,如果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永远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且未根据本协议第15条进行改革,则(i)本协议不应被视为已取代任何先前的协议;(ii)尽管本协议已执行,所有该等先前的协议仍应被视为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及(iii)受偿人有权获得根据任何先前协议提供的最大赔偿利益,以及根据适用法律、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股东投票或董事决议提供的利益。

 

17.赔偿或垫付费用权利的例外。

 

17.1除本协议第11.5节规定的情况外,受偿人无权就其向公司提出或提出的任何收益或其中的任何索赔获得赔偿或垫付根据本协议在和解中支付的费用、判决、罚款、罚款和金额。

 

 

 

 

17.2因受偿人违反《交易法》第16(b)条或类似的后续法规而买卖证券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其中的任何索赔,受偿人无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或垫付费用。

 

18.不起诉的盟约;诉讼时效;解除债权。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不得对受偿人、其配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理人或管理人提起任何法律诉讼,亦不得主张任何诉讼因由,且自该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两(2)年届满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申索或诉讼因由,除非在该两(2)年期间内通过提起法律诉讼而主张,否则应予消灭并视为解除;但前提是,如任何较短时效期间以其他方式适用于任何该等诉讼因由,则该较短时效期间适用。

 

19.相同的对应方。

 

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中执行,每一项协议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被视为原件,但所有这些协议共同构成一份相同的协议。

 

20.标题。

 

本协议各段落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插入,不应被视为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或影响其构造。

 

21.修改和放弃。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或修正,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不具有约束力。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不应被视为或应构成对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放弃(无论是否类似),也不应构成持续放弃。

 

22.受偿人的通知。

 

受偿人同意在收到任何传票、传讯、传票、控诉、起诉书、资料或其他文件后,立即以书面通知公司,该等文件或文件涉及可能须就本协议所涵盖的费用、判决、处罚、罚款或在结算中支付的金额作出赔偿或垫付的任何程序或事项。未能及时通知公司不构成放弃受偿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除非此类失败或延迟(i)导致公司已支付或将支付的金额高于原本应支付的金额,(ii)对公司为自己或受偿人获得公司或受偿人可用的任何保险单下的承保范围或收益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iii)以其他方式导致损害公司。

 

23.通知。

 

所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要求、要求及其他通讯,如(i)以专人送达并由该通知或其他通讯所指示的一方接收,或(ii)在如此邮寄之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以已付邮资的挂证或挂号邮件邮寄,则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当作为已妥为发出:

 

如向受偿人,应在本协议签字页注明的地址,或受偿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的其他地址。

 

 

 

 

If to the company,to:

 

Albert Origin Acquisition Corp

关注:行政总裁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道5号中青旅广场1018室,

中国100007

邮箱:yanbo@chengye-capital.com

 

或按本条以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或受偿人或公司的其他人,但有关更改通知的通知仅在收到后生效。

 

24.管辖法律。

 

双方同意,本协议应受适用于在纽约州订立和履行的合同的纽约州法律管辖、解释和执行,而不使法律冲突原则生效。公司和受偿人各自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纽约州法院和州内联邦法院就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的所有目的的管辖权,并同意根据本协议提起的任何诉讼仅应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和该地区内的任何纽约州法院提起。

 

25.相互承认。

 

公司和受偿人都承认,在某些情况下,联邦法律或适用的公共政策可能会禁止公司根据本协议或其他方式对其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赔偿。受偿人理解并承认,公司已承诺或未来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要求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承诺向法院提交赔偿问题,以确定公司在公共政策下对受偿人的赔偿权利。

 

26.放弃对信托账户的债权。

 

尽管在此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受偿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权利、所有权、权益、诉讼因由和索赔(每一项,“索赔”),以及任何和所有权利,以寻求从为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而设立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几乎所有收益将存入该信托账户的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中或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类型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权益、诉讼因由和索赔,本协议,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未来可能拥有的任何债权,该债权将减少、设押或以其他方式对信托账户或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资产产生不利影响,并进一步同意不以任何理由针对信托账户或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资产寻求追索、偿还、支付或清偿任何债权。因此,受偿人承认并同意,只有在(i)公司在信托账户之外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ii)公司完成初始业务合并时,公司才能满足本协议提供的任何赔偿。

 

27.杂项。

 

使用男性代词应视同酌情包括使用女性代词。

 

[签名页关注]

 

 

 

 

 

作为证明,本协议双方已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本协议。

 

阿尔伯特原产地收购公司  
     
签名:    
姓名: 博彦  
职位: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  
     
indemnitee:  
     
地址:    
     

 

[赔偿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