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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 1 d41955ds8.htm S-8 S-8

于2025年11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第333号注册-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S-8

注册声明

1933年《证券法》

 

 

广达服务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特拉华州   74-2851603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I.R.S.雇主
识别号码)

2727北环线西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77008

(713) 629-7600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广达服务公司 2019年综合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全称)

Donald C. Wayne

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

2727北环线西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77008

(713) 629-7600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和电话,包括区号)

 

 

复制至:

Ryan J. Maierson

瑞安·J·林奇

Latham & Watkins LLP

主街811号,3700套房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77002

(713) 546-5400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较小的报告公司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小型报告公司”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勾选一项):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加速披露公司  
非加速文件管理器      较小的报告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解释性说明

广达服务公司(“公司”)已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在表格S-8上编制了本注册声明(“注册声明”),以登记根据不时修订或重述的广达服务公司 2019年综合股权激励计划(“2019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总计4,650,370股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普通股”)。该金额包括(i)根据公司股东于2025年5月22日批准的2019年计划第2号修订可能根据2019年计划发行的4,190,000股普通股,(ii)在2022年8月3日之后已被没收、注销、到期或以其他方式结算而未发行股份的459,715股先前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的普通股,以及(iii)655股先前根据广达服务公司 2011年综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已被没收、注销的普通股,2022年8月3日后未发行股份到期或以其他方式结算。

第一部分

第10(a)节招股说明书所需资料

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428(b)(1)的规定,载有本登记声明第一部分规定的信息的文件将发送或提供给2019年计划的参与者。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424条规则,此类文件无需作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作为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这些文件和根据本注册声明第二部分第3项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注册声明的文件,合在一起构成符合《证券法》第10(a)节要求的招股说明书。

第二部分

注册声明中要求的信息

项目3。以引用方式纳入文件。

本公司向监察委员会提交的以下文件,现以引用方式纳入本注册声明:

 

   

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于2025年2月20日;

 

   

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间的表格10-Q季度报告于2025年5月1日,2025年7月31日及2025年10月30日;

 

   

公司目前向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报告于2025年1月7日,2025年3月5日,2025年5月29日,2025年7月31日(仅项目8.01),2025年8月5日及2025年8月7日;及

 

   

关于公司普通股的说明载于其表格8-A12B于1998年1月28日向委员会提交,以及为更新说明而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修订或报告。

除信息被视为已根据证券法律法规提供且未提交的情况外,公司随后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a)、13(c)、14和15(d)条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提交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正案之前,该修正案表明在此提供的所有证券已被出售或注销所有当时仍未出售的证券,应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注册声明,并自提交此类文件之日起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包含在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文件中的任何声明应被视为为本注册声明的目的而修改或取代,只要包含在本文或任何随后提交的文件中的声明也被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文(视情况而定)中的声明修改或取代该声明。任何经如此修改或取代的该等声明,除非经如此修改或取代,否则不应被视为构成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

项目4。证券的说明。

不适用。

项目5。指定专家和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6。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美国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第145条(a)款授权公司赔偿任何曾经或现在是当事人的人,或因该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而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到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的人,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由公司提起或有权提起的诉讼除外),或正在或正在应法团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以支付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以及该人在与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有关的情况下实际和合理招致的和解中支付的款项,前提是该人本着诚意并以该人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该法团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的行为是非法的。

DGCL第145条(b)款授权法团赔偿任何曾是或现为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或诉讼的一方的人,或因该人以上述任何身份行事而有权促使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如该人本着诚意行事,且以该人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反法团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则该人就该诉讼或诉讼的抗辩或和解而实际及合理地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但不得就任何申索作出赔偿,就该人已被判定对法团负有法律责任的发出或事宜,除非且仅限于衡平法院或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法院须经申请裁定,尽管已就法律责任作出裁决,但鉴于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衡平法院或该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弥偿。

DGCL第145条进一步规定,只要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在第145条(a)及(b)款所提述的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抗辩中,或在其中的任何申索、发行或事项的抗辩中,根据案情或其他方式获得胜诉,该人应就该人实际和合理地产生的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获得赔偿;第145条规定的赔偿不应被视为不包括被赔偿方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除非在授权或批准时另有规定,否则第145条规定的赔偿应继续适用于已不再担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并应有利于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第145条亦授权法团代表任何现为或曾为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现为或曾应法团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购买和维持保险,以对抗针对该人主张并由该人以任何该等身分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其身分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根据第145条就该等责任向该人作出赔偿。

 

2


DGCL第102(b)(7)条规定,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可载有一项条款,以消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的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但该条款不得消除或限制董事的责任(i)任何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的行为,(ii)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行为,(iii)根据DGCL第174条,或(iv)董事从中获得不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

公司章程第七条载有在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赔偿以及向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预支费用的规定。

此外,公司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第11条规定,在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违反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而向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失。

公司章程第八条允许公司为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雇员和代理人购买保险,无论公司是否有权依法就费用、判决或和解的责任进行赔偿。公司为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

此外,公司已与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一般规定,公司将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所有费用、判决、罚款、受偿人就任何该等程序实际及合理招致的罚款及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赔偿协议就第三方诉讼及由公司提起或公司有权提起的诉讼向受偿人提供赔偿权利。此外,赔偿协议规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预付受偿人在任何涵盖程序方面或在任何涵盖程序中回应发现请求方面发生的费用。赔偿协议还规定,如果其中规定的赔偿权利因任何原因无法获得,公司将在一审中支付受偿人就任何涵盖的程序产生的全部金额,并放弃和放弃其可能对受偿人拥有的任何分担权。赔偿协议所提供的权利是除根据适用法律、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或其他规定,受偿人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赔偿或垫付费用的权利之外的权利。上述对赔偿协议的描述受制于并通过参考对其进行整体限定,赔偿协议形式的所有规定此前已作为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委员会提交的8-K表格当前报告的附件 10.1提交。

项目7。要求豁免登记。

不适用。

 

3


项目8。展品。

 

附件
  

展品说明

  3.1    重述的广达服务公司公司注册证书(之前作为附件 3.2提交给公司表格8-K于2024年5月31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3.2    经修订和重述的2023年1月13日《广达服务公司章程》(此前作为附件 3.1提交至公司表8-K于2023年1月19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1    广达服务公司 2019年综合股权激励计划(此前已备案为附件 10.1至公司表8-K于2019年5月24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2    修正1号丨《广达服务公司 2019年综合股权激励计划》(此前已作为附件 10.2归档至公司表8-K于2022年5月31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4.3    《广达服务公司 2019年综合股权激励计划》(此前已作为附件 10.3备案的公司表格)第2号修订8-K于2025年5月29日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5.1*    Latham & Watkins LLP关于证券被登记合法性的意见
 23.1*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23.2*    Latham & Watkins LLP的同意(通过引用从附件 5.1并入)
 24.1*    授权书(包括在签字页)
107*    备案费率表
 
*

随函提交。

项目9。承诺。

(a)公司在此承诺:

(1)在进行要约或销售的任何期间内,提交对本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i)包括《证券法》第10(a)(3)条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ii)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或整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资料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注册声明中“申报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变化,则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总美元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都可以根据规则424(b)向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和

(iii)包括有关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分配计划的任何重要资料,或在注册声明中对该等资料的任何重大更改;

但前提是,如果上述(a)(1)(i)和(a)(1)(ii)段所述的承诺包含在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则上述(a)(1)(i)和(a)(1)(ii)段所述的承诺不适用;

 

4


(2)为确定《证券法》项下的任何责任,每项该等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该等证券的发售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售;和

(3)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b)公司在此承诺,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根据《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提交的公司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交易法》第15(d)节提交的员工福利计划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中的,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注册声明,届时提供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售。

(c)就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言,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可能被允许赔偿,公司已被告知,委员会认为此类赔偿违反《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倘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公司支付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公司将,除非其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其作出的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5



律师权

其签名出现在下文的每一个人指定Earl C. Austin, Jr.、Jayshree S. Desai和Donald C. Wayne,他们每个人都可以作为该人的真实合法的实际代理人和代理人,在没有其他人联合的情况下为该人行事,并以该人的名义、地点和代替,以任何和所有身份签署本登记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并将其连同其所有证物和与此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归档,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授予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和代理人充分的权力和授权,以做和执行每一个必要和必要的行为和事情,尽可能充分和为了所有意图和目的,就其可能或可能亲自做的事情而言,特此批准和确认所有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和代理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个或他们的替代人,可能凭借本协议合法做或促使做的事情。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以所示身份于2025年11月7日签署。

 

/s/Earl C. Austin, Jr.

Earl C. Austin, Jr.

   总裁、首席执行官
及董事(首席执行官)

/s/Jayshree S. Desai

Jayshree S. Desai

   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

/s/Paul M. Nobel

Paul M. Nobel

   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首席会计干事)

/s/Doyle N. Beneby

Doyle N. Beneby

   董事会主席

/s/Warner L. Baxter

Warner L. Baxter

   董事

/s/Bernard Fried

Bernard Fried

   董事

/s/Worthing F. Jackman

Worthing F. Jackman

   董事

/s/Holli C. Ladhani

Holli C. Ladhani

   董事

/s/约瑟芬·安·德帕斯·奥尔索夫斯基

约瑟芬·安·德帕斯·奥尔索夫斯基

   董事

/s/R. Scott Rowe

R. Scott Rowe

   董事

/s/Ra ú l J. Valent í n

Ra ú l J. Valent í n

   董事

/s/Martha B. Wyrsch

Martha B. Wyrsch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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