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2

台新国际银行
金融交易总协议

台新国际银行
金融交易总协议
客户与台新国际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约定以本金融交易总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作为双方已进行或拟进行的金融交易的标准。客户签署或签发的所有要求、指示、确认书、交易合同和其他文件适用于本协议的所有承诺,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根据本协议进行的所有交易和证明交易的确认,连同本协议一起构成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单一共识。
第一章一般条款和条件
| 1. | 定义 |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定义将适用于本协议和个别交易合同中的以下情形:
| (1) | “金融交易”或“交易”:银行与客户之间不时进行的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币的即期交易或远期交易、货币兑换、汇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指数掉期、交叉货币掉期、资产交换、结构性产品、信用衍生品、股票衍生品、商品衍生品以及所有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金融交易不受存款保险保护。 |
| (2) | 「营业日」:指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市地区银行营业日,外币部分适用国际市场惯例;个别交易合约如有特殊规定,以本合约约定为准。 |
| (3) | “货币”:指银行同意处理的新台湾货币和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定货币。 |
| (4) | “外币”:指除新台币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定货币。 |
| (5) | “现货”:交易日、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或交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进行实质性结算或余额结算的交易。 |
| (6) | “远期”:在交易日指定未来某一营业日为到期日的交易,按特定价格、特定金额办理实质性结算或余额结算。 |
| (7) | “远期利率协议”:在交易日指定未来一期为利息期的交易,按特定利率和特定金额处理利息的收付。 |
| (8) | “利率互换”:以单一货币的不同利率指数为交换目标进行利息或利差交换的交易。 |
| (9) | “货币互换”:在即期市场买入(卖出)部分外汇,同时在远期市场卖出(买入)等量外汇的交易。 |
| (10) | “交叉货币互换”:在不同货币之间进行本金和利息交换的交易。 |
| (11) | “资产交换”(ECB/CB Asset Swap):以利润和股权相关可转换债券为标的的资产交换。 |
| (12) | “信用衍生品”:以信用及其相关利益为目标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护交易、信用互换、信用违约互换、信用利差交易等。 |
| (13) | “权益衍生品”:以股票及其相关权益为目标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或权益指数期权、权益或权益指数交换交易等。 |
| (14) | “商品衍生品”:以商品价格为目标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互换、商品期权和商品远期。 |
| (15) | “期权”:期权资金承诺持有期权的买方有权(但无义务)在行使期权时向/向其买入/卖出目标权益的约定(包括美式、欧式、百慕大等)。 |
| 2 |
| (16) | “看涨期权”:指持有人以行使价向期权卖方买入标的的权利(但不是义务),也称为看涨期权。 |
| (17) | “看跌期权”:指持有人以行使价向期权卖方出售标的的权利(但不是义务),也称为看跌期权。 |
| (18) | “买方”:指买入或持有期权的一方。 |
| (19) | “卖方”:指期权的卖方。 |
| (20) | “货币期权协议”:期权买方承诺持有期权的买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期权行使时向其买入指定货币和/或向其卖出另一指定货币的交易。 |
| (21) | “敲入”:当现货价格达到约定价格时,期权生效。 |
| (22) | “敲出”:当现货价格达到约定价格时,期权失效。 |
| (23) | “上限”:在约定的定价日,当市场利率高于履约利率时,期权买方有权执行市场利率与履约利率之间的利差利润(而非义务),期权卖方有义务在买方行使期权时向买方支付市场利率与履约利率之间的利差。 |
| (24) | “下限”:在约定的定盘日期,当市场利率低于履约利率时,期权买方有权执行市场利率与履约利率之间的利差利润(而非义务),期权卖方有义务在买方行使期权时向买方支付市场利率与履约利率之间的利差。 |
| (25) | “美式”:在到期日(包括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行使的选择权。 |
| (26) | “欧派”:仅在到期日行使期权。 |
| (27) | “百慕大”:在任何约定的期权行使日行使的期权。 |
| (28) | “定盘日期”: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进行比价的营业日。 |
| (29) | “溢价”:指期权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期权对价,即期权卖方因出售期权而获得的金额。 |
| (30) | “行使价”:指在行使期权时,根据合同规定购买或出售特定货币或其他目标资产应支付的对价。 |
| (31) | “客户卖出期权”:指客户卖出给银行的期权。 |
| (32) | “具有内在价值的期权”:指当期权交易目标的现货价格与其设定的价格相比有利于买方时,买方愿意行使期权的情形。 |
| (33) | “到期日/终止日”:根据本协议订立的每份金融交易合同的到期日。 |
| (34) | “结算日”:指进行实质性结算或余额结算的营业日,个别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为定盘日或到期日后的第二个营业日。 |
| (35) | “结构性产品”:是指将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如期权)相结合的结构性产品交易,它可以加入大量目标,包括从利率、汇率、股价、指数、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衍生的交易合约及其组合。结构性产品不是一般的传统储蓄账户,而是一种投资。其盈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标的资产的价格、指数或业绩的波动性、约定信用事件的发生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结构性产品的收益可能高于常见的简单存款利率;否则,可能会减少和侵蚀投资本金。协议到期前解除,银行不承诺返还全部投资本金,到期适度保本视设置条件而定。客户根据本协议订购的每笔结构化产品交易均以结构化产品交易确认书为凭证。 |
| (36) | “电子传输模式”:银行不时决定或制定银行与客户通信的电子传输模式,包括电话、传真、交互式可视化信息系统、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或电信设备。 |
| (37) | “计算代理”:是指对本协议和单项交易合同涉及的每一项金额、利率、汇率、价格、利润、成本等进行计算,对单项交易的产品规格或交易确认书所指的每一项事件的发生的识别,以及其他条件都必须由计算代理进行识别或计算或调整。 |
| 3 |
| (38) | “客户”:如本协议由客户,即证券投资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代表其募集资金/私募,连同托管银行共同签署,则本协议所指客户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以信托公司、托管银行和基金为准。此外,本协议是基金与银行之间关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协议。 |
| (39) | “成交确认书”或“成交确认书”:是指银行在收到客户进行金融交易的指令后,出具的载有客户与银行之间约定的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等)及特殊条款和条件的文件。 |
| (40) | “平仓金额”:对于每一笔终止交易,是指因应在银行恢复或提供给银行的经济利益而遭受或共同遭受(以正数表示)的损失,包括与有关终止交易的主要优先权规定的经济利益(1)相当的经济利益(包括在未发生终止日期的情况下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就终止交易支付或提供的同等经济利益),和经济利益(2)应相当于双方就终止交易享有的选择权,或指银行已实现或共同实现的利益(以负数表示)。任何平仓金额由银行善意厘定。 |
| (41) | “终止货币”:应以新台币计算,若新台币不能自由流通,则以美元计算。 |
| (42) | “终止货币等值”:对于以终止货币结算的金额,指终止货币的金额;对于以终止货币(“其他货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金额,指在相关终止日期以银行选择的即期汇率购买该等金额的其他货币所需的终止货币的金额,或者如果银行在更晚的日期结算该金额,它指的是在这个较后日期以台北时间上午11:00左右的即期汇率购买该等金额的其他货币所需的终止货币金额。 |
除本协议或个别交易合同的确认书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和个别交易合同的确认书中使用的术语应在适用时优先适用国际掉期和衍生产品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nc.)(或ISDA)作出的最新版本的定义,或应根据中华民国相关法律或现行市场惯例进行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个别交易确认书、条件说明/产品说明或现行市场惯例为准。条款之间如有不一致之处,按以下优先顺序执行:口头或书面交易合同(含确认书)、本协议项下特别条款、本协议项下一般条款。
| 2. | 个别交易合约 |
| (1) | 报价:客户可随时要求银行提供个别交易的参考价格。但除非银行与客户按照本协议分别订立交易合同,否则银行提供的价格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
| (2) | 条件描述/产品描述:银行有权向客户提供关于个别交易的描述以供参考,银行有权随时更改描述中的任何交易条件。但除非银行与客户根据本协议建立相关交易合同,否则银行提供的说明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以及如对说明有任何增加、删除或更改,银行应随时通知客户。 |
| (3) | Advices:尽管客户可能会向银行要求有关交易的建议,但这些建议仅供客户参考。所有交易应在客户的唯一判断下进行。交易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本行概不负责。客户亦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就任何有关交易的银行建议向银行追讨任何损失。银行有绝对权利视情况拒绝提供任何建议。 |
| 4 |
| (4) | 要约或指示:客户必须就个别交易向银行发出交易要约或指示。就本协议而言,客户特此请求并授权银行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或通过银行认可的任何其他方式(统称“指示”)接受客户给出的要约或指示。这些指示可能会在银行完成交易之前被撤回。无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给予,银行均应按照客户的指示行事。本协议项下订立的《授权交易人员授权委托书》所列人员,均为客户授权代其向银行作出指示的人员。除非且直至本行实际收到任何撤回或修改《授权交易人员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本行应遵循原“授权交易人员”的指示。客户明示同意,《授权交易人员授权委托书》所列授权人员作出的指令是否确为执行的,需以银行保存的记录为依据进行核查。银行不对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在交付任何指令过程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但因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除外。及客户同意就银行因该等错误或所需采取的行动而招致或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作出补偿。尽管有上述规定,银行可酌情拒绝任何指示。 |
| (5) | 当银行接受客户的交易要约或指示时,相应的单项交易合同立即成立,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银行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与客户确认。 |
| (6) | 交易单证:根据本行规定,个人交易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 |
| (7) | 口头和书面:“口头”是指指令由客户授权的人亲自或通过电话传递;客户同意银行可以将双方的对话记录和存档,作为证据。“书面”是指指令通过正本(含电子档案)文件或传真副本或以银行认可的方式传送的文件送达,客户同意该等传真副本或以其他方式传送的文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银行可对该等文件作出指示,客户对此无异议,并应在传真或传送后十日内将正本文件送交银行备案。银行认为传真副本中的文字或数据有歧义或可疑之处的,应与客户确认,副本经确认后方可视为有效。“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是指经本行认可的电子交易或其他约定交易方式。 |
| 3. | 确认 |
| (1) | 电话确认:银行可以在交易完成日通过电话与客户指定的授权确认人员确认交易的基本条件。银行未电话确认的,不影响交易有效性。 |
| (2) | 书面确认:除现货交易外,银行应在交易完成之日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向客户发送确认函。客户一经确认成交,应在确认书上按授权书所示加盖确认章,并发回银行。客户对确认函所载事项如有疑问,应立即电话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应对客户提出的可商榷的交易条件进行核查。口头或书面交易与确认书所载信息有差异时,以口头或书面交易为准。如客户在确认函以本协议所示方式送达(或视为送达)后三个营业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客户已接受并同意确认函内容,客户不得提出异议。银行收到客户的异议通知后,将对客户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除非明显错误,否则以银行作出的决定为准。经银行核实确认函有误的,重新寄出确认函。客户在发回确认函前已完成交付或结算的,视为已确认交易,但客户仍有义务发回确认函。如果银行发现发送给客户的确认函不正确或与口头交易内容不同,银行有权将确认函重新发送给客户。 |
| (3) | 电子传输系统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公司财务网络系统):本行可以发送电子交易确认书代替书面交易确认书。客户同意并意识到: |
| 5 |
| a. | 虽未在电子交易确认书中明示,但电子交易确认书应构成本协议所指的确认书。 | |
| b. | 电子交易确认书应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形成或附加。除电子交易确认书内容另有约定外,电子交易确认书适用本协议项下规定及通过电子传输系统执行的各类合同。 | |
| c. | 客户如拟与企业金融网络服务系统确认交易,应向银行申请使用企业金融网络服务,并按约定通过企业金融网络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与银行确认每一笔衍生交易台新国际商业银行企业金融服务系统申请.另外,客户应自行在系统上设置授权确认人员和用户代码、密码;如发生变更,应执行相同动作;授权确认人员由客户设定和管理,客户理解并承诺,同一交易的授权交易人员和授权确认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但银行不负责确认确认人员的身份,以及他是否与交易人员为同一人。所有基于有效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确认均视为由授权确认人员完成,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 |
| d. | 客户与银行履行本协议所述金融交易后,银行应将客户所做交易的交易确认书传送至系统,并应将待确认的交易电文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客户。客户授权的确认人员应立即对系统上的报文进行确认。客户如对电子交易确认书所载事项有疑问,应立即点击“交易内容不正确,拒绝”,选择反对事项告知银行。银行应对客户提出的可商榷的交易条件进行核查。两个以上授权确认人同时处理同一交易确认的,以发送到系统的第一条确认或拒绝信息为准。暂时还不能让别人确认或者拒绝这笔交易。口头交易与电子交易确认书所载事项存在差异的,以口头交易为准。客户在银行发送电子交易确认书后三个营业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认为客户接受并无异议同意电子交易确认书所载事项正确无误。银行收到客户的异议通知后,将对客户提出的异议的相应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除非明显错误,否则以银行的决策为准。银行核实电子交易确认书存在错误的,重新传送电子交易确认书,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应立即再次确认。客户在确认电子交易确认书前已完成交付或结算的,视为确认交易电文,但仍有义务确认电子交易确认书。银行发现向客户传送的电子交易确认书不正确或与口头交易内容不同的,银行有权向客户重新传送电子交易确认书。 | |
| e. | 客户拟与银行认可并对外开放的其他电子传输系统确认交易的,客户应与银行另行签署相关契约。 |
| (4) | 确认定义和解释的应用 |
| a. | 除交易确认内容另有规定外,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新兴市场交易商协会、外汇委员会公布的ISDA1998年外汇和货币期权定义(包括随后的补充和修订)的相关定义和术语(包括随后的修订)适用于外汇交易和货币期权交易的交易确认;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Inc.公布的2006年ISDA定义的相关定义和术语(包括随后的补充和修订)适用于其他金融交易的交易确认。 | |
| b. | 前款约定的适用定义文件与交易确认书不一致的,相关交易以交易确认书为准。 |
| 6 |
| 4. | 结算和交付 |
个别交易成交时,除个别交易确认书另有规定外,适用下列交易方式:
| (1) | “平仓”:客户有权以回拨交易将原交易部分或全部平仓。 |
| (2) | “平仓结算”:平仓产生的损益由亏损的一方向交易对手支付。客户同意平仓的盈亏由银行计算。仅部分平仓的,未平仓的部分继续有效,对客户和银行均具有约束力。 |
| (3) | “交付”:对于单项交易合同的应付款项,客户应在约定日期将即时可用且符合约定币种的资金交付银行。交割后,客户有权从银行领取交易所得款项。 |
| (4) | “净交割”:同一支付币种的多笔交易在同一营业日到期的应付款项,作为客户向银行支付的款项(以正数表示)或银行向客户支付的款项(以负数表示)的冲销金额支付。 |
| 5. | 保费的支付及延迟 |
| (1) | 付款: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买方应在各方同意期权成交后两个营业日内支付权利金。保费一经缴纳,不得退还。 |
| (2) | 延时:期权卖方在权利金支付日(含)前未收到权利金的,可选择: |
| a. | 接受延期支付保费。 | |
| b. | 给买方写个传唤劝告。如果卖方在传唤劝告函到达(或被视为到达)买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金,期权交易将作废或被视为违约,卖方将有权直接处理该期权。 |
| (3) | 因买方延迟支付保费而导致卖方的一切费用、利息、损失或损害,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
| 6. | 存款 |
| (1) | 存款:根据银行与客户约定的交易合同,客户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银行认可的存款或其他担保,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客户也应同意提供银行要求的内容,无论是在原协议中不适用还是未约定但后来认为适用。质押标的的种类、金额、价值和到期支付(交付)日等由银行具体规定和确定。客户应当按照银行的合理要求,签署相关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与本期限相关的存款及其他担保的银行权益。客户理解并同意,银行有权随时通知客户变更存款申请及其范围。 |
| (2) | 存款类型:客户将银行认可的金融交易单项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和非套期保值限额)和银行与客户约定的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和非套期保值的金融交易)分别主张的存款分为“首次存款”和“损失保证金”.客户应当在交易开始前或者交易合同成立前提出索赔;客户的交易合同应当在下一章第二条第三款其他特别约定设定的估价日进行估价。按照银行计算的市场价格,估价损失达到契约规定的“损失限额”的,客户应就超出损失限额的部分主张“损失保证金”。 |
| (3) | 存款延迟:银行未收到客户在交易开始前按个别限额应提供的“首次存款”的,银行有权不接受客户的任何交易指令;银行未如期收到个人交易合同主张的“首次存款”的,银行有权不与客户建立与“首次存款”相关的交易合同;银行未如期收到“损失保证金”的,银行有权立即结清客户的全部头寸(不另行通知),客户还应同意对因处理头寸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费用和损失由银行计算。客户不得提出异议。 |
| 7 |
| 7. | 授权扣除 |
对于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条款进行的各类交易发生的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提货款项、费用、损失等),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在付款日从客户在银行的某一存款账户中扣款,本协议作为授权凭证。涉及不同币种换算时,汇率由银行根据市场公允价格原则确定。
| 8. | 违约事件 |
| (1) | 违约事件: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均称为“违约事件”: |
| a. | 客户未按本协议和/或个别交易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任何约定款项或提供定金(或其他约定抵质押物),或未按约定如期支付与银行或其相关企业约定的款项,同时未在收到银行发出的违约通知后进行更正和补偿; | |
| b. | 客户违反本协议和/或个别交易合同的其他义务,收到银行发出的违约通知后未更正或提出银行认可的补救措施; | |
| c. | 客户提交的与本协议和/或个别交易合同有关的事实陈述、声明或承诺,或账目或其他材料存在虚假、隐瞒或误导等违反诚信行为,或发生客户违反本协议或承诺的任何情形; | |
| d. | 客户已根据破产法自行或由他人申请破产清算或裁定,或已申请公司重整,解散、清算,或根据公司法自行或由他人注销登记,客户已被结算所告知交易拒绝(无论交易关系是否已恢复),或其股票被除牌/场外交易或相关交易所已关闭其交易和业务或已要求其清偿债务; | |
| e. | 客户为银行提供的抵押品被扣押,或客户的业务或资产被强制执行、扣押、临时强制令、扣押或接管; | |
| f. | 客户未能在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中如期支付全部金额,或者,客户(无论作为主债务人还是担保人)的货币负债处于条款发生或被授予加速到期的情况,且累计达到客户股东权益的3%(股东权益以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为准,客户为上市公司/场外交易公司的,财务报表需经合格会计师出具证明); | |
| g. | 在客户管理、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客观情况下,本行基于合理判断认为客户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 | |
| h. | 客户为信托公司代表其募集资金/私募基金与托管银行共同签署本协议的,信托公司、托管行违反资金信托契约规定,或发生违约事件或协议约定的终止事件; | |
| i. | 客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通知为警告账户或被其他管理机关或银行确定为涉嫌非法或异常交易商,或客户(包括负责人、主要股东、董事、有控制权的人和实际受益人)涉及被国内外政府或国际反洗钱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确定或调查的制裁目标,或被银行确定的高风险目标。 |
| (2) | 违约后果:如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客户无权与银行进行任何进一步的交易。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时候做以下任何一项: |
| a. | 向客户发出提前终止本协议和/或个别交易合同的通知; | |
| b. | 取消客户的交易指令; | |
| c. | 明确每笔相关交易的终止日(以下简称“终止日”),计算终止日应支付的提前终止金额(以下简称“提前终止金额”)。提前终止金额等于(1)(a)银行就每笔已终止交易确定的结算金额(不论正数或负数)的等值终止货币和(b)客户根据本协议向银行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等值终止货币的总和,减去(2)银行根据本协议向客户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等值终止货币。提前终止金额为正数的,由客户向银行支付;为负数的,由银行向客户支付; |
| 8 |
| d. | 随意处置保证金或抵押物,将客户愿意用所得款项向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 | |
| e. | 向客户请求本条第(4)项规定的赔偿; | |
| f. | 根据本条第(5)项,将该款项列入并作为银行临时收款处理。 | |
| g. | 将客户的权益随意转让给第三方; | |
| h. | 客户知悉,客户不得仅就对客户有利的部分主张权利,以对客户有利的时间或方式强制执行上述权利不是银行的义务。 |
| (3) | 递延利息及违约金:如客户未能支付本协议或个别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款项,客户必须应银行的要求随时支付该等款项的递延利息,利率为银行收取该等款项的成本的年利率2%(由银行全权酌情决定),在到期日起至客户还清之日的一个计算期内。而客户如有迟延付款,逾期未满六个月的违约金按上述利率的10%支付,逾期未满六个月的违约金按上述利率的20%支付。 |
| (4) | 赔偿:如客户因违约事件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和/或任何交易合同或其他关联交易,则客户对银行发生的任何支出、损害、费用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上述赔偿责任规定外,客户还应赔偿下列任何一项(包括但不限于):因客户未按交易规定收取或支付而导致银行支付或应付的成本、费用或其他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包括利益损失),因银行使用自有资金或从第三方获得的资金支付或抵消本协议和/或个别交易合同或任何交易到期或将要支付的款项而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
| (5) | 银行临时催收:银行有权将对客户的应付款项、存款、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等计入并作为临时催收处理,直至客户根据个别交易合同对银行的债务达到到期日,银行可保留对客户的所有权利。该等临时收款在上述债务到期之日起任意冲销。如客户至该等交易合同到期日未对银行产生任何债务,上述临时收款应立即无息退还客户。 |
| 9. | 终止事件 |
| (1) | 终止事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事件,均视为“终止事件”: |
| a. | 非法性:指在本协议签署或个别交易合同成立后,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管辖机关的规定或指令。 | |
| b. |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个别交易合同项下义务。 | |
| c. | 合并:指客户履行本协议或任何交易的能力受到收购或合并等不利影响的事实。 |
| (2) | 终止事件的后果 |
| a. | 非法性:双方可立即终止关联交易,发生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除下文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客户不得据此向银行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索赔。 | |
| b. | 不可抗力:(i)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即受影响的一方)必须将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ii)受影响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可延长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iii)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七个工作日,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个别交易受到影响 | |
| c. | 合并:银行可立即关闭所有交易,产生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除下文第二款规定外,客户不得据此向银行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索赔。 |
| 当相关交易被任何一方按照上述规定终止时,a应明确终止日,终止日应支付的提前终止金额由计算机构计算。若提前终止金额为正数,客户向银行付款;为负数的,银行向客户付款。 |
| 9 |
| 10. | 抵销权、留置权、账户抵押权 |
| (1) | 抵销权:如客户未能如期支付本协议或双方其他合同项下的款项,客户同意,银行有权(但不承担义务)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且不限于其在本协议及其他合同项下的现有权利)将上述客户的应付款项与a.客户存放于银行总行及分行的各项存款或其他资金及b.银行应向客户支付的任何应付款项或负债(无论两者是否因本协议或其他合同而发生,且不论货币及款项的大小或到期日)。客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银行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行使本条中的抵销权,抵销权自账户扣款时起生效。但在有法律禁止抵销的情况下,或客户已说明不得抵销的情况下,或以志愿服务或第三人通过银行向客户支付的交易关系款项,不得行使抵销权。 |
| (2) | 留置权:客户承认本行对本行持有的客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具有留置权,从而可以用于冲抵客户欠本行的债务。 |
| (3) | 账户抵押:客户将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的全部权利抵押给银行,作为客户债务的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
| 11. | 成本和费用 |
| (1) | 费用和支出客户同意清偿银行在执行或维持本协议及个别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行使抵押品和向客户追回债务的费用。 |
| (2) | 币种和金额:客户必须以本协议或个别交易中约定的货币和金额付款。不得以成本、税费或任何理由的名义扣减任何金额。客户以约定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的,银行可以将客户支付的货币兑换成约定货币,汇率由银行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原则确定。转换后如有差额,客户须补足差额。否则,银行可视情况拒绝接受客户以其他货币支付的款项,客户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
| 12. | 个别交易合约的提前终止 |
除银行约定或单项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客户依据本协议订立的单项交易合同不得在约定的到期日前提前终止。银行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银行发生的成本、损失或者服务费由客户承担,成本或者损失包括银行注销商品套期保值部分发生的成本。客户可能会获得低于商品预设收益率的收益率,甚至是负收益率。
| 13. | 客户的事实陈述、声明和承诺 |
| (1) | 客户必须合法签署本协议及单项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 |
| (2) | 客户已采取必要行动,并有适当许可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及单项交易合同; |
| (3) | 客户有能力自行评估和分析(或通过独立的专业建议),理解和接受本协议及个别交易合同的条款、条件和风险;客户也有能力承担因签署本协议及个别交易合同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和其他风险; |
| (4) | 本协议与个别交易合同构成客户合法有效的债务,这些合同条款均为执行有效; |
| (5) | 客户履行和完成本协议及个别交易合同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对其他合同构成违约事件; |
| (6) | 客户进行的每笔交易都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果是中华民国境内的公设公司,客户必须提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资产收购或处置程序》或《金融衍生交易程序》或其他类似规定(以下简称《程序》),并声明程序真实无误并持续有效,如后修改程序,客户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在通知后3日内向银行提供修改后的程序。在未收到修改程序的另一通知前,银行可能认为客户的原始程序为最新版本,其内容应确实真实无误并继续有效。 |
| 10 |
| (7) | 客户向银行出具的《授权交易人员及授权确认人员授权委托书(确认印章及签字)》(或类似文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中注明的交易及确认人员,应依法被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客户进行与衍生工具相关的交易或确认,该等交易人员还必须符合客户的程序和内部规定指定的授权交易人员或层级。但程序或其他内部法规另有规定,该等交易人员须取得客户的内部批准或授权,除可作为一般批准或授权的授权书外,交易人员在交易前亦已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证明其已取得交易前程序所需的内部批准或授权,本行亦可依赖已取得客户的内部批准或授权的该等交易人员。此外,客户向本行提供的授权书中并无任何其他对交易人员的授权限制,但客户已在手续中或授权书中指明对授权交易人员的限制除外。 |
| (8) | 客户应忠实遵守所有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限额等),并应按照本规则与银行开展各类金融衍生业务。即使客户违反本规则,客户与银行交易的有效性也不受影响。客户还应控制个人或所有交易的金额和最大损失限额,银行对此没有通知客户的义务。 |
| (9) | 客户向银行提交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正确、有效、完整; |
| (10) | 对于个别交易,银行不是客户的受托人或财务顾问(或其他类似法律关系); |
| (11) | 客户在签署本协议前,确认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行提供的金融衍生品说明和风险揭示书及通知。及客户承诺在进行任何交易或指示前阅读产品说明中指明的风险揭示条款的内容; |
| (12) | 其他声明:客户在订立本协议时及每次进行交易时向银行作出以下声明; |
| a. | 没有信任关系。关于本协议及每笔交易的谈判、签署和确认;(1)本行不(直接或间接)就本协议及任何交易的预期成功、盈利能力、利润、业绩、成就、利益、结果或利益(经济利益、合法利益、监管利益、税务利益、财务利益、会计利益或其他利益)提供任何保证、承诺或声明;(2)客户能够理解并已(单独或通过咨询独立专业顾问)评估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经济风险或其他各类风险,并将评估每一笔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经济风险或其他种类的风险,并有能力和愿意承担这些风险;(3)客户已经或将要基于其唯一的判断、独立顾问的建议以及他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信息(包括基于客户条件的关于交易的适当性和适当性的决定)作出投资、套期保值和交易决定,而不是银行提供的任何建议、意见、建议、想法或指示。 | |
| b. | 适用性。客户全权负责(i)评估和理解每项交易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经济风险或其他种类的风险;(ii)根据客户的条件确定(x)交易和本协议的适当性和适当性;(y)在必要或适当的范围内,咨询其法律顾问、税务顾问、商业顾问、投资顾问、财务或会计顾问,或获得其他信息和分析,以及(z)决定是否接受利率、价格、数量及其他条件和指数报价(如果存在这些报价)由银行根据对相关因素(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数量和相关市场可提供的其他条件)的考虑为每笔交易提供。 | |
| c. | 交易的目的。本协议的签署以及每项单独交易(视情况而定)的执行仅用于为客户管理借款或投资、为基础资产或负债进行套期保值或与客户业务相关的其他目的。 | |
| d. | 公司原则。客户声明并保证,不存在影响本协议和/或任何现有或未来交易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现有或将被采纳的公司原则、决定或内部规则,因签署本协议和执行主合同或任何交易而引起的义务不会与任何现有公司原则、决定或内部规则相抵触或违反。本协议及所有相关交易均应遵守可能影响客户内部政策和程序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管理机构的任何相关政策。客户还同意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条例与银行进行与本协议有关的金融交易,并在交易完成后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公认会计原则对交易进行申报或披露。 |
| 11 |
| 14. | 计算实体 |
本协议及所有单项交易合同均以银行为计算主体。计算主体应根据合理的商业惯例诚信履行职责,在履行本协议和个人交易合同项下职责期间不被视为任何人的代理人或顾问。计算主体的决策或判定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对客户具有绝对约束力。
| 15. | 电话录音 |
客户同意并承认,客户与银行人员之间所有与客户个人交易相关的电话交谈以及任何口头通知将由中央记录系统进行电子记录(无论是否有自动口头警告装置)。客户同意将此类记录作为客户与银行之间纠纷或诉讼的任何一方的证据。
| 16. | 通告 |
| (1) | 根据本协议第一章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送达。通知以口头方式送达的,后续也可以送达书面通知,但没有书面通知的,不影响口头通知的有效性。 |
| (2) | 除非另有约定,根据本协议和个别交易合同交付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通知应按以下方式发送给对方:挂号信送达的通知,经邮寄并付邮资两天后视为收到;由受委托人亲自送达的通知,在受委托人到达并送达通知时视为收到;传真送达的通知,在通知发出后视为收到并收到收件人的确认或电话确认;以电子信息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视为在收到信息或电子邮件的当天收到。客户和银行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以本协议所列地址、传真号码和邮箱为准或根据本协议及其时间表最终告知。 |
| (3) | 如客户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客户应将该等变更以书面或本条款后文规定的方式告知银行。客户未及时告知银行的,银行可以使用本协议所述的地址或联系方式或最新已知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将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函)通知客户。并视同收到本条约定的通知。除按市场惯例另有约定外,客户指定的授权确认人之一应将确认函的变更以及市场价格评估的收货主体、收货地址或相关信息书面通知银行。 |
| (4) | 现时银行接收通知的地址为台北仁爱路四段118号13楼(台新国际银行金融交易部)。如地址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
| 17. | 转让 |
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本协议及个别交易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如银行因企业合并或其他类似活动或事件而须作出该等利益转让,银行应将该等转让书面通知客户,该通知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 18. | 不放弃权利 |
银行或其任何人员、受让人或代表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时的任何延迟或遗漏(包括延迟、不行使任何权利、容错或其他原因)均不应作为银行放弃这些权利或免除客户的相关义务而运作。
| 12 |
| 19. | 终止 |
| (1) | 本协议项下发生第一章第八条所述“违约事件”或第九条所述“终止事件”的,本协议可按本规定解除。 |
| (2) |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解除本协议。 |
| (3) | 本协议的终止(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或以何种方式)均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终止前执行的个别交易的有效性,且不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未履行的义务以及与个别交易有关的义务,且不影响客户提供的保证和承诺的有效性。 |
| 20. | 客户的资料 |
| (1) | 客户在此同意,为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规定的目的,本行(包括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收集、处理、使用和/或在国际上传递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账单信息、信用信息、投资信息、保险信息等,并/或将这些信息用于信用核查,或提供给本行指定代其承担相关工作的外包公司(机构),或与本行有委托授权、合作或其他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做营销调研的机构),或与本行、联合征信中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业务关联的相关金融机构,或对本行有管辖权的金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机构,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向此类信息披露的机构或个人,或与中华民国政府签署条约或协议的外国政府机构,以及主管当局指定的其他机构。与本行有委托权限、合作或其他关系的外包企业(组织)或第三方的名称,将定期在本行官网披露,供查阅。个人信息原则上只能在客户与银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服务的合同谈判的前一阶段、合同过程中、客户约定的期限内由银行收集;且该等信息将在中华民国国境后以软拷贝或纸质拷贝的形式处理和使用;只有在银行未来需要为客户提供境外金融服务时,该等信息才可能在境外处理和使用。 客户提出的查找、复印、补充或更正个人信息的咨询请求,或要求停止或删除信息收集、处理或使用的请求,可由客户所属的银行客户服务台、个别网点和原销售单位或客户的个人理财专员办理。客户还承认,当银行因上述原因需要收集、处理或使用其个人信息时,客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供其个人信息。然而,如果客户选择不提供此类信息或所提供的信息不完整,银行可能无法提供执行相关业务所需的全面金融服务。 |
| (2) | 客户同意并声明,客户应告知基于本协议授权的有权进行交易的人和有权确认交易的人,以及根据本协议指定接收文件或通知的人(以下统称“被授权/被指定人”),银行可以为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交易收集、处理、使用和/或国际传送被授权/被指定人的个人信息。客户须对获授权/指定人士在收集、处理、使用及/或国际传送其个人资料方面向银行提出的任何要求负责。 |
| (3) | 客户确认本行及本行所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可以根据客户另行签署的【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交叉销售规定】、【客户信息交互使用协议】(如有)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归档、使用、披露、转让或交互使用,进行交叉销售。客户应随时通过走访或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银行,要求变更其信息使用范围或停止其信息的备案和使用进行交叉销售,银行将在受理后立即将客户从交叉销售名单中移除。客户信息保密措施详见【台新金控及其下属各子公司为客户采取的保密措施】及台新金控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台新金控及其下属各子公司为客户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 |
| 13 |
| (4) | 客户同意,为债权转让的目的,银行可以将客户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债权受让方和债权备案使用的价格鉴定核查负责人,但银行应当督促这些人按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
| (5) | 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
| a. | 根据《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银行必须收集、处理、使用和/或国际传输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在美国的税务状况和纳税人登记号、联系方式、财务状况、社会活动等。客户特此告知并同意合作,银行应根据国内外税收法案(包括但不限于《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中华民国相关法律)、条约或国际协议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对客户和受益人进行国籍和税务状况信息调查,向境内外政府机构(包括中华民国政府和美国联邦政府)和按照境内外税法规定办理预扣税款的人员披露纳税情况信息和账户信息。以及银行应在调查结果表明客户与银行的关系符合国内外税法、条约或国际协议规定的特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受益人未能诚实提供前述调查所要求的信息或表格等情形)时,为客户办理结税或终止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交易,或客户或受益人未同意银行向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国联邦政府作出上述披露)。 | |
| b. | 根据《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对前几条提到的相关名词的描述如下。《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中的描述与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应以《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中的权威解释为准: |
| i. | 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指美国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又称26 USC § 1471-§ 1474,或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其中包括由美国国税局发布的相关行政命令(包括但不限于26 CFR第1部分和第301部分)、指示、税表和其他内容。 | |
| ii. | 条约或国际协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之间或两国政府各自代表或代表机构之间签署的与执行《外国帐户税务合规法案》有关的政府间协定。 | |
| iii. | 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拥有资金自动或定期转移到的账户持有人;如果客户是非自然人的法人实体,则受益人是对客户拥有直接或间接股权、合伙权益、投资权益、信托权益的人,以及根据《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未直接持有账户但实际拥有账户相关权益的其他人。 | |
| iv. | 国籍和税务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双重国籍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纳税人识别号、全球中介识别号;美国联邦政府国税局签发的正式文件或其他替代文件,如美国税单W-8 BEN、W-8BEN-E、W-9等,以及金融机构根据《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必须采取调查或获取的其他账户相关信息。 |
| (6) | 美国人身份识别:客户特此声明,如果客户是美国人或非美国人但关联管道或非美国人但属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于2013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遵守某些掉期规定的解释性指导和政策声明】中定义的美国人担保项下的人,客户在从事与银行的金融交易时,应规范集中结算、集中执行交易、即时交易报告、巨额交易报告,根据《商品交易法》向掉期交易信息商店机构报告和交易信息维护,这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七章中有具体规定。 |
| (7) | 反洗钱:客户同意银行(包括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收集、处理、使用或国际传输客户的个人信息及其与其所有业务交易相关的信息,用于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预防犯罪、反恐、以及在相关反恐怖主义立法规定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其金融交易或付款被调查或其交易付款/文件被外国银行根据相关的反洗钱或打击恐怖主义资助活动、预防犯罪和反恐怖主义立法在其本国被扣押等情形)。如果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管或最终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客户应告知第三方,并让其同意前述内容。 |
| 14 |
| 21. | 外包条款 |
客户同意本行与本协议有关的账款收付活动、计算机处理活动或其他伴随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的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入、信息系统的开发、监测和维护,以及处理业务相关信息的物流工作、客户信息输入、表单印刷、包装、交付和邮寄、应收债权的催收、内部审计、表单和凭证的数据存储、电子渠道服务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外包业务等)可由适当的第三方办理,在本行认为有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由本行委托办理。与本行有委托权限、合作或其他关系的该外包企业(组织)的名称,本行将按照相关法律在其网站上予以披露。
| 22. | 整个协议 |
| (1)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均为双方就本协议条款达成的全部约定,并取代客户与银行之前达成的所有书面协议(包括结构性产品关联交易的主合同、远期交换交易的总协议等)或口头协议和安排,除本协议所述条款外,双方不同意其他条款或义务。 |
| (2) | 本协议在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解除前一直有效,双方受本协议约束的义务和责任在个别交易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
| (3) | 如客户与本行境外分支机构有其他关于金融交易的一般协议(合同),则客户与该等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将根据该等协议(合同)进行。 |
| (4) | 若客户在签署本协议后与银行签署ISDA合同(包括ISDA主协议及其附表),则本协议自ISDA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其他特别条款”中客户未选中【第二章第一条关于货币期权交易的特别条款不适用】和/或【第二章第二条关于结构性产品交易的特别条款不适用】的,第二章第一条关于货币期权交易的特别条款和/或第二章第二条关于结构性产品交易的特别条款继续有效,构成ISDA合同的一部分(未选中条款不适用的范围内)。 |
| 23. | 修订协议 |
| 银行可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客户。客户在收到修改通知后七个营业日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的,视为客户已接受修改;在上述七个营业日后客户向银行提出异议的,视为该异议无效,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
| 24. | 适用法律和主管法院 |
| (1) | 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直接或间接为本协议或基于本协议进行的所有交易均受中华民国法律和命令的约束。 |
| (2) | 客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接受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作为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一审管辖法院,并同意以场所不便等理由放弃为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如客户是在台湾境外设立的公司或在台湾没有居住地址,则应约定由银行和主管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任何书状、通知、入案通知或其他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客户在台湾的加工代理地址。加工剂的名称、居住地址详见第二章第三条“其他特别规定”。 |
| 15 |
| 25. | 责任限制 |
| (1) | 客户同意,银行不对因行使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权利,或因银行根据本协议或个别交易合同善意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
| (2) | 客户同意,交易是根据本协议和个别交易合同自行决定进行的,不依赖于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代理人或代表的任何承诺、承诺、观点或意见。客户仍应对所有这些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
| (3) | 本行与中华民国境外分行(以下简称“境外分行”)进行任何交易时,本行的履行应受境外分行所在辖区的法律、命令、规则和类似政府行为的约束。 |
| 26. | 税收 |
因本协议或单项交易合同产生的税款,除本协议或单项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含确认)外,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分别承担;且除银行书面同意另有约定外,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银行承担客户必须承担的税款。
| 27. | 头条 |
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是为了便于参考,不影响本协议中的确切内容及其解释。
| 28. | 合同数量 |
本协议一式两份。原件由银行保管,复印件(含《台新金控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客户信息保密措施》)由客户保管。
| 29. | 争端解决 |
客户可联系原网点、原承办交易的销售单位或拨打客户投诉处理电话:(02)2700-3166(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30)。
第二章特别商定条款
| 1. | 货币期权协议 |
| (1) | 行使期权 |
| a. | 行权须知 |
| i. |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约定,否则行使美式期权的通知应由买方在任何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内作出,自双方约定的期权交易之日起至视为卖方收到通知之日的到期日止,期权协议应于结算日履行。 | |
| ii. | 行使欧式期权的通知,除非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只应由买方在到期日作出,欧式期权协议应在约定到期日的约定时间段内行使,并应在结算日履行。 | |
| iii. | 行使百慕大期权的通知,除非书面协议另有约定,买方应在任何到期日的营业时间内为双方约定的行使作出,期权协议应在结算日履行。 | |
| iv. | 期权行权通知:口头或书面通知;通知采取口头形式的,需在两个工作日后补充书面通知,后续未补充书面通知的,不影响口头通知的有效性。 |
| 16 |
| b. | 自动回避 | |
| 除非符合自动行使期权的条件,卖方截至到期日未收到买方行使期权的通知的,期权不得行使并自动失效。 | ||
| c. | 自动运动 | |
| 期权在到期日具有内在价值且卖方未收到行权通知的,视为期权在到期日前已行权,但确认书另有约定【不适用自动行权】或者买方事先有相反指示的,不适用本限制。 |
| (2) | 结算 |
| a. | 买方行使看涨期权时,卖方应在结算日将期权的指定币种金额卖给买方,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期权的其他币种金额。买方行使认沽期权时,卖方应在结算日向买方支付期权的其他货币金额,而买方应向卖方出售期权的指定货币金额。 | |
| b. | 买方行使期权时,原则上应进行实际结算(即全部结算)。不过,新台币对美元汇率的货币期权结算应采用非实际结算(即净额结算)方式。 | |
| c. | 无论实际结算是期权买方还是卖方提出的,均应在到期日将付款指令送达对方。缴款指令以书面送达方式发出,于结算日结清款项。 | |
| d. | 在到期日进行新台币对美元汇率期权结算时,双方将以到期日上午11:00新台币对美元汇率作为定盘汇率.采用净额结算的,在结算日只进行差额结算。 | |
| e. | 非新台币兑美元汇率期权到期日结算时,行权时间以台北时间下午2:00为准,且客户可在到期日台北时间下午3:30前将银行买入/卖出的即期外汇交易对结头寸进行平方,并在结算日进行实际结算。由于现货交易和期权协议的结算日相同,差额也可以作为净额结算。如客户已通知银行进行净额结算,但未在上述时间前将银行为结算头寸买入/卖出的即期外汇进行平方,银行有权按照到期日台北时间下午3:30的市场价格计算差额金额。 |
| (3) | 其他 |
| a. | 如客户根据个人交易合同被要求向银行提供存款,则在客户认沽期权相关履约保函全部收到之前,银行无需向客户支付期权费。 | |
| b. | 如客户发生任何违约行为,银行可根据自己的选择,除根据本协议第一章的相关规定外,决定终止其在未到期或已到期但未结算的期权付款项下的义务,而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
| 2. | 结构化产品交易 |
| (1) | 定义 |
| A。 | 结构性产品:指将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如期权)相结合的结构性产品交易。它可能链接大量的主体,包括由利率、汇率、股价、指数、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组合衍生的交易合约。结构性产品不是一般的传统储蓄账户,而是一种投资。其盈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标的资产的价格、指数或业绩的波动性、约定信用事件的发生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结构性产品的收益可能高于一般的简单存款利率;否则,可能会减少和侵蚀投资本金。银行不承诺在协议到期前终止时返还全部投资本金,到期保本视设置的条件而定。客户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每笔交易均以交易确认书为凭证。结构性产品不受存款保险保护。 |
| 17 |
| B。 | 投资本金:指客户签订的单项交易合同的投资金额。 | |
| C。 | 利润:指客户约定的单项交易获得的利润。除个别产品规格/产品开发规格/成交确认书另有约定外,银行不保证到期收益率;利润按照个别产品规格/产品开发规格/成交确认书规定的到期利润计算方法计算。 | |
| D。 | 关联主体:指个别产品规格/产品开发规格/成交确认书中注明的关联主体。对于汇率挂钩结构性产品交易,将投资本金的币种视为基础货币,将挂钩标的的其他币种视为柜台货币。 | |
| E。 | 募集期:指特定产品达到预定募集额所需的募集期。银行有权更改收款期限。 | |
| F。 | 预定收款金额:指收款期限结束时银行被要求收款的最低总额。银行有权变更预定收款金额。 | |
| G。 | 基期:指投资货币根据国际惯例计算利息和利润的基数或一年中的天数(如,英镑为365天,美元为360天) | |
| H。 | 交易日、生效日、利润分配日、预定到期日:指个别产品规格/产品开发规格/成交确认书中注明的交易日、生效日、利润分配日、预定到期日。 |
| (2) | 支付及授权扣除投资金额 | |
| 客户,拟担任结构性产品交易员的,应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如尚未开立,且客户为证券投资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基金成员的,应指示将账户委托给托管银行办理基金合同)客户对同时约定的交易,应按注明的投资货币全额存入。上述开户手续及约定事项,根据客户签署的存款业务相关契约以及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客户应在个别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向银行支付可随时投入使用的等额现金作为投资本金(客户为证券投资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基金成员的,由其指示并委托基金托管银行办理).客户在此授权银行在客户参与的“结构性产品”(收款类型)预定金额成功收款时或在指定的“结构性产品”(定制型)确认生效日,直接从客户同意或指示同意的任何存款账户提取与客户指示交易相同金额的结构性产品款项,再根据本协议第一章第七条存入客户结构性产品账户(账号由银行提供并写在交易确认书上)。客户同意合作办理扣款业务,并于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将指定交易的款项全额存入任一存款账户的存款货币。客户在个别交易合同生效日前一个营业日无法存入或补足所需款项(即投资本金)导致银行无法按前述规定扣款的,以及无法以其他方式支付可随时投入使用的与投资本金同等金额的现金的,银行有权根据结构性产品的情况不完成交易。此外,客户应向银行赔偿因前述问题而产生的损害、损失和费用(包括银行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在生效日前用于注销套期保值部分的费用)。 |
||
| (3) | 收款期间的特殊条款和条件 | |
| 银行与客户结构性产品交易如遇催收期,银行不保证客户拟在催收期进行的产品达到预定的催收金额。实际收款金额在收款期间未达到客户指定产品预定收款金额且银行未变更预定收款金额的,视为未达到收款金额。未达到催收金额的,按以下规定采取行动: |
| A。 | 银行应尽快将情况以电话、传真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客户,未达到收款金额的,银行不追究客户责任。 | |
| B。 | 客户同意相关交易指令自动失效,客户在收款期间的活期/综合存款利息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
| 18 |
| (4) | 税收 |
| a. | 客户个人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款,除另有规定外,应按产品说明/产品成立通知书/个人交易成交确认书中的规定缴纳。 | |
| b. | 个人或营利性企业与银行进行的建筑产品交易(结构性产品交易为建筑产品交易之一),其扣缴计算如下:交易完成时(指合同提前终止或到期结算),将合同期内的收入减去成本和必要费用后视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的扣缴税率为投资者(即纳税人)代扣:(一)个人从事建筑产品交易的收入,依法扣缴。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个人,适用预扣率为10%。对其他个人,扣缴比例为15%。个人按规定扣缴后的所得,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二)营利性企业从事建筑产品交易的所得,依法扣缴。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地的企业,适用预扣率为10%。对其他企业,扣缴比例为15%。营利性企业按规定扣缴后的所得,纳入当年所得税申报,可申请扣减应交税费。(三)银行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预扣税款。如果客户获得的产品最终收益为零或收益不足以抵扣,银行将从到期金额中代扣税款,并返还给客户。 | |
| C。 | 个人交易产生的税款,除前述所得税外,应由双方根据相关法令分别缴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银行承担应由客户缴纳的税款。 | |
| D。 | 如有任何新增或变更的税务法令、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解释,本行可根据这些法令直接为客户处理相关税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应返还给客户的到期金额代扣税款、向相关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组织提供个别产品交易已完成部分的详细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
| (5) | 收益分配/支付到期金额 |
| a. | 在个别产品的产品说明/交易确认书上注明的“收益分配日”、“预定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如有提前终止交易条款且银行已按该条款提前终止交易),银行应将交易及到期金额的收益(如有)存入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或客户另行指定的账户,或以客户与银行约定的方式将金额转换为可转让证券或其他资产(客户为证券投资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基金成员的,则以单项交易确认书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银行支付或交付)。涉及不同币种折算时,汇率由银行根据公允市场价值原则确定。 | |
| b. | 客户按以下提前终止规定提前终止个别交易合同的,银行应在交易到期前三个营业日内或在其他约定的到期日将交易到期前终止的金额(扣除以下提前终止条款和交易的产品说明中注明的相关费用后)存入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或客户另行指定的账户。 |
| (6) | 到期前终止/提前终止 |
| a. | 对于约定到期前不禁止终止的个别交易合同,客户可在交易合同锁定期(如有)后并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在到期前以口头、书面或银行同意的其他方式向银行申请终止这些个别结构性产品交易合同(到期前终止仅适用于整笔交易,不包括其中的一部分)。银行是唯一有权批准终止与否的一方,客户不得提出任何异议。银行也有权(但没有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当时尚未到期的结构性产品交易合同:由客户引起的第一章、一般条款和条件、本协议第八条或第九条中指明的任何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个别结构性产品在交易确认中约定的提前终止事件;个别结构性产品处于强制执行、扣押、临时强制令或其他财产保全诉讼情形。 |
| 19 |
| b. | 除个别结构性产品交易确认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前条规定的到期前终止/提前终止的金额,银行按照终止日的市场价值计算投入资金净值(扣除个别结构性产品交易确认书注明的服务费)。该金额不适用于初级产品收益,银行不保证投资本金100%收益。银行应确定并计算前述市场价值,对客户具有完全约束力。此外,无论未到期终止/提前终止是由于客户的个人因素或法令法规或变更法令造成的,客户均应对因未到期终止/提前终止而产生的市场损失以及银行的损失和相关费用承担责任。 |
| (7) | 禁止质押和转让权利义务 | |
| 根据本协议制定的个别结构性产品交易合同,是与一个或多个标的挂钩的资产,具有潜在的市场风险。客户不得向银行质押投资本金或向任何人建立质押,也不得将本协议及个别结构性产品交易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银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但经银行批准并在产品说明或交易确认书中写入相关条款后(如客户为证券投资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基金成员,所投资的产品有归集期,且在银行提供的产品说明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可能适用质押的物品,则该先决条件也不适用于客户;如根据约束客户的相关法令出现禁止或限制质押的规定,同样的规则也适用)、客户应按照一般授信程序将结构化产品交易的权利质押给银行,作为其债权的担保物。有关按一般授信程序为本行债务办理质押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 |
| 3 | 其他特别规定(复选框) |
丨第一章第三条第三项电子传输系统确认条款不适用。
丨第一章第三条第三项适用电子传输系统确认条款。客户同意通过电子传输系统确认本协议项下的每一笔交易合同,并指定以下电子邮件账户接收相关信息通知。以下邮件账户与客户在银行申请企业金融服务网络记录的账户不一致的,以下邮件账户接收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信息为准。
|
|
丨第一章第六条所指的“损失保证金”不适用。
︱适用第一章第六条所指的“损失保证金”。
“损失限额”以其他货币计值或等值金额。
对冲金融交易的“损失限额”为6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的其他货币。
非套期保值金融交易的“损失限额”以其他货币计值或等值金额。
银行有权随时调整上述每个“损失限额”或估值日的金额,并应通过口头/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客户。
丨第一章第二十四条所称加工剂的名称、地址为:。
丨第二章第一条不适用货币期权交易的特别规定。
丨第二章第二条不适用结构性产品交易的特别规定。
| 20 |
丨其他规定:
客户在此声明,本人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及相关文件所列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章第三条“其他特别条款”项下的每一项条款(包括对客户信息的特别条款)及金融衍生品的说明、风险揭示书和事先告知书(附录一)(在此签字),客户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并接受其条款,确认已充分认识到从事衍生品交易产生的风险,同意承担相关投资的风险,并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客户在此声明,他/她已经获得了本协议的副本,包括说明、风险揭示书和金融衍生品事先告知书。
亲切的问候,
台新国际银行
客户:
代表:
地址:
如客户为信托公司代其募集资金/私募,并与托管银行共同签署本协议,则本协议(附附件)构成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统一编号:)与银行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协议。
| 本栏供台新国际银行审核使用 | ||
| 主管 | Transactor | 担保验证/验证印章 |
日期: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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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金融衍生品的说明、风险揭示书和事先告知书
(台新国际银行特此请客户认真阅读本说明、风险揭示书及事先告知书)
本协议所定义的“金融交易”或“交易”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不时进行的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货币兑换、货币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交叉货币互换、资产互换、结构性产品、信用衍生品、股票衍生品、商品衍生品以及所有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即期或远期交易,个别交易类型如下。其他未尽事宜见产品说明或个别交易的交易确认书。以下财务交易损益情形分析(损益情形分析结果不保证未来业绩)假设:
| a. | 客户自交易日起未要求提前终止或变更条件,且 | |
| b. | 产品投资期间本行不存在信用风险。 |
| 1. | 转发 |
指定未来某一营业日为交易日结算日的交易,处理按特定价格、特定金额进行实质性结算或余额结算的交易。
例1:客户在远期结算日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的名义金额。
结算情况:
客户以{货币1 }买入(或卖出)约定名义金额,并于远期结算日以[货币2 ]卖出(或买入)约定名义金额
得失分析:【相对较差】
如果产品结算日的即期汇率低于(或高于)远期汇率,则以[货币2 ]计价的“名义金额x(即期汇率-远期汇率)”的绝对值为客户从交易中获得的潜在结算损失。如果计算的合约交易需要进行货币兑换,那么结果可能会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从而产生进一步的收益或损失。
得失分析:【相对较好】
如果产品结算日发生即期汇率大于(或小于)远期汇率的情形,则以[货币2 ]计价的“名义金额x(即期汇率-远期汇率)”结果的绝对值为客户从交易中获得的潜在结算收益。如果计算的合约交易需要进行货币兑换,那么结果可能会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从而导致进一步的收益或损失。
例2:客户在远期结算日进行买入(或卖出)约定名义金额的无本金交割远期交易
结算情况:
客户根据远期结算日的定盘利率收取或支付【货币1】的“(fixing(or forward)rate-forward(or fixing)rate)x agreed notal amount/fixing rate”
得失分析:【相对较差】
假设产品定盘日期的定盘利率小于(大于)远期利率,则以[货币1 ]计价的“名义金额x(定盘利率-远期利率)/定盘利率”结果的绝对值为客户从交易中获得的结算损失。
得失分析:【相对较好】
假设产品定盘日期的定盘利率大于(小于)远期利率,则以[货币1 ]计价的“名义金额x(定盘利率-远期利率)/定盘利率”结果的绝对值为客户从交易中获得的结算收益。
潜在损失和客户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最大潜在损失):
如果结算日的市场价格不利于客户结算,客户可能会在期末遭受结算损失,金额不设上限。
| 22 |
| 2. | 货币互换 |
在即期市场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外汇,同时在远期市场卖出(或买入)等量外汇的交易。
示例:在同一时间买入(卖出)和卖出(买入)相同数量的货币,但在不同结算日的交易。客户在即期市场和远期市场同时进行买入/卖出(或卖出/买入)约定的[货币1 ]名义金额以换取[货币2 ]的交易
结算情况:
客户买入(或卖出)约定的【货币1】名义金额,卖出(或买入)【货币2】“约定的名义金额x期初汇率”金额。在即期结算日
得失分析:【相对较差】
[货币1 ]和[货币2 ]的客户借方和贷方成本是掉期利率在期末和期初的远期汇率点。
在不考虑期初掉期利率的情况下,假设最后换期日的即期利率小于(或大于)最终掉期利率,则以【货币2】计价的“名义金额x(即期利率-最终掉期利率)”结果的绝对值为客户自交易产生的市场价格损失。
得失分析:【相对较好】
[货币1 ]和[货币2 ]的客户借方和贷方成本是掉期利率在期末和期初的远期汇率点。
在不考虑期初掉期利率的情况下,假设最后换期日的即期汇率大于(或小于)最终掉期汇率,则以【货币2】计价的“名义金额x(即期汇率-最终掉期汇率)”结果的绝对值为客户从交易中获得的市场价格收益。
潜在损失和客户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最大潜在损失):
◎【货币1】和【货币2】中客户的借方和贷方成本是掉期利率在期末和期初的远期利率点。在不考虑期初掉期利率的情况下,如果最后换仓日的市场价格不利于客户结算,客户可能会遭受期末市场价格的损失,金额不设上限。
| 3. | 利率互换 |
以互换为目的使用单一货币的不同利率指数在一段时间内定期交换特定数额的利息或利差的交易。利率互换的类型可能是固定换浮动利率互换、固定换固定利率互换、浮动换浮动利率互换。
示例:客户进行利率互换交易,客户支付名义金额的固定(或浮动)利率,并在一定时期内定期收取浮动(或固定)利率
结算情况:
客户在每期结算日支付(或收取)“约定的名义金额x固定利率x基于固定利率的天数”,收取(或支付)“名义金额x浮动利率x基于浮动利率的天数”;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定期互换利率
得失分析:【相对较差】
假设客户定期支付固定(或浮动)利率,并在第一年的第一期(含)至最后一期(含)定期收取浮动(或固定)利率,如果支付的利率大于收取的利率,则交易的差额损益分析应为客户当年的累计亏损(税前):(支付的利率-收取的利率)%。
得失分析:【相对较好】
假设客户在第一年的第一期(含)至最后一期(含)定期支付固定(或浮动)利率并定期收取浮动(或固定)利率,如果收取的利率大于支付的利率,则交易的差额损益分析应为客户当年的累计收益(税前):(收取的利率-支付的利率)%。
| 23 |
潜在损失和客户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最大潜在损失):
如果客户在合同期内的任何已付利率大于收到的利率,客户可能会在该期限内遭受金额无上限的结算损失。
| 4. | 交叉货币互换 |
不同币种之间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一定金额本息交换的交易,可以是实际交割,也可以是余额结算。
示例:客户进行交叉货币掉期交易,其中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买入/卖出(或卖出/买入)指定数量的[货币1 ]以换取[货币2 ]
结算情况:
【名义金额1】为【货币1】的约定名义金额
【名义金额2】为期初【名义金额1】x互换利率的【货币2】名义金额
【名义金额3】为期末【名义金额1】x互换利率的【货币2】名义金额
客户在即期结算日买入(或卖出)[名义金额1 ]并卖出(或买入)[名义金额2 ],在远期结算日卖出(或买入)[名义金额1 ]并买入(或卖出)[名义金额3 ];
和客户定期收到(或收到)[货币1 ]利息[名义金额1 ] x [货币1 ]利率x基于[货币1 ]利率的天数,客户定期收到(或收到)[货币2 ]利息[名义金额2 ] x [货币2 ]利率x基于[货币2 ]利率的天数
利率互换损益分析
在第一年的第一期(含)至最后一期(含)期间,客户定期支付(或收取)[币种1 ]利率,定期收取(或支付)[币种2 ]利率。
本金互换损益分析1:
客户在[货币1 ]和[货币2 ]的借方和贷方的成本是利率互换。
在不考虑期初掉期利率的情况下,假定最后换期日的即期利率小于(或大于)最终掉期利率,以[币种2 ]计价的“[名义金额1 ] x(即期利率-最终掉期利率)”结果的绝对值为客户自交易产生的市价损失。
本金互换损益分析2:
客户在[货币1 ]和[货币2 ]的借方和贷方的成本是利率互换。
在不考虑期初掉期利率的情况下,假定最后换期日的即期汇率大于(或小于)最终掉期利率,以[币种2 ]计价的“[名义金额1 ] x(即期汇率-最终掉期利率)”结果的绝对值为客户从交易中获得的市场价格收益。
潜在损失和客户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最大潜在损失):
◎利率互换:如果客户在合同期内的任何已付利率大于收到的利率,客户可能在该期限内遭受结算损失,金额不设上限。
◎本金互换:在不考虑期初互换利率的情况下,如果最后换期日的即期利率不利于客户结算,客户可能会遭受该期限内市场价格的损失,金额不设上限。
| 5. | 商品互换 |
以商品价格作为互换基础标的在约定期限内定期交换特定数量的固定和浮动价格的交易。
示例:客户进行互换交易,其中客户作为固定(浮动)价格的付款人和浮动(固定)价格的收款人
结算情况:
客户在结算日支付(或收到)“指定数量x固定价格”,收到(或支付)“指定数量x浮动价格”
| 24 |
得失分析:【相对较差】
假设固定价格大于(或小于)浮动价格,则“指定数量x(固定价格-浮动价格)”结果的绝对值为客户从交易中获得的结算损失。
得失分析:【相对较好】
假设固定价格小于(或大于)浮动价格,则“指定数量x(固定价格-浮动价格)”结果的绝对值为客户的交易结算收益。
潜在损失和客户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最大潜在损失):
如果客户在合同期内支付的价款大于收到的价款,客户可能在该期限内遭受结算损失,金额不设上限。
| 6. | 期权 |
期权卖方承诺期权买方在行使期权时有权(但无义务)向/向其购买/出售标的资产的约定(包括美式、欧式、百慕大等),并可在协议履行时进行实际交割或结清余额。
(1)外汇认购期权
示例:客户同意在未来特定日期卖出(或买入)指定数量的[货币1 ]看涨期权以换取[货币2 ]看跌期权(欧式),并同意以买卖[货币1 ]换取[货币2 ]的价格为行权费率
结算情况:
1.买方在期初向卖方支付溢价;
2.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利率低于行权利率的,期权无效,买卖双方不得进行结算;
3.如果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利率大于或等于行权利率,客户有义务(或权利)卖出(或买入)指定数量的[货币1 ],并在结算日以“指定数量x行权利率”的金额买入(或卖出)[货币2 ]。
(2)外汇看跌期权
示例:客户同意在未来特定日期卖出(或买入)指定数量的[货币1 ]看跌期权以换取[货币2 ]看涨期权(欧式),并同意以买入和卖出[货币1 ]以换取[货币2 ]的价格为行权费率
结算情况:
1.买方在期初向卖方支付溢价;
2.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利率大于行权利率的,期权无效,买卖双方不得进行结算;
3.如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利率低于或等于行权利率,客户有义务(或权利)买入(或卖出)指定数量的[货币1 ],并在结算日以“指定数量x行权利率”的金额卖出(或买入)[货币2 ]。
(3)上限
示例:客户同意在未来特定日期卖出(或买入)指定数量的上限(欧洲),约定利率为行权利率
结算情况:
1.买方在期初向卖方支付溢价;
2.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利率低于行权利率的,期权无效,买卖双方不得进行结算;
3.如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利率高于或等于行权利率,则客户有义务(或权利)在结算日支付(或收取)“指定金额x(定盘利率-行权利率)”。
(4)楼层
例:客户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卖出(或买入)规定数量的下限(欧洲),约定利率为行权利率
| 25 |
结算情况:
1.买方在期初向卖方支付溢价;
2.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利率大于行权利率的,期权无效,买卖双方不得进行结算;
3.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利率低于或等于行权利率的,客户有义务(或权利)在结算日买入(或卖出)“指定金额x(行权利率-定盘利率)”。
(5)股票看涨或商品看涨
例:客户同意在未来特定日期卖出(或买入)指定的看涨股(欧洲),约定价格为行使价
结算情况:
1.买方在期初向卖方支付溢价;
2.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价格低于行使价的,期权无效,买方与买卖双方不得发生结算;
3.如果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价格大于或等于行使价,则客户有义务(或权利)在结算日支付(或收取)“特定股份x(定盘价格-行使价)”。
(六)权益看跌或商品看跌
示例:客户同意在未来特定日期卖出(或买入)特定的看跌份额(欧洲),约定价格为行使价。
结算情况:
1.买方在期初向卖方支付溢价;
2.若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价格大于行使价,则期权无效,买方与卖方之间不得发生结算;
3.如约定定盘日期的定盘价格大于或等于行使价,则客户有义务(或权利)在结算日支付(或收取)“特定股份x(行使价-定盘价格)”
客户的最大潜在损失和最大可能风险是(最大潜在损失):
◎如果本协议在到期前被客户终止,商品应按市场价格计算,除无法按结算金额计算结算外,客户还可能遭受提前终止的损失,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承担无限损失。
以上所有这些衍生品都有自己对应的商品风险等级。衍生品的商品属性评价原则包括波动幅度、标的资产类别、产品天数、金融衍生品风险指数、商品复杂度等因素。综合评估确认这些金融衍生品的商品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1-6级:
产品风险等级定义:
| 1. | 第一个层面非常保守:挂钩的小幅波动风险市场,交易的市值或盈亏很少受到市场变化、政策法治变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 | |
| 2. | 第二个层面是保守:挂钩低波动风险市场,交易的市值或盈亏很少受到市场变化、政策法治变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 | |
| 3. | 第三级稳健:挂钩低波动至中波动风险市场,交易市值或盈亏受市场变化、政策法治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略大。 | |
| 4. | 第四个层面是成长:联动中波动到高波动风险市场,交易的市值或盈亏受市场变化、政策法治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适度。 | |
| 5. | 第五个层面利好:挂钩高波动风险市场,交易市值或盈亏受市场变化、政策法治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较大,产品结构或呈现多样化。 | |
| 6. | 第六个层面非常积极:挂钩的极高波动风险市场,交易的市值或盈亏受市场变化、政策法治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显著,产品结构可能多元化或存在杠杆结构,商品复杂性较高。 |
| 26 |
客户进行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充分考虑金融商品风险,参考银行的金融商品风险水平。如果风险等级超过银行作出的风险评级,客户应审慎评估企业的经营态势和财务经营情况并了解金融商品的相关风险,并已咨询或认为无需咨询银行以外的专家顾问充分了解后再作出交易决策。
该风险揭示了所有汇率、利率、股票价格、信贷、指数、期货、期权、结构性商品和所有其他金融衍生品无法在申报和披露声明中披露的风险。由于存在这些风险,客户在进行交易之前必须了解将要进行的交易的性质以及将要承担的风险水平。客户还应从自己的操作经验、目的、财务状况等各方面进行审慎考虑,并对交易的性质和所签署的相关合同的法律关系、交易后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有清醒的认识,来慎重考虑此类交易是否适合进行。
一般风险(无论金融交易的类型如何,都可能存在这种风险)
| 1. | 提前终止:如金融交易未获银行批准,客户原则上不得在约定的到期日之前提前终止。银行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产生的成本、损失或服务费应由客户承担,成本或损失包括注销商品套期保值头寸产生的成本。客户可能会获得比其预定的更低的商品收益率,甚至是负收益率。 | |
| 2. | 监管机构的介入:若银行因其监管组织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未平仓交易的处置权被剥夺或限制,客户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能会被要求减少与银行的未覆盖头寸或解除头寸。 | |
| 3. | 电子交易:在电子交易系统上承接交易,可能不同于在其他电子交易系统上承接交易。如果客户在电子系统上进行交易,他将面临包括硬件和软件故障在内的与系统相关的风险。系统故障可能导致客户的贸易需求不按指令执行,甚至根本不执行。 | |
| 4. | 非代理交易:客户和银行之间的交易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就所进行的交易而言,银行和客户是彼此的对手方。 | |
| 5. | 市场风险:当市场报价对客户的头寸不利时,客户可能会蒙受损失。如果市场报价发生剧烈变化,客户平仓损失可能会超过原先预期。银行仅在止损(限价)指令或预约指令的市场价格突破指定价格时进行交易。这些预订订单可能会由于市场报价的变化而导致无法以客户指定的准确价格成交,并进一步造成比原先预期的大(小)亏损(利润)。在极端情况下,国内外市场或机构可能停止交易,使客户的头寸无法平仓,从而可能导致更大(更小)的损失(利润)。 | |
| 6. | 信用风险:客户必须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如果客户进行的交易是信用衍生工具,客户还必须承担信用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 | |
| 7. | 税务风险:客户交易的产品可能会产生税收。还有,税法或相关规范,任何责任机构的解读都可能产生加税或改税等风险。 | |
| 8. | 潜在利益冲突风险:本行将作为客户或代理人在产品交易的市场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产品。这可能会在任何时间点影响产品的价格(无论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此外,银行是产品的清算机构,在上述范围内,银行的利益可能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 |
| 9. | 亏损保证金的收购提取风险:客户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单据中有亏损保证金或盯市亏损条款的,当市场形势对客户不利,导致盯市亏损超过亏损额度时,客户应根据银行通知提供盯市与亏损额度之间的差额部分的亏损保证金,以覆盖客户进行交易的剩余期间内按市场价格计算交易产生的全部亏损。金融衍生品的盯市损益受标的资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当市场价格对客户的交易不利时,交易的按市值计价损失很可能比预期大得多。当市场的不利情况加重和/或客户进行的交易的剩余期限较长时,上述需要提供的损失保证金可能非常大或比预期的要大得多。客户应在短时间内补足大额亏损保证金,但此时客户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市值可能会萎靡不振。客户现在补足亏损保证金的能力可能远低于市场行情正常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资金采购的流动性风险。客户理解,未能满足提供损失保证金的要求,交易将根据合同文件处理或未经客户同意提前终止,相关损失和费用将由客户承担。客户可能会承担成吨的损失。 |
| 27 |
| 10. | 最大风险暴露风险:客户应事先审慎评估风险敞口的最大金额(或计算其他未到期的同类合同产生的风险敞口的最大金额),以及相关货币持有或预期现金流出的适当对冲头寸。金融衍生品如果不是为了套期保值,其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可能是无穷大的,而如果是带有乘数条款的结构性商品,在市场价格对客户不利的情况下,由于乘数效应,贸易损失会放大。对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如果交易金额大于真实需求,超出部分将承担大幅持仓无法覆盖的风险。 | |
| 11. | 提前终止交易:客户在合约到期前提前终止交易,而如果市场价格不利于客户的交易,客户可能会承担巨大的交易损失。日内做多的衍生品将承担更高的风险。而如果市场价格不利于客户的交易,客户将承担较高的提前终止的交易损失。 | |
| 12. | 衍生交易可能与利率、货币、证券、商品和其他基础资产相关,或基于此。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客户可能遭受相关损失或获得相当大的利益;其结果可能对客户不利或有利,并在额度或交易的高杠杆方面导致巨额损失或高额利润。客户应承担所有风险(金额可能相当大)造成的损失。且本行对额度或交易产生的任何风险概不负责。因此,客户应仔细考虑其财务状况、经验、标的等相关条件,以确定这些交易是否适合进行。客户还必须确保他已经充分了解任何配额和交易的性质,他将进入的合同关系,以及他所承担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本指令不能披露衍生交易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提示。银行建议客户在进行任何配额或交易前取得独立的法律和投资意见。 | |
| 13. | 客户可以在交易合同成立时要求银行提供交易风险说明,并在客户同意了解交易风险后开始按照银行规定的方式向银行提出交易请求。一旦交易成立,所有损益将由客户全额承担,投资者不能因风险感知不足或其他原因要求银行承担任何责任。 |
结构性产品风险
| 1. | 结构性产品指将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其中大部分为期权和互换合约)相结合的结构性产品交易。它可以链接广泛的基础,包括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组合衍生出来的交易合约。结构性产品不是一般的储蓄,而是一种投资。其盈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产品的状况、提前退出市场的机制或约定信用事件的发生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结构性产品的收益可能高于一般的简单存款利率;否则,可能会减少和侵蚀投资本金。银行不承诺协议到期前终止时返还全部投资本金,到期适度保本视设置条件而定。 | |
| 2. | “本金保护结构性产品”指客户在进行结构性产品交易时,将投资原始资金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固定收益用于支付或交换金融衍生品(期权和掉期合约)的情形。如果金融衍生品(期权和掉期合约)的标的资产或产品条件的走势符合客户的预期,则可以获得产品条件的报酬;相反,如果金融衍生品(期权和掉期合约)的标的资产或产品条件的走势不符合客户的预期,则在客户始终在到期日前拥有产品且银行未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最大可能损失为一无所获。“非本金保护结构性产品”指客户在进行结构性产品交易时,将投资的原始资金或本金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固定收益用于支付或交换金融衍生品(期权和掉期合约)的情形。金融衍生品(期权和互换合约)的标的资产或产品条件走势符合客户预期的,可以获得产品条件的报酬;但金融衍生品(期权和互换合约)的标的资产或产品条件走势不符合客户预期的,很可能是金融衍生工具(期权和掉期合约)交易的风险方被执行,客户应将到期本金转移至约定的货币或证券或其他约定资产,或提取低于投资原始资金的金额(那就是有投资原始资本的损失)根据约定的转换条件投资的原始资本和到期的产品条件。 |
| 28 |
| 3. | 结构性产品交易具有从事单一或多个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品(期权和掉期合约)(如汇率、利率、商品、信用、股价或股价指数)交易的特点,涉及的风险很多,很可能会很大。因此,客户在进行此项交易前应考虑其财务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交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 (1) | 影响金融衍生品(期权和掉期合约)价格的五个主要因素如下:单一或多个标的资产的波动性、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远期市场价格曲线、产品情况、产品到期时间、产品存在提前退出市场的机制。当上述一两个项目的变动对客户有利时,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变动不一定对客户有利。投资者应综合评估各种因素造成的积极或消极影响,以做出适当的贸易决策。 | |
| (2) | 对于金融衍生品(期权和掉期合约),需要在市场变化对其不利的情况下,进一步根据个别产品情况评估其最大可能损失。可能的最大损失可能包括交易“非保本结构性产品”的投资原始资本损失。 | |
| (3) | 当金融衍生品(期权和掉期合约)的头寸对客户不利时,客户在市场或掉期合约中使用现货或远期期权来规避市场风险。但风险并不一定比直接在市场上买回或卖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小,这取决于所交易的产品条件。 | |
| (4) | 金融衍生品(期权和掉期合约)提前清算的唯一途径应该是直接在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之前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而不是在现货或远期期权或掉期合约市场进行交易。 | |
| (5) | 金融衍生品(期权和掉期合约)订单的执行取决于市场情况,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可能无法以预定价格成交。 |
| 4. | 客户了解与“结构性产品”投资标的相关的市场可能受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停止交易、终止交易、倒闭或其他风险。 | |
| 5. | 客户面临的风险程度因“结构化产品”的设计和条件而异。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转换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投资标的适用性风险、本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关于加速到期的再投资风险、中途终止风险、信用风险、税收风险、汇兑风险、国家风险、法律风险、产品条件变化风险等。客户可在交易合同成立前要求银行提供交易风险说明。客户在了解交易风险后,同意按照银行规定的方式向银行提出交易请求。一旦交易成立,客户应对所有损益负责,不得因风险感知不足或其他原因要求银行承担任何责任。 | |
| 6. | 客户原则上不得在约定的“结构性产品”到期日前解除合同或提前取款,除非银行同意。银行与客户约定解除合同或提前取款的,由此产生的成本、损失或费用由客户承担。成本或损失包括银行冲销产品对冲头寸所发生的成本。客户可能会获得低于产品预设收益率的收益率,甚至是负收益率(即损毁投资本金)。 | |
| 7. | 对于任何其他金融交易,客户必须清楚了解所有相关法律要求(包括投资限制),客户应考虑该金融交易施加的法律、税收、会计影响。在适当情况下,客户还应考虑就要投资的产品和特殊环境向适当的顾问进行咨询,以获得协助以了解所涉及的风险。客户为财务顾问或代理人的,还应根据客户相关情况评估上述各类风险。 | |
| 8. | 客户与银行进行“结构化产品”交易时,客户应了解银行是客户的合同对象,绝不是其信托的财务顾问或受托人。 | |
| 9. | 投资结构性产品的警示: |
| (1) | 这个产品是复杂的理财产品,投资前一定要有专家的讲解。如果投资者不能完全了解这个产品,就不要投资。 | |
| (2) | 这款产品不是存款而是不属于存款保险范围的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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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阅读产品说明和风险揭示书,并应自行理解和判断,自负盈亏。 | |
| (4) | 该产品为投资型产品。投资者自行承担本产品的市场风险和台新银行的信用风险。 | |
| (5) | 投资者在未清楚了解产品说明、合同条款和整个文件内容的情况下,不得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 |
| (6) | 投资者中途终止合同,可能导致可收回款项低于投资本金。 | |
| (7) | 最大可能损失是全部投资本金。 | |
| (8) | 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程度因结构化产品的设计和条件而异。对于现金结算,可能会出现部分或全部利息、本金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对于非现金结算,本金可能会按照约定转换为基础资产,很可能投资者必须承担基础资产的银行和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 |
| (9) | 影响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化的因素极其复杂。该行披露的风险仅涵盖了风险的主要部分。可能无法对交易风险和影响市场报价的因素进行阐述。因此,投资者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结构性产品的性质,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税收或法律问题,并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而决定是否进行投资。 |
期权交易风险
| 1. | 卖期权的风险一般高于买期权的风险:虽然客户在卖出期权时可以独家获得权利金,但他/她可能承担比权利金大得多的损失:客户卖出期权的义务是无限的,并且随着标的资产(外汇、股票、利率、原材料等)价格的涨跌,客户的损失可能是无限的,而利润只限于保费。客户在卖出期权时必须承担买方行使期权的风险。届时,客户有义务以现金结算,或购买、出售或交付相关股权。如果客户持有相应的相关股权或标的资产,或另一种期权“备兑期权”,可能会降低所涉及的风险。此外,作为期权卖方,客户必须了解自己需要承担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根据市场评估出现亏损时,客户应按约定向银行提供保证金。如果提供的存款比预期的要多得多,可能会出现资金转移方面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客户没有履行提供存款的义务,以致银行提前终止交易,那么客户可能会承担巨大的损失。 市场也有不同风险模式的新颖期权。客户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再进行交易。例如,对于欧式敲入期权,期权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市场价格敲出有效条件时的比价点生效,随后出现如上所述的风险;对于美式敲出期权,在交易进行后至比价点前不存在敲出事件,而这种美式敲出期权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一般期权相同,但如果市场价格在任何时候敲出了失效条件,权利义务将提前失效;对于数字期权,期权卖方的风险会随着标的资产(外汇、股票、利率、原材料等)价格的变化而涨跌,损失是固定的,利润将仅限于溢价。此外,如果客户进行了复杂形态的结构化交易(涵盖不同到期日的多组期权),例如:产品条件是当阶段性利润累积到目标价格时提前离场,随着标的资产价格(外汇、股票、利率、原材料等)的涨跌,客户的权利义务可能会提前终止。如果权利义务不提前终止,客户的损失可能是无限的。另外请注意,关于客户权利的金额和关于义务的金额不一定要相等。有关客户义务的金额可能是有关权利的金额的倍数(杠杆操作),导致利润的亏损倍数。当市场对投资者的交割金额计算方向不赞成时,交割金额可能会因为杠杆因素而放大,投资者将面临交割损失并遭受重大损失。在最坏的情况下,客户的损失可能没有上限。在交易日之后,盯市价值会受到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取决于标的(外汇、股票、利率、原材料等)。例如,如果客户承接了一笔格局复杂的结构性外汇交易,他/她会受到利率、汇率、信用利差等市场因素以及相关货币波动的影响。当相关市场因素不利于投资者交割金额的计算方向时,交易损失会因杠杆因素而放大,产品的市场价格会迅速下跌,很可能造成巨大的交易损失。 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客户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单一或复杂的结构化期权交易。以上内容未涵盖各类期权交易及相应风险,也不代表此处未列明的期权交易不涉及风险。因此,客户必须为自己判断要交易的期权、交易和相应的风险。本行不预测或保证任何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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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换汇风险:以外币计算的合同交易产生的利润或损失(无论交易是在他/她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还是在其他地方进行),所要兑换的单位货币很可能会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如果投资者使用外币进行交易,在交割时选择将交割货币兑换为当地货币,则可能会因汇率波动而遭遇盈利或亏损。 | |
| 3. | 结构性政策:设定某些指令(如当地法律允许的“止损单”或“止损单”)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损失可能并不有效。因为市场可能不允许以预设价格成交,也可能使得相关订单无法行权。此外,当使用组合头寸政策(如现货或远期交易)对冲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时,风险并不一定小于直接在市场上买入或卖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反之亦然。 | |
| 4. | 流动性风险、交易暂停或限制、价格关系:市场条件(如货币不能流通)和/或某些市场监管(如任何货币因价格限制、政府干预或交易系统中断而暂停交易)可能导致难以或无法完成/完成交易或平仓/平仓。如果在客户卖出期权后出现这种情况,客户遭受损失的风险可能会增加。相关资产与期货或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在极端市场条件下,股票期权相关的现货合约受到价格限制,只剩下单边买方或卖方市场,因此出现的交易价格实际上并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而是在期权到期时仍用该价格来执行期权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由于缺乏相关的参考资产价格,很难判断什么是客户的“公允价格”。当客户进行一项复杂形态的结构化交易时,由于其组合了许多金融衍生工具而缺乏流动性,如果他/她提前终止合同,则可能会出现实际交易价格与产品原始资产价值之间的价差。因此,客户在到期前出售产品时可能会因中途终止而蒙受损失。而即便是客户,一旦市场完全失去流动性,也必须持有产品至到期。形态复杂的长期结构化交易具有较高风险。当市场价格不利于客户交易时,他/她将承担与提前终止有关的大额交易损失。当客户申请中途终止合同时,产品的价值将根据终止日的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原交付金额的计算说明。有关中途终止的价格计算涉及复杂的衍生计算和风险。如果市场价格不利于客户的交易,他/她将承担巨大的交易损失。在最坏的情况下,可能的损失没有上限。 |
互换交易风险
| 1. | 掉期是指客户同意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进行一笔或一系列将标的资产换成另一笔的交易。可互换基础资产包括外汇、利率、信用违约、原材料等。客户在进行该等交易后,将面临因市场标的资产价格变动而产生的价格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互换交易可能会因市场急剧变化而导致没有上限的损失。 | |
| 2. | 流动性风险、交易暂停或限制:市场条件(例如货币、信贷、目标债券无法流通)和/或某些市场监管(例如由于价格限制、政府干预或交易系统中断而暂停任何货币、原材料或利率基础的交易)可能导致难以或无法完成/完成交易或平仓/平仓。如果在客户进行掉期交易后出现这种情况,客户遭受损失的风险可能会增加。 |
其他金融交易风险
即期、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货币互换、交叉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品、股票衍生品、ECB/CB资产互换、商品衍生品等金融产品交易也涉及或基于利率、汇率、货币、证券、产品、信贷和/或其他资产。以上内容未涵盖各类金融交易及其风险,不代表未覆盖的金融交易不存在风险。因此,客户仍应全权酌情决定将进行的金融交易并评估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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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金融衍生品风险(含结构性产品)
在与所涉及的人民币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时,除了基础资产风险和来自金融衍生工具的各种次级风险组合外,客户在处理这类交易时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因为现在人民币仍然受制于中华民国和中国大陆的相关规定:
| 1. | 客户在涉及人民币金融衍生品时,应充分了解交易还会受到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影响的风险,并应充分了解估值结果: |
| (1) | 除一般市场波动因素的影响外,人民币金融衍生工具所涉及的交易还受中国内地或其他地区法律或政策变化的影响;或市场上人民币资金的供求可能因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限制而受到影响,导致汇率、利率或其他相关标的资产的波动幅度较大,从而影响交易收益上的损益,以及市场价格评估。 | |
| (2) | 当客户以人民币进行所涉及的交易时,人民币的可获得性、流动性和可转让性可能会因人民币清算服务、非公开市场交易或特殊情况而受到影响,进而进一步造成较大的交易风险或估值损失。 |
| 2. | 客户应充分了解人民币买入/卖出或清算交收将遵守相关规定: |
| (1) | 与其他外币不同,人民币买入/卖出限额按照外币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客户发生以人民币收付金融衍生工具的情形时,应知悉人民币买入/卖出限额、期限及相关手续。 | |
| (2) | 交易产生的客户原占有的人民币资产和债务或其收付款义务,可能因受制于法律或政策变化或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限制而受到市场人民币资金供求的影响,进而影响相关交易的清算结算。尽管本行已对已受理的人民币案件进行了后续工作,但仍应致力于寻找其他解决方案和方法。但如有必要,银行有可能按照当时的市场汇率使用另一种货币进行清算结算。 |
| 3. | 客户应充分了解,不同市场的标的资产可能会适用人民币汇率等价格,从而影响交易的清算结算,以及市场价格评估结果: |
人民币汇率目前分为中国大陆的人民币汇率和中国大陆以外的人民币汇率,后者与各自的交易市场可能也会有很多汇率指标。不同的汇率指标可能会得出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利率或其他相关基础资产。上述指标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而较为相似或不相似,从而影响衍生出的适用标的资产的价格。对不同汇率或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清算结算、市场价格评估根据不同情况,每一项都按照约定合同中各自的内容进行。客户应充分了解交易适用的汇率、利率、相关标的资产的价格,并在进行交易前自行判断评估衍生的交易风险和损失。
上述金融衍生工具的说明和风险揭示书及事先告知书未涵盖所有金融产品交易的全部风险及相关注意事项,不代表客户交易中包含的未覆盖金融产品交易不存在风险。因此,如果客户没有充分意识到此类交易的所有风险,也没有自行决定适用性,他们不得进行此类交易,并建议在交易前实际完成财务规划和风险评估,以避免由此产生无法承受的损失。
客户认真阅读了这份《金融衍生品的说明、风险揭示书及事先告知书》,确认已充分了解从事此处所述交易的一般风险,同意承担相关投资的风险,并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客户特此声明,他/她已获得本文件的副本。
亲切的问候
台新国际银行
客户:
代表:
地址:
日期: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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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授权交易人员及授权确认人员授权委托书(确认印章及签字)
致:台新国际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日期:2025年11月27日
就授权书起草人与银行签署的《金融交易总协议》中涉及的每笔交易及相关明示事项,授权书起草人特此授权以下获授权交易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并授权其中任何一人代表起草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约定形式向银行提出交易请求、完成交易或执行相关指示;此外,授权下列经授权的确认人员及存档的印章和签字(即确认印章和签字)代表授权委托书起草人对银行同意的每笔金融交易进行确认。本授权委托书在银行确认收到授权委托书起草人送达的书面修改通知正本前一直有效。
此外,授权委托书起草人承认并承诺,交易的授权交易人员和授权确认人员可以不是同一个人,由起草人自行管理。
授权交易人员
| 授权交易人员 | 姓名 | 标题 | 印章和签字 |
| 交易人员1 | 管理员 | ||
| 交易人员2 | 科经理 | ||
| 交易人员3 | |||
| 交易人员4 |
授权确认人员及其确认
| 1. | 银行的确认人员和授权委托书起草人指定的任何确认人员可以在交易日提前电话确认交易。起草人未指定确认人员的,银行不得电话确认交易,应仅以确认印章、签字代替的方式进行交易确认: |
| 授权确认人员 | 姓名 | 标题 | 电话号码 |
| 确认人员1 | 科经理 | (02)8227-9189 | |
| 确认人员2 | 科经理 | (02)8227-9189 | |
| 确认人员3 | 经理 | (02)8227-9189 |
| 2. | 授权委托书和市值评估报告的交付详情 |
| 收件人姓名 | 标题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 管理员 | (02)8227-9189 | (02)2601-9995 | |
| 科经理 | (02)8227-9189 | (02)2601-9995 | |
| 电子邮件: |
送货地址: 台湾新北市林口区工四路18号24452 |
||
| 3. | 正式书面确认书是银行根据《金融交易总协议》的规定出具的、加盖以下确认章并由授权委托书起草人签字的交易确认书: |
| 33 |
| 确认印章和签字 |
授权委托书起草人:
代表:
地址:
| 本栏供台新国际银行审核使用 | |||
| 主管 | 负责人 | 担保验证/支票盖章 | |
| 34 |
附录3
授权交易人员及确认印章授权委托书(投信基金专用)
致:台新国际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日期:
银行与“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间由“证券投资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起草人,以下简称“本信托公司”)募集/私募并由“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起草人,以下简称“托管银行”)保管的每笔金融交易,起草人的托管行确认并同意,起草人的信托公司授权以下授权交易人员为代理人,任何人有权代表起草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约定形式向银行提出交易请求、完成交易或执行有关基金的相关指示。出票人授权以下授权确认人员分别对每笔金融交易进行确认,代表出票人,经银行电话约定。此外,起草人的托管银行授权以下记录印章和签名(即确认印章和签名)用于书面确认基金和银行代表起草人同意的每笔金融交易。本授权委托书在银行确认收到授权委托书起草人送达的书面修改通知正本前一直有效。
此外,授权委托书起草人承认并承诺,交易的授权交易人员和授权确认人员可以不是同一个人,由起草人自行管理。
授权交易人员
| 姓名 | 标题 | 印章和签字 | |
交易人员1
|
|||
交易人员2
|
|||
交易人员3
|
|||
|
授权确认人员及其确认方式
1.银行的确认人员和信托公司委派的任何确认人员,可以在交易日提前电话确认交易。托管银行也委派确认人员的,银行也可以电话与托管银行委派的该确认人员另行确认: |
|||
| 【信托公司委派的确认人员】 | |||
| 授权确认人员 | 姓名 | 标题 | 电话号码 |
| 确认人员1 | |||
| 确认人员2 | |||
| 【托管行委派的确认人员】(托管行自行决定是否委派任何人) | |||
| 授权确认人员 | |||
| 确认人员1 | 姓名 | 标题 | 电话号码 |
| 确认人员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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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授权委托书和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的交付方式 |
| 收件人姓名 | |||
| 标题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
| 电子邮件: | |||
| 3. | 正式书面确认书是银行根据《金融交易总协议》的规定出具的、加盖以下确认章并由托管银行签字的交易确认书: |
| 确认章(托管银行基金专户专用章) |
| 授权委托书起草人: | 证券投资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代表: | |
| 授权委托书起草人: |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代表: | |
| 地址: |
| 本栏供台新国际银行审核使用 | |||
| 主管 | 负责人 | 担保验证/支票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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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客户信息保密措施
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8日,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公司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购物产品和服务。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将坚持此前各子公司对客户信息采取的最严格的安全措施,对客户提供的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现将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客户信息保密措施说明如下: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的客户信息保密措施,按照《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交叉销售条例》(以下简称《交叉销售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包括已修订但尚未颁布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执行。并且,各子公司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以妥善落实客户信息保密措施。
| 1. | 客户信息收集 |
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各子公司有您的个人信息存档,是因为您已经是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的客户,或者是因为您在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举办的营销活动中提供了您的信息。
| 2. | 店,保障客户信息和维护 |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采取严密措施,全力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除了利用现有的安全加密手段(如SSL、SET等)进行信息传输、创建防火墙防止黑客入侵和非法访问客户信息外,还按照相关操作标准建设了客户信息数据库,并指定了专业人员根据业务权责对数据库的访问进行控制,以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子公司官方授权,严禁任何人查阅该客户信息。
| 3. | 信息分类、应用范围和项目 |
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账单信息、信用信息、投资信息、保险信息等。所有信息的定义是到交叉销售条例第十条。
根据主管部门和《交叉销售条例》的规定,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间发生客户信息披露、转介或交互使用的,被披露、转介或交互使用的信息不得包含客户基本信息以外的交易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基于客户签署的约定合同或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 4. | 信息可能被披露给的主体 |
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依法、经客户签署的约定合同或者书面同意,披露、转让或者交互使用您的基本信息、账单信息、信用信息、投资信息、保险信息等进行营销;法院或者其他依法有权调查的组织依法要求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提供客户信息的,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有义务披露或者提供该等相关信息。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为与联合征信中心、清算所、同业组织进行交易管理而进行征信的,可以根据适用法律交换和披露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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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拟使用客户资料 |
根据适用法律并在符合上述第三条的情况下,您的基本信息、账单信息、信用信息、投资信息和保险信息可能会在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公开、提及或交互使用进行营销,以便为您提供更完整、更便捷的投融资产品和服务。
| 6. | 外包工作客户信息保密 |
台新金融控股子公司将涉及的客户信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工作的,台新金融控股子公司必须要求受委托机构严格遵循台新金融控股子公司的保密措施,并必须要求该等机构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你的信息。此外,子公司应随时对受托机构进行合规核查和监督。
| 7. | 对客户信息的变更和修改 |
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可随时通知台新金融控股子公司客服中心,要求修改或补充。
| 8. | 客户的选择退出权行使 |
您可以随时通知台新金融控股子公司客服中心,让您的个人信息互动使用停止用于营销或业务推广活动。
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保留修改保密办法的权利,并将在互联网上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公开披露渠道公告该等办法的相关信息;该等办法修改时适用相同程序。如有其他与保密措施有关的问题,可随时向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咨询。
台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包括:
台新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台新金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台新证券投资咨询(TSIA)有限公司
台新证券投资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台新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台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子公司未来如有新增或变更,相关信息将在台新金控官网公告披露,。株式会社及其旗下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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