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34-46427
本人曹爱华证明:
(1)本人已审阅多尼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表格20-F;
(2)根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3)根据本人所知、财务报表及本报告所载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登记人截至本报告所列期间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并具有: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此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使此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为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任何变更,该变更已对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和
(5)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合理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和
(b)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16日 | /s/曹爱华 |
曹爱华 | |
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