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修订证明书
到
成立法团证明书
ULTA美容公司
根据美国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组织和存在的公司,兹证明如下:
公司注册证书第十二条修改重述全文如下:
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不得因违反作为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受托责任(如适用)而向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DGCL)不允许该等法律责任豁免或限制,因为该等豁免或限制已存在或可能在其后修订。对前述句子的任何修订、修改或废除,不得对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该等修订、修改或废除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得增加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就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本条第十二条而言,“高级职员”应具有DGCL第102(b)(7)条规定的含义。
现将公司注册证书修改为新增第十五条如下:
第十五条
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选择或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者,如果衡平法院没有管辖权,则另一州法院或位于特拉华州境内的联邦法院)应是(a)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b)任何声称违反公司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雇员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负信托义务的索赔的诉讼的唯一和排他性法院,(c)主张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任何条文产生的申索的任何诉讼,或(d)主张受内政原则管辖的申索的任何诉讼。此外,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选择或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应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成为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提出索赔或诉讼因由的任何投诉的专属诉讼地。任何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司股本股份权益的个人或实体,应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作为证明,本修订证明书已于2026年6月9日由公司的正式授权人员签立。
ULTA美容公司
由:/s/rene g.c á sares
Rene G. C á sares
首席法务官兼公司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