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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1 2 ea028180501ex3-1.htm 经修订及重述的昌臣国际控股联营备忘录

附件 3.1

 

 

 

 

 

 

 

 

 

 

公司法(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经修订及重订

组织章程大纲

香颂国际控股公司

香颂国际控股公司

 

 

 

 

(由于2026年2月23日通过并于2026年3月6日生效的特别决议通过(此特别决议已反映于本组织章程大纲随附于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董事证明书第4段))

 

 

www.verify.gov.ky文件#:354115

     

 

 

公司法(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经修订及重订

组织章程大纲

 

 

香颂国际控股公司

香颂国际控股公司

 

(由于2026年2月23日通过并于2026年3月6日生效的特别决议通过(此特别决议已反映于本组织章程大纲随附于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董事证明书第4段))

 

1 公司名称为香颂国际控股公司香颂国际控股公司.

 

2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将设于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4th Floor,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PO Box 10240,Grand Cayman,KY1-1002 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或设于董事随时决定的开曼群岛其他地方。

 

3 公司对象不受限制。根据《公司法》(修订)第7(4)条的规定,公司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开曼群岛任何法律未禁止的任何目标。

 

4 公司具有不受限制的企业产能。在不受上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修订)第27(2)条的规定,公司拥有并有能力行使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所有职能,而不考虑任何公司利益问题。

 

5 前述任何一款均不允许公司在未获得正式许可的情况下开展以下任何业务,即:

 

(a) 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业务,但未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修订版)获得该机构的许可;或

 

(b) 根据《保险法》(修订版),在开曼群岛境内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管理人、代理人、次级代理人或经纪人的业务,但未获得该方面的许可;或

 

(c) 根据《公司管理法》(修订版),公司管理层的业务,但未获得该方面的许可。

 

6 公司不会与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在开曼群岛进行交易,除非是为了促进其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的业务。尽管如此,公司仍可能在开曼群岛生效和订立合同,并在开曼群岛行使其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所需的任何权力。

 

  2

 

www.verify.gov.ky文件#:354115

     

 

 

7 本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每个成员的责任限于该成员的股份未支付的金额(如有)。

 

8 公司股本为412,500美元,分为4,11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15,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类普通股。根据《公司法》(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有权做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

 

(a) 赎回或购回其任何股份;及

 

(b) 增加或减少其资本;及

 

(c) 发行其任何部分资本(不论原始、赎回、增加或减少):

 

(一) 有或没有任何优惠、延期、合格或特殊权利、特权或条件;或

 

(二) 受任何限制或限制

 

及除非发行条件另有明确声明,否则每项股份发行(不论宣布为普通、优先或其他)均受本权力规限;或

 

(d) 改变任何这些权利、特权、条件、限制或限制。

 

9 本公司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延续方式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团体,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3

 

www.verify.gov.ky文件#:35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