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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1 3 irmfye2025taxdisclosureimp.htm EX-99.1 文件
附件 99.1

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是与我们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或REIT的资格和税收以及我们股票的收购、所有权和处置有关的重要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摘要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仅限于作为投资资产而不是作为库存或作为贸易或业务中使用的财产而获得并拥有我们股票的投资者。该摘要并未描述如果您受到联邦所得税法下的特殊规则的约束,可能与您相关的所有特定税务考虑因素,例如,如果您是:
银行、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或REIT;
a subchapter s corporation;
证券或外币的经纪商、交易商或交易商;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我们的股票按市值计价的人;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美国股东(定义见下文);
与雇用或其他履行服务有关而取得或拥有我们的股票的人;
须缴纳替代性最低税的人;
作为跨式、对冲交易、推定出售交易、推定所有权交易或转换交易的一部分,或作为“合成证券”或其他综合金融交易的一部分,获得或拥有我们的股票的人;
拥有我们任何类别股票10%或以上(通过投票或价值,直接或建设性地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或IRC)的人;
a美国侨民;
非美国股东(定义见下文),其对我国股票的投资与在美国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有效关联;
在适用的纳税年度内在美国停留183天或以上的非居民外国人个人;
“合资格股东”(定义见IRC第897(k)(3)(a)条);
“合格外国养老基金”(定义见IRC第897(l)(2)条)或由一个或多个合格外国养老基金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
属于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控股外国公司的非美国股东;



因使用适用的财务报表(IRC第451(b)(3)条的含义)而受特别税务会计规则约束的人;或者
信托、遗产、免税实体、政府组织或外国人士,以下摘要特别说明的除外。
IRC中管理REIT及其股东的联邦所得税资格和待遇的部分是复杂的。本节包含适用的IRC条款、相关规则和条例以及行政和司法解释的摘要,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未来的立法、司法或行政行动或决定也可能影响本摘要中所作陈述的准确性。我们收到了美国国税局(IRS)的私信裁决,涉及本摘要中描述的部分但不是全部事项,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IRS或法院将同意本摘要中的所有陈述。例如,对于我们的资产、收购、运营、估值、重组或其他事项,美国国税局可能采取与本摘要中所述不同的立场,包括与美国国税局发给我们的私信裁决中涉及的事项类似、但随后或不相关的事项;此外,虽然美国国税局的私信裁决通常对美国国税局具有约束力,但如果适用法律发生变化,或者如果事实陈述,我们和我们的税务顾问不能依赖私信裁决,我们在向IRS发出的信函裁决请求中做出的假设或承诺在任何重大方面都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如果成功,IRS挑战可能会导致适用方承担重大税务责任。此外,本摘要并未详述所有可能的税收考虑因素,也未描述任何遗产、赠与、州、地方或外国税收考虑因素。出于所有这些原因,我们敦促您和我们股票的任何持有者或潜在收购者就收购、拥有和处置我们股票的联邦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后果咨询税务顾问。本摘要中描述的我们的意图和信念是基于我们对截至本8-K表格当前报告日期有效的适用法律法规的理解。如果颁布了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的新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会改变我们的意图或信念。
你的联邦所得税后果通常会因你是否是“美国股东”而有所不同。就本摘要而言,“美国股东”是我们股票的受益所有人,即:
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包括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或符合联邦所得税法规定的实质存在居留测试的外国人;
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法律创建或组织的、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实体;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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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国境内的法院能够对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并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定,或者在财政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被视为国内信托的1996年8月20日存在的信托;
其作为美国股东的地位不受适用的税收协定的影响。相反,“非美国股东”是我们股票的受益所有人,该股票不是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其他安排),也不是美国股东。
如果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任何实体(或其他安排)持有我们的股票,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税务状况和合伙企业的活动。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任何实体(或其他安排),如果是我们股票的持有者,以及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敦促他们就收购、拥有和处置我们股票的联邦所得税后果和其他税务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我们敦促考虑收购我们股票的投资者就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以及根据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管辖区的法律对我们股票的收购、所有权和处置产生的任何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税收作为REIT
我们已选择根据IRC第856至860条作为REIT课税,由我们的2014年课税年度开始。我们的REIT选举,假设继续遵守当时适用的资格测试,一直在继续,并将在随后的纳税年度继续有效。尽管无法给予任何保证,但我们相信,自我们的2014应课税年度起及之后,我们一直在组织和运营,并将继续以符合我们资格的方式组织和运营,并将继续使我们有资格作为IRC下的REIT征税。
我们的税务顾问Sullivan & Worcester LLP认为,根据下文的讨论,我们已被组织起来,并在我们的2014至2025纳税年度作为IRC下的REIT取得了纳税资格,并且我们当前和预期的投资和运营计划将使我们能够继续满足作为IRC下的REIT的资格和纳税要求。我们的税务顾问的意见取决于以下假设:我们的公司注册证书、我们的存储合同、我们的托管协议和我们与租户的其他合同,以及我们曾经或现在是一方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这些文件的所有各方已经并将遵守,前提是本当前报告中表格8-K中描述的事实事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前提是会计师和评估师向我们和我们的税务顾问提供的事实事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美国国税局向我们发出的私信裁定,就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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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所得税事项,取决于我们就这些裁决向IRS作出的陈述,以及我们就与我们的组织和运营以及我们预期的运营方式有关的某些事实事项向我们的税务顾问作出的其他陈述。如果这一假设或描述或陈述不准确或不完整,我们的税务顾问的意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可能无法依赖。我们的税务顾问的意见是基于今天存在的法律,但未来法律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鉴于管理REITs的规则的高度复杂性、事实认定的持续重要性以及我们的情况未来发生变化的可能性,Sullivan & Worcester LLP或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任何特定年份有资格成为或被作为REIT征税。Sullivan & Worcester LLP对我们作为REIT的资格或税收的任何意见将在发布之日发表。我们的税务顾问没有义务就所述、所代表或承担的事项的任何后续变化或适用法律的任何后续变化向我们或我们的股东提供建议。此外,我们的税务顾问的意见对IRS或法院都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采取与我们的税务顾问所表达的不同的立场。
我们作为REIT的持续资格和纳税将取决于我们是否遵守根据IRC实施的各种资格测试,并总结如下。我们满足REIT资产测试的能力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董事会对我们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的善意分析,其中一些不容易受到精确确定的影响。我们对REIT收入和季度资产要求的遵守情况还取决于我们持续成功管理收入和资产构成的能力。特别是,我们会定期探索并偶尔完善并购机会,任何完成的交易都必须在特定规模、时间和交易类型的情况下,通过结构来成功管理REIT收入、资产和分配测试。虽然我们认为我们已经满足并将满足这些测试,但我们的税务顾问不会持续审查这些测试的合规性。如果我们在任何一年都没有资格作为REIT征税,那么我们将被征收联邦所得税,就好像我们是一家根据IRC C子章征税的公司,或者是一家C公司,而我们的股东将像普通C公司的股东一样被征税,这意味着联邦所得税一般将在公司和股东层面都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承担重大的税务责任,可分配给我们股东的现金数量可能会减少或消除。
作为一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我们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的净收入一般不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对我们股东的分配一般在我们可获得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的范围内作为股息计入我们股东的收入。我们的股息一般不享有合格股息收入的优惠税率,但我们的部分股息可能被视为资本收益股息或合格股息收入,所有这些都将在下文解释。此外,根据IRC第199A条的扣除不支出机制,我们满足特定持有期要求的非公司美国股东通常有资格对我们的股息享受优惠的有效税率,这些股息不被视为资本收益股息或合格股息收入。我们的任何股息的任何部分都没有资格获得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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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公司股东的扣款。超出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的分配通常会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资本回报,以我们股票的接收股东为基础,并将减少这一基础。
我们当前或累计的收益和利润通常首先分配给对我们已发行优先股进行的分配(如果有的话),然后分配给对我们普通股进行的分配。如果此类分配超过美国股东股份的基础,美国股东一般必须将此类分配计入收入,作为长期资本收益,如果股份持有一年或更短时间,则为短期资本收益。出于所有这些目的,我们的分配包括现金分配、我们可能进行的任何财产实物分配,以及资本市场活动(例如一些赎回)产生的视同或建设性分配,如下所述。
尽管我们有资格作为REIT纳税,而且我们通常不会为我们分配给股东的金额缴纳联邦所得税,但在以下情况下,我们仍可能需要缴纳联邦税:
我们将对任何未分配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应税收入”按常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该税率由包括我们未分配的普通收入和净资本收益(如果有的话)确定。我们可能会选择保留并为我们的净资本收益缴纳所得税。如果我们通过及时向我们的股东做出指定来这样选择,那么股东将就其在我们未分配资本收益中的比例份额征税,并且通常预计将获得我们为留存净资本收益支付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的比例份额的抵免或退款;
如果我们从IRC第856(e)条所述的“止赎财产”处置中获得的净收入,主要是在正常的贸易或业务过程中出售给客户,或从止赎财产中获得的其他不合格收入,我们将按最高常规公司所得税税率就该收入征税;
如果我们有来自“禁止交易”的净收入——即在正常的贸易或业务过程中以主要为出售给客户而持有的存货或财产的收益进行的处置,而不是对止赎财产的处置和法定安全港除外的处置——我们将对该收入按100%的税率征税;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下文所述的75%毛收入测试或95%毛收入测试,是由于合理原因而不是由于故意疏忽,但仍因特定的补救条款而保持我们作为REIT的征税资格,我们将按100%的税率征税,以我们未能通过75%毛收入测试或95%毛收入测试的金额中的较大者为准,并经调整,乘以旨在反映我们在该纳税年度的盈利能力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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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由于合理原因而不是由于故意疏忽而未能满足下述任何REIT资产测试(5%或10%资产测试的微量失败除外),但仍然因为特定的补救条款而保持我们作为REIT的征税资格,我们将被征收相当于50,000美元或最高常规公司所得税率乘以导致我们未能通过测试的不合格资产产生的净收入中的较高者的税款;
如果我们由于合理的原因而不是由于故意疏忽而未能满足IRC的任何规定,导致我们未能作为REIT获得征税资格(违反REIT毛收入测试或违反下文所述的REIT资产测试除外),我们可能会保留我们作为REIT的征税资格,但每次失败将被处以50,000美元的罚款;
如果我们未能在任何日历年度至少分配该年度我们的REIT普通收入的85%、该年度我们REIT资本收益净收入的95%以及以前各期间的任何未分配应税收入之和,我们将就所需分配超过实际分配金额的部分被征收4%的不可扣除的消费税;
如果我们收购一项REIT资产,而我们在该资产中的调整后计税基础是通过参考C公司手中资产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确定的(例如我们在IRC第856(l)条定义的前“应税REIT子公司”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转换后在QRS(定义见下文)中持有的资产,或TRS),在特定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对此类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内置收益(自该财产不再由C公司拥有之日起计算)征收联邦所得税。我们通常不认为我们偶尔出售资产会导致征收实质性的内置收益税负债。如果我们确实出售了可能存在相关的内置收益税风险的资产,那么我们会在财务报表中为相关的税务负债计提适当的拨备;
如果我们在一项交易中收购了一家公司,而我们继承了该公司的税务属性,或者如果我们清算了一家国内的TRS,为保持我们作为REIT的征税资格,我们通常必须在不迟于该收购或清算发生的我们的纳税年度结束时分配在该收购或清算中继承的所有C公司收益和利润(如果有的话)。然而,如果我们未能这样做,减免条款将允许我们保持作为REIT的征税资格,前提是我们分配任何随后发现的C公司收益和利润,并就延迟分配期间支付利息费用;和
我们属于C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我们的TRS,一般会被要求为其收益缴纳联邦公司所得税,以及100%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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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对我们与我们的一个TRS之间的任何不反映公平交易条款的交易实施强制执行。
其他国家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和合伙企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资产和业务征税。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我们和我们的股东都不会从这些税收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中受益。
如果我们在任何一年都没有资格作为REIT纳税,那么我们将以与普通C公司相同的方式被征收联邦所得税。此外,作为一家正规的C公司,向我们的股东进行的分配将不会被我们扣除,根据IRC也不需要进行分配。此外,就我们当前和累计的收益和利润而言,对我们股东的所有分配通常将作为普通股息征税,可能有资格享受下文标题“——应税美国股东的税收”下所述的优惠税率,并且,根据IRC的限制,将可能有资格获得公司股东所收到的股息扣除。最后,在终止我们的REIT地位生效的纳税年度之后的四个纳税年度,我们一般会被取消作为REIT的纳税资格。我们连一年都没有资格作为REIT纳税,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减少或消除对股东的分配,或者导致我们产生大量债务或清算大量投资,以支付由此产生的公司一级所得税。IRC下的减免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继续作为REIT获得征税资格,即使我们未能遵守各种REIT要求,所有这些都将在下文更详细地描述。然而,无法说明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我们是否有权获得这些救济条款的好处。
REIT资格要求
一般要求.IRC第856(a)条将REIT定义为公司、信托或协会:
(1)由一名或多名受托人或董事管理的;
(2)以可转让股份或可转让的实益权益凭证为证明的实益所有权;
(3)这将被征税,但对于IRC的第856至859条,作为国内C公司;
(4)非受IRC特别条文规限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
(5)实益所有权由100人或100人以上持有;
(6)即非“紧密持有”,指在每个课税年度的最后半年,由五名或更少的“个人”(如IRC中的定义,包括特定的免税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不超过50%的已发行股票价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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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满足有关其收入和资产的性质以及其分配金额的其他测试,如下所述。
IRC第856(b)条规定,条件(1)至(4)必须在整个纳税年度内满足,条件(5)必须在12个月的纳税年度的至少335天内满足,或在不到12个月的纳税年度的相应部分内满足。虽然我们不能确定,但我们相信,在我们最近完成的应课税年度结束时或之前结束的每个必要期间,我们已满足条件(1)至(7),并且我们将在我们当前和未来的应课税年度继续满足这些条件。
为了帮助遵守条件(6),我们的公司注册证书限制了我们股票的转让,否则将导致所有权头寸集中。然而,这些限制并不能确保我们之前已经满足,也可能无法确保我们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继续满足条件(6)中描述的持股要求。如果我们遵守适用的财政部法规以确定我们已发行股票的所有权,并且不知道,或者通过行使合理的勤奋不会知道,我们未能满足条件(6),那么我们将被视为已满足条件(6)。因此,我们已经遵守并将继续遵守这些规定,包括每年向持有我们股票很大比例的持有人索取有关我们股票所有权的信息。根据我们的公司注册证书,我们的股东必须对这些信息请求作出回应。财政部法规要求未能或拒绝遵守该请求的股东提交一份声明,其中包含其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披露其对我们股票的实际所有权和其他信息。
就条件(6)而言,“个人”一般包括自然人、补充失业补偿福利计划、私人基金会或永久保留或专门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的一部分,但不包括合格的养老金计划或利润分享信托。因此,非“个人”实体拥有的REIT股份被视为由作为个人的实体的直接和间接所有者(如所定义)拥有,而不是由实体本身拥有。同样,合格养老金计划或利润分享信托持有的REIT份额被视为由个人受益人按其在该计划或信托中的精算权益比例直接持有。因此,五个或更少的此类信托可以拥有一个实体超过50%的权益,而不会损害该实体作为REIT的征税资格。
IRC规定,如果我们不满足条件(1)至(6),我们将不会自动失去作为REIT征税的资格,前提是我们可以确定此类失败是由于合理原因而不是由于故意疏忽。每一次此类被原谅的失败都将导致处以5万美元的罚款,而不是取消REIT资格。本救济条款可适用于适用条件的失败,即使该失败首次发生在发现失败的纳税年度之前的一年。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和我们通过合伙企业进行的投资.除下文所述的TRS外,IRC第856(i)条规定,任何公司,其100%的股份由REIT及其被忽视的附属公司持有,均为合资格R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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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不应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独立公司。合资格REIT附属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收益、扣除及信贷项目按REIT的我们认为,除下文所述的TRS(以及其股权全部或部分由此类TRS拥有的实体)外,我们的每一家直接和间接全资子公司将要么是IRC第856(i)(2)条含义内的合格REIT子公司,要么是根据IRC第7701条发布的财政部法规,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不被视为与其所有者分开的非公司实体,每一个此类实体被称为QRS。因此,在适用本摘要中描述的所有REIT资格要求时,我们的QRS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收入、扣除和信用项目都被视为我们的,我们对此类QRS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的投资将被忽略。
我们已经投资并可能在未来通过一个或多个实体投资房地产,这些实体被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对于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REIT,IRC下的财务部法规规定,就下文所述的有关收入和资产的REIT资格要求而言,REIT通常被视为根据各自的资本权益(包括合伙企业的任何优先股权益)拥有其在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资产中的比例份额(但就下文所述的10%价值测试而言,REIT在合伙企业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基于其在合伙企业发行的股权和特定债务证券中的比例权益)。此外,出于这些目的,合伙企业的资产和毛收入项目的性质在REIT手中通常保持不变。与此相反,就下文所述的分配要求而言,REIT必须作为合伙人考虑其在根据IRC第K分章管辖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一般联邦所得税规则确定的合伙企业收入中所占的份额。 
子公司REITs.我们透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房地产,我们认为这些附属公司已符合资格,并将继续符合根据IRC作为REIT征税的资格,我们未来可能会通过一个或多个其他附属实体投资房地产,这些附属实体有意符合作为REIT征税的资格。当一家子公司有资格作为独立于其REIT母公司的REIT纳税时,该子公司的股份为符合REIT母公司下文所述75%资产测试目的的合格房地产资产。然而,该附属公司未能分别满足本摘要所述或以其他方式适用的各种REIT资格要求(以及未能符合适用的救济条款),一般将导致(a)该附属公司须缴纳如上所述的常规美国公司所得税,以及(b)REIT母公司对该附属公司的所有权(i)就75%资产测试而言不再是合格的房地产资产,以及(ii)成为5%资产测试、10%投票测试和10%价值测试的对象,分别如下所述,一般适用于REIT在REIT和TRS以外的公司中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REIT母公司本身作为REIT的资格和税收可能会因子公司的失败级联到REIT母公司而受到损害,所有这些都在下文“——资产测试”标题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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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与我们的子公司REITs一起提交保护性TRS选举,我们可能会继续每年进行此类选举,除非并且直到我们对这些子公司的所有权低于10%。根据这些保护性TRS选择,我们认为,如果这些子公司之一由于某种原因不是REIT,那么该子公司将被视为我们的TRS之一,因此其价值将符合我们下文描述的REIT总资产测试。我们预计将对我们组建或收购的任何其他子公司REIT进行类似的保护性TRS选择,并且可能实施旨在避免级联REIT失败的其他保护性安排,前提是我们的任何预期子公司REIT不符合作为REIT征税的资格,但我们无法确定此类保护性选择或其他安排将有效避免或减轻由此对我们造成的不利后果。我们预计保护性的TRS选举不会影响我们对下文所述75%和95%毛收入测试的遵守情况,因为我们预计我们从子公司REIT股票中获得的收益和股息不会危及对这些测试的遵守情况,即使该子公司出于某种原因不是REIT。
应税REIT子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我们被允许拥有任何或所有TRS的证券,前提是在每个季度结束时,不超过我们资产总价值的20%(对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为25%)由我们对我们的TRS的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投资组成。我们收到了一封来自美国国税局的私信裁定,如果向我们的一家TRS提供的贷款由TRS的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提供充分担保,则就本次TRS所有权限制而言,该贷款将不被视为TRS的证券。非常一般地说,TRS是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并与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共同作出选择以被视为TRS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外的附属公司。A TRS作为普通C公司征税,与任何关联的REIT分开且分开。我们在TRS中的股票和其他证券所有权不受下文所述的5%资产测试、10%投票测试和10%价值测试的限制。
此外,任何公司(REIT和QRS除外),如果TRS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已发行证券35%以上的投票权或价值,则该公司自动成为TRS(为此目的,不包括某些“直接债务”证券)。根据下文的讨论,我们认为,我们和我们的每一家TRS在子公司的TRS选择拟生效的所有时间内,都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关于TRS状态的要求,并且我们认为,对于我们后来形成或获得的任何TRS,也将如此。
如下文所述,TRS可以为我们的租户提供服务,而不会取消我们根据下文所述的75%毛收入测试或95%毛收入测试从这些租户收到的租金和服务费的资格。此外,由于我们的TRS是作为与我们分开的C公司征税,其资产、负债和收入、扣除和信贷项目通常不会因本摘要中描述的REIT资格要求的目的而归入我们。因此,我们的TRS一般可能会进行被视为禁止交易的活动,或者如果由我们直接进行会产生不合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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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TRS及其附属REITs实施限制和制裁,以确保TRS将受到适当水平的联邦所得税征税。例如,如果TRS向其关联的REIT支付的利息、租金或其他金额的金额超过了无关联第三方在公平交易中本应支付的金额,那么该REIT通常将被征收相当于支付的超额部分的100%的消费税。此外,如果与公平交易相比,第三方租户向REIT多付了租金,以换取少付所提供服务的TRS,并且如果REIT没有就向第三方租户提供或代表第三方租户提供的服务向TRS提供充分补偿,那么REIT可能需要缴纳相当于向TRS支付的未补偿部分100%的消费税。如果TRS已获得至少等于其提供或提供服务的直接成本的150%的补偿,则适用于该消费税的安全港例外情况。最后,100%的消费税也适用于在服务与为REIT租户提供的服务无关的情况下,由TRS向其关联的REIT提供的服务的抑价。根据我们的转让定价分析和政策,我们认为我们的TRS已经并将继续从我们的租户或我们那里获得至少公平的补偿,因为他们为我们的租户或我们提供的服务。无法保证涉及我们TRS的安排不会导致施加其中一项或多项限制或制裁,但我们不认为我们或我们的TRS正在或将受到这些强制。
我们的资产作为不动产.财政部条例根据IRC第856条将“不动产”定义为土地或其上的改良,例如建筑物或其他固有的永久性结构,包括属于此类建筑物或结构的结构组件的物品。“不动产”一词包括位于美国境内和境外的财产。当地法律的定义并没有控制什么是“不动产”。
我们收到IRS的私信裁定,就IRC第856条而言,我们的钢架结构是不动产。此外,美国国税局此前曾向其他纳税人发出私信裁决,其中得出结论,与我们拥有的数据中心类似的设施,包括这些设施的综合核心系统(即配电、暖通空调、加湿、安全、消防和电信系统),就IRC第856条而言,属于不动产。我们收到的关于我们的钢架结构的裁决以及向其他纳税人发出的有关数据中心集成核心系统的裁决,与先前涉及建筑结构和建筑系统的行政和司法先例以及随后定稿的定义不动产的财政部条例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就IRC第856节而言,我们几乎所有的设施和改进,包括我们的货架结构和我们数据中心的集成核心系统,都被适当地视为不动产。
在长达数十年的行政声明中,包括在财政部的规定中,美国国税局得出的结论是,“不动产权益”恰当地包括投票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来源于不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收入,并且与之密不可分。与这一先前的行政惯例一致,我们收到了美国国税局的私信裁定,我们的无形资产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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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并与我们的不动产和仓储租赁业务密不可分,而不是我们的TRSS的服务业务,就IRC第856条而言,它们是“不动产权益”。这一裁决与随后敲定的财政部定义不动产的规定一致。同样,根据这些财政部规定,我们的无形资产中源自并与我们的托管和其他不动产租赁业务密不可分的部分,而不是我们的TRSS的服务业务,也构成IRC第856条所指的“不动产权益”或“不动产”。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董事会确定的我们的无形资产中源自并与我们的不动产以及我们的仓储出租、托管和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不可分割的部分,就IRC第856条而言,通常是并将继续是“不动产权益”或“不动产”。
此外,尽管在这方面无法保证,但我们认为,我们的旨在为下文所述的REIT收入和资产测试目的作为不动产抵押的贷款实际上已经符合条件,并将继续符合条件,只要这些贷款直接由不动产担保或根据收入裁决80-280中阐明的IRS指南间接和最终由不动产担保。
收入测试.我们必须每年满足两次毛收入测试,以保持我们作为REIT的纳税资格。首先,我们每个课税年度的毛收入,至少75%必须来自与不动产有关的投资,包括IRC第856(d)条所指的“不动产租金”、不动产抵押或不动产权益的利息和收益、止赎财产的收入和收益(定义见IRC第856(e)条)、不动产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收益(包括在IRC下被视为不动产的特定附属个人财产),出售或处置其他REITs股份的股息和收益,或根据IRC第856(c)(5)(J)(ii)条描述为产生IRC第856(c)(3)条描述的收入的金额,原因是IRS向我们发出的私信裁决(但在所有情况下均不包括任何收益须就禁止交易缴纳100%税)。当我们收到新资本以换取我们的股票或在公开发行我们的五年或更长时间的债务工具时,如果在我们收到新资本的一年内收到或累积,可归属于该新资本在股票或债务工具上的临时投资的收入,通常也是75%毛收入测试下的合格收入。其次,我们每个课税年度的毛收入至少95%必须包括符合75%毛收入测试目的的合格收入的收入、其他类型的利息和股息、出售或处置股份或证券的收益、根据IRC第856(c)(5)(J)(ii)条描述为产生IRC第856(c)(2)条描述的收入的金额,原因是IRS向我们发出的私信裁决或行政指导,或这些的任何组合。我们出售我们持有的主要用于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客户出售的财产的毛收入、明确和及时识别为此类的特定“对冲交易”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回购或解除债务的收入在毛收入测试中均被排除在分子和分母之外。此外,就毛收入测试中的一项或两项而言,特定的外汇收益将被排除在毛收入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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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符合IRC第856(d)条所指的“不动产租金”,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收取的租金金额一般不得以任何人的收入或利润为基础,而可以以收取或销售的固定百分比或百分比为基础。
如果REIT通过投票或租户的股票价值拥有10%或更多(或租户资产或净利润中10%或更多的权益,如果租户不是公司),租金一般不符合条件,无论是直接还是在应用归属规则之后。如果来自该物业的租金不符合“来自不动产的租金”的条件,我们通常不打算将该物业出租给任何一方,但10%所有权规则的适用取决于复杂的归属规则和可能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情况。我们的公司注册证书一般不允许直接或通过归属方式转让或声称收购我们的股票,其范围是维持我们作为IRC下的REIT的征税资格所必需的。尽管如此,无法保证这些限制将有效防止我们作为REIT的征税资格在10%关联租户规则下受到损害。此外,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监控和执行这些限制,我们的股东也不一定知道根据IRC的归属规则归属于他们的股权的所有权。
如果租户是TRS,则上述禁止从10%关联租户赚取“不动产租金”的规定有一个有限的例外。如果物业至少90%的租赁空间出租给TRS以外的租户和10%的关联租户,并且如果TRS就该物业的空间向我们支付的租金与非关联租户就该物业的可比空间支付的租金具有实质可比性(或者,根据我们从IRS收到的私信裁决,如果该物业没有可比空间,则与非关联租户就该地理区域的可比空间支付的租金具有实质可比性),那么,由TRS支付给我们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租金将不会因为禁止10%关联租户的规则而被取消资格。在我们的一些设施中,我们可能会将空间出租给TRS,以便,例如,TRS可以提供现场服务。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出租关系已经合格并且将继续符合根据向TRS出租空间的有限例外情况的资格,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预计出租关系没有合格并且由于未满足适用的90%测试而将不合格。TRS支付的租金是否与其他租户支付的租金具有实质可比性,一般在与TRS的租约订立、延期和修改时确定,如果修改增加了租约项下到期的租金。但是,如果带有“受控TRS”的租赁被修改并且该修改导致TRS应付的租金增加,则任何增加都将不符合“不动产租金”的条件。为本规则的目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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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TRS”是指我们拥有的股票拥有超过50%的投票权或超过已发行股票总价值的50%,并且我们认为我们的大部分或全部TRS过去是并且将继续是受控TRS的TRS。
为了使租金符合条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般不得管理该物业或向该物业的租户提供或提供服务,除非通过独立承包商获得收入或通过其TRS之一。这条规则有一个例外,允许REIT执行免税组织可以执行的那种惯常管理和租户服务,而无需被视为收到IRC第512(b)(3)节定义的“不相关业务应税收入”,即UBTI。此外,只要不允许的租户服务的价值不超过物业总收入的1%,向租户提供的微量非惯常服务不会取消收入作为“不动产租金”的资格。
如果与不动产租赁相关的租赁个人财产应占租金为租赁项下收到的总租金的15%或以下,那么归属于个人财产的租金将符合“不动产租金”的条件;如果超过这15%的门槛,那么归属于个人财产的租金将不符合这一条件。被视为归属于个人财产的租金收入部分,按照个人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占出租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总额的比例确定。虽然这一15%的测试通常单独适用于不动产的每项租赁,但财政部法规规定,该测试可以在租约基本相似的多租户设施中以汇总为基础应用,这样,根据基本相似的租约在设施中收到或应计的总租金通过参考此类租约下所有租用的个人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此类租约下所有租用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总公平市场价值的比率进行测试。
此外,“不动产租金”既包括我们收到的与同一地理区域内可比不动产租金相关的惯常提供服务的费用,即使这些费用是单独说明的,也包括我们收到的由我们的TRS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没有单独说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就非地理习惯并由TRS提供的服务收到的单独说明的费用是否包含在“不动产租金”中,美国国税局在已公布的权威机构中并未明确处理;然而,我们的税务顾问Sullivan & Worcester LLP认为,尽管此事并非毫无疑问,但“不动产租金”也包括我们就我们的TRS提供的服务收到的费用,当这些费用单独说明时,即使这些服务不是地理习惯。因此,我们认为,我们从TRS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的收入,无论收费是否单独说明,都符合“租金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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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因为这些服务满足了地理上的习惯标准,因为这些服务已经由TRS提供,或者出于这两个原因。此外,我们还收到了美国国税局的一封私信裁决,结论是我们收到的存储相关服务费用构成“来自不动产的租金”,我们预计我们的存储相关服务费用将继续符合这一条件。
基于下述理由,我们认为,自2014年1月1日起,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租金及相关服务费已符合条件,并将继续符合IRC第856条所指的“不动产租金”的条件。
关于我们在设施中提供的许多服务,我们认为这些服务过去是并且现在属于通常或习惯上与相关地理区域内的存储空间、托管空间和其他不动产的租赁相关的类型,并且可以由免税组织执行而不会产生UBTI,并且这些服务因此满足上述两个习惯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在不使用TRS的情况下提供它们。因此,我们认为,我们提供这些惯常服务没有也不会导致就我们的物业收到的租金和惯常服务收入不符合“不动产租金”的条件。设施中不允许的租户服务通常已经并预计将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承包商或TRS根据适当安排提供,以避免危及我们的租金和相关服务收入作为“不动产租金”的资格。如果我们从此类服务收到或产生的对价不会对我们满足75%和95%毛收入测试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直接提供微量水平的不允许租户服务。如果与我们的预期相反,美国国税局或法院裁定我们直接(而不是通过独立承包商或TRS)向租户提供的一项或多项服务构成不允许的租户服务,并且我们收到的可归属于在某一设施的纳税年度内提供此类服务的总收入金额超过我们在该纳税年度内就该设施收到或应计的所有总收入的1%,那么,就75%和95%的总收入测试而言,该设施在该纳税年度的所有租金将是不合格收入。尽管任何一个设施的租金通常对我们遵守75%和95%毛收入测试并不重要,但美国国税局或法院发现我们最大的设施或大量设施有足够的不允许的租户服务可能会危及我们遵守95%毛收入测试的能力,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及我们遵守75%毛收入测试的能力。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预计我们将有资格获得下文所述的毛收入测试的减免条款,从而将保留我们作为REIT征税的资格;然而,与这项减免相关的罚款税可能是重大的。在应用上述标准时,每个空间租赁将与其他租赁分开进行评估,但不允许租户服务的1%门槛是在逐个设施的基础上应用的,如上所述。
关于任何外国财产,我们一直并将继续以适用的当地货币为我们的外国财产保持适当的账簿和记录。因此,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大概包括75%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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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毛收入测试总结以上,我们的收入,收益和损失从我们的国外业务没有持有TRSS一般会先以适用的当地货币计算,然后换算成美元,根据需要适当的汇率。关于将此类海外业务的款项定期汇回美国,我们将被要求确认外汇损益;然而,我们认为,我们从汇回中确认的外汇收益一般将构成IRC第856(n)(2)条规定的“房地产外汇收益”,因此将被排除在上述总结的75%和95%毛收入测试之外。
此外,当我们在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受控外国公司”实体或氟氯化碳中拥有权益时,我们被视为获得了我们在某些收入中的可分配份额,称为子部分F收入,由此类氟氯化碳赚取,无论该收入是否实际分配给我们。在确定某一收入项目是否为F类分项收入时,有许多例外情况,包括从不相关的人收到的、在积极开展贸易或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租金的例外情况。如果出租人在出租该物业时定期履行与该物业相关的积极和实质性管理和运营职能,则来自不动产的租金通常被视为在活跃的贸易或业务中赚取,但前提是此类活动是通过出租人自己的管理人员或雇员的工作人员进行的。我们认为,我们的氟氯化碳通常满足这一主动租金例外情况,因此我们没有确认也不期望确认F子部分收入的重大金额。此外,我们必须在毛收入中包括与我们的氟氯化碳有关的“经氟氯化碳测试的净收入”(以前称为“全球无形低税收入”)。根据美国国税局的行政指导,我们的“净CFC测试收入”和我们确认的任何子部分F收入符合95%毛收入测试的条件。然而,我们不认为我们的“净CFC测试收入”或我们的子部分F收入符合75%毛收入测试。
除出售止赎财产外,我们在出售作为库存持有的财产或主要为在正常贸易或业务过程中出售给客户而持有的其他财产而实现的任何收益,统称为经销商收益,可被视为来自被禁止交易的收入,按100%的税率征收罚款税。100%的税收不适用于出售通过TRS持有的财产的收益,尽管此类收入将在TRS手中按常规公司所得税率征税;因此,我们可能会在交易中使用我们的TRS,否则我们可能会在交易中确认经销商收益。财产是作为库存持有,还是主要用于在贸易或业务的正常过程中出售给客户,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取决于围绕每笔特定交易的所有事实和情况。IRC第857(b)(6)(c)及(e)条提供安全港,据此,持有至少两年并符合特定额外规定的不动产的有限销售将不被视为禁止交易。然而,遵守安全港在实践中并不总是可以实现的。我们试图构建我们的活动,以避免属于禁止交易的交易,或以其他方式通过TRS进行此类活动;但无法保证IRS是否会成功地断言我们将因任何特定交易而受到100%的罚款税。征收100%罚税的收益被排除在75%和95%毛收入测试之外,而不属于经销商收益或因保险柜而免征100%罚税的不动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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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75%和95%的总收入测试而言,港口被视为符合条件的总收入。
我们认为,我们已确认或将确认的与我们处置资产和其他交易有关的任何收益,包括通过任何合伙企业,通常将符合满足75%和95%毛收入测试的收入,而不是经销商收益或应缴纳100%的罚款税。这是因为我们的总体意图一直是并将是:(a)拥有和使用我们的资产进行投资(包括通过合资企业),以期实现长期收入生产和资本增值;(b)从事开发、拥有、租赁和管理我们现有的物业以及收购、开发、拥有、租赁和管理新物业的业务;以及(c)根据我们的长期投资目标偶尔处置我们的资产。
如果我们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未能满足75%毛收入测试或95%毛收入测试中的一项或两项,我们仍可能有资格作为该年度的REIT纳税,前提是我们满足以下要求:
我们的不达标,是合理原因,不是故意疏忽;而
在我们确定失败后,我们会提交一份附表,描述该纳税年度75%总收入测试或95%总收入测试中包含的我们总收入的每个项目。
即使这一减免条款确实适用,对我们未通过75%毛收入测试的金额或未通过95%毛收入测试的金额中的较大者征收100%的税,并进行调整,乘以旨在反映我们在纳税年度的盈利能力的分数。本救济条款可适用于适用的收入测试的失败,即使该失败首次发生在发现失败的纳税年度的前一年。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认为,从我们作为REIT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开始,我们已经并将继续满足上述75%和95%的毛收入测试。
资产测试.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每个日历季度结束时,我们还必须满足以下资产百分比测试,才有资格作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REIT征税:
我们总资产价值的至少75%必须由“房地产资产”构成,定义为不动产(包括不动产权益及不动产抵押权益或不动产权益权益权益)、附属个人财产,但该等个人财产的应占租金按照上述规则被视为来自不动产的租金、现金及现金项目、其他REITs的股份、IRC第562(c)(2)条定义的“公募REITs”发行的债务工具、政府证券和新资本的临时投资(即任何股票或债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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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这可归因于我们(a)以交换我们的股票或(b)在公开发行我们的五年期或更长时间债务工具中收到的任何金额,但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从我们收到新资本开始的一年期间)。
不超过我们总资产价值的25%可由前75%资产测试中有利的证券以外的证券代表。
在包含在上述25%资产类别中的投资中,我们拥有的任何一个非REIT发行人的证券的价值不得超过我们总资产价值的5%。此外,我们不得拥有任何一家非REIT发行人已发行证券超过10%的投票权或价值,除非该证券为“直接债务”证券或下文所述的其他例外情况。我们的股票和TRS中的其他证券免于这些5%和10%的资产测试。
不超过我们总资产价值的20%(就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应课税年度而言为25%)可由我们的TRS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代表。
根据IRC第856(c)(5)(L)(ii)条的定义,不超过我们总资产价值的25%可能由“非合格的公开发售REIT债务工具”代表。
我们的税务顾问Sullivan & Worcester LLP认为,尽管此事并非毫无疑问,但就上述REIT资产测试而言,我们对旗下一家TRS的股权或债务的投资,在其符合作为新资本的临时投资的条件的范围内以及在此期间,将被视为房地产资产,而不是证券。
根据我们上述的私信裁决以及适用的财政部法规,我们开发了一个估值模型,并且我们的董事会已经采用和使用了该模型,该模型确定了我们的无形资产中来自于我们的不动产和我们的仓储租赁、托管和其他不动产租赁业务(而不是我们的TRS的服务业务)并可归属于当前和未来的“不动产租金”的部分,如上所述。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董事会最终确定为如此派生和归属的无形资产部分是并将继续是“不动产权益”或“不动产”,就IRC第856条而言。由于我们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无形资产(包括商誉),除了分配给我们的TRS服务业务的那些,与当前和未来的现金流有关,这些现金流通常预期来自、不可分割,并符合上文讨论的“不动产租金”,我们认为,就IRC第856条而言,此类无形资产现在是并将继续是“不动产权益”或“不动产”。继从我们第一个REIT纳税年度的第一季度开始的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我们的董事会已经审查,并预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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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审查、内部编制的估值报告,这些报告是根据所采用的估值模型编制的,这些报告已经并将协助它确定我们财务报表上显示的资产的性质和价值,以用于根据IRC第856条进行的各种REIT资产和收入测试。经审查并适当考虑每个已完成季度的估值列报,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并预计将继续确定,在最大限度内,根据适用的联邦所得税法(尤其包括IRC第856(c)(5)(a)条)授权并给予酌处权来确定此类事项,无论是对于已完成的日历季度(a)我们的无形资产(包括商誉)中来自我们的不动产和我们的仓储租赁、托管和其他不动产租赁业务的部分,而不是我们的TRS的服务业务,及(b)我们资产的价值,包括我们设施的价值、改善(包括货架结构、我们的综合核心系统 数据中心设施,以及其他建筑系统)、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使得我们满足了上述所有REIT资产测试。
上述REIT资产测试必须在作为REIT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每个日历季度结束时满足。REIT在任何季度末满足资产测试后,不会仅仅因为其资产价值的波动而失去其作为REIT在随后任何季度的征税资格,包括如果波动是由用于对任何外国资产进行估值的外币汇率变化引起的。对于像我们这样对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REIT资产进行定期收购的REIT而言,这一祖父规则的好处可能有限。当一个季度内因收购证券或其他财产而导致未能满足上述资产测试时,可在该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通过处置足够的不合格资产来治愈该失败。
此外,如果我们未能通过5%资产测试、10%投票测试或任何季度结束时的10%价值测试,并且我们没有在该季度结束后的三十天内治愈此类失败,则该失败仍将被免除,如果(a)失败是微量的,并且(b)在我们识别失败的季度的最后一天之后的六个月内,我们要么处置导致失败的资产,要么以其他方式满足5%资产测试、10%投票测试和10%价值测试。就本救济条款而言,如果导致失败的资产价值不超过10,000,000美元,则失败将是微量的。如果我们的失败并非微不足道,或者任何其他REIT资产测试被违反,我们仍可能有资格作为REIT征税,前提是(a)我们向IRS提供导致失败的每项资产的描述,(b)失败是由于合理原因而不是故意疏忽,(c)我们支付的税款等于(1)50,000美元或(2)对导致失败期间的资产产生的净收入征收的最高常规公司所得税税率中的较高者,和(d)在我们确定失败的季度的最后一天后的六个月内,我们要么处置导致失败的资产,要么以其他方式满足所有REIT资产测试。这些救济条款可能适用于适用资产测试的失败,即使该失败首次发生在发现失败的纳税年度之前的一年。
IRC还为10%价值测试提供了例外证券安全港,其中包括(a)“直接债务”证券,(b)特定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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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支付“不动产租金”的任何义务,(d)不完全或部分依赖非政府实体的利润或付款的政府实体发行的证券,以及(e)另一家REIT发行的任何证券。此外,由为联邦所得税目的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实体发行的任何债务工具,以及不以其他方式被排除在为上述安全港目的的证券定义之外的债务工具,将不被视为10%价值测试目的的证券,如果至少75%的合伙企业总收入(不包括来自禁止交易的收入)是75%总收入测试目的的合格收入。
我们已保持并将继续保持我们的资产价值记录,以记录我们遵守上述资产测试的情况,并打算采取可能需要的行动,以纠正任何未能在任何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或在上述六个月期间内满足测试的情况。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认为,从我们作为REIT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开始,我们已经并将继续满足上述持续的REIT资产测试。
年度分配要求.为了符合作为IRC下的REIT征税的资格,我们需要向我们的股东进行除资本收益股息以外的年度分配,金额至少等于以下超额部分:
(1)我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应税收入”的90%和我们的税后净收入的90%(如果有的话)的总和,来自止赎收到的财产,超过
(2)我们的非现金收入(例如,估算的租金收入或交易收入无意中未能符合同类交易所的资格)超过我们“房地产投资信托应税收入”的5%的金额。
出于这些目的,我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应税收入”根据IRC第857条定义,计算时不考虑已支付的股息扣除和我们的净资本收益,并且通常会减少我们支付的特定公司一级所得税(例如,对内置收益或折旧回收收入的税收)。
从2018年日历纳税年度开始,IRC通常将可适当分配给贸易或企业的债务支付或应计的净利息费用的扣除限制在“调整后应税收入”的30%,但有特定例外情况。对于2018年至2021年日历纳税年度并从2025年日历纳税年度开始,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过去(现在)是大致相当于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的数额;2022年至2024年日历纳税年度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大致相当于利息和税项前利润的数额(即折旧和摊销后的数额)。对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利息扣除限制通常是在适用IRC下的任何利息资本化规定之前计算的。任何超过限额的扣除额结转,可在以后年度使用,但须遵守该年度30%的限额。在纳税人作出选择(不可撤销)的情况下,净利息费用可抵扣的限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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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涉及不动产开发、再开发、建造、重建、收购、转换、出租、经营、管理、租赁或经纪的贸易或业务,在IRC第469(c)(7)(c)条的含义内。财政部规定,不动产交易或业务包括由REIT进行的交易或业务。我们已作出选择作为不动产贸易或业务处理,因此预计上述利息扣除限制不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应税收入”的计算,但利息扣除限制可能适用于我们的子公司合伙企业或子公司REITs,但不符合资格或以其他方式不进行选择选择不动产贸易或业务。
分配必须在与其相关的纳税年度支付,如果在我们及时提交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之前申报,并且如果在该申报之后的第一次定期分配付款当天或之前支付,则必须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支付。如果在10月、11月或12月向其中一个月份的在册股东宣布股息,并在随后的1月支付,那么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此类股息将被视为在任何未分配收益和利润的范围内已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支付和收到。
如果REIT确定由于先前为满足下文所述的4%消费税的要求而进行的分配而未能满足90%的分配要求,则IRS可能会免除90%的分配要求。如果我们没有按调整后的方式分配我们所有的净资本收益和我们所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应税收入”,我们将按未分配金额的常规公司所得税税率缴纳联邦所得税。此外,我们将被征收4%的不可扣除的消费税,前提是我们未能在一个日历年内向我们的股东进行我们普通收入的85%和资本收益净收入的95%的必要分配,再加上上一个日历年度的“总额增加的必要分配”超过被视为上一个日历年度分配的金额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为此目的,任何日历年度的“累计所需分配”一词是我们在该日历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不考虑扣除已支付的股息以及根据该规定未被视为已分配的所有先前年度的金额。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足够的收益和利润,可以将我们为避免征收4%的消费税而进行的任何分配视为股息,最高可达所要求的分配金额。
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现金或其他流动资产来满足我们的分配要求,或者如果我们这样选择,我们可能会发现有必要或可取的是安排以现金和我们的普通股混合支付的应税分配,或者安排新的债务或股权融资为所需的分配提供资金,以保持我们作为REIT的征税资格。我们不能保证以优惠条件为这些目的提供融资,或者根本不提供。
我们或许可以通过在以后的一年向股东支付“不足的股息”来纠正任何一年未能支付足够的股息。这些不足的股息可能会被包括在我们对上一年度支付的股息的扣除中,但利息费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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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延迟发放而被强加给我们。虽然为了我们的REIT分配要求和我们已支付的股息扣除的目的,支付不足的股息将适用于上一年,但它将被视为向在支付此类股息的当年收到它的股东的额外分配。
除了上述其他分配要求外,为保持我们作为REIT的纳税资格,我们需要及时分配与我们的REIT前期间或我们从被收购公司继承的所有C公司收益和利润,如下所述。
我们可能会选择保留而不是分配我们的部分或全部净资本收益,并就这些收益缴纳所得税。如果我们通过及时指定我们的股东来选择,我们的股东将把他们在这种未分配资本收益中的比例份额包括在他们的应税收入中,他们将获得相应的抵免,以抵减我们为此支付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的份额。然后,我们的股东将在其股票的调整后计税基础上增加(a)我们指定的资本收益股息金额和他们计入其应税收入的金额,以及(b)我们代表他们就该资本收益支付的税款之间的差额。
收购活动
C公司的收购.我们已经从事并可能在未来从事我们收购一家C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票的交易。自我们作为REIT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及之后,除非我们已经或确实做出了适用的TRS选择,否则我们的每个被收购实体及其不同的全资公司和非公司子公司通常会成为或将成为我们的QRS。因此,在此类收购之后,就上述各种REIT资格测试而言,被收购和随后被忽视的实体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收入、扣除和信用项目已经并将被视为我们的。此外,我们通常已经并将被视为被收购(然后被忽略)实体的联邦所得税属性的继承者,例如这些实体的(a)调整后的资产税基及其折旧时间表,以及(b)用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收益和利润(如果有的话)。这些属性的结转产生了REIT影响,例如内置的收益税风险敞口和额外的分配要求,如下所述。然而,当我们根据IRC第338(g)条就我们所收购的公司作出选择时,正如我们过去不时所做的那样,我们一般不会就该选择之前存在的属性受到此类属性结转的约束。
此外,当我们对TRS进行清算、将TERMS转换为QRS,或者将TRS与现有的QRS相结合时,这通常构成了TRS免税清算并入我们,我们一般会继承前者TRS的纳税属性,例如调整后的税基、折旧明细表以及收益和利润。这些属性的结转产生了REIT影响,例如内置的收益税风险敞口和额外的分配要求,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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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C公司的内置收益.尽管我们有REIT的资格和税收,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我们收购REIT资产,如果我们在该资产中的调整后计税基础是通过参考资产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确定为C公司拥有的(例如,我们在前TRS清算或其他转换后在QRS中持有的资产),我们可能会被征收公司所得税。例如,如果我们直接或间接地从该C公司继承该资产的结转税基,并且如果我们在该资产不再由该C公司拥有之日开始的五年期间内出售该资产,我们可能会对在资产最后日期出现的全部或部分内置收益征收联邦所得税。此外,如果如此获得的任何资产被折旧为个人财产而不是不动产,我们可能会提出适当的会计方法变更申请,以便适用的资产将以更符合其根据IRC第856条作为不动产的地位的方式进行折旧。根据IRC第481(a)条从这些会计方法变更中产生的折旧回收将受到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责任的约束,包括IRC第337(d)和1374条。如果我们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和收益需要缴纳内置的收益税,扣除就该纳税年度的此类收入和收益所缴纳的任何税款,我们在下一年度支付的应税股息将可能有资格按照以下标题“——应税美国股东的税收”下所述的“合格股息”的优惠税率向非公司美国股东征税。我们通常不认为我们偶尔出售资产会导致征收实质性的内置收益税负债。如果我们确实出售了可能存在相关的内置收益税风险的资产,那么我们预计将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为相关的税收负债计提适当的准备金。
收益和利润.在公司收购或TRS清算之后,我们通常必须在不迟于交易发生的我们的纳税年度结束时分配该交易中继承的所有C公司收益和利润(如果有的话),以保持我们作为REIT的纳税资格。然而,如果我们未能这样做,救济条款将允许我们保持作为REIT的征税资格,前提是我们分配任何随后发现的C公司收益和利润,并就延迟分配期间支付利息费用。我们继承的C公司收益和利润一般是根据优先规则专门分配给引起继承的事件之后的最早可能的分配,只有这样,我们在应纳税年度的收益和利润的余额才会在我们的分配中分配到根据优先规则尚未被视为C公司收益和利润分配的范围内。这些C公司收益和利润的分配可能有资格按照下文“——对应税美国股东征税”标题下所述的“合格股息”优惠税率向非公司美国股东征税。如果我们清算国外的TRS,则适用特殊规则,包括关于结转给我们的资产中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基础,以及关于我们通常必须将国外收益和利润包括为额外的、确认的股息收入,这些收入在95%的毛收入测试中有利地计算,但在75%的毛收入测试中不计算。一般来说,我们将被要求将任何此类确认的股息收入作为额外股息收入分配给我们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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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算国外TRS的累计收益和利润按照上述年度分配要求。来自合格TRS的这种股息收入的分配可能有资格按照下文“——对应税美国股东征税”标题下所述的“合格股息”的优惠税率向非公司美国股东征税。
资产收购.我们不时从事并可能在未来从事收购,在交易中,我们从第三方收购存储设施、数据中心和其他资产,这些交易被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资产收购。关于这类资产收购,我们的总体意图是进行结构化,以便我们可以在交易结束后的QRS中包含大部分收购的资产和业务,尽管也可以使用涉及更多使用TRSS的其他适当的结构化。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此类资产收购没有也不会对我们作为REIT的征税资格产生重大影响。
分配给我们的股东
如上所述,我们预计将不时向我们的股东进行分配。这些分配可能包括现金分配、财产实物分配以及资本市场活动产生的视同或建设性分配。美国联邦所得税对我们分配的处理将根据接收股东的地位而有所不同,如下文在“—应税美国股东的税收”、“—免税美国股东的税收”和“—非美国股东的税收”标题下更全面地描述。
IRC第302条仅将我们股票的现金赎回视为IRC第301条下的分配,因此在我们可获得的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范围内作为股息征税,除非该赎回满足IRC第302(b)条规定的测试之一,从而使赎回可被视为我们股票的出售或交换。只有在以下情况下,现金赎回才会被视为出售或交换:(a)与放弃股东在我们的所有权“严重不成比例”,(b)导致放弃股东在我们的全部股份权益“完全终止”,或(c)就放弃股东而言“本质上不等同于股息”,所有这些都在IRC第302(b)条的含义内。在确定是否满足任何这些测试时,股东通常必须考虑到根据IRC中规定的建设性所有权规则被视为由该股东拥有的我们股票的股份,以及该股东实际拥有的我们股票的股份。此外,如果根据前面的测试,赎回被视为分配,那么一个股东在我们股票的赎回股份中的计税基础一般会转移到该股东在我们股票的剩余股份(如果有的话),如果该股东没有拥有我们股票的其他股份,这种基础一般可能会转移到一个相关的人或可能完全丧失。因为确定股东是否会满足IRC第302(b)条的任何测试取决于我们股票赎回时的事实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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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敦促您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以确定任何赎回的特定税务处理。
对应税美国股票持有者征税
对于非公司美国股东,只要他们的调整后总收入不超过适用的门槛,长期资本收益和大多数公司股息的最高联邦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对于那些调整后收入总额超过适用门槛的非公司美国股东,长期资本收益和大多数公司股息的最高联邦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然而,由于我们通常不会对分配给我们股东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应税收入”部分征收联邦所得税,我们股票的股息通常不符合这些优惠税率,但C公司收益和利润的任何分配、被征税的内置收益项目(包括我们应缴纳此税的折旧再获取收入)以及与合格TRS的外国收益和利润相关的已确认股息收入将可能有资格获得这些合格股息收入的优惠税率。这些例外情况已经并预计将不时实施,包括由于我们将收购的子公司整合到我们的QRS和TRS中,因此我们不时的部分股息已经并预计将有资格享受合格股息收入的优惠税率。我们的普通股息通常按适用于普通收入的较高联邦所得税税率征税(受限于通过IRC第199A条的扣除不支出机制适用于合格REIT股息的较低有效税率,该机制通常适用于我们满足特定持有期要求的非公司美国股东)。综上所述,长期资本收益和合格股息的联邦所得税优惠税率一般适用于:
(1)处置我国股票时确认的长期资本收益(如有);
(2)我们指定为长期资本收益股息的分配(可归因于房地产折旧回收的范围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分配须遵守最高25%的联邦所得税税率);
(3)我们从国内TRSS和符合条件的外国TRSS等C公司收到的可归属于股息收入的股息(如有);
(4)我们从C公司继承的可归属于收益和利润的股息;和
(5)我们的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属于我们已缴纳联邦公司所得税的收入(例如折旧回收收入或销售收益须对内置收益征税),扣除相关的公司所得税。
只要我们有资格作为REIT纳税,我们一般不指定为资本收益股息的分配给我们的美国股东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股息,以我们可获得的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为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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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IRC第199A条的扣除-不支出机制降低适用于合格REIT股息的有效税率,该机制通常适用于我们满足特定持有期要求的非公司美国股东)。由我们适当指定为资本收益股息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进行的分配通常将作为长期资本收益征税,如下所述,只要它们不超过我们在纳税年度的实际净资本收益。然而,根据IRC第291条,公司股东可能被要求将任何资本收益股息的最高20%视为普通收入。
如果在任何纳税年度,我们为我们的股东指定资本收益股息,那么我们指定的资本收益股息的一部分将按百分比分配给特定类别股票的持有人,该百分比等于该类别股票持有人当年支付或提供的股息总额与我们所有未偿还类别股票持有人当年支付或提供的股息总额的比率。我们将类似地指定任何股息的部分,以优惠的最高税率向非公司美国股东征税(包括任何合格的股息收入和任何可归因于房地产折旧回收的资本收益 受制于最高25%的联邦所得税税率),以便指定在我们股票的所有优秀类别中是相称的。
我们可能会选择保留并为我们的部分或全部净资本收益缴纳所得税。如果我们通过及时向我们的股东指定来这样选择:
(1)我们的每位美国股东将就其在我们留存的净资本收益中指定的比例份额征税,就好像该金额已分配并指定为资本收益股息一样;
(2)我们的每位美国股东将获得我们支付的税款的指定比例份额的抵免或退款;
(3)我们的每个美国股东将增加其在我们股票中的调整后基础,增加其在这些留存净资本收益中的比例份额超过美国股东在我们支付的税款中的比例份额的金额;和
(4)我们和我们的公司股东都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对我们各自的收益和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
超过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的分配将不对美国股东征税,只要它们不超过我们股票中的股东调整后的税基,但将减少该股东在此类股票中的基础。如果这些超额分配超过美国股东在此类股票上的调整基础,它们将作为资本收益计入收入,长期收益通常以优惠的最高税率向非公司美国股东征税。任何美国股东不得在其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包括我们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或我们的任何资本亏损。此外,我们的任何股息的任何部分都没有资格为公司股东扣除所收到的股息。如果在10月、11月或12月向股东宣派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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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几个月中的一个月进行记录,并在下一个1月支付,那么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股息将被视为在任何未分配收益和利润的范围内已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支付和收到。
非公司美国股东可获得的合格股息收入优惠税率不适用,除非支付其他合格股息的股票在该股票除息之日前60天开始的121天期间内已持有61天或更长时间。为了计算这61天的持有期,任何期间,如果股东有出售期权、根据合同义务出售或已经进行但未平仓卖空我们的股票、已授予某些购买基本相同的股票或证券的期权,或在基本相似或相关财产中持有一个或多个其他头寸,从而减少了持有我们股票的损失风险,将不计入所需的持有期。
美国股东一般会在我们出售或交换的股票中确认收益或损失等于已实现的金额与该股东调整后的基础之间的差额。这种收益或损失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股东在股票上的持有期超过一年,则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此外,在出售或交换我们持有六个月或更短时间的股票时发生的任何损失通常将被视为长期资本损失,以我们在持有期内就此类股票支付的任何长期资本收益股息为限。
作为个人、遗产或信托的美国股东通常需要为其净投资收入(包括我们股票的股息(不考虑IRC第199A条允许的任何扣除)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股票的收益)支付3.8%的医疗保险税,或者就未分配的净投资收入的遗产和信托而言,在每种情况下,只要其调整后的总收入超过适用的阈值。敦促美国股东就3.8%医疗保险税的适用问题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
如果美国股东在处置我们的股票时确认的损失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阈值,那么可能会适用涉及“可报告交易”的财政部法规的规定,由此产生的要求是向IRS单独披露产生损失的交易。财政部的这些规定写得相当宽泛,适用于许多常规和简单的交易。可报告交易目前除其他事项外,包括出售或交换股票,导致税收损失超过(a)任何单一年度的1000万美元或在C公司或仅由C公司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持有的股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纳税年度组合中的2000万美元,或(b)任何单一年度的200万美元或在任何其他合伙企业或S公司、信托或个人持有的股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纳税年度组合中的400万美元,包括通过实体流向个人的损失。纳税人通过提交IRS表格8886及其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来披露可报告的交易,并且在提交的第一年,必须将IRS表格8886的副本发送给IRS的避税分析办公室。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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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可报告交易的年度最高罚款通常在自然人的情况下为10,000美元,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50,000美元。
借入资金为其收购我们股票提供资金的非公司美国股东可能会受到债务利息允许扣除金额的限制。根据IRC第163(d)条,因发生或继续购买或持有用于投资的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所支付或应计的利息通常只能在投资者的净投资收益范围内扣除。美国股东的净投资收益将包括从我们收到的普通收入股息分配,并且只有在股东做出适当选择的情况下,资本收益股息分配和从我们收到的合格股息;但是,被视为股东基础的非应税回报的分配将不会进入净投资收益的计算。
对免税美国股票持有者征税
管理免税实体的联邦所得税的规则很复杂,以下讨论仅作为与此类投资者相关的投资我们股票的重要考虑因素的总结。如果您是免税股东,我们敦促您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以确定联邦、州、地方和外国税法的影响,包括任何纳税申报和其他报告要求,对于您收购或投资我们的股票。
我们预计,作为免税养老金计划、个人退休账户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免税实体的股东,并且收到(a)从我们获得的分配,或(b)出售我们股票的收益,这些金额不应被视为UBTI,前提是在每种情况下(x)该股东没有以IRC所指的“收购债务”为其收购我们的股票提供资金,(y)该股票没有以其他方式用于免税实体的不相关贸易或业务,以及(z)根据我们目前的意图,我们不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管道的剩余权益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抵押贷款资产或进行产生“超额纳入”收入的抵押贷款证券化活动。
对非美国股东征税
管理非美国股东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规则很复杂,以下讨论仅作为与此类投资者相关的投资于我们股票的重大考虑因素的总结。如果您是非美国股东,我们敦促您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以确定美国联邦、州、地方和外国税法的影响,包括任何纳税申报和其他报告要求,对于您收购或投资我们的股票。
我们预计,非美国股东收到(a)来自我们的分配,以及(b)出售我们股票的收益,将不会被视为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因此非美国股东将不会受到通常更高的联邦税和预扣税税率、分支机构利润税以及适用于与美国贸易有效相关的收入的增加的报告和备案要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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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这一预期和下面的一些决定是基于我们的股票(包括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纽约证券交易所。我们的每一类股票都已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是,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在未来的纳税年度继续如此上市,或者我们未来可能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票将如此上市。
分配.我们向非美国股东进行的未被指定为资本收益股息的分配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股息,只要它是从我们当前或累计的收益和利润中获得的。这种类型的分配一般将按30%的税率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和预扣税,如果非美国股东以IRS规定的方式向适用的预扣税代理人证明其根据税收协定享有福利的权利,则按较低的税率缴纳。由于我们无法在纳税年度结束前确定我们当前和累计的收益和利润,因此通常会对我们向非美国股东进行的任何分配的总额征收30%的法定税率或适用的较低条约税率的预扣税,并且不指定为资本收益股息。尽管对超过我们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的分配进行了这种潜在的预扣,但这些分配的超额部分在不超过非美国股东在我们股票中的调整后基础的范围内是一种非应税资本回报,并且非应税资本回报将减少此类股票中的调整后基础。如果超过我们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的分配超过了非美国股东在我们股票中的调整基础,则只有在不太可能的情况下,非美国股东才会因出售或交换此类股票的任何收益而被征税,分配才会产生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如下文“——我们股票的处置”标题下所述。非美国股东可能会要求IRS退还超过该股东在我们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中的可分配份额的分配给它的预扣金额。
只要我们的一类股票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就该类股票的股票向非美国股东宣派和支付的资本利得股息,以及因我们出售或交换IRC第897条所指的“美国不动产权益”(USRPI)而向该类股票的非美国股东支付的股息,将不会被扣缴,就好像这些金额与美国的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一样,非美国股东将无需就这些股息提交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相反,这些股息通常将被视为普通股息,并按上述方式预扣。
税收协定可能会减少我们分配的预扣税义务。然而,根据一些条约,适用于美国公司普通收入股息的低于30%的利率可能不适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普通收入股息,或者可能仅适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满足特定附加条件的情况。非美国股东一般必须使用适用的IRS表格W-8,或基本类似的表格,才能申请税收协定优惠。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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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分配给非美国股东的预扣税额超过该股东就分配所承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该非美国股东可以向美国国税局申请退还超出部分。财政部条例还规定了特殊规则,以确定为了确定税收协定的适用性,我们对作为实体的非美国股东的分配是否应被视为支付给该实体或拥有该实体权益的人,以及该实体或其所有者是否有权根据税收协定获得利益。
如果与我们的预期相反,我们的一类股票没有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而我们对该股票进行的分配可归因于出售或交换USRPI的收益,那么持有该股票的非美国股东将被征税,就好像该分配是与非美国股东在美国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益一样。此外,适用的扣缴义务人将被要求从分配给此类非美国 股东,并向美国国税局汇款,最高可达曾经或可能被指定为资本收益股息的任何分配的最高金额的21%。非美国股东在分配方面通常也将受到与美国股东相同的待遇(受任何适用的替代最低税和非居民外国人个人情况下的特殊替代最低税的约束),将受到充分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要求的约束,并且,就公司非美国股东而言,可能需要根据IRC第884条就这些金额缴纳高达30%的分支机构利得税(或更低的适用税收协定税率)。
尽管法律对此事并不完全明确,但似乎我们指定为非美国股东持有的我们股票的未分配资本收益的金额通常应与我们实际分配资本收益股息的方式相同。根据这种方法,非美国股东将能够抵消其由此产生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作为抵减其在我们就被视为分配给非美国股东的未分配资本收益所支付的税款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并从IRS获得退款,前提是其在我们所支付的税款中所占的比例份额超过了非美国股东就此类视为分配所承担的实际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如果我们将净资本收益的任何部分指定为未分配资本收益,非美国股东应就此类未分配资本收益的税收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我们股票的处置.如果如预期的那样,我们的股票不是USRPI,那么非美国股东出售我们股票的收益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或预扣税。我们预计我们的股票将不会是USRPI,因为以下一项或两项豁免将在任何时候都可用。首先,只要我们的一类股票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非美国股东出售该股票的收益将不会作为USRPI的出售而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第二,如果我们是“境内控股”的REIT,我们的股票不会构成USRPI。如果我们的股票价值(包括我们可能发行的任何未来类别的股票)的50%以下被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将是“国内控制”的R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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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IRC第897(h)(4)(e)条所述关于我们股票所有权的特定假设后,在过去五年的所有时间内的非美国股东。出于这些目的,我们认为,法定所有权推定适用于验证我们作为“国内控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地位。据此,我们认为,我们现在是并将继续是“国内控股”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如果与我们的预期相反,出售我们股票的收益需要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例如,因为当时上述两种豁免都不具备,即我们这类股票当时没有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也不是“国内控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那么(a)非美国股东在其收益方面通常将受到与美国股东相同的待遇(须缴纳任何适用的替代最低税和非居民外国人个人的特殊替代最低税),(b)该非美国股东还将受到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要求的约束,(c)从该非美国股东处购买该类我们股票的人可能需要预扣支付给该非美国股东的购买价格的15%,并将预扣的金额汇给IRS。
信息报备、备用代扣、境外账户代扣
在下述情况下,信息报告、备用预扣和外国账户预扣可能适用于支付给我们股东的分配或收益。如果股东需要缴纳备用或其他美国联邦所得税预扣税,那么适用的预扣税代理人将被要求就视同或建设性分配或实物分配预扣适当的金额,即使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履行预扣义务。为履行这一代扣义务,适用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将股东原本将获得或拥有的财产的足够部分减少为现金以汇入IRS来收取要求代扣的美国联邦所得税金额,并且股东可以为这一代扣程序承担经纪或其他费用。
根据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通常不是额外的税款,可以由IRS退还或贷记股东的联邦所得税负债,前提是此类股东及时向IRS申请退款或贷记。美国股东在收到我们股票的分配或我们股票的出售、交换、赎回、退休或其他处置收益时,可能会被扣缴备用款项,除非美国股东正确执行或先前已正确执行,并受到作伪证的IRS表格W-9或基本类似表格的处罚:
提供美国股东的正确纳税人识别号;
证明美国股东免于备用预扣税,因为(a)它属于列举的豁免类别,(b)它没有被IRS通知它要接受备用预扣税,或(c)它已被IRS通知它不再接受备用预扣税;和
证明其为美国公民或其他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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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国股东没有在IRS表格W-9或基本类似的表格上提供或没有提供其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和适当的证明,则可能会受到IRS的处罚,适用的扣缴义务人可能不得不扣留支付给该美国股东的任何分配或收益的一部分。除非美国股东在正确执行的IRS表格W-9或基本类似的表格上确定其属于列举的豁免类别,否则将向其和IRS报告在日历年内支付给它的我们股票的分配或收益,以及预扣的税款金额(如果有的话)。
在每个日历年向非美国股东分配我们的股票以及预扣的税款金额(如果有的话)通常会向非美国股东和美国国税局报告。无论非美国股东是否对我们股票的分配进行预扣,或者预扣是否已通过适用的税收协定减少或消除,此信息报告要求均适用。此外,就我们的股票支付给非美国股东的分配通常将受到备用预扣税的约束,除非非美国股东在适用的IRS表格W-8或基本类似的表格上向适用的预扣税代理人适当证明其非美国股东身份。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非美国股东在出售、交换、赎回、退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时收到的收益,前提是非美国股东在适用的IRS表格W-8或实质上类似的表格上向适用的预扣税代理人适当证明了其非美国股东身份。然而,即使没有执行适用的IRS表格W-8或基本类似的表格,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非美国股东通过经纪商的外国办事处收到这些收益,则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将不适用于非美国股东在出售、交换、赎回、退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时收到的收益。
非美国金融机构和其他非美国实体须遵守勤勉尽责和报告要求,以查明美国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账户和投资。未能遵守这些额外信息报告、认证和其他要求可能导致对适用于非美国人的付款征收30%的美国预扣税,尽管所得税条约有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特别是,作为受上述尽职调查和报告要求约束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收款人,必须与美国财政部达成协议,除其他事项外,要求其承诺识别“特定美国人”或“美国拥有的外国实体”(每个都在IRC及其下的行政指南中定义)持有的账户,每年报告有关此类账户的信息,并扣留对不合规的外国金融机构和账户持有人的适用付款的30%。位于与美国就这些要求达成政府间协议的法域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可能会受到不同规则的约束。上述扣缴制度一般适用于支付我们股票的股息。一般来说,为避免扣留,任何非美国中间人通过其拥有我们的股票必须证明其遵守上述制度,非美国股东必须提供特定的文件(通常是适用的IRS表格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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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有关其身份、地位以及如果需要,其直接和间接美国所有者的信息。鼓励通过非美国中介机构持有我们股票的非美国股东和股东就外国账户税收合规问题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其他税务考虑
我们和我们的股东的税务处理可能随时被立法、司法或行政行为所改变,这些行为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涉及联邦所得税的规则不断受到美国国会、美国国税局和美国财政部的审查,法定变更、新规定、对现有规定的修订和对既定概念的修订解释频繁发布。一般来说,由于我们的业务性质和我们大量使用TRS,特别是外国TRS,与其他REITs相比,法律或解释的变化可能对我们产生更显着的影响。同样,关于美国联邦所得税以外的税收的规则也可能被修改。无法预测新的税收立法或其他条款通过的可能性,或对我们和我们的股东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对税法的修订和对这些法律的解释可能会对我们作为REIT获得资格和被征税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对我们股票投资的税收或其他后果。我们和我们的股东也可能受到州、地方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包括我们或我们的股东进行业务往来或居住的司法管辖区。这些税收后果可能无法与上述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相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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