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
Hanesbrands Inc.
退休储蓄计划
(经修订及重订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证书
以下签字人作为Hanesbrands Inc.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授权代表,特此采用经修订和重述的Hanesbrands Inc.退休储蓄计划,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日期为这27第2017年1月1日。
| Hanesbrands Inc.雇员福利行政委员会 | ||
| 签名: | /s/Virginia Piekarski | |
| 行政委员会委员 | ||
目 录
| 页 | ||
| 第1节 | 1 | |
| 1.01 | 背景;计划的目的 | 1 |
| 1.02 | 生效日期;计划年度 | 1 |
| 1.03 | 计划管理 | 1 |
| 1.04 | 计划补充 | 1 |
| 1.05 | 受托人;信托 | 1 |
| 第2节 | 2 | |
| 定义 | 2 | |
| 2.01 | 账户 | 2 |
| 2.02 | 会计日期 | 2 |
| 2.03 | 调整后净值 | 2 |
| 2.04 | 税后账户 | 2 |
| 2.05 | 税后缴款 | 2 |
| 2.06 | 备用收款人 | 2 |
| 2.07 | 年度新增 | 2 |
| 2.08 | 年度公司贡献 | 3 |
| 2.09 | 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换供款账户 | 3 |
| 2.10 | 上诉委员会 | 3 |
| 2.11 | 税前贡献 | 3 |
| 2.12 | 税前缴款账户 | 3 |
| 2.13 | 受益人 | 3 |
| 2.14 | 董事会 | 3 |
| 2.15 | 追赶贡献 | 3 |
| 2.16 | 代码 | 3 |
| 2.17 | 委员会 | 4 |
| 2.18 | 公司 | 4 |
| 2.19 | Compensation | 4 |
| 2.20 | 受控集团成员 | 5 |
| 2.21 | 覆盖集团 | 5 |
| 2.22 | 直接展期 | 5 |
| 2.23 | 分销商 | 5 |
| 2.24 | 生效日期 | 6 |
| 2.25 | 选择性延期 | 6 |
| 2.26 | 合资格雇员 | 6 |
| 2.27 | 合资格退休计划 | 6 |
| 2.28 | 合资格展期分配 | 6 |
| 2.29 | 雇员 | 7 |
| 2.30 | 雇主 | 7 |
| 2.31 | 雇主供款 | 7 |
目 录
(续)
| 页 | ||
| 2.32 | ERISA | 8 |
| 2.33 | 超额延期 | 8 |
| 2.34 | 公平市值 | 8 |
| 2.35 | 没收 | 8 |
| 2.36 | 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 | 8 |
| 2.37 | 高薪员工 | 9 |
| 2.38 | 服务时间 | 9 |
| 2.39 | 投资委员会 | 9 |
| 2.40 | 投资基金(s) | 9 |
| 2.41 | 租赁雇员 | 9 |
| 2.42 | 请假 | 9 |
| 2.43 | 时效年度 | 10 |
| 2.44 | 匹配贡献 | 10 |
| 2.45 | 产假或陪产假缺勤 | 10 |
| 2.46 | 正常退休年龄 | 10 |
| 2.47 | 一年的遣散期 | 10 |
| 2.48 | 参与者 | 10 |
| 2.49 | 服务期限 | 10 |
| 2.50 | 计划 | 11 |
| 2.51 | 计划年度 | 11 |
| 2.52 | 2007年后匹配缴款账户 | 11 |
| 2.53 | 2008年前匹配缴款账户 | 11 |
| 2.54 | 前身公司 | 11 |
| 2.55 | 前身公司账户 | 11 |
| 2.56 | 前任计划 | 12 |
| 2.57 | 合格的非选修贡献 | 12 |
| 2.58 | 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 | 12 |
| 2.59 | 规定的开始日期 | 12 |
| 2.60 | 展期贡献 | 12 |
| 2.61 | 展期缴款账户 | 12 |
| 2.62 | 罗斯追赶贡献 | 12 |
| 2.63 | 罗斯贡献 | 12 |
| 2.64 | 罗斯捐款账户 | 13 |
| 2.65 | 罗斯展期贡献 | 13 |
| 2.66 | 罗斯展期缴款账户 | 13 |
| 2.67 | Sara Lee计划 | 13 |
| 2.68 | 离职日期 | 13 |
| 2.69 | 服务 | 13 |
| 2.70 | 分拆,分拆日期 | 13 |
| 2.71 | 配偶 | 13 |
| 2.72 | 完全残疾或完全残疾 | 13 |
| 2.73 | 被调入的参与者 | 14 |
| 2.74 | 过渡贡献 | 14 |
-三-
目 录
(续)
| 页 | ||
| 2.75 | 信托协议 | 14 |
| 2.76 | 信托基金 | 14 |
| 2.77 | 受托人(s) | 14 |
| 2.78 | 工会参与者 | 15 |
| 2.79 | 工会替换贡献 | 15 |
| 2.80 | 服务年份 | 15 |
| 第3节 | 16 | |
| 参与 | 17 | |
| 3.01 | 参加资格 | 18 |
| 3.02 | 覆盖集团 | 18 |
| 3.03 | 请假 | 18 |
| 3.04 | 租赁雇员 | 18 |
| 第4节 | 19 | |
| 员工供款 | 19 | |
| 4.01 | 税前捐款和罗斯捐款 | 19 |
| 4.02 | 追赶贡献和罗斯追赶贡献 | 20 |
| 4.03 | 选举变动 | 21 |
| 4.04 | 直接转让和展期 | 21 |
| 第5节 | 23 | |
| 雇主供款 | 23 | |
| 5.01 | 税前捐款和罗斯捐款 | 23 |
| 5.02 | 年度公司贡献 | 23 |
| 5.03 | 匹配贡献 | 23 |
| 5.04 | 工会替换任务 | 24 |
| 5.05 | 年度公司贡献的分配 | 24 |
| 5.06 | 支付匹配捐款 | 24 |
| 5.07 | 匹配捐款的分配 | 25 |
| 5.08 | 支付工会替代捐款 | 25 |
| 5.09 | 工会替代捐款的分配 | 25 |
| 5.10 | 对雇主供款的限制 | 25 |
| 5.11 | 核实雇主供款 | 25 |
| 5.12 | 纠正性贡献/重新分配 | 25 |
| 5.13 | 对雇主没有兴趣 | 26 |
| 第6款 | 27 | |
| 供款限额 | 27 | |
| 6.01 | 税前缴款的限制 | 27 |
| 6.02 | 对匹配捐款的限制 | 27 |
| 6.03 | 美元限额 | 27 |
| 6.04 | 将收益分配给超额递延的分配 | 28 |
| 6.05 | 贡献限制 | 28 |
-三-
目 录
(续)
| 页 | ||
| 第7节 | 30 | |
| 参与期限 | 30 | |
| 7.01 | 离职日期 | 30 |
| 7.02 | 限制参与 | 30 |
| 第8款 | 31 | |
| 会计 | 31 | |
| 8.01 | 独立账户 | 31 |
| 8.02 | 参与者账户的调整 | 32 |
| 8.03 | 充电分布 | 33 |
| 8.04 | 帐目报表 | 33 |
| 第9节 | 34 | |
| 信托基金与信托资产投 | 34 | |
| 9.01 | 信托基金 | 34 |
| 9.02 | 投资基金 | 34 |
| 9.03 | 捐款的投资 | 34 |
| 9.04 | 捐款的投资变动 | 35 |
| 9.05 | 选择在账户之间转移余额;多样化 | 35 |
| 9.06 | 股票投票;要约收购 | 35 |
| 9.07 | 学员须知的保密性 | 36 |
| 第10节 | 37 | |
| 支付账户余额 | 37 | |
| 10.01 | 支付给参与者的款项 | 37 |
| 10.02 | 股份分派 | 40 |
| 10.03 | 受益人 | 40 |
| 10.04 | 缺少参与者和受益人 | 42 |
| 10.05 | 翻车 | 42 |
| 10.06 | 没收 | 43 |
| 10.07 | 追讨利益 | 43 |
| 10.08 | 股息传递选举 | 43 |
| 10.09 | 最低分配 | 44 |
| 第11节 | 48 | |
| 贷款和提款 | 48 | |
| 11.01 | 向参与者提供的贷款 | 48 |
| 11.02 | 艰苦的提款 | 50 |
| 11.03 | 其他在职退出 | 51 |
| 11.04 | 提款附加规则 | 51 |
-IV-
目 录
(续)
| 页 | ||
| 第12款 | 52 | |
| 再就业 | 52 | |
| 12.01 | 再就业参与者 | 52 |
| 12.02 | 再就业时的服务计算 | 52 |
| 第13款 | 54 | |
| 头重脚轻的规则 | 54 | |
| 13.01 | 目的和效果 | 54 |
| 13.02 | 顶重计划 | 54 |
| 13.03 | 关键员工 | 54 |
| 13.04 | 最低雇主供款 | 55 |
| 13.05 | 计划汇总 | 55 |
| 13.06 | 福利不重复 | 55 |
| 13.07 | Compensation | 55 |
| 第14节 | 56 | |
| 一般规定 | 56 | |
| 14.01 | 委员会的记录 | 56 |
| 14.02 | 参与者提供的信息 | 56 |
| 14.03 | 权益不可转让 | 56 |
| 14.04 | 家庭关系令 | 56 |
| 14.05 | 支付便利 | 57 |
| 14.06 | 不保证利益 | 57 |
| 14.07 | 计划未授予的权利 | 57 |
| 14.08 | 性别和人数 | 57 |
| 14.09 | 参与人诉讼 | 57 |
| 14.10 | 证据 | 58 |
| 14.11 | 统一规则 | 58 |
| 14.12 | 适用的法律 | 58 |
| 14.13 | 放弃通知 | 58 |
| 14.14 | 福利申请 | 58 |
| 14.15 | 索赔程序 | 58 |
| 14.16 | 雇主的行动 | 59 |
| 14.17 | 受控集团成员采纳计划 | 60 |
| 14.18 | 补偿及开支 | 60 |
| 14.19 | 赔偿 | 60 |
-v-
目 录
(续)
| 页 | ||
| 第15款 | 61 | |
| 修订或终止 | 61 | |
| 15.01 | 修正 | 61 |
| 15.02 | 终止 | 61 |
| 15.03 | 终止的效力 | 61 |
| 15.04 | 修订或终止通知 | 61 |
| 15.05 | 计划合并、合并等。 | 62 |
| 第16节 | 63 | |
| 与计划管理员和委员会有关 | 63 | |
| 16.01 | 职工福利管理委员会 | 63 |
| 16.02 | ERISA上诉委员会 | 64 |
| 16.03 | 委员会秘书 | 64 |
| 16.04 | 行动方式 | 65 |
| 16.05 | 感兴趣的一方 | 65 |
| 16.06 | 对数据的依赖 | 65 |
| 16.07 | 委员会决定 | 65 |
| 展品A | |
| 从Sara Lee计划转移的账户 | 1 |
| 补充A | |
| 2014年12月31日MaidenForm,Inc.储蓄计划合并为Hanesbrands Inc.退休储蓄计划 | A-1 |
| 补充b | |
| 2015年12月31日GEAR for Sports利润分享和401(k)计划合并为Hanesbrands Inc.退休储蓄计划 | B-1 |
| 补充C | |
| 2015年12月31日Knights Apparel,Inc.401(k)计划并入Hanesbrands Inc.退休储蓄计划 | C-1 |
-vi-
Hanesbrands Inc.
退休储蓄计划
(经修订及重订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1节
| 1.01 | 背景;计划的目的 |
自2006年7月24日起,Hanesbrands Inc.(“公司”)制定了该计划,允许公司符合条件的员工和其他雇主在税收优惠的基础上积累他们的退休储蓄。关于公司从Sara Lee Corporation的分拆,转让参与者的账户从Sara Lee计划中分拆并转移到该计划中。该计划的一部分(投资于HBI股票基金的那部分)旨在主要投资于合格的雇主证券,但受托人可能会以现金方式持有少量的HBI股票基金资产,以待投资、分配、重新分配或转让。该计划的这一部分旨在满足员工持股计划(定义见《守则》第4975(e)(7)节)(ESOP部分)的要求;最多可将计划资产的100%投资于合格的雇主证券。该计划的剩余部分是一项利润分享计划,旨在满足《守则》第401(a)节的所有要求,并包括一项现金或递延安排,旨在满足《守则》第401(k)节的要求(401(k)部分)。对于每个计划年度,401(k)部分应包括参与者的所有税前缴款和罗斯缴款、任何合格的非选择性缴款,以及雇主为该计划年度分配给参与者的匹配缴款、工会替代缴款和年度公司缴款,以用于计划的所有目的。自2017年1月1日起,该计划经修订并全文重述如下。
| 1.02 | 生效日期;计划年度 |
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本计划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计划年度”是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下一个12月31日结束的十二个月期间。
| 1.03 | 计划管理 |
如第16.01分节所述,委员会应是计划的管理人(该术语在ERISA第3(16)(a)节中定义),并应负责计划的管理;但条件是委员会可将其在计划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力、权利和职责授予其认为可取的人。
| 1.04 | 计划补充 |
公司或委员会可不时采纳该计划的补充,以修订该计划的条文,因为它们适用于涵盖集团的某些或所有参与者,或为保全雇主或前身公司维持的另一计划所产生的利益而采用。每项补充的条款和规定是计划的一部分,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取代计划的其他规定,以消除此类其他计划规定与此类补充之间的不一致。
| 1.05 | 受托人;信托 |
根据该计划贡献的金额由受托人持有和投资,直至分配。受托人根据信托条款行事,信托实施并构成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的条款和利益受信托条款和规定的约束。
| 1 |
第2节
定义
以下术语,在本文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应具有以下各自的含义:
| 2.01 | 账户 |
除计划其他地方可能说明的情况外,“账户”和“账户”是指为参与者(或在参与者死亡后为受益人或为备用收款人)维持的所有账户和子账户。
| 2.02 | 会计日期 |
“会计日期”是指投资基金的价值根据缴款、提款、分配、收益、收益、损失或支出、委员会指定为会计日期的任何日期以及根据第8条发生的会计日期进行调整的每一天。预计每只投资基金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和受托机构开放营业的每一天进行估值。
| 2.03 | 调整后净值 |
投资基金在任何会计日期的“调整后净值”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的规定确定的该投资基金当时的净值。
| 2.04 | 税后账户 |
“税后账户”是指根据第8.01(a)项维持的账户。
| 2.05 | 税后缴款 |
“税后缴款”是指参与者在税后基础上对该计划或前任计划作出的缴款(罗斯缴款和罗斯展期缴款除外)。
| 2.06 | 备用收款人 |
“候补受款人”是指根据《守则》第414(p)节的定义,有权根据合格的家庭关系令获得参与者既得计划福利的一部分付款的参与者的配偶、前配偶、子女或其他受抚养人。
| 2.07 | 年度新增 |
任何限制年度的“年度新增”是指参与者账户在该限制年度的年度新增总和。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计划条款,参与者的年度新增人数应根据《守则》第415条和根据该条发布的适用的财务条例确定,其中的规定以引用方式并入。
2
| 2.08 | 年度公司贡献 |
“年度公司贡献”是指雇主根据第5.02款代表每个合格参与者作出的贡献。
| 2.09 | 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换供款账户 |
“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代供款账户”是指根据第8.01(b)分段维持的账户。
| 2.10 | 上诉委员会 |
“上诉委员会”是指计划第16.02分节所述的ERISA上诉委员会。
| 2.11 | 税前贡献 |
“税前缴款”是指参与者根据第4.01(a)款选择或被视为已选择作出的《守则》第401(k)条规定的补偿延期。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实施第6.03和6.05分节所载的《守则》第402(g)和415条所要求的限制,税前缴款不应包括在该计划年度内根据《守则》第414(u)条因符合资格的雇员的合格兵役而与上一个计划年度有关的追赶缴款或延期缴款。
| 2.12 | 税前缴款账户 |
“税前缴款账户”是指委员会根据第8.01(c)分段维持的账户。
| 2.13 | 受益人 |
“受益人”是指如果参与者在收到其全部既得账户之前死亡,则该参与者的账户余额将被支付给的任何人或多人(可能是或有、同时或先后指定的)。
| 2.14 | 董事会 |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 2.15 | 追赶贡献 |
“追赶贡献”是指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根据第4.02小节选择在税前基础上做出的《守则》第414(v)节下的补偿延期。
| 2.16 | 代码 |
“法典”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
| 3 |
| 2.17 | 委员会 |
“委员会”是指公司任命的委员会,负责管理计划第16节所述的计划。
| 2.18 | 公司 |
“公司”是指哈尼斯品牌服装公司或承担该计划的任何后续组织或实体。
| 2.19 | Compensation |
计划年度的“补偿”是指雇主在所涉期间就作为雇主雇员提供的服务向个人支付的工资总额(定义见《守则》第3401(a)节),在源头上须缴纳所得税预扣税,在不考虑限制此类工资中包含的薪酬的预扣税规则的任何例外情况的情况下确定,并且根据雇用或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或地点确定,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a) | 包括(i)根据《守则》第125、401(k)及132(f)(4)条下的雇员减薪协议代表雇员作出的选择性缴款;及(ii)任何差别工资支付(定义见《守则》第3401(h)(2)条)。 |
| (b) | 不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非合格股票期权行权收益; |
| (二) | 股票奖励; |
| (三) | 根据《守则》第423节所述的员工股票购买计划,自授予日起的两年期间内出售股票的收益; |
| (四) | 报销或其他费用津贴(包括但不限于搬家、教育、收养援助、配偶旅行和汽车的报销和津贴,以及向外派人员支付的特别款项,如年终国外补偿调整、生活费用调整、住房补贴、衡平税款和其他补贴或外派保费); |
| (五) | 特别奖励或奖金,如推荐奖、财务资助奖金、适合性测试或模特费、结账津贴、2013年以后支付的节日销售奖励奖金和零售店员工的任何其他特别奖金或销售奖励(专门支付给门店管理员工的奖金除外)、总额、培训津贴和差旅报销奖励; |
| (六) | 附加福利(现金和非现金); |
| 4 |
| (七) | 推算收入; |
| (八) | 根据公司维持的Hanesbrands Inc.补充员工退休计划或任何递延补偿计划赚取或支付的补偿; |
| (九) | 长期激励薪酬计划或类似安排下的现金奖励; |
| (x) | 福利待遇; |
| (十一) | 根据《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发放遣散费和代通知金;以及 |
| (十二) | 州监管处罚。 |
为根据第4.02、5.02和5.03小节确定和分配供款,并适用第4.01小节规定的最高百分比限制,任何参与者在一个计划年度内根据计划考虑的年度薪酬不得超过270,000美元(由财政部长根据《守则》第401(a)(17)(b)节进行调整);但前提是,如果根据《守则》第401(a)(17)(b)节适用该限额,否则将阻止参与者进行选择性延期,直至第6.01小节规定的《守则》第402(g)节规定的限额,每个此类参与者应被视为已选择将其作为税前缴款和/或罗斯缴款向计划缴纳的薪酬的更高百分比,但不得超过第4.01小节规定的最高百分比限制。
| 2.20 | 受控集团成员 |
“受控集团成员”指公司及任何附属或相关公司,其为受控集团的成员(在《守则》第1563(a)条的含义内),其中包括公司或在公司共同控制下的任何贸易或业务(无论是否成立)(在《守则》第414(b)、(c)或(m)条的含义内)。
| 2.21 | 覆盖集团 |
“涵盖群体”是指雇主根据第3.02款已经并将继续向其提供服务的员工群体或类别。
| 2.22 | 直接展期 |
“直接展期”是指该计划向分销商指定的合格退休计划支付的款项。
| 2.23 | 分销商 |
“被分配人”是指参与者(包括计划第7.02小节中描述的参与者)或受益人。此外,参与者的未亡配偶和作为候补受款人的参与者的配偶或前配偶就配偶或前配偶的利益而言是分配者。
| 5 |
| 2.24 | 生效日期 |
本修订及重述计划的“生效日期”指2017年1月1日,但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 2.25 | 选择性延期 |
“选择性延期”是指,就任何日历年而言,《守则》第402(g)节所定义的每一次选择性延期以及《守则》第402A节所述的每一次指定的罗斯贡献。
| 2.26 | 合资格雇员 |
“合资格雇员”是指根据第3.01小节或第12.01小节中的任一小节,作为所涵盖集团的成员并在其他方面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的雇员。
| 2.27 | 合资格退休计划 |
“合资格退休计划”是指:
| (a) | 守则第408(a)节所述的个人退休账户; |
| (b) | 守则第403(b)节所述的年金合约; |
| (c) | 根据《守则》第457(b)条规定的合格计划,该计划由国家、国家的政治分区或国家或国家的政治分区的机构或工具维持,并同意单独核算从本计划转入该计划的金额; |
| (d) | 守则第408(b)条所述的个人退休年金; |
| (e) | 守则第403(a)节所述的年金计划;或 |
| (f) | 守则第401(a)节中描述的接受分销商的合格展期分配的合格信托。 |
| 2.28 | 合资格展期分配 |
“合资格展期分配”是指将余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分配给分销商的信贷,但合资格展期分配不包括以下各项:
| (a) | 任何分配,是为被分配者的寿命(或预期寿命)或被分配者与被分配者指定受益人的共同寿命(或预期寿命)作出的一系列基本相等的定期付款(不少于每年)中的一种,或为10年或更长时间的特定期间; |
| 6 |
| (b) | 在《守则》第401(a)(9)条规定的范围内的任何分配; |
| (c) | 艰苦的提款;和 |
| (d) | 根据《守则》或适用的财政部法规,任何被排除在“合格展期分配”定义之外的分配。 |
分配的一部分不应仅仅因为该部分包括不包括在毛收入中的税后缴款而不成为合格的展期分配;但前提是,该部分只能转移到《守则》第408(a)或(b)节所述的个人退休账户或年金、《守则》第401(a)或403(a)节所述的合格退休计划(固定缴款计划或固定福利计划),或《守则》第403(b)节所述的同意单独核算如此转移的金额的年金合同。
| 2.29 | 雇员 |
“雇员”是指受雇于一名或多名雇主的任何人员,他们在雇主的定期工资单上,其来自雇主的工资在美国国税局W-2表格(或继任者或同等表格)上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而报告。尽管本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为受控集团成员提供服务但由雇主根据与该受控集团成员的共同出纳主安排支付薪酬的个人,就本计划而言,不得视为雇员。雇主对个人是否构成雇员的分类应对个人根据该计划的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被归类为独立承包商(或其他非雇员分类)的个人不应被视为雇员,也不应有资格参与计划,无论雇主、任何政府机构、法院或其他第三方随后将该个人重新归类为雇员或雇主的雇员。就本计划而言,任何此类重新分类均不具有追溯效力。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从任何雇主获得没有美国来源收入的非居民外国人不被视为该计划下的雇员。
| 2.30 | 雇主 |
「雇主」指根据第14.17款采纳该计划的公司及各受控集团成员。“雇主”一词包括同意根据第15.02(c)项继续实施该计划的任何实体。
| 2.31 | 雇主供款 |
“雇主供款”是指雇主代表参与者作出的以下供款:
| (a) | 年度公司贡献; |
| (b) | 匹配贡献; |
| (c) | 工会替换捐款; |
| 7 |
| (d) | 合格的非选修贡献;和 |
| (e) | 雇主为代替上文(a)、(b)或(c)分段所述缴款而作出的任何缴款。 |
| 2.32 | ERISA |
“ERISA”是指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 2.33 | 超额延期 |
“超额递延”是指参与者的税前缴款和罗斯缴款(在不考虑参与者的追缴缴款和罗斯追缴款的情况下确定)超过《守则》第402(g)(4)节限制的金额,如第6.03小节所规定。
| 2.34 | 公平市值 |
“公允市场价值”是指(a)就计划中持有的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而言,截至任何日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每股收盘价,或(b)就没有普遍认可市场的任何其他股票而言,截至特定日期根据《财政部条例》第54.4975-11(d)(5)节确定的价值,并基于独立评估师的评估,该评估符合《守则》第401(a)(28)(c)节规定的条例要求,或在没有此类条例的情况下,与《守则》第170(a)(1)条规定的条例要求类似的要求,并具有进行此类评估的专业知识。
| 2.35 | 没收 |
“没收”是指参与者的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代供款账户、2008年前匹配供款账户、2007年后匹配供款账户和前身公司账户(或计划任何适用补充下的其他雇主供款账户)根据第6.03、10.06小节或任何适用补充减少的金额。
| 2.36 | 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 |
“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是指公司发行的、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普通股;但是,如果公司的普通股不能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则“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是指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其投票权和股息率组合等于或超过:(a)公司拥有最大投票权的那类普通股和(b)公司拥有最大分红权的那类普通股。就本计划而言,如果不可赎回优先股可随时转换为在既定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股票(或,如适用,满足上述(a)或(b)的要求),并且该转换的转换价格在截至本计划收购之日是合理的,则该不可赎回优先股应被视为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仅当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满足ERISA第407(d)(5)节的要求时,才应根据信托持有该股票。
| 8 |
| 2.37 | 高薪员工 |
“高报酬雇员”是指《守则》第414(q)条及其规定所定义的高报酬雇员。一般来说,高报酬雇员是指:(a)在紧接的上一个计划年度从雇主那里(根据计划第6.05小节确定)获得超过120,000美元(或国内税收专员可能确定的更大数额)的年度报酬的任何雇员;或(b)在当前计划年度或紧接的上一个计划年度是雇主的百分之五的所有者。
前参加人与受控集团成员离职或者年满55周岁后在任何时候为高报酬职工的,原参加人为高报酬职工的,按高报酬职工处理。
| 2.38 | 服务时间 |
“服务时间”是指雇员因履行职责和履行职责以外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获得雇主补偿或有权从雇主那里获得补偿的任何小时,以及雇主已裁定或同意的每个以前未记入贷方的补发工资的小时,而不考虑损害的减轻。服务时数应记入履行职责的期间(或在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支付的期间),但雇主授予或同意的欠薪服务时数应记入与欠薪奖励或协议相关的期间。劳工部条例第2530.200b-2节中规定的计入服务时数的规则通过引用并入。本款第2.38款中对雇主的提述应包括任何受控集团成员。
| 2.39 | 投资委员会 |
“投资委员会”是指公司指定的负责管理计划和信托资产的委员会。
| 2.40 | 投资基金(s) |
“投资基金”是指在信托基金下持有的第9.01小节中所述的资金。
| 2.41 | 租赁雇员 |
“租赁雇员”是指根据雇主与租赁组织之间的协议,在雇主的主要指导或控制下,基本上全时为雇主提供服务至少一年的任何人,他不是雇主的雇员。
| 2.42 | 请假 |
出于计划目的的“缺勤假”是指参与者的雇主根据适用于该雇主雇员的统一规则和条件批准的缺勤。就计划而言,完全残疾的雇员不应被视为休假。
| 9 |
| 2.43 | 时效年度 |
“时效年度”是指计划年度。
| 2.44 | 匹配贡献 |
“匹配供款”是指根据第5.03小节应支付匹配供款的参与者的税前供款和罗斯供款的金额。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实施第6.05小节所载的《守则》第415条所要求的限制,匹配缴款不应包括因合格雇员的合格兵役而根据《守则》第414(u)条作出的与上一个计划年度有关的雇主缴款。
| 2.45 | 产假或陪产假缺勤 |
“产假或陪产假不在”是指雇员因怀孕或生下雇员的子女、将子女安置在雇员身边,或在此类出生或安置后立即出于照顾子女的目的而旷工。委员会可要求该雇员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以证明该雇员的缺席是出于上述原因之一。
| 2.46 | 正常退休年龄 |
“正常退休年龄”是指参与者年满65岁的日期。
| 2.47 | 一年的遣散期 |
“一年遣散期”是指自雇员或参与者离职之日起的每12个连续月期间,以及该雇员或参与者未履行服务时间的该日期的每个周年日。产假或陪产假缺勤的,自该缺勤的第一天及其一周年开始的连续12个月期间,不构成一年的遣散期。
| 2.48 | 参与者 |
「参与者」指符合第3.01或12.01款规定(如适用)的每名合资格雇员。
| 2.49 | 服务期限 |
“服务期限”是指自雇员进入服务(或重新进入服务)之日起至其离职日期止的期间,但须遵守以下特别规则:
| (a) | 雇员自首次完成一小时服务之日起视为进入服务。 |
| 10 |
| (b) | 雇员再次完成一小时服务时,应视为在离职日期后的日期重新开始服务。 |
| (c) | 雇员应被视为在休假期间以及在根据美国任何法律要求给予服务信用的任何期间内继续服务(因此没有招致离职日期)。 |
| (d) | 在符合第12.02款的重新雇用规则的情况下,雇员的所有服务期间应在确定其服务时汇总。 |
| (e) | 雇员因离职、退职或退休而缺勤,且在缺勤日期一周年前重新开始服务的,该日期不构成离职日期,缺勤期间应计入服务。 |
| 2.50 | 计划 |
“计划”指经不时修订的Hanesbrands Inc.退休储蓄计划。
| 2.51 | 计划年度 |
“计划年度”是指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下一个12月31日结束的12个月期间。
| 2.52 | 2007年后匹配缴款账户 |
“2007年后匹配缴款账户”是指根据第8.01(d)分段维持的参与者账户
| 2.53 | 2008年前匹配缴款账户 |
“2008年前匹配缴款账户”是指根据第8.01(e)项维持的参与者账户。
| 2.54 | 前身公司 |
“前身公司”是指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Sara Lee Corporation除外),其股票、资产或业务在2006年7月24日之前由雇主或其他受控集团成员收购,或在2006年7月24日或之后由雇主或其他受控集团成员收购,无论是通过合并、合并、购买资产或其他方式,以及计划或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前身。
| 2.55 | 前身公司账户 |
“前身公司账户”是指根据第8.01(f)项维持的账户。
| 11 |
| 2.56 | 前任计划 |
“前任计划”是指以前由受控集团成员或前任公司(Sara Lee计划除外)维持的计划,该计划已并入并以本计划的形式延续。
| 2.57 | 合格的非选修贡献 |
“合格非选择性缴款”是指雇主作出的任何缴款,其满足《财政部条例》第1.401(k)-6节中规定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的定义。
| 2.58 | 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 |
“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是指根据第8.01(g)分段维持的账户。
| 2.59 | 规定的开始日期 |
“规定开始日期”指参与者年满70岁的日历年度的较晚者之后的下一个日历年度的4月1日-1/2或其离职日期发生的历年;但条件是,凡属雇主或受控集团成员百分之五拥有人(定义见守则第416条)的参与者,就截至其年满70岁的历年的计划年度而言,规定的生效日期─1/2应为下一个日历年的4月1日。
| 2.60 | 展期贡献 |
“展期贡献”是指参与者根据第4.04小节的贡献。
| 2.61 | 展期缴款账户 |
“展期缴款账户”是指根据第8.01(h)分段维持的账户。
| 2.62 | 罗斯追赶贡献 |
“Roth Catch-Up Contribution”是指参与者根据第4.02小节对Roth金额的贡献。
| 2.63 | 罗斯贡献 |
“罗斯贡献”是指参与者根据第4.01(b)小节的贡献。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实施第6.03和6.05小节所载的《守则》第402(g)和415条所要求的限制,罗斯缴款不应包括在该计划年度内根据《守则》第414(u)条因符合资格的雇员的合格兵役而与上一个计划年度有关的罗斯追赶缴款或延期缴款。
| 12 |
| 2.64 | 罗斯捐款账户 |
“罗斯缴款账户”是指委员会根据第8.01(i)分段维持的账户。
| 2.65 | 罗斯展期贡献 |
“Roth展期贡献”是指参与者根据第4.04小节对Roth金额的贡献。
| 2.66 | 罗斯展期缴款账户 |
“罗斯展期缴款账户”是指委员会根据第8.01(j)分段维持的账户。
| 2.67 | Sara Lee计划 |
“Sara Lee计划”是指Sara Lee Corporation 401(k)计划。
| 2.68 | 离职日期 |
“离职日期”指(a)雇员或参与者因离职、退休、退职或死亡而不再受雇主或受控集团成员雇用的日期;或(b)雇员或参与者因离职、退休、退职或死亡以外的任何原因而不在所有受控集团成员任职的任何期间的第一天的一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 2.69 | 服务 |
“服务”是指参与者服务期间完成的日历年和月数。
| 2.70 | 分拆,分拆日期 |
“分拆”是指Sara Lee Corporation对其在Hanesbrands Inc.的全部权益进行的分派实际分拆日期称为“分拆日期”。
| 2.71 | 配偶 |
“配偶”是指参与者与之合法结婚的个人。自2013年6月26日起生效,与参与者相同性别的人应为配偶,前提是该夫妇在授权同性婚姻的司法管辖区合法结婚(即使该夫妇居住在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司法管辖区)。尽管有上述规定,在2013年6月26日之前,与参与者相同性别的人不得为计划目的的配偶。
| 2.72 | 完全残疾或完全残疾 |
“完全残疾”或“完全残疾”在提及参与者时是指参与者因受伤或疾病而导致的状况:
| (a) | 导致此类参与者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享有和领取每月残疾保险福利;或者 |
| (b) | 根据此类参与者的雇主维持或采用的长期残疾收入计划,导致此类参与者有权获得和接受(或将导致在任何适用的福利等待期内收到)长期残疾福利。 |
| 13 |
| 2.73 | 被调入的参与者 |
“被转让参与者”是指:
| (a) | 在Sara Lee计划中拥有账户并受雇于2006年7月24日在附件 A上列出的哈尼斯品牌服装 Inc.或Sara Lee Corporation部门的任何参与者; |
| (b) | 任何参与者(i)在2006年7月24日拥有Sara Lee计划的账户,以及(ii)在2006年7月24日之后但在分拆日期之前从受雇于Sara Lee Corporation(或其子公司)转为受雇于哈尼斯品牌服装 Inc.或Sara Lee Corporation部门的合格员工,该部门列于附件 A;和 |
| (c) | 任何Sara Lee计划的参与者,凡其在2006年7月24日未受雇于Sara Lee Corporation的任何受控集团成员,但最后一次受雇于Hanesbrands Inc.、Sara Lee Corporation的Sara Lee Branded Apparel部门或附件 A中所列的Sara Lee Corporation部门。 |
| 2.74 | 过渡贡献 |
“过渡供款”是指雇主代表合格参与者作出的特别供款,该供款仅针对2006年作出(根据当时有效的计划规定确定),并记入该计划下参与者的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代供款账户。
| 2.75 | 信托协议 |
“信托协议”是指Hanesbrands Inc.退休储蓄计划信托,该信托实施并构成该计划的一部分。
| 2.76 | 信托基金 |
“信托基金”是指受托人根据计划和信托持有或取得的全部资产。
| 2.77 | 受托人(s) |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协议获委任为受托人的人士。
| 14 |
| 2.78 | 工会参与者 |
“工会参与者”是指根据与纽约都会区联合委员会、工人联合会及其附属机构Local 62-32的集体谈判协议,并有资格根据第3.01小节参与该计划的纽约地点的每位员工。
| 2.79 | 工会替换贡献 |
“工会替代供款”是指雇主根据第5.04小节代表每个合格参与者作出的供款。
| 2.80 | 服务年份 |
“服务年度”指雇员在雇员受雇日期开始的12个月期间或在该日期的任何周年日连续受雇于一名或多名雇主或其他受控集团成员,但须遵守第12.01款的规定及以下规定:
| (a) | 与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雇主及其他受控集团成员同时服务一段时间,将被视为在该期间仅与其中一名雇员的雇用。 |
| (b) | 如果雇员正在休假,他或她的连续受雇期间应包括这种休假,但根据任何适用的法规,他或她未被雇主或受控集团成员授予再就业权利的任何部分除外。 |
| (c) | 如委员会有此规定,并在委员会有此规定的范围内,雇员在本合同所涵盖的日期之前在雇主或任何前身公司的最后连续雇用期间的部分或全部,应包括在确定服务年限中;但以下情况除外: |
| (一) | 截至2006年7月24日根据Sara Lee计划获得认可的转让参与者的所有服务,应在该计划下得到认可和考虑,其程度与该服务已根据该计划完成的程度相同,但须遵守Sara Lee计划和该计划下任何适用的服务中断规则。 |
| (二) | 如个人(a)先前曾受雇于Sara Lee Corporation(为本分段的目的而称为“先前雇主”),而(b)其后成为雇主的雇员或受控集团成员;该个人在先前雇主的所有服务均应根据该计划得到承认和考虑,其程度与该服务已根据该计划完成的程度相同,但须遵守适用的先前雇主的计划和该计划下的任何适用的服务中断规则。 |
| 15 |
| (三) | 根据MaidenForm,Inc.储蓄计划(“MaidenForm计划”)得到承认和考虑的从MaidenForm LLC或MaidenForm,Inc.向雇主转移就业的参与者的所有服务,应在该计划下得到承认和考虑,其程度与该服务已根据该计划完成的程度相同,但须遵守MaidenForm计划和该计划下任何适用的服务中断规则。 |
| (d) | 本第2.80款的前述规定不得适用,以允许雇员在雇员被雇主实际雇用之前成为计划的参与者,并使其成为所涵盖的雇员群体的成员。 |
| 16 |
第3节
参与
| 3.01 | 参加资格 |
| (a) | 每名新聘用或重新聘用的合资格雇员应按以下方式成为参与者: |
| (一) | 对于税前缴款、追缴缴款、罗斯缴款、罗斯追缴款、匹配缴款,紧接合资格雇员在其受聘或重新雇用之日后完成至少30天服务之日(该期间在此称为“选择退出期”); | |
| (二) | 关于年度公司供款,在他或她作为合资格雇员受聘之日或他或她年满21岁之日(如较晚);和 | |
| (三) | 关于工会替代缴款,在他或她被聘为工会参与者并完成集体谈判协议可能要求的任何试用期服务之日; |
在每种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的员工是覆盖群组的成员。
| (b) | 尽管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应适用以下特别参与规则: |
| (一) | 进行展期供款的有限目的“参与者”.就根据第4.04小节作出的转账或展期缴款或Roth展期缴款而言,“参与者”一词应包括尚未成为计划参与者的雇主的雇员,但在满足本节要求之前,该“参与者”不得作出税前缴款或Roth缴款或接受任何雇主缴款。前参与者在离职日期发生后,除非已被雇主重新雇用,否则没有资格进行展期供款或Roth展期供款。 | |
| (二) | 覆盖集团之间的转移.如果雇员或参与者将就业从一个受保集团转移到另一个受保集团,而该集团没有资格获得计划下的相同供款和福利,则该个人应被视为终止就业并同时根据第12.01款被重新雇用,其目的仅在于确定其在受雇于新的受保集团期间是否有资格获得计划下的供款和福利。 |
| 17 |
| (三) | 不活跃的被转让参与者.根据该计划第7.02款,未被雇主积极雇用于所涵盖的群体中的转让参与者应被视为已终止或受限制的参与者。 |
| (四) | 国际转让.如果雇员从不是该计划下雇主的国际受控集团成员向涵盖集团转移就业,他或她将根据第3.01(a)分段被视为新雇用的参与者。 |
| 3.02 | 覆盖集团 |
该计划涵盖的群体包括由雇主指定的雇员,但不包括(a)在波多黎各受雇的雇员,以及(b)集体谈判协议涵盖的雇员,该协议未规定参与该计划;前提是参与该计划是善意谈判的主题。当公司作出指定涵盖集团时,须由委员会采取行动或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获该委员会授权的人士作出。由任何其他雇主作出的涵盖集团的指定,须由该雇主的董事会或该董事会如此授权的一人或多人采取行动,但须经委员会同意。截至生效日期,公司和MaidenForm LLC的员工将成为该计划下的覆盖群体。
| 3.03 | 请假 |
请假不会中断参与该计划的连续性。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i)将根据《守则》第414(u)条提供与合格兵役有关的缴款、福利和服务信用,以及(ii)如参加者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在执行合格兵役(定义见《守则》第414(u)条)时死亡,参与者的遗属将有权获得根据该计划提供的任何福利(与合格兵役期间有关的福利应计项目除外),前提是参与者恢复工作,然后因死亡而终止雇用。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参与者正在休假或是完全残疾的参与者,并且他或她与雇主和所有受控集团成员的雇佣关系因任何其他原因被终止,那么他或她为本计划的目的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将被视为在同一天并出于相同原因终止。
| 3.04 | 租赁雇员 |
租赁雇员不得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租赁雇员为雇主提供服务的期间应为计划第10.01款的目的考虑在内,除非(a)该租赁雇员是租赁组织维持的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的参与者,该计划提供至少10%的补偿的非综合雇主缴款率,所有雇员立即参与并完全和立即归属,以及(b)租赁雇员不构成雇主非高报酬劳动力的20%以上。
| 18 |
第4节
员工供款
| 4.01 | 税前捐款和罗斯捐款 |
| (a) | 税前缴款选举.每名全职和兼职、豁免和非豁免的受薪或小时工参与者可选择递延任何计划年度的部分薪酬,方法是选择由其雇主代表他或她向该计划贡献的薪酬的一个百分比(以百分之一的倍数计算,不超过50%)作为税前贡献。参加者可选择自其成为参加者之日起在行政上尽快开始作出此种税前缴款,但须符合下文(c)项的规定。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计划规定,参与者只能就《守则》第415条和《财务条例》第1.415(c)-2条所指的补偿金额进行税前缴款选择。 |
| (b) | 罗斯贡献选举.在符合该计划的条件和限制以及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的情况下,每名全职和兼职、豁免和非豁免的受薪或小时工参与者可选择根据该计划缴纳Roth缴款,以代替参与者根据该计划原本有资格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前缴款。如果参与者未做出或被视为已做出推迟此类金额的选择,则在参与者本应以现金收到此类金额时,雇主将Roth缴款视为包含在参与者的总收入中。除非另有特别规定,罗斯缴款在该计划下的所有目的均应视为税前缴款。 |
| (c) | 自动延期选举.尽管有上文(a)和(b)项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合格雇员的每个人将被视为自动选择在第3.01(a)(i)项所述的选择退出期结束后尽快从行政上开始将其薪酬的4%作为税前缴款贡献贡献给该计划。此外,截至2008年1月1日,每名被视为先前未根据该计划作出肯定选举的参与者,将自动按2008年1月1日生效的4%缴款水平注册。如果符合条件的雇员被重新雇用,他或她将被视为已自动选择在第3.01(a)(i)分段所述的选择退出期结束后,按照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并以旨在满足《守则》第401(k)(13)(b)节和《财务条例》的要求的方式,在行政上尽快向该计划缴纳税前缴款,以及根据该条例发布的关于合格自动缴款安排的其他指南。在自动延期选举生效日期之前,委员会应向合资格雇员提供一份通知,说明自动延期特征、合资格雇员选择不自动减少其薪酬并向计划供款的权利、有另一百分比供款或选择Roth供款的权利,以及进行候补选举的程序。自动延期选举就计划的所有目的而言,应视为自愿延期选举。 |
| 19 |
| (d) | 税前缴款或罗斯缴款自动增加. |
| (一) | 根据上文(c)项自动登记的每名参与者,自其后每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起,其递延百分比应自动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可达其薪酬的百分之六;但条件是,自2014年6月20日起生效,在7月1日或之后成为参与者的合资格雇员的自动递延百分比不得增加,直至其参与日期后的第二个计划年度开始。如合资格雇员在2014年6月20日前成为参与者,则该参与者的递延百分比应按自该参与者受聘之日起生效的计划条款规定的时间增加。 |
| (二) | 每位参与者(包括上文(d)(i)项所述的参与者)可选择自该参与者选择的任何日期起每年增加其递延百分比,最高可达上文4.01(a)项规定的最高百分比。如果参与者未能选择日期,则应在1月1日每年增加其延期百分比。 |
| (三) | 本项下的自动增加将适用于参与者的税前缴款率。然而,如果参与者只是进行罗斯贡献,那么自动增加将适用于参与者的罗斯贡献率。一旦参与者作出肯定性选择停止所有延期或选择退出自动增加计划,则根据本(d)项自动增加不适用。根据本分段进行的选举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 |
| (e) | 减少补偿.税前缴款和罗斯缴款应通过将每个雇主应(在统一基础上)为每个发薪期确定的参与者补偿项目减少适用的百分比(不超过委员会为任何发薪期确定的最高百分比)的方式进行。参与者递延的金额将从参与者的补偿中扣除,并由参与者的雇主根据第5.01小节代表参与者向计划供款。 |
| 4.02 | 追赶贡献和罗斯追赶贡献 |
年满50岁(或将在计划年度结束时年满50岁)的参与者可根据《守则》第414(v)节的限制(“追赶缴款”),选择递延额外金额的补偿,作为该计划年度的税前缴款。此类参与者还应有资格根据该计划作出罗斯追赶供款,以代替参与者在其他情况下有资格根据该计划作出的全部或部分追赶供款。如果参与者没有向该计划提供此类金额,则在参与者本应以现金收到此类金额时,雇主将罗斯追赶缴款视为包含在参与者的总收入中。除非另有规定,就该计划下的所有目的而言,罗斯追赶缴款应被视为追赶缴款。为实施分别载于第6.03和6.05小节的《守则》第402(g)和415条规定的限制,不得考虑追赶贡献和罗斯追赶贡献。
| 20 |
| 4.03 | 选举变动 |
自任何发薪期开始时(但不得追溯),参与者可选择改变其税前缴款和罗斯缴款的比率以及其追缴缴款和罗斯追缴款的数额(如适用),或完全停止这种缴款。如参加者停止缴款,他或她随后可根据第4.01或4.02款(如适用)选择自任何其后的发薪期起恢复缴款。根据本款作出的选举,须按委员会厘定的方式及规则进行。
| 4.04 | 直接转让和展期 |
委员会可酌情指示受托人接受:
| (a) | 从受托人或保险公司直接转移(或合资格展期分配)任何其他合资格退休计划下的参与者利益(或其部分); |
| (b) | 作为展期供款或Roth展期供款从参与者处收到的金额(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另一合资格退休计划的合资格展期分配;或 |
| (c) | 作为展期缴款从参与者处获得的参与者作为从个人退休账户或个人退休年金中获得的分配的全部金额,如果该金额可归属于根据《守则》第408(d)(3)(a)条规定的合格总分配的展期缴款; |
| 21 |
但前提是,任何展期缴款或罗斯展期缴款应仅为现金,应符合《守则》的规定,除罗斯展期缴款外,应不包括税后雇员缴款;并进一步规定,委员会应仅在《守则》第402(c)条允许的情况下接受从指定的罗斯账户直接转账或展期。如果在作出展期缴款或罗斯展期缴款后,委员会得知这种缴款不符合这些规定,委员会可指示受托人将收到的展期缴款或罗斯展期缴款的全部金额分配给参与者。任何转移或贡献给受托人的金额将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记入参与者的账户。如果参与者在计划下的福利的任何部分可归属于从受《守则》第401(a)(11)节要求约束的计划中直接或间接(但不是在《守则》第401(a)(31)节定义的直接展期中)转入计划的金额,则上述第401(a)(11)节的规定应适用于该参与者的福利。委员会可酌情指示受托人将一组或类别参与者的账户余额,通过信托对信托的转让方式,转移至任何其他个人账户、利润分享或股票红利计划的受托人(或保险公司),以满足《守则》第401(a)条的要求。
| 22 |
第5节
雇主供款
| 5.01 | 税前捐款和罗斯捐款 |
在符合本第5条的限制下,雇主将代表每个参与者向受托人提供该参与者根据第4.01小节的税前缴款和Roth缴款的金额。该等税前供款和罗斯供款在扣缴后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给受托人,并分别分配至参与者当年的税前供款子账户和当年罗斯供款子账户。
| 5.02 | 年度公司贡献 |
对于每个计划年度,雇主应按以下方式向计划供款:
| (a) | 对于每名属于豁免或非豁免受薪雇员的参与者,公司每年酌情决定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该参与者在其作为雇主的受薪雇员和计划参与者的计划年度的该部分的补偿的百分之四。 |
| (b) | 对于每名为小时工、非工会雇员或工会参与者的参与者,由公司每年酌情决定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该参与者在计划年度中作为雇主的小时工和计划参与者的那部分的薪酬的百分之二。 |
根据本第5.02小节的规定,公司每年的出资应以现金或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可能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股票或经授权但未发行的股票)的形式出资,由委员会决定。若有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的股份出资,则应按其截至分配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估值以进行分配。本第5.02款下的年度公司出资应立即按照参与者当前的投资选择进行投资。尽管有上述规定,参与者只有在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受雇于雇主(或受控集团成员),或因退休(55岁后离职并服务10年,或65岁后)、死亡或完全残疾而在计划年度内结束受雇,才有资格根据本款领取供款。
| 5.03 | 匹配贡献 |
| (a) | 截至每个季度末(或在雇主确定的更频繁的基础上),雇主将代表每位参与者进行匹配供款,金额相当于自上次雇主匹配供款(包括追缴供款)和罗斯供款(包括罗斯追缴供款)的总和的100%,且不超过参与者补偿的4%。 |
| 23 |
| (b) | 截至每个日历季度末(“真实上调分配日”),在适用的真实上调分配日,未收到根据(a)项和本(b)项(如适用)提供的完全匹配缴款的每个参与者的“真实上调”匹配缴款,基于其截至适用的真实上调分配日的计划年度的税前缴款(包括追赶缴款)和罗斯缴款(包括罗斯追赶缴款)的金额。这种真正的匹配供款将等于截至真正的向上分配日期代表该参与者在计划年度实际作出的匹配供款与截至真正的向上分配日期参与者本有权在计划年度获得的完全匹配供款之间的差额,前提是此类匹配供款是在真正的向上分配日期而不是按季度确定的。 |
| (c) | 匹配的出资应以现金或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可能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股票或授权但未发行的股票)的方式进行,由委员会决定。若有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的股份出资,则应按其截至分配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估值以进行分配。本款5.03项下的配套出资,应立即按照参与者的本次投资选择进行投资。 |
| 5.04 | 工会替换任务 |
| (a) | 截至每个季度末,雇主将代表第3.01(a)(iii)分段确定的每个工会参与者缴纳相当于该参与者作为工会参与者的该季度部分薪酬的6%的工会替代缴款。 |
| (b) | 根据本第5.04款,工会替换捐款应由委员会确定的现金或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可能是在公开市场购买的股票或授权但未发行的股票)出资。若有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的股份出资,则应按其截至分配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估值以供分配之用。本第5.04款下的工会替代捐款应立即按照参与者当前的投资选举进行投资。 |
| 5.05 | 年度公司贡献的分配 |
雇主根据第5.02小节为每名合资格参与者按第5.02(a)或5.02(b)小节(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指明的金额就每个计划年度作出的供款,须于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分配至每名该等参与者的本年度年度公司供款及工会替代供款账户。
| 5.06 | 支付匹配捐款 |
该计划第5.03(a)项下的匹配缴款应在每个日历季度(或在雇主确定的更频繁的基础上)进行。根据计划第5.03(b)分段作出的匹配供款,须在每个真正的上调分配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
| 24 |
| 5.07 | 匹配捐款的分配 |
除第6.05小节另有规定外,根据第5.03(a)和(b)小节的匹配缴款应分配并记入有权在适用的会计日期分享这些匹配缴款的参与者的本年度匹配缴款子账户。
| 5.08 | 支付工会替代捐款 |
该计划第5.04小节下的工会替代缴款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缴纳;但条件是,2016年11月19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会替代缴款应在2017年第一个日历季度末缴纳。
| 5.09 | 工会替代捐款的分配 |
雇主根据第5.04小节为每个合格工会参与者按第5.04(a)小节规定的数额为每个日历季度缴纳的缴款数额,应在适用的会计日期分配给每个此类工会参与者的年度公司缴款和工会替代缴款账户。
| 5.10 | 对雇主供款的限制 |
雇主在一个计划年度的缴款总额以其在该年度根据《守则》第404条可扣除为条件,应遵守第6.05小节规定的缴款限制以及该计划第5.02和5.03小节所载的分配限制,并且不得超过雇主在该年度为联邦收入税目的可为此扣除的最高金额。
| 5.11 | 核实雇主供款 |
如雇主因任何理由决定核实与其在任何计划年度的缴款有关的任何数额或计算的正确性,则雇主选定的独立会计师关于任何该等数额或计算的正确性的证明,对所有人而言,均为结论性的。
| 5.12 | 纠正性贡献/重新分配 |
如果就任何计划年度而言,行政错误导致参与者的账户未适当记入其税前缴款、展期缴款、罗斯缴款、罗斯展期缴款或雇主缴款,或任何此类金额的收益,则可根据本小节作出更正的雇主缴款或账户重新分配。仅为了将任何受影响的参与者的账户置于该账户在没有发生错误的情况下本应处于的位置:
| (a) | 雇主可向此类参与者的账户提供额外供款;或 |
| (b) | 委员会可在受影响参与者的账户之间重新分配现有捐款。 |
| 25 |
此外,就任何计划年度而言,如果行政错误导致某一数额记入某一参与者或任何其他无权获得该数额的个人的账户,委员会可采取纠正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没收错误记入的数额(这些没收将用于减少未来雇主对计划的缴款或其他缴款),将这些错误记入的数额重新分配给其他参与者的账户,或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其他纠正行动。任何计划管理错误都可以使用员工计划合规解决系统(或任何后续程序)允许的任何适当更正方法进行更正,由委员会酌情决定。
| 5.13 | 对雇主没有兴趣 |
雇主对信托基金没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信托基金的任何部分也不会在任何时候归还或偿还给雇主,除非:
| (a) | 供款的任何部分由雇主因事实错误而作出,而该部分在向受托人付款后一年内退还雇主;或 |
| (b) | 以其可扣除性为条件的缴款不允许作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支出,并且这种缴款(在不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允许扣除后的一年内退还给雇主。 |
根据上文(a)项或(b)项可退还雇主的任何缴款数额,必须减去先前从信托基金分配给参与人或其受益人的任何部分以及可分配给其的信托基金的任何损失,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返还该数额均不得导致任何参与人的账户余额低于如果没有根据该计划作出缴款,则该余额本应达到的数额。
| 26 |
第6款
供款限额
| 6.01 | 税前缴款的限制 |
该计划根据《守则》第401(k)(13)(d)节所述的基于匹配贡献的安全港方法,满足了《守则》第401(k)节的非歧视要求。
| 6.02 | 对匹配捐款的限制 |
该计划根据《守则》第401(m)(12)节所述的基于匹配贡献的安全港方法,满足了《守则》第401(m)节的非歧视要求。
| 6.03 | 美元限额 |
任何参与者不得进行税前缴款和罗斯缴款选举,这将导致他或她在任何日历年的选择性延期超过18,000美元(或财政部长根据《守则》第402(g)节为考虑到生活费用增加而可能规定的更大数额),除非在适用的情况下,在追赶缴款和罗斯追赶缴款方面允许的范围内。如任何参与者根据本计划及另一雇主的任何其他计划在任何历年的选择性递延总额超过上述规定的年度美元限额,该参与者可在下一个历年的3月1日或之前书面通知委员会,他或她选择根据本计划分配全部或部分该等超额递延(以及根据第6.04款厘定的可分配收入)并根据本款分配。在此情况下,或在委员会以其他方式知悉任何超额递延的情况下,委员会须在不考虑计划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指示受托人在接下来的4月15日之前向参与者分配根据计划如此分配的参与者的超额递延(以及根据第6.04分节确定的任何可归属于此的收入)。委员会应指示受托人在满足适用限制所需的范围内,首先分配税前缴款,其次分配罗斯缴款;但条件是,如果超额递延涉及根据不相关雇主维持的计划递延的金额,则应允许参与者指定将首先分配哪类缴款。根据本款作出的分派,须在委员会接获超额延期的书面通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而委员会须尽一切努力在4月15日截止日期前接获前3月1日的所有书面通知。就第6.05款所指的限制而言,根据本款分配给参与者的此种超额递延的金额应被视为一种贡献。此外,可归属于根据本款分配的金额的任何匹配缴款(以及根据第6.04款确定的任何可分配收入)应予没收,并应按第10.06款所述适用。本款下的缴款调整应符合《财务条例》第1.401(k)-2节的要求,其规定在此以引用方式并入。
| 27 |
| 6.04 | 将收益分配给超额递延的分配 |
根据第6.03款可分配给超额递延分配的收益,应通过将可归属于适用的超额金额(对于日历和/或计划年度,以适用者为准)的收益乘以分数确定,其分子为适用的超额金额,分母为截至该年度开始时归属于参与者账户或账户中的此类缴款的余额,加上分配给该年度适用账户的缴款。尽管有上述规定,不得将任何收入分配给计划年度结束后至分配此类金额之前期间的超额递延。
| 6.05 | 贡献限制 |
对于每个限制年度,根据该计划和任何雇主维持的任何其他界定缴款计划,参与者账户的年度增加额不得超过54,000美元(根据《守则》第415(d)节的生活费增加进行调整)或该限制年度参与者补偿的100%中的较低者。就本第6.05小节而言,时效年度的“补偿”是指《守则》第415(c)(3)条和《库务条例》第1.415(c)-2(b)和(c)条所指的参与者在时效年度内实际支付或提供的补偿,包括任何差别工资支付(定义见《守则》第3401(h)(2)条),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 (a) | 补偿应包括因《守则》第125、132(f)和402(g)(3)条而不包括在参与者总收入中的选择性金额。 |
| (b) | 时效年度的补偿应包括在参与者与雇主解除雇佣关系后的2-1/2个月或包括该参与者与雇主解除雇佣关系日期在内的时效年度结束时支付的补偿,如果: |
| (一) | 支付的款项是对参与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的定期补偿,或对参与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服务的补偿(如加班费或轮班差价)、佣金、奖金或其他类似的付款,并且在没有离职的情况下,这些款项本应在参与者继续受雇于雇主期间支付给参与者;或者 |
| (二) | 这笔款项用于未使用的累积善意病假、假期或其他假期,如果继续就业,参与者本可以使用这些假期。 |
任何未作上述说明的付款,如在离职后支付,则不视为补偿,即使是在离职日期后的2-1/2个月或包括离职日期在内的时效年度结束时支付,除非支付给目前因合格兵役(在《守则》第414(u)(1)条的含义内)而不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但这些支付不超过如果该个人继续为雇主提供服务而不是进入合格兵役则该个人本应获得的金额。
| 28 |
| (c) | 参与者对一个时效年度的补偿不应包括超出该时效年度有效的《守则》第401(a)(17)条规定的限制的补偿。 |
委员会应采取其认为可取的任何行动,以避免每年增加超过《守则》第415条的部分;但条件是,如果参与者每年为某一时效年度增加的部分实际上超过了本款的限制,委员会应根据国内税务局发布的适用指南更正这种超出部分。年度新增应受《守则》第415条和根据其发布的适用的财务条例的约束,其要求在本第6.05小节未具体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 29 |
第7节
参与期限
| 7.01 | 离职日期 |
如参加者从受雇于雇主转为受控集团成员(雇主除外)受雇,则为根据本款确定其离职日期发生在何时,其受雇于该受控集团成员(或其随后调任的任何受控集团成员)应视为受雇于雇主。如果曾是雇主的合资格雇员的参与者成为雇主的租赁雇员,则为确定其根据本款发生的离职日期,其身份的变化不应被视为终止雇用。参与者在完全残疾期间于任何年龄终止与所有雇主的雇用,视为因完全残疾而终止雇用。
| 7.02 | 限制参与 |
如果在离职之日未支付参与者的全部账户余额,或如果参与者转入受控集团成员的雇用,而该成员不是雇主或继续受雇于雇主但不再受雇于所涵盖的集团,则该参与者或其受益人将继续被视为计划的所有目的的参与者,但以下情况除外:
| (a) | 他或她将不会作出任何税前供款或任何罗斯供款,而他或她的雇主将不会代表他或她作出任何雇主供款,在他或她离职日期发生后开始的任何期间或随后的任何计划年度,除非他或她被重新雇用并再次成为计划的参与者;但条件是,他或她的雇主应按照第5.01小节的规定,提供参与者的税前供款和任何罗斯供款,相关的匹配供款以及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换供款(如适用),关于通过参与者离职日期获得的补偿(在其离职日期之后支付的奖金除外)。 |
| (b) | 他或她将不会作出任何税前供款或罗斯供款,而他或她的雇主将不会代表他或她作出任何雇主供款,在他或她受雇于雇主但不是合资格雇员的任何期间。 |
| (c) | 他或她将不会作出任何税前供款或罗斯供款,他或她的雇主将不会代表他或她作出任何雇主供款,在他或她受雇于非计划下雇主的受控集团成员的任何期间。 |
| (d) | 参与者不得根据第11.01款申请贷款。 |
| (e) | 分离日期发生的参与者,或参与者的受益人或候补受款人,不得根据第11条申请退出。 |
| 30 |
第8款
会计
| 8.01 | 独立账户 |
委员会将以每位参与者的名义维持以下账户:
| (a) | “税后账户”,该账户将反映他或她的税后贡献,以及归属于此类税后贡献的收入、损失、升值和贬值。 |
| (b) | 一个“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换供款账户”,该账户将反映他或她在该计划下的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换供款中所占份额,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损失、增值和折旧。该账户应包括一个“当年年度公司贡献子账户”,该账户将仅反映当前计划年度分配给参与者的年度公司贡献。 |
| (c) | 一个“税前供款账户”,该账户将反映他或她根据该计划作出的税前供款和追赶供款(如果有的话),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损失、升值和贬值。该账户应包括一个“当年税前缴款子账户”,该账户将仅反映参与者就当前计划年度所做的税前缴款和追赶缴款。 |
| (d) | “2007年后匹配供款账户”,该账户将反映他或她在2008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根据计划作出的匹配供款(如有)的份额,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损失、升值和折旧。该账户应包括一个“2007年后本年度匹配缴款子账户”,该账户将仅反映就当前计划年度分配给参与者的2007年后匹配缴款。 |
| (e) | “2008年前匹配供款账户”,该账户将反映他或她在2008年之前的计划年度根据计划作出的匹配供款(如果有的话)的份额,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损失、升值和折旧。 |
| (f) | “前任公司账户”,该账户将反映参与者或代表其在前任计划下作出的贡献,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损失、升值和贬值。 |
| (g) | 一个“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账户”,该账户将反映代表他或她向该计划作出的合格非选择性供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损失、升值和贬值。该账户应包括一个“当年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该账户将仅反映就当前计划年度分配给参与者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 |
| 31 |
| (h) | 一个“展期供款账户”,该账户将反映他或她对该计划的展期供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损失、升值和贬值。 |
| (一) | 一个“罗斯缴款账户”,该账户将反映他或她根据该计划作出的罗斯缴款和罗斯追赶缴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损失、升值和贬值。该账户应包括一个“本年度罗斯缴款子账户”,该账户将仅反映参与者就当前计划年度作出的罗斯缴款和罗斯追赶缴款。 |
| (j) | 一个“罗斯展期供款账户”,该账户将反映他或她对该计划的罗斯展期供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损失、升值和贬值。 |
| (k) | “股票红利账户”,该账户将为每位选择或被视为选择将就该部分参与者在HBI股票基金中的权益所支付的股息进行再投资的参与者维护归属于该参与者2007年后匹配缴款账户和该参与者的年度公司缴款和工会替换缴款账户,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损失、升值和贬值。 |
| 8.02 | 参与者账户的调整 |
自每个会计日期起,参与者的账目应予调整,以反映以下情况:
| (a) | 投资基金之间进行的任何转账(如有); |
| (b) | 税前、展期、罗斯、罗斯展期和雇主缴款(如有),以及从参与者账户提供的任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
| (c) | 已进行但之前未记入参与者账户的分配和提款;以及 |
| (d) | 该账户投资的投资基金调整后净值变动。 |
自每个会计日期起,委员会应确定每个参与者账户的价值,该价值应反映自上一个会计日期以来记入参与者账户的交易。截至每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各参与者当年税前贡献子账户、当年2007年后匹配贡献子账户、当年年度公司贡献子账户、当年Roth贡献子账户、当年合格非选择性贡献子账户中的余额,应分别反映在参与者的税前贡献子账户、2007年后匹配贡献子账户、年度公司贡献和工会替代贡献子账户、Roth贡献子账户和合格非选择性贡献子账户中,该等当年税前贡献子账户、当年2007年后匹配贡献子账户、当年年度公司贡献子账户中的余额,当年罗斯缴款子账户和当年合格非选任缴款账户减为零。如发生特殊会计日,则应适当调整上述本小节和本第8节其他部分的会计规则,以反映由此导致的截至该特殊会计日的较短会计期。
| 32 |
尽管有上述规定,委员会仍可制定单独的规则,在调整参与者账户中在该会计期间投资于HBI股票基金的任何部分时统一适用,包括处理与此类基金中持有的证券有关的任何股息或股票分割。此类规则可能包括以下规定:(i)将某个会计期间的短期投资收益分配给参与者的子账户;(ii)将股息或股票分割分配给投资于适用基金的参与者的子账户(或适用的单独账户或子账户);(iii)根据受托人在该会计期间购买的每股平均购买价格将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分配给参与者的子账户;以及(iv)根据适用的股票分割或股票分红系数或其他类似基础将股票(或其他证券)分配给参与者的子账户。
| 8.03 | 充电分布 |
在每个会计日期结束的会计期间内向参与者或其受益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将根据第8.02款记入参与者的适当账户。
| 8.04 | 帐目报表 |
在委员会可能决定的每个计划年度的时间,将向每位参与者提供一份报表,反映其在信托基金中的账户截至最近一个会计日期的状况。任何参加者均无权查阅反映任何其他参加者帐目的记录。
| 33 |
第9节
信托基金与信托资产投
| 9.01 | 信托基金 |
信托基金将由受托人根据计划和信托协议持有和获得的所有货币、股票、债券、证券和其他任何种类的财产组成。
| 9.02 | 投资基金 |
投资委员会可酌情指定一个或多个投资基金用于参与者账户的投资。投资委员会可酌情酌情不时设立新的投资基金或取消现有的投资基金;但应允许所有参与者根据符合《守则》第40l(a)(35)条及其下适用的库务条例的规则和程序,将其账户投资于三个或更多不持有适用的公开交易雇主证券的投资基金。可用的投资基金可能包括一只基金,其资产主要投资于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的份额,但受托人可能会以现金方式持有少量基金资产以待投资、分配、重新分配或转让。该类基金在此简称为HBI股票型基金。每个投资基金的一部分可能会不时投资于托管银行的短期投资基金(STIF)。
HBI股票基金拟作为该计划下的永久投资基金,除非投资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该计划继续将HBI股票基金作为投资基金显然是不审慎的。投资委员会将不是根据HBI股票基金的独立风险,而是根据该计划下其他投资基金的可用性以及参与者和受益人构建与其个人期望的风险和收益水平一致的多元化投资组合的能力,来评估维持HBI股票基金的谨慎性。投资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将维持在短期投资中或以现金形式持有的HBI股票基金的目标百分比以待投资、分配、重新分配或转让。受托人将不会被要求垫付资金进行任何转让或分配。
| 9.03 | 捐款的投资 |
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参与者可以选择将其账户的供款以百分之一的偶数倍投资于一个或多个投资基金。如参与者未在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作出上述选择,则该参与者应被视为已选择将其账户的所有合资格供款投资于投资委员会根据ERISA第404(c)(5)节和随附条例规定的默认投资安排。
根据本款第9.03款及第9.04及9.05款作出的选举,须按委员会所决定的方式及规则作出。
| 34 |
| 9.04 | 捐款的投资变动 |
自任何发薪期起生效,参与者可根据第9.03款选择更改其投资选择。此类变更仅适用于受托人在变更生效日期后收到的由参与者或代表参与者作出的出资。
| 9.05 | 选择在账户之间转移余额;多样化 |
在任何会计日期,参与者可选择将其在投资基金账户中的余额转移至一个或多个其他投资基金,但须遵守投资基金的交易限制;任何此类选择应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进行。参与者在进行资金转移的投资基金中的账户将被收取费用,而他或她在进行此类资金转移的投资基金中的账户将被记入贷方,其金额将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如此转移。此类转移应在参与者当选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本小节的前述规定取决于各投资基金所进行投资条款下投资基金之间资金转移的可用性。参与人账户在投资基金设立的限制期限内频繁转入、转出投资基金,可被收取赎回费。此外,如果委员会或投资基金确定参与者的转账活动将不利于该投资基金,参与者可能会被限制发起资金转入或转出投资基金。
| 9.06 | 股票投票;要约收购 |
关于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委员会应将哈尼斯品牌服装 Inc.的每次股东大会通知与会者,并应向他们提供就任何此类会议向股东分发的代理声明和其他通讯的副本。委员会还应通知参与者,他们有权就其账户应占的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向受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如果参与者向受托人提供了及时的指示,则受托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应按照参与者的指示对归属于参与者账户的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包括零碎股份)进行投票。受托人应将其未收到及时指示的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按定向股份的同比例投票表决。
同样,委员会应将任何有关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的要约收购、交换或招标请求或邀请通知参与者,并应向每个参与者索取对受托人的关于其账户中归属的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的投标的指示。受托人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收到招标或者交换指示的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进行招标或者交换。凡收到不投标或交换指示且未收到任何指示的、归属于参与者账户的任何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均不得投标或交换。
| 35 |
| 9.07 | 学员须知的保密性 |
受托人从参与者或受益人收到的关于购买、出售、投票或投标归属于这些参与者或受益人账户的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的指示应以保密方式持有,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或发布,包括委员会、公司高级职员或员工或任何受控集团成员。
| 36 |
第10节
支付账户余额
| 10.01 | 支付给参与者的款项 |
| (a) | 归属. |
| (一) | 全额即时归属.参与者应在任何时候完全归属并对其税前、税后、展期、罗斯、罗斯展期贡献、前身公司、合格非选择性贡献和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股息账户中的余额拥有不可没收的权利。 |
| (二) | 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换供款账户.如果参与者的离职日期发生在其正常退休年龄或之后,或者如果参与者在公司或受控集团成员积极受雇期间死亡或完全残疾,则该参与者应完全归属于其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代供款账户。如果参与者的离职日期发生在参与者的正常退休年龄、死亡或完全残疾之前,则其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代供款账户中的余额应按照以下概述的归属时间表计算: |
| 如果参与者的 年数 服务是: |
归属百分比 他或她的适用 账户将是: |
|||
| 不到1年 | 0 | % | ||
| 1年但不足2年 | 20 | % | ||
| 2年但不足3年 | 40 | % | ||
| 3年但不到4年 | 60 | % | ||
| 4年未满5年 | 80 | % | ||
| 5年以上 | 100 | % | ||
根据本小节和第10.02小节,他或她的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代供款账户中产生的余额将分配给他或她,或在他或她去世时,分配给他或她的受益人。
| 37 |
| (三) | 匹配捐款账户.如果参与者的离职日期发生在其正常退休年龄或之后,或者如果参与者在公司或控股集团成员积极受雇期间死亡或完全残疾,则该参与者应完全归属于其2007年后匹配供款账户。如果参与者的离职日期发生在参与者的正常退休年龄、死亡或完全残疾之前,其2007年后匹配缴款账户余额应全部归属,条件是其已完成至少两年的服务。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参与者在2007年12月31日为在职雇员,并且在该日期有2008年前匹配缴款账户余额,则应完全归属其2008年前匹配缴款账户和2007年后匹配缴款账户。如果参与者的离职日期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则应按照其离职日期归属的同等程度归属其2008年前匹配缴款账户余额,但须遵守第12.02(a)(i)项的规定。在适用上述归属规则后,参与者的2008年前匹配供款账户和2007年后匹配供款账户中的余额将根据本小节和10.02小节分配给他或她,或在他或她去世时分配给他或她的受益人。 |
| (四) | 对前Sara Lee计划参与者的特别规定.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Sara Lee计划受特别归属规则约束的参与者应在Sara Lee计划规定的范围内完全归属于其账户。 |
| (五) | NTX计划前参与者的特别规定.尽管有上述规定,于2007年1月1日受雇于NTX或雇主且其根据NTX计划的账户在该日期并入该计划的参与者应100%归属于在该日期之前以及在该日期及之后向该计划作出的所有供款,并拥有不可没收的权益。在2007年1月1日未受雇于NTX、雇主或受控集团成员的彼此NTX计划参与者应归属于其账户余额,其程度与其在离职日期归属的程度相同,但须遵守计划第12条。在2007年1月1日积极受雇于NTX但当时不是NTX计划参与者的每个个人应100%归属于并在该日期及之后代表他或她向该计划作出的所有贡献中拥有不可没收的权益。 |
| (b) | 付款时间.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参与者的福利将在其离职日期后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内支付或开始支付,但不迟于以下日期中最晚的60天后:(i)其离职日期发生的计划年度结束,(ii)参与者根据计划开始参与的年份的10周年,或(iii)参与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日期。如果参与者收到其全部既得账户的一次总付分配且额外捐款随后记入其账户,则其全部剩余既得账户余额应立即一次性分配,但以截至分配之日该既得账户余额不超过5000美元为限,但须遵守下文第10.01(d)项。除前一句或下文第10.01(d)项另有规定外,未经参加者同意,不得在其正常退休年龄前向其进行分配。在雇主或受控集团成员未建立或维持另一项界定缴款计划的情况下,该计划下的参与者福利的支付将不会早于该计划的终止开始。 |
| 38 |
| (c) | 分配方法.参与者的既得账户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分配给他或她(或在其死亡时分配给其受益人),除非参与者(或在其死亡时,参与者的受益人)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选择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如适用)接收此类分配: |
| (一) | 部分分配.参与者(或在其死亡时,其受益人)可选择在参与者离职日期后的任何会计日期领取部分既得账户余额分配(但不得低于其账户总余额或250.00美元中的较低者)。本款项下的所有部分分配应仅以现金方式进行。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计划规定,一旦参与者或其未亡配偶开始根据下文第(ii)款获得分期付款,则不得根据本款进行部分分配。 |
| (二) | 分期付款.如果参与者账户的既得部分超过5000美元,则参与者(或在其死亡的情况下,其未亡配偶)可选择在不超过五个计划年度的期间内获得基本相等的分期付款,从指定的任何年度开始,但不迟于适用的规定的开始日期,所有既得账户的最终分配将在第五年完成。所有分期分配均以现金方式进行。正在领取分期付款的参与者或其未亡配偶可随后选择领取全部剩余分期付款的一次性分配。除参与人未亡配偶外,其他受益人不得选择分期领取。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参与者或未亡配偶均不得选择自2014年6月20日或之后开始领取分期付款。 |
| (三) | 特定参与者的特别分配条款.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前任计划中有账户余额的参与者可以在该前任计划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该参与者可用的任何其他方法选择分配。 |
| (四) | 帐目顺序.根据本分段进行的分配应按委员会确定并统一适用的顺序记入参与者的既得账户(如适用)。 |
| 39 |
| (d) | 不超过5,000美元的既得账户.如果参与者在该计划下的既得利益为零,则该参与者应被视为已获得该既得利益的分配。如果参与者的既得账户等于1,000美元或以下,则有关该参与者的分配方法应为参与者既得账户的一次性现金分配,除非参与者根据第10.05款选择直接展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生效,如果参与者的既得账户大于1000美元但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则参与者可以选择根据第10.05小节一次性或直接展期支付此类账户。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未能具体说明分配方式,他或她的既得账户应直接展期支付给委员会指定的个人退休计划;但条件是,归属于参与者的罗斯缴款账户和罗斯展期缴款账户的分配部分应直接展期支付给委员会指定的罗斯个人退休安排。在为本分段目的确定参与者在计划下的账户余额是否超过1000美元时,归属于参与者的罗斯缴款账户和/或罗斯展期缴款账户的金额被视为来自与计划分开的计划的分配,其中包含归属于该计划下所有参与者的其他账户余额的金额。根据本分段作出的分派,须在参与者离职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本(d)项应适用于自生效之日起的受益人和候补受款人,但既得余额(即使超过1,000美元)只有在适用的受款人如此选择的情况下才应以直接展期方式支付。 |
| (e) | 因完全残疾而造成的分配.如果参与者完全残疾,即使参与者尚未有分居日期,他或她也可以选择以上文(c)小节所述的方法领取其既得账户。 |
| 10.02 | 股份分派 |
投资于HBI股票基金的金额分配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进行,只要参与者收到的金额是其既得账户一次性分配总额的一部分。此类股份应按受托人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分配。如果参与者选择对投资于HBI股票基金的金额进行股票分配,并且该参与者随后有额外的供款分配给该基金,则该参与者应根据第10.01小节以股票份额的形式在归属范围内获得该额外供款,除非该额外供款截至分配之日未超过第10.01(d)小节规定的适用阈值。如参与人选择指示受托人以现金方式分配其账户投资于HBI股票基金的余额,则该参与人应获得与其账户余额公允市场价值相等的现金。就本款而言,根据本协议延伸至参与人的权利亦适用于该参与人的任何受益人或候补受款人。其他分配均以现金方式进行。
| 10.03 | 受益人 |
| (a) | 指定受益人.每名参与者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不时指定或指定一名受益人。受益人指定只有在参与者在世期间按照委员会的程序适当提供给委员会时才有效,并且在生效时将取消参与者先前作出的所有受益人指定。 |
| 40 |
尽管有上述规定,已故参与者的未亡配偶将是其唯一的主要受益人,除非:(i)配偶已书面同意参与者的选举指定另一人或多人为主要受益人,(ii)该选举指定的受益人未经配偶同意不得变更(或配偶的同意明确允许参与者在未经配偶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指定),以及(iii)配偶的同意承认该选举的效力并由公证人见证。
| (b) | 死亡时无受益人指定.自2014年6月20日起生效,如果已故参与者未能指定或指定受益人,如果该参与者的受益人指定因任何原因无效,或如果所有参与者的受益人在参与者之前死亡,委员会将指示受托人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参与者的账户余额: |
| (一) | 致参加人未亡配偶;及 |
| (二) | 参加人无尚存配偶的,为或为参加人遗产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利益。 |
| (c) | 受益人在参与者死亡前死亡.如果参与者指定了多个受益人,而其中一位受益人在参与者之前去世,则其余的受益人有权根据其在参与者去世之日(或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在行政上切实可行的其他日期)的账户余额中所占份额按比例获得已故受益人的份额,但参与者有权根据(a)项随时更改其受益人指定。委员会保留权利,即使受益人有任何相反的选择,也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情况类似的受益人进行统一分配,以全部或部分分配受益人的账户余额。 |
| (d) | 参与者死亡后受益人的死亡.每个受益人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在参与者去世后的任何时间指定或指定个人领取受益人在账户余额中的份额(“受益人”)。受益人在未完全支付其账户余额份额前死亡的,该受益人份额应支付给受益人指定的受益人。自2014年6月20日起,如果已故受益人未能指定或指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的指定因任何原因无效,或者如果受益人在受益人之前或在账户余额中的受益人份额完全支付之前死亡,委员会将指示受托人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受益人份额: |
| (一) | 致受益人的未亡配偶;及 |
| (二) | 如受益人没有未亡配偶,则为法定代表人或受益人遗产代理人的利益或为受益人的利益。 |
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根据本分段支付的所有款项应符合《守则》第401(a)(9)节的要求。
| 41 |
| 10.04 | 缺少参与者和受益人 |
参与者在世期间,必须不时向委员会提交其本人和每一位指定受益人的邮局地址和每次邮局地址变更。参与者去世后,参与者的受益人或受益人应负责向委员会备案此类信息。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最后一个邮局地址发给参与者或受益人的通信、声明或通知,或者如果没有向委员会提交地址,则在雇主记录上显示的其最后一个邮局地址,将对该计划的所有目的的参与者及其受益人具有约束力。受托人或任何雇主均无须搜寻或找到参与者或受益人。如果委员会通知参与者或受益人他或她有权获得付款,并且如果该人未能在通知后180天内要求计划福利或向委员会告知该人的下落,则可以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则以法律允许的公平方式处置参与者或受益人的账户余额,包括没收这些余额。如果参与者或受益人随后被找到,则应恢复此类福利,并应根据适用的计划条款支付给参与者或受益人。
| 10.05 | 翻车 |
| (a) | 一般规则.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计划条文,根据该计划获得合资格展期分配的分配者,可在委员会订明的时间和方式下,选择将分配的任何部分以直接展期方式直接支付给由分配者指明的合资格退休计划。然而,如果合资格展期分配的金额合理地预计在一年内总额低于200美元,该计划将不会规定直接展期(包括自动展期)。 |
| (b) | 非配偶受益人展期.在《守则》第402(c)(11)条及相关条例和指引所允许的范围内,如果直接受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至《守则》第402(c)(8)(b)(i)或(ii)条所述的个人退休计划,该个人退休计划是为代表非配偶受益人(由《守则》第401(a)(9)(e)条所定义)接受分配而设立的,则就该计划和《守则》第402(c)条而言,转移应被视为合格的展期分配。 |
| (c) | 对罗斯IRAs的合格展期缴款.仅在《守则》第408A(c)(3)(b)、(d)(3)和(e)条以及根据其发布的法规和其他指南允许的范围内,合格的分销商可以选择将合格展期分配的任何部分以合格展期贡献(定义见《守则》第408A(e)条)的形式展期至Roth IRA(定义见《守则》第408A(e)条),前提是满足《守则》第402(c)条的要求。 |
| (d) | 罗斯贡献的直接展期、罗斯追赶贡献和罗斯展期贡献.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根据该计划,来自罗斯缴款账户或罗斯展期缴款账户的合格展期分配的直接展期将仅向另一个指定的罗斯账户或罗斯IRA进行,并且仅在《守则》第402(c)节规则允许展期的范围内进行。从参与者的Roth缴款账户和Roth展期缴款账户中分配的任何金额应被视为与根据计划从参与者的其他账户中分配的任何金额分开分配,即使这些金额是同时分配的。 |
| 42 |
| 10.06 | 没收 |
自2014年6月20日起生效,参与者的年度公司捐款和工会替换捐款、2007年前匹配捐款和2008年后匹配捐款账户中因第10.01款的原因无法分配的部分,应在参与者离职日期的第五周年或在参与者的既得账户的较早分配或视为分配时成为没收,但须遵守第12条的规定。根据本款没收的所有款项,应在根据第12.01款要求的范围内分配并记入重新雇用的参与者的账户,用于减少根据第5.02款支付的任何未来年度公司缴款、根据第5.03款要求的任何未来雇主匹配缴款或计划的任何适用补充、根据第5.04款支付的任何未来工会替代缴款,或用于减少委员会确定的计划的管理费用。待申请时,没收款项应投资于投资委员会指导的投资基金
| 10.07 | 追讨利益 |
如果参与者或受益人根据计划收到的福利金超过了本应支付的福利金,或者如果参与者或受益人以外的人从计划收到了错误的付款,则委员会有权代表计划向接受者追回此种超额或错误付款的金额。然而,委员会可选择从随后应支付给或为参与者或受益人支付的任何福利中扣除此类超额或错误支付的金额。
| 10.08 | 股息传递选举 |
关于参与者在计划的ESOP部分中的权益(如不时在第1.01小节中所定义),每个参与者都有权选择(a)将此类股份所支付的股息再投资于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或(b)按照委员会制定的程序以现金方式获得此类股息的分配。若参与者未能进行选择,则视为其选择了将红利再投资于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的股票。委员会将为这种选举制定规则和程序。任何参与者根据本款可作出选择的任何股息,均应100%归属,而不论该参与者是否归属于支付股息所涉及的哈尼斯品牌服装股票的股份。根据本款作出的分派,须于股息支付日期后在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并不构成合资格的展期分派。
| 43 |
| 10.09 | 最低分配 |
参与者的利益分配应在其规定的开始日期前进行或开始。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后向其分配的款项应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金额等于满足《守则》第401(a)(9)节要求所需的最低金额。该计划下的所有分配均应遵守《守则》第401(a)(9)节的要求及其下的规定(包括《守则》第401(a)(9)(g)节中的附带死亡抚恤金要求),其规定在此以引用方式并入,并应进一步遵守下述规则:
| (a) | 参与者的账户将不迟于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分配或开始分配给参与者。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前死亡,参与者的账户将被分配,或开始分配,不迟于以下日期: |
| (一) | 如果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将在紧接该参与者去世的日历年度之后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或该参与者本应年满70岁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开始向该未亡配偶进行分配-1/2,如果更晚; |
| (二) | 如果参与者的未亡配偶不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将在紧接该参与者去世的日历年度之后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开始向指定受益人进行分配; |
| (三) | 如果截至参与者去世的次年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的全部权益将在包含参与者去世五周年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分配;或者 |
| (四) | 如果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且未亡配偶在参与者之后但在开始分配给未亡配偶之前去世,则本(a)项(第(i)项除外)将如同未亡配偶是参与者一样适用。 |
就本(a)项和(c)项而言,除非(a)(四)项适用,否则分配将被视为已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开始。如果(a)(四)项适用,则将被视为在根据(a)(一)项要求向未亡配偶开始分配之日开始分配。除非参与者的权益在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前以单笔金额分配,否则将根据下文(b)和(c)分段在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进行分配。
| (b) | 参与者一生中所需的最低分配.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将分配的最低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i)《财务条例》第1.401(a)(9)-9节规定的统一终身表中,使用参与者在分配日历年度的生日时的年龄,通过将参与者的账户余额除以分配期限而获得的商;或(ii)如果参与者在分配日历年度的唯一指定受益人是参与者的配偶,且该配偶比参与者年轻10岁以上,将参与者的账户余额除以《财务条例》第1.401(a)(9)-9节规定的共同和最后遗属表格中的数字,使用参与者和配偶在分配日历年度的生日时的已达到的年龄而获得的商。所需的最低分配将根据本款(b)项确定,从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开始,直至并包括包括参与者死亡日期的分配日历年度。 |
| 44 |
| (c) | 参与者去世后所需的最低分配. |
| (一) | 开始分配日期或之后的死亡.如参与者在开始分配之日后死亡,则其既得账户的剩余部分应至少以在参与者死亡之日有效的分配方法下本应分配的速度分配给参与者的受益人。如果参与者在开始分配之日或之后死亡,且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死亡年份之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将分配的最低金额为参与者账户余额除以参与者的剩余预期寿命或参与者的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中较长者所得的商数,确定如下: |
| (A) | 参与者的剩余预期寿命使用参与者在死亡年份的年龄计算,随后每一年减少一个; |
| (b) | 参保人的未亡配偶为参保人的唯一指定受益人,未亡配偶的剩余预期寿命按参保人死亡年份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使用截至该年配偶生日的未亡配偶年龄计算。对于未亡配偶死亡年份后的分配日历年份,未亡配偶的剩余预期寿命采用截至配偶死亡日历年的未亡配偶生日的年龄计算,以后每个日历年减少一个;并且 |
| (c) | 参与人的未亡配偶并非参与人的唯一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采用参与人死亡年份的次年受益人的年龄计算,随后每年减少一名。 |
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之日或之后去世,且截至参与者死亡后一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死亡后一年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将分配的最低金额为参与者账户余额除以使用参与者死亡当年的年龄计算的参与者剩余预期寿命所得的商数,随后每一年减少一个。
| 45 |
| (二) | 日期分配开始前死亡.如果参与者在开始分配的日期之前死亡并且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死亡年份之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将分配的最低金额为参与者账户余额除以参与者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所得的商,按(c)(i)项的规定确定。如果参与者在开始分配的日期之前去世,并且在参与者去世的次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的全部权益的分配将在包含参与者去世五周年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日期之前去世,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并且未亡配偶在根据(a)(i)项要求已开始向未亡配偶分配之前去世,则本项将如同未亡配偶是参与者一样适用。 |
| (d) | 定义.就本款而言,应适用以下定义: |
| (一) | “指定受益人”是指参与者的受益人,他是《守则》第401(a)(9)条所指的指定受益人。 |
| (二) | “分配日历年度”是指需要进行最低分配的日历年度。对于在参与者去世前开始的分配,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是紧接包含参与者所需开始日期的日历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度。对于参与者去世后开始的分配,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是根据(a)项要求开始分配的日历年度。参与者的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将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前进行。其他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包括参与者所需开始日期发生的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将在该分配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作出。 |
| (三) | “预期寿命”是指使用《财政部条例》第1.401(a)(9)-9节中的单身寿命表计算的预期寿命。 |
| 46 |
| (四) | “参与者账户余额”是指参与者在估值日历年度的账户余额,增加了在估值日期后的估值日历年度的日期作出并分配给参与者账户的任何捐款的金额,并减少了在估值日期后的估值日历年度作出的分配。评估日历年度的参与者账户余额包括在评估日历年度或在分配日历年度(如果在评估日历年度分配或转移)中滚动或转移到计划的任何金额。 | |
| (五) | “估值日历年度”是指紧接分配日历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度中的最后一个估值日期。 |
| (e) | 2009年所需最低分配.尽管有本款的上述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守则》第401(a)(9)(H)节的颁布,本应根据本款(“2009 RMD”)获得2009年所需最低分配的参与者或受益人并未获得2009年的这些分配。然而,根据第10.01(c)(ii)款接受定期分期付款的参与者或未亡配偶收到了预定的分期付款,即使这些付款的全部或部分在其他情况下可能被视为2009年RMD。根据上句支付的任何2009年RMD可被视为合格的展期分配,但不符合直接展期的条件。 |
| 47 |
第11节
贷款和提款
| 11.01 | 向参与者提供的贷款 |
虽然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允许参与者为退休积累资金,但人们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向参与者提供贷款,同时他们继续在雇主的积极服务中,这符合参与者的最佳利益。因此,根据委员会应为贷款申请和处理确立的程序,委员会可批准向积极受雇于雇主的参与者提供贷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 (a) | 向参与者提供的任何贷款的本金不得低于500美元,加上雇主维持的所有合格计划向参与者提供的所有其他贷款的未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
| (一) | 50,000美元,减去截至贷款日期前一天的一年期间内该计划和所有其他合格雇主计划项下最高未偿余额超过贷款日期未偿余额的部分(如有);或 |
| (二) | 计划下参与者既得账户余额的二分之一。 |
| (b) | 每笔贷款必须以委员会批准的形式的书面说明作为证明,应按合理的固定利率承担利息,并应要求在贷款期限内大幅平摊(至少每季度付款)。自2014年6月20日起,利率应按月确定,并应以汤森路透公布的现行最优惠利率为基础;但前提是,根据《服役人员民事救济法》(“SCRA”),如果服役人员按照SCRA的要求提供将服兵役的通知,则在参与者休兵假的任何期间,该利率不得超过6%。 |
| (c) | 非购买主要居所用途的每笔贷款(“一般用途贷款”)应规定不少于六个月、也不超过五年的还款期,除非贷款收益用于购买参与者的主要居住地(“主要居住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该贷款必须在贷款发放之日后10年内偿还。不得为该计划项下未偿还贷款的再融资目的发放贷款。 |
| (d) | 除非委员会另有许可,否则应以扣除工资的方式偿还。偿还贷款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规则记入参与者账户,并应根据参与者对偿还贷款时有效的未来捐款的投资选择记入投资基金,在没有这种投资选择的情况下,记入投资委员会根据ERISA第404(c)(5)条和相关法规规定的默认投资安排。 |
| 48 |
| (e) | 在委员会收到参与者的贷款请求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参与者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后,应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参与者提供贷款。参与者的账户可能会因处理每个贷款请求而被收取费用。参与者的贷款请求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规则提出。 |
| (f) | 每笔贷款应以参与者在该计划下的既得账户余额作抵押。 |
| (g) | 根据本款从计划下的任何既得账户余额中向参与者批出的贷款,须按委员会厘定并统一应用的先后次序,通过清算其适当账户及各投资基金中的适当子账户并将其转换为现金的方式作出。 |
| (h) | 参与者一次可能只有两笔未偿还的贷款;但参与者在任何特定时间不得有两笔相同类型的贷款(主要住所或一般用途)未偿还。如果参与者在同类型的先前贷款中发生违约,且未向计划偿还违约金额,则该参与者无权进行第二次贷款。 |
| (一) | 委员会可订立统一规则,适用于参与者未能按照贷款条款偿还依据本款向其提供的贷款的任何部分及其应计利息的情况,或任何贷款的任何部分及其应计利息在参与者离职日期仍未支付的情况。在与美国国税局规则和条例一致的范围内,此类规则可包括从参与者的账户中收取未支付的金额(按委员会决定的顺序),并将如此收取的金额视为为第10条的目的向参与者支付的款项。委员会可根据适用于所有处境类似的参与者的统一规则和程序,向参与者账户收取根据本款管理任何贷款所产生的合理和必要的行政费用。根据《守则》第414(u)(4)条的许可,将根据该计划暂停偿还贷款。 |
| (j) | 任何正在根据前任计划管理并已转移至本计划的贷款,应在转移日期当日及之后受本计划的适用条款管辖。 |
| 49 |
| 11.02 | 艰苦的提款 |
如果参与者遭受严重财务困难,该参与者可提取其账户中可归属于其或税前缴款(不包括1989年1月1日或之后贷记的任何收益)、税后缴款、罗斯缴款(不包括贷记的任何收益)、展期缴款和罗斯展期缴款的部分余额,条件是提取的金额至少为250美元,且不超过满足因严重财务困难而产生的即时财务需求所需的金额。尽管有上述规定,满足当前财政需求所需的金额可能包括支付联邦、州或地方所得税或合理预期因艰苦条件退出而产生的罚款所需的金额。
| (a) | 眼前和繁重的需要.只有退出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才能认为是急迫的、重大的经济需要,才算困难: |
| (一) | 为参加者或其配偶、子女或受抚养人提供直至未来12个月的中学后教育的学费、相关教育费用和食宿费(根据《守则》第152条确定,不考虑第152(b)(1)、(b)(2)和(d)(1)(b)); |
| (二) | 与参保人购买一手住宅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包括按揭付款); |
| (三) | 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与者根据《守则》第213条为联邦所得税目的扣除,且由参与者、参与者的配偶或任何受抚养人(定义见《守则》第152条,不考虑2004年《工作家庭税收减免法》下定义的变化),包括受《守则》第152(e)条特别规则约束的任何非监护儿童;或为参与者获得医疗护理或医疗必要设备或服务所需的金额,本(三)项所述参与人的配偶或受抚养人; |
| (四) | 需要防止将参与者驱逐出其主要居所或对参与者主要居所的抵押丧失抵押品赎回权; |
| (五) | 为参与者的已故父母、配偶、子女或受抚养人支付安葬或丧葬费用(定义见《守则》第152条,不考虑第152(d)(1)(b)条);或 |
| (六) | 符合《守则》第165条规定的伤亡扣除额(不考虑损失是否超过调整后总收入的10%而确定)的对参与者主要住所的损坏进行修复的费用。 |
| (b) | 必要金额.应以一致和不歧视的方式,根据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确定是否满足提款不超过满足因严重财务困难而产生的即时财务需要所需金额的要求;但条件是,参与者必须向委员会提供一份委员会可以合理依赖的声明,除非它实际知道相反的情况,证明参与者的财务需要不能通过以下所有方式得到缓解: |
| (一) | 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报销或补偿, |
| (二) | 通过合理清算参与者的资产,在这种清算本身不会引起立即和沉重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
| (三) | 通过停止本计划下的选择性供款,或本计划的其他分配,以及 |
| 50 |
| (四) | 通过其他分配,例如分配目前可供参与者使用的股息,或从雇主或任何其他雇主维护的计划中获得的(在贷款时)无税贷款,或通过以合理的商业条款从商业来源借款。 |
就本款而言,参与者的资源应被视为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合理获得的那些资产。参与者和参与者配偶拥有的财产,无论是作为社区财产、共同承租人、整体承租人还是共同承租人,都将被视为参与者的资源。然而,根据不可撤销信托或根据《未成年人统一礼品法》为参与者的子女持有的财产将不被视为参与者的资源。
| (c) | 根据本款规定,参与者每个历年不得要求超过两次提款。 |
| (d) | 要获得艰苦条件退出,参与者必须按照程序并在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退出请求。在委员会收到参与者的退出请求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参与者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后,应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艰难的退出。 |
| 11.03 | 其他在职退出 |
| (a) | 年龄59-1/2提款.年满59岁的参赛者-1/2可随时提取部分或全部既得账户余额。 |
| (b) | 税后提款.参与者可随时提取其全部或部分税后账户(如有)。 |
| (c) | 提取展期缴款.参与者可随时提取部分或全部展期缴款账户和罗斯展期缴款账户。 |
| (d) | 心脏法案撤回在任何期间,凡参加者在现役期间执行军装服务超过30天,该参加者应被视为已与雇主断绝雇佣关系,以获取其税前缴款和罗斯缴款账户的分配。如果参与者根据前一句选择接受分配,则该参与者不得在分配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期间内根据计划第3节进行税前供款或Roth供款。 |
| 11.04 | 提款附加规则 |
根据第11.02及11.03款作出的提款,须以现金作出,并按委员会厘定及统一适用的先后次序,记入各投资基金的参与者帐户及适当的子帐户。
撤回请求应按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规则提出。
| 51 |
第12款
再就业
| 12.01 | 再就业参与者 |
除下文或第4.01(c)分段另有规定外,如参与者在终止雇用后被雇主重新雇用,则该参与者应在其重新雇用日期后的第一个发薪期的第一天恢复参与计划的所有目的,即他或她是所涵盖群体的成员。如前雇员或合资格雇员被雇主重新雇用,则为确定其参与计划的资格,将恢复其在终止雇用前所累积的服务,而他或她将根据第3.01款的规定成为参与计划的资格。
| 12.02 | 再就业时的服务计算 |
| (a) | 计划账户既得权益再就业.如果在参与者终止雇佣时,他或她(a)在其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代供款账户中拥有既得利益,或(b)贷记其税前供款账户或罗斯供款账户的金额,则应适用以下规则: |
| (一) | 如果参与者在受控集团成员产生连续五个一年的遣散期之前被其重新雇用,则该参与者可在其重新雇用日期的五年内向受托人偿还先前从其计划账户中分配给他或她的因其提前终止雇用而须归属的总金额。如参与者向受托人作出上述偿还,则先前终止雇用所导致的偿还金额和没收金额均应在与偿还日期重合的会计日期或之后的下一个会计日期记入其账户,并且他或她应继续按照参与者再就业时有效的归属时间表归属该等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的预断服务应予恢复。 |
| (二) | 如果参与者在受控集团成员发生连续五个一年的遣散期时或之后被其重新雇用,其中断前服务应被视为服务,以便在该再雇用时或之后归属于其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换供款账户或2007年后匹配供款账户的贷记金额。但是,中断前的没收将不会恢复到该参与者的账户中,并且该参与者的中断后服务将被忽略,以便归属于其中断前的雇主供款账户。 |
| 52 |
| (b) | 计划账户无既得权益再就业.如果在参与者终止雇佣时,他或她没有(a)其年度公司供款和工会替代供款账户的既得利益,或(b)贷记其税前供款账户或罗斯供款账户的金额,则应适用以下规则: |
| (一) | 如果参与者在受控集团成员产生连续五个一年的遣散期之前被其重新雇用,则因先前终止雇用而导致的没收金额应在其重新雇用日期重合的会计日期或其后的下一个会计日期或其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记入其账户,并应继续归属于该等金额。此外,还应恢复参与者的休息前服务。 |
| (二) | 如参与者在受控集团成员产生连续五个一年的遣散期后被其重新雇用,则不得将中断前的没收恢复到其账户。此外,如果参与者连续一年的遣散期超过该参与者的中断前服务总数的五个中的较大者,则该中断前服务应被忽略,以便在该就业后归属于其雇主供款账户的贷记金额。 |
| (c) | 没收.根据本款记入参与者账户的没收款项,应从根据第10.01款或适用的补充款没收的款项中分配,或在没有此种款项的情况下,从雇主作出的特别捐款中分配。 |
| 53 |
第13款
头重脚轻的规则
| 13.01 | 目的和效果 |
本第13条的目的是遵守守则第416条的规定。本《守则》第416(g)条所指的计划为“头重脚轻计划”的每个计划年度,本《第13条》的规定均有效。
| 13.02 | 顶重计划 |
一般而言,如果截至上一个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确定日期”),作为关键员工的本计划参与者的账户余额总额(定义见守则第416(i)(1)节)超过计划所有参与者的账户余额总额的60%,则本计划将成为任何计划年度的头号计划。作出前述认定,适用下列特别规则:
| (a) | 参与者的账户余额应增加截至确定日期的一年期间内就参与者作出的任何分配总额(如有)(包括终止计划下的分配,如果该计划没有终止,本应根据《守则》第416(g)(2)(a)(i)条与本计划合并)。因离职、死亡或完全残疾以外的原因进行分配的,一年期限应改为五年期限。 |
| (b) | 原为关键员工、现已不再是关键员工的参与者的账户余额和分配情况不予考虑。 |
| (c) | 参与者的受益人账户应被视为参与者的账户。 |
| (d) | 参与者在截至确定日的一年期间内未为雇主提供任何服务的账户余额不予考虑。 |
| 13.03 | 关键员工 |
一般情况下,“关键员工”是指在包括确定日期的计划年度内的任何时间,有以下情况的员工:
| (a) | 领取年度报酬超过175000美元的雇主的官员(根据《守则》第416(i)(l)节调整); |
| (b) | 雇主百分之五的所有者;或者 |
| (c) | 雇主的百分之一所有者,每年从雇主和受控集团成员中的任何一方获得超过15万美元的补偿。 |
“非关键员工”是指不属于关键员工的员工,包括以前属于关键员工的员工。
| 54 |
| 13.04 | 最低雇主供款 |
对于该计划属于头重脚轻计划的任何计划年度,雇主的供款(如有)记入每位非关键员工的参与者的贷方不得低于该参与者该年度薪酬的百分之三。为前述目的,根据第5.01款作出的供款不应被视为雇主供款。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一年中贷记给作为非关键雇员的参与者的雇主缴款(以该参与者薪酬的百分比表示)均不得超过该年度贷记给关键雇员的雇主最高缴款(以该关键雇员薪酬的百分比表示)。即使根据计划的其他规定,由于(i)参与者未能完成1,000小时的服务,或(ii)参与者的报酬低于规定的数额,参与者在计划年度将无权获得分配,或将获得较少的分配,仍应作出最低雇主供款。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计划年度最后一天未受雇于雇主的任何参与者。
| 13.05 | 计划汇总 |
雇主维持的相互界定供款计划和界定福利计划,如在包含确定日期或前四个计划年度中的任何一年(无论该计划是否已终止)的计划年度内的任何时间涵盖作为参与者的“关键雇员”,或为使涵盖关键雇员的计划符合《守则》第401(a)(4)和410条规定的资格而由雇主维持的计划,应与本计划合并,以确定本计划是否为首要任务。此外,如果汇总时包括的所有此类计划将继续符合《守则》第401(a)(4)和410条规定的条件,则可包括雇主的任何其他确定缴款或确定福利计划。
| 13.06 | 福利不重复 |
如果雇主维持一个以上的计划,则可根据库务局局长的规定,减少上文第13.04小节另有规定的最低雇主供款,以防止最低供款或福利的不适当重复。对于该计划属于头重脚轻计划的任何计划年度,(a)不是关键雇员,以及(b)是雇主维持的设定受益计划的参与者,应享有根据该设定受益计划提供的最低退休福利,并抵消本计划提供的福利。
| 13.07 | Compensation |
就本第13条而言,“补偿”系指计划第6.05小节中定义的补偿。
| 55 |
第14节
一般规定
| 14.01 | 委员会的记录 |
委员会关于雇员的年龄、离职日期、缺勤假、再就业和补偿的记录将对所有人都是决定性的,除非委员会满意地确定为不正确。
| 14.02 | 参与者提供的信息 |
参与者及其受益人必须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认为执行该计划所需的证据、数据或信息。该计划对每个人的好处是以他或她及时提供委员会要求的真实和完整的证据、数据和信息为条件的。
| 14.03 | 权益不可转让 |
除第14.04小节另有规定以及适用《法典》的预扣税条款或一州的所得税法可能要求的情况外,计划下的福利在任何方面都不受有权获得此类福利的人的债务或其他义务的约束,并且不得自愿或非自愿出售、转让、转让、转让或设保。
| 14.04 | 家庭关系令 |
如果委员会收到法院根据某州国内关系法签发的国内关系令,委员会将指示受托人将参与者的既得利益支付给该命令指定的候补受款人或受款人,前提是委员会首先确定该命令是《守则》第414(p)节含义内的合格国内关系令(“QDRO”)。该委员会将建立合理的程序,以确定国内关系令是否为QDRO。委员会收到国内关系令后,应立即通知参与者和命令中指定的任何候补收款人,委员会已收到该命令以及确定该命令是否为QDRO的任何程序。如果在收到命令后的18个月内,委员会确定该命令为QDRO,则根据QDRO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给候补受款人的任何指示将包括支付在委员会确定该命令为QDRO之日之前的期间内应支付的任何金额的指示。如果在18个月期间,委员会确定该命令不是QDRO或未就该命令是否为QDRO作出确定,委员会将指示受托人向参与者支付根据命令条款本应支付给替代收款人的金额,如果这些金额原本根据计划条款应支付给参与者的话。委员会可酌情为候补受款人维持一个账户,该账户将从参与者的账户中支付给该候补受款人的任何金额记入贷方。为其维持该账户的候补受款人可就将投资该账户的基金或基金行使计划参与者所允许的相同选举。此外,备用收款人可以按照第10.03款规定的方式指定受益人,如果备用收款人在账户完全付款之前死亡,则账户中的余额将支付给该受益人。备用收款人账户的分配应按照第10.01和10.02款进行,备用收款人可就要求分配或部分分配其账户行使计划参与者所允许的相同选择;但备用收款人规定的开始日期应为参与者达到(或在参与者死亡的情况下本应达到)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的日期。委员会可指示受托人在QDRO规定的最早日期向候补受款人分配福利,而不论此种分配是在参与者的最早退休年龄(定义见《守则》第414(p)(4)(b)条)之前作出或开始,还是参与者可以开始根据该计划领取福利的最早日期。
| 56 |
| 14.05 | 支付便利 |
根据本协议应向未成年人或其他具有法定残疾的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可由委员会酌情向合理地认为是父母、配偶或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亲属的人支付,或向该人的法定代理人支付,或为该人的赡养和支持支付。委员会将不会被要求监督任何此类付款的申请,而收款人的收据将是根据该计划的规定完全和最终解除该计划对该人的任何责任。
| 14.06 | 不保证利益 |
受托人和雇主均未以任何方式保证信托基金不会发生损失或贬值。雇主不保证向任何人支付任何款项。受托人和雇主支付任何款项的责任仅限于信托基金的可用资产。
| 14.07 | 计划未授予的权利 |
该计划不是雇佣合同,参与该计划不会赋予任何雇员保留在雇主雇用中的权利,也不会赋予任何权利或要求获得该计划下的任何福利,除非该权利或要求已根据该计划具体累积。
| 14.08 | 性别和人数 |
在上下文承认的情况下,表示男性的词包括女性,复数包括单数,反之亦然。
| 14.09 | 参与人诉讼 |
如果由任何人或代表任何人对受托人、委员会或任何雇主开始的法律诉讼导致对该人不利的结果,或如果法律诉讼是由于对参与者或受益人利益的主张相互冲突而产生的,则受托人、委员会或任何雇主为该诉讼辩护的费用将尽可能按该诉讼所涉及或应付给有关参与者或受益人的任何款项(如有)收取。
| 57 |
| 14.10 | 证据 |
根据该计划,任何人所需的证据可以通过证书、宣誓书、文件或根据该计划行事的人认为相关和可靠的其他信息,并由适当的一方或多方签署、制作或出示。
| 14.11 | 统一规则 |
在管理该计划时,委员会将对处境类似的所有参与者适用统一规则。
| 14.12 | 适用的法律 |
除被美国法律取代的范围外,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不考虑任何州的法律冲突原则)应控制与该计划有关的所有事项。
| 14.13 | 放弃通知 |
根据该计划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可由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人豁免。
| 14.14 | 福利申请 |
每个有资格获得计划下福利的参与者或受益人应根据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截止日期申请此类福利。在拒绝任何福利申请的情况下,应适用第14.15款规定的程序。
| 14.15 | 索赔程序 |
该计划下的福利索赔应按委员会规定的方式提出。根据该计划提出的福利索赔和被拒绝索赔的上诉应根据ERISA第503条及其下的条例(以及修订、补充或取代ERISA所述部分的任何其他法律)以及委员会和/或上诉委员会(视情况而定)为此目的通过的索赔和上诉程序进行管理。
如任何福利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则应在委员会收到福利申请后90天内迅速向申请人提交拒绝该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如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处理该申请需要延长时间,则应在收到该申请后180天内迅速向申请人提交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载明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况以及委员会预期作出决定的日期。如申请在90天或180天内(视属何情况而定)既未获批准或被拒绝,则该申请将被视为被拒绝,申请人可采取下述复核程序。每份拒绝申请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包含以下信息:(a)拒绝的具体理由或理由;(b)具体提及拒绝所依据的相关计划条款;(c)对申请人完善申请所需的任何额外材料或信息的描述,以及对此类材料或信息为何必要的解释;(d)对计划的审查程序(如下所述)的解释,以及适用于此类程序的时间限制,包括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有权根据ERISA第502(a)条在审查不利利益确定后提起民事诉讼。
| 58 |
在申领福利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情况下,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可要求上诉委员会对此种拒绝进行复审。每份此类复核请求必须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正式授权代表以书面签署,必须指明这是对被拒绝的申请的复核请求,并且必须在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被拒绝后的60天内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上诉委员会就申请人的覆核请求作出决定,须在上诉委员会收到覆核请求后60天内作出,除非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该覆核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须在该60天届满前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须在收到覆核请求后120天内作出。就覆核要求而言,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可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书面问题和评论,以及与申索利益有关的任何文件、记录或其他资料。应要求并免费向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人申领福利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的合理存取途径和副本。上诉委员会的审查应考虑申请人提交的与索赔有关的所有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而不考虑这些信息是否在初步利益确定中提交或考虑。上诉委员会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正式授权代表之间的所有通信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除非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另有要求且上诉委员会同意。上诉委员会关于复核请求的每项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应包括作出该决定的具体理由或理由,并应具体提及该决定所依据的计划条款。
如果在用尽上述和ERISA第503条规定的索赔和上诉程序后,申请人希望继续进行索赔,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必须不迟于(a)上诉委员会就上诉作出最终裁决后90天,(b)参与者或其他索赔人在司法程序中开始支付有争议的计划福利之日起三年后,最早在联邦法院提出索赔,或(c)在司法程序中就有争议的计划福利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法定期限,该期限由适用北卡罗来纳州最类似的诉讼时效确定。如进行任何司法程序以就拒绝申索提出上诉或根据ERISA提出除违反信义责任申索以外的任何其他诉讼,则所提供的证据应严格限于及时提交委员会和/或上诉委员会的证据。所有与申请人根据本款第14.15项提出的申索、驳回申索或申索上诉有关的决定及函件,须由申请人、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及雇主在申请人根据本款第14.15项提出申索期间及之后的所有时间严格保密。
| 14.16 | 雇主的行动 |
雇主的计划所规定或准许的任何行动,须由其董事会或其董事会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或由其董事会或该委员会决议授权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作出决议。
| 59 |
| 14.17 | 受控集团成员采纳计划 |
经公司同意,公司任何受控集团成员可采纳该计划并成为本协议项下的雇主。任何该等受控集团成员采纳该计划须经其董事会决议生效,而公司对此的同意须经委员会决议生效。
| 14.18 | 补偿及开支 |
除非由雇主支付,且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在管理本计划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发生的费用、对受托人的补偿、对投资经理的补偿,以及对代理人、律师、精算师、会计师、记录保管人和代表本计划或为委员会或投资委员会提供服务的其他人的任何补偿,将在投资委员会指示的部分中从信托基金中支付。根据投资委员会的指示,从信托基金支付的费用可从(i)参与者的账户中提取,形式为固定费用、特定服务的费用或每个账户价值的百分比,(ii)每个投资基金的收益或收益,或(iii)根据第10.06款没收。与特定投资基金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如经纪费、邮费、快递费和保险费、转让税),应从该投资基金中支付。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参与者的账户也可能被收取与特定分配或QDRO批准相关的费用。
| 14.19 | 赔偿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以下规定外,任何人,如是或曾经是董事会成员、每个雇主的董事会、投资委员会、委员会、雇主的雇员或与计划或信托有关的责任已被指派或转授给的受控集团成员,或委员会具体指定的个人(“受偿人”),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以下规定外,获雇主赔偿及保全无害(以投资经理、投资顾问、受托人未获赔偿或保全无害为限,或与计划或信托有关的任何责任保险合约或其他赔偿安排下的任何其他人)因在履行与计划或信托的运营或管理或信托基金的投资有关的受偿人所指派或转授的责任时出于善意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作为而可能对受偿人承担的任何及所有责任或赔偿责任主张(i),包括在受偿人的抗辩中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成本);或(ii)信托的任何损失,包括因购买或保留任何财产或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经理或投资顾问作出或采取的任何其他投资行动或受托人根据其指示作出或采取的任何此类行动而导致的本金贬值或收入损失。上述赔偿的条件是:(i)受偿人应已向董事会(或其转授权)(或如受偿人是董事会成员,则为公司秘书)迅速通知根据本协议提出的任何申索;(ii)受偿人全力配合雇主对任何该等申索的抗辩;及(iii)未经董事会(或其转授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受偿人不得就任何该等申索作出和解或妥协。有关受偿人有权获得所提供的赔偿的问题,应由董事会或其指定人员决定。
| 60 |
第15款
修订或终止
| 15.01 | 修正 |
虽然雇主预期会继续执行该计划,但公司保留权利,在符合第15条的规定下,不时藉董事会根据第14.16款作出的决议,或藉董事会决议授权修订该计划的委员会的决议,修订该计划。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修正案都不会将参与者的账户余额减少到低于如果他或她在修正案当天终止了与雇主的联系,他或她将有权获得的金额。任何人无权修改计划条款,除非通过授权的书面修订计划。任何违反计划条款及其书面修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不对雇主或计划具有约束力。
| 15.02 | 终止 |
该计划将于公司指定的任何日期,由董事会根据第14.16款通过决议终止所有雇主,前提是提前向受托人和其他雇主发出终止的书面通知。该计划将在以下情况的第一个发生时作为个人雇主终止:
| (a) | 由该雇主根据第14.16款通过其董事会决议终止的日期,如提前向公司和受托人发出终止的书面通知; |
| (b) | 雇主永久停止其在该计划下的缴款的日期;以及 |
| (c) | 该雇主的解散、合并、合并或重组,或该雇主出售其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但条件是,一旦发生上述任何事件,可作出安排,由该雇主的继承人继续执行该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将根据该计划取代该雇主。 |
| 15.03 | 终止的效力 |
在计划终止或部分终止时,终止日期将是一个会计日期,在作出所有当时所需的调整后,每个参与者的账户余额将归属于他或她,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通过第10.01小节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方法分配给他或她。该计划的所有适当会计规定将继续适用,直至所有参与者的账户余额根据该计划分配完毕。
| 15.04 | 修订或终止通知 |
参与者将在合理时间内收到修改或终止通知。
| 61 |
| 15.05 | 计划合并、合并等。 |
在与任何其他计划合并或合并或将资产或负债转移至任何其他计划的情况下,如果计划在此类合并、合并或转移后立即终止,则每个参与者的利益应等于或大于如果计划在合并、合并或转移前立即终止,则他或她本应有权获得的利益。
| 62 |
第16节
与计划管理员和委员会有关
| 16.01 | 职工福利管理委员会 |
董事会已委任委员会,由三(3)名或更多个人组成,以巩固公司维持的雇员福利计划及方案的行政权力及职责。委员会每名获委任人士的任期,须与公司及获委任人士互相同意。委员会大多数成员有权代表委员会行事。委员会可通过书面指定其他人就任何此类责任向其提供意见,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转授给委员会。委员会已将其任何职责授予的任何人,也可在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书面指定其他人履行其在计划下的职责,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职责授予,并可聘请其他人就任何此类职责向其提供建议。本委员会和本委员会的任何代表可以不止一种受托身份任职。委员会及其代表可以任何合理和适当的方式在他们之间分配信托责任,但须经委员会批准。除另有具体规定外,除计划和信托协议其他部分具体赋予委员会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外,委员会应拥有以下酌处权、权利和义务:
| (a) | 批准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任免,除委员会转授的权力、权利及职责外,该等权力、权利及职责须由计划其他地方具体规定。 |
| (b) | 担任计划的“计划管理员”,并采纳其认为对计划的适当和高效管理可能必要的、与计划和信托协议一致的法规和议事规则。委员会应是受托机构,负责确保与记入这些参与者账户的股份的购买、销售、投标和投票(如第9.06小节所述)有关的所有参与者决定和指示的保密程序是充分的,并且正在得到遵守。 |
| (c) | 决定根据计划产生的所有问题,但已转授上诉委员会或投资委员会的决定除外,包括决定雇员或参与者及任何其他人的权利或资格的权力,以及他们在计划下的福利金额,和补救模棱两可、不一致或遗漏,并作出事实认定;此种认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只有当委员会或其代表酌情决定申请人有权获得这些福利时,才会支付本计划下的福利。 |
| (d) | 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及信托协议的条款,并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则和条例,强制执行该计划。 |
| (e) | 解释和解释计划和信托协议,对计划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错误或不一致进行核对和更正,并对计划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错误或错误进行调整。 |
| 63 |
| (f) | 向雇主提供他们为税务或其他目的可能需要的资料。 |
| (g) | 聘用代理人、律师、会计师、精算师或其他组织或人士(亦可受雇于雇主),并按委员会认为适当管理计划所需或可取的方式,分配或转授委员会的任何权力、权利及职责予他们。如果委员会将管理和控制计划管理的酌处权授予任何个人或实体,则该个人或实体应为ERISA中定义的受托人。酌情,在此提及委员会有关任何授权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应视为提及适用的授权。 |
| 16.02 | ERISA上诉委员会 |
委员会委任上诉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审查拒绝根据该计划提供福利的决定。上诉委员会须由四名或多于四名人士组成,每名该等获委任人士须在委员会及获委任人士双方同意的范围内任职。上诉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将有权代表上诉委员会行事。除另有特别规定外,除计划及信托协议其他地方特别赋予上诉委员会的权力、权利及职责外,上诉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力、权利及职责:
| (a) | 采纳其认为对计划的适当和有效管理可能是必要的并符合计划和信托协议的规章和议事规则。 |
| (b) | 对委员会或其代表拒绝根据该计划提供福利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进行最终审查,包括有权确定雇员或参与者以及任何其他人的权利或资格,并对模棱两可、不一致或遗漏进行补救。 |
| (c) | 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及信托协议的条款,并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则和条例,强制执行该计划。 |
| (d) | 解释计划和信托协议,对任何错误或不一致进行核对和纠正,并对计划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错误或错误进行调整。 |
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有时在本文中被统称为“委员会”。
| 16.03 | 委员会秘书 |
各委员会可委任一名秘书就与管理计划有关的日常事务采取行动,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向其转授其认为合宜的权力及职责。
| 64 |
| 16.04 | 行动方式 |
在任一委员会的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采取行动的任何时期内,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适用以下规定:
| (a) | 委员会委员或上诉委员会委员(如适用)可书面转授任何其他委员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及职责,但须征得后者同意。 |
| (b) | 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可藉会议或书面签署而不举行会议行事,并可藉签署一份文件或同时签署的文件而签署任何文件。 |
| (c) | 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过半数委员就某事项提出的诉讼或决定,须具有效力,犹如是由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委员所采取或作出的一样。 |
| (d) | 如由于有资格采取行动的人数,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成员之间出现均匀意见分歧(视属何情况而定),就某事项而言,可由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如适用)选定的无利害关系方就该事项作出决定,而该当事方的决定应予控制。 |
| (e) | 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已采取或授权采取任何行动的过半数委员的委员会秘书或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证明书,须为有利于任何依赖该证明书的人的结论性证明。 |
| 16.05 | 感兴趣的一方 |
如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如适用的话)也是计划的参与者,则该个人不得决定或决定任何有关将向该个人支付的款项的事项或问题,除非该个人在该个人并非适用委员会的成员的情况下可根据计划作出该决定或决定。
| 16.06 | 对数据的依赖 |
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可依赖任何雇主的获授权人员提供的有关该雇主的任何雇员的年龄、服务及补偿的资料,以及与根据计划条文作出的任何计算或决定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而委员会并无责任查询该等资料的正确性。
| 16.07 | 委员会决定 |
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由该等当事人善意作出的对计划条文的任何解释,以及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酌情就任何事项作出的任何决定(如适用),均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错误陈述或其他事实错误须于知悉后予以纠正,而委员会或上诉委员会(如适用)须据此作出其认为公平及切实可行的调整。
| 65 |
展品A
从Sara Lee计划转移的账户
以下业务/部门雇用的参与者应占Sara Lee计划的资产和负债自2006年7月24日起从Sara Lee计划转移至该计划:
| 业务/分部 | 分部代码 |
| 冠军运动服 | 7800 |
| 冠军乔格布拉 | 9501 |
| 冠军乔格布拉(佛蒙特州) | 9500 |
| 伊甸纱 | 9225 |
| 哈伍德 | 9260 |
| 哈尼斯印刷品 | 9250 |
| 亨森·基克奈里克 | 9300 |
| J·E·摩根 | 9265 |
| 外滩 | 9266 |
| Playtex Apparel-小时 | 9401 |
| Playtex Apparel-薪资 | 9400 |
| Sara Lee运动服/小时 | 9221 |
| Sara Lee商业服务 | 9273 (工艺等级12702除外) |
| Sara Lee休闲服 | 9220 (进程等级19901(Courtalds)除外) |
| Sara Lee Direct | 9271 |
| Sara Lee Hosiery | 9210 |
| Sara Lee Intimate Apparel | 9200 (进程等级19901(Courtalds)除外) |
| Sara Lee Sock Company(前身为Adams-Millis Corporation) | 7995 |
| Sara Lee内衣 | 9240 |
| Sara Lee Underwear Weston | 9260 |
| 苏格兰女佣 | 7975 |
| 袜子嘉豪 | 9272 |
| 春城针织 | 9230 |
1
补充A
2014年12月31日合并MaidenForm,Inc.储蓄计划
加入Hanesbrands Inc.退休储蓄计划
A-1。简介。自2014年12月31日(“合并日期”)营业结束时起生效,MaidenForm,Inc.储蓄计划(“MaidenForm计划”)应并入该计划,并以该计划的形式继续实施。本补充A的目的是根据《守则》第401(a)(12)、411(d)(6)和414(l)节以及根据其发布的《财务条例》和其他指南,将MaidenForm计划并入该计划并转移下文A-2段所述的资产。本补充A条款与本补充A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计划条款为准。
A-2。资产转移。在合并日期后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为MaidenForm计划提供资金的信托资产转移至信托基金。此类转让资产应投资于投资委员会指定的投资基金;但截至合并日MaidenForm计划的参与者(“MaidenForm参与者”)应被允许按照委员会制定的程序进行投资选举。
A-3。转移账户余额。截至合并日,每个MaidenForm参与者的负债等于通过合并日调整后的账户总余额,应转入该计划,并按以下方式记入贷方:
| (a) | MaidenForm参与者在MaidenForm计划下的缴款应分配至该计划下代表MaidenForm参与者维持的相应账户。 |
| (b) | MaidenForm计划下MaidenForm参与者的雇主匹配账户中持有的金额应分配给他或她在该计划下的MaidenForm Match账户。 |
| (c) | MaidenForm参与者在MaidenForm计划下的Pre-1/1/2007匹配账户中持有的金额应分配至其在该计划下的Prior Match(VST Schedule)账户。 |
| (d) | MaidenForm参与者在MaidenForm计划下的安全港匹配账户中持有的金额应分配至其在该计划下的先前安全港匹配账户。 |
| (e) | MaidenForm参与者在MaidenForm计划下的NCC冻结账户中持有的金额应分配至其在该计划下的NCC冻结账户。 |
在合并日期之后,这些金额应受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 A-1 |
A-4。雇主;涵盖集团。自合并日期起生效,MaidenForm LLC将成为该计划下的雇主,MaidenForm LLC的员工(在波多黎各受雇的个人除外)将成为该计划下的覆盖集团。
A-5。参与计划。合并日期的每一MaidenForm参与者应在2015年1月1日成为该计划的参与者,但须遵守该计划的条件和限制。然而,MaidenForm LLC在合并日的每名雇员只有在2015年1月1日开始的30天选择退出期结束后,才能成为税前缴款、追赶缴款、罗斯缴款、罗斯追赶缴款和匹配缴款的参与者。在该期间后,应尽快根据该计划第4.01(c)和(d)分段的规定,自动将每一名此类MaidenForm参与者纳入该计划。然而,如果MaidenForm参与者在紧接合并日期之前没有资格根据MaidenForm计划进行税前递延,因为他或她采取了需要根据MaidenForm计划暂停递延的在职退出,则MaidenForm参与者在该计划下的税前供款和/或Roth供款应在适用的暂停期结束后才开始。
A-6。归属。在合并日期之后,每个MaidenForm参与者的账户应遵守计划第10.01小节的规定和以下规定:
| (a) | MaidenForm参与者的MaidenForm Match账户、Prior Safe Harbor Match账户和NCC被冻结账户应在任何时候全部归属。 |
| (b) | 如果MaidenForm参与者的离职日期发生在其提前退休年龄(55岁)或之后,或者如果MaidenForm参与者在公司或受控集团成员积极受雇期间死亡或完全残疾,则MaidenForm参与者应完全归属于其先前匹配(VST附表)账户。如果MaidenForm参与者的离职日期发生在MaidenForm参与者提前退休年龄、死亡或完全残疾之前,其先前匹配(VST附表)账户应遵守以下附表: |
| 既得 | ||||
| 服务年限 | 百分比 | |||
| 不到1年 | 34 | % | ||
| 1年但不足2年 | 67 | % | ||
| 2年以上 | 100 | % | ||
| (c) | MaidenForm参与者在合并日期之前在MaidenForm LLC、NCC Industries,Inc.或其前身的受雇期应在确定该MaidenForm参与者在计划下的服务年限时计算,但仅限于在MaidenForm计划下的归属目的本应考虑到该服务的范围内。 |
A-6。贷款。在合并日根据MaidenForm计划向MaidenForm参与者提供的任何未偿还贷款应在该计划下的合并日及之后维持,直至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与该等未偿还贷款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应继续保持合并日期之前的有效状态。
| A-2 |
A-7。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应采取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行动,以完成本补A所述的转让。
A-8。术语的使用。本补充文件A中使用的术语,除非本补充文件A中有定义或另有说明,应具有计划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
| A-3 |
补充b
2015年12月31日GEAR合并体育利润分享和401(k)计划
加入Hanesbrands Inc.退休储蓄计划
B-1。简介。自2015年12月31日(“合并日期”)营业结束时起生效,GEAR for Sports Profit Sharing and 401(k)Plan(“GEAR for Sports Plan”)将并入该计划,并以该计划的形式继续存在。本补充B的目的是根据《守则》第401(a)(12)、411(d)(6)和414(l)节以及根据其发布的《财政部条例》和其他指南,将GEAR for Sports计划并入该计划并转移下文B-2段所述的资产。本补充B的条款应在该等条款与本补充B的条款不一致的情况下取代计划的条款。
B-2。资产转移。在合并日期当日或之后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为GEAR for Sports计划提供资金的信托资产应转入信托基金。此类转让的资产应投资于投资委员会指定的投资基金;但截至合并日期的GEAR for Sports计划(“GEAR for Sports Participants”)的参与者应被允许按照委员会制定的程序进行投资选举。
B-3。转移账户余额。截至合并日,体育参与者的每个GEAR的总账户余额(经合并日调整)相等的负债应转入该计划,并应按以下方式记入贷方:
(a)根据GEAR for Sports计划,可归属于GEAR for Sports Participant供款的金额应分配至GEAR上根据该计划为Sports Participant代表在GEAR上维持的相应账户。
(b)GEAR for Sports Plan项下的GEAR for Sports Participant's Employer Match Account中持有的金额应分配至该计划项下的他或她先前的Match 6 YR GRD Account。
(c)GEAR for Sports计划下体育参与者的可自由支配利润分享账户中持有的金额应分配至他或她在该计划下的先前PS 6 YR GRD账户。
(d)根据GEAR for Sports计划,在GEAR for Sports参与者的合格全权委托账户中持有的金额应分配给他或她在该计划下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
| B-1 |
在合并日期之后,这些金额应受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B-4。参与计划。合并日期的体育参与者的每个GEAR应在2016年1月1日成为计划的参与者,但须遵守计划的条件和限制。然而,GEAR for Sports在合并日期的每名员工,只有在30天选择退出期结束后,才能成为税前缴款、追赶缴款、罗斯缴款、罗斯追赶缴款和匹配缴款的参与者。GEAR for Sports雇员在GEAR for Sports或其前身紧接合并日期之前的受雇期间应被计算在内,以满足30天的选择退出期。在此期间后,应尽快根据该计划第4.01(c)和(d)分段的规定,自动将每一名体育雇员的此类GEAR纳入该计划。然而,如果体育参与者的GEAR在紧接合并日期之前没有资格根据GEAR for Sports计划进行税前递延,因为他或她采取了需要根据GEAR for Sports计划暂停递延的在职退出,则体育参与者在该计划下的税前贡献和/或罗斯贡献的GEAR应在适用的暂停期结束后才开始。
B-5。归属。在合并日期之后,体育参与者账户的每个GEAR应遵守计划第10.01小节的规定和以下规定:
(a)如果体育参与者的GEAR在公司或受控集团成员积极受雇期间死亡或完全残疾,则体育参与者的GEAR应完全归属于其先前的比赛6年期GRD账户和先前的PS 6年期GRD账户。如果体育参与者离职日期的GEAR发生在体育参与者死亡或完全残疾的GEAR之前,其先前的比赛6 YR GRD账户和先前的PS 6 YR GRD账户应遵守以下时间表:
| 既得 | ||||
| 服务年限 | 百分比 | |||
| 不到1年 | 0 | % | ||
| 1年但不足2年 | 0 | % | ||
| 2年但不足3年 | 20 | % | ||
| 3年但不到4年 | 40 | % | ||
| 4年未满5年 | 60 | % | ||
| 5年但不到6年 | 80 | % | ||
| 6年或以上 | 100 | % | ||
(b)体育参与者的GEAR在合并日期之前在GEAR for Sports或其前身的受雇期间,应在确定该GEAR用于体育参与者在该计划下的服务年限的目的时予以计算,但仅限于在根据GEAR for Sports计划的归属目的本应考虑该服务的范围内。
B-6。贷款。根据GEAR for Sports计划向GEAR for Sports Participant提供的任何在合并日的未偿还贷款,应在该计划下的合并日及之后维持,直至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与这些未偿还贷款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应继续保持合并日期之前的存在,但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计划规定。
B-7。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应采取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行动,以完成本补充B所述的转让。
B-8。术语的使用。除本补充文件B中定义或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文件B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计划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
| B-2 |
补充C
2015年12月31日合并Knights Apparel,Inc. 401(k)计划
加入Hanesbrands Inc.退休储蓄计划
C-1。简介。自2015年12月31日(“合并日期”)营业结束时起生效,Knights Apparel,Inc. 401(k)计划(“Knights Apparel计划”)应并入该计划,并以该计划的形式继续实施。本补充C的目的是根据《守则》第401(a)(12)、411(d)(6)和414(l)节以及根据其发布的《财务条例》和其他指南,将Knights Apparel计划并入该计划并转移下文C-2段所述的资产。本补充协议C的条款在该等条款与本补充协议C的条款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取代该计划的条款。
C-2。资产转移。在合并日期后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为Knights Apparel计划提供资金的信托资产转移至信托基金。该等转让资产应投资于投资委员会指定的投资基金;但截至合并日骑士服饰计划的参与者(“骑士服饰参与者”)应被允许按照委员会制定的程序进行投资选举。
C-3。转移账户余额。截至合并日,每位Knights Apparel参与者的负债等于通过合并日调整后的账户总余额,应转入该计划,并按以下方式记入贷方:
(a)归属于Knights Apparel参与者在Knights Apparel计划下的供款的金额应分配至该计划下代表Knights Apparel参与者维持的相应账户。
(b)Knights Apparel计划下Knights Apparel参与者的雇主匹配账户中持有的金额应分配至其根据该计划的先前匹配3年GRD账户。
在合并日期之后,这些金额应受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C-4。参与计划。合并日各Knights Apparel参与者应于2016年1月1日成为该计划的参与者,但须遵守该计划的条件和限制。然而,Knights Apparel,Inc.在合并日的每位员工只有在30天选择退出期结束后,才能成为税前缴款、追赶缴款、罗斯缴款、罗斯追赶缴款和匹配缴款的参与者。Knights Apparel员工在紧接合并日期之前在Knights Apparel,Inc.或其前身的受雇期间应被计算在内,以满足30天的选择退出期。在此期间后,每位此类Knights Apparel,Inc.员工应尽快根据计划第4.01(c)和(d)分段的规定自动加入计划。然而,如果Knights Apparel参与者在紧接合并日期前因采取在职退出要求暂停Knights Apparel计划下的延期而没有资格根据Knights Apparel计划进行税前延期,则Knights Apparel参与者在该计划下的税前供款和/或Roth供款应在适用的暂停期结束后才开始。
| C-1 |
C-5。归属。在合并日期之后,每个Knights Apparel参与者的账户应遵守计划第10.01小节的规定以及以下规定:
(a)如果Knights Apparel参与者在公司或受控集团成员积极受雇期间死亡或完全残疾,则Knights Apparel参与者应完全归属于其先前的比赛3年GRD账户。如果骑士服饰参与者的离职日期发生在骑士服饰参与者死亡或完全残疾之前,其先前的比赛3年GRD账户应遵守以下时间表:
| 既得 | ||||
| 服务年限 | 百分比 | |||
| 不到1年 | 0 | % | ||
| 1年但不足2年 | 33 | % | ||
| 2年但不足3年 | 67 | % | ||
| 3年以上 | 100 | % | ||
(b)Knights Apparel参与者在合并日期之前在Knights Apparel,Inc.或其前身的受雇期间,应计算为确定该Knights Apparel参与者在该计划下的服务年限,但仅限于在根据Knights Apparel计划为归属目的本应考虑该服务的范围内。
C-6。贷款。在合并日根据Knights Apparel计划向Knights Apparel参与者提供的任何未偿还贷款应在该计划下的合并日及之后维持,直至其本金和利息的所有金额均已偿还。与这些未偿还贷款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应继续保持合并日期之前的存在,但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计划规定。
C-7。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应采取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行动,以完成本补充C所述的转让。
C-8。术语的使用。除本补充文件C中定义或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文件C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计划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
| C-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