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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 2 lsbk-ex3.htm EX-3 EX-3

附件 3

Lake Shore Bancorp, Inc.

经修订和重述

附例

第一条

股东

 

第1节。年会。

公司应在董事会确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召开股东年会,选举董事并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务。未举行年度会议并不会使公司的存在无效或影响任何其他有效的公司行为。

第2节。特别会议。

公司股东特别会议可由总裁、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主席召集,或由董事会根据在董事会(以下简称“全体董事会”)没有空缺时公司将拥有的董事总数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召集。股东特别会议由秘书应股东的要求召集,只有在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所有有权投票的股东的书面要求下才能召开。该书面请求须说明会议的目的或目的,以及拟在会议上采取行动的事项,并须在公司主要办事处送达总裁或秘书。秘书应将编制和邮寄会议通知的合理估计费用通知提出请求的股东,并在向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后,通知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每个股东。董事会有权确定(i)确定有权要求召开股东特别会议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和确定有权获得特别会议通知并在特别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以及(ii)特别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可被视为股东和代理持有人亲自出席并可在特别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

第3节。会议通知;休会或延期。

不少于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10)天但不超过九十(90)天,秘书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将会议通知发给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一位股东以及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其他股东。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可在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以及(如会议为特别会议,或章程要求就目的发出通知)会议的目的。当通知亲自交付给股东、留在股东的住所或通常营业地、按公司记录上所显示的股东地址邮寄给股东、或以电子传输方式传送给股东至任何地址或

 


 

股东接收电子传输的股东人数。公司收到股东要求不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通知的,公司不得以电子传输方式向股东提供通知。尽管有前述规定,每一有权获得通知的人,如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以电子传送方式递交书面放弃或放弃通知并与股东大会记录一起存档,或该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则放弃通知。

召开之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可以不另行通知的方式不时延期至原记录日后不超过一百二十(120)天的日期。会议可以经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投票表决而休会,无论出席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在任何续会上,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

股东大会可以延期至原记录日后不超过一百二十(120)日召开。会议可由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延期举行。会议延期至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在该日期之前不少于十(10)天或以本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发出。在任何延期的会议上,可能会按原定计划处理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

会议延期或延期至原记录日后不超过一百二十(120)天的日期的,无需设立新的记录日期,原记录日期可用于确定哪些股东有权获得延期或延期会议的通知,并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授权他人在股东大会上担任代理人的任何书面授权,在该次会议的任何休会或延期时仍有效,除非该代理人被撤销或该股东提供了一份日期更晚的代理人。

如在本附例中所使用,「电子传输」一词应具有《马里兰州一般公司法》(“MGCL”)第1-101条或任何后续条款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第4节。法定人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需要一个或多个类别进行单独投票的情况下,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此类或多个类别的多数股份应构成有权就该事项的投票采取行动的法定人数。

未能出席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主持人或者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将会议延期至其他地点、日期或者时间。

2

 


 

第5节。组织和开展业务。

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副主席(如有),或在其缺席时,首席执行官,或在其缺席时,由全体董事会过半数指定的其他人,应召集股东的任何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秘书缺席时,会议秘书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的人担任。任何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应决定会议的业务顺序和程序,包括其认为适当的对表决方式和讨论进行的规定。

第6节。年度会议和董事选举须办理业务的事先通知规定。

(a)
在任何股东年会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须进行已提交会议的业务:(i)由公司的会议通知所指明;(ii)由董事会或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或(iii)由公司的任何股东(a)在该股东发出本条第6(a)条所规定的通知之日及在确定有权在该年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及(b)遵守本条第6(a)条所列的通知程序。如要根据紧接前一句第(iii)条将业务适当地提交股东年会,该股东必须已及时以书面通知公司秘书,否则该业务必须是供股东采取行动的适当事项。

为及时,股东的通知必须在不少于上一年度股东年会周年日的九十(90)天或一百(100)天前送达或邮寄至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并由秘书接收;但如年会日期提前至上一年度股东年会周年日的三十(30)天前,只有在不早于首次公开披露该年度会议的日期之日,且不迟于向股东邮寄该会议通知或作出该公开披露之日的较早日期的翌日第10天,送达或邮寄至公司秘书并由公司秘书在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收到该书面通知时,该书面通知才属及时。

本条第6(a)款规定的预先通知期限,一旦由股东年会的初始通知或公开披露日期确定,则无论后续通知或公开披露是否应规定会议应已延期或会议日期应已从初始通知或公开披露规定的日期推迟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均应继续有效。

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就该股东建议在年会前提出的每项事宜载明:(i)简述希望在年会前提出的业务,以及在年会上进行该业务的理由;(ii)出现在公司簿册上的该股东的姓名及地址,以及代其提出建议的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的姓名及地址;(iii)类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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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股东及该实益拥有人实益拥有或记录在案的公司股本股份的系列和数目;(iv)该股东与任何其他人或人(包括其姓名)之间就该股东提出该业务的所有安排或谅解的描述,以及该股东在该业务中的任何重大利益;(v)该股东打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年度会议以在会议之前提出该业务的陈述。

尽管本附例另有相反规定,除非按照第6(a)条的条文,否则不得将任何事务提交周年会议或在周年会议上进行。会议主持人如有事实根据,须决定并向会议宣布事务未按照本条第6(a)款的规定妥善提交会议,如他或她应如此决定,则须如此向会议宣布,而任何如此决定未能妥善提交会议的该等事务均不得处理。

在任何股东特别会议上,只须进行根据公司的会议通知提交会议的业务。

(b)
只有按以下程序获提名的人士,才有资格获选为公司董事。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的提名,可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而在该股东大会上,董事只应:(i)由董事会或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或(ii)由公司的任何股东(1)在该股东发出本条第6(b)条所规定的通知之日及在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记录股东(2)遵守本第6(b)节规定的通知程序和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的要求,以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除由董事会作出或应董事会指示作出的提名外,该等提名须及时以书面通知公司秘书。

为及时起见,股东的通知必须在不少于上一年度股东年会周年日的九十(90)天或一百(100)天之前送达或邮寄给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的秘书并由其接收;但前提是,如果年会日期提前至上一年度股东年会周年日的三十(30)天以上,只有在不早于首次作出公开披露该年会日期的日期当日,且不迟于向股东邮寄该会议通知或作出该公开披露日期的较早日期的翌十(10)日,将该书面通知送达或邮寄至并由公司秘书在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收到,该书面通知才属及时。

本条第6款(b)项规定的预先通知期限,一旦由股东年会的初始通知或公开披露日期确定,则无论后续通知或公开披露是否应规定会议已延期或会议日期应已从初始通知或公开披露规定的日期推迟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均应继续有效。

4

 


 

股东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并载明(i)关于股东提议提名选举为董事的每个人,(a)与该人有关的所有表明该人有资格在公司董事会任职的资料;(b)根据本附例第二条第12节的规定,该人不会被取消资格的誓章;(c)与该人有关的资料,而该等资料须在为选举董事而征集代理人时予以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披露,根据《交易法》第14A条或任何后续规则或条例,在每种情况下;(d)每一位被提名人被提名为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包括在与提名被提名人的会议有关的代理材料中,以及在当选后担任董事;(ii)关于发出通知的股东:(a)出现在公司账簿上的该股东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有),代表其作出提名;(b)该股东及该实益拥有人实益拥有或记录在案的公司股本的类别或系列及数目;(c)该股东与每名建议代名人及该股东作出提名所依据的任何其他人或人(包括其姓名)之间的所有安排或谅解的说明;(d)代表该股东打算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以提名其通知中指名的人士;(e)该股东是否打算根据《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征集代理人以支持除公司被提名人以外的董事提名人;(f)与该股东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根据《交易法》第14A条或任何后续规则或条例,要求在与选举董事的代理征集有关的代理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披露。根据公司的要求,如果股东根据《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提供通知,表示其有意征集代理人以支持除公司被提名人以外的董事被提名人,该股东应在适用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交付合理证据,证明其已满足《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除非按照本条第6(b)条的条文获提名,否则任何人均无资格获选为公司董事。会议主持人在事实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某项提名不是按照该规定作出的,应当如此认定的,应当向会议作出这样的宣告,有缺陷的提名不予理会。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如果任何股东(i)根据《交易法》第14a-19(b)条规则提供通知,并且(ii)随后未能遵守《交易法》第14a-19条规则或其下任何其他规则或条例的任何要求,则公司应不考虑为该等被提名人征集的任何代理或投票,该提名应不予考虑。

(c)
就本条第6款(a)和(b)款而言,“公开披露”一词系指(i)通过国家认可的新闻服务发布的新闻稿中的披露,(ii)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提交或提供的文件中的披露,或(iii)公司维护的网站上的披露。本条第6款(a)及(b)款所规定的及时通知规定,适用于所有股东提名选举为董事,以及所有股东提议将在年度会议上进行的业务,无论该提议是否根据第14A条第14a-8条提交公司的代理材料以供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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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法》或是否根据《交易法》第14A条第14a-19条提交此类提名以纳入公司的代理材料。

第7节。代理人和投票。

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每股有更多或更少的投票权或限制或拒绝投票权,否则每一股已发行股本,无论类别如何,均有权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每一事项拥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如果某一股份的任何分期付款逾期未付,则该股份无权投票。在所有董事选举中,董事应以所投票数的多数票决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表决的所有其他事项均应以对该事项所投票数的多数票决定。

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对股东在记录中拥有的股本进行投票。股东可以签署书面授权他人代理。签字可以由股东或者股东的授权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签字或者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包括传真签字等方式使股东的签字贴在书面上完成。股东可通过向获授权代理的人或获授权代表获授权代理的人接受代理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包括代理征集公司或代理支持服务组织)传送或授权传送由该人担任代理的授权来授权另一人担任代理。授权可以通过电报、电报、数据报、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电子或电话方式传送。除非代理人另有规定,否则代理人在其日期超过11个月后无效。股东可随时无条件或无条件地撤销代理,除非代理声明不可撤销且代理与利益相关联。只要代理与利益相结合,就可以使其不可撤销。代理可能附带的利益包括在代理下将投票的股本中的利益或在公司或其资产或负债中的另一项一般利益。

第8节。投票的进行

董事会应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根据适用法律,任命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选举监察员,在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期间行事并作出书面报告。未如此选出一名或多名监察员的,会议主持人应在股东大会上作出此种任命。在所有股东大会上,代表和选票应予接收,所有有关选民资格和代表的有效性以及接受或否决投票的问题,应由选举监察员决定或确定。所有表决,包括关于选举董事的表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通过声票表决;但有条件的是,应有权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应进行书面表决。每一次书面投票均应以投票方式进行,每一次投票均应说明股东或代理投票的姓名以及根据为会议制定的程序可能需要的其他信息。会议当选董事候选人不得担任该次会议的监察员。

6

 


 

第9节。控制权股份收购法。

尽管《公司章程》或本附例另有规定,MGCL(或任何继承法规)的标题3、副标题7不适用于任何人收购公司股本的任何股份。本条第9款可在任何时间,不论是在收购控制权股份(定义见MGCL第3-701(d)条,或任何继承条文)之前或之后,由全体董事会全体或部分过半数废除,并在该废除后,可在任何继承附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任何先前或其后的控制权股份收购(定义见MGCL第3-701(d)条,或任何继承条文)。

第二条
董事会

第1节。一般权力、人数和任期。

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管理。公司的董事人数,须凭藉公司在此作出的受MGCL第3-804(b)条规管的选举,不时完全由董事会投票决定;但该人数不得少于现时或以后有效的MGCL所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董事会应每年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董事会主席,并应指定董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其会议。董事会还可每年选举一名副主席。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缺席时由全体董事会过半数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除可由公司任何系列优先股持有人选出的董事外,应分为三类,人数尽可能接近于合理人数,第一类任期至第一届股东年会届满,第二类任期至其后一年的股东年会届满,第三类任期至其后两年的股东年会届满,与每名董事任职,直至其继任人经正式选举合格为止。在每一次股东年会上,自第一次年会开始,当选接替任期届满的董事,其任期应在其当选后的下一届第三次股东年会上或在董事会决定的较短时间内届满,每名董事任期至其继任者正式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

第2节。空缺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

凭藉公司在此作出的选举,以受MGCL第3-804(c)条规限,任何因董事会人数增加或董事死亡、辞职或被罢免而产生的董事会空缺,只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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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在任董事三分之二(2/3)的赞成票,即使剩余董事不构成法定人数,任何当选填补空缺的董事应在出现空缺的董事类别的整个任期的剩余时间内任职,直至选出继任者并符合资格。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减少,任何在任董事的任期不得缩短。

第3节。定期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董事会确定并在全体董事中公示的一个或多个地点或者以远程通讯方式、一个或多个日期、一个或多个时间召开。每届例会无须发出通知。任何董事会常会可不时续会于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续会,而任何该等续会除以公告方式外无须发出通知。

第4节。特别会议。

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当时在任的三分之一(1/3)董事(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或首席执行官召集,并应在其确定的日期和时间的地点或远程通讯方式召开。每次该等特别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的通知,须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五(5)天以邮寄及邮戳方式发出书面通知,或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二十四(24)小时以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发出。任何董事可在任何特别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通过递交书面放弃或以电子传送方式递交与会议纪录一并存档的放弃而放弃任何特别会议的通知。董事出席特别会议应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董事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没有合法召集或召开。须处理的业务或任何董事会特别会议的目的,均无须在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董事会的任何特别会议可不时休会至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重新召开,而任何该等续会除以公告方式外无须发出通知。

第5节。法定人数。

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应构成所有目的的法定人数。如出席任何会议的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则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可将会议延期至其他地点、日期或时间,而无须另行通知或放弃。

第6节。以会议电话或其他电子通信设备参加会议。

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可藉会议电话、电子传送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参加该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会议,如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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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可以同时听到对方的声音。此类参与应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7节。商业行为。

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业务须按董事会不时决定的顺序及方式处理,而所有事宜均须以出席董事过半数票决定,但本附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外。董事会每一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给予载有该行动的一致同意,并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与董事会议事记录一起归档,则董事会可不经会议采取行动。

第8节。力量。

除法团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所有权力均可由董事会行使或在董事会授权下行使。与前述相一致,董事会除其他权力外,具有下列不合格的权力:

(一)
依法不定期申报分红;
(二)
按其决定的条件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财产、权利或特权;
(三)
授权以其决定的形式创设、制作和签发各类可转让或不可转让、有担保或无担保的书面义务,并办理与此有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四)
在有因由或无因由的情况下将公司任何高级人员免职,并不时将任何高级人员的权力及职责暂时移交予任何其他人;
(五)
授予公司任何高级人员委任、罢免及停职下属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的权力;
(六)
不时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采纳其可能决定的股票、期权、股票购买、奖金或其他薪酬计划;
(七)
不时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采纳其可能决定的保险、退休及其他福利计划;及
(八)
不时采纳与本附例不抵触的规例,以管理公司的业务及事务。

9

 


 

第9节。董事薪酬。

董事本身可根据董事会决议就其作为董事的服务收取固定费用和其他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其作为董事会各委员会成员的服务。

第10节。辞职。

任何董事可随时向公司主要办事处的主席、总裁或秘书发出辞职书面通知而辞职。除其中另有规定外,该辞呈自收到时生效。

第11节。同意的推定。

公司董事出席就任何法团事宜采取行动的董事会会议,须推定已同意该行动,除非该董事在该会议上宣布其异议,且(a)该董事的异议已记入会议记录,(b)该董事在该会议休会前向该会议秘书提交其对该行动的书面异议,或(c)该董事在会议休会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挂号信方式将其书面异议、要求的回执(盖有美国邮政服务的邮戳)转交会议秘书或公司秘书。该异议权不适用于对该行动投赞成票或未在会议上告知其异议的董事。

第12节。董事任职资格。

(a)
任何人不得有资格当选或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i)如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在过去十年内对该人发出停止及终止、同意或其他正式命令(民事罚款除外),该命令须由该机构公开披露;(ii)如该人已被裁定犯有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的罪行,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可处以超过一年的监禁;(iii)如该人目前在任何信息中受到指控,起诉,或对犯下或参与该罪行的其他控诉;或(iv)除因成立公司而获委任为首次董事的人士外,以及亦为公司或公司的银行附属公司湖岸银行的执行人员的人士,如该人士在首次当选或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时,并未维持其主要住所(参照该人士最近的纳税申报表确定,其副本须提供予公司,其唯一目的是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设有办事处(包括贷款生产办事处)的县内,或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设有办事处(包括贷款生产办事处)的县毗连的任何县,在其声称的提名、选举或委任为董事会成员的日期前至少一(1)年内,确定遵守本条款(四)。任何人如同时是:(w)某银行、储蓄机构、信用社、按揭银行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10%或以上的股东,则不得在董事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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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公司或类似组织(公司附属公司除外),在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相同的市场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相关业务活动或通过实体存在或电子方式招揽客户;(x)不书面同意遵守公司适用于董事的所有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其保密政策,并书面确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资格;(y)是任何协议的一方,与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一方达成的谅解或安排:(1)向其提供与公司进行合并、出售控制权或其不是存续机构的类似交易相关或视情况而定的重大利益,(2)实质性限制其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投票酌处权,或(3)实质上损害他或她履行与公司基本战略方向有关的受托责任的能力;或(z)因担任公司董事而失去多于一次的选举。

 

(b)
除公司为控股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外,每名董事在任何时候均须为公司不少于100股股本的实益拥有人。 凡年满75岁的人,均无资格获选、连选、委任或再获委任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任何董事不得在董事成为75岁后的公司年会后担任董事。这一年龄限制不适用于顾问董事。

 

(c)
如董事会以2/3的表决结果决定放弃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董事会可放弃本条第12条的任何条文。董事会有权解释和适用本第12条的规定,并有权作出执行该等规定所必需或可取的一切决定。

 

第三条
委员会

第1节。董事会各委员会。

(a)
总则。董事会可从其成员中委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委员会。董事会可在MGCL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将董事会的任何权力和授权转授予任何如此委任的委员会。
(b)
作文。各委员会须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本附例所指明或适用规例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人数的成员组成。董事会主席可向董事会推荐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主席。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委任任何委员会的主席及成员、更改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填补委员会的所有空缺、指定候补成员以取代或代行任何委员会的缺席或不合格成员的职务,或解散任何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可随时辞去该委员会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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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向董事会主席发出此类辞职的书面通知。除其中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此种辞呈自收到时生效。
(c)
发行股本。如董事会已就发行股本给予一般性授权,规定或确立确定发行股份的最高数量的方法或程序,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可根据该一般性授权或董事会通过的任何股票期权或其他计划或方案,授权或确定可分类或重新分类的股票条款以及可发行任何股本的条款,包括董事会规定或允许设立或授权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任何如此指定的委员会,如指定该委员会的决议或董事会的补充决议有此规定,可行使董事会的权力及权限。

第2节。商业行为。

各委员会可确定会议和开展其业务的程序规则,并应按照这些规则行事,但本文另有规定或法律要求的除外。应充分规定通知所有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一(1/3)的成员应构成法定人数,除非委员会由一名或两名成员组成,在这种情况下,一名成员应构成法定人数;所有事项应由出席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任何委员会如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作出载有该行动的一致同意,并以纸面或电子形式与该委员会的议事记录一起存档,则可不经会议而采取行动。任何委员会的委员可依照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以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召开其任何会议。

第四条
官员

第1节。一般来说。

(a)
董事会应于股东周年大会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选出董事会主席一名、行政总裁一名、总裁一名、秘书一名及首席财务官/司库一名,并可不时选出其认为适当的其他高级人员。任何数量的职务均可由同一人担任,但任何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总裁和副总裁。
(b)
所有主席团成员的任期至下一届主席团成员年度选举为止,直至选出各自的继任者为止,但任何主席团成员可随时以全体理事会过半数的赞成票被免职。
(c)
董事会选出的所有主席团成员,均应各自享有与各自职务一般相关的权力和职责,但须遵守本第四条的具体规定。该等高级人员亦具有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不时授予的权力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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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董事会主席。

公司董事会主席应履行董事会主席职务常见的或董事会授予其的一切职责和权力。他或她有权签署公司所有授权的股票证书、合同和其他文书。

第3节。董事会副主席。

如获委任,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应履行所有职责,并拥有董事会主席职位通常发生的所有权力,以及在董事会主席缺席时履行的职责和权力,或由董事会授予他或她的权力。

第4节。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如获委任,须受董事会控制,以一般行政职务任职,并拥有管理和监督公司业务的行政和运作的一般权力,以及对其政策和事务的一般监督权力和权力。行政总裁须确保董事会及其任何委员会的所有命令及决议生效。

第5节。总统。

总裁应在首席执行官不在时或在其残疾期间履行首席执行官的职责以采取行动。此外,总裁应履行职责并行使通常与其各自职务有关的权力和/或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不时适当分配给总裁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6节。副总统。

副总裁或副总裁(包括常务副总裁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级别的副总裁),如有,应在首席执行官和总裁均不在时履行首席执行官的职责,或在其残疾期间行事。此外,副总裁应履行职责并行使通常与其各自职务有关的权力和/或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不时适当分配给副总裁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7节。秘书。

秘书或助理秘书须发出会议通知、备存会议纪录、掌管印章及法团簿册、须执行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行政总裁妥为指派的职务及/或其他职责及权力通常发生的其他职责及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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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

首席财务官/财务主任须掌管公司的所有款项及证券,但公司任何设有董事会委任的财务主任或财务主任的分部的款项及证券除外,并须备存定期账簿。公司的资金由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以公司名义存放于董事会不时指定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或其他实体。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须签署或会签规定须由其签署的文书,须履行所有该等职责及拥有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妥为委派予其的职位及/或其他职责及权力时通常会发生的所有权力,并可能须按董事会所规定的款额及担保,为忠实履行其职责而提供担保。

第9节。其他官员。

董事会可酌情指定及填补该等其他职位,而担任该等其他职位的人士拥有董事会或行政总裁不时指派的权力及履行该等职责。

第10节。关于其他公司证券的行动。

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其他法团或协会的证券,可由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或其中任一人委任的代理人投票。然而,董事会可藉决议委任其他人对该等股份进行投票,在此情况下,该人有权在出示该决议的核证副本后对该等股份进行投票。

第五条
股票

第1节。股票凭证。

董事会可以决定发行公司股本及其他证券的有证明或无证明股份。对于凭证式股票,每个股东都有权获得代表和证明该股东在公司持有的股票份额的证书。每份股票证书应在其正面包括公司名称、发行股票的股东或其他人的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股票类别和股份数量。还应在其正面或背面包括(a)关于可转让性的任何限制的声明,以及关于公司被授权发行的每个类别的股票的指定和任何优先权、转换和其他权利、投票权、限制、股息限制、资格以及赎回条款和条件的声明,以及公司被授权发行的每个系列优先股的股份之间的相对权利和优先权的差异,在已设定的范围内,以及董事会设定后续系列优先股的相对权利和偏好的权力或(b)实质上规定公司将应要求免费向任何股东提供此类信息的完整声明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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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要求可向秘书或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提出。在发行无证明股份的股本时,公司应就股票凭证向股东发送上述要求的相同信息的书面声明。每份股票证书的格式应由董事会或任何经董事会决议指定为此目的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且不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每份股票证书应由董事会主席、总裁或副总裁签署,并由秘书、助理秘书、财务主管或助理财务主管会签。每份证书可加盖实际法人印章或其传真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印章,签字可以是手工签字,也可以是传真签字。证书有效,可在签发时不论签署该证书的人员是否仍为人员。在其所代表的股票被全额支付之前,不得发行证书。

第2节。股票转让。

股本转让只能在公司办公场所备存的公司过户簿册上或由指定转让公司股本股份的过户代理人办理。除根据本附例第五条第4款发出的证明书外,在发出新的证明书前,有关股份数目的未偿还证明书须交回注销。

第3节。转帐账簿的记录日期或结账。

董事会可以而且有权设定记录日期或指示股票转让账簿在一段规定的期间内关闭,以便就股东作出任何适当的决定,包括哪些股东有权获得会议通知、在会议上投票、获得股息或被分配的其他权利。记录日期不得在确定记录日期当日的营业结束前,也不得在符合本附例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在要求作出决定的行动将被采取的日期前超过九十(90)天;转让账簿的关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20)天;如属股东大会,则记录日期或转让账簿的关闭时间至少应在会议日期前十(10)天。公司在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与会议召开时间之间取得的公司自有股票的任何股份,可由截至记录日期的记录持有人在会议上投票,并在确定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已发行股份总数时计算在内。

第4节。遗失、失窃或毁损的证明。

公司董事会可决定发行新的股票证书以代替被指称遗失、被盗或毁坏的股票证书的条件,或董事会可将该权力转授给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或指定转让公司股票的转让代理人。董事会或该等高级人员可酌情要求证书的拥有人在有足够担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金,以就因签发新证书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向公司作出赔偿。董事会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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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董事或该等高级人员可拒绝签发该等新证书。

第5节。股票分类账。

公司应当保存股票分类账,其中应当载列每一股东的名称、地址以及该股东持有的每一类股票的股份数量。股票分类账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在合理时间内可以转换成书面形式进行目测的任何其他形式。股票分类账正本或副本应保存在特定类别股票的转让代理机构的办公室,如无,则应保存在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

第6节。法规。

股票凭证的发行、转让、转换、登记,适用董事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杂项

第1节。传真签名。

除本附例其他地方特别授权使用传真签名的条文外,公司任何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的传真签名可在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授权的任何时间和情况下使用。

第2节。公司印章。

董事会可提供合适的印章,印有公司名称,由秘书负责。董事会可授权一枚或多枚复印印章,并对其保管作出规定。如法团须将其法团印章置于文件上,则须符合任何有关法团印章的法律、规则或规例的规定,即须在获授权代表法团签署该文件的人的签名旁放置“(印章)”字样。

第3节。书籍和记录。

公司在行使董事会的任何权力时,须备存其帐目及交易的正确及完整的簿册及纪录,以及股东、董事会及任何委员会的议事纪录。公司的簿册及纪录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可在合理时间内转换为书面形式以供目视查阅的任何其他形式。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但可以复制品形式保存。本附例的正本或核证副本须备存公司的主要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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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对账簿、报告和记录的依赖。

每名董事、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委员会的每名成员,以及公司的每名高级人员及代理人,在执行其职责时,除法律赋予他或她的任何保障外,均须受到充分保障,即真诚依赖公司的帐簿或其他纪录,以及由其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如此指定的董事会委员会向公司呈交的该等资料、意见、报告或陈述,或由任何其他人就该董事、委员会成员、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合理地认为属于该另一人的专业或专家能力范围内,并已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合理谨慎地选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5节。财政年度。

公司的财政年度由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最后一天结束。

第6节。时间段。

在适用本附例的任何规定时,如规定某项作为须在某一事件发生前的指明天数作出或不作出,或某项作为须在某一事件发生前的指明天数期间作出,则须使用日历天数,该作为作出的日期须予排除,并须包括该事件发生的日期。

第7节。支票、汇票等。

以公司名义签发的所有支票、汇票和关于支付款项、票据和其他债务证据的命令,均应由董事会授权的公司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签署。

第8节。邮件。

本附例规定须寄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须存放于美国邮政,并须预付邮资。

第9节。合同和协议。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除公司章程或本附例另有订明外,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及代表公司订立任何合约或签立及交付任何文书。这种授权可能是一般性的,也可能仅限于特定情况。在公司担任一个以上职务的人,不得以一种以上的身份执行、承认或核实法律要求由一名以上人员执行、承认或核实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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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修正

本附例可按法团章程的规定予以采纳、修订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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