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2026年4月27日
The PNC金融服务集团
The Tower at PNC广场
第五大道300号
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15222-2401
女士们先生们:
本人是宾夕法尼亚州公司(“公司”)PNC金融服务集团的副总法律顾问,并以该身份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法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8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的编制工作,该登记声明涉及发售和出售公司29,260,000股普通股(面值5.00美元)(“普通股”),这些普通股可在PNC金融服务集团下发行,Inc. 2026年综合股权激励计划(“计划”)。
本意见函是根据根据该法颁布的条例S-K第601(b)(5)项的要求交付的。
本人已审阅本人认为在有关情况下有需要的公司纪录及与公司有关的其他文件,以及公司公职人员及高级人员的计划及证明,作为下文发表意见的依据。
在作出该等审查及提出下述意见时,本人已假定:(i)原始文件上所有签字的真实性和真实性;(ii)作为正本提交本人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iii)作为经认证或复制的副本提交本人的所有文件与正本的一致性以及此类文件的正本的真实性;(iv)公职人员的证书或信函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v)所有文件的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公司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除外),如获授权,执行和交付是此类文件生效的先决条件。
基于上述情况,我认为普通股已获得公司正式授权,当公司按照计划的规定发行时,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不可评税。
我是宾夕法尼亚州联邦律师协会的成员,我对除《宾夕法尼亚州商业公司法》和《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法律》之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发表任何意见。
特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1备案。在发表这样的意见时,我因此不承认我是在该法案第7条或委员会根据该法案的规则或条例要求其同意的人员类别内行事。
非常真正属于你,
/s/凯瑟琳·伦纳德
凯瑟琳·伦纳德
副总法律顾问
The PNC金融服务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