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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5 13 ex10-5.htm EX-10.5

 

附件 10.5

 

注册权协议

 

本登记权利协议(本“协议”),日期为2025年______,由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Albert Origin Acquisition Corp.(“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有限责任公司Issacyan Co.,Ltd.(“保荐人”)与本协议签署页上所列的其他各方以及此后根据本协议第5.2节成为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每一此类方,连同保荐人、“持有人”,统称为“持有人”)订立。

 

简历

 

然而,公司拟完成公司单位的首次公开发售(“IPO”),每单位由公司的一股A类普通股组成,每股面值0.0001美元(“A类普通股”),以及在公司首次业务合并完成时获得一股A类普通股的七分之一(1/7)的权利;

 

然而,保荐人和某些其他持有人合计拥有2,957,143股(“创始人股份”)的公司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其中最多385,714股可被没收,具体取决于承销商超额配股权的行使程度;

 

鉴于于2025年______,公司与保荐人订立该若干私人单位购买协议,据此,保荐人同意在私募配售交易中购买合共221,100个单位(或最多234,600个单位,视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的程度而定)(“私人单位”),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售结束时基本同时完成;每个私人单位由一股A类普通股和一项权利组成,每项权利赋予其持有人在公司初始业务合并完成时获得七分之一(1/7)一股A类普通股的权利;

 

然而,为了支付公司寻找和完成初始业务合并(定义见下文)的交易费用,保荐人或保荐人的关联公司或公司的某些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可根据公司的要求向公司借出资金,其中最多1,500,000美元的此类贷款可根据贷方的选择以每单位10.00美元的价格转换为公司的单位(“营运资金单位”,连同私人单位,“单位”),每个营运资金单位由一股A类普通股和一项权利组成,每项权利赋予其持有人在公司初始业务合并完成时获得七分之一(1/7)的一股A类普通股(“营运资金权利”);

 

鉴于本公司与持有人希望订立本协议,据此,本公司应就本公司的某些证券授予持有人某些登记权,如本协议所述。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陈述、契诺和协议以及某些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其收到和充分性,本协议各方,拟受法律约束,特此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就本协议的所有目的而言,本条I中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下列各自的含义:

 

 
 

 

“逆向披露”是指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公开披露,该披露根据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的善意判断,经与公司法律顾问协商后,(i)将被要求在任何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以使适用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不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其中所载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就任何招股章程及任何初步招股章程而言,根据作出这些声明的情况)不具误导性,(ii)如注册声明未予提交,则不会要求在该时间作出,及(iii)公司有不公开该等资料的善意商业目的。

 

“约定”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企业合并”是指与一个或多个业务或实体的合并、换股、收购资产、股份购买、资本重组、重组或类似的企业合并,涉及公司。

 

“佣金”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公司”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需求登记”应具有第2.1.1款所赋予的含义。

 

“要求持有人”应具有第2.1.1款中给出的含义。

 

“交易法”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表格S-1”应具有第2.1.1小节中给出的含义。

 

“表格S-3”应具有第2.3.1款中给出的含义。

 

“方正股份”应具有在本协议的陈述中所赋予的含义

 

“创始人股份锁定期”是指,就创始人股份而言,截至(i)我们的初始业务合并完成后180天中较早者的期间;以及(ii)在我们的初始业务合并之后,我们完成清算、合并、股份交换或其他类似交易导致我们所有股东有权将其A类普通股交换为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日期,但如果(x)A类普通股最后报告的销售价格等于或超过每股12.00美元(根据股票分割、股票股息、重组、资本重组和其他类似交易进行调整)在公司初始业务合并后至少90天后开始的任何30个交易日期间内的任何20个交易日内,或(y)公司完成清算、合并、换股之日,则创始人股份应解除锁定,重组或其他类似交易导致公司所有公众股东有权将其A类普通股交换为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

 

“持有人”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内幕信”是指公司、保荐机构及其每一方当事人之间于2025年______签署的特定信函协议。

 

“证券数量上限”应具有第2.1.4小节中给出的含义。

 

“错报”是指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对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要求陈述的或为在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的遗漏陈述(就招股说明书而言,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不具有误导性。

 

 
 

 

“获准受让人”是指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信函和该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其他适用协议,在方正股份锁定期或私募锁定期(视情况而定)届满之前,被允许向其转让该可登记证券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及此后向任何受让方转让该可登记证券。

 

“搭载注册”应具有第2.2.1款给出的含义。

 

“定向增发锁定期”是指,就定向增发股初始购买方或其许可受让方持有的定向增发股(及标的证券)而言,截至公司首次业务合并完成之日止的期间。

 

“私营单位”应具有朗诵会中赋予的含义。

 

“招股章程”是指任何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章程,经任何及所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补充,并经任何及所有生效后修订修订,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该招股章程的所有材料。

 

“可注册证券”是指(a)创始人股份,(b)单位(和基础证券)),(c)持有人截至本协议日期持有的公司任何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或任何其他股本证券(包括在行使任何其他股本证券时已发行或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d)公司的任何股本证券(包括在行使或转换任何该等股本证券时已发行或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可在转换持有人向公司作出的金额不超过1,500,000的任何营运资金贷款时发行,及(e)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承继人的任何其他股本证券,以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方式就任何该等A类普通股发行或可发行,或与股份组合、资本重组、合并、合并有关,分拆或重组;但条件是,就任何特定的可登记证券而言,在以下情况下,此类证券应不再是可登记证券:(a)关于出售此类证券的登记声明应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且此类证券已根据此类登记声明出售、转让、处置或交换;(b)此类证券应已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带有限制进一步转让图例的此类证券的新证书应已由公司交付,此类证券的后续公开发行不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c)此类证券应已停止流通;(d)此类证券已根据《证券法》第4(a)(1)节或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或第145条(或随后由委员会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未经登记而出售;或(e)此类证券已出售给或通过经纪人,公开发行或其他公开证券交易中的交易商或承销商。

 

“登记”是指根据《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的要求,通过编制和备案登记声明或类似文件而实现的登记,该登记声明生效。

 

“注册费用”是指注册的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所有登记和备案费用(包括与需要向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Inc.)提交的备案有关的费用)以及A类普通股随后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
     
  (b) 遵守证券或蓝天法律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与可注册证券蓝天资格有关的承销商外部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c) 印刷、信使、电话和递送费用;

 

 
 

 

  (D) 公司律师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e) 公司所有独立注册会计师就该等注册而特别招致的合理费用及支出;及
     
  (f) 由发起即期登记的要求持有人的多数权益选出的一(1)名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以在适用的登记中进行要约和销售登记。

 

“注册声明”是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涵盖可注册证券的任何注册声明,包括该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该注册声明的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和补充,以及该注册声明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所有证据和所有材料。

 

“请求持有人”应具有第2.1.1款中给出的含义。

 

“证券法”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货架”应具有第2.3.1款给出的含义。

 

“保荐机构”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承销商”是指在包销发行中作为委托人而不是作为该交易商做市活动的一部分购买任何可登记证券的证券交易商。

 

“包销登记”或“包销发售”是指以确定的承诺承销方式向承销商出售公司证券以进行公开发行的登记。

 

“单位”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流动资金股份”应具有序言部分赋予的含义。

 

“营运资金单位”应具有序言部分赋予的含义。

 

“周转金权利”具有序言部分赋予的含义。

 

第二条

 

注册

 

2.1需求登记。

 

2.1.1申请登记。在符合本条例第2.1.4款及第2.4节的规定下,于公司完成初始业务合并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及不时,持有当时尚未偿还的可登记证券数目至少多数权益的持有人(“要求持有人”)可根据《证券法》对其全部或部分可登记证券提出登记的书面要求,该书面要求应说明将包括在该登记中的证券的数量和类型以及预期的分配方式(该书面要求为“要求登记”)。公司须在公司收到要求登记后十(10)天内,将该要求以书面通知所有其他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及其后希望根据要求登记将该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可登记证券列入登记的每名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每名在该登记中包括该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可登记证券的该等持有人,“要求持有人”)须于持有人收到公司通知后十(10)天内以书面通知公司。在公司接获要求持有人向公司发出的任何该等书面通知后,该等要求持有人有权根据要求登记将其可注册证券列入登记,而公司须在其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要求持有人及要求持有人根据该等要求登记要求的所有可注册证券进行登记,包括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交与此有关的登记声明,但不得超过公司收到要求登记后的四十五(45)天。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无义务依据本款2.1.1项下的即期登记,就任何或所有可注册证券进行合计超过三(3)项的登记;但除非在该时间可能提供的表格S-1或任何类似的长格式登记声明(“表格S-1”)已生效,且要求持有人要求以该表格S-1登记代表要求持有人登记的所有可注册证券已售出,根据本协议第3.1节。

 

 
 

 

2.1.2有效登记。尽管有上述第2.1.1款或本协议任何其他部分的规定,除非及直至(i)就根据要求登记的登记而向监察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已由监察委员会宣布生效,及(ii)公司已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与此有关的所有义务;此外,条件是,如果在该登记声明宣布生效后,根据即期登记在登记中提供可注册证券随后受到委员会、联邦或州法院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任何停止令或强制令的干扰,有关该登记的登记声明应被视为未被宣布生效,除非和直至,(i)该停止令或强制令被撤销、撤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以及(ii)此后发起该即期登记的要求持有人的多数权益人肯定地选择继续进行该登记并相应地以书面通知公司,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该选择的五(5)天;但进一步规定,在先前已根据即期登记就登记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或随后被终止之前,公司不得有义务或被要求提交另一份登记声明。

 

2.1.3包销发行。除本条例第2.1.4款及第2.4节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如要求持有人的多数权益如此告知公司,作为其要求登记的一部分,根据该要求登记的可注册证券的发售须以包销发售的形式进行,则该要求持有人或要求持有人(如有的话)将其可注册证券纳入该登记的权利,须以该持有人参与该包销发售及在本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将该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纳入该包销发售为条件。根据本款2.1.3建议透过包销发售分销其可注册证券的所有该等持有人,须与发起即期登记的要求持有人的多数权益人士为该等包销发售选定的包销商以惯常形式订立包销协议。

 

2.1.4减持承销发行。如根据即期登记在包销登记中的总包销商或包销商善意地以书面告知公司、要求持有人及要求持有人(如有)要求持有人及要求持有人(如有)希望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美元金额或数量,连同公司希望出售的所有其他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及A类普通股(如有),至于根据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单独书面合同附带登记权要求进行登记的情况,如希望出售,超过包销发售中可出售的股本证券的最高美元金额或最高数量,而不会对提议的发行价格、时间、分配方法或该发售的成功概率产生不利影响(该等证券的最高美元金额或最高数量(如适用,“证券的最高数量”),则公司应在该包销发售中包括如下内容:(i)首先,要求持有人及要求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如有)(按各要求持有人及要求持有人(如有)各自要求列入该包销登记的可登记证券数目及要求持有人及要求列入该包销登记的可登记证券总数按比例计算)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目的情况下出售;(ii)第二,在根据前述第(i)款未达到证券最大数目的范围内,公司希望出售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iii)第三,在未达到上述第(i)和(ii)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根据与这些人的单独书面合同安排在登记中登记且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

 

 
 

 

2.1.5要求登记撤回。发起要求登记的要求持有人的多数权益或要求持有人的多数权益(如有),根据第2.1.1款下的登记,有权在书面通知公司和包销商或包销商(如有的话)他们打算在向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根据该要求登记其可登记证券的登记(或在根据《证券法》第415条规则进行的包销登记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或无任何理由撤回根据该要求登记的登记,至少在适用发售定价时间前两个工作日)。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i)公司可依据任何当时有效的注册声明(包括当时可用于该要约的表格S-3)进行任何包销注册,及(ii)公司须负责在根据本款2.1.5撤回之前,就根据即期登记进行注册而招致的注册开支。

 

2.2搭载登记。

 

2.2.1背付权。如在公司完成初始业务合并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公司提议根据《证券法》就股本证券、或可行使或交换的证券或其他义务或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发行提交登记声明,为其自己的账户或为公司股东的账户(或由公司和公司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第2.1节),(i)就任何雇员股票期权或其他福利计划而提交的登记声明,(ii)就交换要约或仅向公司现有股东发售证券,(iii)就可转换为公司股本证券的债务发售或(iv)就股息再投资计划,则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不少于该登记声明的预期提交日期前十(10)天,向所有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发出有关该建议提交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a)说明将包括在该发行中的证券的数量和类型、预期的分配方法,以及在该发行中拟议的管理承销商或承销商(如有)的名称,以及(b)向所有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提供机会,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五(5)天内登记该等持有人可能以书面要求的数量的可登记证券的出售(该登记为“搭载登记”)。公司须本着诚意,促使该等可注册证券列入该等背书登记,并须尽最大努力促使建议包销发售的总包销商或包销商准许持有人根据本款2.2.1要求的可注册证券按与该登记所包括的公司任何类似证券相同的条款及条件列入背书登记,并准许按照该等可注册证券的预期分销方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可注册证券。所有建议根据本款2.2.1透过包销发售分销其可注册证券的该等持有人均须与公司就该等包销发售选定的包销商以惯常形式订立包销协议。

 

 
 

 

2.2.2减少搭载登记。如果在拟为搭载登记的包销登记中,管理包销商或包销商善意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和参与搭载登记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公司希望出售的A类普通股的美元金额或数量,连同(i)A类普通股(如有),根据与本协议项下可登记证券持有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的单独书面合同安排要求进行登记的情况,(ii)根据本条例第2.2节要求登记的可登记证券,及(iii)根据公司其他股东的单独书面合约搭载登记权要求登记的A类普通股(如有的话)超过证券的最大数目,则:

 

(a)如登记是为公司的帐户进行,则公司须在任何该等登记(a)项中首先包括公司欲出售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而该等证券可在不超过证券的最大数目的情况下出售;(b)其次,在根据前述(a)条未达到证券的最大数目的情况下,根据本条例第2.2.1款行使其登记证券权利的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按比例,根据各持有人根据本条例第2.2.1款如此要求行使其权利登记其可登记证券的各自可登记证券的数目,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目的情况下予以出售;及(c)第三,在未达到前述(a)及(b)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目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合约搭载登记权要求登记的A类普通股(如有),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目的情况下予以出售;

 

(b)如登记是根据可登记证券持有人以外的人或实体的要求进行的,则公司应在任何该等登记中(a)首先包括该等提出要求的人或实体(可登记证券持有人除外)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如有的话),这些证券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b)其次,在未达到前述(a)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持有人根据第2.2.1款行使登记其可登记证券的权利的可登记证券,按比例计算,基于每个持有人要求列入该包销登记的相应可登记证券数量以及持有人要求列入该包销登记的可登记证券总数,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c)第三,在上述(a)和(b)条规定的未达到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公司希望出售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d)第四,在未达到上述(a)、(b)和(c)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根据与该等个人或实体的单独书面合同安排登记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账户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

 

2.2.3搭载注册退出。任何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均有权在书面通知公司和包销商或包销商(如有的话)他、她或其打算在就该等背负式登记向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退出该等背负式登记(或在根据《证券法》第415条规则进行的包销登记的情况下,至少在适用的发售定价时间前两个工作日),以任何理由或无任何理由退出该等背负式登记。公司(无论是基于其自身的善意确定,还是由于个人根据单独的书面合同义务提出的撤回请求)可在该注册声明生效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向委员会提交的与搭载注册有关的注册声明。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公司须负责支付根据本款2.2.3撤回前与搭载注册有关的注册费用。

 

2.2.4无限搭载登记权。为清楚起见,依据本条例第2.2节进行的任何登记,不应视为依据根据本条例第2.1节进行的即期登记进行的登记。

 

 
 

 

2.3上架登记。

 

2.3.1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可随时并不时以书面要求公司根据《证券法》第415条规则(或委员会随后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将其任何或所有可登记证券的转售登记在表格S-3或当时可能提供的任何类似的简式登记声明(“表格S-3”)上,或者如果公司没有资格使用表格S-3,表格S-1;根据本款2.3.1(“货架”)提交的登记声明应规定根据任何持有人合法可用和要求的任何方法或方法组合转售其中包含的可登记证券。在公司收到一名或多于一名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提出的上架登记的书面请求后三(3)天内,公司应迅速向所有其他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发出拟进行登记的书面通知,而每名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其后如希望将该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的全部或部分列入该登记,须于持有人收到公司的通知后三(3)天内以书面通知公司。其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在公司首次收到上架登记的书面要求后不超过十(10)天,公司须就该书面要求中指明的该持有人可注册证券的全部或部分,连同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指明的加入该要求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可注册证券,提交登记声明;但前提是,如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连同有权列入该等登记的公司任何其他股本证券的持有人,建议以低于$ 5,000,000的任何合计价格向公众出售可注册证券及该等其他股本证券(如有的话),则公司无须根据本款2.3.1进行任何该等登记。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维护每个货架,并应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必要的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和补充,以保持该货架持续有效、可供使用并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直至该货架上不再包含任何可注册证券。如公司就表格S-1提出搁置,公司须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公司有资格使用表格S-3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表格S-1转换为表格S-3。

 

2.4对登记权的限制。(a)如(a)在自公司善意估计提交的日期前六十(60)天开始的期间内,一间公司发起注册,但条件是公司已在根据第2.1.1款收到即期登记之前向持有人交付书面通知,且该公司继续本着善意积极聘用,为促使适用的登记声明生效而作出的一切合理努力;(b)持有人要求包销登记,而公司和持有人无法获得承销商坚定包销要约的承诺;或(c)根据董事会的善意判断,该登记将严重损害公司,董事会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必须在该时间推迟提交该登记声明,然后,在每种情况下,公司须向该等持有人提供一份由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或公司秘书签署的证书,说明根据董事会的善意判断,在不久的将来提交该登记声明将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必须推迟提交该登记声明。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将此类申报延期不超过三十(30)天;但前提是,公司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不得以这种方式推迟履行其义务超过一次。

 

第三条

 

公司程序

 

3.1一般程序。如在公司完成初始业务合并日期当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公司须进行注册证券的登记,公司须尽最大努力进行该登记,以准许按照该等可注册证券的预期分销计划出售该等证券,并据此,公司须尽快:

 

 
 

 

3.1.1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编制并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有关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注册声明,并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该注册声明生效并保持有效,直至该注册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注册证券均已售出为止;

 

3.1.2编制并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注册说明书的修订及生效后的修订,以及在该注册说明书上登记的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或任何可注册证券的承销商的多数权益人合理要求或规则可能要求的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适用于公司或《证券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所使用的登记表的法规或指示,以保持登记声明的有效性,直至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按照该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预期分配计划出售;

 

3.1.3在提交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文件前,免费向包销商(如有的话)、包括在该等注册内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及该等持有人的法律顾问提供建议提交的该等注册声明的副本、该等注册声明的每项修订及补充文件(在每宗个案中包括其所有证物及以提述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该等注册声明内的招股章程(包括每份初步招股章程),及包销商及包括在该登记内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或任何该等持有人的法律顾问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便利处置该等持有人所拥有的可登记证券;

 

3.1.4在任何公开发行可注册证券前,尽最大努力(i)根据美国此类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或“蓝天”法对登记声明所涵盖的可登记证券进行登记或使其符合资格,因为此类登记声明中包含的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根据其预期的分配计划)可能要求,并且(ii)采取必要行动,促使登记声明所涵盖的可登记证券根据公司的业务和运营可能需要在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登记或获得批准,并进行任何以及为使列入该登记声明的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在该等法域完成对该等可登记证券的处置而可能需要或可取的所有其他行为和事情;但条件是,公司不得被要求具有一般资格在任何法域开展业务,如果它不会被要求具有资格或采取任何行动,它将在任何该等法域受到一般程序服务或税收的约束,而当时它并不受此约束;

 

3.1.5促使所有该等可登记证券在公司发行的同类证券随后上市的各证券交易所或自动报价系统上市;

 

3.1.6不迟于该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为所有该等可登记证券提供转让代理人或认股权证代理人(如适用)及登记官;

 

3.1.7在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每名卖方收到通知或获得知悉后,立即将委员会发出任何停止令或暂停该等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或为此目的启动或威胁任何程序的情况告知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每名卖方,并迅速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阻止发出任何停止令或在应发出该等停止令时获得其撤回;

 

3.1.8在提交任何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对该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的任何修订或补充文件前至少五(5)天,向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每个卖方及其律师提供一份副本,包括但不限于在收到就任何该等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收到的任何评论信后立即提供副本;

 

 
 

 

3.1.9在根据《证券法》要求交付与此种登记声明有关的招股说明书时,随时通知持有人任何事件的发生,由此导致该登记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当时有效)包括一项错报,然后更正本文件第3.4节所述的此类错报;

 

3.1.10允许持有人的代表、包销商(如有的话)以及该等持有人或包销商聘请的任何律师或会计师参与编制登记声明,费用由每个该等人自理,并促使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提供任何该等代表、包销商、律师或会计师合理要求的与登记有关的所有信息;但条件是,该等代表或包销商在发布或披露任何此类信息之前,在形式和实质上订立公司合理满意的保密协议;

 

3.1.11在参与持有人可能依赖的包销登记的情况下,以惯常形式从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处获得“冷安慰”函件,并涵盖管理承销商可能合理要求的“冷安慰”函件惯常涵盖的类型,并使参与持有人的多数利益方合理满意;

 

3.1.12在可登记证券根据该登记交付出售之日,取得代表公司的大律师为该登记目的致持有人、配售代理或销售代理(如有)及包销商(如有)的日期为该日期的意见,内容涵盖持有人、配售代理、销售代理或包销商可能合理要求并按惯例包括在该等意见和否定保证函中的有关登记的法律事宜,并合理地令参与持有人的利益多数满意;

 

3.1.13在发生任何包销发售时,以通常和惯常形式与该发售的主承销商订立并履行其在包销协议下的义务;

 

3.1.14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一份涵盖自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公司第一个完整日历季度的第一天开始的至少十二(12)个月期间的盈利表,该期间满足《证券法》第11(a)节及其下的规则158(或委员会随后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的规定;

 

3.1.15如果注册涉及涉及总收益超过25,000,000美元的可注册证券的注册,利用其合理努力,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承销商在任何包销发售中可能合理要求的惯常“路演”演示;和

 

3.1.16否则,在此种登记方面,本着诚意与持有人合理合作,并采取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习惯行动。

 

3.2登记费用。所有注册的注册费用由公司承担。持有人承认,持有人应承担与出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所有增量销售费用,例如承销商的佣金和折扣、经纪费、承销商营销费用,以及除“注册费用”定义中规定的以外,代表持有人的任何法律顾问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

 

3.3参与包销发行的要求。任何人不得根据公司根据本协议发起的登记参与公司股本证券的任何包销发售,除非该人(i)同意根据公司批准的任何包销安排中规定的基础出售该人的证券,以及(ii)完成并执行所有习惯问卷、授权书、赔偿、锁定协议、包销协议以及根据该等包销安排的条款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习惯文件。

 

 
 

 

3.4暂停销售;不良披露。在接获公司有关注册报表或招股章程载有错报的书面通知后,各持有人均须随即停止处置可注册证券,直至彼等收到经补充或修订的招股章程的副本以更正该错报(据了解,公司谨此承诺于该通知发出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编制及提交该等补充或修订),或直至彼等获公司书面通知可恢复使用招股章程为止。如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注册提交注册声明、初步有效性或继续使用注册声明将要求公司作出不利披露,或将要求公司在该注册声明中列入因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向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公司可在向持有人迅速发出有关该行动的书面通知后,在最短时间内延迟提交该注册声明或初步有效性或暂停使用该注册声明,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任何12个月期间内的九十(90)天,由公司善意地确定为此目的所必需。如公司根据前一句行使其权利,则持有人同意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立即暂停其使用与任何出售或要约出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任何注册的招股章程。公司须立即将其根据本条第3.4条行使其权利的任何期间届满通知持有人。

 

3.5报告义务。只要任何持有人应拥有可注册证券,公司在其根据《交易法》成为报告公司期间的任何时候,承诺及时提交(或获得与此相关的延期并在适用的宽限期内提交)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a)或15(d)条在本协议日期之后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并迅速向持有人提供所有此类文件的真实和完整副本。公司进一步承诺,将采取任何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所有这些行动均以不时要求的范围为限,以使该持有人能够在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规则(或随后由委员会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规定的豁免限制范围内出售该持有人持有的A类普通股,而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包括提供任何法律意见。应任何持有人的要求,公司须向该持有人交付一份正式授权人员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否已遵守该等规定。

 

第四条

 

赔偿和捐款

 

4.1赔偿。

 

4.1.1公司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任何注册声明中所载的任何不真实或被指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所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外部律师费),对可注册证券的每个持有人、其高级职员、雇员、关联公司、董事、合伙人、成员、律师和代理人以及控制该持有人的每个人(在《证券法》或《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内)进行赔偿,招股章程或初步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任何遗漏或指称遗漏须在其中述明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或公司违反《证券法》或根据《证券法》颁布的适用于公司的任何规则或条例,以及与公司就任何该等登记所需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的任何规则或条例;且公司应及时补偿持有人受偿方因调查和抗辩任何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和任何其他费用,责任或开支,不论任何该等人是否是任何该等申索或诉讼的一方,包括在回应传票或其他情况下提供证词或提供文件所招致的任何及所有法律及其他开支;除非该等开支是由该持有人如此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任何资料或宣誓书所引起或载列的,而该等资料或宣誓书是明示在其中使用的。公司应就持有人的赔偿向承销商、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及控制此类承销商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的含义内)提供与上述规定相同的赔偿。

 

 
 

 

4.1.2就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参与的任何登记声明而言,该持有人应以书面向公司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用于任何此类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资料和誓章,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外部律师费)因任何注册声明、招股章程或初步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所载的任何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或任何遗漏或指称遗漏其中所需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产生,但仅限于此类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包含在该持有人如此以书面提供的任何明确用于其中的信息或宣誓书中;但前提是赔偿义务应是几个而不是共同和几个,在该等可注册证券持有人之间,而每名该等可注册证券持有人的法律责任,须按比例并以该持有人根据该登记声明出售可注册证券所得款项净额为限。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应就公司的赔偿向承销商、其高级职员、董事和控制该等承销商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的含义内)提供与上述规定相同的赔偿。

 

4.1.3任何有权在本协议中获得赔偿的人应(i)就其寻求赔偿的任何索赔迅速向赔偿方发出书面通知(但未及时通知不得损害任何人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的权利,只要该未及时通知并未对赔偿方造成重大损害)和(ii)除非在该受赔偿方的合理判断中,该受赔偿方和赔偿方之间可能就该索赔存在利益冲突,允许该赔偿方与被赔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承担该索赔的辩护。如果承担了这样的抗辩,赔偿方不得就被赔偿方未经其同意而作出的任何和解承担任何责任(但不得无理拒绝这种同意)。无权或选择不承担索赔抗辩的赔偿方不得有义务就该索赔向该赔偿方所赔偿的所有当事人支付多于一名律师的费用和开支,除非在任何受赔偿方的合理判断中,该受赔偿方与该受赔偿方中的任何其他方就该索赔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任何获弥偿方不得在未经获弥偿方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作出任何判决或订立任何不能在所有方面通过支付款项解决的和解(而该等款项是由弥偿方根据该和解的条款如此支付的),或该和解不包括作为无条件条款的索赔人或原告给予该受弥偿方就该索赔或诉讼免除所有责任的和解。

 

4.1.4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赔偿应保持完全有效,无论受赔偿方或该受赔偿方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控制人进行或代表其进行任何调查,并应在证券转让后继续有效。公司及参与发售的每名可注册证券持有人亦同意作出任何获弥偿方合理要求作出的规定,以在公司或该持有人的弥偿因任何原因无法获得时向该等获弥偿方作出贡献。

 

 
 

 

4.1.5如果赔偿方根据本协议第4.1节提供的赔偿无法获得或不足以使被赔偿方就本协议提及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自付费用免受损害,则赔偿方应代替赔偿被赔偿方,按反映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相对过错的适当比例,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衡平法考虑,分摊被赔偿方因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自付费用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有关的任何行动,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对重大事实的遗漏或被指称的遗漏陈述,是否由该赔偿方或被赔偿方作出或与其提供的信息有关,以及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纠正或阻止该行动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得信息和机会的情况等来确定;但前提是,任何持有人根据本款4.1.5承担的法律责任,须限于该持有人在该要约中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导致该法律责任的金额。一方当事人因上述损失或其他责任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应被视为包括该当事人因任何调查或诉讼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收费或自付费用,但以上述第4.1.1、4.1.2和4.1.3款规定的限制为限。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款4.1.5的分摊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这没有考虑到本款4.1.5中提到的公平考虑。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人(在《证券法》第11(f)节的含义内)均无权根据本款第4.1.5款从任何未犯有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人那里获得贡献。

 

第五条

 

杂项

 

5.1通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通信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通过(i)寄存于美国的邮件、寄给被通知的一方、预付邮资并经登记或认证并附有所要求的回执,(ii)亲自交付或通过提供交付证据的快递服务交付,或(iii)通过专人递送、电子邮件或传真传送。以上述方式邮寄、交付或传送的每一份通知或通信,如属邮寄通知,则须视为在其邮寄之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充分发出、送达、发送和接收,如属以快递服务、专人递送、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送的通知,则须视为在送达收件人时(附交付收据或信使誓章)或在收件人出示时拒绝交付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通信必须针对,

 

if to the company,to:

 

Albert Origin Acquisition Corp

关注:行政总裁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道5号中青旅广场1018室100007

邮箱:yanbo@chengye-capital.com

 

如向任何持有人,则在公司簿册及纪录所载的该持有人的地址。

 

任何一方可随时并不时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的方式更改其通知地址,该地址的更改应在本条第5.1款规定的通知送达后三十(30)天后生效。

 

5.2转让;无第三方受益人。

 

5.2.1本协议及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不得全部或部分由本公司转让或转授,除非与业务合并有关并经本协议各持有方同意。本协议以及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可由该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在任何此类持有人转让可登记证券的同时并在其范围内自由转让或转授。

 

5.2.2在方正股份锁定期或定向增发锁定期(视情况而定)届满前,任何持有人均不得将该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授,除非与该持有人将可登记证券转让给获准受让人有关,但前提是该获准受让人同意受本协议规定的转让限制的约束。

 

 
 

 

5.2.3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对每一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和持有人的许可受让人(包括许可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

 

5.2.4除本协议和本协议第5.2节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本协议不得将任何权利或利益授予非本协议当事人的任何人。

 

5.2.5本协议任何一方对该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的转让均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或义务,除非且直至公司收到(i)本协议第5.1节规定的此类转让的书面通知和(ii)受让人以公司合理满意的形式书面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规定的约束(可通过本协议的增编或合并证明来完成)。除本条第5.2条规定外作出的任何转让或转让,均属无效。

 

5.3对应方。本协议可由多个对应方(包括传真或PDF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视为原件,所有这些共同构成同一文书,但只需出示其中一方。

 

5.4管辖法律;地点。尽管本协议可由此处的任何一方执行,但各方明确同意,(1)本协议应由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根据纽约州法律进行构建,包括不受限制地适用于《纽约一般义务法》第5-1401和第5-1402条以及《纽约民事诉讼法》和《规则》第327(b)条,适用于《纽约再就本协议采取任何行动的地点应为纽约州纽约州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

 

5.5陪审团审判。本协议每一方均承认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很可能涉及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此,本协议每一方均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放弃,任何此类当事人可能有权就任何行动直接或通过陪审团进行审判

 

5.6修正和修改。经公司及在有关时间持有登记证券权益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书面同意,可豁免遵守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文、契诺及条件,或修订或修改任何该等条文、契诺或条件;但条件是,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仅以其作为公司股本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对一名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本协议的修订或放弃,以与其他持有人(以该身份)有实质区别的方式,须经如此受影响的持有人同意。任何持有人或公司与本协议任何其他方之间的交易过程或持有人或公司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方面的任何失败或延迟,均不得作为对任何持有人或公司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不得作为放弃或排除该当事人行使本协议项下或根据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

 

5.7其他登记权。本公司声明并保证,除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外,任何人均无权要求本公司将本公司的任何证券登记以供出售,或将本公司的该等证券列入本公司就为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账户出售证券而提交的任何登记。此外,本公司声明并保证,本协议取代任何其他具有类似条款和条件的登记权协议或协议,如果任何此类协议或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则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5.8任期。对于任何持有人,本协议应于该持有人不再持有任何可注册证券之日终止。第3.5节和第四条的规定在任何终止后仍然有效。

 

[签名页如下]

 

 
 

 

下列签署人作为证明,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


 

公司:

 

Albert Origin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签名:    
姓名: 博彦
职位: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

 

持有人:

 

伊萨克扬有限公司。

 

签名:    
姓名: 博彦
职位: 唯一董事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