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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4.3 7 nTCL-20250930xex14d3.htm EX-14.3

附件 4.13

ABI广场

ARTEMIS Ventures PTE有限公司。

罗便臣道168号# 30-01首都大厦

新加坡068912

电话:67132888

公司及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号:202026648H

要约函

ABI PLAZA,11 KEPPEL Road Singapore 089057

房东

:

Artemis Ventures Pte.Ltd.(UEN。202026648H)

c/o CBRE私人有限公司。

2 Tanjong Katong Road # 06-01 Paya Lebar Quarter

新加坡437161

租户

:

Netclass International Pte.Ltd.(UEN。202531250K)

安生路10号

# 11-07国际广场

新加坡079903

日期

:

2025年8月12日

我们欣然向贵公司、承租人按本要约函(“函件”)所载的以下条款和条件以及作为附表2所附的租赁(“租赁”)所载的条款和条件提供房地租赁(定义见下文):

1.

房地

名为ABI Plaza(“大厦”)的大厦# 11-03单元,位于11 Keppel Road Singapore 089057,如附表1中的红色边缘所示,仅供识别之用。

2.

许可使用

处所应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承租人须自担成本及费用,于开始营业前取得有关当局的必要许可、同意书、许可证或批准,以将处所用于该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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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租赁面积

本协议各方接受并同意房地的租赁面积为500平方英尺,用于计算租金和保证金。

4.

任期

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届满的两(2)年。

5.

拥有日期

承租人应于2025年9月1日(“拥有日期”)以其现有状态和条件占有处所。

6.

租金及服务费

6.1

就处所应付的租金(“租金”)应为每月每平方英尺6.70新元(不含商品及服务税)或每月3,350.00新元(不含商品及服务税)。

6.2

就处所应付的服务费(“服务费”)(可根据租约所载的调整)应为每月每平方英尺1.30新元(不含商品及服务税)或每月650.00新元(不含商品及服务税)。

6.3

租金及服务费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按月预付,不扣除、反诉或抵销。业主有权不时指示租户以GIRO或通过业主通知租户的银行账户电汇方式或为此目的的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根据租约到期的租金、服务费和任何其他款项;而就GIRO或电汇或其他付款方式(视情况而定)征收的所有银行费用和行政费用均由租户承担。

6.4

承租人在接受本函后,须向业主支付相当于一(1)个月的租金及服务费(包括GST),金额为4,360.00新元,作为预付月租金及服务费。

7.

免租装修期房

7.1

承租人获给予两(2)个星期的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由管有日期(包括该日期)开始,以进行装修工程。但承租人已按照本函(包括《装修指南》)所载的义务妥为完成装修工程,并已取得在处所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则承租人在向业主提交以下文件后,可于免租装修期间在处所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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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租客就该期间缴付服务费用及处所的物业税:

(一)

书面通知,告知业主有意于免租装修期间在处所开展业务;及

(二)

承租人的建筑师书面确认,承租人已按照有关当局的所有批准图则妥为完成装修工程。

7.2

业主应在免租装修期间向租户授予处所许可,本函和租约中的规定应在免租装修期间对租户适用和强制执行。

7.3

租客在免租装修期间无须缴付租金及服务费,但如有关租期由业主因租客违反本函及租约的任何条款及条件而厘定,或如有关租期在届满前因任何理由而终止,则除且不损害业主在法律上或权益上的任何其他权利及补救措施外,租客须按要求向业主缴付,相当于应付租金及服务费的金额,犹如免租金装修期间已构成租期的一部分。

7.4

承租人须在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前向MCST计划第2175号(「 MCST 」)支付5,000.00新元作为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将由MCST持有,作为承租人适当遵守本函(包括装修指南)所载承租人义务以及弥补对处所和/或建筑物造成的任何损害的担保。在开始任何装修工程前,租户须遵守租约及装修指南所载有关工程的保险规定。

8.

保证金

8.1

保证金应为一笔12,000.00新元,即三(3)个月的租金和服务费(不包括GST),在接受本函后以现金支付给房东,并在整个期限内维持。

8.2

如果租户未能遵守本函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以及租户方面须遵守和遵守的租约,则为补救该违约行为所需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须由业主没收,并在不损害业主在法律上或权益上的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包括在保证金不足以达到此目的的情况下向租户提出索赔的权利,以及业主在业主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撤销租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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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租人追偿因该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损害,包括重新出租房地的费用。

9.

便利设施收费

承租人须安排及缴付一切费用,包括现时或将来就空调、水、电、电话及任何其他单独供应及计量至处所的服务征收的税款,而这些费用须由承租人消费,并由电力供应公用事业或其他有关当局收取。

10.

装修工程

租客只可在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下,并在租客遵守租约第3.10条的规限下,对处所进行任何装修工程、改建或加建。

11.

健康和消防安全要求

11.1

租客须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保持处所清洁、良好(公平磨损除外)及卫生状况,并须遵守、履行及遵守MCST的所有法定规例及附例。承租人须就业主因承租人不遵守规定而可能须支付的一切费用、索偿、法律责任、罚款、罚款或其他开支,向业主作出赔偿,并保持业主的赔偿。

11.2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并及时遵守有关部门可能不时规定的任何安全或消防安全规定或指示。

12.

法律费用、行政费用和印花税费用

承租人须支付业主的法律费用(以全额赔偿为基础)及行政费用、印花税和其他与(a)起草、谈判和占用本函、租约和根据本函拟备的任何其他文件有关的费用;及(b)在承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接受本函时强制执行本协议所载条款和/或租约。为免生疑问,业主编制本函及租约的基本法律费用为2,500.00新元(包括付款及商品及服务税);如就本函及/或租约的条款产生任何谈判,业主可就本函及租约的谈判及定案产生额外法律费用,而不论租约是否在任何时间流产,均须由租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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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物业税

租客须按要求即时向业主缴付有关当局就租期对处所征收的任何额外物业税,该税额超出业主须缴付的基本物业税。这样的额外物业税将可以从租户那里收回,就好像它是租金一样。租期内每个月的基本物业税,应为租户就租赁处所按租期开始日期适用的物业税率应付的月租金。

14.

商品和服务税

承租人须就根据本函所载条文或根据租约作出的任何付款,缴付所有商品及服务税(“GST”)或任何可作为其替代品或可额外征收的类似性质的税项。

15.

保险

在任期内的任何时候以及在持有至:-

15.1

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就处所订立并保持一份每次发生2,000,000新元的适当公众责任保险单,该保险单须与业主批准的保险公司(该批准不得被无理扣留或延迟)投保,并须以业主和租户的联名支付,并须支付与此有关的所有保费、费用和支出;

15.2

keep current a sufficient insurance policy,which shall be taken out with a reputable insurance company on plate and tempered glass,internal separts,furniture and fittings,equipment and all goods and goods on the premises belonging to or held by tenants in the premises for loss or damage by fire,flood,water,damage or declaration from the

15.3

应要求向业主出示上述保单以及就其支付保费的收据。

16.

选择续订

业主与租客同意,租客可选择根据租约条款续租处所,续租为期两(2)年,由紧接年期届满后开始,按经修订租金按续租时由业主厘定的现行市场价格及经修订服务费及由业主厘定的条款及条件续租处所,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选择根据进一步期限授予的展期或装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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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不转让

17.1

承租人无权转让本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及租赁、抵押、押记、许可、转租或授予使用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处所,或以任何方式放弃或处置或部分占有处所的任何部分。

17.2

如果租户是一家公司,未经房东事先书面同意而对租户的管理控制权或大股东进行的任何变更将被视为本函和租赁的转让。

17.3

然而,业主可全权酌情转让或更新其在本函及租约下的所有权益(包括转移保证金)。承租人接受本函,即视为已同意任何该等转让或更替。特此约定,承租人应接受受让人/新星作为新的房东,并解除房东在本函和租约下的所有义务。如业主提出要求,租客须签立由业主及其受让人/受让人/受让人订立或将订立的转让或更替协议,该转让或更替协议须由业主拟备,费用由业主承担。

18.

附加条件

承租人应履行和遵守本函所载的每一项契诺、条款、条件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8.1

不得就其在本函及/或租赁项下的权利、所有权、利益或权益提出任何警告;

18.2

不对此处授予的处所的租赁进行登记。

19.

保密

承租人同意并承诺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函及租约有关、产生或有关的任何信息,除非法律要求披露或在房东或其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披露。

20.

违约

如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事件(不论是在接受本函或执行租约之前或之后):

20.1

承租人撤回或取消或试图撤回或取消其对本函的接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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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承租人未能遵守本函及/或租赁的任何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条款或以任何理由于管有日期取得处所);或

20.3

承租人因任何理由未能在本函发出之日起七(7)日内签立、签署或将租约交还业主;或

20.4

对租户启动破产或清盘或司法管理程序,

业主在不损害其在法律上和公平上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因上述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权利的情况下,有权(但没有义务)通过向租户发出与此相关的书面通知来终止本信函,并且在终止时:

(一)

承租人根据本函向业主支付的款项(包括租金、服务费及保证金),绝对没收予业主;

(二)

业主不再受本函及/或租约的任何条文的约束,或不再受其将处所出租予租客的义务的约束;及

(三)

根据本函件及/或租约,业主或租客均不得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进一步的义务。

21.

连带责任

承租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的,本函及租约的所有条款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并共同适用于承租人。

22.

排除第三方权利

根据《2001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或其现行有效的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颁布,非本函和租赁当事人的个人或实体无权强制执行本函或租赁的任何规定。

23.

遣散费

本函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的非法性、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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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整个协议

此处提及的文件构成租户与房东之间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取代在本函之前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声明、陈述、保证、承诺或协议。

25.

无代表

25.1

业主不受任何有关建筑物、附属物或处所的陈述或承诺(书面或其他方式)的约束,但本函中明确规定的除外,该等陈述或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在接受本函之前可能已进行的任何口头讨论加以修改。

25.2

承租人须自费取得所有有关许可、同意书、牌照或批准,以将处所用于承租人的预期用途,而业主并不就处所可用于承租人的预期用途作出任何陈述。

25.3

业主并无明示或默示保证处所现已或将继续适合或足以应付承租人的全部或任何目的,而有关法律默示的处所适当性及适当性的所有保证(如有的话)在此明确否定。

26.

租约的执行

26.1

承租人须在接获业主的租约(一式两份)之日起七(7)日内,签立并将租约(一式两份)交还业主,而该租约的业主样本表格已作为附表2附于本文件内。

26.2

如此签署的租约应在本合同授予的期限开始之前注明日期并完成。

26.3

在执行租赁之前,样本租赁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契诺和规定将在租户接受本函后在房东和租户之间完全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27.

持续效力

本函的各项规定在租赁订立后,只要仍需遵守和履行且租赁中未作规定,即保持完全有效。为免生疑问,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函所载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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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验收

请于2025年8月19日下午5点或之前在标有“接受函”部分的本函副本上签名并将本函连同本函一起退还给房东,以确认您接受本报价:

28.1

以“Artemis Ventures Pte. Ltd.”为受益人签发的第6.4段规定的应付预付租金,金额为4,360.00新元的出纳单、支票或银行转账凭证;

28.2

以“Artemis Ventures Pte. Ltd.”为受益人的第8.1段所规定的应付保证金12,000.00新元的出纳单、支票或银行转账凭证;

28.3

以“Withers KhattarWong LLP”为受益人签发的第12段规定的作为房东基本法律费用的2,500.00新元的出纳令、支票或银行转账证据;和

28.4

以“Withers KhattarWong LLP”为受益人就本函件应付的印花税金额为384.00新元的出纳单、支票或银行转账凭证。

如本要约在前述截止日期前未按上述方式获接纳,则除非业主书面同意延长时间,否则视为已失效,并无进一步效力。

你忠实的,

/s/裴燕Bryan Law

姓名:裴岩Bryan Law

董事

代表Artemis Ventures Pte.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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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房地规划

(仅供识别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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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租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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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特殊条件

1

恢复处所至裸露状况

在不损害承租人根据租约第3.13条承担的义务的原则下,承租人同意,在租约结束时(除非续订)或在租约提前终止时(出于任何原因),其应自担成本和费用,将处所恢复至基本状况(除非业主另有指示)。

2

标牌的展示

尽管有租约第3.16.1及3.16.2条的规定,租户可在作为租约附件B的照片中标识的墙壁上展示其公司名称的标志,但须经业主就标志的大小、设计和位置事先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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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函

至:

Artemis Ventures Pte.Ltd。

c/o CBRE私人有限公司。

2 Tanjong Katong Road # 06-01 Paya Lebar Quarter

新加坡437161

Offer to let premises known as Unit # 11-03,ABI Plaza,11 Keppel Road Singapore 089057

我们接受本函的条款,并随函附上第28段中提及的所有文件。

/s/am萧

姓名:安小奥

指定:董事

代表Netclass International Pte.Ltd。

公司邮票:

日期: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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