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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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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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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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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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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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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符号(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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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易所名称
在其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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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仅与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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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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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披露公司 | ☐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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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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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 |
目 录
| 页 | ||||||
| 第一部分。 | ||||||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5 | ||||
|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6 | ||||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6 | ||||
|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76 | ||||
| 项目4a。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120 | ||||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120 | ||||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139 | ||||
|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152 | ||||
| 项目8。 |
财务资料 | 153 | ||||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154 | ||||
|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155 | ||||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162 | ||||
|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164 | ||||
| 第二部分。 | ||||||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166 | ||||
| 项目14。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 166 | ||||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167 | ||||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167 | ||||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168 | ||||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168 | ||||
|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 168 | ||||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 168 | ||||
| 项目16F。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169 | ||||
|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169 | ||||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169 | ||||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169 | ||||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170 | ||||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170 | ||||
| 第三部分。 | ||||||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172 | ||||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172 | ||||
| 项目19。 |
展览 | 172 | ||||
-我-
适用于表格20-F上本年度报告的公约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年度报告中提及:
| • | “ADAS”是指高级驾驶辅助系统,旨在辅助驾驶员驾驶和泊车功能; |
| •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 |
| • | “集团VIE的关联股东”指(i)集团VIE的个人股东,(ii)Kuntu Technology,由Chuxu Li女士最终实益拥有;(iii)广州雪涛;及(iv)广州雪涛的个人股东,即Yeqing Zheng先生。为免生疑问,集团VIE的关联股东不包括(i)小鹏科技,其为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持有智鹏车联网50%的股权,或(ii)小鹏智慧移动,其为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持有易点智慧移动50%的股权; |
| • | “App”是指设计用于在智能手机和其他移动服务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 |
| • | “国际清算银行”向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 |
| • | “乘兴智动”来了广州乘兴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 | “中国”和“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非提及中国通过的特定法律法规和仅适用于中国内地的其他法律或税务事项;“中国子公司”和“中国实体”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的实体; |
| • | “CLTC”是中国轻型汽车测试循环,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开发,用于替代欧洲的燃料/能源消耗和排放测试程序; |
| • | “存款协议”是指公司、存托人以及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之间就发行ADS的A类普通股存款达成的协议; |
| • | “滴滴”是指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滴滴 Inc.及其附属公司; |
| • | 「滴滴购股协议」指公司、滴滴及Da Vinci Auto Co. Limited于2023年8月27日就公司收购Xiaoju Smart Auto Co.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本订立的股份购买协议,代价为公司新发行的A类普通股; |
| • | “滴滴战略合作协议”指公司与滴滴于2023年8月27日订立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研发A级汽车整车; |
| • | “Dogotix”是指Dogotix Inc.,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 • | “E/E架构”或“EEA”是指电气/电子架构; |
-1-
| • | 「 E/E架构技术协作」指公司与大众汽车集团基于2024年4月17日的E/E架构技术协作框架协议进行的技术协作,亦指2024年7月22日的E/E协作主协议。 |
| • | “EREV”之于增程式电动车。 |
| • | “EV”或“电动车”是指用于载客的电池电动汽车; |
| • | “GIIA”向广东智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Guangdong ZhiXuan Insurance Agency Co.,Ltd.,前身为青岛妙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Qingdao MiaoBao Insurance Agency Co.,Ltd.)); |
| • | “集团”指小鹏股份、集团VIE及其各自子公司; |
| • | “集团VIE”是指(i)智鹏车联网、(ii)易点智慧出行、(iii)信途科技及(iv)GIIA。智鹏车联网、易点智慧出行、信途科技、GIIA各自为“集团VIE”; |
| • | “广州雪涛”到广州雪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雪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高清”之于高清; |
| • | “HFCA法案”是对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
| • | 「香港上市规则」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 | “ICE”是指内燃机; |
| • | “集团VIE的个人股东”为(i)持有智鹏车联网50%股权的陈志远先生及(ii)持有一点智能50%股权的赵大武先生; |
| • | “昆图科技”向广州昆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鲲图科技有限公司); |
| • | “激光雷达”是光探测和测距; |
| • | “工信部”向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 “财政部”致中国财政部; |
| • | “大多数”是向中国科技部; |
| • | “MPV”是指多用途车; |
| • | “NEDC”是新欧洲驾驶周期,旨在评估汽车发动机的排放水平和乘用车的燃油经济性; |
| • | “NEV”是指新能源乘用车,包括电池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EREV)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
-2-
| • | “代加工”是指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 |
| • | “普通股”是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10票; |
| • | “OTA”是对空中技术; |
| • | “PCAOB”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外管局”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
| • | “Smart EV(s)and NEV(s)”是指具有丰富连接阵列、先进驾驶辅助系统和智能技术特征的EV(s)和NEV(s); |
| • | “子公司”是指向小鹏公司控制的实体,并因小鹏公司在该实体中的股权而与小鹏公司的经营业绩合并,而非合同安排;为免生疑问,集团VIE不是小鹏公司的子公司; |
| • | “SUV”是运动多功能车; |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VMTUD”是指正在开发的车型技术; |
| • | “大众中国”指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
| • | “Volkswagen Group”是指Volkswagen AG,一家根据德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票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其所有子公司(包括Volkswagen China和Volkswagen Nominee); |
| • | “大众投资”是指大众集团根据大众股份购买协议进行的投资; |
| • | “Volkswagen Nominee”指Volkswagen Finance Luxemburg S.A.,一家根据卢森堡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
| • | “大众股份购买协议”指公司、大众中国及大众代名人于2023年7月26日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据此,大众中国(或大众代名人)同意于大众投资完成时认购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99%(上限为94,666,666股A类普通股); |
| • | “大众技术框架协议”是指小鹏汽车与大众中国于2023年7月26日就公司与大众集团的战略技术协作签订的技术框架协议; |
| • | “小鹏智行”向广州小鹏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小鹏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3-
| • | “小鹏汽车”向广东小鹏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小鹏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 | “小鹏汽车销售”向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 | “小鹏科技”向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 | “信图科技”向广州信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欣图科技有限公司); |
| • | “XNGP”是向小鹏导航引导领航,这是我们提供高级驾驶辅助的全场景ADAS解决方案; |
| • | “XOS天机”之于我们的下一代智能车载操作系统; |
| • | “XPENG”、“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指XPENG Inc.和/或其子公司,视文意而定; |
| • | “XPower”为我们的800V电驱系统; |
| • | “易点智行”为广州易点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易点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 | “肇庆小鹏”到肇庆小鹏汽车有限公司*(肇庆小鹏汽车有限公司); |
| • | “肇庆小鹏新能源”向肇庆小鹏新能源投资有限公*(肇庆小鹏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 | “智鹏车联网”向广州智鹏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智鹏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 • | “智鹏孔建”向江苏智鹏孔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Zhipeng Spa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前身为江苏智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2019年计划”是指我公司于2020年6月批准通过、于2020年8月和2021年6月修订重述的股权激励计划;及 |
| • | “2025年方案”是对我公司于2025年6月获批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
| * | 该公司的英文名称(如适用)已由其中文名称翻译而来。 |
-4-
前瞻性信息
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外,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E条或《交易法》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并根据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定义。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前瞻性陈述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潜在”、“继续”、“是/很可能”等词语或短语或其他类似表达方式来识别。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前瞻性陈述涉及,除其他外: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的扩张计划;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
| • | 我们的收入、成本或支出的预期变化; |
| • | 中国电动汽车市场趋势及规模; |
| • |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我们与客户、供应商、第三方服务商、战略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的期望; |
| • | 对资本、技术和技能人才的竞争,除其他外,在我们的行业中; |
| • | 疫情对我们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 • | 我们经营所在行业和地域市场的监管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以及 |
| • | 一般经济和商业情况。 |
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
您应该结合“第3项”中披露的风险阅读这些声明。关键信息——这份年度报告的D.风险因素”以及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概述的其他风险。此外,我们在一个新兴和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营。新的风险可能会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我们也无法评估此类风险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风险或风险组合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以反映作出陈述之日之后的事件或情况或反映意外事件发生的义务。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第一部分。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不适用。
-5-
|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不适用。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公司Structure
下图为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公司结构。某些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和财务状况不重要的实体被省略。除另有说明外,本图所示的股权持有为100%。
| (1) | 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的投资者正在购买小鹏公司的股权。 |
| (2) | 澄星智动及其附属公司主要参与研发、制造和销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以及提供售后服务。澄星智动的子公司之一肇庆小鹏新能源持有肇庆工厂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书,并在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示中列名,这使其能够成为合格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 |
| (3) | 广东小鹏汽车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增值服务。 |
| (4) | 智鹏车联网50%的股权由我们持有,陈志远先生持有智鹏车联网另外50%的股权。 |
| (5) | 易点智行50%的股权由我们持有,赵大武先生持有易点智行另外50%的股权。 |
-6-
| (6) | 鑫途科技由昆图科技全资持股。坤图科技的最终控股公司为广州城鹏科技有限公司,李楚旭女士持有其100%的股权。 |
| (7) | GIIA由广州雪涛全资拥有,我们的副总裁郑叶青先生持有广州雪涛100%的股权。 |
| (8) | 由XPeng Dogotix Holdings Limited通过中介持有实体全资持有。 |
| (9) | 广东鹏星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具有人机交互功能的机器人研发。 |
与集团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XPEG 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集团的业务主要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小鹏汽车通过小鹏汽车控制这些子公司,而小鹏汽车则由小鹏汽车的香港子公司小鹏汽车(香港)有限公司全资拥有。集团亦透过与集团VIE订立合约安排,进行若干非核心及非必要业务。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直接持有属于集团VIE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持有小鹏公司的股权。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小鹏”、“我们”、“我们”、“我们公司”或“我们的”是指小鹏公司和/或其子公司,“集团”是指小鹏公司、集团VIE及其各自子公司。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i)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受制于外国投资限制和许可要求,因此,我们通过智鹏车联网和易点智慧移动在中国经营此类业务,这两家公司均运营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ii)运营地面移动测量和编制真实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受制于外国投资禁令和许可要求,因此,我们通过信途科技及其子公司智鹏空建在中国经营此类业务,其主要从事地面移动测绘编制真三维地图、导航电子地图的运营业务。我们已就我们的业务申请并获得多项测绘资质,并将继续提升该等资质;及(iii)在中国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受制于外国投资限制和许可要求,因此,我们通过GIIA在中国经营此类业务,GIIA主要从事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业务。因此,VIE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对中国运营公司的外国投资准入,而中国的法律法规要么限制要么禁止外国直接投资这类公司。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持有这类中国运营公司的股权。
我们与智鹏车联网、易点智慧出行、信途科技及GIIA各自(各自为集团VIE)及其各自的关联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i)授权书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贷款协议,这些协议为我们提供了对此类集团VIE的有效控制;(ii)独家服务协议,使我们能够从此类集团VIE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以及(iii)独家期权协议,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为我们提供独家选择权,以购买此类集团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全部或部分资产,或向此类集团VIE注入注册资本。有关这类合同安排的详情,请参阅“项目4。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集团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协议。”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定义见美国公认会计原则,ASC 810),我们作为集团VIE的主要受益人保持控股财务权益。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财务业绩,但没有拥有智鹏车联网或易点智慧移动的多数股权或信图科技或GIIA的任何股权。集团VIE对集团的经营业绩没有实质性贡献,集团VIE不支持我公司其他子公司内部报告的实质性收入。
-7-
与集团VIE和集团VIE各自关联股东的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集团VIE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涉及投资者的独特风险。如果任何集团VIE或集团VIE各自的关联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以依赖中国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来执行此类安排。这些补救措施可能并不总是有效的,特别是考虑到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我们的合同安排没有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此外,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VIE结构,我们可能无法继续获得、持有、更新或维持某些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集团VIE资产的控制权,我们可能会遇到业务中断或无法继续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合并集团VIE的财务业绩,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下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集团VIE及其各自关联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业务,而这些业务并无且预期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对集团产生重大收入贡献。此类合同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否则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中国的运营
集团面临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与总部设在中国并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以及该国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相关的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可能导致集团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例如,集团为遵守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政府最近实施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大费用。集团还面临与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集团VIE的使用以及反垄断监管行动相关的监管相关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影响集团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中国境外的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此外,中国当局最近颁布了新的或拟议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规范由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并购规则与境外上市规定》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与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的监管。”根据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草案(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就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活动而言,我们可能需要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报告程序或获得其批准,并可能需要通过中国当局的网络安全审查。在2023年11月16日和2023年12月11日,我们分别就向滴滴和大众集团配售A类普通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文件。有关这些交易的详情,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或者根本无法做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实际或据称未能遵守有关隐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则、政策和其他义务可能会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以及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使我们面临不确定性。”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都存在不确定性。”
-8-
中国许可和批准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取得于本年度报告日期对集团于中国的营运具有重要意义的所有必要许可及批准,而肇庆小鹏新能源,以及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及新能源汽车(MONA M03、Next P7、P7 +(包括P7 + EREV)、G6(包括G6 EREV)、G7(包括G7 EREV)、G9、X9(包括X9 EREV),已列入工信部发布的车辆制造商及产品公告,这代表了肇庆小鹏新能源成为制造和销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合格制造商所需的政府批准。鉴于相关规则和法规的解释、实施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或将能够获得并保持所有必要的许可证、许可证、备案和注册。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某些运营子公司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许可证或许可,或进行额外的备案或注册。”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
HFCA法案可能会影响我们维持在纽交所上市的能力。除其他事项外,HFCA法案规定,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未经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连续两年,SEC应禁止我们的证券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SEC做出这样的决定,纽交所将摘牌我们的ADS。2021年12月,PCAOB根据HFCA法案作出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的决定,即2021年的决定。在我们于2022年4月28日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于2022年5月26日最终将我们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内地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自2023年以来,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后,我们尚未根据HFCA法案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并且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根据HFCA法案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每年,PCAOB都会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法案禁止交易的约束。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连续两年确定无法在未来任何时候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DS可能会根据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的ADS的任何此类交易禁令或威胁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资金转移的限制
小鹏股份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i)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ii)在较小程度上通过集团VIE。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小鹏公司向股东和ADS投资者支付股息(如果有的话)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集团VIE支付的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小鹏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境外净资产转移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特别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则及条例,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净收入,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直至该等储备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连同注册资本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高达10%的预提所得税,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纳税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减少了此类税收。需缴纳股息税的未分配收益预计将在可预见的未来无限期地进行再投资。
-9-
此外,我们在货币兑换方面受到限制。人民币目前在“经常账户”下可兑换,其中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在“资本账户”下,后者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包括我们可能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贷款。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然而,相关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由于我们未来的收入和现金流将主要以人民币计价,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现金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向我们的股东(包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的能力,并可能限制我们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为我们在岸子公司获得外币的能力。
自成立以来,我们没有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我们的附属公司或任何集团VIE均未就本年度报告所呈列的各年度向其股东宣派任何股息或作出分派。集团VIE与集团内其他实体之间收取的服务费对于本年度报告中提出的每一年都不重要。
关于投资ADS和A类普通股的某些开曼群岛、中国、香港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见“项目10。附加信息— E.税收。”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
-10-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作为行业的新进入者,我们面临着重大挑战。 |
| • | 随着我们不断增长,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
| • | 不成功采用端到端模型和大语言模型等技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会面临与ADAS技术相关的风险。 |
| • | 中国乘用车市场竞争激烈,对电动汽车的需求可能具有周期性和波动性。 |
| • | 我们的研发努力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结果。 |
| • | 如果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包括软件系统,未能提供良好的移动体验并满足客户期望,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声誉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加工硬件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提高其产量。 |
| • | 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扩展我们的实体销售网络,我们的特许经营模式面临多项风险。 |
| • | 由于我们业务的季节性和运营成本的波动,我们的财务业绩在不同时期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
| • | 我们依赖于有限数量的Smart EV和NEV车型产生的收入。 |
| • | 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取消他们的订单,尽管他们的定金支付和在线确认。 |
| • | 半导体供应短缺可能对集团的营运造成干扰,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
| • | 我们已蒙受重大亏损,过去曾录得来自经营活动的负现金流,所有这些都可能在未来持续。 |
| • | 我们的商业计划需要大量资金。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所需的外部融资来维持我们的业务,我们可能会被迫削减或终止集团的业务。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可能要求我们出售额外的股本或债务证券,这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或引入可能限制集团运营或我们支付股息能力的契约。 |
| • |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已达成合作,并可能建立或寻求合作,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实现此类安排的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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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法获得、减少或取消对新能源汽车和国产汽车有利的政府和经济激励措施或政府政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实际或被指控未能遵守有关隐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则、政策和其他义务可能会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例如,任何滥用智能技术,例如人脸识别技术,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政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变化和发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如果我们未能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中国政府可能会干预或影响集团的运营,并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集团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
| • | 例如,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颁布了《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相关五项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对中国境内公司“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或上市均提出备案要求。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无获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我们须就我们于2020年8月在美国首次公开发售、我们于2020年12月完成的后续公开发售或我们于2021年7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相关公开发售申请批准或备案的任何规定。 |
| • | 然而,由于中国当局最近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规范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就我们未来的海外证券发行或上市而言,我们可能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履行备案、报告程序或其他行政程序。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法规不会对我们施加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寻求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任何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备案和其他相关监管程序的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处罚,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以及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不确定性。 |
| • | 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位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师编写的,因此,我们的投资者过去被剥夺了此类检查的好处,未来可能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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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果PCAOB连续两年确定无法在未来任何时候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交易,对我们的ADS的任何此类交易禁令或威胁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的某些法规为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收购制定了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收购实现增长。 |
| • |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投资离岸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来自集团VIE的收入贡献过去没有,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是重大的。尽管如此,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集团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集团VIE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可能会下降。 |
| • | 我们依赖与集团VIE及其各自关联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业务,这些业务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对集团产生重大收入贡献。此类合同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否则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
| • | 如果我们行使收购集团VIE股权的选择权,所有权转让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巨大的成本。 |
| • | 集团VIE的关联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作为行业的新进入者,我们面临着重大挑战。
我们于2015年开始运营,运营历史有限。我们在业务运营的大多数方面都有有限的历史,包括设计、测试、制造、营销和销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以及提供我们的服务。我们于2018年11月开始生产我们的首款量产Smart EV,即紧凑型SUV G3。我们在广东省肇庆建设了一个制造工厂,该工厂是我们拥有的第一个制造工厂。我们还在广东省广州市建设了制造工厂,并于2022年12月在该工厂开始制造智能电动汽车。此外,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在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制造基地建设完成,并在完成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手续后取得了产权证书。我们已陆续推出并交付多款车型及其变体,而截至本年报日期,我们的产品供应包括MONA M03、Next P7、P7 +(包括P7 + EREV)、G6(包括G6 EREV)、G7(包括G7 EREV)、G9、X9(包括X9 E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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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该根据我们作为行业新进入者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其中包括我们的以下能力:
| • | 持续设计和生产安全、可靠、优质的车辆; |
| • | 打造广受认可、受人尊敬的品牌; |
| • | 扩大我们的客户群; |
| • | 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适当定价; |
| • | 推进我们在ADAS、智能操作系统、电动动力总成和E/E架构等关键领域的技术能力; |
| • | 成功营销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以及我们的服务,包括我们的ADAS和各种增值服务,例如保险代理服务、汽车贷款转介和充电解决方案; |
| • | 提高经营效率和规模效益; |
| • | 以安全和经济高效的方式运营我们的制造工厂; |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我们的员工; |
| • | 预测并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包括消费者偏好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和 |
| • | 驾驭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
如果我们未能解决任何或所有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是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需要持续的维护和支持。因此,如果消费者不相信我们的业务会成功或集团的运营将持续多年,他们将不太可能购买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同样,如果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不相信我们的业务会成功,他们将不太可能投入时间和资源与我们发展业务关系。
随着我们不断增长,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在过去几年经历了显着的增长。我们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0,676.1百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40,866.3百万元,并进一步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76,719.7百万元,我们交付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数量从2023年的141,601辆增加到2024年的190,068辆,并进一步增加到2025年的429,445辆。我们计划通过(其中包括)投资于技术、扩大我们的产品组合、提供技术服务、加强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扩大我们的销售和营销网络以及服务产品来进一步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成功管理扩张和增长的能力。
我们在进行这一扩张时面临的风险包括,除其他外:
| • | 管理一个更大的组织,在不同部门拥有更多的员工; |
| • | 控制开支和投资以预期扩大经营; |
| • | 建立或扩建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设施,以及充电网络; |
| • | 实施和加强行政基础设施、系统和流程;和 |
| • | 成功执行我们的战略和业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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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面临与ADAS技术相关的风险。
我们通过内部研发不断升级我们的ADAS技术。ADAS技术存在风险,并不时出现与此类技术相关的事故。尽管我们试图尽可能有效和迅速地补救我们在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中观察到的任何问题,但这些努力可能不及时,可能会阻碍生产,或者可能不会让我们的客户满意。此外,ADAS技术仍在不断发展,尚未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ADAS技术的安全性部分取决于驾驶员的交互,驾驶员可能不习惯使用此类技术。如果与我们的ADAS系统相关的事故发生,我们可能会受到责任、政府审查和进一步监管。2023年4月,我G9 SUV获得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载客测试许可,测试区域覆盖广州市所有一般测试道路。2025年12月,我们在广州获得了3级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许可,并开始了例行的3级道路测试。并且在2026年1月,我们进一步获得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的批准,可以在广州指定区域对我们的某些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进行道路测试活动。这些批准主要授权我们在广州为智能网联汽车进行有条件自动驾驶。随着我们ADAS系统的渗透率和可用性不断增长,我们的ADAS技术涉及事故的可能性可能会相应增加。此外,第三方ADAS技术导致的事故或缺陷可能会对ADAS技术产生负面影响,或导致监管限制。涉及我们或任何第三方的ADAS技术的此类事故可能会引起公众的重大关注。
交通碰撞或涉及此类技术的其他事故对新兴ADAS和自动驾驶技术的提供者的法律影响也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考虑到正在出现的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差异,随着监管和法律环境的发展,我们可能会对超出当前行业规范的损失承担责任。我们的ADAS技术可能会受到监管限制的影响。政府安全法规可能会根据一些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因素而发生变化,包括新的科学或技术数据、有关行业的负面宣传、召回、对自动驾驶和ADAS安全风险的担忧、涉及我们的解决方案或其他解决方案的事故、国内外政治发展或考虑因素以及与我们的解决方案和竞争对手的产品有关的诉讼。
政府法规的变化,尤其是与ADAS和自动驾驶相关的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例如,2023年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了《实施智能网联汽车通行和上路通行试点方案(“2023年试点方案”)的通知》,并于同日生效。根据2023年试点方案,车辆制造商只有在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的产品测试和安全评估并获得工信部准入批准后,才有资格对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简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类法》规定的3级自动驾驶功能(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自动驾驶功能(高度自动驾驶)并准备在限制区量产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上路测试。此外,2023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对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在设计工况下能够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获得工信部准入许可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场景要求、自动驾驶汽车操作者、安全保障、监督和统筹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相关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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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ADAS方面的研发活动受到测绘、无人驾驶道路测试以及车辆和其他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管限制,除其他外,这些数据仍处于开发的早期阶段,具体要求、实施实践和执行标准可能在不同行政级别和不同地点的中国当局之间有所不同,并可能随时间而变化。比如,2024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这份通知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活动要依法进行,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要严格管理,电子导航地图要严格审核。此外,通知落实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和此类数据跨境转移要求,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鼓励探索地理信息安全应用。中国多个地方政府,如北京、广州、上海和深圳等地,已发布地方细则,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和某些应用。例如,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外,2025年1月2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此外,2025年9月17日,工信部公布了智能网联汽车——组合式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如果采用,将对L2组合式驾驶辅助系统提出国家层面的强制性安全要求。任何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所需的批准、许可或备案,或未能遵守我们经营所在地区的适用要求,都可能导致罚款、处罚、暂停测试活动、限制推出我们的ADAS技术,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监管限制的任何收紧都可能对我们ADAS技术的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乘用车市场竞争激烈,对电动汽车的需求可能具有周期性和波动性。
中国乘用车市场规模庞大但竞争激烈,我们已战略性地专注于为中高端细分市场提供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与(i)其他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直接竞争,其中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尤其是那些针对中高端细分市场的汽车,以及(ii)传统原始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中高端细分市场的ICE汽车。我们未来还可能面临新进入者的竞争,这将提高竞争水平。我们目前和潜在的许多竞争对手,特别是国际竞争对手,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资金、技术、制造、营销等资源,可能能够将大量资源用于其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分销、推广、销售和支持。
鉴于对替代燃料汽车的需求增加和监管推动、全球汽车行业的持续全球化和整合,我们预计未来我们行业的竞争将加剧。影响竞争的因素包括(其中包括)产品质量和特性、创新和开发时间、定价、可靠性、安全性、能效、销售和营销能力、分销网络、客户服务和融资条款。竞争加剧可能导致汽车单位销量下降和库存增加,这可能导致价格下行压力,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不能保证我们一定能成功参赛。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推出超过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或服务的质量或性能的新车辆或服务,这将对我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他们还可能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提供车辆或服务,这将对我们的销售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看到近年来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价格竞争日益加剧,这对我们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我们的毛利率造成了下行压力。例如,自2024年1月以来,我们的某些竞争对手宣布对其产品进行降价或折扣,我们也宣布对我们的某些车型进行价格折扣。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当局自2024年以来越来越强调“反内卷”努力。比如,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综合发力,解决“内卷式”竞争。2025年5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进一步发布《关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呼吁整车行业市场主体坚持公平竞争,避免价格无序竞争。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指导、举措或政策将有效减少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内卷式”竞争或价格竞争,或者此类竞争在未来不会持续。此外,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竞争对手竞争,也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面临的竞争压力不会降低我们未来的收入和利润。此外,我们可能会与国有企业或获得国有企业或其他政府实体投资或其他形式支持的公司竞争,这类竞争对手可能因此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如果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成功地与我们的车辆的质量或性能竞争或超越,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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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汽车行业的波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中高端细分市场的电动汽车销量可能不会以我们预期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对电动汽车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市场的一般、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新车辆和技术的引入。作为电动汽车市场的新进入者,我们比更成熟的主机厂拥有更少的财力来承受市场变化和需求中断。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需求也可能受到直接影响汽车价格或购买和运营汽车成本的因素的影响,例如销售和融资激励措施、原材料和零部件价格、石油和汽油成本以及政府法规,包括关税、进口法规和销售税。需求波动可能导致汽车单位销量下降和库存增加,这可能导致价格进一步下行压力,并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更明显的影响,因为与许多传统主机厂相比,我们的规模相对较小,财务资源也较少。
我们的研发努力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结果。
技术创新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在内部战略性地开发了大部分关键技术,例如ADAS、智能操作系统、动力总成和E/E架构。我们一直在大力投资于我们的研发工作。于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276.6百万元、人民币6456.7百万元及人民币9490.0百万元。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占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总收入的17.2%、15.8%和12.4%。电动汽车行业正在经历快速的技术变革,我们需要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源,以引领技术进步,以保持市场竞争力。因此,我们预计,我们的研发费用将继续显着。此外,研发活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不能保证我们将继续实现技术突破并成功地将这种突破商业化。因此,我们在研发方面的重大支出可能无法产生相应的收益。如果我们的研发努力跟不上最新的技术发展,我们的竞争地位就会下降。例如,我们认为ADAS是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有别于竞争产品的关键因素,我们投入了大量的研发工作。这种努力的结果可能不会成功商业化或被市场接受。我们提高ADAS能力的努力的任何延迟或挫折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运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我们内部的专业知识,我们还依赖供应商的某些技术来提高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性能。特别是,我们不制造电池单元或半导体,这使得我们在相关技术上依赖供应商。随着技术的变化,我们计划升级现有车型并推出新车型,以便为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提供最新技术,包括电池和半导体,这可能会涉及大量成本并降低我们对现有车型的投资回报率。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为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配备最新技术。即使我们能够跟上技术的变化并开发新的模型,我们以前的模型可能会比预期更快地过时,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投资回报率。
如果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包括软件系统,未能提供良好的移动体验并满足客户期望,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声誉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为中国的中产阶级消费者量身定制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提供智能技术功能,包括ADAS和智能连接,让移动体验更加便捷。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继续增强此类智能技术功能,并使其对我们的目标客户更有价值。在设计过程中,我们密切关注目标客户的偏好。然而,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在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设计中准确识别消费者的偏好并有效解决这些偏好。此外,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驾驶体验与ICE汽车不同,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在适应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驾驶体验方面遇到困难。随着消费者偏好不断演变,随着竞争技术、政策激励和监管发展的变化,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推出理想的产品功能,并且无法保证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包括我们最近推出的EREV车型,可能会继续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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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可能在设计或制造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其性能不如预期或需要维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某些功能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启用。比如,我们的智能EV和NEV的运营高度依赖于我们的专有软件,比如XNGP和XOS天际,这些软件本质上是复杂的。这些软件系统可能包含潜在缺陷和错误,或受到外部攻击。尽管我们试图以尽可能有效和迅速的方式补救我们在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中观察到的任何问题,但这种努力可能不是及时的,或者可能不会让我们的客户满意。此外,虽然我们对我们制造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进行了广泛的内部测试,但我们目前有一个有限的参照系来评估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详细长期质量、可靠性、耐用性和性能特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没有缺陷,这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表现出来。我们的产品出现产品缺陷、延误或其他未能按预期表现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产品召回、产品责任索赔和/或重大保修和其他费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一直在积极向我们的产品推出新的智能技术功能并对其设计进行升级,包括我们的XOS天际车载操作系统中的智能语音助手。这些新功能和设计有待市场接受,任何涉及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感知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进一步导致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客户信任受到损害。我们还在智能技术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包括端到端模型和大语言模型,以改善我们车辆的驾驶和乘坐体验。此外,随着我们EREV模型的推出,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开发和增强EREV相关技术,并及时提高其性能、效率和成本效益。这类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可能很复杂,涉及重大成本和风险。无法保证我们对这类技术的投资和使用将实现我们预期的收益。这些技术可能存在局限性,包括偏见和错误,还存在系统故障和中断的风险以及与网络安全、隐私、知识产权和道德问题相关的风险。如果客户认为技术更新或功能变化导致性能下降、功能下降、用户体验不一致,或以其他方式不符合他们的期望,我们可能会面临客户投诉增加、额外的服务和保修成本、负面宣传、声誉损害以及潜在的索赔或纠纷。此外,与此类技术相关的法律监管制度正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发展,新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会显着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要求我们修改我们的技术和商业惯例,在某些情况下阻止或限制我们使用此类技术,或导致监管调查、罚款和处罚。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加工硬件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提高其产量。
我们开发处理硬件的历史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开发和引入适合我们业务需求和车辆模型的处理硬件。2024年8月,我们宣布,我们的处理硬件已成功挖掘出来。开发处理硬件的成功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发和引入新的和增强的自动驾驶和跨领域产品和解决方案的能力,这些产品和解决方案融合并集成了传感和感知技术、软件和硬件以及摄像头、雷达、激光雷达、地图和深度学习技术方面的最新技术进步,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监管和安全评级要求。
无法保证我们为处理硬件寻求设计胜利的努力会成功。尽管我们在2024年8月与代工供应商成功流片了加工硬件,但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完成加工硬件的开发或提高其产量,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我们与我们的代工厂和其他供应商合作,制造、组装、包装和测试加工硬件。这些第三方有时可能无法在及时或具有成本效益的基础上、以足够的数量或根本无法提供这些服务。在某些情况下,有限或没有现成的令人满意的替代提供者。此类供应商设施的任何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加工硬件的供应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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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扩大我们在中国的实体销售网络,我们的特许经营模式面临多项风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实体销售网络由721家门店组成,覆盖中国255个城市。我们计划通过直营店和加盟店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我们的实体销售网络。这一计划中的扩张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达到增加销量和提高我们品牌认知度的预期效果,需要我们在销售和营销运营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整。
对于我们的直营店,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和管理资源来运营现有的直营店和开设新的直营店,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提高直营店的运营效率。
虽然我们的特许经营模式使我们能够奉行轻资产扩张战略,但这种模式也受到许多风险的影响。我们越来越注重发展我们的特许经营网络,这可能会导致我们越来越依赖我们的特许经营商的业绩和我们有效管理我们的分销商网络的能力。我们可能无法识别、吸引和保留足够数量的具有必要经验和资源的加盟商来经营加盟店。我们依赖我们与特许经营商的协议以及我们现有的政策和措施来管理我们的特许经营网络,我们的特许经营商违反此类协议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加盟商负责他们店铺的日常运营。虽然我们为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员工提供相同的培训,并执行相同的服务标准,但我们对加盟商的业务运营方式的控制有限。如果我们的加盟商未能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如果他们的任何不当行为导致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受到损害,或者如果他们未能维持必要的许可、许可或批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与某些特许经营商的协议是非排他性的。虽然他们被要求只在小鹏品牌专营店销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但他们可能会经营其他商店,销售多个其他品牌的车辆。这些加盟商可能会为我们销售网络之外的门店投入更多资源,可能无法成功实施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举措。此外,我们的加盟商可能会相互进行激进的竞争,导致这类加盟商之间的蚕食。任何此类行为或发生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由于我们业务的季节性和运营成本的波动,我们的财务业绩在不同时期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由于许多因素,包括可能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需求产生影响的季节性因素,我们的经营业绩在不同时期可能会有很大差异。新车需求通常会在中国春节假期前后下降,而通常在历年第四季度的销量会更高。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使我们很难判断我们业务的季节性的确切性质或程度。季节性波动中的周期性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还会持续。因此,由于市场需求的季节性,我们的收入、现金流、经营业绩和其他关键经营和业绩指标可能会因季度而异。每个季度的现金流不均衡可能会给我们管理流动性的努力带来额外的困难,并可能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当我们开始大规模交付新产品以履行前期积累的客户订单时,我们可能会录得显着的收入增长,但我们可能无法在后续期间将我们的收入保持在类似水平。此外,任何健康流行病或流行病,如新冠疫情和某些市场异常恶劣天气条件等自然灾害,都可能影响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需求以及我们制造和交付的能力。如果我们没有实现与我们对这一季节性需求的预期一致的收入,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可能受到影响,因为我们的许多费用是基于预期的年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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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预计,我们的各期经营业绩将根据我们的经营成本而有所不同。我们预计,随着我们(其中包括)设计和开发新车型、开发新技术能力、增加我们的制造设施和扩大我们的实体销售网络,以及扩大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职能以支持我们不断增长的业务,未来期间的经营成本将显着增加。当我们在特定时期开发和/或推广新产品而不从该产品产生任何收入时,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的研发和/或销售费用,直到我们在未来期间开始向客户交付此类产品。由于这些因素,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业绩的期间比较不一定有意义,这些比较可能不代表未来的表现。而且,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达不到股票研究分析师或投资者的预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突然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幅下跌。
我们依赖于有限数量的Smart EV和NEV车型产生的收入。
我们的业务最初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紧凑型SUV G3的销售和成功,这是我们在2020年5月之前在市场上唯一的量产Smart EV,此后我们陆续推出了多款车型及其变体。另一方面,随着我们不断调整我们的产品供应,某些车型也逐步退出了我们的产品组合。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提供的产品包括MONA M03、Next P7、P7 +(包括P7 + EREV)、G6(包括G6 EREV)、G7(包括G7 EREV)、G9、X9(包括X9 EREV)。从历史上看,汽车客户开始期望主机厂产品组合中提供的各种车型以及新的和改进的车型会经常推出。为了满足这些期望,我们计划不断推出新车型以丰富我们的产品组合,以及推出现有Smart EV和NEV车型的新版本。如果我们的产品种类和周期没有达到消费者的期望,或者无法按照我们预计的时间表以及成本和数量目标进行生产,我们未来的销售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鉴于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业务将依赖于数量有限的车型,如果特定车型不受市场欢迎,我们的销量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取消他们的订单,尽管他们的定金支付和在线确认。
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订单和预订可能会在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交付之前被客户取消。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因为我们无法控制的许多原因取消订单,我们过去也经历过取消订单的情况。此外,客户即使支付了定金,也可能会取消订单。由于偏好、竞争发展和其他因素的潜在变化,从预订到交付Smart EV和NEV的潜在漫长等待也可能影响客户最终是否购买的决定。如果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的交付遇到延迟,可能会有相当多的订单被取消。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订单不会被取消,最终将导致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最终购买、交付和销售。此类取消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品牌形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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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供应短缺可能对集团的营运造成干扰,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汽车行业近年来经历了,未来可能还会继续经历,全球半导体供应短缺。自2020年10月以来,用于汽车生产的半导体供应一直受到全球短缺的影响。此外,某些高需求的半导体和其他关键零部件,如存储芯片,不时面临供应限制和短缺。例如,自2025年以来存储芯片的全行业短缺以及供需失衡导致的相关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足够数量的此类组件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根本不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合理的成本为集团的运营获得足够数量的半导体包含的组件,以应对此类半导体短缺在未来持续或再次发生的情况。此外,我们从单一来源供应商处采购了许多我们使用的含有半导体的组件。如果任何包含半导体组件的单一来源供应商无法满足我们的需求或不愿意按照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这样做,我们可能会花费大量时间,并且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来寻找替代供应商。2022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了出口管制的广泛变化,包括限制向中国出口先进半导体、超级计算机技术、先进半导体及相关组件制造设备和技术的新规定。2023年10月17日,国际清算银行宣布了额外的半导体法规,根据2022年10月的法规扩大和加强了出口管制。2024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宣布进一步限制先进节点半导体相关技术的出口。2025年1月13日,国际清算银行宣布了一项针对人工智能扩散的出口管制框架,该框架将对与中国有关的先进计算芯片和某些人工智能模型权重施加额外限制;然而,2025年5月,美国商务部在其最初的合规要求生效之前撤销了该框架,同时宣布了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半导体出口管制的额外行动。此外,2025年1月,美国财政部制定的一项计划生效(“境外投资规则”),该规则对涉及“相关国家”人员的美国境外投资交易施加了限制,这一名称目前仅限于中国,在某些技术领域。2025年12月18日,《2025年全面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COINS Act)签署成为法律,其中除其他外,要求美国财政部在《COINS Act》颁布之日起不晚于450天后发布可修订、取代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现有境外投资规则的法规。实施条例的内容仍然不确定,在此期间,现有的境外投资规则将继续有效。我们现有或潜在的供应商可能会受到该计划的不利影响,他们的资金来源和与美国实体的合作关系受到该计划的限制。这些出口管制和监管限制,以及可能不时施加的其他类似监管限制,可能会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产生不利影响,包括我们开发和利用加工硬件的努力。无法保证美国或其他国家不会实施更严格的出口管制,这可能会禁止或限制我们直接或间接采购半导体和其他组件和原材料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的业务。很难预测美国或其他国家政府可能会采取哪些进一步的贸易相关行动,我们可能无法对这些行动做出快速有效的反应或缓解。如果我们被要求使用另一家供应商来生产含有半导体的组件,我们将需要对替代供应商的组件进行资格认证和定制,这可能会非常耗时并且需要大量费用。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找到愿意并能够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满足我们需求的替代供应商,我们的生产和交付将受到重大干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蒙受重大亏损,过去曾录得来自经营活动的负现金流,所有这些都可能在未来持续。
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没有盈利。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是一项资本密集型业务。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因运营而蒙受损失。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产生净亏损人民币103.758亿元、人民币57.903亿元和人民币11.395亿元。自成立以来,我们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一直为负数。2024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0 12.3亿元。尽管我们在2023年和2025年分别录得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人民币9.562亿元和人民币82.585亿元,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实现或保持这样的正现金流。此外,我们在研发、我们在肇庆和广州的整车工厂以及在武汉的新制造基地、我们的销售和服务网络、我们的充电网络以及营销和广告方面进行了重大的前期投资,以快速发展和扩大我们的业务。我们预计将继续在这些领域进行大量投资,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业务,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将成功地执行我们的业务战略。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包括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及服务缺乏需求、竞争加剧、具有挑战性的宏观经济环境、供应链中断,以及本文讨论的其他风险。我们未来盈利的能力不仅取决于我们努力销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和服务,还取决于我们控制成本。如果我们无法充分控制与集团运营相关的成本,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经历亏损和经营活动产生的负现金流。
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变化或其他意外发展,或者如果我们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资本资源。此外,除2023年和2025年外,我们自成立以来没有录得净收入,也没有在任何其他财政年度录得经营活动产生的正现金流。因此,我们可能会继续依赖股权或债务融资来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需求。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款获得此类融资,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融资,我们可能无法实施我们的业务计划或在我们的经营活动中遇到中断,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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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商业计划需要大量资金。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所需的外部融资来维持我们的业务,我们可能会被迫削减或终止集团的业务。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可能要求我们出售额外的股本或债务证券,这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或引入可能限制集团运营或我们支付股息能力的契约。
我们的业务和未来计划都是资本密集型的。除其他外,我们将需要大量资金来进行研发,提高我们的产能,并扩大我们的销售和服务网络。随着我们提高产能和运营,我们可能还需要大量资金来维护我们的物业、厂房和设备,而这些成本可能比预期的要高。我们预计,我们的资本支出水平将受到用户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及服务的需求的显着影响。鉴于我们的运营历史有限,我们对智能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和服务的需求历史数据有限。因此,我们未来的资本要求可能是不确定的,实际的资本要求可能与我们目前预期的不同。我们计划寻求股权或债务融资,以满足一部分资本需求。2023年12月6日,我们完成了以约7.056亿美元向大众集团发行94,079,255股A类普通股。然而,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或在未来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融资。如果在我们能够产生一定水平的收入以满足我们的财务需求之前,我们未能获得所需的额外融资来维持我们的业务,我们将需要延迟、缩减或取消我们的业务计划,并可能被迫削减或终止集团的业务。
我们获得开展业务计划所需融资的能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一般市场情况和投资者对我们业务计划的接受程度。这些因素可能会使此类融资的时间、金额、条款和条件对我们没有吸引力或无法获得。特别是,最近金融市场的混乱和动荡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我们将不得不大幅减少支出或推迟或取消我们计划的活动。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和其他业务原因可能要求我们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出售额外股权或与股权挂钩的证券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我们也可能通过我们在中国的一家或多家运营子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因此,我们的净亏损或净收益将部分归属于此类运营子公司的投资者,这将影响归属于小鹏公司股东的净亏损或净收益。发行债务证券和产生额外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任何债务证券或优先股的持有人在清算时将享有优先于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优先权和特权。任何债务证券的任何财务或其他限制性契约将限制集团的运营或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评估和考虑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以提高我们的竞争地位。如果完成,这些交易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能够识别适当的商业机会,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完成交易,并且即使我们确实完成了这样的交易,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收益或避免这种交易的困难和风险,从而可能导致投资损失。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战略交易。”我们过去在任何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方面的经验可能并不能表明我们在未来是否或多或少有可能完成这些交易。
战略投资或收购将涉及商业关系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 • | 被收购企业的经营、人员、系统、数据、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同化整合方面存在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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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收购的技术、产品或业务无法实现预期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利益,包括未能成功地进一步开发被收购的技术; |
| • | 关键人员的留用、培训、激励和整合存在困难; |
| • | 将管理层的时间和资源从我们的正常日常运营中转移以及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的潜在干扰; |
| • | 我们的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紧张; |
| • | 难以执行预期的业务计划并从此类战略投资或收购中实现协同效应; |
| • | 在整个组织内保持统一的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方面的困难; |
| • | 与现有供应商和被收购业务的其他合作伙伴保持关系的困难; |
| • | 进入我们之前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市场的风险; |
| • | 监管风险,包括在现有监管机构保持良好信誉或获得任何必要的交割前或交割后批准,以及受制于对所收购业务进行监督的新监管机构; |
| • | 承担包含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的合同义务,要求我们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或增加我们的责任风险; |
| • | 被收购业务在被收购前的活动的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商业纠纷、税务责任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责任;以及 |
| • | 与战略投资或收购相关的意外成本和未知风险与负债。 |
任何未来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成功,可能不会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战略,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的收购成本,或者可能不会以其他方式产生预期的收益。
我们已达成合作,并可能建立或寻求合作,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实现此类安排的好处。
我们已寻求并可能继续寻求战略合作和战略收购机会,以扩大我们的规模,扩大我们的产品组合和能力,并增强我们的行业和技术专长。2023年,我们订立了大众技术框架协议和滴滴战略合作协议。我们正在实施这种合作,我们认为这有利于我们的业务。在2024年和2025年,我们与大众汽车集团就E/E架构技术协作和超级充电网络进行了一系列合作。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战略交易。”然而,我们在技术合作下提供技术服务的记录有限,我们主要依赖大众集团获得此类服务产生的收入。我们可能无法使我们的战略合作伙伴多样化,无法维持我们与现有战略合作伙伴的业务关系,也无法在未来从他们那里获得新的合同。如果我们的任何客户缩减规模,对我们服务的需求下降,或我们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恶化,我们来自此类服务的收入可能会出现重大波动。此外,如果我们的战略合作伙伴延迟或拖欠向我们付款或根本没有付款,我们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此类合作是否会在事实上产生预期的战略利益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可能无法实现相关战略合作的全部利益,包括我们预期的协同效应、成本节约或增长机会。例如,与大众集团合作的车型可能无法及时实现量产或客户交付,或根本无法实现,这类车型的市场接受度可能不尽如人意。虽然根据滴滴股份购买协议有一项盈利安排,以激励我们与滴滴的合作,但这种盈利安排下的里程碑可能无法实现。合作的实施和结果取决于各种因素,其中许多因素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此外,如果我们未来无法维持或扩大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任何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我们可能很难确定合格的替代合作伙伴,这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现有业务运营的重大关注,并对我们的日常运营和客户体验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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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获得、减少或取消对新能源汽车和国产汽车有利的政府和经济激励措施或政府政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益于政府补贴、经济激励措施和支持新能源汽车增长的政府政策。例如,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每个合格购买者都享受中国中央政府和某些地方政府的补贴。此外,在某些城市,市政府可能会采取配额,限制购买ICE车辆而不是电动汽车,从而激励电动汽车的购买。2023年6月19日,财政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延续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据此,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2027年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中国中央政府还向某些地方政府提供资金和补贴,以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推出。这些政策受到某些限制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变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的变化,如果有的话,将对我们的业务有利。例如,2022年1月,财政部联合其他几个中国政府部门发布了《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即《2022年补贴通知》。2022年补贴通知规定,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普遍下调30%,2022年底取消此类补贴。2024年4月,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其他几个中国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即2024年以旧换新政策,其中包括,对在2024年底前将某些类型的旧汽车以旧换新电动汽车的购买者提供最高人民币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024年以旧换新政策于2024年8月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将上述电动汽车购买者的以旧换新补贴上限提高至最高人民币2万元。2025年1月,财政部与中国其他几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通知》,即《2025年以旧换新政策》,其中包括延续调整后的2024年以旧换新政策下的补贴标准,并在2025年进一步扩大了有资格获得此类以旧换新补贴的旧车范围。此外,2025年12月30日,财政部联合其他几个中国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即2026年以旧换新政策,该政策于2026年1月1日生效。根据2026年以旧换新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可获得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旧车换购新能源乘用车可获得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且此类补贴可与2026年适用的新能源汽车减征50%的车辆购置税相结合。然而,我们无法预测未来这类政府补贴是否会提供或减少。此类补贴的任何到期、减少和取消可能会减少消费者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需求,这可能会进一步对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从某些地方政府获得了与我们的制造基地有关的补贴。任何因为政策变化、财政紧缩或其他因素而减少或取消政府补贴和经济激励措施,都可能导致电动汽车行业整体竞争力下降,特别是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此外,由于我们寻求增加车辆销售收入,我们可能还会遇到与政府补贴相关的应收账款增加。在收取政府补助方面的任何不确定性或延迟也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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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政策的变化,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外国主机厂的竞争加剧。例如,自2018年7月1日起,进口乘用车(原产于美利坚合众国的除外)关税降至15%。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中国商务部(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2020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其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设外资持股限制。此外,根据2024年9月6日颁布的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2024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整车制造行业不存在外商投资限制。因此,外国电动汽车竞争对手可以在中国独资建设设施,而无需国内合资伙伴。比如,特斯拉就在没有合资伙伴的情况下,在上海建设了特斯拉 Giga上海工厂。这些变化可能会增加我们的竞争并降低我们的定价优势。
实际或被指控未能遵守有关隐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则、政策和其他义务可能会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
我们采取了严格的信息安全政策,我们使用多种技术来保护我们受托的数据。我们主要收集和存储与ADAS、信息娱乐系统的使用相关的数据,以及通过我们的销售和服务渠道收集的数据。在我们收集客户信息的范围内,我们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获得此类数据。我们通过删除个人身份信息来匿名化个人数据,当这些信息与我们的业务无关时。然后,我们分析这些信息,以改进我们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尽管如此,收集、使用和传输客户数据可能会使我们在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承担立法和监管负担,这可能(其中包括)要求通知数据泄露,限制我们使用此类信息,并阻碍我们获得新客户或服务现有客户的能力。如果用户声称我们不正当地收集、使用、传输、发布或披露了他们的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面临法律索赔和声誉损害。我们可能会为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义务规定的隐私、消费者保护和安全标准和协议而产生大量费用。如果第三方不正当地获取和使用我们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大量资源来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受制于中国及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关隐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监管”的进一步详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和演变过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会以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的方式解释或实施法律或法规。我们还可能受到与我们的数据收集、分析、存储和使用方法有关的关于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或隐私相关事项的额外或新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无获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我们须就我们于2020年8月在美国首次公开发售、我们于2020年12月完成的后续公开发售或我们于2021年7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相关公开发售申请批准或备案的任何规定。但我们不确定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或任何相关的未来法律、规则或法规是否适用于我司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后续发行,或未来受网络安全审查的融资活动范围是否可能发生变化。我们认为,集团迄今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了中国网络安全管理局(简称CAC)颁布的适用法规和政策。截至本年报日期,集团并无涉及任何由CAC发起的网络安全审查,集团亦无收到任何有关该等方面的查询、通知、警告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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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于近期颁布或发布,其解释、适用和执行均存在不确定性。为努力遵守隐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协议,我们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大费用,特别是由于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尽管我们努力遵守有关隐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做法、产品、服务或平台将满足此类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我们施加的所有要求。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都可能导致政府当局、用户、消费者或其他方对我们提起询问或其他诉讼,或对我们施加其他诉讼、决定或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整改指示、暂停相关业务和终止我们的申请,以及对我们的负面宣传和对我们的声誉造成损害,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或相关草案可能会导致我们或我们的车辆可能受制于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发布,尽管此类法律或法规的时间、范围和适用性目前尚不明确。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政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者如果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和海外上市或后续融资活动被视为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或潜在影响,并被要求对我们的商业惯例作出重大改变,甚至被禁止在我们目前经营所在或我们未来可能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提供某些服务,我们可能会被CAC通知进行网络安全审查。这种审查还可能导致对我们的负面宣传,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政资源。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完成适用的网络安全审查程序,或者根本无法保证,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循这些程序。
任何滥用智能技术,例如面部识别技术,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历史上曾聘请第三方服务商,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分析我们在上海的某些门店的访客背景。由于缺乏访客同意书和其他必要程序,当地市场监管管理局认定此类做法违反了《中国客户权益保护法》,我们将被处以数额不大的罚款。我们已终止与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相关访客数据已被删除。虽然自此次事件以来,我们加强了合规措施,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始终被相关当局视为遵守数据隐私法律法规。
此外,我们于2020年9月开始向欧洲运送智能电动汽车,因此必须遵守2018年5月25日开始适用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2016/679,或GDPR。GDPR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者和控制者提出了严格的义务和操作要求,包括要求向数据主体扩大披露如何使用其个人数据、信息保留的限制、强制性数据泄露通知要求,以及提高数据控制者的标准,以证明他们已获得有效同意或有其他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数据处理活动的合理性。随着我们进一步推进全球化战略,我们可能会在隐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在更多的司法管辖区面临更多挑战。如果我们被认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我们可能会面临行政调查、纪律处分、民事索赔和名誉损害。我们可能会为遵守有关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合同义务而产生大量费用。如果第三方不正当地获取和使用我们客户的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大量资源来解决此类问题。
除了监管要求外,消费者对数据隐私的态度也在演变,消费者对我们收集其数据的程度的担忧可能会对我们获取数据和改进我们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数据保护措施的完整性可能会因系统故障、安全漏洞或网络攻击而受到损害。如果我们无法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有效解决数据隐私和保护问题,这种实际或被指控的故障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消费者购买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并使我们承担重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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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建立小鹏品牌的能力。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继续发展、维护和加强我们的品牌,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可能会因有关我们公司、产品或服务的负面宣传而受到损害。
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开发、维护和加强“小鹏”品牌的能力,以及我们未来可能开发和推广的其他品牌。如果我们不继续发展、维护和加强我们的品牌,我们可能会失去建立临界数量客户的机会。推广和定位我们的品牌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提供高质量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及服务的能力,而我们在这些领域的经验有限。此外,我们预计,我们发展、维护和加强品牌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努力是否成功。例如,我们寻求通过将我们的许多商店设在购物中心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还通过各种线上渠道,包括几个社交媒体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为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做广告。虽然我们寻求通过审慎选择销售和营销渠道来优化资源配置,但这种努力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特许经营进行扩张,这可能会给我们的品牌管理带来额外的挑战。为了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可能需要改变我们的品牌做法,这可能导致费用大幅增加,包括需要利用传统媒体和线下广告。如果我们不发展和保持强大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发生或被认为已经发生自燃、产品召回等事件,无论这类事件是否是我们的过错,我们都可能受到负面宣传。见“—我们可能会选择或被迫进行产品召回或采取其他类似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鉴于社交媒体在中国的流行,任何负面宣传,无论是否真实,都可能迅速扩散,并损害消费者对我们品牌的看法和信心。此外,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定期接受第三方的评估和审查。任何负面评论或将我们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不利的评论都可能对消费者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看法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肇庆工厂和广州工厂在维持运营和扩大产能方面的任何问题或延误,或在武汉建立新的制造基地,都可能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对产品质量进行直接控制,并在调整我们的制造工艺和产能方面获得更多灵活性,我们在广东省肇庆和广州建立了自己的工厂。目前,我们主要在肇庆和广州的工厂生产我们的车辆。我们未来的运营和前景取决于我们能否成功维持肇庆工厂和广州工厂的运营,并扩大产能。此外,我们需要有效控制肇庆工厂和广州工厂的生产成本。我们在生产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方面经验有限。鉴于这项工作的规模和复杂性,我们有可能在进一步扩大肇庆工厂和广州工厂的生产产量方面遇到问题、延迟或成本超支。
于2020年9月,我们与广州GET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广州GET投资订立合作协议,该公司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资投资公司,为广州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广州工厂的建设于2022年6月完成,拥有广泛的功能,包括研发、制造、车辆测试和销售。我们于2022年12月开始在广州工厂制造智能电动汽车。
2021年4月,我们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ETDZ委员会)订立投资协议,后者为武汉当地政府当局。根据投资协议,武汉ETDZ委员会同意支持我们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新的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在武汉的新制造基地建设完成,并在完成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手续后取得了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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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开始运营可能会受到(其中包括)资金的可用性、建设进度和生产设备的安装、适用的监管批准的授予以及合格员工的雇用和保留等因素的影响。任何影响一般制造设施投资的政策变化,也可能对我们新制造基地的建立产生影响。无法保证新的制造基地将能够按照我们的计划开始运营,用于制造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提升并维持其运营。我们还要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与武汉ETDZ委员会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此外,在武汉新制造基地开始运营时,我们的折旧费用将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满足我们的预计时间表、保持充足的资金和资本效率、增加产能或在我们的肇庆、广州以及在武汉建立新制造基地方面产生足够的生产需求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延误,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供应商,其中一些是单一来源的供应商。供应商可能无法按照我们的时间表以及我们可以接受的价格、质量水平和数量交付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必要组件。
我们从国内供应商和全球供应商采购组件,其中一些目前是我们某些组件的单一来源供应商。我们试图通过在可行的情况下对多个来源的组件进行资格认证和获取,并维持某些关键组件和采购准备时间较长的组件的安全库存,来降低我们的供应链风险。然而,我们的生产仍可能遇到组件短缺,或者组件可能不符合我们的规格或质量需求。例如,在新冠疫情期间,我们的一些供应商无法向我们交付足够的组件。此外,为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某些高度定制的组件制定合格的替代供应商或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可能既耗时又昂贵。组件供应的任何中断,无论是否来自单一来源供应商,都可能暂时中断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直到替代供应商完全获得我们的资格或我们能够从其他现有供应商采购足够数量的相关组件。未能及时找到替代组件来源可能会严重延迟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交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没有为我们的ADAS制造某些关键硬件组件,例如半导体、毫米波雷达、超声波传感器和摄像头,我们从国外进口某些此类组件。任何供应商因任何原因遭受损失,包括任何外国为限制向中国进口供应品而采取的任何出口管制措施,都可能导致车辆设计变更、生产延迟和可能无法获得重要技术,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质量问题、交付延迟和中断、负面宣传和对我们品牌的损害。特别是,我们从单一来源的供应商那里采购了许多包含半导体的组件。如果任何此类供应商未能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可能会花费大量时间,并且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来寻找替代供应商并对其组件进行认证。2022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了出口管制的广泛变化,包括限制先进半导体、超级计算机技术、先进半导体和相关组件制造设备和技术向中国出口的新规定。2023年10月17日,国际清算银行宣布了额外的半导体法规,根据2022年10月的法规扩大和加强了出口管制。2024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宣布进一步限制先进节点半导体相关技术的出口。2025年1月13日,BIS宣布了一项针对人工智能扩散的出口管制框架,该框架将对与中国有关的先进计算芯片和某些人工智能模型权重施加额外限制;然而,2025年5月,美国商务部在其最初的合规要求生效之前撤销了该框架,同时宣布了加强全球半导体出口管制的额外行动。这些出口管制和监管限制,以及可能不时施加的其他类似监管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供应商向我们提供符合我们标准的合格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无法保证美国或其他国家不会实施更严格的出口管制,这可能会禁止或限制我们直接或间接采购半导体和其他组件和原材料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的业务。很难预测美国或其他政府可能会采取哪些与贸易有关的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无法对这些行动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或缓解。详见“—半导体供应短缺可能对集团运营造成干扰,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详见。此外,我们的供应商可能没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他们可能涉及产品责任索赔或负面宣传事件。如果发生任何这些事件,客户也可能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包含相关供应商组件的新能源汽车失去信心,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目前无法预料的事态发展,例如商业条件或政府政策的变化、自然灾害或流行病,也可能影响我们的供应商及时向我们交付组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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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产量的任何显着增加,例如推出新型号,已经要求并可能在未来要求我们在短时间内采购额外的组件。我们的供应商可能最终无法持续和及时地满足我们的成本、质量和数量需求,需要我们用其他来源替换它们。虽然我们相信我们将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为我们的大多数组件确保额外或替代供应来源,但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这样做或为某些高度定制的组件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此外,我们不断与现有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得成本降低并避免对条款的不利变化,为某些零件寻找新的和更便宜的供应商,并尝试重新设计某些零件,使其生产成本更低。如果我们在控制和降低供应商成本方面的努力不成功,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
此外,随着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规模增加,我们将需要准确地预测、购买、仓储和运输组件到相关的制造设施和服务商店以及以更高的数量。如果我们无法将采购组件的时间和数量与我们的实际需求准确匹配,或成功实施自动化、库存管理和其他系统以适应我们供应链中日益增加的复杂性,我们可能会产生意外的生产中断,以及存储、运输和注销成本。如果我们未能准确预测需求,包括我们处于或接近生产周期结束的车型,我们可能会遇到库存过时和库存短缺风险。我们在采购承诺方面蒙受了损失,主要是与某些型号的停产有关的原材料,包括2023年的G3i、2024年的P5和2025年的P7和P7i,以及某些型号的升级,未来可能会发生类似的损失。上述所有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成本增加、供应中断或组件和材料短缺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采购制造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所需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方面产生了大量成本。我们可能会遇到成本增加、供应中断和/或与组件和原材料相关的短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在业务中使用各种组件和原材料,例如钢铁和铝,以及锂电池电池、毫米波雷达,或毫米波雷达,以及半导体。这些组件和材料的价格波动,其可用供应可能不稳定,具体取决于市场状况和全球对这些材料的需求,包括由于我们的竞争对手增加了电动汽车的产量,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随着我们不断增加产量,我们可能会遇到某些组件和材料短缺或供应链中的其他瓶颈。
例如,我们面临与锂电池电芯相关的多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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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电池单元所用材料,如锂、镍、钴和锰的成本增加,或可用供应量减少,进而导致锂电池单元的成本增加; |
| • | 因质量问题或电芯制造商召回导致电芯供应中断;以及 |
| • | 随着对电动汽车行业需求的增加,我们目前的电池制造商无法或不愿意建造或运营电池制造工厂来供应支持电动汽车行业增长所需的锂电池数量。 |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所使用的电池组的电池单元的持续供应。虽然我们认为此类电池组有几种电池电芯来源,但迄今为止,我们仅有非常有限的数量的供应商完全有资格获得此类电池组中使用的电池电芯,并且在更换电池电芯供应商方面的灵活性非常有限。此类供应商电池供应的任何中断都可能扰乱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直到另一家供应商完全合格。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以可接受的条件或完全成功地留住替代供应商。例如,我们过去曾经历过毫米波雷达的某些供应短缺,这影响了我们的车辆交付。
此外,关税或石油和其他经济状况的短缺可能导致运费和材料成本显着增加。此外,如果电动汽车的普及度有所增长,而电池产能却没有大幅扩张,这可能会导致短缺,这将导致我们的材料成本增加或影响我们的前景。我们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价格大幅上涨将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如果我们不能通过提高车辆价格来弥补增加的成本,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利润率。任何为应对材料成本增加而提高产品价格的企图都可能导致销售额下降,从而对我们的品牌、形象、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管道中的商业生产车辆的制造和推出的任何延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于2018年11月开始生产我们的第一款量产智能电动汽车G3,并于2020年5月开始生产我们的第二款量产智能电动汽车P7。此后,我们陆续推出并交付了多款车型及其变体,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提供的产品包括MONA M03、Next P7、P7 +(包括P7 + EREV)、G6(包括G6 EREV)、G7(包括G7 EREV)、G9、X9(包括X9 EREV)。我们计划不断推出新车型和改款车型,以丰富我们的产品组合,并为客户提供更多选择。新车型和新版本的推出可能会出现延迟,原因多种多样,例如市场状况变化、技术挑战、缺乏必要的资金,以及我们的供应链或制造设施中断。如果我们需要推迟推出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我们的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我们可能无法扩大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还计划定期进行改款或更新现有车型,这也可能会受到延误。
此外,我们依赖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和开发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中使用的许多关键部件。此外,作为我们国际扩张的一部分,我们在某些海外市场与第三方制造合作伙伴进行战略合作,以支持本地化生产。这些安排可能需要额外的协调,并可能减少我们对制造过程的直接控制,包括我们管理产品质量、产品成本、生产能力和交付时间的能力。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或制造合作伙伴在向我们提供或开发必要的组件或产品方面遇到任何延迟,或遇到产能限制、质量问题或其他中断,我们可能会遇到生产或交付延迟、成本增加或额外的保修或补救费用。在制造我们现有的Smart EV和NEV车型或制造和推出我们未来的车型方面的任何延迟,包括在我们的肇庆工厂和广州工厂的产能提升、根据我们的海外制造安排,或由于任何其他因素,或在对现有车型进行改款方面的任何延迟,都可能导致客户不满,并对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Smart EV和NEV的需求、运营结果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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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选择或被迫进行产品召回或采取其他类似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未来被召回,我们可能会受到负面宣传、品牌受损和成本责任。自2021年1月30日起生效,我们自愿召回在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生产的某些G3,总计13,399辆。由于这些G3上安装的逆变器可能存在供电故障,车辆可能在停车时无法启动或在行驶时失去动力。联系召回,我们承诺免费更换这些G3的逆变器。由于相关组件的供应商负责更换逆变器的费用,我们召回G3的成本和费用微乎其微。此外,自2025年9月15日起生效,我们自愿召回在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生产的某些P7 + s,总计47,490台。2025年P7 +的召回主要是由于动力转向马达传感器线束出现间歇性接触,可能导致转向传感器出现故障。针对这样的召回,我们承诺免费更换这些P7 +的舵机总成。由于相关部件的供应商负责更换舵机的费用,我们召回P7 +的成本和费用微乎其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尚未收到与这些召回的G3或P7 + s有关的任何重大产品责任索赔。
未来,如果我们的任何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包括从我们的供应商采购的任何系统或零部件,被证明存在缺陷或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在不同时间,自愿或非自愿地发起召回。此类召回,无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还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设计或制造的系统或组件引起的,都可能涉及大量费用,并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形象、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旨在为客户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体验,包括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全面的充电解决方案套件、售后服务和增值服务,以及软件销售。我们的服务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期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线下售后服务主要由加盟服务门店开展。我们和我们的加盟商在为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提供服务方面经验有限。维修EV不同于维修ICE车辆,需要专门技能,包括高压培训和维修技术。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售后服务安排将充分满足客户的服务要求,令他们满意,或者我们和我们的加盟商将有足够的资源随着我们交付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数量增加而及时满足这些服务要求。此外,我们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保险科技支持、汽车贷款转介和汽车融资,未来我们可能会扩展我们的增值服务。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将我们的增值服务货币化。
此外,我们寻求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与客户持续互动。如果我们无法推出并建立覆盖线上和线下渠道的广泛服务网络,客户体验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销售、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提供充电解决方案方面可能会面临挑战。
我们已经营销了我们为客户提供便捷充电体验的能力。我们为客户提供安装家用充电器。客户也可通过小鹏自营充电站网络或在第三方充电站充电。我们计划主要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来扩大我们的充电网络。无法保证我们的合作伙伴将继续扩大其充电设施,或此类合作伙伴将继续按照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进行合作,或者根本不能保证。因此,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建立和运营更多的小鹏自营充电站和/或聘请更多的特许经营商来运营这些充电站。此外,家庭充电器的安装由第三方服务商负责,他们的服务可能无法满足我们客户的期望。如果我们或相关第三方无法满足客户期望或在提供充电解决方案方面遇到困难,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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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单次充电的范围会下降,这可能会对潜在客户是否购买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决定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单次充电的续航里程下降主要是由于使用情况、时间和充电模式以及其他因素。例如,客户使用他或她的智能电动汽车或新能源汽车以及电池充电的频率可能会导致电池保持充电的能力进一步恶化。电池恶化和相关续航里程减少可能会对潜在客户是否购买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决定产生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营销和销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继续提高我们电池组的循环性能。
我们的行业正在迅速发展,可能会发生无法预料的变化。替代技术的发展或ICE的改进可能会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在中国的电动汽车市场运营,该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管理该行业的监管框架目前不确定,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仍然不确定。随着我们的行业和业务发展,我们可能需要修改我们的业务模式或改变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这些变化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结果,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替代技术的发展,例如先进的柴油、乙醇、燃料电池或压缩天然气,或内燃机燃料经济性的改善,可能会以我们目前没有预料到的方式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石油价格持续低迷可能会使ICE车辆的所有权对消费者更具吸引力。我们未能成功应对替代技术和市场条件的变化,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和增长前景。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消费者采用电动汽车的意愿,特别是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及服务的需求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普遍采用,特别是对电动汽车的采用。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在快速发展,其特点是技术、价格和竞争格局迅速变化,政府监管和行业标准不断演变,消费者需求和行为不断变化。
其他可能影响新能源汽车,特别是电动汽车采用的因素包括:
| • | 关于电动汽车质量、安全、设计、性能和成本的看法,特别是如果发生与电动汽车质量或安全相关的不良事件或事故,无论此类车辆是否由我们或其他原始设备制造商生产; |
| • | 对汽车安全的普遍看法,特别是可能归因于使用先进技术的安全问题,例如ADAS和锂电池电池单元; |
| • | 电动汽车在一次电池充电时可以行驶的有限范围以及电池充电的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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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电动汽车续航里程的下降是由于电池保持充电的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差; |
| • | 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的可用性,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
| • | 提高内燃机燃油经济性; |
| • | 电动汽车售后服务的可用性; |
| • | 消费者的环保意识; |
| • | 充电站接入、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标准化及消费者对电动汽车充电便利性和成本的认知; |
| • | 购买和运营电动汽车的税收和其他政府激励措施的可获得性或未来要求增加使用无污染车辆的监管; |
| • | 对替代燃料的看法和实际成本;以及 |
| • | 宏观经济因素。 |
上述任何因素都可能导致当前或潜在客户不购买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并使用我们的服务。如果电动汽车的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或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都会受到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与我们的汽车融资计划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与银行合作,将他们与寻求汽车融资解决方案的客户联系起来。我们认为,融资选择的可用性对我们的客户很重要。如果我们的客户无法获得负担得起的汽车融资解决方案,我们可能无法增加我们的销售额。为了补充银行的服务,我们还通过一家全资子公司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汽车融资。为会计目的,该等汽车融资计划被视为分期付款计划,而集团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相关分期付款应收款项。随着我们业务的不断增长,我们可能会增加我们提供的汽车融资额度。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的汽车融资计划获得足够的资金。我们还可能无法有效管理与我们的汽车融资计划相关的信用风险,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未能成功监控并遵守适用的国家和/或地方金融法规以及监管汽车融资交易的消费者保护法,我们可能会受到执法行动或处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网络攻击、未经授权访问或控制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系统都可能导致对我们以及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失去信心,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包含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以支持智能技术功能,并接受和安装定期的OTA固件更新。我们设计、实施和测试了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信息技术网络以及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技术系统。然而,黑客可能试图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权限,以修改、更改和使用此类网络和系统。我们鼓励报告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安全方面的潜在漏洞,我们的目标是补救任何报告和验证的漏洞。然而,不能保证在确定漏洞之前,未来不会利用这些漏洞,或者我们的补救工作正在或将取得成功。对我们的信息技术网络或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系统的任何网络攻击、未经授权的访问、破坏、损坏或控制,或存储在我们系统中的数据或信息的任何丢失或泄漏,都可能导致法律索赔或诉讼。此外,无论其真实性如何,有关对我们的信息技术网络或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系统或数据进行网络攻击的报告,以及可能导致我们的信息技术网络或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的系统或数据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的感知的其他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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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中断或故障可能会影响我们有效提供服务的能力。
我们使我们的客户能够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访问各种功能和服务。此外,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某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与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连接。因此,我们服务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取决于我们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持续运行。我们的系统很容易受到火灾、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电力损失、电信故障、计算机病毒或其他企图损害我们系统的破坏或中断。我们的数据中心也受到闯入、破坏和故意破坏行为的影响,并受到潜在的破坏。我们的一些系统不是完全冗余的,我们的灾后恢复规划不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我们数据中心的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服务长时间中断。此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可能包含错误或漏洞,这可能导致我们的服务中断或我们的系统出现故障。
我们受反腐败和反贿赂及类似法律的约束,不遵守这些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民事和刑事罚款和处罚、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开展活动的各个司法管辖区都受到反腐败、反贿赂和类似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政府机关和国有关联单位的官员和员工有直接或间接的互动。这些互动使我们面临更多与合规相关的担忧。我们实施了旨在确保我们和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表、顾问、代理人和业务合作伙伴遵守适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及类似法律法规的政策和程序。然而,我们的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够充分,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表、顾问、代理人和商业伙伴可能会从事我们可能要为之负责的不当行为。
不遵守反腐败或反贿赂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举报人投诉、负面媒体报道、调查以及严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官、关键员工和合格人员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集团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官和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执行官或关键员工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为我们提供服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松、及时或根本无法更换他们。随着我们建立品牌并变得更加知名,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可能挖走我们人才的风险也会增加。我们行业的特点是人才需求量大,竞争激烈,特别是在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以及ADAS技术领域的合格人才方面,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吸引或留住合格的员工或其他高技能员工。此外,由于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基于与传统ICE汽车不同的技术平台,在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方面受过充分培训的个人可能无法雇用,我们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来培训我们雇用的员工。在软件开发等领域,我们也需要足够的人才。此外,由于我们的公司相对年轻,我们培训新员工并将其融入我们的运营的能力可能无法满足我们业务不断增长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增长能力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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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和关键员工终止与我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来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我们的关键人员没有获得任何“关键人物”保险。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或关键员工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专业知识以及关键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我们的每位执行官和关键员工都与我们签订了雇佣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然而,如果我们的执行官或关键员工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他们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包含的竞业禁止条款可能无法执行,尤其是在这些执行官居住的中国,理由是我们没有就他们的竞业禁止义务向他们提供足够的补偿,这是中国相关法律所要求的。
我们的员工在受雇于我们期间和之前的不当行为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重大法律责任、声誉损害和/或其他对我们业务的损害。
我们的许多员工在确保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或我们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隐私、数据保护、反腐败和反洗钱等领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我们的某些员工可以访问敏感信息和/或专有技术和专有技术。虽然我们为所有员工采用了行为准则,并实施了有关知识产权、专有信息和商业秘密的详细政策和程序,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员工将始终遵守这些准则、政策和程序,也无法保证我们为发现和防止员工不当行为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将始终有效。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从事任何不当行为、非法或可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盗用或泄露敏感的客户信息或专有信息,我们和这些员工可能会受到法律索赔和责任,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门店的销售人员,包括我们的员工和加盟商的员工,可能没有严格遵守我们的定价和销售政策。这种不遵守内部政策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客户感到困惑和不满。因此,我们一直受到并可能继续受到客户投诉、负面宣传和政府调查。政府调查中的任何不利发现都可能导致罚款、没收政府补贴或其他处罚,这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雇员、代表、代理人、业务伙伴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的非法、欺诈、腐败或串通活动或不当行为,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感知的,都可能使我们承担责任或负面宣传,这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此外,虽然我们在招聘过程中有筛选程序,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发现在我们向求职者提供工作之前发生的不当行为,或者我们不会因现有或前雇员的实际或涉嫌不当行为而受到针对他们的法律诉讼的影响。例如,我们的一名前雇员在2018年7月被逮捕,然后被指控从他的前雇主苹果公司窃取商业机密。虽然所谓的盗窃发生在他受雇于我们之前,但我们被大陪审团传唤出示了某些文件。2022年8月22日,这名前雇员对窃取商业机密的指控表示认罪,并订立认罪协议。尽管我们不受前雇员最终判决的影响,但未来发生的任何类似事件都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对我们的运营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造成声誉损害,并使我们承担重大法律责任。
我们的另一名前员工,是在2019年3月被特斯拉以盗用商业秘密为由起诉的,当时他正受雇于特斯拉。我们与特斯拉合作,并应特斯拉提供与该员工有关的各种文件和信息。经过两年多的诉讼和广泛的发现努力,这位前雇员和特斯拉于2021年4月15日提交了一份有偏见的解雇的共同约定,据披露,双方签订了一份保密和解协议,以解决诉讼中主张的所有索赔。
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各种保障措施,以应对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信息被引入我们的系统或在我们的运营中使用的风险,并且基于内部调查,我们相信这两名前雇员都没有在我们的系统或业务运营中引入或使用任何外部机密信息,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努力来处理这些事项并回答相关查询。此外,我们可能会卷入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被迫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指控进行辩护,即使这些指控没有正当理由。围绕这些案件的任何负面宣传,特别是在发现任何此类雇员或前雇员有任何不当行为的情况下,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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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成为产品责任索赔的对象,如果我们无法成功抗辩此类索赔,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如果我们对产品责任索赔承担责任,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汽车行业经历了重大的产品责任索赔,如果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符合适用的标准或要求,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我们将面临固有的索赔风险。鉴于我们在提供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方面的经验有限,我们在这一领域的风险尤其明显。虽然我们实行全周期质量控制,涵盖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质量控制措施将如我们所期望的那样有效。我们任何质量控制步骤的任何失败都会导致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出现缺陷,进而可能损害我们的客户。对我们成功的产品责任索赔可能要求我们支付大量的金钱赔偿。此外,产品责任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及业务产生大量负面宣传,并抑制或阻止我们未来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商业化,这将对我们的品牌、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中国,车辆必须达到或超过所有规定的安全标准。严格检测、使用经批准的材料和设备,是达到这类标准的要求之一。车辆必须通过各种测试,并经过认证过程,并加贴中国强制认证,即CCC,然后才能从工厂接收交付、销售或用于任何商业活动,并且此类认证也需要定期更新。虽然我们目前在售的Smart EV和NEV车型已获得CCC认证,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未来的每一款Smart EV和NEV车型都将能够获得此类认证。此外,政府定期对认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我们的认证到期未能续期,认证车辆存在缺陷导致质量或安全事故,或在后续检查中发现认证车辆持续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可能被暂停使用甚至撤销CCC。自撤销之日起或在CCC暂停期间生效,任何未能满足认证要求的车辆不得继续交付、销售或用于任何商业活动。我们的任何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车型未能满足机动车标准将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利用锂电池,锂电池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会起火或发烟和火焰。
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组利用了锂电池。在极少数情况下,锂电池可以通过排放烟雾和火焰,以一种可以点燃附近材料以及其他锂电池的方式迅速释放它们所包含的能量。虽然我们的电池具有强大的安全功能和强大的热管理能力,但无法保证我们的电池将始终安全运行。如果我们的任何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组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我们可能会受到诉讼、产品召回或重新设计努力的影响,所有这些都将是耗时和昂贵的。此外,公众对锂电池是否适合用于汽车应用的负面看法或未来任何涉及锂电池的事件,例如车辆起火,即使此类事件不涉及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也可能严重损害客户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信心。
此外,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设施中储存大量的锂电池和电池模块和电池组。电池单元的任何不当处理都可能导致此类设施的运营中断。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与处理细胞相关的安全程序,但无法保证与细胞相关的安全问题或火灾不会扰乱我们的运营。任何此类中断或问题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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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车主定制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或者用后市场产品改变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可能无法正常运行。
汽车爱好者可能会寻求“入侵”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以修改它们的性能,这可能会危及汽车安全系统。此外,客户可能会定制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配备可能危及驾驶员安全的售后零件。我们不测试,也不认可这样的变化。此外,使用不当的外部布线或不安全的充电插座,会使我们的客户受到高压电的伤害。此类未经授权的修改可能会降低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并且此类修改导致的任何伤害都可能导致负面宣传,这将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可能需要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进行抗辩,这可能会耗费时间,并将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
公司、组织或个人,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持有或获得专利、商标或其他专有权利,这将阻止、限制或干扰我们制造、使用、开发、销售或营销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能力,这可能使我们更难经营我们的业务。我们可能会不时收到专利、版权或商标持有人关于其专有权利的通信。持有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指控我们或我们的员工侵犯这些权利或以其他方式主张他们的权利并敦促我们获得许可。任何此类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都可能导致代价高昂的诉讼,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员工被确定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做以下一项或多项:
| • | 停止提供包含或使用被质疑知识产权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或服务; |
| • | 支付重大损害赔偿金; |
| • | 向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寻求许可,该许可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 |
| • | 重新设计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或相关服务,这将产生重大成本;或者 |
| • | 为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和服务建立并维护替代品牌。 |
如果针对我们的侵权索赔成功,并且我们未能或无法获得被侵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任何诉讼或索赔,无论是否有效,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负面宣传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依靠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我们依靠商标和专利法、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与员工和其他人的保密和许可协议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此外,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当前和未来的收入以及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无法保证我们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与我们当前或未来业务相关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将获得批准,或我们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第三方的质疑或被相关政府或司法机构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有时,我们可能会遇到注册我们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困难,或与第三方就我们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如果无法注册相关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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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还不够。此外,监管未经授权使用专有技术既困难又昂贵。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但第三方可能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寻求法院声明他们没有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监控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步骤将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的资源被转移。
此外,由于我们的专利可能会到期且可能不会延期,并且我们的专利权可能会受到争议、规避、无效或范围限制,我们的专利权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特别是,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开发或利用竞争技术,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用途法定规定,某些处所的使用可能会受到干扰。
我们在中国各地为我们的商店、服务中心、办公室和自营充电站租赁了许多物业。某些租赁物业未按照此类物业的指定用途使用。例如,一些商店或办公室目前位于指定用于工业用途的土地上,而不是商业用途。根据中国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土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土地的批准用途进行。土地用途拟发生的变更,应当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国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违法使用的,可以收回土地,并处以罚款。因此,我们使用该等租赁物业可能会使业主被中国政府当局收回土地或拆除建筑物,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将我们的商店、办公室或充电站转移到其他地方,并将产生额外的搬迁费用。
此外,若干租赁物业在与我们订立租赁协议前已由业主抵押予第三方,而我们租赁物业的若干出租人未能提供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证明其有权租赁该等物业的证据。如果租赁物业的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或出租人实际上没有权利将相关物业出租给我们,我们将无法继续我们对上述物业的租赁,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将相关功能搬迁到其他地方,并将产生额外的搬迁费用。
我们的保险覆盖策略可能不足以保护我们免受所有业务风险。
我们为我们的产品和业务运营提供有限责任保险。由于我们的客户遭受的伤害而成功向我们提出责任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没有任何业务中断保险。任何业务中断事件都可能给我们带来巨大成本,并转移我们的资源。
我们的某些运营子公司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许可证或许可,或进行额外的备案或注册。
为了经营我们的业务,我们需要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一系列许可证、许可和批准,进行备案或完成注册。然而,鉴于中国当局在解释、实施和执行相关规则和法规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酌处权,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我们已获得或将能够获得并维持所有必要的许可、许可、备案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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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国政府对在未获得相关类别的增值税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增值电信服务或增值税实施制裁。这些制裁包括中国通信管理当局的更正命令和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如发生重大侵权行为,可责令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停止运营。我们获得了两张互联网内容提供商VATS牌照,分别由智鹏车联网和易点智慧移动持有,这两个分别是集团VIE中的两个。鉴于对此类法规的解释以及中国监管机构在增值税行业背景下对此类法规的执行正在演变,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是否需要获得其他增值税许可证。此外,我们已就我们的业务申请并收到多项测绘资质,并将继续提升此类资质。此外,我们还取得了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可以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监管部门不时对其进行规范和检查。这类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由GIIA持有,GIIA也是集团VIE之一。如果我们无法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或无法及时获得或更新必要的许可和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没收我们的不合规业务所获得的收益或暂停我们的不合规业务,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司部分正在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经营子公司未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汽车维修管理备案。我们可能会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不整改可能会被罚款。
此外,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在线传输视听节目的许可,因为我们允许我们的小鹏手机应用程序的用户不时在手机应用程序上上传音视频内容并分享。如果政府当局确定我们小鹏手机App上的音频和视频上传功能应受此许可要求,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必要的许可,甚至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法律制裁和/或命令删除此类功能。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未收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没有网络传输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警告通知或受到处罚或其他纪律处分。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索赔、纠纷、诉讼和其他法律和行政诉讼的影响。
我们目前没有参与任何重大的法律或行政诉讼。然而,鉴于我们的业务性质,我们和我们的管理层很容易受到潜在索赔或纠纷的影响。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管理层一直,并可能在未来不时,受到或涉及各种索赔、纠纷、诉讼和其他法律和行政诉讼。诉讼和诉讼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辩护费用,利用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日常运营的注意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客户、商业伙伴、供应商、竞争对手、雇员或政府实体可以在调查和法律诉讼中对我们提出因实际或涉嫌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索赔。特别是,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一起或分别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费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如果中国有关部门认定我们进行补充供款,认为我们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或我们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例如责令及时整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各种环境和安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给我们带来大量成本,并导致我们的制造设施建设出现延误。
我们受制于与制造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多项环境和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在制造过程中使用危险材料和我们的制造工厂的运营。此类法律法规对制造过程中危险材料的使用、储存、排放和处置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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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政府不时发布新规定,这可能需要我们采取额外行动才能遵守。如果我们的肇庆工厂和广州工厂或我们未来的任何其他建设未能遵守适用法规,我们可能会因清理工作、人身伤害或罚款或被迫关闭或暂时停止肇庆工厂和广州工厂或其他相关建设的运营而承担重大责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打算在未来通过建立新的制造基地来增加我们的产能,我们将被要求获得某些环境、建设和安全方面的批准,并完成这些设施的某些审查和验收程序。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程序。如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于任何原因认定我们不遵守环境和建筑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罚款、暂停或停止我们在相关场所的运营。
此外,包括气候法规在内的环境和社会法律法规也在随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增加而增加,包括监管机构寻求有关风险和影响的更多信息和披露。例如,我们可能会受到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及其实施法律法规)和其他欧盟指令或欧盟和欧盟成员国法规的要求。此外,随着我们产品组合的扩大,包括推出EREV,我们可能会进一步受到中国和海外额外和更复杂的排放相关法律、法规、认证和检查的约束,包括不适用于零排放车型的车辆测试和认证要求。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可能要求我们承担大量额外成本,包括针对过去未受此类控制的事项实施大量额外的内部控制流程和程序,并对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施加更多的监督义务,以及要求我们聘请第三方专家。这些要求正在不断变化,可能并不总是在我们经营所在和我们扩展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统一,而且在包括欧洲在内的海外市场,我们的EREV可能会受到比中国适用的更严格或大不相同的排放和类型批准要求,这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我们的合规负担、相关的监管、报告和其他成本和复杂性,并限制我们在这些市场营销或销售此类车辆的能力。
如果我们未能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及时编制准确财务报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受《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纽交所规章制度的报告要求约束。《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除其他外,要求我们保持有效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从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开始,我们必须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系统和流程评估和测试,以使管理层能够在我们该年度的20-F表格文件中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此外,同时开始,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和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然而,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错误和所有欺诈行为。一个控制系统,无论设计和操作得多么好,只能提供合理的,而不是绝对的,保证控制系统的目标将得到满足。由于所有控制系统的固有限制,任何对控制的评估都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发生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错报,或者所有控制问题和欺诈事件都会被发现。
如果我们无法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制作及时和准确的财务报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我们可能会受到纽交所、SEC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制裁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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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比预期更快地升级我们的制造设备,我们可能不得不缩短由于任何此类更新而要退役的任何设备的使用寿命,由此导致的折旧加速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已经投资并预计将继续在我们的制造设施中对我们认为最先进的工具、机械和其他制造设备进行大量投资,我们将在这些设备的预期使用寿命内对其成本进行折旧。然而,制造技术可能会迅速进化,我们可能会比预期更快地决定用尖端设备更新我们的制造工艺。此外,随着我们的工程和制造专业知识和效率的提高,我们可能能够使用更少的已安装设备来制造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因此而提前退役的任何设备的使用寿命都将缩短,从而导致此类设备的折旧加速,而就我们拥有此类设备的程度而言,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的保修准备金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来的保修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提供有竞争力的保修条款。我们为我们销售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计提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我们对维修或更换保修和召回项下项目的预计成本的最佳估计。我们一般通过保修服务的预期单位成本乘以销量来做保修准备金。我们在关于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保修索赔或估算保修准备金方面经验有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保修准备金为人民币17.949亿元。我们可能在未来受到重大和意外的保修索赔的影响,从而产生重大费用,进而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美国和中国之间政治紧张局势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升级,原因之一是,
| • | 2018年以来两国的贸易战; |
| • | 新冠疫情; |
| • | 中国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国家安全立法; |
| • | 美国政府对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某些中国官员实施美国制裁,中国政府对来自美国的某些个人实施制裁; |
| • | 美国政府对某些先进计算半导体和半导体制造设备实施美国出口限制; |
| • | 美国政府发布的各种行政命令,其中包括: |
| • | 2020年8月发布的行政命令,经不时补充和修订,其中禁止与字节跳动有限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及这些公司各自的子公司进行某些交易; |
| • | 2020年11月发布的行政命令,经不时补充和修订,包括(其中包括)2021年6月发布的行政命令,禁止美国人交易该行政命令中指定的某些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证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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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1年1月发布的行政命令,经不时补充和修订,禁止美国商务部长认定的与某些“中国联网软件应用”的交易,包括支付宝和微信支付; |
| • | 中国政府实施和适用制裁阻断法规,包括商务部于2021年1月9日颁布的《反境外无理适用境外立法规则》等措施,将适用于据称被外国法律禁止与第三国国民或实体打交道的中国个人或实体; |
| • | 美国总统2024年2月29日的声明,指示美国商务部调查包含中国等相关国家技术的联网车辆的国家安全风险,以及随后BIS制定的禁止向美国销售或进口某些车辆连接系统硬件和某些联网车辆的规则; |
| • | 美国国防部根据《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将某些中国公司列入其“直接或间接在美国运营”的“中国军工企业”名单; |
| • | 美国财政部于2025年1月制定的一项计划的有效性,该计划对涉及“关注国家”人员的美国对外投资交易施加了限制,该指定目前仅限于中国,在某些技术领域; |
| • | 美国总统于2025年2月21日发布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指示联邦机构制定可能进一步限制涉及中国的美国入境和出境投资的规则;和 |
| • | 美国和中国于2025年宣布的关税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见“—我们受制于与国际贸易政策、地缘政治和贸易保护措施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中美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稳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美国和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限制我们与中国境内外实体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开展业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公司和交易对手失去信心。如果由于此类监管变化,我们无法按目前的方式开展业务,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美国政府已采取措施,限制或限制中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将某些中国公司从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退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位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师编写的,因此,我们的投资者过去被剥夺了此类检查的好处,未来可能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2021年1月,在推翻了自己的退市决定后,在接受了美国财政部及其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的额外指导后,纽交所最终决议按照2020年11月发布的行政命令,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香港)和中国电信退市。此外,纽交所于2021年2月宣布,已决定根据同一行政命令启动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退市的程序。这些退市给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地位和前景带来了更大的困惑和不确定性。如果要实施任何进一步措施,由此产生的立法可能会对我们等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的股票表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始终能够维持我们的ADS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的上市,或者您将始终被允许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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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制于与国际贸易政策、地缘政治和贸易保护措施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国际扩张可能会受到不同司法管辖区政府当局实施的出口管制、国家间政治和经济关系恶化以及制裁和其他地缘政治挑战的负面影响,这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和劳动条件、关税、税收和其他成本增加以及政治不稳定。例如,美国政府实施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以中国为基地的科技公司。这类法律法规很可能会经常发生变化,其解释和执行涉及大量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因国家安全担忧或因政治和/或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加剧。因此,此类限制,以及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未来可能施加的类似或更广泛的限制,可能难以遵守或成本高昂,并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技术合作伙伴获取可能对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服务产品和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技术、系统、设备或组件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2024年2月29日,美国总统发表声明,指示美国商务部调查纳入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对手技术的联网汽车的国家安全风险,并考虑制定应对这些风险的法规。2025年1月14日,国际清算银行宣布其最终规则制定,禁止在美国销售或进口某些包含VCS硬件或软件或自动驾驶系统软件的车辆连接系统(“VCS”)硬件和联网车辆,这些硬件或软件与中国或俄罗斯有足够的联系,以及与中国或俄罗斯有足够联系的制造商在美国销售包含任何VCS硬件或软件或自动驾驶系统软件的联网车辆。这些禁令将阻碍或阻止像我们这样的中国Smart EV和NEV公司进入美国市场,或与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交易,或向其销售产品。目前还不确定美国政府是否以及如何针对中国实体在电动汽车或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行业实施进一步更严格的监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美国并不是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
贸易紧张局势最近也在以更高关税的形式加剧,包括对来自中国的电动汽车征收关税。2023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欧盟从中国进口电动汽车发起欧盟反补贴调查的通知(“欧盟补贴调查”)。使用抽样方法,欧盟委员会选择了几家公司作为欧盟补贴调查的调查对象,而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还没有在类似调查中被点名或选中。2024年10月29日,欧盟委员会结束欧盟补贴调查,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征收为期5年的最终反补贴税,据此,除某些抽样的中国电动汽车企业外,包括美国在内的合作企业将在现有关税的基础上被征收20.7%的额外关税,而非合作企业将被征收35.3%的额外关税。不能以国家安全或反补贴为由,保证我们不会被任何当局公开点名、询问或调查。作为进一步的发展,2026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向中国电动汽车出口商发布了关于提交价格承诺要约的一般性指导,其中包括最低进口价格承诺,作为欧盟和中国正在进行的关于这些关税的可能替代方案的讨论的一部分。此外,2024年5月14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对来自中国的电动汽车(除其他进口产品外)的关税从早先的25%的税率提高至100%的税率,该税率于2024年9月27日生效。此外,2025年3月26日,美国政府还对进口汽车和某些汽车零部件征收25%的关税。2025年初,美国政府已实施或提议以新的或更高的关税形式实施限制国际贸易的政策,包括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2025年4月,美国总统宣布对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10%的关税和更高的国别关税,包括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中国和美国各自作出回应,对从对方进口的产品进一步征收关税,并采取其他措施。经过2025年5月的谈判,中美双方同意暂时停止实施部分加征关税,并于2025年11月进一步同意将相关暂停加征关税延长至2026年11月。截至本报告之日,美国的贸易政策和关税仍存在高度不确定性,美国的贸易政策和关税可能如何影响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前景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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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市场的此类调查和关税增加可能会对中国的电动汽车,例如我们的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向海外市场扩张的战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任何这些情况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进一步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大幅下降。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国际销售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这些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一直主要在中国销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但我们一直在探索拓展国际市场的机会。关于我们全球扩张步伐的详细情况,请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销售和市场营销。”虽然我们预计中国将继续是我们的主要市场,但未来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向国际市场的营销和销售可能会增加,这将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 | 外币汇率波动; |
| • | 与保持了解当地市场以及在各国发展和维持有效营销和分销存在的能力相关的成本增加; |
| • | 在中国境外招聘和留住有才华和有能力的员工,并在我们所有的办公室维护我们的公司文化; |
| • | 在这些市场提供客户服务和支持; |
| • | 人员配置和海外业务管理困难; |
| • | 未制定适合海外业务的适当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结构; |
| • | 与遵守我们提供或计划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充电和其他电力基础设施)的海外市场的不同商业和法律要求有关的困难和成本; |
| • | 我们和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遵守反腐败法、进出口管制法、关税、贸易壁垒、经济制裁和其他监管限制或对我们在某些国际市场提供产品的能力的看法; |
| • |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外交和贸易关系的变化,包括施加新的贸易限制、贸易保护措施、进出口要求、贸易禁运和其他贸易壁垒; |
| • | 未能在这些市场获得或维持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的许可、认证或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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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同国家和地区应对事故相关风险所需的不同安全关注点和措施; |
| • | 无法获得、维护或强制执行知识产权; |
| • | 泄露或滥用我们的专有技术或专有技术的风险; |
| • | 当前经济状况和监管要求的意外变化;和 |
| • | 政治不稳定、地缘政治紧张加剧、军事冲突以及恐怖主义行为或类似事件。 |
我们拓展国际市场将要求我们对相关国家市场状况的快速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我们在国际扩张方面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在我们几乎无法控制的不同法律、监管、经济、环境、社会和政治条件下取得成功的能力。当前和不断变化的海外法律和立法要求也可能对我们的国际扩张提出挑战,从而增加我们公司与合规相关的运营成本。例如,我们在欧洲的业务可能受制于改善可持续性和环境的法规,我们可能受制于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2022/2464)下的非财务报告要求。此外,预计欧盟将分阶段实施《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2024/1760)以及拟议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将要求某些大公司对其供应链上的人权和环境影响进行强制性尽职调查。而且,欧盟电池新规包含了与包括EV电池在内的电池回收和收集相关的全生命周期强制性条款,我们可能会承担此类新规下的“经济运营商”义务。我们可能无法制定和实施在我们开展业务的每个地点都会有效的政策和战略。我们依赖本地经销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进行渗透和扩张,并与这些经销商达成批发安排。我们可能无法像在中国那样直接有效地监测海外市场当地经销商对我们车辆的销售和营销活动。此外,作为我们国际扩张的一部分,我们与某些海外市场的第三方制造商进行战略合作,以支持本地化生产,包括通过击倒安排。我们可能无法像我们在中国的自营制造设施那样有效地管理或协调我们的制造合作伙伴,包括在生产规划、产能分配、质量管理、供应链协调和交付时间表方面。也无法保证当地经销商或海外制造合作伙伴将始终遵守适用的协议,并及时准确地报告与我们的国际发展相关的相关信息。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导致高经销商库存、高零售价折扣、制造延迟或中断、产品质量问题、更高的保修或补救成本以及不令人满意的客户体验。此外,任何未能在相关市场制定和实施有效战略,或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经并可能继续产生大量的股份补偿费用。
于2015年,我们的附属公司澄星智动采纳股份激励计划,据此,向澄星智动及其附属公司的若干雇员授予期权。2020年6月,小鹏汽车通过了一项股份激励计划,即2019年计划,以取代澄星智动采用的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发行了受限制股份单位,或RSU,以取代授予澄星智动及其子公司的某些员工的期权。2025年,我们通过了一项额外的股份激励计划,即2025年计划,该计划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了股东的批准。2025年计划于2025年6月27日生效后,2019年计划将终止,因此将不会根据2019年计划作出进一步拨款。有关2025年计划的详情,请参阅“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截至2026年3月31日,代表52,893,817股基础A类普通股的RSU已发行(其中不包括已归属RSU的基础A类普通股),18,144股此类RSU的基础股份由小鹏财富控股有限公司或小鹏财富持有,该公司已为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而设立。我们被要求在要求接受者提供服务以换取股权奖励的期间内确认股权奖励的补偿费用。由于我们在美国首次公开募股之前授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包括为取代根据澄星智动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而发行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取决于首次公开募股的完成或控制权的变更,我们于2020年8月在美国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后开始确认基于股份的补偿费用。集团于2023、2024及2025年分别确认人民币5.505亿元、人民币4.737亿元及人民币5.643亿元的股份补偿开支。此外,由于我们预计未来将向我们的员工、董事或顾问授予额外的RSU或其他股份激励,我们将产生额外的股份补偿费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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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金融或经济危机,或感知到此类危机的威胁,包括消费者信心的显着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挑战,包括欧元区自2014年以来的经济放缓、英国于2020年1月退出欧盟的潜在影响,以及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美国和中国之间持续的贸易紧张局势可能不仅对两个有关国家的经济,而且对全球经济整体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此外,目前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增加我们在相关领域的成本。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挑战是否会得到遏制,以及它们各自可能在长期内产生哪些影响。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很敏感。最近有迹象表明,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正在下降。全球或中国经济发展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导致信贷市场收紧、市场波动加剧、企业和消费者信心突然下降以及企业和消费者行为发生剧烈变化。客户和供应商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交易对手风险也可能增加。
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部分取决于可自由支配的消费者支出,甚至更容易受到总体经济状况不利变化的影响。为应对他们认为的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可能会推迟、减少或取消购买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与出口管制有关的各种法律。
我们一直在美国进行一部分关于ADAS的研发,我们被要求遵守美国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包括美国商务部的出口管理条例。此外,2022年8月,美国颁布了《2022年创造有益的半导体和科学生产激励措施法案》,即CHIPS法案,旨在加强美国国内半导体制造、设计和研究,加强经济和国家安全,并帮助美国在经济上与中国竞争。此外,国际清算银行于2022年10月对某些先进计算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制造项目和相关交易实施了额外的出口管制。2023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宣布了额外的半导体法规,根据2022年10月的法规扩大和加强了出口管制。2024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宣布进一步限制先进节点半导体相关技术的出口。2025年1月13日,BIS宣布了一项针对人工智能扩散的出口管制框架,该框架将对与中国有关的先进计算芯片和某些人工智能模型权重施加额外限制;然而,2025年5月,美国商务部在其最初的合规要求生效之前撤销了该框架,同时宣布了加强全球半导体出口管制的额外行动。此外,2025年1月,《境外投资规则》生效,该规则对某些技术领域涉及“关注国家”人员的美国境外投资交易施加了限制,这一名称目前仅限于中国。2025年12月18日,《硬币法案》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该法案要求美国财政部最迟在《硬币法案》颁布之日起450天内发布可修订、取代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现有境外投资规则的法规。实施条例的内容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现有的境外投资规则仍将有效。这些出口管制和监管限制,以及可能不时施加的其他类似监管限制,可能会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产生不利影响,包括我们进一步推进ADAS系统以及开发和利用我们的处理硬件的努力。无法保证美国或其他国家不会实施更严格的出口管制,这可能会禁止或限制我们直接或间接采购半导体和其他组件和原材料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的业务。很难预测美国或其他政府可能会采取哪些与贸易有关的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无法对这些行动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或缓解。美国政府采取的这些规则和其他监管行动的实施、解释和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美国或中国政府或两者可能采取的这些行动和/或其他行动(包括为应对最近加剧的紧张局势),可能会阻碍我们向中国转让源自美国的软件、采购源自美国的软件和组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美国技术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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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有效地经营我们的业务,满足我们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我们必须保持一定的库存水平,以确保及时交货。我们根据我们的经验、客户的订单数量和对客户需求的评估来确定我们的库存水平。
然而,预测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在订单日期和预计交付日期之间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我们未能准确预测需求,包括我们处于或接近生产周期结束的车型,我们可能会遇到库存过时和库存短缺风险。库存水平超过需求可能导致库存减记或注销以及以折扣价出售多余的库存,这将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确认了10.547亿元、9.437亿元和5.554亿元的存货减记。我们在采购承诺方面蒙受了损失,主要是与某些型号的停产有关的原材料,包括2023年的G3i、2024年的P5和2025年的P7和P7i,以及现有型号的升级,未来可能会发生类似的损失。此外,如果我们低估了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我们的制造商可能无法生产足够数量的产品来满足这种意想不到的需求,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产品交付延迟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我们计划继续扩大我们的产品供应,我们可能会继续面临有效管理库存的挑战。
我们的无形资产余额的重大减值支出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集团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集团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制造许可证、牌照、软件及维修及大修许可证、车辆型号、车辆平台技术、机器人平台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此外,集团的控股财务权益(由于现有合同安排以及该术语在ASC 810下定义)为合并持有某些许可证的集团VIE提供了准备。此类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集团VIE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请参阅“—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集团VIE及其各自关联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业务,而这些业务并无且预期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对集团产生重大收入贡献。此类合同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否则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无形资产分别为人民币49.49.0百万元、人民币46.105亿元和人民币42.532亿元。如出现减值指标,本集团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或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时进行减值测试。对集团无形资产计提的任何重大减值损失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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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记录了与我们的收购有关的大量无形资产和商誉,如果这些资产的可收回性大幅降低,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无形资产和商誉产生重大减值费用。
关于我们在2023年的收购,我们在财务报表中记录了大量的无限期无形资产人民币6.092亿元和商誉人民币3410万元。通过业务合并获得的VMTUD被认为是无限期的,直到完成相关的研发工作和与商业可行性相关的确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VMTUD在完工后作为有限寿命无形资产转入VMT,其估计使用寿命评估为5年。这些无形资产和商誉的价值是基于假设和判断。如果任何假设没有实现,或者如果我们的业务表现与这些假设不一致,我们可能需要对这些无形资产和商誉进行重大注销并记录减值损失,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将至少每年确定这些无形资产和商誉是否发生减值,这些因素以及我们管理层在将这些因素应用于减值评估方面的判断是否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如果出现任何减值指标,包括业务运营中断、经营业绩意外大幅下降或我们的市值下降,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年度评估之前评估减值。即使我们决定修正我们在减值测试中使用的任何假设,我们也可能遭受重大减值损失。如果我们由于这些或其他因素而录得减值损失,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我们进行了短期投资,主要包括主要和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发行的与基础资产表现挂钩的可变利率的投资。短期投资按公允价值列报。公允价值变动反映在我们的综合综合亏损报表中。我们用来评估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的方法涉及管理层的判断程度很大,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市场条件将为我们的短期投资创造公允价值收益,或者我们不会在未来的短期投资中产生任何公允价值损失。如果我们产生此类公允价值损失,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获得税收优惠待遇,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从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中受益,其中许多是非经常性的,或受到定期审查。不能保证我们将继续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我们未来无法接受此类治疗,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对递延收入的确认取决于未来的履约义务,可能无法代表以后期间的收入。
我们的递延收入是指分配给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的交易付款,这主要来自(其中包括)未交付的车辆、技术研发服务、充电桩和一定限度内的免费电池充电。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递延收入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2.999亿元、人民币20.984亿元和人民币26.691亿元。我们递延收入的时间安排和最终确认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我们履行义务的情况。因此,任何特定日期的递延收入可能无法代表任何后续期间的实际收入。
我们录得股东赤字。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录得股东赤字总额人民币68.304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公司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前的优先股被会计处理为夹层权益总额,而不是股东权益总额。我们于2020年8月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有优先股已转换为普通股。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夹层权益,录得股东权益总额为人民币303.68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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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019年期间录得的股东赤字总额不是由于资金短缺,主要是由于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继续记录股东权益总额和净资产总额。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恶化。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疫情影响的不利影响。近年来,中国和全球都出现了疫情暴发。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确定为可能传播新冠肺炎、甲型H1N1流感、禽流感或其他流行病的来源,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隔离疑似被感染的员工,以及与这些员工有过接触的其他人。我们可能还会被要求对我们受影响的场所进行消毒,这可能会导致某些业务运营的临时暂停。新冠疫情、甲型H1N1流感、禽流感或其他流行病的再次爆发可能会限制经济活动的总体水平和/或减缓或扰乱我们的业务活动,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前几年中国新冠肺炎大流行导致政府实施暂停,集团的运营经历了某些中断。特别是,我们的大量办公室和商店,以及我们的制造设施,在2020年第一季度的某些时期关闭,这对我们在该期间的智能电动汽车交付产生了不利影响。疫情影响并可能影响未来某些暂停生产的供应商的组件交付。例如,由于新冠疫情,我们的一些供应商无法向我们交付足够的组件。我们无法向你保证,如果新冠疫情重新抬头,未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未来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将能够找到替代供应商。另见“—我们依赖于我们的供应商,其中一些是单一来源供应商。供应商可能无法按照我们的时间表,以我们可以接受的价格、质量水平和数量交付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必要组件。”此外,在大流行期间,我们还承担了与向客户家中交付新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向客户捐赠口罩、远程工作安排的技术进步和OTA固件更新相关的额外费用。
我们还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特别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灾难。虽然我们的服务器托管在异地,但我们的备份系统不会实时捕获数据,在服务器出现故障时,我们可能无法恢复某些数据。此外,当前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也可能对我们在相关领域的业务和运营构成潜在挑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任何备用系统都足以保护我们免受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电力损失、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的影响。上述任何事件都可能导致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变化和发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集团的业务主要在中国进行,从历史上看,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中国。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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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很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限制外资流入流出、规范金融服务和机构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最近有迹象表明,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正在下降。中国经济发展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实施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也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适用于我们的税收法规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也有重大权力对中国发行人(例如我们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施加影响。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集团的运营,这可能导致集团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中国政府最近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并购规则和境外上市监管。”任何此类监管监督或控制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中国政府在过去实施了一些控制经济增长速度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减少,进而可能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以及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不确定性。
集团的营运主要在中国进行,并受中国法律、规则及条例管辖。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
过去几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商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的法律体系仍在快速发展,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继续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业务。此外,中国的规章制度可以迅速改变,几乎不需要提前通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不会被视为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或限制我们,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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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国某些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该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公众公开,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以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并规定修订国务院关于这些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特别规定,从而明确境内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相关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境外股权发行或上市向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明确了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或上市受其项下备案和申报要求约束的范围,并规定(其中包括)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前已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售并上市证券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当在同一境外市场进行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义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并在其下规定的任何特定情形发生并公开披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遵循相关报告要求。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法规不会对我们施加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寻求海外发行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如果确定我们未来的后续公开发行或债务融资活动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任何批准、备案或其他行政程序,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或根本无法保证。如果我们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备案和其他相关监管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处罚,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耗费时间,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资源和管理层的注意力。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签订的合同和/或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位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师编写的,因此,我们的投资者过去被剥夺了此类检查的好处,未来可能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
Our auditor,the independent registered public accounting firm that issues the audit report included else in this annual report,as an auditor of companies that are publicly traded in the U.S. and a firm registered with the U.S.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or the PCAOB,is required to be regular inspected by the PCAO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2021年,PCAOB作出认定,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使PCAOB无法彻底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公司。2022年8月26日,PCAOB与证监会、财政部签署了《礼宾声明》,迈出了PCAOB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完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开放准入的第一步。根据其公告,PCAOB于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派出工作人员在香港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内地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我们的审计机构位于中国,这是一个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无法在2022年之前对中国境内的审计师进行完整的检查,这可能导致与受到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相比,更难评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此外,虽然PCAOB于2022年12月宣布确保对总部设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准入,并撤销其2021年12月16日的决定,将中国内地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PCAOB未来将继续拥有此类准入。如果PCAOB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对中国的审计师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例如未来中国政府当局的立场发生任何变化,我们的投资者可能会再次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对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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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PCAOB连续两年确定无法在未来任何时候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交易,对我们的ADS的任何此类交易禁令或威胁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HFCA法案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2022年12月29日根据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行了修订。根据HFCA法案以及SEC和PCAOB根据其发布的规则,如果我们聘请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而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而PCAOB因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而确定其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SEC将把我们确定为“涵盖发行人”,或SEC认定的发行人,在我们向SEC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要求的报告(例如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不久,其中包括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SEC将禁止我们的证券(包括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PCAOB根据HFCA法案做出了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的决定,即2021年的决定。在我们于2022年4月28日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于2022年5月26日最终确定我们为SEC认定的发行人。
继2022年8月PCAOB与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的礼宾声明以及2022年9月至11月PCAOB工作人员在香港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之后,PCAOB董事会于2022年12月投票决定撤销之前的2021年决定,因此,我们的审计师不再是截至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之日或在此处包含的审计报告发布时,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自2023年以来,在我们以20-F表格提交年度报告后,我们尚未根据HFCA法案被确定为SEC确定的发行人,我们预计不会在2025年再次被确定为SEC确定的发行人。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PCAOB将始终拥有检查和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完全权限,或者我们将不会在未来再次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
如果我们未来再次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更换我们的审计师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将从纽交所退市,我们的证券(包括我们的股票和ADS)也将不允许“场外”交易。尽管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ADS和A类普通股完全可互换,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活跃交易市场将得到维持,或者ADS可以转换和交易,并具有足够的市场认可度和流动性。这样的禁令或任何威胁都会严重损害贵方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或任何威胁都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接受的条件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HFCA法案的实施和其他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的努力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中国发行人维持其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的不确定性,以及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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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某些法规为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收购制定了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收购实现增长。
中国的某些法规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预计这些程序和要求将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境内企业进行控制权变更的交易,如果(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已经或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则应提前通知商务部。中国企业或居民设立或控股的境外公司收购关联境内公司的情形,取得商务部批准。允许一家市场主体控制另一家市场主体或对另一家市场主体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兼并、收购或合同安排,在触发国务院于2024年1月发布的《经营者集中事先告知门槛规定》或《事先告知规则》规定的门槛时,也必须事先告知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此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20年12月19日颁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要求,外商对军事、国防相关领域或军事设施附近场所的投资,或者对外投资会导致取得关键农产品、能源资源、装备制造、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技术、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金融服务和技术等关键领域资产实际控制权的,均需事先取得指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在我们行业运营的其他公司来部分地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新规要求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商务部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并购规则和境外上市监管。”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投资离岸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
中国居民在投资离岸公司时受到限制和备案要求。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根据外管局37号文,“控制”是指中国居民通过持股委托安排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载体的经营经营权、收益收益权或决策权的行为。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中国个人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持有特定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定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该特定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投入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根据外管局2015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地方银行根据外管局37号文,审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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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并不知悉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我们对我们的受益所有人没有控制权,无法保证我们所有的中国居民受益所有人将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实施规则,也无法保证根据外管局37号文和任何修订完成登记,或将完全完成。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实益拥有人未能根据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实施规则及时登记或修改其外汇登记,或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公司未来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实施规则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这些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未能注册或遵守相关要求也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劳动力成本增加和执行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整体经济和中国的平均工资近年来有所增长,并有望增长。近年来,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会增加。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否则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为员工利益向指定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我们的任何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这样做的能力或以合意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中国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的雇佣实践可能会无意中违反中国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动争议或政府调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或将能够遵守所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与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额外的赔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有关我们的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的中国法规的行为都可能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境外公司中国子公司员工等职务而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可在取得激励股份或行使购股权前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申请。我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中国居民、获授期权的员工,可在我司成为境外上市公司前按照外管局37号文申请外汇登记。作为一家境外上市公司,我们和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身为中国居民且已获授期权的员工,须遵守外管局于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问题的外汇管理通知》,根据该通知,作为中国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的员工、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可为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若干其他手续。我们努力遵守这些要求。但是,不能保证他们能够在完全符合规则的情况下成功地在外管局注册。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进行支付或获得与之相关的股息或销售收益的能力,或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和员工采取额外股份激励计划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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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及集团VIE支付的服务费来为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提供资金。对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小鹏股份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i)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ii)在较小程度上通过集团VIE。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及集团VIE支付的服务费,以满足我们的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为公司间贷款提供资金、偿还我们在中国境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以及支付我们的费用所需的资金。当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产生额外债务时,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或汇款的能力。
此外,适用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某些其他子公司的法律、规则和法规仅允许从其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规则及条例,我们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净收入,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直至该等储备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公积金连同注册资本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中国子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准备金。由于这些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影响,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将其各自净资产的一部分作为股息、贷款或垫款转让给其股东的能力受到限制。我们的某些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没有任何以股息形式可供分配的留存收益。此外,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账户在中国也被限制提取,最高可达在各运营子公司持有的净资产金额。
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高达10%的预提所得税,但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纳税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减少此类所得税的除外。需缴纳股息税的未分配收益预计将在可预见的未来无限期地进行再投资。此外,我们在货币兑换方面受到限制。见“——我们在货币兑换方面受到限制。”
集团目前有四个集团VIE,来自这类集团VIE的现金流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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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设立且“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税收而言,可能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可能需要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核算和资产等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认定中方控股离岸注册企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或82号文,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2月29日。82号文为确定中方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虽然82号文只适用于中国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国企业或个人控制的企业,但82号文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其是否为中国企业控制。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的全球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征税,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支付给我们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我们的外国投资者出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投资者的股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者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股息与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联系的,在此种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范围内,适用10%的中国预扣税。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也需按10%的现行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支付的股息,以及转让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实现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因此将被征收中国税款。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非中国居民的个人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在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从源头扣缴)。任何中国税务责任可通过适用的税收协定减少。然而,如果我们或我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不清楚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是否能够主张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订立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利益。如果向我们的非中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息,或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因此需要缴纳中国税款,则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任何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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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在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归属于中国设立非中国公司的其他资产,或非中国公司拥有的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12月修订的《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公报》或公报7。根据本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非公开交易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该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为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则可以重新定性并作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处理。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告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其而言,直接持有人(即非中国居民企业)转让所得收益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考虑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为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或如果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中国;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明的真实商业性质;业务模式和组织结构的存续期限;以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方式进行交易的可复制性;以及该间接转让和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的税收情况。就中国机构资产的间接境外转移而言,由此产生的收益将计入被转移的中国机构或营业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标的转让涉及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与非居民企业的中国设立或营业地无关联的,将适用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可用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公告7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该等股份是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取得的。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 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6月15日。SAT 37号文,除其他外,简化对非居民企业征收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程序。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第7号公告和SAT 37号文项下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公告7和SAT 37号文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公告7和SAT 37号文,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出版物,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出版物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兑换货币方面受到限制。
我们的收入主要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目前可在“经常账户”下兑换,其中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在“资本账户”下兑换,“资本账户”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包括我们可能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贷款。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然而,相关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由于我们未来的收入和现金流将主要以人民币计价,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现金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向我们的股东(包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的能力,并可能限制我们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为我们在岸子公司获得外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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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或阻止我们使用离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在使用我们于2020年12月完成的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公开发行的收益时,我们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获准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子公司在中国法律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然而,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对应方进行登记,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遵守在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登记的要求。
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或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修正。根据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此类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随后在随后几年发布了几份通告,对外商投资实体使用其资本、外债和海外上市所产生的资本项目下的收益提供了额外的指引。不过,外管局19号文及其他通告的解释和执行仍受制于不确定性以及外管局未来潜在的政策变化。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中国实体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未来出资而言。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中国子公司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外币的能力,包括我们从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公开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中国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外汇汇兑损失,并可能大幅降低您的投资价值。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政治、经济及社会状况的变化及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外汇政策所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在取消与美元挂钩后,人民币在随后三年里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即SDR)的五年定期审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确定人民币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SDR篮子。2016年第四季度,在美元飙升和中国资本持续外流的背景下,人民币出现了明显贬值。这种贬值在2017年停止,人民币兑美元在这一年期间升值约7%。从2019年初开始,人民币对美元再度出现较大幅度贬值。2019年8月初,中国央行将人民币每日参考汇率设定在人民币7.0039元兑1.00美元,这是自2008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首次突破7.0。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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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和成本主要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以美元换算时以人民币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中国-离岸融资活动中获得的美元收益兑换成人民币,用于集团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将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美国当局就违反美国证券法和法规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本年度报告中指定的专家提起诉讼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提供给美国国内公司投资者的同等保护。
美国证交会、美国司法部或美国司法部以及其他美国当局在对美国等非美国公司以及非美国人士,例如我们在中国的董事和执行官提起诉讼和执行诉讼时,往往会遇到很大的困难。由于管辖权限制、礼让问题和其他各种因素,SEC、DOJ和其他美国当局在中国等新兴市场追究不良行为者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包括在欺诈事件中。集团的业务主要在中国进行,而集团的资产主要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都居住在中国境内。美国当局在获取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其他看门人的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时,可能会遇到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以防我们或这些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从事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此外,中国地方当局在协助美国当局和海外投资者处理法律诉讼方面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因此,如果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其他看门人实施任何违反证券法、欺诈或其他财务不当行为,美国当局可能无法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其他看门人进行有效调查或提起并执行行动。因此,您可能无法享受美国各部门提供的与向美国国内公司投资者提供的相同保护。
在根据美国或其他外国法律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本年度报告中指定的专家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原始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因此,你可能无法以有效的方式享受到这类法律的保护。
集团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资产主要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都居住在中国境内。因此,可能无法在美国境内或中国境外其他地方向我们、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送达诉讼程序,包括与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适用的州证券法产生的事项有关的送达。即使您在美国法院或中国境外的其他法院获得针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专家的判决,您也可能无法在中国对我们或他们执行此类判决。中国没有条约规定美国、英国、日本或大多数其他西方国家法院的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此外,您可能无法根据美国或其他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或本年度报告中指定的专家提起原始诉讼。因此,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基于证券法的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作为法律和实践问题很难或不可能进行。例如,在中国,获取中国境外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或与外国实体相关的其他信息可能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此外,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几个中国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其中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境外主管部门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就境外发行上市进行检查、调查或者取证,或者向为该中国境内公司承担相关业务的中国境内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商进行检查、调查或者取证的,调查取证应当在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下进行,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其他主管部门将根据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协助。中国境内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商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境外主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或提供检查和调查中要求的文件和材料之前,应首先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因此,海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投资者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如果投资者无法就美国的判决提出美国索赔或催收,投资者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或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可用的法律索赔和补救措施,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中国发行人(例如我们公司)可能会维护资产。在这些法域中可获得的索赔和补救往往与在美国可获得的索赔和补救有很大不同,并且难以追究。因此,您可能无法有效享受美国旨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法规提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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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的判决将不会在香港直接执行。香港与美国之间目前并无条约或其他安排就外国判决的对等执行作出规定。然而,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包括但不限于当判决是针对民事事项中的清盘金额,而不是针对税项、罚款、罚款或类似指控时,该判决是终局的和结论性的,并且没有被中止或完全信纳,获得判决的程序并不违反自然正义,判决的执行并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香港法院可以接受从美国法院获得的此类判决,作为根据普通法执行规则到期的债务。然而,为了向判定债务人追回该等债务,必须在香港就债务展开单独的法律诉讼,并且无法保证在香港的该等法律诉讼将以有利于判定债务人的方式解决。
在SEC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可能会对某些以中国为基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施加额外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被确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如果有的话。
2012年12月,SEC对中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包括我们这份年报中审计报告的审计师,指控他们违反了美国证券法,没有提供与SEC调查的其他某些中国公司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文件。2014年1月22日,发布了一项初步行政法决定,谴责并暂停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在SEC执业六个月。在SEC审查批准之前,该决定既不是最终决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014年2月12日,这家总部位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这一决定向SEC提出上诉。2015年2月,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同意向SEC提出谴责并支付罚款,以解决争端并避免暂停其在SEC执业的能力。和解要求这些公司遵循详细程序,寻求通过证监会向SEC提供查阅这类公司审计文件的权限。如果这些公司没有遵循这些程序,或者如果SEC和证监会之间的程序出现了故障,SEC可能会实施暂停等处罚,也可能会重新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根据和解条款,针对这四家以中国为基础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程序在进入和解后的四年内被视为有偏见地驳回。四年大关发生在201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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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HFCA法案,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报告,通知SEC其确定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四家以中国为基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尽管PCAOB董事会在2022年12月投票决定撤销此前在2022年8月PCAOB与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的礼宾声明以及PCAOB工作人员在香港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后的决定,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PCAOB将始终拥有检查和调查这四家以中国为基础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完整权限。请参阅“—如果PCAOB连续两年确定无法在未来任何时候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DS可能会根据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被禁止在美国交易,对我们的ADS的任何此类交易禁令或威胁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以中国为基地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受到SEC或PCAOB的额外法律挑战,取决于最终结果,拥有主要中国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会发现很难或不可能就其在中国的业务留住审计师,这可能导致财务报表被确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包括可能的退市。此外,任何有关未来针对这些审计公司的任何此类诉讼的负面消息都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中国、美国上市公司的不确定性,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作为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师被剥夺,甚至是暂时剥夺了在SEC执业的能力,并且我们无法及时找到另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则可以确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这样的认定最终可能导致ADS从纽交所退市或从SEC注销注册,或两者兼而有之,从而大幅减少或有效终止ADS在美国的交易。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来自集团VIE的收入贡献过去没有,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是重大的。尽管如此,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集团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集团VIE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可能会下降。
由于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归类为外国企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或FIE。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集团VIE及其股东之间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以在中国开展我们的一些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具有主管权力的相关监管机构认为全部或部分违法,我们可能会失去对集团VIE的控制权,并不得不修改此类结构和合同安排以符合监管要求。然而,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在不对我们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干扰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此外,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
| • | 吊销我司相关业务和经营许可证; |
| • | 对我们征收罚款; |
| • | 没收他们认为通过非法经营取得的我们的任何收入; |
| • | 关闭我们的相关服务; |
| • | 终止或限制集团在中国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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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施加我们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 |
| • | 要求我们改变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海外发售所得款项为集团VIE的业务及营运提供资金;及 |
| • | 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此外,可能会引入新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以施加可能适用于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的额外要求。见“—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任何这些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中国政府确定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集团VIE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可能会贬值。此外,如果施加任何这些处罚或要求重组我们的公司结构导致我们失去指导集团VIE活动的权利或我们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将不再能够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此类VIE的财务业绩。
我们依赖与集团VIE及其各自关联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业务,这些业务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对集团产生重大收入贡献。此类合同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否则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与集团VIE及其各自关联股东的合同安排,在限制或禁止外资所有权的领域经营业务,包括增值电信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集团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集团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集团在中国的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XPEG Inc.的股权。集团VIE不代表集团经营业绩的重大百分比,集团VIE不支持在我公司其他子公司内报告的重大收入。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ASC 810),出于会计目的,集团VIE与我们的经营业绩合并。然而,如果集团VIE或集团VIE各自的关联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各自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并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合同补救措施,这些可能不够充分或有效。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或法院程序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然而,有关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对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遭受重大时间延误或其他障碍,将很难对集团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以及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使我们面临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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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并通过要求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来为中国税务目的调整我们的收入和支出,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和不利的税务后果。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因为(i)增加集团VIE的税务责任而不减少我们子公司的税务责任,这可能进一步导致集团VIE因少缴税款而产生滞纳金和其他处罚;或(ii)限制集团VIE获得或维持优惠税务待遇和其他财务激励措施的能力。
如果我们行使收购集团VIE股权的选择权,所有权转让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巨大的成本。
根据合同安排,在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小鹏科技、小鹏智行、小鹏汽车销售或其各自指定的人拥有向其各自关联股东购买相关集团VIE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的排他性权利,该等股权的金额等于关联股东在相关集团VIE中的相关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如果每种情况下的金额均低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则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为购买价格。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相关集团VIE的关联股东应向小鹏科技、小鹏智行或小鹏汽车销售返还其已收到的任何金额的购买价款。2021年9月,小鹏科技向个人股东收购智鹏车联网50%股权,小鹏智行向个人股东收购易点智行50%股权。由于这类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可能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值的审查和税收调整,这类机关可能会要求小鹏科技或小鹏智能代表个人股东在中国相应地参照市场价值缴纳所有权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税额可能会很大。
集团VIE的关联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集团VIE的关联股东遵守此类合同安排下的义务。他们作为集团VIE的关联股东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因为什么符合集团VIE的最佳利益,包括是否分配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以资助我们的离岸要求等事项,可能与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不一致。无法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这些利益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此外,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集团VIE及其子公司违反或拒绝与我们续签现有合同安排。集团VIE的控制权及应收款项,如该等股东违反合约安排的条款或受到法律诉讼,可能会受到损害。
目前,我们没有安排解决集团VIE的关联股东可能遇到的利益冲突,一方面,作为我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另一方面。然而,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选择权,以促使他们在当时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其在集团VIE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实体或个人。此外,如果出现此类利益冲突,我们也可以根据授权书协议的规定,以当时集团VIE现有关联股东的实际代理人身份,直接任命集团VIE的新董事。我们依赖集团VIE的关联股东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保护合同并规定董事和执行官对我们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并要求他们避免利益冲突,不利用其职位谋取私利,以及开曼群岛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董事有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以诚信行事,以维护我们的最大利益。然而,中国和开曼群岛的法律框架并未提供在与另一公司治理制度发生冲突时解决冲突的指导。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集团VIE的个别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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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公司行为将受到某些股东的实质控制,这些股东将有能力控制或对需要股东批准的重要公司事项施加重大影响,这可能会剥夺您获得A类普通股和/或ADS溢价的机会,并大幅降低您的投资价值。
我们现行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每一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而每一B类普通股有权投10票,但每一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任何以下事项的决议以投票方式投一票:(a)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任何修订,包括更改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b)委任、选举或罢免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c)委任或罢免我们的核数师;或(d)自愿清盘或清盘我们。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长何小鹏先生实益拥有所有已发行在外的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69.1%的投票权。因此,何先生有能力在香港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的范围内控制或对重要公司事项施加重大影响,投资者可能无法影响涉及我公司的需要股东批准的重要公司事项,包括:
| • | 我们董事会的组成,以及通过它对集团运营、业务方向和政策的任何决定,包括高级职员的任免; |
| • | 关于合并或其他企业合并的任何决定; |
| • | 我们对我们几乎所有资产的处置;和 |
| • | 控制权的任何变化。 |
即使我们的其他股东,包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持有人反对,也可能会采取这些行动。此外,这种所有权集中还可能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产生双重影响,即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各自股份溢价的机会,并降低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由于上述情况,您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降低。
我们的股本结构可能会使A类普通股和/或ADS没有资格被纳入某些股票市场指数,从而对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2017年7月,富时罗素和标准普尔宣布,将停止允许大多数利用双重或多类别资本结构的新上市公司被纳入其指数。受影响的指数包括罗素2000指数和标普 500指数、标普中型股400指数和标普综合指数600指数,它们共同构成TERM3。根据已宣布的政策,我们拥有超过一类股份的资本结构将使A类普通股和ADS没有资格被纳入任何这些指数,因此,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和其他试图被动跟踪这些指数的投资工具将不会投资于ADS和A类普通股。这些政策仍然相对较新,目前尚不清楚它们已经和将对被排除在指数之外的上市公司的估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但与被纳入的其他类似公司的估值相比,它们可能会压低这些估值,并可能对这些公司股票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将A类普通股和/或ADS排除在这些指数之外可能会导致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市场不那么活跃,并对其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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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我们的业务所依赖的租赁和销售合同等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地方分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的。我们执行法律文件一般是加盖印章或者印章,而不是让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在文件上签字。我们的子公司和集团VIE的印章一般由相关实体持有,以便文件可以在当地执行。尽管我们通常使用印章来执行合同,但我们的子公司和集团VIE的注册法定代表人显然有权代表这些实体无印章地签订合同,除非此类合同另有规定。
为了维护我们印章的实物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安全的位置,只有我们的法律、行政或财务部门的指定关键员工才能进入。我们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接触排骨。尽管我们有适当的批准程序并监控我们的关键员工,包括我们的子公司和集团VIE的指定法律代表,但这些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关键员工或指定的法律代表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权力,例如,通过将我们的子公司和集团VIE与违反我们利益的合同绑定,因为如果另一缔约方基于我们印章的明显权威或我们的法律代表的签名而善意行事,我们将有义务履行这些合同。如果任何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取得对相关实体的控制权而取得对印章的控制权,我们将需要有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来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采取法律行动寻求归还印章,向有关当局申请新的印章,或以其他方式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当行为寻求法律补救。如果任何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出于任何原因获取并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同时分散管理层对我们运营的注意力,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通过合同安排的VIE结构已被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中国企业采用,以在目前受外资在中国投资限制的行业中获得必要的许可和许可。商务部于2015年1月公布了拟议的《外商投资法》讨论稿,即2015年《外商投资法草案》,据此,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也将被视为外商投资实体。2019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颁布《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即《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阐述《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此前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任一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的。《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在确定一家公司是否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没有引入“控制”的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VIE结构是否被视为外商投资的一种方式。但《外商投资法》有包罗万象的规定,将外国投资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的定义纳入其中,且随着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出台更多关于《外商投资法》解释和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规则,不排除2015年FIL草案所述“控制”概念可能体现在,或我们采用的VIE结构可能被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任何集团VIE根据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我们经营的任何业务将被列入任何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因此受到任何外国投资限制或禁止,我们根据此类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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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并且很可能会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您带来重大损失。
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因应多种因素而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股票市场,特别是科技公司的市场,经历了价格和数量的极端波动,这些波动往往与这些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特别是,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且其证券已在香港和/或美国上市的公司的股价可能会影响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交易价格大幅下跌。包括科技公司在内的其他中国公司证券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和/或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进行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此外,证券市场可能不时出现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数量波动,例如美国、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股价在2008年末、2009年初、2011年下半年、2015年和2020年第一季度的大幅下跌。特别是,对新冠疫情对经济影响的担忧引发了美国股市的大幅价格波动。此外,我们的一部分ADS可能会被卖空者交易,这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我们ADS交易价格的波动性。所有这些波动和事件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因素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高度波动,其中包括: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
| • | 与我们的产品或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
| • | 其他电动汽车供应商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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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或修正;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中国电动汽车市场状况;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产品和服务产品、收购、战略关系、合资企业、资本筹集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我们高级管理层的增补或离任; |
| • | HFCA法案的实施和这方面的未来发展; |
| • | 人民币、港元、美元汇率波动; |
| • | 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和 |
| • | 额外A类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预期潜在出售。 |
我们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普通股、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ADS和/或我们的其他证券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无法持续,我们的普通股、ADS和/或我们的其他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香港联交所的A类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将持续下去。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ADS或我们的其他证券的活跃交易市场将持续下去。例如,投资者可将我们的ADS转换为在香港上市的A类普通股。如果我们的投资者将相当大一部分ADS转换为在香港上市的A类普通股,或者此类转换突然发生或快速发生,我们ADS的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在纽交所的ADS的交易价格或流动性,以及我们过去在港交所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或流动性,可能并不代表我们在纽交所的ADS和我们未来在港交所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或流动性。此外,立法、行政命令和其他监管行动,例如HFCA法案和美国行政命令13959,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从纽交所退市。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连续两年确定无法在未来任何时候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我们的ADS可能会根据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对我们的ADS的任何此类交易禁令或威胁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的A类普通股、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ADS或我们的其他证券的活跃交易市场无法持续,我们的A类普通股、我们的ADS或我们的其他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可能难以执行与我们的其他证券有关的义务。
我们可能无法达到我们公开宣布的指引或对我们业务的其他预期,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股价下跌。
我们可能会不时就我们预期的财务和业务表现提供指导。正确识别影响商业状况的关键因素并预测未来事件本质上是一个不确定的过程,我们的指导可能最终不会在所有方面都准确。我们的指引是基于某些假设,例如与预期产量和销量、平均销售价格、供应商和商品成本以及计划的成本削减有关的假设。如果我们的指引与实际结果不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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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及其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市场可能会受到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的影响。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评级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现金股息,除非您以高于您支付的价格出售您的A类普通股或ADS,否则您的投资可能不会获得任何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对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在未来会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对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会失去对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全部投资。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下降。
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有1,562,950,344股A类普通股和348,708,257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不包括向我们的存托银行发行的2,195,880股A类普通股,用于批量发行ADS,并在根据我们的2019年计划和2025年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保留。所有代表我们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公开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的ADS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无需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或证券法进行限制或额外登记。所有其他已发行普通股可供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适用数量和其他限制。
此外,我们的某些股东有权促使我们在发生某些情况时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其普通股。根据《证券法》登记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出售代表这些注册股份的ADS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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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比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拥有更少的权利,必须通过存托人行使这些权利。
ADS持有人不享有我们股东的同等权利,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对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根据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所需的最短通知期将为21天,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将为14天。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股东大会通知,以允许撤回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允许他们以股东身份就任何特定事项投票。此外,存托人及其代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向ADS持有人发送投票材料或执行ADS持有人的投票指示。我们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存托人及时将投票权延伸至ADS持有人,但不能保证ADS持有人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他们能够指示存托人对其ADS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将不对任何未能执行任何投票指示、任何投票的方式或任何此类投票的效果负责。因此,如果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未按其要求进行投票,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投票权,并可能缺乏追索权。此外,ADS的持有者将不能召集股东大会。
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如果这些ADS的持有人不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将给予我们一名全权委托代理人,以便在股东大会上对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托协议,如果ADS持有人不投票,存托人将应我们的要求,给予我们一名全权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对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将对ADS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 |
| • |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
这一全权委托的影响是,ADS持有人不能阻止我们由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我们的ADS持有人作为ADS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存款协议可能会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被修改或终止。
根据存款协议,因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拥有ADS而产生或基于该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而针对或涉及存托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包括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可能产生的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只能在纽约州纽约州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我们的ADS持有人将不可撤销地放弃他们可能对任何此类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并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不可撤销地服从此类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此外,我们可能会在未经ADS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如果ADS持有人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其ADS,他们将被视为已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除非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包括联邦证券法,发现此类修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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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持有者参与未来任何配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导致他们持有的我们的ADS被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然而,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对权利的分配和销售以及权利所涉及的证券进行登记,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否则我们不能在美国向ADS持有人提供权利。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都根据《证券法》登记或根据《证券法》豁免登记,否则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提供权利。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为有效,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必要的注册豁免。因此,ADS持有人未来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他们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如果存托人认定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提供此类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
存托人将仅在我们决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分配股息的范围内支付ADS的现金分配,并且我们目前没有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任何现金股息的计划。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在有分配的情况下,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向ADS持有人支付其或托管人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入证券获得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ADS持有者将按其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存托人可酌情决定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例如,保存人可能会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或者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这些财产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存托人可以决定不向ADS持有人分配此类财产。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已经承担并预计将继续承担重大成本,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利润或使我们的业务运营更加困难。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已经发生并预计将继续发生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发生的重大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以确保我们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公司治理实践的各种要求、随后由SEC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实施的规则,以及香港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
例如,由于成为一家公众公司,我们增加了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了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政策。我们还承担了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预计,这些规则和规定将继续导致我们产生更高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投入大量管理工作来确保合规,并使一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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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在一个或几个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
可能会对我们和/或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股东集体诉讼。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在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了集体诉讼,它可能会占用我们很大一部分现金资源,并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大量注意力以及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产生大量费用。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诉讼继续进行,我们目前无法估计与解决这些诉讼相关的潜在损失(如果有的话)。我们预计,我们或我们的某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成为诉讼的目标,包括我们的股东提起的推定集体诉讼,以及由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上市公司的职位而对他们提起的诉讼。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我们将能够在他们或我们的抗辩中胜诉,或在上诉中推翻任何不利的判决,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我们可能会决定以不利的条款解决诉讼。这些案件的任何不利结果,包括任何原告对这些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都可能导致支付巨额金钱损失或罚款,或改变我们的商业惯例,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或部分抗辩费用,或这些事项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我们还可能受到与这些事项相关的赔偿索赔,我们无法预测赔偿索赔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业绩产生的影响。
ADS持有者可能会受到其ADS转让的限制。
我们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宜这样做的任何时候,存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股东溢价出售其股票(包括ADS所代表的普通股)的机会。
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赋予我们采取行动的权力,其中一些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通过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例如,我们的董事会有权(i)以董事不时确定的条款及拥有权利并受其限制的方式,向该等人士发行、配发及处置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ii)授予将在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中发行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权利,并决定该等股份或证券所附带的指定、权力、优惠、特权及其他权利,包括股息权、投票权、转换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大于与我们当时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相关的权力、优惠、特权和权利,以及(iii)就股份授予期权并就此发行认股权证或类似文书。优先股可以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然而,在我们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我们行使任何可能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根据备忘录及章程细则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以及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权力,须遵守我们的首要义务,以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及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理我们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的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因ADS或存款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对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然而,通过同意存款协议的条款,您将不会被视为放弃我们或存托人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事实上,你不能放弃我们或存托人对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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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基于上述陪审团审判弃权而对陪审团审判要求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判例法,确定该弃权在该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中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管理我们ADS的存款协议规定,(i)存款协议和ADS将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进行解释,以及(ii)作为ADS的所有者,您不可撤销地同意,因存款协议和涉及我们或存托人的ADS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诉讼只能在纽约市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虽然据我们所知,联邦证券法规定的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由联邦法院最终裁定,但我们认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一般可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执行。在确定是否执行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时,纽约法院将考虑协议中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的可见性是否足够突出,以至于一方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了任何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此外,纽约法院不会强制执行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以禁止听起来欺诈的可行抵销或反索赔,或基于债权人未能根据担保人的要求清算抵押品的疏忽的抵销或反索赔,或在故意侵权索赔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些条款均不适用于存款协议或ADS的情况。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s)的结果,这取决于(其中包括)索赔的性质、审理此类索赔的法官或法官以及听证会的地点。
此外,由于陪审团审判豁免涉及由ADS或存款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索赔,我们认为,作为条款的构建问题,豁免可能继续适用于ADS持有人,他们在ADS注销和A类普通股撤回之前产生的索赔从ADS设施中撤回A类普通股,该豁免很可能不适用于ADS持有人,他们随后将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从ADS设施中撤回,涉及撤回后产生的索赔。然而,据我们所知,没有关于陪审团审判豁免适用于将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从ADS设施中撤回的ADS持有人的判例法。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或香港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备忘录和章程、《开曼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我们股东的权利和我们董事的信托义务可能比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规定的范围更窄或更不发达。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和香港发达。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或香港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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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检查公司记录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而根据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检查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和我们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年度审计报告副本。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决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或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其中包括:(i)《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表格10-Q的季度报告、主要行政和财务官员的季度认证或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规则;(ii)《交易法》中规范征集代理、同意、或有关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授权;(iii)《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就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责任提交公开报告的条款;(iv)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将我们的业绩作为新闻稿发布,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例如,美国国内发行人被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至90天内提交年度报告。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我们是《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定义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有资格并可能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否则这些豁免将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我们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中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何小鹏先生持有我们公司超过50%的总投票权。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受控公司,我们可能会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规则的豁免,包括(i)董事会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要求,(ii)我们的高级职员的薪酬由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确定或向我们的董事会推荐的要求,以及(iii)董事提名人由大多数独立董事或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选出或推荐给董事会的要求。目前,我们不打算利用受控公司可获得的豁免,而是依靠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获得的豁免,转而遵循我们的母国治理实践。见“—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如果我们不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或者由于任何原因我们无法依赖母国治理实践豁免,只要我们仍然是受控公司,我们可能会决定援引受控公司可用的豁免。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所有纽交所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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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任何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受到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影响。
如果(i)该年度至少75%的毛收入为被动收入,或(ii)该年度至少50%的资产价值(通常根据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确定)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则非美国公司将是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单独确定非美国公司是否为该年度的PFIC。
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商誉(我们是根据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确定的),我们不认为我们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PFIC,尽管在这方面无法保证。
然而,由于我们的收入或资产构成的变化或我们的资产价值的变化,我们有可能在当前或任何未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在这方面,我们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参考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PFIC地位。
此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的公司结构和集团VIE所有权的处理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我们认为自己拥有集团VIE的股权。如果与我们的观点相反,确定我们不拥有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集团VIE的股权(例如,由于中国相关当局不尊重这些安排),我们更有可能被视为PFIC。
如果我们是美国人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该美国人。例如,如果我们是PFIC,我们的美国投资者可能会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律法规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并将受到繁重的报告要求的约束。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在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与我们完全遵守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纽交所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除其他事项外,根据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我们没有被要求:(i)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是独立的;(ii)有一个薪酬委员会或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iii)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三名成员;(iv)在某些情况下获得股东对发行证券的批准;或(v)每年定期安排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执行会议。
我们打算依赖上述前四项豁免,除非香港适用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或在本年度报告中披露。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纽交所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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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特征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同时受制于香港和纽交所的上市和监管要求。港交所和纽交所的交易时间、交易特点(包括交易量和流动性)、交易和上市规则、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层次的散户和机构参与)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不一样,甚至考虑到货币差异。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我们的ADS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亦然。某些特别对美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尽管该事件可能不会对在香港上市的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一般或相同程度的影响,反之亦然。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的交换可能会对彼此的流动性和/或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ADS目前在纽交所交易,我们的A类股目前在港交所交易。在遵守美国证券法和存款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将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以换取我们的ADS发行。ADS的任何持有人也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撤回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如果大量A类普通股存放于存托人以换取ADS,反之亦然,我们在香港联交所的A类普通股和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ADS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交换所需的时间可能比预期的要长,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此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任何出售,而将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涉及成本。
我们的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分别在其上交易的纽交所和港交所之间没有直接交易或结算。此外,香港和纽约之间的时间差、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延迟A类普通股以交换ADS的存款或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退出。投资者将无法在此类延迟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出售。此外,无法保证将任何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反之亦然)将按照投资者可能预期的时间表完成。
此外,ADS的存托人有权就各种服务向持有人收取费用,其中包括A类普通股入金后发行ADS、注销ADS、派发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根据股份股息或其他自由股份分配ADS以及分配ADS以外的证券。因此,将A类普通股换成ADS的股东,反之亦然,可能无法达到股东可能预期的经济回报水平。
香港印花税是否适用于买卖或转换我们的ADS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在香港建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或者说香港股份名册。我们在港交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包括可能由ADS转换的A类普通股,将登记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这些股份在港交所的交易将被征收香港印花税。为便利纽交所和港交所之间的ADS普通股转换和交易,我们还将部分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从我们在开曼群岛维持的会员名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票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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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任何人进行任何买卖香港股票(定义为须在香港注册转让的股票),须缴付香港印花税。根据2023年11月17日生效的《2023年印花税(修订)(股票转让)条例草案》,任何港股的转让印花税税率将由代价或转让股票的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的0.13%降至0.1%,由买卖双方各自支付。
据我们所知,对于在美国和香港两地上市且在其香港股份登记册中保留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包括普通股基础ADS)的公司的ADS交易或转换,香港印花税在实践中并未征收。然而,根据香港法律,这些双重上市公司的ADS的交易或转换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基础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建议投资者就此事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如果香港印花税被主管当局确定适用于我们的ADS的交易或转换,交易价格和贵方投资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我们未来增发ADS和/或A类普通股,我们的投资者可能会经历进一步的稀释。
我们可能会考虑在未来发行和增发股票或股权相关证券,以筹集额外资金、融资收购或用于其他目的。如果我们未来以低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的价格增发股票,我们A类普通股的购买者可能会在每股有形资产净值方面遭遇进一步稀释。2023年7月26日,我们就大众集团对我们的战略少数股权投资订立大众股份购买协议,据此,我们于2023年12月6日以约7.056亿美元向Volkswagen Nominee发行合共94,079,255股A类普通股。2023年8月27日,我们与滴滴订立滴滴股份购买协议以收购滴滴的智能汽车开发业务。据此,2023年11月13日,在滴滴股份购买协议初步结束时,我们向滴滴发行了58,164,217股A类普通股,并于2024年8月13日,在滴滴股份购买协议开始生产(SOP)结束时,我们向滴滴发行了4,636,447股A类普通股。我们可能会在满足滴滴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的某些里程碑后,根据滴滴股份购买协议向滴滴发行额外的A类普通股。
您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文件,我们强烈告诫您不要依赖新闻文章或其他媒体中包含的关于我们自己的任何信息。
在本年度报告刊发前,可能会有有关我们的新闻和媒体报道,其中包含(其中包括)有关我们的某些财务信息、预测、估值和其他前瞻性信息。我们没有授权在新闻界或媒体上披露任何此类信息,并且不对此类新闻文章或其他媒体报道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承担责任。我们对有关我们的任何预测、估值或其他前瞻性信息的适当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陈述。如此类陈述与本年度报告所载信息不一致或相冲突,我们不对其承担责任。因此,请潜在投资者注意仅根据本年度报告和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任何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不应依赖任何其他信息。
|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A.公司历史与发展
集团于2015年透过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承兴智动开始营运。集团进行重组,或称重组,以促进其在美国的首次公开发行。作为重组的一部分,集团于2018年12月将XPeng Inc.(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注册成立。随后,XPeng Inc.成立了XPeng Limited,这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小鹏股份随后成立香港有限责任公司小鹏(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其全资子公司。小鹏(香港)有限公司随后成立小鹏汽车,作为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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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重组的过渡安排,小鹏汽车于2019年9月与澄星智动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据此,小鹏汽车对澄星智动的经营行使有效控制权。就重组而言,承兴智动的几乎所有前股东已退出承兴智动,并根据其各自在重组前于承兴智动的持股比例,自行或通过其各自的关联公司获得XPEG Inc.的股份。2020年5月,小鹏汽车完成购买澄星智动100%股权。因此,澄星智动成为小鹏股份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2020年8月,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XPEV。”2021年7月,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868”。
2023年7月,我们与大众集团就战略技术合作订立了大众技术框架协议,并就大众集团对我们的战略少数股权投资订立了大众股份购买协议。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岑村丰庄大道10号510640,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510640,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办公地点为广州,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酒店这个地址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20-6680-6680。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4th Floor,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P.O. Box 10240,Grand Cayman KY1-1002,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我们在美国就我们的注册声明提供流程服务的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我们维护我们的网站:https://www.xpeng.com/。本公司网站所载或所链接的信息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SEC在www.sec.gov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的发行人的其他信息。
B.业务概况
概述
我们是一家领先的中国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公司,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主要吸引中国庞大且不断增长的中产阶级消费者群体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我们还在扩大我们的国际影响力,重点是全球乘用车市场的中高端细分市场。自成立以来,我们走上了一条创新的技术之路,通往我们所设想的移动出行未来。我们打算通过能够提供颠覆性移动体验的差异化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为消费者赋能。我们相信,这可以通过软件的快速迭代和与硬件的无缝集成来实现,这使我们能够引领智能EV和NEV技术的创新,并向消费者提供差异化的智能EV和NEV产品。
自2015年成立以来,我们已成为中国领先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公司之一,以领先的软硬件技术为核心,并带来先进驾驶辅助、智能连接和核心车辆系统方面的创新。我们在内部开发全栈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软件,并已在量产车辆上部署了此类软件。我们从2023年3月开始推出我们的XNGP,并从2023年11月开始在没有高清地图覆盖的城市提供XNGP。因此,其地理覆盖范围在中国迅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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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旨在吸引全球范围内不断增长的庞大中产阶级消费者群体。我们主要瞄准全球乘用车市场的中高端细分市场。消费者选择我们的产品主要是因为有吸引力的设计、行业领先的电气化和智能技术、交互式智能移动体验和较长的续驶里程。
自2018年12月以来,我们推出并持续升级了一系列战略定位的车型。我们正在建立一个快速扩展、多样化的具有吸引力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车型组合,以抓住对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断增长的需求,并吸引广大客户群的差异化需求。
| • | 2025年3月,我们将G6和G9升级到各自的2025版,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
| • | 2025年4月,我们将X9升级到了最新的2025版。 |
| • | 2025年7月,我们推出了G7,并在同月开始交付。 |
| • | 2025年8月,我们推出了Next P7,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
| • | 2025年11月,我们推出了X9 EREV,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
| • | 2026年1月,我们将P7 +、G6和G9分别升级为各自的2026年版本,并推出了G7和P7 +的EREV版本。 |
| • | 2026年3月,我们推出了EREV版本的G6,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
| • | 2026年4月,我们将MONA M03升级到了最新的2026版,并开始了GX的预售。 |
我们目前提供以下型号:
| • | 轿车 |
| • | MONA M03(BEV),轴距2,815毫米,CLTC续航里程在510公里至640公里之间。 |
| • | Next P7(BEV),轴距为3,008毫米,CLTC续航里程在702公里至820公里之间。 |
| • | 轴距为3000毫米的P7 +(BEV/EREV),BEV版CLTC总续航在615公里-725公里之间,EREV版达到1550公里。 |
| • | SUV |
| • | G6(BEV/EREV)轴距2890mm,BEV版CLTC总续航625km,EREV版达到1704km。 |
| • | G7(BEV/EREV),轴距2890毫米,CLTC总续航在BEV版本602公里至702公里之间,达到EREV版本1,704公里。 |
| • | G9(BEV),轴距为2,998毫米,CLTC续航里程在625公里至725公里之间。 |
| • | MPV |
| • | X9(BEV/EREV),轴距为3,160毫米,CLTC总续航里程在BEV版本650公里至750公里之间,达到EREV版本1,602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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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AS和车载智能操作系统使客户能够享受差异化的智能移动体验,我们的智能EV和NEV可以通过OTA固件更新进行升级,引入增强功能和新功能。软件方面的持续创新是我们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的关键因素之一,并已成为吸引客户的关键价值主张。
我们寻求通过扩展我们的在线和实体销售和服务网络来扩大我们的客户范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共有721家门店,覆盖中国255个城市。我们销售网络中的这些门店既包括我们的直营店,也包括加盟店。此外,我们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线上营销,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和客户获取。
我们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便捷的充电和驾驶体验,为他们提供使用庞大、快速增长的充电网络的机会。我们的客户可以选择使用家用充电器、在小鹏自营充电站网络或在第三方充电站为他们的智能电动汽车或新能源汽车充电。此外,我们于2022年开始在中国推出480kW的S4超级充电站。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小鹏自营充电站网络进一步扩展至3,159座,其中小鹏自营超级充电站2,654座,目的地充电站505座。我们的S4和S5超级充电站已覆盖中国222个城市,包括所有的一线和新一线城市。
我们的制造理念以质量、持续改进、灵活性和高运营效率为核心。我们目前主要在我们自己的肇庆和广州工厂生产我们的车辆。此外,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在武汉的新制造基地建设已经完成,该基地在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手续后,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书。
我们的总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0,676.1百万元快速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40,866.3百万元,并进一步增长至2025年的人民币76,719.7百万元。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交付量从2023年的141,601辆增加到2024年的190,068辆,并进一步增加到2025年的429,445辆,2024-2025年间同比增长率大幅增长125.9%。在收入强劲增长的同时,我们的毛利率从2023年的1.5%增加到2024年的14.3%,并在2025年进一步增加到18.9%。
产品
我们的产品包括智能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和先进的ADAS软件系统。我们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我们在内部开发全栈ADAS软件系统。我们设计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以满足中国中产阶级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主要定价在中高端领域,为客户提供出色的驾驶和出色的驾驶体验,以及引人注目的价值主张。
P7
我们的第二款量产smart EV,P7,是一款四门运动轿车。我们启动了P7的生产,并于2020年5月开始交付。2020年11月,我们推出了P7 Wing,这是一款限量版,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挥运动轿车的运动和动态风格,配有一对专门设计的剪刀式前门,这在传统上只有豪华运动车才有。我们在2021年3月开始了P7 Wing的交付。2023年3月,我们将P7升级为P7i,并于同月开始交付。2024年3月,我们引入了P7i的新版本,这是我们首次将剪刀式前门引入两驱车型,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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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P7
2025年8月,我们推出了全新轿跑运动轿车Next P7,并于同月开始交付。Next P7基于800V高压SiC平台打造,搭载5C超快充智能电池。
G9
2022年9月,我们推出了G9,这是一款中大型SUV,并于2022年10月开始批量交付。
采用800V高压碳化硅(SiC)平台的动力总成系统,与基于400V平台构建的其他电动汽车相比,G9展示了更高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充电效率。
2025年3月和2026年1月,我们分别将G9升级到其2025年版和2026年版。
G6和G6 EREV
2023年6月,我们推出了G6,这是一款轿跑SUV,并于2023年7月开始向客户交付。
基于我们的下一代技术架构SEPA2.0,G6搭载了我们采用800V高压SiC平台的动力总成系统,并采用了尖端的前后一体化铝制车身压铸技术和Cell Integrated Body(CIB)电池-车身一体化技术。
2025年3月和2026年1月,我们分别将G6升级为2025年版和2026年版。2026年3月,我们进一步推出了EREV版本的G6,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X9和X9 EREV
2024年1月,我们推出了X9,这是一款大型七座MPV,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基于我们的下一代技术架构—— SEPA2.0,X9搭载了我们采用800V高压SiC平台的动力总成系统,并采用了前沿的前后一体化铝制车身压铸技术和CIB电芯-车身一体化技术。X9搭载主动后轮转向系统和智能双腔空气悬架,为客户提供增强的驾驶体验。另外,X9搭载的是我们的智能车载操作系统,XOS天际。
2024年9月,我们推出了X9的新版本。2025年4月,我们将X9升级到了2025版。
2025年11月,我们推出了X9 EREV,并于同月开始交付。X9 EREV采用专为增程操作设计的大容量油箱组合,在800V高压SiC平台下支持5C超快速充电能力。
MONA M03
2024年8月,我们推出MONA系列首款车型MONA M03。MONA M03于2024年8月开始交付。MONA M03,一款全电动两厢轿跑车,轴距2815毫米,CLTC续航里程在510公里-640公里之间。MONA M03在量产纯电动掀背车中展示了领先的风阻。
2026年4月,我们将MONA M03升级到了2026版。
P7 +和P7 + EREV
2024年11月,我们推出了P7 +,并于同月开始交付。P7 +拥有5,056毫米的车身长度和3,000毫米的轴距,让后排乘客有充足的头部空间和足够的空间让两排都可以伸展开来。搭载我们内部的Hawkeye Visual解决方案,P7 +在整个阵容中都内置了先进的A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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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我们推出了P7 +的2026版及其EREV版本P7 + EREV,并于同月开始交付。2026版P7 +基于800V高压SiC平台打造,搭载5C超快充智能电池。其EREV版本的CLTC综合续航里程为1,550公里。
G7和G7 EREV
2025年7月,我们推出了G7,并在同月开始向客户交付。G7是为寻求先进技术和舒适性的家庭和个人消费者设计的。此外,G7支持ADAS和智能信息娱乐系统,支持800V高压SiC平台下的5C超快速充电。
2026年1月,我们推出了G7的2026版及其EREV版本G7 EREV,并于同月开始交付。G7 EREV版本的CLTC综合续航里程为1,704公里。
计划推出新车型
我们计划不断推出新车型和改款,以扩大我们的产品组合和客户群。我们在过去几年投资了多个强大的电动汽车平台。我们未来的车型将基于这些平台和我们最新的技术架构,适应性强,灵活搭配多个整车平台。
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交付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交付给客户的车辆数量:
| 截至3个月 | ||||||||||||||||||||||||||||||||||||||||||||||||||||||||||||
| 3月31日, 2023 |
6月30日, 2023 |
9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3 |
3月31日, 2024 |
6月30日, 2024 |
9月30日, 2024 |
12月31日, 2024 |
3月31日, 2025 |
6月30日, 2025 |
9月30日, 2025 |
12月31日,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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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8,230 | 23,205 | 40,008 | 60,158 | 21,821 | 30,207 | 46,533 | 91,507 | 94,008 | 103,181 | 116,007 | 116,249 | ||||||||||||||||||||||||||||||||||||||||||||||||
我们的技术
我们在内部开发我们的大部分关键技术,以实现快速的创新步伐,并为消费者量身定制我们的产品。通过开发我们的专有软硬件技术,我们能够更好地控制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性能和体验,并拥有不断升级它们的灵活性。
我们的ADAS
我们在ADAS技术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研发工作,我们认为这是智能EV和NEV体验的关键要素。我们的研发能力使我们能够不断完善我们的ADAS,并实现快速的系统迭代。
2021年,我们通过OTA固件更新,推出了用于高速公路驾驶和高级自动泊车的NGP,即代客泊车辅助系统,作为我们专有的XPILOT 3.0的一部分。2022年,我们展示了XNGP,意在实现全光谱驾驶场景的驾驶辅助。当XNGP在设定了目的地的情况下启动时,车辆本身可以执行广泛的驾驶任务,如巡航、变道、绕过静止的车辆或障碍物,以及通过十字路口导航。我们从2023年3月开始推出我们的XNGP,并从2023年11月开始在没有高清地图覆盖的城市提供XNGP。因此,其地理覆盖范围在中国迅速扩大。
2024年5月,我们将端到端模型引入智能驾驶,7月,我们升级了ADAS,实现全国范围的全面可用,不受城市、路线、路况限制。2024年8月,我们展示了Hawkeye Visual解决方案,并将2024年11月推出的P7 +作为我们首款搭载Hawkeye Visual解决方案的车型,而我们在2025年1月的OTA更新则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车型提供了更新的ADAS。2026年3月,我们开始逐步向用户推出我们最新的ADAS,VL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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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S天际
XOS天际是我们的下一代智能车载操作系统,它提供了一套全面的智能车载功能,旨在将我们的智能驾驶能力与下一代智能客舱场景相结合,推进人机共驾体验。它具有单屏多任务处理、可定制的XDock、实时环绕现实(SR)显示、全方位安全警告、智能语音助手等功能。我们期待XOS天际能够为广大消费者的日常使用,充当一位精密的车内伴侣和汽车专家。2024年1月,我们推出了首款搭载XOS天际的车型X9。
2024年5月20日,我们推出了智能座舱的全域大语言模型。2024年7月,我们宣布向全球所有符合条件的车型全面推出更新的车载OS,其中增加了远程语音控制、手势控制和多功能NFC触摸控制等功能。2025年1月,我们推出了几个新功能,包括支持英语、法语、泰语等多语言语音控制的个性化操作系统。
动力总成
动力总成在我们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交付安全和高性能电动汽车的能力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我们的智能EV和NEV的动力总成由电池系统、电驱动系统、高压系统和车辆控制单元,或VCU组成。凭借我们卓越的内部研发能力,我们能够在充电效率、电池安全、续航里程、噪音、可驾驶性和数字化等关键动力总成特性方面使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与众不同。动力总成的ECU可以接受OTA固件更新,这使我们能够在交付后改善动力总成的功能和客户体验。
我们的智能EV和NEV的电池系统利用了高能量密度的电池单元。我们将锂镍锰钴氧化物或NCM、电池和LFP电池用于我们的电池。通过我们的研发努力,我们寻求增强电池组的能量密度并降低其成本,同时也保持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寿命。
我们在2022年9月G9首次亮相时推出了采用800V高压SiC平台的动力总成系统。因此,与其他基于400V平台的电动汽车相比,G9展示了更高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充电效率。此外,我们在2025年推出了X9 EREV,这是我们的首款EREV车型,它具有5C超快充电和800V高压SiC平台,展示了巨大的能源利用效率并解决了距离焦虑。
SEPA 2.0
2023年4月,我们公布了我们的下一代技术架构SEPA2.0(智能电动平台架构)。SEPA2.0带来了一系列更先进的架构解决方案,从我们的内部开发自动驾驶软件到车辆工程。SEPA2.0有望加速我们的研发周期并优化研发效率,使我们能够以优化的成本满足多样化的客户需求。
SEPA2.0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可用于1800毫米至3200毫米轴距的多个车辆平台,可扩展以支持多种车辆类型。SEPA2.0集成了各种特性,包括智能技术、动力总成、先进制造(前后一体化铝制车身压铸技术、Cell一体化车身(CIB)技术)。
我们于2023年7月开始交付G6,这是我们基于SEPA2.0打造的第一款新生产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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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寻求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扩大我们的客户范围并扩大销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共有721家门店,覆盖中国255个城市。我们销售网络中的这些门店既包括我们直营的门店,也包括加盟店。
在目前我们主要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自2020年12月向挪威交付首批G3以来,我们在海外市场也取得了积极进展。我们的足迹目前横跨多个大洲,包括欧洲、亚洲和其他大洲的多个国家或地区。
综合服务
我们为客户提供一整套的充电解决方案和售后服务,以及各种增值服务。这些服务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便捷的体验,并实现了与我们客户的全生命周期互动,这反过来又提高了他们的忠诚度。
充电解决方案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让客户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广泛且不断扩大的充电网络,为他们提供便捷的充电体验。我们的客户可以选择使用家用充电器、小鹏自营充电站网络或第三方充电站为电动汽车充电。我们将继续扩大小鹏自营充电站网络覆盖范围,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大的可访问性和增强的充电体验。
2022年9月,我们在中国五个城市推出了七座480kW S4超级充电站。我们的S4和S5超级充电站通过搭载800V高压平台的车型,为我们的客户显著缩短了充电时间。而且,我们大部分车型上都有的5C超快充智能电池,进一步减少了充电时间,提升了整体安全性能。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小鹏自营充电站网络进一步扩展至3,159座,其中小鹏自营超级充电站2,654座,目的地充电站505座。我们的S4和S5超级充电站已覆盖中国222个城市,包括所有的一线和新一线城市。
2025年1月5日,我们与大众汽车集团中国宣布了一项谅解备忘录(MOU),将在中国共同建设充电网络。双方在中国420个城市运营的超2万个充电桩将可供美国和大众汽车集团中国的客户使用。双方还将共同探索联名超快充换电站合作,加速拓展充电网络,为客户提升充电体验。此外,2025年1月14日,我们与BP Pulse宣布签署谅解备忘录(MOU),以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此次合作实现了对我们各自充电网络的对等接入,旨在为客户提供覆盖中国420个城市的超过30,000个充电桩的接入服务。我们是在中国建立自营充电网络的电动汽车公司之一,我们将继续通过小鹏自营充电站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扩大我们充电站的网络,以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客户。
2025年9月23日,we和Charge +已正式宣布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在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在内的东南亚地区建立高功率超级充电枢纽网络,实现电动汽车的长途驾驶。
售后服务及保修
我们提供线下线上高效的售后服务。我们的服务中心提供线下服务,涵盖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维修和保养。我们还提供在线售后服务,这是由我们的云能力和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高速连接实现的。我们的系统能够实时监控车辆性能状态,远程诊断某些车辆故障和潜在问题并推荐预防问题的解决方案。某些与软件相关的问题可以通过OTA更新远程解决。此外,我们开发了智能远程诊断系统,在潜在的系统错误发生之前就对其进行检测,以确保车辆安全。我们还为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保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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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
我们还提供以下服务。
| • | 保险科技支持。我们为购买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以便他们可以很容易地从保险公司获得汽车保险。提供便捷体验,我们借力一些具有专利技术的智能功能,帮助客户快速进行保险理赔。2023年4月,GIIA,一家集团VIE,作为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全国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调查和理赔损失的资格,开始运营,并与若干主流保险公司订立合作协议。我们还宣布与头部保险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探索与ADAS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
| • | 汽车贷款转介和汽车融资。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将他们与寻求汽车融资解决方案的客户联系起来。为了补充这些金融机构的服务,我们还通过一家全资子公司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汽车融资。为会计目的,该等汽车融资计划被视为分期付款计划,而集团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相关分期付款应收款项。 |
战略交易
2023年7月26日,我们与大众汽车集团就战略技术合作订立大众技术框架协议,并就大众汽车集团对我们的战略少数股权投资订立大众股份购买协议。根据大众技术框架协议,我们和大众汽车集团将合作共同开发大众品牌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两款B级电池电动汽车车型,利用各自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我们的G9平台和连接性以及ADAS软件。根据大众股份购买协议,于2023年12月6日,我们以约7.056亿美元完成向Volkswagen Nominee发行合共94,079,255股A类普通股。此外,在2024年2月29日,我们与大众汽车集团宣布就平台和软件战略技术合作订立主协议(“战略技术合作主协议”),共同开发两款B级电池电动汽车。作为主协议的一部分,我们与大众汽车集团还就双方使用的车辆和平台的公共部件达成了联合采购计划。2024年4月17日,我们与大众汽车集团就电气/电子架构方面的技术合作达成了框架协议。在E/E架构技术合作下,我们和大众汽车集团将共同开发并将我们最新一代的E/E架构集成到大众汽车在中国的中国主平台(CMP)中。联合开发的E/E架构预计将从2026年起搭载在中国生产的大众品牌电动汽车。2024年7月22日,我们与大众汽车集团宣布就E/E合作签订主协议,共同开发基于大众汽车中国主平台(CMP)和模块化电驱动矩阵(MEB)平台的所有本地生产车辆的E/E架构。2025年1月5日,我们与大众汽车集团中国宣布了一项谅解备忘录(MOU),将在中国共同建设充电网络。双方在中国420个城市运营的超2万个充电桩将可供美国和大众汽车集团中国的客户使用。双方还将共同探索联名超快充换电站合作,加速拓展充电网络,提升客户充电体验。2025年8月15日,我们与大众汽车集团宣布,双方已就扩大E/E架构技术协作(“扩大的技术协作”)达成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E/E架构不仅将被整合到大众的电动汽车平台中,还将部署在其在中国的内燃机(ICE)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PHEV)平台上,从而显着将战略技术协作扩展到更广阔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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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8月27日,我们与滴滴及滴滴的全资附属公司Da Vinci Auto Co. Limited订立股份购买协议,以作为公司新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代价,收购Xiaoju Smart Auto Co. Limited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该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拟可经营滴滴先前进行的智能汽车开发业务。我们与滴滴同时订立滴滴战略合作协议,展开多个领域的合作,包括研发全新Smart EV车型、在滴滴的拼车平台上运营公司的Smart EV车型、营销、金融保险服务、充电、Robotaxi以及共同开拓国际市场。2023年11月13日,在滴滴股份购买协议初步完成时,我们向滴滴发行了58,164,217股A类普通股,滴滴的智能汽车开发业务由我们全资拥有,其财务业绩已并入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2024年8月13日,在滴滴股份购买协议SOP结束时,我们向滴滴发行了4,636,447股A类普通股,并于同月开始交付MONA M03。我们可能会在满足该协议下的某些里程碑后,根据滴滴股份购买协议向滴滴发行额外的A类普通股。
制造业
我们的制造理念以质量、持续改进、灵活性和高运营效率为核心。我们采取精益生产的方式,目标是在经营效率和产品质量方面持续优化。我们目前主要在我们自己的肇庆和广州工厂生产我们的车辆。此外,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在武汉的新制造基地建设已经完成,该基地在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手续后,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书。
随着我们国际扩张的发展,我们与某些海外市场的第三方制造商进行战略合作,以支持本地化生产。例如,我们聘请了当地的制造合作伙伴,并于2025年在欧洲和东南亚启动了本地化生产项目。随着我们国际业务的发展,我们可能会继续扩大这样的安排。
数据隐私和安全
我们致力于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保护个人数据安全。我们主要收集和存储与ADAS系统、信息娱乐系统的使用有关的数据,以及通过我们的销售和服务渠道收集的数据。这些数据主要包括,除其他外,姓名、联系信息和付款信息。此外,我们还收集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车辆数据,其中包括车辆状况、位置信息、辅助驾驶信息、充电状态、维修状态,以及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的信息,例如与智能语音助手、智能导航、音乐、数据流量和第三方APP相关的信息。这类数据是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收集的。我们向每位客户提供的隐私政策描述了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具体而言,我们承诺根据适用法律管理和使用从客户收集的数据,并作出合理努力,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丢失或泄露客户数据,并且不会在没有适当和必要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敏感的客户数据,除非在法律要求或客户同意书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我们实施数据安全措施,例如,访问控制和身份验证。我们严格限制和监控员工对客户个人数据的访问。我们为这些员工提供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培训,并要求他们报告任何信息安全漏洞。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可能有权访问在其服务范围内收集的数据。我们采取各种措施,例如与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或数据保护协议,采取必要的数据安全措施,例如加密,以保护此类数据。
我们使用各种技术来保护我们受托使用的数据。例如,我们将内部数据库和操作系统与面向外部的服务隔离开来,拦截未经授权的访问。我们通过删除个人身份信息来匿名化个人数据,当这些信息与我们的业务无关时。我们对运输途中的个人数据进行加密,使用精密的安全协议来确保完整性和保密性。我们在单独的备份系统中定期备份我们的个人数据和运营数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客户数据丢失或泄露的风险。每当发现与数据隐私相关的问题时,我们都会迅速采取行动来升级我们的系统,并缓解可能破坏我们系统安全性的任何潜在问题。我们还有专门的隐私和安全团队以及负责数据保护的数据保护官员。我们相信,我们在数据隐私和安全方面的政策和实践在所有重大方面都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普遍的行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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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我们战略性地专注于为全球乘用车市场的中高端细分市场提供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我们与(i)其他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直接竞争,其中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特别是那些针对中高端细分市场的汽车,以及(ii)传统主机厂提供的中高端细分市场的ICE汽车。此外,拥有强大品牌认知度、雄厚财力、精良工程能力和成熟销售渠道的传统主机厂,未来或将重心转向EV市场。我们相信,我们相对于现有和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在于我们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本地化的创新产品、提供卓越驱动和卓越驱动体验的能力、强大的软硬件技术、可扩展且高效的平台以及我们赢得的Smart EV和NEV团队。
知识产权
我们开发了许多专有系统和技术,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保护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能力。我们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保密政策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
员工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分别为13,550人、15,364人和19,884人。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按职能分类的我们员工的细目。
| 功能 | 数量 员工 |
百分比 至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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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与开发 |
8,845 | 44.5%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5,501 | 27.7% | ||||||
| 制造业 |
4,783 | 24.1% | ||||||
| 一般和行政 |
55 | 0.3% | ||||||
| 运营 |
700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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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9,884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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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9,499名员工在中国大陆或香港,385名员工在海外。
我们相信,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一个鼓励主动和基于绩效的动态工作环境。因此,我们得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各种政府法定雇员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基金。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此外,我们购买了额外的商业健康保险,以增加员工的保险范围。从历史上看,我们曾以折扣价向员工提供和销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劳动、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限制期一般在终止雇佣后两年内到期,我们同意在限制期内向员工补偿其离职前工资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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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导致物质负面宣传。
设施
我们拥有广东省肇庆一宗60多万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于2067年到期。我们在这宗地上建设了我们肇庆厂房,厂房核定建筑面积超44万平方米。我司购买广东肇庆另一宗地超37万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超22万平方米,该土地使用权将于2070年到期。2024年在肇庆再拿一宗地9100平。
我们还拥有广东省广州市一宗超6.3万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将于2070年到期。我们建设了我们的制造设施,在这块土地上作为我们的智能制造创新中心,厂房建筑面积超11.7万平方米。我们还拥有与我们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科技园相关的一宗超过6.8万平方米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将于2061年到期。
此外,我们拥有湖北省武汉市一宗超1,000,00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至2072年或更晚时间才到期。我们已于2021年7月在这块土地上开始建设新的制造业基地。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司武汉新制造基地建设完成,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验收手续后取得了产权证书。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广州和肇庆厂房的若干制造建筑物及武汉基地、肇庆和广州厂房及广州小鹏科技园的土地使用权、武汉基地的设备为长期银行贷款作抵押,总评估值为人民币58.0亿元。
我们还维护着一些租赁物业。我们的广州工厂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我们在那里租赁了超过1,100,000平方米的土地,建筑面积为97.4万平方米。此外,我们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以及美国硅谷和圣地亚哥租赁了多处房产,主要用于研发。我们还在中国各地为我们的直营店、自营充电站和物流中心以及海外国家和地区的几个灵活的工作空间或联合办公空间租赁了一些设施。
随着我们扩大业务运营,我们打算增加新设施或扩大现有设施。我们相信,未来将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提供合适的额外或替代空间,以适应我们可预见的未来扩张。
保险
我们保有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和驾驶员责任险。根据中国的规定,我们为我们在中国的员工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我们还额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增加员工的保险范围。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保险或关键人物保险。我们相信,我们的保险范围与行业一致,足以覆盖我们的关键资产、设施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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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原材料和供应商
我们在采购制造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所需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方面产生了大量成本。我们在业务中使用各种组件和原材料,例如钢铁和铝,以及锂电池电池、毫米波雷达,或毫米波雷达,以及半导体。这些组件和材料的价格波动,其可用供应可能不稳定,这取决于市场状况和全球对这些材料的需求,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这些组件和材料的成本和可用性的可变性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成本增加、供应中断或组件和材料短缺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于我们的供应商,其中一些供应商是单一来源的供应商。供应商可能无法按照我们的时间表,以我们可以接受的价格、质量水平和数量交付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必要组件。”
我们从国内供应商和全球供应商采购组件,并根据技术专长、产品质量、制造能力、价格和市场声誉等多种因素选择供应商。为了提高成本效率和控制供应链风险,我们的大部分组件都是在中国采购的。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中国许可和批准
截至本公告日期,我们已取得对集团于中国的营运具有重要意义的所有必要许可及批准,包括肇庆小鹏新能源,以及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及新能源汽车(MONA M03、Next P7、P7 +(包括P7 + EREV)、G6(包括G6 EREV)、G7(包括G7 EREV)、G9、X9(包括X9 EREV))正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制造商及产品公告中列出,这是肇庆小鹏新能源成为我们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和销售合格制造商的准入批准。鉴于中国当地当局在解释、实施和执行相关规则和法规方面拥有相当大的酌处权,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或将能够获得并维持所有必要的许可、许可、备案和注册。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某些运营子公司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许可证或许可,或进行额外的备案或注册。”
此外,中国当局颁布了新的或拟议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规范由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并购规则和境外上市规定》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与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的监管”。根据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就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活动而言,我们可能需要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报告程序或获得其批准,并可能需要通过中国当局的网络安全审查。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或者根本无法做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实际或被指控未能遵守有关隐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则、政策和其他义务可能会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使我们面临不确定性。”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都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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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治理和外国投资相关的监管
中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主要受《中国公司法》管辖,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3年12月。修订后的中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生效。除其他外,法律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认缴出资,必须在该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由股东全额缴纳。国务院于2024年7月颁布的《关于实施中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2024年6月30日之前成立的公司进一步规定了一些过渡性安排。中国公司法既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也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即《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阐述《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关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主要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任一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的。《实施细则》引入了看穿性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还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管理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进入市场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外商投资进入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领域,境外投资者投资限制领域的,应当遵守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特定要求。同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和引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具体行业、领域和地区目录。现行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活动的行业进入许可要求分为两类,分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发改委、商务部或商务部于2024年9月6日颁布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进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或《2024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及12月15日由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鼓励类行业目录(2025年版)》,2025年,并于2026年2月1日生效。未列入这两个目录的行业通常被视为“允许”外商投资,除非受到中国其他法律的具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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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当地对应机构办理。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依法须予许可的行业或领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发放许可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适用于中国境内投资者的同等条件和程序对该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步骤和期限等方面对该外国投资者提出歧视性要求。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以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上述投资信息及时转发商务主管部门。
制造新能源乘用车相关监管
根据中国法律,新成立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首先完成向国家发改委主管地方对口单位的备案,然后为其自身和拟生产的新能源乘用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的准入批准。
2015年6月2日,发改委、工信部颁布《新设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管理办法》,即27号文,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根据27号文,新设立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满足特定要求,包括具备(其中包括)整车研发能力、动力系统等必要技术,并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关于制造该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投资的批复。根据发改委随后于2018年12月10日颁布、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办法》,纯电动乘用车新设生产企业相关项目需向国家发改委主管省级对口单位备案,取代27号文规定的取得发改委核准的要求。
此外,根据工信部于2017年1月6日颁布、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于2020年7月24日的《新能源汽车及其产品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办法》或39号文,工信部负责全国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及其生产企业管理工作。生产企业应向工信部申请进入审批成为中国合格生产企业,并在开始新能源汽车产品在中国制造销售前,进一步向工信部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审批。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均在取得工信部准入批复的情况下,列入工信部不定期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此外,取得工信部准入批准,生产企业应符合一定要求,包括(其中包括)已取得与制造电动汽车的项目投资相关的批准或完成向发改委备案,具备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和制造能力,确保产品一致性,提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新能源汽车应符合39号文所载技术标准和工信部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关检测机构的检验。凡生产企业未取得准入许可生产该新能源汽车或者销售未列入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的,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及零配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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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规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或其后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QSIQ于2009年7月3日并于2009年9月1日生效和最近一次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并于2022年11月1日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根据QSIQ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清单》或CAAA于2001年12月3日,并于当日生效,QSIQ负责汽车质量认证。汽车及相关配件在被民航局指定为合格产品的认证机关认证并给予认证标志前,不得销售、出口或用于经营活动。
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府补贴相关监管
2015年4月22日,财政部、科技部或MOST、工信部、发改委联合颁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通告》或《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通告》,同日生效。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通告规定,购买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政府补贴。此外,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通告所载2016-2020年期间提供补贴的初步淘汰时间表规定,2017年至2018年的每辆车补贴金额或补贴标准将比2016年减少20%,2019年至2020年的补贴标准将比2016年减少40%。
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MOST、工信部、发改委联合颁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或《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提升技术要求,调整推荐新能源汽车目录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将地方政府的补贴金额上限设定为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50%,并进一步规定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的购买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国家和地方补贴,在当时的补贴标准基础上降低20%。财政部、MOST、工信部和发改委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颁布了一系列通告,进一步调整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和补贴标准。
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MOST、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告》,同日生效,即2020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通告,将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2020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通告进一步明确,2020-2022年期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一般分别比上一年度补贴标准降低10%、20%和30%,每年符合补贴条件的汽车数量不超过约200万辆。此外,在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上述主管部门进一步颁布了另外两份类似的通告,重申了包括2020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通告中规定的补贴标准下调幅度等原则。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或《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据此,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列入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置不征收车辆购置税。2020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工信部进一步颁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此外,2022年9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信部《关于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规定,继续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征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6月19日,财政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延续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据此,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2027年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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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的监管
根据2014年7月14日生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5年9月29日生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9日生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导意见(2015-2020年)》和2020年10月20日生效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国政府鼓励建设和发展充电站、换电站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要求相关地方当局采取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程。特别是,只有新建的具有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和电池更换电站,才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审批和许可。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费率管理应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2016年7月25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通知》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应当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电动汽车充电、换电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此外,2022年1月10日,发改委联合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目标通过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加快快充设施在高速公路上的有效覆盖,进一步增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能力。此外,2023年7月20日,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其他几个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旨在通过加快乡镇国家、高速公路、居民区等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此外,2024年,财政部、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2024-2026年县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试点,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旨在实现中国各地乡镇充电设施全覆盖。2025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提出到2027年底全国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规模超过10万个的目标,重点推进高速公路和核心城区的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此外,2025年9月24日,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确定到2027年底全国建成2800万个充电设施的总体目标,并勾勒出公共充电设施升级改造、居民区充电条件优化、促进大规模车网互动、提高供电能力、提升充电运营服务质量五大专项行动。
此外,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落实措施,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比如,2025年6月14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颁布《广州市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于当日生效,有效期三年,旨在(其中包括)加快推进广州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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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与进口商平行积分政策相关规定
2017年9月27日,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乘用车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23年6月29日,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整车生产企业和整车进口商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即NEV积分保持在零以上。新能源汽车积分等于汽车制造商或汽车进口商的合计实际得分减去其按照办法规定的方式计算的合计目标得分。超额正向NEV信用额度可交易,可通过工信部建立的信用管理体系出售给其他企业。负的NEV信用额度可以通过从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购买多余的正NEV信用额度来抵消。
根据这些办法,监管机构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审批,应考虑对新能源汽车积分的要求。乘用车企业未抵减负积分的,其新产品燃料消耗量未达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某一车型目标燃料消耗量值的,不列入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或者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整车企业可按相关规则规定予以处罚。
汽车销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
根据1993年2月22日颁布、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适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产品必须不存在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方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不合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产品,并可能被没收产品和罚款。违反此种标准或要求的销售所得,也可予以没收,严重者可吊销违反者的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2012年10月22日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连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实施办法,或《召回条例》,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其中所载要求召回全部缺陷汽车;否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相应召回。2020年11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采用OTA(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告》,即《OTA召回通告》,据此,通过OTA技术向已售汽车提供技术服务的汽车生产企业,需按照《召回监管规定》完成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而自2020年1月1日至OTA召回通告发布之日实施的通过OTA提供技术服务的,汽车生产企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补充备案。此外,汽车生产企业使用OTA技术消除缺陷并召回缺陷产品的,应当按照《召回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完成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2025年2月25日,工信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和OTA升级管理的通知》,旨在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管理,进一步规范OTA升级活动。通知特别要求,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中增加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OTA升级相关的技术参数,并将这些参数纳入工信部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利于缺陷调查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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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2017年4月5日颁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销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汽车、零配件等相关产品,经销商应当以适当方式明示汽车、零配件等相关产品的价格以及经营场所各项服务的费率,不得加价销售产品或者不明示收取其他费用。要求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在收到营业执照后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运营的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基本信息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更新。工信部于2022年3月29日联合若干其他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提升企业在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应对和处置等方面的安全能力,并增强网络安全,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工信部装备产业发展中心2022年4月1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的通知》,对取得道路车辆制造许可许可证的车辆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具有OTA升级功能的车辆产品和开展的OTA升级活动进行备案,根据具体升级活动的影响评估情况分级备案。具体可分为三类:(一)不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性能变化的升级改造活动,企业备案后可直接进行;(二)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性能变化的升级改造活动,企业应提交核查材料,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其中,涉及本通知技术参数变更的升级活动,企业在进行升级活动备案前,应按照本通知管理要求向工信部申请产品变更或延期,该升级以本通知项下产品准入按流程完成为前提,以确保车辆产品生产的一致性;(三)涉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驾驶自动化分级3级及以上)的升级活动,应经工信部批准。
根据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于2025年2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准入、召回和在线软件升级管理的通知》,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实施OTA升级活动的企业,应按要求向工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确保其OTA升级后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及时进行备案评估和监督检查,规范OTA升级应用方式,防止企业通过OTA升级隐瞒车辆缺陷或逃避责任。
此外,1993年10月31日颁布、最近于2013年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简称中国石油集团)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义务。不遵守消费者保护要求,可能会使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潜在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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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法规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7月27日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性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是中国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首要国家级规范性文件,据此,任何有意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实体必须提供关于道路测试安全性的自我陈述,并为每辆被测试车辆提供临时车牌。示范性应用是指在指定路段、城市道路、区域等公共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开展的载客载货运行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和步道效应的活动。申请实体必须满足(其中包括)以下要求才能获得所需的许可:(i)必须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具有进行车辆和车辆零部件制造、技术研究或测试能力的独立法人,其建立了测试和评估自动驾驶系统性能的协议,并能够对被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ii)道路测试车辆必须配备可在安全中在自动驾驶模式和人类驾驶模式之间切换的驾驶系统,快速简便的方式,并允许人类驾驶员在必要时立即随时控制车辆;(iii)被测试车辆必须具备记录、存储和实时监控车辆状况的功能,并能够传输车辆的实时数据,如驾驶模式、位置和速度;(iv)申请实体必须与被测试车辆的驾驶员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必须是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并有安全驾驶记录的持证驾驶人,熟悉自动驾驶系统的测试协议,熟练操作系统;(v)申请主体必须为每辆被测试车辆投保至少500万元人民币的车祸保险或提供涵盖相同的保函。测试期间,测试主体应在每辆被测试汽车上张贴明显的自动驾驶测试标识,除非在自述规定的允许测试区域内,否则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检测主体拟在发证机关行政辖区以外区域开展路测的,须再次向该区域自主汽车路测监管机关提供前项材料及补充材料(如有)。此外,要求检测主体每半年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一次定期检测报告,并在完成路测后一个月内提交最终检测报告。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损坏的车祸,检测主体必须在交通执法机构确定事故责任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24小时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交涵盖原因分析、最终责任分摊结果等内容的书面综合分析报告。
2023年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智能网联汽车通行和上路通行试点的通知,自同日起施行。这份通知还包括一个附件,列出了试点方案的实施指南。通知及其实施指南确立了智能网联汽车上路测试试点。根据该通知,当局可在道路测试和产品演示的基础上,选择智能网联汽车进行道路交通试点计划。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具备L3或L4级自动驾驶功能(定义见《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类法》)并能够量产的汽车。要考虑试点,这些车辆的制造商和用户必须共同制定申请方案,申请试点资格。用户须购买车辆保险,办理登记,监控车辆运行情况,确保车辆安全使用。如果智能网联汽车将作为试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运输服务,还必须获得必要的运营许可。实施指引规定,车辆的使用者必须(i)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在智能网联汽车运营所在城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独立法人,并具备有效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运营安全保障工作开展的能力;(ii)建立由团队带头人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团队,各有规定的任务和职责,确保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运营;(iii)建立健全的运营安全体系,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监控,确保道路安全,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做出响应,(iv)用户从事运输服务运营的,取得相应的运营许可和资质。
2024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颁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这份通知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活动要依法进行,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要严格管理,电子导航地图要严格审核。此外,通知落实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和此类数据跨境转移要求,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鼓励探索地理信息安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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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增值电讯服务的规管
在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中,中国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最近于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或《电信条例》是主要管辖法律,规定了中国国内公司提供电信服务的一般框架。根据《电讯条例》,电讯服务供应商须在开始营运前取得营运许可证。《电信条例》将“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即“增值税”区分开来。增值税定义为通过公共网络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作为《电信条例》的附件,发布了一份电信目录,将电信服务归类为基础服务或增值服务,最近一次更新是在2019年6月。
工信部2009年颁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7月修订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营增值税所需的许可种类、取得此类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以及此类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本规定,增值税商业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工信部或省级对口单位的增值税许可证,否则该经营者可能会受到包括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如发生重大侵权行为,可能会被责令关闭网站。
此外,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并于2011年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税许可证。经营者以非商业性方式提供互联网信息的,只需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相关信息即可。
2006年,工信部前身发布了《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中国电信服务业外商投资者必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通告进一步要求:(i)中国境内电信业务企业不得通过任何交易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提供资源、办公场所和工作场所,支持外国投资者非法电信服务经营的设施或其他协助;(二)增值电信企业或其股东必须直接拥有此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的域名和商标;(三)每个增值电信企业必须拥有经批准的业务经营所需的设施,并在其许可覆盖的区域内维护此类设施;(四)增值电信企业必须按照中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维护网络和互联网安全。许可证持有人未遵守通告要求或纠正此类不遵守情况的,工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有酌情权对该许可证持有人采取措施,包括吊销其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最近于2022年4月7日修订、于2022年5月1日生效的《2024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对于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外开放外商投资的电信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在增值电信企业中的股权不得超过50%。2024年4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试点的通知》。通知规定设立一批试点,初步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设区开展。在这些区,对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交付网络、互联网服务商、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信息服务中包含的信息发布平台和交付服务(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运营、网络出版、网络音视频、互联网文化),以及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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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相关监管
根据商务部制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使用权属明确、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应当通过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数据。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存款、贷款、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借款等业务,不得变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此外,办法还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回租资产的价值,参照符合会计原则的合理定价依据对其标的物制定购买价格,不得以超过其价值的价格购买任何标的物。
此外,由全国人大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民法典》规定了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并进一步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届满时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依据《中国民法典》无法确定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出于会计目的,我们的汽车融资计划被视为分期付款计划,集团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相关的分期付款应收账款。
保险代理相关监管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前身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1月12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督管理规定》或《保险代理人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辅助业务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销售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当地对应机构颁发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代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满足《保险代理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对股东和管理层资质、出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程序等规定的业务模式可行、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健全的要求。
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公开披露:(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地址;(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三)变更股东名称或者出资;(四)修改章程;(五)对境外保险机构或者非经营性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设立;(六)分立、合并、解散,或终止分支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七)支行主要负责人变更;(八)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或待查;或(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应报告事项。
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监管
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或未经授权披露的法律法规。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规范和限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0年12月28日制定并于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除其他外,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下列活动,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一)不当进入具有战略意义的计算机或者系统;(二)故意发明、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从而破坏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四)泄露国家秘密;(五)传播虚假商业信息;(六)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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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家安全法》,自同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网络安全发展利益,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对外商投资、关键技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活动进行审查。
2016年11月7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28日修正。网络安全法适用于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以及中国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被定义为由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和相关设施组成的系统,用于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和处理信息。“网络运营者”,广义上定义为网络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受制于各种安全保护相关义务,包括:(一)按照分级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要求遵守安全保护义务,其中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规则和手册,指定网络安全责任人,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和网络安全危害活动,采取技术措施监测和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采取措施对重要数据进行分类、备份和加密;(二)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三)为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和刑事侦查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不遵守《网络安全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被处以罚款、停业、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021年6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比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风险评估报告。此外,《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做法,以遵守这项法律。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等重要行业以及其他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在发生损坏、功能丧失、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上述重要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将负责(一)按照一定的认定规则,组织开展本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工作,(二)将认定结果及时通报认定的经营者和国务院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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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由工信部、CAC、公安部于2021年7月12日联合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以及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受本规定的约束,应当建立接收各自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渠道,并应当及时对该安全漏洞进行检查和修复。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两日内向工信部报告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相关信息,并为网络产品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网络运营者在发现或者确认其网络、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采取措施检查、修复安全漏洞。根据这些规定,违约方可以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个人有关的信息,不包括匿名化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个人信息等。除在中国境内处理个人信息外,《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形下在中国境外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i)为在中国境内向个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目的;(ii)在分析或评估境内个人的活动时;(ii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允许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包括:(一)已征得个人同意;(二)订立和履行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或者依照劳动相关规章制度和依法制定、订立的集体合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或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个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五)为公共利益开展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披露的个人信息或其他依法披露的个人信息;或(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这部法律强调,个人有权撤回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同意,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但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需要处理个人信息的除外。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醒目的方式,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如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以下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此外,法律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方面对个人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2021年12月28日,CAC与某些其他中国政府机构一起颁布了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取代之前的版本,并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根据这些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或网络平台运营商的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将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凡拥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上市前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主管政府当局如认为此类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也可对该运营商发起网络安全审查。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10条还规定了在网络安全审查期间评估国家安全风险的某些一般因素,包括(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受到非法控制或受到干扰或破坏的风险;(ii)产品或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造成的损害;(iii)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和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由于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iv)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v)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损坏、非法使用、非法传输至境外的风险;(v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用于列名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vii)可能危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其他因素,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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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管部门还加强了对跨境数据传输的监管和规范。例如,2022年7月7日,CAC颁布了《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要求向境外接收方提供数据并属于任何特定情形的数据处理方,通过当地对应机构申请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2023年2月22日,CAC公布了《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要求通过签订标准合同向境外接收人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任何规定情形的,必须在相关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营业日内向所在地的CAC相对人备案。再者,2024年3月22日,CAC颁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转移的规定》,对数据跨境转移豁免履行安全评估或者备案程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前述办法规定的数据处理者办理这些程序的门槛和场景。然而,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024年9月24日,CAC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重申并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跨境数据转移、网络平台服务、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其中,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未能遵守该等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暂停服务、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营业执照等处罚。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监管
专利
中国的专利主要受《中国专利法》保护,该法最初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84年颁布,最近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自2021年6月1日起,将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延长至十五年,每种情况均自申请日起。
版权所有
中国的版权,包括软件版权,主要受《中国版权法》保护,该法于1991年生效,最近于2020年11月进行了修订,以及其他相关规则和条例。根据中国版权法,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最近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权利保护条例》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版权和版权管理技术使用的安全港等具体规则,并具体规定了各类主体的侵权责任,包括版权人、图书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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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注册商标受中国石油集团1982年通过、最近一次于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以及国务院2002年通过、最近一次于2014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给予注册商标十年保护期,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以再延续十年。
域名
域名受工信部2017年8月24日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保护,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域名注册通过根据相关规定设立的域名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注册成功即成为域名持有人。
与就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相关的监管
根据1994年颁布、最近于2018年修订的《中国劳动法》和2007年6月29日颁布、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必须与全职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有雇主都必须遵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中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劳动法》,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和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社会保险法》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最近于2019年修订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基金等方面的福利计划。
外汇和股利分配相关监管
外币兑换监管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外汇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根据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的批准。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账户项目,例如直接投资、偿还外币计价贷款、汇回投资和在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
2012年,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59号文,对此前的外汇程序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和简化。按照59号文规定,开办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各类特殊目的外汇账户的开立和存入、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人民币收益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汇出外汇利润和红利等不再需要外管局审批或核查,同一主体可在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金账户,这在此前是不可能的。2013年,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公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直接投资外汇管制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其中明确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必须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必须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通知13。实体和个人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此类外汇登记,而不是向外管局申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审批。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可以直接对申请进行审核,进行登记并履行统计监测和报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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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外管局颁布外管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19号文允许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酌情结汇外汇资本,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的程序,并取消了此前规则规定的若干其他限制。不过,19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将外汇资本金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16号文,自2016年6月起施行,其中重申了19号文提出的部分规则。16号文规定,全权结汇适用于外汇资本金、外债发行收益和汇出境外上市收益,外汇兑换形成的相应人民币资本金可用于向关联方发放贷款或偿还公司间借款(含第三方垫款)。但16号文在实践中的解释和执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017年1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或《3号文》,其中规定了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利润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包括(i)银行必须通过审核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正本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报税记录正本上加盖汇出金额和日期的方式,查验交易是否真实,(二)国内实体在汇出任何利润之前,必须保留收入以计入前几年的亏损。此外,根据3号文,境内主体必须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方式,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作为对外投资登记程序的一部分。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告,即28号文,同日生效。28号文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具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并符合有效的外商投资限制和其他适用法律。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特定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额度内自行举借外债。此外,本次通知将资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金账户结算账户。境内股权转让方(包括机构和个人)从境内当事人收到的外币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通过境外上市筹集的外汇资金,可以直接汇入资金账户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结算账户资金可酌情结算使用。
2025年9月12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精简跨境投融资相关外汇管理。根据本通知,(一)取消入境直接投资项下设立前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在银行开立设立前费用账户并汇入设立前资金,而无需在开户前完成登记;(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情况下,不再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完成接受境内再投资登记,且境内再投资资金可直接划入相关账户;(iii)允许境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进行再投资,该等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被投资企业的资金账户或股权转让方的资金账户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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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规范公司股利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均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一般储备,直至其储备累计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除非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到前一个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2014年,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专用交通工具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相关问题的外管局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规范了中国居民或实体利用特殊目的载体寻求境外投融资或在中国境内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根据外管局37号文,“特殊目的载体”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为寻求境外融资或进行境外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实体,使用合法的在岸或境外资产或权益,而“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外管局37号文规定,在向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出资前,中国居民或实体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
2015年,外管局第13号通知修订了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时,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前曾向特殊目的载体贡献合法在岸或离岸权益或资产但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登记其在特殊目的载体中的所有权权益或控制权。如果注册的特殊目的载体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基本信息的任何变更(包括中国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的变更)、投资金额的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则需要对注册进行修改。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通知规定的登记程序,或不作虚假陈述或不披露以往返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可能导致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如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以及境外母公司的资金流入,并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或实体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监管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中国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外汇管理的通知》,即《股票期权规则》,取代了此前外管局于2007年3月发布的规则。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境内个人,即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公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作为中国居民的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其参与者就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外管局登记等程序。参与者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办理其股票期权行权、相应股票或权益买卖及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此外,如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则中国代理人须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中国代理人必须代表有权行使员工购股权的中国居民,就中国居民行使员工购股权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支付外币的年度额度。中国居民根据授予的股票激励计划出售股份所获得的外汇收益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必须先汇入中国代理人在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分配给这些中国居民。此外,外管局37号文规定,中国居民参与境外未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后再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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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收相关的监管
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被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通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中国没有任何分支机构的非中国居民企业应按10%的税率缴纳与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外成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它可以被以类似于中国境内企业的方式对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行使“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非25%的统一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应付投资者的股息以及由(a)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b)在中国设有机构或营业地但相关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关联的此类投资者取得的收益,通常应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前提是此类股息和收益来源于中国境内。根据中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收协定,可能会减少对股息的此类所得税。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税款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以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该双重避税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10%的预扣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为5%。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相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调整税收优惠待遇;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相关问题的公告》,认定“受益所有人”时应根据其中规定的因素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将代理人和指定电汇受益人排除在认定“受益所有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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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2024年12月25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增值税法》和《中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日起施行。根据《中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向中国输入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需为销售产品产生的收入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而就应税采购支付的合格进项增值税可以冲抵该等销项增值税。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原分别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自2018年5月1日起分别适用16%、10%的较低增值税税率。此外,根据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此前分别适用16%和10%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自2019年4月1日起,分别适用13%和9%的较低增值税税率。
关于并购规则和海外上市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通过了《外国投资者合并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该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从而将境内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公司资产并经营该资产的,或者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资产,通过注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经营该资产的,应当符合《并购规则》的规定。并购规则旨在(其中包括)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境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此外,中国若干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该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公众公开,并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以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并规定修订国务院关于这些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特别规定,从而明确境内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相关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或上市须向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明确了中国境内公司境外发行或上市受其项下备案和申报要求约束的范围,并规定(其中包括)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前已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售和上市证券的中国境内公司,应当在同一境外市场进行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义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并在根据其规定的任何特定情况发生并公开披露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遵循相关报告要求,包括(i)控制权变更;(ii)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iii)上市地位变更或上市分部转移;(iv)自愿或强制退市。此外,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因而超出备案文件所述业务范围的,该发行人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申报要求办理。对违反本规定或者措施的,中国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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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24日会同若干其他中国政府机关颁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进行境外发行上市的中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中国公司应当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批准机关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泄露此类文件或资料,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中国公司应当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中国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文件资料时,还应当提供特定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书面陈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留该等书面陈述,供查阅。根据修订后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就其境外发行上市或其为此类中国境内公司承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商进行检查、调查或取证的,必须在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下进行检查、调查和取证,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协助。
C.组织Structure
下图为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公司结构。某些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和财务状况不重要的实体被省略。除另有说明外,本图所示的股权持有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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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的投资者正在购买小鹏公司的股权。 |
| (2) | 澄星智动及其附属公司主要参与研发、制造和销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以及提供售后服务。澄星智动的子公司之一肇庆小鹏新能源持有肇庆工厂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书,并在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示中列名,这使其能够成为合格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 |
| (3) | 广东小鹏汽车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增值服务。 |
| (4) | 智鹏车联网50%的股权由我们持有,陈志远先生持有智鹏车联网另外50%的股权。 |
| (5) | 易点智行50%的股权由我们持有,赵大武先生持有易点智行另外50%的股权。 |
| (6) | 鑫途科技由昆图科技全资持股。坤图科技的最终控股公司为广州城鹏科技有限公司,李楚旭女士持有其100%的股权。 |
| (7) | GIIA由广州雪涛全资拥有,我们的副总裁郑叶青先生持有广州雪涛100%的股权。 |
| (8) | 由XPeng Dogotix Holdings Limited通过中介持有实体全资持有。 |
| (9) | 广东鹏星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具有人机交互功能的机器人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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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集团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XPeng 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集团的业务主要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以及通过与集团VIE的合同安排进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i)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一般受制于外国投资限制和许可要求,因此,我们通过智鹏车联网和易点智慧移动在中国经营此类业务,这两家公司均运营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ii)运营地面移动测量和编制真实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受制于外国投资禁令和许可要求,因此,我们通过信途科技及其子公司,即智鹏空建在中国经营此类业务,其主要从事地面移动测绘编制真三维地图、导航电子地图的运营业务。我们已就我们的业务申请并获得多项测绘资质,并将继续提升该等资质;及(iii)在中国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受制于外国投资限制和许可要求,因此,我们通过GIIA在中国经营此类业务,GIIA主要从事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业务。
我们与智鹏车联网、易点智慧出行、信途科技及GIIA各自(各自为集团VIE)及其各自的关联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详见下文,包括(i)授权书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贷款协议,这些协议为我们提供了对此类集团VIE的有效控制;(ii)独家服务协议,使我们能够从此类集团VIE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以及(iii)独家期权协议,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我们提供独家选择权,以购买此类集团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全部或部分资产,或向其注入注册资本。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定义见美国公认会计原则,ASC 810),我们作为集团VIE的主要受益人保持控股财务权益。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财务业绩,但没有拥有智鹏车联网或易点智慧移动的多数股权或信图科技或GIIA的任何股权。集团VIE对集团的经营业绩没有重大贡献,集团VIE不支持我公司其他子公司内部报告的重大收入。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大伙伴认为:
| • | 小鹏科技、小鹏智能出行、小鹏汽车销售及各集团VIE在中国的所有权结构不会也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及 |
| • | 小鹏科技、小鹏智能出行、小鹏汽车销售、各集团VIE及其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 |
然而,与合同安排相关的现行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从事的上述业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或法院程序解决争议。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集团VIE及其各自关联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业务,而这些业务并无且预期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对集团产生重大收入贡献。此类合同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否则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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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i)小鹏科技、智鹏车联网及其个人股东、(ii)小鹏智慧出行、易点智慧出行及其个人股东、(iii)小鹏科技、信途科技及其股东及(iv)小鹏汽车销售、GIIA、广州雪涛及其个人股东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与智鹏车联网及其个人股东的合约安排
独家服务协议
根据2021年9月执行的独家服务协议(“智鹏车联网2021独家服务协议”),智鹏车联网委任小鹏科技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在智鹏车联网2021独家服务协议期限内向智鹏车联网提供与智鹏车联网业务相关的服务。鉴于智鹏车联网的股权结构在2024年发生相关变化,智鹏车联网与小鹏科技于2024年4月20日进一步订立独家服务协议(“智鹏车联网2024独家服务协议”),该协议取代智鹏车联网2021独家服务协议。根据智鹏车联网2024专属服务协议,作为小鹏科技提供服务的对价,智鹏车联网应向小鹏科技支付年费,该年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可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小鹏科技的建议进行调整。除非根据智鹏车联网2024专享服务协议的规定终止或由小鹏科技以书面形式终止,否则智鹏车联网2024专享服务协议自2024年4月20日起20年内保持有效,并可每隔一年自动续期一年,除非根据智鹏车联网2024专享服务协议的条款或由小鹏科技送达的书面通知另有终止。智鹏车联网2024独家服务协议还规定,小鹏科技对智鹏车联网应小鹏科技要求开发或由各方共同开发的任何及所有知识产权拥有独家专有权。我们的董事认为,上述安排将确保智鹏车联网的运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将流向小鹏科技,从而使我们公司成为一个整体。
贷款协议
根据2021年9月执行的贷款协议(“智鹏车联网2021贷款协议”),小鹏科技向当时的智鹏车联网个人股东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用于资助小鹏科技许可的业务活动。当时的个人股东同意,根据小鹏科技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行使收购该等股权的权利,转让其各自在智鹏车联网的股权所得款项可由该等个人股东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于偿还贷款。智鹏车联网2021贷款协议将保持有效,直至(i)智鹏车联网2021贷款协议执行日期后20年;(ii)小鹏科技许可经营期届满日期;及(iii)智鹏车联网许可经营期届满日期中较早者。在智鹏车联网2021贷款协议期限内,小鹏科技有权全权且绝对酌情在任何时候加速贷款到期。2024年4月20日,智鹏车联网原个人股东、智鹏车联网现个人股东与小鹏科技订立三方贷款转让协议(“智鹏车联网贷款转让协议”),据此,智鹏车联网原个人股东将其在智鹏车联网2021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智鹏车联网现个人股东,及小鹏科技同意由智鹏车联网现个人股东承担智鹏车联网原个人股东在智鹏车联网2021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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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
2024年4月20日,智鹏车联网当前个人股东、智鹏车联网及小鹏科技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智鹏车联网2024股权质押协议”),该协议取代了此前于2021年9月由智鹏车联网、智鹏车联网及小鹏科技当时个人股东之间执行的股权质押协议。根据智鹏车联网2024股权质押协议,智鹏车联网当前个人股东已将其在智鹏车联网的全部股权作为担保权益(如适用)质押,以保证智鹏车联网及该股东履行其各自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这些合同安排包括智鹏车联网2024专属服务协议、智鹏车联网2024专属选择权协议、智鹏车联网2024授权委托书、智鹏车联网2021贷款协议和智鹏车联网贷款转让协议。如果智鹏车联网或其目前的个人股东违反其各自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小鹏科技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享有某些权利。在发生任何此类违约的情况下,在向智鹏车联网目前的个人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后,小鹏科技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强制执行质押的权利,该质押正在以智鹏车联网的股权从拍卖或出售股权的收益中获得的股权优先受偿。智鹏车联网当前个人股东同意,在智鹏车联网2024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小鹏科技事先书面同意,该股东不得转让股权、对股权或其任何部分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智鹏车联网目前的个人股东,只有在小鹏科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按股权分配的股息。智鹏车联网2024股权质押协议保持有效,直至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所有有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以较晚者为准。
智鹏车联网2024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自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完成登记后生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智鹏车联网2024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登记已按中国法律规定办理完毕。
授权书
2024年4月20日,智鹏车联网的现有个人股东、智鹏车联网及小鹏科技订立授权书(“智鹏车联网2024授权书”),取代此前于2021年9月由智鹏车联网、智鹏车联网及小鹏科技各自的当时个人股东各自签立的授权书。根据智鹏车联网2024授权书,智鹏车联网当前个人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承诺委任小鹏科技或其指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及其继任者和清盘人取代但不包括非独立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人士)在智鹏车联网2024授权书期限内行使与智鹏车联网当前个人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相关的以下权利:代表该股东作为其独家代理人行事并作为其实际代理人根据智鹏车联网公司章程行使该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以智鹏车联网当前个人股东代理人的身份根据智鹏车联网公司章程召集和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ii)行使表决权,并通过决议,就股东大会拟讨论解决的事项及股东委派的智鹏车联网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选举事项,在智鹏车联网发生清算时处置公司资产、修改智鹏车联网的条款并行使当前个人股东的权利;(iii)以当前个人股东代理人的身份签署或向任何公司注册处或其他机构提交任何必要的文件;(iv)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经修订的智鹏车联网的组织章程,行使当前个人股东的权利和当前个人股东的任何其他投票权;(v)在符合(ii)的情况下,签署并执行任何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个人股东根据智鹏车联网2024排他选择权协议转让智鹏车联网股权、资产转让、减资或增资智鹏车联网时的股份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和股东决议;以及(vi)指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小鹏科技及其指定人员的指示行事。
根据智鹏车联网2024授权书的其他条款,智鹏车联网2024授权书自2024年4月20日起有效期为20年,并可每隔一年自动续期一年。智鹏车联网2024授权书可经相关各方书面共同协议终止,或在智鹏车联网或其当前个人股东违反智鹏车联网2024授权书且未在合理时间内补救或在被要求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后10天内补救的情况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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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期权协议
2024年4月20日,智鹏车联网的现有个人股东、智鹏车联网及小鹏科技订立独家期权协议(“智鹏车联网2024独家期权协议”),取代此前于2021年9月由当时的智鹏车联网各个人股东、智鹏车联网及小鹏科技各自执行的独家期权协议。根据智鹏车联网2024排他选择权协议,智鹏车联网及其目前的个人股东共同和个别地不可撤销地授予小鹏科技不可撤销的独家购买权,要求智鹏车联网目前的个人股东转让、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购买并要求智鹏车联网目前的个人股东转让该当前个人股东当时持有的智鹏车联网的股权,以及智鹏车联网的资产,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小鹏科技全权酌情决定一次或多次在任何时间部分或全部行使。智鹏车联网股权的购买或转让价格应等于当前个人股东在智鹏车联网中实际出资的相关注册资本金额,而智鹏车联网资产的购买价格应等于该资产的账面净值,如果每种情况下该金额均低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则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为购买价格。本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其现有个人股东持有的智鹏车联网的全部股权和智鹏车联网的全部资产被转让或转让给小鹏科技或其指定实体或个人。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智鹏车联网的当前个人股东还承诺,如果小鹏科技行使智鹏车联网2024排他期权协议项下的期权以收购智鹏车联网的股权,他将向小鹏科技返还其收到的任何对价。
此外,根据智鹏车联网2024排他期权协议,智鹏车联网及其目前的个人股东已分别承诺履行某些行为或不履行某些其他行为,除非他们已获得小鹏科技的事先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1) | 当前个人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分排他性选择权或对排他性选择权授予任何担保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 |
| (2) | 智鹏车联网不得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或导致其与其他主体合并; |
| (3) | 智鹏车联网不得处置任何重大资产(其日常经营过程中除外); |
| (4) | 智鹏车联网不得终止任何材料合同或订立任何将与现有材料合同发生冲突的合同; |
| (5) | 现任个人股东不得任免任何应由其委派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6) | 智鹏车联网不得分配任何可分配利润、红利或股息; |
| (7) | 智鹏车联网不得采取任何将影响其继续存在的行动(包括不作为)或采取任何将导致其停止营业、清算或解散的可能的行动; |
| (8) | 智鹏车联网不得修改其条款;以及 |
| (9) | 智鹏车联网不得出借或借入任何资金、提供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除其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任何实质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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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易点智慧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独家服务协议
根据2021年9月执行的独家服务协议(“易点智慧出行2021独家服务协议”),易点智慧出行委任小鹏智慧出行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在易点智慧出行2021独家服务协议期限内向易点智慧出行提供与易点智慧出行业务相关的服务。鉴于易点智慧2024年股权结构的相关变化,易点智慧与小鹏智慧于2024年4月20日进一步订立独家服务协议(“易点智慧2024年独家服务协议”),该协议取代了易点智慧2021年独家服务协议。根据易点智慧出行2024专属服务协议,作为对价小鹏智慧出行提供的服务,易点智慧出行应向小鹏智慧出行支付年费,该年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可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小鹏智慧出行的建议进行调整。除非根据易点智慧出行2024专享服务协议的规定终止或小鹏智慧出行以书面形式终止,否则易点智慧出行2024专享服务协议自2024年4月20日起在20年内保持有效,并可在随后每一年自动续期一年,除非根据易点智慧出行2024专享服务协议的条款或经小鹏智慧出行送达的书面通知另有终止。易点智慧出行2024独家服务协议还规定,对易点智慧出行应小鹏智慧出行要求开发或由各方共同开发的任何及所有知识产权,小鹏智慧出行拥有独家专有权利。上述安排将确保易点智行运营产生的经济效益将流向小鹏智行,进而流向我公司整体。
贷款协议
根据2021年9月执行的贷款协议(“易点智慧移动2021贷款协议”),小鹏智慧移动向易点智慧移动当时的个人股东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用于资助小鹏智慧移动允许的业务活动。当时的个人股东同意,根据小鹏智能移动根据独家期权协议行使收购该等股权的权利,转让其各自在易点智能移动的股权所得款项可由该等个人股东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于偿还贷款。易点智慧移动2021贷款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i)易点智慧移动2021贷款协议执行日期后20年;(ii)小鹏智慧移动的持牌经营期限届满日期;及(iii)易点智慧移动的持牌经营期限届满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在易点智慧移动2021贷款协议期限内,小鹏智慧移动有权全权且绝对酌情在任何时间加速贷款到期。2024年4月20日,易点智行原个人股东、易点智行现个人股东及小鹏智行订立三方贷款转让协议(“易点智行贷款转让协议”),据此,易点智行原个人股东将其在易点智行2021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易点智行现个人股东,及小鹏智行同意由易点智行现个人股东承担易点智行原个人股东在易点智行2021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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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
2024年4月20日,易点智行目前的个人股东、易点智行和小鹏智行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易点智行2024股权质押协议”),该协议取代了此前于2021年9月由易点智行、易点智行和小鹏智行当时的个人股东之间执行的股权质押协议。根据易点智慧出行2024股权质押协议,易点智慧出行当前个人股东已将该等股东在易点智慧出行的全部股权质押为担保权益(如适用),以保证易点智慧出行及其个人股东履行各自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这些合同安排包括易点智慧出行2024专属服务协议、易点智慧出行2024专属选择权协议、易点智慧出行2024授权委托书、易点智慧出行2021贷款协议和易点智慧出行贷款转让协议。如果易点智慧或其目前的个人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小鹏智慧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享有某些权利。在发生此类违约的情况下,在向易点智慧移动目前的个人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后,小鹏智慧移动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强制执行质押的权利,该质押正在以易点智慧移动的股权从拍卖或出售股权的收益中获得的股权优先受偿。仪电智能当前个人股东同意,在仪电智能2024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该股东未经小鹏智能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对股权或其任何部分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易点智能目前的个人股东,只有在小鹏智能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按股权分配的股息。易点智慧出行2024股权质押协议保持有效,直至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所有有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以较晚者为准。
易点智慧出行2024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自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完成登记后生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易点智慧出行2024股权质押协议项下股权质押登记已按中国法律规定办理完毕。
授权书
2024年4月20日,易点智慧、易点智慧及小鹏智慧的现任个人股东订立授权书(“易点智慧2024年授权书”),取代此前于2021年9月由易点智慧、易点智慧及小鹏智慧各自的当时个人股东各自签署并在其之间签署的授权书。根据易点智慧出行2024授权委托书,仪电智能目前的个人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承诺委任小鹏智能或其指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及其继任者和清算人取代但不包括非独立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人士)在仪电智能2024年授权书期限内行使与仪电智能目前的个人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相关的以下权利:代表该股东作为其独家代理并作为其实际代理人根据易点智能的公司章程行使该等股东在易点智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以易点智能当前个人股东的代理人身份根据易点智能的章程召集和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ii)就股东大会讨论解决的事项及董事的任命和选举事项行使表决权,并通过决议,易电智行的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将由股东委派,处置公司资产,修订易电智行的条款并在易电智行发生清算时行使当前个人股东的权利;(iii)签署或提交任何必要的文件,其中应包括会议记录,以现任个人股东的代理人身份向任何公司登记处或其他机关办理;(iv)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经修订的易点智慧移动的公司章程,行使现任个人股东的权利和现任个人股东的任何其他表决权;(v)在符合(ii)的情况下,签署并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在内的任何相关文件,资产转让协议和个人股东决议当当前个人股东根据易点智慧移动2024排他选择权协议转让易点智慧移动股权、资产转让、减资或增资易点智慧移动时;以及(vi)指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小鹏智慧移动及其指定人员的指示行事。
在不违反《易点智慧出行2024授权书》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易点智慧出行2024授权书》自2024年4月20日起有效期为20年,并可每隔一年自动续期一年。易电智行2024授权委托书可经相关各方书面协商一致或在易电智行或其当前个人股东存在未在合理时间内或在被要求对该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后10天内予以补救的违约行为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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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期权协议
2024年4月20日,易点智慧的现任个人股东、易点智慧及小鹏智慧订立独家选择权协议(“易点智慧2024年独家选择权协议”),该协议取代此前于2021年9月由易点智慧、易点智慧及小鹏智慧各自的当时个人股东各自执行的独家选择权协议。根据《易点智慧出行2024排他性选择权协议》,易点智慧出行与其目前的个人股东共同及个别地不可撤销地授予小鹏智慧出行不可撤销的独家购买权,要求易点智慧出行目前的个人股东转让、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购买并要求易点智慧出行目前的个人股东转让该个人股东当时持有的易点智慧出行的股权,以及易点智慧出行的资产,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小鹏智能移动全权酌情决定一次或多次在任何时间部分或全部行使。股权的购买或转让价格应等于当前个人股东在易点智能实际出资的相关注册资本金额,而对易点智能资产的购买价格应等于该资产的账面净值,如果每种情况下该金额均低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则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为购买价格。本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其当前个人股东持有的易点智慧的全部股权及易点智慧的全部资产被转让或转让给小鹏智慧或其指定的实体或个人。
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易点智慧的当前个人股东还承诺,如果小鹏智慧移动行使易点智慧移动2024排他选择权协议项下的期权以收购易点智慧移动的股权,他将向小鹏智慧移动返还其收到的任何对价。
此外,根据易点智慧出行2024排他选择权协议,易点智慧出行及其目前的个人股东已分别承诺履行某些行为或不履行某些其他行为,除非他们已获得小鹏智慧出行的事先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1) | 当前个人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分排他性选择权或对排他性选择权授予任何担保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 |
| (2) | 易点智行不得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导致公司与其他主体合并; |
| (3) | 易点智慧不得处置任何重大资产(其日常经营过程中除外); |
| (4) | 易电智行不得终止任何重大合同或订立任何将与现有重大合同发生冲突的合同; |
| (5) | 现任个人股东不得任免任何应由其委派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6) | 易典智能不得分配任何可分配利润、红利或股息; |
| (7) | 易点智能不得采取任何会影响其继续存续的行为(包括不作为)或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其停业、清算或解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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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易点智慧不得修改章程;及 |
| (9) | 易典智能不得出借或借入任何资金,不得提供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承担其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任何实质性义务。 |
与鑫途科技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独家服务协议
根据2021年8月执行的独家服务协议,芯途科技委任小鹏科技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在独家服务协议期限内向芯途科技提供与芯途科技业务相关的服务。作为对价小鹏科技提供的服务,鑫途科技应向小鹏科技支付年费,该年费应由双方共同约定,并可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小鹏科技的建议进行调整。除非根据独家服务协议的规定终止或由小鹏科技以书面形式终止,否则独家服务协议自2021年8月12日起有效期为20年,并可每隔一年自动续期一年,除非小鹏科技另行送达书面通知终止。独家服务协议还规定,小鹏科技对鑫途科技应小鹏科技要求开发或由各方共同开发的任何及所有知识产权拥有独家专有权。我们的董事认为,上述安排将确保芯途科技的运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将流向小鹏科技,从而,我们公司整体。
贷款协议
根据2021年8月执行的贷款协议,小鹏科技应向芯途科技的股东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用于资助小鹏科技许可的业务活动。股东同意,根据小鹏科技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行使收购该等股权的权利,转让股东在欣途科技的股权所得款项可由股东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于偿还贷款。贷款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i)贷款协议执行日期后20年;(ii)小鹏科技的许可经营期限届满日期;及(iii)鑫途科技的许可经营期限届满日期两者中较早者为止。在贷款协议期限内,小鹏科技有权全权和绝对酌情权随时加速贷款到期。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于2021年8月执行的股权质押协议,鑫途科技股东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作为担保权益(如适用)质押,分别为鑫途科技及其股东履行相关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其中包括独家服务协议、独家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和贷款协议。如果芯途科技或其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小鹏科技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享有某些权利。如发生此类违约行为,在向鑫途科技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后,小鹏科技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强制执行质押的权利,该质押正在以拍卖或出售股权收益中的鑫途科技股权优先受偿。芯途科技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小鹏科技事先书面同意,该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对股权或其任何部分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鑫途科技股东只有在小鹏科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按股权分配的股息。股权质押协议保持有效,直至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全部有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以较晚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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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权益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自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完成登记后生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权质押登记已按中国法律规定办理完毕。
授权书
根据2021年8月执行的授权委托书,芯途科技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承诺委任小鹏科技或其指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及其继任者和清盘人取代但不包括非独立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人士)在授权委托书期限内行使与芯途科技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相关的以下权利:根据芯途科技章程的规定,代表该股东作为其独家代理人和其实际代理人行使该股东在芯途科技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以信图科技股东代理人身份根据信图科技章程召集和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ii)行使表决权,并通过决议,就股东大会拟讨论解决的事项和股东委派、选举信图科技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处置公司资产,修订信图科技的章程,在信图科技发生清算时行使股东权利;(iii)以股东代理人的身份签署或向任何公司注册处或其他机关提交任何规定的文件;(iv)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信图科技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行使该股东的权利及该股东的任何其他表决权;(v)在符合(ii)的情况下,签署及签立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在内的任何相关文件,资产转让协议和个人股东决议当股东根据独家期权协议转让鑫途科技股权、资产转让、减资或增资鑫途科技时;以及(vi)指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小鹏科技及其指定人员的指示行事。
在不违反授权书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授权书自2021年8月12日起有效期为20年,并可每隔一年自动续期一年。授权书可经相关各方书面协商一致或信途科技或其股东存在违反授权书未在合理时间内或被请求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后10日内予以补救的情形时,解除授权书。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2021年8月签署的独家期权协议,芯途科技及其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小鹏科技不可撤销的独家权利,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小鹏科技单独和绝对酌情决定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购买、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购买股东当时持有的芯途科技的股权以及芯途科技的资产。购买鑫途科技股权的价格应等于股东在鑫途科技的相关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而购买鑫途科技资产的价格应等于该资产的账面净值,如果每种情况下该金额均低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则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为购买价格。本协议一直有效,直至其股东持有的鑫途科技全部股权及鑫途科技全部资产过户或转让给小鹏科技或其指定的主体或人员。
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芯途科技的股东还承诺,如果小鹏科技根据独家期权协议行使期权以收购芯途科技的股权,其将向小鹏科技返还其收到的任何对价。
此外,根据独家期权协议,信途科技及其股东已分别承诺履行某些行为或不履行某些其他行为,除非已获得小鹏科技的事先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1) | 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分独占选择权或对该独占选择权授予任何担保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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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鑫途科技不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导致其与其他主体合并; |
| (3) | 鑫途科技不得处置任何重大资产(其日常经营过程中除外); |
| (4) | 鑫途科技不得终止任何重大合同或订立任何与现有重大合同相冲突的合同; |
| (5) | 股东不得任免应由其委派的任何董事、监事或任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6) | 鑫途科技不得分配任何可分配利润、红利、股利; |
| (7) | 鑫途科技不得采取任何影响其继续存续的行为(包括不作为)或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其停业、清算或解散的行为; |
| (8) | 鑫途科技不得修改章程;及 |
| (9) | 鑫途科技不得出借或借入任何资金,不得提供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承担其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任何实质性义务。 |
与GIIA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于2022年7月22日,小鹏汽车销售、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及配偶何涛先生与广州雪涛(其中50%股权由何涛先生拥有及50%由其配偶拥有)订立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小鹏汽车销售指定何涛先生及其配偶为其代表,于同日通过广州雪涛收购GIIA的100%股权。2024年1月31日,小鹏汽车销售、何涛先生及其配偶、广州雪涛同意终止上述合作协议。同日,与GIIA的一系列合同安排由小鹏汽车销售、广州雪涛及广州雪涛个人股东叶青先生执行,其关键条款概述如下。
独家服务协议
根据于2024年1月执行的独家服务协议,GIIA委任小鹏汽车销售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在独家服务协议期限内向GIIA提供与GIIA业务相关的服务。作为对价小鹏汽车销售提供的服务,GIIA应向小鹏汽车销售支付年费,该年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小鹏汽车销售的建议进行调整。除非根据独家服务协议的规定终止或由小鹏汽车销售以书面终止,否则独家服务协议自2024年1月31日起有效期为20年,并可每隔一年自动续期一年,除非经小鹏汽车销售送达的书面通知另有终止。独家服务协议还规定,小鹏汽车销售对GIIA应小鹏汽车销售的要求开发或由各方共同开发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拥有独家专有权。我们的董事认为,上述安排将确保GIIA的运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将流向小鹏汽车销售,从而使我们公司成为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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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
根据2024年1月执行的贷款协议,小鹏汽车销售应向广州雪涛的个人股东郑先生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150万元的贷款,用于通过广州雪涛向何涛先生及其配偶收购GIIA的100%股权。郑先生已将其于广州雪涛的全部股权质押为担保权益,以偿还小鹏汽车销售提供的贷款,并保证履行贷款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贷款协议将保持有效,直至(i)贷款协议执行日期后20年;(ii)广州雪涛的许可经营期限届满日期;及(iii)GIIA的许可经营期限届满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在贷款协议期限内,小鹏汽车销售有权全权和绝对酌情权随时加速贷款到期。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2024年1月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广州雪涛个人股东郑先生与广州雪涛(统称“质权人”)已将其在GIIA的全部股权作为担保权益(如适用)进行质押,以分别保证质权人履行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独家服务协议、独家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和贷款协议。如果质权人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小鹏汽车销售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享有某些权利。在发生此类违约的情况下,在向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小鹏汽车销售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强制执行质押的权利,该质押正在以拍卖或出售股权收益中的GIIA股权优先受偿。出质人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小鹏汽车销售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对股权或其任何部分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出质人只有在事先征得小鹏汽车销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就股权分配的股息。股权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所有有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以较晚者为准。
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自质押人与小鹏汽车销售正式签署该等协议后生效。截至本公告之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股权质押登记工作正在办理中,我们预计将根据中国法律适时完成登记。
授权书
根据2024年1月执行的授权委托书,郑先生与广州雪涛(合称,“GIIA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承诺委任小鹏汽车销售或其指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及其继任者和清盘人取代但不包括那些非独立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人士)在授权书期限内行使与GIIA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相关的以下权利:代表该股东作为其独家代理人和其实际代理人根据GIIA组织章程行使该股东在GIIA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i)以GIIA股东代理人的身份根据GIIA的章程召集和参加GIIA的股东大会;(ii)行使表决权,并通过决议,就股东大会将讨论和解决的事项以及任命和选举GIIA股东将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处置公司资产,修改GIIA的章程,并在GIIA清算时行使GIIA股东的权利;(iii)签署或提交任何规定的文件,其中应包括会议记录,以GIIA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向任何公司注册处或其他机构提交;(iv)根据经修订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GIIA组织章程,行使GIIA股东的权利和GIIA股东的任何其他投票权;(v)在符合(ii)的情况下,签署和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在内的任何相关文件,资产转让协议和个人股东决议当GIIA股东根据独家期权协议转让GIIA股权、资产转让、减资或增资GIIA时;以及(vi)指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小鹏汽车销售及其指定人员的指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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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授权书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授权书自2024年1月31日起有效期为20年,并可每隔一年自动续期一年。授权书可经相关当事人书面协商一致或存在GIIA股东违反授权书未在合理时间内或在被请求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后10日内予以补救的情形时予以终止。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2024年1月签署的独家选择权协议,GIIA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小鹏汽车销售不可撤销的独家权利,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小鹏汽车销售单独和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购买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购买当时由GIIA股东持有的GIIA的股权以及GIIA的资产。购买GIIA股权的价格应等于GIIA股东所出资的相关注册资本的金额,而购买GIIA资产的价格应等于该资产的账面净值,如果每种情况下该金额均低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则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为购买价格。本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GIIA股东持有的GIIA全部股权及GIIA的全部资产被转让或转让给小鹏汽车销售或其指定实体或个人。
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GIIA股东亦承诺,如小鹏汽车销售根据独家期权协议行使期权以收购GIIA的股权,其将向小鹏汽车销售返还其收到的任何对价。
此外,根据独家选择权协议,GIIA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承诺履行某些行为或不履行某些其他行为,除非他们已事先获得小鹏汽车销售的书面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1) | GIIA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分排他性选择权或对排他性选择权授予任何担保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 |
| (2) | GIIA股东不得增加或减少GIIA的注册资本,或使其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 |
| (3) | GIIA股东不得处置或促使GIIA处置任何重大资产(其日常经营过程中除外); |
| (4) | GIIA股东不得终止或促使GIIA终止任何重大合同或订立任何将与现有重大合同发生冲突的合同; |
| (5) | GIIA股东不得任免任何应由其任命的董事、监事或任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6) | GIIA股东不得促使GIIA分配任何可分配利润、红利或股息; |
| (7) | GIIA股东不得采取任何将影响GIIA继续存在的行动(包括不作为)或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其停业、清算或解散的行动; |
| (8) | GIIA股东不得修改其章程;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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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GIIA股东不得出借或借入任何资金,不得提供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承担其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任何实质性义务。 |
转让肇庆小鹏新能源股权
在2022年1月之前,(i)肇庆小鹏汽车有限公司或为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的肇庆小鹏与(ii)肇庆鲲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或由夏珩先生及何涛先生共同拥有的肇庆鲲鹏各自持有肇庆小鹏新能源50%的股权。根据肇庆小鹏与肇庆鲲鹏日期为2020年2月13日的股份转让协议,肇庆鲲鹏应将肇庆小鹏新能源50%的股权以(i)人民币1元或(ii)肇庆鲲鹏在(i)取消中国外商投资整车行业限制时实际支付的注资中较高者的价格转让给肇庆小鹏;及(ii)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肇庆鲲鹏将持有的肇庆小鹏新能源全部股权转让给肇庆小鹏。由此,肇庆小鹏新能源成为我司全资子公司。肇庆小鹏新能源持有肇庆工厂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书,并被列入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示,这使其能够成为合格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
粤财投资承兴智动
于2021年3月12日,澄星智动、小鹏汽车、广东小鹏汽车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粤财订立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粤财认购澄星智动0.3%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5亿元。承兴智动的关联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小鹏股份或小鹏汽车,自本次增资交割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公开挂牌的,各方可以约定以粤财持有的承兴智动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公开发行价格为基础,换取在该公开挂牌主体的股份。如该等公开挂牌事项自增资事项交割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则澄星智动可以人民币5亿元及按约定年化利率6%计的利息回购粤财的股权。
2021年6月11日,粤财通知澄星智动,其不可撤销地承诺不行使增资协议项下的权利,要求小鹏汽车购买其持有的澄星智动股份,与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关。因此,在我们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后,粤财就其于澄星智动的全部投资继续为澄星智动的股东。2024年3月18日,我们支付回购粤财在澄星智动的股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粤财不再是澄星智动的股东。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有关我们的物业、厂房及设备的讨论,请参阅「 B.业务概览—设施」。
| 项目4a。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没有。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你应阅读以下有关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载的相关说明。本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因素,集团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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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经营成果
概述
我们是一家领先的中国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公司,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主要吸引中国庞大且不断增长的中产阶级消费者群体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我们还在扩大我们的国际影响力,重点是全球乘用车市场的中高端细分市场。自成立以来,我们走上了一条创新的技术道路,通往我们所设想的移动出行的未来。我们打算通过能够提供颠覆性移动体验的差异化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为消费者赋能。我们相信,这可以通过软件的快速迭代和与硬件的无缝集成来实现,这使我们能够引领智能EV和NEV技术的创新,并向消费者提供差异化的智能EV和NEV产品。
自2015年成立以来,我们已成为中国领先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公司之一,以领先的软硬件技术为核心,并带来先进驾驶辅助、智能连接和核心车辆系统方面的创新。我们在内部开发全栈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软件,并已在量产车辆上部署了此类软件。我们从2023年3月开始推出我们的XNGP,并从2023年11月开始在没有高清地图覆盖的城市提供XNGP。因此,其地理覆盖范围在中国迅速扩大。
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旨在吸引全球范围内不断增长的庞大中产阶级消费者群体。我们主要瞄准全球乘用车市场的中高端细分市场。消费者选择我们的产品主要是因为有吸引力的设计、行业领先的电气化和智能技术、交互式智能移动体验和较长的续驶里程。
自2018年12月以来,我们推出并持续升级了一系列战略定位的车型。我们正在建立一个快速扩展、多样化的具有吸引力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车型组合,以抓住对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断增长的需求,并吸引广大客户群的差异化需求。
| • | 2025年3月,我们将G6和G9升级到各自的2025版,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
| • | 2025年4月,我们将X9升级到了最新的2025版。 |
| • | 2025年7月,我们推出了G7,并在同月开始交付。 |
| • | 2025年8月,我们推出了Next P7,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
| • | 2025年11月,我们推出了X9 EREV,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
| • | 2026年1月,我们将P7 +、G6和G9分别升级为各自的2026年版本,并推出了G7和P7 +的EREV版本。 |
| • | 2026年3月,我们推出了EREV版本的G6,并于同月开始交付。 |
| • | 2026年4月,我们将MONA M03升级到了最新的2026版,并开始了GX的预售。 |
我们目前提供以下型号:
| • | 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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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MONA M03(BEV),轴距2,815毫米,CLTC续航里程在510公里至640公里之间。 |
| • | Next P7(BEV),轴距为3,008毫米,CLTC续航里程在702公里至820公里之间。 |
| • | 轴距为3000毫米的P7 +(BEV/EREV),BEV版CLTC总续航在615公里-725公里之间,EREV版达到1550公里。 |
| • | SUV |
| • | G6(BEV/EREV)轴距2890mm,BEV版CLTC总续航625km,EREV版达到1704km。 |
| • | G7(BEV/EREV),轴距2890毫米,CLTC总续航在BEV版本602公里至702公里之间,达到EREV版本1,704公里。 |
| • | G9(BEV),轴距为2,998毫米,CLTC续航里程在625公里至725公里之间。 |
| • | MPV |
| • | X9(BEV/EREV),轴距为3,160毫米,CLTC总续航里程在BEV版本650公里至750公里之间,达到EREV版本1,602公里。 |
我们的ADAS和车载智能操作系统使客户能够享受差异化的智能移动体验,我们的智能EV和NEV可以通过OTA固件更新进行升级,引入增强功能和新功能。软件方面的持续创新是我们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的关键因素之一,并已成为吸引客户的关键价值主张。
我们寻求通过扩展我们的在线和实体销售和服务网络来扩大我们的客户范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共有721家门店,覆盖中国255个城市。我们销售网络中的这些门店既包括我们的直营店,也包括加盟店。此外,我们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线上营销,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和客户获取。
我们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便捷的充电和驾驶体验,为他们提供使用庞大、快速增长的充电网络的机会。我们的客户可以选择使用家用充电器、在小鹏自营充电站网络或在第三方充电站为他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此外,我们于2022年开始在中国推出480kW的S4超级充电站。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小鹏自营充电站网络进一步扩展至3,159座,其中小鹏自营超级充电站2,654座,目的地充电站505座。我们的S4和S5超级充电站已经覆盖了中国的222个城市,包括所有的一线和新一线城市。
我们的制造理念以质量、持续改进、灵活性和高运营效率为核心。我们主要在广东省肇庆和广州的自有工厂生产我们的车辆。此外,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在武汉的新制造基地建设已经完成,该基地在完成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手续后,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书。
我们的总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0,676.1百万元快速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40,866.3百万元,并进一步增长至2025年的人民币76,719.7百万元。我们的Smart EV和NEV的交付量从2023年的141,601辆增加到2024年的190,068辆,并进一步增加到2025年的429,445辆,2024至2025年的同比增长率为125.9%。在收入强劲增长的同时,我们的毛利率从2023年的1.5%增加到2024年的14.3%,并在2025年进一步增加到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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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商业模式
我们通过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软件和服务提供创新的移动体验。汽车销售是我们收入的主要来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提供了七款车型,我们计划不断推出新车型和改款,以扩大我们的产品组合和客户群。
影响集团经营业绩的一般因素
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受到以下一般因素的影响:
| • |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与中国整体乘用车市场特别是中高端细分市场增长情况; |
| • | 电动汽车在中国乘用车市场的渗透率,这反过来又受到(其中包括)(i)电动汽车的功能和性能,(ii)电动汽车的总拥有成本和(iii)充电网络的可用性的影响; |
| • | 智能技术功能的开发,以及客户的接受和需求,例如ADAS和智能连接;以及 |
| • | 政府针对电动汽车和智能技术功能的政策法规,例如电动汽车购买补贴和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政府补助。 |
| • | 客户对我们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需求的季节性波动。 |
任何这些一般行业状况的变化都可能影响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影响集团经营业绩的具体因素
除影响中国Smart EV及NEV市场的一般因素外,集团的业务及经营业绩亦受公司特定因素影响,包括以下主要因素:
我们吸引新客户和扩大客户群的能力
我们设计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以满足中国中产阶级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我们通过持续提供智能和可升级的电动汽车以及卓越的客户体验,努力提高目标客户的品牌认知度。增强客户满意度将有助于推动口碑推荐,这将降低我们的获客成本。我们吸引新客户的能力还取决于我们销售网络的规模和效率,其中包括直营店、专营店和各种线上营销渠道。我们寻求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新客户,其中包括将我们的许多门店设在购物中心、采用轻资产特许经营模式以及从事在线精准营销。在目前我们主要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自2020年12月向挪威交付首批G3以来,我们在海外市场也取得了积极进展。我们的足迹目前横跨多个大陆,包括欧洲、亚洲和其他大陆的多个国家或地区。随着我们不断开发和推出新的电动汽车车型,投资于我们的品牌并扩大我们的销售和服务网络,我们预计将吸引更多的客户并增加我们的收入。
竞争力以及我们Smart EV和NEV产品组合的持续扩张
我们定期推出新的Smart EV和NEV车型的能力将是我们未来增长的重要贡献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提供了七款车型。我们计划不断推出新车型和改款,以扩大我们的产品组合和客户群。我们预计,我们的收入增长将部分受到我们车辆组合持续扩张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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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一些核心属性来区分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这些核心属性是有吸引力的设计、高性能、智能技术功能以及经过验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客户对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接受程度也取决于我们保持有竞争力的定价的能力。我们主要将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定位于全球乘用车市场的中高端细分市场。凭借ADAS、智能连接和高性能,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在中高端领域提供了引人注目的价值主张。
对技术和人才的投资
我们在内部开发我们的大部分关键技术,以实现快速的创新步伐,并为中国客户量身定制我们的产品。这些技术既包括软件,包括我们的XNGP和XOS天际的软件,也包括核心整车系统,包括动力总成和E/E架构。因此,我们为研发投入了大量资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研发人员约占员工总数的44.5%。2023年8月,我们收购了滴滴智能汽车开发业务的100%所有权权益,以开发、设计和设计一款新的智能EV车型。2023年9月,我们订立股份购买协议以收购Dogotix的股份,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研发具有人机交互功能的机器人。我们将继续招聘和留住优秀的软件开发人员和工程师,在关键技术上壮大实力。我们预计,我们对创新的战略重点将进一步区分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以及软件和服务产品,这反过来将增强我们的竞争力。
经营效率提升
我们的目标是提高业务各个方面的运营效率,例如产品开发、供应链、制造、销售和营销,以及提供服务。我们战略性地建立了多个Smart EV和NEV平台,这些平台可在大范围内为我们不同类型、不同轴距的车辆进行扩展,这使我们能够以快速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发新车型。我们的供应链影响我们的销售成本和毛利率,我们期望降低物料清单成本,因为我们提高了产量并实现了规模经济。我们还关注制造过程中的效率,包括我们在肇庆工厂和广州工厂的运营。随着我们扩大产品组合并增加收入,我们预计我们的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将下降。
运营结果的组成部分
收入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集团收入的细目,每一项均以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表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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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销售 |
28,010,857 | 91.3 | 35,829,402 | 87.7 | 68,378,920 | 89.1 | ||||||||||||||||||
| 服务及其他 |
2,665,210 | 8.7 | 5,036,907 | 12.3 | 8,340,822 | 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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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30,676,067 | 100.0 | 40,866,309 | 100.0 | 76,719,742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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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收入来自(i)汽车销售,代表其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以及(ii)服务和其他,主要包括技术研发服务、销售合同中嵌入的服务、售后服务、增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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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项下的整体合同价格根据相对估计的独立售价分配给每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例如,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及家用充电器的销售收入在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且家用充电器安装在客户指定地点时确认。
销售成本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集团销售成本的细目,以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表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销售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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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销售 |
28,457,909 | 92.8 | 32,866,163 | 80.4 | 59,598,391 | 77.7 | ||||||||||||||||||
| 服务及其他 |
1,767,003 | 5.7 | 2,154,378 | 5.3 | 2,648,432 |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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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30,224,912 | 98.5 | 35,020,541 | 85.7 | 62,246,823 | 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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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成本主要包括直接零部件、材料、人工成本和制造间接费用(包括与生产相关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以及估计保修费用准备金。服务及其他成本主要包括直接零件成本、材料成本、用于提供服务的相关资产折旧、人工成本和分期付款成本。
研发费用
集团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i)雇员薪酬,即其研发人员的工资、福利、股份薪酬和奖金;(ii)设计和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因设计模具而应付给第三方供应商的费用;(iii)与测试材料有关的材料和用品费用;以及(iv)某些其他费用。与研发相关的所有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集团的研发费用主要受其研发人员数量、整车开发阶段和规模以及关键软硬件技术的开发所驱动。集团为研发投入大量资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其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约44.5%。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集团的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的细目,以绝对金额及占总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的百分比表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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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费用 |
5,013,734 | 76.4 | 5,531,599 | 80.5 | 7,388,109 | 78.6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545,208 | 23.6 | 1,339,045 | 19.5 | 2,010,347 | 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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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6,558,942 | 100.0 | 6,870,644 | 100.0 | 9,398,456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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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销售开支主要包括(i)雇员薪酬,包括销售及营销人员的薪金、福利、股份薪酬及奖金,(ii)营销、促销及广告开支,(iii)直营店的经营及租赁开支,(iv)专营店的佣金,及(v)若干其他开支。集团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i)雇员薪酬,包括其一般公司职员的薪金、福利、股份薪酬及奖金,(ii)专业服务费,及(iii)若干其他开支。
集团的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由其销售、市场推广、一般企业人员、市场推广及推广活动的数目及销售及服务网络的扩展所带动。
其他收入,净额
集团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政府补助,这些补助不取决于集团的进一步行动或表现。
与或有对价有关的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
集团与或有对价有关的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包括与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有关的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变动。
利息收入
本集团的利息收入主要包括银行现金存款所赚取的利息。
利息支出
集团的利息支出主要包括与银行借款和其他非流动负债有关的利息支出。
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亏损)
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损失)包括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净收益(损失),这主要与远期外汇合约和与大众汽车集团的远期股份购买协议有关。
长期投资的投资收益(损失)
长期投资的投资收益(亏损)包括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净收益(亏损),其中包括本集团对其既无重大影响也无控制权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税收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我们作为一家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因此,我们免征开曼群岛所得税。因此,我们不需要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我们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小鹏有限对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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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16.5%的香港利得税。此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美国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子公司在美国有重大业务的适用所得税率为27.98%,这是一种混合的州和联邦税率。
中国
2008年1月1日生效、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均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HNTES,享受15%的优惠法定税率,每三年延续一次。在三年期间,HNTE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自审,以确保其符合HNTE标准,并有资格享受特定年份15%的优惠税率。如果一家HNTE在任何一年都达不到成为HNTE的标准,则该企业不能在给定年份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必须改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资质期满,需要重新认可有关部门的认证,企业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小鹏科技申请HNTE资质,于2022年12月获得批复,2025年12月续展。小鹏科技有权在2025年至2027年期间作为HNTE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肇庆小鹏申请HNTE资质,于2020年12月获得批复,2023年12月续展。肇庆小鹏有权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作为HNTE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北京小鹏汽车有限公司申请HNTE资质,于2020年12月获得批复。这家企业有权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作为HNTE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由于2023年资质到期,这家企业2023年度适用25%的税率。这家企业重新申请HNTE资格,并于2024年12月获得批准,然后有权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作为HNTE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上海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HNTE资质,于2022年12月获得批复。上海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作为HNTE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优惠税率已于2025年到期。
深圳市鹏星智能研究有限公司申请HNTE资质,于2023年10月获得批复。深圳市鹏星智能研究有限公司有权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作为HNTE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肇庆小鹏新能源申请HNTE资质,2024年12月获批。肇庆小鹏新能源有权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作为HNTE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广州智鹏制造有限公司申请HNTE资质,2024年12月获批。广州智鹏制造有限公司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有权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作为H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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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之后产生并由中国境内的FIE支付给其非居民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息需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规定不同预扣税安排的税收协定。根据中国与香港的税务安排,作为“实益拥有人”并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25%或以上股权的合格香港税务居民有权获得5%的预扣税率减免。公司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与中国并无税务协定。按照会计准则,所有未分配收益被推定为转移到母公司,并需缴纳预扣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需缴纳预扣税。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未分配收益将被再投资,股息的汇出将无限期推迟,这一假设可能会被克服。我们没有记录任何股息预扣税,因为我们在报告的任何年份都没有留存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中国税收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需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所在地界定为“非中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及其他在实质上行使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场所”。根据对周边事实和情况的审查,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不太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和实施历史有限,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居民企业,则将按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局颁布并自2008年起生效的相关政策,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有权申请额外的税收减免,金额为确定其当年应课税利润所产生的合格研发费用的75%或100%。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或75%,只能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填报中直接申报,并须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如果一项会计政策要求根据作出该估计时高度不确定事项的假设作出会计估计,并且如果合理地可以使用不同的会计估计,或合理地可能定期发生的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会计政策被视为至关重要。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不断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来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们的估计发生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要求比其他会计政策有更高的判断程度,并要求我们作出重大的会计估计。
以下对重要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的描述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一并阅读。在审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您应考虑(i)我们对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ii)影响此类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iii)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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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
当货物或服务的控制权在交付给客户时或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根据合同条款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货物和服务的控制权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在某个时间点转移。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移,如果我们的表现:
| • | 提供客户同时收到和消费的所有利益; |
| • | 创建并增强客户在我们执行时控制的资产;或者 |
| • | 不会创建具有我们替代用途的资产,并且我们对迄今已完成的履约付款拥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
如果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时间转移,则在合同期内参照完全履行该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确认收入。否则,在客户取得商品和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与客户的合同可能包括多项履约义务。对于此类安排,我们根据每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的相对独立售价,按照ASC 606对其进行整体合同价格分配。我们一般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确定确定的每一项单独的、不同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果独立售价不能直接观察到,则使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或调整后的市场评估法进行估计,具体取决于可观察信息的可获得性、所使用的数据,并考虑我们的定价政策和定价决策的做法。在估计每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的相对售价时已作出假设和估计,对这些假设和估计的判断变化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合同中提供的折扣由我们分配给所有履约义务,作为ASC 606-10-32-37下的条件,将折扣分配给一项或多项但不是全部的履约义务未得到满足。
车辆销售
我们通过销售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以及通过合同提供的一些嵌入式产品和服务产生收入。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包括销售车辆、两到六年内电池免费充电、延长终身保修、家用充电桩和充电卡之间的选择权、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在小鹏品牌超级充电站中提供电池终身免费充电的服务、电池的终身保修和客户忠诚度积分等多项不同的履约义务,这些义务由我们的销售政策定义,并按照ASC 606进行核算。我们提供的标准质保是按照ASC 460,担保进行核算的,当我们将车辆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估计的成本记录为负债。
在一些符合条件的客户根据我们向客户提供的汽车融资计划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或电池的情况下,此类安排包含重要的融资成分,因此,交易价格被调整以反映使用适用的贴现率(即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贷款利率)的交易价格的时间价值的影响。由于未满足606-10-32-37规定的条件,我们根据其相对售价将融资金额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履约义务。
与车辆和电池分期付款相关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分期付款应收款项。应收款项毛额与相应现值的差额记作未实现财务收入。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安排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服务和其他列报。
车辆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整体合同价格根据相对估计的独立销售价格分配给每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及家用充电桩的销售收入,在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且充电桩安装在客户指定地点的时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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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我们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对于延长的终身保修和终身电池保修,我们根据成本对成本的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对于两到六年内的免费电池充电和使用充电卡换取充电服务,我们认为基于使用情况的进度衡量最能反映绩效,因为它通常是承诺交付基础服务,而不是承诺随时准备就绪。对于小鹏品牌超级充电站的终身免费电池充电服务,我们在车辆的预期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随时间确认收入。
意向订单的初始可退还押金和在车辆购买协议签署前从客户收到的车辆预订的不可退还押金确认为客户的可退还押金(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和客户的预付款(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当签订车辆购买协议时,如果必须提前支付车辆和所有嵌入式服务的对价,这意味着收到的付款是在我们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前,我们将为与这些未履行义务相关的分配金额记录一项合同负债(递延收入)。同时,来自客户的垫款被归类为合同负债(递延收入),作为对价的一部分。
服务及其他
我们向客户提供其他服务,包括嵌入销售合同的服务、增压服务、维修服务、技术支持服务、汽车融资服务、技术研发服务、二手车销售服务及其他。其他服务包括增压服务、维修服务、技术支持服务、技术研发服务和二手车销售服务。这些服务在时间上或时间点上酌情根据ASC 606获得认可。
我们授权一家汽车制造商有权使用我们内部开发的平台和技术,并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将我们的技术整合到汽车制造商的车辆和平台中。
在汽车制造商的车辆(“SOP”)开始生产之前,我们提供技术研发(“R & D”)服务,提供我们专有知识产权的许可,或将我们的专有技术包转让给汽车制造商。我们得出结论,许可和专有技术包转让与技术研发服务捆绑在一起,作为一项单一的履约义务,因为客户无法单独或与自己随时可用的其他资源一起从许可和专有技术包中受益。
后SOP阶段所涉及的许可主要代表使汽车制造商生产和销售的车辆能够使用基于集团自有知识产权开发的技术和软件的权利。SOP后阶段确定的其他承诺在合同背景下并不重要。对于那些有基于销售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基于销售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汽车制造商的后续销售发生时确认。
对于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创建的资产对我们没有替代用途,并对迄今为止完成的履约从汽车制造商获得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利的合同,许可和技术研发服务收入在合同的一个期间内根据使用输入法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确认,输入法参照截至报告期末所完成工作所产生的合同成本占完成合同的估计总成本的百分比计量。合同成本包含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和其他直接成本。
我们在汽车制造商车辆的SOP上或之后获得的费用被视为可变考虑,因为有关费用权利存在二元结果。我们采用最可能金额法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并在后续解决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时,在很可能不会发生累计收入确认金额的重大转回的情况下,将估计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在实现研发服务合同规定的某些关键里程碑后,我们确定可变对价的某些部分,包括前期满足的金额,应包含在本期的交易价格中。其余部分根据对报告日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评估,不计入交易价格。我们在每个报告日期重新评估并更新我们的估计,直到不确定性得到解决。
一部分对价分期支付,为客户提供了显著的融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包含重要的融资成分。因此,交易价格被调整以使用适用的贴现率(即反映合同中接受融资方的信用特征的费率)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使用的费率在合同开始时确定,不重新评估。与该等分期付款有关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分期付款应收款项。应收款项毛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记作未实现财务收入。截至期末,没有记录因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安排而产生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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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权宜之计和豁免
我们在识别车辆销售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遵循关于非实质性承诺的指导意见,并得出结论,终身路边援助、交通罚单查询服务、礼车服务、现场故障排除、零件更换服务和其他,不属于履约义务,因为这些服务是增强客户体验的增值服务,而不是车辆驾驶的关键项目,并预测这些服务的使用将非常有限。我们还采用成本加保证金法对每项承诺的独立公允价值进行了估计,得出的结论是,预先承诺服务的独立公允价值单独和合计不重要,占每项单独承诺的车辆总售价和合计公允价值的比例不到1%。
考虑定性评估和定量估算结果,我们得出结论,如果承诺在合同背景下并不重要,且单独和合计相对独立公允价值低于合同价格的1%,即终身路边援助、交通罚单查询服务、礼车服务、现场故障排除和零部件更换服务等,则不评估承诺是否属于履约义务。相关成本则改为计提。
保修
我们为所有销售的车辆提供制造商的标准保修,主要是在中国大陆。我们为我们销售的车辆计提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我们对未来为维修或更换保修和召回项下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本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数是根据迄今发生的实际索赔以及参照过去索赔历史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规模作出的估计作出的。鉴于我们相对较短的销售历史,这些估计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我们历史或预计的保修经验的变化可能会在未来导致保修准备金的重大变化。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保修准备金部分计入应计项目和其他负债,其余余额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保修费用在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入账。
我们不认为标准保修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因为它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大的质量保证,而不被视为一项独特的义务。据此,标准保修按照ASC 460,保修进行核算。我们还提供延长终身保修,通过车辆销售合同单独出售。延长保修期是向客户提供的增量服务,被视为有别于其他承诺的单独履约义务,并按照ASC 606进行会计处理。
业务合并和商誉
我们在ASC 805下对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合并。企业合并采用收购会计法入账,收购的交易对价根据转让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和发行的权益工具在交换日的合计公允价值确定,包括根据所定义的未来事件或有条件的任何对价。直接归属于收购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其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考虑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
交易对价总额超过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合计的部分,记为商誉。交易对价总额低于被收购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在综合损益表中确认。
商誉不摊销,但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方法是通过比较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进行量化测试。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就我们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
-131-
与企业合并会计相关的公允价值确定
2023年,我们分别使用减免权利法和多期超额收益法估计了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所获得的车辆平台技术(“VPT”)和VMTUD的公允价值。我们确定收购的VPT和VMTUD的公允价值涉及使用与VPT的预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率和贴现率相关的估计和假设,在VMTUD的情况下,使用预计收入和贴现率。我们根据这类无形资产的预期技术淘汰创新和行业经验,预计VPT的使用寿命为10年。收购的VMTUD被认为是无限期的,直到完成相关的研发工作和与商业可行性相关的确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VMTUD于完工时作为有限寿命无形资产转入车辆模型技术(“VMT”),评估估计使用寿命为5年。收购后产生的研发支出,包括完成研发活动的支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期间计入费用。
我们根据拟发行的或有股份总数,考虑预计交付量,以及公司普通股在收购日的收盘价,估计了收购日期的或有对价负债的公允价值。
持续经营业务的经营业绩
以下表格以绝对金额和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列出集团在所列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收入 |
||||||||||||||||||||||||
| 车辆销售 |
28,010,857 | 91.3 | 35,829,402 | 87.7 | 68,378,920 | 89.1 | ||||||||||||||||||
| 服务及其他 |
2,665,210 | 8.7 | 5,036,907 | 12.3 | 8,340,822 | 10.9 | ||||||||||||||||||
| 总收入 |
30,676,067 | 100.0 | 40,866,309 | 100.0 | 76,719,742 | 100.0 | ||||||||||||||||||
| 销售成本 |
||||||||||||||||||||||||
| 车辆销售 |
(28,457,909 | ) | (92.8 | ) | (32,866,163 | ) | (80.4 | ) | (59,598,391 | ) | (77.7 | ) | ||||||||||||
| 服务及其他 |
(1,767,003 | ) | (5.7 | ) | (2,154,378 | ) | (5.3 | ) | (2,648,432 | ) | (3.4 | ) | ||||||||||||
| 销售总成本 |
(30,224,912 | ) | (98.5 | ) | (35,020,541 | ) | (85.7 | ) | (62,246,823 | ) | (81.1 | ) | ||||||||||||
| 毛利 |
451,155 | 1.5 | 5,845,768 | 14.3 | 14,472,919 | 18.9 | ||||||||||||||||||
| 营业费用 |
||||||||||||||||||||||||
| 研发费用 |
(5,276,574 | ) | (17.2 | ) | (6,456,734 | ) | (15.8 | ) | (9,489,979 | ) | (12.4 | ) |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6,558,942 | ) | (21.4 | ) | (6,870,644 | ) | (16.8 | ) | (9,398,456 | ) | (12.2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465,588 | 1.5 | 589,227 | 1.4 | 1,761,419 | 2.3 | ||||||||||||||||||
| 与或有对价有关的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亏损) |
29,339 | 0.1 | 234,245 | 0.6 | (117,305 | ) | (0.2 | ) | ||||||||||||||||
| 总运营费用,净额 |
(11,340,589 | ) | (37.0 | ) | (12,503,906 | ) | (30.6 | ) | (17,244,321 | ) | (22.5 | ) | ||||||||||||
| 经营亏损 |
(10,889,434 | ) | (35.5 | ) | (6,658,138 | ) | (16.3 | ) | (2,771,402 | ) | (3.6 | ) | ||||||||||||
| 利息收入 |
1,260,162 | 4.1 | 1,374,525 | 3.4 | 1,163,210 | 1.5 | ||||||||||||||||||
| 利息支出 |
(268,666 | ) | (0.9 | ) | (343,982 | ) | (0.8 | ) | (379,931 | ) | (0.5 | ) | ||||||||||||
| 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损失 |
(410,417 | ) | (1.3 |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的投资(亏损)收益 |
(224,364 | ) | (0.7 | ) | (261,991 | ) | (0.6 | ) | 500,533 | 0.7 | ||||||||||||||
| 外币交易汇兑收益(亏损) |
97,080 | 0.3 | (49,543 | ) | (0.1 | ) | 285,998 | 0.4 | ||||||||||||||||
| 其他营业外收入,净额 |
41,934 | 0.1 | 108,154 | 0.3 | 44,789 | 0.1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前亏损(费用)益及应占收益 |
(10,393,705 | ) | (33.9 | ) | (5,830,975 | ) | (14.3 | ) | (1,156,803 | ) | (1.5 | ) |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36,810 | ) | (0.1 | ) | 69,780 | 0.2 | (13,585 | ) | (0.02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54,740 | 0.2 | (29,069 | ) | (0.1 | ) | 30,928 | 0.04 | ||||||||||||||||
| 净亏损 |
(10,375,775 | ) | (33.8 | ) | (5,790,264 | ) | (14.2 | ) | (1,139,460 | ) | (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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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集团收入由2024年的人民币40,866.3百万元增加至2025年的人民币76,719.7百万元,这主要是由于汽车销售收入增加。集团于2025年录得来自汽车销售的收入为人民币68,378.9百万元,而2024年则为人民币35,829.4百万元。该增长主要归因于我们的汽车销售强劲增长。我们在2024年共交付了190,068辆汽车,2025年共交付了429,445辆汽车,2024-2025年同比大幅增长125.9%。集团于2025年录得服务及其他收入为人民币83.408亿元,而2024年则为人民币50.369亿元。该增长主要归因于与平台和软件战略技术协作相关的技术研发服务、符合较高累计车辆销量的零部件和配件销售以及碳信用交易的收入增加。
销售成本。集团的销售成本由2024年的人民币35,0 20.5百万元增加至2025年的人民币62,246.8百万元。这一增长主要与上述车辆交付情况相符。集团于2025年录得来自汽车销售的销售成本人民币59,598.4百万元,而2024年则为人民币32,866.2百万元。集团于2025年录得来自服务及其他的销售成本为人民币26.484亿元,而2024年则为人民币21.544亿元。
毛利。集团的毛利由2024年的人民币58.458亿元增加至2025年的人民币14.4729亿元,主要由于持续的成本削减和车型产品组合的改善以及上述技术研发服务、零部件和配件销售及碳信用交易收入的毛利率较高。
车辆保证金。集团的汽车利润率由2024年的8.3%增至2025年的12.8%。同比增长的原因是持续的成本降低和车型产品组合的改善。
服务和其他利润率。2025年集团服务及其他利润率为68.2%,上年为57.2%。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上述技术研发服务、零配件销售和碳信用交易收入的毛利率较高。
研发费用。集团的研发费用由2024年的人民币6,456.7百万元增加47.0%至2025年的人民币9,490.0百万元,主要由于随着公司扩大产品组合以支持未来增长,与开发新车型和技术相关的费用增加。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集团的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4年的人民币68.706亿元增加36.8%至2025年的人民币93.985亿元,主要是由于员工人数增长导致销量增加、营销和广告费用增加以及员工薪酬增加导致专营店的佣金增加。
其他收入,净额。集团的其他收益由2024年的人民币5.892亿元增加198.9%至2025年的人民币17.614亿元,主要由于政府补助增加。
与或有对价有关的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亏损)。集团于2025年录得与或有代价相关的衍生负债公允价值亏损人民币1.173亿元,而2024年则录得收益人民币2.342亿元,主要由于与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相关的或有代价的公允价值变动。
运营亏损。由于上述原因,集团于2025年产生经营亏损人民币27.714亿元,而2024年则为人民币66.581亿元。
利息收入。集团于2025年录得利息收入人民币11.632亿元,而2024年则录得利息收入人民币13.745亿元,主要为我们于2025年存放于银行的现金结余所带来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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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集团于2025年录得利息支出人民币3.799亿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3.440亿元,主要由于银行借款增加。
长期投资的投资损失(收益)。集团于2025年录得长期投资的投资收益为人民币5.005亿元,而2024年由于公司股权和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波动导致长期投资的投资损失为人民币2.62亿元。
净亏损。由于上述原因,集团于2025年产生净亏损人民币11.395亿元,而2024年则为人民币57.903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关于集团2024年12月31日终了年度与2023年12月31日终了年度相比的经营业绩的讨论,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A.经营业绩—持续经营的经营业绩—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载于我们于2025年4月16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集团的主要流动资金来源是通过发行优先股、普通股和银行借款,这些资金历来足以满足其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需求。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56.985亿元、人民币419.625亿元及人民币476.565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受限制现金总额为人民币6,071.5百万元,主要为用于保函、银行票据、银行借款及其他的银行存款。
2020年7月和8月,我们从C +轮融资中获得了9亿美元的现金收益。
2020年8月,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其中我们发行和出售了总计114,693,333股ADS(包括在充分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时出售的14,959,999股ADS),代表229,386,666股A类普通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ADS 15.00美元,总发行规模超过17.2亿美元。首次公开募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16.557亿美元。
2020年12月,我们完成了后续公开发行,其中我们发售和出售了总计55,200,000股ADS(包括在承销商超额配股权全部行使后出售的7,200,000股ADS),代表110,400,000股A类普通股,募集资金净额总计24.449亿美元。
2021年1月,我们与国内领先的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这为我们提供了获得128亿元人民币信贷额度的选择权,信贷额度范围广泛。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等五家国内商业银行将提供信贷便利,以支持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扩大我们的制造、销售和服务能力。这些设施将帮助我们优化现金管理、成本控制等企业职能的效率。
于2021年7月,我们完成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及公开发售9708.33万股A类普通股,在扣除承销费及发售开支后,向我们筹集合共约158,233万港元(或按截至2021年6月11日7.7604港元兑1.00美元汇率计算的20.390亿美元)的所得款项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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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我们完成了人民币7.75亿元的汽车租赁碳中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发行,即ABS。该ABS于2022年3月在深交所上市。已发行6.24亿元债项评级为AAA的优先A档ABS,票面利率为3.00%。已发行3100.00万元债项评级为AA +的优先B期ABS,票面利率为3.50%。2023年9月,我们于2022年2月发行的ABS已到期。2022年11月,又在上交所完成9.640亿元ABS的发债。债项评级为AAA的已发行优先A档8.050亿元ABS,票面利率为2.80%,债项评级为AA +的已发行优先B档3,900.00万元ABS,票面利率为3.00%。
2023年8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简称“ABN”)9.75亿元。债项评级为AAA的已发行优先A期7.98亿元ABN票面利率为3.20%债项评级为AA +的已发行优先B期4.40亿元ABN票面利率为3.20%。
2023年12月,我们完成了大众投资,其中我们紧随大众投资之后发行了94,079,255股A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股本的4.99%,总对价为7.056亿美元。大众汽车投资是我们与大众汽车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一部分。
2024年3月和10月,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债务证券的方式分别完成了1笔金额为人民币10.16亿元和人民币5.950亿元的ABS发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ABN和ABS总余额分别为0和2.713亿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于中国境内银行的短期借款本金总额为人民币42.82亿元,长期借款总额(包括流动及非流动部分、银行贷款、ABS、ABN)为人民币84.268亿元。
我们认为,集团现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将足以满足其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包括至少未来12个月的日常业务过程中的资本支出。然而,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或其他发展的变化,或者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集团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本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融资。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下表列出集团列报期间的现金流量总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千元) | ||||||||||||
| 合并现金流数据汇总: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956,164 | (2,012,343 | ) | 8,258,529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631,168 | (1,255,099 | ) | (7,334,482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8,015,247 | 669,321 | 514,760 |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14,714,046 | 24,302,049 | 21,739,664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4,302,049 | 21,739,664 | 23,401,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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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2.585亿元,主要归因于净亏损人民币11.395亿元,经调整的积极非现金项目主要包括:(i)物业、厂房和设备折旧人民币18.047亿元,(ii)无形资产摊销人民币5.674亿元,(iii)股份补偿人民币5.643亿元,(iv)存货减记人民币5.554亿元,(v)使用权资产摊销人民币5.401亿元,(vi)主要由于与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相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与或有对价相关的衍生负债公允价值损失人民币1.173亿元,以及(vii)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人民币1.095亿元。该金额进一步调整了对经营现金流有积极影响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动,主要包括:(i)与增加批量生产原材料采购有关的应付账款和票据增加人民币1408.29亿元,(ii)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344.33亿元,主要是由于与研发、销售和营销有关的应计成本和费用增加,以及与某些型号的停止和升级有关的采购承诺,(iii)递延收入增加人民币5.706亿元,主要由于销量增加及(iv)与收取新能源汽车补贴有关的应收账款及票据减少人民币3.865亿元。然而,正的经营现金流被以下负面因素部分抵消,包括具有负面影响的非现金项目包括(i)长期投资的投资收益人民币5.005亿元和(ii)外币交易的汇兑收益人民币2.860亿元;具有负面影响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化包括(i)存货增加人民币57.721亿元,(ii)应收分期付款增加人民币31.051亿元,主要是由于销量增加,以及(iii)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21.885亿元。
2024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0.0 123亿元,主要归因于净亏损人民币57.903亿元,经调整的积极非现金项目主要包括:(i)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人民币15.718亿元,(ii)存货减记人民币9.437亿元,(iii)无形资产摊销人民币5.377亿元,(iv)股份补偿人民币4.737亿元,(v)使用权资产摊销人民币4.133亿元,(vi)长期投资投资损失人民币2.620亿元,以及(vii)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人民币1.375亿元,部分被负的非现金项目包括主要与人民币2.342亿元的或有对价相关的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所抵销,这主要是由于与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相关的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对经营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动进一步调整了该金额,主要包括:(i)应收分期付款增加人民币20,081.0百万元,主要是由于销量增加;(ii)存货增加人民币10,600.2百万元,主要与批量生产和制成品的材料有关,以及对现金流产生正面影响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的某些变动,主要包括(i)应计项目及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15.33亿元,(ii)应付账款及票据增加人民币8.701亿元,与为批量生产采购原材料有关,及(iii)递延收入增加人民币7.985亿元,主要是由于销量增加。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9.562亿元,主要归因于净亏损人民币103.758亿元,经调整的积极非现金项目主要包括:(i)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人民币16.458亿元,(ii)存货减记人民币10.547亿元,(iii)股份补偿人民币5.505亿元,(iv)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损失人民币4.104亿元,(v)无形资产摊销人民币2.305亿元,(vi)长期投资投资损失人民币2.244亿元,(vii)1.822亿元的使用权资产摊销;并进一步调整对经营现金流有正面影响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动,主要包括:(i)与增加批量生产原材料采购有关的应付账款和票据增加人民币795.59亿元,(ii)与收取新能源汽车补贴有关的应收账款和票据减少人民币11.384亿元,(iii)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10.891亿元,主要是由于研发、销售和营销以及与停止G3i和某些车型升级有关的采购承诺的应计成本和费用增加,以及(iv)其他非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4.435亿元,主要是由于与交付的车辆增加有关的保修拨备增加。然而,正的经营现金流被以下负面因素部分抵消,包括具有负面影响的非现金项目包括(i)3.522亿元的利息收入,(ii)9710万元的外币交易汇兑收益;以及具有负面影响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分项余额变化,其中包括主要与批量生产和制成品材料有关的存货增加人民币23.588亿元,以及主要由于销量增加的应收分期付款增加人民币14.736亿元。
-136-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3.345亿元,主要是由于(i)购买物业、厂房和设备人民币31.559亿元,(ii)进行短期投资人民币23.051亿元,以及(iii)进行长期存款人民币21.923亿元,部分被到期的短期存款人民币12.063亿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551亿元,这主要是由于(i)放置了人民币29.842亿元的短期存款,(ii)购买了人民币22.261亿元的物业、厂房和设备,以及(iii)放置了人民币11.000亿元的限制性长期存款,部分被到期的人民币51.797亿元的长期存款所抵消。
2023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312亿元,这主要是由于短期存款到期54.414亿元,部分被(i)放置长期存款人民币31.288亿元和(ii)购买物业、厂房和设备人民币20.963亿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2025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148亿元,主要来自借款收益人民币88.701亿元,部分被偿还借款人民币82.935亿元和偿还融资租赁负债人民币6180万元所抵消。
2024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693亿元,这主要是由于借款收益人民币107.181亿元,部分被偿还借款人民币94.896亿元和偿还第三方投资者债务人民币5亿元所抵消。
2023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0.152亿元,主要归因于(i)借款收益人民币82.718亿元和(ii)向大众汽车集团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收益人民币50.196亿元,部分被偿还借款人民币51.622亿元所抵消。
资本支出
集团于2023、2024及2025年的资本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3.115亿元、人民币24.279亿元及人民币33.471亿元。在这些年度,集团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建设厂房和广州小鹏科技园以及购买制造设备、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集团预计将主要进行资本支出,用于建设厂房和广州小鹏科技园,以及购买与我们的新制造基地相关的设备、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新车型的模具和工装。
-137-
合同义务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负债和合同义务:
| 各期到期付款 | ||||||||||||||||||||
| 合计 | 小于1 年份 |
1 - 3 年 |
3- 5 年 |
超过 5年 |
||||||||||||||||
| (人民币千元) | ||||||||||||||||||||
| 短期和长期借款 |
12,708,815 | 6,119,950 | 3,771,455 | 1,315,497 | 1,501,913 | |||||||||||||||
| 经营租赁负债 |
6,305,437 | 688,262 | 1,199,346 | 1,529,034 | 2,888,795 | |||||||||||||||
| 融资租赁负债 |
924,324 | 31,767 | 66,602 | 825,955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的资本承担 |
1,815,402 | 1,807,288 | 5,196 | 2,918 | — | |||||||||||||||
| 借款利息 |
812,954 | 268,440 | 331,804 | 149,316 | 63,394 | |||||||||||||||
| 原材料采购承诺 |
4,858,559 | 4,001,378 | 507,683 | 349,498 | — | |||||||||||||||
| 投资的资本承诺 |
293,480 | 76,835 | 8,537 | 208,10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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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27,718,971 | 12,993,920 | 5,890,623 | 4,380,326 | 4,454,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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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Structure
集团于2015年透过承兴智动开始营运。集团进行重组是为了促进我们在美国的首次公开发行。作为重组的一部分,集团于2018年12月将其控股公司XPeng Inc.注册成立。作为重组的过渡安排,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小鹏汽车于2019年9月与澄星智动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据此,小鹏汽车对澄星智动的经营行使有效控制权。2020年5月,小鹏汽车完成购买澄星智动100%股权。因此,澄星智动成为小鹏股份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集团控股企业小鹏股份自身无重大经营事项。集团主要通过其附属公司、集团VIE及其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开展业务。因此,小鹏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集团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倘集团现有中国附属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附属公司于未来代表其本身产生债务,则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集团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集团在中国的附属公司获准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集团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集团各附属公司、集团VIE及其在中国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集团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集团VIE及其附属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酌情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分红。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与外汇和股息分配相关的监管。”
最近的会计公告
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
表外安排
本集团并无订立任何表外财务担保或其他表外承诺以担保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本集团并无订立任何与其股份挂钩并分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于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的衍生合约。此外,集团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集团在向集团提供融资、流动资金、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集团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并无任何可变权益。
-138-
C.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技术创新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在内部战略性地开发了大部分关键技术,例如ADAS、智能操作系统、动力总成和E/E架构。我们一直并将继续大力投资于我们的研发工作。
集团于2023、2024及2025年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2.766亿元、人民币64.567亿元及人民币94.900亿元。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我们的技术。”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总净收益、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公积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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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小鹏 |
48 | 联合创始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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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Xun Foo |
57 | 非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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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浩 |
54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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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ng Qu |
41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
| HongJiang Zhang |
65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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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玉东 |
64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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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凤英 |
55 | 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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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宏地 |
53 | 名誉Vice Chairman of the Board、联席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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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aming(James)Wu |
42 | 财务和会计副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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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鹏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执行董事、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何先生目前在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担任我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之前,何先生曾于2014年6月至2017年8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代码:BABA)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9988)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包括担任阿里巴巴移动事业群总裁、阿里游戏董事长和土豆网总裁。2004年,何先生与他人共同创立了UCWeb Inc.,这是一家提供移动互联网软件技术和服务的中国移动互联网公司,并于2005年1月至2014年6月担任产品总裁。2014年6月,UCWeb Inc.被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何先生此前曾于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于纽交所上市的中国游戏直播平台公司HUYA Inc.(代码:HUYA)的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何先生于1999年7月获得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何先生于2020年1月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工商管理高级经济师(科技企业家)资格证书。
-139-
Ji-Xun Foo是我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Foo先生从2006年到2023年一直担任风险投资公司GGV Capital的管理合伙人,目前担任多资产投资平台Granite Asia的高级管理合伙人。2000年至2005年,Foo先生在风险投资基金Draper Fisher Jurvetson ePlanet Ventures L.P.工作,最后担任董事。1996年至2000年,任新加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金融与投资处经理。从1993年到1996年,Foo先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信息技术公司惠普(代码:HPQ)担任研发项目的负责人。Foo先生自2019年7月起担任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是一家在纳斯达克(代码:BIDU)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9888)。Foo先生于2022年5月5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担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Bombardier Inc.(代码:BBD)的董事。Foo先生于1997年1月获得技术管理理学硕士学位,并于1993年6月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学一级荣誉学士学位。
杨东浩为我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杨先生自2020年7月起担任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逸仙控股有限公司(代码:YSG)的董事,并自2020年11月起担任逸仙控股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杨先生自2020年11月起担任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唯品会有限公司(代码:VIPS)的董事,并于2011年8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唯品会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杨先生于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青木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110)的独立董事。2010年至2011年,他在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圣元国际公司(代码:SYUT)担任首席财务官。2007年至2010年,杨先生担任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泰森食品公司(代码:TSN)的大中华区首席财务官。2003年至2007年,杨先生担任维蒙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该公司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Valmont Industries, Inc.(代码:VMI)的子公司。杨先生通过担任唯品会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以及圣元国际和泰森食品公司大中华区的首席财务官获得了公司治理经验。他的公司治理经验包括(其中包括)(i)审查、监督和实施公司的政策、做法和合规性,(ii)促进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有效沟通,(iii)审查关联方交易,以及(iv)理解董事的职责,以符合公司和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行事。杨先生于2003年6月获得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1993年7月获得南开大学国际经济学学士学位。
Fang Qu为我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曲女士于2013年与他人共同创立了生活方式社区平台小红书。她投身于小红书的发展和领导,负责小红书的管理、战略合作关系、新商机、对外事务,也参与战略规划以及投资和收购。在她的带领下,小红书从一家创业公司成长为中国重要的生活方式社区平台之一。从2008年到2013年,她为文奥文化旗下的挪威全资实体管理上海和武汉的不同业务部门。在文奥文化工作之前,她加入了贝塔斯曼集团,在那里她领导了出版业务的营销部门。曲女士在开发和领导小红书的创业和创业经历中获得了公司治理经验。她的公司治理经验包括(其中包括)(i)监督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ii)更新和优化公司治理政策,以及(iii)与董事会和股东的定期沟通。曲女士于2006年7月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学士学位。
-140-
HongJiang Zhang为我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博士自2018年5月起担任凯雷集团高级顾问,自2016年12月起担任源码资本风险合伙人。2011年10月至2016年11月,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888)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以及纳斯达克上市公司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KC)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1999年4月至2011年10月,张博士担任微软亚太研发集团首席技术官。张博士于2010年被任命为微软杰出科学家。张博士自2018年2月起担任纽交所上市公司华米科技 Corp.(代码:ZEPP)的独立董事,并分别自2019年1月及2020年5月起担任港交所上市公司AAC Technologies Holding Inc.(股票代码:2018)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主席。他还曾于2018年11月至2022年8月担任港交所上市公司宝宝树集团(股票代码:1761)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于2017年9月至2021年4月担任深交所上市公司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34)的独立董事。张博士于2024年9月获委任为蚂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博士通过担任华米科技集团、AAC科技控股公司、宝宝树集团和神州数码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积累了丰富的公司治理经验。他的公司治理经验包括(其中包括)(i)审查、监测并就公司的政策、做法和合规性提供建议,(ii)促进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有效沟通,(iii)审查关联交易并提出意见,及(iv)了解《上市规则》的规定及董事为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行事的责任。张博士于1991年10月获得丹麦技术大学电子工程博士学位,1982年7月获得郑州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理学学士学位。
陈宇东为我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先生自2024年4月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福临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5050.SH)的独立董事,并于2012年3月至2024年5月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威孚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81.SZ)的董事。2008年5月至2023年12月,陈先生先后担任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总裁。陈先生于2007年2月至2008年5月担任博世集团汽油发动机系统事业部副总裁。陈先生曾于1998年12月至2006年1月担任德尔福汽车集团大中华区分部总工程师、商务总监和中国分部业务部门总经理。陈先生于1982年7月获得重庆大学电机专业学士学位。并于1987年8月至1991年6月就读于密歇根大学,获机械制造硕士、博士学位。陈先生还于1998年5月获得密歇根州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王凤英是我们的总裁。王女士在汽车行业拥有超过30年的经验。在加入公司之前,王女士曾于1991年至2022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代码:2333.HK)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601633.HK)上市公司长城汽车有限公司担任多个职务,包括但不限于2016年3月至2022年3月担任副董事长、2001年6月至2022年3月担任执行董事、2002年11月至2022年7月担任总经理。王女士于1999年毕业于天津金融学院,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顾宏地是我们的董事会名誉副主席兼联席总裁。顾博士目前在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加入本集团之前,顾博士于2004年至2018年任职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亚太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顾博士此前曾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担任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优信有限公司(代码:UXIN)的董事。顾博士于1997年8月获得华盛顿大学生物化学博士学位,1999年5月获得耶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年6月获得俄勒冈大学化学学士学位。
Jiaming(James)Wu先生是我们的财务和会计副总裁。加入集团前,吴先生于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担任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吴先生于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担任PT SGMW Motor Indonesia的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吴先生在通用汽车公司美国总部担任财务经理。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吴先生在通用汽车国际运营(GMIO)担任区域财务经理。吴先生于2012年获得耶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6年获得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141-
股东之间及与股东之间的安排
根据大众汽车集团与我们于2023年7月26日签订的投资者权利协议,我们已同意在大众汽车投资结束时任命一名由大众汽车集团提名的个人作为我们董事会的无投票权观察员,只要大众汽车集团持续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该等观察员须承担不披露及不得不当使用与我们的业务及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有关的机密信息(包括内幕信息)的义务,犹如该观察员是董事一样。如果大众汽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大众汽车投资完成后六个月内持有公司已发行和流通股总数达到5%并在此后持续保持,大众汽车集团将有权向我们的提名委员会和我们的董事会提出候选人,以供考虑任命为董事。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应遵照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聘任该候选人为董事。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大众汽车集团已向我们的董事会任命了一名无表决权的观察员。
B.赔偿
Compensation
于2025年,我们作为一个整体向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82亿元的现金补偿和实物福利。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任何其他现金补偿或实物福利。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国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我们的董事会可以确定支付给董事和执行官的补偿。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审查和批准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结构。
有关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股份奖励的信息,请参阅“—股份激励计划。”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执行官通常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如对重罪或任何罪行的定罪或认罪,或严重违反对我们的忠诚义务,而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因故终止雇用。我们也可以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无故终止执行官的雇佣。执行官通常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辞职。
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
-142-
此外,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以及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地说,执行人员已同意不(i)以任何方式表示自己与我们的业务有任何关联或有兴趣;(ii)以任何身份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我们的业务有竞争的任何业务关注;(iii)接触并影响我们的供应商、客户或与我们有业务关系的其他第三方;或(iv)直接或间接寻求征求在执行人员终止之日或之后受雇于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或在终止前12个月内。
我们已与若干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可能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招致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权激励计划
2019年计划
2020年6月,小鹏汽车通过了一项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于2020年8月修订和重述,并于2021年6月进一步修订和重述,即2019年计划,该计划允许我们向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限制性股票、RSU和其他股权奖励。根据2019年计划或股份储备,可能受到股权奖励的普通股的最高数量最初设定为161,462,100股。
以下段落介绍了2019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行政管理
2019年计划由我们董事会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管理。管理人将确定每份股权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控制权变更
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加速归属、向持有人购买股权奖励并提供股权奖励的承担、转换或替换。
任期
除非提前终止,2019年计划将继续有效,自通过之日起十年,即2020年6月28日。
授标协议
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由规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奖励协议证明,这些条款、条件和限制必须与计划一致。
归属时间表
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的每项股权奖励的归属时间表将在此类股权奖励的授予协议中列出。
修订及终止
经董事会批准,2019年计划可随时修改或终止。
-143-
2025年计划
2025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进一步通过了一项额外的股份激励计划,即2025年计划。2025年计划已于2025年6月27日获股东于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就根据2025年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或计划将授出的所有奖励而可能发行的A类普通股总数,合计不得超过于2025年计划获股东批准之日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2025年计划的目的是奖励已对集团作出贡献或将对集团作出贡献的合资格参与者,并鼓励合资格参与者为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而努力提高公司及其股份的价值。
2025年计划于2025年6月27日生效后,2019年计划终止,因此将不会根据2019年计划作出进一步拨款。然而,在2025年计划生效前根据2019年计划批出的所有受限制股份单位仍然有效,并可根据2019年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归属、失效及注销。
以下段落描述了2025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行政管理
2025年计划由我们董事会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管理。管理人将确定每份股权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持续时间
除非早些时候终止,否则2025年计划的有效期为十年,自采纳之日起计,即2025年6月27日。
计划授权限额
除非股东根据2025年计划另有批准,否则就根据2025年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或计划将授出的所有奖励而可能发行的A类普通股总数不得合计超过于2025年计划采纳日期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不包括库存股)的10%。
控制权变更
在控制权发生变更时,董事会或其受让人可根据董事会或其受让人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加速归属、向持有人购买奖励或规定承担、转换或更换奖励。
授标协议
根据2025年计划授出的奖励,以订明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奖励协议作为证明,这些条款、条件和限制必须与2025年计划一致。
归属时间表
根据2025年计划授出的每项奖励的归属时间表将载列于有关该等奖励的授予协议。
回拨机制
公司有权根据我们关于收回错误授予的基于激励的补偿的政策(经不时修订)以及在以下情况下根据2025年计划收回任何错误授予的奖励、已归属或未归属、已结算或未结算、已交付或未交付的金额:
-144-
| • | 董事会或其受让人有权(i)没收授予承授人的任何未归属奖励和(ii)导致任何已归属但尚未行使和/或已结算的奖励立即失效,如果发生以下情况:(a)承授人的任何原因;(b)承授人违反保密或不竞争义务,或该承授人泄露我们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或专有信息在该承授人不再是合资格参与者后的指定期间内;(c)承授人在该承授人不再是合资格参与者后的特定期间内对集团任何成员的声誉或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为;或(d)就任何与业绩挂钩的奖励、我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需要重述的任何重大错报,或任何表明规定的业绩目标的评估或计算方式存在重大不准确的情况。 |
| • | 公司有权(i)要求该承授人交出部分或全部已无偿向承授人或承授人的受让人发行的奖励所依据的A类普通股(包括ADS形式),或(ii)要求该承授人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向公司支付,以代替承授人从公司收到的奖励所依据的A类普通股(包括ADS形式)。 |
改建
在符合适用法律及2025年计划的其他条款及条件下,我们的董事会可更改2025年计划的条款,以利该计划的行政管理。此外,对2025年计划条款及条件的任何重大性质的更改、与承授人或合资格参与者的利益有关的任何更改,或与2025年计划条款的任何更改有关的我们的董事、董事会或其转授权的任何更改,均须获得股东批准。
终止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或我们的董事会可随时终止2025年计划。
RSU赠款
截至2026年3月31日,代表52,893,817股基础A类普通股的RSU已发行(其中不包括已归属RSU的基础A类普通股),18,144股此类RSU的基础股份由小鹏财富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已为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而设立。
下表汇总了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未偿RSU:
| 姓名 |
职务 |
普通 |
授予日期 |
|||
| 王凤英 | 总裁 | * | 2023年3月 | |||
| 顾宏地 | 名誉Vice Chairman of the Board及联席总裁 | * | 2025年10月 | |||
| Jiaming(James)Wu | 财务和会计副总裁 | * | 2023年7月 | |||
| 杨东浩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 | 2024年7月 | |||
| 何小鹏(1) | 联合创始人,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 28,506,786 | 2025年3月 | |||
| * | 不到我们流通股的1%。 |
-145-
| (1) | 2025年6月,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我们的董事会根据2025年计划(“2025年CEO奖”)向何先生授予28,506,786个受限制股份单位(每个受限制股份单位代表同等数量的基础A类普通股)。2025年CEO奖包括三个归属部分,每部分9,502,262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归属时间表完全基于市场条件的实现,假设在每个归属日期继续受雇。2025年首席执行官奖励的三个归属部分中的每一部分将在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述的任何连续30个营业日的股份的算术平均收盘价首次达到或超过250港元、500港元和750港元时归属。2025年CEO奖将在12个月归属期后,在满足某些绩效目标后归属。 |
C.董事会惯例
我们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包括一名执行董事、一名非执行董事和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一名董事不需要持有我们公司的任何股份就有资格担任董事。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约或任何建议合约或安排进行投票,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考虑任何该等合约或建议合约或安排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但(a)该董事已在首次审议订立合约或安排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上宣布其感兴趣的性质,如果他当时知道他的兴趣存在,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他知道他有或已变得如此感兴趣后,在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具体地或通过一般通知的方式,以及(b)如果该合同或安排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则该交易已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批准。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以及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并无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服务时的利益。除我公司章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投票,批准他或他的任何关系密切的联系人在其中拥有重大利益的任何合同或安排或任何其他提案,也不得计入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负有诚信义务,为了我们的最大利益诚实行事。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一个合理审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股东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开展和管理我们公司的业务; |
| • | 在合同和交易中代表我们公司; |
| • | 为我公司指派律师; |
146
| • | 挑选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
| • | 提供员工福利和养老金; |
| • | 管理我们公司的财务和银行账户;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行使股东大会或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力,并经不时修订及重述。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根据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选出。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将任职至其继任者就任或直至其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或与我们公司的书面协议规定的任期届满(如有)。如(其中包括)该董事(i)去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其职务,或(iv)未经我们的董事会特别请假而缺席连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我们的董事决议其职位空缺,则该董事将不再担任该董事。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
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的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每个委员会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杨东浩先生、HongJiang Zhang博士和Foo Ji-Xun Foo先生组成。杨东浩先生为我局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杨东浩先生满足SEC适用规则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标准。杨东浩先生、杨东浩TERM3先生和HongJiang Zhang博士均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或《交易法》规定的独立性标准;TERM3先生和TERM4博士均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2条含义内的“独立董事”要求。
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审计。除其他事项外,我们的审计委员会负责:
| • | 选择独立审计师; |
| • | 批准独立核数师获准执行的预先审核及非审核服务; |
| • | 每年审查独立审计师的报告,说明审计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独立审计师最近一次内部质量控制审查或同行审查提出的任何重大问题以及独立审计师与我公司之间的所有关系; |
| • | 为独立审计师的雇员和前雇员制定明确的聘用政策; |
-147-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持续审查并(如重大)批准所有关联方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审查和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审查和讨论有关会计原则和财务报表列报的重大问题; |
| • | 审查管理层或独立审计师就重大财务报告问题和判断编制的报告; |
| • | 与管理层讨论收益新闻稿,以及向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和收益指导;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监管和会计举措以及表外结构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影响; |
| • | 与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讨论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政策; |
| • | 及时审查独立审计师关于我们公司将使用的所有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的报告、与管理层讨论过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内财务信息的所有替代处理方法以及独立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的所有其他重要书面通信; |
| • | 建立程序,接收、保留和处理从我们的员工收到的关于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以及我们的员工对可疑会计或审计事项的关注的保密、匿名提交; |
| • |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 • | 我们的董事会不时特别委托给我们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
| • | 与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定期开会;和 |
| • | 定期向全体董事会报告。 |
薪酬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何小鹏先生、Fang Qu女士和HongJiang Zhang博士组成。我司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为Fang Qu女士。Fang Qu女士和HongJiang Zhang博士均满足《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含义内的“独立董事”要求。
除其他事项外,我们的薪酬委员会负责:
| • | 审查、评估并在必要时修订我们的整体薪酬政策; |
-148-
| • | 审查和评估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并确定我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 审查和批准我们的高级官员与我们的雇佣协议; |
| • | 就我们的激励薪酬计划和基于股权的薪酬计划为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绩效目标;以及 |
| • | 本公司董事会不时特别转授薪酬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
提名委员会
我们的提名委员会由何小鹏先生、Fang Qu女士和HongJiang Zhang博士组成。提名委员会主席为HongJiang Zhang博士。Fang Qu女士和HongJiang Zhang博士均满足《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含义内的“独立董事”要求。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其中包括)就董事的任命和董事会继任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企业管治委员会
我们的公司治理委员会由杨东浩先生、Fang Qu女士和HongJiang Zhang博士组成。公司治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杨东浩先生。杨东浩先生、Fang Qu女士和HongJiang Zhang博士各自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节含义内的“独立董事”要求。
我们的公司治理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制定和审查我公司关于公司治理的政策和做法,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审查和监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持续专业发展情况; |
| • | 审查和监测我公司关于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政策和做法; |
| • | 制定、审查和监测适用于雇员和董事的行为准则和合规手册(如有); |
| • | 审查我公司遵守若干香港上市规则的情况; |
-149-
| • | 审查和监测我公司是否为全体股东的利益进行经营管理; |
| • | 审查和监督利益冲突管理,并就任何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审查和监测与我们的多类别投票结构相关的所有风险;和 |
| • | 至少每半年和每年报告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工作,涵盖其职权范围的所有领域。 |
D.雇员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员工。”
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据我们所知,关于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0%或更多的A类普通股。 |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确定的,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或获得所有权经济利益的权力。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1,911,658,601股,包括1,562,950,344股A类普通股和348,708,257股B类普通股,不包括向我们的存托银行发行的2,195,880股A类普通股,用于批量发行ADS,并在根据我们的2019年计划和2025年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保留。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A类 普通的 股份 |
百分比 合计 A类 普通的 股份 |
乙类 普通的 股份 |
百分比 的 合计 普通的 股份↓ |
百分比 合计 投票 力量↓ ↓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何小鹏(一) |
11,339,844 | 0.7 | % | 348,708,257 | 18.8 | % | 69.3 | % | ||||||||||||
| Ji-Xun Foo(2) |
— | — | — | — | — | |||||||||||||||
| 杨东浩 |
9,072 | 0.0 | % | — | 0.0 | % | 0.0 | % | ||||||||||||
| Fang Qu |
11,550 | 0.0 | % | — | 0.0 | % | 0.0 | % | ||||||||||||
| HongJiang Zhang |
— | — | — | — | — | |||||||||||||||
| 陈玉东 |
— | — | — | — | — | |||||||||||||||
| 王凤英 |
1,650,000 | 0.1 | % | — | 0.1 | % | 0.0 | % | ||||||||||||
| 顾宏地(3) |
37,155,185 | 2.4 | % | — | 1.9 | % | 0.7 | % | ||||||||||||
| Jiaming(James)Wu |
81,116 | 0.0 | % | — | 0.0 | % | 0.0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50,246,767 | 3.2 | % | 348,708,257 | 20.9 | % | 70.0 | % | ||||||||||||
| 主要股东: |
||||||||||||||||||||
| 简洁尊重实体(四) |
10,339,844 | 0.7 | % | 348,708,257 | 18.8 | % | 69.3 | % | ||||||||||||
| 摩根大通公司(5) |
109,384,580 | 7.0 | % | — | 5.7 | % | 2.2 | % | ||||||||||||
| 大众集团(6) |
94,079,255 | 6.0 | % | — | 4.9 | % | 1.9 | % | ||||||||||||
| 贝莱德(7) |
83,600,181 | 5.3 | % | — | 4.4 | % | 1.7 | % | ||||||||||||
-150-
| † |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包括该个人或团体有权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获得的股份)除以(i)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和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以及(ii)该个人或团体有权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获得实益所有权的普通股数量之和。 |
| †† |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10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
| * | 本公司董事、执行人员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天河区岑村丰庄大道10号510640。 |
| (1) | 代表(i)Simplicity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4,400,000股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和327,708,257股B类普通股,(ii)Respect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21,000,000股B类普通股,(iii)Galaxy Dynasty Limited持有的2,839,844股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和3,100,000股A类普通股,以及(iv)何先生直接持有的1,000,000股A类普通股。Simplicity Holding Limited、Respect Holding Limited和Galaxy Dynasty Limited在下文脚注4中有进一步描述。此外,根据何小鹏先生于2026年3月18日提交的表格3,我们已根据2025年计划向何先生有条件授出合共28,506,786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建议授予”),该等受限制股份单位将于若干业绩目标达成后的12个月归属期后归属。 |
| (2) | 根据Ji-Xun Foo先生于2026年3月18日提交的表格3,他是GGV(XPeng)Limited的董事,可能被视为对GGV(XPeng)Limited持有的3,997,555股A类普通股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然而,Ji-Xun Foo先生否认对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除非他在其中享有相应的金钱利益。 |
| (3) | 代表(i)由顾宏地持有的5,000,000股A类普通股,及(ii)由Quack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32,155,185股A类普通股,根据丨宏地Brian Gu 顾宏地先生于2026年3月18日提交的表格3。Quack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 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Quack Holding Limited由顾宏地先生全资拥有,他被视为Quack Holding Limited所持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
| (4) | 代表(i)Simplicity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4,400,000股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和327,708,257股B类普通股,(ii)Respect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21,000,000股B类普通股,以及(iii)Galaxy Dynasty Limited持有的2,839,844股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和3,100,000股A类普通股。Simplicity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何小鹏先生于2026年3月18日提交的表格3,其注册办事处位于Vistra企业服务中心,Wickhams Cay II,Road Town,Tortola,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的办公室。Simplicity Holding Limited由何小鹏先生全资拥有,他被视为Simplicity Holding Limited所持股份的实益拥有人。Respect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州Road Town Wickhams Cay II的Vistra企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地址为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Respect Holding Limited由何小鹏先生全资拥有,他被视为Respect Holding Limited所持股份的实益拥有人。Galaxy Dynasty Limited为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州Road Town Wickhams Cay II的Vistra企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丨VG 1110。Galaxy Dynasty Limited由何先生全资拥有,何先生被视为Galaxy Dynasty Limited所持股份的实益拥有人。Simplicity Holding Limited、Respect Holding Limited和Galaxy Dynasty Limited统称为Simplicity and Respect实体。 |
| (5) | 指摩根大通 & Co.通过一系列受控实体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的而持有好仓的109,384,580股A类普通股,其中某些实体受现金结算或实物结算衍生工具的约束,而另一方面,摩根大通Co.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的而持有淡仓87,706,080股A类普通股,其中某些实体受现金结算或实物结算衍生工具的约束,根据2026年3月27日提交的权益披露通知,该公司还通过某些受控实体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的持有26,534,937股A类普通股的借款池。 |
-151-
| (6) | 代表Volkswagen Nominee持有的94,079,255股A类普通股。根据附表13G于2023年12月8日提交的声明,Volkswagen Nominee是一家根据卢森堡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办事处位于19/21 route d’Arlon,L-8009 Strassen,Luxembourg,L-8009 B。Volkswagen Nominee是Volkswagen AG的全资子公司,后者被视为Volkswagen Nominee所持股份的实益拥有人。Volkswagen AG是一家根据德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业务办事处位于德国沃尔夫斯堡Berliner Ring 2,38440,以及一家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
| (7) | 代表83,600,181股A类普通股,根据2026年3月27日提交的权益披露通知,BlackRock Inc.通过一系列受控实体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的持有多头头寸,其中某些实体受现金结算的非上市衍生工具的约束,另一方面,BlackRock Inc.还通过某些受控实体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的持有1,703,040股A类普通股的空头头寸,其中某些实体受现金结算的非上市衍生工具的约束。 |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3月31日,共有430,369,056股A类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A类普通股总数的27.5%)由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Citibank,N.A.通过其香港代名人为我们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的利益而持有。美国12名记录持有人持有我们A类普通股的数量微乎其微。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A类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与何小鹏的交易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收何先生款项为应收营运支援服务及销售商品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2.6百万元及人民币0.4百万元,受何先生重大影响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受何先生重大影响的公司的款项为应收营运支持服务及销售商品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41.9百万元及人民币1.8百万元,应付受何先生重大影响的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何先生款项为应收营运支援服务、销售货品及销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95.9百万元、人民币5.3百万元及人民币0.9百万元,受何先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15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付何先生的款项为来自受何先生影响的公司的微额预付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付何先生的款项分别为应付向受何先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购买的服务和垫款人民币940万元和微量金额。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付何先生的款项为应付受何先生重大影响的公司的购买服务款项人民币110万元。
于2023年9月29日,公司与Dogotix及其股东(其中包括何先生的全资公司)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Dogotix股东同意出售及公司同意购买截至同日Dogotix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4.82%,总代价约为9896万美元。
2024年1月2日,广东小鹏与广东回天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汇天航空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回天”)订立合作框架协议(“2024年合作框架协议”),据此,广东小鹏与广东回天同意在飞行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方面进行合作,而广东小鹏将向广东回天提供研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及销售代理服务。2024年合作框架协议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于2025年8月22日,广东小鹏进一步与广东回天订立新的合作框架协议,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8年12月31日,以继续有关飞行飞行器的合作。广东回天受何先生影响明显。
与集团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份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 项目8。 | 财务资料 |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和行政程序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律诉讼。”
股息政策
自成立以来,我们没有就我们的股份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任何其他未来支付股息的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决定派发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也可能基于多个因素,包括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153-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扣除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我们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为了让我们向股东分配任何股息,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分配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某些款项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此外,中国的法规目前允许仅从根据其公司章程和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可分配税后利润中支付中国公司的股息。我们各中国子公司须每年按中国会计准则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总额达到该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该等法定储备不可作为贷款、垫款或现金红利分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及集团VIE支付的服务费,以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中国运营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重大变化
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其他重大变化。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A.要约及上市详情
我们的ADS(每份ADS代表我们的两股A类普通股)已于2020年8月27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XPEV”。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1年7月7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868”。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们的ADS(每份ADS代表我们的两股A类普通股)已于2020年8月27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XPEV”。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1年7月7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868”。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154-
E.稀释
不适用。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我们第九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于2023年6月20日生效。
我们的注册办事处位于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4th Floor,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P.O. Box 10240,Grand Cayman KY1-1002,Cayman Islands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决定的开曼群岛其他地方。根据我们目前第九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公司完全有权执行《开曼群岛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任何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关于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的某些规定,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请进一步参考本年度报告附件2.4所载信息。
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公司的资料”或本年度报告的其他地方。
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和股利分配相关监管——外币兑换监管。”
E.税收
以下是与投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某些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一般摘要。讨论的目的不是,也不应被解释为,向任何特定的潜在购买者提供法律或税务建议。讨论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为基础,所有这些法律或解释均可能发生变更或不同,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讨论不涉及美国各州或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关于ADS和A类普通股的收购、所有权和处置的后果,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
-155-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没有可能对我们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税收,但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后执行的票据的印花税除外。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法律组建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了“事实管理主体”一词,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核算和资产实施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虽然我们目前不认为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海外子公司是中国居民企业,但存在中国税务机关可能将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海外子公司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因为我们管理团队的绝大多数成员以及我们部分海外子公司的管理团队位于中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海外子公司(视情况而定),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一个例子是,我们向非中国企业股东支付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因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而获得的收益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此外,支付给非中国居民的个人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现行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中国的任何税务责任可根据适用的税务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适用税务安排规定的减免。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持有人是否能够要求享受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好处。
香港税务
我们在香港建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或者说香港股份名册。买卖我们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将须征收香港印花税。印花税按我们转让的A类普通股对价的0.10%或(如果更高)价值的从价税率向卖方和买方各收取。换句话说,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典型买卖交易总共需要支付0.20%。此外,每份转账工具(如有需要)须征收固定税项5.00港元。
为便利纽交所和港交所之间的ADS普通股转换和交易,我们还将部分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从我们的开曼股份登记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份登记册。目前尚不清楚,根据香港法律,买卖或转换ADS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相关的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我们建议投资者就此事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香港印花税是否会适用于我们的ADS的交易或转换存在不确定性。”
-156-
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描述了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本讨论仅涉及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ADS和A类普通股。
如本文所用,“美国持有人”一词是指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 • | 如果信托(1)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定,或(2)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进行有效的选举,被视为美国人,则该信托。 |
本次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或《法典》的规定,以及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的条例、裁决和司法裁决,以及美国和中国之间现行的所得税条约或《条约》。这些当局可能会被改变,也许是追溯性的,从而导致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后果与下文概述的不同。此外,本次讨论假定存款协议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协议将按照其条款履行。
本讨论不代表详细描述如果您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受到特殊待遇时适用于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包括如果您是:
| • | 证券或货币的交易商或经纪人; |
| • | 金融机构;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 • | 保险公司; |
| • | 免税组织; |
| • | 作为对冲、整合或转换交易、建设性出售或跨式交易的一部分而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
| • | 您的证券选择按市值记账方式的证券交易者; |
| • | 替代最低税的责任人; |
-157-
| • | 通过投票或价值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人;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手实体;或 |
| • | “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人。 |
如果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其他安排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如果您是持有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本讨论不包含根据您的特定情况对您的所有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详细描述,也不涉及对净投资收入、美国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医疗保险税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法的影响。如果您正在考虑购买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对您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以及根据其他美国联邦税法和任何其他税收管辖区的法律对您产生的后果。
ADS
如果您持有ADS,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您通常将被视为此类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所有者。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将不需要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股息征税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的讨论,ADS或A类普通股的分配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如上文“项目10”下所述。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为限。如果任何分配的金额超过我们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则该分配将首先被视为资本的免税返还,从而导致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减少,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您的计税基础,则超出部分将作为在出售或交换中确认的资本收益征税。然而,我们并不期望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收益和利润。因此,您应该期望分配一般会作为股息报告。您收到的任何股息(包括任何预扣税款)将在您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作为普通收入包括在您的毛收入中,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收到。此类股息将不符合根据《守则》一般允许公司扣除已收到的股息的条件。
根据适用的限制(包括最短持有期要求),非公司美国持有人从合格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可能被视为“合格股息收入”,需要降低税率。外国公司通常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就该公司就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股票(或由此类股票支持的ADS)支付的股息而言。美国财政部的指导意见表明,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很容易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由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没有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市,目前尚不清楚我们为不由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是否符合这些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也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在以后的几年里将继续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合格的外国公司一般还包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某些所得税条约优惠的外国公司。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享受这些好处,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ADS代表,都可能有资格享受降低的税率。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158-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我们是一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在支付此类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见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我们支付的任何股息将不会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正如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所讨论的,有可能我们将成为当前或未来几年的PFIC。因此,如果你是一个非公司美国持有者,你不应该假设任何股息将被降低税率征税。鉴于您的具体情况,您应该就这些规则的适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根据某些条件和限制(包括最短持有期要求),中国对股息的任何预扣税可能被视为有资格抵减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外国税款。不过,在香港印花税方面,将不允许外国税收抵免。为计算外国税收抵免,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一般将被视为来自美国以外来源的收入,一般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但是,如果您有资格享受条约福利,则任何中国股息预扣税将不能抵减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其预扣税率超过适用的条约税率。您可以在计算您的应税收入时扣除中国预扣税,而不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但须遵守美国法律普遍适用的限制(包括,如果美国持有人就同一纳税年度已支付或应计的任何外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该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获得在该纳税年度已支付或应计的其他可贷记外国所得税的扣除)。管理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扣除的规则是复杂的。我们敦促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的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
作为按比例分配给我们所有股东的一部分而收到的ADS、A类普通股或认购ADS或A类普通股的权利的分配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
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商誉(我们是根据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确定的),我们不认为我们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PFIC,尽管在这方面无法保证。
一般来说,我们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其中:
| • | 我们的总收入中至少有75%是被动收入,或者 |
| • | 我们资产价值的至少50%(一般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可归属于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的资产。 |
为此目的,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出售或交换投资财产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不包括在主动进行贸易或业务中产生且不是来自关联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现金一般被视为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益的资产。如果我们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25%(按价值计算)的股票,为了确定我们是否是PFIC,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另一家公司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获得我们在另一家公司收入中的比例份额。然而,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我们的公司结构和集团VIE所有权的处理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认为自己拥有集团VIE的股权。如果与我们的观点相反,确定我们不拥有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集团VIE的股权(例如,由于中国相关当局不尊重这些安排),我们更有可能被视为PFIC。
-159-
我们是不是PFIC的判定是每年一次的。因此,由于我们的收入或资产构成的变化或我们的资产价值的变化,我们可能会在当前或任何未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在这方面,我们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参考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PFIC地位。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您将受到以下讨论的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您没有及时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您将在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从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下一段中讨论的质押和视同出售)中实现的任何收益方面受到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在某一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除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开始的纳税年度外,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只要这些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中较短的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您在分配的纳税年度之前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部分的持有期部分。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任何纳税年度,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并且 |
| • | 分配给其他年度的金额将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如适用)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且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此类年度的应占所得税款征收。 |
虽然我们是否是PFIC的确定是每年进行的,但如果我们是贵公司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那么贵公司通常将在该年度以及贵公司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随后每一年遵守上述特殊税收规则(即使我们在随后这些年度不符合PFIC的资格)。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您可以通过特别选择确认收益来避免PFIC规则的持续影响,就好像您的ADS或A类普通股在我们是PFIC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被出售一样。我们促请你就这次选举咨询你的税务顾问。
您可以就您的ADS或A类普通股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不是受上述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前提是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被视为“可上市股票”。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在适用的财政部法规的含义内)定期交易,ADS或A类普通股一般将被视为可上市股票。美国存托凭证在构成合格交易所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尽管无法保证美国存托凭证将“定期交易”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必须满足某些交易、上市、财务披露和其他要求,才能被视为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也无法保证A类普通股将“定期交易”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
如果您做出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对于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您将把您的ADS或A类普通股在年底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的部分作为普通收入。您将有权在每一年中将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超过其年底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亏损扣除,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根据盯市规则,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将增加任何收入纳入的金额,并减少任何扣除的金额。此外,在我们是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贵公司的ADS或A类普通股时,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由于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导致的先前包含的收入净额,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如果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我们进行的任何分配一般都将受到上文“—股息征税”下讨论的税收规则的约束,但如果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是PFIC,则不适用适用于非公司美国持有人从合格外国公司(上文讨论过)获得的股息的较低税率。
-160-
如果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它将在做出选择的纳税年度和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生效,除非ADS或A类普通股不再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定期交易,或者美国国税局或美国国税局同意撤销该选择。我们敦促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是否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以及在您的特定情况下进行选举是否可取。
或者,美国纳税人有时可以通过选择将PFIC视为《守则》第1295条规定的“合格选举基金”来规避上述特殊税收规则。但是,您无法使用此选项,因为我们不打算准备或向您提供必要的税务信息,以允许您进行此项选择。
如果在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且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我们是PFIC,则为适用PFIC规则的目的,您将被视为拥有按比例数量(按价值)的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您将无法就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上述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我们敦促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任何子公司的问题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如果您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一年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您通常需要提交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敦促您就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
贵司将就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确认应课税损益,金额等于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金额(扣除对此类收益征收的任何香港印花税)与贵司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同样应考虑与收购ADS或A类普通股相关的任何香港印花税)之间的差额,两者均以美元确定。受制于上文“—被动型外国投资公司”下的讨论,如果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超过一年,此类收益或损失一般为资本收益或损失,一般为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的长期资本收益有资格获得减税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您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一般将被视为美国来源收益或损失。然而,如果对任何收益征收中国税(例如,由于我们在中国税务目的上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或中国将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视为中国应税资产的间接转让),并且如果您有资格享受条约规定的利益,您可以选择将此类收益视为条约规定的中国来源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收益和相关税项将被放在一个单独的篮子中,用于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如果您没有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中国来源,那么您通常将无法使用因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中国税款而产生的任何外国税收抵免,除非此类抵免可以用于(在适用的限制下)对来自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的应缴税款。如果您没有资格享受该条约的好处,那么您可能无法就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所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申请抵免,如果您需要缴纳此类税款,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对您的税务后果。我们敦促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的特定情况下,如果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被征收任何中国税,包括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以及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中国来源的税务后果。
-161-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发言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以表格20-F向SEC提交了这份年度报告,包括证物。在SEC允许的情况下,在这份年度报告的第19项中,我们通过引用纳入了我们向SEC提交的某些信息。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向您推荐另一份单独向SEC提交的文件来向您披露重要信息。通过引用纳入的信息被视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您可以在SEC位于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的公共资料室以及SEC在纽约、纽约和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的区域办事处阅读和复制本年度报告,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年度报告的展品。您还可以通过编写有关SEC公共资料室运作的信息,在支付复制费后索取本年度报告的副本,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年度报告的展品。
SEC还维护一个网站www.sec.gov,其中包含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关于注册人的报告、代理声明和其他信息。我们的年度报告和我们向SEC提交的其他一些信息可以通过这个网站访问。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的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审查和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我们打算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以电子格式向证券持有人提交年度报告,作为当前表格6-K报告的附件。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外汇风险
公司以人民币(“人民币”)为报告货币。我们的收入和支出主要以人民币计价。我公司及在美国和香港的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我们在中国的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年内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发生外币交易时的适用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交易损益在综合综合损失表中确认。
-162-
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虽然总的来说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应该是有限的,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因此贵公司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在货币兑换方面受到限制。根据中国外汇法规,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用于支付资本账户项目,例如直接投资、偿还外币计价贷款、汇回投资和在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受到货币兑换限制”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及股息分配相关监管——外币兑换监管”,详见。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中国政府允许人民币在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期间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一直稳定,并在一个狭窄的波段内交易。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而且不可预测。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即SDR)的五年定期审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确定人民币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SDR篮子。2016年第四季度,在美元飙升和中国资本持续外流的背景下,人民币出现了明显贬值。这种贬值在2017年停止,人民币兑美元在这一年期间升值约7%。从2019年初开始,人民币对美元再度出现较大幅度贬值。2019年8月初,中国央行将人民币每日参考汇率设定在人民币7.0039元兑1.00美元,这是自2008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首次突破7.0。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利率风险
我们没有因市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然而,我们不能就未来不会因市场利率变动而承受重大风险作出保证。我们可能会将我们从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和我们后续公开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投资于生息工具。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
通货膨胀
自成立以来,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动百分比分别为上涨0.2%和0.2%。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消费者物价指数与2024年相比持平。虽然我们过去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性影响,但如果中国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胀率,我们可能会受到影响。
-163-
|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D.美国存托股票
存管费及收费
根据我们ADS的存款协议条款,ADS持有人将被要求向存托人支付以下服务费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除了任何ADS所代表的存款证券应支付的任何适用费用、开支、税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 服务 |
费用 |
|
|
• 发行ADS(例如,在存入A类普通股时发行ADS、在ADS(s)与股票比率发生变化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不包括因分配A类普通股而发行的ADS |
每发行ADS最高5美分 | |
|
• 注销ADS(例如,在ADS(s)-share比率发生变化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注销用于交付已存入股份的ADS) |
取消每份ADS最高5美分 | |
|
• 派发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例如,在出售权利和其他权利时) |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 |
|
• 根据(i)股票股息或其他免费股票分配,或(ii)行使购买额外ADS的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 |
|
• 分销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例如,在分拆时) |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 |
|
• ADS服务 |
在存托人确定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5美分 | |
|
• ADS转让的登记(例如,在登记ADS的注册所有权转移时、在ADS转移到DTC时,反之亦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 |
每份ADS(或其零头)最多转让5美分 | |
|
• 将一个系列的ADS转换为另一系列的ADS(例如,在将部分权利ADS转换为完全权利ADS时,或在将限制性ADS(每一种在存款协议中定义)转换为可自由转让的ADS时,反之亦然) |
转换后每ADS(或其零头)最高可达5美分 | |
-164-
作为ADS持有者,您还将负责支付某些费用,例如:
| • | 税收(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
| • | A类普通股在股份登记册上登记时可能不时生效的登记费,适用于A类普通股或其他已存入证券在作出存款或提款时分别以托管人、存托人或任何代名人的名义向或从其名下转让的登记费; |
| • | 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某些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和交付费用,费用由存入A类普通股或提取存款财产的人或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承担; |
| • | 保存人在外币兑换中发生的费用和收费; |
| • | 存托人因遵守适用于存款财产、ADS和ADR的外汇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和 |
| • | 存托人、托管人或任何代名人因ADR计划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成本和开支。 |
所有ADS费用和收费可随时并不时通过存托人与公司之间的协议进行更改,但就ADS费用和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应支付的费用而言,只能按照存款协议中设想的方式进行。存托人应要求免费向任何人提供其最新的ADS费用表副本。
(i)发行ADS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ii)ADS的注销将由存托人为其发行ADS的人(在ADS发行的情况下)和ADS被注销的人(在ADS注销的情况下)支付。对于由存托人向DTC发行或通过DTC向存托人出示的ADS,ADS发行和注销费用将由接收正在发行的ADS的DTC参与者或持有ADS的DTC参与者(视情况而定)代表受益所有人支付,并由DTC参与者(根据当时有效的DTC参与者的程序和惯例)记入适用的受益所有人的账户。分配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ADS服务费是在适用的ADS记录日期向持有人收取的。在分配现金的情况下,适用的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从正在分配的资金中扣除。在(i)现金以外的分配和(ii)ADS服务费的情况下,截至ADS记录日期的持有人将被开具ADS费用和收费金额的发票,此类ADS费用和收费可从向ADS持有人的分配中扣除。对于通过DTC持有的ADS,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分配的ADS费用和ADS服务费可以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并可以按照DTC不时规定的程序和做法向DTC参与者收取,DTC参与者依次向其持有ADS的受益所有人收取该等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在(i)登记ADS转让的情况下,ADS转让费将由ADS被转让的ADS持有人或ADS被转让人支付,(ii)将一个系列的ADS转换为另一系列的ADS,ADS转换费将由ADS被转换的持有人或转换后的ADS交付给的人支付。
-165-
存托人可根据公司与存托人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偿还公司就根据存管协议设立的ADR计划产生的某些费用。公司应向存托人支付存托人和公司不时约定的费用和收费,并向存托人偿还自付费用。该等费用、收费及补偿的支付责任,可由公司与保存人不时协议更改。除另有约定外,保存人应每三个月向公司提交一次有关该等费用、收费及偿付的报表。保管人的费用和开支由保管人单独承担。
持有人和受益所有人支付ADS费用和收费的义务在存款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对于任何存托人,在存管协议第5.4节所述的该存托人辞职或被撤职时,对于在该辞职或撤职生效之前产生的ADS费用和收费,应延伸收取ADS费用和收费的权利。
保存人的付款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有权获得花旗银行(Citibank,N.A.)为我们的ADR计划提供的300万美元付款。
第二部分。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没有。
| 项目14。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
见“第10项。附加信息”,用于描述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2020年8月,我们完成了在美国的首次公开发行,其中我们发售和出售了总计114,693,333股ADS,代表229,386,666股A类普通股,在扣除承销折扣佣金和费用后,向我们筹集了总计16.557亿美元的净收益。经修订的F-1表格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42283)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
2020年12月,我们完成了在美国的后续公开发行,其中我们发售和出售了总计55,200,000份ADS,代表110,400,000股A类普通股,在扣除承销折扣、佣金和费用后,向我们筹集了总计24.449亿美元的净收益。经修订的F-1表格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51164)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
于2021年7月,我们完成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及公开发售9708.33万股A类普通股,在扣除承销费及发售开支后,向我们筹集合共约158,233万港元(或按截至2021年6月11日7.7604港元兑1.00美元汇率计算的20.390亿美元)的所得款项净额。
在2020年8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我们已将2020年8月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和2020年12月后续公开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全部用于(i)研发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及技术,(ii)扩展销售渠道、超级充电网络和国际市场,(iii)营销和促销费用,(iv)一般公司用途和(v)对智能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战略投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充分利用于2021年7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净额。
-166-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已在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会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对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这些术语是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的。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了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被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以便及时就所要求的披露做出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美国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根据美国《交易法》第13a-15(c)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的框架对我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2025年12月31日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表格20-F的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已审计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第F-2页。
| 项目16。 | [保留] |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作为独立董事的杨东浩先生符合表格20-F说明第16A项中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
-167-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道德准则。我们已提交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我们在F-1表格(文件编号333-242283)上的注册声明的证据,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8月7日向SEC提交。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自通过以来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也没有因此而获得豁免。兹承诺在收到任何人的书面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免费向该人提供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副本。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下表列出了与我们在所示期间的首席独立公共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公司所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在下文所示期间,我们没有向我们的首席会计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 审计费用(1) |
13,047 | 12,509 | ||||||
| 所有其他费用(2) |
— | 366 | ||||||
| 合计 |
13,047 | 12,875 | ||||||
| (1) | 审计费用包括我们的首席独立公共会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综合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查我们的季度和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期间的总费用。 |
| (2) | 所有其他费用包括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为其他咨询服务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期间的总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首席独立会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
|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
没有。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采取任何股份回购计划。于2025年6月27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向我们的董事会作出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该批准日期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的公司股份及/或ADS,为期至(i)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ii)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须举行的期间结束,及(iii)当该授权被我们的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撤销或更改时最早。
2022年9月,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何小鹏先生通过何先生全资拥有的实体Simplicity Holding Limited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公开市场购买了合共2,200,000份ADS。平均每ADS支付的价格为13.58美元。2024年8月,何先生通过何先生全资拥有的实体Galaxy Dynasty Limited在公开市场以平均每股A类普通股27.13港元的价格购买了总计1,000,000股A类普通股,并以平均每股ADS 7.02美元的价格购买了总计1,419,922股ADS。此外,于2025年8月,何先生透过Galaxy Dynasty Limited在公开市场以每股A类普通股80.49港元的平均价格购买合共3,100,000股A类普通股。
-168-
| 项目16F。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不适用。
|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这个词在《交易法》第3b-4条规则中定义),我们的ADS,每只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允许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条款,但有有限的例外情况。以下总结了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国内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下所遵循的不同的一些重要方式。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或《纽交所手册》,美国国内上市公司被要求拥有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多数席位,并设有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而我国开曼群岛的《公司法(修订版)》并不要求这样做。目前,我们的董事会由六名成员组成,其中只有四人满足《纽交所手册》第303A条规定的“独立董事”要求。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我们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须成立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但各委员会成员中只有过半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只有两名成员满足《纽交所手册》第303A条规定的“独立董事”要求,而他们每个人都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只有两名成员满足《纽交所手册》第303A条规定的“独立董事”要求。我们的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只有两名成员满足《纽交所手册》第303A条规定的“独立董事”要求。此外,《纽约证券交易所手册》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发行证券的股东批准,而开曼群岛法律并不要求这样做。我们打算遵循母国惯例和香港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来确定是否需要股东批准。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不适用。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不适用。
-169-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第三部分。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小鹏股份合并财务报表列于本年度报告末。
| 项目19。 | 展览 |
-172-
-173-
-174-
-175-
-176-
| 附件 |
文件说明 |
|
| 11.2 | 内幕交易政策(以参考表格形式纳入本年报的附件 11.220-F(档案编号。001-39466),经修订,最初于2025年4月1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 |
| 12.1*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由首席执行官进行认证 | |
| 12.2* | 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进行认证 | |
| 13.1** | 首席执行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进行认证 | |
| 13.2** | 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进行认证 | |
| 15.1* | 方达伙伴的同意 | |
| 15.2*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 |
| 97 | 追回错误授予的基于激励的薪酬(通过参考表格上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97并入本文20-F(档案编号。001-39466),经修订,最初于4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17, 2024) |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此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内联XBRL文档中嵌入了其XBRL标记 | |
| 101.SCH* | 内嵌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具有嵌入式linkbase文档 | |
| 104 | 封面页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 | |
| * | 随此提交 | |
| ** | 特此提供 | |
| † | 根据表格第19项的指示4,本展品的部分已予省略20-F。 | |
-177-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XPENG INC。 | ||||
| 签名: | /s/何小鹏 |
|||
| 姓名: | 何小鹏 | |||
| 职位: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4月16日
-178-
|
内容
|
页
|
|||
| F-2 | ||||
|
合并财务报表:
|
||||
| F-5 | ||||
| F-8 | ||||
| 歼10 | ||||
| F-13 | ||||
| F-15 | ||||
|
截至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g) |
|
|
|
|
|||||||
|
受限制现金
|
2(h) |
|
|
|
|
|||||||
|
短期存款
|
2(i) |
|
|
|
|
|||||||
|
限制短期存款
|
|
|
|
|
||||||||
|
短期投资
|
2(k),6 |
|
|
|
|
|||||||
|
长期存款,流动部分
|
2(i) |
|
|
|
|
|||||||
|
受限长期存款、流动部分
|
16 |
|
|
|
|
|||||||
|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
|
|
|
|
||||||||
|
应收分期付款,净额,流动部分
|
12 |
|
|
|
|
|||||||
|
存货
|
7 |
|
|
|
|
|||||||
|
|
26 |
|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8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
|
|
|
|
|
|||||||||
|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长期存款
|
2(i) |
|
|
|
|
|||||||
|
受限制的长期存款
|
16 |
|
|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9 |
|
|
|
|
|||||||
|
使用权
|
18 |
|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10 |
|
|
|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11 |
|
|
|
|
|||||||
|
应收分期付款,净额
|
12 |
|
|
|
|
|||||||
|
长期投资
|
6,13 |
|
|
|
|
|||||||
|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14 |
|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负债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16 |
|
|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
|
到
|
26 |
|
|
|
|
|||||||
|
应付所得税
|
|
|
|
|
||||||||
|
衍生负债
|
5,6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部分
|
18 |
|
|
|
|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部分
|
18 |
|
|
|
|
|||||||
|
递延收入,当期部分
|
20 |
|
|
|
|
|||||||
|
长期借款,流动部分
|
16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15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
|
|
|
|||||||||
|
非现行
负债
|
||||||||||||
|
长期借款
|
16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18 |
|
|
|
|
|||||||
|
融资租赁负债
|
18 |
|
|
|
|
|||||||
|
递延收入
|
20 |
|
|
|
|
|||||||
|
衍生负债
|
5,6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4(b) |
|
|
|
|
|||||||
|
其他
非现行
负债
|
17 |
|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27 |
|
|
|||||||||
|
注意事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股东权益
|
||||||||||||
|
类
A普通股
(美元 |
22 |
|
|
|
|
|||||||
|
类
B普通股
(美元 |
22 |
|
|
|
|
|||||||
|
额外
实缴
资本
|
|
|
|
|
||||||||
|
法定准备金及其他准备金
|
|
|
|
|
||||||||
|
累计赤字
|
( |
) |
|
(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收入
|
||||||||||||||||
|
车辆销售
|
19 |
|
|
|
||||||||||||
|
服务及其他
|
19 |
|
|
|
||||||||||||
|
|
|
|
|
|
|
|||||||||||
|
总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成本
(1)
|
||||||||||||||||
|
车辆销售
|
( |
) | ( |
) | ( |
) | ||||||||||
|
服务及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总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毛利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费用
(1)
|
||||||||||||||||
|
研发费用
|
2(u) | ( |
) | ( |
) | ( |
) |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2(五)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2(y) |
|
|
|
||||||||||||
|
与或有对价有关的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
|||||||||||
|
总运营费用,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
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损失
|
( |
) |
|
|
||||||||||||
|
长期投资的投资(亏损)收益
|
13 | ( |
) | ( |
) |
|
||||||||||
|
外币交易汇兑收益(亏损)
|
|
( |
) |
|
||||||||||||
|
其他
非经营性
收入,净额
|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前亏损(费用)益及应占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24(a) | ( |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13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小鹏股份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小鹏公司的综合亏损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鹏股份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于计算每股普通股净亏损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
|
||||||||||||||||
|
基本和稀释
|
25 |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普通股净亏损
|
||||||||||||||||
|
基本和稀释
|
25 | ( |
) | ( |
) | ( |
) | |||||||||
| (1)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在销售成本和运营费用中的分配情况如下: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销售成本
|
|
|
|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
|
|||||||||||||
|
研发费用
|
|
|
|
|||||||||||||
|
普通股
|
库存股
|
额外
实收资本
|
法定
和其他
储备金
|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 |
累计
赤字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注意事项
|
股份
|
票面价值
|
股份
|
票面价值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23 | — | — | — | — |
|
— | — | — |
|
||||||||||||||||||||||||||||
|
金库发行
股份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从国库转移
已归属RSU的股份与已发行普通股的比率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为既得RSU发行普通股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有对价分类为
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相关股权 |
5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行普通股作为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的对价
|
5,22 |
|
|
— | — |
|
— | — | — |
|
||||||||||||||||||||||||||||
|
向大众汽车集团(“大众汽车”)发行普通股
|
22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储备金的拨款
|
2(a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
|
库存股
|
额外
实缴
资本 |
法定
和其他
储备金
|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 |
累计
赤字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注意事项
|
股份
|
票面价值
|
股份
|
票面价值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23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行库存股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归属RSU从库存股转为已发行普通股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既得RSU发行普通股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行普通股作为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的对价
|
5, 22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储备金的拨款
|
2(a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
|
库存股
|
额外
实缴
资本 |
法定
和其他
储备金
|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 |
累计
赤字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注意事项
|
股份
|
票面价值
|
股份
|
票面价值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23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行库存股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归属RSU从库存股转为已发行普通股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既得RSU发行普通股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储备金的拨款
|
2(a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调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
9 |
|
|
|
||||||||||
|
无形资产摊销
|
10 |
|
|
|
||||||||||
|
摊销
使用权
|
|
|
|
|||||||||||
|
土地使用权摊销
|
11 |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处置损失
|
2(m) |
|
|
|
||||||||||
|
无形资产处置损失
|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
|
|
|
|
|||||||||||
|
无形资产减值
|
10 |
|
|
|
||||||||||
|
当前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
|
2(j) |
|
|
|
||||||||||
|
应收分期付款当期预期信用损失(收益)
|
2(j) |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当期预期信用损失(收益)
|
2(j) |
|
|
( |
) | |||||||||
|
存货减记
|
2(l),7 |
|
|
|
||||||||||
|
外币交易汇兑(收益)损失
|
( |
) |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23 |
|
|
|
||||||||||
|
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损失
|
|
|
|
|||||||||||
|
与或有对价有关的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损失
|
5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的投资损失(收益)
|
13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13 | ( |
) |
|
( |
) |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扣除收购影响:
|
||||||||||||||
|
应收账款和票据
|
|
|
|
|||||||||||
|
存货
|
( |
) | (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
|
20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
|
|||||||||||
|
其他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应收分期付款
|
( |
) |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应付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短期存款到期(置出)情况
|
|
( |
) |
|
||||||||||||
|
短期投资到期(配售)
|
|
|
( |
) | ||||||||||||
|
(配售)到期长期存款
|
( |
) |
|
( |
) | |||||||||||
|
配售受限制短期存款
|
( |
) | ( |
) | ( |
) | ||||||||||
|
受限制短期存款到期
|
|
|
|
|||||||||||||
|
配售受限制的长期存款
|
( |
) | ( |
) | ( |
) | ||||||||||
|
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
|
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
|
|
|||||||||||||
|
购买无形资产
|
( |
) | ( |
) | ( |
) | ||||||||||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购买土地使用权
|
( |
) | ( |
) |
|
|||||||||||
|
处置长期投资
|
13 |
|
|
|
||||||||||||
|
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与企业合并有关取得的现金
|
|
|
|
|||||||||||||
|
收购资产支付的现金,扣除收购的现金
|
( |
) |
|
|
||||||||||||
|
购买留存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
|
13 |
|
|
( |
) | |||||||||||
|
留存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到期收益
|
13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向大众集团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
|
|
|||||||||||||
|
借款收益
|
16 |
|
|
|
||||||||||||
|
偿还借款
|
16 | ( |
) | ( |
) | ( |
) | |||||||||
|
向关联方偿还款项
|
26 |
|
( |
) |
|
|||||||||||
|
第三方投资者偿还债务
|
|
( |
) |
|
||||||||||||
|
偿还融资租赁负债
|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减少)
|
|
( |
) |
|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
|
|||||||||||||
|
|
|
|
|
|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量信息
|
||||||||||||||||
|
为利息支付的现金,扣除资本化金额
|
( |
) | ( |
) | ( |
) | ||||||||||
|
为所得税支付的现金,扣除退款
|
24 | ( |
) | ( |
) | ( |
) | |||||||||
|
购置计入负债的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与企业合并有关取得的现金
|
|
|
|
|||||||||||||
|
资产收购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与资产收购有关取得的现金
|
|
|
|
|||||||||||||
|
补充披露
非现金
投资活动:
|
||||||||||||||||
|
为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而发行的普通股
|
|
|
|
|||||||||||||
|
与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有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
|
|
|
|
|||||||||||||
|
|
|
地点
合并
|
|
|
成立日期
或收购 |
|
|
股权
利息 举行 |
|
|
主要活动
|
|||
|
主要子公司
|
|
|
|
|
||||||||||
|
广州诚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诚行”)
|
中国 |
|
|
% |
|
|||||||||
|
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小鹏科技”)
|
中国 |
|
|
% |
|
|||||||||
|
广州小鹏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
中国 |
|
|
% |
|
|||||||||
|
广州小鹏自动驾驶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
|
% |
|
|||||||||
|
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
|
% |
发展 |
|||||||||
|
广州智鹏制造有限公司
|
中国 |
|
|
% |
|
|||||||||
|
小鹏新能源汽车销售(广州)有限公司
|
中国 |
|
|
% |
|
|||||||||
|
肇庆小鹏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小鹏新能源”)
1
|
中国 |
|
|
% |
|
|||||||||
|
肇庆小鹏汽车有限公司(“肇庆小鹏”)
|
中国 |
|
|
% |
电池制造
包 |
|||||||||
|
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小鹏汽车销售”)
|
中国 |
|
|
% |
|
|||||||||
|
小鹏汽车华中(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小鹏”)
|
中国 |
|
|
% |
和车辆零售 |
|||||||||
|
武汉小鹏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中国 |
|
|
% |
pack和电力驱动 系统 |
|||||||||
|
上海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小鹏”)
|
中国 |
|
|
% |
技术开发
和车辆零售 |
|||||||||
|
深圳市小鹏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 |
|
|
% |
|
|||||||||
|
小鹏惠天控股有限公司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
|
% |
|
|||||||||
|
Dogotix公司。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
|
% |
|
|||||||||
|
小鹏(香港)有限公司
|
香港 |
|
|
% |
|
|||||||||
|
XPeng European Holding B.V。
|
荷兰 |
|
|
% |
|
|||||||||
|
|
|
地点
合并
|
|
|
日期
公司成立或 收购 |
|
|
主要活动
|
||
|
VIE
|
|
|
|
|||||||
|
广州智鹏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智鹏车联网”)(附注1(c)(i))
|
中国 |
|
|
|||||||
|
广州易点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易点智慧出行”)(附注1(c)(ii))
|
中国 |
|
|
|||||||
|
广州信图科技有限公司(“信图科技”)(附注1(c)(i))
|
中国 |
|
|
|||||||
|
广东智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GIIA”,原名青岛妙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1(c)(iii))
|
中国 |
|
|
|||||||
|
VIE的子公司
|
||||||||||
|
江苏智鹏孔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鹏孔建”,前称江苏智途科技有限公司,为信途科技的附属公司)(附注1(c)(i))
|
中国 |
|
|
|||||||
|
广州鹏霄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鹏霄科技”,智鹏车联网附属公司)(附注1(c)(i))
|
中国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金额
|
人民币等值
|
金额
|
人民币等值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人民币
|
|
|
|
|
||||||||||||
|
美元
|
|
|
|
|
||||||||||||
|
欧元
|
|
|
|
|
||||||||||||
|
其他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2023年12月31日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
|
本期拨备
|
|
|||
|
注销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2024年12月31日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本期拨备
|
|
|||
|
注销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2025年12月31日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本期拨备
|
|
|||
|
因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转出
|
( |
) | ||
|
注销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估计使用寿命
|
||||
|
建筑物
|
|
|||
|
机械设备
|
|
|||
|
充电基础设施
|
|
|||
|
车辆
|
|
|||
|
计算机和电子设备
|
|
|||
|
租赁权改善
|
|
条款或估计 有用寿命 |
|
|
|
其他
|
|
|||
|
估计使用寿命
|
||||
|
Software
|
|
|||
|
维修和大修许可证
|
|
|||
|
VPT
|
|
|||
|
VMT
|
|
|||
|
机器人平台技术
|
|
|||
|
其他
|
|
|||
| • |
提供客户同时收到和消费的所有利益;
|
| • |
创建和增强客户在集团执行时控制的资产;或
|
| • |
不会产生具有集团替代用途的资产,且集团对迄今已完成的履约拥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
|
|
截至收购日期
|
||||
|
收购日已发行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一)
|
|
|||
|
与SOP Milestone相关的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二)
|
|
|||
|
与盈利期里程碑相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
(三)
|
|
|||
|
|
|
|||
|
总对价
|
|
|
|
|
|
|
|
|||
| (一) |
公司发行 |
| (二) |
SOP Milestone是指SPA中规定的新车型(“合格新车型”)开始生产(“SOP”),用于向普通客户销售和交付。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包含一项或有对价安排,需要额外 |
| (三) |
收购滴滴智能汽车业务还包括一项或有对价安排,该安排要求根据(i)合格新车型的总交付量向滴滴发行额外的A类普通股。
13个月
紧接开始交付后的期间(“第
盈利
期”)达到
12个月
紧接第一届任期届满后的期间
盈利
期间达到
“盈利
时期里程碑”。发行股份的范围有关
盈利
Period Milestone is between
盈利
被归类为衍生负债的Period Milestone,集团进行了情景分析,并根据每种情景下将发行的或有股份总数、每种情景的预期概率以及公司普通股在收购日的收盘价确定了公允价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与
盈利
Period Milestone was RMB
盈利
期里程碑,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区间介于
盈利
Period Milestone was RMB |
|
截至收购日期
|
||||
|
无形资产
|
||||
|
-VPT(注10)
|
|
|||
|
-VMTUD(注10)
|
|
|||
|
-软件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应付账款及票据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商誉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
|
备考净收入
|
|
|
||||||
|
备考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公允价值
|
I级
|
II级
|
III级
|
公允价值
|
I级
|
II级
|
III级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短期投资
(一)
(附注2(k))
|
|
|
|
|
|
|
|
|
||||||||||||||||||||||||
|
债务投资
(二)
(注13)
|
|
|
|
|
|
|
|
|
||||||||||||||||||||||||
|
易于确定公允的股权投资
价值观
(三)
(注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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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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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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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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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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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责任
|
||||||||||||||||||||||||||||||||
|
与或有对价有关的衍生负债
(四)
(注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成品
|
|
|
||||||
|
原材料
|
|
|
||||||
|
在制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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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
|
|
||||||
|
预付款项
(一)
|
|
|
||||||
|
存款
(二)
|
|
|
||||||
|
应收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供应商款项
|
|
|
||||||
|
应收融资租赁款,流动部分,净额(附注18)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机械设备
|
|
|
||||||
|
建筑物
(二)
|
|
|
||||||
|
模具和工具
|
|
|
||||||
|
在建工程
(一)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
|
车辆
|
|
|
||||||
|
充电基础设施
|
|
|
||||||
|
计算机和电子设备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减:累计折旧
(三)
|
( |
) | ( |
) | ||||
|
减:减值
(四)
|
( |
)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
||||||
|
|
|
|
|
|||||
| (一) |
在建工程主要包括集团生产设施、设备和用于集团制造的工具的在建工程。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资本
人民币
分别为总利息支出。与资本化利息支出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与生产设施建设相关的资本化成本减少入账。这些赠款的收益随后通过在这些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相应减少折旧费用予以确认。
|
| (二) |
集团与广州GET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GET新能源”)订立租赁合同,以租赁广州制造厂房的厂房及底层土地使用权,并进一步有义务在租赁期结束时按建造成本购买厂房及底层土地使用权。2022年7月1日,租赁开始日,厂房租赁资产入账金额为人民币 |
| (三)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于某些车型停产或升级,公司修订了车型和工装的估计生产量以及专用于这些特定车型的生产设施的使用寿命。因此,加速折旧费用
人民币
的
分别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毛额
携带 金额 |
|
|
累计
摊销 |
|
|
减值
金额
(四)
|
|
|
净
携带
金额
|
|
|
毛额
携带 金额 |
|
|
累计
摊销 |
|
|
减值
金额
(四)
|
|
|
净
携带
金额
|
|
||||||||
|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
|
|
|
|
|
|
|
|
||||||||||||||||||||||||
|
VPT
(一)
|
|
( |
) | — |
|
|
( |
) | — |
|
||||||||||||||||||||||
|
机器人平台技术
(二)
|
|
( |
) | — |
|
|
( |
) | — |
|
||||||||||||||||||||||
|
VMT
(一)
|
|
( |
) | — |
|
|
( |
) | — |
|
||||||||||||||||||||||
|
Softwar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维修和大修许可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限寿命无形资产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无限期无形资产
|
||||||||||||||||||||||||||||||||
|
制造许可证
|
|
— | — |
|
|
— | — |
|
||||||||||||||||||||||||
|
其他
(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无限期无形资产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无形资产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年内
|
|
|||
|
1至2年之间
|
|
|||
|
2至3年之间
|
|
|||
|
3至4年之间
|
|
|||
|
4至5年之间
|
|
|||
|
此后
|
|
|||
|
|
|
|||
|
合计
|
|
|||
|
|
|
| (一) |
小桔集团企业合并中取得的VPT使用寿命评估为 |
| (二) |
Dogotix Inc.(“Dogotix”)自2021年起主要从事具有人机交互功能的机器人的研发。于2023年9月29日,集团订立股份购买协议以收购 |
| (三) |
其他无限期无形资产主要包括测绘资质、保险代理牌照、车牌等。
|
| (四) |
人民币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土地使用权
|
|
|
||||||
|
减:累计摊销
|
( |
) | ( |
)
|
||||
|
|
|
|
|
|||||
|
总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应收分期付款的流动部分,净额
|
|
|
||||||
|
非现行
应收分期付款部分,净额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应收分期付款的流动部分
|
|
|
||||||
|
非现行
应收分期付款部分
|
|
|
||||||
|
呆账备抵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2025 |
||||
|
1年内
|
|
|||
|
1至2年之间
|
|
|||
|
2至3年之间
|
|
|||
|
3至4年之间
|
|
|||
|
4至5年之间
|
|
|||
|
此后
|
|
|||
|
|
|
|||
|
分期付款应收款项总额
|
|
|||
|
|
|
|||
|
减:未实现财务收入
|
( |
) | ||
|
|
|
|||
|
应收分期付款,毛额
|
|
|||
|
减:应收分期付款备抵
|
( |
) | ||
|
|
|
|||
|
应收分期付款,净额
|
|
|||
|
|
|
|||
|
股权投资
没有轻易 可确定公平 价值观
(一)
|
股权投资
随手 可确定公平 价值观
(二)
|
债务
投资
(三)
|
权益法
投资
(四)
|
合计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
|
|
|
|
|||||||||||||||
|
从债务投资到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一)
|
|
— | ( |
) | — | — | ||||||||||||||
|
投资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四)
|
— | — | — |
|
|
|||||||||||||||
|
转让
(三)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权投资
没有轻易 可确定公平 价值观
(一)
|
股权投资
随手 可确定公平 价值观
(二)
|
债务
投资
(三)
|
权益法
投资
(四)
|
合计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
|
|
|
|
|||||||||||||||
|
投资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四)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权投资
没有轻易 可确定公平 价值观
(一)
|
股权投资
随手 可确定公平 价值观
(二)
|
债务
投资
(三)
|
权益法
投资
(四)
|
合计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
|
|
|
|
|||||||||||||||
|
处置
|
— | ( |
) | — | — | ( |
) | |||||||||||||
|
留存资产支持票据到期日及
证券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收益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四)
|
— | — | — |
|
|
|||||||||||||||
|
外币换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应收融资租赁款,非流动部分,净额(附注18)
|
|
|
||||||
|
存款
(一)
|
|
|
||||||
|
商誉(注5)
|
|
|
||||||
|
购买财产和设备的预付款
|
|
|
||||||
|
广告和技术支持服务预付款的非流动部分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
|
|
|
||||||
|
应计费用
|
|
|
||||||
|
应付职工薪酬
|
|
|
||||||
|
研发费用应付款
|
|
|
||||||
|
来自第三方投资者的债务(附注17(i))
|
|
|
||||||
|
应付营销活动款项
|
|
|
||||||
|
采购承诺的应计成本(i)
|
|
|
||||||
|
来自第三方的存款
|
|
|
||||||
|
保修条文
|
|
|
||||||
|
应缴税款
|
|
|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
|
||||||
|
客户可退还订金
|
|
|
||||||
|
应付利息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一) |
由于某些型号停产和升级,集团确认净亏损人民币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当前
|
||||||||
|
短期借款:
|
||||||||
|
银行贷款
(一)
|
|
|
||||||
|
|
|
|
|
|||||
|
长期借款,流动部分:
|
||||||||
|
银行贷款
(二)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三)
|
|
|
||||||
|
资产支持票据
(四)
|
|
|
||||||
|
|
|
|
|
|||||
|
流动借款总额
|
|
|
||||||
|
|
|
|
|
|||||
|
非当前
|
||||||||
|
长期借款:
|
||||||||
|
银行贷款
(二)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三)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借款
|
|
|
||||||
|
|
|
|
|
|||||
|
借款总额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参考。 | 公司 | 优秀 贷款 |
当前部分 根据 还款 日程安排 |
长期 部分 |
有效 利息 率 |
优秀 贷款 |
当前 部分 根据 的 还款 日程安排 |
长期 部分 |
有效 利息 率 |
|||||||||||||||||||||||||
| 1 | 肇庆小鹏 |
|
|
|
|
% |
|
|
|
|
% | |||||||||||||||||||||||
| 2 | 肇庆小鹏新能源 |
|
|
|
|
% |
|
|
|
|
% | |||||||||||||||||||||||
| 3 | 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4 | 广东小鹏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5 | 武汉小鹏 |
|
|
|
|
% |
|
|
|
|
% | |||||||||||||||||||||||
| 6 | 广州鹏越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7 | 广州小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
保修条文
(二)
|
|
|
||||||
|
政府补助
|
|
|
||||||
|
来自第三方投资者的债务
(一)
|
|
|
||||||
|
来自第三方的存款
(三)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应计保修-年初
|
|
|
|
|||||||||
|
产生的保修费用
|
( |
) | ( |
) | ( |
) | ||||||
|
保修条款
|
|
|
|
|||||||||
|
调整至
预先存在
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应计保修-年底
|
|
|
|
|||||||||
|
减:保修当期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现行
保修部分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经营租赁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
|
使用权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资产总额
|
|
|
|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融资租赁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按成本计
|
|
|
||||||
|
累计折旧
|
( |
)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
||||||
|
|
|
|
|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
|
|
|
||||||
|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
|
|
|
|
|||||
|
融资租赁负债合计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5
|
||||||||||
|
经营租赁费用:
|
||||||||||||
|
经营租赁费用
|
|
|
|
|||||||||
|
短期租赁费用
|
|
|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费用共计
|
|
|
|
|
|
|
|
|
|
|||
|
|
|
|
|
|
|
|||||||
|
融资租赁费用:
|
||||||||||||
|
摊销费用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融资租赁费用总额
|
|
|
|
|
|
|||||||
|
|
|
|
|
|
|
|||||||
|
租赁费用共计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经营租赁
|
|
|
|
|||||||||
|
融资租赁
|
|
|
|
|||||||||
|
土地使用权
|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经营租赁
|
|
% |
|
% |
|
% |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土地使用权
|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经营租赁产生的经营现金流出
|
|
|
|
|
|
|||||||
|
融资租赁经营现金流出(利息支出)
|
|
|
|
|||||||||
|
融资租赁的融资现金流出
|
|
|
|
|||||||||
|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的租赁资产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2025
|
||||||||
|
经营租赁
|
融资租赁
|
|||||||
|
1年内
|
|
|
||||||
|
1至2年之间
|
|
|
||||||
|
2至3年之间
|
|
|
||||||
|
3至4年之间
|
|
|
||||||
|
4至5年之间
|
|
|
||||||
|
此后
|
|
|
||||||
|
|
|
|
|
|||||
|
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
|
|
||||||
|
减:利息
|
( |
) | ( |
) | ||||
|
|
|
|
|
|||||
|
租赁债务现值
|
|
|
||||||
|
减:当期部分
|
( |
) | ( |
) | ||||
|
|
|
|
|
|||||
|
租赁债务的非流动部分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应收融资租赁款,流动部分,净额
|
|
|
||||||
|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融资租赁应收款,
非现行
部分,净额
|
|
|
||||||
|
|
|
|
|
|||||
|
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净额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应收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
|
|
|
|
|
|
||
|
减:未实现收入
|
( |
) | ( |
) | ||||
|
未担保残差
|
|
|
||||||
|
|
|
|
|
|||||
|
应收租赁付款投资净额
|
|
|
|
|
|
|
||
|
|
|
|
|
|||||
|
当前部分
|
|
|
||||||
|
|
|
|
|
|||||
|
非流动部分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1年内
|
|
|
||||||
|
1至2年之间
|
|
|
||||||
|
2至3年之间
|
|
|
||||||
|
3至4年之间
|
|
|
||||||
|
4至5年之间
|
|
|
||||||
|
此后
|
|
|
||||||
|
|
|
|
|
|||||
|
最低租赁应收款总额
|
|
|
||||||
|
减:未实现收入
|
( |
) | ( |
) | ||||
|
未担保残差
|
|
|
||||||
|
|
|
|
|
|||||
|
融资租赁净投资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车辆销售
|
|
|
|
|||||||||
|
服务及其他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递延收入-年初
|
|
|
|
|||||||||
|
新增
|
|
|
|
|||||||||
|
认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年底
|
|
|
|
|||||||||
|
减:递延收入,当期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
非现行
部分
|
|
|
|
|||||||||
|
|
|
|
|
|
|
|||||||
|
|
|
限制数量
份额单位 |
|
|
加权平均授予
日期公允价值 |
|
||
|
|
|
|
|
|
人民币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
||||||
|
已获批
(一)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一)
|
|
|
||||||
|
|
|
|||||||
|
预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归属
(一)
|
|
|||||||
|
限制数量
份额单位 |
加权平均授予
日期公允价值 |
|||||||
|
人民币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
已获批
(一)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一)
|
|
|
||||||
|
|
|
|||||||
|
预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
(一)
|
|
|||||||
|
限制数量
份额单位 |
加权平均授予
日期公允价值 |
|||||||
|
人民币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已获批
(一)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一)
|
|
|
||||||
|
|
|
|||||||
|
预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
(一)
|
|
|||||||
|
|
|
限制数量
份额单位 |
|
|
加权平均
授予日期公平 价值 |
|
||
|
|
|
|
|
|
人民币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已获批
(二)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
|
|
|
||||||
|
|
|
|||||||
|
预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
(二)
|
|
|||||||
|
(一)
|
2022年基于绩效的奖励
|
|
(二)
|
2025年计划下的2025年CEO绩效奖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中国
|
( |
) | ( |
) | ( |
) | ||||||
|
其他法域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
中国
|
|
|
|
|||||||||
|
其他法域
|
|
|
|
|||||||||
|
|
|
|
|
|
|
|||||||
|
当前合计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
||||||||||||
|
中国
|
|
( |
) | ( |
) | |||||||
|
其他法域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2025
|
|
|||||
|
|
||||||||
|
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税率25%计算的所得税抵免额
(一)
|
|
|
( |
)
|
|
|
|
%
|
|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影响
|
|
|
||||||
|
开曼
|
|
|
||||||
|
开曼与中国内地法定税率差异
|
|
|
( |
)
|
|
|
|
%
|
|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
|
|
||||||
|
英属维尔京群岛与中国大陆的法定税率差异
|
|
|
( |
)
|
|
|
|
%
|
|
香港
|
|
|
||||||
|
香港与中国内地的法定税率差异
|
|
|
|
|
|
|
- |
%
|
|
不可课税或不可扣除项目
|
|
|
||||||
|
未实现外汇损益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
%
|
|
荷兰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
%
|
|
不可课税或不可扣除项目
|
|
|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
|
|
|
( |
)
|
|
|
|
%
|
|
优惠税率的影响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采用中国法定所得税率是因为集团的大部分业务均以中国为基地。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费用(收益)前亏损及应占业绩
|
( |
) | ( |
) | ||||
|
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税率25%计算的所得税抵免额
(一)
|
( |
) | ( |
) | ||||
|
优惠税率的影响
(二)
|
|
|
||||||
|
免税
收入
|
( |
) | ( |
) | ||||
|
税率变动的影响
|
( |
) |
|
|||||
|
不同法域不同税率的影响
|
|
( |
) | |||||
|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
|
( |
) | ( |
) | ||||
|
不可扣除
开支
|
( |
) |
|
|||||
|
其他调整
(三)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收益)
|
|
( |
) | |||||
|
|
|
|
|
|||||
| (一) |
采用中国法定所得税率是因为集团的大部分业务均以中国为基地。
|
| (二) |
优惠税率的影响导致扣除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抵免额 |
| (三) |
所得税抵免额达人民币 |
|
|
|
年
截至12月31日,
2025
|
|
|
|
中国
|
|
|
|
|
|
其他法域
|
|
|||
|
丹麦
|
|
|
|
|
|
美国
|
|
|
|
|
|
挪威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为所得税支付的现金,扣除退款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
|
|
||||||
|
政府补助
|
|
|
||||||
|
长期资产减值
|
|
|
||||||
|
库存储备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
|
|
|
||||||
|
租约
|
|
|
||||||
|
估价津贴
|
( |
) | ( |
)
|
||||
|
|
|
|
|
|||||
|
递延税项资产总额,扣除估值备抵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租约
|
( |
) | ( |
) | ||||
|
收购的无形资产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
估价津贴
|
|
|
|
|||||||||
|
年初余额
|
|
|
|
|||||||||
|
新增
|
|
|
|
|||||||||
|
收购子公司
|
|
|
|
|||||||||
|
亏损到期
|
( |
) | ( |
) | ( |
) | ||||||
|
税率变动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
亏损将于2026年到期
|
|
|||
|
亏损将于2027年到期
|
|
|||
|
亏损将于2028年到期
|
|
|||
|
亏损将于2029年到期
|
|
|||
|
2030年到期的亏损
|
|
|||
|
2031年到期的亏损
|
|
|||
|
2032年到期的亏损
|
|
|||
|
2033年到期的亏损
|
|
|||
|
2034年到期的亏损
|
|
|||
|
2035年到期的亏损
|
|
|||
|
|
|
|||
|
合计
|
|
|||
|
|
|
|
香港
|
|
|||
|
其他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
分子: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小鹏股份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母: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和稀释
|
|
|
|
|||||||||
|
|
|
|
|
|
|
|||||||
|
归属于小鹏股份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基本及摊薄净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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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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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或个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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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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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小鹏先生
|
和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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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宏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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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涛先生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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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飞行汽车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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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飞行汽车(香港)有限公司
|
|
|
|
广州回天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汇天”) |
||
|
广东回天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汇天”) |
||
|
广州汇天飞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
| 广州回天制造有限公司 |
|
|
| 佛山市惠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
|
| Rockets Capital L.P。
(1)
|
||
| 广州雪涛
(2)
|
|
| (1)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主要股东和总裁为Rockets Capital L.P.普通合伙人的股东,总裁有权从普通合伙人的三名董事中任命一名。集团连同其关联方可对Rockets Capital L.P.(附注13(iv))施加重大影响。
|
| (2) |
何涛先生于2015年1月加入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并于2020年3月获委任为董事。2021年7月,他辞去董事职务,自全球发售生效。2022年6月起设立并共同控股广州雪涛与 |
| (3) |
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
|
| (一) |
非贸易
在自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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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年度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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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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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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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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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前高级副总裁共同控制的公司应付款项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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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自然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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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年度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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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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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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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
|
2025
|
|
|||
|
向受主要股东重大影响的公司提供运营支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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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受主要股东重大影响的公司提供租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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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主要股东显著影响的公司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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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受主要股东重大影响的公司销售商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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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主要股东显著影响的公司购买商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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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受主要股东重大影响的公司购买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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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截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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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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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主要股东影响较大公司的运营支持服务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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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主要股东影响较大的公司销售商品应收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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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主要股东显著影响的公司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收款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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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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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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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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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截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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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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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主要股东影响较大的公司的应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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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股东影响较大公司的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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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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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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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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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投资承诺:
|
|
截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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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2025
|
|||||||
|
对受公司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的投资承诺(附注27(a))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投资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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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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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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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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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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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采购原材料的采购承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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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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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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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明资产负债表
|
截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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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2025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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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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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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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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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存款,流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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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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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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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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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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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
|
简明资产负债表(续)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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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
|
||||||||
|
流动负债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
||||||
|
衍生负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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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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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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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负债
|
||||||||
|
衍生负债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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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
|
||||||||
|
A类普通股
|
|
|
||||||
|
B类普通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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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外
实缴
资本
|
|
|
||||||
|
法定准备金及其他准备金
|
|
|
||||||
|
累计赤字
|
( |
) | (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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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亏损简明报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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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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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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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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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与或有对价有关的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收益(亏损)
|
|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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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和VIE亏损中的权益
|
( |
) | ( |
) | ( |
) | ||||||
|
其他
非经营性
收入,净额
|
|
|
|
|||||||||
|
外币交易汇兑(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的投资(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损失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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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费用前亏损及应占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小鹏股份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小鹏股份的综合亏损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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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鹏股份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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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明现金流量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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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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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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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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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存款到期(置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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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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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处置长期投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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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向大众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减少)
|
|
( |
) | ( |
) |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
|
|||||||||
|
|
|
|
|
|
|
|||||||
| (一) |
列报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