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免责申明:同花顺翻译提供中文译文,我们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S-4/A 1 A2228837ZS-4A.htm S-4/A

使用这些链接快速审查文档
目录(续)
目录(续)

目录(续)

2016年6月6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

注册号码:333-210588


美国Name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第2号修正案

表格S-4
注册声明
Under
1933年证券法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人的准确姓名载于其章程内)



爱尔兰Name
(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权)
(注册成立或组织)
  7380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98-0390500
(I.R.S.雇主
识别号码)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
353-21-426-0000
(注册人主要执行办事处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Judith A. Reinsdorf
执行Vice President和
总法律顾问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Roszel Road9
新泽西州普林斯顿08540
(609) 720-4200
(提供服务的代理人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复制到:

Alan M.Klein,ESQ。
Elizabeth A.Cooper ESQ
Simpson Thacher&Bartlett LLP
列克星敦大道425号
纽约,New York10017
(212) 455-2000

 

Brian J. Cadwallader
秘书,Vice President
and General Counsel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
(414) 524-1200

 

Andrew R.Brownstein,ESQ。
林大伟,ESQ。
瓦赫泰尔、利普顿、罗森和卡茨
51West52ND街道
纽约,New York10019
(212) 403-1000



建议向公众出售证券的大致开始日期:
在本注册声明生效后并在合并完成后的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快进行。

如在此表格上登记的证券是就控股公司的成立而提供的,且符合一般指示G,请勾选以下方格:o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提交此表格是为了登记发行的额外证券,请勾选以下方框,并列出同一发行先前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O

如果此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正案,请勾选以下方框,并列出同一发行先前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O

用勾选标记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披露公司、加速披露公司、非加速披露公司还是较小的报告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披露公司”、“加速披露公司”和“较小的报告公司”的定义。(检查一):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ý   加速披露公司O   非加速披露公司O
(不要检查是否有
较小的报告公司)
  较小的报告公司O

在适用的情况下,在方框中插入一项指定进行此项交易所依据的适当规则规定:

交易所条例第13E-4(I)条(跨境发行人要约收购)o

Exchange Act Rule14D-1(d)(跨境第三方要约收购)o

注册人谨此修订本注册声明,修订日期视需要而定,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须提交进一步修订,其中特别说明本注册声明其后须根据《证券法》第8(a)条生效。1933,经修订后,或直至本登记陈述书于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第8(a)条决定的日期生效为止。

   


目录(续)

本文件所载资料须予填写或修订。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与合并中将发行的证券有关的注册声明。在登记声明生效之前,不得出售这些证券,也不得接受购买要约。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不得构成出售要约或要约收购要约的征求,亦不得在该要约所处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出售该等证券,在根据任何此类法域的证券法进行注册或资格审查之前,不得进行招标或销售,否则将是非法的。

初步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
日期为2016年6月6日,惟须待完成



LOGO

 


LOGO

致我们的股东:

于2016年1月24日,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与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及计划(「合并协议」),据此,彼等同意将彼等各自的业务合并至单一公司下。合并后的公司有望成为建筑产品和技术、综合解决方案和储能领域的领导者。

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其中江森自控将与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实体。合并后,泰科公司将更名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须经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简称为“合并后公司”。

于合并中,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合并协议所述若干股份除外)将于该等股份持有人选择时转换为:(i)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或(ii)34.88美元现金,不计利息。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受合并协议所载按比例分配程序所规限,以致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收取约38.64亿美元现金。据此,如果您是江森自控股东,取决于其他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选举,您可能不会收到您在选举表格上要求的现金数额或合并后公司的股份数量。

紧接合并前,泰科股东每持有一股泰科普通股将获得0.955股泰科普通股,这将成为合并中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泰科股东将凭借0.955供1的股份合并而获得该等股份。截至【】,2016年,并假设合并后公司每股普通股的价值将等于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于该日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纽交所”)的收盘价,合并后公司0.955股股票对泰科股东的隐含价值约为【】美元。因为江森自控和泰科的股价将在现在到合并交易结束之间波动,合并对价对江森自控股东的价值以及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截至交割日对泰科股东的价值可能与基于【】日股价的隐含价值存在差异,2016年或在江森自控特别大会或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召开之时。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预计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约56%和44%。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泰科普通股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TYC”。合并后,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上市,代码为“JCI”。根据江森自控股份数目及截至2016年【】日尚未行使的股权奖励,预期根据合并将予发行或预留发行的合并公司股份总数约为【】股普通股。

江森自控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泰科将召开与拟议合并相关的股东特别大会。

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江森自控股东将被要求审议并投票表决(其中包括)一项批准合并协议的提案(简称“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议,并投票“赞成”将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审议并在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每一项提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泰科股东将被要求考虑及表决(其中包括)与合并有关的泰科普通股发行、修订泰科组织章程大纲、修订泰科组织章程细则、合并泰科股份有关合并、增加泰科法定股本及合并后公司更名为“Johnson Controls Plc”(统称“泰科所需建议”)。泰科董事会建议泰科股东投票“赞成”泰科规定的议案及“赞成”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审议及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述的其他每项议案。

完成合并的条件是批准江森自控的合并提议和泰科所需的提议。你的投票非常重要。无论您是否计划出席江森自控特别大会或泰科股东特别大会(视适用情况而定),请及时填妥及交回随函附上的代理卡或以电话或透过互联网提交您的代理。现在提交委托书不会妨碍您在适用的情况下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亲自投票。

江森自控和泰科完成合并的义务取决于对合并协议中规定的若干条件的满足或放弃,合并协议的副本作为附件A载于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为您提供了有关合并的详细信息。它还包含或引用有关江森自控和泰科以及某些相关事项的信息。我们鼓励你仔细阅读这份文件。特别是,您应阅读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部分,以讨论您在评估拟议交易时应考虑的风险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您。

我谨代表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感谢您的考虑和持续支持。

Alex A. Molinaroli   George R. Oliver
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干事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州证券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合并或将发行的与合并有关的证券,也未通过本文件中披露的充分性或准确性。任何与此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本文件无意也不是《爱尔兰公司法》、爱尔兰2005年《招股说明书(第2003/71/EC号指令)条例》(经修订)或爱尔兰中央银行发布的《招股章程规则》的招股说明书,且爱尔兰央行尚未批准这份文件。

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日期为2016年【】日,并于2016年【】日或前后首次邮寄予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


目录(续)

LOGO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

股东特别大会通知
将于2016年【】日举行

兹通知,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将于2016年【】月【】日在【】【A/P】举行。M.(当地时间),用于下列目的:

    1.
    批准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之合并协议及计划(「合并协议」),由江森自控、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中所指名之若干其他各方(包括Jagara Merger Sub LLC)订立及订立,其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江森自控合并建议”);

    2.
    批准将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休会至其他日期及地点,如有需要或适当,以征求额外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建议(“江森自控休会建议”);及

    3.
    在不具约束力的谘询基础上,批准根据或以其他方式与合并有关而可能须支付予江森自控指定执行人员的薪酬,详情载于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江森自控顾问薪酬建议”以及连同江森自控合并建议及江森自控休会建议的“江森自控建议”)。

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是合并的一个条件,需要三分之二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批准江森自控延期议案和江森自控顾问薪酬议案中的每一项,都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议案进行有利于该议案的投票超过该等股东对该议案投出的反对票。

江森自控将不会在特别会议上处理任何其他业务,但在特别会议前妥善带来的业务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除外。

江森自控的每一项提案都在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更详细的描述,您在投票前应仔细阅读完整的内容。

江森自控董事会已将【】2016年定为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记录日期。只有截至2016年【】日收盘时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记录的持有人,才有权获得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其任何休会的通知并在会上投票。任何有权出席江森自控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表该等股东出席及投票。这样的代理人不必是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的持有者。如果您希望亲自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您将需要索取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题为“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部分概述的入场券。

你的投票非常重要。为确保您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的代表权,请填写并退回随函附上的代理卡,或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提交您的代理。无论您是否希望参加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请及时提交您的委托书。现在提交代理并不会妨碍你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亲自投票。如你的股份是以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的名义持有,请按照该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向你提供的投票指令卡上的指示办理。

江森自控董事会已采纳及批准合并协议及完成合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事项,并已确定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事项,均属可取、公平、并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它一致建议您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议、“赞成”江森自控休会提议和“赞成”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议。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Brian J. Cadwallader
Vice President,秘书and General Counsel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密尔沃基
[            ], 2016

 

 

请立即提交您所持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委托书。您可以在随函附上的代理卡上找到这样做的说明。如对建议或对投票所持股份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免费)或【】(收取)。


目录(续)

LOGO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

拟于【】2016年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兹通告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将于二零一六年【】月【】日【上午/下午】(当地时间)举行,借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决议案」)。第1、2、3、4、5及6项决议案须获通过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定义见第1项决议案),而第7、8、9、10及11项决议案无须获通过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该等决议案可按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主席决定的次序进行表决:

时间:当地时间【上午/下午】

日期:【】2016年

地点:【】

目的:

1.特别决议案:批准修订Tyco组织章程大纲

“自2016年1月24日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泰科公司及其中所列若干其他各方,包括Jagara Merger Sub LLC(”合并")根据协议和合并计划的条款拟进行的合并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以合并完成为条件,现将泰科公司组织章程大纲修订如下:

    (i)删除第2条中“本公司为公众有限公司”等字,并以“就《2014年公司法》第17部而言,本公司为公众有限公司”等字代替;

    ㈡删除现有的第3.1(a)条,代之以以下新的第3.1(a)条:

      经营各类工商商品、产品、商品、服务的生产者、设计者、制造者、服务者、购买者、销售者、经销者的全部或者任何业务,任何类别及种类的解决方案及不动产及个人财产;以及处理通常由经营上述任何业务的人处理或相当可能与上述任何业务有关而须处理的所有事情;及

    ㈢删除第3.1(c)条。"

2.特别决议案:批准修订泰科公司章程(连同本通告第1项决议案所载的建议、《泰科管治文件建议》)

“兹通过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附件B-2所载的每一项修订,修订泰科公司章程:

    (i)就第1条、第30条、第74(a)条及第137(a)条的修订及第2(a)条中“作为”及“作为”的定义而言,自本决议通过后即时生效;及


目录(续)

    (ii)就章程的其他修订而言,自合并完成(定义见本次会议通告第1项决议案)起生效及以合并完成为条件。”

3.普通决议案:批准合并泰科普通股(「泰科股份合并建议」)

“自紧接合并完成前(定义见本次会议通知第1项决议)及紧接本次会议通知第4项决议生效前起生效,泰科法定资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不论是否已发行)应合并为每股面值0.0104712041884817美元的0.955股普通股。”

4.普通决议案:批准一项法定股本增加(「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自紧接合并完成前(定义见本次会议通知第1项决议案)及紧接本次会议通知第3项决议案生效后,泰科法定股本将增加471,204.1884817美元,从11,000,000美元和40,000分为每股面值0.0104712041884817美元的955,000,000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和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A股,到11,471,204.1884817美元和40,000分为每股面值0.0104712041884817美元的1,000,000,000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和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A股。”

5.普通决议案:批准发行与合并有关的泰科普通股(「泰科股份发行建议」)

“认为,自本次会议通知第10项决议生效(或如本次会议未通过第10项决议,则自本次会议通知第4项决议生效)起,及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适用规则及上市标准的规限下,Tyco BE的董事及彼等谨此根据2014年爱尔兰公司法(「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获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行使Tyco发行及配发有关证券的所有权力(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所指Act)合并所设想的(定义见本次会议通知第1项决议),为满足就合并事项向江森自控股东合计发行泰科普通股(定义见本次会议通告第1项决议案)所需的泰科普通股总面值,但该授权须(a)于2017年或【】年泰科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日期届满,(b)在不损害及除先前根据9月8日通过的组织章程细则授予Tyco董事会的《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项下的权限外,2014年及(c)不授权泰科董事发行超过根据本次会议通告第4项决议案增加的泰科已授权但未发行股本。”

6、特别决议案:批准合并后公司更名(“泰科更名议案”)

"兹批准泰科公司名称由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自合并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以合并完成为条件(如本次会议通知第1号决议所述),仅须取得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批准。”

7.普通决议案:批准法定股本增加(「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自合并完成之日起并以合并完成为条件(定义见本次会议通知第1项决议案),泰科法定股本增加A


目录(续)

进一步11,000,000美元(或倘决议案10于本次会议上未获通过,则进一步11,471,204.1884817美元)、由11,000,000美元(或倘决议案10于本次会议上未获通过,则由11,471,204.1884817美元)及40,000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或倘决议案10于本次会议上未获通过合每股0.0104712041884817美元)、每股0.01美元的100,000,000股优先股及每股1.00美元的40,000股普通A股,至22,000,000美元(或倘本次会议未通过第10项决议案则为22,942,408.3769634美元),及40,000分为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或倘本次会议未通过第10项决议案每股面值0.0104712041884817美元)、2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及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A股。”

8.普通决议案:批准董事配发股份的权限(「泰科配股权限议案」)

“自合并完成(定义见本次会议通知第1项决议案)起生效及以合并完成为条件,并以本次会议通知第7项决议案获批准为条件,泰科董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获授权行使一切权力配发及发行相关证券(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所指),最高面值总额为【】(或【】倘决议案10于本次会议上未获通过)(相当于紧随合并事项完成后泰科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约33%(定义见本次会议通告第1项决议案),及本决议案赋予的权限于2017年或【】年泰科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中较早者失效,除非先前已续期、更改或撤销;但泰科可于本权限届满前提出要约或协议,会或可能会要求在本授权届满后分配任何该等证券,而在该情况下,泰科董事可依据任何该等要约或协议配发有关证券,犹如于此授予的权限并无届满一样;及进一步规定本决议案并不损害及除根据第1021号决议授予的《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的权限外5本次会议通知及根据9月8日通过的《公司章程》授予泰科董事会的权限,2014."

9.特别决议案:批准不适用法定优先购买权(“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023条,在不损害授予泰科董事的任何现有权力的情况下,泰科董事现在和现在均有权以现金方式分配股本证券(定义见该法第1023条),依据本次会议通告第8号决议所赋予的权限,犹如第1022条第(1)款不适用于任何该等分配一样,但此项权力须限于配发面值总额不超过【】的股本证券(或如第10号决议在本次会议上未获通过,【】)(相当于紧随合并完成后泰科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约5%(定义见本会议通告第1项决议案))及本决议案所赋予的权限将于本决议案日期较早者失效。泰科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或【】,2017年,除非先前已续期、更改或撤销;但泰科可于本权限届满前提出要约或协议,而该要约或协议会或可能会要求于本权限届满后配发任何该等证券,而在该情况下,泰科董事可依据任何该等要约或协议配发股本证券,犹如特此授予的权限并无届满一样。”

10.普通决议案:批准泰科普通股重新民营化(「泰科股份重新民营化建议」)

“在本次会议通知第2、3及4项决议案获通过的前提下,并自紧接合并完成前及紧接本次会议通知第4项决议案生效后生效,根据本条例第83(1)(d)条,泰科每股普通股的面值须减少0.0004712041884817美元至0.01美元。


目录(续)

爱尔兰公司采取行动,从每股普通股中扣除0.0004712041884817美元,记入泰科公司的未计值资本。”

11.特别决议案:批准设立可分派储备(「泰科可分派储备设立建议」)

“那个,

    (i)在符合《爱尔兰公司法》第84条的规定并经高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紧随合并拟进行的交易(定义见本次会议通告第1项决议案)完成后,泰科的公司资本将因注销记入泰科股份溢价账的全部款项而减少,包括发行普通泰科的股份给江森自控的股东,Inc.(「授权金额」)或泰科董事会或高等法院可能厘定的其他较低金额,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17条的规定,股票溢价减少所产生的准备金将被视为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

    (ii)泰科董事会透过泰科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秘书或执行人员行事,获及现获授权代表泰科(a)着手寻求高等法院确认按泰科董事会或高等法院可能决定的授权金额或较少金额削减公司资本及(b)决定完全不根据上文(i)段寻求高等法院的批准。",

完成合并须待批准第1及2项决议案(泰科规管文件建议)、第3项决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建议)、第4项决议案(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第5项决议案(泰科股份发行议案)及第6项决议案(泰科股份更名议案)。

完成合并并不以批准第7项决议案(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第8项决议案(泰科配售权建议)、第9项决议案(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第10项决议案(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第11项决议案(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为条件。

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描述了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的宗旨和业务,载有合并协议及合并的详细说明,并包括合并协议副本作为附件A及第1及2项决议建议的泰科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修正案副本作为附件B-1及附件B-2。在决定如何投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文件。

记录日期:

  泰科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已由泰科董事会厘定为2016年【】日收市。届时登记在册的泰科股东有权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

有关交易及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决议的更多资料载于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我们促请所有泰科股东仔细及完整阅读随附的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包括附件及随附的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内以提述方式纳入的文件。特别是,我们敦促您仔细阅读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


目录(续)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泰科股东对每项决议案投“赞成票”。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Judith A. Reinsdorf
行政Vice President and General Counsel
[                        ], 2016


你的投票很重要

您可以选择使用免费电话号码提交您的代理,或者根据您收到的代理卡或投票指导表上的描述,通过互联网对您的股票进行电子投票。我们鼓励您使用这些选项中的任何一个提交您的投票,如果您可以使用这些选项的话。或者,您可以在所提供的邮资已付信封中签名、注明日期、标记和邮寄您的代理表格。您投票的方式并不限制您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亲自投票的权利。我们强烈鼓励你投票。

无论您是否期望亲自出席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我们鼓励您迅速投票,以便您的股份将派代表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有权出席和投票的股东有权使用所提供的表格(或《爱尔兰公司法》第184条中的表格)指定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代替其出席Tyco临时股东大会并发言和投票。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根据泰科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主席如认为有以下情况,可随时将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休会:如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如此行事或获泰科董事会如此指示,将会促进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事务的进行。根据此项授权,倘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并无足够票数赞成泰科所规定的建议,则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可延期至(其中包括)征求代理人。


目录(续)


B.补充资料

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引用了未包含在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或未随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一起交付的文件中有关江森自控和泰科的重要业务和财务信息。如果您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可免费获得此信息。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从江森自控或泰科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向其索取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以参考方式纳入的文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或访问以下所列网站。下文所列网站上提供的资料并非随附的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的一部分,因此并无以提述方式并入随附的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

江森自控股东方面:

江森自控股东服务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

(800) 524-6220

电子邮件:shareholder.services@jci.com

www.johnsoncontrols.com

  泰科股东方面:

泰科投资者关系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

+353-21-426-0000

电子邮件:investorrelations@tyco.com

www.tyco.com

此外,倘阁下对合并事项或合并协议、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拟进行的其他交易有任何疑问,或如阁下需要取得随附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副本,代理卡或其他以参考方式纳入随附的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的文件,您可与以下列出的适当联系人联系。您要求的任何文件都不会被收取费用。

江森自控股东方面:
D.F.King&Co.,Inc.
华尔街48家,22家ND地板
纽约,NY10005
(800)814-9324(免费电话)
(212)269-5550(来电对方付费)
  泰科股东方面:
麦肯齐合伙公司
麦迪逊大道105号
纽约,NY10016
(800)322-2885(免费电话)
(212)929-5500(对方付费)

为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前取得该等文件的及时交付,您必须不迟于【】2016年要求提供该等资料。

有关随附的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内以提述方式并入的资料的更详细说明以及您可能如何取得该等资料,请参阅随附的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内的“您可于何处找到更多资料”。


目录(续)


关于本次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本文件构成泰科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第5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S-4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构成泰科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关根据合并协议将予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本文件亦构成经修订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4(a)条项下有关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之会议通知及代表委任声明。

江森自控及泰科概无授权任何人就合并、江森自控或泰科提供任何有别于或除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或经参考并入的任何资料所载的资料或作出任何陈述。因此,江森自控及泰科概不对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或以提述方式并入的资料以外的任何资料的可靠性承担任何责任或可提供任何保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日期为【】,2016年。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于该日准确,或(如属以提述方式并入的文件所载资料)于该文件日期准确,除非该等资料特别指明另一日期适用。无论是向江森自控股东或泰科股东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还是根据合并协议发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均不会产生任何相反的暗示。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并不构成出售或要约收购任何证券的要约,亦不构成征集委托书,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在该司法管辖区内向任何人作出或从任何人作出任何该等要约或邀约均属违法。

江森自控已提供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所载或以提述方式并入的有关江森自控的资料,而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所载有关泰科的资料已由泰科提供。

除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内所有提述:

    「合并公司」指紧随合并完成后的泰科;

    「合并公司普通股」指合并完成后合并公司之普通股,每股面值$0.01(该等面值须待泰科股份重名建议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获通过后方可作实);

    “美元”或“$”是指美元;

    “江森自控”是指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江森自控普通股”指江森自控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00美元;

    「合并」指Merger Sub与江森自控合并及并入江森自控,江森自控为合并中的存续法团;

    「合并协议」指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之合并协议及计划,可能不时由江森自控、泰科及当中指名之若干其他方修订,包括Merger Sub;

    「Merger Sub」指Jagara Merger Sub LLC,一间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及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Tyco”指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泰科普通股」指泰科之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

目录(续)


致投资者的通知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不属于《爱尔兰公司法》、《爱尔兰2005年招股说明书指令(2003/71/EC)条例》(经修订)或爱尔兰中央银行发布的招股章程规则所指的招股说明书。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未经爱尔兰中央银行或欧洲经济区内任何其他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批准或审查或注册。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不构成爱尔兰2007年《欧洲共同体(金融工具中的市场)条例》(经修订)或《金融工具中的市场指令》(2004/39/EC)所指的投资咨询或提供投资服务。泰科和江森自控均不是爱尔兰2007年《欧洲共同体(金融工具市场)条例》(经修订)或《金融工具市场指令》(2004/39/EC)意义上的授权投资公司,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收件人应寻求独立的法律和财务咨询意见就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或根据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决定其行动。


目录(续)

合并、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股东特别大会问答

    1  

内容提要

    20  

风险因素

    42  

并购相关风险

    42  

与合并公司业务相关的风险

    51  

江森自控业务相关风险

    62  

泰科业务相关风险

    62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告性声明

    63  

江森自控若干历史综合财务数据

    64  

泰科历史合并财务数据精选

    66  

选定的未经审计备考合并财务数据

    68  

选定的未经审计备考合并收入数据表

    69  

选定的未经审计备考财务状况数据合并报表

    69  

比较历史及未经审核每股备考财务数据

    70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72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72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目的

    72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

    72  

江森自控记录日期及法定人数

    72  

所需表决

    73  

弃权的处理;未付表决

    73  

代理人的表决;不完全代理人

    74  

以“街名”持有的股份

    75  

代理人的可撤销性及江森自控股东投票的变更

    75  

征集代理人

    76  

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76  

A.援助

    77  

江森自控提案

    78  

江森自控合并提议

    78  

江森自控延期提案

    78  

江森自控顾问式薪酬提案

    79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召开前的其他事项

    79  

泰科股东特别大会

    80  

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80  

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的目的

    80  

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80  

Tyco记录日期和法定人数

    81  

所需表决

    81  

弃权的处理;未付表决

    82  

代理人的表决;不完全代理人

    82  

以“街名”持有的股份

    83  

代理人的可撤销性及泰科股东投票的更改

    84  

征集代理人

    84  

出席泰科股东特别大会

    84  

A.援助

    84  

一.导言


Tyco提案

    85  

TYCO管理文件提案(第1和第2号决议)

    85  

泰科股份合并建议(决议案3)

    86  

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第4项决议案)

    88  

泰科股份发行议案(第5项决议)

    88  

泰科更名议案(第6项决议)

    89  

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第7项决议案)

    90  

泰科配股权建议(第8项决议案)

    91  

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提案(第9号决议)

    91  

泰科普通股重名(第10号决议)

    92  

泰科可分派储备设立建议(第11号决议)

    93  

关于这些公司的信息

    95  

江森自控

    95  

泰科

    95  

合并子

    95  

合并

    96  

合并的结构

    96  

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取的代价

    96  

泰科股份并表

    97  

合并背景

    97  

江森自控董事会推荐与江森自控合并原因

    111  

江森自控财务顾问意见

    115  

泰科董事会的建议及泰科的合并理由

    132  

泰科财务顾问的意见

    136  

江森自控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

    147  

泰科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

    149  

江森自控董事及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

    151  

泰科董事及执行人员于合并事项中的权益

    160  

合并后合并公司董事会

    169  

合并后合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70  

合并公司的公司办事处

    171  

合并所需监管机构批准

    171  

分红政策

    173  

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

    173  

江森自控股票回购

    174  

合并后公司普通股上市

    175  

江森自控普通股除牌及注销登记

    175  

资金筹措

    175  

交易相关费用

    176  

合并的会计处理

    176  

合并协议

    178  

关于合并协议的解释性说明

    178  

合并

    178  

合并的结束和生效时间

    179  

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取的代价

    179  

无异议人士的权利

    183  

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处理

    183  

泰科股权奖励的处理

    184  

预扣

    185  

无零碎股份

    185  

二.导言


陈述及保证

    186  

无申述及保证的存续

    188  

公约和协定

    188  

B.完成合并的条件

    206  

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208  

补救措施的限制

    212  

费用及开支

    213  

赔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

    213  

修正和豁免

    214  

管治法

    214  

赋值

    214  

具体表现

    214  

与合并有关的诉讼

    216  

合并的某些税务后果

    217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217  

爱尔兰税收考虑

    230  

每股市价比较资料

    236  

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

    238  

江森自控普通股与泰科普通股股东权利对比

    265  

泰科普通股说明

    301  

资本结构

    301  

分红

    303  

优先认购权及提前认购权

    304  

股份回购及赎回

    304  

留置股份、催缴股份及没收股份

    305  

合并和分立

    306  

股本减少

    306  

A.股东大会

    306  

B.表决

    307  

股份附带的类别权利的更改

    308  

大会法定人数

    308  

查阅簿册及纪录

    308  

收购及评估权

    309  

披露在股份中的权益

    309  

反收购条文

    310  

A.一般原则

    311  

自愿出价;提出现金报价的要求和最低价格要求

    312  

实质性收购规则

    313  

令人沮丧的行动

    313  

公司治理

    313  

期限;解散;清算时的权利

    314  

联交所上市

    314  

无凭证式股份

    314  

股份转让及登记

    314  

法定名称;组建;财政年度;注册办事处

    315  

不设偿债基金

    316  

如有进一步催缴或摊派,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316  

江森自控若干实益拥有人及管理层/董事的股权

    317  

一.导言


泰科若干实益拥有人及管理层/董事的股份拥有权

    319  

A.专家

    32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321  

普通股的有效性

    321  

民事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

    321  

D.其他事项

    322  

泰科年会股东提案

    322  

江森自控年会股东提案

    322  

爱尔兰收购规则——责任声明

    323  

代用材料的家庭持有

    324  

在那里你可以找到更多的信息

    324  

B.补充资料

    327  

 

1.附件A:

 

合并的协议和计划

附件B-1:

 

对TYCO组织章程大纲的建议修订

附件B-2:

 

对泰科公司章程的建议修订

1.附件C:

 

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意见

附件D:

 

巴克莱资本公司的意见。

附件E:

 

Lazard Fr Res&Co.LLC的意见

附件F:

 

爱尔兰股息预扣税相关领土一览表

四.导言


目录(续)


并购问答,江森自控专场
会议及泰科股东特别大会

以下为您就合并、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可能存在的若干问题的答案。我们敦促您仔细阅读整个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因为本节中的信息可能没有提供在决定如何投票时可能对您重要的所有信息。其他重要资料亦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附件及以提述方式并入的文件。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如果您对此交易有任何疑问,您应咨询独立财务顾问,如果您正在爱尔兰获得建议,得到1995年《投资中介法》或2007年《欧洲共同体(金融工具中的市场)条例》(第1至3号)(经修订)的授权或豁免。

问:
拟进行的交易是什么?

这是什么?
于2016年1月24日,江森自控与泰科订立合并协议,据此,彼等同意将彼等各自的业务合并至单一公司下。

    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其中江森自控将与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实体。合并后,泰科公司将更名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须经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简称为“合并后公司”。于合并中,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合并协议所述若干股份除外)将于该等股份持有人选择时转换为:(i)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股份代价」);或(ii)34.88美元现金,不计利息(“现金对价”)。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以致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收取约38.64亿美元现金。

    紧接合并前,泰科股东每持有一股泰科普通股将获得0.955股泰科普通股,这将成为合并中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泰科股东将凭借0.955供1的股份合并(“泰科股份合并”)收取该等股份。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预计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约56%和44%。

问:
我为什么会收到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书?

这是什么?
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都在向各自的股东发送这些材料,以帮助他们决定如何对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进行投票,视情况而定,分别就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将予审议的事项。

    完成合并需要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双方投赞成票。为获得这些所需的批准,江森自控将召开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以便要求其股东批准合并协议,泰科将召开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以便获得完成合并所需的泰科股东批准。

    有关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及合并事项的进一步资料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既构成江森自控和泰科的联合委托书,也构成泰科的招股说明书。这是一份联合委托书,因为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各自的

1


目录(续)

    董事正利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向其各自股东征求代理人。之所以是招股书,是因为与合并协议相关,泰科正在提供泰科普通股(将在合并中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以换取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一部分流通股。

    随函附上的代表委任材料允许您在不亲自出席各自公司的特别会议或股东特别大会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提交代表委任或通过互联网投票表决您的股份。

    你的投票非常重要。即使您确实计划亲自出席江森自控特别大会或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我们也鼓励您尽快通过电话提交委托书或在互联网上投票表决您的股份。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无意也不是为2014年《爱尔兰公司法》(《爱尔兰公司法》)、爱尔兰2005年《招股说明书(第2003/71/EC号指令)条例》(经修订)或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发布的招股章程规则的目的而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及爱尔兰央行尚未批准此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

问:
江森自控股东在并购中将获得什么?

这是什么?
于合并中,紧随合并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江森自控、泰科、Merger Sub及江森自控及泰科若干附属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如合并协议所述)将转换为有权于其持有人选举时(须按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述比例分配)收取以下任何一项:

    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或

    现金34.88美元,不计利息。

    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统称为“合并代价”。持有人选择收取股份代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股份称为“股份选择股份”,持有人选择收取现金代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股份称为“股份选择股份”作为“现金选择股”。若持有人未就股份(或未能适当作出选择)(“非选举股份”)作出选择,则该等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将被视为股份选举股份。

    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以致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收取约38.64亿美元现金。据此,如果您是江森自控股东,取决于其他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选举,您可能不会收到您在选举表格上要求的现金数额或合并后公司的股份数量。

问:
泰科股东将在交易中获得什么?

这是什么?
紧接合并前,泰科股东每持有一股泰科普通股将获得0.955股泰科普通股,这将成为合并中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泰科股东将凭借0.955供1的股份合并而获得该等股份。

2


目录(续)

问:
江森自控股东是否保证获得他们选择获得的合并对价形式?

这是什么?
我不知道No.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以致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收取约38.64亿美元现金。合并协议规定,倘现金代价认购不足或超额认购,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股份选举及现金选举将作出调整及重新分配。

    具体而言,若江森自控股东合计选举38.64亿美元,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对价的权利,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对价的权利。如果江森自控股东选择获得总计不到38.64亿美元的现金对价,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及每名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以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剩余股份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倘江森自控股东选择收取合共逾38.64亿美元现金代价,股份选择股份及非选择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及每名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而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余下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据此,视乎江森自控其他股东作出的选择,每位江森自控股东如选择就其于合并中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全部股份收取股份代价,可收取其合并代价的一部分现金代价,而每位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中选择为其所持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全部股份收取现金对价,则可能会在股份对价中获得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江森自控股东选择在合并中就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相结合的,可以按照不同于该股东选择的比例收取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欲了解更多信息,包括演示按比例分配对持有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东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假设情景,请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对价”。

问:
如果我是江森自控的股东,我如何进行选举?

这是什么?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股东须于2016年【】日(“选举截止日期”)就【】持有的每股股份作出收取股份代价或现金代价的选举,除非江森自控与泰科事先另有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江森自控将合理地及时宣布重新安排的选举截止日期。在选举截止日期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向每位江森自控股东邮寄选举表格,用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江森自控将根据所有于江森自控记录日期后及选举截止日期前期间成为江森自控记录股东的人士不时合理要求,提供一份或多于一份选举表格。若要选择收取股份代价、现金代价或两者的组合,您必须在选举表格上注明您选择收取股份代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数目,阁下选择收取现金代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数目及阁下希望作出上述任何一项选择的特定股份数目,以及阁下选择任何一项选择的先后次序

3


目录(续)

    如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该项选择须按比例分配,则该项选择适用于任何该等股份。阁下必须于选举截止日期前交回填妥并签署之表格连同江森自控股份证书(如有的话)及选举表格所指明之任何额外文件。我们鼓励你尽快交回你的选举表格。如果您通过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持有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您应遵循此类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的指示,以确保您的选举指示及时返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对价”。

问:
邮寄选举表格后,我可以撤销或更改选举吗?

这是什么?
好的,好的江森自控股东可透过向交易所代理人寄发书面通知撤销或更改其选举,而交易所代理人须于选举截止日期前接获该通知。倘选举表格被撤销,根据合并协议,该选举表格所代表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将被视为非选举股份,除非其后的选举由江森自控股东在选举截止日期前适当作出。See"合并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取的代价."

问:
如果我没有参加选举,或我的选举表格没有在选举截止日期前收到,会怎样呢?

这是什么?
就任何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而言,倘交易所代理并无接获适当填妥及及时的选举表格,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将被视为并无作出选举。根据合并协议,非选举股份将被视为已选择收取股份代价,并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规定的按比例分配程序,犹如彼等为股份选举股份。See"合并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取的代价."

问:
如果我在选举后转让我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会发生什么情况?

这是什么?
如果您在选举后转让您所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则该选举将自动撤销,该等股份将被视为非选举股份,除非江森自控记录在案的股东在选举截止日期前适当地进行了随后的选举。See"合并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对价。"

问:
并购何时才能完善?

这是什么?
双方目前预计合并将在双方2016财年结束时或前后完成(江森自控和泰科均为2016年9月30日),但江森自控和泰科均无法预测合并完成的实际日期,或者是否会完善,因为合并受制于各个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是否或何时会收到所需的监管批准。See"合并协议——完成合并的条件."

问:
并购完成的条件是什么?

这是什么?
除江森自控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及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所需建议外,完成合并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须待

4


目录(续)

    满足若干其他条件,包括某些监管许可。参见“合并协议——完成合并的条件”。

问:
谁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这是什么?
于合并生效时间,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其中6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A.Molinaroli、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R.Oliver以及江森自控与泰科共同商定的其他9名董事。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的1名将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See"合并——合并后合并公司的董事会."

    自合并生效时起,Molinaroli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于合并生效时间18个月周年日(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行政总裁的较早时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行政总裁。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成为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行政职能,并将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继该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后,Oliver先生将成为主席并继续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参见“合并——合并后合并公司的官员”。

问:
合并将对江森自控宣布分拆汽车体验业务产生哪些影响?

这是什么?
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计划通过分拆一家新成立的公司的方式,将其汽车体验业务从江森自控的其余部分中分离出来,该公司将被命名为Adient。待分拆事项获得董事会最终批准后,分拆事项预期将于合并事项完成后完成,并将导致汽车体验业务成为一家独立上市公司。目前预计,分离一般将以与原计划大致相同的方式并在江森自控此前宣布的时间表上进行,并进行此类调整,以反映分销公司将是合并后的公司,而不是江森自控。但是,无法保证分离会在这个时间框架内发生,或者根本不会发生,而且分离可能会在不同的时间或以不同的方式完成。

问:
谁有权投票?

这是什么?
江森自控:江森自控董事会已将2016年【】日的停业时间固定为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记录日期(“江森自控记录日期”)。如果您在2016年【】日收盘时是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的记录持有人,您有权收到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其任何休会的通知并在会上投票。

    泰科:泰科董事会已将2016年【】日的营业结束时间定为泰科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泰科记录日期”)。如果你是泰科的记录保持者

5


目录(续)

    普通股于二零一六年【】日收市时,阁下有权接获有关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的通知并于会上投票。

问:
江森自控股东被要求投票表决的是什么?

这是什么?
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江森自控股东将被要求批准以下项目:

1.
合并协议,其副本作为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江森自控合并建议”)附件A附后;

2.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休会至其他日期及地点,如有需要或适当,以征求额外投票赞成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江森自控休会建议”);及

3.
在非约束性、咨询性的基础上,根据合并或以其他方式与合并有关的可能支付给江森自控指定执行人员的薪酬,披露于《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向江森自控指定执行人员支付的报酬和利益的量化(《江森自控顾问薪酬建议》以及连同江森自控合并建议及江森自控休会建议的《江森自控建议》)。

    完成合并需要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完成合并不需要批准江森自控休庭提议和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议。

    江森自控拟将其他事项提交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审议。

问:
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批准每一项提案需要什么投票?

1、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

需要江森自控普通股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对于江森自控的合并提议,弃权或未能投票将与投下“反对”这一提议的一票产生同样的效果。

2.
江森自控延期提案:批准江森自控延期议案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的票数超过该等股东对该议案投出的反对票。提议。对于江森自控的休会提案,弃权或未能投票将不计为赞成或反对这一提案的投票。

3.
江森自控顾问式薪酬提案:批准江森自控顾问薪酬议案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的票数超过该等股东投反对票的票数的提议。对于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弃权或未能投票将不计为赞成或反对这一提案的投票。

6


目录(续)

问:
江森自控董事会如何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

这是什么?
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确定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事项,对江森自控及其股东而言属可取、公平及符合其最佳利益,并已批准及采纳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江森自控董事会因此一致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表决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

1.
"For“江森自控的合并提议;

2.
"For“江森自控休庭建议;及

3.
"For“江森自控顾问式薪酬提议。

问:
江森自控股东在决定是否对议案进行表决时,是否应该考虑合并或泰科业务方面的风险?

这是什么?
是。在就是否及如何投票作出任何决定前,敦请江森自控股东仔细及完整阅读载于《风险因素“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2页开始。江森自控股东还应阅读并仔细考虑江森自控和泰科的风险因素以及参照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其他风险因素。

问:
江森自控的任何董事或执行人员是否在合并中拥有可能与江森自控股东不同的利益?

这是什么?
是的。江森自控的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拥有与江森自控股东不同的利益,或者除了作为江森自控股东的利益之外。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在评估合并协议和合并时,以及在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批准合并协议时,除其他事项外,都意识到并考虑了这些利益。

问:
泰科股东被要求投票表决的是什么?

这是什么?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泰科股东将获要求批准以下项目:

1.
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附件B-1所载对泰科组织章程大纲的修订;

2.
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附件B-2所载对泰科章程的修订(连同上文泰科建议1,“泰科管治文件建议”);

3.
合并泰科普通股,据此,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每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泰科普通股将合并为0.955股泰科普通股(“泰科股份合并建议”);

4.
增加泰科法定股本,使紧随泰科股份合并后的泰科法定普通股数目相等于1,000,000,000股(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的泰科法定普通股数目)(「泰科股份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提案》);

7


目录(续)

    5.
    根据合并协议拟发行与合并有关的泰科普通股(“泰科股份发行建议”);

    6.
    合并后公司更名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自合并生效时间起生效或其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生效,惟须待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泰科更名建议”及,连同泰科治理文件建议、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及泰科股份发行建议,即“泰科所需建议”);

    7.
    增加泰科法定股本,自合并生效时间起生效,金额相等于1,000,000,000股普通股及100,000,000股优先股(“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8.
    配售相关证券(定义见爱尔兰公司法)以供合并后公司合并后已发行股本最多约33%的股份后发行(“泰科配售局建议”);

    9.
    就合并后发行股本证券(定义见《爱尔兰公司法》)以现金换取合并后公司合并后已发行股本最多约5%的发行而放弃法定优先购买权(“泰科优先购买豁免建议”);

    10.
    泰科普通股重名,以致每股普通股面值将减少约0.00047元至0.01元(与其合并前面值相匹配),扣减金额记入无面值资本(「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

    11.
    削减因合并而产生的泰科部分或全部股份溢价,以容许合并公司产生额外可分派储备(「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及连同泰科所需建议,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泰科配售权建议、泰科优先购回豁免建议及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即「泰科建议」)。

    完成合并须待泰科所需建议(泰科规管文件建议、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泰科股份发行建议及泰科更改名称建议)获批准后,方可作实。

    完成合并并不以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泰科配售权建议、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为条件。

    泰科无意向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任何其他事项。

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每项建议须进行何种表决?

这是什么?
1.     Tyco Governing Documents Proposals:有权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就Tyco Governing Documents两项建议投票的股东以亲身或委派代表方式投赞成票的75%,方可批准Tyco Governing Documents两项建议。

2.
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多数票赞成,方可批准泰科股份合并建议。

8


目录(续)

    3.
    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多数票赞成,方可批准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4.
    泰科股份增发议案: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股份发行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多数票赞成,方可批准泰科股份发行建议。

    5.
    泰科更名议案: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更名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赞成票的75%,方可批准泰科更名建议。

    6.
    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赞成票的过半数,方可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7.
    泰科配股授权议案: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配售权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多数票赞成,方可批准泰科配售权建议。

    8.
    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提案: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优先购回豁免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赞成票的75%,方可批准泰科优先购回豁免建议。

    9.
    泰科股份重名提议: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股份重名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多数票赞成,方可批准泰科重名建议。

    10.
    泰科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投票的股东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所投赞成票的75%,方可批准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

    由于批准TYCO每项议案所需的表决基于在TYCO临时股东大会上适当投出的票,并且由于弃权不被视为适当投出的票,弃权,以及未能投票和居间不投票,将不会对这些提案产生任何影响(但弃权和居间人不投票将算作决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问:
泰科董事会如何推荐泰科股东投票?

这是什么?
泰科董事会已批准合并协议,并确定合并协议及包括合并在内的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属可取及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泰科董事会建议泰科股东对其持有的泰科普通股进行投票:

1.
"For"泰科公司管理文件提案;

2
"For「泰科股份合并建议;

3.
"For「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资建议;

4.
"For“泰科股份发行议案;

9


目录(续)

    5.
    "For“泰科更名议案;

    6.
    "For「泰科法定股本增资建议;

    7.
    "For「泰科配售权建议;

    8.
    "For"泰科公司的优先购买权豁免提案;

    9.
    "For"Tyco Shares重新命名提案;以及

    10.
    "For“泰科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

问:
为何要求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泰科配售权建议、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

这是什么?
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泰科配售权建议、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并不属完成合并所需。如果泰科股东不批准其中一项或多项提议,但获得所有其他所需的同意和批准(包括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和泰科所需提议),泰科和江森自控仍可能完成合并。

    截至2016年5月3日,泰科尚有约574,728,417股普通股剩余可供发行,占泰科授权普通股总数的57%,其中约16,427,196股此类普通股预留用于发行,以履行泰科员工股权计划项下有关未偿还员工股权奖励的义务。截至2016年5月3日,江森自控剩余可供发行的普通股约为1,152,492,086股,占江森自控授权股份总数的64%,预留约20,130,021股该等股份以供发行,以支付江森自控雇员股权计划项下未偿还雇员股权奖励的责任。由于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将于紧随合并完成后动用其几乎全部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尚有约56,307,948股普通股可供发行,约占合并后公司授权普通股总数的6%,及根据合并公司雇员股权计划预留以供发行的该等普通股中约36,557,217股。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非常有限,包括将根据员工股权计划发行的股票或作为股票的一部分进行股票收购。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以保留合并后公司法定股本中与江森自控及泰科法定股本中总净空约成比例的净空水平。合并,及维持泰科优先股占普通股的比例。倘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紧随合并完成后,合并公司约1,056,677,143股普通股将仍可供发行,占合并公司法定普通股总数约53%,根据合并后公司员工股权计划预留约38,099,230股该等普通股以供发行。

    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须得到其股东的授权才能发行任何股票,包括属于公司授权但未发行股本一部分的股票。泰科目前的授权为发行最多不超过公司全部已授权但未发行股本。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全部已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因此,合并后公司的董事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受到限制。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配售权建议,以便授权合并后公司的董事发行受泰科配售权建议所载限额限制的股份。

10


目录(续)

    根据爱尔兰法律,除特别决议案或本公司章程另有授权外,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向新股东发行普通股以换取现金时,须先按相同或更优惠条款按比例向本公司现有股东提呈发售该等股份(通常称为法定优先购买权)。泰科目前的授权是在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发行最多不超过公司全部已授权但未发行股本。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全部已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因此,合并后公司的董事将在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发行普通股的能力有限。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的目的是让合并后公司的董事在合并后发行股份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因为由于泰科股份合并,每股泰科普通股的面值将为0.0104712041884817美元(此前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为0.01美元),这对实际使用来说是一个不方便的数字。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如获批准,将降低泰科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导致每股普通股面值为0.01美元。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只能向其股东进行分派(包括支付现金股息)或从其未合并资产负债表(根据爱尔兰法律编制)中的“可分派储备”中进行基金股份回购。可分派储备不包括股份溢价,例如因合并而将产生的重大股份溢价。预期于合并事项完成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合并公司将寻求取得爱尔兰高等法院批准将其股份溢价转换为可分派储备(“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在可取得该等批准前,泰科股东须先已通过特别决议案授权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

问:
泰科股东在决定是否对提案进行表决时,是否应该考虑合并或江森自控业务方面的风险?

这是什么?
是。在就是否及如何投票作出任何决定前,谨促请泰科股东仔细及完整阅读载于《风险因素“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2页开始。泰科股东亦应阅读并仔细考虑江森自控及泰科的风险因素及参照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其他风险因素。

问:
泰科的任何董事或执行人员是否在合并中拥有可能与泰科股东不同的利益?

这是什么?
是的。泰科的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拥有不同于他们作为泰科股东的利益或除此之外的利益。参见”合并——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泰科董事会成员在评估合并协议和合并时,以及在建议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提案时,都意识到并考虑到了这些利益以及其他事项。

问:
我现在该怎么办?

这是什么?
仔细阅读并考虑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资料后,请提交您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委托书或投票指令卡,视适用情况而定,尽快使您的股份将派代表出席您各自公司的股东特别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请遵照以下人士提供的代用证或投票指令卡所载的指示行事:

11


目录(续)

    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如果您的股票是通过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

问:
我该怎么投票?

这是什么?
如果您是截至江森自控记录日的江森自控记录股东,或截至泰科记录日的泰科记录股东,阁下可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于彼等各自公司的股东特别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举行前提呈委任代表:

1.
访问您的代理卡上显示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交您的代理(如为泰科的股东,将于【】【美国东部时间】【上午/下午】(美国东部时间)收到);

2.
(如属泰科的股东,请于【】【美国东部时间】【上午/下午】(美国东部时间)接获电话代用证上显示的免费电话号码);或

3.
填妥、签署、注明日期及交回随函附上的已付邮资信封内的代理卡(如属泰科股东,须于【】【美国东部时间】【上午/下午】【】】前收到)。

    阁下亦可于彼等各自公司的股东特别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上亲自投票。

    如果您是Tyco Record的股东,您选择通过电话提交您的代理,方法是拨打您代理卡上的免费电话号码、您使用该电话系统的情况,特别是输入您的PIN号码/其他唯一标识,就《爱尔兰公司法》的所有目的而言,泰科公司的每一位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将被视为构成您的书面和亲自任命,根据您的电话指示代表您投票表决您的股票。

    如果您的股票是以“街道名称”持有,通过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该机构将向您发送单独的指示,说明投票程序您的股票。请按本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办理。希望在会议上亲自投票的“街名”股东将需要从他们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那里获得“合法代理人”。

问:
我有多少票?

这是什么?
江森自控:您在江森自控记录日期截至收盘时拥有的每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有权获得一票投票权。截至江森自控记录日期收盘时,【】江森自控普通股在外流通,有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

    泰科:您在泰科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拥有的每一股泰科普通股有权获得一票表决权。于泰科记录日期收市时,【】泰科普通股已发行在外,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

问:
谁能参加江森自控特别大会和泰科临时股东大会?

这是什么?
截至【】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所有江森自控股东均可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然而,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座位有限,股东必须按照题为“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为了容纳尽可能多的股东,江森自控无法让非股东嘉宾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12


目录(续)

    诚邀截至记录日期的所有泰科股东出席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如欲参加泰科股东特别大会,登记股东须携带附于附随之代理证上之入场券至登记股东签到区,以核实其拥有权。凡持有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所持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应到实益拥有人登记区办理登记手续。要被接纳,实益拥有人必须携带账户对账单或来自其银行或经纪人的信件,表明他们拥有泰科股票。报名将于当地时间【】日开始。

问:
如果我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之前卖出我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或者我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之前卖出我持有的泰科普通股股票怎么办?

这是什么?
江森自控:如果您在江森自控记录日期之后但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之前转让您所持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您将保留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的投票权,除非您向您所持股份的受让方提供代理人,但将已转让收取合并对价的权利。为了因合并而获得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您必须通过合并生效时间持有您的股票。

    泰科:如果您在泰科记录日期之后但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之前转让您持有的泰科普通股,您将保留您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除非您向您的股份受让方提供代理人,但将已因泰科股份合并及合并而就每股泰科普通股转让收取合并公司0.955股普通股的权利。为因泰科股份合并及合并而收取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您须透过合并生效时间持有您的股份。

问:
我现在应该寄我的股票证书吗?

这是什么?
我不知道No.在江森自控股东拥有凭证式股票的程度上,这样的江森自控股东此时应该保留现有的股票凭证。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一份有关以其股票证书换取股份代价及╱或现金代价的传送函及书面指示。

    合并后的公司将不会就其任何普通股发行股份证书,除非法律规定。江森自控有权收取股份代价的股东将以簿记形式收取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

问:
谁是此次并购的交易所代理人?

这是什么?
富国银行(Wells Fargo Bank,N.A.)是此次合并的交易所代理。

问: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于何时何地举行?

这是什么?
江森自控: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将于2016年【】月【】日【A/P】.m.(当地时间)举行。

    泰科: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16年【】月【】日【A/P】.M.(当地时间)举行。

问:
什么构成法定人数?

这是什么?
江森自控:代表江森自控股票已发行在外并有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的所有股票表决权的大多数股票持有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构成法定人数是必要的。为确定法定人数,弃权将被视为出席会议并有权参加表决。因为,如下文所述,预计所有将在本届会议上进行表决的提案

13


目录(续)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将是“非例行”事项,经纪商非投票权(即银行、经纪商或银行就其持有的其他代名人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并无获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指示如何就某项建议投票,而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并无就该等建议酌情投票的权力)(如有的话),将不计算为出席会议并有权为决定法定人数而投票。

    泰科:持股人出席(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以及该持股人是否实际行使其全部表决权,部分或全部)赋予彼等行使泰科股份全部已发行投票权超过50%的权利乃构成法定人数所必需。弃权和经纪人无表决权(银行、经纪人或记录在案的其他代名人持有的泰科普通股,亲自出席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但银行须就其行使表决权,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并无获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指示如何就某项建议投票,而经纪或其他记录在案的股东并无就该等建议酌情投票的权力)将被视为出席以决定法定人数,但将不计为泰科任何提案的赞成票或反对票。,

问:
如果我的股份由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我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会否投票支持我的股份?

这是什么?
如果您的股票在股票经纪账户或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名下以“街道名称”持有,您必须向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提供如何对您的股票进行投票的指示。请按本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提供的投票指示办理。请注意,除非您提供“合法委托书”,否则您不得通过直接向江森自控或泰科交还委托书或亲自在您各自公司的特别会议或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表决以“街道名称”持有的股份,您必须从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街道名称”为这些股票的实益拥有人持有股票的经纪人通常有权在未收到实益拥有人指示的情况下酌情对“例行”提议进行表决。未经实益拥有人具体指示,经纪商不得就纽交所认定为“非例行”事项的批准行使投票自由裁量权。预计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和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将要表决的所有议案都将是“非例行”事项。

    如果您是江森自控的股东,且您没有指示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对您的股票进行投票:

    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被提名人可能不会就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投票表决您的股份,该提议将具有与投票相同的效果”反对:“这个提议;

    阁下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不得就江森自控押后建议或江森自控顾问薪酬建议投票表决阁下的股份,而该等建议对该等建议的计票结果并无影响;及

    你的股份将不计入是否出席法定人数。

    如你是泰科股东,而你并无指示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如何投票予你的股份,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不得就任何泰科建议投票予你的股份,对泰科提案的计票结果没有影响。然而,如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你的股份将计算在内,以决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

14


目录(续)

问:
如何对通过员工计划持有或获得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进行投票?

这是什么?
如果您通过员工计划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委托代理请求所涵盖的股票代表您拥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这些股票已在江森自控和江森自控的过户代理人富国银行(Wells Fargo Bank,N.A.,包括那些你通过江森自控自动股息再投资和普通股购买计划拥有的股份。此外,江森自控雇员和退休人员拥有的记入江森自控雇员退休及储蓄和投资计划(401(k)计划)的股份也包括在这些雇员和退休人员的代理请求中。该等计划的受托人将按指示投票表决该等股份。

    有关如何投票此类股份的进一步信息,见上文题为“我如何投票?”的问答。

    如果您的股票是通过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持有的,该机构将另行向您发出指示,说明您的股票投票程序。

问:
如果我不投票呢?

这是什么?
如果您是江森自控股东,您未能投票,未能提交委托书或未能返回指示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对合并提议进行投票的投票指令卡或您以对合并提议进行“弃权”投票作为回应;这将与投下的一票产生同样的效果”反对:的合并提议。

    如果你是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的股东,但你没有投票,没有提交委托书,也没有返回指示你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投票的投票指令卡,或者如果你以“弃权票”回应,对江森自控休会提议或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议,这将对此类提议的计票结果没有影响。如果您未能就江森自控的任何提案进行投票、未能提交委托书或未能返回指示您的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投票的投票指令卡,您的股份将不计入决定是否存在法定人数。然而,如果您对江森自控的任何提案以“弃权”投票回应,或对江森自控的一项或多项提案进行投票,您的股份将计入决定是否存在法定人数。

    如果您是泰科股东,但未能投票、未能提交委托书或未能正确指导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投票,或者您对泰科的任何提案都以“弃权”投票回应,这对这类提案的计票结果没有影响。如你未能正确指示你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投票,但你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或如你对泰科的任何建议作出“弃权”投票回应,你的股份将用于决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弃权发生在股东亲自出席适用会议,不投票或以“弃权”票退回委托书或投票指令卡时。

    请注意,如果您在没有说明如何对任何特定提案进行投票的情况下签署并返回您的代理或投票指令卡(并且您在交付代理或投票指令卡后不更改投票),您的代理人所代表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将根据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投票“赞成”每项江森自控提案或您的代理人所代表的泰科普通股将根据“泰科提案”投票“赞成”每项泰科董事会的建议。,请参阅以下问答题为「我可否在递交委托书或投票指令卡后更改投票?」有关如何更改投票的更多信息。

    你的投票非常重要。无论您是否计划出席江森自控特别大会或泰科临时股东大会(视情况而定),请及时填妥并交回随函附上的代理卡或以电话或透过互联网提交您的代理。

15


目录(续)

问:
在递交委托书或投票指导卡后,我可以更改投票吗?

这是什么?
江森自控:作为江森自控股东,您可能会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对您的委托书进行表决之前随时更改您的投票或撤销委托书。如果您是记录在案的江森自控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做到这一点:

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前一天晚上11点59分(美国东部时间)之前发送江森自控收到的书面撤销通知,声明您希望撤销您的代理,至:

      股东服务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

    (a)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前一天晚上11时59分(美国东部时间)之前(通过互联网、电话或邮件)提交江森自控收到的日期较晚的新代理;或

    亲自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投票。

    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不会自动撤销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或邮件提交的委托书。如果您希望更改您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的投票,您必须在该会议上以投票方式更改您的投票。

    如果您是江森自控股东,其股票被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以“街头名义”持有,您只有根据该等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所雇用的适用规则及程序,方可撤销您的代表资格及亲自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表决您的股份。如果您的股票在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的账户中持有,您应联系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更改您的投票。

    如果您间接持有江森自控利益计划的股份,您应与您计划的受托人联系(视情况而定),以更改您对分配给您利益计划的股份的投票权。

    泰科:作为泰科股东,您可能会在您的代表在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前的任何时候撤销您的代表资格,您可能会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更改您的投票。如果您是Tyco Record的股东,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及时向泰科公司秘书递交书面通知,表明您已撤销您的代表资格,地址如下: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
      关注点:公司秘书

    不迟于【】【美国东部时间】【上午/下午】(美国东部时间)再次通过电话提交代理人或在互联网上再次发出投票指示;

    签署并邮寄日期较晚的代理卡,以便不迟于【】【上午/下午】(美国东部时间)【】收到;或

    出席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并亲自投票表决。

    出席TYCO股东特别大会将不会自动撤销透过互联网或电话或邮件提交的代理人。倘您希望更改您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之投票,您必须于该会议上以投票方式更改您之投票。

    如你是泰科股东,而其股份由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你可撤销你的代表资格,而你只可按照该银行所采用的适用规则及程序亲自在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经纪人或其他

16


目录(续)

      如你持有的股份在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的帐户内,你应联络你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更改你的投票指示。

问:
收到一套以上的投票材料怎么办?

这是什么?
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可能会收到不止一套投票材料,包括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多份复印件和多张委托卡或投票指令卡。例如,如果你在多个经纪账户中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那么你持有此类股票的每个经纪账户都会收到一张单独的投票指令卡。如果您是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且您的股票登记在多个名称中,您将收到多张代理卡。此外,如果您同时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您将收到每家公司的一张或多张单独的代理卡或投票指令卡。因此,如果您是记录保持者,请填写、签名、日期并交还您收到或以其他方式遵循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投票指示的每一张代理卡和投票指令卡,以确保您对您拥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或泰科普通股的每一股进行投票。

问:
如果我同时持有江森自控和泰科的股份呢?

这是什么?
如果您既是江森自控的股东,也是泰科的股东,您将收到两个单独的代理材料包。作为江森自控股东投出的一票将不算作为泰科股东投出的一票,作为泰科股东投出的一票将不算作为江森自控股东投出的一票。 因此,请分别就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和您持有的泰科普通股股份提交一份委托书。

问: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和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在哪里?

这是什么?
初步投票结果将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公布,并将载于江森自控及泰科拟分别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后刊发的新闻稿。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的最终投票结果预期将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四个营业日内,于江森自控及泰科向SEC提交的表格8-K的现行报告中刊发,视情况而定。

问:
江森自控股东是否有权享有异议人士的权利?

这是什么?
否。根据威斯康星州法律,江森自控股东将无权就合并或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行使任何异议人士的权利。

问:
泰科股东是否有权获得评估权?

这是什么?
否。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股东无权就合并、泰科股份合并或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享有评估权。

问:
交易给江森自控股东带来哪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这是什么?
根据合并收取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和/或现金以换取江森自控普通股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应税交易。A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的某些税务后果

17


目录(续)

    合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江森自控普通股,一般会确认应税损益等于(i)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之和与现金数额(包括以收到的任何现金代替合并后公司的零碎普通股)于合并中收到及(ii)美国持有人于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中的经调整税基以换回。

    在某些情况下,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国内税收法》”)第304条可能导致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人直接或建设性地同时拥有,紧接合并前泰科普通股将被视为收取股息,金额不超过该持有人于合并中收取的总代价的公平市值,而不论该持有人于其江森自控普通股上的收益或亏损。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非美国持有者(定义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可能需要就合并中收到的任何对价缴纳美国预扣税。

    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应阅读题为“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一节,以便更完整地讨论合并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税务事项可能很复杂,合并对江森自控普通股特定持有人的税务后果将取决于此类持有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应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以确定合并对其产生的具体税务后果。

问:
交易给泰科股东带来哪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这是什么?
除收取现金代替零碎股份外,泰科股东一般不会因泰科股份合并而确认收益或亏损。此外,泰科股东不会因合并而确认收益或损失。

    有关泰科股份合并和合并的实质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更详细讨论,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

问:
如果合并没有完成会发生什么?

这是什么?
如果合并未完成,江森自控股东所持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将不会获得合并对价,泰科普通股将不受泰科股份合并的约束。取而代之的是,江森自控和泰科将保持独立的公众公司,其分别持有的普通股或普通股股票将继续在纽交所上市交易。在特定情况下,江森自控或泰科(或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可能须向另一方支付或有权向另一方收取有关终止合并协议的费用或偿还费用,详情载于《B.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费用偿还."

问:
如对代理资料或投票有任何疑问,应与谁联络?

这是什么?
倘阁下对代表委任材料有任何疑问,或如阁下需要协助递交代表委任书或投票或需要本联合代表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或随函附上的代表委任咭的额外副本,阁下应联络阁下所持股份公司的代表招募代理。

18


目录(续)

    江森自控股东应联系D.F.King&Co.,Inc.,江森自控的委托书征集代理人,地址:48Wall Street,22nd Floor,New York,New York10005。江森自控股东可拨打D.F.King&Co.,Inc.对方付费电话(212)269-5550或免费电话(800)814-9324。

    泰科股东应与泰科的委托书征集代理人Mackenzie Partners,Inc.(“麦肯齐”)联系,地址为纽约市麦迪逊大道105号,NY10016。泰科股东可拨打麦肯齐对方付费电话(212)929-5500或免费电话(800)322-2885。

问: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关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信息?

这是什么?
您可以从以下描述的各种来源中找到有关江森自控和泰科的更多信息在那里你可以找到更多的信息."

19


目录(续)



内容提要

本摘要重点介绍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选定信息。您应仔细阅读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及其附件以及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提及的其他文件,因为本节中的信息可能无法提供在决定如何投票时可能对您重要的所有信息。有关江森自控及泰科的额外重要资料亦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附件及以提述方式并入的文件。有关如何获取这些信息的描述和说明,请参见“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摘要中的每个项目都包含一个页面引用,它指示您对该项目进行更完整的描述。

合并(第96页)

合并的条款及条件载于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A。您应该仔细阅读合并协议,因为它是管理合并的法律文件。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将合并至一家公司旗下。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其中江森自控将与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实体。合并后,泰科公司将更名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须经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简称为“合并后公司”。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预计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约56%和44%。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泰科普通股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TYC”。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纽交所退市,根据《交易法》注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以目前江森自控的代码“JCI”在纽交所交易。

江森自控股东须收取的代价(第96页)

于合并中,紧随合并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江森自控、泰科、Merger Sub及江森自控及泰科若干附属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如合并协议所述)将转换为有权于其持有人选举时(须按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述比例分配)收取以下任何一项:

    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或

    现金34.88美元,不计利息。

任何非选举股份将被视为已选择收取股份代价。

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以致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收取约38.64亿美元现金。因此,合共约110,778,083股江森自控股份将获得现金代价。合并协议规定,倘现金代价认购不足或超额认购,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股份选举及现金选举将作出调整及重新分配。

具体而言,若江森自控股东合计选举38.64亿美元,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对价的权利,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对价的权利。如果江森自控

20


目录(续)

股东选择收取总额少于38.64亿美元的现金代价,现金选择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及各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而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余下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倘江森自控股东选择收取合共逾38.64亿美元现金代价,股份选择股份及非选择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及每名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而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余下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据此,视乎江森自控其他股东作出的选择,每位江森自控股东如选择就其于合并中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全部股份收取股份代价,可收取其合并代价的一部分现金代价,而每位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中选择为其所持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全部股份收取现金对价,则可能会在股份对价中获得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江森自控股东选择在合并中就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相结合的,可以按照不同于该股东选择的比例收取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欲了解更多信息,包括演示按比例分配对持有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东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假设情景,请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对价”。

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持有者都不会在合并中发行合并后公司的零碎股份。根据合并转换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否则他们有权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一小部分(在将该持有人交付的证书和记账式股票所代表的所有股票合计后),将转而获得“合并协议中描述的江森自控零碎股份对价——没有零碎股份”。

泰科股份合并(第97页)

紧接合并前,泰科股东每持有一股泰科普通股,将获得0.955股泰科普通股,这将成为合并中合并公司的普通股。泰科股东将凭借0.955供1的股份合并而获得该等股份。预期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将因泰科股份合并及合并而分别持有已发行及发行在外合并公司普通股约56%及44%。

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处理(第183页)

股票期权。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购买江森自控已发行及未行使普通股股份的每份期权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收购若干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期权,相当于合并后的受制于此类江森自控期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数量、以相等于该等江森自控期权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行使价的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行使价计算。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选择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选择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特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

股票增值权。于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尚未行使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股票增值权

21


目录(续)

合并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并就若干相等于受该等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规限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数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转换为股份增值权,以相等于该等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行使价的每合并公司普通股行使价计算。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各合并公司股份增值权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股份增值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

限制性股票奖励。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股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将由合并后公司承担,并就若干相等于该数目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后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股票江森自控普通股受此类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特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但根据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200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某些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除外,这些奖励须在合并完成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

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股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相等于受制于此类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数量。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

业绩分成单位奖励。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股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数目相等于受该等江森自控业绩股份单位奖励规限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数目(由江森自控根据2016财政年度目标与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以合理酌情决定权厘定,及就江森自控2015财政年度授出的绩效股份单位奖励而言而罔顾2017财政年度业绩)。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不包括表现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

Tyco基于股权的裁决的处理(第184页)

购股权。购买截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及尚未行使的泰科普通股的每份购股权将调整为收购若干整体合并公司普通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体股份)的购股权等于

22


目录(续)

至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受该泰科期权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乘以0.955(“股份合并比率”)而获得的产品,按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行使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百分比)相等于将该等泰科期权的每股泰科普通股的行使价除以股份合并比率所得的商数计算。每项该等合并公司期权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适用于Tyco期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指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

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的每份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调整为对应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全部股份),相等于乘以泰科普通股数目所得的乘积在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按股份合并比率获授予该等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规限下。每项该等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受限于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适用于Tyco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指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

业绩分成单位奖励。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的若干泰科普通股对应的每股表现股份单位奖励将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四舍五入至最接近全部股份)等于乘以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受该等泰科业绩股份单位奖励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所得的乘积(由泰科根据目标及实际业绩两者中较大者按其合理酌情决定权厘定)按股份合并比例。每份该等Tyco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截至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适用于Tyco表现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不包括表现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参见“合并——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

递延股份单位奖励。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已发行在外的若干泰科普通股对应的每股递延股份单位将成为合并公司中的递延股份单位奖励,并将通过乘以受该等泰科股份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进行调整按股份合并比率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的递延股份单位奖励。经如此调整的各该等合并公司递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适用于泰科递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第72页)

江森自控董事会于2016年1月24日的会议上厘定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属可取、公平及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及批准及采纳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江森自控董事会一致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赞成批准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

江森自控财务顾问意见(第115页)

江森自控保留Centerview Partners LLC(“Centerview”)和Barclays Capital Inc.(“巴克莱,”并与Centerview,“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作为财务顾问

23


目录(续)

有关合并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统称“建议交易”)。与此相关,江森自控董事会要求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从财务角度评估对江森自控普通股(江森自控拥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泰科或Merger Sub或江森自控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泰科的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以及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所依据的江森自控普通股以外的任何附属公司(统称“除外股份”)的现金代价总额及股份代价总额合并计算而非分开计算(统称、「合并总代价」),将根据合并协议支付予该等持有人。

为提出意见,Centerview及Barclays假设,于紧接建议交易生效时间前,并根据合并协议的规定,每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泰科普通股将合并为0.955股泰科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

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意见

于2016年1月24日,Centerview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提出其口头意见,其后经送达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确认,于该日期并基于及受限于所作出的各种假设、所遵循的程序、所考虑的事项;及Centerview意见所载的资格及限制,其副本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C,根据合并协议须支付予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的合并代价总额属公平,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对这样的持有者。

截至2016年1月24日的Centerview书面意见全文,其中描述了Centerview在编写其意见时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资格和对所进行审查的限制,作为附件C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后,并以参考方式纳入本文件。Centerview的意见摘要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合并事项—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意见”项下,经参考Centerview的书面意见全文而作完整保留。Centerview的财务咨询服务及意见乃为江森自控董事会(以董事身份而非以任何其他身份)就其审议建议交易提供资料及协助而提供,而Centerview的意见仅从财务角度谈到了公平性,截止日期,向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支付根据合并协议将支付予该等持有人的合并总代价,且并无处理合并协议或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及调整程序,有关该等程序Centerview的意见并无表示任何看法或意见。Centerview的意见并不构成向任何江森自控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建议该等股东或其他人士应如何就合并事项投票或就建议交易或任何其他事项以其他方式行事,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应否于建议交易中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不作出选择。

应仔细阅读Centerview书面意见的全文,以说明Centerview在编写其意见时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审议的事项、保留意见和对审查的限制。

巴克莱资本公司的意见。

于2016年1月24日,巴克莱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提出其口头意见,其后经送达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确认,

24


目录(续)

确认截至该日,根据并遵照其书面意见中所作的假设、所遵循的程序、所审议的事项以及所述的资格和限制(该书面意见的副本作为附件D附后),合并协议规定的合并总对价是公平的,从财务角度来看,致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

巴克莱截至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全文,其中描述了巴克莱就其意见进行审查时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资格和限制,作为附件D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后,并以参考方式纳入本文件。巴克莱的意见摘要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标题为“合并—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巴克莱资本公司的意见”,经参考巴克莱的书面意见全文作完整保留。巴克莱的意见是为江森自控董事会的使用和利益提供的,并就其对拟议交易的审议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提出。巴克莱银行的意见仅限于公平问题,从财务角度来看,向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建议交易中拟向该等持有人提呈的合并总代价,且并无述及合并协议或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受制于按比例分配及调整程序,有关该等程序巴克莱的意见并无表达任何观点或意见。巴克莱的意见并不构成向任何江森自控股东建议该等股东应如何就建议交易投票或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是否应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不作出选择,拟进行的交易中。

巴克莱的书面意见全文应仔细阅读,以说明巴克莱就其意见进行审查时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资格和限制。

泰科董事会的建议(第132页)

泰科董事会于2016年1月23日的会议上认为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属可取及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并批准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泰科股东投票“赞成”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审议的每项决议案。

泰科财务顾问的意见(第136页)

2016年1月23日,Lazard Freres&Co.Tyco的财务顾问LLC(「Lazard」)就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包括Tyco股份合并及合并(「该等交易」),向Tyco董事会提出口头意见,并经送达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的书面意见确认,大意是,于该意见日期,根据及受限于其意见所述事项,股份合并比率(在实施合并及计及合并代价后)从财务角度而言属公平,致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江森自控及其联属公司除外)。

截至2016年1月23日的Lazard书面意见全文,其中除其他外,列出了Lazard就其意见所遵循的程序、作出的假设、审议的事项以及对审查范围的限制,作为附件E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之后,并全文以参考方式纳入本说明。题为“合并----泰科财务顾问的意见”一节所载的Lazard意见摘要参照意见全文作了完整的限定。我们鼓励你阅读

25


目录(续)

拉扎德的意见和那部分仔细地和完整地。Lazard的意见是为了Tyco董事会(以其身份)的利益,而Lazard的意见是就其对交易的评估向Tyco董事会提出的。Lazard的意见无意也不构成向任何股东就该股东应如何就交易或与交易有关的任何事项投票或采取行动提出建议。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72页)

江森自控将于2016年【】日在【】【A/P】召开江森自控特别会议。M.(当地时间),在【】。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江森自控股东将被要求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江森自控休会提议和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议。

只有截至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记录日期2016年【】日收盘时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东,才有权获得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其任何休会的通知并在会上投票。于江森自控记录日期,有【】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已发行及有权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由合共【】名登记持有人持有。每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使持有人有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就将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审议的每一项提案进行一次投票。截至记录日期,江森自控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和执行人员拥有并有权投票【】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占该日在外流通江森自控普通股投票权的不到1%,以及泰科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和执行人员拥有并有权投票【】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占该日江森自控在外流通普通股股票的不到1%。江森自控目前预计,江森自控的董事和执行人员将投票赞成江森自控的每一项提议,尽管他们都没有订立任何协议要求他们有义务这样做。

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是合并的一个条件,需要三分之二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批准江森自控延期议案和江森自控顾问薪酬议案中的每一项,都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议案进行有利于该议案的投票超过该等股东对该议案投出的反对票。

泰科股东特别大会(第80页)

泰科将于2016年【】日在【】【A/P】召开泰科临时股东大会。M.(当地时间),在【】。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泰科股东将被要求批准泰科治理文件议案、泰科股份合并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发行议案、泰科股份名称变更议案、泰科股份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配售权建议、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

惟泰科普通股持有人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2016年【】日结束营业时,将有权就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获得通知及于会上投票。于泰科记录日期,共有【】名登记持有人持有【】名泰科已发行在外并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的泰科普通股。每股尚未行使的泰科普通股有权就每项建议及任何其他妥为提交泰科股东特别大会的事项进行一票表决。于记录日期,泰科及其联属公司的董事及执行人员拥有及有权投票【】泰科普通股,占该日期在外流通泰科普通股少于2%,及江森自控及其联属公司的董事及执行人员拥有并有权投票【】泰科普通股,占泰科于该日在外流通普通股的不到1%。泰科目前预计,

26


目录(续)

泰科的董事及执行人员将投票赞成泰科的每项建议,尽管彼等概无订立任何协议规定彼等须如此行事。

批准泰科治理文件建议、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泰科股份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泰科股份发行建议及泰科股份名称更改建议各自为合并的条件。泰科股份合并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发行议案、泰科股份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后法定股本增加议案、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的泰科配售权建议须批准该等建议。有权对泰科治理文件提案(泰科更名提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本人或代理人所投赞成票的75%,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及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须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该等建议。

江森自控董事及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第151页)

在考虑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时,江森自控的股东应意识到江森自控的董事及执行人员在合并中拥有与江森自控股东一般利益不同或除江森自控股东利益外的利益。江森自控董事会在达成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以及向江森自控股东建议采纳合并协议的决定时,已知悉并考虑到该等利益及其他事项。

这些利益包括:

    江森自控的执行人员如在24个月内(或36个月内)符合资格终止雇用,则有权根据《控制雇佣协议》的变更获得特定福利,条件是执行人员执行《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与执行干事(Molinaroli先生除外)签订的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在合并完成后;

    江森自控已与现任行政总裁AlexA.Molinaroli订立经修订及重列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该协议将于合并完成时生效,并视乎合并完成而定;

    江森自控执行人员持有的江森自控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和绩效股票单位奖励(经转换)的条款和条件规定,在符合条件的24个月(或36个月)内终止雇用时完全归属,如果执行干事执行了"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与执行干事(Molinaroli先生除外)签订的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在合并完成后;

    江森自控可建立合并保留计划,据此,特定江森自控的执行人员可获授予机会,在该计划下赚取基于现金或股权的奖励,但须继续受雇;

    江森自控递延薪酬计划下的金额将成为应付款项,合并完成后,每位参与递延薪酬计划的江森自控高管将获得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奖励,该奖励将归属于36个月(30个月,就Molinaroli先生而言)于合并完成后,惟须待执行人员继续受聘及于较早符合资格终止时加速归属;

27


目录(续)

    合并协议规定,交割前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六名成员将在合并完成后担任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

    江森自控的董事和执行人员有权根据合并继续获得赔偿和保险。

这些利益在“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项下进行了更详细的讨论。

泰科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第160页)

在考虑泰科董事会的建议时,泰科股东应知悉泰科的董事及执行人员在合并中拥有与泰科股东一般利益不同或除泰科股东利益外的利益。泰科董事会在作出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以及向泰科股东建议通过合并协议的决定时,除其他事项外,意识到并考虑到了这些利益。

这些利益包括:

    如果在合并完成之前的60天期间或之后的24个月期间符合条件地终止雇用,泰科公司的执行干事有权根据泰科公司控制权变更遣散计划为某些美国干事和执行人员获得特定的福利;

    泰科已与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R.Oliver订立聘用协议,该协议将于合并完成时生效,并视合并完成情况而定;

    泰科执行人员持有的泰科购股权及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条款及条件规定,于合并完成前60天期间或完成后24个月期间,于合资格终止雇用时悉数归属;

    泰科董事会成员持有的递延股份单位将于合并事项完成时结付(或如较早,则于个别人士自泰科董事会终止(因故除外)或2017年12月31日结付);

    泰科若干执行人员已根据泰科补充储蓄及退休计划未归属雇主供款,而该等未归属雇主供款将于合并完成时完全归属;

    泰科可订立留用及认可计划,据此,泰科的若干执行人员可获给予机会赚取留用奖金,但须在指定日期或(如较早)符合资格终止雇用的情况下继续受雇于泰科;

    合并协议规定,在合并完成后,泰科董事会的五名成员将在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中任职;以及

    泰科的董事和执行人员有权根据合并协议继续获得赔偿和保险。

这些利益将在“合并——泰科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项下进行更详细的讨论。

合并后合并公司董事会(第169页)

于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六名将于合并前为江森自控董事会的董事。

28


目录(续)

闭幕,其中5人将在闭幕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A.Molinaroli、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R.Oliver以及江森自控与泰科共同商定的其他9名董事。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的1名将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参见“合并—合并后合并公司的董事会”。

合并后合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170页)

自合并生效时起,Molinaroli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于合并生效时间18个月周年日(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行政总裁的较早时间)(“首个继任日期”)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行政总裁。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成为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行政职能,并将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继该等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第二个继任日期”)后,Oliver先生将成为主席并继续担任合并后公司的行政总裁。

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附件B-2所载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继任日期后三个月之日止,委任、罢免或更换行政总裁、主席除上述情况外,合并后公司的执行主席、总裁或首席运营官须获得合并后公司至少75%非执行董事的赞成票。

合并后公司的公司办公室(第171页)

合并后的公司将维持泰科位于爱尔兰科克的爱尔兰法定住所和全球总部。合并后的公司在北美的主要运营总部将设在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合并所需监管机构批准(第171页)

美国反托拉斯

根据经修订的1976年Hart-Scott-Rodino反托拉斯改进法(“HSR法”)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根据该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交易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完成:已向公平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反托拉斯司”)发出通知并提供了某些信息,所有适用的等待期均已到期或终止。

29


目录(续)

2016年2月17日,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根据HSR法案向反托拉斯部门和FTC提交了合并前通知和报告表,并于2016年3月10日FTC根据HSR法案准予提前终止等待期。

其他监管机构批准

江森自控和泰科在其他需要或可能需要监管批准的司法管辖区获得收入,包括欧盟(已于2016年6月1日获得许可)、巴西、加拿大(已于2016年4月7日获得许可)、中国(已于5月6日获得许可)2016年)、印度(2016年6月1日获得许可)、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2016年5月18日获得许可)。交易须待适用等待期届满或根据上述国家反垄断法及竞争法取得相关批准后,方可作实。此外,各方同意根据经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提交联合自愿通知,而且因此,江森自控和泰科获得CFIUS批准是关闭合并的条件,正如“合并——合并所需的监管批准——CFIUS和DSS”中所描述的那样。江森自控还必须与美国国防部国防安全局(DSS)签署承诺函,或得到书面或口头确认的协议,DSS是拥有江森自控实体持有的设施安全许可权限的机构,减轻因合并而产生的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

江森自控和泰科正在提交申请,以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尽管江森自控和泰科相信他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但他们无法确定何时或是否会这样做,或者任何许可是否会包含条款、条件,或交易完成后将对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附属公司造成不利或不利影响的限制。

美国的反垄断和其他监管批准在“合并——合并所需的监管批准”项下讨论。

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拆(173页)

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计划通过分拆一家名为Adient的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将其汽车体验业务从江森自控的其余部分中分离出来,后者将包含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受制于分拆的最终董事会批准,江森自控目前预计分拆Adient将于合并完成后完成,从而于分派记录日期合并公司的各股东将按比例获得Adient的权益。分拆是一项独立于合并之外的独立交易,目前预计总体上将以与原计划和江森自控此前宣布的时间表大致相同的方式进行,通过这样的调整,以反映分销公司将是合并后的公司,而不是江森自控。合并协议对江森自控在合并结束前的行为施加若干限制,可能需要江森自控在采取特定行动推进分拆前取得泰科的同意(该等同意不得被无理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

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座椅供应商,在美洲、欧洲和中国拥有市场地位。该业务为乘用车、商用车和轻型卡车设计、制造和营销全系列座椅系统和部件,包括面包车、皮卡和运动型/交叉型多功能车,并通过其Recaro品牌的产品向国际赛车运动行业供应高性能座椅系统。一旦成为一家单独的、独立的公司,Adient将运营约230家全资和多数拥有的制造或组装设施,业务遍及33个国家,并拥有亚洲、欧洲、北美和南美部分拥有的附属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参见“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

Adient已向SEC提交了一份有关分拆的表格10的注册声明,其中包括一份描述分拆以及Adient资产和负债的信息声明。

30


目录(续)

 

江森自控股票回购(174页)

2016年1月28日,江森自控宣布,预计将在2016财年下半年恢复此前宣布的股票回购计划,并在2016财年底前回购约5亿美元江森自控普通股。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江森自控回购了5,959,944股。

合并后公司普通股上市(第175页)

根据合并协议,泰科已同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合并中将予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获准在纽交所上市,但须待正式发行通知,合并生效时间之前。预计,合并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

江森自控普通股除牌及注销登记(第175页)

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纽交所退市,根据《交易法》撤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

无招标;第三方采购建议书(第201页)

合并协议包含详细条款,概述了江森自控和泰科可能对从第三方收到的竞争提议作出回应的情况。根据该等对等条文,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已同意其将不会(亦不会允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并将指示及使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其各自代表不会直接或间接:

    征求、发起或在知情的情况下鼓励就构成或合理预期会导致“竞合建议书”(定义见"合并协议——契约和协议——不招标;第三方收购建议");

    参与就竞合建议书进行的任何讨论或谈判,或向已提出竞合建议书或据江森自控或泰科所知(如适用)正在考虑提出竞合建议书的任何人或实体提供任何非公开资料,以推进竞合建议书;或

    豁免、终止、修改或解除任何个人或实体(适用情况下江森自控、泰科、Merger Sub及其各自联属公司除外)根据任何“暂停”或类似协议或义务提供或授予任何许可、豁免或要求(条件是江森自控或泰科(适用情况下),将不会被要求服用或禁止服用,倘其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认定该等作为或不作为将合理地可能不符合适用法律项下董事的受信责任,则本要点项下禁止或规定须采取的任何行动)。

如果江森自控或泰科收到一份书面竞争提案,该提案是在2016年1月24日之后提出的,并且在其他情况下没有因违反合并的非招标规定而导致

31


目录(续)

Agreement及其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其外部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磋商后)决定:

    竞合投标书构成“上级投标书”(定义见“合并协议——契约和协议——不招标;第三方收购建议")或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导致更好的建议;以及

    不采取以下要点所述行动将合理地有可能不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董事受托责任;

那么江森自控或泰科(视适用情况而定)可能会采取以下任何或全部行动:

    向提出或打算提出此种竞合建议的第三方提供非公开信息,条件是且仅限于在提供此种信息之前,它从第三方收到一份已执行的保密协议,其中包括对该个人或实体的限制性不低于江森自控与泰科之间保密协议所载条款的条款;以及

    就竞合建议书与第三方进行讨论或谈判。

更改建议(第205页)

江森自控已通过其董事会同意建议及征求江森自控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并利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向江森自控股东取得批准,以及将该等建议列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此外,泰科透过其董事会已同意建议及征求泰科股东批准泰科建议,并利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向泰科股东取得批准,以及将该等建议列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

在江森自控合并建议或泰科建议获江森自控股东或泰科股东酌情批准前,江森自控董事会及泰科董事会各自获准更改建议(定义见“合并协议—契诺及协议;不进行招揽;第三方收购建议”):

    倘该等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i)竞投建议构成优越建议及(ii)未能采取该等行动将合理地可能与董事根据适用法律;或

    针对1月24日以后发生的任何事件、发展、发生、情况、事实状态或变化(一种“影响”),2016年倘该等董事会已(i)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认为该影响将合理地预期会从财务角度对合并对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an「介入事件」)及(ii)未能因应介入事件更改其建议将不符合董事的受信责任,除了...

    该影响于2016年1月24日可能无法知悉或合理预见,除非是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

    如果其影响是拟议修改或颁布适用法律,然后,在作出决定时,此种董事会将考虑到此种拟议的法律变更或颁布的可能性及其对合并给公司股东带来的预期利益的影响;

32


目录(续)

      不得因收到、存在任何竞合建议书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查询或其后果而产生干预事件;及

      干预事件不一定产生于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影响,除非它已经或将合理地预期会对该另一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合并协议所界定),或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而产生。

在就竞争建议作出更改建议前,采取该等行动的公司须就其董事会拟作出该等更改建议的意向向另一公司提供最少三个营业日的事先书面通知。其董事会须考虑对方公司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而建议对合并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更改,并于该等三个营业日期间,作出建议更改的公司须就另一公司建议的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与该另一公司进行真诚磋商。

在因应介入事件而作出建议更改前,采取该等行动的公司须向另一方提供至少十个营业日前的书面通知,说明其董事会拟作出该等建议更改及其理由。其董事会须考虑其他公司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而建议对合并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更改及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并于该等十个营业日期间,作出建议更改的公司须就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及其他由另一公司建议的减轻或结构性因素与另一公司进行真诚磋商。

完成合并的条件(第206页)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实施合并的义务须待满足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下列各项条件后方可作实:

    泰科和江森自控股东批准。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所需提案,江森自控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案。

    注册声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表格S-4的注册声明的效力。

    没有违法或禁令。没有任何(一)法律,(二)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禁令、约束或禁止,或(三)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当局根据任何反托拉斯法发出禁止完成合并的禁令、命令或禁止。

    监管机构批准。HSR法案项下适用等待期届满或终止(已于2016年3月10日批准提早终止)、CFIUS批准、订立或收到口头或书面确认订立协议、与DSS的承诺函,并收到其他所需的监管批准。

    泰科股份整合。泰科股份合并的完善。

    爱尔兰招股书。爱尔兰中央银行批准爱尔兰关于泰科普通股的招股说明书。

33


目录(续)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批准合并中拟发行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在纽交所上市,具体以正式发行通知为准。

    债务融资。根据泰科债务承诺函所载条款,或按不少于优惠的条款及条件,并符合合并协议条款,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的可得性。

根据合并协议,Tyco及Merger Sub各自实施合并的责任亦须受以下额外条件的满足或豁免所规限:

    江森自控的陈述及保证的准确性,但须符合指明的重要性或其他标准;及

    江森自控于合并协议项下须由其履行的契诺及协议的所有重大方面的表现。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实施合并的义务还须满足或豁免以下附加条件:

    泰科的陈述及保证的准确性,但须符合指明的重要性或其他标准;及

    泰科于合并协议项下须由其履行的契诺及协议的所有重大方面的表现。

江森自控和泰科都无法确定合并的条件何时或是否会得到满足或豁免,或者合并是否会得到完善。有关完成合并的条件的更完整描述,请参见“合并协议——完成合并的条件”。

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第208页)

合并协议可能终止,合并及其他交易放弃如下:

    经江森自控与泰科相互书面同意;

    无论是江森自控还是泰科,在合并生效之前,如果就江森自控的终止而言,泰科或Merger Sub已经违约,或者就泰科的终止而言,江森自控已经违约,合并协议中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契约或协议,如果违反,将导致完成合并的条件得不到满足(但有一个治疗期);

    由江森自控或泰科,倘合并生效时间截至纽约市时间2016年10月24日下午5时正(「外部日期」)仍未发生,惟该等日期可能延长至纽约市时间1月24日下午5时正,若干情况下的2017年;

    泰科表示,如果在收到江森自控合并提议获得批准之前,江森自控董事会已作出建议变更,或江森自控故意违反其非邀约义务或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并提出建议的义务,及征求赞成、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

    由江森自控提出,倘在收到泰科所需建议的批准前,泰科董事会已作出更改建议或泰科已故意违反其

34


目录(续)

      非征集义务或其召集其股东特别大会及建议及征求同意泰科建议的义务;

    如属对江森自控及泰科的业务及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司法管辖区内的主管司法当局已就每宗个案发出最终不可上诉的命令、禁制令、法令、裁决或法律,则由江森自控或泰科作出永久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合并的完成;

    无论是江森自控还是泰科,如果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已经结束,尚未获得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

    由江森自控或泰科订立,倘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已订立且尚未取得泰科所需建议的批准;

    由江森自控,如中间事件为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适用法律已发生及江森自控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未能因应干预事件终止合并协议将不符合适用法律项下董事的受信责任;或者说,

    由TYCO发出,如中间事件是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适用法律已发生,泰科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未能因应干预事件而终止合并协议将不符合适用法律项下董事的受信责任。

在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中间事件,即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之前,采取该等行动的一方须就其董事会拟终止协议向另一方提供最少十个营业日的事先书面通知,并须考虑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及建议的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另一方当事人对此种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作出的反应,及于该等十个营业日期间,拟终止合并协议的一方须就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及另一方提出的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与另一方进行真诚磋商。

解雇费

江森自控应付终止费

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是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可能休会或延期)已结束,且尚未取得江森自控股东对江森自控合并建议的批准,(ii)江森自控的竞争建议为江森自控高级管理层知悉或于2016年1月24日后公开披露(不论是否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日期前撤回),及(iii)任何竞投建议于该等终止后12个月内完成或江森自控订立最终协议,规定于该等终止后12个月内提出竞投建议;

    (i)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a)江森自控董事会因应上级建议或并非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布、或建议更改或发布的干预事件而更改其建议,或

35


目录(续)

      (b)江森自控故意违反合并协议项下的非邀约义务或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及建议及征求赞成江森自控合并建议的义务,及(ii)泰科董事会并无作出更改建议及泰科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泰科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建议批准泰科建议,且不打算作出建议变更;或者说,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是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可能休会或延期)已结束,且尚未取得江森自控股东对江森自控合并建议的批准,(ii)江森自控董事会已因应上级建议或并非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的干预事件而作出建议更改,适用法律及(iii)泰科董事会并无作出更改建议,及泰科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泰科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i)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是江森自控董事会因应中间事件更改其建议,该事件为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适用法律及(ii)泰科董事会并无作出更改建议,及泰科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泰科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建议批准泰科建议,且不打算作出建议变更;,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可能休会或延期)已结束,且尚未取得江森自控股东对江森自控合并建议的批准,(ii)江森自控董事会已因应中间事件作出建议更改,即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及(iii)泰科董事会并无作出建议更改及泰科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泰科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合并继续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或

    (i)江森自控终止合并协议乃因应一项干预事件,即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及(ii)泰科董事会并无作出建议更改,及泰科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泰科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合并协议亦规定,倘泰科股东已批准泰科,江森自控须向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偿还若干开支,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为一般开支,及最多额外6500万美元为泰科融资相关开支所需的提案,但合并协议仍被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原因是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可能休会或推迟)已经结束,且江森自控合并提案的批准已

36


目录(续)

未从江森自控股东处获得。在需要偿还的情况下,为此支付的任何款项将记入江森自控支付上述任何解雇费义务的贷方。

泰科须支付的解雇费

合并协议要求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向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可能押后或延期)已订立,且尚未取得泰科股东对泰科所需建议的批准,(ii)有关泰科的竞争建议已知会泰科的高级管理层或于2016年1月24日后公开披露(不论是否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撤回),及(iii)任何竞投建议于终止后12个月内完成,或Tyco订立最终协议,规定竞投建议于终止后12个月内完成;

    (i)江森自控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a)泰科董事会因应上级建议或并非适用法律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的干预事件而更改其建议,或(b)泰科故意违反其于合并协议项下的非邀约责任或其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及建议及征求赞成泰科建议的责任,及(ii)江森自控董事会并无作出更改建议及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建议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并不打算作出一项更改建议;或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可能押后或延期)已订立,且尚未取得泰科股东对泰科所需建议的批准,(ii)泰科董事会已因应上级建议或中间事件作出建议更改,而该建议并非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适用法律及(iii)江森自控董事会并无更改其建议,及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合并协议要求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向江森自控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

    (i)江森自控终止合并协议,原因是泰科董事会因应中间事件更改其建议,该事件为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适用法律及(ii)江森自控董事会并无作出更改建议,及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建议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并不打算作出一项更改建议;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可能押后或延期)已订立,且尚未取得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所需建议,(ii)泰科董事会已就中间事件(即更改或发行)作出建议更改

37


目录(续)

      的适用法律,或建议更改或发出适用法律,及(iii)江森自控董事会并无作出更改建议,及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或

    (i)泰科终止合并协议,以因应中间事件,即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及(ii)江森自控董事会并无作出建议更改,及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合并协议还要求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江森自控股东已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但合并协议仍由任一江森终止的情况下,向江森自控偿还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的若干费用Controls或Tyco,原因为Tyco股东特别大会(可能押后或延期)已结束,且尚未取得Tyco股东批准Tyco所需建议。在需要偿还的情况下,为此支付的任何款项将记入Tyco支付上述任何解雇费义务的贷方。

关于可能终止合并协议的情况以及根据合并协议可能支付的终止费和费用偿还的更完整说明,见《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融资(第175页)

就合并而言,Tyco间接全资附属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借款人」)预期将与花旗银行(N.A.)作为行政代理订立一项金额为40亿美元的新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融资(「Tyco定期贷款融资」),为合并事项的现金代价及就合并事项产生的费用、开支及成本提供资金。泰科或借款人的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均不会是泰科定期贷款融资项下的借款人或担保人。Tyco定期贷款融资乃仅根据其物业、资产及信贷向借款人提供及为借款人安排,且将不会由遗留江森自控实体、物业、资产或信贷直接或间接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支持。

与交易有关的费用(第176页)

江森自控及泰科目前估计,于合并生效时间,合并公司就合并产生的交易相关成本,包括泰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就债务融资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将约为1.8亿美元。该金额包括江森自控或泰科(或其各自附属公司)根据截至2016年5月3日已执行的已签署协议将产生并于或将于合并结束时结算的估计交易成本,主要涉及融资、投资银行、顾问、法律、估值;及其他专业费用,以及若干泰科雇员的保留相关成本。这些费用估计数中不包括与雇员或整合有关的费用,如遣散、重组或预计在合并完成后为实现持续的业务协同效应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与合并相关的江森自控和泰科交易成本仅为初步估计,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与实际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38


目录(续)

合并的会计处理(第176页)

合并后的公司将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将合并协议拟进行的收购作为采用收购会计方法的反向收购入账。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要求,出于会计目的,指定江森自控或泰科之一为收购方。根据现有证据,出于会计目的,江森自控将被视为收购实体。在确定江森自控为收购实体时,公司考虑了合并的结构和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相对未偿还股份所有权、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指定合并后公司若干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据此,江森自控的历史财务报表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历史财务报表。

合并后的公司将按其公允价值计量泰科公司收购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包括收购的有形及可识别无形资产净额及承担的负债,截至合并结束。收购价格超过该等公允价值的任何超出部分将记为商誉。

确实存在的无形资产将在其估计使用寿命内摊销。使用寿命和商誉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所有无形资产和商誉也在存在某些指标的情况下进行减值测试。

未经审计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采购价格分配是根据江森自控管理层和泰科管理层根据现有资料认为合理的假设作出的初步估计。最终收购价格和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评估将部分基于尚未完成的详细估值。

与合并有关的诉讼(第216页)

2016年3月1日,Wandel诉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的集体诉讼。C-000010-16,被提交到新泽西州高等法院点名泰科,其董事会的个人成员,江森自控和Merger Sub作为被告。诉状称,泰科董事违反信托责任,以压迫泰科公众股东的方式行使董事权力,违反了爱尔兰法律,除其他外,未能采取措施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也未能防止所谓的利益冲突。诉状进一步指称,泰科、江森自控及Merger Sub协助及教唆泰科董事违反其信托责任。除其他事项外,申诉寻求禁止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诉状所主张的权利主张并不成立。

2016年5月20日,在密尔沃基县威斯康辛州巡回法院(英语:Circuit Court of Wisconsin,Milwaukee County)提起集体诉讼,指控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泰科和Merger Sub为被告,案件编号为2016CV003859。诉状称,江森自控的董事违反了其受托责任,原因包括,除其他外,未能采取措施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寻求不正当地为自己谋利,以及未能在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大信息。诉状进一步指称,泰科协助及教唆江森自控董事违反其信托责任。除其他事项外,申诉寻求禁止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诉状所主张的权利主张并不成立。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第217页)

根据合并收取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和/或现金以换取江森自控普通股将被视为美国联邦

39


目录(续)

所得税用途。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合并的若干税务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代价”)一般会确认相等于(i)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总和与合并中收到的现金金额(包括代替合并后公司零碎普通股收到的任何现金)及(ii)美国持有人就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所缴交的经调整税基以换取。

在某些情况下,《守则》第304条可能导致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者直接或建设性地拥有,紧接合并前泰科普通股将被视为收取股息,金额不超过该持有人于合并中收取的总代价的公平市值,而不论该持有人于其江森自控普通股上的收益或亏损。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非美国持有者(定义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可能需要就合并中收到的任何对价缴纳美国预扣税。

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应阅读题为“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一节,以便更完整地讨论合并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税务事项可能很复杂,合并对江森自控普通股特定持有人的税务后果将取决于此类持有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应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以确定合并对其产生的具体税务后果。

无异议人士的权利(第183页)

根据威斯康星州法律,江森自控股东将无权就合并或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行使任何异议人士的权利。

泰科股东将无权根据爱尔兰法律就合并或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享有异议人或评估权。

江森自控普通股与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对比(第265页)

由于合并,江森自控普通股(转换为现金对价受付权的股份除外)的股份持有人将成为泰科普通股的持有人,泰科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及彼等之权利将受爱尔兰法律(而非威斯康星州法律)及泰科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而非江森自控经重列之公司章程细则(「江森自控公司章程细则」)或江森自控经修订及重列之细则所规限(《江森自控附例》)。合并后,前江森自控股东作为合并后公司股东的权利将不同于作为江森自控股东的权利。江森自控股东权利与泰科股份股东权利之间的若干差异包括(其中包括)分派、股息、股份回购及赎回、董事选举、罢免董事、董事的受信责任及法定责任方面的差异,董事利益冲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董事责任的限制、年度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的召开、会议通知规定、股东大会法定人数、股东大会休会、表决权的行使、经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股东诉讼、股东批准某些交易、异议股东的权利、反收购措施以及与修改管理文件的能力有关的规定。

40


目录(续)

风险因素(第41页)

在决定如何投票表决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您持有的泰科普通股时,您应仔细阅读整个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包括本文引用的文件及其附件,特别是,您应该阅读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部分。

关于这些公司的信息(第94页)

江森自控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
    电话:(414)524-1200

江森自控最初于1885年在威斯康星州注册成立,名为江森电机服务公司,为建筑物制造、安装和服务自动温度调节系统。公司于1974年更名为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江森自控是一家全球多元化技术和工业领导者,服务于150多个国家的客户。江森自控的15.1万名员工创造优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以优化建筑物的能源和运营效率;用于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的铅酸汽车电池和先进电池;以及用于汽车的座椅组件和系统。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计划通过分拆Adient的方式,将其将被命名为Adient的汽车体验业务从江森自控的其余部分中分离出来。江森自控曾宣布,在分拆获得最终董事会批准的前提下,分拆目前预计将在江森自控2017财年初完成合并后,与江森自控此前宣布的时间表一致。

泰科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
    电话:353-21-426-0000

泰科股份是全球领先的安防产品与服务、火灾探测与扑救产品与服务及生命安全产品提供商。泰科利用其遍布全球约900个地点的广泛足迹,包括制造设施、服务和分销中心、监控中心和销售办公室,向其全球客户群提供解决方案和本地化专业知识。泰科提供广泛的产品和服务,以知名品牌销售,如泰科、SimpleXGrinnell、SensorMatic、Ansul、Simplex、Scott和ADT(美国、加拿大、南非和韩国除外),面向100多个国家的300多万客户,遍及商业、工业和零售业,小企业、机构和政府市场,以及非美国住宅市场。

合并子

    Jagara Merger Sub LLC
    C/O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
    电话:353-21-426-0000

Merger Sub是一家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泰科的间接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成立于2016年1月20日,唯一目的是实施合并。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Merger Sub除其组建、执行合并协议、根据美国证券法编制适用文件及就建议交易作出的监管文件所附带进行的活动外,并无进行任何其他活动。

41


目录(续)


风险因素

除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所载或经提述纳入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的其他资料,包括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有关前瞻性陈述的警告性声明”项下述及的事项外,江森自控股东在决定是否投票赞成批准江森自控议案时应审慎考虑以下风险,泰科股东在决定是否投票赞成批准泰科议案时应审慎考虑以下风险。其中一些风险的描述见江森自控及泰科分别截至2015年9月30日及2015年9月25日止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报及其任何修订,由于此类风险可能会在每家公司随后提交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中更新或补充,这些报告通过引用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阁下应仔细阅读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及其附件,以及以提述方式并入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的其他文件。另见“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

并购相关风险

因为泰科普通股和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会出现波动,江森自控股东无法确定其将于合并中收取的代价价值及泰科股东无法确定其于泰科股份合并后合并股份的价值。

由于合并,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合并协议所述若干股份除外)将于该等股份持有人作出选择时转换为收取权利,并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i)合并后公司一股普通股或(ii)$34.88现金,不计利息。此外,紧接合并前,泰科股东每持有一股泰科普通股,将获得0.955股泰科普通股,这将成为合并后公司在合并中的普通股。于2016年【】日,并假设合并后公司的每股普通股将拥有相等于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于该日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收市价的价值,合并后公司0.955股股票对泰科股东的隐含价值约为【】美元。

江森自控股东将获得的每股合并对价的确切价值将部分取决于合并结束时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格,而泰科股东将获得的合并后公司每股0.955的价值将部分取决于合并结束时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格。该等价格将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并不知悉,并可能大于、相同或低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的现行价格。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受制于公开交易股本证券市场的一般价格波动,过去曾经历过波动。股价变动可能源自多种因素,包括一般市场及经济状况、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业务、营运及前景的变动,以及不断演变的监管格局。市场对合并好处和合并完成可能性的评估,以及一般和行业特定的市场和经济状况,也可能影响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其中很多因素都是江森自控和泰科无法控制的。您应该获得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当前市场价格报价;但如上所述,合并生效时的价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此类价格报价。

42


目录(续)

因换股比例和股份合并比例固定,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在合并中将获得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数量、及泰科股份合并中泰科普通股持有人将收取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数目,自现在起至合并完成时将不会改变,以反映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交易价格的变动股份回购或其他因素。

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取的合并对价的确切价值及泰科股东将收取的合并公司股份的确切价值将部分取决于江森自控普通股及/或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格于合并的结束。合并协议并未规定因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交易价格变动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对换股比例或股份合并比例进行任何调整。

此外,在合并交易结束之前,江森自控预计将根据其此前宣布的股票回购计划,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回购约5亿美元的普通股股票。截至2016年5月31日,江森自控已回购约5,959,944股普通股。不过,换股比例和股份合并比例是固定的,在合并完成之前不会进行调整,以计入这些股份回购或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在外流通股数的其他变化。结果呢,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数量的变化将降低原江森自控股东(在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数量减少的情况下)或原江森自控股东(在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数量减少的情况下)持有的在外流通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比例。前泰科股东(在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数量增加的情况下)在合并完成后立即并可能影响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将因此获得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价值的股份合并及合并。,

江森自控股东可能会收到一种不同于他们所选择的对价形式。

江森自控股东将有权选择就合并生效时持有的每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收取股份代价或现金代价。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以致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收取约38.64亿美元现金。取决于其他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选举,每位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中选择为其所持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全部股份收取股份对价的,均可能以现金方式获得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而每位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中选择为其所持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全部股份收取现金对价,则可能会在股份对价中获得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江森自控股东选择在合并中就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相结合的,可以按照不同于该股东选择的比例收取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这可能导致的税收后果,除其他外,不同于如果江森自控的这类股东获得股东选择的对价形式所会产生的税收后果。欲了解更多信息,包括演示按比例分配对持有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东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假设情景,请参见“合并协议—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对价”。

43


目录(续)

合并完成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受到不同于历史上影响或目前影响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因素的影响。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普通股(江森自控、泰科或Merger Sub除外,江森自控的附属公司及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权利的股份持有人)及泰科普通股持有人均将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泰科的业务与江森自控不同,反之亦然,因此,合并后公司的经营成果将受到一些不同于目前影响江森自控经营成果的因素和目前影响泰科经营成果的因素的影响。合并后公司的经营成果也可能受到不同于目前影响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的因素的影响。有关江森自控及泰科业务的讨论,以及与该等业务有关而须考虑的若干重要因素,请参阅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内以提述方式纳入的文件,并在「阁下可于此查阅更多资料」项下提述。

法律法规的变更可能会危及或延迟合并。

江森自控董事会及泰科董事会各自可在若干限制的规限下,因应合并协议日期后发生的影响而作出建议更改,包括任何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布适用法律(不论是否已获批准或生效),倘该等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认为,合理预期该影响将从财务角度对合并对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未能“改变这样的建议不符合董事的信托责任。,如发生该等建议变更,另一方可终止合并协议。此外,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任何此类影响,即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但须受某些限制。因此,适用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危及或推迟合并,和/或对江森自控和/或泰科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或股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江森自控和泰科必须获得必要的股东批准以及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同意才能完成合并,如果合并被推迟或未获得批准或以不可接受的条件获得批准,可能会阻止、推迟或损害合并的完成,导致资金和资源的额外支出和(或)减少合并的预期收益。

合并的成交条件包括,除其他外,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获得必要的批准,某些政府和监管机构批准合并,包括根据某些国家的反托拉斯法和竞争法可能需要的备案或批准,CFIUS的批准和江森自控的进入,或收到进入协议的口头或书面确认,与DSS签署一份承诺函,以减轻合并所产生的任何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缔约各方将向其提交这些文件并寻求其中某些批准和同意的政府机构在管理有关法律和条例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江森自控和泰科无法保证将获得所有所需的批准和同意。此外,作为批准交易的条件,某些政府机构可能会提出要求、限制或成本,或要求剥离资产,或对合并完成后合并公司的业务进行限制。上述任何一项要求、限制、费用、资产剥离或限制都可能危及或拖延有效时间

44


目录(续)

的合并或降低交易的预期收益。此外,概不能保证将会取得所需的股东批准或将会符合所需的成交条件,而倘所有所需的同意及批准均已取得且成交条件已获满足,则概不能就条款作出保证,批准或批准的条件和时间。如果江森自控和泰科同意任何要求、限制、成本、资产剥离或限制,以便获得完成交易所需的任何批准或许可,这些要求、限制、成本、剥离或限制可能会对两家公司业务的整合产生不利影响和/或降低合并的预期收益。这可能导致合并未能完成,或对合并后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见“合并——合并所需的监管批准”。

合并协议可能会根据其条款终止,合并可能不会完成。

合并协议载有若干必须达成以完成合并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持有三分之二江森自控普通股流通股的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批准泰科股份发行提议、泰科股份合并提议和泰科法定股本增加提议,在每种情况下,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事项投票之过半数票;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事项投票之最少75%票批准泰科规管文件建议及泰科更改名称建议;完成泰科股份合并;收到必要的管制文件,反垄断和外国投资批准;没有禁止完成合并的命令;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批准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批准将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就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而言;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债务融资的可得性;双方在符合特定重要性标准的前提下陈述和保证的持续准确性;以及双方履行其契约和协议的情况。,完成合并的这些条件可能不会得到满足,因此,合并可能不会完成。此外,倘合并事项未能于2016年10月24日前完成(倘唯一未获满足或豁免的条件(就其性质而言须于合并事项结束时获满足的条件除外,则可延长至2017年1月24日),哪些条件能够满足)是与所需的监管备案和批准以及完成合并不存在某些法律障碍有关的条件)江森自控或泰科都可能选择不进行合并。此外,江森自控或泰科可于若干其他情况下选择终止合并协议,包括由江森自控在收到泰科所需建议批准前,泰科董事会作出建议变更,由泰科于下列情况下,在收到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之前,江森自控董事会作出建议变更,或由任何一方在某些情况下针对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建议变更或发布。各方还可以在合并完成之前的任何时候,无论是在江森自控股东批准之前还是之后,或者泰科股东批准之前,相互决定终止合并协议。参见“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合并协议包含限制泰科董事会寻求合并替代方案以及改变其建议泰科股东投票赞成批准泰科提案的能力的条款。在特定情况下,泰科可能需要通过间接全资子公司向江森自控支付高达5亿美元的解约费。

根据合并协议,泰科公司一般被禁止征求、发起或明知而鼓励、谈判或提供有关以下事项的任何查询、建议或要约:

45


目录(续)

与任何人竞争的求婚。此外,泰科不得终止合并协议以就一项优越建议订立任何协议。倘泰科董事会(经与泰科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磋商后)因应上级建议作出建议更改及江森自控董事会(经与江森自控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磋商后)确认其无意更改其建议,江森自控可能有权终止合并协议,泰科通过间接全资子公司可能需要向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泰科收到竞争提案,泰科股东随后投票否决交易,泰科在12个月内完成竞争提案或就竞争提案达成最终协议,泰科通过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可能被要求向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解约费。这些规定可能会阻止可能有意收购Tyco全部或很大一部分股权的第三方考虑或提议进行收购,即使这样的第三方准备达成比合并对泰科及其股东更有利的交易。如果泰科董事会除响应上级提议外,实施建议变更,且江森自控董事会确认不打算变更其建议,泰科通过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可能需要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或者(如果变更是为了应对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行,或拟议的变更或发行)5亿美元,如果合并协议被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此外,倘泰科因应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而终止协议,且江森自控董事会确认合并继续符合江森自控及江森自控股东的最佳利益,则泰科通过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可能需要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泰科通过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亦可能因泰科股东未能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泰科所需建议而被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时,须向江森自控偿还最多3500万美元的江森自控开支。参见“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合并协议包含限制江森自控董事会寻求合并替代方案以及改变其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赞成批准江森自控提案的能力的条款。在特定情况下,江森自控可能被要求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高达5亿美元的解约费。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一般禁止征求、发起或明知故犯地鼓励、谈判或提供与任何人士就竞投建议进行的任何查询、建议或要约有关的资料。此外,江森自控可能不会终止合并协议以就一项优越建议订立任何协议。倘江森自控董事会(经与江森自控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磋商后)因应上级建议作出建议更改及泰科董事会(经与泰科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磋商后)确认其无意更改其建议,泰科可能有权终止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可能需要向泰科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江森自控收到竞争提案,江森自控股东随后投票否决该交易,江森自控完成竞争提案,或达成最终协议,规定在12个月内提出竞争提案,江森自控可能需要向泰科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3.75亿美元的解约费。这些规定可能会阻止可能有意收购江森自控全部或很大一部分股权的第三方考虑或提议进行收购,即使这样的第三方准备达成一项比合并对江森自控及其股东更有利的交易。如果江森自控董事会决定改变

46


目录(续)

除回应上级建议外的建议及泰科董事会确认不打算更改其建议,江森自控可能须向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支付终止费3.75亿美元或(倘更改乃因应泰科的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适用法律)5亿美元,如果合并协议被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此外,倘江森自控因应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而终止协议,且泰科董事会确认合并继续符合泰科及泰科股东的最佳利益,江森自控可能需要向泰科间接全资子公司支付5亿美元的解约费。另外,由于江森自控股东未能批准江森自控,泰科或江森自控终止合并协议时,江森自控可能被要求偿还泰科最多3500万美元的费用加上泰科最多6500万美元的额外融资成本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的合并提议。,参见“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在合并悬而未决期间,江森自控和泰科将受到可能对其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的业务不确定性的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也可能在合并完成后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合并对员工、客户和供应商影响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江森自控和泰科产生不利影响。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损害江森自控和泰科吸引、留住和激励关键人员的能力,直到合并交易完成,以及此后一段时间内,并可能导致客户流失,供应商和与江森自控和泰科打交道的其他人,以寻求改变与江森自控和/或泰科现有的业务关系。在合并悬而未决期间,留住员工可能具有挑战性,因为某些员工可能会对自己未来的角色感到不确定。如果主要雇员因与整合的不确定性和困难有关的问题或不想留在企业,合并后合并公司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

此外,合并协议限制泰科和江森自控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特定行动,直至合并发生。这些限制可能会阻止泰科或江森自控追求合并完成前可能出现的具有吸引力的商业机会。有关适用于泰科和江森自控的限制性契约的描述,请参见“合并协议——契约和协议”。

江森自控和泰科董事及高级人员可能在合并中拥有不同于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利益的利益。

江森自控及泰科的若干董事及执行人员就合并协议的条款进行磋商,江森自控董事会及泰科董事会分别、建议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公司股东对合并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江森自控与泰科董事及执行人员可能在合并中拥有与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分别不同或除两者外的权益。该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江森自控及泰科若干董事继续担任合并公司董事、合并公司继续聘用江森自控及泰科若干执行人员、在合并认股权中的待遇、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单位、绩效股票单位、递延奖励、现金计价奖励、某些其他高管薪酬安排的处理,以及合并协议中关于继续向江森自控和泰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和垫付费用的规定。江森自控股东与泰科

47


目录(续)

股东在考虑各自董事会建议其投票赞成合并相关建议时,应知悉该等利益。

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在评估合并协议及合并时,以及在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批准合并协议时,已知悉并考虑到该等利益及其他事项。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人员的利益在“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项下描述。

泰科董事会成员于评估合并协议及合并事项以及建议泰科股东批准泰科建议时已知悉及考虑该等利益及其他事项。泰科董事和执行人员的利益在“合并——泰科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项下有更详细的描述。

泰科股东在合并后的所有权和投票权将减少,对管理层的影响力也将减少。

泰科股东目前有权在泰科董事会选举及其他影响泰科的事项上投票。合并完成后,每个泰科股东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其对合并后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小于该股东先前对泰科的持股比例。目前预计,紧随合并后泰科作为集团的前股东将拥有约44%的已发行合并公司普通股。正因为如此,泰科股东对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力将小于他们现在对泰科公司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力。

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后的所有权和投票权将减少,对管理层行使的影响力也将减少。

江森自控股东目前在江森自控董事会选举及其他影响江森自控的事项上拥有投票权。合并完成后,各江森自控股东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合并后公司的百分比所有权将小于该股东先前对江森自控的百分比所有权。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预计将拥有合并后公司约56%的已发行和在外流通普通股。正因为如此,江森自控股东对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力将小于他们现在对江森自控的管理和政策的影响力。此外,前江森自控股东在分拆安道拓后将仅拥有安道拓约56%的股份。

江森自控股东将因合并而获得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这些普通股拥有与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不同的权利。

合并完成后,获得泰科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的前江森自控股东的权利将受泰科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管辖,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修订,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受爱尔兰法律约束。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相关的权利与泰科普通股股票相关的权利不同。江森自控股东权利与泰科股份股东权利之间的重大差异包括(其中包括)分配、股息、股份回购及赎回、董事选举、罢免董事、泰科股份的受信及法定责任等方面的差异。

48


目录(续)

董事、董事利益冲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董事责任的限制、年度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的召开、会议通知规定、股东大会法定人数、股东大会休会、表决权的行使、以书面同意、股东诉讼、股东批准若干交易、异议股东的权利、反收购措施及有关修订规管文件的能力的条文提出的股东诉讼。有关泰科普通股和江森自控普通股相关不同权利的讨论,请参见“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对比”。

合并后,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将不同于现任江森自控董事会或现任泰科董事会的组成。

合并完成后,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组成将不同于现任江森自控董事会和现任泰科董事会。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目前各由11名董事组成。合并完成后,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将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成员将在交易结束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及江森自控与泰科相互同意的其他五名董事,其中五名将为关闭前在泰科董事会任职的董事,包括泰科现任行政总裁及江森自控与泰科相互同意的其他四名董事。参见“合并—合并后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这一新构成可能会影响合并后公司的未来决策。

江森自控和泰科财务顾问的意见并未反映原签署合并协议与完成合并之间可能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

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均未从各自的财务顾问处获得更新意见,也均预计在合并完成前不会收到更新、修订或重申的意见。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经营和前景的变化、一般市场和经济状况以及可能超出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控制范围的其他因素,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财务顾问的意见所依据的,可能在合并完成时显著改变江森自控或泰科的价值或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价格。该意见在合并完成之时或该意见提出之日以外的任何日期均不发表。因为江森自控和泰科的财务顾问不会更新他们的意见,该意见将不会从财务角度解决合并交易完成时合并对价的公平性——尽管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赞成”江森自控提案和泰科董事会建议泰科股东投票“赞成”泰科议案是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提出的。,关于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从各自财务顾问处收到的意见说明,见“合并—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和“合并—泰科财务顾问的意见”。

49


目录(续)

与合并有关的法律程序,其结果是不确定的,可能推迟或阻止合并的完成。

与此次合并有关的是两起推定的集体诉讼,一起是据称是泰科股东对泰科及其董事会成员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和Merger Sub提出的索赔,另一起是据称是江森自控股东对江森自控提出的索赔,其董事会的个别成员,泰科和合并子公司。除其他事项外,每一项申诉都要求禁止合并。此类诉讼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这些案件得不到解决,这些诉讼可能会阻止或推迟合并的完成,并给江森自控和泰科带来额外的成本,包括与董事赔偿相关的任何成本。额外原告可能就合并对江森自控、泰科及╱或任何一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提出额外诉讼。这种额外的法律程序还可能阻止或推迟合并的完成,并给江森自控和泰科带来额外的成本。

未能完成合并可能会对江森自控和泰科及其各自的未来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合并未能完成,江森自控和泰科可能会受到多项重大风险。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降到这样的程度,即它们目前的市场价格反映了一种市场假设,即合并将会完成。此外,无论合并是否完善,与合并相关的一些成本都必须由江森自控和泰科支付。再者,江森自控和泰科可能会遭遇各自股东、客户和员工的负面反应。

爱尔兰居民或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通常居民持有人可能会因注销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而产生的应收收益而被征收爱尔兰税。

为爱尔兰税务目的而居住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的江森自控股东,或因这些人通过爱尔兰分公司或机构进行的交易而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的江森自控股东,将,在可获得任何豁免及济助的情况下,一般须就根据合并注销其所持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而产生的应课税收益(“爱尔兰CGT”)缴纳爱尔兰税。这类股东应就合并带来的爱尔兰税收后果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参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爱尔兰税收考虑——爱尔兰应收收益税”。

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获得的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可能需要缴纳爱尔兰资本购置税。

爱尔兰资本购置税(“CAT”)(目前按高于某些免税门槛33%的税率征收)可适用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赠与或继承,而不论当事人的居住地、普通住所或住所。这是因为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就CAT而言将被视为位于爱尔兰的财产。收到礼物或遗产的人对猫负有主要责任。参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爱尔兰税收考虑——资本收购税(CAT)”。

江森自控和泰科股东将无权在合并中获得异议人或评估权。

异议股东或评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在法律适用的情况下,使股东能够对合并等非常交易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支付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确定的其股份的公允价值,而不是接受法院的裁决。

50


目录(续)

就非常交易向股东提供的对价。通常,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等爱尔兰公司的股东没有异议权或评估权。

根据威斯康星商业公司法(“WBCL”),股东在决定股东有权就建议公司行动投票的股东大会通知的记录日期所持有的股份,如(i)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股东并无异议权或(ii)引用于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Inc.自动报价系统。由于江森自控普通股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纽交所上市,并预计将在江森自控记录日期继续如此上市,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无权就其所持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在合并中享有异议人士的权利。

有关江森自控和泰科的财务预测可能并不准确。

在合并方面,江森自控和泰科编制并审议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内部财务预测。这些财务预测包括关于江森自控和泰科未来经营现金流、支出和收入的假设。这些财务预测不是为了公开披露而编制的,受到重大的经济、竞争、行业和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可能根本无法充分实现,也可能无法在预计的时间框架内实现。江森自控或泰科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可能会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价格、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合并后公司在合并后支付股息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合并公司业务相关的风险

江森自控和泰科可能无法实现合并的所有预期收益或那些收益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合并后的公司在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方面也可能遇到重大困难。

江森自控和泰科实现合并预期收益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并后公司以促进增长机会和实现预期协同效应的方式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业务的能力,并实现各公司确定的预计独立成本节约和收入增长趋势。预计合并后的公司将受益于整合能力和分支机构优化带来的运营和一般和行政成本协同效应,以及全球管理和全球现金流动带来的更高税收效率,还可能享有收入协同效应,包括产品和服务交叉销售一个更加多样化和扩大的产品提供和平衡的地理区域。为了实现这些预期收益,合并后的公司必须以允许实现这些成本节约和协同效应的方式成功地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合并,并且必须实现预期的节约和协同效应,同时不会对当前的收入和对未来增长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无法成功实现这些目标,合并的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完全或根本无法实现或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

此外,两个独立业务的结合是一个复杂、成本高、耗时长的过程。因此,江森自控和泰科将被要求投入大量的管理注意力和资源,以结合其业务实践和运营。这一过程可能会扰乱业务。如果不能应对合并这两项业务所涉及的挑战,不能实现交易的预期效益,可能会导致合并后公司的活动中断或失去势头,并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江森自控与泰科业务的整体结合也可能导致重大的意外问题、费用、负债、竞争力

51


目录(续)

回应、失去客户及其他业务关系及转移管理层注意力。将公司业务合并的困难除其他外包括:

    管理层对整合事项的注意力转移;

    运营与系统整合困难;

    在遵守两家公司之间的标准、控制、程序和会计及其他政策、业务文化和薪酬结构方面的挑战;

    在吸收雇员和吸引及留住关键人员方面存在困难;

    留住现有客户和获取新客户方面的挑战;

    难以从合并中实现预期的成本节约、协同效应、商业机会和增长前景;

    难以管理一家规模明显更大、更复杂的公司扩大后的运营;

    超出预期的或有负债(包括或有税项负债);及

    与合并相关的潜在未知负债、不利后果及不可预见的增加开支,包括根据适用税法或法规的变更对合并后公司可能产生的不利税务后果。

其中许多因素不在江森自控和泰科的控制范围之内,并且/或者将不在合并后公司的控制范围之内,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导致成本增加、预期收入减少以及管理时间和精力的转移,从而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即使江森自控和泰科业务的运营成功合并,合并带来的全部好处也可能无法实现,包括预期中的协同效应、成本节约或销售或增长机会。这些效益可能无法在预期时限内实现,或者根本无法实现。此外,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意外成本。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每股收益造成稀释,降低或延迟合并的预期增值效应,并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价格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能保证江森自控与泰科的合并将导致在预期时间框架内或根本不会实现交易预期带来的全部收益。

江森自控和泰科将因合并而产生直接和间接成本。

江森自控和泰科将因完成合并而产生大量费用,在合并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合并后的公司还预计将因合并和协调业务、运营而产生大量费用,江森自控和泰科的政策和程序。无论合并是否完成,都会产生一部分与合并相关的交易费用。虽然江森自控和泰科已假设会产生一定水平的交易费用,但江森自控和泰科无法控制的因素可能会影响这些费用的总额或时间安排。将发生的许多费用,就其性质而言,难以准确估计。这些费用可能会超过江森自控和泰科汽车历史上承担的成本。这些费用可能对合并前江森自控和泰科以及合并后合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52


目录(续)

合并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未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备考财务信息仅供说明之用,可能并不表明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在所示日期是否已经完成。备考财务资料已源自江森自控及泰科的经审核及未经审核历史财务报表以及于合并生效后有关合并公司的若干调整及假设。泰科资产负债采用江森自控管理层和泰科管理层利用现有资料认为合理的假设,根据各种初步估计数以公允价值计量。估计购置资产和假定负债公允价值的过程要求在确定适当的假设和估计数时使用判断。随着获得更多资料和进行更多分析,可对这些估计数进行修订。备考财务信息中的初步估计数与最终购置会计之间将出现差异,并可能对备考财务信息以及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备考财务信息也可能无法表明,如果江森自控在下列日期完成汽车经验业务的分离,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将会如何:多种因素,其中包括:

    从历史上看,江森自控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依赖汽车体验业务的收益、资产和现金流来进行营运资金和现金流需求;

    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历来是作为江森自控更广泛的企业组织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一家独立公司运营的,且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可能无法充分反映与江森自控相关的成本和汽车体验分开经营的企业,上市公司,包括由于成本结构、管理、融资成本的变化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损失。

此外,编制备考财务资料时使用的假设可能证明不准确,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与备考财务资料的任何重大差异可能导致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出现重大差异。参见“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

无法保证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的分离会在合并交易结束后发生,或者根本不会发生,而且在发生之前,分离的条款可能会发生变化。

江森自控和泰科打算在合并完成后,通过分拆这类业务作为一家单独的、公开交易的公司完成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的分离,该公司将被命名为Adient。当事人的意思是,及合并协议载有申述(包括与合并结束时Adient将提交的表格10注册声明的完整性有关的申述)及与订约方将采取的步骤有关的契诺,以使,分拆将以与江森自控此前宣布的大致相同的方式和大致相同的时间表完成。然而,无法保证分离会在这一时限内发生,或者根本不会发生,而且分离可能会在不同的时间或以不同的方式发生。此外,分拆安道拓可能需要额外融资。不能肯定的是,

53


目录(续)

汽车体验业务将能够在分拆的预期时间线上或根本上获得任何此类融资。分立预期将于合并事项完成后获合并公司董事会批准,而直至分立事项发生前,合并公司将有酌情权决定及更改分立条款或决定不进行分立事项。

合并后的公司及其股东可能无法实现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离带来的潜在收益。

合并后的公司及其股东可能无法实现合并完成后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预期带来的潜在收益。江森自控和合并后的公司还将因剥离汽车体验业务而产生重大成本和一些负面影响,包括失去获得部分财务、江森自控过去受益的管理和专业资源,以及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程度降低,可能会增加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周转资本和融资需求的波动性。在市场充分分析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剥离后合并后公司的价值之前,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可能会经历比通常更多的市场价格波动。也有可能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和紧随分离后安道拓股票的合并市场价格将小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紧随分立前的市场价格。

美国国税局可能不同意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将合并后的公司作为非美国公司对待,也可能不同意合并后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不应受到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的约束。

根据现行的美国联邦税法,公司通常被认为是其组织或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税务居民。由于合并后的公司是爱尔兰注册成立的实体,根据这些规则,它通常被归类为非美国公司(因此,也是非美国税务居民)。然而,该法第7874条(“第7874条”)规定了这项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根据这项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美国联邦税收的目的,非美国公司实体可被视为美国公司。

根据第7874条,如果(1)江森自控股东因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而拥有(第7874条意义内)合并后合并公司80%或以上(以投票或价值计算)的普通股(“80%所有权测试”,以及该等所有权百分比为“第7874条所有权百分比"),及(2)合并公司的“扩大联属集团”在爱尔兰并无“实质业务活动”(即“实质业务活动测试”),合并公司出于美国联邦税务目的将被视为美国公司。如果合并后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第7874条所有权比例低于80%但至少为60%(即“60%所有权测试”),且未达到实质性经营活动测试,江森自控及其美国联属公司(包括泰科历来拥有的美国联属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须受若干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其中包括,可能会限制它们利用某些美国税收属性来抵消某些交易产生的美国应税收入或收益的能力)。

根据合并条款、第7874条规定的确定股份所有权的规则和某些事实假设,江森自控股东因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合并后预计将拥有(第7874条含义范围内)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60%以下(按投票权和价值计算)。因此,根据现行法律,预计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合并后的公司不应被视为美国公司,否则第7874条不应因合并而适用于合并后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54


目录(续)

然而,第7874条下的规则相对较新和复杂,对其适用的指导有限。特别是,就第7874条而言,所有权须根据《守则》及其颁布的《财务条例》进行各种调整,关于第7874条,包括关于适用上述所有权测试的指导有限。因此,第7874条所有权百分比的确定是复杂的,受制于事实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保证国税局(“国税局”)会同意这样的立场,即合并后的公司不应因美国联邦税收目的而被视为美国公司,或第7874条不因合并而适用。

此外,2016年4月4日,美国财政部(“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根据第7874条(“暂行第7874条条例”)发布了临时财政部条例,除其他外,该条例要求进行某些通常会增加的调整,为第7874条所有权测试的目的,被收购的美国公司的前股东因持有外国收购公司的股票而被视为拥有(第7874条意义上的)该公司股票的百分比。例如,这些临时规定为确定这一所有权百分比的目的,忽略了(1)被收购美国公司(如江森自控)在收购前36个月内作出的任何“非普通课程分配”(临时规定意义上的分配),包括某些股息和股票回购,(2)该等美国公司的股东在收购中可能收取的任何现金代价,但以该等现金由该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提供为限,以及(3)在正在测试的收购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签署日期前36个月内作为对另一家美国公司(或美国合伙企业)的先前收购的对价发行的该外国收购公司的某些股票。考虑到这些临时规定的效果,目前预计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第7874条所有权百分比将低于60%。然而,这些暂行条例是新的和复杂的,没有关于其适用的指导。因此,无法保证江森自控股东的第7874条持股比例将低于根据暂行条例确定的60%,或者国税局不会以其他方式成功断言合并后满足了80%所有权测试或60%所有权测试。

如果合并后达到80%的所有权标准,合并后的公司根据第7874条作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的美国公司处理,合并后的公司将承担大量额外的美国税收义务。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后公司的非美国股东将须就合并后公司向这些股东支付的股息总额缴纳美国预扣税(但须遵守适用税务条约规定的豁免或降低税率)。无论是否适用第7874条,合并后的公司预计将被视为爱尔兰税务目的的爱尔兰税务居民。因此,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根据第7874条被视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的美国公司,它可能对美国和爱尔兰的税收都负有责任,这可能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60%的所有权测试得到满足,几项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可能适用于合并后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第7874条可能限制此类美国子公司利用某些美国税收属性(包括净经营亏损和某些税收抵免)抵消某些交易产生的任何应税收入或收益的能力,包括在合并后10年内向外国相关人士转让或发放任何财产许可证。暂行条例7874条总体上扩大了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如果合并后达到60%的所有权测试,这种当前和未来的限制将适用于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关联公司(包括泰科历来拥有的美国关联公司),它们的应用可能会限制它们利用这种美国税收属性来抵消任何收入或收益的能力

55


目录(续)

就若干目前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就拟进行的分拆而拟进行的若干交易)确认。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这些规则可能会导致大量额外的美国纳税义务。此外,《暂行条例》第7874条(以及根据《守则》其他条款发布的某些相关暂行条例)载有新的规则,如果达到60%所有权标准,将适用这些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限制合并后公司重组或获取其某些非美国子公司赚取的现金的能力,在每种情况下,都不会产生大量的美国税收负债。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守则》第4985条及其相关规则将对某些“不合格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某些股票补偿价值征收消费税,税率相当于15%。合并协议允许江森自控和泰科与其董事和执行人员订立协议,规定偿还根据《守则》第4985条征收的与合并有关的任何税款。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在合并中的利益——其他薪酬事项”。

有关第7874条适用于合并的更详细讨论,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合并对合并后公司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未来税法的潜在变化可能导致合并后的公司因美国联邦税收目的被视为美国公司,或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关联公司(包括泰科历来拥有的美国关联公司)受到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的约束,这种改变如果在关闭之前通过,可能会危及合并的完成。

如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合并后的公司预计将被视为非美国公司,而第7874条预计不会因合并而适用。然而,对第7874条或据此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的修改,可能影响合并后公司作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的非美国公司的地位,或可能导致对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关联公司(包括泰科历来拥有的美国关联公司)适用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任何此类变化都可能具有前瞻性或追溯性,即使在合并完成后颁布,也可能适用。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因联邦税收目的被视为美国公司,或者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关联公司(包括泰科历来拥有的美国关联公司)将受到这种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的约束,合并后的公司及其在美国的附属公司可能要承担比目前设想的更大的美国税收义务。

江森自控董事会及泰科董事会各自可在受若干限制下,因合并协议日期后发生的任何影响而更改其建议,包括任何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布适用法律(不论是否已获批准或生效),倘该等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认为,合理预期该影响将从财务角度对合并对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未能“改变这样的建议不符合董事的信托责任。,适用法律的任何此类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均可包括与第7874条有关的变更,无论是通过法规、条例还是通知。如发生该等建议变更,另一方可终止合并协议。此外,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任何此类影响,即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但须受某些限制。倘建议作出任何该等更改及终止,江森自控或泰科可能须向另一方支付费用(就泰科而言,透过泰科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为了更多

56


目录(续)

关于终止费的详细讨论,见“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最近的立法和其他提案旨在扩大美国企业税居住范围,包括在合并后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被确定主要位于美国的情况下,使合并后的公司被视为美国公司。此外,最近的立法提案和其他提案旨在扩大第7874条的范围,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与所谓倒置交易有关的某些可察觉的问题。例如,奥巴马政府2017年预算提案中的一项规定,如果以目前形式制定,将对2016年12月31日后完成的交易生效,以及国会参众两院某些民主党议员提出的多项提案,如果以目前形式制定将追溯至2014年5月8日后完成的任何交易,除其他外,将根据第7874条,如果外国收购公司收购的美国公司的前股东在收购后拥有该外国收购公司50%以上的股份,则将该外国收购公司视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的美国公司。这些建议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并在合并结束之日生效,将使合并后的公司因美国联邦税收目的而被视为美国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后的公司将比目前设想的承担更多的美国税收义务。

其他最近的立法和其他提案(包括最近由众议院民主党议员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的立法提案,如果以目前形式颁布,将对5月8日之后完成的任何交易生效,该法案于2016年3月10日由参议院民主党议员提出,如果以目前的形式颁布,将对截至3月9日之后的应纳税年度生效,2016年;参议院民主党议员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的拟议立法,如果以目前形式颁布,将:于颁布日期后起计的应课税年度生效;及美国财政部及美国国税局于2016年4月4日发出的守则第385条项下建议的库务规例(“建议的第385条规例”),如获颁布或最终确定,可能导致合并后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受到某些公司间融资限制,包括在扣除某些利息支出的能力方面,并可能导致合并后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确认额外的应纳税收入。任何此类提议,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在预期或追溯基础上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都可能对合并后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建议的第385条规例,该规例将一般适用于将于2016年4月4日或之后向关联方发行的若干债务债务重新定性为股本(或部分股本及部分债务),如按其现时形式最终确定,将阻止合并后的公司实现合并后的某些税收优惠,而这些优惠本来是可以获得的。

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将与美国税收居住地范围、第7874条或所谓的倒置交易和倒置集团有关的任何此类提议或其他立法行动制定为法律,也不确定拟议的385项法规是否会最终确定。

未来美国和非美国税法的变化可能会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国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合并后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将开展业务的辖区内的其他政府机构一直广泛关注与跨国公司税收有关的问题。一个例子是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领域,包括附属公司之间从税率高的管辖区向税率低的管辖区付款的情况。因此,在美国、爱尔兰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中,合并

57


目录(续)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能会在预期或追溯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变更,任何此类变更都可能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所得税示范条约的变化可能会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2016年2月17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美国所得税示范公约(简称“示范”),这是美国财政部用于谈判税收条约的基线文本。新的示范条约条款之前,美国财政部于2015年5月20日发布了草案版本(“2015年5月草案”),供公众征求意见。对《示范公约》所作的修订涉及《示范公约》的某些方面,修改了现有条文并引入了全新的条文。具体而言,新规定针对:(一)很少或根本不征收外国税收的常设机构;(二)特别税收制度;(三)第7874条规定的外籍实体;(四)限制福利条款的反条约购物措施;以及(五)条约伙伴税法随后的变化。

关于与离国实体有关的新示范条文,因为预计合并不会产生第7874款(支付利息和红利)所界定的离国实体,预期江森自控和(或)其美国子公司向非美国人或从非美国人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某些其他收入项目将不会全额预扣税,即使后来对适用的条约进行了修正以采用新的示范条文。针对美国财政部收到的关于2015年5月草案的评论意见,关于外籍实体的新示范条约规定,自相关双边条约签署之日起,将“外籍实体”的定义确定为第7874(a)(2)(a)条赋予该词的含义。然而,如上文所述,第7874条下的规则相对较新、复杂,是目前和今后立法和监管改革的主题。因此,无法保证国税局会同意这样一种立场,即合并不会导致根据修正适用条约时有效的法律设立(第7874条含义范围内的)外侨实体,也不能保证这样一种情况会发生。法庭不会支持这种质疑,或者这种地位不会受到将来可能追溯适用于合并的管制行动的影响。

将适用于合并后公司的税率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与预期存在差异。

无法保证合并将提高合并后公司维持任何特定的全球有效公司税率的能力。江森自控及泰科无法就合并后合并公司的有效税率将为多少作出任何保证,原因除其他外包括合并公司及其联属公司营运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合并后公司的实际有效税率可能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预期不同,而这种差异可能是实质性的。此外,任何特定法域的税法或其实施和适用的税务当局做法今后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任何此类变化都可能对合并后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的立法或其他政府行为可能会对合并后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国会可能会采取立法行动,如果最终颁布,可能会限制Tyco目前声称的税收优惠或扣减的提供,推翻Tyco所依赖的税收条约,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美国对合并后公司全球业务征收的税收。这种变化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有效税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或)要求合并后公司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潜在的重大代价,设法维持其有效税率。此外,如果所颁布的提案限制了合并后公司作为爱尔兰公司利用与美国签订的税务条约的能力,合并后的公司可能会产生额外的税务费用和(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商业损害。

58


目录(续)

此外,各种美国联邦和州立法和其他提案,如果被采纳,可能会影响合并后的公司,这些提案将拒绝向将(或已将)公司所在地迁往国外的美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政府合同。无法预测任何此类提议被采纳的可能性、可能颁布的法规的性质,或此类采纳和加强监管审查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业务产生的影响。

与拒绝美国联邦或州政府与在国外定居的美国公司签订合同有关的立法或其他政府行动可能会对江森自控、泰科或合并后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联邦和州的各种立法和其他提案,如果被采纳,可能会影响江森自控、泰科或合并后的公司,这些提案将拒绝向将(或已经)公司所在地迁往国外的美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政府合同。很难预测任何此类提议被采纳的可能性、可能颁布的法规的性质,或者此类采纳和加强监管审查可能对江森自控、泰科或合并后公司的业务产生的影响。

爱尔兰法律与美国现行法律不同,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提供的保护较少。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可能无法执行在美国获得的针对爱尔兰合并后公司的法院判决。此外,爱尔兰法院是否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合并后公司或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或根据该等法律审理针对合并后公司或该等人士的诉讼。泰科公司和江森自控公司被告知,美国目前没有与爱尔兰签订一项条约,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因此,任何美国联邦或州法院基于民事责任作出的支付款项的最终判决,无论是否完全基于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都不会自动在爱尔兰强制执行。

如果符合以下一般要求,爱尔兰法院将执行针对合并后公司作出的判决:

    根据爱尔兰冲突法规则,美国法院必须对特定被告拥有管辖权(被告提交管辖权将满足这一规则);以及

    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不可更改的,在宣布判决的法院。

即使可对判决提出上诉或上诉待决,判决也可能是最终和结论性的。但是,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提出上诉的效果是中止执行判决,那么在此期间,该判决可能无法在爱尔兰提起诉讼。缺席审判给出的最终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和结论性,仍有待确定。爱尔兰法院也可基于以下理由之一拒绝执行符合上述要求的美国法院判决:

    判决不是为了一笔确定的钱;

    判决以欺诈手段取得;

    在爱尔兰执行判决将违反自然或宪法正义;

59


目录(续)

    该判决违反爱尔兰公共政策,或涉及某些美国法律,而这些法律将不会在爱尔兰执行;或

    爱尔兰法院不能根据《爱尔兰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在爱尔兰个人送达或爱尔兰境外的强制执行程序中获得对判定债务人的管辖权。

作为一家爱尔兰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将受《爱尔兰公司法》管辖,该法在某些重大方面不同于一般适用于美国公司和股东的法律,除其他外,包括与利益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以及股东诉讼有关的差异。同样,爱尔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只对公司负责。爱尔兰公司的股东一般没有针对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个人诉讼权,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行使这种诉讼权。因此,与在美国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证券持有人相比,合并后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可能更难保护其利益。

由于爱尔兰相对于威斯康星州不同的股东投票要求,合并后的公司在资本管理的某些方面的灵活性将低于江森自控目前拥有的灵活性。

根据威斯康星州法律和江森自控的章程和附则,江森自控的董事可以在未经股东批准或任何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发行其公司章程授权的任何尚未发行的股票。根据爱尔兰法律,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一旦获得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合并后公司股东的普通决议的授权,可以发行新的普通股或优先股,这种授权有五年的期限。此外,除特定例外情况外,爱尔兰法律授予现有股东以现金认购新发行股票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但允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或根据公司章程放弃其法定优先购买权,但此种豁免须受五年限制。泰科现时获授权(根据其于2014年9月8日采纳之组织章程细则)发行最多达泰科于授权日期之全部已授权但未发行股本,而毋须适用优先购买权。就根据合并协议发行股份而言,泰科正要求其股东以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的方式增加泰科的法定但未发行股本,并允许泰科董事根据泰科股份发行建议发行及配发该等股份。于合并完成后,合并公司将已动用其几乎全部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因此,其董事发行股份的权限(按非先发制人基准)将需要续期。倘该等权限并无因泰科配售权建议及泰科优先购回豁免建议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获通过而续期,则合并后公司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十分有限。倘泰科配售权建议及泰科优先购回豁免建议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批准,除非获重续,否则当局将于2017年或【】2017年合并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较早届满。江森自控及泰科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建议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得通过或授权将一直延续下去,这可能会限制合并后公司发行股本的能力,从而对合并后公司证券的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虽然江森自控和泰科并不认为威斯康辛州法律与爱尔兰法律有关合并后公司资本管理的差异会对合并后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威斯康辛州法律,江森自控现在拥有的灵活性可能会给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带来好处,而根据威斯康辛州法律,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将无法获得这些好处。

60


目录(续)

爱尔兰法律。参见“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对比”。

除通过转让在存款信托公司的记账式权益外,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转让可能需要缴纳爱尔兰印花税。

预计,对于合并后公司的大多数普通股转让,将不会有任何爱尔兰印花税。通过转让在存款信托公司(“DTC”)的记账式权益转让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无需缴纳爱尔兰印花税。但如果您直接持有您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而不是通过DTC实益持有,您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都可能需要缴纳爱尔兰印花税(目前的税率为所支付价格或所收购股票市值两者中较高者的1%)。直接持有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股东可以将这些股票转入他或她自己通过直接交易委员会持有的经纪人账户(反之亦然),而无需缴纳爱尔兰印花税,条件是这些股票的实际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化。转让的结果及转让并非预期实益拥有人会将股份出售予第三方。

支付爱尔兰印花税一般是受让人的法定义务。印花税的可能性可能会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参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爱尔兰税收考虑——印花税”。

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合并后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爱尔兰股息预扣税。

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爱尔兰股息预扣税(“DWT”)(目前税率为20%)可能会就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产生。根据这些豁免,居住在美国的股东和居住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附附件F所列国家(“有关领土”)的股东可能有权享有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豁免。

见“合并的某些税务后果----爱尔兰税务考虑----股息预扣税”,特别是,请注意填写爱尔兰税务专员的某些相关表格(“税务专员表格”)的要求,以便有资格获得许多豁免。

就由一名美国居民拥有并透过DTC持有的合并公司普通股而支付的股息,将不受DWT规限,但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在持有该等股份的经纪记录中的地址须记录在美国(及该等经纪商已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送予合并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同样的,就DTC以外持有并由身为美国居民的前江森自控股东拥有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将不受DWT约束,如果该股东满足其中一项豁免条件,包括要求向合并后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提供填写好的IRS表格6166或有效的DWT表格,以确认美国住所并申请豁免。,居住在其他有关地区的合并公司股东,如符合其中一项豁免的条件,包括须向其经纪提供有效的DWT表格,则可获豁免就其合并公司普通股支付股息。的该等透过DTC持有的股份)(而该等经纪已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送予合并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或传送予合并公司的过户代理人(有关在DTC以外持有的该等股份)。其他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可能会受到DWT的约束,这可能会对您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有关DWT的更多信息,

61


目录(续)

参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爱尔兰税收考虑——股息预扣税(DWT)”。

江森自控业务相关风险

您应该阅读并考虑合并后同样会影响合并后公司的江森自控业务特有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在江森自控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年10-K表格年度报告第一部分第1A项中有所描述,因为这些风险可能会在江森自控随后提交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中得到更新或补充,及以提述方式并入本联合代表委任声明/招股章程的其他文件内。有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中以参考方式纳入的信息的位置,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泰科业务相关风险

您应该阅读并考虑合并后同样会影响合并后公司的泰科特定业务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在泰科截至2015年9月25日的财年10-K表格年度报告第一部分第1A项中进行了描述,因为这些风险可能会在泰科随后提交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中进行更新或补充,及以提述方式并入本联合代表委任声明/招股章程的其他文件内。有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中以参考方式纳入的信息的位置,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62


目录(续)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告性声明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载有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含义范围内的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江森自控、泰科或合并后公司未来财务状况、销售额、成本、收益、现金流量、其他经营成果措施的陈述,资本支出或债务水平。诸如“可能”、“将”、“预期”、“打算”、“估计”、“预期”、“相信”、“应该”、“预测”、“项目”或“计划”等词语或类似含义的术语通常也意在识别前瞻性陈述。江森自控和泰科警告称,这些声明受到众多重要风险、不确定性、假设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些因素超出了江森自控和/或泰科的控制范围,可能导致江森自控’,泰科公司或合并后的公司的实际结果与这些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或暗示的结果大不相同,这些前瞻性陈述除其他外包括:相关风险:江森自控和/或泰科能够及时或根本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和股东批准或满足交易的任何其他条件,合并后公司任何延迟或无法实现交易的预期利益和协同效应,税法、法规、费率、政策或解释的变化,关键高级管理人员的流失,合并后公司的预期税务处理,交易中拟发行的泰科普通股的价值、重大交易成本和/或未知负债、与拟议交易有关的潜在诉讼、拟议交易中断将损害江森自控业务的风险、不可预见的负债、未来资本支出、收入、费用、收益、协同效应、经济表现负债情况、财务状况、亏损、未来前景、新合并公司经营管理、扩张和增长的业务和管理战略、泰科和江森自控成功整合其业务的能力、泰科获得可用融资的机会、对拟议交易的竞争性反应以及交易后影响合并后公司的一般经济和业务状况。有关江森自控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讨论,载于江森自控11月18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2015财年10-K表格年度报告中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2015年,可在www.sec.gov和www.jci.com的“投资者”标签下查阅,以及随后提交的关于表格10-Q的季度报告或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以更新或补充这些因素。泰科11月13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25日财年10-K报表中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详细讨论了与泰科业务相关的风险,2015年,可在“投资者关系”标签下查阅www.sec.gov和www.tyco.com,以及随后提交的关于表格10-Q的季度报告或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以更新或补充这些因素。除非另有说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仅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作出,且除法律规定外,江森自控和泰科均不承担任何义务,且各自不承担任何义务,更新该等声明,以反映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日期后发生的事件或情况。

63


目录(续)


江森自控若干历史综合财务数据

以下选定的历史合并财务数据源自江森自控于2015年11月18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10-K表格年度报告中题为“选定财务数据”的部分,其中部分(包括第一部分,议程项目1(a)业务,以及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项目6。选定的财务数据,项目7。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及项目8。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重铸在江森自控2016年3月3日向SEC提交的当前Form8-K报告中,以及江森自控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Form10-Q季度报告中。下文所载资料仅为应连同江森自控历史上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一并阅读的摘要,以及江森自控于2015年11月18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10-K表格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的部分,其中部分(包括第一部分议程项目1(a)业务,以及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项目6。选定的财务数据,项目7。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及项目8。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在江森自控于2016年3月3日向SEC提交的当前Form8-K报告和江森自控于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Form10-Q季度报告中进行了重铸,所有这些都通过引用纳入到

64


目录(续)

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未来预期会有任何结果。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

 
  六个月
已结束/截至
年3月31日
  止年度/截至9月30日止,  
 
  2016   2015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百万美元,除每股金额、雇员人数、
的股东人数和百分比)

 

B.经营成果

                                           

净销售额

  $ 17,960   $ 18,822   $ 37,179   $ 38,749   $ 37,145   $ 36,310   $ 35,390  

分部收入(1)

    1,389     1,386     3,258     2,721     2,511     2,227     2,088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引起的持续经营收入(损失)(6)

    (80 )   933     1,439     1,404     992     1,003     1,317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造成的净收入(损失)

    (80 )   1,036     1,563     1,215     1,178     1,184     1,415  

持续经营每股收益(亏损)(6)

                                           

基本

  $ (0.12 ) $ 1.42   $ 2.20   $ 2.11   $ 1.45   $ 1.47   $ 1.94  

摊薄后

    (0.12 )   1.40     2.18     2.08     1.44     1.46     1.92  

归属于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2)(6)

    -1 %   9 %   13 %   12 %   8 %   9 %   12 %

资本支出

  $ 543   $ 556   $ 1,135   $ 1,199   $ 1,377   $ 1,831   $ 1,325  

折旧及摊销

    445     429     860     955     952     824     731  

雇员人数

    155,000     168,000     139,000     168,000     170,000     170,000     162,000  

财务状况

                                           

营运资金(2)

  $ 774   $ 1,326   $ 278   $ 464   $ 499   $ 1,816   $ 1,220  

总资产

    31,199     30,960     29,595     32,785     31,643     31,014     29,931  

长期负债

    5,143     5,448     5,745     6,357     4,560     5,321     4,533  

债务总额

    7,026     7,584     6,610     6,680     5,498     6,068     5,146  

归属于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

    9,984     10,583     10,376     11,311     12,314     11,625     11,154  

债务转资本总额(4)

    41 %   42 %   39 %   37 %   31 %   34 %   32 %

每股账面净值(5)

  $ 15.40   $ 16.16   $ 16.03   $ 17.00   $ 17.99   $ 17.04   $ 16.40  

普通股信息

                                           

每股分红

  $ 0.58   $ 0.52   $ 1.04   $ 0.88   $ 0.76   $ 0.72   $ 0.64  

市场价格

                                           

High

  $ 47.32   $ 52.00   $ 54.52   $ 52.50   $ 43.49   $ 35.95   $ 42.92  

    33.62     38.60     38.48     39.42     24.75     23.37     25.91  

加权平均股份(单位:百万)

                                           

基本

    648.0     657.9     655.2     666.9     683.7     681.5     677.7  

摊薄后

    648.0     664.7     661.5     674.8     689.2     688.6     689.9  

股东人数

    34,915     35,966     35,425     36,687     38,067     40,019     43,340  

(1)
分部收入计算为来自持续经营的所得税前收入及非控制性权益,不包括融资费用净额、重大重组及减值成本,以及退休金及退休后计划的按市价调整净额。

(2)
归属于江森自控的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ROE)表示归属于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收益除以归属于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平均股东权益

(3)
营运资本的定义是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不包括现金、短期债务、长期负债的流动部分以及持有待售资产和负债的流动部分。

(4)
债务总额除以总债务和归属于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之和

(5)
每股账面净值是指归属于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除以期末在外流通普通股的数量。

(6)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收入(亏损)包括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以及2015、2014、2013和2012财政年度分别为2.29亿美元、3.97亿美元、3.24亿美元、9.03亿美元和2.71亿美元的重大重组和减值费用。它还包括2015、2014、2013、2012和2011财政年度养恤金和退休后计划的4.22亿美元、2.37亿美元、(4.07)亿美元、4.94亿美元和3.10亿美元按市价计算的净费用(收益)。上述金额在税前基础上列报。

65


目录(续)


泰科历史合并财务数据精选

以下选定的历史合并财务数据源自泰科于2015年11月13日向SEC提交的泰科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10-K表格年度报告中题为“选定财务数据”的部分,其中部分(包括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下列项目:项目7。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第8项。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及项目9a。Controls and Procedure)在泰科于2016年3月11日向SEC提交的当前Form8-K报告中进行了重铸,泰科于4月2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6年3月25日的Form10-Q季度报告,2016年及泰科于2015年4月24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3月27日的Form10-Q季度报告。

以下资料仅为一份摘要,应与泰科公司历史审定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一并阅读。以及泰科于2015年11月13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25日的10-K报表年度报告中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的部分,其中部分(包括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下列项目:项目7。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第8项。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及项目9a。Controls and Procedure)在泰科于2016年3月11日向SEC提交的当前Form8-K报告中进行了重铸,泰科于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6年3月25日的Form10-Q季度报告中进行了重铸,所有这些均参考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以及泰科于2015年4月24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3月27日的10-Q表格季度报告。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将来会有什么结果。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

 
  是为了
六个月结束
   
   
   
   
   
 
 
  财政年度  
 
  年3月25日
2016
  年3月27日
2015
 
 
  2015(3)   2014   2013   2012(4)(5)   2011  
 
  (单位:百万美元,每股数据除外)
 

综合业务报表数据:

                                           

净营收

  $ 4,707   $ 4,908   $ 9,902   $ 10,332   $ 10,058   $ 9,875   $ 10,069  

泰科普通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收入(亏损)(1)

    217     347     617     797     446     (411 )   551  

归属于Tyco普通股股东的净收入(2)

    222     329     551     1,838     536     472     1,719  

归属于泰科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

                                           

持续经营收入(损失)

    0.51     0.83     1.47     1.75     0.96     (0.89 )   1.16  

净收入

    0.52     0.78     1.31     4.04     1.15     1.02     3.63  

归属于泰科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摊薄收益:

                                           

持续经营收入(损失)

    0.51     0.81     1.44     1.72     0.94     (0.89 )   1.15  

净收入

    0.52     0.77     1.29     3.97     1.14     1.02     3.59  

每股现金分红

    0.41     0.36     0.77     0.68     0.62     0.90     0.99  

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年末):

                                           

总资产

  $ 11,611   $ 11,695   $ 12,321   $ 11,809   $ 12,176   $ 12,365   $ 26,702  

长期负债

    2,159     1,732     2,159     1,443     1,443     1,481     4,105  

泰科股东权益合计

    4,142     4,181     4,041     4,647     5,098     4,994     14,149  

(1)
2015财年泰科普通股股东应占持续经营收入(亏损)包括8100万美元债务灭失损失。2014和2012财政年度分别包括石棉相关费用4.62亿美元和1.11亿美元。2014财年还包括与出售泰科在Atkore的普通股股权有关的净收益2.16亿美元,以及9600万美元的遗留法律回拨和

66


目录(续)

    此外,2013财政年度还包括与Tyco Marinette设施有关的1亿美元环境补救费用。

(2)
2014财年泰科普通股股东应占净收入包括与出售ADT Korea有关的剥离收益约10亿美元,该收益列于已终止经营业务的(亏损)收入中。2012和2011财政年度泰科普通股股东应占净收入还包括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的收入,分别为8.04亿美元和11.02亿美元,这些收入与The Adt Corporation(“ADT”)和滨特尔有限公司(前称Tyco Flow Control InternationalLtd.)(“泰科流量控制”)有关。

(3)
长期负债增加是由于发行了约21亿美元的债务,部分被赎回2019年到期的本金总额为3.64亿美元的8.5%票据所抵消。此外,泰科宣布于2015年10月赎回其尚未偿还的于2019年到期的2.42亿美元本金总额7.0%票据及于2021年到期的4.62亿美元本金总额6.875%票据,于2015年9月25日分类为流动。

(4)
2012财年总资产和泰科股东权益总额的减少是由于ADT和泰科流量控制的分布。

(5)
长期负债减少是由于26亿美元赎回了与ADT和Tyco Flow Control分拆有关的各种债务证券,以及随后滨特尔公司与Tyco Flow Control的一家子公司合并。

67


目录(续)


选定的未经审计备考合并财务数据

以下选定的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数据(“选定备考数据”)使江森自控与泰科合并生效。合并已入账为反向收购,江森自控被视为于合并中收购泰科,以作会计用途。选定的备考数据采用了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的收购会计方法编制,根据该方法,泰科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将由江森自控按合并完成之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入账。选定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给予合并的初步效果,犹如其已于2016年3月31日发生一样。经选定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营运数据报表,使合并生效,犹如其已于2014年10月1日发生。所选的备考数据在实施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离前后均有显示。

选定的形式数据是初步性质的,其来源是,并应与下列数据一并阅读: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其他部分所载合并公司的更详细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及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的随附附注。此外,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乃基于且应连同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于适用期间的历史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一并阅读,该等财务报表及附注已以参考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和“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选定的备考数据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第11条提交的,仅用于说明目的,并不一定表明合并后公司截至指定日期的实际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此外,选定备考数据无意预测合并后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此外,如所附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附注中更详细地解释的那样,2008年12月31日终了财政期间购置资产和承担负债的初步公允价值

68


目录(续)

选定的备考数据可予调整,并可能与合并完成时记录的公允价值有很大差异。

 
  截至6个月或截至6个月
【2016年3月31日】
  截至本年度或截至本年度
2015年9月30日星期二
 
 
  预旋   旋转后   预旋   旋转后  
 
  (单位:百万美元,每股金额除外)
 

预计合并收入数据表

                         

净销售额

  $ 22,651   $ 14,120   $ 47,046   $ 26,967  

销售成本

    17,606     9,893     37,118     18,955  

毛利

    5,045     4,227     9,928     8,012  

持续经营收益

    152     723     1,753     1,062  

归属于控股股东的持续经营的净收入

    52     663     1,643     1,018  

持续经营控股股东应占基本每股收益

    0.06     0.70     1.75     1.08  

来自持续经营的控股股东应占每股摊薄盈利

    0.05     0.70     1.73     1.07  

财务状况数据合并报表

   
 
   
 
   
 
   
 
 

周转资金

  $ 1,495   $ 1,727              

总资产

    56,364     45,709              

长期负债

    10,736     10,704              

江森自控及泰科应占股东权益

    22,625     16,646              

69


目录(续)


比较历史及未经审核每股备考财务数据

下表列出(i)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按历史基准就江森自控普通股选定的每股资料,(ii)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25日止六个月按历史基准就泰科普通股选定每股资料及(iii)截至9月30日止年度按备考合并基准及泰科等值基准选定每股资料2015年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除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就江森自控而言)来自持续经营资讯的历史每股现金股息及江森自控股东应占每股盈利,以及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的历史资料外2015年,就泰科而言,表中信息未经审计。形式上的资料仅供说明之用,并不一定表明如果合并在所述期间开始时已经完成,将会产生的业务成果或财务状况。亦不一定表明合并后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您应阅读泰科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10-K表格年报所载泰科历史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的数据,其中部分数据(包括年报第二部分的以下项目:项目7。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第8项。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及项目9a。Controls and Procedure)在泰科于2016年3月11日向SEC提交的关于Form8-K的当前报告中进行了重铸,江森自控截至9月30日的财年关于Form10-K的年度报告中所载的历史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2015年,江森自控于2015年11月18日向SEC提交,其中部分内容(包括第一部分第1项)。业务,以及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项目6。选定的财务数据,项目7。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及项目8。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在江森自控于2016年3月3日向SEC提交的当前Form8-K报告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截至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3月25日的季度Form10-Q季度报告中进行了重铸,均以提述方式纳入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根据题为“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一节所述方法,并考虑到Tyco股份合并的情况,计算了来自持续经营的备考合并和Tyco相当的备考每股收益。每股备考合并金额(i)反映泰科将于紧接合并完成前进行的0.955合1股份合并,及(ii)显示于江森自控汽车经验业务分拆生效前后。参见“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

江森自控历史
  作为或为……
六个月结束
【2016年3月31日】
  作为或为……
年度终了
2015年9月30日星期二
 

每股账面价值

  $ 15.40   $ 16.03  

每股现金分红

  $ 0.58   $ 1.04  

江森自控股东应占每股收益(亏损)来自持续经营

             

基本

  $ (0.12 ) $ 2.20  

摊薄后

  $ (0.12 ) $ 2.18  

70


目录(续)


泰科历史
  作为或为……
六个月结束
2016年3月25日星期二
  作为或为……
年度终了
2015年9月25日想读
 

每股账面价值

  $ 9.74   $ 9.56  

每股现金分红

  $ 0.41   $ 0.77  

持续经营泰科股东应占每股收益

             

基本

  $ 0.51   $ 1.47  

摊薄后

  $ 0.51   $ 1.44  

 

 
  作为或为……
六个月结束
【2016年3月31日】
  作为或为……
年度终了
2015年9月30日星期二
 
合并后的公司   预旋   旋转后   预旋   旋转后  

每股账面价值

  $ 23.98   $ 17.65     N/A     N/A  

每股现金分红(1)

                         

持续经营控股股东应占基本每股收益

  $ 0.06   $ 0.70   $ 1.75   $ 1.08  

来自持续经营的控股股东应占每股摊薄盈利

  $ 0.05   $ 0.70   $ 1.73   $ 1.07  

(1)
未经审核备考简明合并财务报表并无提出每股金额的合并股息。合并后公司的股息政策将由合并后公司董事会决定。

Tyco Pro Forma当量

0.955供1股份合并反映于上文合并公司每股备考数据(计算合并公司每股备考基本及摊薄盈利见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附注8)。紧随合并前发生的泰科股份合并后,江森自控股东每持有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将获得合并后公司的一股股份。因此,泰科公司在同等形式上不会有任何变化。

71


目录(续)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江森自控股东特别大会将于2016年【】月【】日(当地时间)在【】日召开。于2016年【】日或前后,江森自控开始向其有权于江森自控特别大会上投票的股东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及随函附上的代理卡表格。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目的

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江森自控股东将被要求批准以下项目:

    1.
    合并协议,其副本作为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A附后;

    2.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于必要或适当情况下延期至其他日期及地点,以征求额外投票赞成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及

    3.
    在非约束性、咨询性的基础上,根据合并或以其他方式与合并有关的可能支付给江森自控指定执行人员的薪酬,披露于《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向江森自控指定执行人员支付的报酬和利益的量化."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您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议,“赞成”江森自控休会提议和“赞成”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议。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和江森自控的合并理由”。

完成合并以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为条件,但不以批准江森自控休会提议或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议为条件。

江森自控记录日期及法定人数

记录日期

江森自控董事会已将2016年【】日的营业结束时间定为确定有权收到江森自控特别会议通知并在会上投票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持有人的记录日期。

截至江森自控记录日,共有【】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在外流通,并有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由【】名记录持有人进行投票。每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使持有人有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就将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审议的每一项提案进行一次投票。在财政部持有的江森自控股份将无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

法定人数

代表江森自控已发行及发行在外并有权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的所有股份投票权多数的股票持有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构成法定人数是必要的。弃权

72


目录(续)

为确定法定人数的目的,将被视为出席。因为预计所有将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进行表决的提案都将是“非例行”事项,经纪商非投票(即银行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经纪或其他代名人,但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并无指示该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就某项建议及该银行投票,经纪或其他获提名人对该等建议并无酌情决定权)(如有的话),则不会计算为出席以决定法定人数。江森自控在财政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将不包括在为确定法定人数而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所代表的江森自控股票股票数量的计算中。

截至江森自控记录日期,江森自控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和执行官拥有并有权投票表决【】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占该日在外流通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比例不到1%,以及泰科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和执行人员拥有并有权投票【】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占该日江森自控在外流通普通股股票的不到1%。江森自控目前预计,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将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江森自控休会提议和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议,尽管他们都没有订立任何协议,规定他或她有义务这样做。

所需表决

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所需投票

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需要江森自控普通股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

批准江森自控延期提案所需投票

批准江森自控延期议案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的票数超过该等股东对该议案投反对票的票数。提议。

批准江森自控顾问式薪酬提案所需投票

批准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提案进行投票赞成的票数超过该等股东反对的票数的提议。

弃权的处理;未付表决

就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而言,弃权发生在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且不投票或退回标有“弃权”字样的代表时。

    对于江森自控的合并提议,弃权或未能投票将与投出的一票产生同样的效果”反对:“这个提议。

    对于江森自控的休会提案,弃权将不会对该提案的计票结果产生影响。倘江森自控股东未能投票或指示其银行、经纪或其他获提名人如何投票,且未能亲自或透过代理人出席

73


目录(续)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它也将对江森自控休会提案的计票结果没有影响。

    对于江森自控顾问式薪酬提案,弃权将不会对该提案的计票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江森自控股东未能投票或指示其银行、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如何投票,且未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也不会对江森自控顾问式薪酬提议的计票结果产生影响。

代理人的表决;不完全代理人

给予代理权意味着江森自控股东授权随函附上的代理卡中点名的人员以其指示的方式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对其股票进行投票。江森自控股东可通过代理人或亲自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如果您以记录在案的股东身份以您的名义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为提交委托书,您作为江森自控的股东,可能会使用以下方法之一:

    通过互联网。互联网代理提交的网址和说明可以在随函附上的代理卡上找到。您必须提供位于代理卡上的指定控制号码。通过随函附上的代理卡上注明的网址提交互联网代理,每天24小时开放。如果您选择通过互联网提交代理,那么您不需要返回代理卡。为有效起见,您的互联网代理必须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前一天晚上11:59(美国东部时间)之前收到。

    通过电话。电话代理提交的免费电话号码可在所附的代理卡上找到。您必须提供位于代理卡上的指定控制号码。电话代理提交每天24小时开放。如果您选择通过电话提交代理,那么您不需要返回代理卡。为有效起见,您的电话代理必须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前一天晚上11:59(美国东部时间)之前收到。

    寄过去。在随函附上的代理卡上作上标记,签名并注明日期,然后放入您收到的邮资已付信封中寄回。为有效起见,您的邮件代理必须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前一天晚上11:59(美国东部时间)之前收到。

    亲自来。您也可以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亲自投票表决您的股份。

江森自控要求江森自控股东通过互联网、电话或填写并签署随附的代理卡并尽快在所附邮资已付信封内交还江森自控,以提交其代理人。当随附的代理卡得到妥善执行后,其所代表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将根据代理卡上所载的指示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进行投票。

如果您在没有说明如何对任何特定提案进行投票的情况下签署并退回您的委托书或投票指令卡,您的委托书所代表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将根据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对每一项此类提案进行投票“赞成”。除非您勾选代理卡上的方框以扣留酌情决定权,否则Proxyholders可酌情就有关江森自控特别大会的建议进行投票。

如果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被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以“街头名义”持有,您应查看该事务所使用的投票表格,以确定您是否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发出投票指示。

74


目录(续)

江森自控的每一次股东投票都很重要。据此,不论江森自控股东是否计划亲自出席江森自控特别大会,各江森自控股东均应透过互联网或电话提交其代表,或签署、日期及交回随函附上的代理卡。

以“街名”持有的股份

如果你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是通过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以“街头名义”持有的,你必须指示这些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按照银行的指示投票,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向您提供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视适用情况而定)可能会有一个较早的截止日期,您必须向其提供指示,说明如何对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进行投票,因此您应仔细阅读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向您提供的材料。

您不得通过直接向江森自控交还代理卡或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亲自投票的方式对以“街道名称”持有的股份进行投票,除非您提供“合法代理”,您必须从您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处获得该代理。此外,代表客户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在未得到客户(如银行)具体指示的情况下,不得委托江森自控就江森自控的任何提议投票表决这些股票,经纪商和其他被提名人对江森自控的任何提议都没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如果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以“街道名称”持有,且您没有指示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对您的股票进行投票,

    1.
    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被提名人可能不会就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投票表决您的股份,该提议将具有与投票相同的效果”反对:“这个提议;

    2.
    你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可能不会就江森自控延期提案投票表决你的股份,这将对本提案的计票结果没有影响;及

    3.
    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被提名人可能不会就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投票表决您的股份,这将对本提案的计票结果没有影响。

如果您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是以“街道名称”持有,且您没有指示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就江森自控的任何提案对您的股票进行投票,你的股份将不计入决定是否出席法定人数。如果您指示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就江森自控的一项或多项提案投票,您的股份将计入确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代理人的可撤销性及江森自控股东投票的变更

如果您是江森自控记录在案的股东,您可能会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表决前随时通过以下方式撤销或更改您的代理:

    向江森自控公司秘书发送书面撤销通知,地址是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53209,江森自控公司在江森自控公司特别会议前一天晚上11点59分(美国东部时间)收到该通知,声明您希望撤销您的代理权;

    (a)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前一天晚上11时59分(美国东部时间)之前(通过互联网、电话或邮件)提交江森自控收到的日期较晚的新代理;或

    亲自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投票。

75


目录(续)

如果您是江森自控股东,其股票被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以“街头名义”持有,您可能仅根据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聘用的适用规则和程序,撤销您的代理或投票指示,并亲自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投票表决您的股份。如果您的股票在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的账户中持有,您必须遵循您从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收到的指示,以便更改或撤销您的代理或投票指示,并应与您的银行联系,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这样做。

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不会自动撤销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或邮件提交的委托书。您必须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上进行投票,才能更改您的投票。

征集代理人

向江森自控股东征集代理人的费用将由江森自控承担。江森自控将向经纪公司及其他托管人、代名人和受托人偿还其向江森自控普通股实益拥有人发送代理材料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江森自控已经聘请了一家专业的委托书征集公司D.F.King&Co.,Inc.,协助征集委托书,初始费用为25,000美元,外加合理的自付费用。除邮件征集外,江森自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正式员工可亲自或通过电话征集代理人,无需额外补偿。

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受制于空间可用性和某些安全程序,截至江森自控记录日期的所有江森自控股东,或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均可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将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入场。

每位参加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的人员必须持有江森自控股票的入场券或所有权证明,以及有效的政府颁发的照片身份证明,如有效的驾照或护照,才能获准参加会议。

欲索取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入场券,请按以下方法之一寄出您的要求及持股证明如下:

    电邮:shareholder.services@jci.com;或

    邮寄到: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ATTN:股东服务X-76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威斯康星州

如果您是注册股东(即您通过江森自控的过户代理人Wells Fargo Bank,N.A.持有您的股票),或者您通过江森自控的退休或员工储蓄和投资计划之一拥有股票,您可以保留您的机票,提供您的姓名和地址,如您的帐户或投票材料显示与您的入场券申请。

如果您通过银行、经纪人或代理人持有您的股票,您可以保留您的机票,提供您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您截至【】日的所有权证明,如您最近的账户对账单或您的银行或经纪人的信件。

准考证申请按收到顺序处理,须不迟于美国中部时间2016年【】日下午5:00收到。如果江森自控需要与您联系,请在您的邮件通信中包括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

76


目录(续)

门票申请。您将按提交申请时的同样方式领取入场券。入场券不可转让。

江森自控股东可委派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及/或代其投票。入场券须由江森自控股东要求,但将以授权代表名义发出。凡持有未以本人名义签发的入场券的个人,一律不得进入江森自控特别会议。

A.援助

如果您在填写代理卡时需要帮助或对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有疑问,请通过邮件联系江森自控的代理招标代理公司D.F.King&Co.,Inc.,地址:纽约州纽约市华尔街48号22楼10005,或拨打免费电话(800)814-9324或拨打对方付费电话(212)269-5550。

77


目录(续)


江森自控提案

江森自控合并提议

正如在整个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所讨论的那样,江森自控正在要求其股东批准江森自控的合并提议。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将合并至一家公司旗下。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其中江森自控将与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实体。合并后,泰科公司将更名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须经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简称为“合并后公司”。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泰科普通股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TYC”。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纽交所退市,根据《交易法》注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使用当前江森自控代码“JCI”在纽交所交易。

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应仔细阅读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包括附件,以获得有关合并协议和合并的更详细信息。特别是,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持有人被指示遵守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之后。

合并的完成取决于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

需投票及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

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需要江森自控普通股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投票“赞成”江森自控合并提议。

江森自控延期提案

江森自控正要求其股东在必要或合适的情况下批准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休会至其他时间和地点,以征集对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额外赞成票。合并协议规定,在没有江森自控和泰科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不会推迟。

合并的完成并不以江森自控延期提案获得批准为条件。

需投票及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

批准江森自控延期议案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的票数超过该等股东对该议案投反对票的票数。提议。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对江森自控休会提案投“赞成票”。

78


目录(续)

江森自控顾问式薪酬提案

根据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和《交易法》第14A-21(c)条,江森自控寻求不具约束力、咨询股东批准江森自控指定高管人员的薪酬,该薪酬基于或以其他方式与合并有关,披露于《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向江森自控指定高管人员支付的薪酬和福利的量化》。该提案让江森自控的股东有机会就江森自控被点名高管的并购相关薪酬发表看法。据此,江森自控正要求股东在不具约束力的咨询基础上通过以下决议案:

"决定,可能支付或成为支付给江森自控指定的执行干事的与合并有关的报酬,现根据S-K条例第402(t)项“合并----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干事在合并中的利益----向江森自控指定的执行干事支付的款项和福利的量化”予以核准。

完成合并并不以批准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议为条件。由于投票仅具有咨询性质,因此对江森自控或合并后的公司均不具约束力。因此,在合同规定江森自控或合并后的公司有义务支付赔偿的范围内,如果合并协议获得批准和通过,且合并完成,赔偿将支付给江森自控指定的执行官员,但仅受其适用条件的限制,无论咨询投票结果如何。

需投票及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

批准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需要江森自控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并有权对该提案进行投票赞成的票数超过该等股东反对的票数的提议。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投票“赞成”江森自控顾问式薪酬提议。

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召开前的其他事项

江森自控拟将其他事项提交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审议。如果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之前还有其他事情要处理,委托书中点名的人士将根据江森自控董事会就任何该等事项提出的建议对其所代表的股份进行投票(除非江森自控股东勾选代理卡上的方框以扣留酌情投票权)。

79


目录(续)


泰科股东特别大会

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16年【】月【】日(当地时间)于【】日举行。于2016年【】日或前后,泰科开始向其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的股东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及随函附上的代理卡表格。

泰科临时股东大会的目的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泰科股东将获要求批准以下项目:

    1.
    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附件B-1所载对泰科组织章程大纲的修订;

    2.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B-2所载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

    3.
    合并泰科普通股,据此,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每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泰科普通股将合并为0.955股泰科普通股;

    4.
    增加泰科法定股本,使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后泰科的授权普通股数目相等于1,000,000,000股(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泰科的授权普通股数目);

    5.
    根据合并协议拟发行与合并有关的泰科普通股;

    6.
    合并后公司更名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自合并生效时间起生效或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生效,但须经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

    7.
    增加泰科法定股本,自合并生效时间起生效,金额相等于1,000,000,000股普通股及100,000,000股优先股;

    8.
    分占合并后公司合并后已发行股本最多约33%的相关证券(定义见爱尔兰公司法)发行;

    9.
    就合并后最多占合并后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的股本以现金发行股本证券(定义见《爱尔兰公司法》)而言,取消法定优先购买权;

    10.
    泰科普通股的重名,以致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将减少约0.00047元至0.01元(与其合并前面值相匹配),扣减金额将记入非计值资本;及

    11.
    减少因合并而产生的泰科部分或全部股份溢价,以容许合并公司产生额外可分派储备。

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泰科董事会建议泰科股东将其持有的泰科普通股投票给“每一份泰科治理文件提案”、“泰科股份合并提案”、“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提案”、“泰科

80


目录(续)

股份发行建议、「供」泰科更名建议、「供」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供」泰科配售权建议、「供」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供」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供」泰科可分派储备创设建议。参见“合并——泰科董事会的建议和泰科合并的理由”。

完成合并须待批准第1及2项决议案(泰科规管文件建议)、第3项决议案(泰科股份合并建议)、第4项决议案(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第5项决议案(泰科股份发行议案)及第6项决议案(泰科股份更名议案)。

完成合并并不以批准第7项决议案(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第8项决议案(泰科配售权建议)、第9项决议案(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第10项决议案(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第11项决议案(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为条件。

Tyco记录日期和法定人数

    记录日期

泰科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已由董事会厘定为2016年【】日收市。届时登记在册的泰科股东有权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

    法定人数

由两名或多于两名人士持有或透过代理人代表(不论该等持有人是否实际全部、部分或全部行使其投票权)超过泰科股份全部已发行投票权的50%,即构成法定人数所需。弃权和经纪人无表决权(银行、经纪人或记录在案的其他代名人持有的泰科普通股,亲自出席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但银行须就其行使表决权,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并无获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指示如何就某项建议投票,而经纪或其他记录在案的股东并无就该等建议酌情投票的权力)将视为出席,以决定是否有法定人数,但不计为泰科公司任何提案的赞成票或反对票。,

所需表决

    1.
    Tyco Governing Documents Proposals:有权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就Tyco Governing Documents每项建议投票的股东以亲身或委派代表方式投赞成票的75%,方可批准Tyco Governing Documents每项建议。

    2.
    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多数票赞成,方可批准泰科股份合并建议。

    3.
    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多数票赞成,方可批准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4.
    泰科股份增发议案: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股份发行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多数票赞成,方可批准泰科股份发行建议。

81


目录(续)

    5.
    泰科更名议案: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更名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赞成票的75%,方可批准泰科更名建议。

    6.
    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赞成票的过半数,方可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7.
    泰科配股授权议案: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配售权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多数票赞成,方可批准泰科配售权建议。

    8.
    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提案: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优先购回豁免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赞成票的75%,方可批准泰科优先购回豁免建议。

    9.
    泰科股份重名提议: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股份重名建议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多数票赞成,方可批准泰科重名建议。

    10.
    泰科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有权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泰科可分派储量创建建议投票的股东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所投赞成票的75%,方可批准泰科可分派储量创建增加建议。

弃权的处理;未付表决

由于批准TYCO每项建议所需的投票乃基于在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适当地投出的票,且由于弃权并不视为适当地投出的票,故弃权连同未能投票将不会对该等建议产生影响(惟未能投票将不会但弃权将算作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代理人的表决;不完全代理人

给予委托书是指泰科股东授权随函附上的委托书中指名的人士按其指示的方式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其股份。泰科股东可透过代理人或亲身出席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投票。如果您作为备案股东以您的名义持有您的泰科普通股,为提交委托书,您作为泰科股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通过互联网。互联网代理提交的网址和说明可以在随函附上的代理卡上找到。您必须提供位于代理卡上的指定控制号码。通过随函附上的代理卡上注明的网址提交互联网代理,每天24小时开放。如果您选择通过互联网提交代理,那么您不需要返回代理卡。为了有效,您的Internet代理必须在【】【上午/下午】(美国东部时间)【】收到。

    通过电话。电话代理提交的免费电话号码可在所附的代理卡上找到。您必须提供位于代理卡上的指定控制号码。电话代理提交每天24小时开放。如果您选择通过电话提交代理,那么您不需要返回代理卡。为有效起见,您提交的电话代理必须在【】【上午/下午】(美国东部时间)【】收到。

82


目录(续)

    寄过去。在随函附上的代理卡上作上标记,签名并注明日期,然后放入您收到的邮资已付信封中寄回。为了有效,您的邮件代理必须在【】【上午/下午】(美国东部时间)【】收到。

    亲自来。您也可以亲自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

泰科公司要求泰科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电话或填写并签署随附的代理卡,并尽快将代理卡放入所附的邮资已付信封内交还泰科公司。待随附的代理卡妥为签立后,其所代表的泰科普通股将根据代理卡所载指示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

如果您签署并退回您的委托书或投票指令卡,而没有说明如何对任何特定提案进行投票,您的委托书所代表的泰科普通股将根据泰科董事会的建议对每项提案进行投票“赞成”。除非您勾选代理卡上的空格以保留酌情决定权,否则Proxyholders可酌情就与Tyco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建议进行表决。

如果您是Tyco Record的股东,您选择通过电话提交您的代理,方法是拨打您代理卡上的免费电话号码、您使用该电话系统的情况,特别是输入您的PIN号码/其他唯一标识,就《爱尔兰公司法》的所有目的而言,泰科公司的每一位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都将被视为您书面和亲自任命为您的代理人,根据您的电话指示代表您投票

如果你持有的泰科普通股是由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以“街头名义”持有的,你应该查看该公司使用的投票表格,以确定你是否可以通过电话提交委托书或通过互联网发出投票指示。

以“街名”持有的股份

如果您的泰科普通股是通过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的,您必须指示这些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按照银行的指示进行投票,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向您提供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视情况而定)可能会有一个较早的截止日期,即你必须就如何投票给你的泰科普通股向其提供指示,因此你应该仔细阅读你的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向你提供的材料。

除非您提供您必须从您的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处获得的“合法代理人”,否则您不得通过直接向泰科返还代理卡或亲自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方式以“街道名称”投票所持有的股份。此外,代表客户持有泰科普通股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在未得到客户作为银行的具体指示的情况下,不得委托泰科就泰科的任何提议对这些股份进行投票,经纪商和其他被提名人对泰科的任何提案都没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如果您的泰科普通股以“街道名称”持有,且您没有指示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如何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您的股份将不会对任何泰科提案的计票结果产生影响。

83


目录(续)

代理人的可撤销性及泰科股东投票的更改

作为泰科股东,阁下可于阁下之代表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前随时撤销其代表资格,并可于下列时限内更改阁下之投票。如果您是Tyco Record的股东,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及时向泰科公司秘书递交书面通知,表明您已撤销您的代表资格,地址如下: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
      关注点:公司秘书

    不迟于【】【美国东部时间】【上午/下午】(美国东部时间)再次通过电话提交代理人或在互联网上再次发出投票指示;

    签署并邮寄日期较晚的代理卡,以便不迟于【】【上午/下午】(美国东部时间)【】收到;或

    出席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并亲自投票表决。

出席TYCO股东特别大会将不会自动撤销透过互联网或电话或邮件提交的代理人。倘您希望更改您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之投票,您必须于该会议上以投票方式更改您之投票。

如你是泰科股东,而其股份由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以「街道名称」持有,你可撤销你的代表资格,而你只可按照该银行所采用的适用规则及程序亲自在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如果您的股票在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的账户中持有,您应联系您的银行、经纪商或其他代名人更改您的投票指示。

征集代理人

向泰科股东征集代理人的费用将由泰科承担。泰科将向经纪公司及其他托管人、代名人及受信人偿还彼等向泰科普通股实益拥有人寄发代表资料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泰科聘请了一家专业的委托书征集公司麦肯齐(Mackenzie)协助征集委托书,费用高达7.5万美元,外加合理的自付费用。除邮寄外,泰科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正式雇员可亲自或通过电话征集代理人,无需额外补偿。

出席泰科股东特别大会

诚邀截至记录日期的所有泰科股东出席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如欲参加泰科股东特别大会,登记股东须携带附于附随之代理证上之入场券至登记股东签到区,以核实其拥有权。凡持有银行、经纪或其他代名人所持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应到实益拥有人登记区办理登记手续。要被接纳,实益拥有人必须携带账户对账单或来自其银行或经纪人的信件,表明他们拥有泰科股票。报名将于当地时间【】日开始。

A.援助

如阁下在填写代理证时需要协助,或对泰科临时股东大会有任何疑问,请致电(800)322-2885或(212)929-5500与泰科的代理招揽代理人麦肯齐联络,电邮地址为纽约州麦迪逊大道105号。

84


目录(续)


Tyco提案

TYCO管理文件提案(第1和第2号决议)

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修订。根据爱尔兰法律,批准《泰科公司章程备忘录》修正案和《泰科公司章程细则》修正案,前者除其他外,规定了泰科公司的公司目标,后者除其他事项外,还规定了泰科公司的治理。据此,泰科股东特别大会第1项决议案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所载的企业目标及第2项决议案建议修订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第1及2项决议案均作为特别决议案提呈。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变动摘要

《泰科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的修订要么是为了实施或促进合并协议所要求的合并或治理变革,要么在某些情况下是为了适应爱尔兰公司法最近的法定变化而进行更新。主要修改如下:

    载有泰科企业目标的组织章程大纲第3条将予更新,以反映合并后公司的扩展活动,并删除为先前已与合并后公司不再相关的交易而插入的对象。

    将更新《公司章程》第1条,明确爱尔兰公司法第83条和第84条适用于Tyco。该等条文载有公司实施资本变动(将有利于实施泰科股份合并建议及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实施资本削减(将有利于实施泰科可分派储备设立建议)的权力,而先前处理类似主题事项的第2条(g)款将予删除。将对第137条(a)款进行修正,以便与对第1条的更新保持一致。

    将更新《公司章程》第2(a)条中“Act”和“Acts”的定义,以反映目前生效的《爱尔兰公司法》。

    公司章程第30条亦将修订,以便利泰科股份重名建议,特别是透过通过普通决议案而非特别决议案,允许泰科普通股于股份合并后的面值维持为0.01美元。

    将对《公司章程》第74(a)条进行更新,以反映目前生效的《爱尔兰公司法》第183条,该条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交存委托书的时间。的股东大会。

    将修订《公司章程》第107条及插入第107A条,以反映合并后公司的建议管治安排,包括建议委任主席、执行主席、行政总裁、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根据合并协议。第107A条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接替日后三个月之日止,行政总裁、主席、执行主席、合并协议规定以外的合并公司的总裁或首席运营官需要合并公司至少75%的非执行董事投赞成票。See"合并协议——契约和协议——合并后的治理问题。"

85


目录(续)

    为与对第107条的修正和插入第107A条,特别是第87条、第108(a)条、第112条、第116条和第2(a)条中“主席”的定义保持一致,将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修正。

泰科普通股持有人应完整阅读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特别包括附件B-1及附件B-2所载对泰科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修订。

除对第1条的修正外,30及74(a)以及“Act”及“Acts”的定义,对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修订将自合并完成起生效,并以合并完成为条件,而倘合并未完成,Tyco将不会作出该等更改,尽管泰科股东此前可能已经批准了泰科治理文件提案。对第1条和第30条的修正以及“法案”和“法令”的定义,将在第2号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不以合并完成为条件,因为它们必须在合并完成前生效,以便促进合并。泰科股份合并建议及泰科股份重名建议,而由于它们构成的变动并不涉及对泰科现时管治的重大变动。

需要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就第1项及第2项决议案而言,于Tyco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下至少75%赞成票,方可批准Tyco规管文件的建议。

合并的完成取决于TYCO管理文件提案的批准。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对泰科治理文件中的每一项提案进行投票“赞成”。

泰科股份合并建议(决议案3)

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股份合并建议。透过批准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泰科股东批准于紧接合并完成前及紧接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第4项决议案)生效前进行的泰科股份合并,惟须待合并完成后方可作实。倘泰科股东批准泰科股份合并建议及泰科影响泰科股份合并,则每股面值0.01美元的已发行及流通泰科普通股将合并为面值约0.01047美元的0.955股泰科普通股,将在合并中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正提呈为普通决议案,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为决议案3。

如果泰科公司对泰科公司的股份合并产生影响,那么,除下文所述处理零碎应享权利可能产生的调整外,在合并生效前,每个泰科股东在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后将持有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持有的泰科股份相同比例的当时在外流通的泰科普通股。

股份合并的主要影响

倘泰科股东批准泰科股份合并建议及泰科影响泰科股份合并,则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时,各泰科股东将拥有减少数目的泰科普通股。泰科将对所有在外流通的泰科普通股同时实施泰科股份合并。泰科股份合并将泰科普通股的面值由每股0.01美元更改为约0.01047美元。泰科股份合并将统一影响所有泰科股东,且不会改变任何泰科股东的

86


目录(续)

持有Tyco股份的百分比权益,但Tyco股份合并会导致任何Tyco股东以其他方式拥有股份的零碎权益的情况除外,该等权益将以下文“—零碎权益”项下所述的方式处理。因此,泰科普通股持有人的投票权及其他权利及偏好将不会因泰科股份合并而受到影响(有关零碎应享权利除外)。根据泰科股份合并发行的泰科普通股将维持缴足股款。

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时间,根据及根据泰科股权激励计划的反摊薄条文,泰科将适当及按比例调整就尚未行使股权激励奖励可发行的泰科普通股数目,所有尚未行使期权的行权价、未来可能授予的泰科普通股总数以及泰科股权激励计划项下的个人普通股限额。

登记的泰科股东以记账式方式持有泰科普通股,没有证明其拥有泰科普通股所有权的股份证书。然而,向他们提供了一份报表,反映了他们账户中登记的股票数量。您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来接收您的泰科股份合并后股份。如果您有权获得泰科股份合并后的股份,交易对账单将自动发送到您的记录地址,表明您持有的股份数量。

零碎应享权利

泰科将不会就泰科股份合并发行任何零碎泰科普通股。根据泰科股份合并,因泰科股份合并而有权收取零碎泰科普通股的每名股东,将就该等零碎权益而言,有权收取现金以代替该等零碎权益,其款额相等于泰科转让代理将所有本可发行的泰科普通股合并及出售后出售该等零碎权益可获得的现金收益净额,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会计事项

泰科股份合并不会影响泰科资产负债表上普通股股东权益总额。在完成合并之前实施泰科股份合并后,泰科的每股收益或亏损以及账面净值将会增加,因为泰科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会减少。

无评估权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股东无权就泰科股份合并享有评估权。

需要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下至少过半数票之持有人之赞成票,方可批准泰科股份合并建议。

泰科将仅就完成合并事项实施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所设想的泰科股份合并,而泰科股份合并将于紧接合并生效前及紧接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生效前进行(决议案4)。

完成合并须待泰科股份合并建议获批准及落实后,方可作实。

87


目录(续)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泰科股份合并议案。

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第4项决议案)

于合并中,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合并协议所述若干股份除外)将于该等股份持有人作出选择时转换为收取权利,并受合并协议所载按比例分配程序规限,(i)合并后公司一股普通股或(ii)$34.88现金,不计利息。因此,泰科须具备在合并中发行新普通股作为股份代价的能力。因此,有必要确保泰科在紧接合并前拥有足够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以满足合并的要求。

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根据泰科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细则,泰科最高法定股本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连同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及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A股),其中【】于【】日尚未发行。由于泰科股份合并,法定普通股股本将减少至955,000,000股普通股。根据合并协议将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股票数量可能超过可获得的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根据爱尔兰法律,股东须另行作出普通决议案,以(i)增加泰科现有法定股本及(ii)授权泰科董事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发行及配发该等股份。据此,泰科股东特别大会第4项决议案建议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至合共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07美元的普通股(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泰科的法定普通股数目),及Tyco股东特别大会第5项决议案建议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授权Tyco董事为根据合并协议发行股份的目的而发行股份,最高可达经增加的最高授权但未发行股本。董事于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后发行授权但未发行股本仍须待股东根据泰科股份发行建议(第5项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实。

需要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下至少过半数票之持有人之赞成票,方可批准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完成合并须待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后,方可作实。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对泰科合并前法定股本增资议案投“赞成票”。

泰科股份发行议案(第5项决议)

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股份发行提议。根据纽交所规则,如果一笔交易中发行的股票数量相当于发行前在外流通股票数量的20%或更多,则在发行股票之前需要获得股东批准。目前预计泰科根据合并协议发行普通股将导致发行相当于合并前预计在外流通泰科普通股约【】%的若干普通股。

88


目录(续)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泰科股东的普通决议案须授权董事发行及配发普通股。泰科目前拥有一项授权,可供其董事发行最多其现有法定股本。由于最高法定股本正根据第4项决议案增加,以便利根据合并协议发行股份,故亦须通过决议案授权泰科董事按此新最高水平发行股份。因此,泰科股份发行建议建议授权泰科董事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发行及配发股份,最高可达第4项决议案所规定的经增加最高法定股本,以供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发行股份。合并协议。泰科股份发行建议项下的权限将于2017年及【】年泰科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日期届满。

泰科股份发行建议正提呈为普通决议案,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为决议案5。

需要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下至少过半数票之持有人之赞成票,方可批准泰科股份发行建议。

完成合并须以泰科股份发行建议获批准为条件。泰科股份发行建议所拟发行的普通股须待合并事项完成后方可生效。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对泰科股份发行议案投“赞成票”。

泰科更名议案(第6项决议)

泰科正在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更名提议。根据合并协议,合并完成后,合并公司的名称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完成后泰科公司将成为合并公司集团中的母公司,泰科公司目前的公司名称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被要求更改。根据爱尔兰法律,更改名称需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随后将更改名称提交爱尔兰公司注册处,注册处将对新名称拥有最终批准。据此,泰科正要求其股东采纳第6项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以落实泰科更名。

根据合并协议,泰科将寻求在合并生效时间后将其在纽交所上市的普通股的交易代码变更为“JCI”。

需要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下至少75%赞成票,方可批准泰科更名建议。

如果泰科与江森自控未能完成合并,泰科将不会实施泰科更名建议所设想的更名,尽管泰科股东可能先前已批准泰科更名建议。

合并的完成取决于泰科公司名称变更提案的批准。泰科更名建议所拟进行的更名须待合并事项完成后方可生效。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泰科更名议案。

89


目录(续)

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第7项决议案)

截至2016年5月3日,泰科尚有约574,728,417股普通股剩余可供发行,占泰科授权普通股总数的57%,其中约16,427,196股此类普通股预留用于发行,以履行泰科员工股权计划项下有关未偿还员工股权奖励的义务。截至2016年5月3日,江森自控剩余可供发行的普通股约为1,152,492,086股,占江森自控授权股份总数的64%,预留约20,130,021股该等股份,以支付根据江森自控的雇员股权计划发行的未偿还雇员股权奖励的责任。由于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将于紧随合并完成后动用其几乎全部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尚有约56,307,948股普通股可供发行,约占合并后公司授权普通股总数的6%,及根据合并公司雇员股权计划预留以供发行的该等普通股中约36,557,217股。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非常有限,包括将根据员工股权计划发行的股票或作为股票的一部分进行股票收购。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以保留合并后公司法定股本中与江森自控及泰科法定股本中总净空约成比例的净空水平。合并,及维持泰科优先股占普通股的比例。倘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紧随合并完成后,合并公司约1,056,677,143股普通股将仍可供发行,占合并公司法定普通股总数约53%,根据合并后公司员工股权计划预留约38,099,230股该等普通股以供发行。

根据爱尔兰法律,增加泰科法定股本须经股东作出普通决议案。据此,现正作为普通决议案提呈的泰科股东特别大会第7号决议案,建议于紧随合并完成后增加泰科法定股本1,000,000股普通股(占紧随合并完成后预期已发行普通股约106%)及100,000,000股优先股。董事于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后发行授权但未发行股本仍须待股东根据泰科配售权建议(第8项决议案)批准,而倘发行选择不行使法定优先购买权Tyco优先购买权豁免提案(第9号决议)。

需要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下至少过半数票之持有人之赞成票,方可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完成合并并不以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为条件。据此,阁下可投票不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及批准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的其他建议。

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须待合并事项完成后方可作实,因为在并无根据合并事项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将不需要增加法定股本,由于仍将有足够授权但未发行股本以应付泰科目前的要求。根据Tyco法定股本增加建议增加法定股本将自合并完成起生效及以合并完成为条件,且于下列情况下不会产生任何变动:

90


目录(续)

合并事项并无完成,尽管泰科股东可能已于先前批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对泰科法定股本增资议案投“赞成票”。

泰科配股权建议(第8项决议案)

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公司法》第1021条),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须获得其股东授权发行任何股票,包括属于公司法定但未发行股本一部分的股票。泰科之授权(惟须待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方可作实)为发行最多相当于经第4项决议案增加之本公司全部已授权但未发行股本。于合并事项完成后,合并公司将已动用其几乎全部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因此其董事有权进一步发行股份。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受到限制。

爱尔兰的惯常做法是寻求股东授权,发行股票的总面值最高可达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33%,并要求每年延长这种授权。因此,根据爱尔兰的惯例,泰科正根据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的普通决议案寻求批准授权合并公司董事会发行最多不超过紧随完成后其预期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约33%的股份的合并,为期至合并公司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或【】的较早日期届满,2017年,除非另有更改、撤销或重续。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预期将于其后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定期重续此授权。

需要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托他人投下至少过半数票的持有人同意票,方可批准泰科配售权建议。

合并的完成不以泰科配售权提议的批准为条件。据此,阁下可投票不批准泰科配售权建议及批准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的其他建议。

然而,泰科配售权提案的条件是合并正在完成。在没有根据合并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新股的情况下,将不会有增加董事发行股份权限的要求,因为现有授权预计足以满足泰科目前的要求。泰科配股授权建议亦须待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获批准后,方可作实。倘合并事项未完成,泰科配售局将不会作出任何更改,尽管泰科股东可能先前已批准泰科配售局建议。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泰科配股授权议案。

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提案(第9号决议)

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公司法》第1022条),除非特别决议或公司章程另有授权,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向新股东发行普通股换取现金时,须先按相同或更优惠条款按比例向本公司现有股东提呈发售该等股份(通常称为法定优先购买权)。

91


目录(续)

泰科目前的授权(于2014年9月8日授出)为在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发行最多不超过截至授权日期公司全部已授权但未发行股本。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所有已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因此其董事有权在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进一步发行股票。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发行新普通股的能力将受到限制。

爱尔兰的习惯做法是,在以现金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如果发行数量限制在公司已发行股本的5%以内,则寻求股东授权,选择不适用法定优先购买权规定。这种权力每年都要延长,这也是惯例。

因此,根据爱尔兰的惯例,Tyco正在根据一项特别决议寻求批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授权合并公司董事会以现金发行股份,最高可达合并完成后其预期已发行股本约5%,不适用法定优先购买权,期限至2017年或【】年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日期届满,除非另有更改、续期或撤销。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预期将于其后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定期重续此授权。

需要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下至少75%赞成票,方可批准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

合并的完成不以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提议的批准为条件。据此,阁下可投票不批准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及批准作为完成合并事项条件的其他建议。

然而,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建议须待泰科配售权建议获批准后,方可作实,这本身是以合并完成为条件的,因为在没有根据合并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新股的情况下,不会要求增加董事以非先发制人方式发行股票的权限,由于现有授权预计足以满足泰科目前的要求。泰科优先购股权豁免建议倘合并事项未完成将不会产生任何变动,尽管泰科股东可能先前已批准泰科优先购股权豁免建议。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对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议案投“赞成票”。

泰科普通股重名(第10号决议)

泰科正要求其股东批准泰科股份重名提议。由于泰科股份合并,每股泰科股份的面值将为0.0104712041884817美元(此前在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为0.01美元),这对于实际使用而言是一个不便的数字。根据泰科公司章程(根据泰科公司管理文件提案修订)适用的《爱尔兰公司法》第83条,泰科股份之面值可随着经普通决议案批准扣减之金额记入泰科之未计值股本而减少。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如获批准,将减少泰科每股普通股面值导致每股普通股面值0.01美元,从而导致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面值为0.01美元。除将面值重置为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适用的相同数字外,股份重名不应对Tyco造成任何影响

92


目录(续)

普通股。特别是,股份重名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减少普通股在泰科公司分红或分配或在泰科公司清算时享有的权利。泰科股份合并建议正提呈为普通决议案,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为决议案3。

需要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下至少过半数票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方可批准泰科股份重名建议。

泰科将仅就完成合并事项实施泰科股份重名建议所设想的重名,而泰科股份重名将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后及紧随合并前法定股本增加生效后进行(决议案4)。

合并的完成不以泰科股份重名提议获得批准为条件。据此,阁下可投票不批准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及批准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的其他建议。

然而,泰科股份重名建议须以泰科股份合并发生为条件,因为在没有泰科股份合并的情况下将不需要泰科股份重名。倘合并事项并无完成及泰科股份合并并无发生,泰科股份重名建议将不具效力,尽管泰科股东可能先前已批准泰科股份重名建议。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泰科股份再民化议案。

泰科可分派储备设立建议(第11号决议)

于合并中,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合并协议所述若干股份除外)将于该等股份持有人作出选择时转换为收取权利,并受合并协议所载按比例分配程序规限,(i)合并后公司一股普通股或(ii)$34.88现金,不计利息。这预计将大幅增加泰科股份溢价账的贷方金额,增加金额约等于合并前江森自控的市值减去根据合并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只能向其股东进行分派(包括支付现金股息)或从其未合并资产负债表(根据爱尔兰法律编制)中的“可分派储备”中进行基金股份回购。可分配准备金一般是指泰科累计已实现利润减去泰科累计已实现亏损,可以包括通过减资方式创造的准备金。(根据爱尔兰法律,Tyco的股息和分配也将受到额外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可分派储备并不包括股份溢价,例如根据合并协议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合并公司股份将产生的重大股份溢价。

预期于合并事项完成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泰科作为合并后公司,将寻求获得爱尔兰高等法院批准,将其股份溢价的全部(或泰科董事会或爱尔兰高等法院可能厘定的其他较低金额)转换为可分派储备。需要爱尔兰高等法院的批准,泰科可分配储量的创建才能生效。在可取得该等批准前,泰科股东须先已通过特别决议案授权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据此,泰科谨此作为第11项决议案建议泰科股东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以作为特别决议案,借以

93


目录(续)

合并后的公司将有额外的灵活性来为合并后的分红、分配和回购提供资金。

股东批准设立泰科可分派储备并不能保证合并将会发生,或如果发生,泰科将会随时支付股息或分派或实施股份回购。即使每项合并及泰科可分派储备创造完成,合并后公司董事会仍可决定不派付股息或分派或实施股份购回。此外,尽管Tyco并不知悉爱尔兰高等法院不会批准Tyco可分配储备创建的任何原因,但无法保证即将获得此类批准。

需要表决和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以亲身或委任代表方式投下至少75%赞成票,方可批准泰科可分派储备设立建议。

合并的完成不以泰科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的批准为条件。据此,阁下可投票不批准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及批准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的其他建议。

倘泰科及江森自控未能完成合并,泰科将不会以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所设想的资本削减方式进行可分派储备创建,尽管泰科股东可能先前已批准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

泰科董事会一致建议投票“赞成”泰科可分配储量创建提案。

94


目录(续)


关于这些公司的信息

江森自控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
    电话:(414)524-1200

江森自控最初于1885年在威斯康星州注册成立,名为江森电机服务公司,为建筑物制造、安装和服务自动温度调节系统。公司于1974年更名为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江森自控是一家全球多元化技术和工业领导者,服务于150多个国家的客户。江森自控的15.5万名员工创造优质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以优化建筑物的能源和运营效率;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的铅酸汽车电池和先进电池;以及汽车的座椅组件和系统。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计划通过分拆Adient的方式,将其将被命名为Adient的汽车体验业务从江森自控的其余部分中分离出来。江森自控曾宣布,在分拆获得最终董事会批准的前提下,分拆目前预计将在江森自控2017财年初完成合并后,与江森自控此前宣布的时间表一致。

泰科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
    电话:353-21-426-0000

泰科股份是全球领先的安防产品与服务、火灾探测与扑救产品与服务及生命安全产品提供商。泰科利用其遍布全球约900个地点的广泛足迹,包括制造设施、服务和分销中心、监控中心和销售办公室,向其全球客户群提供解决方案和本地化专业知识。泰科提供广泛的产品和服务,以知名品牌销售,如泰科、SimpleXGrinnell、SensorMatic、Ansul、Simplex、Scott和ADT(美国、加拿大、南非和韩国除外),面向100多个国家的300多万客户,遍及商业、工业和零售业,小企业、机构和政府市场,以及非美国住宅市场。

合并子

    Jagara Merger Sub LLC
    C/O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
    电话:353-21-426-0000

Merger Sub是一家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泰科的间接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成立于2016年1月20日,唯一目的是实施合并。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Merger Sub除其组建、执行合并协议、根据美国证券法编制适用文件及就建议交易作出的监管文件所附带进行的活动外,并无进行任何其他活动。

95


目录(续)


合并

本次合并讨论参照合并协议全文进行限定,合并协议作为附件A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之后,并参照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予以合并。本摘要并不完整,可能并不包含对您重要的有关合并的所有信息。您应该仔细阅读整个合并协议,因为它是管理合并的法律文件。本节无意向您提供有关江森自控或泰科的任何事实信息。此类信息可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公开文件中找到,这些文件被参考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如题为“您可以在其中找到更多信息”的章节所述。

合并的结构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将合并至一家公司旗下。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其中江森自控将与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实体。合并后,泰科公司将更名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须经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简称为“合并后公司”。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预计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约56%和44%。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泰科普通股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TYC”。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纽交所退市,根据《交易法》注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以目前江森自控的代码“JCI”在纽交所交易。

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取的代价

于合并中,紧随合并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江森自控、泰科、Merger Sub及江森自控及泰科若干附属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如合并协议所述)将转换为有权于其持有人选举时(须按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述比例分配)收取以下任何一项:

    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或

    现金34.88美元,不计利息。

任何非选举股份将被视为已选择收取股份代价。

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以致江森自控股东将合共收取约38.64亿美元现金。因此,合共约110,778,083股江森自控股份将获得现金代价。合并协议规定,倘现金代价认购不足或超额认购,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股份选举及现金选举将作出调整及重新分配。

具体而言,若江森自控股东合计选举38.64亿美元,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对价的权利,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对价的权利。如果江森自控股东选择获得总计不到38.64亿美元的现金对价,现金选择

96


目录(续)

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及每名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以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剩余股份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如果江森自控股东选择获得总计超过38.64亿美元的现金对价,股份选举股份及非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及每名江森自控股东的部分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以该等江森自控股东的剩余股份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据此,视乎江森自控其他股东所作出的选举,每位选择在合并中就其所持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全部股份收取股份对价的江森自控股东可获得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现金对价,以及每位选择就其所持全部股份收取现金对价的江森自控股东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在合并中可能会以股份对价获得其合并对价的一部分。,江森自控股东选择在合并中就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收取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相结合的,可以按照不同于该股东选择的比例收取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欲了解更多信息,包括演示按比例分配对持有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东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假设情景,请参见“合并—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到的对价”。

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持有者都不会在合并中发行合并后公司的零碎股份。根据合并转换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否则他们有权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一小部分(在将该持有人交付的证书和记账式股票所代表的所有股票合计后),将转而获得“合并协议中描述的江森自控零碎股份对价——无零碎股份”。

合并对价将进行适当调整,以反映任何拆股、反向拆股、股票分红、任何股息或派发可转换为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证券、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就合并协议日期后及合并生效时间前发行在外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股份交换股份或其他类似变动(在每种情况下,泰科股份合并除外)。

泰科股份并表

合并协议规定,紧接合并前,泰科股东每持有一股泰科普通股,将获得泰科0.955股普通股,这将成为合并后公司在合并中的普通股。泰科股东将凭借泰科股份合并而获得该等股份。

泰科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将不会于泰科股份合并中获发行零碎股份。受泰科股份合并规限的泰科普通股的每名持有人,倘彼等本应有权收取合并后公司一股普通股的零头(该等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合并后),将收取“合并”中所述的泰科零头股份代价协议——没有零碎股份。”

合并背景

江森自控董事会及泰科董事会均定期检讨及不时讨论各种策略性替代方案及关系,作为其加强业务及提升股东价值的持续努力的一部分。

97


目录(续)

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期间,江森自控完成了若干重大举措,以优化其业务组合,并执行其成为领先的多产业公司的战略。除其他举措外,江森自控还将其汽车电子产品业务出售给了Gentex Corporation和Visteon Corporation,收购了Air Distribution Technologies(一家空气分配和通风解决方案提供商),与延锋汽车饰件系统公司成立了一家汽车内饰合资企业,将其全球工作场所解决方案业务出售给Brookfield Asset Management和世邦魏理仕集团公司,并与某些日立实体订立协议创建合资企业,以扩大其建筑效率业务。

紧随该等交易后,于2015年夏季期间,江森自控管理层及江森自控董事会考虑多项可能的策略性交易,涉及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其楼宇效率业务及其动力解决方案业务。

就汽车体验业务而言,江森自控探索可能出售该业务、涉及该业务的合资交易及分拆该业务。遵循这样的流程,江森自控董事会决心追求汽车体验业务的分拆。2015年7月21日、22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了不见面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及江森自控财务顾问Centerview Partners LLC(简称“Centerview”)代表、江森自控外部顾问Wachtell,Lipton,Rosen&Katz(简称“Wachtell Lipton”)等顾问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A.Molinaroli与董事会讨论了他们探索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不同替代方案的结果,包括潜在的汽车体验业务分拆。经讨论后,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开始筹备汽车体验业务的潜在分拆,并就此发布公告。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发布新闻稿宣布了这一决心。如果最终获得董事会批准,分拆将创建一家独立的、公开交易的公司,经营汽车体验业务。

2015年夏天,江森自控还探索了对其剩余业务的战略收购,包括其建筑效率业务和电力解决方案业务。作为这一过程的一部分,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在其顾问包括Centerview、Barclays Capital Inc.(“巴克莱”)和Wachtell Lipton的协助下,考虑了江森自控与包括泰科在内的多家其他公司或其一个或多个业务部门之间的潜在业务合并。在此期间,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及其顾问还与其中许多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及其顾问进行了讨论。然而,这些讨论均未达成任何协议,讨论于2015年9月底停止。

自2012年完成对间接全资附属公司Tyco Flow Control InternationalLtd.(Pentair,Inc.)和The Adt Corporation的分拆以来,泰科一直奉行通过出售非战略性业务和发展核心消防和安保业务来精简其投资组合的战略。与此同时,泰科对技术进行了投资,并定期审查战略机遇,以超越传统的消防和安全领域,扩展到更一体化的建筑效率解决方案。

作为其持续审查战略机遇的一部分,泰科董事会现有的特别并购委员会(简称“泰科并购委员会”)于2015年夏季与泰科管理层成员举行了会议。在这些会议上,泰科管理层成员注意到竞争格局的发展,包括多行业同行最近宣布的投资组合变动,并讨论了泰科行业各公司之间潜在整合对泰科的影响。在这些会议上,泰科管理层成员

98


目录(续)

还审查了泰科的潜在战略交易,包括与江森自控的业务合并或其他交易,并根据战略契合度、协同潜力和执行概率对其进行了分析。泰科并购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举行的电话会议上讨论该等事宜后,指示泰科管理层与包括江森自控在内的若干方就楼宇效率业务相关的可能战略交易展开探索性讨论。除了关于江森自控的讨论外,这些讨论除了初步的探索性讨论外没有取得进展。

2015年10月7日,泰科首席执行官GeorgeR.Oliver通过电话与Molinaroli先生联系,讨论涉及江森自控建筑效率业务和泰科的潜在战略交易的可能性。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讨论了交易的潜在总体战略理由以及可以实现的潜在协同效应。两位高管同意让各自的高级管理团队和顾问就一项潜在交易进行进一步讨论。

2015年10月14日,江森自控负责企业发展的执行Vice President马克·阿姆斯特朗(英语:Mark Armstrong)(Mark Armstrong)会见了泰科高级副总裁,并购和财务主管,讨论了潜在交易的战略基础,以及合并后公司在潜在业务合并中的财务状况。包括关于可实现的潜在协同作用的假设。Guyett先生和Armstrong先生还讨论了任何此类交易的可能结构。

Guyett先生随后于10月19日与Armstrong先生联系,2015年,并告知他江森自控愿意仅在潜在业务合并的基础上与泰科进行讨论,其中泰科股东将获得合并后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的全部股票,以换取其泰科普通股。鉴于江森自控与泰科的合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合并所能实现的协同效应,且泰科股东将通过其对合并后公司的重大所有权分享这些协同效应,江森自控只愿意在对泰科股东略有市场溢价的基础上继续讨论。古耶特还指出,江森自控已经宣布计划分拆其汽车体验业务,这是一项独立的独立交易,与泰科的任何潜在合并都不同,而且江森自控只有在这两笔交易不会互为条件的情况下,才愿意进行讨论。为此,江森自控指出,如果要与泰科进行交易,分拆汽车体验业务将不会成为江森自控与泰科完成合并的条件,因此,如果分拆最终获得批准,然后两家公司的股东都将获得汽车体验分拆公司的股份。阿姆斯特朗先生答复说,他理解江森自控公司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泰科公司将在晚些时候答复是否愿意在Guyett先生概述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工作。

2015年10月23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讨论了江森自控为潜在分拆汽车体验业务所做的准备。他们还向董事会通报了他们与泰科管理层成员的讨论情况,并解释说,江森自控正在等待泰科对Guyett先生于2015年10月19日概述的江森自控提议的回应。江森自控管理层和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随后讨论了与泰科合并的战略原理,以及与泰科合并对汽车体验业务分拆的潜在影响。江森自控董事会指示管理层继续探索与泰科的结合。

2015年10月26日,泰科并购重组委员会召开电话会议,泰科管理层成员也出席了会议,会上奥利弗先生回顾了江森自控‘

99


目录(续)

业务,包括宣布分拆其汽车体验业务,并向泰科并购委员会更新了他和阿姆斯特朗先生最近与Molinaroli先生和Guyett先生的讨论。经讨论后,泰科并购委员会授权泰科管理层与江森自控执行保密协议,并继续他们对可能业务合并的探索。

在Tyco并购委员会会议之后,Armstrong先生与Guyett先生联系,告知他,在尽职调查的前提下,Tyco愿意在Guyett先生上次电话交谈中概述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但指出对Tyco股东的溢价有待谈判。

2015年10月28日,江森自控与泰科订立相互保密协议,该协议并无载有暂停条款。

2015年10月29日,Molinaroli先生和Guyett先生会见了Oliver先生和Armstrong先生,讨论了潜在业务合并的战略理由。在讨论期间,Molinaroli先生表示,江森自控计划进行一项交易,鉴于双方股东通过拥有合并后公司的所有权将实现巨大的协同效应,该交易将仅为泰科股东提供适度的市场溢价。Oliver先生表示,泰科当时并不想就溢价进行谈判,也没有提出或同意任何交换比例。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和泰科管理层成员举行了几次后续电话会议,讨论这项交易。

2015年11月3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包括江森自控高管Vice President&首席财务官BrianJ.Stief Guyett先生和Wachtell Lipton公司代表会见了泰科管理层成员,包括阿姆斯特朗先生和泰科高管Vice President兼首席财务官Arun Nayar及泰科税务顾问McDermott Will&Emery(简称“McDermott”)及其他顾问的代表,以讨论(其中包括)江森自控与泰科潜在业务合并的价值创造机会、与建议交易有关的税务考虑及可达成的潜在协同效应。

2015年11月6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介绍了其与泰科公司讨论的最新情况。他们还讨论了拟议交易的战略理由以及通过合并可以实现的潜在协同效应。经讨论后,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继续与泰科就建议业务合并进行讨论。

2015年11月9日,泰科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泰科管理层成员也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Oliver先生向董事会介绍了泰科管理层成员与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最近进行讨论的最新情况。Oliver先生讨论了拟议合并的战略理由,描述了拟议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对潜在业务合并的影响,并审查了潜在的协同效应。经讨论后,泰科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继续与江森自控就建议业务合并进行讨论。

2015年11月15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与泰科管理层成员会面,继续探讨一项潜在交易,并进行初步尽职调查。他们还相互介绍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并讨论了合并可能产生的潜在协同效应和价值创造机会。

会后,2015年11月16日,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发言,同意各自的执行团队应继续讨论潜在的协同效应,并继续尽职调查。在这些讨论中,奥利弗先生要求江森自控

100


目录(续)

就合并的关键条款向泰科提交一份提案,并表示泰科的下一次定期董事会会议将于2015年12月2日举行。

2015年11月17日、18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了不见面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介绍了其与泰科公司讨论的最新情况。他们还讨论了拟议交易的战略理由,并向董事会介绍了分拆汽车体验业务的最新进展。

在接下来的一周里,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和泰科管理层成员举行了几次电话会议,讨论各自的业务和组织结构,并相互熟悉对方的组织。在此期间,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通过电话交谈。Molinaroli先生向Oliver先生介绍了江森自控董事会会议的最新情况,两人讨论了(其中包括)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以及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

于2015年11月23日及24日,Guyett先生及Centerview代表与Armstrong先生及泰科财务顾问Lazard代表会面,讨论江森自控与泰科潜在业务合并交易的若干方面及汽车体验分拆的状况。缔约方讨论了潜在交易结构的备选方案、由此产生的对价值创造的影响以及潜在协同增效的基本假设。在这些讨论中,他们审查了确定汇率的不同方法。江森自控提交了书面材料,其中包括根据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现货”收盘价向泰科股东提供10%至15%之间的一系列溢价。根据股份于2015年11月23日的交易价格,溢价范围将导致每股泰科股份兑换0.85至0.88股江森自控股份的换股比率。当时并未提出或同意任何兑换比例。

在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本节描述的江森自控与泰科的整个谈判过程中,各方以每股泰科普通股换取江森自控普通股数量的交换比例讨论了该交易。各方最终同意交易结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可选择接受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泰科普通股将通过股份合并转换为合并后公司不同数量的股份。各方正在讨论的换股比率因此相当于泰科股份合并比率。

2015年11月25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董事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介绍了与泰科公司讨论的最新情况,并与Centerview公司的代表一道,审查了江森自控与泰科公司合并的潜在战略理由,以及合并可能产生的协同效应,包括江森自控管理层估计至少5亿美元的运营协同效应,以及每年至少1.5亿美元的美国税收协同效应。江森自控董事会随后讨论了管理层提出的下一步措施,包括就潜在业务合并的财务和治理方面进行谈判。继这些讨论后,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江森自控管理层继续探索与泰科的潜在业务合并。

2015年12月3日,泰科董事会在爱尔兰召开不见面会议。泰科管理层成员和Lazard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泰科外部法律顾问Simpson Thacher&Bartlett LLP(“辛普森·泰科”)的代表通过电话加入。在会议上,泰科管理层成员除其他外,回顾了目前的趋势和

101


目录(续)

建筑系统业务及相关行业的竞争格局。泰科管理层成员和Lazard的代表随后回顾了他们与江森自控就潜在业务合并进行讨论的现状。Lazard的代表与泰科董事会一起审查了拟议的交易结构,包括所有股票的期权以及现金和股票交易的混合,以及可能交易结构的隐含溢价和治理。Lazard的代表还讨论了两家公司的估值和财务分析以及潜在的协同效应。泰科管理层随后讨论了他们对江森自控尽职审查的初步结果以及下一步可能采取的步骤。经讨论,泰科董事会授权泰科管理层与泰科董事长EdwardD.Breen继续探索与江森自控的潜在业务合并。

2015年12月4日,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通过电话,Oliver先生告知Molinaroli先生,泰科董事会授权他继续与江森自控就潜在的业务合并进行讨论,泰科董事会更倾向于泰科与江森自控之间共享治理的合并。

2015年12月8日,Guyett先生和Centerview的代表会见了阿姆斯特朗先生和Lazard的代表,讨论了拟议合并的关键条款。除其他项目外,Lazard介绍了泰科对潜在协同效应的看法,以及如果将交换比例设定为根据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普通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向泰科股东提供20%的溢价,合并将为两家公司创造价值的机会。截至合并协议日期前30个交易日的泰科普通股。,根据股份于2015年12月7日的交易价格,如此溢价将导致每股泰科股份获兑换0.96股江森自控股份的换股比率。在Guyett先生与Centerview公司和Armstrong先生的代表以及Lazard公司的代表进行讨论之后,Armstrong先生表示,泰科公司愿意继续与江森自控公司进行讨论,但有一项谅解,即合并后的公司将实行共同的领导和管理。另外,订约方同意向彼等各自的董事会及行政总裁建议向泰科股东按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及一股泰科普通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收取15%至17.5%的预期溢价。合并协议日期前30个交易日止。,基于截至2015年12月7日的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和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这样的溢价将导致江森自控每股泰科股份的换股比例为0.92比0.94。各方进一步讨论,这一交换比例假设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将等于合并后公司的一股股份,但双方希望江森自控股东获得现金,以代替其在合并后公司中所占股份的一部分,因此,各方将需要就每股江森自控股份可收取的现金金额以及泰科将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的现金总额上限达成一致。

2015年12月9日,江森自控首席董事JeffreyA.Joerres与Breen先生讨论了潜在交易的某些关键条款,包括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以及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

2015年12月10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董事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及其顾问向董事会介绍了与泰科及其顾问讨论的最新情况,包括泰科计算汇兑比率的拟议方法。他们还讨论了各方各自从组合中计算潜在的协同效应和其他价值创造机会。江森自控管理层随后与董事会讨论了拟议交易的其他条款,包括交易结构、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层、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以及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和总部。经过这次讨论,约翰逊夫妇

102


目录(续)

Controls Board授权江森自控管理层继续与泰科进行讨论和谈判。

2015年12月11日,Guyett先生联系阿姆斯特朗先生,向其更新从江森自控董事会收到的反馈意见。当天晚些时候,Molinaroli先生和Guyett先生与Oliver先生和Armstrong先生举行了电话会谈,讨论了潜在业务合并的某些关键条款。除其他事项外,Molinaroli先生和Guyett先生提议双方根据每股泰科股份0.92至0.93之间的江森自控股份交换比例进行交易,该比例位于此前于12月8日讨论的交换比例范围的低端2015.根据截至2015年12月9日止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及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该区间兑换比率较泰科股东溢价约15%至16%。江森自控关于换股比例的提议也是基于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将等于合并后公司一股股票的假设。不过,汇率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江森自控股东将有权选择以现金代替合并后公司的股票,而且现金和股票选举将按比例进行,以确保泰科将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固定数额的现金。江森自控进一步提议,合并后的公司将被命名为“江森自控”,并将保留泰科在爱尔兰的全球总部,但将其美国运营总部保留在密尔沃基。

2015年12月11日,江森自控、泰科、Centerview、Lazard、Wachtell Lipton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也举行了电话会议,讨论拟议交易的总体时间表,包括尽职调查、最终文件的谈判、与泰科的融资来源接触以及通信规划,以及宣布任何交易的拟议时间。

2015年12月12日,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通过电话进行了交谈,讨论了潜在交易的条款、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包括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的角色范围,及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及组成。

2015年12月14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Lazard的代表讨论了尽职审查的框架和时机,并同意安排尽职审查会议,以评估彼此业务的各个方面。在接下来的一周里,他们举行了几次电话会议,讨论每一方业务和运作方面的尽职调查事项,并讨论合并可能产生的协同效应。

2015年12月16日,Wachtell Lipton代表江森自控向Simpson Thacher代表泰科公司发送了一份合并协议草案和附带的条款表,概述了其关键条款。协议草案规定,江森自控与泰科的合并将被架构为“反向合并”,其中泰科将是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实体,江森自控将与泰科的全资子公司合并。在合并中,江森自控每一股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被转换为在持有人选择时获得合并后公司一股股票或固定数额现金的权利,经按比例分配,泰科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的现金总额将固定不变。合并协议草案还设想,紧接合并之前,泰科公司将进行股份合并,以反映双方将商定的交换比率。协议草案还规定,在一方董事会改变建议的情况下,对等终止费为2.5亿美元,如果泰科公司无法获得债务融资,则在某些情况下支付更高的终止费。支付给合并中的江森自控股东。

103


目录(续)

2015年12月18日,泰科并购重组委召开不见面会议。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Lazard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泰科管理层成员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讨论了其法律尽职审查迄今为止的结果。阿姆斯特朗先生和Lazard的代表随后报告了最近与江森自控管理层的讨论情况,并审查了泰科和江森自控目前提出的与汇率、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等事项有关的建议,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以及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和总部,注意到自泰科12月董事会会议召开以来,兑换比率区间的中点有所提高。Lazard的代表随后讨论了拟议交易结构中支付现金对价将需要的融资,Armstrong先生报告了管理层的结论,即泰科可以获得融资并保持其投资级地位。Breen先生向Tyco并购委员会介绍了有关合并后公司领导层和管理层的最新讨论情况,包括他于2015年12月12日与Joerres先生的电话讨论。在与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在执行会议上进行讨论后,泰科并购委员会决定,应继续就拟议交易进行讨论和尽职调查。

2015年12月19日,Oliver先生与Molinaroli先生联系,讨论Tyco并购委员会就潜在业务合并的条款提供的反馈意见。同日,Lazard的代表向Guyett先生提交了Tyco关于汇率的修订提案。泰科提出以每股泰科股份换取0.94股江森自控股份的交换比例。根据截至2015年12月18日止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及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此兑换比率反映较泰科股东溢价约17%。Breen先生还联系了Joerres先生,告诉他Tyco公司提议Molinaroli先生在关闭后的12个月内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在此期间,Oliver先生将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科的提议还指出,合并后的公司将被命名为“江森自控”,将保留泰科在爱尔兰的全球总部,但保留其在密尔沃基的美国运营总部,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将由江森自控的6名董事和泰科的5名董事组成。

2015年12月19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通报了泰科的修订提案。江森自控董事会经过讨论,与管理层及其顾问讨论了不同的兑换比率。他们还讨论了合并后公司的领导职位,并要求江森自控提议,在关闭24个月后,莫利纳罗利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Molinaroli先生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执行主席额外12个月。

江森自控董事会会议结束后,2015年12月20日,Joerres先生与Breen先生联系,沟通江森自控关于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的修订提案。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还安排了见面。

2015年12月22日,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会面,讨论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和领导层继任事宜,并安排Molinaroli先生与泰科董事会成员之间以及Oliver先生与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之间的介绍性会议。同日,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通过电话讨论了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和领导层继任等事项。

104


目录(续)

2015年12月23日,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开辟了一个电子数据室,并向对方及其顾问提供访问权限,以继续尽职调查。

2015年12月28日,Simpson Thacher代表泰科向Wachtell Lipton代表江森自控发送了泰科对合并协议草案的回应摘要。摘要包括一项关于解约权和解约费的提议,以及将禁止当事人董事会针对某些类型的“干预事件”改变其建议。摘要指出,Tyco还拒绝了为任何融资失败付款的任何要求。

2015年12月28日当周,江森自控、泰科及其财务和法律顾问的代表继续进行电话尽职调查通话,并将额外材料上传至各方各自的电子数据室。此外,2015年12月30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和Centerview的代表会见了泰科管理层成员和Lazard的代表,除其他事项外,讨论了协同效应假设、双方的预计经营成果、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泰科拟筹集的债务融资金额及条款,以及库务署先前就第7874条项下的建议规例发出的公告对交易的潜在影响。各方还在独立和合并的基础上讨论了每家公司的流动性需求。

于2015年12月30日,Molinaroli先生与泰科董事会若干成员会面,作为泰科董事会对其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于2015年12月31日,Oliver先生与江森自控董事会若干成员会面,作为江森自控董事会对其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2016年1月3日和4日,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通过电话交谈。在交谈中,Joerres先生代表江森自控提议,江森自控每股泰科股份的交换比例为0.935。根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及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此兑换比率反映较泰科股东溢价约18%。他们还讨论了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和领导层继任事宜,包括江森自控认为Molinaroli先生应在交割后两年内担任首席执行官以及泰科认为Oliver先生应早于交割后两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观点。

2016年1月4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介绍了与泰科公司讨论的最新情况,包括双方存在一致和分歧的领域以及交易的拟议时间表。Molinaroli先生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总结了他与Breen先生和Tyco董事会成员的会晤以及Oliver先生与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的会晤。Joerres先生随后向江森自控董事会介绍了他与Breen先生对话的最新情况,包括他就合并后公司的交换比例以及管理层和领导层继任提出的建议。本次更新后,江森自控董事会详细讨论了推进交易的潜在选项。

2016年1月6日,泰科并购重组委召开电话会议。泰科董事会的某些其他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辛普森·塔赫和拉扎德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Oliver先生介绍了最近与江森自控管理层讨论的最新情况。泰科并购重组委员会在与会其他董事的支持下,同意Breen先生继续与Joerres先生就合并后公司的交换比例和领导层继任事宜进行接触。在泰科并购委员会2016年1月6日的会议之后,Breen先生打电话给Joerres先生,转达泰科对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的立场,包括Molinaroli先生

105


目录(续)

在关闭后的15个月内,奥利弗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在此期间,奥利弗将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随后,奥利弗将接替莫利纳罗利担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将由江森自控的六名董事和泰科公司的五名董事组成。

2016年1月7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及其各自的法律和财务顾问举行会议,讨论交易的拟议交易结构和融资。在那次会议期间,泰科管理层成员审查了泰科关于某些交易条款的修订提案,包括其正在提议以每股泰科股份换取0.945股江森自控股份的交换比例。泰科指出,它正在提议提高兑换比率,以反映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价格相对于泰科普通股的价格自他们上次讨论兑换比率以来有所下降。根据截至2016年1月6日止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及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兑换比率较泰科股东溢价约19%。正如双方先前讨论的那样,这一交换比例假设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将等于合并后公司的一股股票,但各方希望江森自控股东获得现金,以取代其在合并后公司中所占的部分股份,因此,各方将需要就每股江森自控股份可收取的现金金额以及泰科将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的现金总额上限达成一致。泰科提议,将在合并中总计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约39亿美元现金,并因此调整兑换比例,以反映这笔现金。泰科建议亦载列其有关合并公司领导层继任计划的建议及有关终止权、董事会就若干“干预事件”更改其建议的权利及终止费的建议。

本次会议后,2016年1月7日,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讨论了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层继任计划,并同意在Molinaroli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18个月的基础上继续讨论,在此期间,Oliver先生将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此后Oliver先生将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Molinaroli先生将再担任董事长12个月。

2016年1月8日,江森自控曾在2015年夏天与其中一家公司探讨过可能的战略交易,该公司的一名财务顾问与Centerview的一名代表进行了接触,作为此类顾问就终止早先讨论的原因举行的会议的后续行动。财务顾问分享了一些如果两家公司恢复讨论可能会很重要的条款。江森自控随后认定,根据该等条款进行的一项交易完成的可能性低于与泰科拟议的业务合并,并将可能对正在进行的汽车体验业务分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双方没有就潜在的业务合并重新开始讨论。

同样在2016年1月8日,江森自控管理层的成员,包括盖耶特先生和斯蒂夫先生,泰科管理层的成员,包括泰科执行Vice President罗伯特·奥尔森先生、首席财务官先生和阿姆斯特朗先生,Centerview和Lazard的代表举行了会议,讨论合并可能产生的潜在业务协同效应所依据的假设,包括总部合并、可能的分支机构优化、采购节约、共享服务和其他一般和行政成本节约。

同一天,Wachtell Lipton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讨论了合并协议草案中的某些开放项目,包括终止权和董事会改变其建议的权利、终止费、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继任计划的规定,及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拆相关事宜。

106


目录(续)

2016年1月11日,Molinaroli先生和Oliver先生通过电话进行了交谈,讨论了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近期股价的变化。

2016年1月12日,Centerview、Lazard、Wachtell Lipton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进行了电话会议,讨论合并协议草案中的某些开放项目,包括终止权和董事会更改其建议的权利、终止费、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继任计划的规定,以及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拆的相关事宜。他们还讨论了江森自控股东是否能够进行选举,或者是否能够获得固定数额的现金和股票,如果允许这样的选举,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价格,用于计算江森自控股东如果进行现金选举将获得的现金对价,以及此类现金和股票选举的总额上限。

2016年1月13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及其各自的财务和法律顾问举行会议,讨论合并协议草案中的某些开放项目,包括领导层和继任计划的细节、解约费、各方的终止权以及董事会更改其对合并的建议以及江森自控计划剥离汽车体验业务相关事宜的权利。订约方亦同意继续进行讨论,基准为Molinaroli先生将于Oliver先生出任合并公司行政总裁后的12个月期间担任执行主席。会后,Simpson Thacher代表泰科公司向Wachtell Lipton代表江森自控公司提交了关于终止费的书面提案,各方的终止权以及董事会更改其对合并的建议以及江森自控计划剥离汽车体验业务相关事宜的权利。

2016年1月14日,泰科并购重组委召开电话会议。泰科董事会的某些其他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辛普森·塔赫和拉扎德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泰科管理层成员和泰科董事讨论了江森自控关于合并后公司领导层继任的提议。泰科管理层随后回顾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相对股价表现,指出江森自控的股价相对于泰科普通股的价格有所下降,及泰科并购重组委员会支持因应股价变动而提高换股比率的立场。泰科并购委员会、泰科管理层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随后讨论了合并协议草案中某些条款的谈判现状,包括有关终止费的条款,各方的终止权和各公司董事会改变其对合并建议的权利。

同样在2016年1月14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及其顾问提供了与泰科讨论的最新情况,包括交换比率、合并后公司的领导层继任计划、解约费、各方的终止权以及董事会更改其对合并的建议以及与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离相关事项的权利。江森自控董事会还审查了自2015年12月10日董事会会议以来江森自控和泰科股价的变化,以及此类变化对采用不同交换比例的泰科股东溢价的影响。特别是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和Centerview公司代表注意到,鉴于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股价变动,双方先前讨论过的兑换比率将导致对泰科股东的溢价小得多。他们告知江森自控董事会,因此,泰科及其财务顾问已注意到泰科将要求提高兑换比率。

107


目录(续)

江森自控董事会会议结束后,Wachtell Lipton代表江森自控向Simpson Thacher代表泰科公司发送了一份关于解约权和费用的修订提案。

2016年1月15日,莫里纳罗利和奥利弗通过电话相互通报了各自公司董事会反馈的最新情况,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以及合并协议草案中某些未完成项目的股价近期变动。当天,辛普森·塔赫代表泰科公司向瓦赫泰尔·利普顿代表江森自控公司发送了合并协议修订草案。

2016年1月17日,Guyett先生、Armstrong先生以及Centerview和Lazard的代表举行了电话会议,讨论合并协议草案中的某些未决项目。在这些讨论中,阿姆斯特朗先生和拉扎德指出,鉴于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价格相对于泰科普通股的价格有所下降,双方先前讨论过的兑换比率将导致泰科股东的溢价较小。因此,他们要求将每股泰科股份兑换江森自控股份的比例提高至0.98比0.99。根据截至2016年1月15日止30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及泰科普通股A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此兑换比率反映较泰科股东溢价约20%至22%。泰科还提议,如果一名江森自控股东进行现金选举,该股东将从泰科获得的现金对价将使用签署协议前5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A股股票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合并协议。

2016年1月18日,继与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进行讨论后,Centerview的代表联系了Lazard的代表,讨论拟议业务合并可能实现的潜在协同效应。次日,即2016年1月19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及其各自的顾问举行会议,继续讨论可实现的潜在协同效应。

2016年1月19日,泰科并购重组委召开电话会议。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Lazard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Oliver先生在会上告知,Lazard的代表已将泰科提高兑换比率的提议传达给Centerview的代表。泰科管理层随后审查了有关合并协议草案中某些未决问题的谈判现状,包括领导层继任和有关解雇费的规定,各方的终止权和各公司董事会改变其对合并建议的权利。经讨论建议交易溢价、交换比率及协同效应分析(其中包括事项)后,泰科并购委员会确定泰科管理层及Breen先生应继续与江森自控进行讨论。

2016年1月19日,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通过电话讨论了双方谈判的现状。当天,Wachtell Lipton代表江森自控向Simpson Thacher代表泰科公司发送了合并协议的修订草案。

2016年1月20日,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包括Guyett先生,泰科管理层成员,包括阿姆斯特朗先生,以及Centerview和Lazard的代表进行了讨论,以解决合并协议草案中的某些未决项目。经讨论协商,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与泰科管理层成员同意在每股泰科股份换取0.955股合并公司股份的交换比例基础上继续讨论。假设泰科进行股份合并,使合并后公司的每股股份的价值相等于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并基于30%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截至1月19日的交易日,2016年,这一兑换比例较泰科股东溢价约14%。各方还讨论了现金/股份选举和

108


目录(续)

江森自控股东将存在的分配机制,允许江森自控股东根据自己的选择,以每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换取一股合并后公司的股票,获得固定数额的现金。各方同意在此基础上进行,这一固定金额的现金将等于江森自控一股普通股在合并协议签署前的五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各方还同意,现金和股份选举将按比例进行,以确保总共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约38.64亿美元。双方进一步讨论了每一方可能支付的终止费,并商定,如果每一方董事会因竞争性收购而改变建议,则每一方都有义务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建议或就某些类型的干预事件及合并协议终止,并将有义务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该方终止合并协议或其董事会因应与法律变更或拟议变更有关的某些类型的干预事件而改变其建议。

2016年1月20日、21日和22日,Wachtell Lipton代表江森自控与Simpson Thacher代表泰科交换了合并协议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2016年1月21日,泰科董事会成员、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Lazard和Simpson Thacher的代表举行了电话会谈。泰科管理层及其顾问根据江森自控和泰科在谈判期间的股价表现,提供了与江森自控讨论的最新情况,包括交换比率和交换比率的相对价值,江森自控计划分拆其汽车体验业务的相关事宜以及合并协议草案中有关终止费和各方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终止合并协议或改变其建议的权利的条款。

2016年1月22日,Joerres先生和Breen先生通过电话讨论了领导层继任的细节。

2016年1月23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不见面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巴克莱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及其顾问提供了与泰科讨论的最新情况。江森自控管理层随后讨论了其对泰科的尽职调查结果及其对合并带来的协同效应机会的估计,包括至少5亿美元的运营协同效应估计和至少1.5亿美元的年度美国税收协同效应。Centerview和巴克莱的代表随后审查了他们对拟议合并的初步财务分析,Wachtell Lipton的代表审查了合并协议草案的条款以及协议中的主要开放问题。经过讨论,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江森自控管理层继续致力于敲定合并协议草案。会上,江森自控管理层还提供了分拆汽车体验业务筹备进展的最新情况。

2016年1月23日和2016年1月24日,江森自控、泰科及其各自法律顾问的代表就合并协议草案及相关文件中剩余的未决事项进行了讨论和磋商。

2016年1月23日,泰科董事会在爱尔兰召开不见面会议。泰科管理层成员以及泰科爱尔兰法律顾问Lazard、Simpson Thacher和Arthur Cox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Oliver先生在会上介绍了拟议交易的背景和战略理由,Armstrong先生回顾了泰科和江森自控的竞争格局。Lazard的代表随后审查了Lazard对该交易的财务分析并发表了口头意见,随后通过发表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的书面意见予以确认,大意是,自该日起,基于并受制于假设、程序、因素、其中规定的资格和限制,份额

109


目录(续)

合并比率(经落实交易及计及合并代价后)从财务角度而言对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江森自控及其联属公司除外)而言属公平。泰科管理层成员讨论了对江森自控进行尽职审查的结果,Simpson Thacher的代表总结了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经考虑合并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条款以及“合并—泰科董事会的建议及泰科董事会提出合并理由”项下所述的其他因素后,泰科董事会(i)厘定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为明智且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ii)批准合并协议的签立、交付及履行以及由此拟进行的交易的完成,根据条款及受限于其中所载条件及(iii)议决向泰科股东作出建议,以投票赞成泰科有关交易的建议,并将该等建议列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泰科董事会随后授权管理层根据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条款最终确定并执行合并协议及相关协议。

2016年1月24日晚间,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以及Centerview、巴克莱和Wachtell Lipton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向董事会介绍了目前与泰科就拟议交易进行讨论的最新情况。Wachtell Lipton的代表随后总结了合并协议草案中开放项目的解决情况。Centerview和巴克莱的代表随后向董事会提供了各自对合并对价总额的财务分析,并发表了口头意见,随后于2016年1月24日发表书面意见确认,于该日期,并基于及受限于所作出的各种假设、所遵循的程序、所考虑的事项以及该意见所载的资格及限制,将支付予江森自控股东(江森自控、泰科、他们的关联公司和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所依据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根据合并协议,从财务角度来看,对这样的江森自控股东是公平的。经考虑合并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条款以及《合并—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及江森自控董事会提出合并理由》项下所述的其他因素后,江森自控董事会、(i)确定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对江森自控及江森自控股东而言属可取及公平,并符合江森自控股东的最佳利益,(ii)采纳及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的完成,就合并协议所载条款及受制于合并协议所载条件,及(iii)议决将合并协议的批准提交江森自控股东表决及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批准合并协议。江森自控董事会随后授权管理层根据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条款最终确定并执行合并协议及相关协议。

后于2016年1月24日,订约方敲定及签立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签立已于2016年1月25日上午公开宣布。

2016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税局根据该法的多个条款发布了临时国库条例,包括第7874条、处理与所谓公司倒置有关的某些事项(又称“暂行第7874条条例”),并根据《守则》第385条发布拟议条例,以处理财政部和国税局称之为“剥夺收入”的问题(又称“拟议第385条条例”)。

2016年4月8日,江森自控董事会召开电话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成员出席会议。江森自控管理层向董事会概述了暂行第7874条条例和拟议的第385条条例,以及他们对这些条例对交易的潜在影响的看法。其中

110


目录(续)

江森自控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表示,尽管管理层及其财务和法律顾问仍在继续分析《条例》,他们目前预计,暂行第7874条规定不会影响江森自控和泰科按照两家公司此前宣布的路线完成交易的能力。江森自控管理层确认,临时第7874条规定预计不会对合并后公司实现先前确定的合并税收协同效应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管理层还报告称,根据初步评估,管理层认为,拟议的第385条条例如果以目前的形式定稿,将对合并后公司实现先前确定的合并每年1.5亿美元美国税收协同效应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但还有其他全球税收协同效应有待确定。此外,管理层表示乐观地认为,在最初估计数之外,还可以实现更多的业务协同作用。江森自控董事会随后除其他事项外,讨论了管理层对临时第7874条规定和拟议第385条规定的看法,以及江森自控在合并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层当时对协同效应的估计。经讨论后,在场的江森自控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认定,与泰科的合并交易仍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原因包括(其中包括)合并的战略理由以及从交易中可以实现的业务协同作用。据此,江森自控董事会确定管理层应按合并协议所载条款进行交易。江森自控董事会进一步指示管理层与泰科管理层及其各自的顾问合作,继续完善其对交易中可能实现的运营和税收协同效应的估计,并在该工作完成后立即向董事会通报最新情况。

2016年4月12日,泰科董事会及泰科管理层成员召开电话会议。在此次通话中,泰科管理层审查了临时第7874条条例和拟议的第385条条例及其对交易的潜在影响。泰科管理层确认,临时第7874条规定预计不会对合并后公司实现先前确定的合并税收协同效应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泰科管理层还报告了其观点,即尽管拟议的第385条法规将对合并后公司实现此前确定的每年1.5亿美元美国税收协同效应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但其他全球税收协同效应是可以实现的。

在这一呼吁之后,江森自控、泰科及其各自顾问的代表继续讨论拟议的第385条法规的影响,并努力确定公司可利用的战略,以实现额外的成本和税收协同效应。然后,两家公司及其顾问确定了大约1.5亿美元的年度全球税收协同效应,他们估计合并后可以实现这些协同效应。2016年4月21日,江森自控和泰科宣布,他们打算进行合并,合并后的公司预计到关闭后的第三年将产生至少6.5亿美元的运营和全球税收协同效应。

江森自控董事会推荐与江森自控合并原因

江森自控董事会经审慎考虑后,于2016年1月24日举行的会议上经全体董事一致投票,确定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为可取、公平对待及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并批准及采纳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江森自控股东投票赞成批准合并协议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

在评估合并时,江森自控董事会与江森自控的高级管理层及其法律和财务顾问进行了磋商,并在作出决定时考虑了若干

111


目录(续)

江森自控董事会认为支持其决定的因素包括以下重大因素:

    对江森自控与泰科联合将创建一家多产业公司的预期,该公司将拥有增强的规模,并将把江森自控在建筑控制和汽车电池方面的领先地位与泰科在消防&安全产品方面的领先地位结合起来;

    由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互补性很强,合并后的公司将能够向全球建筑业主提供一套更全面的集成产品;

    合并后的公司将因为江森自控在北美和中国的实力以及泰科在北美和欧洲的实力而拥有增强的全球存在的预期;

    江森自控与泰科的合并预期将使合并后的公司能够整合各公司管理团队的技能组合和能力,以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应用运营纪律,并以增强的平台利用战略和创新机会;

    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合并将创造机会,在关闭后的第三年实现6.5亿美元的年度运行率运营和全球税收协同效应;

    合并协议为江森自控股东提供了选择接受合并后公司一股普通股或34.88美元现金的能力,但须按比例分配,合并后,江森自控股东将有机会参与建议交易后合并公司的股权价值,包括于合并公司的未来增长及预期协同效应,同时透过合并代价的现金部分提供即时价值;

    合并对价将导致江森自控股东紧接合并后持有合并公司约56%的已发行股份,并获得将由泰科提供资金的合计约38.64亿美元现金对价;

    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流通股将收取的现金对价总额和合并后公司股份数量是固定不变的,如果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价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下跌,则不会减少合并生效时间,及合并协议条款不包括基于泰科普通股市价相对江森自控普通股市价上升的终止权;

    对合并后公司将保持投资级信用评级、拥有强大的资产负债表并有能力产生大量现金流的预期,以追求包括强劲且不断增长的股息、一致的资本回报和创造价值的投资在内的平衡资本配置方案;

    江森自控的能力,在合并协议签署和结束之间,继续支付其常规季度股息,并根据其先前宣布的股票回购计划,以与先前回购一致的条款回购至多5亿美元江森自控普通股;

    合并须经江森自控股东批准的事实,彼等将可自由批准或否决合并;

112


目录(续)

    预期完成交易所需的监管批准可于公司2016财政年度结束前取得;

    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就支付合并代价的现金部分取得融资承诺40.00亿美元;

    Centerview及巴克莱的意见,各自已于2016年1月24日在江森自控董事会会议上口头发表,并以送达日期分别为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确认,大意为,截至该日,并基于及受限于该意见所载的各种假设及限制,根据合并协议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的合并总代价从财务角度而言属公平,致江森自控股东(若干除外股份除外),详见下文“—江森自控财务顾问意见》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江森自控管理层对泰科业务、经营成果、物业、资产、竞争地位及前景的了解,以及江森自控对泰科进行的尽职调查及该调查的结果;

    合并后公司的北美主要运营总部将设在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合并后公司十一人董事会的六名成员将由现任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组成,包括Molinaroli先生,而其中一名董事将获委任为独立牵头董事;

    双方预计,在关闭后的18个月内,AlexA.Molinaroli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GeorgeR.Oliver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届时,Oliver先生将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Molinaroli先生将担任执行董事长并任职12个月,此后,Oliver先生将担任董事长并继续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江森自控将能够继续推进汽车体验业务分拆的预期;

    合并协议禁止泰科征求替代方案,并要求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倘(a)泰科董事会因应上级建议更改建议及江森自控终止合并协议或(b)倘江森自控或泰科于若干情况下终止合并协议,而泰科于该终止后12个月内就竞争收购建议完成或订立协议(见“B.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费用偿还");

    江森自控将有能力在某些情况下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中的变更或发布的干预事件,但须支付5亿元的终止费;

    合并协议允许江森自控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于江森自控股东大会前更改其建议,以因应并非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适用法律,但须缴付3.75亿元终止费;及

    合并协议要求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江森自控偿还江森自控产生的最多3500万美元费用及开支

113


目录(续)

      与交易有关的控制如果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因泰科公司股东不批准交易而终止合并协议(如果泰科公司随后须支付终止费,这笔偿还款将记入终止费)(见"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解雇费;费用偿还")。

江森自控董事会亦考虑了有关合并的各种风险及其他潜在负面因素,包括以下各项:

    由于就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将收取的现金代价总额及合并公司股份数目固定,如江森自控普通股相对市场价格较收盘前泰科普通股市场价格上涨,则不予以上调;

    事实上,由于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程序,作出现金选举或股份选举的江森自控股东将不会一直获得其选择收取的合并代价形式;

    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中获得的对价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被征税的事实;

    尽管各方作出了努力,合并仍可能无法完成,或合并的结束可能被推迟,而且宣布交易,再加上未能完成交易,可能会对江森自控与员工、客户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供应商等第三方,以及对江森自控经营业绩和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作为完成合并的一项条件,合并协议所设想的泰科债务融资可按承诺函所载条款或按合计不少于优惠的条款及条件借入,及该等符合合并协议的条款;

    基于(其中包括)两家公司文化差异将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和劳动力结合起来的困难;

    在努力完成合并的同时,将管理重点和资源从其他战略机会和业务事项上转移开来的潜在风险;

    江森自控和泰科的规模、地域多样性和范围这两项业务合并所固有的挑战以及两家公司相对于彼此的规模,包括整合成本可能大于预期的风险;

    与泰科业务相关的风险,包括泰科此前向SEC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描述的那些因素以及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讨论的那些因素,在“风险因素";

    合并协议禁止江森自控征求替代建议,并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倘(a)江森自控董事会因应上级建议更改建议及泰科终止合并协议或(b)倘江森自控或泰科于若干情况下终止合并协议,而江森自控于该终止后12个月内就一项竞合收购建议完成或订立协议(见“B.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费用偿还");

    合并协议允许泰科董事会在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的某些情况下为应对干预事件而变更其建议,包括变更或发布或建议变更或发布适用法律,

114


目录(续)

      惟须待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支付5亿元终止费后,方可作实,倘中间事件为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适用法律或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干预事件不是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

    泰科公司将有能力在某些情况下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中间事件,即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惟须待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支付终止费5亿元后方可作实;及

    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偿还最多3500万美元的费用及开支,以及泰科就交易产生的最多6500万美元额外融资相关开支,倘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因为江森自控股东不批准该交易(如果随后江森自控必须支付这笔费用,这笔费用将记入终止费用项下)(见“B.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费用偿还").

2016年4月8日,江森自控董事会与江森自控的高级管理层进行了磋商,并在做出决定时,考虑了江森自控董事会认为支持其决定的若干因素,包括以下物质因素:

    董事会继续相信交易的策略性利益;

    预计暂行第7874条条例不会对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实现合并后公司先前确定的税收协同增效作用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但拟议的第385条条例如果以目前的形式定稿,将对合并后公司实现先前确定的合并每年1.5亿美元美国税收协同效应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各方可能能够确定其他全球税收协同效应);

    前江森自控股东凭借其于合并后公司的结业后拥有权,将就建议第385条规例所述的建议规则产生的任何潜在不利影响承担约56%,而前泰科股东将承担约44%;及

    江森自控在合并协议项下与江森自控董事会审议临时第7874条规定和拟议的第385条规定相关的权利。

除考虑上述因素外,江森自控董事会考虑到江森自控董事及执行人员在合并中拥有与江森自控股东不同或除作为江森自控股东外的利益这一事实。参见“—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

江森自控财务顾问意见

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意见

于2016年1月24日,Centerview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提出其口头意见,其后经送达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确认,于该日期并基于及受限于所作出的各种假设、所遵循的程序、所考虑的事项;及Centerview意见所载的资格及限制,其副本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C,根据合并协议须支付予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的合并代价总额属公平,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对这样的持有者。

115


目录(续)

Centerview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全文,描述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以及对所进行审查的资格和限制,作为附件C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后,并以参考方式纳入本文件。下文所载Centerview书面意见摘要全文附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C的Centerview书面意见。Centerview的财务咨询服务及意见乃提供予董事会参考及协助。江森自控董事(以董事身份而非任何其他身份)就其考虑建议交易及就其目的而言及Centerview的意见仅涉及公平性,从财务角度来看,截至该日,向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支付根据合并协议将支付予该等持有人的合并总代价,且并无处理合并协议或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及调整程序,有关该等程序Centerview的意见并无表示任何看法或意见。Centerview的意见并不构成向江森自控任何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建议该等股东或其他人士应如何就合并事项投票或就建议交易或任何其他事项以其他方式行事,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应否于建议交易中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不作出选择。

应仔细阅读Centerview书面意见的全文,以说明Centerview在编写其意见时所作的假设、遵循的程序、审议的事项以及审查的资格和限制。

在提出上述意见和进行相关财务分析方面,Centerview除其他外审查了:

    一份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合并协议草案,在本Centerview意见摘要中称为合并协议草案;

    江森自控截至2015年、2014年及201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报及泰科截至2015年9月25日、2014年9月26日及2013年9月27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报;

    江森自控及泰科向股东提交的若干中期报告及表格10-Q的季度报告;

    江森自控和泰科某些公开的研究分析师报告;

    江森自控及泰科致彼等各自股东之若干其他通讯;

    有关江森自控业务、营运、盈利、现金流、资产、负债及前景的若干内部资料,包括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定义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项下“江森自控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统称为「江森自控内部数据」)由江森自控提供予Centerview以供Centerview分析之用;

    有关泰科业务、营运、盈利、现金流量、资产、负债及前景的若干内部资料,包括泰科内部预测(定义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项下“泰科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统称“泰科内部数据”)由江森自控提供予Centerview,以供Centerview分析之用;及

    江森自控管理层预计将因江森自控向Centerview提供的拟议交易而产生的若干税务及其他成本节省及营运协同效应

116


目录(续)

      为Centerview的分析目的而进行的控制(在Centerview的意见摘要中称为协同作用)。

Centerview还酌情参加了与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代表的讨论,内容涉及他们对江森自控内部数据、泰科公司内部数据和协同效应的评估,以及拟议交易的战略理由。此外,Centerview审查了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公开提供的财务和股票市场数据,包括估值倍数,并将该数据与Centerview认为相关的某些其他公司的类似数据进行了比较,这些公司的证券公开交易。Centerview还将拟议交易的某些拟议财务条款与Centerview认为相关的某些其他交易的公开财务条款进行了比较,并进行了其他财务研究和分析,并考虑了Centerview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

未经独立核实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Centerview承担向Centerview提供、与其讨论或审查的财务、法律、监管、税务、会计和其他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征求其意见,并征得江森自控同意,Centerview依赖于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在这方面,Centerview在江森自控的指导下假设江森自控内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和协同增效是在反映江森自控管理层对其涵盖事项的现有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泰科内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泰科内部预测)是在反映泰科管理层对其中所涉事项的现有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Centerview在江森自控的指导下依赖江森自控的内部数据,泰科内部数据及协同效应,以供Centerview分析及发表意见之用。Centerview对江森自控内部数据、泰科内部数据或其所依据的协同效应或假设没有发表任何看法或意见。此外,根据江森自控的指示,Centerview没有对江森自控或泰科的任何资产或负债(或有、衍生、表外或其他)进行任何独立评估或估价,也没有向Centerview提供任何此类评估或估价,也没有被要求进行评估或估价,及并无对江森自控或泰科的物业或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在江森自控的指导下,Centerview假定最终执行的合并协议与Centerview审查的合并协议草案在任何方面对Centerview的分析或意见都没有区别。Centerview亦假设,在江森自控的指示下,建议交易将按合并协议所载条款及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要求完成,而不会延迟或放弃、修改或修订任何条款,条件或协议或适用法律的变更,其效力对Centerview的分析或Centerview的意见至关重要,且在获得必要的政府、监管和其他批准、同意、解除和放弃拟议交易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延误、限制、限制、将施加条件或其他改变,其效果对Centerview的分析或Centerview的意见至关重要。Centerview还假设,拟议交易将产生与江森自控代表讨论时描述的税收后果,以及江森自控代表向Centerview提供的材料。Centerview未对江森自控或泰科的偿付能力或公允价值,或江森自控或泰科在到期时支付各自债务的能力进行评估,也未发表任何意见,或根据任何有关破产、无力偿债或类似事宜的州、联邦或其他法律,建议交易对该等事宜的影响。Centerview并非法律、监管、税务或会计顾问,Centerview并无就任何法律、监管、税务或会计事宜发表意见。

117


目录(续)

Centerview的意见对江森自控进行或落实建议交易的基本业务决定并无表示意见,亦无处理该决定,或建议交易相对于江森自控可能有的或江森自控可能从事的任何替代业务策略或交易的相对优点。从财务角度来看,截至Centerview提出书面意见之日,Centerview的意见仅限于并仅涉及公平性,向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支付根据合并协议将支付予该等持有人的合并总代价。就其意见而言,Centerview并无被要求就合并协议或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议交易的结构或形式,发表任何意见,而Centerview亦无就此发表任何意见,或合并协议拟订立或就建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拟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i)建议交易或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对,或江森自控任何其他类别证券持有人、债权人或其他选区或任何其他方将就此收取的任何代价,或建议交易对彼等的影响,(ii)合并总代价于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或(iii)现金代价及股份代价的相对公平性。此外,Centerview并无就将向江森自控、泰科或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支付或须支付的任何补偿的金额、性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公平性(财务或其他方面)发表意见或看法,或与建议交易有关的该等人士类别,不论相对于根据合并协议须支付予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的合并代价总额或其他。

Centerview的意见必然基于在Centerview书面意见发表之日有效的金融、经济、货币、货币、市场、监管和其他条件和情况,以及提供给Centerview的信息,Centerview没有任何义务或责任进行更新,根据Centerview书面意见日期后发生的情况、事态发展或事件修订或重申其意见。Centerview的意见对于根据建议交易发行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实际价值,或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在任何时候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价格,均未表达任何观点或意见时间到了包括紧随建议交易公布或建议交易完成后合并公司普通股将以何种价格进行交易。Centerview的意见并不构成向江森自控任何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建议该等股东或其他人士应如何就合并事项投票或就建议交易或任何其他事项以其他方式行事,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应否于建议交易中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不作出选择。Centerview的财务顾问服务及其书面意见乃为江森自控董事会(以董事身份而非以任何其他身份)就其审议建议交易提供资料及协助而提供。Centerview意见的出具获得了Centerview Partners LLC公平意见委员会的批准。

财务意见的编制是一个复杂的分析过程,涉及对最适当和相关的财务分析方法的各种确定,以及这些方法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因此,财务意见不容易作简要说明。Centerview在得出意见时,并没有孤立地从它所审议的任何因素或分析中得出结论,也没有就这些因素或分析得出结论。相反,Centerview在考虑了所有分析结果后,根据其经验和专业判断,确定了公平原则。

118


目录(续)

Centerview的财务分析和意见只是江森自控董事会在评估拟议交易时考虑到的众多因素之一。因此,下文所述分析不应被视为决定江森自控董事会或管理层对合并总对价的看法,也不应被视为决定江森自控董事会是否会愿意确定一家不同的考虑是公平的。,建议交易的合并总代价乃透过江森自控与泰科公平磋商厘定,并获江森自控董事会批准。Centerview在这些谈判中向江森自控提供了建议。然而,Centerview并未向江森自控或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任何特定金额的代价,Centerview亦未告知江森自控或江森自控董事会任何特定金额的代价构成建议交易的唯一适当代价。

Centerview为一间直接及透过联属公司及相关人士从事多项投资银行、财务顾问及商户银行业务活动的证券公司。在过去两年中,Centerview一直致力于向江森自控提供财务顾问服务,Centerview为此获得了补偿,包括与分拆Adient相关的补偿。Centerview已因此类服务获得约500万美元的补偿。于过去两年,Centerview并无委聘向泰科或Merger Sub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而Centerview于该期间并无收取泰科或Merger Sub的任何补偿。Centerview未来可能向江森自控或泰科或其各自关联公司提供或就其提供投资银行及其他服务,对此Centerview可能获得补偿。若干(i)Centerview及Centerview的联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成员及雇员,或该等人士的家属,(ii)Centerview的联属公司或有关投资基金,及(iii)投资基金或上述任何人士可能拥有财务权益或可能与其共同投资的其他人士,可随时收购、持有、出售或买卖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的任何联属公司或可能参与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方的债务、股本及其他证券或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银行贷款或其他义务)或投资。

江森自控董事会根据Centerview的资历、专业知识、声誉及对其业务及事务以及业务所在行业的了解,选定Centerview为其有关建议交易的财务顾问。Centerview是一家国际公认的投资银行公司,在类似建议交易的交易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与Centerview作为江森自控董事会财务顾问的服务有关,江森自控已同意向Centerview支付总额为3750万美元的费用,其中500万美元将在拟议交易宣布时支付,3250万美元将在拟议交易完成后支付。此外,江森自控已同意偿还Centerview产生的若干开支,并就因Centerview的委聘而可能产生的若干负债向Centerview作出弥偿。

巴克莱资本公司的意见。

于2016年1月24日,巴克莱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提出口头意见(其后以书面确认),于该日期并基于及受限于其意见所述的资格、限制及假设,根据合并协议的合并总代价,从财务角度而言,对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属公平。

巴克莱日期截至2016年1月24日的书面意见全文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D。巴克莱银行的书面意见,除其他外,阐述了

119


目录(续)

巴克莱在发表意见时所作的假设、所遵循的程序、所考虑的因素和所作审查的局限性。我们鼓励你仔细阅读整个《意见》。以下是巴克莱的意见摘要,以及巴克莱发表意见所采用的方法。参照《意见》全文,对本摘要全文作了限定。

巴克莱的意见得到了巴克莱估值和公平意见委员会的批准,该意见是针对江森自控董事会提出的,从财务角度来看,该意见只涉及公平性,中拟向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提呈的合并总代价,且并无处理合并协议或建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江森自控股东就股份代价及现金代价进行的选举将须遵守合并协议所载的按比例分配及调整程序,有关该等程序巴克莱的意见并无表达任何观点或意见。巴克莱的意见并不构成向江森自控任何股东建议该等股东应如何就建议交易或任何其他事项投票,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应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者不做选择,在拟议的交易中。建议交易的条款乃透过江森自控与泰科之间公平磋商厘定,并获江森自控董事会一致批准。巴克莱并无向江森自控建议任何特定形式的代价或任何特定形式的代价构成建议交易的唯一适当代价。巴克莱并无被要求处理,而其意见亦无以任何方式处理江森自控进行或落实建议交易的基本业务决定。此外,巴克莱并无就(i)向建议交易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类别的该等人士作出任何补偿的金额或性质的公平性发表意见,且其意见并无以任何方式处理,相对于将于建议交易中或以其他方式向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提呈的合并总代价;(ii)将合并总代价分配予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或(iii)现金对价与股份对价的相对公允性。

巴克莱在得出自己的观点时,除其他外:

    审阅及分析一份合并协议草案,日期截至2016年1月24日,以及建议交易的具体条款;

    回顾和分析了巴克莱认为与其分析相关的有关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公开信息,包括江森自控截至9月30日的财年10-K报表年度报告,2015年及泰科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财政年度10-K表格年报;

    审阅及分析江森自控向巴克莱提供的有关江森自控业务、营运及前景的财务及营运资料,包括江森自控内部预测;

    审查和分析江森自控向巴克莱提供的有关泰科业务、运营和前景的财务和运营信息,包括泰科内部预测;

    回顾分析了江森自控普通股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的交易历史及泰科普通股同期交易历史;

    回顾并分析了江森自控普通股与泰科普通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的交易历史对比;

120


目录(续)

    回顾并分析了江森自控和泰科在每种情况下的历史财务业绩和当前财务状况与巴克莱认为相关的其他公司的财务业绩和当前财务状况的比较;

    审阅及分析建议交易的财务条款与巴克莱认为相关的若干其他交易的财务条款的比较;

    检讨及分析独立研究分析员就江森自控及泰科的未来财务表现及价格目标所发表的估计;

    审阅及分析建议交易对合并公司未来财务表现的备考影响,包括节省成本、江森自控管理层预期将因建议交易(包括江森自控管理层预期将因完成建议交易而产生的合并公司的备考拥有权)而产生的税务及营运协同效应及其他战略利益,由江森自控就巴克莱的分析而言(指贯穿巴克莱意见摘要的协同效应);,

    回顾分析江森自控与泰科的相对值;

    与江森自控及泰科管理层就彼等各自的业务、营运、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及前景进行讨论;及

    进行巴克莱认为适当的其他研究、分析和调查。

巴克莱在得出其意见时,假设并依赖巴克莱使用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没有对该等信息进行任何独立核实(且巴克莱没有对该等信息进行任何独立核实承担责任或赔偿责任)。巴克莱还依赖江森自控管理层的保证,即他们不知道任何会使此类信息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事实或情况。在江森自控的建议和指导下,巴克莱假设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是在反映江森自控管理层目前对江森自控财务表现的最佳可得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江森自控将根据此类预测大幅表现。关于泰科内部预测,根据江森自控的建议和指示,巴克莱假定,此类预测是在反映泰科管理层目前对泰科财务业绩的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泰科将基本按照此类预测开展业务。关于协同效应,巴克莱根据江森自控的建议和指示,假设协同效应是在反映江森自控和泰科管理层现有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准备的,包括变现的数量和时机。巴克莱在江森自控的指导下,依赖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泰科内部预测和协同效应,巴克莱对这些预测或假设所依据的估计或假设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发表任何看法。巴克莱在得出意见时,没有对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的财产和设施进行实物检查,也没有对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的资产或负债进行或获得任何评估或估价。巴克莱的意见必须基于现有的市场、经济、监管和其他条件,并可于2016年1月24日进行评估。巴克莱不承担根据2016年1月24日之后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情况更新或修订其意见的责任。此外,巴克莱对(i)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将于建议交易公布后任何时间交易的价格或(ii)合并公司普通股将于建议交易完成后任何时间交易的价格未发表意见交易。巴克莱的观点不应被视为提供了泰科市值的任何保证

121


目录(续)

建议交易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将持有的普通股将超过该等股东于建议交易宣布或完成前任何时间拥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市值交易。

巴克莱假设已执行的合并协议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巴克莱审查的最后一份草案。此外,巴克莱承担合并协议所载陈述及保证的准确性。巴克莱还根据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的建议,假设所有政府、监管机构和第三方对拟议交易的批准、同意和放行,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对巴克莱的分析及其意见至关重要,将于合并协议拟施加的限制范围内取得,且建议交易将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完成,而不会豁免、修改或修订其任何重大条款、条件或协议或更改任何适用法律。巴克莱没有就拟议交易可能产生的任何税收或其他后果发表任何意见,其意见也没有涉及任何法律、税收、监管或会计事项,巴克莱银行了解到江森自控已经从合格的专业人士那里获得了它认为必要的建议。

在发表意见方面,巴克莱银行进行了某些财务、比较和其他分析,概述如下。巴克莱在得出结论时,并没有给江森自控普通股(Johnson Controls普通股)或泰科(Tyco普通股)的股票设定一个特定的价值区间,而是从财务角度出发,确定了公平与否,根据各项财务及比较分析,向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持有人建议交易中向该等持有人提呈的合并总代价。编写公平意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对最适当和相关的财务和比较分析方法以及将这些方法应用于具体情况的各种确定。因此,公正的意见不容易被概括地描述。

在得出自己的观点时,巴克莱银行没有对其所考虑的任何单一分析或因素给予任何特别的权重,而是就每项分析和因素相对于其所进行和考虑的所有其他分析和因素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以及在《巴塞尔公约》的范围内作出定性判断。具体交易的情况。,因此,巴克莱认为,其分析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因为考虑此类分析和因素的任何部分,而不将所有分析和因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可能会对其意见所依据的过程产生误导性或不完整的看法。

巴克莱是一家国际公认的投资银行公司,作为其投资银行业务的一部分,定期从事与兼并和收购、被动和控制目的投资、谈判包销、竞争性投标、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二次分销有关的企业及其证券的估值工作为房地产、企业和其他目的进行的私人配售和估值。江森自控董事会之所以选择巴克莱,是因为其熟悉江森自控及其在与一般并购相关的业务和证券估值方面的资质、声誉和经验,以及在与拟议交易相当的交易方面的丰富经验。

巴克莱正就建议交易担任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作为对其与拟议交易有关的服务的补偿,江森自控在巴克莱意见送达时向巴克莱支付了400万美元。拟议交易完成后,将支付400万美元的额外补偿。此外,江森自控已同意向巴克莱偿还其就建议交易产生的部分合理自付开支,并就江森自控委聘及巴克莱提出意见可能产生的若干负债向巴克莱作出弥偿。巴克莱有

122


目录(续)

过去曾为江森自控、泰科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各种投资银行和金融服务,未来很可能会提供此类服务,并已收到和很可能收到此类服务的惯常费用。具体而言,在过去两年中,巴克莱为江森自控提供了以下投资银行和金融服务:

    担任江森自控于2014年6月发售的17亿美元定息优先票据的联席账簿管理人;

    从事各种债务利率及外汇风险管理活动;及

    在江森自控的循环信贷工具中担任贷款人。

就上述服务而言,巴克莱已从江森自控获得总计约365万美元的补偿。此外,在过去两年中,巴克莱还为泰科提供了以下投资银行和金融服务:

    2015年2月担任泰科5亿美元债券发售的联席经理;

    从事各类外汇风险管理活动;

    作为泰科循环信贷融资的贷款人;及

    在泰科的商业票据计划下,不时担任交易商。

就上述服务而言,巴克莱已从泰科获得总计约184万美元的补偿。于建议交易公布前,巴克莱的一间联属公司为Tyco于2020年8月到期的未提取无抵押银团循环信贷融资的三级银团贷款人,并应Tyco于2016年2月8日提出的要求,紧随建议交易公布后及于取得江森自控授权代表同意后,巴克莱一间联属公司承诺于泰科于2020年8月到期的新无抵押银团循环信贷融资中担任一级贷款人,它于2016年3月取代了泰科现有的循环信贷工具。由于现有循环信贷工具再融资,巴克莱对泰科循环信贷工具的承担额增至总额6250万美元,占承担额总额的6.25%。

巴克莱及其关联公司从事范围广泛的业务,从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资产管理和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巴克莱及其关联公司可能会积极交易和影响股权中的交易,江森自控及泰科之债务及/或其他证券(及其任何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包括贷款及其他债务),以供其本身及客户之账户使用,并据此,可随时持有该等证券及金融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及投资。

江森自控财务顾问财务分析摘要

以下是Centerview和巴克莱就提出上述各自意见向江森自控董事会联合提交的重大财务分析摘要。虽然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联合向江森自控董事会提交了报告,但Centerview和巴克莱分别开发了他们的分析,这些分析代表了Centerview和巴克莱各自的工作产品。以下摘要并非旨在完整描述江森自控财务顾问所进行的财务分析或所考虑的因素,所描述的分析顺序也不代表江森自控财务顾问对这些分析给予的相对重要性或权重。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可能认为各种假设的可能性大于或小于其他假设,因此以下概述的分析的任何特定部分所产生的参考范围不应被视为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对

123


目录(续)

江森自控或泰科的实际值。下文所列的一些财务分析摘要包括以表格形式提供的资料。这些表格必须与每份摘要的文本一起阅读,因为仅仅这些表格并不构成对江森自控财务顾问所做财务分析的完整描述。考虑到下表中的数据,但不考虑所有财务分析或因素,也不考虑对此种分析或因素的完整叙述,包括此种分析或因素所依据的方法和假设,可能会对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财务分析过程及其各自的观点产生误导或不完整的看法。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在进行分析时,就行业表现、一般业务及经济状况及其他事项作出了众多假设,其中许多超出江森自控或拟议交易的任何其他方的控制范围。如果未来的结果与所讨论的结果有重大差异,江森自控、泰科、Merger Sub、Centerview、巴克莱或任何其他人都不承担责任。这些分析中所载的任何估计数不一定表明实际价值,也不一定预测未来的结果或价值,这些结果或价值可能比下文所述的要有利得多或少。此外,与企业价值有关的分析并不意味着评估或反映企业可能实际出售的价格。除另有说明外,下列定量信息,在以市场数据为基础的范围内,以1月22日或之前存在的市场数据为基础,2016年(建议交易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并不一定表示现时市况。

根据合并协议,于紧接建议交易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将于其持有人选举时转换为有权收取、(i)合并后公司一股普通股或(ii)$34.88现金,不计利息。为提出意见,Centerview及Barclays假设泰科股份合并,据此,每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泰科普通股将转换为0.955股泰科股份,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已根据合并协议于建议交易生效时间前生效。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在进行以下分析和财务分析摘要时,将泰科股份合并前有效的汇率0.955作为拟议交易的参考汇率。

    精选可比公司分析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审阅及比较了江森自控、泰科及若干其他公开交易公司的若干财务资料、比率及倍数。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根据江森自控内部预测计算并比较了江森自控的财务信息、比率和倍数(一)根据泰科内部预测计算并比较了泰科的财务信息、比率和倍数(二)根据泰科内部预测计算并比较了泰科的财务信息、比率和倍数(三)根据选定的可比公司计算并比较了泰科基于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从公开文件、华尔街研究、FactSet和CapitalIQ中获得的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信息以及(iv)江森自控、泰科和选定的可比公司2016年1月22日的普通股收盘股价的市场数据。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根据他们在该行业的经验以及作为财务顾问的判断,审查了江森自控旗下13家选定的公开交易的多行业公司和6家选定的汽车供应商行业公开交易公司的历史和预计财务数据,被认为与江森自控和泰科不相上下。本次分析所使用的选定公司均与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不相同或直接可比。因此,对这一分析结果的评价不完全是数学性的。相反,这种分析涉及复杂的考虑和判断,涉及财务和经营特点的差异以及可能影响江森自控和泰科被比较的公司的公开交易或其他价值的其他因素。

124


目录(续)

江森自控财务顾问选定为可比的公司分别为:

Multi-Industrials Selected company/REMAINCO
  汽车供应商入选企业/AE
3M公司   Autoliv Inc.

Aaon, Inc.

 

德尔福汽车公司

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佛吉亚足球俱乐部

丹纳赫公司

 

Lear Corporation

美国都福集团

 

Magna International Inc.

伊顿公司

 

Tenneco Inc.

艾默生电气公司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英格索兰公司

 

 

伊利诺伊机械有限公司

 

 

Lennox International Inc.

 

 

史丹利百得公司

 

 

联合技术公司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为江森自控、泰科和每一家入选公司计算分析了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股价与其预计未来12个月(“NTM”)每股收益的比率,或EPS(通常称为市盈率的比率,或P/E)。另外,关于江森自控、泰科和每一家选定的公司,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计算了企业价值(“EV”)(通常是普通股的市值加上债务减去现金后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少数股东权益状况进行调整,股本权益状况及若干已公布交易(视情况而定),作为公司估计NTM除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的倍数。

关于江森自控,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通过分别分析(i)没有汽车体验业务的江森自控(本节通篇称为“REMAINCO”)和(ii)汽车体验业务(本节通篇称为“AE”),对选定的可比公司进行了汇总分析。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他们对多行业入选公司的分析与REMAINCO进行了比较,并将他们对汽车供应商入选公司的分析与AE进行了比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从他们的分析以及他们作为财务顾问的经验和判断中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中得出了RemainCo的NTM EV/EBITDA和AE的NTM EV/EBITDA的交易倍数分别为8.0x至9.0x和4.0x至5.0x的说明性范围。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随后将这些范围应用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的RemainCo和AE的估计NTM EBITDA(不包括股权收入),并添加了按RemainCo和AE的市盈率倍数分别为13.0x和8.0x资本化的估计NTM税后股权收入。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随后分别对RemainCo股权收入和AE股权收入适用20.7%和10%的运行税率。这一分析结果暗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5美元至41美元。

作为其对江森自控分析的一部分,巴克莱还计算了江森自控NTM市盈率10.5倍至12.0倍倍数的说明性范围。巴克莱随后将这一区间应用于

125


目录(续)

估计的NTM EPS,这是巴克莱根据江森自控内部预测计算出来的,使用了巴克莱被江森自控指示使用的假设。这一分析结果暗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40美元至46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这些每股区间与34.88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根据合并协议根据江森自控5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VWAP”)及江森自控于2016年1月22日收市价35.60美元建议支付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现金代价中的一部分。

泰科方面,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分析了泰科和RemainCo精选公司的NTM EV/EBITDA和NTM市盈率。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从这些分析以及他们作为财务顾问的经验和判断中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中得出泰科NTM EV/EBITDA比率的交易倍数为9.0x至10.0x,泰科NTM市盈率为13.5x至15.0x的说明性范围。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随后将这些范围应用于泰科内部预测中预测的NTM EBITDA估计数和NTM EPS估计数,NTM EPS估计数是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根据泰科内部预测计算出来的,假设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被江森自控指定使用。

Centerview的分析结果暗示泰科普通股基于EV/EBITDA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29.50美元至33.50美元,基于NTM P/E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1.00美元至34.50美元。巴克莱的分析结果暗示,基于NTM EV/EBITDA的泰科普通股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0美元至33美元,基于NTM P/E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1美元至34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泰科普通股的这些每股区间与泰科2016年1月22日的收盘价30.59美元以及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隐含价值33.31美元进行了比较,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拟根据合并协议按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股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支付的每股股份代价(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选定的先例交易分析

Centerview对江森自控和泰科都进行了选定的先例交易分析,而巴克莱仅对泰科进行了选定的先例交易分析。在进行各自的分析时,Centerview和Barclays都审查并比较了它们根据在并购交易方面的经验认为相关的交易,除其他外,包括交易中的公司与江森自控和泰科在规模、组合等方面的相似性,利润率和他们业务的其他特点。

所分析的每一项选定先例交易的原因和情况各不相同,江森自控、泰科和列入选定先例交易分析的公司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前景存在固有差异。据此,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认为,纯粹量化的选定先例交易分析在考虑拟议交易的背景下不会特别有意义。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因此就选定先例交易的特点与将影响选定公司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价值的拟议交易之间的差异作出定性判断。

126


目录(续)

对于每一笔选定的交易,根据他们从公开文件、公开消息来源、华尔街研究、FactSet和CapitalIQ截至2016年1月22日获得的信息,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审查并比较了交易价值和企业价值作为过去十二个月EBITDA(“LTM EBITDA”)的倍数。

下表列出江森自控财务顾问在其专业判断中认为与比较目的普遍相关的交易及其分析结果:

公告日期
  目标   默认者

Remainco/mi

07/28/15

 

Melrose Industries PLC(Elster)

 

Honeywell International,Inc

05/13/15

  颇尔公司   丹纳赫公司

09/22/14

  Dresser-Rand Group,Inc   西门子公司

04/30/14

  阿尔斯通企业   通用电气公司

04/16/14

  空气分配技术公司*   江森自控

07/31/13

  Invensys PLC   施耐德电气S.A.

05/21/12

  Cooper Industries plc   Eaton Corporation

03/28/12

  泰科流量控制   滨特尔公司

01/30/12

  Thomas & Betts Corporation   阿西布朗勃法瑞公司

09/21/11

  古德里奇公司   United Technologies Corp.

02/07/11

  Beckman Coulter, Inc.   丹纳赫公司

11/30/10

  Baldor Electric Company   阿西布朗勃法瑞公司

11/15/10

  Bucyrus International, Inc.   卡特彼勒公司

12/17/07

  Trane,Inc.   英格索兰有限公司

10/22/07

  Goodman Global,Inc   Hellman&Friedman LLC

08/24/05

  *约克国际公司   江森自控

EV/LTM EBITDA中值12.9x

汽车供应商

08/03/15

 

诺基亚的Here数字地图

 

奥迪公司、宝马集团和戴姆勒公司

07/16/15

  Getrag集团公司   Magna International Inc.

07/13/15

  RemyInternational,Inc.一.导言   Borgwarner,Inc.

03/22/15

  倍耐力C水疗中心   Bidco Spa

09/15/14

  Trw Automotive HoldingsCorp.一.导言   ZF Friedrichshafen AG

02/10/14

  Veyance Technologies,Inc.   大陆航空

EV/LTM EBITDA中位数7.6x

消防和安保

06/27/11

 

Niscayah Group AB

 

SBD Holding AB(Stanley)

05/19/10

  Sperian Protection   Honeywell International,Inc

11/12/09

  GE Security   United Technologies Corp.

08/01/07

  Pelco Inc.   施耐德电气S.A.

03/30/07

  初始电子安全组   United Technologies Corp.

12/16/04

  Kidde Ltd.   United Technologies Corp.

12/13/04

  Novar PLC   Honeywell International,Inc

11/15/04

  爱德华兹系统技术   通用电气公司

EV/LTM EBITDA中值12.8x


*
表示巴克莱在确定Tyco的先例交易范围时未考虑的交易。

127


目录(续)

关于江森自控公司,Centerview公司对选定的先例交易进行了汇总分析,及根据上述分析及其在担任财务顾问的经验及判断中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说明RemainCo的LTM/EBITDA的交易倍数范围为11.0x至13.0x及AE的LTM/EBITDA的交易倍数范围为7.0x至8.0x。然后,Centerview将这些范围分别应用于RemainCo和AE的LTM EBITDA(不包括股权收入)。这一分析结果暗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48.00美元至58.00美元。

Centerview将这些每股区间与34.88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拟根据基于江森自控5天VWAP的合并协议支付的现金对价,以及支付给江森自控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35.60美元。

关于泰科,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从上述分析和他们作为财务顾问的经验和判断中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中得出了隐含EV/EBITDA为11.0x至14.0x的Tyco交易倍数的说明性范围,并将该范围应用于Tyco的LTM EBITDA。Centerview的分析结果暗示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5.00美元至45.50美元。巴克莱的分析结果暗示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5美元至46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泰科普通股的这些每股区间与泰科2016年1月22日的收盘价30.59美元以及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隐含价值33.31美元进行了比较,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拟根据合并协议按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股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支付的每股股份代价(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分析

为了估算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现值,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对江森自控和泰科进行了贴现现金流(“DCF”)分析。DCF分析(英语:DCF analysis)是一种传统的估值方法,用于通过计算资产未来估计现金流量的“现值”来得出资产估值。“现值”是指未来现金流量或金额的现值,是根据考虑到宏观经济假设和风险估计、资本机会成本、预期收益和其他适当因素的折现率对这些未来现金流量或金额进行贴现得出的。

为使用DCF法计算江森自控的估计企业价值,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计算了2016财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以及2017财年全年至2020年9个月的税后无杠杆自由现金流。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在预测期结束时估算了江森自控的一系列终端值,他们将终端年的永久增长率从1.5%至2.5%不等,并估算了税后释放的自由现金流,这是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根据江森自控的内部预测计算出来的,使用的假设是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被江森自控指示使用。

江森自控的无杠杆自由现金流和终端值范围随后使用以下折现率范围折现为现值,这些折现率范围是Centerview和Barclays根据各自对江森自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分析选择的:

江森自控折扣率

   

Centerview

  9.0%至10.0%

巴克莱银行

  9.5%至10.5%

128


目录(续)

Centerview和巴克莱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得出了各自的WACC,该模型考虑了某些指标,包括目标资本结构、长期美国国债成本、税率、某些选定可比公司的无杠杆和杠杆Beta,以及美国金融市场的某些金融指标。

江森自控现值经截至2015年9月30日底的净债务调整后得出江森自控隐含的全面摊薄每股股权价值的范围。Centerview的分析暗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42.50美元至58.50美元。巴克莱的分析暗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9美元至53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这些每股区间与34.88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基于江森自控5天VWAP34.88美元和江森自控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35.60美元,根据合并协议拟支付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现金对价中。

为使用DCF方法计算泰科的估计企业价值,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计算了2016财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以及2017财年全年至2020年9个月的税后无杠杆自由现金流。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的财务顾问随后运用2.5%至3.5%的永久增长率,估算了泰科在预测期结束时的一系列终端值,估算了该终端年的税后释放自由现金流,这是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根据泰科内部预测计算出来的,假设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是江森自控指定使用的。

然后,江森自控的无杠杆自由现金流和终端值范围使用以下折现率范围折现为现值,这些折现率范围是Centerview和Barclays根据各自对泰科WACC的分析选定的:

泰科贴现率

   

Centerview

  9.0%至10.0%

巴克莱银行

  9.0%至10.0%

泰科的现值根据净债务进行了调整,以得出泰科隐含的完全稀释后每股股本价值的范围。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分析暗示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31美元至43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将泰科普通股的每股区间与泰科2016年1月22日30.59美元的收盘价和33.31美元的隐含价值进行了比较,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拟根据合并协议按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股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支付的每股股份代价(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具有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分析

财务顾问还进行了协同效应DCF分析,以计算由于拟议交易预计将实现的业务协同效应和税收协同效应的现值。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在江森自控管理层的指导下,根据他们的分析,假设运行率业务协同效应为5亿美元,运行率税收协同效应为1.5亿美元。

在进行协同DCF分析时,Centerview采用了终端多重方法。

Centerview计算了2016财年至2019财年的预计运营协同自由现金流。Centerview随后在预测结束时估计了运营协同终端值

129


目录(续)

通过选择8.5倍至9.5倍的EBITDA退出倍数范围,并将该范围应用于估计的终端年税后运营协同效应。Centerview然后使用9.0%至10.0%的折现率将运营协同自由现金流和运营协同终端值贴现至2015年12月31日,Centerview根据其对泰科估计的WACC的分析选择了该折现率。

然后Centerview将估计的年度税收协同效应资本化,市盈率倍数为13.6倍,其中Centerview计算为Tyco的市盈倍数与RemainCo的可比公司分析得出的EV/EBITDA倍数范围中点8.0x至9.0x所隐含的市盈倍数的混合平均值。Centerview从税收协同效应的总价值中扣除了6500万美元,江森自控管理层估计,这是泰科为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现金对价而拟筹集的新债务相关的三年未贴现放弃利息抵扣的影响,然后将结果添加到每一端的经营协同总价值范围内,得出一系列的经营协同总额。

Centerview然后将总协同效应范围的低端添加到上文在“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项下计算的泰科企业价值范围的低端,并将总协同效应范围的高端添加到企业价值的高端上述在“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项下计算的Tyco的范围,以得出考虑到协同效应的企业价值范围。Centerview在“没有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下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计算了每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价格范围。Centerview的分析暗示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42.50美元至55.50美元。

巴克莱在进行协同DCF分析时,采用了永久增长法。为了计算运营协同效应的总价值,巴克莱计算了2016财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以及2017财年全年至2020年9个月的预计运营协同自由现金流。巴克莱随后通过应用1.5%至2.5%的永久增长率区间,并将该区间应用于预计的终端年税后运营协同效应,估算了预测期结束时的运营协同终端值。巴克莱使用9.0%至10.0%不等的折现率将运营协同自由现金流和运营协同终端价值折现至2015年12月31日,巴克莱是根据泰科估计的WACC选择的。

为了计算税收协同效应的总价值,巴克莱计算了2016财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以及2017财年全年至2020年9个月的预计税收协同自由现金流。巴克莱随后通过对预计的终端年税收协同效应适用0.0%至1.0%的永久增长率区间,估算了预测期结束时的税收协同终端值。巴克莱使用9.0%至10.0%不等的折现率将税收协同效应产生的自由现金流和税收协同效应终端值折现至2015年12月31日,巴克莱根据泰科估计的WACC选择了这一折现率。

巴克莱随后在上文“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项下计算的泰科企业价值区间低端加入了总协同效应区间的低端,并在企业价值高端加入了总协同效应区间的高端上述在“无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项下计算的Tyco的范围,以得出考虑到协同效应的企业价值范围。巴克莱在“没有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下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计算了每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价格范围。巴克莱的分析暗示泰科普通股的每股价值区间约为42美元至58美元。

Centerview和巴克莱都将泰科普通股各自的每股区间与泰科2016年1月22日的收盘价30.59美元以及截至2016年1月22日的隐含价值33.31美元进行了比较,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代价将根据合并协议按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股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支付(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130


目录(续)

    相对价值分析

根据上文所述的选定可比公司分析、选定先例交易分析和贴现现金流分析,对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的隐含股权价值范围进行了比较,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为拟议交易计算了隐含交换比率的范围。就任何给定的交换比率范围而言,较高比率假设每股泰科普通股的最高隐含价值除以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最低隐含价值,及较低比率假设每股泰科普通股的最低隐含价值除以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最高隐含价值。

Centerview的分析表明汇率的隐含范围如下:

估值方法
  隐含汇率范围  

交易可比性(EV/NTM EBITDA)

    0.72x至0.96x  

交易倍数(EV/LTM EBITDA)

    0.61x至0.95x  

贴现现金流(不包括协同效应)

    0.53x至1.01x  

贴现现金流(包括协同效应)

    0.64x至1.17x  

为计算基于贴现现金流(包括协同效应)的隐含交换比率,Centerview假设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价值的56%归属于泰科(代表合并公司江森自控股东的隐含百分比所有权)。

Centerview比较了基于江森自控和泰科2016年1月22日收盘价的隐含交换比率0.8593,以及基于江森自控和泰科截至2016年1月22日5天VWAP的隐含交换比率0.8629,及至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股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巴克莱的分析表明,汇率的隐含区间如下:

估值方法
  隐含汇率范围  

交易可比性(EV/NTM EBITDA)

    0.72x至0.96x  

交易可比性(价格/NTM收益)

    0.67x至0.85x  

贴现现金流(不包括协同效应)

    0.58x至1.09x  

贴现现金流(包括协同效应)

    0.79x至1.46x  

为计算基于贴现现金流(包括协同效应)的隐含汇兑比率,巴克莱假设协同效应的贴现现金流价值100%归属于泰科。

巴克莱将兑换比率的隐含范围比较为(i)根据泰科于2016年1月22日的收市价计算的隐含兑换比率0.8593,及(ii)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955股泰科普通股的隐含交易交换比率(于泰科股份合并生效前)。

    其他因素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注意到了某些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在他们各自的意见中并未被视为财务分析的一部分,但为了提供信息而参考了这些因素,其中包括: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审查了17位和14位股票研究分析师分别发表的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价格目标,涵盖江森自控和

131


目录(续)

      泰科Tyco.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认为江森自控其中一位股票研究分析师的价格目标与其他估计相比是一个异常值,并将其排除在他们对江森自控的分析之外。排除这一因素后,江森自控的价格目标区间约为39美元至61美元,泰科约为31美元至48美元。

    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根据截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的市场数据,审查了江森自控普通股价格和泰科普通股价格的52周交易区间。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的参考区间为34美元至55美元,泰科(Tyco)的参考区间为29美元至44美元,以最接近的整块美元计算。

泰科董事会的建议及泰科的合并理由

泰科董事会于2016年1月23日的会议(于本联合代表委任声明/招股章程中称为“泰科董事会会议”)上批准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泰科股份发行及修订及重述泰科股份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指示泰科股份于本联合代表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大纲内载列建议泰科股份股东投票赞成泰科股份的建议。

泰科董事会在厘定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泰科股份发行及修订泰科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时,考虑了多项因素,认为该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属可取及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泰科董事会在泰科董事会会议上做出决定时,与泰科管理层、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和其他代表进行了磋商,审查了大量信息,在审议过程中考虑了若干因素,并得出结论认为,合并可能会给泰科公司及其股东带来重大的战略和财务利益,其中包括(不按任何相对重要的顺序):

战略考虑和协同作用

    认为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合并将创造一个在建筑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全球领先企业,在控制、暖通空调、消防、安保、电力解决方案和能源储存方面拥有全面的投资组合;

    相信合并后的公司将受益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管线,特别是在“智能”建筑和城市的解决方案方面;

    认为由于泰科在欧洲的实力和江森自控在亚洲的实力,合并后的公司将在全球拥有更多的业务;

    预期江森自控与泰科的合并将创造机会,在关闭后的第三年实现至少6.5亿美元的年度运行率协同效应;

交易价值及较泰科股份交易价隐含溢价

    0.955倍的换股比率较泰科股东溢价约14%的事实,假设合并后公司每股股份价值等于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并基于截至1月19日的30个交易日A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和一股泰科普通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2016;

    交易结构为泰科股东提供了参与合并后公司未来收益和增长的机会;

132


目录(续)

    泰科股东如于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的记录日期仍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将有机会参与分拆并获得Adient的独立权益,将包含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的新成立公司,与彼等于该记录日期于合并公司的百分比权益成比例;

    事实是,一旦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拆完成,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不包括安道拓)应与其多产业同行进行交易;

    股份对价的交换比例固定不变,且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泰科普通股股价下跌的情况下不会提高以补偿江森自控股东,及合并协议条款不包括在江森自控价值相对于泰科价值增加的情况下触发的江森自控终止权;

治理

    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将包括来自泰科现任董事会的五名董事;

    合并后的公司将由Molinaroli先生担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任期为合并结束后的头18个月,届时Oliver先生将成为首席执行官,Molinaroli先生将成为执行主席;

    预计两家公司的整合负责人将向Oliver先生汇报,组建一个由Oliver先生和Molinaroli先生共同领导、两家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参与的整合团队;

B.其他财务考虑

    认为合并后公司强大的资产负债表和产生大量自由现金流的能力将提供更大的规模和财务灵活性,为未来的增长计划提供资金;

    合并后公司将保持较强投资级信用评级的预期;

为现金对价提供资金

    将支付予江森自控股东的现金代价将根据债务承诺函所拟条款透过承诺债务融资拨付;

    每一方完成合并的义务取决于债务融资是否符合债务承诺书规定的条件或总体上同样有利的条款和条件;

财务顾问的意见

    Lazard的意见,于2016年1月23日在Tyco董事会会议上口头发表,并于2016年1月23日送达书面意见确认,大意为,自该日起并基于及受限于假设、程序、因素、从财务角度来看,股份合并比率(在合并生效并考虑到合并对价后)对持有人是公平的

133


目录(续)

      的泰科普通股(江森自控及其关联公司除外),详见下文“——泰科财务顾问的意见;

尽职调查

    泰科管理层及外部顾问对江森自控进行尽职调查的范围,以及该调查的结果;

合并协议

    泰科及江森自控的陈述及保证,以及该等契诺,一般属互惠性质;

    认为满足完成合并的条件,包括获得必要的反垄断和监管许可,在2016财年末是可行的;

    合并协议禁止江森自控征求替代方案的事实,并要求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除其他情况外,(a)江森自控董事会因应上级建议作出建议变更及泰科终止合并协议或(b)倘江森自控或泰科于若干情况下终止合并协议及江森自控就以下事项完成或订立协议:在此种终止后12个月内提出竞争性建议书(见",B.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费用偿还");

    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这一事实,如果合并协议在江森自控董事会因应改变或发行的干预事件而改变其建议的某些情况下终止,或建议更改或发布适用法律(见“B.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费用偿还");

    事实上,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偿还最多3500万美元的费用及开支,以及在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的情况下泰科就交易产生的额外6500万美元的融资相关开支,原因是江森自控或泰科Controls股东不批准该交易(如果江森自控随后应支付解约费,则偿还款项将记入解约费)(见“B.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费用偿还");

泰科董事会亦考虑了有关合并协议及合并事项的多种不明朗因素、风险及其他潜在负面因素,包括(并非按任何相对重要性次序):

    与整合泰科和江森自控的运营相关的挑战和潜在困难;

    在努力完成合并的同时,将泰科管理层的重点和资源从其他战略机遇和运营事项上转移出去的风险;

    合并的潜在利益、节约和协同效应可能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或可能无法在预期时间框架内实现的风险,包括由于法律或法规的变化;

134


目录(续)

    尽管各方作出了努力,但合并仍有可能无法完成,或者合并的结束可能被推迟,宣布交易,再加上未能完成交易,可能会对泰科与雇员和客户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以及对泰科的经营业绩及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分拆可能不会发生,或可能在不同时间或以不同方式发生的风险;

    合并完成前对泰科业务开展的限制,包括对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可合理预期会阻止或实质上延迟或阻碍完成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的实体或资产的限制(见“合并协议——契诺和协议;截止日期前的业务处理");

    泰科预计将因合并而产生高达约40亿美元的债务,合并后的债务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使合并后公司更难履行其义务,限制合并后公司借入额外资金的能力,增加合并后公司的借贷成本,使合并后公司与其竞争对手相比处于竞争劣势,程度不如其杠杆高;

    泰科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合并而被下调或被观察降级的风险,这将损害泰科根据签署合并协议时可获得的更优惠条款和条件出售额外债务证券或借入资金的能力,或根据条款以泰科定期贷款融资机制的替代方案为总现金对价融资的能力比泰科定期贷款更优惠,或如提取泰科定期贷款融资进行再融资;

    股份对价的交换比例固定,且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泰科普通股股价上涨的情况下不会降低,及合并协议条款不包括在江森自控价值相对于泰科价值减少的情况下触发的泰科终止权;

    合并可能对泰科或合并后的公司造成不利税收后果的风险;

    合并协议禁止泰科征求替代方案,并要求泰科向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a)泰科董事会应上级提议作出建议变更,江森自控终止合并协议或(b)倘江森自控或泰科于若干情况下终止合并协议,而泰科于终止后12个月内就竞争建议完成或订立协议(见“B.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费用偿还");

    合并协议允许江森自控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针对介入事件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前作出建议变更的事实,包括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适用法律,但如中间事件是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则须缴付5亿元终止费。适用法律或3.75亿美元的终止费,如果干预事件不是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

135


目录(续)

    江森自控将有能力在某些情况下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中的变更或发布的干预事件,但须支付5亿元的终止费;

    合并协议要求泰科在江森自控或泰科因泰科股东不批准交易而终止合并协议的情况下,向江森自控偿还江森自控与交易相关产生的高达3500万美元的费用和开支(其中偿还如泰科公司随后须支付解雇费,则记入解雇费项下)(见"B.合并协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费用偿还").

    与发生可能对江森自控及其附属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未必使泰科有权终止合并协议的事件有关的风险;及

    与合并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以及泰科、江森自控及合并后公司的业务相关的各种其他风险,其中部分风险在“风险因素“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第42页开始。

泰科董事会得出结论认为,其预期泰科及其股东将因合并而实现的潜在利益大于与合并相关的潜在负面因素。据此,泰科董事会一致批准合并协议、合并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包括合并、泰科股份发行及修订及重列泰科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上述有关泰科董事会考虑的资料及因素的讨论并非旨在详尽无遗,而是包括泰科董事会考虑的重大因素。鉴于在对合并进行评估时所考虑的因素多种多样,泰科董事会认为对达成其决定和建议时所考虑的具体因素进行量化或以其他方式赋予相对权重是不可行的。此外,个别董事可能对不同因素给予了不同的权重。泰科董事会并无承诺就任何因素,或任何因素的任何特定方面,是否支持或不支持其最终确定作出任何具体决定。泰科董事会根据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其所考虑的因素提出建议。泰科董事会对拟议交易的理由的解释以及本节中介绍的所有其他信息具有前瞻性,因此应参照本联合委托书第63页开始的“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声明”项下讨论的因素阅读声明/招股书。

基于上述原因及泰科董事会考虑的该等其他因素,泰科董事会厘定合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泰科股份发行及修订及重述泰科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属可取及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并一致建议泰科股东投票“赞成”泰科的每项建议。

泰科财务顾问的意见

泰科聘请拉扎德担任与交易有关的财务顾问。关于拉扎德的订婚,泰科要求拉扎德从财务角度评估对泰科普通股(除江森自控及其

136


目录(续)

关联公司)的股份合并比例(在实施完成合并并考虑合并对价后)。

于2016年1月23日,在为评估交易而举行的泰科董事会会议上,Lazard向泰科董事会提出口头意见,经送达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的书面意见确认,大意为,于该日,并基于及受限于该日期所载的假设、程序、因素、资格及限制,股份合并比率(在实施合并及计及合并代价后)从财务角度而言属公平,致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江森自控及其联属公司除外)。

Lazard于2016年1月23日向泰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全文,其中除其他外,列出所遵循的程序、所作假设、考虑的因素以及所进行的审查范围的资格及限制,作为附件E附于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后,并以参考方式并入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Lazard的意见是为了Tyco董事会(以其身份)的利益,而Lazard的意见是就其对交易的评估向Tyco董事会提出的。Lazard的意见无意也不构成向任何Tyco股东就该股东应如何就交易或与交易有关的任何事项投票或采取行动提出的建议。

关于其意见,Lazard:

    审阅了合并协议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的一份草案的财务条款及条件;

    审阅与江森自控及泰科有关的若干公开可得的历史业务及财务资料;

    审阅了江森自控向Lazard提供的与江森自控业务相关的各项财务预测及其他数据,泰科向Lazard提供的与泰科业务有关的财务预测和其他数据,以及Lazard根据泰科管理层的指导编写并经泰科管理层批准供Lazard使用的推断,及泰科及江森自控管理层预期将从交易中实现的预期协同效应(包括经营及税务协同效应)及其他利益,包括其金额及时间;

    分别就江森自控及泰科的业务及前景与江森自控及泰科的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讨论,及就泰科及江森自控管理层预期将从交易中实现的预期协同效应及其他利益而言;

    审查了据信对评价江森自控公司和泰科公司的业务具有普遍相关性的某些其他业务线公司的公开资料;

    审阅若干业务组合的财务条款,该等业务组合涉及Lazard认为一般与评估泰科业务相关的业务线内公司;

    回顾了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历史股价和交易量;

    根据上述有关江森自控及泰科的财务预测,检讨该等交易对泰科可能产生的备考财务影响;及

    进行Lazard认为适当的其他财务研究、分析和调查。

137


目录(续)

Lazard假定并依赖上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没有对这些信息进行独立核实。拉扎德没有对江森自控或泰科的任何资产或负债(或有或无)进行任何独立估值或评估,也没有对江森自控、泰科或合并后公司的偿付能力或公允价值进行任何独立估值或评估,拉扎德也没有得到任何这样的估价或估价。关于Lazard分析中使用的财务预测,包括与泰科和江森自控管理层预计将从交易中实现的协同效应和其他效益有关的预测,经泰科同意,Lazard假设:它们是根据目前对江森自控和泰科未来财务业绩的最佳估计和判断,以及这种协同效应和其他好处,合理编制的。此外,Lazard假定,经Tyco同意,这种财务预测,包括预计的协同效应和其他效益,将在预计的数额和时间内实现。拉扎德对任何此类预测或预测所依据的假设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表示任何看法。

此外,Lazard的意见必然基于意见发表之日起生效的经济、货币、市场和其他条件,以及向Lazard提供的信息。Lazard不承担根据日期之后发生的情况或事件更新或修改其意见的责任。对于交易宣布后泰科普通股或江森自控普通股随时可能交易的价格,拉扎德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关于拉扎德的订婚,拉扎德没有得到授权,也没有征求第三方对与泰科潜在交易的兴趣。Lazard的意见没有涉及与Tyco可能从事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业务战略相比交易的相对优点,也没有涉及Tyco从事这些交易的基本决定的优点。

在陈述Lazard的意见时,Lazard假设,经Tyco同意,交易将按合并协议所述条款完成,而无需放弃或修改任何重大条款或条件。泰科公司的代表向拉扎德提供了咨询意见,拉扎德认为,合并协议一旦执行,将与拉扎德审查的草案在所有重要方面保持一致。Lazard假设,经Tyco同意,就Lazard的分析或意见而言,合并代价或股份合并比率的调整(如有)并不重大。Lazard还假设,在泰科同意的情况下,为交易获得必要的政府、监管或第三方批准和同意不会对泰科、江森自控或交易产生不利影响。泰科向拉扎德提供了拉扎德财务分析的税务要素,以及交易完成后预计适用于合并后公司的税务属性。在泰科的同意下,拉扎德认为这样的税收要素和税收属性是合理的,拉扎德没有对此发表任何看法或意见。Lazard没有就交易可能产生的任何税收或其他后果发表任何意见,Lazard的意见也没有涉及任何法律、税收、监管或会计事项,对此,Lazard理解泰科从合格的专业人士那里获得了其认为必要的建议。Lazard对该等交易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方面(意见中明确指明的股份合并比率除外),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交易的形式或结构或就该等交易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概无表示意见或看法。或由交易计划的。尽管正如拉扎德的材料所反映的那样,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随后的分拆是在提出拉扎德意见时考虑的,但拉扎德并未对这种分拆或任何其他潜在的分拆、分拆发表任何意见,江森自控或泰科可能已评估为相关或后续交易的出售或剥离。此外,Lazard并无就向交易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或该类交易的任何类别的人员、董事或雇员作出补偿的金额、性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公平性发表意见或看法

138


目录(续)

人,相对于股份合并比例或其他。Lazard意见的出具获得了Lazard意见委员会的批准。

在准备提交泰科董事会的意见时,拉扎德进行了各种财务和比较分析。以下是Lazard认为适合这类交易的实质性财务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简要摘要,Lazard在提出其意见时与Tyco董事会进行了审查。下面描述的拉扎德分析摘要并不是对拉扎德观点背后分析的完整描述。编制公平意见是一个复杂的分析过程,涉及对最适当和最相关的财务分析方法的各种确定,以及将这些方法适用于具体情况,因此,不容易受到部分或简要说明的影响。在得出意见时,Lazard考虑了它所进行的所有分析的结果,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评估,没有孤立地从它所考虑的任何一个因素或分析方法得出结论,也没有就任何一个因素或分析方法得出结论。相反,拉扎德在考虑了所有分析结果后,根据其经验和专业判断,确定了公平原则。因此,拉扎德认为,必须将其分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在不考虑所有分析和因素或对分析的叙述性描述的情况下,选择其分析和因素的一部分或侧重于以表格形式提供的信息,可能对其分析和意见所依据的程序造成误导或不完整的看法。

拉扎德在分析中考虑了行业业绩、一般业务、经济、市场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其中许多事项是泰科无法控制的。Lazard分析中使用的任何公司或业务都不会与泰科或江森自控相同,而且此类分析也不一定会利用所有可以被视为与泰科或江森自控具有可比性的公司或业务。因此,对这些分析结果的评价并不完全是数学性的。相反,分析涉及对财务和经营特点以及可能影响所分析公司的公开交易或其他价值的其他因素的复杂考虑和判断。Lazard的分析中所载的估计数和任何特定分析得出的估值范围不一定表明实际价值或对未来结果或价值的预测,这些结果或价值可能比分析提出的结果或价值大致有利。此外,与企业或证券价值有关的分析并不意在评估或反映企业或证券实际出售的价格。因此,Lazard分析中使用的估计数和得出的结果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合并对价由泰科与江森自控协商确定,并获得泰科董事会批准。Lazard并无被要求,亦无建议交易中应付的特定合并代价或任何特定合并代价构成交易的唯一适当代价。订立合并协议的决定完全是泰科董事会的决定,而Lazard的意见只是泰科董事会在评估交易时考虑到的众多因素之一。因此,下文所述分析不应被视为决定泰科董事会或泰科管理层对交易或合并对价的看法。

下文概述的财务分析包括以表格形式提供的资料。为了充分理解Lazard的财务分析,表格必须与每个摘要的文本一起阅读。这些表格本身并不构成对财务分析的完整说明。如果不考虑财务分析的全部叙述性说明,包括分析所依据的方法和假设,就考虑下表中的数据,可能会对Lazard的财务分析和审查产生误导或不完整的看法。

139


目录(续)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量化信息,就其基于市场数据而言,乃基于2016年1月20日或之前存在的市场数据,并不一定表示当前市场状况。

泰科在交易中将支付的合并对价包括(x)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一股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或(y)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34.88美元现金。根据合并协议,紧随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每股泰科普通股将根据股份合并转换为有权收取0.955股泰科普通股,该等普通股将成为合并中合并公司的普通股。

独立分析——Tyco

泰科精选可比公司分析

Lazard审阅及分析若干财务资料、估值倍数及市场交易数据,该等资料、估值倍数及市场交易数据与选定的公开交易同业(列于下文)有关,而就该等分析而言,Lazard根据其判断及经验认为其营运与泰科的营运相若。

    3米

    多佛

    伊顿

    艾默生

    霍尼韦尔

    伊利诺伊州工具厂

    英格索兰

    联合技术公司

尽管入选可比公司分析的同行中没有一家与泰科相同或直接可比,但入选同行是因为它们是上市公司,拥有某些业务、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概况,为分析之目的,可被认为与泰科的某些运营、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概况相似。

下表代表了截至2016年1月20日Lazard对精选公开交易公司的分析结果:

同侪小组
    High   中位数  

2016e EV/EBITDA倍数

    8.2x     10.9x     8.7x  

2016年市盈率倍数

    11.1x     16.6x     13.5x  

基于对同行的分析和Lazard的专业判断,Lazard选择了泰科内部预测中包含的泰科2016年估计数据的倍数范围(这些数据在“—泰科未经审计的预期财务信息”下描述),Lazard由泰科管理层指示使用。对于EV/EBITDA倍数,Lazard对泰科预计的2016年EBITDA适用了9.0x至10.0x的选定倍数范围。上述分析结果表明,泰科公司的每股股权价值区间为29.80美元至33.70美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对于市盈率倍数,Lazard对泰科内部预测中包含的泰科2016年预计EPS适用了12.5倍至14.5倍的选定倍数范围。上述分析的结果表明,泰科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的每股股票价值范围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的0.10美元:

140


目录(续)

单独基准29.60美元至34.30美元,而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每股泰科普通股价格为29.82美元。

    泰科贴现现金流分析

Lazard对泰科进行了贴现现金流分析,以计算泰科预测在2016至2020财年期间独立产生的无杠杆自由现金流的估计现值,泰科管理层指示Lazard使用该现值。Lazard还计算了泰科的估计终端值,将泰科2.0%至3.0%的永久增长率范围应用于泰科内部预测中包含的终端年的估计税后无杠杆自由现金流。无杠杆自由现金流和终端值使用8.5%的贴现率折现为现值,贴现率基于Lazard对泰科估计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判断和分析。Lazard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推导出其WACC,其中考虑了某些指标,包括资本结构、长期美国国债成本、税率、某些选定可比公司的无杠杆和杠杆Beta,以及美国金融市场一般的某些财务指标。这一分析导致泰科的隐含每股股本参考区间为38.80美元至45.20美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而截至2016年1月20日泰科每股普通股的价格为29.82美元。

    泰科精选先例交易分析

Lazard通过审查2003年6月以来宣布的涉及安保和消防实体并公开提供财务信息的选定交易,独立地对Tyco公司进行了选定的先例交易分析。

公布日期   默认者   目标
2015年2月   佳能   轴线通信
2011年6月   史丹利百得   尼卡亚
2009年11月   联合技术公司   GE Security
2007年8月   施耐德电气   佩尔科
2007年3月   联合技术公司   伦托基勒IESG
2004年12月   霍尼韦尔   诺瓦尔
2004年12月   联合技术公司   基德
2003年6月   联合技术公司   丘布

虽然选定的先例交易分析中包含的交易均与江森自控和泰科的合并不相同或没有直接可比性,但选定所包含的选定先例交易是因为它们涉及具有某些业务、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概况的公司,为便于分析,可将其视为与泰科公司的某些业务、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概况相似。

对于每一项选定的先例交易,Lazard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审查了交易价值与LTM EBITDA的比率。下表概述了这些分析结果的范围:

基准
    High   中位数  

成交金额/LTM EBITDA

    7.9x     29.7x     12.5x  

根据前述分析结果和Lazard的专业判断,Lazard对泰科的LTM EBITDA适用了12.0x至14.0x的选定倍数范围。前述分析结果意味着泰科独立基础上的每股股权价值区间为36.60美元至43.50美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而截至2016年1月20日泰科每股普通股的价格为29.82美元。

141


目录(续)

关于Tyco的其他分析

下文所述分析和数据仅供Tyco董事会参考,并不作为提出Lazard意见的依据。

    未来股价分析的现值

    基箱

Lazard对泰科未来每股泰科普通股价值的隐含现值进行了说明性分析,其目的是提供公司股权理论未来价值的现值与该公司估计EBITDA及其假设EV/EBITDA倍数的函数关系的指示。对于基本情况分析,Lazard假设债务在预测期内保持不变,所有多余的现金将用于回购股票。Lazard使用Tyco内部预测来计算每股Tyco普通股的隐含价值,方法是在独立基础上对Tyco2018财年的EBITDA估计数采用说明性NTM EV/EBITDA倍数9.0x至10.0x,然后使用反映泰科股本成本估计的9.5%贴现率折现至现值,即(1)泰科普通股的理论未来价值加上(2)泰科管理层预测的每股股息之和。这一分析得出了一系列隐含现值,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即每股泰科普通股36.50美元至40.60美元。

    2.5倍杠杆案例

Lazard假设债务将在预测期内增加,以保持2.5倍的杠杆,收益将用于回购股票,5.5%的利率将适用于额外债务,所有多余的现金流将用于回购股票。Lazard使用Tyco内部预测来计算每股Tyco普通股的隐含价值,方法是在独立基础上对Tyco2018财年的EBITDA估计数采用说明性NTM EV/EBITDA倍数9.0x至10.0x,然后使用反映泰科股本成本估计的9.5%贴现率折现至现值,即(1)泰科普通股的理论未来价值加上(2)泰科管理层预测的每股股息之和。这一分析得出了一系列隐含现值,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即每股泰科普通股38.00美元至42.40美元。

    分析师价格目标

Lazard根据公开的华尔街研究分析师报告对泰科普通股选定的股票分析师股价目标进行了审查,这些报告表明按独立基准计算的目标价格在每股31.00美元至50.00美元之间。

    历史股票交易价格

Lazard回顾了包括2016年1月20日在内的52周期间泰科普通股收盘价的历史数据。在此期间,泰科普通股的收盘价范围内,四舍五入至最近的0.10美元,从每股29.80美元的低点到每股43.50美元的高点。

独立分析—江森自控

江森自控精选可比公司分析——单机(零部件之和)

Lazard根据其判断和经验,审查和分析了与选定的公开交易同行相关的某些财务信息、估值倍数和市场交易数据,就这些分析而言,这些同行的运营Lazard认为与江森自控的运营类似。同行(以下列出)是根据与江森自控业务部门(建筑效率、动力解决方案和汽车经验(“Auto”))的可比性选择的。

142


目录(续)

下表代表了截至2016年1月20日Lazard对精选公开交易公司的分析结果:

    建筑效率:

    舒适系统

    霍尼韦尔

    英格索兰

    伦诺克斯

    泰科

    联合技术公司

楼宇效率同侪小组
    High   中位数  

2016e EV/EBITDA倍数

    8.2x     11.8x     9.2x  

2016年市盈率倍数

    12.2x     18.1x     14.2x  

    电源解决方案:

    克拉科尔

    唐纳森

    Enersys

    埃克塞德工业

    GS汤浅

    SAFT Groupe

Power Solutions Peer Group
    High   中位数  

2016e EV/EBITDA倍数

    5.7x     10.5x     8.3x  

2016年市盈率倍数

    11.0x     17.5x     13.7x  

    (A):

    佛吉亚

    格拉默

    李尔

    麦格纳

    滕内科

自动对等群组
    High   中位数  

2016e EV/EBITDA倍数

    3.2x     5.2x     4.1x  

2016年市盈率倍数

    6.9x     8.8x     8.3x  

143


目录(续)

尽管入选可比公司分析的同行中没有一家与江森自控相同或直接可比,但入选同行是因为它们是上市公司,拥有某些业务、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概况,为分析之目的,可能被认为与江森自控的某些运营、结果、业务组合或产品概况类似。

基于前述分析结果及Lazard的专业判断,Lazard根据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其描述见“—江森自控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对江森自控的估计2016年数据应用了选定的倍数范围。对于EV/EBITDA倍数,Lazard对江森自控的估计2016年EBITDA应用了8.0x至9.5x(建筑效率)、8.0x至9.5x(电源解决方案)和4.0x至5.0x(汽车)的选定倍数范围。上述分析结果表明,江森自控的每股股权价值区间为36.90美元至45.40美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对于市盈率倍数,Lazard应用了11.0倍到13.0倍的选定倍数范围(Johnson Controls EX。Auto)和7.0x至9.0x(Auto)至纳入江森自控内部预测的江森自控2016年预计EPS,拉扎德受泰科管理层指示使用。上述分析结果表明,江森自控的每股股权价值区间为37.10美元至45.00美元,而合并对价的隐含价值为34.88美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

    江森自控贴现现金流分析——单机(零部件之和)

拉扎德对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进行了贴现现金流分析,以计算江森自控预计在2016至2020财年独立产生的无杠杆自由现金流的估计现值,拉扎德被泰科的管理层指示使用。Lazard还通过对江森自控EX适用2.0%至3.0%的永久增长率范围计算了江森自控的估计终端值。AUTO和(0.5%)至AUTO的0.5%,在每种情况下都基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中包含的终端年度估计税后无杠杆自由现金流。释放的自由现金流和终端值使用江森自控EX的8.4%贴现率折现为现值。根据Lazard对估计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判断和分析,AUTO和AUTO分别为10.0%。根据这一分析,江森自控的隐含每股股本参考范围为48.70美元至56.70美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

    关于江森自控的其他分析

下文所述与江森自控有关的分析和数据仅提交泰科董事会参考,并未为拉扎德意见的提出提供依据,也不是其他方面的重要依据。

    未来股价分析的现值

Lazard对江森自控未来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价值的隐含现值进行了说明性分析,其目的是表示公司权益的理论未来价值的现值与该公司估计的未来EBITDA及其假设EV/EBITDA倍数的函数。江森自控的前任。Auto,Lazard假设债务将在预测期内保持不变,所有多余的现金将用于回购股票。对于Auto,Lazard假设所有多余的现金都将用于偿还债务。对于这一分析,Lazard使用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在“—江森自控未经审计的预期财务信息”下描述),通过应用说明性的NTM EV/EBITDA倍数7.0x计算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隐含价值

144


目录(续)

至8.0x(基于江森自控EX。Auto的交易倍数)至江森自控EX的2018财年EBITDA预估。AUTO和4.0x至5.0x至2018财年AUTO各自的独立EBITDA估计,然后使用江森自控EX的股本成本10.0%折现至现值。AUTO和13.0%的AUTO反映了对江森自控EX的估计。Auto和Auto的股本成本,江森自控管理层预测的(1)江森自控普通股理论未来价值加(2)每股股息之和。这一分析得出了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35.30美元至41.40美元的一系列隐含现值,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10美元。

    分析师价格目标

Lazard根据公开的华尔街研究分析师报告对江森自控普通股选定的股票分析师股价目标进行了审查,这些报告表明按独立基准计算的目标价格在每股42.00美元至68.00美元之间。

    历史股票交易价格

Lazard回顾了包括2016年1月20日在内的52周期间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收盘价的历史数据。在此期间,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收盘价区间,四舍五入至最近的0.10美元,从每股34.70美元的低点到每股53.60美元的高点。

组合分析

贡献分析

Lazard观察到基于江森自控和泰科对合并后公司以下估计财务指标的相对贡献的隐含所有权:

根据:
  泰科
贡献
  江森自控
贡献
 

2016E收入

    21 %   79 %

2016E EBITDA

    29 %   71 %

股权价值

    36 %   64 %

企业价值

    33 %   67 %

拉扎德向泰科董事会指出,基于贡献分析的隐含所有权是纯粹的数学计算,不包括预计的协同效应和其他收益,也没有反映用于评估泰科、江森自控和合并后公司价值的若干定性因素。

    隐含汇率分析

利用(i)上述选定可比公司按EV/EBITDA和P/E计算的分析结果和(ii)按独立计算的贴现现金流量分析结果,Lazard根据这样的估值计算了合并对价中股票部分将隐含的交换比率,并将其与泰科股份合并比率0.955进行了比较。这一分析涉及对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隐含相对价值的计算(即隐含江森自控股份价值除以隐含泰科股份价值)。为了推导出这种分析所隐含的范围,在这种范围的低端,Lazard通过将(x)对Johnson的导出估值区间低端与相关分析(如上文所述)除以(y)对Tyco的导出估值区间高端与相关分析(如上文所述)得出的结果进行了计算,以及,在这样范围的高端上,Lazard通过对(a)导出的Johnson估值范围的高端进行除法计算得出的结果

145


目录(续)

(b)从相关分析(如上文所述)得出泰科估值范围的低端。

根据:
  默示
交换比率

EV/EBITDA(2016E)

  0.66x-0.91x

P/E(2016E)

  0.66x-0.92x

贴现现金流

  0.68x-0.93x

除了对泰科的每股股权价值进行上述估值分析,以及上述仅供参考的其他分析外,拉扎德还对江森自控的每股股权价值进行了估值分析,评估本次交易中拟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形式和金额。以下各段概述江森自控的估值分析。

    “has-gets”分析

在Tyco管理层的指导下,Lazard根据他们的分析假设了5亿美元的运行率业务协同效应和2.25亿美元的运行率税收协同效应。

利用上述财务信息,Lazard将泰科的独立每股价值与合并后公司的备考每股价值进行了比较,包括(i)向江森自控以0.955倍交换比率及39亿美元现金代价进行的现金/股票交易,(ii)实现泰科管理层向Lazard提供的经营及税务协同效应及(iii)计入估计交易成本。Lazard观察到泰科独立每股价值与合并后公司备考每股价值的以下比较:

根据:
  “有”   “得到”
(合并公司,
(包括协同作用)

EV/EBITDA(2016E)

  $29.80 - $33.70   $37.60 - $43.20

P/E(2016E)

  $29.60 - $34.30   $44.60 - $48.00

贴现现金流

  $38.80 - $45.20   $52.30 - $60.40

未来股价的PV

  $36.50 - $40.60   $43.00 - $48.70

其他

泰科董事会根据Lazard的资历、经验、声誉及对泰科及其业务的熟悉程度,选定Lazard担任其有关交易的财务顾问。Lazard是一家国际公认的投资银行公司,提供广泛的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

就Lazard作为泰科财务顾问的服务而言,泰科已同意向Lazard支付总额为4000万美元的费用,其中500万美元于合并公告日期应付,余下部分视乎交易完成或如泰科收到终止费,为该终止费的2.5%,且泰科已同意偿还Lazard因其委聘而产生的开支,并就可能产生的若干负债向Lazard作出弥偿。Lazard的财务顾问业务在过去两年中没有被泰科保留或支付费用,未来可能会向泰科提供一定的财务顾问服务,为此Lazard已经获得并可能获得补偿。Lazard的财务顾问业务于过去两年并无由江森自控保留或支付费用。不过,正如Lazard在订婚前向泰科披露的那样,Lazard的财务顾问业务代表已在该期间会见了江森自控的代表,并讨论了有关事宜

146


目录(续)

这包括潜在的战略组合,包括与泰科的战略组合。为这些会议编写的材料完全基于可公开获得的信息。就交易向Tyco提供服务的团队中的某些成员参加了与江森自控公司举行的某些会议。

Lazard作为其投资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继续从事与并购、谈判包销、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二次分配、私募、杠杆收购和其他目的估值有关的业务和证券估值。此外,于普通课程中,Lazard及其联属公司及雇员可将泰科、江森自控及其若干各自联属公司的证券交易为其本身的账户及为其客户的账户及据此,可于任何时间持有该等证券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亦可代表泰科、江森自控及其各自若干联属公司买卖及持有证券。

江森自控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

江森自控并不理所当然地就未来业绩、盈利或其他结果作出公开预测,而由于潜在假设和估计的不可预测性,较长时间内的预测对江森自控而言尤其令人关注。关于泰科对江森自控的尽职审查,江森自控管理层向泰科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的顾问和董事会提供了关于江森自控截至9月30日的财政年度预计未来运营的非公开内部财务预测,2016年至2020年(“江森自控WholeCo内部预测”)及有关江森自控预期未来营运的非公开、内部财务预测,使江森自控于截至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汽车体验业务分拆生效,2016年至2018年(“江森自控RemainCo内部预测”,以及江森自控WholeCo内部预测,“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江森自控已于下文载列该等内部预测摘要,以供其股东查阅若干非公开资料,该等资料乃提供予上述上市各方,并由江森自控的财务顾问就其各自的财务分析予以考虑。

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并不是为了公开披露而编制的,也不是遵照SEC公布的准则,或者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财务预测编制和列报准则,或者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的。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摘要并不包含在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以影响您决定是否投票支持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或泰科所需提案,但由于这些内部预测是江森自控向泰科提供的,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的顾问和董事会。江森自控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LLP既未审查、编制也未执行有关江森自控内部预测的任何程序,因此,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不发表意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保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纳入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涉及江森自控的历史财务信息。它不适用于预期的财务信息,因此不应理解为适用于此种信息。

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所依据的众多变量和假设本来就具有不确定性,可能超出江森自控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可能影响实际结果并导致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无法实现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与江森自控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其在适用期间内实现战略目标、宗旨和指标的能力)、行业表现、监管环境;一般商业和经济状况及其他因素

147


目录(续)

在“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告性声明”下描述。江森自控的内部预测还反映了对某些可能发生变化的商业决策的假设。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假设,就完成合并事宜(包括任何资产剥离或其他行动)而言,不会就收到任何必要的政府、监管或其他批准或同意施加任何限制、条款或其他条件。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并不假设因合并或合并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而可能实现的任何协同效应。实际结果可能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大相径庭。因此,无法保证这些预测能够实现。

江森自控及其关联公司、顾问、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其他代表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实际结果不会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存在差异,且均不承担任何更新、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或调节的义务,“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反映了江森自控内部预测生成之日后存在的情况,或反映了未来事件的发生,即使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所依据的任何或所有假设都被证明存在错误。,除适用证券法所规定外,江森自控不打算公开提供对江森自控内部预测的任何更新或其他修订,即使任何或所有假设被证明存在错误。自江森自控内部预测发布之日起,江森自控已公开其截至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3月31日止财政季度的实际经营成果。您应查阅江森自控于2016年2月1日和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Form10-Q季度报告中有关此信息的内容。江森自控或其联属公司、顾问、高级人员、董事或代表概无就江森自控的最终表现与江森自控内部预测所载资料比较或就预测结果将会达成向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作出或作出任何陈述。江森自控在合并协议或其他有关江森自控内部预测的文件中,均未向泰科做出陈述。

下表展示了江森自控WholeCo内部预测:

 
  截至9月30日的财年,  
 
  2016e   2017e   2018e   2019E   2020e  

收入

  $ 38,567   $ 40,233   $ 42,625   $ 43,855   $ 45,531  

EBITDA

  $ 4,589   $ 4,929   $ 5,344   $ 5,690   $ 6,328  

EBIT

  $ 3,582   $ 3,866   $ 4,187   $ 4,471   $ 5,064  

就江森自控WholeCo内部预测所载未经审核的预期财务资料而言,EBITDA乃计算为扣除利息、所得税、折旧及摊销前的净盈利,而所有该等收益均归属于江森自控。EBITDA是一种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指标,不应被视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或衡量流动性的营业收入或净收入的替代方法。

就江森自控WholeCo内部预测所呈列的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而言,EBIT计算为扣除利息及所得税前的净盈利,所有该等收益均归属于江森自控。息税前利润是一种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指标,不应被视为替代营业收入或净收入作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或衡量流动性的一种方法。

148


目录(续)

下表列出江森自控RemainCo内部预测:

 
  截至9月30日的财年,  
 
  2016PF   2017e   2018e  

收入

  $ 21,818   $ 23,671   $ 25,874  

EBITDA

  $ 2,970   $ 3,269   $ 3,649  

EBIT

  $ 2,312   $ 2,562   $ 2,854  

就江森自控RemainCo内部预测所载的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而言,EBITDA计算为扣除利息、所得税、折旧及摊销前的盈利,而所有该等盈利均归因于江森自控于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后的收益。EBITDA是一种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指标,不应被视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或衡量流动性的营业收入或净收入的替代方法

就江森自控RemainCo内部预测所呈列的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而言,EBIT计算为未计利息及所得税前盈利,所有该等盈利均归因于江森自控于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生效后。息税前利润是一种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指标,不应被视为替代营业收入或净收入作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或衡量流动性的一种方法。

泰科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

泰科并不理所当然地对未来业绩、收益或其他结果进行公开预测,由于基本假设和估计的不可预测性,对较长时期的预测对泰科来说尤其令人关切。然而,就江森自控对泰科的尽职审查而言,泰科管理层编制并向江森自控以及泰科及泰科各自的顾问及董事会提供了有关泰科截至9月30日止财政年度预期未来营运的非公开内部财务预测2016年、2017年9月29日、2018年9月28日、2019年9月27日及2020年9月25日(「泰科内部预测」)。泰科公司在下文概述了这些内部预测,以使其股东能够查阅向上述上市各方提供并经泰科公司财务顾问结合其各自的财务分析审议的某些非公开信息。

泰科内部预测的编制不是为了公开披露,也不是为了遵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编制和列报财务预测的准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前瞻性陈述的准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泰科管理层认为,泰科内部预测是在合理的基础上编制的,反映了管理层当时的最佳估计和判断,并根据管理层当时认为合理的假设,尽管理层所知和所信提出,泰科未来预期的财务表现。然而,这些信息并非事实,不应被视为必然表明未来的结果,谨提醒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读者不要过度依赖预期的财务信息。

泰科内部预测摘要并不包含在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以影响您决定是否投票支持江森自控合并提案或泰科所需提案,但由于这些内部预测是泰科提供给江森自控的,以及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的顾问和董事会。泰科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或任何其他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均未审查、编制或执行与本文件所载泰科内部预测有关的任何程序。德勤并无发表意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

149


目录(续)

对泰科内部预测或其可实现性的保证,对泰科内部预测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否认与其有任何关联。本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中以参考方式纳入的德勤报告与泰科的历史财务资料有关。它不适用于预期的财务信息,因此不应理解为适用于此种信息。

泰科的内部预测是基于许多变量和假设,这些变量和假设本来就不确定,可能超出泰科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可能影响实际结果并导致泰科内部预测无法实现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与泰科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其在适用期间内实现战略目标、宗旨和指标的能力)、行业业绩、监管环境、“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告性声明”项下描述的一般商业和经济状况及其他因素。泰科内部预测还反映了对某些可能发生变化的商业决策的假设。泰科内部预测假定,在完成合并,包括任何资产剥离或其他行动方面,在收到任何必要的政府、监管或其他批准或同意方面,不会施加任何限制、条款或其他条件。泰科内部预测并无假设因合并事项或合并事项拟进行的交易而可能实现的任何协同效应。实际结果可能与泰科内部预测大相径庭。因此,无法保证内部预测能够实现。

泰科及其关联公司、顾问、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其他代表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实际结果不会与泰科内部预测存在差异,且均不承担任何更新、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或调节的义务,泰科内部预测,以反映泰科内部预测生成之日后存在的情况,或反映未来事件的发生,即使泰科内部预测所依据的任何或所有假设都显示错误。除适用证券法所规定外,泰科不打算公开提供对泰科内部预测的任何更新或其他修订,即使任何或所有假设显示错误。自泰科内部预测发布之日起,泰科已公开其截至2015年12月25日和2016年3月25日止财政季度的实际经营成果。您应该审查泰科在2016年1月29日和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Form10-Q季度报告中的这些信息。泰科或其联属公司、顾问、高级人员、董事或代表概无就泰科的最终表现与泰科内部预测所载资料比较或就预测结果将会达成向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作出或作出任何陈述。泰科公司在合并协议或其他协议中没有就泰科公司的内部预测向江森自控作出陈述。

下表列出泰科内部预测:

 
  截至9月底的财政年度  
 
  2016e   2017e   2018e   2019E   2020e  

收入

  $ 10,051   $ 10,516   $ 11,033   $ 11,474   $ 11,819  

EBITDA

  $ 1,613   $ 1,800   $ 2,043   $ 2,165   $ 2,271  

EBIT

  $ 1,265   $ 1,436   $ 1,660   $ 1,767   $ 1,861  

就泰科内部预测所载未经审核的预期财务资料而言,EBITDA乃计算为扣除利息、所得税、折旧及摊销前的净盈利,而所有该等收益均归属于泰科。EBITDA是一种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指标,不应被视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或衡量流动性的营业收入或净收入的替代方法。

就泰科内部预测所载的未经审核预期财务资料而言,EBIT计算为扣除利息及所得税前的净盈利,所有该等盈利均为

150


目录(续)

归因于泰科。息税前利润是一种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指标,不应被视为替代营业收入或净收入作为衡量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或衡量流动性的一种方法。

江森自控董事及执行人员在合并中的利益

在考虑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时,江森自控的股东应意识到江森自控的董事及执行人员在合并中拥有利益,包括财务利益,该利益可能有别于或除其他江森自控股东的利益外一般。下文对这些利益作了更详细的说明,下表对江森自控指定的执行干事进行了量化。江森自控董事会在通过合并协议并批准合并时已意识到这些利益并加以考虑。见“——合并的背景”和“——江森自控董事会的建议和江森自控的合并理由”。

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处理

股票期权。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购买江森自控已发行及未行使普通股股份的每份期权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收购若干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期权,相当于合并后的受制于此类江森自控期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数量、以相等于该等江森自控期权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行使价的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行使价计算。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选择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选择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特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股票增值权。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每股股票增值权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并就若干合并后的等于受该等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约束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数的公司普通股,以相等于该等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行使价的每合并公司普通股行使价计算。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各合并公司股份增值权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股份增值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限制性股票奖励。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股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将由合并后公司承担,并就若干相等于该数目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后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股票江森自控普通股受此类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特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根据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200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除外,这些奖励须在合并完成时加速归属)。

151


目录(续)

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股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相等于受制于此类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数量。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业绩分成单位奖励。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股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公司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等于受该等江森自控业绩股份单位奖励所规限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数目(由江森自控根据2016财政年度目标与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以合理酌情决定权厘定,及就江森自控2015财政年度授出的绩效股份单位奖励而言而罔顾2017财政年度业绩)。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不包括表现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付款的量化。根据江森自控2012年总括激励计划(“江森自控总括计划”),由合并后公司承担的江森自控股权奖励将归属于执行人员被合并后公司无故终止雇用或由执行人员有充分理由终止雇用的情况,在控制权变更后的特定期间内,即24个月或36个月内,如果执行干事执行下文(a)段所述“----与执行干事(莫利纳罗利先生除外)签订的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江森自控合格终止合同)中所述的确认。合并协议规定,就上文所述合并公司承担的江森自控股权奖励而言,合并构成或将被视为构成控制权变更。有关江森自控未归属的江森自控股权奖励在江森自控符合资格的终止时将支付给每位江森自控指定执行人员的金额的估计,见下文“——江森自控指定执行人员的付款和福利的量化”。如果合并于5月3日完成,江森自控11名未被任命为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在未被归属的江森自控股权奖励归属时应支付的估计总额,2016年,江森自控将以22,367,188美元终止合约。江森自控的非雇员董事均未持有任何江森自控股权奖励(下文“—江森自控递延薪酬计划”项下描述的递延股份单位除外,全部归属)。本款规定的金额采用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35.02美元的价格确定,即交易宣布后前五个营业日(即2016年1月25日开始的五天期间)的每股平均收盘价。估计金额不包括与合并协议允许的江森自控普通课程年度股权授出有关可能授出的任何股权奖励,该等奖励将按本节所述相同方式处理。

与执行干事(Molinaroli先生除外)签订的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

江森自控的每一位高管,包括被任命的高管(莫利纳罗利先生除外),都是规定离职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的一方

152


目录(续)

在发生江森自控符合条件的解雇或因高管死亡或残疾而解雇的情况下的福利。就江森自控执行合并协议而言,江森自控与Molinaroli先生订立经修订及重列的更改控制权雇佣协议,就合并后其雇佣条款作出规定,下文“---经修订和重述的与Molinaroli先生签订的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中对此作了说明。合并将被视为构成江森自控执行人员变更控制权雇佣协议项下的控制权变更,但适用的江森自控执行人员须与江森自控订立函件协议,承认协议中有关保证持续补偿的条文将不适用于因合并而触发的控制权变更(有关基本薪金除外),且执行下文“——合并后合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执行官兼执行主席”中描述的继任计划将不构成根据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终止雇佣的充分理由。,于本联合代表/招股章程日期,江森自控各执行人员(Molinaroli先生及执行Vice President兼副主席R.Bruce Mcdonald除外)已订立本确认书。McDonald先生并无订立上文所述的函件协议,因此合并将不会被视为构成其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项下的控制权变更(尽管合并将构成有关其股权奖励的控制权变更如上文所述,以及江森自控递延补偿计划,如下文所述)。McDonald先生预计将在分拆完成后担任Adient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McDonald先生的雇佣协议和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预计将在分拆时分配给Adient。

一旦江森自控在控制权变更后24个月内(36个月,如果执行干事执行上述确认)符合条件地终止或因执行干事死亡或残疾而终止合同,被终止合同的执行干事,包括江森自控指定的每一名执行人员(莫利纳罗利先生和麦克唐纳先生除外),将有权根据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一笔总付的遣散费,相当于执行官每年现金报酬的三倍,其中包括执行干事的年基薪和(a)控制权变更前三个财政年度执行干事年度现金奖金和长期业绩奖的平均数中数额较大者,及(b)最近完成财政年度的年度现金花红及长期表现奖励的总和(该较大金额,“平均表现花红”)。

    按比例支付执行干事平均绩效奖金的一部分(如果执行干事的解雇发生在控制权变更之日,则减少);根据江森自控统括计划就因江森自控合资格终止合约而导致的表现股票单位奖励而支付的款额(详情载于—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处理以上));

    相当于执行干事根据江森自控养恤金计划和江森自控退休恢复计划本应在剩余雇用期间累计的额外福利一次总付价值的现金付款,假设执行人员在解雇时完全享有该等福利;及

    无故或有正当理由终止雇用后两年内继续领取医疗和福利津贴。

153


目录(续)

控制权聘用协议的变更要求江森自控执行人员在聘用期间及终止聘用后两年内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江森自控执行人员一般会有“充分理由”根据其各自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辞职,条件是:

    合并公司指派执行干事履行与执行干事职务不符的职责或合并公司采取其他行动减少执行干事的权限或职责;

    合并后的公司违反了《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中有关工资和合并后需要支付或提供的任何福利的任何规定(以上述确认为前提);

    合并后的公司要求执行人员搬迁;

    合并后的公司终止执行人员的聘用,但控制权变更聘用协议允许的情况除外;或

    合并后的公司要求执行人员实施违反合并后公司行为准则的非法或错误行为。

McDonald先生并无订立上文所述的函件协议,因此,McDonald先生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将不会适用于紧随合并事项完成后无因终止。相反,麦克唐纳先生的雇佣协议将继续全面生效。在控制权变更前无故终止(包括合并完成后无故终止)的,McDonald先生将有权获得一笔现金遣散费,数额相当于其截至解雇日的一年基本工资中的较大者,或根据江森自控美国受薪雇员遣散计划应支付数额的两倍。

对于在江森自控合格解雇时(或就McDonald先生而言,在无故解雇时)应支付给江森自控指定的每一名执行干事的上述付款和福利的估计价值,见下文“—江森自控指定执行官的薪酬和福利的量化”。如果合并交易完成,江森自控的其他11名高管将在5月3日遭遇江森自控的资格终止,根据他们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江森自控将向他们支付的估计总额,2016年为58,183,158美元(减去根据江森自控统括计划因江森自控合格解雇(如上文“——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处理”所述)而应支付的绩效股票单位奖励)。

修订及重述与Molinaroli先生订立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

就合并协议而言,江森自控订立经修订及重列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及经修订日期为2016年4月1日,与Molinaroli先生(“经修订的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订立合并后其聘用条款。经修订的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取代Molinaroli先生的现有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将于合并完成后生效,并视乎情况而定,届时取代其与江森自控的现有雇佣协议。根据经修订的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Molinaroli先生已同意《合并—合并后合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执行官及

154


目录(续)

下的执行主席”,包括他在合并完成后不迟于18个月内由行政总裁过渡为执行主席。

根据经修订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的条款,合并将被视为构成控制权变更,虽然协议中有关保证持续补偿的规定将不适用于合并引发的控制权变更(基薪除外)。此外,经修订的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规定(1),除了“——与高管(莫利纳罗利先生除外)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中描述的构成“充分理由”的事件外,合并后的公司未能提供至少与合并结束前提供的同等有利的目标激励薪酬机会,或未能提供至少与不时向合并后公司处境类似的高管提供的优惠一样的额外待遇,将为莫利纳罗利在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的合格解聘中以“充分理由”终止聘用提供依据,及(2)合并后合并公司的一项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总授予日公允价值等于2000万美元。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将于合并结束后30个月的日期归属,惟须待Molinaroli先生于该日期继续受雇,并于其较早去世或伤残时加速归属。

根据修订后的Molinaroli控制权变更协议,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无故或在合并后30个月之前有充分理由终止Molinaroli先生的雇用,Molinaroli先生将遭遇江森自控资格终止,及彼将有权根据“—与执行人员(Molinaroli先生除外)订立的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享有上文所述的薪酬及福利,而于合并前授予彼的所有股权奖励将根据“—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待遇”归属。

江森自控延期补偿计划

江森自控的所有现任高管都参与江森自控的高管递延薪酬计划和江森自控的退休恢复计划。江森自控前Vice President兼总裁——汽车经验的Beda Bolzenius博士于2016年3月31日离开江森自控,并没有参与这两项计划。此外,江森自控的若干非雇员董事参与江森自控对若干董事的递延薪酬计划。

根据合并协议,截至紧接江森自控任何高管递延薪酬计划、退休恢复计划项下生效时间之前被视为投资于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每个江森自控递延股票单位(不包括任何江森自控股权奖励、或若干董事的递延补偿计划(统称“江森自控递延补偿计划”)将被视为投资于截至生效时间的合并公司普通股,参与者账户中受递延股票单位限制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数量等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受递延股票单位限制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数量。紧随生效时间后,江森自控递延补偿计划否则将继续具有相同条款,包括紧接生效时间前适用的付款条款及投资选择,江森自控普通股基金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基金取代。

江森自控的每一项递延补偿计划都规定,一旦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适用计划递延的所有数额(根据退休恢复计划规定的补充固定福利养恤金福利的精算等值确定)将归属(在未归属的范围内),一般在下列期间一次性支付:

155


目录(续)

控制权变更完成后30天或90天(视计划而定)。合并将构成江森自控递延补偿计划目的的控制权变更。

江森自控薪酬委员会为江森自控递延薪酬计划的所有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参与者实施了一项特别计划。根据该特别计划,江森自控递延薪酬计划的每位在职和退休参与者,除了江森自控非雇员董事,他们将继续遵守生效时间(包括与Adient)和执行人员,将根据一贯适用于所有此类参与者的公式,增加其现金分配。采用同样的方法,参与江森自控递延薪酬计划的江森自控高管将在合并结束时获得限制性股票单位形式的激励奖励(代替增加的现金分配),在合并结束后36个月(Molinaroli先生为30个月)的日期将授予哪一项奖励,但条件是执行干事在该日之前继续受雇于合并后的公司,并在江森自控符合资格的较早终止时加速授予。现金分派增加的金额,以及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价值,旨在部分抵销因合并而失去的递延机会及因合并而失去赚取额外补充利益的机会。

对于江森自控递延薪酬计划项下未归属金额的价值估计,在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指定的每名执行人员将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单位预期奖励的价值,见下文“—江森自控指定执行官的薪酬和福利的量化”。江森自控递延赔偿计划项下未归属金额的估计总值,以及(如适用)将授予或支付予以下人士的增量赔偿或款额的价值:江森自控的其他执行人员和非雇员董事在合并完成时有权享有的权利,如果合并将于2016年5月3日完成,则为7,262,029美元。

江森自控合并保留计划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可能与泰科磋商,为江森自控员工,包括执行人员(莫里纳罗利先生除外)建立以现金和/或股权为基础的合并保留计划,由江森自控首席执行官(或其指定人)确定,旨在促进挽留和奖励非凡的努力。

有关江森自控的每位指定执行官在合并保留计划下的保留奖的价值估计,见下文“——江森自控的指定执行官的薪酬和福利的量化”。江森自控其他执行人员根据合并保留计划获得的保留奖励的估计总价值为【】美元。

赔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及泰科已同意,自合并生效时间起计及之后为期不少于六年的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向所有属以下情况的个人作出弥偿及保持无害,或于合并生效时间前,江森自控及其附属公司的前任或现任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就于合并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或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附属公司的江森自控附例或类似组织文件规定的最大限度内。

此外,自合并生效时间起计不少于六年的累计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向Johnson现任或前任董事及高级人员

156


目录(续)

Controls及其各自的子公司提供保险和赔偿政策,为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发生的事件提供不低于江森自控现有政策的保险,或者,如果没有不低于现有政策的保险,则提供现有最佳保险,受限于合并后的公司将不会被要求在任何一年内花费超过合并协议日期前为江森自控现有保单支付的最后一次年度保费的300%。尽管如此,江森自控仍可在合并生效前自行选择,在江森自控现有政策的基础上,以“尾款”预付政策取代该政策,但为该保单支付的金额不超过合并协议日期前支付的最后一年保费的300%。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见“合并协议——赔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

某些治理事项

于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其中6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R.Oliver Molinaroli先生,以及江森自控与泰科共同商定的其他9名董事。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的1名将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参见“合并—合并后合并公司的董事会”。

自合并生效时起,Molinaroli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于合并生效时间18个月周年日(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行政总裁的较早时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行政总裁。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成为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行政职能,并将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继该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后,Oliver先生将成为主席并继续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附件B-2所载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继任日期后三个月之日止,委任、罢免或更换行政总裁、主席除上述情况外,合并后公司的执行主席、总裁或首席运营官须获得合并后公司至少75%非执行董事的赞成票。

其他补偿事项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倘合并生效时间于2016年10月1日前尚未发生,江森自控可根据日常业务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厘定及支付2016财政年度的年度花红,撇除与合并有关的开支及成本。合并协议还允许江森自控与其董事和执行官员达成协议,规定偿还根据《守则》第4985条可能征收的与合并有关的任何税款,虽然目前预计没有必要或应支付这种偿还款。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见“风险因素——与合并后公司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国税局可能不同意合并后公司应作为非美国公司对待美国联邦税收

157


目录(续)

目的并可能不同意合并后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不应受到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的约束。”

向江森自控被点名的执行人员支付款项和福利的量化

下表和相关脚注提供了与合并有关的应付江森自控指定执行干事薪酬的信息。支付给这些个人的并购相关薪酬受制于江森自控股东的非约束性顾问投票,正如《江森自控提案—江森自控顾问薪酬提案》所描述的那样。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只规定了“双重触发”付款,这意味着除非控制权发生变更,而且执行干事经历了特定的终止雇用,否则执行干事将不会根据该协议领取解雇偿金。江森自控股权奖励受制于“双重触发”归属(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2001限制性股票计划项下的某些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除外)。


金色降落伞补偿—江森自控

下表列出S-K规例第402(t)项所规定的有关江森自控根据合并而获指名的执行人员薪酬的资料,假设合并已于2016年5月3日完成,每一位这样被任命的执行官都在合并完成后立即经历了江森自控的资格终止。以下金额采用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35.02美元的价格确定,该价格为合并协议宣布后前五个营业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的五天期间)的每股平均收盘价,及基于于有关日期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际发生或准确的多项假设,包括表格脚注所述的假设。以下金额并不反映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可能发生的某些补偿行动。实际应付予江森自控指定执行人员的款项(如有的话),将视乎指定执行人员是否招致江森自控合资格终止聘用、指定执行人员的终止聘用日期(如适用)、终止聘用的方式、及当时有效的计划或协议的条款。关于包括在内的付款和福利的更多细节载于本节。

名称Name
  现金
($)(1)
  权益
($)(2)
  养恤金/
NQDC
($)(3)
  附加条件/
福利
($)(4)
  共计
($)
 

Alex A. Molinaroli

    43,072,094     21,903,271     6,632,291     34,004     71,641,660  

R. Bruce Mcdonald

    1,030,000     12,279,427     4,664,388         17,973,815  

Brian J. Stief

    10,693,921     3,810,128     1,460,588     8,386     15,973,023  

Beda Bolzenius(5)

                     

William C. Jackson

    15,074,614     5,465,334     452,062     34,688     21,026,698  

(1)
表中的数额包括(a)相当于执行干事年度现金报酬三倍的一次性遣散费,其中包括执行干事的年度基薪和平均绩效奖金(或与McDonald先生有关的)。(b)除McDonald先生以外的每一位被任命的执行干事,按比例一次性支付执行干事平均绩效奖金的一部分(减少情况见“——与执行干事(Molinaroli先生除外)签订的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c)对于除McDonald先生以外的每一位被任命的执行干事,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被任命的执行干事本应享有的额外福利价值的款项

158


目录(续)

    根据江森自控的养老金计划和江森自控的退休恢复计划合并后的两年期间应计,假设执行干事在终止时完全享有这些福利;(d)江森自控符合条件的终止时根据合并保留方案应支付的任何保留赔偿金的价值。上文(a)至(c)款所述付款为“双触发”付款,而上文(d)款所述付款为“单触发”付款(尽管其归属取决于在结束雇用日期之后是否满足继续服务要求,以及在较早规定的终止雇用后是否加速归属)。下文列出上文(a)至(d)款所述每一笔付款的单独价值。

名称Name
  遣散费
付款
($)
  按比例分配
平均人数
性能
奖金
付款
($)
  养恤金
付款
($)
  合并
保留
程序
奖状
($)
 

Alex A. Molinaroli

    40,862,053     1,343,816     866,225      

R. Bruce Mcdonald

    1,030,000              

Brian J. Stief

    9,790,350     733,146     170,425      

Beda Bolzenius

                 

William C. Jackson

    14,126,684     796,832     151,098      
(2)
如上所述,江森自控指定执行官持有的所有未归属股权奖励将在江森自控符合资格的终止(即“双触发”归属)时归属,但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2001限制性股票计划项下的某些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除外,将于合并完成时归属(即“一触即发”归属)。根据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35.02美元的价格,江森自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终止或完成合并时将获得的各类基于股权的奖励的价值如下:合并协议公布后首五个营业日的每股平均收市价。

名称Name
  库存
选项
($)
  库存
赏识
A.权利
($)
  限制级
库存
奖项
($)
  限制级
库存单位
奖项
($)
  性能
股份单位
奖项
($)
 

Alex A. Molinaroli

                16,075,251     5,828,020  

R. Bruce Mcdonald

                10,045,346     2,234,081  

Brian J. Stief

                3,038,701     771,428  

Beda Bolzenius

                     

William C. Jackson

            397,111     3,566,049     1,502,174  
(3)
表中的数额包括:(a)江森自控递延补偿计划项下未归属余额和补充福利的估计价值,根据适用的江森自控递延补偿计划的条款,这些余额和补充福利与合并有关,及(b)根据以下所述特别计划将授出的预期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估计价值―江森自控延期补偿计划“以上.所有这些数额都是”一触即发"(尽管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归属取决于在关闭日期之后是否满足继续服务的要求以及是否加快了服务速度)

159


目录(续)

    下文列出了上文(a)至(b)款所述每一笔付款的单独价值。

名称Name
  未归属
下的余额
推迟审议
Compensation
计划
($)
  特别咨商地位
保留
程序
奖状
($)
 

Alex A. Molinaroli

        6,632,291  

R. Bruce Mcdonald

        4,664,388  

Brian J. Stief

        1,460,588  

Beda Bolzenius

         

William C. Jackson

        452,062  
(4)
表中的数额包括控制权变更雇用协议规定的两年持续福利津贴的估计价值。所有这些数额都是“双重触发”。根据其就业协议,McDonald先生无权继续享受任何福利福利。

(5)
Bolzenius博士离开江森自控的雇佣自2016年3月31日起生效,无权获得与合并相关的任何补偿或福利。

泰科董事及执行人员于合并事项中的权益

在考虑泰科董事会的建议时,泰科股东应知悉泰科若干董事及现任及前任行政人员将于合并中拥有与泰科股东一般利益不同或除泰科股东利益外的利益。下文将更详细地说明这些利益,关于泰科指定的执行干事和非雇员董事,将在下表中加以量化。泰科董事会于采纳合并协议及批准合并时已知悉该等权益并予以考虑。

在合并过程中,任何现任或前任执行人员或董事,在任何付款或利益导致《守则》第280G条所指的“超额跳伞付款”的情况下,均无权获得与向任何执行人员或董事征收的消费税有关的总付款。

根据合并合并泰科董事及执行人员持有的泰科普通股

作为集团,泰科指名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及非雇员董事实益拥有,于2016年5月3日,合共约2,102,421股泰科普通股。就泰科股份合并而言,董事及执行人员持有的每股泰科普通股将合并为0.955股泰科普通股,将成为合并中合并公司的普通股。

下表列出截至2016年5月3日由每名该等人士实益拥有的泰科普通股总数。

名称Name
  泰科普通股
实益拥有(#)
 

已任命的执行干事:

       

George R. Oliver

    352,404  

Robert E. Olson

    0  

Johan Pfeiffer

    0  

160


目录(续)

名称Name
  泰科普通股
实益拥有(#)
 

Judith A. Reinsdorf

    184,855  

Lawrence B. Costello

    25,253  

Arun Nayar

    794  

非雇员董事:

       

Edward D. Breen

    1,307,414  

Herman E. Bulls

    6,138  

Michael E. Daniels

    61,573  

Frank M. Drendel

    13,201  

Brian Duperreault

    14,591  

Rajiv L. Gupta

    17,078  

Brendan R. O'Neill

    14,120  

J Rgen Tinggren

    4,003  

Sandra S. Wijnberg

    16,972  

R. David Yost

    42,668  

所有其他执行干事作为一个整体(2人)

    41,357  

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调整

就泰科股份合并而言,紧接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的每份授出时限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奖励将透过(i)受奖励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乘以(ii)股份合并比率而作出调整。每份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之表现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之奖励,将转换为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而言之时间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之奖励,其方法为乘以(a)受的奖项,根据目标与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由泰科董事会按其合理酌情决定权厘定)由(b)股份合并比率厘定。

合并完成后,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出将不会加快。分时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将继续受相同分时归属条件规限,而经转换后的业绩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将于紧接股份合并及合并前原适用于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期完成后归属。然而,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条款及条件规定,倘执行人员的雇用由泰科或合并公司无故终止,或由执行人员有充分理由终止,及执行人员将有权根据CIC遣散计划(下文描述)获得遣散利益,在紧接合并完成前60天期间或完成后24个月期间(「Tyco合资格终止」),该等Tyco受限制股份单位将完全归属。

泰科指名执行人员于2016年5月3日持有下表所载的分时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及业绩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假设业绩处于目标水平)。就Nayar先生而言,以下所载归属时间受限制股份单位包括

161


目录(续)

将于紧接其退休前原适用于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期完成后结付的全部已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

名称Name
  时间归属
限制级
共享单位(#)
  业绩归属
限制级
共享单位(#)
 

George R. Oliver

    24,438     271,104  

Robert E. Olson

    7,288     14,577  

Johan Pfeiffer

    56,458     14,577  

Judith A. Reinsdorf

    28,197     47,866  

Lawrence B. Costello

    23,676     31,910  

Arun Nayar

    5,323     24,934  

所有其他执行干事作为一个整体(2人)

    24,849     26,217  

就与Tyco合资格终止有关而归属其未归属的Tyco时间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及表现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时须支付予每名Tyco指名执行人员的款项的估计,见下文“——对Tyco指定的执行干事的付款和福利的量化”。倘合并于5月3日完成,泰科两名未获委任为执行人员的执行人员于归属其未归属时间归属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及业绩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时须支付的估计总额,2016年,他们将经历泰科资格终止日期为1,732,159美元。本款规定的金额是根据每股泰科普通股33.92美元的价值确定的,泰科普通股在首次公开宣布交易后的前五个营业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的五天期间)的平均收盘价。

泰科购股权调整

紧接股份合并前购买泰科已发行及未行使普通股的每份购股权将转换为收购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购股权(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等于紧接股份合并前受购股权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乘以(i)股份合并比率所得的乘积,以每股Tyco普通股的行使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百分比)相等于除以(a)每股Tyco普通股的行使价除以(b)股份合并比率所得的商数。

购回泰科普通股的购股权归属将不会于合并完成时加速,而购股权将继续具有及受限于紧接股份合并及合并前适用的相同条款及条件。然而,购股权的条款及条件规定,倘执行人员经历Tyco合资格终止,该等合并公司购股权将完全归属。紧随任何该等终止后,执行人员持有的购股权将维持尚未行使,直至(i)原届满日期或(ii)自Tyco合资格终止生效日期起计三年中较早者为止。

162


目录(续)

泰科执行人员于2016年5月3日持有已归属及未归属购股权,以按下表所载金额购买泰科普通股。

名称Name
  未付款项
分享
选项(#)
  加权
平均人数
运动
价格(美元)
 

George R. Oliver

    2,409,351   $ 28.99  

Robert E. Olson

    67,983   $ 36.08  

Johan Pfeiffer

    248,024   $ 36.02  

Judith A. Reinsdorf

    544,445   $ 28.11  

Lawrence B. Costello

    266,941   $ 32.38  

Aryn Nayar

    78,277   $ 41.23  

所有其他执行干事作为一个整体(2人)

    221,781   $ 33.66  

关于泰科指定的每一名执行干事在与泰科合格解雇有关的未归属期权被授予购买泰科普通股时应支付给他们的数额的估计,见下文“——泰科指定的执行干事的付款和福利的量化”。如果合并于5月3日完成,泰科的两名未被任命为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在行使其未归属期权购买泰科普通股时应支付的估计总额,2016年,他们将经历泰科资格终止日为36,951美元。本款规定的金额是根据每股泰科普通股33.92美元的价值确定的,泰科普通股在首次公开宣布交易后的前五个营业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的五天期间)的平均收盘价。

泰科递延股份单位调整

泰科董事会成员于2016年5月3日持有下表所载递延股份单位。就股份合并而言,每股递延股份单位将调整为(i)紧接股份合并前受递延股份单位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乘以(ii)股份合并比率。递延股份单位将于合并事项完成时结付(或(如较早)个别人士自泰科董事会终止(因故除外)或2017年12月31日)。于该等事件发生时,合并公司将发行相等于记入个人账下的已归属递延股份单位总数的合并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包括透过应计股息等价物收取的递延股份单位。

名称Name
  推迟审议
共享单位(#)
 

Brian Duperreault

    18,815  

Rajiv L. Gupta

    15,561  

Brendan R. O'Neill

    21,754  

Sandra S. Wijnberg

    21,754  

控制权分离计划生变

泰科的某些高管,包括奥利弗先生、奥尔森先生、菲佛先生和科斯特洛先生以及雷恩斯多夫女士,有资格根据泰科对某些美国官员和高管的控制权变更遣散计划(“CIC遣散计划”)获得福利,但合并完成后除外,Oliver先生将有权根据其雇佣协议获得福利,如下所述,而不是中投公司的遣散计划。Nayar先生已于2015年11月13日退休,因此无权根据CIC遣散计划享有遣散福利。

163


目录(续)

根据CIC遣散计划,如果执行人员经历了TYCO合资格终止,TYCO执行人员将有权获得特定的福利。

在TYCO合资格解雇时,被解雇的执行人员将有权根据CIC遣散计划获得两倍基本薪金和两倍目标奖金的遣散费,一次性支付。此外,执行干事将有权按比例领取终止雇用年度执行干事年度奖金的一部分,即泰科医疗和牙科福利项下连续支付一年的奖金。一次总付的现金,相当于Tyco医疗和牙科计划规定的额外一年和一年再安置服务期间雇主部分保险费的预计价值。若要根据CIC遣散计划收取任何现金付款或利益,被终止执行人员须签署一般解除契约,并遵守保密及非贬低契诺。

根据《中投公司遣散计划》,泰科行政总裁有以下“充分理由”:

    合并后的公司指派给执行干事的任何职责,如与合并前执行干事的权力、职责或责任在任何重大方面不一致,则表示该等职责有所减少,或合并后的公司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导致该权力出现重大减少,职责或责任;

    执行干事必须提供服务的地理位置发生重大变化,而该地理位置在合并前距离执行干事的主要营业地点超过50英里(只要这种地点的变化延长了执行干事的通勤时间);或

    a如合并前一样,执行干事的基薪和福利作为一个整体大幅度减少。

根据CIC遣散计划(Oliver先生除外),假设TYCO合资格雇员在合并完成后立即终止雇用,则须支付予每名获指名的执行人员的遣散利益的价值载于下文题为“—付款的量化及对泰科被任命的执行官员有利。”倘合并于2016年5月3日完成,而泰科的两名执行人员于该日将遭遇泰科合资格终止,则根据中投遣散计划须支付予两名未获委任为执行人员的执行人员的估计总额为5,200,756美元。

与Oliver先生的就业协议

就合并协议而言,泰科与Oliver先生订立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雇佣协议,该协议将于合并事项(「Oliver雇佣协议」)完成后生效及视乎情况而定。奥利弗雇佣协议的条款一般与江森自控现任主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A.Molinaroli就合并协议订立的经修订及重列的控制权变更行政人员雇佣协议相若。见“—江森自控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修订并重申了与Molinaroli先生的控制权雇佣协议变更。”

Oliver雇佣协议涵盖合并完成后33个月的初始雇佣期(“特定期间”),以及随后控制权发生任何变更后的两年雇佣期。

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直至合并生效时间18个月周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的较早日期)。继第一个接班日期后,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并自第二个接班日期起,Oliver先生将获委任为合并后公司的Shlomo Kramer董事。在此期间

164


目录(续)

指定期间,Oliver先生将有权获得每年1,250,000美元的基本工资,拥有相当于其当时基本工资135%的目标年度奖金机会,并拥有每年至少825万美元的长期激励薪酬机会目标。

根据奥利弗雇佣协议,如果奥利弗先生被合并后的公司无故解雇,奥利弗先生有充分理由辞职,或奥利弗先生因死亡或残疾而停止雇佣,他(或其受益人)将有权:(i)一笔总金额相等于Oliver先生年度基本工资总和的遣散费,以及以其于解雇年度的目标花红中较大者计算的花红金额,或以其于解雇年度的年度花红最多者计算的花红金额。最近完成的财政年度,㈡按比例支付解雇年度奖金数额的一部分;㈢相当于Oliver先生根据某些养恤金计划在合并两周年时本应累积的额外福利的一次总付价值的现金付款,假设Oliver先生在解雇时完全享有此种福利;㈣在Oliver先生解雇之日后两年内继续享有医疗和福利福利(如果解雇没有“原因”或“有充分理由”)。

此外,如果合并后的公司非因故终止Oliver先生的雇用,或Oliver先生在规定期间内因正当理由终止其雇用,则合并前授予的所有股权奖励将归属Oliver先生,及于合并完成前授予彼的所有购股权将维持可予行使,直至Oliver先生终止受雇日期及适用购股权奖励届满日期后三年中较早者为止。

Oliver先生有“充分理由”根据《Oliver就业协议》终止雇用,如果:

    合并公司分配给Oliver先生的职责与其职务不符或合并公司采取其他行动减少Oliver先生的权限或职责;

    合并后的公司未能在Oliver雇用协议规定的适用日期任命Oliver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或Shlomo Kramer,或解除其职务,或任命Oliver先生以外的任何人担任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执行官职务;

    合并后的公司违反了Oliver雇佣协议中有关工资和合并后需要支付或提供的任何福利的任何规定;

    合并后的公司要求Oliver先生搬迁(Oliver先生于合并后搬迁至密尔沃基除外);

    合并后的公司终止Oliver先生的雇用,但Oliver雇用协议允许的情况除外;

    合并公司要求Oliver先生实施违反合并公司行为准则的非法或错误行为;或

    合并后的公司未能向Oliver先生提供《Oliver雇佣协议》规定的激励薪酬机会,或至少与不时向合并后公司其他处境类似的高管提供的同等优惠的附加条件,包括行政总裁及执行主席。

在特定期间后,以及在随后控制权变更后的两年期间以外的任何时间,在其雇用终止时,Oliver先生将有权获得不低于他在订立Oliver雇用协议之前与Tyco终止雇用时将获得的现金遣散额的现金遣散费。

假设TYCO在合并完成后立即符合终止雇用条件,根据Oliver雇用协议应支付给Oliver先生的遣散费的价值载于以下题为“——支付给TYCO指定执行干事的款项和福利的量化”的一节。

165


目录(续)

补充储蓄和退休计划项下结余

泰科若干执行人员已根据泰科补充储蓄及退休计划未归属雇主供款。该等未归属供款将自合并完成时起全面归属生效。行政人员及其截至五月三日尚未归属的雇主酌情供款载列如下。

名称Name
  未归属补充
退休计划结余
($)
 

George R. Oliver

  $ 0  

Robert E. Olson

  $ 3,344  

Johan Pfeiffer

  $ 2,150  

Judith A. Reinsdorf

  $ 0  

Lawrence B. Costello

  $ 0  

Arun Nayar

  $ 0  

所有其他高管作为一个整体(2人)

  $ 6,169  

保留和承认方案

泰科已就合并事项采纳保留及认可计划,据此,泰科若干雇员(包括奥利弗先生以外的执行人员)可获授予机会赚取保留奖金,惟须于指定日期继续受雇于泰科。在指定日期之前终止雇用时,可支付留用和确认奖金的一部分。执行干事以及每名执行干事的潜在留用和表彰奖金数额列示如下。

名称Name
  保留和承认
裁定赔偿额
($)
 

Robert E. Olson

     

Johan Pfeiffer

     

Judith A. Reinsdorf

     

Lawrence B. Costello

     

所有其他执行干事作为一个整体(2人)

  $ 900,000  

如果合并在5月3日完成,上述确认和保留奖金金额中支付给泰科的两名高管的部分,根据保留和承认计划,这两名高管不被任命为高管,2016年,他们将经历泰科资格终止日为450,000美元。

赔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及泰科已同意,自合并生效时间起计及之后为期不少于六年的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向所有属以下情况的个人作出弥偿及保持无害,或于合并生效时间前,泰科及其附属公司的前任或现任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就于合并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或根据泰科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或泰科公司子公司类似组织文件规定的最大限度内。

此外,自合并生效之日起累计不少于六年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向泰科现任或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保险和赔偿政策,为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发生的不低于泰科现有政策的事件提供保险,或者,如果保险范围为

166


目录(续)

同样优惠的是不可得,最佳可得保障范围,但受限于合并后的公司在任何一年内不得花费超过合并协议日期前为泰科现有保单支付的最后一年保费的300%。

某些治理事项

于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其中6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A.Molinaroli、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R.Oliver以及江森自控与泰科共同商定的其他9名董事。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的1名将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参见“—合并后合并公司董事会。”

自合并生效时起,Molinaroli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于合并生效时间18个月周年日(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行政总裁的较早时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行政总裁。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成为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行政职能,并将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继该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后,Oliver先生将成为主席并继续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附件B-2所载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继任日期后三个月之日止,委任、罢免或更换行政总裁、主席除上述情况外,合并后公司的执行主席、总裁或首席运营官须获得合并后公司至少75%非执行董事的赞成票。

其他补偿事项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倘合并生效时间于2016年9月30日前尚未发生,泰科可根据日常业务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厘定及支付2016财政年度的年度花红,撇除与合并有关的开支及成本。合并协议还允许泰科公司与其董事和执行官员达成协议,规定偿还根据《守则》第4985条可能征收的与合并有关的任何税款,尽管目前预计不需要或不需要偿还这些税款。如需更多信息,见“风险因素——与合并后公司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国税局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可能不同意合并后公司应被视为非美国公司,可能不同意合并后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不应受到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

对Tyco指定的执行干事的付款和福利的量化

下表和相关脚注提供了泰科指定的执行干事与合并有关的应付薪酬的资料。

167


目录(续)


金色降落伞补偿—泰科

下表列出S-K规例第402(t)项所规定的有关泰科基于合并而获指名的行政人员薪酬的资料,假设合并已于5月3日完成,2016年及获指名的执行人员于紧随合并完成后无故终止,并基于于有关日期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际发生或准确的多项假设,包括表格脚注所述假设。以下金额并不反映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可能发生的某些补偿行动。应付予TYCO指定执行人员的实际款额(如有的话),将视乎终止日期、终止方式及当时有效的计划或协议的条款而定。上文题为“---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干事在合并中的利益”的一节详细介绍了包括在内的付款和福利。

名称Name
  现金
($)(1)
  权益
($)(2)
  养恤金/
NQDC
($)(3)
  税金
偿还费用
($)
  的值
继续进行
医务人员
覆盖范围
($)(4)
  共计
($)
 

George R. Oliver

  $ 9,811,130   $ 5,831,762   $ 0       $ 14,870   $ 15,567,762  

Robert E. Olson

  $ 2,179,282   $ 741,661   $ 3,344       $ 14,870   $ 2,939,157  

Johan Pfeiffer

  $ 2,070,514   $ 2,409,507   $ 2,150       $ 18,718   $ 4,500,889  

Judith A. Reinsdorf

  $ 2,179,282   $ 2,718,708   $ 0       $ 23,061   $ 4,921,051  

Lawrence B. Costello

  $ 1,904,326   $ 1,152,115   $ 0       $ 12,347   $ 3,068,788  

Arun Nayar

  $ 0   $ 0   $ 0       $ 0   $ 0  

(1)
对Oliver先生来说,这一数额包括在合并完成后的33个月内,在无理由解雇或有充分理由辞职时一次性支付的现金遣散费(根据Oliver雇用协议的规定)。包括:㈠8812500美元,相当于Oliver先生根据《Oliver雇用协定》在解雇之日生效的年基薪和目标奖金之和的三倍;㈡998630美元,即相等于解雇年度按比例计算的奖金金额的一部分,根据奥利弗雇佣协议使用其截至解雇日期有效的目标奖金计算。

对于Oliver先生以外的执行干事,这一数额包括在Tyco符合条件的解雇时一次性支付的遣散费,其中包括㈠相当于执行干事基薪两倍和执行干事目标奖金两倍的现金离职补助金,以及㈡相当于执行干事年度奖金按比例分配部分的款项,详情见下表。Nayar先生于2015年11月13日退休,因此无权获得现金遣散费。

名称Name
  现金遣散费
福利金额
  按比例分配的奖金
金额
 

Robert E. Olson

  $ 1,926,000   $ 253,282  

Johan Pfeiffer

  $ 1,837,500   $ 233,014  

Judith A. Reinsdorf

  $ 1,926,000   $ 253,282  

Lawrence B. Costello

  $ 1,638,000   $ 221,326  

    所有这些数额都是“双重触发”。

(2)
这一数额包括未归属的购股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的价值,在紧接合并完成后泰科合格终止时将加速归属(按每股价值33.92美元计算,泰科普通股于首次公告后首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

168


目录(续)

    交易(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计五天期间)并假设符合适用于按目标水平表现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表现准则)。对于Oliver先生和Costello先生,他们根据年龄和服务年限有资格退休,这一数额不包括未归属的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的价值,这些股份单位在合并完成后立即退休时将归属或可交付。Nayar先生已于2015年11月13日退休,因此无权获得任何额外归属。所有这些数额都是“双重触发”。

    下表列出了上表中“股权”一栏所列价值中可归因于泰科指定执行干事在泰科合格终止时所持有的各类加速股权的部分:

名称Name
  未归属的价值
购股权
($)
  的值
时间归属
受限制股份单位
($)
  的值
业绩归属
受限制股份单位
($)
 

George R. Oliver

  $ 337,264   $ 241,069   $ 5,253,248  

Robert E. Olson

  $ 0   $ 247,209   $ 494,452  

Johan Pfeiffer

  $ 0   $ 1,915,055   $ 494,452  

Judith A. Reinsdorf

  $ 138,651   $ 956,442   $ 1,623,615  

Lawrence B. Costello

  $ 53,887   $ 501,338   $ 596,890  

Arun Nayar

  $ 0   $ 0   $ 0  
(3)
根据Oliver就业协议,Oliver先生将有权获得一笔现金付款,金额相当于Oliver先生根据合并后公司的某些养恤金计划在合并两周年期间积累的额外福利的一次总付价值,假设Oliver先生在解雇时完全享有这些福利。这样的数额是“双板机”。假设合并完成后立即无故终止,Oliver先生将不会成为合并后公司任何其他养恤金计划的参与人,因此表中关于此项福利的金额为0.00美元。此外,根据Tyco补充储蓄和退休计划,Oliver先生没有任何未归属的福利,这些福利将在合并完成后归属,无论他的工作是否随后终止。因此,Oliver先生表中关于Tyco补充储蓄和退休计划的总金额为0.00美元。

对于彼此指定的执行干事,这一数额包括根据Tyco补充储蓄和退休计划未归属的雇主自由裁量缴款数额,该数额将在合并完成时归属。这样的数额是“一触即发”。

(4)
CIC离职计划规定,如果TYCO符合条件地终止雇用,则提供解雇后医疗保险,但与执行干事(奥利弗先生除外)根据泰科离职计划享有的相同水平的福利相同,在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该计划将适用。这样的数额是“双板机”。

合并后合并公司董事会

于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其中6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A.Molinaroli、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R.Oliver以及江森自控与泰科共同商定的其他9名董事。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的1名将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

169


目录(续)

就前所述,于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日期,江森自控及泰科预期下列人士将获指定为合并公司的董事:

    Alex A. Molinaroli

    George R. Oliver

    David P. Abney

    Natalie A. Black

    Michael E. Daniels

    Brian Duperreault

    Jeffrey A. Joerres

    Juan Pablo del Valle Perochena

    Jurgen Tinggren

    Mark P. Vergnano

    R. David Yost

将在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任职的江森自控董事的履历信息通过参考江森自控于2015年12月14日向SEC提交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最终委托书而并入。泰科将在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任职的董事的个人简历信息通过参考泰科2016年1月15日向SEC提交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最终委托书而并入。

合并后合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执行官兼执行主席

自合并生效之时起,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莫里纳罗利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奥利弗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于合并生效时间18个月周年日(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行政总裁的较早时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行政总裁。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成为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行政职能,并将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继该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后,Oliver先生将成为主席并继续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附件B-2所载对泰科公司章程的修订将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继任日期后三个月之日止,委任、罢免或更换行政总裁、主席除上述情况外,合并后公司的执行主席、总裁或首席运营官须获得合并后公司至少75%非执行董事的赞成票。

B.其他主席团成员

除Oliver先生外,合并完成后,预计将有以下企业负责人向Molinaroli先生汇报:

    Grady Crosby将担任Vice President、公共事务和首席多样性官;

170


目录(续)

    Simon Davis将担任Vice President兼首席人力资源官;

    Kim Metcalf-Kupres将担任Vice President兼首席营销官;

    Judy Reinsdorf将担任执行Vice President兼总法律顾问;

    John Repko将担任Vice President兼首席信息官;

    Brian Stief将担任执行Vice President&首席财务官;

    Jeff Williams将担任Vice President、运营和工程。

并购完成后,预计将有以下业务负责人向Oliver先生汇报:

    比尔·杰克逊,建筑效率执行Vice President兼总裁;

    Trent Nevill,Vice President兼亚太区总裁;

    消防产品总裁Colleen Repplier;

    Girish Rishi,执行Vice President,北美综合解决方案与服务和泰科零售解决方案;

    安保产品和生命安全产品总裁Mike Ryan;

    Johan Pfeiffer、执行Vice President、世界其他地区综合解决方案和服务;以及

    Joe Walicki,Power Solutions Vice President&总裁。

上述现任江森自控执行董事的个人简历资料载于江森自控2015年11月1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K表格年度报告。上述人士现时为泰科行政人员,其履历资料乃参考泰科于2016年1月15日提交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最终委托书而纳入。

合并公司的公司办事处

合并后的公司将维持泰科位于爱尔兰科克的爱尔兰法定住所和全球总部。合并后的公司在北美的主要运营总部将设在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合并所需监管机构批准

美国反托拉斯

根据《高速公路法》和公平贸易委员会根据该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只有在向公平贸易委员会和反托拉斯司发出通知和提供某些资料以及所有适用的等待期到期或终止之前,交易才能完成。

2016年2月17日,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根据HSR法案向反托拉斯部门和FTC提交了合并前通知和报告表,并于2016年3月10日FTC根据HSR法案准予提前终止等待期。

反垄断部门、FTC和其他机构即使在等待期结束后,也可能以反垄断为由对合并提出质疑。在合并完成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候,反托拉斯司、公平贸易委员会或另一人可以根据反托拉斯法采取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必要或可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设法阻止合并完成,寻求撤销组合或以其他方式撤销组合,或

171


目录(续)

允许在监管许可或条件下完成。不能保证不会对组合提出挑战,也不能保证如果提出挑战就不会成功。

CFIUS和DSS

经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国防生产法”)第721条以及相关的行政命令和条例授权总统和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根据国防生产法和第13456号行政令,财政部长通过CFIUS采取行动,协调对自愿提交CFIUS或由CFIUS单方面审查的某些涵盖交易的审查。一般而言,CFIUS对所涵盖交易的审查是在最初的30天审查期内进行的,CFIUS可能会将审查期延长45天。在审查或调查结束时,CFIUS可能拒绝就所涵盖的交易采取任何行动;可能提出并同意缓解条款,以解决与所涵盖的交易相关的任何国家安全担忧;或可能向总统发送报告,建议暂停或禁止该交易,向总裁发出通知,表明CFIUS无法就与所涵盖交易相关的建议达成一致,或要求总裁就该交易作出决定。根据国防生产法,总统有15天时间就CFIUS的报告采取行动。

江森自控和泰科已同意向CFIUS提交合并的联合自愿通知。因此,合并的结束取决于(i)CFIUS的书面通知之一,即对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合并的审查已经完成,CFIUS已确定合并不存在未解决的国家安全问题,并告知该行动根据国防生产法第721条,(ii)CFIUS的结论,即合并不属于涵盖范围内的交易,且不受适用法律的审查;或(iii)CFIUS已向美国总统发送报告,要求总统就联合自愿通知作出决定;以及(a)主席可宣布他决定采取暂停行动,禁止或限制合并的期限应已届满,但未威胁、宣布或采取任何此种行动;或(b)主席应已宣布决定不采取任何暂停、禁止或限制合并的行动。

此外,作为结束合并的一项条件,江森自控与安保部(对江森自控实体和人员持有的设施和人员安全许可具有权力的机构)订立承诺函,或得到口头或书面确认同意订立承诺函减轻因合并而产生的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江森自控已向DSS提供合并通知。江森自控和泰科将根据《国家工业安全计划操作手册》和相关安全政策,与DSS合作开发适当的结构,以减轻任何外国对合并创建的江森自控运营的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

虽然江森自控和泰科相信他们将能够及时从CFIUS和DSS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但他们无法确定何时或是否会这样做,或者任何许可是否会包含条款、条件,或合并完成后将对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附属公司造成不利或不利影响的限制。

其他监管机构批准

江森自控和泰科在可能需要备案监管批准的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收入,包括欧盟(2016年6月1日获得许可)、巴西、加拿大(2016年4月7日获得许可)、中国(2016年5月6日获得许可)印度(已于2016年6月1日批准)、墨西哥、南

172


目录(续)

韩国和土耳其(已于2016年5月18日批准批准)。交易须待适用等待期届满或根据上述国家反垄断法及竞争法取得相关批准后,方可作实。江森自控和泰科正在提交申请,以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尽管江森自控和泰科相信他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但他们无法确定何时或是否会这样做,或者任何许可是否会包含条款、条件,或合并完成后将对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附属公司造成不利或不利影响的限制。

分红政策

江森自控目前支付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的季度股息,最近一次支付季度股息是在2016年4月4日,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0.29美元。根据合并协议之条款,于执行合并协议后至生效日期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合并协议之日之较早期间,江森自控将不会,亦不会允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其已发行股本股份授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分派,除(i)江森自控可继续就江森自控普通股及江森自控股权奖励按申报时间的过往惯例每季度派发不多于每股0.29美元的定期季度现金股息外,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及(ii)江森自控的附属公司可于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比例派付股息及分派。

泰科目前支付泰科普通股季度股息,最近一次支付季度股息是在2016年2月17日,每股泰科普通股0.205美元。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于签立合并协议后至生效日期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合并协议日期较早期间,泰科将不会,亦不会允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其已发行股本股份授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分派,惟(i)泰科可继续就泰科普通股定期派发季度现金股息及泰科股权奖励每季度不多于每股0.205美元符合过往申报时间的惯例,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及(ii)泰科附属公司可于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比例派付股息及分派。

任何持有因合并而转换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前江森自控股东,将获得合并完成后宣布并支付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任何股息,除合并完成后有记录日期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将不会就江森自控普通股因合并而转换成的任何合并公司普通股而实际支付外,直至先前代表江森自控股份的证书Controls普通股已被交还(或先前代表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的记账式股份已被转让),届时该等合并公司普通股的任何应计股息及其他分派将不计利息支付。无法保证合并后的公司将宣布或支付任何未来股息,也无法保证这些股息的数额或时间(如果有的话)。

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

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计划通过分拆一家名为Adient的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将其汽车体验业务从江森自控的其余部分中分离出来,后者将包含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受制于分拆的最终董事会批准,江森自控目前预计分拆Adient将于合并完成后完成,从而合并后公司的各股东截至

173


目录(续)

发行的记录日期将按比例获得Adient的权益。分拆是一项独立于合并之外的独立交易,目前预计总体上将以与原计划和江森自控此前宣布的时间表大致相同的方式进行,通过这样的调整,以反映分销公司将是合并后的公司,而不是江森自控。合并协议对江森自控在合并结束前的行为施加若干限制,可能需要江森自控在采取特定行动推进分拆前取得泰科的同意(该等同意不得被无理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

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座椅供应商,在美洲、欧洲和中国拥有市场地位。汽车体验业务为乘用车、商用车和轻型卡车设计、制造和营销全系列座椅系统和部件,包括面包车、皮卡和运动型/交叉型多功能车,并通过其Recaro品牌的产品向国际赛车运动行业供应高性能座椅系统。一旦成为一家单独的、独立的公司,Adient将运营约230家全资和多数拥有的制造或组装设施,业务遍及33个国家,并拥有亚洲、欧洲、北美和南美部分拥有的附属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参见“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

Adient已向SEC提交了一份有关分拆的表格10的注册声明,其中包括一份描述分拆以及Adient资产和负债的信息声明。

江森自控股票回购

2012年11月,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收购江森自控高达5亿美元的在外流通普通股,该计划取代了此前的任何计划。2013年9月,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对江森自控在外流通普通股追加至多5亿美元的股票回购,2013年11月,江森自控董事会授权根据股票回购计划追加30亿美元,均为事前授权的增量。

2016年1月28日,江森自控宣布,预计将在2016财年下半年恢复此前宣布的股票回购计划,并在2016财年底前回购约5亿美元江森自控普通股。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江森自控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959,944股。

江森自控2015财年用于股票回购的支出约为13.62亿美元,2014财年为12.49亿美元,并将预计2016财年下半年期间的任何回购在金额和方式上与其下半年期间的回购大体一致的2015财年。价值约10.39亿美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江森自控董事会目前的授权进行回购。然而,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须取得泰科的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被无理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以回购股份,总金额大于5亿美元。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预计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约56%和44%。就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而言,假设江森自控根据其先前宣布的股票回购计划回购其5亿美元的普通股,则在合并完成后立即由前江森自控和泰科股东拥有的在外流通合并公司普通股的预期所有权百分比,及根据据此设想的时间表,于合并截止日期前。

174


目录(续)

江森自控股票回购计划下的股票回购可能通过公开市场、私下协商或结构化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时间和金额由公司管理层认为合适。江森自控根据股票回购计划没有义务回购其普通股中的任何股票,江森自控根据该计划回购股票的时间、实际数量和价值将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江森自控未来的财务表现和可用现金资源、其企业资金的竞争用途、其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以及江森自控认为具有吸引力的价格可供出售的股票数量。

股票回购计划没有到期日,但江森自控可能会选择随时或不时暂停股票回购,或在回购根据本计划授权回购的江森自控全部普通股之前终止该计划。据此,无法保证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额外股份将根据该计划进行回购。

合并后公司普通股上市

根据合并协议,泰科已同意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利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合并中拟发行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获准在纽交所上市,但须遵守正式的发行通知。预计,合并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

江森自控普通股除牌及注销登记

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纽交所退市,根据《交易法》撤销注册并停止公开交易。

资金筹措

就合并而言,借款人预期将与花旗银行(N.A.)作为行政代理订立金额为40亿美元的Tyco定期贷款融资,以拨付合并的现金代价及与合并有关产生的费用、开支及成本。泰科或借款人的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均不会是泰科定期贷款融资项下的借款人或担保人。Tyco定期贷款融资乃仅根据其物业、资产及信贷向借款人提供及为借款人安排,且将不会由遗留江森自控实体、物业、资产或信贷直接或间接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支持。

有关泰科定期贷款融资的信贷协议已于2016年3月10日签立。泰科定期贷款融资的结束仍须待其中所载习惯条件获满足或豁免,包括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完成合并。

借款人可于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预付泰科定期贷款融资,而毋须缴付费用或罚款,惟与Libor借款有关的破碎费除外。泰科定期贷款融资项下的借款将按年利率计息,利率相等于(1)伦敦银行同业拆息另加适用保证金,基准为(于任何时间厘定)借款人的总杠杆率,或(2)相等于(i)花旗银行(N.A.的最优惠利率)、(ii)联邦基金有效利率加1%的1/2及(iii)1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息加1%的最高基准利率,在每种情况下,另加根据任何时间的厘定而适用的差幅,借款人的总杠杆率。

泰科定期贷款融资将包含陈述及保证、肯定及否定契诺(包括财务契诺),以及泰科认为通常及

175


目录(续)

这类信贷协议的惯例。泰科预期该等陈述及保证、契诺及违约事件将与其现有高级无抵押循环信贷融资项下的陈述及保证、契诺及违约事件大致相似,惟该等陈述及保证、新泰科信贷融资的契诺及违约事件将只适用于借款人及其附属公司,而不适用于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的直接或其他间接母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包括江森自控及其附属公司)。

交易相关费用

江森自控及泰科目前估计,于合并生效时间,合并公司就合并产生的交易相关成本,包括泰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就债务融资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将约为1.8亿美元。该金额包括江森自控或泰科(或其各自附属公司)根据截至2016年5月3日已执行的已签署协议将产生并于或将于合并结束时结算的估计交易成本,主要涉及融资、投资银行、顾问、法律、估值;及其他专业费用,以及若干泰科雇员的保留相关成本。这些费用估计数中不包括与雇员或整合有关的费用,如遣散、重组或预计在合并完成后为实现持续的业务协同效应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与合并相关的江森自控和泰科交易成本仅为初步估计,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与实际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合并的会计处理

合并后的公司将根据合并协议将收购事项入账,作为根据FASB会计准则编纂专题805(ASC805)“企业合并”采用收购会计方法进行的反向收购。

ASC805要求根据现有证据,指定江森自控或泰科之一为会计目的的收购方。出于会计目的,江森自控将被视为收购实体。在认定江森自控为收购主体时,以下相关事实和情况支持江森自控出于财务会计目的将作为收购方的结论: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预计将拥有合并后公司约56%的已发行及发行在外普通股,因此拥有合并后公司的多数投票权。

    自合并生效之时起,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莫里纳罗利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科公司首席执行官奥利弗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于合并生效时间18个月周年日(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行政总裁的较早时间,该日期亦称为“首个继任日期”)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行政总裁。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成为执行主席,并将担任这样的职务12个月。继该等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该日期亦称为“第二个继任日期”)后,Oliver先生将成为主席并继续担任合并后公司的行政总裁。Oliver先生不大可能在这一日期之前被任命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因为如下文所述,领导层继任计划的改变需要合并后公司至少75%的非执行董事投赞成票。因为Molinaroli先生将同时担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176


目录(续)

      在第二个继承日期之前,Oliver先生不大可能被指定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江森自控现任管理层的一名成员将在合并生效时及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担任合并后公司的关键管理职务。

    于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其中6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如此,江森自控将拥有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控制权。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一般需要多数票通过才能处理重大公司事项,但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继承日期后三个月之日止,委任、除上文所述外,罢免或更换合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执行主席、总裁或首席运营官将需要合并公司至少75%的非执行董事投赞成票。于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将有九名非执行董事,其中5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4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此外,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将有1名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

    收购人通常是比另一合并实体的股权的合并前公允价值支付溢价的合并实体。每股泰科股份换取0.955股合并公司股份的交易交换比例较泰科股东溢价约14%,假设泰科已进行股份合并,使合并后公司的每股股份的价值相等于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并根据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及一股泰科普通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计算。本次交易公告前30个交易日。,

    根据对江森自控和泰科相对规模的分析,在比较总资产、净销售额时,考虑到江森自控计划分拆其汽车体验业务前后,江森自控的规模都明显大于泰科,这两家公司的净收入和市值。

由于江森自控被认定为收购主体,江森自控的历史财务报表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历史财务报表。合并后的公司将按其公允价值计量泰科公司收购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包括收购的有形及可识别无形资产净额及承担的负债,截至合并结束。收购价格超过该等公允价值的任何超出部分将记为商誉。

确实存在的无形资产将在其估计使用寿命内摊销。使用寿命和商誉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所有无形资产和商誉也在存在某些指标的情况下进行减值测试。

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采购价格分配是根据泰科管理层和江森自控管理层根据现有资料认为合理的假设作出的初步估计。最终收购价格和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评估将部分基于尚未完成的详细估值。

177


目录(续)


合并协议

本节介绍合并协议的某些条款。本节和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描述参照合并协议的完整文本作了完整的限定,合并协议的副本作为附件A附后,并参照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纳入。本摘要的目的不是完整的,也可能没有提供关于合并协议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您决定如何投票可能很重要。我们敦促您仔细阅读合并协议的全文。

关于合并协议的解释性说明

合并协议和本摘要仅用于向您提供有关其条款的信息。江森自控、泰科及Merger Sub在合并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契诺仅为合并协议的目的及于特定日期作出,并经江森自控限定及受江森自控同意的重要限制所规限,泰科与Merger Sub就合并协议的条款进行磋商。特别是,在您审阅合并协议所载及本摘要所述的陈述及保证时,重要的是要记住,谈判这些陈述和保证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合并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不完成合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话:因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不真实,及在合并协议各方之间分配风险,而非将事项确立为事实。陈述和保证也可能受制于合同规定的重要性标准,这些标准不同于一般适用于股东的标准,也不同于向SEC提交的报告和文件,这些陈述和保证受某些公开提交SEC的报告所载某些事项的限制,及在某些情况下受江森自控及泰科就合并协议相互交付予对方的披露函件所载事项所规限,而该等披露并未包括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附的合并协议中作为附件A。此外,有关该等陈述及保证之主题事项之资料,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日期看来并不准确,可能自合并协议日期起有所变动。因此,合并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以及其他条款不应单独阅读,而应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其他地方提供的信息、通过引用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以及报告一起阅读,江森自控和泰科不时向SEC提交的声明和文件。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合并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的业务将合并至一家公司旗下。合并结构为“反向合并”,其中江森自控将与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泰科为合并后公司的母公司实体。具体而言,根据合并协议,Merger Sub将与江森自控合并及并入江森自控,江森自控作为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合并后存续。合并后,泰科公司将更名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须经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简称为“合并后公司”。

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预计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约56%和44%。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JCI”,泰科普通股股票目前在纽交所交易代码为“TYC”。合并后,江森自控普通股将从

178


目录(续)

NYSE,根据交易法撤销注册并将停止公开交易,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使用目前江森自控的代码“JCI”在纽交所交易。

合并的结束和生效时间

除非江森自控和泰科双方另有约定,合并交易将于纽约市时间上午9:00结束,在满足或放弃完成合并的最后一项条件后的营业日(就其性质而言,在合并结束时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除外),但须符合或放弃该等条件)(在“——完成合并的条件”下描述)。合并将在泰科和江森自控正式向威斯康星州金融机构部提交合并条款时生效,或在合并条款规定的较晚时间和日期生效。合并生效时间简称为“合并生效时间”。

假设及时满足必要的交割条件,合并的交割预计将在2016财年末发生。然而,由于合并须待各项监管批准及合并协议所述其他条件获满足或豁免后,江森自控和泰科无法控制的因素有可能导致合并在晚些时候完成,或者根本无法完成。

江森自控股东将收取的代价

于合并中,紧随合并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江森自控、泰科、Merger Sub及江森自控及泰科若干附属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如合并协议所述)将转换为有权于其持有人选举时(须按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述比例分配)收取以下任何一项:

    合并后公司一股普通股(亦称“股份代价”);或

    现金34.88美元,不计利息(又称“现金对价”)。

合并对价将进行适当调整,以反映任何拆股、反向拆股、股票分红、任何股息或派发可转换为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证券、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就合并协议日期后及合并生效时间前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份数目而交换股份或作出其他类似变动(在每种情况下,泰科股份合并除外)。

选举材料和程序

一份选举表格将邮寄给截至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记录日期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记录的每位持有人。江森自控将在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记录日期至选举截止日期前,根据所有成为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不时合理要求提供一份或多份选举表格。

每份选举表格将允许持有人指明该持有人就其作出(i)现金选择及(ii)股份选择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数目。任何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未适当进行选举,或其选举未按合并协议规定的方式在选举截止日期前被交易所代理人(定义见下文)接收,将被视为进行了股份选举。两者都有

179


目录(续)

现金选举及股份选举须遵守下文“—按比例分配”项下所述的按比例分配及调整程序。

任何选举表格均可由适当呈交该选举表格的获授权人撤销或更改,方式为于选举截止日期前由交易所代理人接获书面通知,并附上经适当填妥及签署的经修订选举表格。如果选举表格在选举截止日期前被撤销,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东将被视为进行了股份选举,除非在选举截止日期前就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或所有该等持有人的股份作出适当的后续选举。

除合并协议的条款及选举表格另有规定外,交易所代理人有合理酌情权决定是否已适当或及时作出任何选举、撤销或更改,而倘交易所代理人以其合理酌情决定权决定,就江森自控普通股的任何股份而言,任何选举并无适当作出,则该等选举将被视为无效。任何一方或交易所代理人均无任何义务将选举表格中的任何欠妥之处通知任何人。

    非选举股份

倘您为江森自控股东且您并无于合并事项中作出收取股份代价或现金代价的选择或您的选择于选举截止日期前并无获交换代理收取,或您的选举表格填写不当及/或并无签署您的股份将被视为合并协议项下的股份选择股份。

按比例分配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股东的选举将按比例进行,以便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中获得总计3,863,939,539美元的现金(简称“合计现金对价”)。

倘现金选择股份总数乘以每股现金代价34.88美元(「现金选择金额」)等于现金选择股份总数,则:

    所有现金选择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及

    所有股份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

但是,如果现金选择金额超过或小于总现金对价,那么将对拟支付给江森自控股东的合并对价进行一定调整,方式如下所述。

    现金选择获超额认购的情况下调整

如果现金选择金额超过现金对价总额,那么就各江森自控股东而言:

    股东全部股份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及

    股东每持有一股现金选举产生的股份将转换为有权收取:

    相等于(i)每股34.88元现金代价乘以(ii)分子为总现金代价而分母为现金选择金额的零头(「现金零头」)的现金金额;及

    合并后公司的若干普通股等于一减去现金零头。

180


目录(续)

    现金选择超额认购的例子

假设就本例而言,江森自控普通股中的150,000,000股为现金选择股份,则现金选择总额将为5,232,000,000美元(150,000,000乘以34.88美元),高于现金选择总额对价。因此,就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进行现金选举的江森自控股东将获得:

    现金数额等于25759.60美元,或1000乘以34.88美元乘以零头,其分子为3863939529美元,分母为5232000000美元;以及

    261股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或1,000股乘以等于1减去前文所述分数的数额(加上根据下文所述有关分数股份的程序确定的代替0.48股普通股的现金数额)。

    若现金选择认购不足进行调整

倘现金选择金额少于现金代价总额,则就各江森自控股东而言:

    股东的全部现金选举股份将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及

    股东每持有一股选举产生的股份将转换为有权收取:

    一笔相等于(i)现金代价总额减现金选择金额,除以(ii)股份选择股份总数(「每股现金」);及

    合并后公司若干普通股等于(i)$34.88减去每股现金,除以(ii)$34.88。

    现金选择认购不足的例子

为本例的目的,假定:

    江森自控普通股50,000,000股为现金选举股份;及

    股份选举股份总数为585,000,000股;

那么现金选择数额将为174400万美元(50000000乘以34.88美元),低于现金对价总额。因此,就1000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进行股份选举的江森自控股东将获得:

    现金数额等于3,623.83美元,即1,000乘以2,119,939,529美元(或3,863,939,529美元减1,744,000,000美元)除以585,000,000美元;以及

    896股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或1,000股乘以等于34.88美元减去3,623.83美元(等于2,119,939,529美元除以585,000,000美元)的金额,除以34.88美元加上现金数额,以代替根据下文所述与零碎股份有关的程序确定的普通股的0.11)。

没有关于选举的建议

江森自控和泰科都没有就江森自控股东应该进行哪次选举提出任何建议。如果您是江森自控的股东,您必须使您的

181


目录(续)

就这些选举作出自己的决定,并不妨征求自己的律师或会计师的意见。

有关合并代价的资料

应付予作出现金选举或股份选举的江森自控股东的代价组合,须待江森自控股东作出的选举结果统计后,方可作实。现金选举的超额认购越大,江森自控一名进行现金选举的股东将获得的现金越少,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越多。作为回报,股份选举的超额认购越多,江森自控作出现金选举的股东将获得的股份越少、现金越多。

倘您正考虑就合并代价作出选择,请注意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的风险因素。此外,强烈建议您立即从您的股票经纪人、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适当的独立财务顾问那里获得您自己的个人财务建议,如果您在爱尔兰接受建议,根据2007年《欧洲共同体(金融工具市场)条例》或1995年《投资中介法》(经修订)正式授权或豁免,或如果你在联合王国接受咨询意见,根据2000年《联合王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正式授权或豁免;或如果您在其他地方接受建议,请向另一位获得适当授权的独立财务顾问咨询。

交换剂和传送材料及程序

于合并生效时间前,Tyco(“TIFSA”)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Finance S.A.,或Merger Sub将指定江森自控合理满意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担任与合并有关的交换代理(该代理称为“交换代理”)。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TIFSA或Merger Sub将向交易所代理人存放或安排存放:

    可根据合并协议以记账式形式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数目的证据及现金即时可用的资金,金额足以支付江森自控股东将于合并中收取的总代价(不包括任何零碎股份代价);然后呢

    套现即时可用资金,金额足以支付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

泰科将于合并生效时间后(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合并生效时间后三个营业日)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促使交易所代理人向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记录持有人发送传送材料,其中将包括一份送文函和指示,说明如何实施交出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以换取该等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已转换为收取权的合并对价。

当江森自控股东交出其江森自控普通股并交付妥善执行的送文函及交易所代理人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时,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该等持有人将有权收取:

    合并代价;

    江森自控股东根据下文所述有关零碎股份的程序有权收取的任何零碎股份代价;及

182


目录(续)

    股东有权就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派收取的任何款项,

将在交易所代理人收到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股份后三个营业日内邮寄给江森自控股东。交易所代理人将在遵守交易所代理人根据正常交易所惯例可能施加的合理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接受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份。

如合并代价的支付须交付予以其名义登记任何交回的认股权证的持有人以外的人或实体,则以下列条件作为支付代价的条件:

    交回的证明书必须妥为批注,或必须以其他适当形式转让;及

    要求支付此种款项的个人或实体向缴存证书的登记持有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支付因支付合并对价而需缴纳的任何转让税或其他类似税款,或将向存续公司证明并使其信纳此种转让或其他类似税款。已经缴纳或不需要缴纳税款。

有关记账式股份的适用合并代价将仅支付予以其名义登记该等记账式股份的人士或实体。

无异议人士的权利

根据威斯康星州法律,江森自控股东将无权就合并或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行使任何异议人士的权利。

泰科股东将无权根据爱尔兰法律就合并或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享有异议人或评估权。

江森自控股权奖励的处理

股票期权。截至合并生效时间,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购买江森自控已发行及未行使普通股股份的每份期权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收购若干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期权,相当于合并后的受制于此类江森自控期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数量、以相等于该等江森自控期权的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行使价的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行使价计算。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选择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选择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特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股票增值权。截至合并生效时间,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股票增值权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并转换为若干合并后的股票增值权等于受该等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约束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数的公司普通股,以相等于该等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行使价的每合并公司普通股行使价计算。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项合并公司股票增值权将继续拥有及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股票增值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183


目录(续)

限制性股票奖励。截至合并生效时间,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股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奖励将由泰科承担,并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转换为泰科受限制股份奖励,该等股份数目相等于江森自控受此类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的普通股。,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每份泰科受限制股份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合并完成时加速归属(根据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200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和在特定的合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其他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奖励)。

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截至合并生效时间,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股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相等于受制于此类江森自控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数量。,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业绩分成单位奖励。截至合并生效时间,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股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将由合并公司承担,并就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数目相等于受该等江森自控业绩股份单位奖励规限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数目(由江森自控根据2016财政年度目标与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以合理酌情决定权厘定,及就江森自控2015财政年度授出的绩效股份单位奖励而言而罔顾2017财政年度业绩)。经如此假设及转换的各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适用于江森自控表现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不包括表现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泰科股权奖励的处理

购股权。于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购买尚未行使及尚未行使的Tyco普通股的每份购股权将调整为合并公司购股权,以收购若干整体合并公司普通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体股份),相等于乘以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受该Tyco期权规限的Tyco普通股数目乘以股份合并比率所得的乘积,按每股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行使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百分比)相等于将该等泰科期权的每股泰科普通股的行使价除以股份合并比率所得的商数计算。每项该等合并公司期权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适用于Tyco期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指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的每股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调整为对应若干合并公司普通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全部股份)等于所获产品

184


目录(续)

透过将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受该等泰科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乘以股份合并比率。每项该等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受限于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适用于Tyco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于指定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业绩分成单位奖励。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的若干泰科普通股对应的每股表现股份单位奖励,将就泰科股份合并前若干普通股转换为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四舍五入至最接近全部股份)等于乘以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受该等泰科业绩股份单位奖励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所得的乘积(由泰科根据目标及实际业绩两者中较大者按其合理酌情决定权厘定)按股份合并比例。经如此转换的各该等合并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截至紧接Tyco股份合并前适用于Tyco业绩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不包括业绩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合资格终止雇用时加速归属。

递延股份单位奖励。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已发行在外的若干泰科普通股对应的每个递延股份单位将转换为合并后的公司递延股份单位,并将通过乘以受该等泰科递延规限的泰科普通股数目进行调整股份单位奖励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按股份合并比率计算。各合并公司递延股份单位奖励将继续具有及将受限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适用于泰科递延股份单位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预扣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与泰科已同意江森自控、泰科、Merger Sub、合并后的公司及交换代理将有权从根据合并协议以其他方式应付予任何人士或实体的代价中扣除及扣减根据守则或任何适用国家规定,当地或非美国税法。如预扣款项并及时汇给适当的政府实体,则就合并协议的所有目的而言,此种预扣款项将视为已支付给扣款和预扣款项所涉的个人或实体。

无零碎股份

概不会就合并事项发行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根据合并转换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凡在其他情况下有权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一小部分(在合计该持有人所交付的所有股份后),将获得代替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部分,并在放弃合并后,现金(不计利息)数额乘以(i)紧接收市日前一个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在纽交所报出的收盘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百分之一美分,由(ii)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经计及合并生效时该持有人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全部股份,并以十进制表示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千分之一)中该股东否则会有权.,

此外,泰科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将不会在泰科股份合并中获发行零碎股份。参见“—契诺及协议—泰科股份合并”。泰科股份的每名持有人

185


目录(续)

受泰科股份合并规限的普通股,否则有权收取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一小部分(将该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份合计后),将收取现金(不计利息),金额为该持有人出售或转让代理出售本应作为零碎股份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总数的收益按比例分配的部分(减去佣金,转让税和转让代理的自付交易成本以及费用),转让代理将在合并生效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在纽交所执行。

陈述及保证

江森自控及泰科代表其本身及其各自附属公司在合并协议中作出惯常陈述及保证,在某些情况下须受合并协议或根据合并协议若干披露时间表提供的资料所载列的特定例外情况及限定条件规限。江森自控及泰科作出的陈述及保证亦须受限于及受限于各方及其联属公司已向SEC提交的若干文件所载的若干资料。

许多陈述和保证是对等的,适用于江森自控或泰科(视情况而定)及其各自的子公司。一些较重要的陈述和保证涉及:

    公司的组织、存在和良好地位,以及开展业务所需的公司权力和权威;

    资本结构;

    公司订立合并协议的权限及其可执行性;

    所需的政府批准;

    不存在因合并完成而违反或违背组织文件或合同的情形;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报告和财务报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提交这些报告和财务报表,以及遵守根据这些报告和财务报表颁布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的情况,并要求这些报告和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有关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维持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披露控制和内部控制;

    不存在未披露的负债;

    遵守法律和政府条例,包括环境法;

    遵守与雇员福利有关的适用法律和《就业退休收入保障法》;

    没有关于石棉的某些未决或受到威胁的索赔;

    若干雇员福利计划事宜;

    自2015年9月30日起并无若干已单独或合共产生或将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动;

    自2015年9月30日起并无任何行动倘于合并协议日期至合并结束期间采取该等行动将构成违反若干临时营运契诺;

186


目录(续)

    若干重大诉讼、申索及行动的缺席;

    为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提供的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若干税务事宜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若干雇佣及劳工事宜;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权利,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不动产的所有权、权利和条件;

    接受财务顾问的公平意见;

    江森自控及泰科股东完成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合并及其他交易所需的投票;

    某些重要合同的存在和遵守;

    保险的存在和维持;

    没有与合并有关的未披露经纪人费用或查询人费用;以及

    遵守经修订的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反腐败法以及制裁和出口管制。

江森自控于合并协议中作出额外陈述及保证,内容有关就计划分拆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及按比例分配为持有该等业务而组成的新公司的股份而须提交的Form10注册声明及江森自控管理文件中某些收购法规及任何类似规定的不适用性。

江森自控及泰科亦就符合知识标准的若干非多数股权合营企业作出若干陈述及保证。此外,泰科于合并协议中就泰科已取得的债务融资作出额外陈述及保证,以拨付部分合并代价及Merger Sub的业务。

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作出的许多陈述和保证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标准的限制(即,除非它们个别或合计未能真实或正确,否则不会被视为不真实或不正确,已经或将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作出陈述和保证的一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某些陈述和保证由一般重要性标准或知识标准加以限定。就合并协议而言,就江森自控或泰科各自而言,“重大不利影响”指对资产、业务、有关方面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整体而言,不包括:

    一般影响有关当事方或其附属公司在美国或其他地方经营的行业的任何变化,只要这种影响相对于其他处境类似的公司而言不会对有关当事方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

    对美国或其他地方的经济或金融、债务、信贷或证券市场普遍产生影响的任何变化,只要这种影响相对于其他处境类似的公司而言不会对有关当事方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任何政治状况或一般事态发展的任何变化,或因敌对行动的爆发或升级、已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而引起的任何变化

187


目录(续)

      与其他处境类似的公司相比,这种影响对有关当事方的影响不成比例的程度;

    法律(包括规则和条例)、对其的解释、监管条件或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或对其的解释)的任何变更或拟议变更;

    一方或其子公司经另一方书面明确要求的任何行为;

    任何有关一方的股价下跌或有关一方或其附属公司的信贷评级变动,或任何期间未能达到内部或已公布的预测、预测或收入或盈利预测(但该等下跌的根本原因,在不排除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在确定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可考虑改变或失败);或

    因公告或合并协议的存在、合并或合并的完成而产生的任何影响,包括由此或就此而引起或产生的任何诉讼(有关方作出的陈述及保证,即签立合并协议及完成合并不会导致任何违反或违反法律或若干契诺的情况除外)和协议)。

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对合并协议的描述已包括在内,以向您提供有关其条款的信息。合并协议载有截至特定日期由订约方及向订约方作出的陈述及保证。这些陈述和保证中所包含的陈述是为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而作出的,并受双方就合并协议条款的谈判所商定的限制条件的制约,在某些情况下还受到保密披露的限制当事方,哪些披露未反映在作为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A所附的合并协议中。此外,若干陈述及保证乃于指定日期作出,而该等陈述及保证一般用于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摊风险,而非将事项确立为事实。

无申述及保证的存续

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代表其本身及其附属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中的陈述及保证将不会根据其条款于合并事项完成或终止合并协议后存续。

公约和协定

在结束日之前处理事务

自合并协议签立起至合并生效时间或合并协议以其他方式终止之日止的任何时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并协议或适用披露函明确设想或允许或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无理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泰科及江森自控各自已同意,及已同意促使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与过往惯例一致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彼等各自的业务。

188


目录(续)

自签立合并协议起直至合并生效时间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合并协议日期中较早者为止的任何时间,但法律规定、合并协议或泰科披露函明确设想或允许的情况除外,或泰科为订约方的若干税务分担协议或从任何税务机关接获的任何裁决或与任何税务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所规定,或为解决或了结任何税务审计、诉讼或类似程序而须采取的任何行动所规定,或经江森自控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会被无理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除若干例外情况外,泰科已大致同意不会,并已同意不允许其附属公司:

    授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不论以现金、资产、股份或泰科的其他证券),惟(i)股息或泰科全资附属公司的其他分派除外,(ii)泰科普通股的定期季度现金股息及每季度不超过每股0.205美元的股权奖励,符合过往申报时间的惯例,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及(iii)泰科附属公司于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比例支付或作出的股息及分派;

    建议、建议或宣布拟采纳全面或部分清盘、解散、合并、重组、资本重组或其他重组的计划,惟仅涉及泰科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附属公司除外)的任何该等交易除外;

    分拆、合并或重新分类其任何已发行股本股份,或发行或授权发行任何其他证券以代替或取代其股本中的股份,除泰科全资附属公司于该等交易后仍为全资附属公司的交易外;

    授予任何股权奖励或基于非股权的长期激励奖励,增加泰科公司控制权变更遣散计划的任何参与者对某些美国军官和高管的薪酬、奖金、遣散或其他福利,与任何董事订立任何雇佣、控制权变更、遣散或保留协议,高级人员或雇员,终止任何执行人员的雇用(因由除外),就任何尚未支付的奖金或股权奖励修订任何表现指标,修订任何福利计划的供资义务或缴款率,或更改用于计算任何福利计划项下应付福利的任何基本假设(除若干例外情况外),建立、修订或终止任何福利计划,或加速归属或支付或资助任何福利计划项下的任何补偿除(i)在符合过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及于事先向江森自控发出五个营业日的书面通知后所进行的行动外,(ii)于2016年1月24日生效的现有书面协议或泰科利益计划所规定的行动,(iii)法律规定的行动,㈣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根据以往惯例和适用法律,签订可提前不到30天通知终止的雇用协议,不受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㈤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并根据以往惯例和适用法律,与非美国法域的雇员签订雇用协议,㈥按照以往惯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修订福利计划,但不违反上述限制,也不大幅增加Tyco维持福利计划的费用,以及(vii)订立向Tyco福利计划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合同;

    聘用任何高级人员、1级行政人员或职能2级行政人员或以上人员,但(i)根据于2016年1月24日表现突出的聘用要约聘用的雇员、(ii)根据以往惯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聘用或晋升以填补空缺职位的雇员除外,及(iii)Tyco披露信中所识别的职位;

189


目录(续)

    为财务会计目的对财务会计政策或程序或其报告收入、扣减或其他重大项目的任何方法进行任何变更,但GAAP、适用法律或SEC政策要求的变更除外;

    就或完成对任何人或任何业务或分部的股本权益或资产的任何收购订立协议(不论是透过合并、综合、企业合并、合营企业或类似协议),除(i)泰科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彼此之间或泰科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外,除非合理预期此种交易会阻止或严重拖延或妨碍合并的完成,以及㈡单项金额(包括承担负债)不超过250000000美元或总额不超过500000000美元的交易,除非合理预期此种交易会阻止或严重拖延或妨碍合并的完成;

    修订泰科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根据泰科规管文件建议除外),或允许泰科的任何“重要附属公司”(定义见第S-X条规则1-02)采纳对其组织文件的任何重大修订;

    发行、交付、授予、出售、质押、处置或抵押其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有投票权证券或其他股本权益(或可转换为其股本中任何股份的证券,投票证券或其他股本权益)或授权上述任何一项或采取任何行动,以安排根据任何现有股本计划归属或行使任何其他未归属或不可行使的股本奖励(任何泰科利益计划的明示条款另有规定除外)年1月24日2016年),但(i)就任何于2016年1月24日行使购股权或归属或结算于2016年1月24日尚未行使的股权奖励而发行股份,或根据合并协议于2016年1月24日后可能授出的股份除外,(ii)授出其他临时经营契诺所容许的股权奖励,(iii)扣留股份以履行与行使购股权或归属或结算股权奖励有关的税务责任,或清偿与购股权有关的行使价,(iv)合资格利益计划或补充储蓄计划项下的股票基金交易及(v)泰科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泰科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或收购该等股份的权利、认股权证或购股权,除(i)收购股权奖励持有人为履行支付行使价及╱或扣税责任而投标的泰科普通股及(ii)泰科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泰科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外;

    赎回、购回、预付(循环贷款的预付除外)、击败、招致、承担、背书、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借入款项的负债条款负上法律责任或作出修改或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务证券或认购、期权、收购任何债务证券(直接、或有或无)的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包括表外安排,但(i)泰科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ii)泰科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债务担保,而该债务是根据本款产生的,(iii)由泰科或其附属公司于2016年1月24日生效的现有信贷融资支持的商业票据发行,(iv)于2016年1月24日生效的泰科或其附属公司现有信贷融资项下的借款,仅用于支付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业务费用,(v)到期偿还债务和规定的摊销或强制性预付款项,(vi)为替换、续借、延长泰科或其子公司的任何现有债务或为其再融资而产生的债务,最高不超过替换、续借的债务数额,延长或再融资(另加利息和保险费(如有的话)以及

190


目录(续)

      (七)本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美元、到期日为180天的借款的其他债务天或更短时间,就上文第(ii)、(iii)、(vi)及(viii)项而言,并无(a)规定江森自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须担保、授予其各自财产或资产的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信贷或抵押品支持,不论在合并生效之前或之后,就该等负债或证券(或取得该等证券的权利),或(b)载有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或在每种情况下适用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或合理预期将适用于江森自控、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物业或资产,不论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双方还同意,本公约任何部分均不禁止泰科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商业对手方的利益提供担保或取得信用证或保证债券;

    招致、承担、背书、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负债或借入款项或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务证券或认购、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以收购任何债务证券(直接、或有或无),而该等债务证券将(i)要求江森自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就该等负债或证券(或取得该等证券的权利)授予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信贷或抵押品支持,不论该等信贷或抵押品支持是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或(ii)载有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或在每宗个案中适用或合理预期适用于江森自控、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任何物业或资产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不论该等条款或条件是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

    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提供总额超过200,000,000美元的任何贷款(包括向其非全资附属公司、合资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任何贷款),其中不超过50,000,000美元可向第三方提供,泰科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泰科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贷款除外;

    出售、租赁、许可、转让、交换、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受制于任何留置权(某些许可留置权除外)任何重大财产或资产(包括附属公司资本中的股份),除(i)就契诺所准许的任何债项而规定的留置权及临时契诺所述的例外情况外,但只限于该等债项是为取代、续期、展期、再融资或退还现时受留置权规限的任何现有债项而招致的,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置库存和陈旧设备,以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销售货物和服务,㈢单独或合计价值低于100000000美元的交易,(iv)向泰科或其附属公司的承建商发出非排他性牌照,以使该等承建商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泰科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v)一般业务过程中的非排他性知识产权许可及(vi)泰科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泰科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妥协或解决任何实质申索、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与税款有关的申索、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除外,(c)针对泰科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和董事以临时契诺的身份提出或待决的一般例外情况中涉及哪些事项,除(i)个别金额不超过$10,000,000或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0,000的妥协或和解外,(ii)不对泰科或其附属公司施加任何强制济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或限制其业务的妥协或和解外,(iii)不包括泰科或其附属公司对罪行或不当行为的任何承认;及(iv)如与

191


目录(续)

      泰科或其子公司的知识产权,这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作出的,并不包括承认任何该等重要知识产权无效,或承认对泰科或其附属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另一人的任何知识产权有效或受到侵犯;

    作出或更改任何重大税务选择、为税务目的更改任何重大会计方法或任何年度税务会计期、提交任何重大修订报税表、同意延长或免除对重大税款的诉讼时效(正常经营过程中除外),订立《刑法典》第7121条(或国家任何类似规定)所指的任何结案协议,当地或非美国法律)关于实质税额或放弃要求实质税额退款的任何权利;

    作出超出Tyco披露信所载金额的任何新资本开支;

    订立任何合约,倘于2016年1月24日前订立,即为合并协议所界定的「重大合约」或重大修改、重大修订或终止任何该等合约或放弃、解除或转让其项下的任何重大权利或申索,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在临时经营契诺的例外情况所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外;

    直接或间接订立、修订或终止任何利率、货币、商品、股本、信贷或其他衍生工具或任何其他“特定交易”(定义见2002年ISDA主协议),或采取任何对其具有类似效果的行动,但善意外汇掉期除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与本条所述契诺及例外情况所容许的负债有关的外汇期权及外汇远期;或

    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同意采取上述任何行动。

泰科关于促使其非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采取或不采取这些禁止行动的义务仅适用于泰科有权根据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同意采取这些行动的情况。

自合并协议签立起直至合并生效时间或合并协议以其他方式终止日期中较早者为止的任何时间,但法律规定、合并协议或江森自控披露函件明确设想或允许的情况除外根据要求遵守从任何税务机关收到的任何裁决或与任何税务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为解决或解决任何税务审计、诉讼或类似程序而必须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事先征得泰科的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扣留、附带条件或拖延),除若干例外情况外,江森自控已大致同意不会,并同意不允许其附属公司:

    授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不论以现金、资产、股票或江森自控的其他证券),惟(i)江森自控全资附属公司的股息或其他分派除外,(ii)江森自控股份的定期季度现金股息及每季度每股不多于0.29美元的股权奖励,与以往申报时间的惯例一致,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及(iii)江森自控附属公司于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比例支付或作出的股息及分派;

    建议、建议或宣布拟采取完全或部分清算、解散、合并、重组、资本重组或其他重组的计划,

192


目录(续)

      仅涉及江森自控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该等交易除外;

    拆分、合并或重新分类其任何股本或发行或授权发行任何其他证券,以代替或取代其股本股份,江森自控全资附属公司于该等交易后仍为全资附属公司的交易除外;

    授出任何股权奖励或基于非股权的长期奖励奖励,增加作为个别控制权变更雇佣协议一方的任何雇员的薪酬、奖金、遣散或其他利益,与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订立任何雇佣、控制权变更、遣散或挽留协议终止任何执行人员的雇用(因由除外),修订有关任何未付奖金或股权奖励的任何表现指标,修订任何福利计划的供资义务或缴款率,或更改用于计算任何福利计划项下应付福利的任何基本假设(除若干例外情况外),建立、修订或终止任何福利计划,或加速归属或支付或资助任何福利计划项下的任何补偿除(i)在符合过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及于向泰科发出事先五个营业日的书面通知后所进行的行动、(ii)于2016年1月24日生效的现有书面协议或江森自控利益计划所规定的行动、(iii)法律规定的行动外,㈣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根据以往惯例和适用法律,签订可提前不到30天通知终止的雇用协议,不受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㈤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并根据以往惯例和适用法律,与非美国法域的雇员签订雇用协议,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以往惯例修订福利计划,但不违反上述限制,也不大幅增加江森自控维持福利计划的成本,及(vii)就向江森自控利益计划提供服务订立第三方合同;

    聘用任何人士担任184或以上职系职位,但(i)根据于2016年1月24日表现突出的聘用要约聘用的雇员,(ii)根据以往惯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聘用或晋升以填补空缺职位的雇员除外,及(iii)江森自控披露函件所识别的职位;

    为财务会计目的对财务会计政策或程序或其报告收入、扣减或其他重大项目的任何方法进行任何变更,但GAAP、适用法律或SEC政策要求的变更除外;

    就或完成对任何人或任何业务或分部的股本权益或资产的任何收购订立协议(不论是透过合并、综合、企业合并、合营企业或类似协议),除(i)江森自控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彼此之间或江森自控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外,除非合理预期此种交易会阻止或严重拖延或妨碍合并的完成,以及㈡单项金额(包括承担负债)不超过350000000美元或总额不超过700000000美元的交易,除非合理预期此种交易会阻止或严重拖延或妨碍合并的完成;

    修订有关文件的江森自控,或允许江森自控的任何“重要附属公司”(定义见S-X规例规则1-02)采纳对其组织文件的任何重大修订;

    发行、交付、授予、出售、质押、处置或抵押其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有投票权证券或其他股本权益(或可转换为其股本中任何股份的证券,

193


目录(续)

      投票证券或其他股本权益)或授权上述任何一项或采取任何行动促使根据任何现有股本计划归属或行使任何其他未归属或不可行使的股本奖励(任何江森自控利益计划的明示条款另有规定除外)年1月24日,2016年),但(i)就任何于2016年1月24日行使认股权或归属或结算于2016年1月24日尚未行使的股权奖励或递延奖励而发行股份,或根据合并协议于2016年1月24日后可能授出的除外,(ii)其他临时经营契诺所容许的股权奖励及递延奖励的授予,(iii)扣缴股份以履行与行使认股权或归属或结算股权奖励或递延奖励有关的税务责任,或支付与认股权有关的行使价,(iv)根据合资格利益计划或补充储蓄计划进行的股票基金交易,(v)江森自控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江森自控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及(vi)根据江森自控股息再投资计划发行股份;

    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或取得该等股份的权利、认股权证或购股权,但(i)收购股权奖励及递延奖励持有人为履行支付行使价的义务及/或扣税义务而提出的股份,(ii)江森自控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江森自控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及(iii)根据(并在)江森自控先前宣布的股份回购计划收购或回购总额不超过500,000,000美元的股份,是否根据加速股份回购计划、A10B5-1计划、其他公开市场购买或其他;

    赎回、购回、预付(循环贷款的预付除外)、击败、招致、承担、背书、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借入款项的负债条款负上法律责任或作出修改或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务证券或认购、期权、收购任何债务证券(直接、或有或无)的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包括表外安排,惟(i)江森自控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ii)江森自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负债担保,而该等负债乃根据本款产生(iii)发行由江森自控或其附属公司于2016年1月24日生效的现有信贷融资支持的商业票据,(iv)于2016年1月24日生效的江森自控或其附属公司现有信贷融资项下的借款,仅用于支付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业务费用;(五)到期偿还债务和所需的摊销或强制性预付款;(六)为置换、续借、展期或再融资江森自控或其子公司的任何现有债务而产生的债务,直至置换、续借的债务数额延长或再融资(另加利息及溢价(如有的话)以及与此有关的合理再融资费用及开支的数额),其条款对江森自控或其附属公司并不较现有负债的条款为低,㈦因计划分拆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而产生的某些债务,以及㈧本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00美元、期限为180天的其他债务。订约各方亦同意,本契诺并无任何部分禁止江森自控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为商业交易对手作出担保或取得信用证或保证债券;

    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提供总额超过300,000,000美元的任何贷款(包括向其非全资附属公司、合资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任何贷款),其中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过100,000,000美元的贷款,江森自控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江森自控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贷款除外;

194


目录(续)

    出售、租赁、许可、转让、交换、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受制于任何留置权(某些许可留置权除外)任何重大财产或资产(包括附属公司资本中的股份),除(i)就契诺所准许的任何债项而规定的留置权及临时契诺所述的例外情况外,但只限于该等债项是为取代、续期、展期、再融资或退还现时受留置权规限的任何现有债项而招致的,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置库存和陈旧设备,以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销售货物和服务,㈢单独或合计价值低于150000000美元的交易,(iv)向江森自控或其附属公司的承建商发出非排他性牌照,以使该等承建商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江森自控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v)日常业务过程中的非独家知识产权许可及(vi)江森自控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江森自控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妥协或解决任何实质申索、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与税款有关的申索、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除外,就江森自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及董事以临时契诺之一般例外情况而作出或待决之事宜,除(i)个别金额不超过15,000,000美元或总额不超过75,000,000美元、(ii)不对江森自控或其附属公司施加任何禁制令宽免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或限制其营运的妥协或和解外,(iii)不包括江森自控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认罪或不当行为及(iv)如与江森自控或其附属公司的重大知识产权有关,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作出的,并不包括承认任何该等重大知识产权无效,或承认对江森自控或其附属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具有重大重要性的另一人的任何知识产权有效或受到侵犯;,

    作出或更改任何重大税务选择、为税务目的更改任何重大会计方法或任何年度税务会计期、提交任何重大修订报税表、同意延长或免除对重大税款的诉讼时效(正常经营过程中除外),订立《刑法典》第7121条(或国家任何类似规定)所指的任何结案协议,当地或非美国法律)关于实质税额或放弃要求实质税额退款的任何权利;

    作出任何超过江森自控披露函件所载金额的新资本开支;

    订立任何合约,倘于2016年1月24日前订立,即为合并协议所界定的「重大合约」或重大修改、重大修订或终止任何该等合约或放弃、解除或转让其项下的任何重大权利或申索,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在临时经营契诺的例外情况所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外;

    直接或间接订立、修订或终止任何利率、货币、商品、股本、信贷或其他衍生工具或任何其他“特定交易”(定义见2002年ISDA主协议),或采取任何对其具有类似效果的行动,但善意外汇掉期除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与本节所述契约和例外情况所允许的债务有关的外汇期权和外汇远期;

    授权、设定记录日期或完成就计划分拆汽车体验业务向江森自控股东分派为持有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而成立的新公司的股份或

195


目录(续)

      订立与计划分拆有关并已存档或须存档作为表格10的证物的协议;或

    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同意采取上述任何行动。

江森自控有关促使其并非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采取或不采取该等禁止行动的义务仅适用于江森自控根据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有权同意该等行动的范围。

尽管有上述临时契诺,江森自控及其附属公司可采取若干临时契诺否则可能涉及的行动,以进一步分拆汽车体验业务,为分拆作准备。

就业和福利事项

在合并生效时间开始至合并生效时间一周年结束的期间内,合并后的公司将向每位江森自控和泰科员工(不包括受雇于以工会、劳工组织、(ii)对该雇员同样有利的年度现金奖励机会和基于现金的长期奖励机会;比紧接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向该雇员提供的年度现金奖励机会及以现金为基础的长期奖励机会为多;(iii)以股权奖励种类组合提供的年度股权奖励机会,实质上与提供予类似情况的江森自控员工紧接合并生效时间之前,与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向该雇员提供年度股权激励奖励的总体机会相比,该总体机会对该雇员同样有利,及(iv)于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向该等雇员提供的其他薪酬及福利合计并不较其他薪酬及福利逊色的其他薪酬及雇员福利。就江森自控或泰科雇员受雇于由工会、劳工组织或工务委员会代表的议价单位,合并后的公司将根据适用的劳工协议提供补偿、雇员福利及其他雇佣条款及条件。

就合并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于合并生效时间后根据任何雇员福利计划归属、参与资格及福利水平而言,每名江森自控及泰科雇员于合并生效时间前于江森自控或泰科(视何者适用而定)及其各自附属公司及前任的服务年资,将记入其于合并生效时间前于江森自控或泰科(视何者适用而定)认可该等服务的贷方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合并生效前用于类似目的。江森自控和泰科也已同意,每位江森自控和泰科员工将立即获得参与资格,无需任何等待时间,在合并后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雇员福利计划中,该福利计划所涵盖的范围正在取代相应的江森自控或泰科福利计划所涵盖的可比范围,及合并后的公司将利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i)豁免该等雇员福利计划的所有先前存在的条件除外及在职积极要求(除非及在适用参与者根据可比江森自控或泰科雇员福利计划受该等条件规限的范围内),及(ii)于结账发生的计划年度将江森自控或泰科雇员福利计划项下产生的合资格开支记入贷方,以满足适用的合并公司雇员福利计划项下的免赔额、共同保险及最高自付规定。

196


目录(续)

合并后的公司已同意承担、兑现和履行江森自控和泰科的所有利益计划,在每一种情况下,根据紧接本合同生效日期之前生效的条款,或随后根据此类福利计划或合并协议的条款允许修订的条款。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已承认,控制权变动将于合并生效时间发生或被视为发生(若干特定江森自控利益计划除外)。

江森自控及泰科将根据适用法律及工务委员会或其他议价协议(如有),就结欠江森自控及泰科及其各自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或顾问的任何磋商义务及类似通知及议价义务进行合作。江森自控及泰科亦同意,双方将向对方提供任何旨在广泛及一般分发予江森自控或泰科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的任何材料书面通讯的副本,倘该等通讯与交易有关,并将向对方提供在分发之前有合理的机会审查这些来文。

诉讼

合并协议要求各订约方就该订约方的任何股东针对该订约方、其任何附属公司及╱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就合并提出的任何诉讼迅速向另一订约方提供口头通知,合并协议或由此拟进行的任何交易。除非,(i)就有关江森自控的该等诉讼而言,江森自控董事会已作出或已书面通知泰科董事会其正考虑作出建议更改,或(ii)就有关泰科的该等诉讼而言泰科董事会已作出或已书面通知江森自控董事会,其正考虑作出建议更改,各方将给予对方机会(由该另一方负担费用)参与任何该等诉讼的抗辩或和解及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同意任何该等和解,而该书面同意将不会不合理地被拒绝、有条件或延迟,惟另一方将无义务同意任何不包括全面解除该另一方及其联属人士的责任或于合并生效时间后对合并公司施加禁制令或其他公平济助的和解或任何的关联公司。,

泰科股份并表

待泰科股东批准泰科股份合并建议后,泰科同意采取合理需要的行动以实施泰科股份合并,自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生效。

债务融资

泰科已同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并作出或促使作出一切必要、适当或可取的事情,以促使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得以完成。未经江森自控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不合理地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泰科将不会亦将导致TIFSA及借款人不会同意或同意对根据任何重大条文作出任何重大修订或修改,或放弃根据任何重大条文作出任何重大修订或修改,或以任何替代债务承诺函或与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有关的最终协议,或就该等债务融资(包括就任何替代融资)订立任何重大协议或安排,但与债务承诺函所设想的债务融资有关的最终协议(并实质上按债务承诺函所载明的明确条款)除外,但若干例外情况除外。

197


目录(续)

应江森自控不时提出的合理要求,泰科将向江森自控合理详细地告知其为安排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所作努力的状况。在紧接其后一段所载条款及条件规限下,江森自控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向Tyco提供Tyco可能合理要求的与安排有关的惯常合作及协助,取得及银团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尽管如此,江森自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无须(i)就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交付有关江森自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财务或其他资料或(ii)促使江森自控的独立核数师与泰科或借款人就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进行合作。,

泰科已同意,有关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的最终协议将不会(i)要求江森自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其各自的物业或资产提供担保、授予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该等债务融资的信贷或抵押支持,不论是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或(ii)载有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在每种情况下均适用于江森自控,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物业或资产,不论于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泰科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其融资来源以书面确认(该确认可能载于与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有关的最终协议内)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正于其性质的基础,仅限资产和信贷。

计划分拆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

江森自控已于合并协议中同意向泰科提供合理途径获取有关计划分拆汽车体验业务的资料,并向泰科合理地告知江森自控就计划分拆所作出的任何重大决定。在就分拆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提交表格10前,江森自控将向泰科提供该等提交文件的副本(包括将一并提交的所有证物),以及就所有该等文件进行审阅及评论的合理机会。江森自控亦会真诚考虑Tyco可能就该等存档(或其证物)提出的任何意见,并真诚合作作出适当修订。如泰科不同意任何该等存档或任何将存档的证物中的任何重大事项,但已事先协定的有关分拆的若干事项除外,泰科可于收到存档或证物后一周内提出反对意见,而江森自控和泰科将真诚合作,以解决任何此类异议。

江森自控不得就计划分拆其汽车体验业务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提交表格10,或订立任何协议,其形式将作为表格10的展品存档,在每种情况下,未经泰科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此种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拒绝、有条件地或延迟),包含与江森自控披露函中事先商定的某些事项重大不符的条款。

合并后的治理事项

江森自控与泰科同意,在合并生效时,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其中6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江森自控董事会董事,5人将在交割前担任泰科董事会董事。合并后公司的11名董事将包括江森自控现任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lexA.Molinaroli,

198


目录(续)

泰科现任首席执行官GeorgeR.Oliver和其他9名董事在江森自控和泰科之间达成了共识。收盘前来自江森自控董事会的6名董事中的1名将被选举为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牵头董事。参见“合并—合并后合并公司的董事会”。

自合并生效时起,Molinaroli先生将被任命为合并后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担任合并后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Oliver先生将于合并生效时间18个月周年日(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行政总裁的较早时间)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行政总裁。届时,Molinaroli先生将成为执行主席,履行其雇用协议中规定的行政职能,并将担任这一职务12个月。继该12个月期间(或Molinaroli先生不再担任执行主席的较早时间)后,Oliver先生将成为主席并继续担任合并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经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B-2所载泰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修订的合并公司章程将规定,自合并生效之日起至第二个继承日期后三个月之日止,委任除上文所述外,罢免或更换合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执行主席、总裁或首席运营官将需要合并公司至少75%的非执行董事投赞成票。

合并协议规定,泰科将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将合并后的公司名称变更为“Johnson Controls Plc”,并将其纽交所代码变更为“JCI”,自合并结束之日及之后生效。此外,截至合并生效时间,合并后的公司将维持泰科位于爱尔兰科克的爱尔兰法定住所和全球总部,合并后公司在北美的主要运营总部将设在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

泰科与江森自控亦已同意合作,待泰科股东批准泰科可分派储备创建建议后,泰科将于合并完成后尽快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就合并导致Tyco部分或全部股份溢价减少一事,准备并向爱尔兰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发布命令,批准就此种减少设立可分配储备金及采取一切合理需要的行动,使该等可分派储备的创造变得有效。

整合规划

在遵守下文“—税务事项”所述义务的前提下,自合并协议签立之日及之后直至合并生效时间或合并协议根据其条款终止之日(如有的话)两者中较早者为止,除法律(包括反垄断法)可能规定外,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同意以合理的最佳努力合作规划江森自控、其附属公司及其各自业务的重组及整合,一方面,与泰科、另一方面,它的子公司及其各自的业务。

税务事项

泰科及江森自控已同意,自合并协议签立起及之后直至合并生效时间或合并协议终止日期(如有的话)两者中较早者为止,除法律可能规定外,泰科、合并分拆或强生

199


目录(续)

Controls将,亦不会允许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采取导致或可合理预期导致就合并达成60%所有权测试的任何行动(或明知而不采取任何行动)。泰科与江森自控亦已同意,泰科将向江森自控提供有关合并的建议收购架构及具体交易步骤,以及完成该等交易步骤的预期时间,并将告知江森自控有关该等交易的任何重大修改及重大偏离台阶。倘江森自控不同意该等建议收购架构或交易步骤中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对该等收购架构或交易步骤的任何该等重大修改或重大偏离,江森自控可于不迟于江森自控接获该等收购结构、交易步骤或修改(如申请)后一周内向泰科提出该等异议,而订约方将真诚合作以解决任何该等异议。倘江森自控于收到后一周内并无就该等收购架构、交易步骤或修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则该等收购架构、步骤或修改(如适用)将被视为符合合并协议的条款。

股东大会

江森自控和泰科同意分别召开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和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将于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寄发予彼等各自股东日期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于相同日期举行(须于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生效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举行)。

江森自控及泰科亦已同意休会或延期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临时股东大会(视何者适用而定),倘截至原定举行该等会议之时,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视何者适用而定)股份不足,(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构成处理该次会议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或如在该次会议的日期,江森自控或泰科并无接获代表足够数量所需股份的代理人,以酌情取得江森自控合并建议或泰科所需建议的批准,且除江森自控或泰科已作出建议更改的范围外,江森自控及泰科应继续尽一切合理的最大努力,协助向股东征集与江森自控合并建议或泰科所需建议(视情况而定)有关的代理人。江森自控及泰科将仅须将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股东特别大会(视情况而定)休会或延期两次,每次为期不超过该等休会或延期前预定举行该等会议日期后30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江森自控或泰科暂停或推迟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临时股东大会(视适用情况而定),如该等暂停或推迟将要求江森自控或泰科确立新的记录日期。

合理的最大努力;规章备案和其他行动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已同意使用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及作出或促使作出一切必要的事情,根据适用法律适当或可取以完成合并及使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于合并协议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生效,包括:

    尽快拟备及提交所有文件,以落实所有必需的申请、通知、呈请、存档及其他文件,并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取得所有等待期届满或终止、同意、许可、豁免、许可证、命令、注册、批准、此类当事方从任何第三方和(或)相关政府间组织获得必要或可取的许可证和授权

200


目录(续)

      以完成合并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的实体;及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获得所有此类等待期的到期或终止、同意、许可、豁免、许可证、登记、许可、授权、命令和批准。

江森自控和泰科已同意采取这些行动,以便从美国、欧盟、巴西、加拿大、中国、印度、墨西哥、俄罗斯、南非、韩国、中国台湾和土耳其的适用监管当局获得反垄断和/或外国投资批准,以及使江森自控能够与DSS订立或接获口头或书面确认订立协议的承诺函,以减轻因合并而产生的任何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此外,江森自控和泰科已同意相互协调,并与CFIUS的代表以及酌情与其个别成员机构进行讨论,以及根据国防生产法编制联合自愿通知,用于寻求CFIUS批准。

此外,除合并协议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外,就上述努力而言,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已同意就任何存档或呈报以及就任何调查或其他研讯进行各方面合作及相互谘询,迅速将从有关政府实体收到的任何实质性或实质性来文通知另一方,并允许另一方事先审查它提交给另一方的任何书面来文,并在任何实质性或实质性会议之前相互磋商,与有关政府当局通电话或举行会议,并在允许的范围内,让对方有机会出席和参加与有关政府当局举行的任何面对面会议。

江森自控及泰科亦已同意采取任何及所有可能需要或可取的行动,以取得任何等待期届满或终止或任何同意、许可、豁免、批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根据任何反托拉斯或外国投资法发出授权或命令,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解决根据任何此类法律提出的任何异议,包括在每种情况下同意任何条款、条件或修改。尽管有上述规定,江森自控及泰科均无须或将于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任何个别或合计会导致或相当可能会导致任何该等行动,对合并前任何一方的业务、经营成果或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的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江森自控、泰科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概无须就其业务或营运采取或同意采取任何行动,除非该等协议或行动的效力以合并完成为条件。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还同意共同制定与反托拉斯法有关的战略,并就任何分析、亮相、陈述、备忘录、简报、论点的形式和内容相互协商与合作,真诚地考虑彼此的意见,双方中任何一方或其代表在根据或涉及任何反托拉斯法进行的诉讼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不进行招标;第三方采购提案

合并协议包含详细条款,概述了江森自控和泰科可能对从第三方收到的竞争提议作出回应的情况。根据这些互惠条款,江森自控和泰科各自已同意不会(也不会

201


目录(续)

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并指示及使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其各自代表不得直接或间接:

    征求、发起或明知而鼓励就构成或预期会导致“竞合建议”(定义如下)的任何查询、建议或要约(包括向其股东提出的任何查询、建议或要约)进行任何查询,或提出或提交任何查询、建议或要约;

    参与就竞合建议书进行的任何讨论或谈判,或向已提出竞合建议书或据江森自控或泰科(如适用)所知正在考虑提出竞合建议书的任何人或实体提供任何非公开资料,以推进竞合建议书;或

    豁免、终止、修改或解除任何个人或实体(适用情况下江森自控、泰科、Merger Sub及其各自联属公司除外)根据任何“暂停”或类似协议或义务提供或授予任何许可、豁免或要求(条件是江森自控或泰科(适用情况下),将不会被要求服用或禁止服用,倘其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认定该等作为或不作为将合理地可能不符合适用法律项下董事的受信责任,则本要点项下禁止或规定须采取的任何行动)。

此外,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及泰科,并促使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及代表,立即停止并导致终止与任何个人或实体就任何竞合建议书或可能合理预期会导致竞合建议书的任何查询或建议书进行的所有现有讨论或谈判,要求迅速归还或销毁以前提供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机密资料,并立即终止以前准许任何此种个人或实体或其代表进入的所有实物和电子数据室。

如果江森自控或泰科收到1月24日之后提出的书面竞争提案,2016年及并无因违反合并协议的非邀约条文而导致其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其外部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磋商后)裁定:

    竞合投标书构成“优先投标书”(如下文所界定)或可以合理地预期会产生优先投标书;以及

    不采取以下要点所述行动,有理由认为可能不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董事受托责任,

那么江森自控或泰科(视适用情况而定)可能会采取以下任何或全部行动:

    向提出或打算提出此种竞合建议的第三方提供非公开信息,条件是且仅限于在提供此种信息之前,它从第三方收到一份已执行的保密协议,其中包括对该个人或实体的限制性不低于江森自控与泰科之间保密协议所载条款的条款;以及

    就竞合建议书与第三方进行讨论或谈判。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江森自控及泰科亦已同意:

    双方将在收到任何竞合建议书或可合理预期导致竞合建议书的任何初步通信或建议书后迅速(无论如何在24小时内)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02


目录(续)

    此种通知将载明此种竞合建议书的重要条款和条件(包括对条款和条件的任何修改)以及提出此种竞合建议书的人或实体的身份;

    每一方将在合理的现有基础上及时向另一方合理通报对任何此种竞合建议书的条款和地位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

    双方将在收到任何书面竞争建议后(无论如何在24小时内),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另一方提供其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从提出竞争收购建议的人或实体收到的任何书面竞争建议及所有书面材料的副本(或此种个人或实体的代表),这对理解此种竞合提案至关重要;

    各自将于交付后(无论如何在24小时内)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另一方提供其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的副本,向提出竞合建议书的个人或实体(或此种个人或实体的代表)提供以前未向其提供的与此种竞合建议书有关的信息,包括收到的与此有关的协议草案或条件单;以及

    各自将不会及将导致其各自附属公司不会于合并协议日期后与任何人士或实体订立任何保密或其他协议,以禁止彼等遵守其于合并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向对方提供这样的信息。

合并协议允许江森自控董事会和泰科董事会各自遵守第14D-9条规则,根据《交易法》或其他适用法律颁布的《M-A条例》第14E-2(a)条或第1012(a)项,或向其股东作出任何披露,如果董事会经与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真诚地确定,不这样做将违反适用法律。披露第14D-9条规则和第14E-2(a)条规则所设想的与核准有关的立场,然而,江森自控董事会或泰科董事会就竞争性提案提出的建议或宣布的可取性将被视为建议的变更,除非江森自控或泰科(视适用情况而定)与此种披露有关:

    公开表示其董事会明确拒绝竞合建议或明确重申其建议赞成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或泰科建议(视适用情况而定);或

    在作出建议更改的一方已向另一方发出有意接受竞争建议的通知,而其董事会尚未获准接受竞争建议时,不公开表明董事会建议接受竞争建议对建议作出此种修改。

倘于江森自控董事会或泰科董事会(视属何情况而定)获准作出该等建议更改之日后两个营业日内,适用董事会并无明确重申其建议赞成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或泰科建议(视适用情况而定),则该等董事会亦将被视为作出建议变更。

    竞合投标书的定义

就合并协议而言,“竞投建议”(适用于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一词指任何真诚建议或真诚要约

203


目录(续)

由一名人士或集团(江森自控或泰科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就以下事项提出的建议或要约除外):

    任何人士或实体收购江森自控或泰科及其各自附属公司20%或以上的资产(视适用情况而定),作为一个整体,以账面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计量(包括江森自控或泰科附属公司的股本证券(视适用情况而定);

    任何人士或实体(或任何人士或实体的股东)收购江森自控20%或以上的已发行股本、其他股本证券或投票权,或20%或以上的已发行泰科普通股(视适用情况而定);或

    任何涉及江森自控或泰科的合并、企业合并、合并、股份交换、资本重组或类似交易,其结果是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持有人(视适用情况而定)在紧接该交易之前合计不会,在该交易完成后立即拥有该交易中存续或产生的实体至少80%的未行使表决权,在合并以外的任何情况下。

    上级建议书的定义

就合并协议而言,“优先建议”一词(适用于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指构成竞争建议的真诚建议或要约(提述20%及80%时视为以提述50%取代),其中江森自控董事会或泰科董事会(视情况而定)经与其外部法律及财务顾问磋商后真诚地决定为:

    从财务角度来看,比合并对其股东更有利,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等建议或要约及合并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包括泰科或江森自控因应该等要约或其他情况而酌情建议对合并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更改));及

    在考虑到此种提议或要约的所有财务、法律、监管和其他方面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地完成。

江森自控董事会建议

江森自控已通过其董事会同意建议其股东批准江森自控的合并提议,将该建议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并征求和利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获得该批准,除非在每种情况下,江森自控董事会已作出建议变更,如下文“协议—建议变更”所述。如果江森自控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议之前作出建议变更,那么泰科将有权终止合并协议。

泰科董事会的建议

泰科通过其董事会已同意建议其股东批准泰科所需建议及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述的泰科若干其他建议,以将该建议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并征求,及尽其合理最大努力取得该等批准,惟在每宗个案中,泰科董事会已作出更改建议的范围除外,详情见下文“协议—更改建议”。如果泰科董事会做出了

204


目录(续)

在收到股东批准泰科所需的建议之前更改建议,那么江森自控将有权终止合并协议。

更改建议

江森自控董事会及泰科董事会各自被要求不得:

    批准、建议或宣布可取,或公开提议批准、建议或宣布可取任何竞合建议,或根据合并协议的要求撤回或未能作出,或根据合并协议要求公开提议撤回或未能作出(或以任何对泰科或江森自控不利的方式(视适用情况而定)符合或修改),或不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中包括其赞成江森自控合并建议或泰科建议(视适用情况而定)的建议(上述任何一项,“更改建议”);或

    促使或允许江森自控或泰科或其各自任何附属公司(视适用情况而定)签立或订立任何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原则性协议、合并协议、收购协议、交易协议、实施协议、期权协议、合资协议、联盟协议、合伙协议或其他协议构成或关于或合理预期会导致任何竞合建议,或要求或合理预期会导致江森自控或泰科(视何者适用而定)放弃、终止、延迟或未能完成合并(合并协议允许的保密协议除外)。

在江森自控合并建议或泰科所需建议获江森自控股东或泰科股东批准前(如适用),江森自控董事会及泰科董事会各自获准作出更改建议:

    倘该等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i)竞投建议构成优越建议及(ii)未能采取该等行动将合理地可能与董事根据适用法律;或

    针对2016年1月24日后发生的任何影响,倘该等董事会已(i)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断定该影响将合理地属介入事件及(ii)未能因应介入事件更改其建议将与董事的信托责任,除了...

    该影响于2016年1月24日可能无法知悉或合理预见,除非是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

    如果影响是拟议修改或颁布适用法律,那么在作出决定时,董事会将考虑到该等建议更改或颁布法律将会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合并对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产生的影响;

    不得因收到、存在任何竞合建议书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查询或其后果而产生干预事件;及

    干预事件不一定产生于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影响,除非它已经或将合理地预期会对该另一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合并协议中所界定的那样),或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而产生。

205


目录(续)

采取此种行动的一方当事人在针对竞合提议作出建议变更之前,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董事会打算作出此种建议变更。其董事会须考虑到另一方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而建议对合并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更改,并于该等三个营业日期间,作出建议更改的一方必须就另一方提出的对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与另一方进行真诚的谈判。

采取此种行动的一方必须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其董事会打算作出此种建议变更的意图及其理由,然后才能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出建议变更。其董事会须考虑到另一方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而对合并协议条款提出的任何更改及其他减轻或结构性因素,并于该等十个营业日期间,作出建议变更的一方必须就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以及另一方提出的其他缓解或结构性因素与另一方进行真诚的谈判。

如果泰科董事会在收到泰科所需提案批准之前作出建议变更,那么江森自控将有权终止合并协议。如果江森自控董事会在收到江森自控合并提议批准之前作出建议变更,那么泰科将有权终止合并协议。除非合并协议已根据其条款终止,否则作出建议更改的一方须举行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或泰科临时股东大会(视适用情况而定),以取得江森自控建议或泰科建议(视适用情况而定)的批准。

若干附加契诺

合并协议还载有其他契约,除其他外,包括有关提交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提交爱尔兰招股说明书、获取另一家公司的信息、有关合并的公告、股息方面的协调、收购法律的豁免等契约,Merger Sub及存续法团的责任、第16B-3条豁免、江森自控普通股除牌及因合并而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上市。

B.完成合并的条件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及泰科各自实施合并的义务须待满足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下列各项条件后方可作实:

    泰科和江森自控股东批准。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所需提案,江森自控股东批准江森自控合并提案。

    注册声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构成其中一部分的表格S-4所载注册声明的效力,以及并无任何停止令暂停该注册声明的效力或已展开或威胁进行的有关注册声明或程序的效力。

    没有违法或禁令。没有任何(一)法律,(二)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禁令、约束或禁止,或(三)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当局根据任何反托拉斯法发出禁止完成合并的禁令、命令或禁止。

206


目录(续)

    监管机构批准。HSR法案项下适用等待期届满或终止(已于2016年3月10日批准提早终止)、CFIUS批准、订立或收到口头或书面确认订立协议、与DSS的承诺函,并收到其他所需的监管批准。

    泰科股份整合。泰科股份合并的完善。

    爱尔兰招股书。爱尔兰中央银行批准爱尔兰关于泰科普通股的招股说明书。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批准合并中拟发行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在纽交所上市,具体以正式发行通知为准。

    债务融资。根据泰科债务承诺函所载条款,或按不少于优惠的条款及条件,并符合合并协议条款,合并协议拟进行的债务融资的可得性。

根据合并协议,Tyco及Merger Sub各自实施合并的责任亦须受以下额外条件的满足或豁免所规限:

    陈述和保证。(i)江森自控有关其授权股本的陈述及保证,自9月30日起并无若干变动及事件,2015年及Finders and Brokers须于合并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真实无误,犹如于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作出一样(惟按其条款具体述明截至合并协议日期的陈述及保证除外)合并协议或另一日期于该日期必须真实及正确),除违反综合而言属轻微的陈述及保证外,(ii)江森自控就资质、组织、分拆汽车体验业务的表格10、公司权限、要求江森自控股东投票,且没有任何适用于泰科的收购法规或权利协议,Merger Sub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于合并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必须真实及正确,犹如于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作出一样(惟按其条款作出的陈述及保证除外)具体地说,截至合并协议日期或另一日期在截至该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必须真实和正确),(iii)江森自控的其他陈述及保证于合并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必须真实及正确,犹如于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作出一样(惟按其条款具体说明截至合并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的陈述及保证除外)合并协议日期或另一日期于该日期必须真实及正确),除非任何不真实及正确之处(并无对其中所载的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作出任何限定)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江森自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及(iv)Tyco须已接获江森自控获正式授权执行人员代表江森自控签署的大意如此的证明书。

    江森自控义务履行情况。(i)江森自控必须已于合并生效时或之前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或遵守其根据合并协议须履行或遵守的契诺及协议;及(ii)Tyco必须已收到于代表江森自控公司,由江森自控公司正式授权的执行官代表江森自控公司。

207


目录(续)

根据合并协议,江森自控实施合并的义务还须满足或豁免以下附加条件:

    陈述和保证。(i)泰科就其授权资本、Finder及经纪所作出的陈述及保证以及自9月30日起并无若干变动及事件,2015年于合并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在各方面均须真实及正确,犹如于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作出一样(惟按其条款具体述明截至合并协议日期的陈述及保证除外)合并协议或其他日期必须于该日期为真实及正确),除违反综合而言属轻微的陈述及保证外,(ii)泰科就资格、组织、公司权限、泰科股东的规定投票及Merger Sub的活动在截至合并协议日期及截至截止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必须真实及正确,犹如于截止日期及截至截止日期作出(惟陈述及保证除外)根据其条款,在合并协议日期或另一日期的具体表述必须在截至该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真实无误),(iii)泰科的其他陈述及保证于合并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必须真实及正确,犹如于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作出一样(惟按其条款具体说明截至日期的陈述及保证除外)的合并协议或另一日期于该日期必须真实及正确),除非没有做到真实和正确(没有对其中所载的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作出任何限定),否则没有而且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地或总体地产生这种影响,对泰科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和(iv)江森自控必须收到泰科正式授权的执行干事代表泰科签署的证明。

    Tyco和Merger Sub的义务履行情况泰科及Merger Sub须已于合并生效时或之前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或遵守根据合并协议须由彼等履行或遵守的契诺及协议,而江森自控须已接获签署的证书代表泰科公司,由泰科公司正式授权的执行干事代表泰科公司。

江森自控和泰科都无法确定何时,或者是否,合并的条件将得到满足或豁免,或者合并将得到完善。

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

并购协议终止

合并协议可能终止,合并及其他交易放弃如下:

    经江森自控与泰科相互书面同意;

    无论是江森自控还是泰科,在合并生效之前,如果就江森自控的终止而言,泰科或Merger Sub已经违约,或者就泰科的终止而言,江森自控已经违约,就合并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协议而言,如违反该等陈述、保证、契诺或协议,会导致另一方完成合并的义务的条件未获满足,而该等违反行为在外部日期前是无法补救的,或(i)在不违约方向违约方送达通知后30个历日内,或(ii)在不违约方向违约方送达通知后3个营业日内,或(ii)在不违约方向违约方送达通知后3个营业日内,较早者仍未治愈,惟倘任何一方当时严重违反合并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协议,则合并协议不得由任何一方如此终止;

208


目录(续)

    无论是江森自控还是泰科,如果合并生效时间截至2016年10月24日纽约市时间下午5:00仍未发生,除非在该日期完成合并的所有条件已获满足或豁免(有关监管批准的条件、缺乏禁制令及就其性质而言只能在合并结束时满足的条件除外),然后外部日期将延长至纽约市时间2017年1月24日下午5:00。如果一方违反合并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盟约或协议,导致或导致合并生效时间未在此日期之前发生,则不得行使终止合并协议的权利;

    通过泰科,如果在收到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之前,江森自控董事会作出建议变更或江森自控故意违反其非征集义务或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推荐及征集代理人以赞成将于该等特别大会上表决的议案的义务;,

    由江森自控,如果,在收到批准泰科所需的提案之前,泰科董事会作出建议变更或泰科已故意违反其非征集义务或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推荐及征集赞成将于该等特别大会上表决的议案的代理人的义务;

    如属对江森自控及泰科的业务及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司法管辖区内的主管司法管辖区内的有关政府当局已就每宗个案发出最终不可上诉的命令、禁制令、法令、裁决或法律,则由江森自控或泰科作出永久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合并的完成;

    无论是江森自控还是泰科,如果江森自控特别会议(由于可能休会或推迟)已经结束,且尚未获得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

    由江森自控或泰科订立,倘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可能押后或延期)已订立且尚未取得泰科所需建议的批准;

    由江森自控,如中间事件为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适用法律已发生及江森自控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未能因应干预事件终止合并协议将不符合适用法律项下董事的受信责任;或者说,

    由TYCO发出,如中间事件是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适用法律已发生,泰科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未能因应干预事件而终止合并协议将不符合适用法律项下董事的受信责任。

在终止合并协议以应对中间事件,即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发布,或拟议的变更或发布之前,如此行事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至少十个营业日之前的书面通知,告知另一方其董事会终止协议的意向,并须考虑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及其他减轻或另一方当事人针对此种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提出的结构性因素,及于该等十个营业日期间,拟终止合并协议一方同意与另一方进行真诚磋商

209


目录(续)

一方关于合并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以及另一方提出的其他缓解或结构性因素。

解雇费

江森自控应付终止费

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是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可能休会或延期)已结束,且尚未取得江森自控股东对江森自控合并建议的批准,(ii)江森自控的竞争建议为江森自控高级管理层知悉或于2016年1月24日后公开披露(不论是否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日期前撤回),及(iii)任何竞投建议于该终止后12个月内完成,或江森自控订立最终协议,就该终止后12个月内的竞投建议作出规定(仅就该等目的而言,“竞投建议”一词将具有下文所描述的相同涵义)不进行招标;第三方采购提案,“惟凡提述“20%”及“80%”将视为以提述“50%”代替);

    (i)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a)江森自控董事会因应上级建议或并非适用法律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的干预事件而更改其建议,或(b)江森自控故意违反其于合并协议项下的非邀约义务或举行其股东特别大会及建议及征求赞成江森自控合并建议的义务,及(ii)泰科董事会并无作出更改建议,及泰科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泰科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建议批准泰科建议,且不打算作出建议变更;或者说,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是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可能休会或延期)已结束,且尚未取得江森自控股东对江森自控合并建议的批准,(ii)江森自控董事会已因应上级建议或并非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的干预事件而作出建议更改,适用法律及(iii)泰科董事会并无作出更改建议,及泰科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泰科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合并协议要求江森自控向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条件是:

    (i)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是江森自控董事会因应中间事件更改其建议,该事件为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适用法律及(ii)泰科董事会并无作出更改建议,及泰科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泰科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建议批准泰科建议,且不打算作出建议变更;,

210


目录(续)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可能休会或延期)已结束,且尚未取得江森自控股东对江森自控合并建议的批准,(ii)江森自控董事会已因应中间事件作出建议更改,即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及(iii)泰科董事会并无作出建议更改及泰科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泰科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合并继续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或

    (i)江森自控终止合并协议乃因应一项干预事件,即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及(ii)泰科董事会并无作出建议更改,及泰科书面向江森自控确认,泰科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泰科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合并协议还要求江森自控在泰科股东已批准泰科所需提案但合并协议的情况下,向泰科偿还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的一般费用和至多6500万美元的额外泰科融资相关费用尽管如此,仍被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原因是江森自控特别会议(可能休会或推迟)已经结束,且尚未从江森自控股东那里获得对江森自控合并提议的批准。在需要偿还的情况下,为此支付的任何款项将记入江森自控支付上述任何解雇费义务的贷方。

    泰科须支付的解雇费

合并协议要求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向江森自控支付3.75亿美元的终止费: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可能押后或延期)已订立,且尚未取得泰科股东对泰科所需建议的批准,(ii)泰科的竞投建议已知会泰科的高级管理层或于1月24日后公开披露,2016年(不论是否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撤回)及(iii)任何竞投建议于该终止后12个月内完成,或泰科订立最终协议,规定于该终止后12个月内提出竞投建议(仅为该等目的,“竞合投标书”一词的含义与"—不招标;第三方采购建议,“惟凡提述“20%”及“80%”将视为以提述“50%”代替);

    (i)江森自控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a)泰科董事会因应上级建议或并非适用法律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的干预事件而更改其建议,或(b)泰科故意违反其于合并协议项下的非征集义务或其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及建议及征集赞成泰科建议的义务及(ii)江森自控董事会并无作出建议更改,而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确定(经与其财务

211


目录(续)

      Advisors及外部法律顾问)表示,其继续建议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且不打算作出建议变更;或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可能押后或延期)已订立,且尚未取得泰科股东对泰科所需建议的批准,(ii)泰科董事会已因应上级建议或中间事件作出建议更改,而该建议并非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适用法律及(iii)江森自控董事会并无更改其建议,及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合并协议要求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向江森自控支付5亿美元的终止费:

    (i)江森自控终止合并协议,原因是泰科董事会因应中间事件更改其建议,该事件为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适用法律及(ii)江森自控董事会并无作出更改建议,及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建议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并不打算作出一项更改建议;

    (i)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合并协议,原因为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可能押后或延期)已订立,且尚未取得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所需建议,(ii)泰科董事会已因应中间事件作出建议更改,即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及(iii)江森自控董事会并无作出建议更改及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或

    (i)泰科终止合并协议,以因应中间事件,即适用法律的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及(ii)江森自控董事会并无作出建议更改,及江森自控书面向泰科确认,江森自控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其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合并继续符合江森自控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合并协议亦规定,倘江森自控股东已批准江森自控合并建议,但合并协议仍由江森自控或泰科终止,则泰科须向江森自控偿还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的若干开支,原因为泰科股东特别大会(由于可能押后或延期)已订立及尚未取得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所需建议。在需要偿还的情况下,为此支付的任何款项将记入Tyco支付上述任何解雇费义务的贷方。

补救措施的限制

根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终止”项下的规定终止合并协议的

212


目录(续)

的合并协议”,须向另一方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据此作出该等终止的合并协议的条文,而合并协议将会终止,而江森自控方面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一方面,或Tyco、Merger Sub或TIFSA,另一方面,除保密协议、合并协议中有关终止合并协议应付费用的部分及合并协议的若干其他部分将于该等终止后存续外。然而,这种终止并不免除任何一方支付“----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费用偿还----终止费”项下所述终止费的义务,也不免除任何一方对欺诈或“故意违反”(如合并协议所界定的)其陈述、保证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将有权获得法律上或平等方面的一切权利和补救办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并协议根据其条款终止,而这种终止引起支付上述“----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费用偿还----终止费用”项下某些终止费用的义务,则这种费用的支付应被视为唯一的以及Tyco和TIFSA的独家补救措施,或江森自控就与合并协议或合并及其拟进行的其他交易有关或由合并协议或合并及其拟进行的其他交易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或损害(视何者适用而定)而针对另一方。

费用及开支

除合并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所有合理的自付费用(包括律师、融资来源、会计师、投资银行家、专家和顾问)由合并协议一方或代表合并协议一方就合并协议及由此拟进行的交易产生的费用将由产生该费用的一方支付,惟江森自控及泰科将平均分担与印刷、存档及邮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及其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有关而产生的所有开支,以及与此有关而产生的所有SEC及其他监管备案费用。

赔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

合并协议订约方已同意,自合并生效时间起计及之后为期不少于六年期间,合并公司将并将促使存续法团向所有过往或现任董事的个人作出弥偿及持有无害江森自控及其附属公司或泰科及其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或雇员,以及担任另一间公司、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成员、受托人或受信人的每名人士,而该等服务是应江森自控的要求或为江森自控的利益而提供的就合并生效时或之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与任何实际或受威胁的程序有关的损失,酌情赔偿泰科公司或其各自的子公司,在法律允许或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附例或泰科备忘录及组织章程细则或江森自控或泰科附属公司的类似组织文件(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规定的最大限度内。

此外,自合并生效时间起计合计不少于六年期间内,合并后公司将提供及促使存续法团提供江森自控现任或前任董事及高级人员、泰科及其各自的子公司提供保险和赔偿政策,为合并生效时间之前发生的事件提供不低于江森自控或泰科(视适用情况而定)现有政策的保险,或者,如果没有不低于现有政策的保险,除合并后的公司或存续的法团(视适用情况而定)在任何一年内所支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在合并后的公司或存续的法团之前所支付的最后一年保险费的300%外,现有的最佳保险范围

213


目录(续)

适用情况下,江森自控或泰科现有政策的合并协议日期。尽管如此,江森自控仍可在合并生效前自行选择,在江森自控现有政策的基础上,以“尾款”预付政策取代该政策,但为该保单支付的金额不超过合并协议日期前支付的最后一年保费的300%。

修正和豁免

订约方可于江森自控合并建议及泰科所需建议获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批准(视适用情况而定)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协议修订合并协议,惟未经泰科订立的若干债务承诺函的订约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修订有关第三方受益人权利及责任的若干条文。然而,经该等股东批准后,除非获得该等进一步批准,否则不得作出任何法律规定须经江森自控股东或泰科股东(视适用情况而定)进一步批准的修订。

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除合并协议另有规定外,各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延长对方任何义务或其他行为的履行时间;

    豁免合并协议或据此交付的任何文件所载向江森自控或泰科(视适用情况而定)作出的陈述及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及

    豁免遵守合并协议项下为任何一方利益(如适用)而订立的任何协议或条件。

此种延期或放弃的一方的任何协议必须由适用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任何延迟行使合并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放弃该权利。

管治法

合并协议以及根据合并协议提出的任何索赔、争议或争议均受纽约州法律管辖,但不适用可能导致适用任何其他法域法律的法律冲突原则,但有关江森自控董事会受信责任的事宜须受威斯康星州法律规限及有关泰科董事会受信责任的事宜须受爱尔兰法律规限。

赋值

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合并协议。尽管如此,一方当事人仍可将其在合并协议项下的权利或权益转让给任何全资子公司,但此种转让不得解除该当事人在合并协议项下的义务。

具体表现

合并协议各方已同意,如果合并协议的任何条款不按照其具体条款履行或以其他方式遭到违反,将会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害。各方同意,在合并协议根据“——终止合并协议;终止费用;

214


目录(续)

费用偿还——终止合并协议”上述,各方均有权获得一项或多项禁令,以防止或补救任何其他方违反或威胁违反合并协议的行为,具体履行的法令或命令,以具体执行合并协议的条款和规定,以及任何进一步的公平救济。双方同意放弃对上述任何补救办法的任何异议(包括基于法律上有充分补救办法或由于法律上或公平上的任何原因裁定这种补救办法不是适当补救办法而提出的任何异议)。如任何一方寻求上述任何补救办法,则该一方无须取得、提供、邮寄或提供与取得任何此种补救办法有关的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或作为取得此种补救办法的条件。

215


目录(续)


与合并有关的诉讼

2016年3月1日,Wandel诉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的集体诉讼。C-000010-16,被提交到新泽西州高等法院点名泰科,其董事会的个人成员,江森自控和Merger Sub作为被告。诉状称,泰科董事违反信托责任,以压迫泰科公众股东的方式行使董事权力,违反了爱尔兰法律,除其他外,未能采取措施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也未能防止所谓的利益冲突。诉状进一步指称,泰科、江森自控及Merger Sub协助及教唆泰科董事违反其信托责任。除其他事项外,申诉寻求禁止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诉状所主张的权利主张并不成立。

2016年5月20日,在密尔沃基县威斯康辛州巡回法院(英语:Circuit Court of Wisconsin,Milwaukee County)提起集体诉讼,指控江森自控、董事会成员、泰科和Merger Sub为被告,案件编号为2016CV003859。诉状称,江森自控的董事违反了其受托责任,原因包括,除其他外,未能采取措施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寻求不正当地为自己谋利,以及未能在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大信息。诉状进一步指称,泰科协助及教唆江森自控董事违反其信托责任。除其他事项外,申诉寻求禁止合并。江森自控和泰科认为,诉状所主张的权利主张并不成立。

216


目录(续)


合并的某些税务后果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是对某些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一般性讨论:(i)泰科股份合并为泰科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和非美国持有者(每个定义如下),(ii)合并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和非美国持有者,及(iii)江森自控普通股美国持有人及非美国持有人于合并中收取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拥有权及处置权。讨论依据的是《税法》的规定、根据该法颁布的《财政部条例》(无论是最终条例、临时条例还是拟议条例)、国税局的行政裁决、司法裁决以及爱尔兰和美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爱尔兰-美国税务条约》),所有这些条款均自即日起生效,所有这些都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任何此种改变或不同的解释都可能影响本文所载陈述和结论的准确性。本讨论仅供一般用途,并不旨在对泰科股份合并、合并后可能适用于持有人的所有潜在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进行完整分析或列出,或因拥有及处置合并公司股份所致。此外,本次讨论没有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中可能与特定持有人相关的所有方面,也没有考虑到任何特定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可能会影响美国联邦所得税对此类持有人的后果。因此,它不打算也不应被解释为税务咨询。这一讨论并不涉及美国联邦政府对某些净投资收入征收3.8%的医疗保险税,根据2010年《外国账户税收遵守法》(包括根据该法颁布的《财政部条例》和与此有关的政府间协定)或美国联邦税收中除与所得税有关的方面以外的任何方面所要求的预扣,它也不涉及根据美国任何州和地方或非美国税法产生的任何税收后果。持有人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就此种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尚未要求或将从国税局获得关于合并或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裁决;因此,无法保证国税局不会对下文所述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提出质疑,如果受到质疑,这种待遇将由法院维持。

本次讨论仅限于与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和非美国持有者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以及,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为守则第1221条所指的“资本资产”(一般指持作投资的财产)。这一讨论并不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因特定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而对他们很重要,包括根据美国税法受到特殊待遇的持有人,例如: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承销商、保险公司;

    选择采用盯市会计法的证券交易商;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受规管投资公司;

    免税组织、符合条件的退休计划、个人退休账户或其他税延账户;

    在美国的外籍人士或前长期居民;

    合伙企业或其他过境实体(或按此处理的安排)或其中的投资者;

    证券、商品或者货币的交易商或者交易者;

    设保人信托;

217


目录(续)

    必须缴纳替代最低税金的人;

    “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美国人;

    通过行使激励股票期权或通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符合纳税条件的退休计划发行限制性股票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获得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人员;

    (直接或通过归属)拥有已发行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5%或5%以上(按投票权或价值)或合并后已发行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人士;或

    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或合并后合并公司普通股,作为“跨式”头寸,作为“合成证券”或“对冲”的一部分,作为“转换交易”或其他综合投资或降低风险交易的一部分的持有人。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一词指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以及,合并后,合并中获得的合并公司普通股,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创建或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不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㈠如果美国境内的法院能够对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而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定,或(ii)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条例具有有效选举效力,并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美国人。

就本讨论而言,“非美国持有人”指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以及,合并后,合并中获得的合并公司普通股,这既不是美国持有人,也不是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或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安排)。

如果合伙企业,包括为此目的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的任何实体或安排,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或泰科普通股,并在合并完成后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在这种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作为合伙企业的持有人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应就泰科股份合并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合并以及合并中收到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随后所有权和处置权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摘要并非旨在全面分析或描述泰科股份合并、合并或合并中收到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所带来的所有潜在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应就合并、泰科股份合并以及合并中获得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其产生的特定税收后果咨询各自的税务顾问,包括美国联邦、州、地方和其他税法的适用性和效力。

218


目录(续)

合并对合并后公司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合并后公司的纳税住所

根据现行的美国联邦税法,公司通常被认为是其组织或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纳税居民。因此,根据普遍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根据爱尔兰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并公司将被归类为非美国公司(因此不是美国纳税居民),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第7874条规定了这项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下文将详细讨论),根据这项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美国联邦税收的目的,非美国公司实体可被视为美国公司。这些规则相对较新,比较复杂,对其适用的指导有限。

根据第7874条,在美国境外设立或组建的公司(即非美国公司)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将被视为美国公司(因此,作为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美国税务居民)如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每一项:(i)非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一家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质上的所有财产(包括通过收购该美国公司的所有流通股),(ii)该非美国公司的“扩大联属集团”相对于扩大联属集团的全球活动而言,并无在该非美国公司的组织或成立地国及税务居住地进行“实质业务活动”及(iii)于收购事项后,被收购美国公司的前股东因持有美国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而持有非美国收购公司至少80%的股份(通过投票或价值)(考虑到收到非美国公司的股份以换取美国公司的股份)为第7874条的目的而厘定(此测试称为“80%拥有权测试”)。,

就第7874条而言,就合并而言,上述前两个条件将得到满足,因为泰科将通过合并间接收购江森自控的全部资产,合并后的公司,包括其“扩大的附属集团”在内,预计合并完成后在爱尔兰不会有第7874条意义上的“实质性业务活动”。因此,第7874条是否会适用于导致合并后的公司在合并后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目的被视为美国公司,应该取决于80%所有权测试的满意度。

根据合并条款,江森自控股东预计将因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而在合并后拥有合并后公司不到80%的普通股(按投票权和价值计算)。然而,就第7874条而言,所有权须根据该法及其颁布的《财政条例》进行各种调整,关于第7874条,包括关于适用80%所有权测试的指导有限。因此,第7874条的所有权百分比受制于事实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国税局会同意这样的立场,即合并后的公司不应因美国联邦税收目的而被视为美国公司。

此外,2016年4月4日,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了《暂行第7874条条例》,除其他外,该条例要求进行某些调整,这些调整通常会增加第7874条所有权测试的目的,被收购的美国公司的前股东因持有该美国公司的股票而被视为拥有(第7874条意义上的)该收购的非美国公司的股票的百分比。例如,为了确定第7874条的所有权百分比,这些暂行条例不考虑被收购的美国公司在合并前36个月内作出的任何“非普通课程分配”(暂行条例意义上的分配),包括某些股息和股票回购,(2)被收购美国公司的股东在收购中可能收到的任何现金对价,但以该等现金直接或间接提供为限

219


目录(续)

在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提供现金的情况下,由美国公司进行收购,以及(3)在正在测试的收购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签署日期前36个月内作为对另一家美国公司(或美国合伙企业)的先前收购的对价发行的该外国收购公司的某些股票。

根据合并条款、第7874条规定的确定股份所有权的规则以及据此颁布的《金库条例》(包括暂行第7874条条例),并根据某些事实假设,江森自控和泰科目前预计,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第7874条所有权百分比应低于80%,因此,就美国联邦税收目的而言,合并后公司预计不会被视为美国公司。然而,80%所有权测试是否已获满足须于合并完成时最终确定,届时有关规则及有关事实及情况可能会出现不利变动。此外,如上所述,根据第7874条确定所有权的规则是复杂、不明确的,而且是正在进行的监管改革的主题。其中许多规则载于刚刚颁布的《暂行条例》第7874条,对其适用没有任何指导。因此,不能保证国税局不会断言合并符合80%所有权标准,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应被视为美国公司,或这种断言不会持续下去在法庭上,

此外,对第7874条规则或根据该条颁布的《财政部条例》的任何修改,或可追溯生效的其他法律修改,都可能对合并后公司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非美国公司的地位产生不利影响。正如上文“---风险因素----与合并后公司的业务有关的风险”项下所述,最近的几项立法和其他建议旨在扩大美国公司税一般居住地或第7874条的范围,或以其他方式解决与所谓倒置交易有关的某些可察觉的问题。其中某些提议,如果在合并结束前以其拟议形式颁布,或对合并发生期间完成的交易具有追溯效力,将导致合并后的公司因美国联邦税收目的而被视为美国公司。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颁布或通过任何此类提案或其他与美国公司税居住地、第7874条或所谓的倒置交易有关的立法或监管行动,如果会,这些提案、立法或监管行动将对合并后的公司产生何种影响。因此,不能保证国税局会同意合并后的公司应被视为非美国公司的立场。

如果为了美国联邦税收的目的,合并后的公司被视为美国公司,它可能要对额外的美国所得税承担重大责任。本次讨论的剩余部分假设合并后的公司将不会根据第7874条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美国公司。

    利用江森自控(及其美国联属公司)的税务属性及从事若干重组及其他交易的能力

在非美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之后,第7874条可以限制被收购的美国公司及其美国关联公司利用某些美国税收属性(包括净运营亏损和某些税收抵免)抵消某些交易产生的美国应税收入的能力。如果(i)该非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该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几乎所有财产(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收购该美国公司的所有流通股),(ii)收购后,这些限制可能适用,非美国公司的“扩大联属集团”相对于扩大联属集团的全球活动而言,在非美国公司的组织国或注册成立国及税务居住地并无“实质业务”活动(如

220


目录(续)

根据库务规例厘定),及(iii)收购事项后,被收购美国公司的前股东因持有美国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而持有非美国收购公司的股份少于80%但至少60%(以投票或价值计算)(计及收到非美国收购公司的股份于交换美国公司的股份)为60%所有权测试的目的而确定。,如果每项条件都得到满足,那么美国公司(以及任何与美国公司相关的美国人)在任何给定年份的应纳税所得额,自美国公司的财产被非美国收购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之日起至美国公司的财产被收购之日起10年止的期间内,将不少于该人在该纳税年度的“倒置收益”。一个人的倒置收益包括转让股份或任何其他财产(持作出售予客户的财产除外)的收益及任何作为收购事项的一部分或收购事项后转让或许可予非美国相关的财产的许可的收益人。此外,《暂行条例》第7874条(以及根据《守则》其他规定发布的某些相关暂行条例)扩大了“倒置收益”的定义,除其他外,包括因某些外国子公司转让某些财产而确认的收入或收益,并限制重组美国公司集团非美国成员的能力或获取美国公司非美国子公司赚取的现金的能力,在每种情况下都不会产生大量的美国税收负债。

根据合并条款、第7874条规定的确定股份所有权的规则以及据此颁布的《金库条例》(包括暂行第7874条条例),并根据某些事实假设,江森自控和泰科目前预计,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第7874条所有权百分比应低于60%,因此上述限制和其他规则预计不适用于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关联公司(包括美国历史上泰科拥有的关联公司)合并后。但是,60%的所有权测试是否得到满足,必须在合并完成时最终确定,届时有关规则和有关事实及情况可能会发生不利变化。此外,如上文“----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合并后公司的税务住所”项下所述,根据第7874条确定所有权的规则是复杂的,不清楚以及最近和正在进行的监管改革的主题,也不能保证国税局不会断言合并符合60%所有权标准,因此适用上述限制和规则,或者这种断言将不会被法庭支持。,

如果国税局成功宣称60%所有权测试已经满足,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关联公司(包括泰科历来拥有的美国关联公司)利用某些美国税收属性抵销根据某些交易确认的收入或收益的能力,包括预期将就拟进行的分拆进行的若干交易,可能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江森自控及其美国关联公司(包括泰科历来拥有的美国关联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大量额外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义务。此外,合并后的公司重组或获取其非美国子公司赚取的现金而无需承担重大美国税收责任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泰科股份合并给泰科股东带来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泰科股份合并给泰科股东带来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项下的讨论构成了McDermott Will&Emery LLP关于泰科股份合并给泰科普通股美国持有人和非美国持有人带来的美国联邦所得税重大后果的意见,受限于本文件所述的限制、例外情况和限定条件。

221


目录(续)

    美国持有人

除下文所述有关以现金代替零碎股份外,美国持有人于根据泰科股份合并收到合并公司普通股后将不会确认任何收益或亏损。根据泰科股份合并而收取的合并公司普通股(包括下文所讨论的任何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中的美国持有人汇总税基将等于紧接泰科股份之前该等美国持有人泰科普通股中的汇总税基合并,及该等美国持有人于泰科股份合并中收取的普通股(包括下文所讨论视为收取的任何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持有期将包括交还的泰科普通股的持有期。在美国持有人以不同时间、不同价格收购不同区块泰科普通股的情况下,根据守则颁布的库务规例提供详细规则,以分配根据泰科股份合并而交还予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泰科普通股的税基及持有期。在不同时间、不同价格收购不同区块泰科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应就将此类股份的税基和持有期分配给泰科股份合并中收到的特定合并公司普通股事宜咨询其税务顾问。

根据Tyco股份合并收取现金代替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已收取该零碎普通股,然后被视为已于出售或交换该零碎普通股时收取该等现金。该等美国持有人一般会确认资本利得或亏损,其金额相等于(i)代替该等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而收取的现金金额与(ii)美国持有人于Tyco普通股中的累计税基部分之间的差额这是分配给这样的零头份额。如果在泰科股份合并生效时,美国持有人对交还的泰科普通股的持有期超过一年,这种资本损益一般将是长期资本损益。资本损失的抵扣是有限制的。

一般而言,信息报告要求可能适用于泰科股份合并中泰科普通股美国持有人收到的现金(包括代替该等美国持有人收到的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的现金)。如果美国持有人未能提供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一般在向付款代理人或美国持有人的经纪人提供的国税局表格W-9上)或以其他方式接受备份扣缴,则备份扣缴(目前为28%)可适用于此类金额。

备用预扣不是附加税。根据备份预扣规则预扣的任何金额都可以作为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如果有的话)的退款或抵免,前提是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供所需的信息。

    非美国持有者

受制于下文有关信息报告和备份预扣的讨论,非美国持有人一般不会因泰科股份合并而受到美国联邦收入或预扣税的约束,除下列情况下因收到现金代替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而实现的任何收益外:

    收益与此种非美国持有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活动有效相关(如果适用的税务条约要求,可归因于该非美国持有人在美国维持的常设单位);或

    这种非美国持有人是指在合并发生的应纳税年度内在美国停留183天或183天以上,并符合某些其他要求的非美国居民外国人。

222


目录(续)

除非一项适用的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上述第一个要点所述的任何收益一般将按与持有人为美国人相同的方式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正如上文“——泰科股份合并给泰科股东——美国持有人带来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项下所述。作为公司的非美国持有人也可能被征收分支机构利得税,税率相当于其应税年度实际相关收入和利润的30%(或适用税收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并按某些项目进行调整。非美国持有人应就任何可能规定不同规则的适用税务条约咨询其税务顾问。

上述第二个要点所述的任何收益一般将按30%的税率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或适用的所得税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但可由非美国持有人的美国来源资本损失抵消,如果有的话,前提是持有人及时提交了有关这类损失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非美国持有人在泰科股份合并过程中收到的现金(包括现金代替该等非美国持有人收到的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可向美国国税局提交信息申报表,非美国持有人可接受备用扣缴,除非非美国持有人向适用的扣缴代理人提供关于其非美国地位的必要证明,例如提供有效的美国国税局表格W-8BEN、美国国税局表格W-8BEN-E或美国国税局表格W-8ECI,或以其他方式确立豁免。

备用预扣不是附加税。根据备份预扣规则预扣的任何金额都可以作为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如果有的话)的退款或抵免,前提是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供所需的信息。

合并给江森自控股东带来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美国持有人

根据合并收取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和/或现金以换取江森自控普通股将是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应税交易。根据下文有关《守则》第304条在“《守则》第304条下的潜在分配处理”项下的潜在应用的讨论,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在合并中将该等股份交换为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和/或现金一般会确认相等于(i)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与于合并中收取的现金金额(包括代替合并后公司零碎普通股所收取的任何现金)之差额的应税损益及(ii)美国持有人于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中的经调整税基交出以换取该等股份。此类收益或损失必须针对此类美国持有者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一块单独的股票(即在不同时间和不同价格获得的股票)单独确定。

美国持有人将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换成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和/或现金(包括代替零碎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任何现金)所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一般都将是资本损益,并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对其持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股票的持有期在合并结束之日超过一年。非企业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的长期资本收益一般有资格享受美国联邦所得税优惠税率。资本损失的抵扣是有限制的。

美国持有人在合并中获得的合并公司普通股中的初始税基将等于该等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美国持有人对该等股份的持有期将从合并发生之日的次日开始。

223


目录(续)

敦促所有美国持有者就根据合并将江森自控普通股换成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特殊后果征询其顾问的意见。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缴也可适用如下“——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缴”项下所述。

    《守则》第304条规定的潜在分配待遇

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在合并中收到对价可能受到守则第304条的限制。因此,如下文所进一步说明的那样,不确认上述应纳税损益,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持有人,其在合并后紧接合并公司的百分比所有权权益(包括按归属)不低于其在合并前江森自控的百分比所有权权益(包括按归属)的金额满足“实质上不成比例”或“不本质上相当于股息”的测试如下所述,可确认股息收入,金额最高为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公允市值与合并中收到的现金金额之和,而不论其在合并中实现的收益如何。合并后持有人在合并公司中的所有权百分比将在考虑到该持有人(或其股份归属于该持有人的人)就合并所作的合并公司普通股销售(或购买)后确定。

第304条规定的股息待遇仅适用于持有人在合并中收到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和/或现金(包括现金代替零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以换取其江森自控普通股相对于该持有人而言不存在“实质性不相称”的情况,或者是“本质上相当于一次分红”。如下文所述,这一确定通常需要比较:(x)持有人被视为在合并前实际和建设性地拥有的江森自控流通股的百分比;(y)持有人实际和建设性地拥有的江森自控流通股的百分比紧随合并后(包括因拥有合并公司的股票而间接产生,并计及因合并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合并公司的任何股份),

如果上文(y)中所述百分比低于上文(x)中所述百分比的80%,合并一般会导致与持有人之间的“严重不成比例”的交换。合并是否会导致对持股人“实质上不等同于股息”的交换,将取决于持股人的具体情况。然而,要使合并“在本质上不等同于股息”,至少必须通过将上文(y)所述百分比与上文(x)所述百分比进行比较,导致持有人对江森自控的视为百分比的持股比例“有意义地减少”。国税局在一项收入裁决中指出,如果少数股东(一)拥有最低百分比的股票权益,(二)对公司事务不行使控制权,(三)其百分比股票权益遭到任何削减,则上市公司中的少数股东将经历“有意义的削减”。

在适用上述标准时,根据推定所有权规则,除持有人实际拥有的股票外,持有人还可被视为拥有其他人拥有的股票或持有人购买股票选择权所依据的股票。此外,如上所述,在对持有人适用“实质上不相称”和“实质上不等同于股息”的检验标准时,该等持有人(或其股份归属于该持有人的人)就合并而作出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出售(或购买)将予考虑。持有人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就这些测试对他们的应用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224


目录(续)

如果如上文所述,美国持有人在合并中被视为根据《守则》第304条获得分配,该等分派将以该等美国持有人于合并应课税年度应分配予江森自控当期及累计盈利及溢利的份额为限,作为股息应课税。根据第304条,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获得降低被视为股息的税率,但短期头寸和套期保值头寸除外。就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法人持有人因第304条而被视为已收取股息而言,该等股息可能构成守则第1059条所指的“非常股息”。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公司持有者应该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就接受这种“特别股息”的后果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如根据第304条作出的任何分派的款额超过美国持有人于合并应课税年度应分配予江森自控的当期及累计收益及利润的份额,这种超额部分首先将被视为资本的免税回报,其金额最多相当于合并前江森自控普通股中这种美国持有者调整后税基的金额(导致这种调整后税基的减少,但不低于零),及其后作为出售或交换美国持有人普通股而确认的资本收益。任何这类收益的金额将按上述“——美国”项下所述征税。合并给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者——美国持有者带来的联邦所得税后果。”

第304条及其下的条例和指导是复杂的,对本案的适用尚不明确。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或购买或出售与合并有关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美国股东,应就第304条的适用谘询其本身的税务顾问,以因应该等持有人的特殊情况(包括其在受第304条规限的股份中的课税基准)。同时拥有泰科普通股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应就合并前出售江森自控或泰科股份或合并后立即出售其在合并后公司中的股份的可能可取性咨询其自身的税务顾问。

    非美国持有者

以下讨论涉及《守则》第304条在“——《守则》第304条下的潜在分销处理”项下的潜在应用,以及以下讨论在“——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项下的潜在应用,该非美国持有人将江森自控普通股交换为合并后的公司合并中的普通股和/或现金一般不受美国联邦收入或因合并而确认的任何收益预扣税的约束,除非:

    收益与此种非美国持有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活动有效相关(如果适用的税务条约要求,可归因于该非美国持有人在美国维持的常设单位);或

    这种非美国持有人是指在合并发生的应纳税年度内在美国停留183天或183天以上,并符合某些其他要求的非美国居民外国人。

除非一项适用的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上述第一个要点所述的任何收益一般将按与持有人为美国人相同的方式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正如上文“——合并给江森自控股东带来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美国持有者”项下所述。作为公司的非美国持有人也可能被征收分支机构利得税,税率相当于其应税年度实际相关收入和利润的30%(或适用税收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并按某些项目进行调整。非美国持有人应就任何可能规定不同规则的适用税务条约咨询其税务顾问。

225


目录(续)

上述第二个要点所述的任何收益一般将按30%的税率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或适用的所得税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但可由非美国持有人的美国来源资本损失抵消,如果有的话,前提是持有人及时提交了有关这类损失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然而,如下文“——《守则》第304条规定的潜在分配待遇”项下所述,某些非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对合并中收到的全部或部分对价按30%的税率缴纳美国预扣税。因此,扣缴义务人可以对所有非美国持有者以30%的利率扣缴,除非扣缴义务人建立了特别程序,允许免缴此种扣缴税款的非美国持有人(或根据适用的所得税条约有资格享受较低税率)向扣缴义务人证明其豁免。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支付给非美国持有人的部分合并对价免于代扣代缴的,非美国持有人可以申请退还。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缴也可适用如下“——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缴”项下所述。

    《守则》第304条规定的潜在分配待遇

正如上文“——合并给江森自控股东带来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美国持有者——守则第304条规定的潜在分配待遇”项下所讨论的那样,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者收到合并对价可能受守则第304条的约束。因此,在上述讨论所述情况下,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某些非美国持有人可能被视为获得股息,金额最高可达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公允市值与合并中获得的现金金额之和,而不考虑合并中实现的收益。向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非美国持有人支付被视为股息的合并对价的任何部分,一般将按30%的税率(或适用的美国所得税项下可能规定的较低税率)征收美国预扣税条约)。任何该等金额的支付亦可能受制于其他预扣,而适用的预扣代理可减少于合并中支付的代价以支付任何预扣税。因为在合并发生的应纳税年度结束前,无法确定江森自控当期和累计的收益和利润数额,按30%的税率(或适用的所得税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预扣一般将对任何被视为分配给非美国持有人的合并对价总额征收。为了根据税收协定获得较低的预扣率,声称这种较低税率的非美国持有者将被要求提交正确填写的美国国税局表格W-8BEN,IRS表格W-8Ben-E或其他适用的IRS表格于根据合并支付代价前向适用的扣缴代理发出。非美国持有人可要求国税局退还任何多扣的款项。

第304条及其下的条例和指导是复杂的,在本案中的适用尚不清楚。实际或建设性地同时拥有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或购买或出售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非美国持有人,就第304条的适用事宜,应因应该持有人的特殊情况,谘询其本身的税务顾问。同时拥有泰科普通股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非美国持有人应就合并前出售江森自控或泰科股份或合并后立即出售其在合并后公司中的股份的可能可取性咨询其自身的税务顾问。

226


目录(续)

合并后公司股票所有权和处置权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以下是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所有权和处置权给根据合并获得此类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江森自控股东的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讨论。

    美国持有人

    合并后公司股份的分配

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地位”项下讨论的前提下,从合并后公司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中分配给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总额一般应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征税。在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到此种分配之日作为普通股息收入的美国持有人。向美国公司持有人支付的任何此类股息一般不符合《守则》可能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

超过合并后公司应纳税年度当期和累计收益和利润的分配,按照美国持有人在合并后公司普通股中所占比例,首先作为不应纳税的资本回报,其后作为出售或交换时确认的资本收益,如下文“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出售、交换、赎回或其他应税处置”项下所述。

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从“合格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可能符合降低税率的条件,前提是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和其他条件。为此目的,非美国公司如果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全面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美国财政部认为,就本规则而言,全面所得税条约是令人满意的,其中包括交换信息的规定。美国财政部认定,爱尔兰-美国税务条约符合这些要求。非美国公司也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因为该公司对在美国既定证券市场上随时可交易的股票支付股息。美国财政部的指导意见表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预计将是)将被视为在美国既定证券市场上随时可交易的股票。不能保证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在未来几年将被视为在既定的证券市场上随时可交易。不符合不受损失风险保护的最低持有期要求或根据守则第163(d)(4)条选择将股息收入视为“投资收入”(涉及扣除投资利息支出)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无论合并后的公司作为合格外国公司的地位如何,都不符合降低税率的条件。此外,如果股息领取人有义务就实质上类似或相关财产中的头寸支付相关款项,则利率下调将不适用于股息。即使达到了最低持有期,这种不允许也是适用的。合并后的公司如果是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在其支付股息的应纳税年度或上一个应纳税年度,则不构成本规则所称的合格外国公司。见《—被动对外投资公司状况》。

在符合某些条件和限制的前提下,对合并后公司支付的股息预扣税(如果有的话)可能被视为符合美国持有人根据美国外国税收抵免规则所承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义务的抵免资格的外国税收。就计算美国外国税收抵免而言,就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一般将被视为来自美国以外来源的收入,一般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不过,合并后的公司有可能会在合并结束时或一段时间

227


目录(续)

此后,美国人至少拥有50%的股份。由美国人拥有至少50%股权的外国公司支付的股息,在外国公司拥有的美国来源收入超过微不足道数额的情况下,可作为美国来源收入(而不是外国来源收入)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这一规则的效果可能是将合并后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中的一部分视为美国来源收入。将合并后的公司股息全部或部分作为美国来源收入处理,可能会限制美国持有人就这些股息或其他外国来源项目应缴纳或视为应缴纳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能力,用于美国联邦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被动收入。管理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人应就特殊情况下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可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出售、交换、赎回或其他应税处置

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地位”项下讨论的范围内,美国持有人一般会确认任何出售、交换、赎回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或其他应税处置,金额等于(i)处置变现金额与(ii)该等美国持有人于该等股份的经调整税基之间的差额。美国持有人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应税处置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一般为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持有人在处置时对这些股票的持有期超过一年,则为长期资本损益。优惠税率可能适用于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的长期资本收益。资本损失的抵扣是有限制的。美国持有人出售或交换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所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一般将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

    被动对外投资公司地位

尽管如此,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任何应税年度被视为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该美国持有人。一家非美国公司,如合并后的公司,将被归类为PFIC,用于任何应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在该年度,在适用某些检查规则后,(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以上为“被动收入”(定义见守则的有关条文)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按季度平均数厘定)在该年度内产生或持有对于被动收入的产生。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出售或交换产生此种收入的财产的净收益和外币净收益。合并后的公司预计不会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但这一结论是每年作出的事实认定,因此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果合并后的公司被视为PFIC,除非美国持有人选择每年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按市值征税,出售或交换这类合并公司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以及就这类股票收到的某些分配可能需要缴纳额外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外加根据PFIC规则被视为递延的某些税款的利息费用。此外,如果合并后的公司在分配的应纳税年度或其上一个应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则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所获得的股息将不构成符合优惠税率条件的合格股息收入。美国股东应就将PFIC规则适用于其对合并后公司股票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228


目录(续)

    非美国持有者

一般来说,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非美国持有者将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或者,在下文“——信息报告和备份预提”项下讨论的前提下,对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收到的任何股息或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出售或其他处置确认的任何收益(包括超出调整后基础的任何分配)征收美国联邦预提税在合并后公司的非美国持有人股份中),除非:,

    股息或收益与此种非美国持有人在美国进行贸易或经营业务(如果适用的税务条约要求,可归因于该非美国持有人在美国维持的常设单位)有效相关;或

    仅在收益的情况下,这种非美国持有者是在出售或处置的应税年度内在美国停留183天或更长时间的非居民外国人,并符合某些其他要求。

作为公司的非美国持有人也可能被征收分支机构利得税,税率相当于其应税年度实际相关收入和利润的30%(或适用税收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并按某些项目进行调整。非美国持有人应就任何可能规定不同规则的适用税务条约咨询其税务顾问。

信息报告和备份预扣

一般而言,信息报告要求可能适用于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在合并中收到的现金(包括此类美国持有人收到的代替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的现金)、合并公司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收到的股息及在美国境内(及在某些情况下在美国境外)处置合并公司普通股所收取的收益,但获豁免收受人的美国持有人(例如法团)除外。如果美国持有人未能提供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一般在向付款代理人或美国持有人的经纪人提供的国税局表格W-9上)或以其他方式接受备份扣缴,则备份扣缴(目前为28%)可适用于此类金额。

某些持有总额超过适用美元阈值的特定外国金融资产的美国持有人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相关信息,除某些例外情况(包括在美国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中持有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例外情况)外,在持有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每一年附上完整的国税局表格8938----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及其纳税申报表。此类美国股东应就与其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所有权相关的信息报告要求咨询其税务顾问。

非美国持有人在合并过程中收到的现金(包括以现金代替这些非美国持有人收到的零碎合并公司普通股),可向美国国税局提交信息申报表,非美国持有人可接受备用扣缴,除非非美国持有人向适用的扣缴代理人提供关于其非美国地位的必要证明,例如提供有效的美国国税局表格W-8BEN、美国国税局表格W-8BEN-E或美国国税局表格W-8ECI,或以其他方式确立豁免。就合并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以及非美国持有人通过某些与美国相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在美国收到的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合并公司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进行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缴,除非该非美国持有人提供适用豁免的证明或符合某些证明

229


目录(续)

上述程序,并以其他方式符合备份预扣规则的适用要求。

备用预扣不是附加税。根据备份预扣规则预扣的任何金额都可以作为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如果有的话)的退款或抵免,前提是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供所需的信息。

爱尔兰税收考虑

B.讨论范围

以下是合并对江森自控普通股某些实益拥有人产生的重大爱尔兰税收后果,以及这些拥有人在合并完成时收到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情况摘要。摘要并非旨在全面描述可能与江森自控股东或合并后公司股东各自相关的所有税务考虑因素。摘要所依据的是爱尔兰税法以及爱尔兰税务专员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及与爱尔兰税务专员通信之日生效的惯例。法律和(或)行政惯例的变化可能导致下文所述税务考虑因素的改变,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摘要不构成税务建议,仅作为一般指南。摘要并非详尽无遗,江森自控股东或合并后公司股东应就合并以及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收购、所有权和处置的爱尔兰税收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的税收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摘要仅适用于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并将拥有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江森自控股东或合并后公司股东,作为资本资产,不适用于其他类别的股东或股东,如证券交易商、受托人、保险公司、集体投资计划和股东或股东谁获得了他们的江森自控普通股或谁已经,或谁被认为已经获得了他们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凭借爱尔兰办事处或就业(履行或进行爱尔兰)。

爱尔兰应收利得税

爱尔兰目前的应收利得税税率(如适用)为33%。

    非爱尔兰居民股东

就爱尔兰税务目的而言,不是爱尔兰居民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的江森自控股东,如果不持有与这些股东通过爱尔兰分公司或机构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江森自控普通股,则不在爱尔兰CGT的管辖范围之内关于注销江森自控普通股,或于根据合并收到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及╱或现金时。

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任何后续处置将不在爱尔兰CGT的管辖范围之内,条件是这些股票的持有者不是爱尔兰居民或出于爱尔兰税收目的通常居住在爱尔兰,并且不持有与所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股票由这样的股东通过爱尔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爱尔兰居民股东

为爱尔兰税务目的而居住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的江森自控股东,或因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而通过爱尔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进行的交易而持有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江森自控股东,将根据

230


目录(续)

可获得的任何豁免和救济,一般是在爱尔兰CGT的收费范围内产生的注销其江森自控普通股根据合并。这类股东应就合并带来的爱尔兰税收后果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为爱尔兰税务目的居住在爱尔兰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的股东,或因其通过爱尔兰分公司或机构进行的交易而持有其股份的股东,随后处置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在可获得任何豁免和救济的前提下,一般由爱尔兰军士长负责。

根据爱尔兰的反避税立法,合并后公司的个人股东和暂时不居住在爱尔兰的股东可以:在该个人为非居民期间,对随后处置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应课税收益仍须缴纳爱尔兰税。

印花税

爱尔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印花税税率(如适用)为所支付价格或所收购股份市值的1%,以较高者为准。如果产生爱尔兰印花税,一般是受让人的一项责任。

江森自控普通股注销或根据合并发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不应支付印花税。

爱尔兰印花税可根据合并后公司的股份持有方式,就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转让支付。

    通过DTC持有的股份

以转让DTC记账式权益的方式转让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不需缴纳爱尔兰印花税。在合并后公司的大多数普通股预计将通过DTC持有的基础上,预计大多数普通股的转让将免除爱尔兰印花税。

    DTC以外持有或转入或转出DTC的股份

如果转让的任何一方在直接交易委员会之外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则可能需要缴纳爱尔兰印花税。希望将其股票转入(或转出)直接交易委员会的股东可以这样做,但不产生爱尔兰印花税,条件是:

    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权并无因转让而变动;及

    就实益拥有人向第三方出售该等股份而言,进入(或离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并无影响。

由于在DTC以外持有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转让可能收取爱尔兰印花税,强烈建议那些未通过DTC持有其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江森自控股东(或通过通过DTC反过来持有该等股份的经纪商)应尽快安排将其江森自控普通股转入DTC及在合并完成之前,

股息预扣税(DWT)

合并后的公司所做的分配,在缺乏众多豁免之一的情况下,将受DWT目前20%的费率限制。

就DWT而言,分派包括合并后公司可能向其股东作出的任何分派,包括现金股息、非现金股息及额外收取的股票

231


目录(续)

代替现金分红。如豁免不适用于向特定股东作出的分派,则合并后的公司须负责在作出分派前扣留载重吨。

    一般豁免

爱尔兰国内法规定,非爱尔兰居民股东从合并后公司收到的股息不受DWT的约束,条件是该股东有权实益获得股息,并且:

    为税务目的居住在相关领土(包括美国)且既非爱尔兰居民也非通常居民的人士(非公司)(为DWT目的居住的相关领土名单见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F);

    为税务目的居住在有关领土内的公司,但此种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受居住在爱尔兰的一个或多个人的控制;

    由居住在有关领土内的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以及由不居住在有关领土内的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视情况而定)不受其控制的公司;

    a.其主要类别的股份(或其75%的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股份)在爱尔兰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领土的认可证券交易所或爱尔兰财政部长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大量和定期交易的公司;或

    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公司,其中每一家公司的主要股份类别在爱尔兰的证券交易所大量和定期交易,在有关领土内得到承认的证券交易所或爱尔兰财政部长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

并规定,在上述所有情况下(但须受下文“——美国居民股东持有的股份”的规限),合并后的公司或就通过DTC持有的股份而言,合并后的公司委任的任何合资格中介人,如有需要,已从该股东收到,相关的DWT表格在股息支付前填写。在实践中,为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处理收到相关载重吨表格的事宜,股东在必要时应将相关载重吨表格提供给:

    其经纪(及有关资料进一步传送予合并公司委任的任何合资格中介人)于股息记录日期前(或经纪可能通知股东的股息支付日期前的较后日期)倘其股份透过DTC,Or

    合并后的公司的转让代理人至少在股息记录日期前七个营业日,如果其股票持有在直接交易委员会之外。

各种DWT表格的链接见:http://www.revenue.ie/en/tax/dwt/forms/index.html。本网站所载信息未被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

被要求提交DWT表格以获得不含DWT股息的股东应注意,此类表格一般有效,但视情况变化而定,直至填写此类表格的年份后第五年的12月31日。

232


目录(续)

如果非爱尔兰居民的合并公司股东不能利用爱尔兰国内法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豁免,这些股东可能会依赖爱尔兰加入的双重征税条约的规定来降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税率。

    美国居民股东所持股份

就由美国居民拥有并通过DTC持有的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将不受DWT的约束,前提是持有此类股票的经纪人记录中此类股票实益拥有人的地址在美国(及该等经纪已将有关资料进一步传送予合并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强烈建议该等股东,包括江森自控为美国居民且根据合并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股东,确保其资料由其经纪妥善记录(以便该等经纪可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送予合并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

就DTC以外持有并由身为美国居民的前江森自控股东拥有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如该股东符合上述其中一项豁免的条件,将不受DWT以上标题下的“—一般豁免”,包括要求至少在股息记录日期前七个营业日向合并后公司的转让代理提供填写完毕的IRS签发的表格6166或有效的DWT表格,以确认其美国住所并申请豁免。强烈建议江森自控为美国居民且根据合并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将在DTC以外持有)的股东填写适当的IRS表格6166或DWT表格,并提供给合并后公司的转让代理在收到他们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后尽快。

如果居住在美国的任何股东收到了DWT被扣发的股息,该股东一般应有权向爱尔兰税务专员申请退还这种DWT,前提是该股东实益有权获得股息。

    美国以外相关领土居民持有的股份

除美国以外,属于有关领土居民的股东必须满足上文“---一般豁免”标题下提到的一项豁免的条件,包括必须提供有效的载重吨表格,以便在不遭受载重吨影响的情况下获得股息。若该等股东透过DTC持有其股份,彼等须于股息记录日期前(或股息支付日期前通知之较后日期)向彼等之经纪提供适当DWT表格(以便该等经纪可将有关资料进一步传送予合并公司委任之合资格中介人)由经纪人担任股东)。倘该等股东于DTC以外持有其股份,彼等须于股息记录日期前至少七个营业日向合并公司的过户代理人提供适当的DWT表格。强烈建议该等股东,包括身为美国以外相关领土居民并根据合并获得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江森自控股东,填写适当的DWT表格,并提供给其经纪人或合并后公司的转让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在收到他们的股份后尽快。

如果居住在某一相关领土的任何股东收到了被扣发的股息,该股东可能有权从爱尔兰税务专员那里获得DWT的退款,但条件是该股东有权实益地获得股息。

233


目录(续)

    爱尔兰居民所持股份

大多数爱尔兰税务居民或普通居民股东(填写了适当DWT表格的爱尔兰居民公司除外)将就其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受到DWT的约束。

股东为爱尔兰居民,但有权领取不含DWT的股息,须于股息记录日期前(或股息支付日期前(视属何情况而定)之较后日期)填妥适当之DWT表格并提供予其经纪(以便该等经纪可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送予合并公司委任之合资格中介人)经纪通知股东)(如属透过DTC持有股份),或于股息记录日期前最少七个营业日向合并公司的过户代理人支付(如属在DTC以外持有的股份)。

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凡居住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或须缴纳爱尔兰税的,应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其他人持有的股份

合并后的公司股东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但仍可享有其他免于载重吨的豁免。如任何股东获豁免DWT,但收取受DWT规限的股息,该等股东可向爱尔兰税务专员申请退还该等DWT。

根据有关地区的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通过直接转让公司持有的合并公司普通股的股息,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有关地区的居民,则有权免受直接转让公司的影响填妥适当的DWT表格,并于股息记录日期前(或可能通知的股息支付日期前的较后日期)提供予其经纪(以便该等经纪可进一步将有关资料传送予合并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中介人)由经纪商向股东)。如果任何合作伙伴不是相关领土的居民,则任何合作伙伴都无权享有免受载重吨的待遇。

    合资格中介人

在支付任何股息之前,合并后的公司将与爱尔兰税务专员确认为“合格中间人”的实体达成协议,其中将规定与通过DTC持有的合并后公司股份的分配有关的某些安排(“存入的证券”)。协议将规定,符合资格的中介人应向作为DTC提名人的CEDE&Co.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合并后的公司向合资格中介人交付或安排向合资格中介人交付将予分配的现金后,就存放的证券而派发的任何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派。

合并后的公司将依靠直接或间接从其合格中介机构、经纪人及其转让代理那里收到的信息来确定股东居住在哪里,他们是否提供了所需的美国税务信息,以及他们是否提供了所需的DWT表格。

合并后公司普通股股息的所得税

从爱尔兰居民公司收到的分配款可能会对某些人产生爱尔兰所得税。

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如果不是爱尔兰居民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并且有权享受免于DWT的待遇,一般不承担爱尔兰所得税或普遍社会福利税的责任。

234


目录(续)

从合并后的公司收取股息。这一立场的例外可能适用于此类股东通过在爱尔兰开展交易的分公司或机构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情况。

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如果不是爱尔兰居民或通常居住在爱尔兰,而且没有资格享受免于DWT的待遇,一般不承担爱尔兰所得税的额外义务,也不承担普遍社会收费的义务。合并后的公司所扣除的dwt免除了所得税和普遍社会费用的责任。这一立场的例外可能适用于股东通过在爱尔兰进行交易的分公司或机构持有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情况。

爱尔兰居民或通常居住的股东可能需要缴纳爱尔兰税,并(就个人而言)缴纳统一社会保险费和(或)就从合并后公司收到的股息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这些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应该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资本购置税

CAT主要包括赠与税和遗产税。禁止酷刑委员会可适用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的赠与或继承,而不论当事人的居住地、普通住所或住所。这是因为就爱尔兰CAT而言,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被视为位于爱尔兰的财产,因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份登记册必须在爱尔兰持有。收到礼物或遗产的人对猫负有主要责任。

CAT目前按高于某些免税起征点33%的税率征收。适当的免税起征点取决于㈠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的关系和㈡受赠者以前从同一群体起征点内收到的礼物和遗产价值的总和。配偶之间传递的礼物和遗产不受《禁止酷刑公约》的限制。子女从父母收到的应税礼物或遗产的免税起征点为280,000。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应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以确定CAT在计算任何国内税收负债时是否可信或可抵扣。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还有一项“小额赠与豁免”,即受赠人在每个历年从任何一个捐赠者处获得的所有应税赠与的应税价值中的前3000美元免受《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限制,也不包括在今后的任何总额中。这种豁免不适用于继承。

以上概述的爱尔兰税收考虑仅供一般参考。江森自控股东及合并后公司股东应就合并及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收购、所有权及处置的税务后果与其税务顾问进行磋商。

235


目录(续)


每股市价比较资料

下表列出了所示财政季度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高、低销售价格以及每股派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为“JCI”,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为“TYC”的泰科普通股。

 
  江森自控普通股   泰科普通股  
 
  High     股息
已宣布
  High     股息
已宣布
 

2013

                                     

第一季度

  $ 30.74   $ 24.75   $ 0.19   $ 27.73   $ 26.17   $ 0.15  

第二季度

  $ 35.17   $ 30.30   $ 0.19   $ 32.49   $ 28.33   $ 0.15  

第三季度

  $ 38.33   $ 31.95   $ 0.19   $ 34.82   $ 30.62   $ 0.16  

第四季度

  $ 43.49   $ 35.43   $ 0.19   $ 35.95   $ 31.98   $ 0.16  

2014

                                     

第一季度

  $ 51.90   $ 39.42   $ 0.22   $ 40.27   $ 34.07   $ 0.16  

第二季度

  $ 52.50   $ 43.85   $ 0.22   $ 44.10   $ 39.15   $ 0.16  

第三季度

  $ 50.71   $ 43.16   $ 0.22   $ 46.64   $ 40.15   $ 0.18  

第四季度

  $ 51.60   $ 43.74   $ 0.22   $ 46.09   $ 42.44   $ 0.18  

2015

                                     

第一季度

  $ 50.92   $ 38.60   $ 0.26   $ 44.84   $ 38.15   $ 0.18  

第二季度

  $ 52.00   $ 44.32   $ 0.26   $ 44.83   $ 39.89   $ 0.18  

第三季度

  $ 54.52   $ 49.14   $ 0.26   $ 43.71   $ 39.03   $ 0.205  

第四季度

  $ 51.85   $ 38.48   $ 0.26   $ 39.55   $ 33.75   $ 0.205  

2016

                                     

第一季度

  $ 47.32   $ 38.51   $ 0.29   $ 37.61   $ 30.84   $ 0.205  

第二季度

  $ 39.21   $ 33.62   $ 0.29   $ 36.93   $ 28.94   $ 0.205  

第三季度(至2016年6月3日)

  $ 44.99   $ 37.21   $ 0.29   $ 43.50   $ 34.46      

2016年1月22日,即公告签署合并协议前的最后一个完整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在纽交所的每股收盘出售价格为35.60美元,泰科普通股在纽交所的每股收盘出售价格为30.59美元。于2016年【】日,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前最后实际可行的完整交易日,江森自控普通股在纽交所的每股收盘出售价格为【】美元,泰科普通股在纽交所的每股收盘出售价格为【】美元。

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合并对价的估计隐含价值为每股江森自控普通股【】美元,基于2016年【】日江森自控普通股每股收盘价。

泰科董事会有权决定支付股息的金额和频率。有关是否支付股息和任何股息金额的决定是基于遵守适用的爱尔兰法律、遵守泰科公司章程、收益、现金要求、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和泰科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其他因素。虽然泰科预计,如果合并未能完成,它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股息维持在目前的水平,但无法保证它将继续在这一水平上支付股息,或根本不支付股息。根据合并协议,直至合并生效前,泰科不得就其任何股本宣派、拨出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其他分派,除有关泰科普通股的季度现金股息每季度不超过每股0.205美元外。

236


目录(续)

江森自控董事会有权决定支付股息的金额和频率。关于是否支付股息和任何股息金额的决定是基于遵守威斯康星州的法律、遵守有关江森自控负债、收益、现金需求、经营成果的协议,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以及江森自控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其他因素。虽然江森自控预计,如果合并交易没有完成,它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股息维持在当前水平,但无法保证它将继续在这一水平上支付股息,或者根本不支付股息。根据合并协议,直至合并生效时间,江森自控不得就其任何股本宣派、拨出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其他分派,除有关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季度现金股息不超过每季度每股0.29美元外。

以上表格仅显示历史比较。敦请江森自控股东及泰科股东获取江森自控普通股及泰科普通股的现行市场报价,并在考虑是否批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或经参考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其他资料。根据合并协议发行合并公司普通股或采纳合并协议,视情况而定。虽然交换比例是固定的,但泰科普通股和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将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至合并生效时间之间波动。无法就合并生效时间前后泰科普通股和江森自控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给予保证。泰科普通股在合并生效时间之前的市场价格变化将影响江森自控股东在合并完成时将获得的合并对价的市场价值。

237


目录(续)


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

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旨在说明2016年1月25日宣布的江森自控与泰科即将进行的合并的估计影响,及合并协议根据江森自控及泰科的历史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而拟进行的其他活动。现提出如下:

    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状况表乃根据(i)江森自控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历史未经审核综合财务状况表及(ii)泰科截至2016年3月25日的历史未经审核综合资产负债表编制。

    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之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收益表乃根据(i)江森自控截至九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之历史经审核综合收益表编制,2015年及(ii)泰科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财政年度的历史经审核综合营运报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收益表乃根据(i)江森自控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历史未经审核综合收益表编制,2016年及(ii)泰科截至2016年3月25日止6个月的历史未经审核综合营运报表。

合并将按照会计准则编码(“ASC”)805“企业合并”(“ASC805”)采用会计收购方法作为反向收购入账。江森自控将完全出于财务会计目的成为收购方。下文所列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主要用于以下目的:

    调整,使泰科的会计政策符合江森自控的会计政策;

    会计收购方法在合并中的应用——兼论会计收购与合并的关系

    偿还若干现有债务融资及与合并有关的新债务融资项下的新或假设借款;

    与合并和相关融资有关的交易费用;

    发行与合并有关的新股本;

    泰科就合并拟0.955供1股份合并;及

    江森自控计划分拆汽车体验业务。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一定表明合并后公司截至所示日期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此外,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并不旨在预测合并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所附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收入报表不包括任何备考调整,以反映可能实现的预期成本节约或重组行动,或任何非经常性活动和一次性交易相关费用的影响。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已采用现有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的收购会计方法编制,该方法可能会发生变化。江森自控出于会计目的将被视为合并中的收购方,泰科将被视为被收购方,基于编制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时考虑的多项因素。购置会计取决于某些估值和其他研究,这些研究尚未进展到有足够的信息可供最后确定的阶段。

238


目录(续)

量度。江森自控拟于合并完成时完成估值及其他研究,并将于计量期内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落实收购价格分配,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合并截止日期后一年。泰科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根据江森自控认为合理的假设,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根据各种初步估计进行计量的。此外,拟议的合并尚未得到政府当局的所有必要批准。根据《高铁法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并交易结束前,江森自控可以了解到的泰科信息存在重大限制。因此,备考调整是初步的,完全是为了提供根据证交会规则和条例编制的备考财务信息。该等初步估计与最终收购会计之间将会出现差异,而该等差异可能会对随附的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及合并公司的未来营运结果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已按与江森自控采纳的会计政策一致的方式编制。并购完成后,江森自控将对泰科的会计政策进行详细审查。作为审查的结果,江森自控可能查明两家公司会计政策之间的其他差异,这些差异一旦符合,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泰科公司在其历史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某些财务信息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江森自控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历史列报方式,以便编制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信息。江森自控与泰科于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所呈列期间的交易并不重大。

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备考合并收益表假设交易发生于2014年10月1日。截至2016年3月31日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状况表假设交易发生于2016年3月31日。

本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源自并应连同所附附注,以及下列江森自控及泰科的历史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一并阅读,而该等报表及附注乃参照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并入:

    江森自控截至2015年9月30日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单独历史财务报表,以及江森自控于2015年11月18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10-K表格年度报告中包含的相关附注,其中部分内容(包括第一部分第1项)。业务,以及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项目6。选定的财务数据,项目7。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及项目8。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在江森自控于2016年3月3日向SEC提交的Form8-K当前报告中进行了重铸;

    泰科截至2015年9月25日及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的单独历史财务报表,以及泰科于2015年11月13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10-K表格年度报告中的相关附注,其中部分(包括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下列项目:项目7。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第8项。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及项目9a。Controls and Procedure)在泰科于2016年3月11日向SEC提交的Form8-K当前报告中进行了重铸;

239


目录(续)

    江森自控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及截至该6个月的单独历史财务报表以及江森自控于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10-Q表格季度报告中包含的相关附注;及

    泰科截至2016年3月25日止6个月及截至2016年3月25日止6个月的独立历史财务报表以及泰科于2016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6年3月25日止10-Q表格季度报告中包含的相关附注。

有关此类历史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

240


目录(续)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状况表
截至2016年3月31日
(单位:百万)

 
  历史    
   
   
   
   
   
 
 
  Johnson
Controls Inc.
  泰科
International plc
  改叙(2)   形式上
合并
调整数
   
  形式上
合并
小计
  汽车
经验
分拆(9)
  形式上
合并
 

资产

                                                 

当前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58   $ 345   $   $ (284 )   6A   $ 419   $ (66 ) $ 353  

应收账款-Net

    5,987     1,722                   7,709     (2,194 )   5,515  

盘存

    2,922     670         136     6b     3,728     (734 )   2,994  

预付费用和其他

        864     (864 )                      

递延所得税

        62     (62 )                      

持有待售资产

    17                       17         17  

其他流动资产

    1,774         926     (38 )   6C     2,662     (679 )   1,983  

流动资产总额

    11,058     3,663         (186 )         14,535     (3,673 )   10,862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净额

    6,397     1,189         237     6D     7,823     (2,172 )   5,651  

商誉

    7,042     4,460         7,866     6E     19,368     (2,390 )   16,978  

其他无形资产—净额

    1,576     1,025         6,185     6f     8,786     (121 )   8,665  

对部分拥有的附属公司的投资

    2,736                       2,736     (1,768 )   968  

其他非流动资产

    2,390     1,274         (548 )   6G     3,116     (531 )   2,585  

总资产

  $ 31,199   $ 11,611   $   $ 13,554         $ 56,364   $ (10,655 ) $ 45,709  

负债和权益

                                                 

短期债务

  $ 1,236   $   $ 400   $ 944     6h   $ 2,580   $ (132 ) $ 2,448  

长期负债的当前部分

    647             (150 )   6h     497     (7 )   490  

应付贷款和长期负债当前到期日

        400     (400 )                      

应付账款

    5,360     797                   6,157     (2,594 )   3,563  

应计报酬和福利

    947         272     (11 )   6i     1,208     (338 )   870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1,643     (1,643 )                      

递延收入

        393     (393 )                      

其他流动负债

    3,602         1,764     (127 )   6J     5,239     (907 )   4,332  

流动负债合计

    11,792     3,233         656           15,681     (3,978 )   11,703  

长期负债

    5,143     2,159         3,434     6K     10,736     (32 )   10,704  

递延收入

        285     (285 )                      

养恤金和退休后津贴

    781         475     (211 )   6L     1,045     (105 )   940  

其他非流动负债

    2,364     1,756     (190 )   1,176     6米     5,106     (368 )   4,738  

负债总额

    20,080     7,433         5,055           32,568     (4,483 )   28,085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

    237                       237     (42 )   195  

普通股

    718     4         (713 )   6N     9         9  

库藏股,按成本计算

    (3,163 )   (15 )       3,163     6N     (15 )       (15 )

超过面值的资本

    3,088     769         9,740     6N     13,597         13,597  

留存收益

    10,380     5,213         (5,520 )   6N     10,073     (6,293 )   3,780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1,039 )   (1,829 )       1,829     6N     (1,039 )   314     (725 )

江森自控及泰科应占股东权益

    9,984     4,142         8,499           22,625     (5,979 )   16,646  

非控制性权益

    898     36                   934     (151 )   783  

总股本

    10,882     4,178         8,499           23,559     (6,130 )   17,429  

负债总额和公平

  $ 31,199   $ 11,611   $   $ 13,554         $ 56,364   $ (10,655 ) $ 45,709  

241


目录(续)

未经审计的预计合并收益表
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年
(单位:百万,每股数据除外)

 
  历史    
   
   
   
   
   
   
 
 
  Johnson
Controls Inc.
  泰科
International plc
  改叙(2)   形式上
合并
调整数
   
  形式上
合并
小计
   
  汽车
经验
分拆(9)
  形式上
合并
 

净销售额

                                                       

产品和系统

  $ 33,513   $ 5,965   $   $ (35 )   7A   $ 39,443         $ (20,079 ) $ 19,364  

B.服务

    3,666     3,937                   7,603               7,603  

    37,179     9,902         (35 )         47,046           (20,079 )   26,967  

销售成本

                                                       

产品和系统

    28,214     4,072         6           32,292           (18,163 )   14,129  

B.服务

    2,518     2,198         110           4,826               4,826  

    30,732     6,270         116     7b     37,118           (18,163 )   18,955  

毛利

    6,447     3,632         (151 )         9,928           (1,916 )   8,012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3,986 )   (2,573 )   (12 )   (295 )   7C     (6,866 )         795     (6,071 )

重组及减值成本

    (397 )   (175 )                 (572 )         182     (390 )

融资费用净额

    (288 )       (168 )   (87 )   7D     (543 )         14     (529 )

股权收益

    375         11               386           (295 )   91  

利息收入

        15     (15 )                            

利息支出

        (102 )   102                              

其他费用-净额

        (82 )   82                              

来自持续经营的所得税前收入

    2,151     715         (533 )         2,333           (1,220 )   1,113  

所得税拨备

    600     100         (120 )   7E     580           (529 )   51  

持续经营收益

    1,551     615         (413 )         1,753           (691 )   1,062  

可归因于非控制性权益的持续经营收入(损失)

    112     (2 )                 110           (66 )   44  

归属于控股股东的持续经营的净收入

  $ 1,439   $ 617   $   $ (413 )       $ 1,643         $ (625 ) $ 1,018  

持续经营控股股东应占基本每股收益

  $ 2.20                           $ 1.75               $ 1.08  

来自持续经营的控股股东应占每股摊薄盈利

  $ 2.18                           $ 1.73               $ 1.07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量:

                                                       

基本

    655.2                             938.8     (8 )         938.8  

摊薄后

    661.5                             950.8     (8 )         950.8  

242


目录(续)

未经审计的预计合并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单位:百万,每股数据除外)

 
  历史    
   
   
   
   
   
   
 
 
  Johnson
Controls Inc.
  泰科
International plc
  改叙(2)   形式上
合并
调整数
   
  形式上
合并
小计
   
  汽车
经验
分拆(9)
  形式上
合并
 

净销售额

                                                       

产品和系统

  $ 16,214   $ 2,806   $   $ (16 )   7A   $ 19,004         $ (8,531 ) $ 10,473  

B.服务

    1,746     1,901                   3,647               3,647  

    17,960     4,707         (16 )         22,651           (8,531 )   14,120  

销售成本

                                                       

产品和系统

    13,404     1,930         (8 )         15,326           (7,713 )   7,613  

B.服务

    1,194     1,042         44           2,280               2,280  

    14,598     2,972         36     7b     17,606           (7,713 )   9,893  

毛利

    3,362     1,735         (52 )         5,045           (818 )   4,227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2,226 )   (1,175 )   (24 )   (26 )   7C     (3,451 )         480     (2,971 )

合并费用

        (26 )   26                              

重组及减值成本

    (229 )   (16 )                 (245 )         169     (76 )

融资费用净额

    (142 )       (206 )   (44 )   7D     (392 )         5     (387 )

股权收益

    253         1               254           (171 )   83  

利息收入

        8     (8 )                            

利息支出

        (46 )   46                              

其他费用-净额

        (165 )   165                              

来自持续经营的所得税前收入

    1,018     315         (122 )         1,211           (335 )   876  

所得税拨备

    997     99         (37 )   7E     1,059           (906 )   153  

持续经营收益

    21     216         (85 )         152           571     723  

可归因于非控制性权益的持续经营收入(损失)

    101     (1 )                 100           (40 )   60  

归属于控股股东的持续经营的净收入(损失)

  $ (80 ) $ 217   $   $ (85 )       $ 52         $ 611   $ 663  

持续经营控股股东应占每股基本盈利(亏损)

  $ (0.12 )                         $ 0.06               $ 0.70  

持续经营控股股东应占每股摊薄收益(亏损)

  $ (0.12 )                         $ 0.05               $ 0.70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量:

                                                       

基本

    648.2                             941.6     (8 )         941.6  

摊薄后

    648.2                             950.1     (8 )         950.1  

243


目录(续)

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附注

1、交易情况说明

于2016年1月24日,江森自控与泰科及若干被点名的其他方,包括Merger Sub订立合并协议及计划(“合并协议”)。根据合并协议及在其所载条款及条件规限下,Merger Sub将与江森自控合并及并入江森自控(「合并」),江森自控作为泰科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合并后存续。合并生效时,泰科将更名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作为合并的结果,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流通股,除江森自控、其子公司、泰科或Merger Sub持有的股份外,将在持有人选举时转换为受偿权(须按下述比例分配),要么:(i)合并后公司的一(1)股普通股,要么(ii)相当于34.88美元的现金数额。选举将按比例进行,这样江森自控股东将在合并中获得总计约38.64亿美元的现金。兑换比率计及合并协议拟进行的泰科股份合并的影响,据此,紧接合并前,泰科的每一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将合并为0.955股泰科股份。合并完成后,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股东预计将分别拥有合并后公司已发行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约56%和44%。

泰科预计将以40亿美元的债务融资为合并的现金对价以及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开支和成本提供资金。就拟进行的债务融资而言,于2016年3月10日,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TSARL」)与花旗银行(N.A.)作为行政代理及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美林证券、Pierce、Fenner&Smith Incorporated、富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摩根大通银行(N.A.)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订立定期贷款信贷协议(「定期贷款协议」),提供四亿元为期三年半的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安排,以支付合并的现金代价、费用、开支及成本。TSARL预期将于合并结束时同时根据定期贷款协议借入4,000,000美元。

2.列报依据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是根据SEC条例S-X第11条编制的。历史综合财务资料已于随附的未经审核备考综合财务资料中作出调整,以落实下列未经审核备考事项:(1)直接归因于交易、(2)有事实根据及(3)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收益表,预计将对合并后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持续影响。

江森自控汽车体验业务的分拆预计将在合并完成后通过按比例向合并后公司普通股持有人进行应税分配的方式完成,这将导致汽车体验业务成为一家名为Adient的独立上市公司。目前预计,分离一般将按原计划和江森自控此前宣布的时间表大致相同的方式进行,并进行此类调整,以反映分销公司作为合并后公司而不是江森自控公司的分销公司。因此,于合并生效后合并公司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作进一步调整,以反映汽车体验业务的计划分布,管理层已评估该业务可能发生。有关计划分拆汽车体验业务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编制完成

244


目录(续)

根据ASC205“财务报表列报”(“ASC205”)中的终止业务指南,因此没有反映江森自控或安道拓单独的经营成果,也不一定表明江森自控或安道拓未来的经营成果。因此,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收入报表并无将江森自控的任何一般企业间接费用分配予汽车体验业务。

合并出于会计目的将被视为企业合并,江森自控作为被视为会计收购方,泰科作为被视为收购方。因此,江森自控资产负债的历史基础不会受到合并的影响,将适用江森自控的会计政策(见附注3)。在确定江森自控为收购实体时,公司考虑了合并协议所设想的合并结构和其他活动、相对尚未行使的股份所有权、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指定合并公司若干高级管理职位。如需进一步讨论,请参阅“合并的会计处理”。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是按照会计准则第805号采用购置会计法编制的,其中除其他外,要求购置的资产和企业合并中承担的负债按截至购置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会计的获取方法,按照ASC805,使用ASC820“公允价值计量”(“ASC820”)中定义的公允价值概念。

ASC820定义了公允价值,建立了衡量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获得的任何资产或承担的任何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框架,扩大了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并根据用于制定公允价值计量的投入的性质规定了估值技术的层次。公允价值在ASC820中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为转移负债而支付的价格”。这是资产或负债估值的退出价格概念。市场参与者被假定为资产或负债最有利市场的买方或卖方。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假定这些市场参与者使用得最高和最好,因此,可能需要记录不打算使用或出售的资产。此外,公允价值可能不反映管理层对这些资产的预期用途。

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合理判断的应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假设,从而产生一系列使用相同事实和情况的替代估计数。

公允价值估计数是根据江森自控与泰科管理层之间的初步讨论、尽职调查努力以及公开文件中提供的信息确定的。初步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所采用的合并总代价分配乃基于初步估计。估计数和假设自合并生效之日起可能发生变化。合并总代价分配的最终厘定将基于合并生效时泰科的实际有形及无形资产及负债(见附注5)。

就备考而言,转让代价的估值乃基于(其中包括)江森自控于2016年5月3日的股价每股40.86美元。这只用于形式上的目的。转让的对价最终将基于合并完成日江森自控股票的截止日期股价,并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此外,泰科股权奖励的公允价值是根据泰科在2016年5月3日的收盘股价每股37.79美元估算的。

泰科在9月最后一个周五结束的52或53周财年以及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周五结束的前三个财季下运营。江森自控操作在一个

245


目录(续)

每年9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和每个季度最后一天结束的前三个财政季度。这导致2015财年收盘相差5天,截至2016财年的前6个月收盘相差6天。由于各公司的历史收益表代表完整及相等的年度及季度期间,故并无作出调整以使财政年度或季度保持一致。管理层并不知悉泰科于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30日或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订立的正常业务过程以外发生任何重大交易。

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资料仅供参考之用,不一定表示所述期间或日期可能达到的合并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也不一定预示合并后公司的未来业绩。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并无作出调整,以落实合并的若干预期财务利益,例如节税、成本协同效应或收入协同效应,或实现该等利益的预期成本,包括整合活动的成本。此外,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并未反映有关重组或整合活动尚未确定或合并后交易或其他成本预计不会对合并公司业务产生持续影响的可能调整。此外,预计在合并结束之前或同时发生的与交易有关的一次性费用不包括在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收入报表中。然而,这种交易费用的影响反映在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状况表中,即留存收益减少,现金减少。

泰科公司历史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金额被重新分类,以符合江森自控的列报方式。

3.会计政策

江森自控已为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的目的完成对会计政策的初步审阅,在此审阅期间,江森自控发现会计政策存在以下差异:

通过ASU第2015-17号《所得税(专题740):递延税项的资产负债表分类》

2015年11月,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旨在简化递延所得税列报的权威性指导意见。根据新的指导方针,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在财务状况表中列为非流动资产。该指导意见于2018财年第一季度对江森自控和泰科有效,允许在前瞻性或追溯基础上提前采用。江森自控早在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季度内追溯采用了该标准,泰科尚未采用该标准。见6(c)、6(g)、6(j)和6(m)。

福利确定型的核算

江森自控在损益表中重新计量后立即确认其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精算净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泰科最初在其他全面收入中确认。为了使泰科公司与江森自控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截至2016年3月31日,泰科公司的累计其他综合损失中剔除了累计未摊销精算损失,并与留存收益相抵消。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为反映该财政年度按市价计算的亏损及泰科历史财务报表所载精算亏损摊销的拨回而作出的所需调整,已记录在销售成本及出售成本内,根据基本参与人的分类一般和行政费用(见7(b)和7(c))。给六个人

246


目录(续)

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几个月,泰科历史财务报表中包含的精算损失摊销转回记入了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见7(c))。

并购完成后,江森自控将对泰科的会计政策进行详细审查。作为审查的结果,江森自控可能查明两家公司会计政策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一旦符合,可能对合并后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此时,江森自控并不知悉任何其他重大会计政策差异。

4、预计合并对价

合并总估计代价计算如下(以百万为单位,股份数据除外):

泰科截至2016年5月3日在外流通普通股数量

    425,681,779  

泰科股份并表比例

    0.955  

泰科普通股于股份合并后及紧接合并前在外流通(1)

    406,526,099  

江森自控股价截至2016年5月3日

  $ 40.86  

合并对价中权益部分公允价值

  $ 16,611  

泰科股权奖励公允价值(1)

  $ 201  

估计合并代价总额

  $ 16,812  

(1)
由于新发行的泰科股份将按1换1的基准换取江森自控的股份,紧随合并前股份合并后的在外流通股份数额等于江森自控理论上为维持泰科及江森自控各自持有合并后公司的拥有权百分比而将须发行的江森自控股份数目。

(2)
截至2016年5月3日计算并假设交易交割日为2016年10月1日的公允价值。泰科股权奖励的公允价值总额为2.81亿美元,分配给合并总对价估计数2.01亿美元和合并后补偿费用8000万美元,这是根据估计交易将完成的相关奖励总服务期的部分计算得出的截止日期10月1日2016.合并完成后,由于某些泰科员工可能会与交易一起终止,合并后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很可能会加快一部分合并后补偿费用的支出。不过,目前还不知道合并后将加速的奖励数量,因为泰科奖励含有“双重触发因素”,既需要控制权变更,也需要终止雇用,以便加速归属。无法合理地作出估计,因为这将需要作出高度不确定和未经证实的假设,因此不会导致对未经审计的合并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有事实根据的调整。因此,并无录得任何形式上的调整,以反映因合并而终止的雇员的股权奖励可能加快。

这些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预计转让的对价估计数并不表示合并完成时实际转让的对价。就该等未经审核备考而言,合并

247


目录(续)

财务报表,以江森自控普通股于2016年5月3日的市价计算预计转让的对价估计数。不过,作为转让对价而发行的股本证券的公允价值将采用江森自控普通股于交割日的市价进行计量。江森自控股价增加/减少25%将使总代价增加/减少41.53亿美元,该等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将反映为商誉的增加或减少。实际收购价格将波动,直至合并交易结束。

5.采购会计调整

以下为江森自控在合并中拟收购资产及拟承担负债的初步估计数,经调节后估计合并对价(单位:百万):

 
  截至2002年
购置日期
   
 

2016年3月31日收购净资产账面价值

  $ 4,178        

调整数如下:

             

非控制性权益

    (36 )      

消除现有商誉和无形资产

    (5,485 )      

收购净资产调整后账面价值

    (1,343 )      

对下列项目的调整:

             

盘存

    136     6 (b)其他事项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237     6 (d)其他事项

其他无形资产

    7,210     6 (f)其他事项

其他非流动资产

    (444 )   6 (g)其他事项

其他流动负债

    50     6 (j)其他事项

长期负债

    (56 )   6 (k)其他事项

其他非流动负债

    (1,304 )   6 (m)其他事项

商誉

    12,326     6 (e)其他事项

预计转让的对价估计数

  $ 16,812        

248


目录(续)

6.资产负债表调整

以下是对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状况表所作各种调整的解释。

    (a)其他事项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作了如下调整(单位:百万):

泰科借款净额视为江森自控承担(1)

  $ 3,975  

泰科出资现金用于购买江森自控股份(1)

    (3,864 )

偿还江森自控债务(2)

    (1,186 )

江森自控短期借款(四)

    1,358  

江森自控养老金及递延补偿负债(5)

    (405 )

泰科无准备金递延赔偿负债(6)

    (24 )

江森自控交易费用(6)

    (59 )

泰科交易费用(7)

    (79 )

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形式调整共计

  $ (284 )

(1)
代表泰科公司将发行的与合并有关的债务预期收到的收益,扣除将由江森自控公司承担的2500万美元递延融资费用。请看6(k).

(2)
代表泰科向江森自控贡献的现金对价,将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支付给江森自控股东,以换取江森自控部分流通股。

(3)
代表江森自控因合并交易触发控制权条款变更而需支付的偿还债务的现金对价。参见6(h)然后呢6(k).

(4)
就建议分拆Adient而言,Adient拟取得债务融资,其中部分收益于分拆后保留予Adient,余下收益于分拆完成前分配予江森自控。江森自控拟将这些收益的一部分用于为偿还其因合并而到期的任何债务以及因合并交易触发的控制权条款变更而支付的任何养老金和递延补偿负债提供资金。万一安道拓无法向江森自控派发现金,江森自控能够发行商业票据或有能力利用其承诺的循环信贷工具为因合并交易引发的控制权规定变更而到期的付款提供资金。由于Adient尚未从融资来源获得为其预计发生的债务提供资金的承诺,上表所列13.58亿美元反映了江森自控的短期借款,足以为因合并交易引发的控制权规定变更而应支付的款项提供资金。

(5)
代表因合并交易触发的控制权规定变更而支付江森自控非限定福利确定型养老金和递延补偿负债。付款将于合并日期起计90日内发生。请看6(g), 6(i), 6(j), 6(l), 6(m)然后呢6(n).

(6)
代表Tyco补充储蓄和退休计划(“SSRP”)中资金不足的部分,合并时需要为该部分提供资金。6(c).

249


目录(续)

(7)
表示江森自控预期于合并日期前或于合并日期结算而产生的估计交易成本。反映的金额基于截至2016年5月3日已执行的已签署协议项下将产生的成本。请看6(n).

(8)
表示预计泰科将发生并在合并日期前结算的交易费用估计数。反映的金额基于截至2016年5月3日已执行的已签署协议项下将产生的成本。见第6(n)段。
    (b)其他事项
    盘存

      表示1.36亿美元的调整,以增加泰科存货的账面价值,使其调整为初步估计的公允价值。

    (c)其他事项
    其他流动资产

      对其他流动资产作了如下调整(单位:百万):

递延补偿调整(1)

  $ 24  

递延税项调整(1)

    (62 )

共计

  $ (38 )

(1)
泰科维持SSRP,这是一项针对现任和前任高管的非合格递延薪酬计划。参与这一计划的高管已选择将部分薪酬推迟至稍后日期,并根据其个人被视为投资的选择,记入公司匹配缴款和投资收益的贷方。根据SSRP的条款,Tyco没有义务为SSRP提供资金,尽管它创建了一个拉比信托,用于在控制权交易发生变化时作为潜在的预先融资工具。信托协议规定,泰科公司有义务至迟在控制权变更后30天内向信托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捐款,数额足以为特别提款权负债提供全部资金。截至2016年3月31日,泰科在SSRP项下的负债总额为8100万美元。泰科此前在信托之外预留了某些资产,以部分缓解SSRP负债因市场影响而发生的变化。截至2016年3月31日,这些资产的价值总计5700万美元,剩余2400万美元需要在控制权变更时为信托的负债提供资金。这2400万美元在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状况表中反映为现金减少。请看 6(a).

(2)
表示泰科采用ASU2015-17后对当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见 (附注3).
    (d)其他事项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净额

      表示泰科的物业、厂房及设备的账面值由其入账账面净值调整至其初步估计公平价值。预计公允价值估计数将在估计使用寿命内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

250


目录(续)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包括以下各项(单位:百万美元,估计使用寿命除外):

 
  估计数
使用寿命
  泰科
历史
携带
金额
  公允价值
调整
  估计数
公允价值
 

订户系统

  6 - 11   $ 538   $   $ 538  

机械设备

  5     185     102     287  

建筑物

  19     142     94     236  

土地

  N/A     33     41     74  

其他

  5     291         291  

共计

      $ 1,189   $ 237   $ 1,426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以及估计使用寿命的最终确定仍可能发生变化。最终确定可能对物业、厂房及设备的估值及购买价分配产生重大影响,预期将于合并后最终确定。

      泰科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公允价值的初步估计数是采用折旧重置成本法确定的,这是“成本法”的一种形式,使用了泰科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登记册等现有资料。这种方法将特定资产类别的通货膨胀/通货紧缩因素适用于被估值资产的原始资本化成本。所使用的通货膨胀/通货紧缩因素来自已公布的资料来源。然后,考虑到所估价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和实际使用年限,对所有资产类别(集合订户系统和相关递延收入除外)按直线计算的实物折旧调整了费用估计数。

      订户系统资产和因获得客户而产生的任何递延收入均在订户的预期寿命内入账。在泰科拥有大量客户的某些地理区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客户的行为方式类似,泰科使用池对订户系统资产和相关递延收入进行核算,为订户系统资产的组成部分和基于同一购置月份和年份的任何相关递延收入提供单独的资金池。泰科公司采用加速法对其汇集的订户系统资产和相关递延收入进行折旧。加速法对商业订户池和经销商无形资产采用基于140%至360%地理区域的递减结余率,并在由此产生的折旧费大于加速法时转换为直线方法。Tyco对非集合订户系统资产(主要在欧洲、拉丁美洲和亚洲)和相关递延收入采用直线方法,在客户终止时注销剩余余额。

      用于计算实物折旧的估计使用寿命反映了每个资产组基于初步价值与重置成本之间关系的加权平均剩余效用,同时考虑到每个资产组的估计总经济寿命。公允价值和估计使用寿命的估计是初步的,一旦江森自控掌握了泰科公司财产、厂房和设备的具体类型、性质、年限、状况和位置的充分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

251


目录(续)

    (e)其他事项
    商誉

      商誉是指购买价格超过基础有形和可辨认无形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初步公允价值的部分。收购的商誉预计为123.26亿美元。将予确认的估计商誉主要归因于预期的协同效应、扩大的市场机会以及江森自控认为将其营运与泰科营运合并将产生的其他收益。合并中产生的商誉预计无法为税务目的抵扣,并随着收购价格分配完成而进行重大修订。见附注5。

    (f)其他事项
    其他无形资产—净额

      调整数,以记录无形资产的初步公允价值估计数约72.10亿美元,比合并前泰科公司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增加61.85亿美元。预计所收购的已查明无形资产的一般类别如下:

        客户关系

        贸易名

        2.技术

        在制品研究与开发(“IPR&D”)

        积压

      预计将购置的已查明无形资产包括以下资产(单位:百万):

无形资产
  估计数
公允价值
 

购置的可识别----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

  $ 4,300  

获得的无限期存在的无形资产(主要是商标)

    2,580  

购买的知识产权研发

    330  

确认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估计数

  $ 7,210  

      所有可识别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估计数都是初步的,所依据的假设是市场参与者将根据资产最有利的市场(即其最高和最佳用途)为资产定价时使用的假设。这一初步公允价值估计数可包括不打算使用、可能出售或打算以最佳使用方式以外的方式使用的资产。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最终确定以及估计使用寿命仍可能发生变化。最终确定可能对无形资产估值和收购价格分配产生实质性影响,预计将在合并后最终确定。

252


目录(续)

    (g)其他事项
    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调整如下(单位:百万):

递延所得税调整—江森自控养老金及递延补偿负债(1)

  $ (144 )

递延税项调整(1)

    15  

递延融资费用(2)

    25  

采购会计调整(3)

    (444 )

共计

  $ (548 )

(1)
表示因合并交易触发的控制权规定变更而支付江森自控非限定福利确定型养老金和递延补偿负债所产生的递延税收影响。请看6(a).

(2)
表示在泰科采用ASU2015-17后将非流动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1500万美元的调整数(见 (附注3).

(3)
承销商与定期贷款融资和循环信贷额度有关的费用预计分别为23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并在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财务状况表中以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4)
表示与江森自控在交易中收购的泰科历史上其他非流动资产相关的公允价值调整估计数4.44亿美元。这一调整包括㈠3.34亿美元,原因是采购会计导致某些法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从而减少了递延所得税资产。请看附注5然后呢6(m)㈡8900万美元用于消除Tyco的历史资本化合同相关费用,以及㈢2100万美元用于核销历史递延融资费用。
    (h)其他事项
    长期负债的短期债务和电流部分

      表示江森自控短期借款13.58亿美元的净影响,用于支付因合并交易引发的控制权规定变更而产生的任何付款(见6(a)),部分被江森自控为偿还与合并有关的债务而减少的4.14亿美元未偿短期债务所抵消。此外,由于合并引发的控制权条款变化,江森自控偿还了1.5亿美元的长期负债,截至2016年3月31日,这笔款项被列为当期款项。见第6(a)段。

    (i)其他事项
    应计报酬和福利

      代表因合并交易引发的控制权条款变更而与江森自控的非限定福利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相关的短期负债的结算。见6(a)。

253


目录(续)

    (j)其他事项
    其他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调整如下(单位:百万):

递延税款的重新分类(1)

  $ (61 )

当期应交所得税调整—江森自控养老金及递延补偿负债(1)

    (16 )

采购会计调整(2)

    (50 )

共计

  $ (127 )

(1)
表示通过ASU2015-17后对Tyco当前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见 附注3).

(2)
表示与江森自控支付无保留固定福利养老金和递延补偿负债有关的当期应缴所得税调整数。6(a).

(3)
表示与江森自控在交易中承担的泰科历史递延收入相关的公允价值调整估计数。假设递延收入的公允价值是根据管理层对合并后公司继续承担与假设递延收入有关的法律义务所产生的未来费用的评估加上合理的利润率估算的。
    (k)其他事项
    长期负债

      对长期负债作了如下调整(单位:百万):

江森自控视为承担的4000美元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发行(1)

  $ 4,000  

江森自控未偿债务减少(2)

    (622 )

对现有泰科债务的公允价值调整(3)

    56  

共计

  $ 3,434  

(1)
为将支付给江森自控股东用于回购江森自控普通股的现金对价提供资金,作为合并对价总额和交易相关费用的一部分。TSARL已以40亿美元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的形式获得承诺债务融资,就会计目的而言,该贷款被视为由江森自控于合并完成时承担。请看6(a).

(2)
代表江森自控偿还债务的未偿还长期负债的减少,原因是合并交易触发了控制权条款的变更。6(a).

(3)
表示泰科历史长期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数估计数5600万美元,为会计目的,该调整数被视为江森自控在交易中承担。采用了各种估价方法来确定Tyco债务的公允价值,主要取决于Tyco债务交易的市场类型。在可得的情况下,市场报价被用来确定泰科在活跃市场交易的债务的公允价值。

254


目录(续)

    (l)其他事项
    养恤金和退休后津贴

      代表因合并交易引发的控制权条款变更而与江森自控的非限定福利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相关的长期负债的结算。见6(a)。

    (m)其他事项
    其他非流动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调整如下(单位:百万):

递延补偿(1)

  $ (142 )

递延税项调整(1)

    14  

采购会计调整(2)

    1,304  

共计

  $ 1,176  

(1)
代表因合并交易触发控制权条款变更而与江森自控递延补偿计划相关的长期负债的结算。参见6(a).

(2)
表示在泰科采用ASU2015-17后将非流动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1400万美元的调整数(见 附注3).

(3)
表示与泰科在交易中被视为由江森自控承担的历史其他非流动负债有关的公允价值调整估计数13.04亿美元。列入这一数额的调整如下:

I.其他事项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15.89亿美元。因采购核算而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为19.23亿美元,其中3.34亿美元记入具有抵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法域(见6(g)).递延税项估计数是根据与泰科历史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历史依据相比,拟收购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初步估计数确定的。加权平均法定利率为28%。这一递延所得税估计数是初步的,并可能根据江森自控对收购资产和管辖权承担的负债及其各自公允价值的最终确定而发生变化。

二.其他事项
减少2.85亿美元与泰科历史递延收入长期部分的公允价值调整有关。被视为假设的递延收入的公允价值是根据管理层对合并后公司继续承担与假设的递延收入有关的法律义务预计产生的未来费用的评估加上合理的利润率估算的。

255


目录(续)

    (n)其他事项
    股东权益合计

      代表剔除超过面值、留存收益和累计其他综合损失的泰科资本,以及反映合并后公司资本结构的下列调整:

      A.其他事项
      普通股减少7.13亿美元,是对江森自控和泰科公司历史面值总额7.22亿美元的调整,以反映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面值总额900万美元(每股0.01美元)的943255930股流通股:

合并前泰科流通股(截至2016年5月3日)

    425,681,779  

股份合并比例

    0.955  

股后并表泰科股份

    406,526,099  

江森自控在外流通股票(截至2016年5月3日)

   
647,507,914
 

泰科出资现金用于购买江森自控股份

  $ 3,863,939,529  

江森自控每股代价

  $ 34.88  

因泰科支付现金对价导致股份减少

    (110,778,083 )

调整后江森自控在外流通股票(1:1交换比例)

    536,729,831  

备考流通股

   
943,255,930
 

票面价值

  $ 9,432,559  
      B.其他事项
      对超过面值的资本的调整如下(单位:百万):

合并对价

  $ 16,812  

泰科出资现金用于购买江森自控股份

    (3,864 )

留存泰科资本结构:

       

票面价值

    (4 )

库藏股

    15  

记录泰科的公允价值,扣除支付的现金对价

    12,959  

票面价值调整

    713  

剔除历史遗留江森自控库存

    (3,163 )

剔除历史上超过面值的泰科资本

    (769 )

共计

  $ 9,740  
      C.其他事项
      剔除江森自控31.63亿美元的历史库存。

      D.其他事项
      对留存收益的调整如下(单位:百万):

消除历史上的泰科留存收益(1)

  $ (5,213 )

支付江森自控固定福利和递延补偿计划(2)

    (169 )

江森自控交易费用(2)

    (59 )

泰科交易费用(2)

    (79 )

共计

  $ (5,520 )

256


目录(续)

(1)
表示与消除Tyco的历史权益有关的留存收益的减少。

(2)
表示与支付江森自控非限定福利确定型和递延补偿计划有关的留存收益的减少额。 6(a).

(3)
表示江森自控或泰科公司根据截至2016年5月3日已签署、主要涉及融资、投资银行业务、咨询、法律、估值的协议在合并时或合并前预计产生的交易费用估计数对留存收益的减少,及其他专业费用,以及若干泰科雇员的保留相关成本。这些费用中不包括雇员或整合相关费用,如遣散、重组或合并完成后预期为实现持续经营协同效应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与合并相关的江森自控和泰科交易成本仅为初步估计,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与实际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E.其他事项
      剔除泰科历史累计综合亏损18.29亿美元。

7.业务调整报表

下文概述了对未经审计的预计合并收入报表的各种调整。

    (a)其他事项
    净销售额

      对净销售额的削减包括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年和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分别为3500万美元和1600万美元,与泰科在采购会计中的递延收入的公允价值调整有关。见附注6(j)和6(m)。

    (b)其他事项
    销售成本

      销售成本的增加包括以下各项(单位:百万):


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年

福利确定型计划会计调整(1)

  $ 36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折旧调整(2)

    (26 )

已确定的固定寿命无形资产摊销调整(3)

    117  

剔除递延成本摊销(3)

    (11 )

对销售成本的形式调整共计

  $ 116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折旧调整(2)

  $ (12 )

已确定的固定寿命无形资产摊销调整(3)

    53  

剔除递延成本摊销(3)

    (5 )

对销售成本的形式调整共计

  $ 36  

(1)
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表示因固定利益计划的按市价计价的收益或亏损确认的时间改变而作出的调整。见附注3.

257


目录(续)

(2)
对销售成本作出的调整包括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分别减少折旧开支2600万美元及1200万美元,乃由于泰科物业、厂房及设备于采购会计的公平值调整所致。请看 附注6(d)然后呢7(c).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调整每增加或减少1亿美元,假设加权平均使用寿命为7年,截至9月30日的财政年度,销售成本记录的折旧费用将增加或减少6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分别为2015年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

(3)
对销售成本作出的调整包括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分别为1.17亿美元及5300万美元的额外摊销开支,原因是在采购会计确认附注中讨论的确定寿命无形资产 6(f)参考7(c)下面将进一步讨论固定寿命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假设加权平均使用寿命为10年,对使用寿命大于1年的固定寿命无形资产的调整每增加或减少1亿美元,销售成本入账的摊销开支将于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分别增加或减少300万美元及200万美元。

(4)
对销售成本作出的调整包括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分别为1100万美元及500万美元,有关公平值调整,以消除泰科资本化合约相关成本在采购会计中的摊销。见附注6(g)其他事项.
    (c)其他事项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的增加包括以下各项(单位:百万):


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年

福利确定型计划会计调整(1)

    109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折旧调整(2)

    (37 )

已确定的固定寿命无形资产摊销调整(3)

    223  

对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的形式调整共计

    295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福利确定型计划会计调整(1)

  $ (14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折旧调整(2)

    (15 )

已确定的固定寿命无形资产摊销调整(3)

    99  

交易费用(3)

    (44 )

对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的形式调整共计

  $ 26  

(1)
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指因固定利益计划按市价计价的收益或亏损确认的时间改变,以及计入泰科历史业绩的精算收益或亏损摊销拨回而作出的调整。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代表计入泰科历史业绩的精算收益或亏损摊销拨回。请看附注3.

258


目录(续)

(2)
对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所作的调整包括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和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分别为370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由于泰科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调整,折旧费用有所减少,采购会计中的厂房和设备。请看附注6(d)然后呢7(b).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调整数每增加或减少1亿美元,假设加权平均使用年限为7年,出售时记录的折旧费用,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一般和行政开支将分别增加或减少八百万元及四百万元。

(3)
对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所作的调整包括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和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分别为2.23亿美元和9900万美元的额外摊销费用,原因是在采购会计中确认了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附注6(f).

对使用寿命大于一年的固定寿命无形资产调整每增加或减少1亿美元,假设加权平均使用寿命为10年,则计入销售的摊销费用,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一般和行政开支将分别增加或减少七百万元及三百万元。

预计摊销是在初步基础上估计的,仅包括估计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固定寿命无形资产的额外摊销费用如下(单位:百万,估计使用寿命除外):

对销售和销售成本、一般和行政费用的总影响概述如下:

 
   
   
  估计摊销  
 
  估计数
公允价值
  加权
平均人数
估计数
使用寿命
  财政年度
已结束
年9月30日
2015
  六个月
已结束
年3月31日
2016
 

收购预计使用年限大于一年的确定年限无形资产

  $ 4,190 (1)   10   $ 428   $ 200  

泰科历史摊销

                (88 )   (48 )

备考摊销费用

              $ 340   $ 152  

(1)
不包括估计使用寿命不到一年、因此被排除在上述调整之外的1.1亿美元确定寿命无形资产,因为摊销预计不会产生持续影响。
(4)
表示撇除与江森自控及泰科于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6个月分别产生的1800万美元及2600万美元合并直接相关的非经常性交易成本。
    (d)其他事项
    利息支出

      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利息支出增加8700万美元,包括(i)8600万美元的额外利息支出,按

259


目录(续)

      假设利率为2.13%,即截至2016年5月3日的三个月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加上根据与贷款人签立的承诺函的条款计算的1.50%,关于40亿美元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㈡增加500万美元,用于分期偿还TSARL与高级无担保定期贷款有关的递延融资费用;㈢减少200万美元,原因是现有泰科债务公允价值增加5600万美元,确认为现有债务剩余期限内利息支出的减少,以及(iv)与消除泰科先前存在的递延融资成本相关的摊销支出有关的减少200万美元。假设上述利率上升或下降1/8%,将导致该期间利息支出总额增加或减少500万美元。

      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利息支出增加4400万美元,包括(i)4300万美元额外利息支出,利率为2.13%,如上文所述,与泰科订立的40亿美元高级无抵押定期贷款有关,㈡泰科公司与高级无担保定期贷款有关的递延融资费用摊销增加300万美元,㈢现有泰科公司债务公允价值增加5600万美元,减少100万美元,确认为债务剩余期限内利息支出的减少,以及㈣与消除泰科先前存在的递延融资成本相关的摊销费用有关的减少100万美元。假设利率增加或减少1/8%,将导致上述定期贷款利息支出中200万美元的利息支出总额增加或减少。

      附注6(a)中讨论的江森自控偿还债务和短期借款对利息支出的净影响对列报的所有期间都不重要。

    (e)其他事项
    准备金

      表示与合并有关的未经审核备考合并报表的所得税影响,采用各司法管辖区的法定税率,减去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任何适用估值免税额。由于本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资料所载调整乃基于估计,故有效税率将可能与合并后期间的有效税率有所差异。此外,某些调整反映了将发生在受估值免税额限制的法域内的法律实体内的交易,预计实现税收优惠的可能性并不大。在最后确定采购会计时,可能会对既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并在详细分析购置资产和假定负债后确认额外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这些项目可能是重要的。

260


目录(续)

8、每股收益

未经审核备考加权平均已发行基本股份数目计算如下(单位:百万股,股份合并比率及每股金额除外):

 
  财政年度
已结束
9/30/2015
  六个月
已结束
3/31/2016
 

加权平均泰科流通股—基本(1)

    421.0     424.0  

股份合并比例:

    0.955     0.955  

股份合并后股份:

    402.1     404.9  

江森自控截至2016年5月3日在外流通股票:

    647.5     647.5  

小计

    1,049.6     1,052.4  

向江森自控股东支付现金对价:

  $ 3,864   $ 3,864  

每股代价:

  $ 34.88   $ 34.88  

减持股份情况:

    110.8     110.8  

调整后的加权平均流通股—基本(2)

    938.8     941.6  

(1)
报告所述期间泰科加权平均历史份额。

(2)
就备考每股盈利而言,经调整加权平均发行在外股份并不反映股权奖励,而股权奖励可在满足奖励协议所载加速归属的“双重触发”标准后归属。目前,尚不知道合并后将加快裁决的数目,估计数将要求我们作出高度不确定和未经证实的假设,因此不会导致对未经审计的合并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有事实根据的调整。

未经审核备考加权平均在外流通股数是通过在未经审核备考加权平均在外流通基本股数中加入稀释证券的影响来计算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摊薄证券的影响由630万股及570万股合并公司普通股组成,分别可根据江森自控及泰科尚未行使的奖励行使或发行。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摊薄证券的影响由根据江森自控及泰科尚未行使奖励可分别行使或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450万股及400万股组成。这些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稀释效应是用库藏股方法计算的。

(单位:百万)
  财政年度
已结束
9/30/2015
  六个月
已结束
3/31/2016
 

备考加权基础股流通股:

    938.8     941.6  

泰科杰出奖的稀释影响:

    5.7     4.0  

江森自控奖项稀释性影响突出:

    6.3     4.5  

调整后的加权平均流通股——稀释

    950.8     950.1  

9、汽车体验业务分拆

2015年7月24日,江森自控宣布有意通过2017财年初分拆给股东的方式追求汽车体验业务的分离。新上市的公司将被命名为Adient。建议分拆受制于各种条件,复杂于

261


目录(续)

性质,并可能受到意外发展、信贷及股本市场,或市况变化的影响。建议分拆的完成将取决于惯例成交条件,包括合并后公司董事会的最终批准。就建议分拆Adient而言,Adient拟取得债务融资,其中部分所得款项将于分拆后保留予Adient,余下所得款项将于分拆完成前分配予江森自控。

由于交易意义重大,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备考综合财务状况表及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收益表,2016年已作出调整,以反映分拆汽车体验业务,预期将于分拆时作为已终止经营业务处理。此外,由于这笔可能发生的交易尚未反映在江森自控的历史财务报表中,因此在本说明9中提供了江森自控截至9月30日止年度未经审计的备考收益表,2014年和2013年,以便提供江森自控于2016年3月3日向SEC提交的关于Form8-K(项目8.01和9.01)的当前报告中提出的三年拟议分拆的形式陈述。

以下未经审计的备考合并收入报表是根据ASC205中的终止业务指南编制的,因此没有反映江森自控或安道拓单独的经营成果,也不一定表明江森自控的财务状况。或者Adient未来的经营成果。因此,未经审核备考合并财务收入报表并无将江森自控的任何一般企业间接费用分配予汽车体验业务。

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收益表中汽车经验分拆一栏的资料乃根据江森自控截至9月30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编制,2014年及2013年并仅包括直接归属于汽车体验业务经营业绩的成本。

262


目录(续)


未经审计的预计损益表
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财年
(单位:百万,每股数据除外)

 
  历史约翰逊
控制项
  汽车
经验分拆
  备考约翰逊
控制仍在继续
业务活动
 

净销售额

                   

产品和系统

  $ 34,978   $ (22,032 ) $ 12,946  

B.服务

    3,771         3,771  

    38,749     (22,032 )   16,717  

销售成本

                   

产品和系统

    29,910     (20,039 )   9,871  

B.服务

    2,534         2,534  

    32,444     (20,039 )   12,405  

毛利

    6,305     (1,993 )   4,312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4,216

)
 
1,222
   
(2,994

)

重组及减值成本

    (324 )   159     (165 )

融资费用净额

    (244 )   18     (226 )

股权收益

    395     (285 )   110  

来自持续经营的所得税前收入

    1,916     (879 )   1,037  

准备金

   
407
   
(314

)
 
93
 

持续经营收益

    1,509     (565 )   944  

可归因于非控制性权益的持续经营收益

   
105
   
(67

)
 
38
 

归属于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的净收入

 
$

1,404
 
$

(498

)

$

906
 

持续经营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带来的基本每股收益

  $ 2.11         $ 1.36  

归属于持续经营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每股摊薄收益

 
$

2.08
       
$

1.34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量:

   
 
   
 
   
 
 

基本

    666.9           666.9  

摊薄后

    674.8           674.8  

263


目录(续)


未经审计的预计损益表
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财年
(单位:百万,每股数据除外)

 
  历史约翰逊
控制项
  汽车
经验分拆
  备考约翰逊
控制仍在继续
业务活动
 

净销售额

                   

产品和系统

  $ 33,092   $ (20,461 ) $ 12,631  

B.服务

    4,053         4,053  

    37,145     (20,461 )   16,684  

销售成本

                   

产品和系统

    28,189     (18,833 )   9,356  

B.服务

    2,810         2,810  

    30,999     (18,833 )   12,166  

毛利

    6,146     (1,628 )   4,518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3,627

)
 
1,097
   
(2,530

)

重组及减值成本

    (903 )   712     (191 )

融资费用净额

    (247 )   12     (235 )

股权收益

    399     (303 )   96  

来自持续经营的所得税前收入

    1,768     (110 )   1,658  

准备金

   
674
   
(206

)
 
468
 

持续经营收益

    1,094     96     1,190  

可归因于非控制性权益的持续经营收益

   
102
   
(58

)
 
44
 

归属于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的净收入

 
$

992
 
$

154
 
$

1,146
 

持续经营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带来的基本每股收益

  $ 1.45         $ 1.68  

归属于持续经营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每股摊薄收益

 
$

1.44
       
$

1.66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量:

   
 
   
 
   
 
 

基本

    683.7           683.7  

摊薄后

    689.2           689.2  

264


目录(续)


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权利对比
及泰科普通股

江森自控股东的权利及江森自控董事会的相对权力受威斯康星州法律管辖,包括WBCL、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及江森自控附例。由于合并,江森自控普通股的每股已发行及发行在外股份(江森自控、泰科、Merger Sub及江森自控及泰科若干附属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诚如合并协议所述)将转换为收取合并代价的权利,包括:

    如有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则合并后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或

    在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转换为获得现金对价的权利的情况下,34.88美元现金,不计利息。

泰科就合并事项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每股泰科普通股(将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普通股)将按照泰科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行,并附带该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泰科为根据爱尔兰法律注册成立的公众有限公司,泰科股东的权利受适用的爱尔兰法律,包括《爱尔兰公司法》,以及泰科的公司章程所规管。

虽然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许多主要属性与泰科普通股相似,但在威斯康星州法律规定的江森自控股东权利与爱尔兰法律规定的泰科股东权利之间存在差异。此外,江森自控公司章程与江森自控附例及泰科公司备忘录及公司章程之间存在差异。

以下是江森自控股东根据WBCL、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及江森自控附例所享有的权利的若干差异的简要比较,一方面,及江森自控股东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及泰科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将作为合并后公司股东拥有的权利,其中,另一方面,在符合Tyco规管文件建议及载于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附件B-1及附件B-2的修订的规限下,将成为合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本节讨论不包括对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纽交所上市要求下的权利或义务的描述。此类权利和义务一般平等适用于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因此将平等适用于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

本节中的陈述全部以江森自控向SEC提交的《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泰科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的详细规定为准,并以其为准,其已由泰科向SEC提交,以及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B-1及附件B-2的泰科备忘录及组织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现时生效的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及江森自控附例,以及现时生效的泰科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全文,可按题为「你可于何处查阅更多资料」一节内的指示免费索取。有关泰科备忘录及组织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的详情,请参阅“泰科建议—泰科规管文件建议(第1及2项决议)”。此外,我们亦促请你仔细阅读

265


目录(续)

WBCL和爱尔兰公司采取行动,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作为江森自控股东和泰科公司股东之间的区别。

江森自控   泰科
授权及未偿还股本

江森自控的法定股本目前包括1,8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00美元,以及2,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1.00美元。

截至江森自控特别会议记录日期【】,江森自控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股,未发行及发行在外的优先股为0股。

普通股的授权股数可能会通过修改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而增加或减少。江森自控可能修订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如下所述“——管理文件的修订”。此外,根据WBCL,江森自控董事会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可能批准发行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授予江森自控董事会将江森自控优先股分成系列的权力,及厘定及厘定在任何系列股份发行前如此确立的股份在以下方面的相对权利及优先次序:(i)股息率及该等股息须累积的日期,(ii)赎回股份的价格及条款及条件,(iii)如属自愿或非自愿清盘,须就股份支付的款额,(iv)赎回或购买股份的偿债基金条文,(v)该等优先股可转换为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份(如有的话)的条款及条件及(vi)投票权(如有的话)。


 

泰科法定股本为40,000及11,00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1.00美元的40,000股普通A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普通股及每股面值0.01美元的100,000,000股优先股。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泰科拥有零股普通股A股,每股已发行及流通面值1.00美元,【】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已发行及流通及零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1美元,已发行及流通。

法定股本可按股东大会上所投简单多数票(根据爱尔兰法律称为“普通决议案”)增加或减少(但不得低于已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普通A股数目,视情况而定)。合并中拟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股份数目经计及泰科股份合并的影响后,可能超过现有法定股本项下可供行使的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数目。据此,建议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后泰科法定股本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增加至1,000,000,000股普通股(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泰科法定普通股数目)。由于泰科普通股目前的法定股本几乎全部将用于合并中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发行,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进一步建议,泰科股东批准一项普通决议案,以于合并完成后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至合共2,000,000,000股普通股、200,000,000股优先股及40,000股普通A股。

266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尽管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有任何相反规定,倘由于该等发行,江森自控董事会可能不会促使发行任何优先股股份,在自愿或非自愿清算所有已发行优先股的情况下,所有已发行优先股的应付总额将超过100000000美元。

 

根据爱尔兰法律,一旦公司章程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普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可以不经股东批准发行新的普通股、优先股或普通A股。授权可授出最长为期五年,届时须由股东以普通决议案重续。因为爱尔兰法律的这一要求,泰科公司章程授权泰科公司董事会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发行新的普通股、优先股和普通股A股,自2014年9月8日起至泰科公司目前的法定股本为止,为期五年。由于为于合并中发行股份而增加法定股本,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泰科股东根据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泰科董事发行最多不超过泰科已获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的普通股,以供根据合并发行股份之用,直至泰科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及【】,2017.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所有已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从而行使其董事发行股票的权力。据此,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进一步建议泰科股东根据普通决议案授权泰科董事发行最高面值为【】美元的股份,直至2017年及【】2017年泰科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时为止;将占紧随合并事项完成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33%。本次吸收合并的完成不以本次发行股份决议的通过为条件。

合并和分立

根据WBCL,一间公司的已发行股份可合并为较少数目的股份,或透过修订其组织章程细则而分拆为较多数目的股份。江森自控可能修订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如下所述“—对管理文件的修正."

 

泰科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泰科可透过普通决议案,将其已发行股本合并及分割为较少数目之股份,或将其已发行股本细分为较多数目之股份。

267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股本减少

根据WBCL,江森自控可重新收购、赎回、转换或注销其资本,但须符合以下规定:江森自控的股本在任何时候都是流通的:(i)一股或多股合并拥有无限投票权的股份;(ii)一股或多股股份,该等股份或股份可能与无限投票权的股份相同,合共有权于解散时收取江森自控的净资产。江森自控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注销其在财政部持有或以其他方式被江森自控收购的股本中的股份。

 

泰科可借普通决议案以任何方式削减其法定但未发行股本。泰科亦可借特别决议案(「特别决议案」须取得泰科股东于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所投不少于75%票数之批准),并须经爱尔兰高等法院确认,以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或注销其已发行股本。倘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的泰科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修订获采纳,泰科亦将可透过普通决议案增加或减少其任何类别股份的面值,由此导致的股本增加或减少从泰科公司的无面值资本中提取或记入泰科公司的无面值资本。

268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优先购买权、认股权证及购股权

江森自控的股东没有优先收购江森自控普通股新发行股票的权利。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江森自控股本持有人除江森自控董事会不时酌情决定外,并无任何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

根据WBCL,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可发行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可能包含在发生股份收购或重组、合并、换股、出售资产或其他情况时调整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的规定。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下,董事会可厘定发行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的条款、其形式及内容,以及拟发行股份的代价。除公司章程在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发行前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发行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其条件包括阻止持有公司特定比例流通股的人,包括持有人的后继受让人,不得行使该等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


 

根据爱尔兰法律,某些法定优先购买权自动适用于以现金发行股票的股东。在爱尔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泰科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选择放弃这些优先购买权。由于爱尔兰法律要求这种选择退出每五年经股东特别决议续期一次,泰科公司章程规定,这种选择退出必须根据爱尔兰的法定要求如此续期。倘选择退出并无重续,则为现金发行的股份须按泰科现有股东现有持股量按比例提呈发售,方可向任何新股东发行股份。法定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i)以非现金代价发行股份(例如以股换股收购)、(ii)发行非股本股份(即仅有权在任何收入或资本分配中参与特定金额的股份)或(iii)根据雇员期权或类似股权计划发行股份的股份。泰科现时选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其现时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由于根据合并发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使用目前已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的几乎全部,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泰科股东根据特别决议案授权泰科董事以现金发行股份,而毋须适用最高面值$【】的优先购买权,将占紧随合并完成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5%,除另有更改、撤销或重续外,该等授权将于2017年或【】年泰科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日期届满。合并的完成并不以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议案的通过为条件。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被禁止不计代价地配发股份。据此,任何受限制股份奖励、受限制股份单位、表现股份奖励、红股或任何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授出所发行股份的至少面值须根据爱尔兰公司法支付。

269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分派、股息、回购及赎回

分配/股息

 

分配/股息

根据WBCL,分配由威斯康星公司的董事会酌情决定。

江森自控董事会可授权及江森自控可向其股东作出分派,包括与购回其股份有关的分派,金额由江森自控董事会厘定,除非:

分销后,江森自控将无法支付其债务,因为这些债务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或

江森自控分配后的总资产将低于其负债总额的总和,此外,除非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江森自控在分配时被解散,其优先权利优先于接受分配的股东解散时满足优先权利所需的数额。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指出,在有权获得应计股息的所有系列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完毕后,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有权酌情从公司合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任何资产中获得江森自控董事会可能不时宣布的股息。

 

根据爱尔兰法律,股息及分派只能从可分派储备中作出。可分配准备金一般是指累计已实现利润减去累计已实现亏损,包括以减资方式创造的准备金。此外,除非泰科公司的净资产等于或超过泰科公司已募集股本加不可分配准备金的总和,且分配不会使泰科公司的净资产低于该总和,否则不得进行分配或派息。

不可分配准备金包括股份溢价账、泰科收购的泰科股份的面值以及泰科以前未被任何资本化利用的累计未实现利润超过泰科累计未实现亏损的金额,就以前在减资或重组中未核销的而言。

决定泰科是否有足够的可分派储备为股息提供资金,须参照泰科的“相关财务报表”作出。“相关财务报表”要么是最后一套未合并年度审计财务报表,要么是根据《爱尔兰公司法》适当编制的其他财务报表,这些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泰科的未合并财务状况,并符合公认的会计惯例。相关财务报表必须在公司注册处(爱尔兰公司的官方公共注册处)备案。

泰科的公司章程授权董事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派发中期股息,但前提是这些股息看起来是由利润决定的。泰科董事会亦可建议股息由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及宣派,并可指示以分派资产、股份或现金支付。任何已发行股息均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


 

 

股息可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形式宣派及支付,并可以美元或任何其他货币支付。

 

 

泰科董事会可从应付予任何股东的股息中扣除该股东就泰科股份应付予泰科的任何款项。

270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根据泰科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董事可决定自其宣派日期起计十二年内一直无人申索的任何股息将予没收及停止由泰科公司留欠。

回购/赎回

 

回购/赎回

除非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另有限制,否则根据WBCL,江森自控可赎回或回购其本身股本股份,惟须受上文所述限制于《—股本减少."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可发行可赎回股份并从可分派储备中赎回,或在泰科建议于赎回时注销股份的情况下,为此目的发行新股份的所得款项。

泰科只有在不可赎回的已发行股本面值不低于泰科已发行股本总额面值的10%的情况下,方可发行可赎回股份。


 

 

泰科还可能被授权购买自己的股票,作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等认可证券交易所的海外市场购买,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授予的场外购买权限,其生效条款与适用于泰科子公司购买的条款相同,并受制于同样的条件。泰科目前有权进行市场收购,允许泰科及泰科的任何子公司收购总量不超过10%的股份,每股面值0.01美元的40,000,000股普通股(占泰科于授出权限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略低于10%。根据管理局的规定,任何普通股的最高支付价格应相当于购买相关股票当日前一个交易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普通股收盘价的110%由泰科或泰科的相关附属公司,及就任何普通股须支付的最低价格为该等股份的面值。管理局将于泰科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日期2017年3月届满,或自泰科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起计18个月届满。

 

 

回购及赎回的股份可予注销或作为库存股持有。泰科于任何时间持有的库存股面值不得超过就配发泰科股份而收取的面值及股份溢价总和连同泰科收购的任何股份面值的10%。

 

 

泰科不得就任何作为库存股持有的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库存股可由泰科注销或在若干条件规限下重新发行。

271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泰科公司已同意收购的任何普通股应被视为可赎回股份。据此,就爱尔兰法律而言,泰科回购普通股可能作为赎回而生效。

江森自控子公司购买江森自控股本

根据WBCL,江森自控的子公司不被阻止购买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


 

泰科附属公司的购买额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的子公司可以购买泰科普通股,要么作为在纽交所等认可证券交易所的海外市场购买,要么作为场外购买。

泰科附属公司进行境外市场购买泰科普通股,泰科股东须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就该等购买提供一般授权。泰科的子公司有权进行上述泰科普通股的海外市场购买。


 

 

就附属公司于场外购买泰科普通股而言,建议购买合约须于订立合约前获泰科股东特别决议授权。拟购回泰科普通股的人士不能对特别决议案投赞成票,且自批准该合约的决议案提呈的会议通知日期起,购买合同必须在泰科注册办事处展示或可供泰科股东查阅。

 

 

泰科附属公司于任何时间持有的股份数目将计为库存股,并将计入就配售事项收取的面值及股份溢价总额10%的准许库存股门槛值的任何计算内。泰科股份连同泰科收购的任何股份的面值。虽然附属公司持有泰科普通股,但该附属公司不能就该等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附属公司收购泰科普通股须以附属公司的可分派储备拨付。

272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送股/送股分红

根据WBCL,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按比例发行股票,而不考虑股东的利益。有关股息及分派的讨论,请参阅“—分派、股息、回购及赎回."

 

根据泰科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可议决将当其时记入泰科任何储备帐户贷方或记入无法供分配的损益帐贷方的任何款项资本化,方法是将该款项运用于缴足未发行的全数款项股份须作为缴足股款的红股配发予泰科的股东,而该等股东如属可分派股份及已以股息方式(并按相同比例)分派,本应有权获得该笔款项。,

留置股份、催缴股份及没收股份

根据WBCL,法团可将为未来服务或利益合约或承兑票据而发行的托管股份,或作出其他安排以限制该等股份的转让,并可就该等股份按其购买价作出信贷分派,在提供服务之前,领取福利或支付票据。如该等服务未获履行、利益未获收取或票据未获支付,法团可全部或部分注销代管或受限制的股份及记入贷方的分派。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泰科公司将对该等泰科普通股的所有应付款项(不论现时是否到期),享有每股股份的第一及最高留置权。在其配发条款规限下,董事可要求就任何股份支付任何未付款项,而倘未支付,该等股份可能会被没收。这些规定是爱尔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标准内容,例如泰科公司。合并中拟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股份将全部缴足。

股份证明书

江森自控的附例授权以有证书或无证书的形式发行江森自控普通股。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股东有权根据要求获得股票证书,但须支付象征性费用。

273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董事的人数、选举及资格

董事人数

 

董事人数

WBCL规定,董事会必须由一名或多名自然人组成,人数根据公司章程或附则规定或确定。董事人数可不时借修订公司章程或附例或按其规定的方式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减少不得缩短现任董事任期除外)。

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并须不时由江森自控附例厘定。江森自控附例规定,江森自控董事人数不少于9人,不超过13人。

选举

根据江森自控附例,在江森自控股东所有须选举董事的会议上,董事的选举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在无竞争的董事选举中,在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所投的多数票应选举董事,但须受制于任何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情况下选举董事的权利。就本准则而言,“所投多数票”指投票支持“董事选举”的股份数目超过就该董事选举所投票数的50%。所投的票须包括“赞成”及“反对”该董事的选举,以及指示在每宗个案中扣留权力,以及排除弃权及就该董事的选举安排不投票。

如出现董事“有争议的选举”,董事须以出席会议法定人数的董事选举会议上所投的多数票选出。就本条文而言,「具争议性选举」指董事选举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江森自控秘书厘定的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任何董事选举。

任职资格

根据WBCL,董事不必是威斯康星州的居民或公司的股东。


 

泰科公司章程目前规定,董事人数将不少于两名且不超过13名。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泰科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选举

根据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董事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除非他们先前已被罢免或辞任。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要求重选但其选举未获该次会议普通决议案批准的董事,将于该次会议结束时退任。

董事由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多数票赞成,各自以个别决议案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任何董事提名人如未获过半数票数,即不获选入董事会。然而,由于爱尔兰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都至少要有两名董事,因此,如果选举结果是没有董事当选,获得赞成其当选票数最多的两名被提名人,应各自任职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如果选举结果只有一名董事当选,则应选出该董事,任期一年,获得最多赞成票的被提名人应任职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任何人除非被提名如下,否则不得被任命为董事:

(i)由泰科董事会作出或按泰科董事会的指示作出;

(ii)就周年大会上的选举而言,由任何持有泰科股东大会上具有一般投票权的普通股或其他股份的股东提出,于发出通知时及于举行有关股东周年大会时为股东,并及时遵守公司章程所载的通知程序;或

274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iii)就股东特别大会(包括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第178(3)条要求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上的选举而言,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普通股或载有泰科股东大会一般投票权的其他股份,并根据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在股东特别大会的书面要求中作出该项提名的股东提出。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应按以下方式任命董事:

 

 

(i)由股东在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或在建议委任董事的任何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作出;或

 

 

(ii)只要有足够数目的董事按照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组成董事会的法定人数,董事即有权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委任任何人为董事,填补董事会空缺或增补现有董事,但董事总数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人数。

分类委员会

WBCL允许但不要求威斯康星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一个分类董事会。

 

爱尔兰法律允许设立分类委员会,但泰科公司尚未设立分类委员会。

江森自控没有一个分类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

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的附则规定,当时在任董事总数的多数出席会议,即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及出席任何有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行为将为江森自控董事会的行为,但法律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附例。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会议召开时在任董事的过半数。

275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罢免董事及空缺

罢免董事

 

罢免董事

WBCL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的空缺(包括董事人数增加导致的空缺)可由股东、董事会或,留任董事不足董事会法定人数的,由留任董事的过半数赞成票决定。

WBCL进一步规定,股东可有因或无因罢免一名或多名董事,除非公司章程或附例规定董事可仅因因故罢免。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规定,只有通过三分之二流通股的投票才能罢免董事,公司章程规定,只有在为此目的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才能因故罢免董事。“因由”指被建议免职的署长已被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犯有重罪,而该定罪已不再可直接上诉,或因在对江森自控的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上履行其对江森自控的职责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被裁定须负法律责任,而该等裁定不再可予上诉。

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和空缺

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董事会出现的任何空缺,无论以何种方式造成(包括由于董事会规模扩大),均可由留任董事的多数票填补,尽管低于法定人数剩下的唯一董事或者江森自控的股东。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尽管泰科公司章程或泰科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载有任何规定,股东仍可通过普通决议(至少提前28天通知公司),在董事有权陈词的会议上,在其任期届满前罢免其职务。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Tyco的公司章程规定,尽管Tyco与被罢免董事之间有任何协议,Tyco仍可通过普通决议,在其任期届满前罢免任何董事。遣送离境的权力并不影响处长就其遣送离境而可能对Tyco提出的任何违反合约(例如雇佣合约)损害赔偿申索。

因罢免董事而产生的空缺,可在泰科股东决议罢免董事的会议上填补。如果没有,则可能由董事会填补。因增加可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的最高董事人数而产生的空缺,可根据上文概述的董事选举及资格审查程序予以填补。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亦有权委任董事进入泰科董事会,但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限额。

276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董事的职责

根据《公司条例》,董事或高级人员在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及决定他或她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事项时,除考虑任何行动对股东的影响外,亦可考虑:

行为对企业员工、供应商和客户的影响

行动对公司经营所在社区的影响;以及

董事或高级人员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公司的董事负有一定的法定和信托责任。所有董事对泰科的管理负有平等和全面的责任(尽管同时担任雇员的董事根据其雇佣协议负有额外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很可能会比非执行董事更期望他们遵守其职责)。《爱尔兰公司法》具体规定了爱尔兰公司董事的某些信托责任,包括责任:

(i)真诚地行事,并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ii)就公司事务诚实及负责任地行事;

 

 

(iii)按照公司章程行事,并只为合法目的行使权力;

 

 

(iv)不得滥用公司的财产、资料及╱或机会;

 

 

㈤不妨碍他们的独立判断;

 

 

㈥避免利益冲突;

 

 

(vii)谨慎、技巧及勤奋;及

 

 

(viii)顾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爱尔兰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包括确保保持适当的账簿,编制年度账目,进行年度审计,以及保持某些登记册和进行某些存档以及披露个人利益的义务。

 

 

对于像泰科这样的公众有限公司,董事有特别的责任确保秘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技能或资源,以及所需的知识和经验。

277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根据爱尔兰法律,董事有权依赖(i)其他董事编制或提交的信息、意见、报告或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数据,董事合理地认为在拟备或呈交的事宜上可靠及称职的法团高级人员或雇员,(ii)法律顾问,会计师或其他人士就署长合理地认为属其专业或专家能力范围内的事宜,或(iii)署长不担任其指定权限范围内的事宜的董事会委员会,而署长合理地认为该委员会值得信任。

董事利益冲突

根据《巴塞尔公约》,“利益冲突交易”是指与一家公司进行的交易,该公司的一名董事在其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如以下任何一项属实,公司不得仅因董事在交易中拥有权益而撤销利益冲突交易:

交易的重大事实及董事的权益已披露或知悉董事会及所需数目的获授权、批准或特别追认交易的非利害关系董事;

交易的重大事实及董事的权益已向有权投票的股东及获授权、批准或特别追认交易的非利害关系股东的所需数目披露或知悉;或

这笔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

 

根据爱尔兰法律,董事负有避免利益冲突的一般信托责任。根据爱尔兰法律,在与适用的爱尔兰公司签订的合同或拟议合同中拥有个人利益的董事需在适用的爱尔兰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声明其利益的性质。一家爱尔兰公司被要求保存一份申报利益的登记册,该登记册必须可供股东查阅。

泰科公司章程和爱尔兰成文法(视适用情况而定)规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合同或拟议合同感兴趣的董事,与Tyco的交易或安排,并已遵守《爱尔兰公司法》规定的披露义务,应有权对其如此感兴趣的任何合同、交易或安排进行表决,如果他或她这样做,他或她的投票应被计算在内,并且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时应考虑到他或她。

278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根据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泰科公司的董事可为以下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人员或在其他方面有利害关系的人:泰科与其董事办公室共同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其期限及条款及条件由泰科董事决定,而该董事将不会就从该雇佣或其他权益收取的任何薪酬向泰科负责。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进一步规定:(i)任何董事均不得因其董事身份而被阻止与泰科订立合约;(ii)任何董事均无须就凭借该董事与泰科订立的合约而实现的任何利润向泰科作出交代;及TYCO因为董事担任该职务或因为由此建立的信托关系

高级人员的弥偿及董事对董事法律责任的限制

WBCL要求公司赔偿董事或高级人员在法律程序中胜诉或以其他方式抗辩的所有合理费用,如果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在法律程序中因为他或她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举行的聚会。董事或高级人员因是法团的董事或高级人员而参与的法律程序,亦须获弥偿,除非因董事或高级人员违反或未能履行其对法团所负的责任而招致法律责任,而违反或未能履行该责任构成下列任何一项:

故意未能就董事或高级人员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公平对待公司或其股东;

违反刑法,除非处长或高级人员有合理因由相信其行为合法或无合理因由相信其行为非法;

董事或高级人员从中获取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交易;或

故意的不当行为。

 

根据Tyco的公司章程,其董事和秘书在《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得到赔偿。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不得免除其董事因疏忽或违反职责而承担的责任。但是,如果已经确定存在违反职责的情况,爱尔兰法院可依法免除董事因疏忽或违反职责而承担的个人责任,条件是,除其他外,法院认定董事的行为诚实合理,他们可能会因此而被原谅。

《爱尔兰公司法》只允许泰科公司达成协议,支付董事或秘书的费用或免除其责任,如果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对此种费用或责任作出了有利于他/她的判决,或者爱尔兰法院给予救济,因为董事或秘书的行为诚实合理,理应得到公正的原谅。这一限制不适用于非董事或泰科股份董秘的高管。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公司任何旨在赔偿爱尔兰公司董事或秘书的义务,不论载于其公司章程或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合同,均属无效。

此外,泰科公司章程亦载有对高级人员(秘书除外)的弥偿。

279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除上述行为外,法团可向董事及高级人员提供额外的弥偿权利,根据下列任何一项:(i)公司章程或附例;(ii)董事或高级人员与法团之间的书面协议;(iii)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iv)经通知后通过的决议,以公司当时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所有有投票权股份的多数票决定。

WBCL规定,作为法律程序一方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所招致的合理开支,可由法团在董事或高级人员向法团提交书面确认书,证明其真诚相信以下事项时支付或偿还:他或她没有违反或没有履行他或她对公司的职责,也没有书面承诺偿还任何垫付的款项,如果确定不需要公司作出赔偿。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规定,江森自控将向任何(i)曾经是或正在成为或威胁成为任何诉讼(江森自控提起的诉讼或在江森自控权利范围内提起的诉讼除外)的一方的人作出赔偿,理由是:人是或曾经是导演,江森自控的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江森自控的要求担任或曾经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如该人真诚地行事,且行事方式被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反江森自控的最佳利益,则该人在与该法律程序有关的和解中实际及合理招致的罚款及款额,及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并无合理因由相信该等行为属非法,或(ii)谁曾是或现正威胁成为任何受威胁的一方,由于江森自控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是或曾经是江森自控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江森自控正在或已经完成诉讼或诉讼,或江森自控有权取得有利于其的判决,或应江森自控的要求担任或曾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以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开支,如该人真诚地以其合理相信的方式行事,则该人就该等诉讼或诉讼的抗辩或解决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费用

  泰科董事可按个别情况酌情决定,支付个别董事因担任泰科董事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符合泰科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酌处权必须为整个泰科公司的最佳利益而善意行使。任何此类赔偿将以前一段和《爱尔兰公司法》所述方式加以限制。

爱尔兰公司可以为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及其他类型的保险。

上述责任限制和赔偿条款可能会阻止股东因董事违反信托责任而对其提起诉讼。这些规定还可能产生减少对泰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衍生诉讼的可能性的效果,尽管这种行动如果成功,可能会使泰科及其股东受益。然而,该等条文并不会限制或消除Tyco或任何股东在董事违反其注意责任的情况下寻求非金钱济助(例如禁制令或撤销)的权利。该规定不会改变美国联邦证券法规定的董事责任。此外,您的投资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以至于在集体诉讼或直接诉讼中,Tyco根据这些赔偿条款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和解和损害赔偿的费用。

泰科已订立弥偿契据,但须受上述法定限制所规限。此外,Tyco的一间非爱尔兰附属公司亦与Tyco的若干董事及高级人员订立弥偿协议,旨在提供更广泛的弥偿保障(在适用范围内须受爱尔兰法律规限)。

280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b)符合或不抵触江森自控的最佳利益,但不得就任何申索作出弥偿,就该人在履行其对江森自控的职责时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而被裁定须负法律责任的问题或事宜,除非及仅限于提出该等诉讼或诉讼的法院须应申请而裁定的范围那件事尽管已就法律责任作出裁决,但鉴于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有公平合理的权利就该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弥偿。

 

 

董事法律责任的限制

根据WBCL,除非公司章程内的限制适用,否则董事无须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其股东或任何代表法团或其股东就纯粹因其董事身份而违反或不履行任何责任而引致的金钱损害或其他金钱法律责任主张权利的人,除非主张赔偿责任的人证明违约或不履约行为构成:

故意不就董事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公平对待公司或其股东;

违反刑法,除非署长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合法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非法;

 

根据爱尔兰法律,公司不得免除其董事因疏忽或违反职责而承担的责任。但是,在已经确定存在违反职责的情况下,爱尔兰法院可依法免除董事因疏忽或违反职责而承担的个人责任,除其他外,如果:法院裁定,他们的行为诚实合理,因此,他们可以得到公正的赦免。根据爱尔兰法律,股东不得同意免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权,无论股东是个人还是公司的权利,因在执行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对公司的职责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董事从中牟取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交易;或

 

 

故意的不当行为。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并不限制这些规定,因为它们可能适用于江森自控的董事。

 

 

281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记录日期

根据WBCL,一个或多个投票小组为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的股东要求召开特别会议而确定的记录日期,投票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不得早于需要股东决定的会议或行动之前70天。根据江森自控附例,股东周年大会的记录日期不得少于该等会议举行前10日或超过70日。

 

泰科董事会可不时定出记录日期,以厘定股东于泰科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及╱或投票的权利。

记录日期不得早于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且不得早于该会议通过之日的80天或10天。如果董事会没有确定记录日期,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或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发出通知之日下一天的下班时间。


 

 

董事会亦可设定纪录日期,以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股东的身分,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而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记录日期不得早于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采取此种行动前三十天或两天。倘并无订定记录日期,则为此目的厘定股东的记录日期须为董事会通过有关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决议案当日的营业结束时。

282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股东周年大会

《世界银行章程》规定,公司必须每年在其章程规定或根据其章程确定的时间举行股东大会。

江森自控附例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应于每年一月的第四个星期三下午2:00或江森自控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时间和/或日期召开,为选举董事及处理可能已遵照江森自控附例的规定妥为提交会议省览的其他事务。

通知

根据WBCL,威斯康星公司必须在年度或特别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0天或不超过60天通知其股东,除非公司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

根据江森自控附例,江森自控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每次年度股东大会获得不超过70天或不少于10天的事先通知。

此外,根据WBCL,如果会议的目的是审议法律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合并或换股计划,或出售、租赁、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江森自控的全部或实质上的全部财产。通知必须说明目的或目的之一是考虑合并或换股的计划,并须附有计划的副本或摘要。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须自上一次股东周年大会起每隔不超过15个月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但须于每个公历年及泰科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超过九个月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由于本款所述的15个月的要求,泰科公司章程中包含了反映爱尔兰法律这一要求的条款。

Tyco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可在爱尔兰境外举行(但须遵守《爱尔兰公司法》)。公司在爱尔兰境外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者股东特别大会的,爱尔兰公司法要求公司自费,作出一切必要安排,确保成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参加会议而不离开爱尔兰(除非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所有成员书面同意在爱尔兰境外举行会议)。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除非根据《爱尔兰公司法》要求进行投票,否则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的决议均应以举手方式决定。

在举手表决时,每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议员及每名代表均有一票表决权,而在投票中,每名亲自出席会议或以代表方式出席会议的议员,每持有一股股份即有一票表决权。

283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预先通知条文

江森自控附例容许股东在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上适当地提出业务或提名,但该股东须以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江森自控的秘书。

股东通知必须在上一年周年大会前不少于90天或不多于120天送达法团的主要执行办事处,并由秘书收到,方可作实;然而,(i)如召开周年大会的日期是在周年大会日期之前超过30天或之后超过60天,或(ii)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的通知须不早于会议前120天及不迟于(a)于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通知日期后第10日结束营业的较后日期接获,是在会议召开前第90天寄出的。

为恰当起见,该通知须载有有关将获提名人或将提交会议的事项的具体资料,以及江森自控附例所规定的有关提交建议或作出提名的股东的具体资料。年会主持人将决定是否根据江森自控附例的条款提出任何该等股东建议。如会议主持者确定该建议并非根据江森自控附例的条款提出,则不会就该建议采取行动。


 

根据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除任何其他适用的规定外,股东须将业务或提名恰当地提交股东周年大会,该股东必须已以适当的书面形式将此事及时通知泰科的秘书。

及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就将提交会议的事务或提名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在召开泰科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的第一周年日前不少于120天送达或邮寄至注册办事处,并于收到通知后的第一周年当日或之前将通知送达注册办事处。一年了倘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较上一年度委任陈述书时拟举行日期更改超过30日,会员须于不少于(a)拟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150天或(b)拟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公告日期后10天内的较后日期的营业结束时送交通知计划中的股东周年大会由泰科首次提出,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周年大会延期或延期的公告均不得开始给予股东通知的新时间期限(或延长任何时间期限)。

如要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及时提名董事,必须在该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不少于120天送达、邮寄及收取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首次公告距会议召开日期不足130日的,于泰科首次作出有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及董事会建议的提名人的公告之日起计10日结束时止。

284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对于董事会的提名,该通知必须包括SEC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董事被提名人的所有信息,根据《交易法》第14A条的规定,这些信息涉及为选举董事征集代理人,成员(及任何实益拥有人)与建议代名人之间过去三年所有直接及间接协议及安排的说明,以及泰科为确定建议代名人的资格而合理地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提出的其他事项,通知必须包括对业务的简要说明、在会议上提出业务的理由、讨论股东于业务中的任何重大权益及建议或业务的文本,包括建议的任何决议案的文本。无论该通知涉及向董事会提名或将于会上提出的其他事务,该通知亦须包括有关该股东及该股东持有泰科股份的资料。会议主席有权力及责任决定拟在会议前提出的任何事务是否按照本程序(载于泰科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作出或提出,及如任何建议业务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则宣布该等欠妥的建议不予理会。

285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在世界劳联之下,股东特别大会可由董事会或公司章程或附例授权的任何人士召开,并须于接获持有至少10%有权就任何提议在拟议的特别会议上审议的问题,说明举行会议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只有在会议通知所述目的范围内的业务方可在特别股东大会上进行。

江森自控附例授权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一)Shlomo Kramer,(二)Vice Chairman of the Board,(iii)总裁或(iv)董事会,并须根据江森自控附例所概述的程序,应要求由Shlomo Kramer或总裁召集,由代表最少10%有权就建议于特别会议上审议的任何事项投票的股份纪录持有人作出。


 


根据爱尔兰法律规定,泰科的股东特别大会可(i)由泰科董事会召开,(ii)应持有不少于泰科实收股本10%并附有投票权的泰科股东的要求召开,(iii)应Tyco核数师的要求,或(iv)在特殊情况下,借法院命令。

股东特别大会一般为批准不时可能需要的股东决议案而举行。在任何股东特别大会上,只须处理大会通告所列明的事务。

倘属泰科股东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则须于要求召开通知中列明建议召开会议的目的。泰科董事会于接获任何该等有效收购通知后,有21天时间召开泰科股东大会,就收购通知所载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须在收到请购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泰科董事会在21日内未召集会议的,被征用股东或者代表其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会议,哪一次会议必须在泰科收到请购通知后三个月内举行。由于本款所述要求,泰科公司章程中包括反映爱尔兰法律这些要求的条款。

倘泰科董事会知悉泰科的净资产不大于或少于泰科补足股本金额的一半,其须于董事得悉此事实之日起不迟于28日召开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如何处理有关情况。

286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股东或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WBCL,除公司章程或附例另有规定外,法团须于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天或不多于60天,通知股东每次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江森自控附例规定,每次年会或特别会议的书面或印刷通知说明召开地点,会议日期及时间须于该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日或不多于70日交付有权于该会议上投票的每名记录在案股东。


 


根据爱尔兰法律规定,召开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发给所有泰科股东和泰科的审计师。

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批准特别决议案的最低通知期为21整天书面通知,任何其他股东特别大会的最低通知期为14整天书面通知。在每一种情况下,通知期都不包括邮寄日期、会议日期,如果通知是以电子方式发送的,则视为两天以外的另一天。


股东大会法定人数

根据江森自控附例,当指定业务须由一个或多个类别或一系列有权作为单独投票组别投票的股份表决时,代表表决组有权对该事项投赞成票的多数票的股份持有人构成该表决组处理此类事务的法定人数。除为反对举行会议或在会议上处理事务的目的外,任何股份一经为任何目的派代表出席会议,即视为出席,以决定是否存在法定人数,会议的剩余时间和该次会议的任何休会,除非为该次休会确定了或必须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于有关记录日期亲身出席或由授权其行使过半数投票权的代理出席的股份持有人,即构成法定人数。

股东大会休会

《江森自控附例》规定,无论法定人数是否出席会议,代表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份的多数表决权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Shlomo Kramer或持有人可不时宣布休会。除非设定了休会会议的新记录日期,否则无需通知休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任何未达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均须休会。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亦规定,主席经会议同意(及在某些情况下未经会议同意),并须在会议指示下,将股东大会休会。通常的通知期适用于因未达到法定人数而休会的会议的重新召开。

287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B.表决权


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截至会议记录日期,每位江森自控股东有权对其持有的每一股江森自控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根据江森自控附例,除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附例或其他法律、规则或规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除选举董事外的所有事项,如赞成该事项的票数超过反对该事项的票数,将由亲身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东批准,并有权就该事项投票。董事以“—董事人数、选举及任职资格”中所述方式选举产生。


 


根据泰科公司章程,截至会议记录日期,每位泰科股东有权就其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获得一票表决权。优先股持有人亦可能有权投票,视乎发行任何该等股份的条款而定。

除《爱尔兰公司法》要求获得更大多数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任何问题、事项或决议均应以所投简单多数票决定。

在泰科的任何会议上,所有决议案将以举手方式决定,除非有下列人士要求进行投票:(i)主席;(ii)至少三名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东;(iii)任何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持有不少于投票总数十分之一的股东所有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权利;或(iv)任何持有泰科股份而赋予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权利的股东,其所获缴付的总款额相等于且不少于泰科股份的十分之一的股份。“授予这项权利的所有股份的总金额都付清了。,

在举手表决时,每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议员及每名代表均有一票表决权,而在投票中,每名亲自出席会议或以代表方式出席会议的议员,每持有一股股份即有一票表决权。

普通决议案须获得泰科于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所投简单多数票的支持。

288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非常交易中的投票权


由于江森自控于1973年前注册成立,并未选择加入WBCL现时较低的投票规定,根据WBCL,除非公司章程或附例规定须由投票团体进行更多投票或表决,(i)合并或股份交换计划必须获得批准,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有权分别对计划进行表决的每一表决组以该表决组有权对计划进行表决的所有票数的三分之二对计划进行表决,(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法团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必须获得有权就该交易投出的所有票数的三分之二批准;及(iii)解散法团的建议,必须获得有权就该交易投出的所有票数的过半数批准。按计划行事。,


 


爱尔兰法律要求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亲自或委托他人)批准某些事项。特别决议案须获得泰科于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所投赞成票不少于75%的多数票。

爱尔兰法律还区分了“普通业务”和“特殊业务”。根据泰科公司章程适用的爱尔兰法律,除(i)宣派股息、(ii)审议泰科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以及董事和审计师的报告、(iii)股东对泰科公司事务的审查外,所有事项均被视为“特殊事务”,(iv)选举及重选董事以代替退任董事,(v)重新委任核数师及(vi)授权董事厘定核数师的薪酬,所有该等事项均被视为“一般事务”。


股东以书面同意方式提出诉讼


根据《世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除非公司章程允许在未经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这种行动,否则股东只能在全体有权对行动进行表决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未经会议采取行动。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不允许在未经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此类行动。


 


爱尔兰公司法规定,在(i)所有股东签署书面决议和(ii)公司章程允许股东书面决议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会议批准决议。泰科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在爱尔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一致书面同意的方式采取行动。

289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股东诉讼


通常,江森自控可能会根据联邦证券法被起诉,如果公司不执行自己的权利,股东可能会对公司提起衍生诉讼。根据联邦和州的程序规则,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必须向董事会提出要求,除非要求被免除。在符合维持集体诉讼的要求的情况下,个人也可以代表自己和其他处境类似的股东提起集体诉讼。

江森自控附例指定,除非江森自控书面同意选择替代论坛,(i)代表江森自控提出的任何衍生诉讼或程序的唯一及排他论坛,(ii)声称江森自控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违反对江森自控或江森自控的股东所负受信责任的申索的任何诉讼,(iii)根据WBCL或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附例(两者均可不时修订)的任何条文提出申索的任何诉讼,或(iv)主张受内政原则管辖的权利主张的任何诉讼应为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县巡回法院(或如果巡回法院没有管辖权,则为威斯康星州东区美国地方法院密尔沃基庭)。


 


在爱尔兰,提起诉讼的决定一般由公司董事会作出,董事会通常将被授权管理公司业务。在某些有限情况下,股东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在决定是否允许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时,存在的核心问题是,除非提起诉讼,否则对公司犯下的错误是否会得不到纠正。

爱尔兰的主要判例法表明,要提起派生诉讼,一个人必须首先确立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a)公司有权获得所要求的救济;(b)诉讼属于判例法规定的五种例外情形之一,具体如下:

㈠实施越权或非法行为;

㈡批准被投诉的“不法行为”所需的绝对多数票;

(三)股东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

㈣控制者对少数人实施欺诈;或

㈤案件的司法公正要求允许少数群体提起诉讼。

股东也可以以压迫股东或无视股东利益的方式,对正在进行公司事务或行使董事权力的公司提起诉讼。压迫意味着负担沉重、严厉或错误的行为。

行为必须与公司的内部管理有关。这是爱尔兰的法定补救措施,法院可以授予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命令,通常规定处置或转让相关股东的股份。

290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WBCL,每名股东及其代理人或律师有权在符合特定要求(包括有适当目的)的情况下查阅及复印有权获股东大会通知的股东名单。名单应按类别或系列股份排列,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持股数量。检查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费用由股东承担。本次检查权自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开始,并通过会议继续进行。经书面要求,可以行使这一检查权。

WBCL进一步规定,符合特定要求的公司在册股东和实益股东及其律师和代理人均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并在符合下文讨论的要求的前提下,董事会和股东的会议记录和同意行动、董事会一个委员会代表法团采取行动的记录、会计记录和股东记录。检查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费用由股东承担。有关要求的通知须于股东欲查阅及复印纪录日期前五个营业日发出。对于章程以外的记录,要求必须是出于善意和适当目的提出的,而且该人在提出要求之前必须是至少六个月的股东,或至少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票的5%。

WBCL还要求公司将其最新财务报表的副本邮寄给任何要求提供书面副本的股东。


 


根据爱尔兰法律,股东有权:

(i)收取泰科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副本;

(ii)查阅及取得泰科的股东大会纪录及决议的副本;

(iii)查阅及收取泰科备存的股东名册、董事及秘书名册、董事权益登记册及其他法定登记册的副本;

(iv)收取先前已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寄发予股东的泰科资产负债表及董事及核数师报告的副本;及

(v)收取泰科任何附属公司先前已于过往10年的股东周年大会前送交股东的资产负债表。

291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披露在股份中的权益

《世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江森自控附则》均未规定股东有义务披露其在江森自控普通股中的权益,除股东根据WBCL要求查阅江森自控的股票名单或其他簿册及记录外,股东就江森自控的合并或合并而要求评估其于WBCL项下的股份,股东要求召开特别会议或提出商业提案或提名的股东适当提交股东大会。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对于收购或停止在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3%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东有通知要求。因此,如果由于一项交易,该股东将在泰科相关股本的3%或以上中拥有权益,或如果由于一项交易,一名曾于泰科3%或以上相关股本中拥有权益的股东不再具有如此权益。凡股东于Tyco有关股本的3%或以上(即有投票权股份)中拥有权益,而其权益的任何变动令其总持股量达到最接近的全部百分数,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均须通知Tyco。

 

 

有关百分比数字乃参考该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总面值占泰科普通股股本全部面值的比例计算。如果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水平不等于整个百分比,这个数字可以四舍五入到下一个整数。所有此类披露应在导致需要通知的股东利益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泰科公司。

 

 

凡任何人没有遵从上述通知规定,则该人就其持有的任何有关泰科股份而享有的任何种类的权利或权益,均不得由该人以诉讼或法律程序直接或间接强制执行,不过,该人可向爱尔兰高等法院申请恢复有关股份附带的权利。

292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除上述披露要求外,根据《爱尔兰公司法》,Tyco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Tyco知道或有合理理由认为是或在紧接发出通知之日之前三年内的任何时候是曾在泰科有关股本所包含的股份中拥有权益(i)以显示情况是否如此,及(ii)如该人在该期间持有或曾经持有泰科股份的权益,提供泰科所要求的进一步资料,包括该人本人过去或现在在泰科普通股中所拥有权益的详情。为回应该通知而提供的任何资料,须在该通知所指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提供。

 

 

凡泰科向拥有泰科股份权益或曾拥有泰科股份权益的人送达该通知,而该人没有在指明的合理时间内向泰科提供所要求的任何资料,泰科可向法院申请命令,指示受影响股份须受若干限制。根据爱尔兰公司法,法院可能对股份施加的限制如下:

 

 

(i)该等股份的任何转让,或(如属未发行股份)以股份发行的权利的任何转让及任何股份发行,均属无效;

 

 

(ii)不得就该等股份行使表决权;

 

 

(iii)不得再根据该等股份的权利或依据向该等股份的持有人作出的任何要约发行该等股份;及

 

 

(iv)不论就资本或其他方面而言,均不得支付泰科就该等股份应付的任何款项。

 

 

凡泰科的股份受该等限制所规限,法院可命令出售该等股份,并可指示该等股份停止受该等限制所规限。

293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异议股东的权利


根据WBCL,股东可以在特定合并的情况下提出异议,并获得其股票公允价值的支付,涉及出售法团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的股份交换及交易,但通常及正常业务过程除外。

然而,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等股票的持有人一般不享有异议人士的权利,除非交易是涉及重要股东的企业合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没有对异议人士的权利作出其他规定。


 


一般来说,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公司的股东没有异议或评估权。根据2008年《欧洲共同体(跨国界合并)条例》,该条例管理Tyco等爱尔兰公共有限公司与在欧洲经济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合并(欧洲经济区包括欧洲联盟所有成员国和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该另一公司为存续实体的情况下,(i)对批准合并的特别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或(ii)合并另一方持有90%股份的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按收购协议所载换股比例厘定的价格以现金收购其股份。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Irish Companies Act),管理爱尔兰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事宜的,是对批准合并的特别决议投反对票的合并公司之一的股东,或者是继承公司以外的任何股东,继承公司持有转让方公司9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可以在批准合并的有关合并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请求继承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她或她的股份换现金。

294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反收购措施

WBCL禁止某人与某一公司进行特定交易,或在该人获得该公司相当一部分股份后采取特定行动。这些保护分为三类:

《企业合并章程》,其中规定了与有关股东进行的特定类型的交易;

《公平价格法》,其中规定了大股东收购公司剩余股份的价格;

控制股份章程》,规定了特定大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企业合并章程

WBCL禁止威斯康星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企业合并。这一禁令自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持续三年。企业合并包括合并、合并、股份交换、出售资产、清算、解散以及特定类型的股票交易和股票发行。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拥有至少10%未行使投票权股票的实益拥有人,或是法团的关联人士或联系人士,亦是拥有至少10%未行使投票权股票的实益拥有人。在前三年内的任何时候有表决权的股票。如法团董事会已于利害关系股东的股份收购日期前批准该企业合并或利害关系股东于该股份收购日期购买股票,则禁止企业合并的规定并不适用。

禁止企业合并的规定在最初三年后继续有效,除非:

法团董事会已于有意股东的股份收购日期前批准有意股东于该股份收购日期作出的购买股票;

 

与有意股东的业务合并

Tyco的组织章程细则包括一项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03条相类似的条文,该条文一般禁止Tyco自该人成为有意股东之日起计三年期间内与有意股东进行业务合并,除非,一般而言:

泰科董事会批准导致该股东成为有意股东的交易;

在导致该股东成为权益股东的交易完成后,该股东在该交易开始时拥有至少85%的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不包括为厘定在外流通的有投票权股份(但不包括利害关系股东所拥有的在外流通的有投票权股份)的数目而由身为董事兼高级人员的人及若干雇员股份计划所拥有的有投票权股份;或

该企业合并由泰科董事会批准,并在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上经不属于有意股东的至少75%已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授权。

“企业合并”一般被定义为合并、资产或股票出售或其他交易,从而给相关股东带来财务利益。“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一般定义为与关联公司和联营公司一起拥有或在有关日期前三年内拥有泰科15%或更多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人。

爱尔兰收购规则

第三方据以寻求收购Tyco30%或以上投票权的交易将受1997年爱尔兰收购小组法案及据此制定的爱尔兰收购规则管辖,并将受爱尔兰收购小组的监管。爱尔兰收购规则的详细说明载于上文“泰科普通股描述—反收购规定—爱尔兰收购规则和实质性收购规则”项下。

295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企业合并须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上,由并非由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实益拥有的多数有表决权股票的持有人以赞成票批准;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为其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股份支付章程规定的公平价格;或

企业合并是WBCL明确排除在禁止企业合并范围之外的企业合并。

公平价格法规

WBCL规定,企业合并必须获得至少下列所有人的赞成票:(i)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有权投出的80%的赞成票,作为单一投票组别一并投票;及(ii)除由属企业合并一方的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关联人士或联系人士实益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外,其他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有权投出的三分之二票数;及是企业合并的一方,作为一个单独的投票小组一起投票。如果公司股东从企业合并中的主要股东那里获得《章程》规定的公平价格,则这一投票要求不适用于企业合并。主要股东是拥有最少10%未行使投票权股票的实益拥有人,或是法团的关联人士,亦是拥有最少10%未行使投票权股票的实益拥有人在前三年内的任何时候。

控制股份章程

根据WBCL,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投票权,包括转换可换股证券或行使购股权或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股份,超过董事选举表决权20%的,以该等股份全部表决权的10%为限。超额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可由公司股份的过半数表决恢复。寻求恢复全部投票权的人士可就本决议案进行表决。

威斯康星州反收购条款不适用于合并。

 

爱尔兰收购规则建立在以下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这些原则将适用于小组管理的任何交易:

(i)在要约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所有担保持有人都应得到同等待遇,如果一个人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其他证券持有人必须得到保护;

(ii)目标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必须有足够时间及资料,使彼等能够就要约达成适当知情的决定;凡其向证券持有人提供意见,目标公司董事会须就落实要约对雇佣、雇佣条件及目标公司营业地点地点的影响发表其意见;

(iii)目标公司董事会须为公司整体利益行事,且不得剥夺证券持有人就要约的是非曲直作出决定的机会;

(iv)不得在目标公司的证券内制造虚假市场,投标人或与要约有关的任何其他公司的出价使证券价格的上涨或下跌成为人为的,并使市场的正常运作受到扭曲;

(v)投标人必须在确保他或她能够足额履行任何现金代价(如果提出的话)后,并在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实施任何其他类型的代价后,才能宣布要约;

(vi)目标公司不得因其证券的要约而在其事务的进行上受到超过合理时间的阻碍;及

㈦证券的“大量取得”(不论这种取得是通过一项交易还是通过一系列交易进行)只应以可接受的速度进行,并应予以充分和及时的披露。

爱尔兰法律还包括强制性出价规则、与要约有关的其他要求、“实质性收购”规则和对“令人沮丧的行动”的限制,详见“关于泰科普通股的说明----反收购规定”。

296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权利协定


根据WBCL,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在发行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之前,可以包括阻止持有公司特定比例流通股的股东,包括持有人的后继受让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期权或认股权证。

江森自控目前没有生效的股东权利计划。


 


爱尔兰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或禁止公司发行股票购买权或采取股东权利计划作为反收购措施;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直接相关的判例法。泰科目前没有权利计划。

在遵守上述爱尔兰收购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会亦有权按其可能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如上文“泰科普通股描述—资本结构—法定股本”项下所述)发行泰科的任何授权及未发行股份,任何该等行动均应符合泰科的最佳利益。,不过,有可能,任何发行优先股的条款和条件都可能阻碍收购或其他交易,而部分或多数普通股的持有人认为这些交易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或在此期间持有人的股票可能会获得溢价。股份的市价。,董事会此前曾代表表示,在未经股东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其将不会批准发行或使用任何优先股用于任何防御或反收购目的或用于实施任何股东权利计划的目的。在这些限制范围内,董事会可能批准发行或使用优先股用于资本筹集、融资或收购需求或机会,其效果是使收购泰科或其他收购交易变得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如果董事会要增发普通股,情况也可能如此。


附属于一类或一系列股份的权利的更改

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董事会可能会指定一系列新的优先股,这些优先股可能有不同于流通股的条款,无需股东批准。这种指定将具体规定任何系列股票的数量,并确定任何系列股票的表决权、优先权、限制和特别权利(如果有的话)。江森自控已发行股份所附带权利之变动,将透过修订江森自控公司章程予以落实,详情载于「——管理文件的修正。"

 

根据爱尔兰法律,附属于已发行泰科普通股的类别权利的任何更改,须获该类别已发行股份四分之三的持有人书面批准,或获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另行举行的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案批准。同学们,但如有关类别持有人只有一名持有人,则亲自出席或以代理人出席的人即构成所需的法定人数。

297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对管理文件的修正


条目

WBCL有关修改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不适用于江森自控,因为它是在1973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因此,修改江森自控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流通股的投票。


 


根据爱尔兰法律,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仅可由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案予以修订。


附例

 

 

根据《公司条例》,任何法团的董事会或股东均可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但以下情况除外:(i)公司章程将该权力保留予股东;(ii)股东就采纳、修订或废除某项附例作出规定;董事会不得修订、废除或重新采纳该附例,或(iii)股东就董事会修订、废除或重新采纳该附例订立特定投票规定。

 

 

除下文所述外,江森自控附例规定,附例可予修订、更改或废除,并可制定新附例,只有在提议的行动适当地提交会议的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出席或派代表出席股东会议的公司股票的不少于多数权益投赞成票,或者以不低于当时在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的票数表决。

 

 

尽管如此,对《江森自控附例》以下条款的修订仍需要拥有江森自控所有类别股票当时流通股投票权至少五分之四的股东投赞成票,或当时在任董事会三分之二赞成票加一名董事(一)第二条(股东)、第四条(会议通知)及第十三条(股东事务通知及提名董事;董事所需表决票)、(二)第三条(董事),第1节“人数及任职资格”及第7节“空缺”及(iii)第八条(修订)、第1节“股东修订”及第2节“董事修订”。

 

 

江森自控附例规定,董事更改、修订、废除或制定的附例可由股东于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特别大会上更改或废除。

 

 

298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清算时的权利


根据WBCL的法律,一旦解散,威斯康星公司必须将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通知每位股东(无论是否有权投票)。通知书须述明会议的目的或其中一项目的是考虑解散法团及在解散法团后采取行动。除江森自控公司章程或附例另有规定外,解散法团的建议如获有权就该建议投票的所有多数票通过,即告采纳。该提案一经通过即授权解散。解散后,公司在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利益分配给股东。

由于江森自控在1973年之前注册成立,且一直没有选择进入较低的投票要求,因此解散投票需要三分之二有权对该提案进行投票的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

根据江森自控公司章程,倘江森自控解散,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在向优先股的所有股东分配其有权获得的优先于江森自控普通股股东的全部优先金额后,普通股股东将有权按比例分享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得到解决后,在公司解散或清盘时要求归还公司资产的权利,可于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公司不时发行的任何优先股的条款中订明。特别是优先股持有人可能有权在公司解散或清盘时享有优先权。如公司章程并无有关解散或清盘的具体条文,则在任何债权人的优先次序规限下,该等资产将按所持股份的缴足面值按比例分配予股东。泰科的公司章程规定,泰科的普通股股东有权按比例参与清盘,但他们这样做的权利受制于任何优先股持有人根据任何类别的此类股份的条款参与的权利。

泰科可随时以股东自愿清盘或债权人清盘的方式解散及清盘。在股东自愿清盘的情况下,需要股东特别决议。泰科亦可应债权人或法团执行处处长的申请,借法院命令予以解散(如法院应法团执行处处长的呈请信纳泰科清盘符合公众利益),或由公司注册处(以罢工方式)作为泰科未能提交某些申报表的强制执行措施。

299


目录(续)

江森自控   泰科

强制执行对外国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美国法院根据民事赔偿责任作出的付款判决一般可在美国其他地方强制执行。


 


在爱尔兰,美国法院根据民事责任作出的关于支付金钱的判决不会自动强制执行。爱尔兰和美国之间没有任何条约规定相互执行外国判决。在外国判决将被视为可在爱尔兰强制执行之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i)判决必须是一笔确定的款项;

(ii)该判决必须是最终和决定性的;及

㈢判决必须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

如果外国判决是以欺诈手段获得的,如果判决违反了爱尔兰的公共政策,如果判决违反了自然正义或与早先的外国判决不可调和,爱尔兰法院也将行使拒绝判决的权利。

300


目录(续)


泰科普通股说明

由于合并,在合并中获得股份对价的江森自控股东将成为泰科公司的股东,泰科公司在合并后简称为合并后的公司。您作为合并公司股东的权利将受爱尔兰法律及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规管,该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成为合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惟须受泰科公司规管文件建议所考虑的修订所规限。以下对泰科普通股的描述为摘要。本摘要并不完整,参照泰科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泰科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全文,对其全文作了限定,及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附件B-1及附件B-2所载对泰科备忘录及组织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有关泰科备忘录及组织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的详情,请参阅“泰科建议—泰科规管文件建议(第1及2项决议)”。另见“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对比”。

资本结构

已发行股本

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泰科已发行股本为$【】,由每股面值$0.01的【】普通股组成,并无发行优先股或普通A股。

法定股本

泰科法定股本为11,000,000美元及40,000股,分为每股面值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100,000,000股优先股及每股面值1.00美元的40,000股普通A股。法定股本包括40,000股每股面值1.00的普通股A股,以便在注册成立时满足注册成立所有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的法定要求。

泰科可按其组织章程大纲所载其法定股本所订明的最高限额发行股份。合并协议项下拟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股份数目可能超过现有法定股本项下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数目。据此,建议于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后泰科法定股本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增加至1,000,000,000股普通股(紧接泰科股份合并前泰科法定普通股数目)。由于泰科普通股目前的法定股本几乎全部将用于合并中合并后公司普通股的发行,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进一步建议,泰科股东批准一项普通决议案,以于合并完成后将泰科法定股本增加至合共2,000,000,000股普通股、200,000,000股优先股及40,000股普通A股。

根据泰科公司章程,董事会获授权发行泰科全部法定优先股股本(即最多不超过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包括按非优先基准,酌情决定优先股附带的条件,包括表决权、股息和转换权,以及相对于其他类别股票在股息和清算时的优先权。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一旦公司章程或通过的普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可以不经股东批准发行新的普通股或优先股(包括授予期权和发行认股权证)

301


目录(续)

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决定。一项普通决议需要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出超过50%的赞成票。授予的权限最长可授出五年,届时将失效,除非本公司股东以普通决议案重续。因为爱尔兰法律的这一要求,泰科公司章程授权泰科公司董事会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发行新的普通股、优先股和普通股A股,自2014年9月8日起为期五年。

由于为于合并中发行股份而增加法定股本,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泰科股东根据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泰科董事发行最多不超过泰科已获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的普通股,以供根据合并发行股份之用,直至泰科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或【】,2017.合并完成后,合并后的公司将使用其几乎所有已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股本,从而行使其董事发行股票的权力。据此,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进一步建议泰科股东根据普通决议案授权泰科董事发行最高面值为【】美元的股份,直至2017年泰科股东周年大会或2017年【】日较早时为止;将占紧随合并事项完成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33%。合并的完成不以本次泰科配股权限议案获得通过为条件。

尽管有此授权,根据爱尔兰收购规则,董事会将不得发行泰科的任何股份,包括优先股,在对泰科提出要约或被认为即将提出要约的期间内,除非该事项(i)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ii)获得爱尔兰收购小组同意,理由是该事项不会构成阻挠要约的行动,(iii)经爱尔兰收购小组同意,并获泰科50%以上投票权持有人批准,(iv)爱尔兰收购小组在该期间之前已订立发行股份合约的情况下同意,或(v)爱尔兰收购小组在该期间的董事已决定发行股份的情况下同意。"在此期间之前,泰科公司或已采取行动在此期间之前实施发行(部分或全部),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实施发行。,

泰科董事会此前曾代表表示,在未经股东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不会批准发行或使用任何优先股用于任何防御或反收购目的,或用于实施任何股东权利计划。在这些限制范围内,董事会可能批准发行或使用优先股用于资本筹集、融资或收购需求或机会,其效果是使收购泰科或其他收购交易变得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如果董事会要增发普通股,情况也可能如此。

授权但未发行股本可由泰科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增加或减少。构成泰科法定股本的股份可分为决议案所订明的面值股份。

普通股将受到的权利和限制在泰科的公司章程中规定。泰科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决定泰科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款。优先股可优先于股息、清盘权利或按泰科董事可能议决的方式表决。优先股亦可根据优先股持有人的选择或泰科的选择予以赎回,并可根据该等优先股的条款转换为或交换为泰科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股份。

302


目录(续)

爱尔兰法律不承认记录在案的零碎股份;据此,泰科的公司章程并无规定发行泰科的零碎股份,而泰科的爱尔兰官方登记册将不会反映任何零碎股份。

分红

根据爱尔兰法律,股息及分派只能从可分派储备中作出。广义上的可分配准备金,是指泰科累计实现的利润减去泰科累计实现的亏损。此外,除非泰科公司的净资产等于或超过泰科公司已募集股本加不可分配准备金的总和,且分配不会使泰科公司的净资产低于该总和,否则不得进行分配或派息。不可分配储备包括股份溢价账、泰科收购股份的面值及泰科累积未变现利润超过泰科累积未变现亏损的金额,就以往未作任何资本化用途而言,就以前在减资或重组中未核销的而言。

决定泰科是否有足够的可分派储备为股息提供资金,必须参照泰科的“相关财务报表”。“有关财务报表”将是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宣布股息之前的最后一套未合并年度审定财务报表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泰科未合并财务状况进行了“真实、公允的评价”,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相关财务报表必须在公司注册处(爱尔兰公司的官方公共注册处)备案。

截至【】,作为本文件发布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科拥有【】亿美元的可分配准备金(参照其最近的相关财务报表,即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按自该日以来支付的股息数额调整)。预期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将于合并完成后不久分拆予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其效果将令合并后公司的可分派储备减少约汽车体验业务的价值。预计合并完成后不久,泰科(当时阶段更名为Johnson Controls Plc)将通过向爱尔兰高等法院申请减资来增加其可分配储备。见“风险因素”和“Tyco提案-Tyco可分配储备金创建提案(第11号决议)”。

由谁宣布股息及何时支付股息的机制,受泰科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管。泰科公司章程授权董事在未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的情况下,宣布从泰科公司利润中获得的看似合理的股息。董事会亦可建议派发股息以供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及宣派。股息可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形式宣派及支付。

泰科董事可从应付予任何股东的股息中扣除其就泰科股份应付予泰科的所有款项(如有的话)。

根据泰科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董事可决定自其宣派日期起计十二年内一直无人申索的任何股息将予没收及停止由泰科公司留欠。

泰科董事亦有权发行优先权利股份,以参与泰科宣派的股息。该等优先股持有人可根据其条款,有权向普通股股东优先索回其后宣派股息中的已宣派股息欠款。

303


目录(续)

有关与股息支付有关的爱尔兰税收问题的信息,请参见“合并的某些税收后果——爱尔兰税收考虑”。

优先认购权及提前认购权

若干法定优先购买权自动适用于泰科的股东,而泰科的股份将以现金发行(包括根据非补偿性选择)。法定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i)以非现金代价发行股份(例如以股换股收购)、(ii)发行非股本股份(即仅有权在任何收入或资本分配中参与特定金额的股份)或(iii)根据雇员期权或类似股权计划发行股份的股份。然而,泰科在2014年9月8日通过的公司章程中选择退出这些优先购买权,期限为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最长五年。泰科现时选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其现时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由于根据合并发行合并后的公司普通股将使用目前已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的几乎全部,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泰科股东根据一项特别决议案授权泰科董事以现金发行普通股,而不适用最高面值$【】的优先购买权,将占紧随合并完成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5%,除非另有更改、重续或撤销,否则该等授权将于2017年或【】年泰科股东周年大会较早日期届满。合并的批准不以泰科优先购买权豁免议案获得通过为条件。

股份回购及赎回

A.概览

泰科公司章程第3条规定,泰科公司已取得或同意取得的任何普通股应视为可赎回股份。因此,就爱尔兰公司法而言,如果泰科公司章程未载有第3(d)条,泰科公司回购普通股在技术上将作为以下“---泰科公司回购和赎回”项下所述股份的赎回,泰科回购将受以下“泰科回购和赎回”项下所述子公司购买泰科普通股时适用的许多相同规则的约束,包括下文所述的股东批准要求,以及任何场内购买须在“认可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要求。除另有说明外,凡提述回购或购回泰科普通股,均指泰科根据公司章程第3(d)条赎回普通股或泰科附属公司购买泰科普通股,在每一种情况下,根据泰科的公司章程和爱尔兰公司法如下所述。

泰科回购及赎回

根据爱尔兰法律,一家公司可以发行可赎回股票,并从可分配准备金(见上文“—股息”项下的说明)或为此目的新发行股票的收益中赎回。截至【】,作为本文件发布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科拥有【】亿美元的可分配准备金(参照其最近的相关财务报表,即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按自该日以来支付的股息数额调整)。预期江森自控的汽车体验业务将于合并完成后不久分拆予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其效果将令合并后公司的可分派储备减少约汽车体验业务的价值。预计合并完成后不久,泰科(当时阶段更名为Johnson Controls Plc)将增加其

304


目录(续)

通过向爱尔兰高等法院申请减资实现可分配储备参见“风险因素”和“泰科提案——泰科可分配储备创建提案(第11号决议)”。

发行可赎回股份须待不可赎回的已发行股本面值不少于泰科已发行股本总额面值的10%时,方可由泰科作出。所有可赎回股份亦须悉数缴付,而赎回股份的条款须就赎回时的付款作出规定。赎回泰科普通股将不需要股东批准。泰科董事会亦将有权发行优先股,该等优先股可由泰科或股东选择赎回,视乎该等优先股的条款而定。有关可赎回股份的额外资料,请参阅“—资本结构—法定股本”。

回购及赎回的股份可予注销或作为库存股持有。泰科于任何时间持有的库存股面值不得超过有关配发泰科股份的面值及股份溢价总和的10%连同泰科收购的任何股份的面值。虽然泰科以库存股形式持有股份,但不能就该等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库藏股可由泰科注销或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发行。

泰科附属公司的购买额

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或非爱尔兰子公司可以在市场上或市场外购买泰科的股票。泰科公司股东的一般授权必须允许泰科公司的子公司在市场上购买泰科公司的普通股;但是,只要授予了这一一般授权,泰科普通股的子公司在市场上购买某一特定股票不需要特定的股东授权。这样的权限在2016年3月9日的泰科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泰科股东批准通过。管理局于泰科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或2017年9月9日较早日期届满。泰科子公司要想在市场上购买泰科的股票,必须在“公认的证券交易所”购买此类股票。泰科公司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爱尔兰公司法,纽约证券交易所是这方面公认的证券交易所。就泰科附属公司进行场外购买而言,建议购买合同须于订立合同前经泰科股东特别决议授权。拟回购股份的人不能对特别决议案投赞成票,且自拟提出批准该合约的决议案的会议通知之日起,购买合同必须在泰科公司注册办事处展示或可供股东查阅。

泰科附属公司于任何时间持有的股份数目将计为库存股,并将计入就配发泰科而准许库存股门槛为面值及股份溢价总额10%的任何计算股份连同泰科收购的任何股份的面值。虽然附属公司持有泰科股份,但不能就该等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附属公司收购泰科股份须以附属公司的可分派储备拨付。

留置股份、催缴股份及没收股份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泰科公司将对该等泰科普通股的所有应付款项(不论现时是否到期),享有每股股份的第一及最高留置权。在其配发条款规限下,董事可要求就任何股份支付任何未付款项,而倘未支付,该等股份可能会被没收。这些规定是爱尔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标准内容,例如泰科公司。合并中拟向江森自控股东发行的股份将全部缴足。

305


目录(续)

红股

根据泰科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可议决将记入泰科可供分派之任何储备或基金或股份溢价帐或其他不可分派储备之任何款项资本化,以发行及分派予股东,其基准为缴足股款之红股,一如将适用于股息分派。,

合并和分立

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泰科可借普通决议案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较其现有股份面值为大的股份,或将其股份细分为较其组织章程细则所厘定的金额为小的股份。

股本减少

泰科可借普通决议案以任何方式削减其法定但未发行股本及削减其任何股份的面值。Tyco亦可透过特别决议案及待爱尔兰高等法院确认(或爱尔兰公司法项下以其他方式允许)后,以任何方式削减或注销其已发行股本。

A.股东大会

泰科须每隔不超过十五个月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但须于泰科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超过九个月的每个公历年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Tyco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可在爱尔兰境外举行(但须遵守《爱尔兰公司法》)。公司在爱尔兰境外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者股东特别大会的,爱尔兰公司法要求公司自费,作出一切必要安排,确保成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参加会议而不离开爱尔兰(除非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所有成员书面同意在爱尔兰境外举行会议)。

泰科的股东特别大会可由(i)董事会、(ii)持有泰科不少于10%有投票权缴足股本的股东要求召开,或(iii)泰科核数师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一般为批准泰科不时可能需要的股东决议案而举行。

必须向泰科的所有股东及泰科的核数师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泰科公司章程规定,通知期最长为60天。最低通知期为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批准特别决议案的书面通知21天及任何其他股东特别大会的书面通知14天。在每一种情况下,通知期都不包括邮寄日期、会议日期,如果是电子方式,则视为两天以外的两天。股东大会可借较短时间的通知召开,但须经泰科核数师及所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同意。由于本款所述的21天和14天的要求,泰科公司章程中包含了反映爱尔兰法律这些要求的条款。

就泰科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言,建议召开会议之目的须载于收购通知内。请购通知可以包含任何解析。收到本征购通知后,董事会有21天时间召开泰科股份股东大会,就征购通知所载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须在收到请购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如果董事会这样做

306


目录(续)

在21日内不召开会议的,被收购股东或者代表其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会议,会议必须在收到收购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

爱尔兰法律还区分了“普通业务”和“特殊业务”。根据泰科公司章程适用的爱尔兰法律,所有事项均被视为“特殊业务”,但下列事项除外:(i)宣布派息;(ii)审议泰科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董事和审计人员的报告;(iii)股东对泰科事务的检讨、(iv)选举及重选董事以代替退任董事、(v)重新委任退任核数师及(vi)授权董事厘定核数师的薪酬,所有该等事项均被视为“一般业务”。倘概无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重新委任核数师作出决议,则前任核数师将视为继续留任。董事由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以多数票通过选举产生,根据公司章程,任期一年。任何董事提名人如未获过半数票数,即不获选入董事会。然而,由于爱尔兰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都至少要有两名董事,因此,如果选举结果是没有董事当选,获得赞成其当选票数最多的两名被提名人,应各自任职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如果选举结果只有一名董事当选,则应选出该董事,任期一年,获得最多赞成票的被提名人应任职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

倘董事知悉泰科的净资产为泰科补足股本金额的一半或以下,泰科董事须于获悉此事实之日起不迟于28日召开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必须是审议是否应该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一局势,如果应该采取措施的话,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B.表决

一般事务人员

凡在股东大会上要求进行投票表决,每名股东于会议记录日期所持有的每一普通股均有一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权可由截至会议记录日期登记在泰科股份登记册上的股东行使,也可由该登记股东正式指定的代理人行使,该代理人不必是股东。如股份权益由代名人信托公司持有,本公司可代其行使实益持有人的权利。所有代理人必须按照《爱尔兰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任命。泰科公司章程允许股东委任代理人在董事允许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通知泰科公司。

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除非主席要求进行投票,否则所有决议均须举手决定,由截至会议记录日期至少三名股东或由于会议记录日期持有泰科全部投票权不少于10%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行使。截至会议记录日期登记在册的每一位泰科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均有一票举手表决。

根据泰科公司章程,泰科董事可不时促使泰科发行优先股。该等优先股可拥有该等优先股条款所指明的投票权(例如,它们可能比普通股拥有更多的每股投票权,或可能使其持有人有权就优先股条款中规定的事项进行类别投票)。

库存股将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307


目录(续)

绝对多数表决

爱尔兰公司法要求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作出“特别决议”,以批准某些事项。一项特别决议案需要泰科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出不少于75%的赞成票。这可能与“普通决议案”形成对比,后者需要泰科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出简单多数票。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

    修改泰科公司的目标;

    修订泰科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批准泰科公司名称变更;

    授权就贷款、准贷款或信贷交易向董事或关连人士作出担保或提供保证;

    新股发行优先购买权的选择;

    泰科由一间公众有限公司重新注册为私人公司;

    附着于股份类别的类别权利的变更;

    在场外购买自家股;

    股本减少;

    解决泰科公司被爱尔兰法院清盘的问题;

    有利于股东自愿清盘的决议;

    将股份重新指定为不同股份类别;及

    设定库存股的重新发行价格。

与股东的安排方案需要爱尔兰高等法院发布法院命令,并在召集批准该方案的会议上批准(i)75%的有表决权股东的价值和(ii)超过50%的有表决权股东的人数。

股份附带的类别权利的更改

《泰科公司章程》和《爱尔兰公司法》规定了泰科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所有或任何特殊权利的变更。附属于泰科已发行股份的类别权利的任何更改须经受影响类别股东的特别决议案批准。

大会法定人数

泰科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持有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使持有人有权获得泰科表决权的多数,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如法定人数未能亲自出席或以代理人出席,则不得在泰科股东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董事会无权豁免泰科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弃权和中间商不投票将被视为出席,以确定提案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爱尔兰法律,股东有权(i)收取泰科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副本,(ii)查阅及取得泰科公司的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副本,(iii)查阅及收取股东名册副本,董事及秘书登记册、董事权益登记册及泰科备存的其他法定登记册,(iv)接收

308


目录(续)

在股东周年大会前送交股东的财务报表及董事及核数师报告的副本;及(v)收取在股东周年大会前送交股东的泰科附属公司在过去十年的财务报表好几年了泰科的审计师还将有权检查泰科的所有账簿、记录和凭证。核数师报告须于股东周年大会前21日连同泰科经审核财务报表一并寄发予股东,并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交股东。

收购及评估权

有若干收购爱尔兰公共有限公司的机制,包括:

    爱尔兰公司法下法院批准的一项安排计划。与股东的安排方案需要爱尔兰高等法院发出法院命令,并在为批准该方案而召开的会议上批准(i)按价值计算的75%的有表决权股东和(ii)超过50%的有表决权股东;

    通过第三方对泰科股份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持有泰科80%或80%以上股份的股东已接受对其所持泰科股份的要约的,其余股东也可依法被要求转让其股份。如果竞买人没有行使其“排挤”权利,那么不接受要约的股东也有法定权利要求竞买人以同样的条款收购其股份。倘泰科股份于爱尔兰证券交易所或欧洲联盟(「欧盟」)另一受规管证券交易所上市,此门槛将提高至90%;及

    根据《欧盟跨界合并指令》(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跨界合并的第2005/56EC号指令)与欧洲经济区注册公司合并。这种合并必须得到特别决议的批准(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公司与总部设在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公司之间的合并没有法定的合并制度,但爱尔兰法律仍然允许根据合并协议等协议转让所有资产和负债)。

根据爱尔兰法律,没有要求公司股东批准出售、租赁或交换一家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的全部财产和资产。然而,泰科公司章程规定,出售、租赁或交换其全部或实质上的全部财产或资产需要在相关记录日期获得大多数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

披露在股份中的权益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对于收购或停止在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3%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东有通知要求。因此,如果由于一项交易,泰科的股东将在泰科3%或3%以上的股份中拥有权益,或者由于一项交易,在3%以上的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东,泰科的股东必须向泰科发出这样的通知的股份就不再那么感兴趣了。凡股东于Tyco超过3%的股份中拥有权益,其权益如有任何变动,以致其总持股量达到最接近的全部百分数,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均须通知Tyco。有关百分比数字乃参考该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总面值占泰科股本全部面值的比例计算。如果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水平不等于整个百分比,这个数字可以四舍五入到下一个整数。所有此类披露均应在交易或股东权益变更导致需要通知的5个营业日内通知泰科。凡任何人没有遵从

309


目录(续)

任何人就其持有的任何有关泰科股份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权益,均不得由该人以诉讼或法律程序直接或间接强制执行。不过,该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有关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除上述披露要求外,根据《爱尔兰公司法》,Tyco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Tyco知道或有合理理由认为是或在紧接发出通知之日之前三年内的任何时候是曾在泰科有关股本所包含的股份中拥有权益,以(a)表明情况是否如此,及(b)如该人在该期间持有或曾经持有泰科股份的权益,提供泰科所需的进一步资料,包括该人本人过去或现时在泰科股份中所拥有权益的详情。为回应该通知而提供的任何资料,须在该通知所指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提供。

凡泰科向拥有泰科股份权益或曾拥有泰科股份权益的人送达该通知,而该人没有在指明的合理时间内向泰科提供所需的任何资料,泰科可向法院申请命令,指示受影响股份须受若干限制。不遵守这样的法院命令是刑事犯罪。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法院可能对股份施加的限制如下:

    任何该等股份的转让,或就未发行股份而言,任何以股份发行的权利的转让及任何股份发行,均属无效;

    不得就该等股份行使投票权;

    不得再根据该等股份的权利或依据向该等股份的持有人作出的任何要约发行该等股份;及

    泰科就该等股份应付的任何款项,不论是就资本或其他方面而言,均不得支付。

凡泰科的股份受该等限制所规限,法院可命令出售该等股份,并可指示该等股份停止受该等限制所规限。

反收购条文

与有意股东的业务合并

Tyco的组织章程细则包括一项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03条相类似的条文,该条文一般禁止Tyco自该人成为有意股东之日起计三年期间内与有意股东进行业务合并,除非,一般而言:

    泰科董事会批准导致该股东成为有意股东的交易;

    在导致该股东成为权益股东的交易完成后,该股东在该交易开始时拥有至少85%的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不包括为厘定在外流通的有投票权股份(但不包括利害关系股东所拥有的在外流通的有投票权股份)的数目而由身为董事兼高级人员的人及若干雇员股份计划所拥有的有投票权股份;或

310


目录(续)

    该企业合并由泰科董事会批准,并在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上经不属于有意股东的至少75%已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授权。

“企业合并”一般被定义为合并、资产或股票出售或其他交易,从而给相关股东带来财务利益。“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一般定义为与关联公司和联营公司一起拥有或在有关日期前三年内拥有泰科15%或更多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人。

股东权利计划及股份发行

爱尔兰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或禁止公司发行股票购买权或采取股东权利计划作为反收购措施;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直接相关的判例法。泰科目前没有权利计划。

在遵守下文所述爱尔兰收购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会亦有权按其可能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如上文于“—资本结构—法定股本”项下所述)发行泰科的任何授权及未发行股份,而任何该等行动均应为泰科的最佳利益而采取。不过,有可能,任何发行优先股的条款和条件都可能阻碍收购或其他交易,而部分或多数普通股的持有人认为这些交易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或在此期间持有人的股票可能会获得溢价。股份的市价。,董事会此前已代表,在未经股东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不会批准发行或使用任何优先股用于任何防御或反收购目的或实施任何股东权利计划的目的。在这些限制范围内,董事会可能批准发行或使用优先股用于资本筹集、融资或收购需求或机会,其效果是使收购泰科或其他收购交易变得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如果董事会要增发普通股,情况也可能如此。

爱尔兰收购规则和实质性收购规则

第三方据以寻求收购Tyco30%或以上投票权的交易将受1997年爱尔兰收购小组法案及据此制定的爱尔兰收购规则管辖,并将受爱尔兰收购小组的监管。爱尔兰收购规则的“一般原则”和爱尔兰收购规则的某些重要方面描述如下。

A.一般原则

爱尔兰收购规则建立在以下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这些原则将适用于爱尔兰收购小组管理的任何交易:

    在提出要约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各类股东应得到同等待遇,如果一个人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证券的其他持有人必须得到保护;

    目标公司的证券持有人须有足够时间让彼等就要约作出知情决定;

    公司董事会必须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倘目标公司董事会就要约向证券持有人提供意见,则须就实施要约对雇佣、雇佣条件及目标公司营业地点的地点的影响提供意见;

    不得在目标公司或要约所涉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证券中制造虚假市场;

311


目录(续)

    投标人只有在确保其能够足额履行所提供的对价后才能宣布要约;

    目标公司不得因其证券的要约而受到超过合理时间的阻碍。这是承认一项要约将扰乱目标公司的日常运作,特别是如果该要约具有敌意,且目标公司董事会必须转移其注意力以抵制该要约;以及

    “大量收购”证券(无论这种收购是通过一项交易还是通过一系列交易进行)只允许以可接受的速度进行,并应予以充分和及时的披露。

强制投标

在某些情况下,收购泰科股份或其他投票权的人士可能须根据爱尔兰收购规则就泰科余下流通股份提出强制性现金要约,收购价格不低于收购方就股份支付的最高价格(或任何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前12个月内。,除非事务委员会另有同意,否则如收购股份会(i)令收购人的合计持股量(包括与收购人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士的持股量)增加至代表泰科3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份,即触发此强制性投标规定,或(ii)如属持有(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代表泰科3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份的人,则在收购事项生效后,于12个月期间内将该人士(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的投票权百分比增加0.05%。任何持有代表公司50%以上投票权股份的人士(不包括持有人的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在购买额外证券时不受该等强制性要约规定所规限。

自愿出价;提出现金报价的要求和最低价格要求

自愿要约是指不是强制性要约的要约。倘投标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于要约期开始前三个月期间内收购泰科普通股,要约价格须不低于要约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士于该期间就泰科普通股支付的最高价格。爱尔兰收购小组有权将“回顾”期限延长至12个月,条件是爱尔兰收购小组考虑到一般原则,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

倘要约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已于要约期开始前12个月期间收购泰科(i)的普通股股份,而该等股份占泰科普通股股份总数的10%以上或(ii)于要约开始后任何时间的要约期,要约须以现金(或附带全现金替代方案)提出,而每股Tyco普通股的价格须不低于投标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士于(i)情况下,于(i)期间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期开始前12个月期间,如属(ii)要约期,则为要约期。爱尔兰收购小组可对投标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要约期开始前12个月内收购泰科普通股股份总数不足10%的,适用本规则,如果小组考虑到一般原则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适当的。

要约期一般将自首次公布要约或建议要约之日起开始。

312


目录(续)

实质性收购规则

《爱尔兰收购规则》还载有关于大量收购股份的规则,这些规则限制一个人将其持有的股份和对股份的权利增加到占泰科公司表决权总数15%至30%之间的速度。除非在某些情况下,禁止收购或一系列收购代表泰科1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份或对股份的权利,如该等收购与已持有的股份或权利合并计算,会导致收购方持有泰科15%或以上但少于30%的投票权,而此类收购是在七天内进行的。这些规则还要求加快披露与这类持股有关的股份收购或股份权利。

令人沮丧的行动

根据爱尔兰的收购规则,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一旦董事会收到可能导致要约或有理由相信要约即将提出的方式,泰科董事会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挫败对泰科股份要约的行动在下面。可能令人沮丧的行动,例如(i)发行股份、期权或可转换证券,(ii)重大收购或处置,(iii)订立正常业务过程以外的合同,或(iv)寻求替代要约以外的任何可能导致要约受挫的行动,在要约进行期间或董事会有理由相信要约即将提出的任何时间被禁止。在下列情况下可对这一禁令作出例外规定:

    该行动由受要约人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或

    经爱尔兰收购小组同意,其中:

    爱尔兰收购小组确信,这一行动不会构成令人沮丧的行动;

    50%投票权的持有者以书面形式表示,他们批准提议的行动,并将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该行动乃根据要约公布前订立的合约采取;或

    采取该等行动的决定乃于要约公布前作出,且或已至少部分落实或正处于正常业务过程中。

可被视为具有反收购效果的其他规定,除“——公司治理”、“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对比——数字外,见“——优先购买权和预先认购权”和“——披露股份权益”,选举和董事资格》、《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对比——分类董事会》、《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对比——罢免董事和空缺;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和空缺》、《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经书面同意的股东行动》和《江森自控普通股和泰科普通股持有人权利的比较——治理文件的修订》,

公司治理

泰科公司章程将泰科公司的日常管理委托给董事会。然后,董事会可将泰科的管理权下放给各委员会、行政人员或管理团队,但无论如何,根据爱尔兰法律,董事仍将负责泰科事务的妥善管理。泰科目前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包括一个薪酬委员会、一个提名和治理委员会以及一个审计委员会。

313


目录(续)

泰科公司章程及其内部政策和程序所反映的泰科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治理的一般方法以美国惯例和适用的联邦证券法律法规以及纽交所的要求为指导。虽然泰科为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但泰科不受爱尔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英国上市局上市规则规限,因此泰科不受英国公司管治守则规限,泰科亦未采纳该守则,投资协会或先发制人集团发布的任何指导原则声明或任何其他非法定爱尔兰或英国治理标准或指导原则。虽然泰科公司所采用的美国公司治理标准与英国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爱尔兰/美国公司治理准则有许多相似之处和重叠之处。K.治理标准或准则,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可能授予董事会的发行股本和实施股份回购的授权范围以及确定董事独立性的标准方面。

期限;解散;清算时的权利

泰科可随时以股东自愿清盘或债权人清盘的方式解散及清盘。在股东自愿清盘的情况下,需要股东特别决议。泰科亦可应债权人或法团执行处处长的申请,借法院命令予以解散(如法院应法团执行处处长的呈请信纳泰科清盘符合公众利益),或由公司注册处(以罢工方式)作为泰科未能提交某些申报表的强制执行措施。

股东在解决债权人的所有申索后,于解散或清盘时收回泰科资产的权利,可在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或泰科董事不时发行的任何优先股的条款中订明。特别是优先股持有人可能有权在泰科公司解散或清盘时享有优先权。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解散或清盘的具体规定,则根据任何债权人的优先次序,资产将按所持股份的缴足面值按比例分配给股东。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泰科的普通股股东有权按比例参与清盘,但他们这样做的权利可能受制于任何优先股股东根据任何系列或类别优先股的条款参与的权利。

联交所上市

泰科普通股在纽交所上市,代码为“TYC”。随着合并交易的完成,泰科公司(将更名为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将在纽交所上市,代码为“JCI”。泰科目前未在爱尔兰证券交易所上市。

无凭证式股份

根据《爱尔兰公司法》,股东有权根据要求获得股票证书,但须支付象征性费用。

股份转让及登记

泰科的股份登记册由其过户代理人维持。在本股份登记册内的登记是泰科成员资格的决定因素。泰科实益持有股份的股东并非该等股份的记录持有人。相反,保存人(例如,作为DTC代名人的Cede&Co.)或其他代名人是这类股票的记录持有人。据此,股份由实益持有该等股份的人转让予亦透过

314


目录(续)

同一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并未登记于泰科的正式股份登记册,因为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仍将为该等股份的纪录持有人。

爱尔兰法律要求有一份书面转让文书,以便在Tyco的正式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直接持有此类股份的人向任何其他人转让的任何股份(i),(ii)从实益持有该等股份的人,向直接持有该等股份的人,或(iii)由一名实益持有该等股份的人向另一名实益持有该等股份的人转让,而转让涉及作为转让股份的纪录拥有人的存管人或其他代名人的变更。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必须有一份转让文书,才能将这些股份转入其本人的经纪人账户(反之亦然)。直接持有股票的股东可以将这些股票转入他或她自己通过直接交易委员会持有的经纪人账户(反之亦然),而无需缴纳爱尔兰印花税,但条件是股票的实际所有权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转让及转让并无考虑实益拥有人将股份出售予第三方。

泰科现时拟就直接持有股份的卖方于正常交易过程中向实益持有收购股份的买方作出的股份转让支付或促使其其中一名联属人士支付印花税。在其他情况下,Tyco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支付或促使其附属公司之一支付任何印花税。泰科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如有任何该等付款,泰科有权(i)向买方寻求偿还,(ii)将印花税金额抵销该等股份日后的股息,及(iii)就该等买方收购的泰科普通股及就该等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申索第一及永久留置权。除非泰科另有通知,否则股份转让的订约方可假设就泰科普通股的交易而产生的任何印花税已缴付。

泰科公司章程授权泰科公司秘书(或其提名人)代表转让方执行转让文书。为协助确保定期更新正式股份登记册,以反映通过正常电子系统进行的泰科普通股交易,泰科定期出示与其支付印花税的任何交易有关的任何必要的转让文书(但须符合上述偿还和抵销权)。倘Tyco通知股份转让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其认为须就该转让缴付印花税,而其将不会缴付该印花税,此种缔约方可自行安排执行所要求的转让文书(并可为此目的要求泰科公司提供一份转让文书表格),或要求泰科公司以泰科公司确定的表格代表转让方签署一份转让文书。,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倘股份转让的订约方已(在所需范围内)妥为盖章转让文书,然后提供予Tyco的转让代理,受让方将于Tyco的爱尔兰正式股份登记册上登记为相关股份的合法拥有人(以下文所述事项为准)。

泰科董事有一般酌情决定权拒绝登记转让文书,除非转让只就一类股份而言,转让文书附有与转让文书有关的股份证明书及董事为显示转让人作出转让的权利而合理地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则须向泰科缴付费用10元或较少款项,转让文书以不多于四名受让人为受益人,并存放于泰科的注册办事处或泰科董事指定的其他地点。

董事可于董事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暂停办理转让登记,暂停期间不得超过每年全部30天。

法定名称;组建;财政年度;注册办事处

泰科的法定名称及商业名称为泰科国际公众有限公司。泰科于2014年5月9日在爱尔兰注册成立为公众有限公司,公司注册

315


目录(续)

号码是543654。泰科财政年度截至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泰科注册地址为爱尔兰科克郡阿尔伯特码头1号。合并完成后,泰科公司将更名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不设偿债基金

股份并无偿债资金拨备。

如有进一步催缴或摊派,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并将予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将妥为有效发行及缴足股款。

316


目录(续)


若干实益拥有人及管理层/董事的股权
江森自控的

下表显示了截至2016年5月3日收盘时江森自控每位董事和被任命的执行官实益拥有的江森自控普通股的股票数量,以及江森自控所有现任董事及执行人员作为集团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这些个人合计实益拥有江森自控发行在外普通股的不到1%(1%)。表格及脚注亦包括有关股票期权、股票单位、受限制股票、受限制股票单位、表现股票单位及根据各项薪酬及福利计划贷记于江森自控董事及执行人员账目的递延表现相关股份奖励的资料。

受益所有人
  金额和
的性质
有益的
所有权(1)
  选项
可行使

60天(1)
  结算现金
库存
单位(3)
 

Molinaroli Alex A.

    616,172     564,530     215,243  

麦克唐纳·布鲁斯

    885,381     766,707     149,057  

斯蒂夫,BrianJ.

    113,916     98,176     100,757  

博尔泽纽斯

    796,696     631,197        

Jackson,William C.

    214,171     160,276     16,592  

Abney,David P.

    6,775           30,406  

Black,Natalie A.

    15,990           85,071  

Bushman,Julie L.

    13,909              

Conner,Raymond L.

    6,642           3,249  

Goodman,Richard

    4,507           35,291  

Joerres,Jeffrey A.

    15,997           104,181  

Lacy,William H.

    56,818           103,893  

Del Valle Perochena,Juan Pablo

                3,623  

Vergnano,Mark P.

    13,862           4,158  

全体董事及执行人员作为一个整体(25人)

    4,199,727     3,383,033     999,009  

(1)
余额包括:(a)该人持有或拥有表决权和(或)投资权的所有股份;(b)所示数额(如有的话);就「可于60日内行使之购股权」一栏内之该等人士而言;及(c)下列未归属受限制股份(须予没收直至归属):Jackson先生:9,000份;及全体董事及执行人员合共:50,723份。

(2)
反映可在60天内行使的购买普通股的期权。这些金额包含在“受益所有权的金额和性质”一栏中。

(3)
反映了我们递延和基于股权的薪酬计划下的普通股等价物。每个股票单位的经济价值相当于一股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普通股。单位以现金形式结算,不以普通股形式结算。这些数额不包括在“实益所有权的数额和性质”一栏中。

    概无董事或执行人员根据任何贷款或安排抵押普通股股份。

317


目录(续)

根据根据《交易法》第13(d)及13(g)条提交的文件,截至2016年5月12日,江森自控已知唯一为江森自控普通股5%以上实益拥有人的人士或实体如下:

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的份额
Johnson
控制项
Common
库存
  占班级百分比  

T.Rowe Price Associates,Inc.

    40,236,452     6.2 %

100E.Pratt Street

             

马里兰州巴尔的摩21202

             

先锋集团(1)

   
36,059,681
   
5.56

%

先锋大道100号

             

19355年宾夕法尼亚州马尔文

             

BlackRock Inc.

   
34,855,234
   
5.4

%

东52街55号

             

纽约,NY10055(3)

             

Capital Research Global Investors(资本研究和管理公司的一个部门)(4)

   
32,615,005
   
5

%

南希望街333号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90071

             

(1)
仅根据T.Rowe Price Associates,Inc.于2016年2月12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中的信息,该附表报告称,截至2015年12月31日,T.Rowe Price Associates,Inc.为实益拥有人,对12,907,877股股份拥有唯一投票权,对40,236,452股股份拥有唯一反对权力。

(2)
仅根据先锋集团于2016年2月10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中的信息,该附表报告称,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先锋集团为实益拥有人,拥有34,783,587股股份的唯一投票权,唯一否定权为34,783,587股,共同否定权为1,276,094股。

(3)
仅根据BlackRock Inc.于2016年1月28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中的信息,该附表报告称,截至2015年12月31日,BlackRock Inc.为实益拥有人,拥有59,788股股份的共同投票权,拥有28,957,590股股份的唯一投票权,唯一否定权为34,795,446股,共同否定权为59,788股。

(4)
仅基于Capital Research Global Investors于2016年2月12日向SEC提交的一份附表13G/A中的信息,该附表报告称,截至2015年12月31日,Capital Research Global Investors为实益拥有人,拥有唯一投票权及唯一否定权的股份为32,615,005股。

318


目录(续)


的若干实益拥有人及管理层/董事的股份拥有权
泰科

下表显示截至2016年5月3日营业结束时泰科每位董事及获指名执行人员实益拥有的泰科普通股股份数目,以及泰科所有现任董事及执行人员作为集团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这些个人合计实益拥有泰科不到2%(2%)的普通股流通股。表格和脚注还包括根据各种薪酬和福利计划记入泰科董事和执行干事账户的股票期权和DSU的信息。

受益所有人
  总人数
A.普通股
实益
拥有(1)
  所占百分比
Class
 

EdwardD.Breen(3)(4)

    3,264,705     *  

Herman E. Bulls

    6,138     *  

LawrenceB.Costello(3)

    180,722     *  

Michael E. Daniels

    61,573     *  

Frank M. Drendel

    13,201     *  

Brian Duperreault(2)

    33,406     *  

RajivL.Gupta(2)

    32,639     *  

Arun Nayar(3)

    79,021     *  

GeorgeR.Oliver(3)

    1,829,232     *  

BrendanR.O’Neill(2)

    35,874     *  

Johan Pfeiffer

    0     *  

JudithA.Reinsdorf(3)

    562,079     *  

J Rgen Tinggren

    4,003     *  

SandraS.Wijnberg(2)

    38,726     *  

R. David Yost

    42,668     *  

全体董事及执行人员为一组(16名)

    6,317,461     1.5 %

占泰科普通股总数的百分比

    1.5 %      

*
低于1.0%

(1)
显示的数字反映了截至2016年5月3日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基于被点名人士提供的信息、公开文件和泰科的记录。任何人如单独或与他人一起有权投票或处置这些普通股,则被视为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除下文另有说明及受适用的社区财产法规限外,各业主对上市股份拥有唯一投票权及唯一投资权。于下文附注所示范围内,由一名人士实益拥有的普通股包括该人士有权于2016年5月3日后60日内取得实益拥有权的普通股。当日在外流通的泰科普通股为425,271,583股。

(2)
包括已归属的DSU如下:Duperreault先生,18,815;Gupta先生,15,561;O’Neill博士,21,754;和Wijnberg女士,21,754。DSU的分派将于(i)该个人自泰科董事会终止(因故除外)、(ii)泰科控制权变动及(iii)2017年12月31日中最早日期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件,泰科将发行相当于记入个人名下的已归属DSU总数的泰科普通股数量,其中包括通过应计股息等价物获得的DSU。

319


目录(续)

(3)
包括该等人士于行使现时归属或将于2016年5月3日起计60日内归属的认股权时可取得实益拥有权的最高股份数目如下:Breen先生,1,957,291股;Costello先生,155,469股;Nayar先生,78,227股;Oliver先生,1,476,828人;Reinsdorf女士377,224人。

(4)
包括持有EdwardD.Breen2014-1GRAT的25,045股股票和持有EdwardD.Breen2014-11GRAT的114,810股股票。

下表列出泰科已知为泰科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实益拥有人的个人或团体的资料。

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普通人数
实益股份
已拥有
  占班级百分比  

BlackRock Inc.
东52街55号
纽约,NY10022(1)

    25,332,508     6.0 %

Dodge&Cox
加利福尼亚街555号,40楼
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94104(2)

   
41,368,444
   
9.7

%

麻萨诸塞州金融服务公司
亨廷顿大道111号
波士顿,MA02199(3)

   
23,071,691
   
5.4

%

T.Rowe Price Associates,Inc.
100E.Pratt Street
巴尔的摩,MD21202(4)

   
46,127,495
   
10.9

%

先锋集团
前卫大道100号
宾夕法尼亚州马尔文19355(5)

   
23,386,544
   
5.5

%

(1)
仅基于贝莱德于2016年2月16日根据爱尔兰法律向Tyco提供的持股通知中报告的信息并报告截至2016年2月12日的所有权。于该日期,贝莱德连同其联属公司于25,332,508股普通股中持有权益。

(2)
Dodge&Cox行使投资自由裁量权的普通股数量显示的金额是根据2016年2月12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A提供的,表明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实益所有权。

(3)
MFS行使投资自由裁量权的普通股数量显示的金额是根据2016年2月9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A提供的,表明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实益所有权。

(4)
仅基于T.Rowe Price于2016年4月4日根据爱尔兰法律向Tyco提供的持股通知中报告的信息,并报告截至2016年3月29日的所有权。于该日期,T.Rowe Price连同其联属公司于42,127,495股普通股中持有权益。

(5)
Vanguard集团行使投资自由裁量权的普通股数量显示的金额是根据2016年2月10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提供的,表明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实益所有权。

320


目录(续)


A.专家

截至2015年9月25日及2014年9月26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的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表,经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 LLP审计,根据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1日8-K表格的现行报告以及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注册成立,正如他们的报告所述,这些报告以参考方式纳入本文件。这种综合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表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授权编写的报告纳入的。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经参考江森自控日期为3月3日的表格8-K的现行报告而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表,及管理层经参考江森自控截至9月30日止年度10-K表格年报而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对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有效性的评估(该评估载于管理层有关财务报告内部监控的报告内),根据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LLP)的报告,该事务所被授予审计和会计专家的权力,2015年已被如此纳入。

就江森自控截至2016年及201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及六个月期间的未经审核财务资料以参考方式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而言,PricewaterhouseCoopersLLP报告称,彼等已根据专业标准应用有限程序审阅该等资料。然而,他们于2016年4月29日以提述方式纳入的另一份报告指出,他们并无进行审计,亦无就该未经审计财务资料发表意见。因此,鉴于所适用的审查程序性质有限,应限制对这些资料的依赖程度。PricewaterhouseCoopersLLP不受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对其关于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报告的责任规定的约束,因为该报告不是PricewaterhouseCoopersLLP编制或认证的注册声明中的“报告”或“部分”。该法第7条和第11条。


A.法律事项

泰科爱尔兰法律顾问Arthur Cox将传递本次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泰科普通股的有效性。泰科的税务顾问McDermott Will&Emery LLP将把泰科股份合并的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转嫁给泰科股东。


民事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

泰科的若干董事及行政人员可能并非美国居民。这些非居民和Tyco的全部或很大一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可能无法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或Tyco公司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或在美国法院对该等人士或Tyco强制执行在该等法院取得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文的判决。律师告知Tyco,在爱尔兰,对于非美国居民的Tyco和/或其执行官员和董事,在最初的诉讼或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诉讼中,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存在疑问,完全以美国证券法为基础的负债。

321


目录(续)


D.其他事项

于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日期,除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所述事项外,泰科及江森自控董事会概不知悉将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或江森自控特别大会上提呈审议的任何事项。如任何其他事项须妥为提交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或江森自控特别大会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在合并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并须付诸表决,建议代理人将被视为就任何属于泰科临时股东大会及江森自控特别会议通告所载宗旨范围内的事项授予授权其中所指名的个人就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投票的权力(除非酌情决定投票授权按适用的代理卡规定扣发)。,


泰科年会股东提案

根据SEC及泰科公司章程订立的规则,任何根据1934年交易法第14A-8条提交拟列入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委托书的股东提案,均须由泰科公司(或,于合并后合并后的公司)不晚于2016年9月22日。建议须符合SEC及泰科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就形式及实质所订立的规定,并须为适用法律项下股东诉讼的适当主体,方可载入委托书。

股东亦可根据美国联邦代理规则、适用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提出业务以供考虑或提名人士以供董事会选举,而无须寻求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将该建议列入泰科的代理声明。《交易法》第14A-4条规定对任何此类提案使用全权委托投票权。倘泰科(或,于合并后,合并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前未获提供有关该等股东建议的通知,则于会上提出建议时将允许酌情投票权,而无需在代表委任声明中讨论该事项。

有关泰科程序的额外资料载于泰科于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附表14A的代表委任声明,该代表委任声明经参考纳入本联合代表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江森自控年会股东提案

江森自控打算在2017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合并尚未在江森自控2017年年度会议通常举行的时间之前或之后不久完成。倘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江森自控须于2016年8月16日前接获根据交换法案规则14A-8拟列入江森自控代表委任声明的建议通知,并遵守适用于该等建议的SEC规则及规例及拟于江森自控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任何其他股东提名或建议的通知须符合江森自控附例所载的规定,包括江森自控的秘书须最早于2016年9月29日及最迟于2016年10月29日接获股东有意提出该等业务的书面通知,惟倘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不定于12月29日开始的期间内举行;2016年及截至2017年3月28日,股东通知如于(a)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公告后第10天或(b)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90天的较后日期送达,即属及时。

有关江森自控程序的额外资料载于江森自控于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附表14A的代表委任声明,该代表委任声明经参考并入本联合代表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参见“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322


目录(续)


爱尔兰收购规则——责任声明

泰科董事接受对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资料(有关江森自控及江森自控集团公司及江森自控董事及其直系亲属、相关信托及与彼等有关连的人士除外)承担责任。据泰科董事(彼等已采取一切合理谨慎措施以确保情况确实如此)所知及所信,他们接受责任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与事实相符,并无遗漏任何可能影响该等资料输入的资料。

江森自控董事对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所载有关江森自控及江森自控董事及其直系亲属、相关信托及与彼等有关连人士的资料承担责任。据江森自控董事所知及所信(彼等已采取一切合理谨慎以确保情况确实如此),他们接受责任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与事实相符,并无遗漏任何可能影响该等资料输入的资料。

323


目录(续)


代用材料的家庭持有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似乎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可以向他们居住的任何家庭发送一组委托书。每位股东继续获得单独的代理卡。这一程序,简称householding,减少了股东收到的重复信息量,并减少了邮寄和打印费用。根据寄发予共享单一地址的若干股东的通知,除非该地址的任何股东要求寄发多套文件,否则将只向该地址寄发一份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

如任何同意入伙的泰科股东希望日后收到单独的委托书,他或她可致电【】或致函【】于【】联络【】。共享地址的泰科股东如希望收到单一套委托书,可与其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联系(如果他们是实益持有人),或与泰科联系(如果他们是记录持有人),按上述电话号码或地址联系。

如果任何同意Householding的江森自控股东希望未来收到单独的委托书,他或她可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致函【】,也可以通过致函【】at【】的方式致函【】。江森自控共享地址的股东,如希望接收单一套委托书,可通过联系其经纪人、银行或其他代名人(如果他们是实益持有人),或通过书面请求上述地址(如果他们是记录持有人)来实现。


在那里你可以找到更多的信息

江森自控和泰科均向SEC提交年度、季度和当期报告、委托书以及其他业务和财务信息。您可以阅读和复制任何材料,无论是江森自控或泰科文件与证交会在证交会的公共资料室100F街,N.E.室1580,华盛顿特区20549,以规定的价格。请致电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800)SEC-0330((800)732-0330)查询有关公众资料室的进一步资料。此外,江森自控和泰科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报告及其他业务和财务信息,SEC维护着一个位于www.sec.gov的网站,其中包含这些信息。您还可以免费从江森自控的网站www.johnsoncontrols.com或泰科公司的网站www.tyco.com获得这些文件。江森自控、泰科及SEC网站所载资料(下文所述文件除外)并无以提述方式并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

泰科已就合并中将发行的合并公司普通股提交了一份S-4表格的注册声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构成合并公司普通股的一部分。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构成泰科股份作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在SEC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不包含注册声明或注册声明的证物或附表中包含的所有信息。阁下可按下列地址阅读及复印注册说明书,包括任何修订、附表及证物。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所载有关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所提述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文件内容的陈述并不一定完整。在每种情况下,您都应该将作为证物提交的适用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副本引用到注册声明中。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书通过参考文件纳入了江森自控和泰科此前向SEC提交的文件,包括以下列出的文件。

阁下应仅依赖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所载资料或阁下已获转介的资料。江森自控和泰科尚未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任何额外信息。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日期为本公司于

324


目录(续)

封面页。阁下不应假设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于除该日期外的任何日期均属准确,且无论是向江森自控股东或泰科股东邮寄或张贴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还是在合并中发行泰科普通股,均不得产生任何相反的暗示。

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书还引用了江森自控此前向SEC提交的以下文件(文件编号001-05097):

    江森自控于2015年11月18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10-K表格的年度报告,其中部分内容(包括第一部分第1项)。业务,以及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项目6。选定的财务数据,项目7。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及项目8。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在江森自控于2016年3月3日向SEC提交的Form8-K当前报告中进行了重铸;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3月31日止季度的Form10-Q季度报告;

    于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附表14A的委托书;及

    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7日、2016年1月28日(两次备案)、2016年1月29日、2016年2月17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21日的8-K表格的当前报告,2016年(两次备案)(根据第2.02项或第7.01项提供的资料除外)。

这份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引用了泰科此前向SEC提交的以下文件(文件编号001-13836):

    泰科于2015年11月13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Form10-K年度报告,其中部分内容(包括年度报告第二部分中的以下项目:第7项。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第8项。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及项目9a。Controls and Procedure)在泰科于2016年3月11日向SEC提交的Form8-K当前报告中进行了重铸;

    截至2015年12月25日及2016年3月25日止季度的Form10-Q季度报告;

    于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附表14A的委托书;及

    日期分别为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2月4日、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月19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7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31日及2016年6月3日的8-K表格的当前报告2016年(根据第2.02项或第7.01项提供的资料除外)。

江森自控或泰科分别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后及江森自控股东特别大会及泰科股东特别大会前根据《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条可能向SEC提交的所有额外文件,除根据表格8-K的现行报告第2.02项或第7.01项提供的资料外,其他资料亦视为以参考方式纳入。

如果您是江森自控的股东,您可以通过江森自控或SEC获得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以提述方式纳入的文件可免费从江森自控取得,不包括所有证物,除非该等证物已特别以提述方式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您将不会收到以参考方式合并的文件的副本,因为除非特别要求,否则这些文件不会发送给股东。阁下可取得本联合委托书内以提述方式纳入的文件

325


目录(续)

通过以下书面或电话方式或通过访问以下网站免费索取声明/招股书: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
    关注点:股东服务
    电话:(800)524-6220
    www.johnsoncontrols.com

为确保及时交付文件,江森自控股东须不迟于江森自控特别会议日期前五个营业日,或不迟于2016年【】日提出要求。

如果您是泰科的股东,您可以通过泰科或SEC获得任何以参考方式注册成立的文件。以提述方式纳入的文件可免费从泰科取得,但不包括所有证物,除非该等证物已特别以提述方式纳入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您将不会收到以参考方式合并的文件的副本,因为除非特别要求,否则这些文件不会发送给股东。阁下可按以下方式以书面或电话提出要求,或浏览下列网址,以免费方式取得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内以提述方式纳入的文件: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伯特码头1号
    科克
    关注点:投资者关系
    电话:+353-21-426-0000
    www.tyco.com

为确保及时交付文件,泰科股东须不迟于泰科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五个营业日或不迟于2016年【】日提出其要求。

就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而言,载于以提述方式并入或当作以提述方式并入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的文件内的任何陈述,将视为经修改或取代,但以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内所载的陈述或其后任何其他提交的文件,该文件被视为通过引用纳入本联合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修改或取代该声明。任何经如此修改或取代的声明,除经如此修改或取代外,将不会被视为构成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的一部分。任何关于任何合同内容的声明或作为登记声明的证物提交的其他文件都不一定完整。对于作为登记声明的证物提交的每一份合同或其他文件,请参阅该证物,以便对所涉事项作出更完整的描述,而每一份此类声明均以此种提及作为完整的限定条件。

326


目录(续)


B.补充资料

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和条例》,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本节所载信息无须列入,但包括在内完全是为了遵守爱尔兰收购规则的要求,以便向Tyco股东提供此类规则所要求的信息。

1、股东及交易情况

1.1
为第1款的目的:

(a)其他事项
两人或两人以上视为一致行动人如果它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明示或默示协议为基础进行合作,目的是

(i)其他事项
任一种:

(a)其他事项
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取得有关公司的证券;或

(b)其他事项
作出或促致作出任何作为,而该作为将会或可能会导致由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持有的有关公司的证券比例增加;或

(二)项目
任一种:

(a)其他事项
取得有关公司的控制权;或

(b)其他事项
妨碍为取得有关公司控制权而作出的要约的成功结果;及‘一致行动人士’须据此解释;

(b)其他事项
安排包括两人或多于两人之间就有关证券订立的任何弥偿或期权安排,以及任何性质的正式或非正式协议或谅解,而该等协议或谅解是或可能是促使交易或不交易的诱因;

(c)其他事项
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该公司总共拥有该公司30%或30%以上的表决权;

(d)其他事项
与相关证券有关的交易包括:

(i)其他事项
取得或处置该等证券或行使或控制行使该等证券附带的表决权(如有的话)的权利(不论是绝对权利或有条件权利);

(二)项目
就任何该等证券取得、授予、取得、处置、订立、结清、终止、(由任何一方)行使或更改期权(包括买卖期权合约);

㈢(三)
认购或同意认购该等证券;

(iv)
行使任何证券或任何其他文书所赋予的转换或认购权,不论该等权利是就新的或现有的有关证券而言;

(五)其他
取得、处置、订立、终结、(由任何一方)行使直接或间接参照于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更改该等衍生工具;

㈥(六)
订立、终止或更改购买或出售该等证券的协议的条款;及

327


目录(续)

      (vii)
      (a)导致或可能导致某人所拥有权益或其持有淡仓的证券数目增加或减少的任何行动(不包括在上述任何分段内);

    (e)其他事项
    导数包括其全部或部分价值直接或间接参照基础证券价格确定的任何金融产品;

    (f)其他事项
    披露日期指【】,2016年,为寄发本文件前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g)其他事项
    披露期指自2015年1月25日(为合并公告日前12个月之日)起至披露日止的期间;

    (h)其他事项
    豁免基金经理指就爱尔兰收购规则而言已获爱尔兰收购事务委员会承认为获豁免基金经理的全权基金经理,已获爱尔兰接管小组书面通知该事实,而爱尔兰接管小组并无接获撤回该项承认的通知;

    (i)其他事项
    豁免主操盘手指就爱尔兰收购规则而言获爱尔兰收购事务委员会承认为获豁免主要交易商的主要交易商,已获爱尔兰接管小组书面通知该事实,而爱尔兰接管小组并无接获撤回该项承认的通知;

    (j)其他事项
    为了确定一个人是否有一个“有关证券的权益“或者是”对相关证券感兴趣";

    (i)其他事项
    该人在有关证券中拥有“权益”或“利害关系”,条件是且仅限于他或她在该证券中拥有长期职位;及

    (二)项目
    在有关证券中只持有空头头寸的人,应被视为对该证券没有利害关系,也不感兴趣;

    (k)其他事项
    多空持仓:

    (i)其他事项
    1.就(j)款而言,任何人如果直接或间接地:

    (a)其他事项
    拥有该证券;或

    (b)其他事项
    有权或选择取得该担保或要求交付该担保;或

    (c)其他事项
    (a)有义务提取该担保;或

    (d)其他事项
    有权行使或控制该证券附带的表决权(如有的话)的行使,

        或在上文(a)至(d)项均不适用于该人的范围内,如该人:

        (e)其他事项
        如该证券的价格上升,将会在经济上有利;或

        (f)其他事项
        如果这种担保的价格下降,将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无论:

        (i)其他事项
        任何此种所有权、权利、选择权、义务、优势或劣势是如何产生的,为免生疑问和不受限制,包括因购买、选择权或衍生工具的协议而产生的所有权、权利、选择权、义务、优势或劣势;以及

328


目录(续)

          (二)项目
          无论这种所有权、权利、选择权、义务、优势或劣势是绝对的还是有条件的,在适用的情况下,无论是金钱上的还是其他方面的,

        但任何人如已接获接受要约(或促致另一人接受要约)的不可撤销承诺,不得仅凭借上文(b)或(c)段,被视为在不可撤销承诺标的的相关证券中拥有权益;

      (二)项目
      1.就(j)款而言,任何人如果直接或间接地:

      (a)其他事项
      有权或选择处置该担保或将其转让给另一人;或

      (b)其他事项
      有义务向另一人交付该担保;或

      (c)其他事项
      即有义务允许另一人行使该担保附带的表决权(如有的话),或有义务促使该等表决权按照另一人的指示行使,

        或在上述(a)至(c)项均不适用于该人的情况下,如该人:

        (d)其他事项
        如果该证券的价格下降,将具有经济上的优势;或

        (e)其他事项
        如果这种证券的价格上涨,将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无论:

        (i)其他事项
        任何此种权利、选择权、义务、优势或劣势是如何产生的,为免生疑问和不受限制,包括因出售协议、选择权或衍生工具而产生的权利、选择权、义务、优势或劣势;以及

        (二)项目
        无论任何此种权利、选择、义务、利益或劣势是绝对的还是有条件的,在适用的情况下,无论是金钱上的还是其他方面的;

    (l)其他事项
    江森自控相关证券就江森自控而言,须具有《爱尔兰收购规则》A部规则2.1所赋予的涵义,即:

    (i)其他事项
    江森自控股本;及

    (二)项目
    江森自控授予持有人转换为或认购上述类别任何新证券的权利的证券或任何其他工具;

    (m)其他事项
    相关泰科证券就Tyco而言,须具有《爱尔兰收购规则》A部规则2.1所赋予的涵义,即:

    (i)其他事项
    授予表决权的泰科证券;

    (二)项目
    泰科股本;及

    ㈢(三)
    泰科证券或授予其持有人转换为或认购上述类别任何新证券的权利的任何其他工具;

    (n)其他事项
    相关期间指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披露日止期间;及

    (o)其他事项
    相关证券指有关江森自控证券或有关泰科证券(视何者适用而定),而有关证券须作适当解释。

329


目录(续)

1.2
于相关泰科证券的权益及淡仓

(a)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营业结束时,泰科董事(包括与彼等有关连的人士(属爱尔兰公司法所指))于以下有关泰科证券中拥有权益(不包括下文(b)段所披露的期权及其他股份奖励):

股份拥有权

名称Name
  总人数
相关的
有价证券
 

Edward D. Breen

    [        ]  

Herman E. Bulls

    [        ]  

Michael E. Daniels

    [        ]  

Frank M. Drendel

    [        ]  

Brian Duperreault

    [        ]  

Rajiv L. Gupta

    [        ]  

1.BrendanR.O’Neill

    [        ]  

J Rgen Tinngren

    [        ]  

Sandra W.Wijnberg

    [        ]  

George R. Oliver

    [        ]  

R. David Yost

    [        ]  
    (b)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营业结束时,以下有关泰科股份的期权或奖励已根据泰科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以下泰科董事(包括爱尔兰公司法所指与彼等有关连的人士)且仍未行使:

    股票期权

名称Name
  总人数
下的股份
选项
  行权价格
每股收益
  终止日期  

Edward D. Breen

    [        ]   $ [        ]     [        ]  

Herman E. Bulls

    [        ]   $ [        ]     [        ]  

Michael E. Daniels

    [        ]   $ [        ]     [        ]  

Frank M. Drendel

    [        ]   $ [        ]     [        ]  

Brian Duperreault

    [        ]   $ [        ]     [        ]  

Rajiv L. Gupta

    [        ]   $ [        ]     [        ]  

1.BrendanR.O’Neill

    [        ]   $ [        ]     [        ]  

J Rgen Tinngren

    [        ]   $ [        ]     [        ]  

Sandra W.Wijnberg

    [        ]   $ [        ]     [        ]  

George R. Oliver

    [        ]   $ [        ]     [        ]  

R. David Yost

    [        ]   $ [        ]     [        ]  

330


目录(续)


名称Name
  总人数
股份标的
致奖项
 

Edward D. Breen

    [        ]  

Herman E. Bulls

    [        ]  

Michael E. Daniels

    [        ]  

Frank M. Drendel

    [        ]  

Brian Duperreault

    [        ]  

Rajiv L. Gupta

    [        ]  

1.BrendanR.O’Neill

    [        ]  

J Rgen Tinngren

    [        ]  

Sandra W.Wijnberg

    [        ]  

George R. Oliver

    [        ]  

R. David Yost

    [        ]  
    (c)其他事项
    除上文(a)及(b)段所述外,于披露日营业结束时,【】Tyco董事(包括(爱尔兰公司法所指的)与彼等有关的人士)于任何有关Tyco证券中拥有权益或持有任何淡仓。

    (d)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营业结束时,泰科以下附属公司于以下相关泰科证券中拥有权益:

名称Name
  总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

    [        ]  
    (e)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营业结束时,泰科【】附属公司持有任何有关泰科证券的任何淡仓。

    (f)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期营业结束时,泰科或泰科任何附属公司参与的任何退休金计划的受托人,对任何有关泰科证券拥有权益或持有任何淡仓。

    (g)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收市时,自1月25日起并无任何Lazard(泰科财务顾问)的合伙人或专业人员成员积极从事有关合并或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的事务,2014年及并无任何人(获豁免基金经理或获豁免主要交易商除外)控制、控制或受与Lazard相同的控制于任何有关泰科证券中拥有权益或持有任何淡仓,但以下情况除外:

名称Name
  总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        ]

    [        ]  
    (h)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营业结束时,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泰科的核数师)自2014年1月25日起积极从事有关合并或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事务的【】合伙人或专业人员成员有兴趣,或持有任何淡仓,于任何相关泰科证券。

    (i)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收盘时,【】Simpson Thacher(泰科的美国法律顾问)积极从事有关合并的合伙人或专业人员成员,或自2014年1月25日起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事务的合伙人或成员有兴趣,或持有任何淡仓,于任何相关泰科证券。

331


目录(续)

    (j)其他事项
    截至披露日收盘时,Arthur Cox(泰科爱尔兰法律顾问)的合伙人或专业工作人员中自2014年1月25日起积极参与合并或以其他惯常方式参与泰科事务的人员感兴趣,或持有任何淡仓,于任何相关泰科证券。

    (k)其他事项
    截至披露日收盘时,【】自2014年1月25日起积极参与合并或以其他惯常方式参与泰科事务的【】(泰科的代理邀约代理人)的【】合伙人或专业工作人员成员感兴趣,或持有任何淡仓,于任何相关泰科证券。

    (l)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收市时,【】与泰科有关连的基金经理(获豁免基金经理除外)于任何有关泰科证券中拥有权益或持有任何淡仓。

    (m)其他事项
    泰科概无,亦就泰科董事所知,除【】外与泰科一致行动人士与任何其他人士就有关泰科证券作出任何安排或持有任何有关泰科证券的任何淡仓。

    (n)其他事项
    【】泰科董事持有任何有关泰科证券的淡仓。

    (o)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收盘时,除本段1.2所披露者外,【】泰科的一致行动人士于相关泰科证券中拥有权益或持有任何淡仓。

    (p)其他事项
    【】泰科或与泰科一致行动的任何其他人之间存在与任何相关泰科证券有关的安排。

    (q)
    本第1.2段所载有关泰科每位成员及所有控制、控制或受其同一控制的人的资料,已包括在泰科董事于披露日期所知、所悉及所信的范围内,经作出适当而仔细的查询后。

1.3
有关泰科证券的交易

(a)其他事项
泰科董事或与其有关连的人士(就爱尔兰公司法而言)于披露期内就泰科相关证券进行的交易如下:

名称Name
  的性质
交易
  日期   总人数
相关的
泰科证券
  价格  

Edward D. Breen

    [        ]     [        ]     [        ]     [        ]  

Herman E. Bulls

    [        ]     [        ]     [        ]     [        ]  

Michael E. Daniels

    [        ]     [        ]     [        ]     [        ]  

Frank M. Drendel

    [        ]     [        ]     [        ]     [        ]  

Brian Duperreault

    [        ]     [        ]     [        ]     [        ]  

Rajiv L. Gupta

    [        ]     [        ]     [        ]     [        ]  

1.BrendanR.O’Neill

    [        ]     [        ]     [        ]     [        ]  

J Rgen Tinngren

    [        ]     [        ]     [        ]     [        ]  

Sandra W.Wijnberg

    [        ]     [        ]     [        ]     [        ]  

George R. Oliver

    [        ]     [        ]     [        ]     [        ]  

R. David Yost

    [        ]     [        ]     [        ]     [        ]  
    (b)其他事项
    于披露期内,泰科赎回或购买【】相关泰科证券。

    (c)其他事项
    于有关期间,有【】由Lazard(泰科财务顾问)的任何合伙人或专业人员成员积极就有关泰科证券进行交易

332


目录(续)

      自2014年1月25日起从事与合并有关或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或任何控制、控制或受与Lazard相同控制的人士(获豁免基金经理或获豁免主要交易商除外)的事务。

    (d)其他事项
    于有关期间,泰科附属公司有【】交易有关泰科证券。

    (e)其他事项
    于有关期间,自2014年1月25日起,Deloitte&Touche LLP(泰科的核数师)的任何合伙人或专业人员就有关泰科证券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的事务。

    (f)其他事项
    于有关期间,自2014年1月25日起,Arthur Cox(泰科爱尔兰法律顾问)的任何合伙人或专业工作人员积极从事有关合并或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事务的任何合伙人或成员于有关泰科证券进行交易。

    (g)其他事项
    于有关期间,自2014年1月25日起,Simpson Thacher(泰科的美国法律顾问)的任何合伙人或专业人员积极从事有关合并或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事务的任何合伙人或成员于有关泰科证券有【】交易。

    (h)其他事项
    于有关期间,自2014年1月25日起,【】(泰科的代理招揽代理人)的任何合伙人或专业人员成员积极从事与合并有关或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事务的任何合伙人或成员在相关泰科证券进行交易。

    (i)其他事项
    于有关期间,与泰科有关连的一名基金经理(获豁免基金经理除外)就有关泰科证券进行【】交易。

    (j)其他事项
    于有关期间,与泰科有安排的任何人士或与泰科的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就有关泰科证券有【】交易。

    (k)其他事项
    除本段1.3所披露者外,【】与泰科一致行动人士(或视为一致行动人士)于有关期间买卖任何有关泰科证券。

    (l)其他事项
    本第1.3段所载有关泰科每位成员及所有控制、控制或受其同一控制的人的资料,已包括在泰科董事于披露日期所知、所悉及所信的范围内,经作出适当而仔细的查询后。

1.4
江森自控相关证券的权益及淡仓

(a)其他事项
截至披露日收盘时,泰科持有江森自控任何相关证券的【】权益或空头头寸。

(b)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收市时,【】Tyco董事(包括与彼等有关连的人士(属爱尔兰公司法所指))于任何有关江森自控证券中拥有权益,或持有任何淡仓。

(c)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收市时,自1月25日起并无任何Lazard(泰科财务顾问)的合伙人或专业人员成员积极从事有关合并或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的事务,2014年及并无任何人(获豁免基金经理或获豁免主要交易商除外)控制、控制或

333


目录(续)

      在与Lazard相同的控制下,曾对任何相关江森自控证券感兴趣,或持有任何淡仓,但以下情况除外:

名称Name
  总人数
相关约翰逊
控制项
有价证券
 

[        ]

    [        ]  
    (d)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营业结束时,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泰科的核数师)自2014年1月25日起积极从事有关合并或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事务的【】合伙人或专业人员成员有兴趣,或持有任何淡仓,于任何相关江森自控证券。

    (e)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收盘时,【】Simpson Thacher(泰科的美国法律顾问)的合伙人或专业人员中积极从事与合并有关的工作,或自1月25日起以其他惯常方式从事泰科的事务,2014年【】对江森自控的任何相关证券感兴趣,或持有任何空头头寸。

    (f)其他事项
    截至披露日收盘时,Arthur Cox(泰科爱尔兰法律顾问)的合伙人或专业工作人员中自2014年1月25日起积极参与合并或以其他惯常方式参与泰科事务的人员感兴趣,或持有任何淡仓,于任何相关江森自控证券。

    (g)其他事项
    截至披露日收盘时,【】自2014年1月25日起积极参与合并或以其他惯常方式参与泰科事务的【】(泰科的代理邀约代理人)的【】合伙人或专业工作人员成员感兴趣,或持有任何淡仓,于任何相关江森自控证券。

    (h)其他事项
    于披露日收盘时,【】与泰科有联系的基金经理(获豁免基金经理除外)于任何有关江森自控证券中拥有权益,或持有任何淡仓。

    (i)其他事项
    除本段1.4所披露者外,于披露日收盘时,【】泰科的其他一致行动人士(包括视为一致行动人士)持有江森自控任何相关证券的任何权益或任何淡仓。

    (j)其他事项
    本1.4段所载有关泰科每位成员及所有控制、控制或受其同一控制的人的资料,已包括在泰科董事于披露日期所知、所悉及所信的范围内,经作出适当而仔细的查询后。

1.5
江森自控相关证券的交易

(a)其他事项
在披露期内,泰科与江森自控的任何相关证券均有【】交易。

(b)其他事项
于披露期内,【】泰科董事与江森自控任何相关证券有任何交易。

(c)其他事项
本第1.5段所载关于泰科每位成员及所有控制、控制或受其同一控制的人的资料,已包括在泰科董事于披露日期所知、所悉及所信的范围内,经作出适当而仔细的查询后。

334


目录(续)

2.材料合同

2.1
除本段2.1所披露者外,泰科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于2016年1月25日(即宣布合并日期)前两年内订立任何合约(于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约除外),而该等合约乃或可能是材料,但下列除外:

(a)其他事项
合并协议:于2016年1月24日,泰科与江森自控及Merger Sub订立合并协议及计划,据此,江森自控及泰科的业务将合并至单一公司下。有关合并协议的进一步详情载于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并以参考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A的方式纳入本文件。

(b)其他事项
[            ]

3.董事和服务合同

3.1
除本第3.1段所披露者外,泰科董事概无与泰科或其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订立为期超过12个月的服务合约,惟下列情况除外:

(a)其他事项
[            ]

3.2
除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中题为“合并——泰科公司董事和执行官在合并中的利益,“泰科董事会的薪酬不会受到合并的影响。

335


目录(续)

附件A附件A

合并的协议和计划

By and among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时候,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然后呢

Jagara Merger Sub LLC

日期截至

2016年1月24日星期二


目录(续)


目录(续)

 
   
  页次

第一条合并

  A-2

第1.1节

 

合并

 
A-2

第1.2节

 

结业

  A-2

第1.3节

 

有效时间

  A-2

第1.4节

 

管理文件

  A-2

第1.5款

 

尚存法团的高级人员及董事

  A-2

第二条证券的处理

 
A-2

第2.1节

 

股本的处理

 
A-2

第2.2节

 

退保及付款

  A-4

第2.3节

 

公司股权奖励、公司递延奖励及公司现金奖励的处理

  A-7

第2.4节

 

母公司股权奖励的处理

  A-10

第2.5款

 

公司股息再投资计划

  A-11

第2.6款

 

预扣

  A-11

第2.7款

 

零碎股份

  A-11

第2.8款

 

无异议人士的权利

  A-12

第2.9款

 

选举程序

  A-12

第三条本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A-13

第3.1节

 

资质、机构、子公司等。

 
A-14战斗机

第3.2节

 

资本化

  A-14战斗机

第3.3节

 

与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权力;没有违反

  A-16战斗机

第3.4节

 

报告和财务报表

  A-17战斗机

第3.5款

 

内部控制和程序

  A-17战斗机

第3.6款

 

无未披露负债

  A-18

第3.7款

 

遵守法律;许可证

  A-18

第3.8款

 

环境法律法规

  A-19

第3.9款

 

附加石棉事项

  A-20

第3.10节

 

雇员福利计划

  A-20

第3.11节

 

没有某些变化或事件

  A-21战斗机

第3.12款

 

调查;诉讼

  A-22战斗机

第3.13节

 

提供的资料

  A-22战斗机

第3.14节

 

税务事项

  A-23

第3.15节

 

劳工事务

  A-24

第3.16款

 

知识产权

  A-24

第3.17款

 

不动产

  A-25

第3.18款

 

财务顾问的意见

  A-26战斗机

第3.19款

 

公司股东所需投票

  A-26战斗机

第3.20款

 

材料合同

  A-26战斗机

第3.21款

 

保险

  A-27战斗机

第3.22款

 

Finder or Brokers

  A-28战斗机

第3.23款

 

FCPA、反腐败、制裁和出口管制

  A-28战斗机

第3.24款

 

收购章程;无权利协议

  A-28战斗机

第3.25款

 

无其他表示

  A-29战斗机

A-I


目录(续)

 
   
  页次

第四条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A-29战斗机

第4.1节

 

资质、机构、子公司等。

 
A-29战斗机

第4.2节

 

股本

  A-30

第4.3节

 

与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权力;没有违反

  A-31

第4.4节

 

报告和财务报表

  A-32战斗机

第4.5款

 

内部控制和程序

  A-33突击步枪

第4.6款

 

无未披露负债

  A-33突击步枪

第4.7款

 

遵守法律;许可证

  A-33突击步枪

第4.8款

 

环境法律法规

  A-34战斗机

第4.9款

 

附加石棉事项

  A-35战斗机

第4.10节

 

雇员福利计划

  A-35战斗机

第4.11节

 

没有某些变化或事件

  A-36突击步枪

第4.12节

 

调查;诉讼

  A-36突击步枪

第4.13节

 

提供的资料

  A-36突击步枪

第4.14节

 

税务事项

  A-37

第4.15节

 

劳工事务

  A-38战斗机

第4.16款

 

知识产权

  A-39

第4.17款

 

不动产

  A-39

第4.18款

 

财务顾问的意见

  A-40战斗机

第4.19款

 

母公司股东所需投票

  A-40战斗机

第4.20款

 

材料合同

  A-40战斗机

第4.21款

 

保险

  A-41战斗机

第4.22款

 

Finder or Brokers

  A-41战斗机

第4.23款

 

FCPA、反腐败、制裁和出口管制

  A-42战斗机

第4.24款

 

没有合并子活动

  A-42战斗机

第4.25款

 

债务融资

  A-42战斗机

第4.26款

 

无其他表示

  A-43战斗机

第五条关于在合并前经营业务的公约

 
A-43战斗机

第5.1节

 

公司在截止日期前处理事务的情况

 
A-43战斗机

第5.2节

 

在交易结束前由母公司处理事务

  A-48

第5.3款

 

公司征集

  A-53

第5.4款

 

父母的邀约

  A-56战斗机

第5.5款

 

编制S-4表格及联名委托书/招股章程;股东大会

  A-59

第5.6款

 

爱尔兰招股书

  A-61

第5.7款

 

分拆协议

  A-62战斗机

A-II


目录(续)

 
   
  页次

第六条补充协定

  A-63

第6.1款

 

访问;保密性;某些事件的通知

 
A-63

第6.2节

 

合理的最大努力

  A-64战斗机

第6.3款

 

宣传

  A-66

第6.4款

 

董事及高级人员保险及弥偿

  A-66

第6.5款

 

接管条例

  A-68战斗机

第6.6款

 

合并附属公司及存续法团的责任

  A-68战斗机

第6.7款

 

第16B-3条规则

  A-68战斗机

第6.8款

 

退市

  A-68战斗机

第6.9款

 

联交所上市

  A-69战斗机

第6.10款

 

合并后的治理事项

  A-69战斗机

第6.11款

 

就业和福利事项

  A-70战斗机

第6.12款

 

整合规划

  A-71突击步枪

第6.13款

 

税务事项

  A-72突击步枪

第6.14款

 

证券持有人诉讼

  A-72突击步枪

第6.15款

 

母股并表

  A-72突击步枪

第6.16款

 

债务融资

  A-72突击步枪

第6.17款

 

分红协调

  A-74突击步枪

第6.18款

 

合并附属公司的责任

  A-74突击步枪

第七条完成合并的条件

 
A-74突击步枪

第7.1款

 

每一方实施合并的义务的条件

 
A-74突击步枪

第7.2款

 

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的义务的条件

  A-75

第7.3款

 

公司责任的条件

  A-76突击步枪

第八条终止

 
A-76突击步枪

第8.1款

 

终止

 
A-76突击步枪

第8.2款

 

终止的效力

  A-78

第九条杂项

 
A-83

第9.1款

 

修正和修改;放弃

 
A-83

第9.2款

 

陈述及保证的不存续

  A-84

第9.3款

 

费用

  A-84

第9.4款

 

通知

  A-84

第9.5款

 

某些定义

  A-85

第9.6款

 

其他地方定义的术语

  A-95

第9.7款

 

口译

  A-97

第9.8款

 

对口单位

  A-98

第9.9款

 

整个协议;第三方受益人

  A-98

第9.10款

 

可分割性

  A-98

第9.11款

 

管辖法律;管辖权

  A-99

第9.12款

 

放弃陪审团审讯

  A-99

第9.13款

 

赋值

  A-100

第9.14款

 

强制执行;补救

  A-100

 

图表A1:

 

公司章程的形式

   

图表A2:

 

附例的形式

   

图表B:

 

上级管理文件的形式

   

A-III


目录(续)


合并的协议和计划

本合并协议及计划(本「协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由威斯康星公司(「本公司」)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母公司」)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Jagara Merger Sub LLC、一家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和母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合并子公司”),以及签署本合同的另一方。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本协议中使用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第9.5节或本协议其他地方所定义的此类术语的含义。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公司有时在本文中分别称为“当事方”和统称为“当事方”。


独奏会

鉴于订约方希望透过将合并附属公司与本公司合并及并入本公司以本公司为合并(「合并」)中的存续法团而进行业务合并;

鉴于就合并而言,公司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尚未行使的每股面值$1.00的普通股(「公司普通股」或「公司股份」)((i)根据第2.1(c)条将予注销的公司股份除外),及(ii)根据第2.1(d)条或第2.1(e)条将予转换的公司股份须根据本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并根据威斯康星商业公司法(「WBCL」)注销及转换为收取合并代价的权利及威斯康星有限责任公司法(“WLLCL”);

鉴于本公司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已厘定本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合并(「该等交易」),对本公司及其股东而言属可取及公平,并符合其最佳利益;

鉴于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通过并批准本协议及包括合并在内的交易的完成,且公司董事会已指示将本协议的批准提交公司特别会议审议,及已议决建议公司股东根据WBCL批准本协议(“公司董事会建议”);

鉴于母公司董事会(“母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批准本协议的执行及交易的完成,包括母公司股份发行及母公司修订,及母体董事会已指示母体股份发行及母体企业修订提交母体特别会议审议,及已议决建议母公司股东投票批准母公司股份发行及母公司修订(“母公司董事会建议”);

鉴于合并小组的唯一成员已批准及授权本协议;及

鉴于订约方希望就合并作出若干陈述、保证、契诺及协议,并就合并订明各种条件。

因此,考虑到本协定所载的相互盟约和协定,并为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考虑----在此确认其收讫和充分性----双方商定如下:

A-1


目录(续)


A.第一条

合并

第1.1节合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在满足或放弃本协议所载条件的前提下,并按照WBCL和WLLCL的规定,在生效时间内,合并子公司应与本公司合并并并入本公司,由此合并子公司将停止单独存在随着公司在合并中幸存(公司,作为合并中的存续公司,有时此处称为“存续公司”),因此合并后,存续公司将是母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合并应具有本协议规定的效力,并按世界劳联和世界劳联的规定进行。


第1.2节结束。合并(“合并”)将于纽约市时间上午9:00在Wachtell,Lipton,Rosen&Katz,51West52nd Street,New York,NY10019的办事处进行,于第七条所载最后一项须予满足或豁免的条件获满足或豁免后的营业日(但就其性质而言须于成交时获满足的任何该等条件除外),但须待该等条件于交割时获满足或豁免)后,除非公司及母公司以书面协定另一日期或地点。关闭实际发生的日期称为“关闭日期”。


第1.3节生效时间。在截止日期,双方应根据WBCL和WLLCL的规定,安排与合并有关的合并条款(“合并条款”)的正式执行并交付WDFI备案,并进行任何其他备案,本公司或WBCL或WLLCL旗下的合并附属公司须就合并事宜制作的录音或刊物。合并自合并条款提交之日起生效,经母公司和公司书面同意的,自合并条款提交之日起生效。合并条款规定的较晚时间和日期(合并生效的日期和时间为“生效时间”)。


关于文件的第1.4节。在生效时,公司章程及附例须分别以附表A1及附表A2所载表格修订及重列,附表A1及附表A2分别为公司章程及附例,直至其后根据该等条文或适用法律作出更改或修订为止。


第1.5节存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本公司披露函件第1.5节所列人士须为存续法团的初始董事(除非本公司与母公司另有书面协定),并须任职至彼等各自的继任人妥为选出及合资格为止,或其较早死亡、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辞职或免职。紧接生效时间前、生效时间起及生效时间后的公司高级人员,须为存续法团的初始高级人员,并须任职至其各自的继任人妥为选出及符合资格,或其较早去世、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辞职或免职为止。


第二条第1款

证券的处理

第2.1节股本的处理。

    (a)公司普通股的处理。除第2.1(f)条及任何适用的预扣税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时间内,凭借合并,且无须本公司或合并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的订约方或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紧接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每股公司普通股((x)根据第2.1(c)、(y)条将予注销的公司股份除外)

A-2


目录(续)

    按照第2.1(d)节或第2.1(e)节转换,及(z)基础公司受限制股份奖励)的公司股份须予注销,而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有权收取以下代价(「合并代价」):(i)如属选择收取母股的公司股份(A「股份选择」)已根据第2.9条妥为作出且并无撤销或遗失(各,A「股份选举股份」)、一(1)(「交换比率」)有效发行,(ii)如已根据第2.9条就公司股份作出收取现金的选择(「现金选择」),而该选择并无根据第2.9条被撤销或丧失(各为「现金选择股份」),则指缴足股款及无须评税的母公司股份(「股份代价」),每笔现金34.88美元,不计利息(“现金对价”),但须符合第2.1(b)款的规定。任何公司股份,如没有根据第2.9条就其作出适当的股份选择或现金选择,亦没有根据第2.9条撤销或遗失,则须当作为股份选择股份。订约方同意,交换比例及合并代价已于假设母股合并应已于合并前发生的情况下厘定。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所有该等公司股份将不再流通,并将自动注销及终止存在,而该等公司股份的每名适用持有人将停止就该等股份享有任何权利,除根据第2.2条于交出该等公司股份时收取合并代价的权利外,包括根据第2.7条收取零碎股份代价的权利,连同根据第2.2(f)条须支付的任何款额(如有的话)。

    (b)按比例分配。尽管本协议载有任何其他规定,合并中公司股份持有人应收取的现金对价总额应等于3,863,939,529美元(“现金对价总额”)。本法所称现金选择金额,是指现金选择股份总数乘以现金对价的乘积。

      (i)如现金选择金额超过现金代价总额,则无须转换为收取现金代价的权利,每一现金选择股份须转换为有权收取(a)相等于(x)现金代价乘以(y)零头之积的现金(不计利息),分子为总现金代价,分母为现金选择金额(该部分,“现金部分”)及(b)相当于(w)股份代价乘积的若干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的母股,乘以(z)等于1的分数减去现金分数。

      (ii)如现金代价总额超逾现金选择金额,则不得转换为收取股份代价的权利,每股选择股份须转换为收取(a)相等于(x)该等超额款额的现金(不计利息)除以(y)选择股份的数目及(b)有效发行的数目的权利,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的母股,相等于(w)股份代价乘以(z)一个零头,其分子为(i)现金代价减(ii)第(a)条计算的金额与其分母为现金代价之间的差额。

    (c)注销公司股份。于生效时间,紧接生效时间或合并附属公司之前为合并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人的公司、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所拥有的所有公司股份须予注销,并须终止存在,而代价亦不得交付以作交换。

    (d)母公司拥有的公司股份的处理。于生效时间,任何全资拥有的母公司附属公司(合并附属公司及紧接合并附属公司之前为合并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人的母公司附属公司除外)所拥有的每股公司股份

A-3


目录(续)

    至生效时间)紧接生效时间前转换为股份代价。

    (e)合并分权益及公司附属公司拥有的公司股份的处理。在生效时间内,无须各方或其各自的任何权益持有人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紧接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尚未行使的合并附属公司的每项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及其所有权利,均须予以注销及,为换取注销Merger Sub的该等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及拨付合并总代价,存续法团须发行相当数目的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的存续法团普通股,该数目须表示紧接生效时间后在存续法团中的拥有百分率,而该百分率须相等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公司所有股东(全资拥有公司附属公司除外)的合计拥有百分率。在生效时间,于紧接生效日期前由任何全资拥有的公司附属公司所拥有的每一公司股份,须转换为并成为该存续法团的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普通股的数目,以致该等公司附属公司在该存续法团中的拥有百分比紧接生效时间后的法团须等于紧接生效时间前该公司附属公司在该公司的拥有百分率。,本条第2.1(e)款所述股份应构成紧接生效时间后存续法团普通股的唯一在外流通股份。

    (f)合并对价调整。交换比例和合并对价应适当调整,以反映任何拆股、反向拆股、股票分红、任何股息或派发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或母股的证券、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就本条例生效日期后及生效日期前的公司股份或母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的数目而交换股份或作出其他类似变动(在每种情况下,母公司股份合并除外)。


第2.2节退保和付款。

    (a)外汇基金;外汇基金的投资。在生效时间之前,TIFSA或Merger Sub应指定公司合理接受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担任与合并有关的交换代理(“交换代理”)。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TIFSA或Merger Sub须存放或安排存放,凭借交换代理(i)可根据第2.1(a)条以记账式形式发行母股的证据,以及以足以支付合并总代价(不包括任何零碎股份代价)的金额的即时可用资金变现,及(ii)将即时可用资金变现,其款额足以支付根据第2.2(f)条就母股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记账式母股的该等证据连同任何该等现金款额,即“外汇基金”)。如外汇基金不足以根据第2.2(f)条支付母公司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TIFSA或兼并分支机构应立即向外汇代理机构存入相当于不足部分的额外资金,以便外汇代理机构支付此种款项。TIFSA或Merger Sub须安排交换代理作出及交换代理须作出交付合并代价,包括支付零碎股份代价,以及根据第2.2(f)条就母公司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应付的任何款项,根据本协议从外汇基金中划出。外汇基金不得用于本协议未明确规定的任何用途。外汇基金的现金部分,应由外汇代理人按TIFSA或合并附属公司与本公司双方协议的合理指示投资;但条件是,这种现金的任何投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限于直接投资。

A-4


目录(续)

    美国政府在分别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或标准普尔公司评定为P-1或A-1或更高评级的商业票据中或在存单中对本金和利息提供充分担保的短期义务或短期义务,资本超过100亿美元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回购协议或银行承兑汇票(以该银行当时公开的最新财务报表为依据),任何此种投资或损失均不影响根据第二条有权收取此种款项的证书或记账式股票持有人应支付的数额。该等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及其他收入,须于(a)生效日期后一年或(b)外汇基金缴足款项后的较早日期支付予TIFSA或合并附属公司。

    (b)移交程序。于生效时间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生效时间后三(3)个营业日,母公司须安排交易所代理人将一份或多于一份在紧接生效日期前所代表的流通公司股份(「证明书」)或以记账式股份(「记账式股份」)所代表的非记账式公司股份(「记账式股份」),以及其公司股份已根据第2.1为获得合并对价的权利(i)一份送文函,则须指明须进行交付,而遗失的风险及证书的所有权亦须转移,只有在将证明书(或代替证明书的损失誓章)交付交易所代理人时,并须采用母公司及公司在生效时间前合理协定的格式,以及(ii)发出指示,以将证明书(或代替证明书的损失誓章)交还交易所代理人。代替)或记账式股份,以换取支付该等公司股份已根据第2.1条转换为的合并代价,包括根据第2.7条须就零碎股份代价支付的任何款额,以及根据第2.2(f)条须就母股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在将证明书(或代替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记账份额交还交易所代理人或由母公司委任的其他代理人后,连同按照该等指示妥为填妥及有效签立的送文函,以及根据该等指示可能合理地需要的其他文件,该凭证或记账式股份持有人有权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合并对价,该持有人有权根据第2.7节的规定收取任何零碎股份对价,及该持有人根据第2.2(f)条就以前由该证明书或记账式股份所代表的每一公司股份而有权就母公司股份收取的股息或其他分派而收取的任何款额,须于外汇代理接获该证明书(或代替该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记账份额后三(3)个营业日内邮寄,而如此交出的证明书(或代替该损失的损失誓章)或记账份额须随即注销。交易所代理人须遵照交易所代理人为按照正常交易所惯例有秩序地交换证明书(或代替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记账式股份而施加的合理条款及条件,接受该等证明书(或代替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记账式股份。如合并代价须支付予以其名义登记交回证明书的人以外的人,付款的先决条件是:(a)如此交出的证明书须妥为批注,或须以其他方式妥为转让;及(b)要求如此付款的人须已缴付因以下原因而须缴付的任何转让税及其他相类税项:向证明书的登记持有人以外的人交出的合并代价,或须已令存续法团信纳已缴付或无须缴付该税款的合并代价。,记账式股份合并对价的支付,只能向该记账式股份以其名义登记人支付。在按照本条第2.2款的规定交还之前,每份证书和记账份额应

A-5


目录(续)

    于生效时间后任何时间仅视为代表收取本第二条所设想的合并代价的权利,包括根据第2.7节就零碎股份代价应付的任何款项,及根据第2.2(f)条就母股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而不计利息。

    (c)转让帐簿;不再拥有公司股份的所有权。生效时,本公司的股票转让账簿应予关闭,此后不再在本公司记录上进行公司股份转让登记。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紧接生效日期前已发行在外的证明书或记账式股份的持有人,除本条例另有规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享有有关该等公司股份的任何权利。倘于生效时间后,因任何理由向存续法团出示证明书或记账式股份,则须按本协议的规定予以注销及交换。

    (d)终止外汇基金;无负债。在生效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母公司有权要求外汇代理向其交付外汇基金内仍未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已收取的利息),或只须按外汇代理的常规行政程序向证书或记账式股票持有人支付款项,而其后该等持有人只有权向其父母(但须受放弃财产规限)查询,Escheat或其他类似法律)就合并代价作为其一般债权人,包括根据第2.7条就零碎股份代价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根据第2.2(f)条就母股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到期交回其证书或记账式股票并遵守第2.2(b)条规定的程序时支付,不收取任何利息。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存续的公司、母公司或交易所代理人均不应对任何证书或记账式股票的持有人承担任何合并对价或根据任何适用的废弃财产、欺诈或类似法律交付给公职人员的其他金额的责任。

    (e)遗失、失窃或毁坏的证明书。如任何证明书已遗失、失窃或毁坏,则交易所代理人须在该证明书的持有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后,以及在其父母或交易所代理人提出要求时,发出证明书以换取该等遗失、失窃或毁坏的证明书,债券持有人将根据第2.1条须就债券支付的合并代价,以母公司或交易所代理人(视何者适用而定)所定的合理数额张贴,作为对可能就该证明书向其提出的任何申索的弥偿,包括根据第2.7条须就零碎股份代价支付的任何款额,以及根据第2.2(f)条须就母股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

    (f)与母股有关的股息或分派。就根据本条例可予发行的母股而言,任何尚未交回的证明书或记账式股份的持有人,均不得就生效日期后记录日期的母股获派股息或其他分派,而所有该等股息及其他分派须由母公司支付予外汇代理,并须计入外汇基金,每宗个案直至按照本协议交出该证明书(或代替该证明书的亏损誓章)或记账式股份为止。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出任何该等证明书(或代替证明书的损失誓章)或记账式股份后,须不计利息地支付予该等证明书的持有人,(i)就该持有人依据本协议有权享有的该等母股份而支付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款额,而该等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在该等股息或分派的生效日期之前,及(ii)在适当的付款日期,在生效时间之后但在此之前有记录日期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金额

A-6


目录(续)

    退保,并附有在退保后须就该等母股份支付的付款日期。


第2.3节公司股权奖励、公司递延奖励和公司现金奖励的处理。

    (a)公司股票期权。于生效时间内,凭借合并且持有人并无任何行动,根据任何公司股权计划授出的购买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每份期权(每份“公司股票期权”),不论归属或未归属,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及尚未行使的股份须由母公司承担,并须转换为期权(「母公司购股权」)以取得(i)相等于所取得产品的全部母公司股份数目(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将(a)紧接生效时间前受该公司认股权规限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乘以(b)兑换比率,(ii)以每股母公司股份的行使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百分比)计算,相等于(a)该公司认股权的每股公司普通股行使价除以(b)兑换比率所得的商数;但须符合以下条件:即每一项属“奖励股票期权”(定义见守则第422条)的该等公司股票期权,须按前述以符合守则第424条规定的方式作出调整。订约方拟根据库务署规例第1.409A-1(b)(5)(v)(d)条进行第2.3(a)条的调整,并不会将任何转换为母公司购股权的公司购股权规限于守则第409A条。除本条第2.3(a)款另有规定外,每份根据本条第2.3(a)款承担及转换为母公司购股权的该等公司购股权,须继续拥有,并须受以下各项规限:于紧接生效时间前适用于相应公司股票期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b)公司股票增值权。自生效时间起,凭借合并且持有人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根据任何公司股权计划授予的相当于若干公司普通股股票数量的每项股票增值权(每项“公司股票增值权”),不管是既得还是未得,于紧接生效日期前尚未行使及尚未行使的股份,须由母公司承担,并须转换为股份增值权(“母公司股份增值权”)(i)就该数目的全部母公司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而言相等于以(a)紧接生效时间前受该等公司股票增值权规限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乘以(b)兑换比率所得的产品,(ii)以每股母公司股份的行使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百分之一)相等于(a)该等公司股票增值权的每股公司普通股的行使价除以(b)兑换比率所得的商数。订约方拟根据库务署规例第1.409A-1(b)(5)(v)(d)条进行第2.3(b)条的调整,并不会将任何转换为母公司股份增值权的公司股份增值权施加于守则第409A条。除本条第2.3(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2.3(b)款承担并转换为母公司股份增值权的每项该等公司股份增值权,须继续拥有,并须受以下各项规限:于紧接生效时间前适用于相应公司股票增值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c)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于生效时间内,凭借合并且并无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授出的受归属、购回或其他失效限制规限的每项公司普通股奖励(每项、一项“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由母公司承担,并应转换为限制性股票奖励

A-7


目录(续)

    与母股对应的若干母股(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等于乘以(i)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受该等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乘以(ii)兑换比率。除本条第2.3(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2.3(c)款承担并转换为母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每项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应继续具有并须受以下规定的限制:于紧接生效时间前适用于相应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d)RSU公司奖。于生效时间,凭借合并且并无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授出的相当于若干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每项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每项、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公司RSU奖励」),由母公司承担,并须转换为对应于母股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各、就若干母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而言,该等母股份相等于以(i)紧接生效时间前受该等公司RSU奖励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乘以(ii)所得的乘积所得的乘积交换比率。除本条第2.3(d)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2.3(d)款承担并转换为母公司RSU裁决的每一家公司RSU裁决应继续拥有,并应受以下规定的限制:于紧接生效时间前适用于相应公司RSU裁决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e)PSU公司奖。截至生效时间,凭借合并且持有人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授出的相当于若干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每股表现股份单位奖励(各为“公司PSU奖励”),不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在紧接生效日期前仍未清偿的债务,须由母公司承担,并须就若干母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转换为母RSU奖励,该数目相等于乘以(i)须受该公司PSU奖励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目所得的乘积于紧接生效时间前(由本公司按其合理酌情决定权(a)根据2016财政年度的目标及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而厘定(于生效时间当日或前后的日期计量),及(b)就公司于2015年财政年度授出的公司PSU奖励而言,按(ii)兑换比率撇除2017年财政年度业绩。除本条第2.3(e)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2.3(e)款承担并转换为母公司RSU裁决的每个公司PSU裁决应继续具有并须受制于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服务归属条件),但不包括业绩调整)适用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相应公司PSU奖励。

    (f)公司延期裁定赔偿额。自生效日期起,凭借合并而持有人并无采取任何行动,根据公司递延补偿计划(「公司递延奖励」)于紧接生效时间前视为投资于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每个股份单位(不包括任何公司股权奖励),须视为投资于母股,根据每个公司递延补偿计划,参与者账户中受公司递延奖励限制的母公司股票数量在生效时间内等于乘以(i)受公司递延限制的公司普通股股票数量所获得的产品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按(ii)兑换率作出的裁决。,紧随生效时间后,公司递延补偿计划否则将继续具有紧接生效时间前适用的相同条款,包括付款条款及投资选择权,公司普通股基金将以母股基金取代。

A-8


目录(续)

    (g)公司现金奖励。自生效日期起,凭借合并而持有人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于紧接生效时间前根据任何公司股权计划(「公司现金奖励」)授出之每项以现金计值之奖励须由母公司承担,并须转换为母公司之现金奖励(「母公司现金奖励」),相当于若干美元至须受该等公司现金奖励规限的美元数目(由公司按其合理酌情决定权(a)根据2016财政年度的目标及实际表现两者中较大者而厘定(于生效时间当日或前后量度),及(b)就公司2015年财政年度授出的公司现金奖励而言,罔顾2017年财政年度的表现)。除本条第2.3(g)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2.3(g)款承担并转换为母公司现金奖励的每项公司现金奖励,须继续具有并须受相同的条款及条件(包括服务归属条件、但不包括业绩调整)适用于紧接生效时间前的相应公司现金奖励。

    (h)公司行动。于生效时间前,公司须通过决议案、提供任何通知、取得任何同意、对公司股权计划或公司股权奖励作出任何修订及采取必要的其他行动,以就公司股票期权、公司股票增值权的处理提供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公司RSU奖励和公司PSU奖励(统称“公司股权奖励”),如本节2.3所设想的。生效时间前,本公司应通过决议、提供任何通知、取得任何同意、对公司递延补偿计划作出任何修订,并采取必要的其他行动,以就第2.3条所设想的公司递延奖励及公司现金奖励的处理作出规定。

    ㈠父母承担的计划和奖励。于生效时间,母公司须就各公司股权计划及各公司递延补偿计划承担所有权利及义务,包括各未偿还公司股权奖励、公司递延奖励及公司现金奖励,并将可授出股票奖励、在适用法律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条款允许的范围内,如母公司选择承担该等公司股权计划自生效时间起的股份储备,但:(i)该等奖励所涵盖的股份须为母股;(ii)该等公司股本计划中凡提述若干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处,均须予以修订或当作予以修订,以提述若干母股,而该母股的数目须乘以按交换比率计算的公司普通股参考股,及将所得数目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母公司股份总数;及(iii)母公司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须继承公司董事会或其辖下任何委员会在管理该公司方面的权力及责任股权计划。

    (j)家长行动。母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在母公司购股权、母公司股份增值权、母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行使或结算时,为发行保留若干已获授权但尚未发行的母公司股份,家长RSU奖和家长PSU奖根据本节2.3转换。公司及母公司须合作拟备表格S-8(或任何继任人或其他适当表格,包括一份表格S-1或表格S-3(如属公司前雇员及服务提供者持有的奖励),内容有关受该等奖励规限的母公司股份,以便将自生效时间起生效的该等表格存档,或如果此类申报所需的必要财务信息未能在生效时间之前提交或能够在生效时间之后的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交给SEC。此外,家长应利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维持

A-9


目录(续)

    该等注册声明或注册声明(并维持其内所载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的现况)的效力,直至该等奖励仍未获支付为止。


第2.4节母公司股权奖励的处理。与母公司股份合并同时进行:

    (a)母购股权。每份母购股权,不论已归属或未归属,于紧接母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及尚未行使的股份,须调整为母购股权,以收购(i)全母股份数目(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相等于乘以(a)所得的乘积受紧接母股份合并前的母购股权所规限的母股份,按(b)股份合并比率计算,(ii)以每股母公司股份的行使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百分之一)计算,相等于(a)该母公司购股权每股母公司股份的行使价除以(b)股份合并比率所得的商数;但须符合以下条件:即每项属“奖励股票期权”(定义见守则第422条)的该等母购股权,须按前述以符合守则第424条规定的方式作出调整。订约方拟根据库务署规例第1.409A-1(b)(5)(v)(d)条进行第2.4(a)条的调整,并不会将任何母公司购股权受守则第409A条规限。除本条第2.4(a)款另有规定外,每份根据本条第2.4(a)款调整的母购股权,在紧接母股份合并前,须继续具有及受限于适用于母购股权的相同条款及条件。

    (b)父母RSU奖。于紧接母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的每份母股份奖励,须予调整,以对应若干母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相等于乘以(i)须受该母股份规限的母股份数目所得的乘积RSU按(ii)股份合并比率于紧接母股份合并前授予。除本条第2.4(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2.4(b)款调整的每一项父母RSU裁决,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应继续具有并须遵守适用于父母RSU裁决的相同条款和条件。

    (c)家长助学金。于紧接母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的根据母股权计划授出的若干母股份对应的每股表现股份单位奖励(每份为“母PSU奖励”),须就若干母股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全部股份)转换为母RSU奖励,该数目相等于乘以(i)紧接母股份合并前须受该母PSU奖励规限的母股份数目所得的乘积,根据于母公司合理酌情厘定的生效时间当日或前后所量度的目标及实际表现(按母公司合理酌情厘定)两者中较大者,按(ii)股份合并比率厘定。除本条第2.4(c)款另有规定外,每份根据本条第2.4(c)款转换为母公司RSU裁决的母公司PSU裁决,须继续具有并须受相同条款及条件(包括服务归属条件)所规限,但不包括业绩调整),适用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母公司PSU裁决。

    (d)母公司递延股份单位奖励。与根据母股权计划授出的若干母股份相对应的每个递延股份单位(每个、紧接母股份合并前尚未行使的「母DSU奖励」),须按(i)紧接母股份合并前受该母DSU奖励规限的母股份数目乘以(ii)股份合并比率作出调整。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A-10


目录(续)

    在本条第2.4(d)款中,根据本条第2.4(d)款调整的每一项父母DSU裁决,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应继续具有适用于父母DSU裁决的同样条款和条件,并应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

    (e)家长行动。于股份合并前,母公司须通过决议案、提供任何通知、取得任何同意、对母公司股权计划或母公司股权奖励作出任何修订及采取所需的其他行动,以就公平调整母公司购股权、母公司RSU奖励、第2.4节所设想的父母PSU奖和父母DSU奖(统称为“父母股权奖”)。


第2.5节公司股利再投资计划。

    (a)于生效时间,母公司须就每间公司ESPP承担所有权利及义务,而每间公司ESPP须继续按其条款行事,但须受母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认为需要或可取的任何修订所规限,但:(a)该等公司ESPP所涵盖的股份须为母公司股份;(b)该等公司ESPP中凡提述若干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处,均须予以修订或当作予以修订,以提述借乘以按交换比率计算的公司普通股参考股,及将所得数目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母公司股份总数;及(c)母公司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须继承公司董事会或其辖下任何委员会在管理该公司方面的权力及责任ESPP。

    (b)公司须采取所需的行动,规定自不迟于截止日期前三(3)个营业日起,根据公司的股息再投资计划,将不会购买任何公司股份;但于截止日期后停止购买须以合并完成为条件。


第2.6款预扣。本公司、母公司、任何适用的母公司附属公司、Merger Sub、存续法团及交换代理有权从根据本协议另须支付予任何人的代价中扣除及扣留,根据《税法》或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法的任何适用规定,就此类对价需要预扣或扣减的任何金额。在如此扣除或扣留款项并及时汇给有关当局的情况下,就本协定的所有目的而言,此种扣留款项应视为已支付给作出此种扣除和扣留的人。


第2.7节零碎股份。

    (a)在交回以换取证明书或记账式股份时,或在母公司股份合并生效时,不得发出代表零碎母公司股份的证明书或代息证券,而该零碎股份权益并不使其拥有人有权投票,就母公司股东的该等零碎股份而收取股息或享有任何其他权利。

    (b)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依据合并转换的公司股份的每一持有人,凡本应有权收取母公司股份的一小部分(在将该持有人交付的证书和记账式股份所代表的所有公司股份合计后),均应收取代之以现金(不计利息),其数额乘以(i)紧接收市日期前一个交易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报出的公司股份收市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百分之一,由(ii)母公司股份(经计及该持有人于生效时间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并以十进制表示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千分之一)中该持有人另有权享有的部分(「零碎股份代价」)。双方承认,支付现金

A-11


目录(续)

    代替根据本条例第2.7(b)条发行零碎母公司股份的代价只是为了提供机械的四舍五入,而不是单独讨价还价的代价。

    (c)即使本协议另有规定,紧接母股份合并生效前的每名母股份持有人(“现有母持有人”),如因母股份合并,本会有权收取母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在将该等现有母公司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合计后),则须代替现有母公司持有人本会有权收取的母公司股份的任何部分收取,按照本条第2.7(c)款确定的数额的现金(不计利息)。于生效时间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母公司现有的转让代理人或母公司指定的另一转让代理人(“转让代理人”)应确定现有母公司持有人将根据上一句话获得现金的母公司股份总数(此种超额部分称为“超额股份”)。为了资助这些现金的支付,转让代理人作为这些现有母公司股东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当时的价格出售剩余股份。转让代理出售超额股份须于纽交所执行,并须于切实可行范围内以每手买卖单位方式执行。在任何该等出售或变卖的所得款项净额分配予现有母公司持有人前,转让代理须为该等现有母公司持有人以信托方式持有该等所得款项。任何该等出售或将超额股份出售予现有母公司持有人的所得款项净额,须减去任何及所有佣金、转让税及其他自付交易成本,以及任何开支,转让代理人因该等出售或变卖而招致的损失。转让代理人应确定每一现有母公司持有人有权(如有的话)获得的净收益部分,方法是将净收益总额乘以一部分,其分子为该现有母公司持有人有权享有的零碎股份权益的数额(经计及该现有母公司持有人于紧接母股份合并生效前所持有的全部母股份后),其分母为超额股份总数。,在厘定须就任何零碎股份权益支付予现有母公司持有人的现金(如有的话)数额后,转让代理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该等持有人支付该等款项,但须符合及按照本条第2.7(c)款的规定。订约方承认,根据本条例第2.7(c)条支付现金代价以代替发行零碎母公司股份仅旨在提供机械四舍五入,而并非单独议价以作代价。


第2.8条没有异议人士的权利。根据WBCL第180.1302(4)条,公司股份持有人将不会就合并拥有异议人士的权利。


第2.9节选举程序。每名公司股份纪录持有人(根据第2.1(c)及(y)条将予注销的公司股份(根据第2.1(d)或2.1(e)条将予转换的公司股份除外)(「持有人」)均有权,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按照第2.9节规定的程序,在选举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选举报告。

    (a)每名持有人可在按照本条第2.9条条文提出的要求(“选择”)中指明(i)该持有人所拥有并意欲作出股份选择的公司股份数目,(ii)该持有人意欲作出现金选择的该等公司股份的数目,及(iii)该持有人意欲作出现金选择的特定股份,而如该项选择须根据第2.1(b)条按比例分配,则上述任何一项选择适用于任何该等股份的命令。

A-12


目录(续)

    (b)公司须拟备一份父母可合理接受的表格(“选举表格”),由公司邮寄予持有人,以容许该等持有人在选举截止日期前行使其作出选举的权利。

    (c)公司须于预期选举截止日期前不少于二十(20)个营业日,向截至公司特别会议记录日期的持有人邮寄或安排邮寄或交付(视属何情况而定)选举表格。本公司须按所有于本公司特别会议记录日期后至选举截止日期前期间成为持有人的人士不时合理要求提供一份或多于一份选举表格。

    (d)任何选举只有在交易所代理人在选举截止日期前已收到一份妥为填妥及签署的选举表格,并附有(i)与该选举表格有关的证明书(如有的话),方可妥为作出,(ii)如属记账式股份,则以选举形式列明的程序所指明的任何额外文件,以空白或其他可接受的形式在公司簿册上转让。诚如此处所用,「选举截止日期」指公司特别会议日期当地时间下午5时正(交易所代理主要办事处所在城市),除非公司与母公司事先另有协议,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合理地及时宣布重新安排的选举截止日期。

    (e)任何持有人可在选举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在选举截止日期前,交易所代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并附上填妥及签署的经修订的选举表格,或在选举截止日期前撤回该持有人的证明书或任何有关记账式股份的文件,以更改或撤销该持有人的选举曾存放于交易所代理。在就任何公司股份作出有效选择后,该等公司股份其后的任何转让须自动撤销该等选择。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交易所代理人收到公司或母公司关于本协议已根据第八条终止的书面通知后,所有选举应自动视为被撤销。交易所代理人有合理酌情权决定是否就任何公司股份作出任何不恰当的选择(公司、母公司、合并附属公司或交易所代理人均无责任将任何该等欠妥之处通知任何公司股东)。如交易所代理人作出该项决定,则该项选择须当作无效,而就本条例而言,该项选择所涵盖的公司股份须当作股份选举股份,除非其后就该等股份及时作出适当选择。

    (f)公司及母公司在行使其合理酌情决定权时,有权在不违反本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就WBCL及WLLCL作出一切决定,关于在作出第2.1(b)节规定的决定时应考虑到选举的方式和程度。


A.第三条

本公司之陈述及保证

除公司SEC自2013年9月30日起向SEC提交或提供的文件(包括证物及其他参考资料)所披露者外,并于本文件日期前公开(但不包括任何“风险因素”部分所载任何前瞻性披露,任何“前瞻性陈述”部分的任何披露及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披露,只要其具有预测性或前瞻性)或本公司于紧接本协议签立前向母公司交付的披露函件(“本公司披露函件”)的适用部分的任何披露(现协定披露任何,

A-13


目录(续)

公司披露函的任何一节中的项目应视为本协议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披露,该项目的相关性在该披露的表面上是合理明显的),本公司向母公司代表和保证如下。


第3.1节资质、机构、子公司等

    (a)该公司及该公司的每一附属公司均为根据其组织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而妥为成立、有效存在及信誉良好(就承认该概念的司法管辖区而言)的法律实体,并拥有一切必需的法人或类似的权力及权限,租赁和经营其财产和资产,并按目前的经营方式开展业务,有资格开展业务,在所有权所在的每个管辖区作为外国公司运作良好,租赁或经营其资产或财产或经营其业务需要此种资格,但(与公司的适当组织和有效存在有关的除外)未能如此组织和有效存在的除外,(就承认这一概念的法域而言)有资格或地位良好,或拥有这一权力或权威,过去没有、现在也不会合理地期望单独或合计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于本协议日期前向SEC提交了完整准确的公司章程副本。公司章程已全面生效,公司并无违反公司章程,但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亦不会合理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规行为除外。据公司所知,每个公司合资企业都是根据其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法律适当组建、有效存在和信誉良好的法律实体(就承认这一概念的管辖范围而言),并拥有拥有的一切必要的法人或类似权力和权威。租赁和经营其财产和资产,并按目前的经营方式开展业务,有资格开展业务,在所有权所在的每个管辖区作为外国公司运作良好,租赁或经营其资产或财产或经营其业务需要此种资格,但(就承认此种概念的法域而言)未能如此组织、有效存在、有资格或处于良好地位,或未能拥有此种权力或权威的情况除外,未曾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个别或合计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附属公司。本公司各主要附属公司之全部已发行及已发行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而据本公司所知,各公司合营企业(以该等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由本公司或其其中一间附属公司持有为限)已获正式授权及有效发行,且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


第3.2节资本化。

    (a)本公司之法定股本股份包括1,800,000,000股公司普通股及2,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1.00(「公司优先股」)。截至2016年1月21日(“公司资本化日期”),(i)648,259,273股公司股份已发行及流通(包括95,282股公司股份标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但不包括库房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公司附属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ii)69,929,984股公司股份存放于库房或由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持有,(iii)13,456,174股公司股份预留于行使尚未行使的公司认股权时发行,(iv)2,823,962股公司股份为标的尚未行使的公司RSU奖励,(v)346,006股公司股份为基础未偿还公司PSU奖励(假设适用表现准则于目标水平获满足)及(vi)概无发行或未偿还公司优先股。所有发行在外的公司股份均为,并保留上述全部发行在外的公司股份

A-14战斗机


目录(续)

    则在按照其各自条款发出时,须妥为授权、有效发出、缴足款项及不可评税,并无优先购买权。

    (b)其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所有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股份,本公司之各主要附属公司及各公司合营企业(于该等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由本公司或其其中一间附属公司持有之范围内)均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且不附带任何留置权,除公司准许留置权外。

    (c)除第3.2(a)条所载者外,于本公告日期:(i)除公司股份于本公司资本化日期后已发行在外,概无本公司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或具投票权证券之流通股份,但按照第3.2(a)、(ii)节的规定保留供发行,不存在尚未行使的“幻影”股票、“幻影”股票权利、股票增值权、以股票为基础的履约单位或其他担保权或其他协议,根据任何性质(或有或无)的安排或承诺,任何人有权或可能有权根据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股价表现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收取任何款项或其他价值(其他比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或公司递延补偿计划)及(iii)概无未偿还认购事项,期权、认股权证、认沽、认购、可交换或可换股证券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为订约方的其他类似权利、协议或承诺,使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有责任:(a)发行、转让或出售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或可交换为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的证券(在每种情况下均向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除外);(b)授出、延长或订立任何该等认购、期权、认股权证、认沽、认购、可交换或可换股证券或其他类似权利、协议或承诺;(c)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资本或其他股本权益中的任何该等股份;或(d)向,或向任何并非由公司及╱或一间或多于一间公司附属公司全资拥有的公司附属公司作出任何重大投资(以贷款、出资或其他形式)。

    (d)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概无未偿还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相类责任,而该等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相类责任的持有人有权就任何事宜与本公司普通股持有人投票(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投票权的证券)。

    (e)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并无就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投票订立投票信托或其他协议或谅解。

    (f)本公司披露函件第3.2(f)条载列于本公司资本化日期,有关(i)每项公司股权奖励、(ii)公司股权奖励持有人姓名、(iii)每项公司股权奖励背后的公司股份数目的真实完整列表,(iv)授予公司股权奖励的日期,(v)授予公司股权奖励所依据的公司股权计划,(vi)每份公司股权奖励(如适用)的行使价,及(vii)每份公司股权奖励(如适用)的到期日。自公司资本化日期至本协议日期,公司并无授出、订立协议授出或以其他方式承诺授出任何公司股权奖励或可能以公司普通股结算的其他股权或以股权为基础的奖励。

A-15


目录(续)


第3.3节与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权力;没有违反。

    (a)本公司拥有订立本协议及(就合并而言)在收到本公司股东批准后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完成交易的一切所需的法人权力及权限。本公司签立、交付及履行本协议及完成交易已获本公司董事会妥为及有效授权及(就合并而言,除(i)接获本公司股东批准及(ii)向WDFI提交合并条款外,本公司毋须进行其他公司程序以授权完成交易。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本公司董事会已(a)议决本协议及包括合并在内的交易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而言属可取及公平,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最佳利益,(b)通过决议,根据世界劳联的要求,通过并批准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完成包括合并在内的交易;(c)通过决议,根据第5.3节,公司董事会建议。本协议已由本公司妥为及有效签立及交付,并假设本协议构成母公司及Merger Sub的有效及具约束力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对本公司强制执行,但(1)此种强制执行可受现行或今后生效的适用破产、破产、审查权、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其他类似法律的约束,影响或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一般强制执行和(2)具体履行的公平救济以及禁令和其他形式的公平救济可受到公平抗辩,并可由可就此向其提起任何程序的法院酌情决定(第(1)和(2)款),统称为“可执行性例外”)。

    (b)除与(一)世界银行的规定、(二)《证券法》、(三)《交易法》、(四)《高速铁路法》、(五)其他反托拉斯法的任何适用要求、(六)向世界发展金融机构提交合并条款的要求有关或符合这些规定外,(vii)纽交所的任何适用规定、(viii)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律及(ix)本公司披露函件第3.3(b)条所载事项,根据适用法律并无需要任何有关当局的授权、同意或批准或备案,就公司完成交易而言,除非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备案,而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备案如未能取得或作出,则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c)本公司签立及交付本协议,除第3.3(b)条所述外,交易的完成及本协议条文的遵守,不会(i)导致任何违反或违反,或任何重大债务的终止、修改、取消或加速的权利或结果,或任何合同、贷款项下的重大利益的丧失,或任何重大债务的违约或控制权的变更(不论是否通知或失效,或两者兼而有之),担保债务或信贷协议、票据、债券、按揭、契约、租赁、许可证、特许权、专营权或许可证对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对本公司任何合营企业具有约束力或导致产生留置权或任何其他重大责任就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任何合营企业(本公司准许留置权除外)的任何财产、权利或资产而蒙受的损失或授予的权利,(ii)与本公司任何规管文件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任何组织文件的条文发生冲突或导致任何违反,或据本公司所知,与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发生冲突或导致任何违反(iii)与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法律发生冲突或违反任何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

A-16战斗机


目录(续)

    知悉本公司、任何本公司合营企业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财产或资产,但就第(i)、(ii)(仅就本公司合营企业及并非主要附属公司之本公司附属公司而言)及(iii)条而言,任何该等违反、违反、冲突、失责终止、修改、取消、加速、权利、灭失或留置权,而该等权利、损失或留置权在个别或整体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3.4节报告和财务报表。

    (a)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本公司已向SEC提交或提供其须提交或提供之所有表格、文件及报告(包括证物及于其中并入之其他资料)(「本公司SEC文件」)。于彼等各自日期,或(如经修订)于最后一项该等修订日期(及生效),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法、交易法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及据此颁布的适用规则及规例,而公司SEC文件概无载有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任何须于其中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需的重大事实,考虑到它们是在何种情况下产生的,而不是误导。没有任何公司子公司(Spinco除外,自SEC宣布表格10生效之日起)是,或自2013年9月30日以来的任何时候都没有受到《交易法》规定的定期报告要求的约束。

    (b)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文件所载的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所有有关附注及附表)在提交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适用的会计规定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公布并于提交该等文件的时间,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本公司及综合公司附属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就未经审计的报表而言,须作出非重大的正常年终审计调整和其中所述的任何其他调整,包括附注)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公认会计原则”)(未经审计报表的情况下,在证交会允许的范围内除外),在所涉期间一致适用(其中或附注中可能指出的情况除外)。

    (c)于本协议日期,并无收到SEC就任何公司SEC文件提出的尚未解决或尚未解决的意见,且据公司所知,任何公司SEC文件均不是SEC任何持续审查的对象。


第3.5节内部控制和程序。

    (a)本公司已根据《交易法》第13A-15条的规定,建立及维持财务报告的披露控制及程序及内部控制(该等条款分别于《交易法》第13A-15条(e)及(f)段中界定)。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经过合理设计,以确保公司在其根据《交易法》存档或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所有重大信息均被记录、处理、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汇总报告,以及所有该等重大资料均予累积并酌情传达予公司管理层,以便就所规定的披露作出及时决定及作出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及906条所规定的证明。本公司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监控有效地就本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及编制本公司

A-17战斗机


目录(续)

    公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的财务报表,其中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保持记录的合理细节,准确和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ii)提供合理保证,即交易乃按需要入账,以便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而本公司的收支乃仅根据本公司管理层及董事的授权作出,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b)自2013年9月30日起,本公司、本公司独立会计师、本公司董事会或其审核委员会已接获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内容有关(i)财务报告内部监控设计或运作方面存在任何重大缺陷或重大弱点,而该等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对本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或(ii)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重大,在每一种情况下,公司都没有采取适当和充分的补救措施。


第3.6节没有未披露的负债。除(a)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之经审核综合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所披露、反映或保留载于本公司于本日期或之前提交或提供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外,(b)就自2015年9月30日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招致的负债及(c)本协议明确准许或考虑的负债而言,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概无任何性质的负债,不论是否应计、或然或其他,但以下各项除外,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均不是,或自2013年9月30日以来一直是任何“资产负债表外安排”(定义见SEC颁布的S-K规例第303(a)项)的订约方。


第3.7节:遵守法律;许可证。

    (a)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合营企业现时及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一直遵守,且现时及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并无遵守,二零一三年一直根据或违反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合营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物业或资产的任何法律而失责,惟该等失责情况除外,违约或违规行为没有也不会被合理预期单独或合计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合营企业管有任何有关当局的所有特许、授予、授权、设立登记、牌照、许可证、地役权、差异、例外情况、同意、证书、批准、清关、许可、资格及命令,及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本公司合营企业拥有、租赁及经营其物业及资产或经营其业务所需之任何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之合约项下之一切权利(「本公司许可」),除非未能取得任何公司许可证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所有公司许可证均具有充分效力和效力,除非未能充分生效和效力并没有而且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合营企业及其各自正在进行的业务均合规

A-18


目录(续)

    在符合公司的条款及规定的情况下,除非个别或整体上不会合理地预期不遵守规定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c)即使本条第3.7条另有规定,就第3.23条所提述的事宜或就税务事宜而言,不得当作在本条第3.7条中作出申述或保证。


第3.8节环境法律法规。除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及不会合理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a)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据公司所知,其前附属公司及本公司合营公司)现正及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遵守所有,且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并无违反任何适用环境法;(b)据本公司所知,现时或以前拥有之任何物业,由本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租赁或经营,或由本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目前或以前使用的任何其他地点、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资企业受到任何有害物质的污染,其方式相当可能需要补救或清除,这违反了任何环境法,或在任何情况下会合理地相当可能引起或影响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环境法律责任;(c)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接获任何书面通知、要求函件、申索或索取资料要求,指称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可能违反任何环境法或须承担任何环境责任或据称须采取任何移除、补救或回应行动;(d)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所知)受任何命令、法令、禁制令或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的协议,或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弥偿或其他协议所规限,(e)本公司及各公司附属公司,而据本公司于本协议日期所知,每间公司合营企业均拥有进行及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所有环境许可证,而所有该等环境许可证均属良好,而据公司所知,任何撤销、不续期并无合理根据,或对任何该等环境许可证作出不利修改;及(f)据本公司所知,并无其他事实、活动、情况或条件存在,包括运输或安排处理、贮存、处理、处置或运输任何危险物质于或运往任何外地地点已导致或将合理预期会导致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产生任何环境责任。“环境法”一词系指与下列方面有关的所有法律:(一)环境或自然资源的保护、调查或恢复,或(二)接触或处理、使用、存在、处置、释放或威胁释放任何危险物质。“环境赔偿责任”一词系指任何义务或赔偿责任(包括任何通知、索赔、投诉、(a)根据(a)环境法的任何规定或(b)任何命令、同意书、法令、令状提出的诉讼或其他义务或赔偿责任主张;任何有关当局发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禁制令或判决,其中包括:罚款、处罚、判决、裁决、和解、损失、损害赔偿、费用、费用(包括律师费和顾问费)、与环境事项有关的开支和付款;对任何行政或司法行动(包括通知、索赔)的辩护和其他反应投诉、诉讼及其他

A-19


目录(续)

(c)清理费用和禁止性救济的财务责任,包括任何清除、补救或应对行动。“危险物质”一词系指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42U.S.C.9601等)界定的任何“危险物质”和任何“污染物或污染物”,经修正(“CERCLA”);经修正(“RCRA”)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42U.S.C.6901等)界定的任何“危险废物”;以及《危险材料运输法》(49U.S.C.1801等)界定的任何“危险材料”,经修订(包括在根据上述法律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规则、条例、标准、命令、准则、指令和出版物中进一步界定、解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术语);以及根据任何环境法须受监管、控制或补救的任何污染物、化学品或物质包括任何石油产品或副产品、溶剂、易燃或易爆材料、放射性物质、石棉、铅漆、多氯联苯(或多氯联苯)、二恶英、二苯并呋喃、重金属、氡气、霉菌、霉菌孢子和真菌毒素。“释放”一词系指任何溢出、泄漏、泵送、倾注、排放、排空、排放、注入、逃逸、淋滤、倾倒、放置、丢弃、遗弃或处置到环境中(包括放置、丢弃或遗弃任何装有任何危险物质或其他材料的桶、容器或其他贮器)。如本文所用,“清除、补救或应对”行动包括CERCLA、RCRA和其他类似环境法所涵盖的活动类型,不论这些活动是有关当局可能采取的活动,还是有关当局或任何其他人可能设法要求废物产生者、处理者、分发者、加工者、使用者、存放者、处理者、拥有者、营运者、运输者、回收者、再使用者、处置者采取的活动,或其他处于“驱离”、“补救”或其他“回应”行动之下的人,以及“补救”和“驱离”具有相关含义。本法所称环境许可证,是指适用的环境法律规定的任何许可证、执照、授权或核准。


第3.9款增列石棉事项。除个别或整体而言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a)并无任何待决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据公司所知,并无人威胁会展开任何申索、诉讼、起诉或起诉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任何声称接触石棉或含石棉产品或材料的公司合营企业,而据本公司所知,并无事实,合理预期会导致任何该等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事件或情况;及(b)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合营企业并无以合约或法律运作方式承担或保留,任何与石棉有关的责任或任何声称接触石棉而可合理预期会对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或本公司合营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


第3.10节雇员福利计划。

    (a)除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i)每项公司利益计划的运作及管理均符合其条款及符合适用法律,包括ERISA,(ii)任何公司福利计划均不得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退休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服务后的现任或前任雇员或董事提供福利福利,包括死亡或医疗福利(不论是否投保),除(a)根据经修正的1985年综合预算调节法(“COBRA”),或类似的美国州法或外国法律,或(b)离职安排,提供此种福利的期限不超过终止雇用后三(3)年;(iii)根据下列法律不承担赔偿责任:

A-20


目录(续)

    ERISA标题IV已由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ERISA联属公司招致尚未完全满足,且并无任何可能导致该公司的条件存在,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ERISA联属公司须承担据此产生的法律责任;(iv)本公司或其任何ERISA联属公司须承担的撤回法律责任并无不获履行,且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并无任何多雇主计划,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ERISA联属公司出资或须出资已终止或“资不抵债”(属ERISA第4245条所指);(v)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根据各公司福利计划应付的所有出资或其他款项就本计划年度或以往计划年度而言,已及时缴付款项,或在尚未到期的程度上,已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或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计提;(vi)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无进行任何交易,而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可能会因该交易而受到根据本条例第409或502(i)条评定的民事处罚。ERISA或根据该法第4975或4976条征收的税款;和(vii)没有未决案件,或据公司所知,由、代表或针对任何公司利益计划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信托而威胁或预期提出申索、行动、调查或审核(常规利益申索除外)。

    (b)除未曾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拟属守则(i)第401(a)条所指的“合资格”的每项公司利益计划均如此符合资格,及并无任何现有情况或任何已发生而合理预期会对任何该等计划的合资格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及(ii)已接获有关其合资格的有利决定函或意见函。

    (c)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的签立及交付,或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的完成(不论是单独进行或连同任何其他事件一并进行),均不会(i)导致任何付款(包括遣散、失业补偿、“超额跳伞付款”(《守则》第280G条所指)、免除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成为根据任何公司利益计划或以其他方式应付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任何雇员的款项,(ii)增加根据任何公司利益计划而须支付的任何利益,或(iii)导致任何该等利益的支付、提供资金或归属的时间加快。没有任何公司福利计划根据《劳动法》第409A条或第4999条或其他条款规定增加或偿还税款。

    (d)每项受美国联邦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规限的公司利益计划,但个别或合计并无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有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州或地方法律(“公司外国计划”)的管理在所有方面都符合其条款,运作在所有方面都符合适用的法律。除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须经非美国有关当局注册或批准的每项公司外国计划均已注册或批准,并与适用的监管当局保持良好关系,而自最近一次就任何该等公司的外地计划作出批准或提出申请之日起,并无发生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与该等计划有关的批准的事件,及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概无就终止或退出任何属固定利益退休金计划的公司境外计划承担任何责任。


第3.11节未发生某些变化或事件。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协议日期止,除有关交易外,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业务于所有重大方面均于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A-21战斗机


目录(续)

自2015年9月30日起,并无任何个别或合计已产生或将合理预期会产生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影响。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协议日期止,倘于本协议签立后已采取该等行动,本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概无采取任何会构成违反第5.1(b)条第(vi)、(xi)、(xii)、(xiii)或(xiv)款的行动。


第3.12节调查;诉讼。于本公告日期,(a)并无任何有关当局正就本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进行调查或覆核(或据本公司所知,受到威胁)权利或资产,且并无针对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公司所知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财产的申索、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待决(或据公司所知,受到威胁),(b)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并无任何有关当局的命令、判决或命令,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是一方,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权利或资产受制于就(a)或(b)款而言,个别地或合计地已经或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一方。


第3.13节提供资料。

    (a)有关将于公司特别大会上提交予本公司股东及于母公司特别大会上提交予母公司股东之事宜之代表委任陈述书(该等联名代表委任材料,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有关合并中发行母股的S-4表格(其中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将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S-4表格”)及任何其他向SEC或根据证券法及联交所提交或提交的文件。爱尔兰的收购规则在每种情况下都不会与合并有关,于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首次邮寄予本公司股东之日及S-4表格宣布生效之时(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举行之时,载有任何关于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省略述明为作出该等陈述而须在该等陈述中述明或必须述明的任何重大事实,而该等陈述是在作出该等陈述时及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作出的,而非虚假或误导。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其中仅与母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部分除外)及任何相关文件在形式上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交易法》和《证券法》及其项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如爱尔兰招股章程法例规定须提交爱尔兰招股章程,则于爱尔兰招股章程根据爱尔兰招股章程规例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爱尔兰招股章程将不会载有与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关的资料,载有任何关于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省略述明为作出该等陈述而须在该等陈述中述明或必须述明的任何重大事实,而该等陈述是在作出该等陈述时及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作出的,而非虚假或误导。尽管本条例第3.13(a)条已有上述规定,本公司并无就联合代表委任声明/招股章程内以提述方式作出或并入的资料或声明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表格S-4或(如适用)爱尔兰招股章程,而该等招股章程并非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提供。

    (b)与Spinco有关的资料,SpinCo业务及建议分拆SpinCo业务(「分拆」)将载于有关分拆事项之表格10(「表格10」)之登记声明草稿及与SEC或向SEC存档或提交之任何其他文件或根据与分拆有关的证券法不会,当时的

A-22战斗机


目录(续)

    表格10根据《交易法》提交并宣布生效,载有任何关于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省略陈述必须在其中陈述或为作出陈述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在当时和在当时的情况下作出的,不是虚假或误导。截至收盘时,表格10的填写方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分拆、记录日期的设定、分拆及执行有关分拆及相关事宜的协议的分派日期及分派比例)SpinCo须能够于营业日要求加快Exchange Act项下表格10的效力在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分拆之后。,


第3.14节税务事项。除尚未单独或合计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合理预期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

    (a)所有须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提交或就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提交的报税表均已及时提交(考虑到提交报税表的任何延长时间),而所有该等报税表均属真实、正确及完整;

    (b)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已于适用法律订明的时间及方式内缴付其任何一方须缴付的所有税项,包括须从欠付任何雇员、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款项中扣缴的任何税项(在每种情况下,不论是否在任何报税表上显示),但通过适当程序善意提出争议的事项或已根据GAAP就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设立足够准备金的事项除外;

    (c)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应付及应付的所有税项已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该等财务报表日期或之前的所有期间的财务报表内作出充分拨备;

    (d)在过去三(3)年内,如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没有提交报税表,说明该实体须或可能须受该司法管辖区征税,则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当局并无以书面提出申索;

    (e)该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均不是《守则》第6707A(c)(2)条和《财政部条例》第1.6011-4(b)条(或州、地方或非美国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界定的“上市交易”的当事方;

    (f)该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并无构成“分销法团”或“受控制法团”(《守则》第355(a)(1)(a)条所指),以分销旨在符合《守则》第355条(或国家任何类似条文)所订免税待遇资格的股票,本地或非美国法律)在本协议日期前两(2)年;

    (g)除公司准许留置权外,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概无留置权;

    (h)没有税务当局就涉及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税务的审计或其他行政或法院程序提出或威胁提出超过$50,000,000的税务责任(不包括利息);及

    (i)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非有关分摊、分担的任何协议或安排的订约方,税收的转让或分配((x)仅限于公司和/或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协议或安排或(y)通常情况下商业协议中的惯常税收补偿条款除外)

A-23


目录(续)

    主要与税收无关),或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第1.1502-6条(或州、地方或非美国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作为受让人或继承人,以合同或其他方式对任何人(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除外)的任何税收承担任何责任。

除第3.10条及第3.11条与税务有关外,第3.14条代表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就税务事宜作出唯一及排他的陈述及保证。


第3.15节劳动事项。

    (a)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遵守美国、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任何外国政府有关雇佣及雇佣实务、雇佣条款及条件的所有适用法律,工资和工时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包括但不限于《移民改革和管制法》、《工人调整再培训和通知法》、关于就业歧视、性骚扰、残疾权利或福利、平等机会、工厂关闭问题、平权行动、工人补偿、雇员福利、遣散费的任何法律眼镜蛇、劳动关系、雇员休假问题、工资和工时标准、职业安全和健康要求以及失业保险和相关事项,但个别或总体上没有或不会合理预期有任何此类不遵守情况的除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并无任何不公平的劳工实务控罪待决,或据本公司所知,如被裁定对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不利影响而合理地预期会对本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公平劳工实务控罪。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不会受到待决或据本公司所知受到威胁的劳资纠纷、罢工、减速、罢工或停工,但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发生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发生的情况除外,a公司重大不利影响,亦无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于过去三(3)年内经历任何该等劳资纠纷、罢工、放缓、罢工或停工。除与劳动组织签订的协议外,截至本合同生效之日,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工会的组织活动、请愿或其他活动或诉讼,要求承认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雇员的集体谈判单位或试图代表该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雇员的集体谈判单位,或强迫该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与任何此类工会谈判,目前正在进行或威胁进行的工作委员会或劳工组织,在组建涉及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雇员的集体谈判单位方面没有任何组织努力,但如公司的成立并无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属例外。

    (c)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无须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取得任何工务委员会、工会或类似劳工组织的同意或事先通知,除非未能取得任何该等同意或作出任何该等预先通知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3.16节知识产权。(a)该公司或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拥有、领有牌照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使用权,但个别或合计并无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目前在其各自业务中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b)公司

A-24


目录(续)

及╱或公司附属公司对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拥有良好、有效及妥善记录(视适用情况而定)的所有权,不附带及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公司准许留置权除外),及该公司及╱或该公司附属公司是或是其唯一及独家拥有人;(c)并无任何声称侵权的人向该公司或该公司附属公司提出待决或据该公司所知威胁提出申索,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该等人士的知识产权,或质疑本公司拥有或据本公司所知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范围、有效性、所有权或可执行性,(d)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业务行为并无侵犯,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人的任何知识产权;及(e)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无作出或威胁作出任何有关挪用的申索,而据本公司所知,亦无作出或威胁作出任何该等申索,他人侵犯或侵犯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对其各自业务中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与其有关的权利。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材料商业秘密及其他材料机密信息的机密性,并据公司所知,并无向任何人披露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该等商业机密或机密资料,但个别或合计并无披露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披露的情况除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3.17节不动产。

    (a)除个别地或合计地未曾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对本公司于本日期或之前提交之本公司SEC文件所载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之综合资产负债表所反映之所有不动产及资产拥有良好及有效之所有权(合称,就不动产而言,“本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或在其日期后按综合基准收购的对本公司业务具有重大意义的不动产(但自其日期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和资产除外),免收所有留置权,但下列留置权除外:(一)政府尚未到期应付或善意质疑并已建立适当应计或准备金的摊款、收费、付款要求或其他税款;(二)承运人、仓库管理员、技工(iii)在公司截至9月30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中披露的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物料、修理工或其他类似留置权,(iv)自2015年9月30日以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包括在本文件日期或之前提交的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中的2015年,(v)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该适用财产的持续使用造成重大损害,而该适用财产现正用作该财产的用途,或(vi)就任何公司合营企业而言,由其组织文件或合资合同强制执行(第(i)至(vi)款所述的任何留置权,即“允许留置权的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及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接获任何待决通知,而据本公司所知,并无就任何本公司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威胁谴责程序,除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程序外。

    (b)(i)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据以使用或占用的每份物料租赁、转租及其他协议,但个别或合计并无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或有权使用或占用任何物料不动产,而该等物料不动产是该公司的物料运作所依据的

A-25


目录(续)

    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进行(统称就不动产而言,“本公司租赁不动产”),属有效、具约束力及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及(ii)本公司或(如适用)其附属公司或,据公司所知,出租人或转出租人根据本条例就任何公司租赁的不动产而存在。除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均拥有良好及有效的租赁权益,但须受任何租赁、转租或其他适用于该等租赁的协议的条款规限在每宗公司租赁的不动产中,除公司允许留置权外,无任何留置权。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概无接获任何待决通知,而据本公司所知,并无就任何本公司租赁不动产进行威胁谴责程序,除非任何该等法律程序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3.18节财务顾问意见。公司董事会已收到Centerview Partners LLC及Barclays Capital Inc.各自日期为本协议日期的意见,大意为,于该日期并基于及受该意见所载各项假设及限制所规限,根据本协议的合并总代价,从财务角度而言,对公司股份持有人(公司、母公司、其联属公司及公司股份标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除外)而言属公平。


第3.19节要求公司股东投票。公司股东批准是完成交易所需的公司证券持有人的唯一投票。


第3.20节材料合同。

    (a)除本协议或任何作为证物提交给本公司SEC文件的合同外,本公司披露函件第3.20(a)条载有一份完整及正确的清单,于本协议日期,(a)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根据以下第3.20(a)条所述的每项合约拥有任何现时或将来的权利、责任、义务或负债(在每一情况下,不论是或有或无),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须受其规限,在截至本协议日期的每一种情况下(本3.20(a)节所述类型的所有合同,但公司福利计划除外,不论是否载于本公司披露函件第3.20(a)节,在此称为“公司重大合同”):

      (i)任何合伙企业、合营企业、策略联盟或类似合约,而该等合约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属重要,则视为整体;

      (ii)任何在任何实质方面禁止本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在任何业务范畴或任何地理区域内或与任何人竞争的合约,包括任何要求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与任何地理区域内的任何人士独家合作的合约,在每种情况下,该合约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属重大,整体而言;

      (iii)载有财务契诺的每份收购或剥离合约,合理预期将导致在本协定签署之日后十二(12)个月内收到或支付超过50000000美元的赔偿金或其他付款义务(包括“赚出”或其他或有付款义务);

A-26战斗机


目录(续)

      (iv)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借入款项或其任何财务担保(不论是否招致、承担、担保或以任何资产作担保)的未偿还债务有关的每份合约,其款额超过$250,000,000,除(x)完全由公司及╱或任何全资拥有的公司附属公司订立的合约或(y)与任何履约保证或履约保证金(不论是否提取)有关的合约外;

      (v)公司与任何高级人员之间的每份合约,另一方面,公司的董事或联属人士(公司附属公司或公司合营企业除外)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或“直系亲属”成员(定义见《交易所条例》第12B-2条及第16A-1条),包括公司有责任向该等高级人员、董事、联属人士或家庭成员作出弥偿的任何合约(公司福利计划除外);

      ㈥涉及解决任何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或受到威胁的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或一系列相关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的任何合同,其中涉及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支付超过15000000美元的对价;

      (vii)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的任何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属重大的合约(整体而言);

      (viii)任何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本公司或任何全资拥有的公司附属公司向其股东或衡平法持有人派发重大股息或作出重大分派的能力的合约;及

      (ix)本条例第3.20(a)条任何其他分节并无另作描述而须由本公司存档为“主要合约”的合约(定义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规例S-K第601(b)(10)项)。

    (b)除本公司披露函件第3.20(b)条所述外,本公司已于本协议日期前向母公司提供于本协议日期有效的每份公司物料合约的真实及完整副本。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并无违反或拖欠任何公司重大合约的条款,而该等违反或拖欠已个别地或合计地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据本公司所知,于本日期,任何公司物料合约的任何其他一方,如已有或合理地预期会有任何公司物料合约的条款所指的违约或失责,个别或合计,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每份公司物料合约(可予取消、撤销的除外,根据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条款于本日期后终止或不再续期)是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责任,而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另一方亦是有效及具约束力的责任,除可执行性例外情况外。


第3.21节保险。除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a)所有现有的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物质保险单和合同(或其替代合同)完全有效,具有效力和可执行性,适用于同一或类似业务领域中规模相近的公司的所有物质方面的惯例风险(b)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所有保费均已缴付。,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接获有关任何重大第三者保险单或合约(与任何该等保险单或合约的正常续期有关的除外)的取消或终止通知,而该等

A-27战斗机


目录(续)

注销或终止已经或将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3.22节查找人或经纪人。除本公司披露函件第3.22节所载者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聘用任何投资银行家,与交易有关的经纪人或发现者,他们可能有权获得与合并有关或在合并完成时获得的任何费用或佣金。


《反海外腐败法》第3.23节,反腐败、制裁和出口管制。除个别或合共并无导致及不会合理预期会导致对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合营企业产生重大责任的事项外:

    (a)该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该公司所知的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或该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该公司所知的任何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董事、经理或雇员,在最近5(5)年内,就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合营企业之业务而言,本身或据本公司所知,其任何代理人、代表、销售中介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在每一情况下均代表本公司行事),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采取任何违反适用贿赂法例的行动,包括《反海外贿赂条例》及(仅自2011年7月1日起)《贿赂条例》;

    (b)该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该公司所知的任何公司合营企业,或该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据该公司所知的任何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董事、经理或雇员,或于最近五(5)年,受任何实际、待决或受威胁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行动、诉讼、要求、申索、聆讯、违规通知、调查、诉讼、要求函件、和解或强制执行行动所规限,或向任何有关当局作出任何自愿披露,涉及本公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以任何方式与适用的贿赂法例有关,包括《反海外腐败法》及(仅自2011年7月1日起)《反贿赂法》;

    (c)本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本公司合营企业所知,以及据本公司所知,彼等各自代表本公司行事的所有代理人、代表、销售中介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在每一情况下),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公司合营企业,均遵守并于最近五(5)年期间一直根据所有适用的全球贸易法进行其全球贸易交易;

    (d)该公司、该公司的每间附属公司,以及据该公司所知,该公司的每间合营企业,均已制作及备存簿册及纪录、帐目及其他纪录,而该等簿册及纪录、帐目及其他纪录,在合理详情下,准确及公平地反映该公司资产的交易及处置,(a)《反海外腐败法》在所有重大方面要求的每一家公司子公司和每一家公司合资企业;以及

    (e)本公司、各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本公司所知,各公司合营企业已制定合理设计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遵守《反海外腐败法》、《反贿赂法》及其他适用的贿赂法例及全球贸易法,并维持该等政策及程序有效。


第3.24条收购章程;无权利协议。“公平价格”、“暂停”、“控制股份收购”或其他类似的反收购法规或规章或公司章程中的任何反收购条款均不适用于或在生效时间将适用于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或合并。

A-28战斗机


目录(续)


第3.25节无其他陈述。除本条第III款或本公司根据第7.2节就合并所交付之任何证书所载之陈述及保证外,母公司承认,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代表均不得就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就向母公司或合并附属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或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作出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与交易有关的各自代表,包括在某些“数据室”或管理层介绍中向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或其各自代表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预测、预报或其他材料,以期待交易进行。


A.第四条

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的陈述及保证

除非自2013年9月30日起向SEC提交或提供的母公司SEC文件中披露(包括证物及其中引用纳入的其他信息)并在此日期之前公开(但不包括任何“风险因素”部分所载的任何前瞻性披露,任何“前瞻性陈述”部分的任何披露以及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披露,只要它们具有预测性或前瞻性)或母公司在紧接本协议执行前向本公司交付的披露函的适用部分(“母公司披露函”)(双方同意,母公司披露函件任何一节中任何项目的披露,就本协议的任何其他部分而言,如该项目的相关性在披露表面上相当明显,则该披露即视为披露),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共同及个别向本公司代表及保证如下.


第4.1节资质、机构、子公司等

    (a)母公司、合并分支机构和每一母子公司都是根据其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法律适当组建、有效存在和信誉良好的法律实体(就承认这一概念的法域而言),并拥有拥有的一切必要的法人或类似权力和权威。租赁和经营其财产和资产,并按目前的经营方式开展业务,有资格开展业务,在所有权所在的每个管辖区作为外国公司运作良好,租赁或经营其资产或财产或经营其业务需要此种资格,但(母公司的适当组织和有效存在除外)未能如此组织、有效存在、有资格或处于良好地位(承认此种概念的法域除外)的除外或具有此种权力或权威,没有也不会被合理地期望单独或合计地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母公司已于本协议日期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经修订至本协议日期的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完整及准确副本,并已提供予本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合并子公司组织章程及经营协议的完整、准确副本。母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已全面生效,母公司并无违反母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但个别或整体上未曾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发生的违反情况除外,母体物质上的不利影响。合并子公司的组织章程完全有效,合并子公司不违反合并子公司的组织章程,但个别或总体上未曾发生或不会合理预期会发生的违法行为除外。母体物质上的不利影响。据母公司所知,每个母公司合资企业都是根据其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法律适当组织、有效存在和信誉良好的法律实体(就承认这一概念的法域而言),并拥有一切必要的法人或类似的权力和权威,租赁和

A-29战斗机


目录(续)

    经营其财产和资产,并按目前的经营方式开展业务,有资格开展业务,并在所有权所在的每个管辖区作为外国公司保持良好状态,租赁或经营其资产或财产或经营其业务需要此种资格,但(就承认此种概念的法域而言)未能如此组织、有效存在、有资格或处于良好地位,或未能拥有此种权力或权威的情况除外,没有、也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附属公司。母公司各主要附属公司之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之全部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而据母公司所知,每间母公司合营企业(只要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由母公司或其其中一间附属公司持有)均已有效发行,并已缴足及不可评税。


第4.2节股本。

    (a)母公司的法定资本包括1,0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母公司股份」)、100,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母公司优先股」)及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A股(「母公司欧元计价股份」)。截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母本资本化日期」),(i)(a)424,230,180股母本股份已发行及发行在外,(b)概无母本优先股已发行及发行在外,及(c)概无母本欧元计价股份已发行或发行在外,(ii)(a)387,855股母公司股份由库务署持有,及(b)母公司附属公司并无持有母公司股份,(iii)14,534,173股母公司股份留待根据母公司股权计划授出的尚未行使母公司购股权获行使时发行,(iv)1,544,361股母股是根据母股计划授予的潜在未偿还母股RSU奖励;(v)77,419股母股是根据母股计划授予的潜在未偿还母股DSU奖励;(vi)1,628,296股母股是潜在未偿还母股PSU奖励(假设适用的业绩标准在目标水平上得到满足)。所有发行在外的母公司股份,以及上述保留以供发行或拟于合并中发行的所有母公司股份,于根据其各自条款发行时,须妥为授权、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且不附带优先购买权。

    (b)母公司及母公司合营企业的每间主要附属公司的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以该等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由母公司或其其中一间附属公司持有为限)均为全资拥有,直接或间接地,由父母自由和清除所有留置权,但父母允许留置权除外。

    (c)除第4.2(a)条另有规定外,截至下列日期:(i)除母公司股份外,并无任何母公司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或有投票权证券的流通股在母公司资本化日期后仍未行使,但按照第4.2(a)、(ii)节的规定保留供发行,不存在尚未行使的“幻影”股票、“幻影”股票权利、股票增值权、以股票为基础的履约单位或其他担保权或其他协议,任何性质(或有或无)的安排或承诺,据此,任何人有权或可能有权根据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股价表现,从母公司或其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收取任何款项或其他价值(根据母权益计划)及(iii)概无未偿还认购事项,期权、认股权证、认沽、认购、可交换或可转换证券或其他类似权利、协议或承诺,而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是其中一方,则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有义务:(a)发行、转让或出售其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或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的其他股本权益,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的证券(在每种情况下均不转让予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b)授出,延长或订立任何该等认购、期权、认股权证、认沽、认购、可交换或可转换证券或其他类似权利、协议或承诺;

A-30


目录(续)

    (c)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资本或其他股本权益中的任何该等股份;或(d)向以下人士提供相当数量的资金或作出任何相当数量的投资(以贷款、出资或其他形式):任何并非由母公司及╱或一间或多于一间母公司全资拥有的母公司附属公司。

    (d)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均无未偿还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相类债务,而该等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相类债务的持有人有权就任何事宜与母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投票(或可转换为或可就有权投票的证券行使)。

    (e)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并无就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的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的表决而成为任何一方的投票信托或其他协议或谅解。

    (f)母公司披露函件第4.2(f)条载列截至母公司资本化日期(i)每份母公司股权奖励、(ii)母公司股权奖励持有人姓名、(iii)每份母公司股权奖励背后的母公司股份数目的真实完整清单,(iv)授予母公司股权奖励的日期,(v)授予母公司股权奖励的母公司股权计划,(vi)每项母公司股权奖励(如适用)的行使价,及(vii)每项母公司股权奖励(如适用)的届满日期。自母体资本化日期起至本协议日期止,母体并无授出、订立授出或以其他方式承诺授出任何母体股权奖励或其他可能以母体股份结算的股权或以股权为基础的奖励。


第4.3节与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权力;没有违反。

    (a)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拥有所有必要的法人或有限责任公司(视适用情况而定)订立本协议的权力和权限,并在(就母公司而言)得到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的情况下,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完成交易,包括与合并相关的母股发行。执行死刑,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交付及履行本协议及完成交易已获母公司董事会及合并附属公司唯一成员妥为及有效授权,及(除(i)收到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及(ii)向WDFI提交合并条款)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无需其他公司程序来批准交易的完成。,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母公司董事会已(a)议决本协议及交易,包括发行与合并有关的母公司股份,均属可取,并符合母公司及母公司股东的最佳利益,(b)通过决议,根据爱尔兰法律的要求,批准执行本协议和完成交易,包括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发行母公司股份和修改母公司章程,及(c)通过一项决议,在符合第5.4条的规定下,作出母公司董事会建议。本协议已由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妥为及有效地签立及交付,并假设本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协议,则构成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对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强制执行除可执行性例外情况外。

    (b)除与(i)世界银行和世界律师联合会的规定、(ii)《证券法》、(iii)《交易法》、(iv)《高速铁路法》、(v)其他反托拉斯法的任何适用要求有关或符合上述规定外,(vi)向WDFI提交合并条款的要求,(vii)纽交所的任何适用要求,(viii)爱尔兰收购规则,(ix)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律及(x)母公司披露函件第4.3(b)条所列事项,未经授权、同意或批准,或向任何有关当局备案是必需的,根据

A-31


目录(续)

    适用的法律,对于母公司和合并分支机构完成交易,除非这种授权、同意、核准或备案,如果没有获得或作出,将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c)除第4.3(b)节所述情况外,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不会(i)导致任何违反或违背,或任何重大债务的终止、修改、取消或加速的权利或结果,或任何合同、贷款项下的重大利益的丧失,或任何重大债务的违约或控制权的变更(不论是否通知或失效,或两者兼而有之),担保债务或信贷协议、票据、债券、按揭、契约、租赁、许可证、特许权、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对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对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具有约束力,或导致留置权或任何其他实质性义务的产生,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除母公司许可留置权以外的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的任何财产、权利或资产的权利的丧失或授予,(ii)抵触或导致违反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任何条文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组织文件,或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或(iii)抵触或违反适用于母公司的任何法律据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所知,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但就第(i)、(ii)条而言(仅就并非主要附属公司的母公司合营企业及母公司附属公司而言)及(iii)条所指的情况除外任何此种违反、违反、冲突、违约、终止、修改、取消、加速、权利、灭失或留置权,而不会被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4.4节报告和财务报表。

    (a)自2013年9月30日起,母公司及其每一家及其子公司的前身实体(每一家此类实体为“母公司前身实体”)提交或提供了所有表格,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的前身实体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提供的文件和报告(包括证物和其中所包含的其他信息)(就所有此类实体而言,统称为“母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并已在本文件日期之前提交所有申报表、详情、要求代表该当事方向爱尔兰公司注册处提交或递交的决议和文件。于其各自日期,或(如经修订)于最后一项该等修订的日期(及生效),母公司SEC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法》、《交易法》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及据此颁布的适用规则及规例,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任何文件均无载有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述明任何须在该等文件内述明或作出该等声明所需的重大事实,考虑到它们是在何种情况下产生的,而不是误导。概无母公司附属公司须遵守或自2013年9月30日起任何时间须遵守交换法项下的定期报告规定。

    (b)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有关申报人的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所有有关附注及附表),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前身实体在提交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适用的会计要求以及在提交时有效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存在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有关规则和条例该等人士及其综合附属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就未经审计的报表而言,须作出非重大的正常年终审计调整和其中所述的任何其他调整,包括附注)符合GAAP(未经审计报表的情况下,在SEC允许的范围内除外)

A-32战斗机


目录(续)

    在所涉期间一贯适用(其中或其说明中可能指出的情况除外)。

    (c)截至本协议日期,并无收到SEC就任何母公司SEC文件提出的尚未解决或尚未解决的意见,且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SEC文件均不是SEC正在进行任何审查的对象。


第4.5节内部控制和程序

    (a)母公司已按照《交易法》第13A-15条的规定,建立并维持财务报告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及内部控制(这些术语分别在《交易法》第13A-15条(e)款和(f)款中界定)。母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设计合理,以确保母公司在其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所有重大信息都得到记录、处理、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汇总报告,并酌情将所有这些重要信息积累起来并传达给母公司管理层,以便及时就所要求的披露作出决定,并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和第906条作出必要的证明。母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地为母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了合理保证,并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母公司财务报表,其中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㈠保持记录的合理细节;准确、公允地反映母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㈡提供合理保证,确保必要时记录交易,以便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确保母公司的收支只是按照母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的,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而获取、使用或处置母公司可能对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b)自2013年9月30日起,无母公司、母公司独立会计师、母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已收到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表明(i)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缺陷,有合理可能对母公司的记录、处理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或㈡涉及管理层或在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重大,在每一种情况下,母公司都没有采取适当和充分的补救措施。


第4.6节没有未披露的负债。除(a)截至2015年9月25日母公司经审核综合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所披露、反映或保留于于本文件日期或之前提交或提供的母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内外,(b)就自2015年9月25日及(c)本协议明确准许或预期于正常业务过程中招致的负债而言,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概无任何性质的负债,不论是否累算、或有或非累算,但以下各项除外,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均不是或自2013年9月30日以来一直不是任何“资产负债表外安排”(定义见证交会颁布的S-K条例第303(a)项)的缔约方。


第4.7节:遵守法律;许可证。

    (a)母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合营企业现时及自2013年9月27日起一直遵守、且现时及自2013年9月27日起并无根据或违反任何适用于

A-33突击步枪


目录(续)

    母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据母公司、母公司合资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所知,除非这种不遵守、违约或违规行为没有而且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母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及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合营企业管有任何有关当局的所有专营权、授予权、授权、机构注册、牌照、许可证、地役权、差异、例外情况、同意、证明书、批准、清关、许可、资格及命令,及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的任何合约项下的所有权利,而该等权利是母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及母公司合营企业拥有、租赁及经营其物业及资产或继续经营其业务所必需的(「母公司许可证」),除非没有父母任何一方的许可证并没有也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总体上会对父母双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所有父母许可都是完全有效的,除非没有完全有效,而且没有而且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总体上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母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以及据母公司所知,正在进行的母公司合资企业及其各自的业务均符合此类母公司许可证的条款和要求,但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不会合理预期会发生的除外,个别或合计,母体物质上的不利影响。

    (c)即使本条第4.7条另有规定,就第4.23条所提述的事宜或就税务事宜而言,不得当作在本条第4.7条中作出申述或保证。


第4.8节环境法律法规。除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a)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据母公司所知,其前附属公司及母合营公司)现正及自2013年9月30日起遵守所有,且自2013年9月30日起并无违反任何适用环境法;(b)据母合营公司所知,母合营公司现时或以前拥有、租赁或经营的任何物业其任何附属公司、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或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前母公司附属公司目前或以前使用的任何其他地点,以合理可能需要补救或清除、违反任何环境法或合理可能引起任何环境责任的方式受到任何危险物质的污染,(c)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均未接获任何书面通知、要求书、申索或索取资料,指称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母公司、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所知)可能违反任何环境法或须负上任何环境责任或据称须被移走补救或回应行动;(d)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母公司、其任何前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所知)均不受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的任何命令、法令、强制令或协议所规限,或就任何环境责任或与任何有害物质有关的其他事项而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弥偿或其他协议;(e)母公司、各母公司的附属公司,而据母公司于本协议日期所知,每个母公司合营企业均拥有进行及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所有环境许可证,而所有该等环境许可证均属良好,而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撤销、不续期并无合理根据,(f)据父母所知,不存在任何其他事实、活动、情况或条件,包括运输或安排

A-34战斗机


目录(续)

处理、储存、处理、处置或运输任何危险物质于或运往任何外地地点,而该等危险物质已导致或会合理地预期会导致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招致任何环境责任。


第4.9款增列石棉事项。(a)没有未决的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据该家长所知,并无人威胁会对该家长提出任何申索、诉讼、起诉或法律程序任何声称接触石棉或含石棉产品或材料的母公司子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的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而且据母公司所知,没有任何事实、事件或情况可合理地预期会导致任何此类索赔、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及(b)据母公司、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所知,并无以合约或法律运作方式承担或保留任何与石棉有关的义务或任何申索、诉讼,起诉或诉讼声称接触石棉可能合理地预期会对母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合资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第4.10节雇员福利计划。

    (a)除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i)每项父母福利计划均已按照其条款及适用法律(包括《雇员退休保障计划》)予以操作及管理,㈡任何父母福利计划均不为退休或其他终止服务后的现任或前任雇员或父母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提供福利福利,包括死亡或医疗福利(不论是否投保),除(a)COBRA或类似的美国州法或外国法律规定的保险范围外,或(b)离职安排,提供此种福利的期限不超过终止雇用后三(3)年;(iii)父母一方未承担ERISA第四编规定的赔偿责任,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ERISA联属公司尚未完全满足,且不存在可能导致母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ERISA联属公司须根据本条例承担法律责任;(iv)母公司或其任何ERISA联属公司并无任何撤回法律责任未获履行,而据母公司所知,并无任何多雇主计划向哪个母公司提出撤回法律责任,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ERISA联属公司供款或须供款的任何款项已终止或“无力偿债”(《ERISA》第4245条所指);(v)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根据每项母公司福利计划应付的所有供款或其他款项已及时支付本计划年度或以往计划年度的款项,或在尚未到期的程度上,是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或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计提的;㈥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从事可能导致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受到根据《厄立特里亚国际会计准则》第409条或第502(i)条评估的民事处罚的交易或根据《刑法典》第4975条或第4976条征收的税款;及(vii)没有未决案件,或据父母所知,由、代表或针对任何父母利益计划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信托提出、威胁提出或预期提出的申索、行动、调查或审计(常规利益申索除外)。

    (b)除个别地或合计地未曾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守则》(i)条第401(a)条所指的“合格”父母福利计划中的每一项都是合格的,没有任何现有情况或已发生的任何事件会合理地预期会对任何此种计划的合格地位产生不利影响及(ii)已收到有关其资格的有利决定函或意见函。,

A-35战斗机


目录(续)

    (c)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的签立及交付,或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的完成(不论是单独进行或连同任何其他事件一并进行),均不会(i)导致任何付款(包括遣散、失业补偿、“超额跳伞付款”(《守则》第280G条所指)、免除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成为根据任何母公司利益计划或其他方式应付予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的款项,(ii)增加根据任何父母利益计划而须支付的任何利益,或(iii)导致任何该等利益的支付、供资或归属的时间加快。根据该法第409A条或第4999条或其他规定,没有父母福利计划规定补缴或偿还税款。

    (d)每项受美国联邦以外任何法律规限的父母福利计划,但个别或合计并无或不会合理预期会有父母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国家或地方法律(“母国外国计划”)的管理在所有方面都符合其条款,其运作在所有方面都符合适用的法律。除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每一项需经非美国相关机构注册或批准的母外国计划均已注册或批准,并一直与适用的监管机构保持良好关系,而自最近一次就任何该等外国母计划作出批准或提出申请之日起,并无发生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与该等计划有关的任何该等批准的事件,及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概无就终止或退出任何属固定利益退休金计划的母公司境外计划承担任何责任。


第4.11节未发生某些变化或事件。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协议日期止,除有关交易外,母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业务于所有重大方面均于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自2015年9月30日起,并无任何个别或合计已产生或将合理预期会产生母体重大不利影响的影响。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协议日期,倘于本协议签立后已采取该等行动,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概无采取任何会构成违反第5.2(b)条第(vi)、(xi)、(xii)、(xiii)或(xiv)款的行动。


第4.12节调查;诉讼。截至本文发布之日,(a)据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权利或资产所知,任何有关当局均未对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进行调查或审查(或据母公司所知,受到威胁),及(b)就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而言,并无任何申索、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待决(或据母公司所知,受威胁),在母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之前,或在母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有关当局作出命令、判决或法令之前,或在母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有关当局作出命令、判决或法令之前,或在母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有关当局作出命令、判决或法令之前,或在母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有关当局作出命令、判决或法令之前,或在母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有关当局作出任何有关决定、判决或法令之前,或在母公司合营企业的任何有关当局作出任何有关决定、判决或法令之前,一方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权利或资产是否受制于就(a)或(b)款而言已单独或合计产生或合理预期会产生母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4.13节提供资料。将载于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内有关母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的资料,S-4表格及就每宗交易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根据证券法及爱尔兰收购规则提交或提交的任何其他文件将不会,于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首次邮寄予母公司股东之日及S-4表格宣布生效之时(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于母公司特别大会举行之时,载有任何关于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省略述明为作出该等陈述而须在该等陈述内述明或必需述明的任何重大事实

A-36突击步枪


目录(续)

在该条例中,在作出该等条文的时间及情况下,该等条文并非虚假或误导。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其仅与本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部分除外)及任何相关文件及表格S-4将于形式上的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交易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如果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法律要求提供爱尔兰招股说明书,则在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根据爱尔兰招股章程条例首次向公众公布之日,爱尔兰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与母公司和母公司有关的信息将不予公开,载有任何关于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省略述明为作出该等陈述而须在该等陈述中述明或必须述明的任何重大事实,而该等陈述是在作出该等陈述时及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作出的,而非虚假或误导。尽管本条例第4.13条已有上述规定,母公司并无就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内以提述方式作出或纳入的资料或陈述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表格S-4或(如适用)爱尔兰招股章程,而该等招股章程并非由母公司或其代表提供。


第4.14节税务事项----除非尚未而且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a)所有须由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提交或就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提交的报税表均已及时提交(考虑到提交报税表的任何延长时间),而所有该等报税表均属真实、正确及完整;

    (b)母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已在适用法律订明的时间及方式内缴付其任何一方须缴付的所有税款,包括须从欠付任何雇员、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款项中扣缴的任何税款(在每种情况下,(a)除通过适当程序真诚地提出争议的事项外,或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为母公司和母公司的财务报表设立了充足准备金的事项外;

    (c)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在截至财务报表日期或之前的所有期间的母公司和母公司附属公司财务报表中已充分规定了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应缴和应付的所有税款;

    (d)在过去三(3)年中,如果母公司或母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说明该实体受到或可能受到该法域的征税,则该法域的税务当局没有以书面提出任何索赔;

    (e)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均不是《守则》第6707A(c)(2)条和《财政部条例》第1.6011-4(b)条(或州、地方或非美国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界定的“上市交易”的当事方;

    (f)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均未构成《守则》第355(a)(1)(a)条所指的“分销法团”或“受控制法团”,而分销股票的目的是根据《守则》第355条(或国家任何类似规定)有资格获得免税待遇,本地或非美国法律)在本协议日期前两(2)年;

    (g)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并无留置权,但母公司准许留置权除外;

    (h)没有税务当局就涉及母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税收的审计或其他行政或法院程序提出或威胁提出超过33,333,333美元的纳税义务(不包括利息);

    (i)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均不是任何有关税项分摊、分担、转让或分配的协议或安排的缔约方((x)项除外)

A-37


目录(续)

    仅在母公司和/或母公司子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或(y)通常情况下主要与税收无关的商业协议中的惯常税收补偿条款),或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第1.1502-6条(或州、地方或非美国法律的任何类似规定),作为受让人或继承人,以合同或其他方式对任何人(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除外)的税收承担任何责任;以及

    (j)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母公司被适当地视为外国公司,并自其成立以来一直如此,不使合并生效,也不使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或发布生效。

除第4.10节和第4.11节涉及税收外,第4.14节代表母公司和母公司子公司关于税务事项的唯一和排他的陈述和保证。


第4.15节劳动事项。

    (a)母公司和母公司子公司遵守美国、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任何外国政府关于就业和雇用惯例、雇用条款和条件的所有适用法律,工资和工时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包括但不限于《移民改革和管制法》、《工人调整再培训和通知法》、关于就业歧视、性骚扰、残疾权利或福利、平等机会、工厂关闭问题、平权行动、工人补偿、雇员福利、遣散费的任何法律眼镜蛇、劳动关系、雇员休假问题、工资和工时标准、职业安全和健康要求以及失业保险和相关事项,但个别或总体上没有或不会合理预期有任何此类不遵守情况的除外,母体物质上的不利影响。

    (b)并无任何不公平的劳工实务控罪待决,或据母公司所知,如被裁定对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不利,则合理地预期会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公平劳工实务控罪。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均不受待决的或据母公司所知受到威胁的劳资纠纷、罢工、减速、罢工或停工的影响,但没有也不会合理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过去三(3)年中也没有经历过任何此类劳资纠纷、罢工、减速、罢工或停工。除与劳动组织签订的协议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据父母双方所知,没有任何工会的组织活动、请愿或其他活动或诉讼,要求承认或试图代表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雇员的集体谈判单位,或强迫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与任何此类工会谈判的工人理事会或劳工组织,目前正在进行或威胁进行的工作委员会或劳工组织,目前正在进行或威胁进行的涉及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雇员的集体谈判单位的组建方面没有任何组织努力,但其形成尚未单独或总体上产生或合理预期不会产生母体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

    (c)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无须就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取得任何工务委员会、工会或类似劳工组织的同意或事先通知,除非未能取得任何此种同意或发出任何此种预先通知并没有而且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地或总体地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A-38战斗机


目录(续)


第4.16节知识产权。(a)母公司或母公司附属公司中任何一方拥有、获得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使用权,(b)母公司和/或母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拥有良好、有效和适当记录的所有权,不附带任何留置权,但母公司允许的留置权除外,及母公司及╱或母公司附属公司是或是其唯一及专属拥有人;(c)并无任何声称侵权的人向母公司或母公司附属公司提出待决或据母公司所知威胁提出申索,母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侵吞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知识产权,或质疑母公司拥有或据母公司所知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范围、有效性、所有权或可执行性,(d)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业务行为并无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人的任何知识产权;及(e)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均无提出或威胁提出任何有关盗用的申索,而据母公司所知,亦无该等申索,他人侵犯或侵害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对其各自业务中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与之相关的权利。母、母子公司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重大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并据母、并无向任何人披露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该等商业机密或机密资料,但没有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


第4.17节不动产。

    (a)除个别地或合计地未曾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造成母体的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对截至2015年9月25日母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所有不动产和资产拥有良好和有效的所有权,这些不动产和资产包括在本合同日期或之前提交的母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中(统称为不动产“母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或在其日期之后以合并方式取得的对母公司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动产(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和资产除外),不附带任何留置权,但下列留置权除外:(一)政府尚未到期应付或善意质疑并已确定适当应计或准备金的摊款、收费或付款要求或其他税款;(二)承运人、仓库管理员、技工、材料工、(iii)在母公司截至9月25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上披露的修理工或其他类似留置权,(四)自2015年9月25日以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包括在本合同日期或之前提交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母文件中的2015年,(v)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该适用财产的持续使用造成重大损害,而该适用财产现正用作该财产的用途,或(vi)如属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由其组织文件或合资合同规定的留置权(第(i)至(vi)款所述的任何留置权,即“母公司允许的留置权”)。于本公告日期,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均未接获任何待决通知,而据母公司所知,并无就任何母公司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威胁谴责程序,但个别或整体而言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程序除外。

    (b)(i)母公司或其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使用或占用或有权使用的每份物料租赁、转租及其他协议,但个别或合计并无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造成母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则属例外。

A-39


目录(续)

    使用或占用母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进行重大业务的任何重大不动产(就不动产而言,统称为“母公司租赁不动产”)均属有效,(ii)母公司或(如适用)其附属公司,或据母公司所知,出租人或分租人根据本条例就任何母公司租赁的不动产而言,并无重大性质的无补救失责。除个别或合计并无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有母公司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及其每间附属公司均拥有良好及有效的租赁权益,但须受任何租赁、转租或其他适用于该租赁、转租或其他协议的条款规限,在每宗父母租赁的不动产中,除父母允许留置权外,无任何留置权。于本公告日期,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均未接获任何待决通知,而据母公司所知,并无就任何母公司租赁的不动产进行威胁谴责程序,除任何该等法律程序外,该等法律程序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对母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4.18节财务顾问的意见母公司董事会已收到Lazard Fr Res&Co.的意见。LLC,大意为,于该意见日期,并基于及受该意见所载各项假设及限制所规限,股份合并比率(于落实合并及计及合并代价后)属公平,从财务角度来看,致母公司股东(除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外)。


第4.19节母公司股东的必要表决。母公司股东的必要批准是完成交易所需的母公司证券持有人的唯一表决。


第4.20节材料合同。

    (a)除本协议或作为证物提交给母公司SEC文件的任何合同外,母公司披露信第4.20(a)节载有截至本协议日期的完整和正确的清单,第4.20(a)条所述的每一项合同,根据该合同,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目前或将来拥有任何权利、责任、义务或负债(在每一种情况下,不论是或有或无),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每一种情况下(第4.20(a)节所述类型的所有合同,但母公司福利计划除外,不论是否载于母公司披露函第4.20(a)节,此处称为“母公司重大合同”):

      (i)对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至关重要的任何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战略联盟或类似合同,作为一个整体;

      (ii)在任何实质方面禁止母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在任何业务范围或任何地理区域内或与任何人竞争的任何合约,包括要求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专门与任何地理区域的任何人合作的任何合同,在每一种情况下,合同对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都是重要的,作为一个整体;

      (iii)载有财务契诺的每份收购或剥离合约,合理预期将导致在本协定签署之日后十二(12)个月内收到或支付超过30000000美元的赔偿金或其他付款义务(包括“赚出”或其他或有付款义务);

      (iv)与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借入款项或其任何财务担保(不论是否招致、承担、担保或以任何资产作担保)的未偿还债务有关的每份合约,款额超过$125,000,000,但(x)纯粹合约除外

A-40战斗机


目录(续)

      在母公司及/或任何全资拥有的母公司附属公司之间,或(y)与任何履约保证或履约保证金(不论是否提取)有关的合约;

      (v)父母一方与任何人员之间的每份合约,另一方面,母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联营公司”或“直系亲属”成员的董事或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合资企业除外)(根据《交易法》第12B-2条和第16A-1条的规定),包括父母有义务赔偿该人员、董事、附属公司或家庭成员(父母福利计划除外)的任何合同;

      ㈥涉及解决任何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或受到威胁的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或一系列相关索赔、诉讼、诉讼或诉讼)的任何合同,其中涉及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支付的对价超过10000000美元;

      (vii)与任何有关当局订立的任何对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属重要的合约;

      (viii)任何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母公司或任何全资拥有的母公司附属公司向其股东或衡平法持有人支付重大股息或作出重大分派的能力的合约;及

      (ix)任何并非本条第4.20(a)条任何其他分节另有描述而须由母公司存档为“主要合约”的合约(正如SEC规例S-K第601(b)(10)项所界定)。

    (b)除母公司披露函件第4.20(b)条所述外,母公司已于本协议日期前向公司提供于本协议日期有效的每份母公司物料合约的真实及完整文本。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均不违反或不履行任何母公司重大合同的条款,只要此种违反或不履行已经或将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父母一方所知,截至本合同生效之日,任何父母双方物质合同的任何其他一方均未违反或不履行任何父母双方物质合同的条款,只要这种违反或不履行已经发生或合理地预期会发生,个别或合计,母体物质上的不利影响。除个别或整体而言未曾及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对母体有重大不利影响外,每份母体物料合约(可予取消、撤销的除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终止或不再续签)是母公司或作为其缔约方的母公司子公司的一项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据母公司所知,是其另一方的义务,具有充分效力和效力,除可执行性例外情况外。


第4.21节保险。(a)所有电流,除非没有而且不会合理地预期单独或合计对母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母公司和母公司子公司的物质保险单和合同(或其替代合同)完全有效,是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并涵盖相同或类似业务领域中规模相近的公司在所有物质方面的惯常风险(b)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所有保费均已缴付。,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均未收到取消或终止任何重大第三方保险单或合同的通知(与任何此类保险单或合同的正常续签有关的除外),而取消或终止此种保险单或合同已有或合理预期会有才能拥有,个别或合计,母体物质上的不利影响。


第4.22节查找人或经纪人。除母公司披露函件第4.22条所载外,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概无就有关交易雇用任何投资银行家、经纪或发现者,而该等投资银行家、经纪或发现者可能有权就合并事项或于合并事项完成时收取任何费用或佣金。

A-41战斗机


目录(续)


《反海外腐败法》第4.23节,反腐败、制裁和出口管制。除个别或合计并无导致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导致对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产生重大责任的事项外:

    (a)任何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据母公司所知的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或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的任何董事、经理或雇员,或据母公司所知的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在过去五(5)年内,就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本身的业务而言,或就母公司所知,就其任何代理人、代表、销售中介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业务而言,代表母公司、任何母公司子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采取任何违反适用贿赂立法的行动,包括《反海外腐败法》以及仅自2011年7月1日起违反《贿赂法》;

    (b)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据母公司所知的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或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的任何董事、经理或雇员,或据母公司所知的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均不是,或在过去五(5)年内受到任何实际、待决或威胁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行动、诉讼、要求、申索、聆讯、违规通知、调查、诉讼、要求函件、和解或强制执行行动,或向任何有关当局作出任何自愿披露,涉及母公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任何母公司前身实体或任何母公司合资企业以任何方式与适用的贿赂立法有关,包括《反海外腐败法》,以及仅自2011年7月1日起与《反贿赂法》有关;

    (c)母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以及据母公司、母公司合营企业所知,以及据母公司所知,其各自的代理人、代表、销售中介人或任何代表母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合营企业行事的任何其他第三方,在每种情况下遵守并在过去五(5)年中始终按照所有适用的全球贸易法进行其全球贸易交易;

    (d)母公司、每间母公司附属公司,以及据母公司所知,每间母公司合营企业均已订立及备存簿册及纪录、帐目及其他纪录,而该等簿册及纪录、帐目及其他纪录在合理的详细程度上准确及公正地反映母公司资产的交易及处置,《反海外腐败法》在所有重大方面要求的每一家母公司子公司和每一家母公司合资企业;以及

    (e)母公司、每个母公司子公司以及据母公司所知每个母公司合资企业制定了合理设计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遵守《反海外腐败法》、《反贿赂法》和其他适用的反贿赂立法以及全球贸易法,并维持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


第4.24节没有合并次级活动。自其成立之日起,Merger Sub除与其组建、本协议或包括合并在内的交易的完成有关外,未持有任何资产或从事任何活动。


第4.25节债务融资。

    (a)母公司已于本协议日期向公司交付已签立的承诺书及任何与该等承诺书有关的费用函件的真实、正确及完整副本(连同第6.16条所准许修订的承诺书及费用函件),TIFSA与其中确定的金融机构(包括以合并方式成为其中一方的任何放款人,即“放款人”)之间的“债务承诺书”),在符合其中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按其中规定的数额向TIFSA子公司(“借款人”)提供债务融资(统称为可根据第6.16(a)节修改或替换的“债务融资”)。于本协议日期,(i)债务承诺函并无修订或修改

A-42战斗机


目录(续)

    (但须受前句所提述的任何费用函件中任何弹性条文所规限),而并无考虑作出任何该等修订或修改(但如该等修订或修改明文规定,则就合并更多贷款人以合并该等贷款人的承诺而言,则属例外),及(ii)债务承诺函所载的义务及承诺并无于任何方面撤回、修改或撤销。母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已悉数支付(或与本协议的签立及交付大致同时悉数支付)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须支付的债务承诺函条款所规定的任何及所有承担费或其他费用。截至本文件日期,每份债务承诺书为(x)TIFSA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并据母公司所知,为其其他各方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及(y)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b)截至本协议订立之日,并无发生任何事件,而不论是否已发出通知、时间已过或两者兼而有之,均合理地预期会构成TIFSA方面的违约或违约,或据其父或母所知,构成TIFSA任何其他方的违约或违约,或任何未能满足先决条件,于债务承诺函项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承诺函载有订约各方根据该承诺函所承担的义务的所有先决条件,即根据该承诺函的条款向借款人提供债务融资,以及允许贷款人减少债务融资总额的所有规定。于本协议日期,除债务承诺函外,概无任何附带函件或其母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为订约方的其他协议、合约或安排与拨付债务融资的全数款项有关。


第4.26节无其他陈述。除本条第四款或母公司根据第7.3节提交的与合并有关的任何证书中所载的陈述和保证外,本公司承认,母公司或其母公司的任何代表均不得就母公司或其母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就本公司或其代表所获提供或可得的任何其他资料作出任何其他明示或隐含的陈述或保证。交易,包括向公司或其代表在某些“数据室”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预测、预报或其他材料,或管理层为预期交易而作的介绍。


第五条第1款

与合并前的事务处理有关的契诺

第5.1节公司在关闭前的业务处理。

    (a)自本协议签立后直至生效时间与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日期(如有的话)两者中较早者为止,但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其他地方明确设想或允许的情况除外,或如公司披露函件第5.1节所载,或经母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无理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公司须并须促使其各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重要方面开展业务;但条件是,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就第5.1(b)条任何条文所特别处理的事宜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除非会构成违反第5.1(b)条的有关条文,否则不得当作违反本判决。

    (b)自本协议签立起及签立后直至生效时间与依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日期(如有的话)两者中较早者为止的任何时间,但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其他地方明确设想或允许的情况除外,或按公司披露函件第5.1节所载,或按要求遵守从任何税务机关接获的任何裁决或与任何税务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就每宗个案而言,(x)在本协议日期前或(y)在本协议日期后按照

A-43战斗机


目录(续)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或为解决或解决任何税务审计、诉讼或类似程序所需的任何行动,或经母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无理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本公司:

      (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并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就其已发行股本股份(不论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现金、资产、股票或其他证券)授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分派除(a)公司股份的定期季度现金股息及每季度每股不多于$0.29的公司股权奖励外,与过往申报时间的惯例一致,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及(b)其附属公司于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比例支付或作出的股息及分派;

      (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就每宗个案建议、建议或宣布拟采纳全面或部分清盘、解散、合并、重组、资本重组或其他重组计划,除仅涉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该等交易外;

      (iii)不得分割、合并或重新分类其任何股本,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分割、合并或重新分类其任何股本,或发行或授权发行任何其他证券,以代替或取代其股本中的股份,除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于完成该等交易后仍为全资附属公司之任何该等交易外;

      (iv)不得亦不得允许其任何附属公司(a)授予任何公司股权奖励或任何其他以股权为基础的奖励(公司披露函件第5.1条所允许的除外)或以非股权为基础的长期奖励,(b)增加薪酬、奖金或退休金、福利、(c)与任何董事订立任何雇佣、控制权变更、遣散或保留协议,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或雇员,但(1)可在不超过三十(30)天的通知下终止而不受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佣协议及(2)与非美国司法管辖区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除外,就第(1)及(2)款而言,(d)终止公司《交易法》第3B-7条意义上的任何“执行干事”的雇用,但因由除外,(e)就任何尚未支付的奖金或股权奖励修订任何表现指标,(f)修订任何公司福利计划的供资义务或缴款率,或更改用于计算任何公司福利计划项下应付福利的任何基本假设(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适用会计准则可能要求的情况除外),(g)制定、采纳、订立、为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其任何受益人的利益而修订或终止公司利益计划或任何其他计划、信托、基金、保单或安排,除(1)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日常业务运作中作出的修订外,该等修订既不违反本条第5.1(b)(iv)条所载的其他契诺,亦不会实质上增加公司维持该等公司利益计划或其他计划、信托、基金的成本,政策或安排)或(2)就向该等公司利益计划提供服务订立第三方合同,包括利益管理,或(h)采取任何行动以加速归属或支付,或为支付提供资金或以任何方式保证支付,任何公司利益计划下的补偿或利益,但如属本条第5.1(b)(iv)条(a)至(h)款的每一项,(x)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须于五(5)个营业日前以书面通知

A-44战斗机


目录(续)

      母公司,(y)根据截至本协议日期有效的现有书面协议或公司福利计划的要求,或(z)根据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

      (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雇用任何人担任184或以上职系的职位,但(a)依据在本条例日期尚未完成的雇佣要约而雇用的雇员除外,(b)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受聘或晋升以填补空缺职位的雇员,或(c)公司披露函件第5.1(b)(v)条所述职位的雇员;

      ㈥不得也不得允许其任何子公司为财务会计目的改变财务会计政策或程序或报告收入、扣减或其他重要项目的任何方法,但公认会计原则、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委员会政策规定的情况除外;

      (v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订立协议或完成协议(但依据在本协议日期前已事先向母公司披露的于本协议日期有效的合约除外),对任何人或其任何业务或部门的股权或资产的任何收购(不论是通过合并、合并、企业合并、合资企业或类似协议),在每种情况下,除(a)就本公司与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或(b)个别或合计不超过$350,000,000或$700,000,000的金额(包括承担负债)外,除非,就(a)项和(b)项而言,可以合理地预期,此种交易将防止或实质性地拖延或妨碍交易的完成;

      (viii)不得修订规管文件的公司,亦不得允许其任何主要附属公司采纳对其组织文件的任何重大修订;

      (ix)不得发行、交付、批予、出售、质押、处置或产权负担,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交付、批予、出售、质押、处置或产权负担,或授权发行、交付、批予、出售、质押、处置或产权负担其股本的任何股份,本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的有投票权证券或其他股本权益,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任何该等股份、有投票权证券或股本权益的证券,或收购其股本中任何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购股权,投票证券或股本权益或任何“幻影”股票、“幻影”股票权利、股票增值权或以股票为基础的业绩单位,或采取任何行动,安排根据任何现有公司股权计划将任何其他未归属或不可行使的公司股权奖励归属或行使(于本日期尚未行使的任何公司利益计划的明示条款另有规定及按照其现有条款另有规定除外),除(a)就任何行使公司认股权或归属或结算公司股权奖励或公司递延奖励而发行公司股份外,该等奖励或奖励须于本条例日期并按照其现行条款或于本条例生效后获准授出根据本协议条款,本协议生效之日,(b)在第5.1(b)(iv)(a)条所准许的情况下,就每宗个案授予公司股权奖励或公司递延奖励,(c)扣留公司股份,以履行与行使公司认股权、公司股权奖励或公司递延奖励的归属或结算有关的税务责任,或支付与公司认股权有关的行使价,或在行使时执行选择权的指示,(d)符合资格或补充储蓄计划的公司利益计划项下的股票基金交易,(e)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及(f)根据公司股息再投资计划发行公司股份;

A-45战斗机


目录(续)

      (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或取得其资本中任何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购股权,除(a)由公司股权奖励及公司递延奖励持有人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以履行就此支付行使价及╱或扣税责任的责任或(b)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公司之间的交易外全资附属公司或(c)根据(及在)本公司先前公布的股份购回计划收购或购回公司股份,总金额不超过500,000,000美元,是否根据加速股份回购计划、“10B5-1计划”、其他公开市场购买或其他;

      (x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赎回、回购、预付(循环贷款的预付除外)、击败、招致、承担、背书,在任何重大方面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或修改任何借款债务条款,或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务证券或认购、期权、认股权证或获得任何债务证券(直接、或有或无)的其他权利,包括表外安排,除(a)本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外,(b)就本公司附属公司借入款项的负债提供担保,或由本公司附属公司就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借入款项的负债提供担保,而该等负债乃遵照本条第5.1(b)(xi)条招致(c)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以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于本协议日期有效的现有信贷融资作为支持而发行商业票据,(d)在本协议日期有效的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现有信贷融通下的借款,其唯一目的是为正常业务过程中的营运开支提供资金,(e)在所述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以及所需的摊销或强制性预付款项,(f)为取代、重续、延展或再融资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借入款项而招致的借入款项的债项,每项债项的款额均不得超逾被取代、重续、延展或再融资的债项的款额(另加利息及溢价,(如有的话)及就该等债务而招致的合理再融资费用及开支的数额),以及按对本公司或该附属公司并不较取代、续期、展期或再融资的负债的条款为低的条款计算,(g)与分拆有关而招致的负债,其本金总额不得超逾公司披露函件第5.7条所载的款额,或(h)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根据(a)至(g)款以外的条款可能招致或偿还本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00及到期日为一百八十(180)日或以下的借入款项的负债,包括在内;但本条第5.1(b)(xi)款并不禁止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为商业交易对手作出担保或取得信用证或保证债券;

      (x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向任何其他人作出涉及总额超过$300,000,000的贷款(包括向非全资附属公司、合营企业或第三方作出的任何贷款),其中不超过100,000,000元可向第三方作出,但本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贷款除外;及

      (x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出售、出租、许可、转让、交换、互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受任何留置权规限(公司准许留置权除外)其任何重大财产或资产(包括其资本中的股份)

A-46战斗机


目录(续)

      或其附属公司),但(a)如属留置权,则须就依据第5.1(b)(xi)条(该条(g)款除外)准许招致的任何债项而作出规定,但只限于该等债项是为取代、续期、延展而招致的,(b)就留置权而言,按根据第5.1(b)(xi)(g)条获准招致的任何债项的规定,再融资或退还任何现时受留置权规限的现有债项,(c)(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置库存和陈旧设备,(2)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销售货物和服务,(d)单独或合计价值低于1500000000美元的交易,(e)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承建商发出非排他性牌照,以使该等承建商能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酌情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f)一般业务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许可,或(g)本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xiv)不得亦不得容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妥协或解决任何重大申索、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与税款有关的申索、诉讼、调查、审计或其他法律程序除外),就针对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及董事以其身分提出或待决的每宗个案而言,除妥协或解决任何该等重大申索、诉讼外,调查或法律程序,(1)金额不得超过任何该等妥协或和解个别$15,000,000或合计$75,000,000,(2)并无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施加任何禁制令宽免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或限制其营运,(3)不包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承认有罪或不当行为;及(4)如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重大知识产权有关,这种妥协或和解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并不包括承认任何此类重要知识产权无效,或承认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另一人的任何知识产权有效或受到侵犯或其附属公司;,

      (x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作出或更改任何重大税务选择、为税务目的更改任何重大会计方法或任何年度税务核算期、提交任何经重大修订的报税表,同意延长或免除对重大税款的诉讼时效(正常经营过程中除外),订立《刑法典》第7121条(或国家任何类似规定)所指的任何结案协议,当地或非美国法律)关于实质税额或放弃要求实质税额退款的任何权利;

      (xvi)不得亦不得允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作出任何超过本公司披露函件第5.1(b)(xvi)条所载款额的新资本开支,或承诺作出任何超过该等款额的新资本开支;

      (xvii)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在本条第5.1(b)款或公司披露函件第5.1条特别准许的范围内与任何事宜有关外(但有一项谅解,即第5.1(b)(xi)条结尾处的但书并无具体允许采取本条第5.1款(b)项(十七)目所禁止的任何行动),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订立任何如于本条例日期前订立即属公司物料合约的合约,或对任何公司物料合约作出重大修改、重大修订或终止或豁免,释放或转让其项下的任何重大权利或申索;

A-47战斗机


目录(续)

      (xv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进行真诚外汇掉期以外的交易,外汇期权及外汇远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就本条第5.1(b)款或本公司披露函件第5.1条所准许的负债,直接或间接订立、修订或终止,或就任何利率、货币、商品、股本、信贷或其他衍生工具或任何其他“指定交易”(定义见2002年ISDA总协议)采取具有类似效果的任何行动;

      (xi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a)授权,就分拆事项或(b)订立已存档或须存档作为表格10证物的有关分拆事项的协议订立记录日期或完成向公司股东分派Spinco股份;及

      (x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同意采取上述任何行动。


尽管有任何相反情况,就任何并非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本公司附属公司而言,本公司于本第5.1节就该公司附属公司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只适用于该公司有权根据该公司的组织文件同意采取该行动的范围。

    (c)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赋予母公司在生效时间之前控制或指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运营的任何权利。于生效时间前,公司董事会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管理层应在符合本协议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行使完全控制权及监督权。


第5.2节在结束前由母公司处理事务。

    (a)自本协议签立后直至生效时间与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日期(如有的话)两者中较早者为止,但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其他地方明确设想或允许的情况除外,或如母公司披露函件第5.2节所载,或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无理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母公司须并须促使其各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重要方面开展业务;但条件是,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就第5.2(b)条任何规定具体涉及的事项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视为违反本判决,除非此种行动将构成违反第5.2(b)条的有关规定。

    (b)自本协议签立起及签立后直至生效时间与依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日期(如有的话)两者中较早者为止的任何时间,但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其他地方明确设想或允许的情况除外,或如母披露函件第5.2节所载,或按要求履行其于任何母税务分担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自任何税务机关接获的任何裁决或与任何税务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项下的义务(就每宗个案而言,(x)于本协议日期前或(y)根据本协议条款于本协议日期后),或为解决或了结任何税务审核、诉讼或类似程序所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拒绝、附带条件或延迟),父母:

      (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并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就其资本中尚未行使的股份(不论是母公司或母公司的现金、资产、股份或其他证券)授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分派

A-48


目录(续)

    附属公司),但(a)母公司股份的定期季度现金股息及每季度每股不多于0.205美元的母公司股权奖励,与过往申报时间的惯例一致,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及(b)其附属公司于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比例支付或作出的股息及分派;

      (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就每宗个案建议、建议或宣布拟采纳全面或部分清盘、解散、合并、重组、资本重组或其他重组计划,除只涉及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附属公司除外)的任何该等交易外;

      (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将其任何已发行股本股份分拆、合并或重新分类,或发行或授权发行任何其他证券,以代替或取代其股本中的股份,在每种情况下,除非由母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进行任何该等交易,而该附属公司在该等交易完成后仍为母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i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a)授出任何母股权奖励或任何其他以股权为基础的奖励(母披露函件第5.2条所准许的除外)或非以股权为基础的长期奖励奖励,(b)增加薪酬、奖金或退休金、福利、向参与某些美国官员和高管控制权变更遣散计划的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雇员支付或提供遣散费或其他福利,(c)订立任何雇佣、控制权变更、与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遣散或保留协议,但(1)可在不受处罚或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提前三十(30)天终止的雇佣协议和(2)与非美国司法管辖区雇员的雇佣协议除外,就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并符合以往惯例和适用法律的第(1)款和第(2)款而言,(d)终止《父母互换法》第3B-7条意义上的任何“执行干事”的雇用,但因由除外(e)就任何尚未支付的奖金或股权奖励修订任何表现指标,(f)修订任何母公司福利计划的供资义务或缴款率,或改变用于计算任何母公司福利计划下应付福利的任何基本假设(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适用会计准则可能要求的情况除外),(g)制定、采用、订立、为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其任何受益人的利益而修订或终止父母利益计划或任何其他计划、信托、基金、保单或安排,除(1)在正常业务运作中作出符合以往惯例的修订,而该等修订既不违反本条第5.2(b)(iv)条所载的其他契诺,亦不实质上增加父母维持该父母利益计划或其他计划、信托、基金的成本外,政策或安排)或(2)订立向该等父母利益计划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合约,包括利益管理,或(h)采取任何行动以加速归属或支付,或资助或以任何方式确保支付,任何父母利益计划下的补偿或利益,但如属本条第5.2(b)(iv)、(x)款(a)至(h)项的每一项,则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须于事前五(5)个营业日以书面通知公司,(y)根据截至本协议日期有效的现有书面协议或父母福利计划的要求,或(z)根据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

      (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雇用任何高级人员、第1级行政人员或第2级职能行政人员或以上人员,但(a)依据于本条例日期尚未完成的雇佣要约而雇用的雇员除外,(b)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以往惯例聘用或晋升填补空缺职位的雇员,或(c)担任母公司披露函件第5.2(b)(v)节所述职位的雇员;

A-49


目录(续)

      ㈥不得也不得允许其任何子公司为财务会计目的改变财务会计政策或程序或报告收入、扣减或其他重要项目的任何方法,但公认会计原则、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委员会政策规定的情况除外;

      (v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就或完成订立协议(但依据于本条例日期有效且在本条例日期前已事先向本公司披露的合约除外),对任何人或其任何业务或部门的股权或资产的任何收购(不论是通过合并、合并、企业合并、合资企业或类似协议),在每种情况下,除非(a)涉及母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母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或(b)涉及个别或合计不超过$250,000,000或$500,000,000的金额(包括承担负债),除非,就(a)项和(b)项而言,可以合理地预期,此种交易将防止或实质性地拖延或妨碍交易的完成;

      (viii)不得修订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母公司管理文件修订案除外),亦不得允许其任何主要附属公司采纳其组织文件的任何重大修订;

      (ix)不得发行、交付、批予、出售、质押、处置或产权负担,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交付、批予、出售、质押、处置或产权负担,或授权发行、交付、批予、出售、质押、处置或产权负担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母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有投票权证券或其他股本权益或任何可转换或交换为任何该等股份、有投票权证券或股本权益的证券,或收购其资本中任何该等股份、有投票权证券或股本权益或任何“幻影”股票的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购股权“幻影”股权、股票增值权或以股票为基础的业绩单位,或采取任何行动,安排根据任何现有母权益计划将任何其他未归属或不可行使的母权益奖励归属或行使(任何于本条例日期尚未行使的母权益计划的明示条款另有规定及按照其现有条款另有规定除外),除(a)因行使母购股权或归属或结付于本条例日期尚未行使的母购股权奖励而按照其现行条款发行母购股权外,或根据本条例获准许于本条例日期后根据本条例获授予的本协议条款,(b)在第5.2(b)(iv)(a)条所准许的情况下,就每宗个案授予母公司股权奖励,(c)扣留母购股权,以履行与行使母购股权或归属或结算母购股权奖励有关的税务责任,或履行与母购股权有关的行使价,或在行使时执行选择权的指示,(d)属于合格储蓄计划或补充储蓄计划的母公司福利计划项下的股票基金交易;(e)母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母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或取得其资本中任何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购股权,除(a)母公司股权奖励持有人为履行支付行使价的义务和(或)与此有关的扣税义务而收购母公司股份或(b)母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母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外;

      (x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i)赎回、回购、预付(循环贷款的预付除外)、击败、招致、承担、背书、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在任何关键方面对任何

A-50


目录(续)

      借入款项的负债或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务证券或认购、期权、认股权证或收购任何债务证券(直接、或有或无)的其他权利,包括表外安排,但(a)母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除外,(b)就母公司附属公司借来的款项所作的负债保证,或由母公司附属公司就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借来的款项所作的负债保证,而该等负债是按照第5.2(b)(xi)条招致的,(c)由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商业票据,并以于本协议日期有效的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现有信贷融资作为支持,(d)在本协议日期有效的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现有信贷融资项下的借款,其唯一目的是为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业务开支提供资金,(e)在所述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以及规定的摊销或强制性预付款项,(f)为取代、重续、延展或再融资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现有借入款项而招致的借入款项的债项,每项债项的款额均不得超逾被取代、重续、延展或再融资的债项的款额(另加利息及溢价(如有的话))及与此有关而招致的合理再融资费用及开支的数额),而其条款对母公司或该附属公司并不较取代、重续、延长或再融资的负债条款为低,或(g)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根据(a)至(f)款以外的条款可能招致或偿还本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及到期日为一百八十(180)日或以下的借入款项的负债,就(b)、(c)、(f)及(g)款的每项条文而言,该等条文并无(1)规定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须就其各自的财产或资产提供担保、授予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信贷或抵押品支持,不论该等信贷或抵押品支持是在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就该等负债或证券(或取得该等证券的权利),或(2)载有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在每种情况下),而该等陈述、保证、契诺或事件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会或会合理地预期会适用于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物业或资产,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但本条第5.2(b)(xi)款不得禁止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商业交易对手提供担保或取得信用证或保证债券,或(ii)招致、承担、背书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债务或借来的钱承担责任,或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务证券或认购、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以收购任何债务证券(直接、或有或无),而该等债务证券或认购、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会(1)要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保,就该等负债或证券(或取得该等证券的权利)授予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信贷或抵押品支持,不论是在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或(2)载有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或在每种情况下适用于或合理预期适用于本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物业或资产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不论该等条款或条件是在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

      (x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向任何其他人作出涉及总额超过$200,000,000的任何贷款(包括向非全资附属公司、合营企业或第三方作出的任何贷款),其中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过$50,000,000,但母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母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贷款除外;

      (x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出售、出租、许可、转让、交换、互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主要财产或资产(包括其或其附属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受任何留置权(母公司准许留置权除外)所规限,但(a)如属留置权,则就任何债项而规定的留置权除外

A-51


目录(续)

      根据第5.2(b)(xi)条获准招致的债务,但只限于该等债务是为取代、续期、展期、再融资或退还目前受留置权规限的任何现有债务而招致的,(b)(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置库存和陈旧设备,(2)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销售货物和服务,(c)单独或合计价值低于100000000美元的交易,(d)向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承建商发出非排他性许可证,以使该等承建商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酌情向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e)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许可,或(f)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xiv)不得亦不得容许其任何附属公司妥协或解决任何重大申索、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与税款有关的申索、诉讼、调查、审计或其他法律程序除外),就每宗针对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及董事以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及董事的身分而提出或待决的个案而言,除妥协或解决任何该等重大申索、诉讼外,调查或诉讼:(1)金额不得超过任何此种妥协或和解的个别金额$10,000,000或合计$50,000,000,(2)不对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施加任何强制宽免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或限制其业务,(3)不包括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承认有罪或不当行为;(4)如与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重大知识产权有关,这种妥协或和解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并不包括承认任何此类重要知识产权无效,或承认对母公司或客户的产品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另一人的任何知识产权有效或受到侵犯。其附属公司;、

      (xv)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作出或更改任何重大税务选择、为税务目的更改任何重大会计方法或任何年度税务核算期、提交任何经重大修订的报税表,同意延长或免除对重大税款的诉讼时效(正常经营过程中除外),订立《刑法典》第7121条(或国家任何类似规定)所指的任何结案协议,当地或非美国法律)关于实质税额或放弃要求实质税额退款的任何权利;

      (xv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作出任何超过母披露信第5.2(b)(xvi)条所载款额的新资本开支,或承诺作出任何超过该等款额的新资本开支;

      (xvii)除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在本条第5.2(b)款或母公司披露函件第5.2条特别准许的范围内,与任何事宜有关(但有一项谅解,即第5.2(b)(xi)条结尾处的但书并不具体允许采取本条第5.2款(b)项(十七)目所禁止的任何行动),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订立任何合约,而该合约如在本条例日期前订立,即会成为母材合约,或对母材合约作出重大修改、重大修订或终止,或豁免,释放或转让其项下的任何重大权利或申索;

      (xviii)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进行真诚外汇掉期以外的交易,外汇期权及外汇远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就本条第5.2(b)款或母公司披露函件第5.2条所容许的负债,直接或间接订立、修订或终止,或就任何利率、货币、商品、股本、信贷或其他衍生工具或任何其他“指定交易”(定义见2002年ISDA总协议)采取具有类似效果的任何行动;及

A-52战斗机


目录(续)

      (xix)不得亦不得准许其任何附属公司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同意采取上述任何行动。

即使有相反的规定,就任何并非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母公司附属公司而言,母公司根据本条第5.2款对该母公司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义务,仅适用于母公司有权根据该母公司的组织文件同意采取这种行动的情况。

    (c)本协议概不直接或间接赋予本公司任何权利,在生效时间前控制或指挥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营运。在生效时间之前,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在符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对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实施完全的控制和监督。


第5.3节公司征集。

    (a)自本协议日期起及之后直至生效日期或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日期(如有的话)较早者为止,本公司同意其不得(亦不得准许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并指示及使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使其及其各自的代表不得直接或间接:(i)征求、发起或明知而鼓励就任何研讯、建议或要约(包括任何研讯)进行任何研讯,或作出或提交任何研讯、建议或要约(包括任何研讯、(ii)参与与公司竞合建议有关的任何讨论或谈判,或提供任何非公开资料,以促进公司竞合建议,任何已提出或据公司所知正考虑提出公司竞投建议的人(但须通知该人本条第5.3条条文的存在除外);或(iii)放弃、终止、修改或释放任何人(母公司除外,Merger Sub及其各自联属公司)根据任何“暂停”或类似协议或义务作出的任何规定或授予任何许可、豁免或要求(但公司不得被要求采取或被禁止采取、倘公司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公司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该等作为或不作为将合理地相当可能与适用法律项下董事的受信责任不一致,则根据本款(iii)另有禁止或规定的任何行动)。公司须并须安排公司附属公司及其各自代表立即停止及安排终止与任何人士就任何公司竞争建议进行的所有现有讨论或磋商,或任何合理预期会导致公司竞投建议的查询或建议,要求迅速归还或销毁以前提供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机密资料,并立即终止以前准许任何此类人员或其代表进入的所有物理和电子数据室。

    (b)尽管有第5.3(a)条所载的限制,如公司接获书面公司竞投建议,而公司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决定(i)该公司竞投建议,研讯或建议要么构成公司上级建议,要么可合理地预期会导致公司上级建议;及(ii)未能采取下文(a)及(b)条所述行动,将合理地有可能不符合董事在适用情况下的受信责任法律,及哪家公司竞投建议、查讯或建议乃于本协议日期后作出,且并非因违反本第5.3条而导致,本公司可采取下列任何或全部行动:(a)向作出或拟作出以下决定的第三方提供非公开资料:

A-53


目录(续)

    作出该公司竞投建议(但所有该等资料须先前已向母公司提供或与向该等人士提供该等资料的时间大致同时向母公司提供),条件是且仅限于在如此提供该等资料前,公司从第三方收到一份已签立的保密协议,其中包括对该人士的限制性不低于保密协议所载条款的条款,以及(b)就该公司竞投建议与该第三方进行讨论或谈判。公司(1)应迅速(无论如何应在收到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口头和书面方式通知母公司收到任何公司竞合建议书或可合理预期导致公司竞合建议书的任何初步通信或建议书,并应如向母公司发出任何有关收到公司竞投建议书或该建议书的通知,列出该等公司竞投建议书或该等建议书的主要条款及条件(包括对该等主要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更改),以及提出任何该等公司竞投建议书的人的身分;及(2)其后须在合理的现时基础上,迅速向母公司提供合理的资料任何该等公司竞争建议书的条款及地位的任何重大更改。,在不限制前句第(2)款一般性的前提下,公司须于收到或交付后(无论如何须于收到或交付后二十四(24)小时内),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母公司提供任何公司竞投建议书的副本,以及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从该人收到的所有书面材料提出公司竞投建议(或该等人士的代表),而该等建议对理解该等公司竞投建议及该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向提出公司竞投建议的人(或该等人士的代表)提供的所有书面非公开资料而言,均属重要,而该等书面非公开资料以前并无提供予母公司,并与该等公司竞争建议书有关,或正根据该公司与该人士签立的保密协议提供,包括所收到的与此有关的协议草案或条款表。本公司不得亦须促使本公司附属公司不得于本协议日期后与任何人士订立任何保密或其他协议,禁止本公司遵守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向母公司提供该等资料。

    (c)除第5.3(d)、(e)及(f)条所述者外,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均不得(i)(a)在依据本协议有需要时撤回或不作出(或以任何对母公司不利的方式作出保留或修改),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公开提议撤回或未能作出(或以对母公司不利的任何方式限定或修改)或未能在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包括公司董事会建议,或(b)批准、推荐或宣布可取,或公开提议批准,建议或宣布任何公司竞投建议(本款第(i)项中的任何行动被称为“公司更改建议”)(现商定(x)不"停止,"根据《交易法》第14D-9(f)条进行的通信本身即构成公司对建议的变更;(y)公司根据要求向母公司提供与公司竞争建议书或公司上级建议书有关的通知或信息;或本协议明确允许的,不得,本身,构成公司更改建议)或(ii)导致或允许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签立或订立任何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原则上的协议、合并协议、收购协议、交易协议、实施协议、期权协议、合资协议、联盟协议、合伙协议或其他协议构成、涉及或合理预期会导致任何公司竞投建议,或要求或合理预期会导致该公司放弃、终止,延迟或未能完成合并(第5.3(b)节所设想的保密协议除外)。

A-54战斗机


目录(续)

    (d)本协议概不禁止或限制公司董事会在取得公司股东批准前的任何时间,倘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断定(i)公司竞投建议构成公司优先建议及(ii)未能作出公司更改,则自作出公司更改建议的建议会合理地有可能与董事在适用法律下的受信责任不一致;前提是,但是,公司应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母公司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公司董事会打算对建议作出此类公司变更(前提是,如其后该公司高级建议书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有所修改,则该期限须减至两(2)个营业日);此外,公司董事会应考虑母公司应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对本协议条款提出的任何修改,并在适用的三(3)个营业日期间或两(2)个营业日期间,公司应就母公司提出的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与母公司进行真诚的谈判;并进一步规定,如果收到的任何公司竞争建议书少于三(3)个工作日或两(2)个工作日(视适用情况而定),于公司特别会议前,本条第5.3(d)条所拟的三(3)个营业日期间或两(2)个营业日期间(视何者适用而定)须予缩短,以致其将于公司特别会议前一日结束时届满。

    (e)本协议并不禁止或限制公司董事会因应公司介入事件,倘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断定未能采取该等行动将会与董事在适用法律下的受信责任;规定,然而,公司须在最少十(10)个营业日前,事先以书面通知母公司公司董事会拟作出该等公司更改建议及其理由;并须进一步说明,公司董事会应考虑母公司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原因而对本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变更或其他缓解因素或提出的结构性变更,及于该等十(10)个营业日期间,本公司须就本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或母公司建议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性更改与母公司进行真诚磋商;并进一步规定,如果任何公司干预事件发生在公司特别会议召开前十(10)个工作日内,本条第5.3(e)条所设想的十(10)个营业日期限应予缩短,以使其于公司特别会议前一天营业结束时届满。尽管有任何公司更改建议,除非本协议已根据第VIII条终止,否则公司须根据第5.5条举行公司特别大会,以取得公司股东批准,而本条例所载的任何条文均不得当作解除该公司的该等责任。

    (f)本协议概不禁止或限制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i)采取及向本公司股东披露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例M-A第14D-9条、第14E-2(a)条或第1012(a)项所拟采取的立场或作出的声明或其他适用法律,或(ii)向公司股东作出任何披露,倘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诚信判断(经与公司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未能如此披露及/或采取将会导致违反适用法律;惟根据《交易法》颁布的第14E-2(a)条或第14D-9条所设想的立场的任何披露,或与批准、建议或宣布可取性有关的任何其他披露

A-55


目录(续)

    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竞争建议作出的更改,须当作是公司更改建议,除非公司就该等披露而言,(a)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明确拒绝适用的公司竞合建议或明确重申公司董事会建议或(b)不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建议接受适用的公司竞合建议(但须适用本条款(b)只有在公司已向母公司发出其更改建议公司的意向的通知,而公司董事会尚未获准更改建议公司时,方可作出该等披露,但如在公司董事会获准更改建议日期后两(2)个营业日内,公司董事会并无明确重申公司董事会的建议,公司董事会据此视为作出公司变更建议)。

    (g)就本条第5.3款而言,(i)“人”一词指《交易法》第13(d)条所用的任何人或“集团”,但就公司、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而言,则属例外,及(ii)提述“公司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或(在适用范围内)其正式授权委员会。


第5.4节父母的邀约。

    (a)自本协议日期起及之后,直至生效日期或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日期(如有的话)较早者为止,母公司同意不得(亦不得准许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并指示及使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使其及其各自的代表不得直接或间接:(i)征求、发起或明知而鼓励就任何研讯、建议或要约(包括任何研讯)进行任何研讯,或作出或提交任何研讯、建议或要约(包括任何研讯、向其股东提出的建议或要约)构成或合理预期会导致母体竞合建议;㈡参与与母体竞合建议有关的任何讨论或谈判,或提供任何非公开信息以促进母体竞合建议,任何已提出或据父母一方所知正在考虑提出父母一方竞合建议的人(但通知该人存在本条第5.4款的规定除外);或(iii)放弃、终止、修改或解除任何人(公司及其联属公司除外)根据任何“暂停”或类似协议或义务所作出的任何规定或授予的任何许可、豁免或要求(但不得要求或禁止母公司采取,倘母公司董事会真诚地(经与母公司的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决定,该等作为或不作为将合理地可能与适用法律项下董事的受信责任不一致,则根据本款(iii)另有禁止或规定的任何行动)。母公司应并应安排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各自的代表立即停止并安排终止迄今为止就任何母公司竞争提案与任何人进行的所有现有讨论或谈判,或任何有合理理由预期会导致母体竞投的查询或建议,要求迅速归还或销毁以前提供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机密资料,并立即终止以前准许任何此类人员或其代表进入的所有物理和电子数据室。

    (b)尽管有第5.4(a)节规定的限制,如果母公司收到一份书面的母公司竞争建议书,并且母公司董事会(在与母公司的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真诚地确定(i)这种母公司竞争建议书,研讯或建议或构成上级上级建议,或可合理地预期会导致上级上级建议;及(ii)未能采取下文(a)及(b)条所述行动,将合理地有可能不符合董事根据适用条文所承担的受信责任法律,以及哪一位家长竞争提案,查询

A-56战斗机


目录(续)

    或建议乃于本协议日期后提出,且并非因违反本协议第5.4条而引致,母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任何或所有行动:(a)向提出或打算提出这种母公司竞争性建议的第三方提供非公开信息(但所有这些信息必须事先已提供给公司或基本上在同一时间提供给公司)它提供给这些人,如果,也只有当,在提供这些信息之前,父母一方从第三方收到一份已执行的保密协议,其中包括对该人的限制性不低于保密协议所载条款的条款,以及(b)就父母一方的竞合建议书与第三方进行讨论或谈判。母公司(1)应迅速(无论如何应在收到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口头和书面方式通知公司收到任何母公司竞争建议书或可合理预期导致母公司竞争建议书的任何初步通信或建议书,并应:如公司接获任何有关收到母公司竞争建议书或该建议书的通知,列出该等母体竞投建议或该等建议的主要条款及条件(包括对该等主要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更改),以及作出该等母体竞投建议的人的身分,而(2)其后须迅速将合理的最新情况通知公司对任何此类竞争建议书的母公司的条款和地位进行任何实质性修改的依据。,在不限制前句第(2)款一般性的前提下,母公司须在接获或交付后(无论如何须在接获或交付后二十四(24)小时内),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公司提供任何与母公司竞争的书面建议书的副本,以及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从作出该等建议书的人收到的所有书面材料母体竞合建议书(或该等人士的代表),而该建议书对该母体竞合建议书及母体或任何母体附属公司提供予提出母体竞合建议书的人(或该等人士的代表)的所有书面非公开材料具有重要意义,而该等书面非公开材料以前并无提供予公司,并与该母公司竞争建议书有关,或正根据该母公司与该人所签立的保密协议提供,包括所收到的与此有关的协议草案或条款表。母公司不得并应导致母公司子公司不得在本协议日期后与任何人订立任何禁止母公司遵守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密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向公司提供该等信息。

    (c)除第5.4(d)、(e)及(f)条另有规定外,母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均不得(i)(a)在依据本协议有需要时撤回或不作出(或以任何对公司不利的方式作出保留或修改),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公开提议撤回或未能作出(或以对本公司不利的任何方式限定或修改)或未能在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母公司董事会建议,或(b)批准、推荐或宣布可取,或公开提议批准建议或宣布任何相互竞争的母公司建议书(本款(i)项中的任何行动被称为“母公司更改建议”)(商定(x)不"停止,Look and Listen"根据《交易法》第14D-9(f)条进行的通信本身应构成建议的母方变更,并且,(y)母公司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或明确允许,向公司提供与母公司竞合建议书或母公司上级建议书有关的通知或资料,其本身并不构成本协议所要求或明确允许的事项,构成母公司更改建议)或(ii)导致或允许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签立或订立任何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原则上的协议、合并协议、收购协议、交易协议、实施协议、期权协议、合资协议、联盟协议、合伙协议或其他协议构成、涉及或合理预期会导致任何母公司竞合建议书,或要求或合理预期会导致任何母公司竞合建议书。

A-57


目录(续)

    致使、母公司放弃、终止、延迟或未能完成合并(第5.4(b)条所设想的保密协议除外)。

    (d)本协议并不禁止或限制母公司董事会在取得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前的任何时间,如果母公司董事会(在与母公司的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真诚地得出结论:(一)母公司的竞合提议构成母公司的上级提议;(二)未能作出母公司的变更,则不再提出母公司的变更建议。推荐将合理地有可能与董事根据适用法律所承担的受托责任不一致;前提是,然而,该家长应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供事先书面通知,母公司董事会拟作出上述母公司更改建议的意向(但如其后该母公司高级建议书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有所修改,则该期限须减至两(2)个营业日);及此外,母公司董事会应考虑本公司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情况而建议对本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更改,并在适用的上述三(3)个营业日期间或两(2)个营业日期间内,母公司应就公司提出的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与公司进行真诚的谈判;并进一步规定,如果收到的任何母公司竞争建议书少于三(3)个工作日或两(2)个工作日(视适用情况而定),在母公司特别会议之前,应缩短本条第5.4(d)款规定的三(3)个工作日期限或两(2)个工作日期限(视适用情况而定),使其自母公司特别会议前一天的营业结束之日起终止。

    (e)本协议并不禁止或限制母公司董事会因应母公司的干预事件,如果母公司董事会真诚地(在与母公司的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得出结论认为不采取这种行动将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则在获得母公司股东之前的任何时候改变母公司的建议都需要得到批准。董事在适用法律下的受信责任;规定,然而,该母公司须已在最少十(10)个营业日前,事先以书面通知公司母公司董事会拟作出该母公司更改建议的意向及更改建议的理由;此外,母公司董事会应考虑本协议条款之任何变更或本公司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而建议之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性变更,并于该等十(10)个营业日期间,母公司应就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或本公司提议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变更与本公司进行真诚的谈判;并提供进一步的如任何家长介入事件在家长特别会议前十(10)个工作日内发生,本条第5.4(e)条所设想的十(10)个营业日期限应予缩短,至母公司特别会议前一天营业结束时止。尽管母公司更改了建议,除非本协议已根据第八条终止,否则母公司应根据第5.5节召开母公司特别会议,以获得母公司股东的批准,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解除母公司的此种义务。

A-58


目录(续)

    (f)本协议概不禁止或限制母公司或母公司董事会(i)采取并向母公司股东披露根据《交易法》颁布的《M-A条例》第14D-9条、第14E-2(a)条或第1012(a)条所设想的立场或作出声明,或其他适用法律,或(ii)向母公司股东作出任何披露,倘根据母公司董事会的真诚判断(经与母公司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不作出披露或作出披露会导致违反适用法律;然而,前提是,根据《交易法》颁布的第14E-2(a)条或第14D-9条所设想的立场的任何披露,或与批准有关的任何其他披露,母公司董事会就母公司竞争性提案提出的建议或宣布的可取性,应视为母公司对建议的更改,除非母公司就此种披露作出了如下改变:(a)公开声明母公司董事会明确拒绝适用的母公司竞争提议,或明确重申母公司董事会的建议,或(b)不公开声明母公司董事会建议接受适用的母公司竞争提议(但须适用本条款(b))只有在母公司已通知公司有意更改母公司的建议,而母公司董事会尚未获准更改母公司的建议的情况下,方可作出上述披露,但如在母公司董事会获准作出上述母公司更改建议之日后两(2)个营业日内,母公司董事会并无明确重申母公司的建议,母公司董事会随即视为作出母公司变更建议)。

    (g)就本条第5.4款而言,(i)“人”一词指《交易法》第13(d)条所用的任何人或“集团”,但就母公司、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而言,则属例外,及(ii)凡提述“母公司董事会”,即指母公司董事会或(在适用范围内)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

    (h)本协议概不要求母公司董事会采取其根据爱尔兰收购规则或爱尔兰收购小组被禁止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不采取其被要求采取的任何行动。


第5.5节S-4表格和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编制;股东大会。

    (a)于本协议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i)本公司及母公司须共同编制及安排向证交会提交初步形式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及(ii)母公司须编制及安排向证交会提交初步形式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有关合并中可发行的母公司股份的表格S-4,其中将包括有关公司特别会议及母公司特别会议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而该等申报须由母公司及公司真诚地相互协定作出。公司及母公司各自须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a)在根据证券法提交表格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宣布表格S-4生效,(b)确保S-4表格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交易法》或《证券法》的适用规定,(c)在S-4表格中列入爱尔兰收购规则要求列入的任何资料;(d)只要完成交易所需,S-4表格一直有效。公司及母公司须各自向对方提供有关其本身、其联属公司及股份持有人的所有资料,并就编制、提交及派发S-4表格及共同委托书/招股章程提供合理要求的其他协助。表格S-4及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须包括该另一方合理要求载入其中的所有资料。公司及母公司各自须于接获SEC的任何意见或SEC要求修订或补充S-4表格或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时迅速通知对方,并须于接获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

A-59


目录(续)

    另一份是委员会及其代表与证交会之间所有通信的副本,及从SEC收到的有关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或S-4表格的所有书面意见,并将从SEC收到的有关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或S-4表格的任何口头意见通知对方。本公司及母公司各自须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回应SEC就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提出的任何意见,及母公司须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回应SEC就S-4表格作出的任何评论。尽管如此,在提交S-4表格(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邮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回复SEC对此的任何评论之前,公司及母公司任何一方均须合作,并向另一方提供合理机会,以事先审阅及评论该等文件或回应(包括该等文件或回应的建议最终版本),且不得如此存档或邮寄,或酌情作出回应,未经母公司及公司双方同意(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拒绝、附带条件或延迟);但就一方以S-4表格或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中的提述方式注册成立的文件而言,本批准权仅适用于与另一方或其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或合并实体有关的信息;但须符合下列条件:本核准权不适用于与公司变更推荐或母公司变更推荐有关的信息。母公司须在接获通知书后,迅速将表格S-4的生效时间通知公司,发出任何与此有关的停止令或暂停与合并有关而可发行的母股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售或出售的资格,而母公司须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撤销任何该等停止令或暂停,逆转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母公司还应采取《证券法》、《交易法》、任何适用的外国或国家证券或“蓝天”法律及其下与合并发行母公司股票有关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及公司须就任何该等行动按合理要求提供有关公司及公司股份持有人的所有资料。

    (b)如在接获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要求批准前的任何时间,公司或母公司发现任何与公司或母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联属公司有关的资料,而该等资料,在公司或母公司的合理判断下,应载于修订或补充表格S-4及/或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使任何该等文件不会包括对关键性事实的任何失实陈述,或省略陈述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作出该等陈述所需的任何关键性事实,而不会误导,发现这些信息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其他各方,公司和母公司应合作迅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对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或S-4表格的任何必要修改或补充,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本公司股东及母公司股东传播该等修订或补充所载的资料。本条第5.5(b)款的规定不应限制任何缔约方根据第5.5(a)款承担的义务。就本5.5节而言,任何有关或与本公司、其联属人士或本公司特别会议有关的资料,将视为由本公司提供,而任何有关或与母公司有关的资料,其附属机构或家长特别会议将被视为已由家长提供。

    (c)于S-4表格根据证券法宣布生效后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本公司及母公司同意安排将联合代表委任声明/招股章程邮寄予彼等各自有权于本公司特别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或母公司;

A-60战斗机


目录(续)

    特别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并安排公司特别会议及母公司特别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于该等邮递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举行。公司及母方应尽合理最大努力于同日召开公司特别会议及母方特别会议。各方应进行合作,并在向各方股东分发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后,随时向另一方通报其征集工作和投票结果。

    (d)本公司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公司规管文件,就本公司特别会议订立记录日期及妥为致电、发出通知及召开特别会议。本公司应透过本公司董事会,向其股东建议彼等给予本公司股东批准,将该等建议列入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并征求及使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以取得本公司股东批准,但如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第5.3条的规定作出公司更改建议,则属例外。

    (e)母公司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按照适用法律及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定召开母公司特别会议的记录日期,并妥为致电、通知及召开母公司特别会议。母公司应通过母公司董事会建议其股东给予母公司股东批准,将此种建议列入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并征求和利用其合理的最大努力获得母公司股东批准,除非在每种情况下,母公司董事会已经按照第5.4节的允许对建议进行了母公司变更。

    (f)公司及母公司须将公司特别会议或母公司特别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押后或押后,如截至原定举行该会议的时间,公司股份或母公司股份(视属何情况而定)不足,(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构成处理该次会议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或如在该次会议的日期,公司或母公司并无接获代表取得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视何者适用而定)所需的足够数目股份的代理人,及,除非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第5.3条所准许的公司更改建议或母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第5.4条所准许的母公司更改建议(视何者适用而定),本公司及母公司须继续尽一切合理的最大努力,协助向股东征求有关本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视何者适用而定)的代理人。公司及母公司只须根据第5.5(f)条将公司特别会议或母公司特别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押后或延期两次,在每种情况下,在公司特别会议或母公司特别会议(视适用情况而定)预定于该等休会或延期前举行之日后不超过三十(30)天。即使本条第5.5(f)款另有相反规定,公司或母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将公司特别会议或母公司特别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延期或延期,但如该延期或延期会要求公司或母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延期或延期,建立一个新的记录日期。


第5.6节爱尔兰招股说明书。如果适用法律要求爱尔兰招股说明书,则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交,母公司须拟备及向CBI提交爱尔兰招股章程草稿以供批准(连同任何向CBI提出将该招股章程传往任何其他规定的欧洲经济区司法管辖区的申请),及母公司须促使爱尔兰招股章程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形式及实质符合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其本身、关联公司和公司股东的所有信息,并提供下列其他协助:

A-61


目录(续)

可合理地被要求确定适用法律是否要求爱尔兰招股说明书(包括将该招股说明书护照进入其他欧洲经济区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要求),以及在编制和批准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方面可能合理地被要求的其他要求。Parent应尽合理的最大努力获得爱尔兰招股说明书的正式批准,包括提供所有此类信息、执行所有此类文件以及支付CBI为获得此类批准而可能合理需要或要求的所有费用。如公司或母公司发现任何与公司或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有关的资料,而根据公司或母公司的合理判断,该等资料应载于本条例的修订或补充本条例的爱尔兰招股章程,使其不会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任何失实陈述,或省略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需的任何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该等陈述时所处的情况,而非误导,发现该等资料的一方须迅速通知另一方,而该公司及母公司须合作迅速向CBI提交爱尔兰招股章程的任何必要修订或补充,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本公司股东传播该等修订或补充所载资料。于爱尔兰招股章程获CBI批准后,Parent须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促使Parent董事根据适用法律刊发爱尔兰招股章程。母公司须于知悉(i)爱尔兰招股章程已获CBI批准或任何补充或修订已提交的时间,(ii)任何意见后,迅速通知公司,CBI就爱尔兰招股章程草案作出的回应或提出的要求,或(iii)爱尔兰招股章程规例第51条所提述而在爱尔兰招股章程获正式批准至结束期间出现的任何事宜。母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回应CBI对爱尔兰招股说明书草案的任何评论。尽管如此,在提交爱尔兰招股说明书或对CBI有关该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评论作出回应之前,母公司须与本公司合作,并向本公司提供合理机会,以事先审阅及评论该等文件或回应(包括该等文件或回应的建议最终版本)。


第5.7节分拆;分离协议。

    (a)本公司须向母公司提供合理途径取得有关分拆的资料(包括让适当雇员及外部顾问合理可用,以讨论及回应有关分拆的所有合理要求),让母公司合理地知悉公司就分拆所作出的任何重大决定(包括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母公司提供,附有详细的重组时间表或步骤计划,列出为实施分拆和相关税务规划而拟采取的行动,以及完成这些行动的预期时间,(a)将对该附表或图则作出的任何重大修改及与该附表或图则有重大出入的情况通知家长,并真诚地考虑家长可就该附表或图则提出的任何意见);但如为避免任何受权人客户流失而有需要,律师工作成果或其他法律特权对于受这种法律特权限制的信息,双方应在收到这种特权信息之前,以习惯形式达成共同利益或共同辩护协议。

    (b)在表格10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提交前,公司须向母公司提供一份该等提交的副本(包括将一并提交的所有证物),并给予母公司合理机会审阅所有该等文件及就所有该等文件作出评论。公司须真诚地考虑父母就该等存档(或其证物)可能提出的任何意见,并真诚地合作作出适当修订。如父母不同意任何该等存档或任何须存档的证物中的任何重大事项(包括任何形式的分居或其他协议),父母一方最迟可于收到上述文件或证物后一(1)星期内,向公司提出反对意见。

A-62战斗机


目录(续)

    订约方须真诚合作以解决任何该等反对意见;惟该等反对意见不得与本公司披露函件第5.7节所载任何事项有关。

    (c)公司不得将表格10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送交存档,亦不得订立任何协议,而该协议的格式将作为表格10的证物送交存档,在每宗个案中,凡载有与公司披露函件第5.7条所载事项重大不符的条款,而事先并无取得母公司的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拒绝、有条件地或延迟)。


A.第六条

附加协议

第6.1节访问;机密性;某些事件的通知。

    (a)自本协议日期起至生效时间或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之日(如有的话)止,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母公司各自应,及须促使各公司附属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分别向另一方及该等另一方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并在合理的预先通知下,向彼等各自的所有物业、办公室、簿册、合约、承诺提供合理通道,人事及纪录(就每宗个案而言,不论是以实物或电子形式),以及在该期间内,公司及母公司各自须及须促使公司各附属公司及母公司分别:合理迅速地向对方提供对方可能合理要求的有关其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财产和人员的任何和所有信息(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尽管如此,本条例第6.1条并无规定公司或母公司须向另一方或该另一方的代表提供查阅资料或披露资料的机会(i)该等资料须受在本条例生效前与第三方订立的保密协议的条款所规限。本协议日期或于本协议日期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日期(提供,然而,扣押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取得该第三方对此种接触或披露的必要同意),披露此种接触或披露将违反任何法律或义务(但条件是,扣押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作出适当的替代安排,以允许在不违反任何法律或义务的情况下进行合理披露)或(iii)受任何律师-客户、律师工作成果或其他法律特权约束的披露(但条件是,扣押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包括达成共同抗辩或共同利益或其他类似协议,以便在不造成任何此类律师----客户损失的最大限度内允许这种接触或披露,律师工作成果或其他法律特权);但条件是,此种查阅和信息应酌情予以披露或授予,在为遵守适用的反托拉斯法而合理需要的范围内为父母聘请外部律师,但须事先执行共同利益或习惯形式的联合辩护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前一句扣留任何材料,该当事人应(除前一句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扣留材料的一般性质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公司及母公司各自将利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尽量减少因以下访问、数据及资料的要求而可能对另一方业务造成的任何干扰。

    (b)公司及母公司各自将以保密方式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持有任何非公开资料,包括根据本条第6.1款交换的任何资料,但以保密方式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以保密方式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持有及安排其代表及联属人士根据本条第6.1款交换的任何资料。保密协议的条款。

A-63


目录(续)

    (c)公司须向母公司发出即时通知,而母公司亦须向公司发出即时通知,(i)该一方从任何有关当局接获与本协议或交易有关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或声称就该等交易须或可能须取得该人同意的任何人,如该等通讯的标的事项或该一方未能取得该同意对该公司、尚存法团或其母公司而言属重大事项,(ii)针对该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展开或据任何一方所知受到威胁的任何法律程序,或与该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有关、涉及或影响该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每宗法律程序均与以下事项有关:(iii)(如属母公司)母公司接获任何要求召开母公司股份持有人会议的人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或与该项交易有关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iv)(如属公司)本公司接获任何要求召开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及(v)在知悉分别与其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母公司附属公司有关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发生或即将发生时,而该等事件或情况是合理地预期个别或合计会发生的,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或母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合理地预期会阻止或实质上延迟或妨碍交易的完成;但条件是,根据第6.1(c)条送达任何通知,并不能纠正任何违反在本协议日期前披露该事项的陈述或保证的行为,也不能限制或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可利用的补救办法。未提交任何此种通知本身不应影响第七条规定的任何条件,也不应引起第八条规定的任何终止权。


第6.2节合理的最大努力。

    (a)在符合本协议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及作出或促使作出一切必要的事情,根据适用法律,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合并并使交易生效是适当的或可取的,包括(i)与另一方协商并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准备和备案,所有文件,以落实所有必要的申请、通知、呈请、存档及其他文件,并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取得所有等待期届满或终止、同意、许可、豁免、牌照、命令、注册、批准、许可证、及为完成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包括《公司披露函件》第6.2(a)条或《母公司披露函件》第6.2(a)条所载的交易)而从任何第三方及╱或任何有关当局取得所需或可取的授权及(ii)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获得所有此类等待期届满或终止,同意,许可,豁免,许可,注册,许可,授权,命令和批准。为促进而不是限制上述规定,每一方同意根据《高速公路法》,在可行和可取的情况下尽快就这些交易提交适当的通知和报告表。每一方同意在可行和可取的情况下尽快提供根据《高速公路法》或任何其他反托拉斯法可能要求提供的任何补充资料和文件材料。

    (b)母公司和公司应就第6.2(a)节所述为获得交易的所有等待期届满或终止、同意、许可、豁免、许可证、命令、登记、批准、许可和授权所作的努力,(i)就任何存档或呈件,以及就任何调查或其他研讯,包括由私人一方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在各方面进行合作及互相谘询,包括让另一方有合理机会提前审查并就备案和提交材料的草稿发表意见;㈡迅速通知另一方

A-64战斗机


目录(续)

    一方从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有关当局收到或提供的任何实质性或实质性来文,迅速向另一方提供任何此类书面来文的副本(iii)允许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审查其提交给另一方的任何书面通信,并在与司法部、公平贸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有关当局举行任何实质性或实质性会议、实质性或实质性电话或实质性或实质性会议之前相互磋商,或就私人当事方的任何诉讼程序进行磋商,与任何其他人就任何交易(但条件是,根据(i)、(ii)及(iii)交换的材料可予编辑(a)删除有关母公司、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估值的提述,(b)必要时遵守本合同日期生效的合同安排,(c)必要时解决合理的特权或保密问题);和(iv)在司法部、公平贸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有关当局或其他人允许的范围内,使另一方有机会出席和参加与司法部、公平贸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有关当局或其他人举行的任何面对面会议。关于任何一方根据第6.2(b)节必须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该第一方可将此种材料提供给该第二方的外部律师,而不是直接提供给该第二方。当事人认为适当和必要时,可以指定根据本条第6.2款(b)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具有竞争性的敏感材料为“外部律师”。未经提供这些材料的一方或其律师事先书面同意,这些材料及其所载资料只应提供给接受方的外部律师,不得由外部律师向接受方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披露。为促进而非限制第6.2(a)条及第6.2(b)条所载各方的契诺,各方须采取一切必要或可取的行动,以取得任何等待期届满或终止,或取得任何同意、许可证、豁免、批准根据任何反托拉斯法,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交易所需的授权或命令,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解决根据任何反托拉斯法可能对交易提出的异议(如果有的话),包括在每种情况下,同意任何条款、条件或修改(包括母公司、本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须停止经营、许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或业务(包括要求将任何该等资产或业务分开持有)或限制其各自的行动自由);但公司或母公司均无须采取,而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司或母公司均不得根据本条第6.2款采取个别或合计会对业务造成或相当可能会对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经营成果或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在每种情况下,在合并完成之前。本条例第6.2(b)条并无规定母公司、公司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须就其业务或营运采取或同意采取任何行动,除非该等协议或行动的效力以终止为条件。双方应共同制定与反托拉斯法有关的战略,并就任何分析、陈述、备忘录、简报、论点的形式和内容相互协商与合作,真诚地考虑彼此的意见。双方中任何一方或其代表在根据或涉及任何反托拉斯法提起的诉讼中提出或提交的意见和建议。

    (c)母公司及公司须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取得所有有关当局及其他第三方所需、适当或可取的所有等待期届满或终止,以及所有同意、豁免、授权及批准。

A-65


目录(续)

    完成交易并向第三方提供生效前必须提供的任何通知;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支付任何材料费、罚金或其他代价(惯常提交费或申请费除外)产生任何重大开支或负债,订立任何重大新承诺或协议,或同意对任何有关该等等待期、同意、豁免、授权或批准的合约安排作出任何重大修改。


第6.3节宣传。只要本协议有效,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本公司或母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得就该等交易或本协议发布或安排发布任何新闻稿或其他公告,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同意,除非该一方经与外部律师协商后确定,适用法律或与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订立的任何上市协议或《上市规则》规定,须就有关交易或本协议发布或安排发布任何新闻稿或其他公告,在这种情况下,该一方应努力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基础上,向另一方提供一个有意义的机会,事先审查和评论这种新闻稿或其他公告,并应适当考虑所有合理的补充,删除或更改建议;但本条第6.3款不要求公司就收到和存在公司竞争建议书或公司更改建议及有关事项向母公司提供任何此种审查或意见;规定然而,本条第6.3款也不要求该母公司就收到和存在母公司竞争建议书或母公司更改建议及其相关事项向公司提供任何此种审查或意见;此外,每一方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可根据第6.3节作出与母公司或公司以前发布的新闻稿、公开披露或公开声明实质上相似的声明。


第6.4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和赔偿。自生效日期起计及生效日期后不少于六(6)年内,母公司须并须安排存续法团弥偿所有于生效日期或之前为过往或现任董事的个人,并使其免受伤害,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之高级人员或雇员,以及每名曾担任另一公司、合营企业之董事、高级人员、成员、受托人或受信人之人士,信托或其他企业,如该等服务是应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统称“本公司获弥偿方”)的要求或为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统称“本公司获弥偿方”)的利益而提供的,以抵销任何成本或开支(包括在最终处置任何实际或受威胁申索前垫付律师费及开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起诉、诉讼或调查每一公司获赔方;但该公司获赔方须事先同意退还任何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裁定的此类资金,就任何实际或受威胁的申索、诉讼、调查而言,该公司获弥偿方最终无权获得)、判决、罚款、损失、申索、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及支付的和解金额,就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或据称已经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与批准本协议和完成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诉讼或诉讼,无论是在生效前、生效时或生效后声称或声称与担任高级人员、董事的人有关,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人的雇员或其他受信人,如该等服务是应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要求或为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利益而提供的,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或根据本公司管理文件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或在本协议日期存在的任何补偿协议(如有的话)所规定的最大范围内。自生效日期起计及生效日期后不少于六(6)年内,母公司须亦须安排存续法团对生效日期或生效日期前的所有个人作出弥偿及保持无害

A-66


目录(续)

时间是过去或现在母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以及曾担任另一公司、合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受托人或受托人的每一个人,信托或其他企业,如果这种服务是应母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要求或为了母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利益(统称为“母公司受偿方”,并与公司受偿方一起,“获弥偿方”)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包括在最终处理任何实际或受威胁的申索、诉讼、诉讼或诉讼之前垫付律师费及开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向每一父母受偿方进行诉讼或调查;但该父母受偿方须事先同意退还主管法院在最后裁决中确定的任何此种资金,(a)与任何实际或威胁提出的索赔、诉讼、调查有关的判决、罚款、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赔偿责任和支付的和解金额;就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或据称已经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与批准本协议和完成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诉讼或诉讼,无论是在生效前、生效时或生效后声称或声称与担任高级人员、董事的人有关,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人的雇员或其他受信人,如该等服务是应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的要求或为其利益而提供的,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或根据母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或在本协议日期存在的任何补偿协议(如有的话)提供的最大限度内。缔约各方同意,对于在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前发生或据称已经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是在生效时间之前、之时或之后主张或主张的,均有权免除赔偿责任、赔偿和垫付费用,根据各自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或类似的组织文件)或任何协议的规定,有利于受偿方的现有协议应在合并后继续有效。在生效日期后六(6)年内,存续法团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须安排维持(a)本公司规管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的文件及组织文件的条文,及(b)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与任何公司获弥偿方就免除法律责任、弥偿高级人员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文,在每宗个案中均属有效董事及雇员及垫付于本协议日期已存在的开支,而任何该等条文不得予以修订,就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或指称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与批准有关而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以任何会对任何该等公司获弥偿方根据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所享有的权利或保障造成不利影响的方式修改或废除的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的完成)。生效时间后的六(6)年内,母公司须安排维持(a)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内的条文,以及(b)母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与任何母公司获弥偿方就免除法律责任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内的条文,在每宗个案中均属有效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雇员的赔偿以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已存在的费用垫付,不得对此项规定进行任何修改,就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或指称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与批准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以任何会对任何该等父母获弥偿方根据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所享有的权利或保障造成不利影响的方式修改或废除的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的完成)。母公司须安排存续法团自生效时间起计提供合计不少于六(6)年的期间,为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的现任或前任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利益,为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及董事责任保单所涵盖的每名该等人士提供保险及弥偿保单,以承保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及董事责任保单所涵盖的于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及董事责任保单所涵盖的事件之前发生的不低于公司现有保单的生效时间(“公司D&O保险”)或,如果不能提供同样优惠的保险,则提供最好的保险;不过,前提是存续的公司

A-67


目录(续)

不应要求公司每年为D&O保险支付超过本协议日期前支付的最后一年保险费的百分之三百(300%)的保险费(但有一项谅解,即母公司仍有义务提供尽可能多的保险)此外,存续的公司或公司可以在生效时间之前为公司的D&O保险提供单一的保费尾险,年费用不得超过300%(300%)于本协议日期前支付的最后一期年度保费。父母一方须自生效日期起计提供合计不少于六(6)年的期间,为母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利益,为母公司或母公司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及董事责任保单所涵盖的每名该等人士提供保险及弥偿保单,该保单为在本条例生效前发生的事件提供保障不低于父母现有保单优惠的时间(“父母D&O保险”)或,如果不能提供同样优惠的保险,则提供现有的最佳保险范围;但是,父母一方不必为父母一方的D&O保险每年支付超过本协议日期前支付的最后一年保险费的百分之三百(300%)的保险费(但有一项谅解,即父母一方仍有义务提供尽可能多的保险范围)可以得到这样百分之三百(300%)的金额)。即使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如任何获弥偿方在该人可根据本条第6.4条寻求弥偿的事宜的生效时间第6(6)周年当日或之前通知其父母,本条第6.4款的规定应继续适用于此种事项,直至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调查、诉讼和诉讼得到最后处理为止。倘母公司或存续法团或其各自的任何继任人或转让(i)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人,且不得作为该等合并或合并的持续或存续法团或实体,或(ii)转让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和资产给任何人,则须就每宗该等个案作出适当安排,使母公司或存续法团(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继承人及受让人承担本条第6.4款所列的义务。本条第6.4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合并完成后继续有效,未经被赔偿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任何被赔偿方不利的方式终止或修改。第6.4节的规定旨在使每一受赔偿方、其继承人及其法律代表受益,并由其执行。


第6.5条收购条例。双方应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a)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使任何收购法规不适用于或变得适用于上述交易;(b)如果任何此类收购法规适用于或变得适用于上述任何交易,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使交易能够按照本协议所设想的条件尽快完成,并以其他方式消除或尽量减少此种收购法规对交易的影响。


第6.6节合并子公司和存续公司的义务。母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合并子公司和存续公司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完成交易。


第6.7节规则16B-3。生效时间前,公司及母公司应视适用情况,在此采取一切合理需要或可取的步骤,促使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中的每一个人根据符合报告要求的交易处置公司股本证券(包括衍生证券)和收购母公司股本证券根据《交易法》第16(a)条关于公司根据《交易法》颁布的第16B-3条享有豁免的规定,


第6.8节除名。各方同意与其他各方合作,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使公司普通股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

A-68战斗机


目录(续)

终止其根据《交易法》进行的登记;但这种除名和终止须在生效时间之后才能生效。


第6.9节证券交易所上市。母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合并中拟发行的母公司股份在生效时间之前获准在纽交所上市,但须受正式发行通知的限制。


第6.10节合并后治理事项。

    (a)按照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经母公司规管文件修订修订),并在该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内,母公司须采取一切所需行动,致使(i)自生效时间起生效,Alex Molinaroli将成为并担任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Shlomo Kramer,(ii)自生效时间起生效,GeorgeR.Oliver成为并担任母公司的总裁和首席运营官,(iii)Alex Molinaroli将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GeorgeR.Oliver不再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并接替Alex Molinaroli担任首席执行官,就每宗个案而言,生效日期为生效时间后十八(18)个月或Alex Molinaroli因任何理由停止担任行政总裁职位的任何较早日期(「首次继任日期」);(iv)Alex Molinaroli继续担任担任《雇用协定》规定的行政职务的主席,日期为本协议日期,Alex Molinaroli与本公司,(v)Alex Molinaroli不再担任执行主席(包括主席职位),而GeorgeR.Oliver接替Alex Molinaroli出任主席,就每宗个案而言,生效日期为首次继任日期后十二(12)个月或Alex Molinaroli因任何理由停止担任执行主席职位的任何较早日期(「第二次继任日期」);及(vi)自第二次继任起计日期,除主席职位外,GeorgeR.Oliver继续担任行政总裁,直至(受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经母公司管理文件修订修订)所规限)董事会指定一名新行政总裁或主席为止。

    (b)按照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经母公司规管文件修订修订),并在该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内,母公司须采取一切所需行动,以导致自生效时间起生效,(i)母公司董事会须由合共十一(11)名董事组成,其中六(6)名董事将于交割前来自公司董事会,五(5)名董事将于交割前来自母公司董事会,及(ii)其中一(6)名董事将于交割前来自公司董事会,以被选举为独立牵头董事。公司董事会六(6)名董事中,一名在董事会结束前担任公司董事长,其余五(5)名董事由母公司和公司双方共同商定。在母公司董事会中的五(5)名董事中,一名应为关闭前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其余四(4)名董事应由母公司和公司双方共同商定。获委任为母公司董事会的新成员须由母公司董事会及母公司董事会的提名及管治委员会根据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经母公司管理文件修订)追认。公司及母公司须尽合理最大努力于2016年3月15日前物色于生效时间将为母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个人。

    (c)父母须采取所需的行动,以更改父母的姓名或名称。

    (d)母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将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代码改为“JCI”,自收盘时起生效。

A-69战斗机


目录(续)

    (e)自生效之日起,母公司应将其爱尔兰法定住所和全球总部设在爱尔兰科克,母公司在北美的主要业务总部设在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f)公司及母公司须合作,而在收到母公司股东可分派储备批准后,母公司须在交易完成后尽快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根据批准设立母公司可分配储备金的公司法,准备并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布命令,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使母公司可分配储备金的设立生效。


第6.11节就业和福利事项。

    (a)补偿和福利的延续。在生效日期起计至生效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周年日止的期间内,母公司须向每名公司雇员及母公司雇员提供或安排向每名公司雇员及母公司雇员提供,而在每宗个案中,不是受雇于由工会,劳工组织,或工联会(i)对该等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并不较紧接生效时间前向适用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提供的基本薪酬为低的基本薪酬;(ii)年度现金奖励机会及以现金为基础的长期奖励机会与紧接生效时间前向适用的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提供的年度现金奖励机会及以现金为基础的长期奖励机会相比,对该等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不利;(iii)以混合股权奖励类型提供的年度股权奖励机会,即实质上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向处境类似的公司雇员提供的股权奖励类型的组合相当,及与紧接生效时间前向适用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提供以股权为基础的年度奖励的总机会相比,该总机会对该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并无不利影响,及(iv)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向该等公司雇员或父母雇员提供的其他补偿及福利合计并不较其他补偿及福利为低的其他补偿及雇员福利。对于公司雇员和父母雇员,凡受雇于由工会、劳工组织或工作委员会代表的谈判单位的,父母应提供补偿,雇员福利和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或与任何雇员代表或工作委员会的其他适用协议中规定的其他雇用条款和条件,直至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终止、修改或续签这些协议为止。

    (b)假设福利计划。母公司须或须安排存续法团承担、兑现及履行所有公司利益计划及母公司利益计划,在每宗个案中,根据其在紧接本协议日期之前生效的条款,或随后分别根据该等公司利益计划或母公司利益计划或本协议的条款所允许的修订条款。母公司及公司各自承认及同意任何公司利益计划(公司披露函件第6.11(b)条所载公司利益计划除外)或载有该条款的母公司利益计划(或类似条款)所指的“控制权变更”(或类似词句)phrase)将发生或将被视为发生于生效时间。

    (c)服务信贷。就根据任何雇员福利计划、计划、政策归属、参与资格及福利水平而言,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母公司福利计划及公司福利计划)于生效时间后向任何母公司雇员或公司雇员提供福利的协议或安排(「新计划」),各

A-70战斗机


目录(续)

    母公司雇员及公司雇员于生效日期前在母公司或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及其各自附属公司及前任的服务年资,须记入其在母公司或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所承认的范围内,在生效前用于类似目的;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固定福利养恤金计划下的应计养恤金,也不适用于退休人员医疗计划或无保留递延补偿或退休计划下的任何目的,冻结或仅限于祖父母参加的任何福利计划,或其适用会导致同一服务期间福利重复的任何福利计划。此外,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i)每位母公司雇员或公司雇员应立即有资格参加,无需任何等待时间,在任何和所有新计划中,只要这种新计划所涵盖的范围是在适用情况下取代父母福利计划或公司福利计划(这些计划统称为“旧计划”)中雇员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参加的类似计划,及(ii)就每项向任何母公司雇员或公司雇员提供人寿保险、医疗、牙科、药剂及╱或视力福利的新计划而言,母公司须或须安排其适用附属公司,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使(a)此种新计划的所有先前存在的排除条件和在职要求对此种雇员及其所涵盖的受扶养人免于适用,除非该个人在紧接进入新计划之前并在此范围内免于适用,在类似的旧计划下受制于这些条件,及(b)该雇员及其受保受养人在旧计划的计划年度内截至该雇员参与相应新计划的日期止的部分期间所招致的任何合资格开支,开始在该新计划下予以考虑,以作以下用途满足所有可扣除的条件,在适用的计划年度内适用于该雇员及其所涵盖的受扶养人的共同保险和最高自付要求,犹如该等款项已根据该新计划支付一样。

    (d)雇员咨询。母公司及公司须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工务局或其他议价协议(如有的话),就结欠母公司或公司及其各自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或顾问的磋商责任及类似通知及议价责任进行合作。

    (e)书面来文。双方应向对方提供任何旨在广泛和普遍分发给任何现任或前任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的书面材料通信的副本,如果这些通信与交易有关,并将向对方提供在交易前审查这些通信的合理机会。去分发。

    (f)没有第三方受益人。在不限制第9.9节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本协议不得赋予任何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继续受雇于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继续为其服务的任何权利,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限制母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现明订保留该等权利)以任何理由、有因或无因地随时解除或终止任何公司雇员或母公司雇员的服务的权利。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条第6.11款(i)项不得当作或解释为对任何公司利益计划或母公司利益计划的修订或其他修改,或(ii)于母公司、本公司或其各自任何联属公司(或其任何受益人或受养人)的任何现任或前任服务供应商或雇员中创建任何第三方权利。


第6.12节整合规划。除第6.13条另有规定外,并与《公司披露函件》第5.1条及《母公司披露函件》第5.2条所载行动一致,自本协议签立后直至生效时间或日期(如有的话)中较早者为止,根据第8.1节终止本协议时,除法律(包括反托拉斯法)可能要求的情况外,本协议的每一方应(并应促使其代表)使用

A-71突击步枪


目录(续)

合理尽最大努力合作策划公司、公司附属公司及其各自业务的重组及整合,一方面与母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及其各自业务,另一方面。尽管第6.12节有任何相反规定,当事各方仍可指定根据第6.12节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具有竞争性的敏感材料为“外部律师”。未经提供这些材料的一方或其律师事先书面同意,这些材料及其所载资料只应提供给接受方的外部律师,不得由外部律师向接受方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披露。


第6.13节税务事项。自本协议签立后直至生效日期或根据第8.1条终止本协议的日期(如有的话)的较早者为止,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即使第5.1条或第5.2条有相反规定,母公司、合并附属公司或本公司均不得,亦不得允许其各自的附属公司采取导致或可合理预期导致的任何行动(或明知而不采取任何行动),该法第7874(a)(2)(b)(ii)条关于合并的所有权门槛。于本协议日期后,母公司须向公司提供有关合并的建议收购架构及具体交易步骤,以及完成该等交易步骤的预期时间。母公司应将对该收购结构或交易步骤的任何重大修改和重大偏离通知公司。倘本公司不同意该等建议收购架构或交易步骤中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对该等收购架构或交易步骤的任何该等重大修改或重大偏离,本公司可于本公司接获该等收购架构、交易步骤或修改(视属何情况而定)后不迟于一(1)星期向母公司提出该等反对,而订约方须真诚合作以解决任何该等反对。如本公司在收到该收购结构、交易步骤或修改后一(1)周内未对该收购结构、交易步骤或修改提出任何异议,则该收购结构、交易步骤或修改(视适用情况而定)应视为符合本协议的条款,包括第6.13节第一句。


第6.14节证券持有人诉讼。各订约方须就该订约方的任何股东针对该订约方、其任何附属公司及╱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就合并、本协议或任何交易提出的任何诉讼,酌情迅速向另一订约方提供口头通知。除非(a)就有关公司的该等诉讼而言,公司董事会已作出或已书面通知母公司,表示考虑作出公司更改建议;或(b)就有关母公司的该等诉讼而言,除非(a)公司董事会已作出或已书面通知母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已作出或已书面通知公司考虑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每一方须给予另一方机会(由该另一方负担费用)参与抗辩或解决任何该等诉讼,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同意此种和解,不得不合理地拒绝、限制或拖延此种同意,除非另一方没有义务同意任何解决方案,其中不包括完全释放该另一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施加生效时间后的强制令或其他公平救济。在第6.14节与第5.1节、第5.2节或第6.2节的规定发生冲突或重迭的情况下,并在此范围内,以第6.14节的规定为准。


第6.15节母公司股份合并。在母公司股东股份合并批准的前提下,母公司应采取合理必要的行动,以实现母公司股份合并,自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生效。


第6.16节债务融资。

    (a)父母将尽合理的最大努力采取或安排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并作出或安排作出一切必要、适当或可取的事情以引起债务

A-72突击步枪


目录(续)

    完成融资(包括采取强制执行行动,使放款人提供债务融资)。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不合理地扣留、附带条件或延迟),母公司不得亦须促使TIFSA及借款人不同意或同意对根据本公司的任何重大条文作出任何重大修订或修改,或放弃根据本公司的任何重大条文作出任何重大修订或修改,或放弃根据本公司的任何重大条文作出任何重大修订或修改。债务承诺书或与债务融资有关的最终协议,或就债务融资(包括就任何替代融资)订立任何重大协议或安排,但债务承诺函所设想(并实质上按债务承诺函所载明订条款)有关债务融资的最终协议除外,(b)在任何情况下,母公司均应被允许并应被允许促使TIFSA或借款人同意或同意任何债务承诺书项下的任何修订或修改,或任何条款的豁免,如果该修订修改或豁免仅增加(i)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仍未执行债务承诺书的贷款人、牵头安排人、账簿管理人、银团代理人或类似实体,或(ii)借款人(并相应取消TIFSA)作为其缔约方,及/或在每种情况下就该等更改对任何债务承诺函作出符合规定的修改。任何该等违反或违反或抵触第6.16(c)条所载条款及条件的修订、修改或放弃,就本条第6.16(a)条及本公司扣留而言,须当作具关键性,对同意作出限制或拖延,须当作是合理的。应公司不时提出的合理要求,母公司应将其安排债务融资的努力状况合理详细地告知公司;但在任何情况下,母公司均无义务披露任何须由律师-客户提供的信息,律师工作成果或其他法律特权(但父母一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包括达成共同辩护或共同利益或其他类似协议,以便在不造成任何此类律师----客户损失的最大限度内进行披露)律师工作产品或其他法律特权)。

    (b)除第6.16(c)条所载条款及条件另有规定外,本公司须尽其合理最大努力,向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理要求的合作及协助,而该等合作及协助乃与该安排有关的惯常做法,获得和联合债务融资,包括尽合理的最大努力(i)使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能够参加与拟议贷款人、承销商、初始购买者或配售代理举行的合理数量的情况介绍会、介绍会和路演,以及与评级机构举行的会议,在每一种情况下,就债务融资而言,㈡协助母公司和借款人编写评级机构陈述、贷款人陈述、提供备忘录、银行信息备忘录、与债务融资有关的招股说明书和类似文件;㈢参加与母公司和借款人就债务融资举行的起草会议。尽管如此,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谨此同意,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均无须(i)就债务融资交付有关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财务或其他资料或(ii)促使本公司独立核数师与母公司或借款人就债务融资进行合作。,

    (c)母公司特此同意,有关债务融资的最终协议不得(i)要求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为其各自的财产或资产提供担保、授予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债务融资提供信贷或抵押支持,不论在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或(ii)载有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在每种情况下均适用于本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物业或资产,无论是在生效时间之前还是之后(为免生疑问,可以理解为:

A-73


目录(续)

    (x)完成合并及其他交易须为结束债务融资及(y)若干陈述、保证、契诺或违约事件的条件,或其他条款或条件可能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借款人及其附属公司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母公司须尽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其融资来源(包括债务承诺函项下的牵头安排人)以书面确认(该确认可能载于有关债务融资的最终协议)债务融资是根据它的属性,仅限资产和信贷。

    (d)母公司及公司同意合作,并利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采取或安排采取一切行动,以及作出或安排作出一切与该安排有关的必需、可取及适当的事情,营销和完善母公司和TIFSA目前与交易(“左轮手枪融资”)有关的循环信贷机制的扩大和修订(或替换),包括(i)参与与左轮手枪融资有关的营销和联合努力,㈡参与编写评级机构关于左轮手枪融资的专题介绍和与评级机构举行的会议、路演、尽职调查会议、起草会议和与潜在放款人举行的会议,㈢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融资来源提供完成左轮手枪融资所惯常或合理需要的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向融资来源提供授权书,授权向可能的放款人分发载有对融资的陈述的资料资料来源:供列入这类文件公开版本的资料,如有,不包括有关母公司或公司(视适用情况而定)或其各自证券的重大非公开资料。


第6.17款分红协调。于本协议日期后,母公司及公司各自须就宣派有关母公司股份及公司股份的股息以及有关的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与对方协调,双方的意图是,公司股票持有人不得在任何季度就其公司股票和任何母公司股票获得两次股息,或未能获得一次股息,任何母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在合并中以此为交换条件。


第6.18节合并子母公司的义务应促使合并子公司或存续公司在到期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第7条

完成合并的条件

第7.1节每一方实施合并的义务的条件。每一方实施合并的各自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件在完成之日或之前得到满足为条件,任何和所有条件均可经母公司双方同意全部或部分免除,合并子公司与本公司,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a)股东批准。公司股东批准及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各自应已取得;

    (b)登记声明。S-4表格应已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生效,证交会不应发出中止S-4表格效力的停止令并继续有效,也不应启动或威胁进行任何这方面的程序;

    (c)没有违法行为或禁令。没有(一)法律,(二)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禁令、约束或禁止,或(三)任何反托拉斯法规定的以下禁令、命令或禁止:

A-74突击步枪


目录(续)

    禁止完成合并的主管机关已经制定或者进入,并继续有效,禁止完成合并;

    (d)监管批准。(i)与根据《高铁法案》进行的合并有关的任何适用等待期(或延长等待期)应已届满或已终止,以及(ii)所有同意合并或向其提交文件,本公司披露函件第7.1(d)(ii)条及母公司披露函件第7.1(d)(ii)条所载的有关当局须已取得,并须于截止时全面生效,而任何有关该等文件的适用等待期均已届满或已终止,视情况而定;

    (e)母公司股份合并。母公司股份合并应已发生;

    (f)爱尔兰招股说明书。如爱尔兰招股章程法要求,爱尔兰关于母股的招股说明书应已获得CBI批准,并根据爱尔兰招股章程法向公众公布;

    (g)上市。合并中拟发行的母股应已获准在纽交所上市,但须获正式发行通知;及

    (h)筹资。债务融资须于结束日按债务承诺函所载条款及条件,或按综合而言并不较不利且符合第6.16(c)节所载条款及条件的条款及条件可供借贷。


第7.2节母公司和兼并子公司义务的条件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实施合并的义务还须在下列每一项附加条件完成之日或之前得到母公司的满足(或书面放弃):

    (a)陈述和保证。(i)第3.2(a)条首两句所载本公司的陈述及保证,在第3.11节倒数第二句和第3.22节中,在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的所有方面均应真实和正确,犹如在截止日期和截止日期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一样(但以下陈述和保证除外:具体地说,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或另一日期的条款应为截至该日期的真实无误),(ii)第3.1(a)条首三句及第3.3(a)条第3.13(b)条所载的陈述及保证,第3.19条及第3.24条在截至本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均须真实及正确,犹如在截止日期当日及截止日期当日作出一样(但按其条款具体述明截至本协议日期或另一日期于该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及正确);及(iii)本协议所载本公司的每项其他陈述及保证于本协议日期均为真实及正确及截至截止日犹如于截止日及截至截止日作出一样(惟按其条款具体述明截至本协议日期或另一日期的陈述及保证须于该日期为真实及正确者除外),除本条第(iii)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该等陈述及保证未能真实及正确(而该等陈述及保证并无对其中所载的“重要性”、“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或类似限定词(“公司重大合约”一词除外)作出任何限定),而该等陈述及保证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会有,个别或合计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及母公司须已接获由公司获正式授权的执行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的证明上述内容的证明书;及

    (b)履行公司的义务。公司须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或遵守规定须履行的契诺及协议,或

A-75


目录(续)

    在本协议生效时或生效前遵守本协议;母公司应已收到由公司正式授权的执行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的有关证明。


第7.3节公司义务的条件。本公司落实合并之责任亦须待下列每项额外条件于截止日期或之前获满足(或获本公司书面豁免)后方可作实:

    (a)陈述和保证。(i)第4.2(a)条首两句所载的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的陈述及保证,在第4.11节倒数第二句和第4.22节中,在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的所有方面均应真实和正确,犹如在截止日期和截止日期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一样(但下列陈述和保证除外:具体地说,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或另一日期的条款应为截至该日期的真实无误),(ii)第4.1(a)条首四句及第4.3(a)条所载的陈述及保证,第4.19条及第4.24条在截至本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均须真实及正确,犹如于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作出一样(但按其条款具体述明截至本协议日期或另一日期在截至该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及正确);及(iii)本协议所载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的每项其他陈述及保证均于截至该日期的本协议及截至截止日期,犹如于截止日期及截至截止日期作出一样(但按其条款明确述明截至本协议日期或另一日期的陈述及保证,须于该日期为真实及正确),除本条第(iii)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该等陈述及保证未能真实及正确(而其中所载关于“重要性”或“母体重大不利影响”或类似限定词(“母体重大合约”一词除外)的任何限定并无亦不会合理地预期会有效)才能拥有,个别或合计会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公司须已接获由母公司获正式授权的执行人员代表母公司签署的证明书,表明上述情况;及

    (b)母公司和兼并子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母公司及合并附属公司须已于生效日期或之前,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或遵守其根据本协议须履行或遵守的契诺及协议;而公司须已接获代表母公司签署的证明书由父母一方正式授权的执行人员执行。


第8条

终止

第8.1节终止。本协议可予终止及合并及其他交易可予放弃(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不论于接获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前或后,如适用),详情如下:

    (a)经母公司及公司双方书面同意;

    (b)如公司一方或母公司或合并附属公司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协议,则由母公司或公司一方在生效时间前作出,哪些违约行为会导致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得不到满足(而且这种违约行为在外部日期之前是无法补救的,或者如果在外部日期之前是可以补救的,则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较早时间内未能得到补救)

A-76突击步枪


目录(续)

    (i)非违约方向违约方送达违约通知后三十(30)个历日,或(ii)外部日期前三(3)个营业日);但条件是,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盟约或协议,不得根据第8.1(b)节终止本协议;

    (c)如生效时间并非在纽约市时间10月24日下午5时前发生,则由母公司或公司作出,2016年(“外部日期”);但如在此日期已满足或放弃第七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第7.1(c)条和第7.1(d)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其性质只能在结束时满足的条件除外),则外部日期应自动延长至2017年1月24日纽约市时间下午5:00;但任何一方如违反任何陈述、保证,不得享有根据本条第8.1(c)款终止本协议的权利,本协定所载的盟约或协定是生效时间未在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原因或结果;

    (d)如在接获公司股东批准前,(i)公司董事会须已因应公司上级的建议或因应公司介入事件(该词的定义(b)段所述类型的公司介入事件除外)而作出公司更改建议,(ii)公司董事会须已因应该用语定义(b)段所述类型的公司介入事件而作出公司更改建议,或(iii)公司须已故意违反其在第5.3条下的义务。或第5.5(d)节,除第5.3条的情况外,如(a)此种故意违反行为是公司代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除外)的个人单独行动所致,(b)该等故意违反行为并非由该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所导致或知悉,(c)该公司在发现该等故意违反行为后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补救,及(d)该父母并无因该等违反行为而在任何重大方面受到损害;

    (e)如在接获母公司股东所规定的批准前,由公司作出,(i)母公司董事会须已因应母公司的上级建议或因应母公司的介入事件(该词的定义第(b)条所述类型的母公司介入事件除外)而作出母公司的建议更改,(ii)母公司董事会须已因应该词定义(b)段所述类型的母公司介入事件而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或(iii)母公司须已故意违反其根据第5.4条或第5.5(e)节,除第5.4节的情况外,如果(a)此种故意违反行为是作为母公司代表(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的人单独行动的结果,(b)此种故意违反行为不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或在母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所知的范围内,(c)母公司在发现该等故意违反行为后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补救,及(d)公司并无因该等违反行为在任何重大方面受到损害;

    (f)如属对公司及母公司的业务及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司法管辖区内的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有关当局已发出最终的、不可上诉的命令、禁制令、判令,则由公司或母公司作出,对每一种情况的裁决或法律永久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合并的完成;

    (g)如公司特别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已结束,而公司股东批准亦未获取得,则由公司或母公司提出;或

A-77


目录(续)

    (h)如母公司特别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已结束,而母公司股东所需的批准亦未获取得,则由母公司或公司作出;

    (i)如公司发生该用语定义(b)段所述类型的介入事件,则由该公司作出,及公司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未能因应该等公司介入事件而终止本协议将不符合适用法律项下董事的受信责任;惟规定,公司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母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公司董事会终止本协议的意图及其原因;此外,公司董事会应考虑母公司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原因而对本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变更或其他缓解因素或提出的结构性变更,及于该等十(10)个营业日期间,本公司须就本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或母公司建议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性更改与本公司进行真诚磋商;惟须进一步,如该公司在预定截止日之前少于十(10)个营业日发生该等介入事件,第8.1(i)条所设想的十(10)个营业日期限应予缩短,以使其于预定截止日期前一个营业日的营业结束时届满;或

    (j)如发生该词定义(b)段所述类型的父母介入事件,则由父母作出,及母公司董事会真诚地(经与母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得出结论,未能因应该等母公司介入事件而终止本协议将不符合适用法律项下董事的受信责任;然而,规定,该母公司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母公司董事会终止本协议的意图及其原因;此外,母公司董事会应考虑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或本公司因应该等事先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提出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性变更,及于该等十(10)个营业日期间,母公司须就本协议条款的任何更改或本公司建议的其他缓解因素或结构性更改与母公司进行真诚磋商;惟须进一步,如果这类家长干预事件发生在预定关闭日期前不到十(10)个工作日,本条例第8.1(j)条所设想的十(10)个营业日期间须予缩短,使其于预定截止日期前一个营业日的营业结束时届满。


第8.2节终止的效力。

    (a)如果本协议按第8.1节的规定有效终止,则应立即向另一方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终止本协议所依据的条款,本协议应终止(保密协议除外)。第8.2节和第9.3节至第9.13节应在终止后继续有效),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TIFSA或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i)第8.2(b)条或第8.2(c)条(视适用情况而定)规定的赔偿责任,或(ii)欺诈或故意违反本协议在终止前所载的陈述、保证、契诺或协议所引起或导致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应有权获得法律上或平等方面的一切权利和补救办法。各方承认并同意,一方对另一方故意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损害赔偿措施可能包括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给该方普通股持有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

A-78


目录(续)

    (b)偿还母公司费用;公司解雇费;公司规定的解雇费。

      (i)如公司或母公司根据第8.1(g)条终止本协议,而母公司股东已取得所需批准,则在终止后三(3)个营业日内,本公司应向TIFSA支付第三方的任何及所有文件费用及开支(包括财务顾问、外部法律顾问、会计师、专家、顾问及其他代表的费用及开支),但不包括父母(或父母为成员的增值税组别的任何成员)有权从任何有关税务机关实际招致的退款、还款或抵免的任何增值税,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代表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支付或应付与授权、准备、谈判、执行、履行、终止或放弃本协议和交易有关的费用(“母公司费用”),总额不超过(x)母公司就债务承诺书及债务融资所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总额最多不超过6500万元另加(y)3500万元现金;但公司须支付根据第8.2(b)(i)条支付的母公司开支,并不免除公司根据第8.2(b)(ii)条或第8.2(b)(iii)条支付公司终止费或根据第8.2(b)(iv)条支付公司指明终止费的责任,除第8.2(b)(ii)条、第8.2(b)(iii)条或第8.2(b)(iv)条(视情况而定)所指明的范围外,视情况而定。

      (ii)如(a)母公司或公司在本协议日期后依据第8.1(g)、(b)条终止本协议,公司的竞投建议须已知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已直接向公司的股东提出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而在每种情况下,不论该等建议或意向是否于公司特别会议日期前撤回),及(c)(1)任何公司竞投建议于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完成,或(2)公司订立最终协议,就公司竞投建议于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完成作出规定,则在该公司竞投建议完成或订立最终协议日期后的第(1)个营业日内,公司须向TIFSA支付现金3.75亿元(“公司终止费”);但公司根据第8.2(b)(i)条向TIFSA支付的任何母公司开支,须记入贷方,并借此减少,否则公司需向TIFSA支付的公司解约费的金额。仅就第8.2(b)(ii)条而言,“公司竞投建议书”一词须具有第9.5条赋予该词的涵义,但凡提述“20%”及“80%”之处,须当作以提述“50%”代替。

      (iii)如(a)(i)母公司依据第8.1(d)(i)条或第8.1(d)(iii)及(ii)条终止本协议,则母公司董事会并无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及Parent以书面向公司确认,母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Parent的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其继续作出母公司董事会建议,并无意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或(b)(x)母公司或公司根据第8.1(g)条终止本协议,(y)公司曾因应上级公司的建议或因应公司介入事件(该词的定义(b)段所述类型的公司介入事件除外)而更改建议,及(z)母公司董事会并无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而母公司以书面向公司确认母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厘定(于

A-79


目录(续)

      与母公司的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认为合并现时及继续符合母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然后于终止后三(3)个营业日内,公司须向TIFSA支付公司解约费;但公司根据第8.2(b)(i)条向TIFSA支付的任何母公司开支,须记入该公司解约费的贷方,并借此减少该公司解约费。

      (iv)倘(a)(i)母公司依据第8.1(d)(ii)及(ii)条终止本协议,则母公司董事会在终止前并无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及Parent向公司书面确认,母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Parent的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确定其继续作出母公司董事会建议,且并不拟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b)(1)母公司或公司根据第8.1(g)条终止本协议,(2)公司曾因该词的定义(b)条所述类型的公司介入事件而更改建议,而(3)母公司董事会并无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及Parent以书面向公司确认,母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Parent的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合并现时及继续符合Parent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或(c)(x)本公司根据第8.1(i)及(y)条终止本协议,而母公司董事会在终止前并无作出母公司更改建议,及Parent于第8.1(i)条所提述的十(10)个营业日期间以书面向本公司确认,母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Parent的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合并事项现正及继续于母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则在上述终止后三(3)个营业日内,公司须向TIFSA支付现金5亿元(“公司指明终止费”);但公司根据第8.2(b)(i)条向TIFSA支付的任何母公司开支,须记入贷方,并借此减少该等公司指明终止费。

      (v)如公司依据本条第8.2(b)条第(i)、(ii)、(iii)或(iv)款须缴付任何款额,则该款额须以电汇方式将即时可用的款项存入母公司以书面指定的帐户。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得有义务偿还母公司费用,或有义务支付公司解约费或公司指定的解约费(视适用情况而定),每次不得超过一(1)次,而在任何情况下,根据第8.2(b)条作出的付款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终止费或公司指明的终止费(视属何情况而定)。

      (vi)本公司确认其仅为增值税目的在欧盟以外地区设立。

      ㈦公司根据第8.2(b)条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应免交任何美国联邦预扣税;但(a)母公司或TIFSA(视适用情况而定)在付款前已向公司提交国家承认的税务顾问的意见(b)母公司或TIFSA(视适用情况而定)应已向公司提供有关该等付款的美国联邦预扣税在付款之前,适当填写的国税局表格W-8原件和/或《守则》规定的证明母公司或TIFSA(视适用情况而定)的其他文件不受美国联邦预扣税的扣减或扣留。

A-80


目录(续)

      付款。母公司在此同意赔偿公司对根据本条第8.2款支付的任何款项征收的任何美国联邦预扣税的任何责任,并进一步同意赔偿任何损失、损害和使公司无害(在“税后基础上”),或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因或与该公司同意不从该等付款中预扣美国联邦预扣税有关而产生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及会计费),此种赔偿义务在征收此种税款的时效届满后六十(60)天内继续有效。为此目的,“税后基础”是指根据第8.2(b)条应支付的款额须依法扣除或预扣税款,或须缴纳公司手中的任何税款,如有需要,须予增加,以确保在计及须从该款额中扣除或扣缴的税款及就该款额征收的税款后,该公司收到的数额相当于如果没有扣除、扣缴或征收此种税款它本应收到的数额。就美国税务当局对公司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言,如没有扣留根据第8.2(b)条向母公司或TIFSA支付的款项,双方应合理合作,以解决任何此类法律程序。

    (c)偿还公司费用;父母解雇费;父母指定的解雇费。

      (i)如公司或母公司依据第8.1(h)条终止本协议,且已取得公司股东批准,则在终止后三(3)个营业日内,TIFSA应向公司支付第三方实际发生的任何及所有有据可查的费用及开支(包括财务顾问、外部法律顾问、会计师、专家、顾问及其他代表的费用及开支),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授权、筹备、磋商、签立、履行、终止或放弃本协议及该等交易而支付或应付的款项(「本公司开支」),总额不超过$3500万的现金;但TIFSA根据第8.2(c)(i)条支付公司开支,并不免除TIFSA根据第8.2(c)(ii)条或第8.2(c)(iii)条或指明的母公司支付父母解雇费的任何义务根据第8.2(c)㈣节支付的解雇费,除第8.2(c)(ii)条、第8.2(c)(iii)条或第8.2(c)(iv)条(视情况而定)所指明的范围外,视情况而定。

      (ii)如(a)母公司或公司在本协议日期后依据第8.1(h)、(b)条终止本协议,母体竞合建议须已知会母体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已直接向母体的股东提出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而在每种情况下,(c)(1)任何竞争提案均在终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或(2)任何竞争提案的一方在12个月内订立最终协议,规定任何竞争提案的一方在12个月内完成(12)终止后的12个月内,然后,在该母体竞合建议书完成或订立最终协议之日后的第(1)个营业日内,TIFSA须向公司支付现金3.75亿元(“母公司终止费”);但TIFSA根据第8.2(c)(i)条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公司开支,须记入贷方,并借此减少,否则TIFSA将需要向公司支付的母公司解雇费的金额。仅为本条第8.2(c)㈡款的目的,“母公司竞标书”一词应具有第9.5条赋予该词的含义,但所有提及“20%”和“80%”之处均应视为改为提及“50%”。

A-81


目录(续)

      (iii)倘(a)(i)本公司依据第8.1(e)(i)条或第8.1(e)(iii)及(ii)条终止本协议,而本公司董事会并无作出本公司更改建议,及公司书面向Parent确认,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其继续作出公司董事会建议及无意作出公司更改建议或(b)(x)母公司或公司根据第8.1(h)条终止本协议,(y)父母曾因应父母的上级建议或因应父母的介入事件(该词定义(b)段所述类型的父母介入事件除外)而更改建议,及(z)公司董事会并无作出公司更改建议,及本公司书面向母公司确认,本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本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合并现时及继续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则在终止后三(3)个营业日内,TIFSA须向公司支付母公司终止费;但TIFSA依据第8.2(c)(i)条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公司开支,须记入母公司终止费的贷方,并借此减少母公司终止费。

      (iv)倘(a)(i)本公司依据第8.1(e)(ii)及(ii)条终止本协议,而本公司董事会于该终止前并无作出本公司更改建议,及公司向母公司书面确认,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其继续作出公司董事会建议及无意作出公司更改建议,(b)(1)公司或母公司根据第8.1(h)条终止本协议,(2)母公司因应该术语定义(b)款所述类型的母公司介入事件而更改建议,及(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公司变更推荐,及本公司书面向母公司确认,本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本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合并现时及继续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或(c)(x)母公司根据第8.1(j)及(y)条终止本协议公司董事会于终止前并无作出公司更改建议,及本公司于第8.1(j)条所提述之十(10)个营业日期间以书面向母公司确认,本公司董事会已真诚地(经与本公司之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合并事项正在及继续于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则在上述终止后三(3)个营业日内,TIFSA须向公司支付现金5亿元(“母公司指明终止费”);但TIFSA依据第8.2(c)(i)条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公司开支,须记入贷方,并借此减少这位家长指定了解雇费。

      (v)如依据本条第8.2(c)条第(i)、(ii)、(iii)或(iv)款须缴付任何款额,则该款额须以电汇方式将即时可用的款项存入公司以书面指定的帐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a)TIFSA有义务偿还公司费用或有义务支付父母解雇费或父母指定的解雇费(视适用情况而定),每次或(b)根据本条第8.2(c)款支付的总金额超过父母解雇费或父母指定解雇费(视适用情况而定)的情况不止一次。

A-82突击步枪


目录(续)

    (d)每一方当事人均承认本第8.2节所载协议是交易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些协议,双方当事人将不会订立本协议。此外,如公司或TIFSA(视何者适用而定)没有缴付根据第8.2(b)条或第8.2(c)条(视何者适用而定)应付的任何款项,而为取得该等款项,公司或TIFSA(视何者适用而定),就第8.2节所列数额对另一方提起诉讼,公司或TIFSA(视适用情况而定)也应向另一方支付与该诉讼有关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连同根据第8.2条应支付的款项的利息,自要求支付该款项之日起至按要求支付该款项之日有效的《华尔街日报》公布的最优惠贷款利率支付之日止。,除因欺诈或公司或母公司故意违反本协议所载其各自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协议(视何者适用而定)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或损害外,倘本协议根据其条款终止,而该终止导致(i)公司有义务根据第8.2(b)(ii)条向TIFSA支付公司终止费或公司指明的终止费,而该等费用乃根据第8.2(b)(ii)条向TIFSA支付,第8.2(b)(iii)条或第8.2(b)(iv)条(视何者适用而定),或(ii)TIFSA根据第8.2(c)(ii)条、第8.2(c)(iii)条(视何者适用而定)或第8.2(c)(iv)条(视何者适用而定)支付父母终止费或父母指明终止费,而该等费用则在每宗该等个案中支付予公司,就与本协议或交易有关或因本协议或交易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而言,支付该等费用应分别视为母公司及TIFSA针对公司的唯一及独家补救或公司针对母公司或TIFSA的唯一及独家补救。

    (e)在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而产生的合并、债务融资或其他方式(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合同中)或股权方面,任何融资来源均不应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关联人士承担任何责任在侵权或其他情况下,本公司或任何在合并生效前为本公司关联人士的人士,均无权直接向本条例或本条例项下的任何融资来源提出任何权利或申索。


第9条

杂项支出

第9.1节修正和修改;放弃。

    (a)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及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可予修订、修改及补充,不论在接获本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视何者适用而定)之前或之后,经订约方书面协定(通过彼等各自董事会采取的行动);然而,规定于接获公司股东批准及母公司股东须酌情批准后,未经公司股份持有人或母公司股份持有人(视情况而定)进一步批准,不得作出法律规定须经其进一步批准的任何修订。除非代表每一方当事人签署书面文书,否则不得修改本协议。虽有本条例所载相反规定,本条第9.1(a)条及第8.2(e)条、第9.9(b)条、第9.11条及第9.12条不得修订、修改,未经作为债务承诺函当事人的融资来源事先书面同意,以对融资来源不利的方式予以补充或豁免。

    (b)在生效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及不时发生的情况下,公司一方或母公司或合并附属公司一方,均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i)延长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

A-83


目录(续)

    母公司、合并附属公司或公司任何一方(如适用)的义务或其他行为,(ii)放弃本协议所载向母公司或本公司作出的陈述及保证或依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及(iii)放弃遵守本协议所载为母公司、合并附属公司或本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利益而订立的任何协议或条件。母公司、合并附属公司或本公司就任何该等延期或豁免所订立的任何协议,只有在代表母公司、合并附属公司或本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签署的书面文书所载明的情况下,方为有效。任何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为均不构成放弃该权利。


第9.2节陈述和保证不存在。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附表、文书或其他文件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均不得超过生效时间。本条第9.2款不应限制当事各方根据其条款设想在生效时间之后履行的任何盟约或协议。


第9.3款费用。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与本协议及交易有关的所有费用应由产生该等费用的一方支付,但母公司和公司应平等分担与印刷有关的所有费用,提交及邮寄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及表格S-4以及就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及表格S-4产生的所有SEC及其他监管备案费用。


第9.4节通知。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视为(a)在实际交付时亲自送达被通知的一方;(b)在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给被通知的一方时发出;但条件是,除非(i)该通知特别述明该通知是依据第9.4条送达的,且(ii)(a)该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的复本已按下述其中一种方法迅速发出,否则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的该通知即不具效力在本节9.4或(b)中,接收方通过电子邮件(不包括“离职”答复)或传真或本节9.4所述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交收到此种通知的书面确认,或(c)如由信使(附有送达确认书)送交须予通知的一方,则在送达时;在每种情况下,送达地址如下:

    如果给公司,给: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57N.Green Bay Avenue
      WI53209密尔沃基
      关注:总法律顾问
      传真:co-generalcounsel@jci.com
      电子邮件:414-524-3200

    并附上副本至:

      瓦赫泰尔、利普顿、罗森和卡茨
      西52街51号
      New York,ny10019
      关注点:安德鲁·R·布朗斯坦
      林焕光
      传真:(212)403-2000
      电子邮件:arbrownstein@wlrk.com
      dklam@wlrk.com

      然后呢

A-84


目录(续)

      A&L Goodbody
      北墙码头1座
      国际金融服务中心
      都柏林1号
      关注点:艾伦·凯西
      传真:+353(0)16492649
      电子邮件:acasey@algoodbody.com

    如果是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则是: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C/O Tyco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mpany
      Roszel Road9
      普林斯顿,NJ08540
      注意:JudithA.Reinsdorf
      传真:(609)720-4320
      电子邮件:jreinsdorf@tyco.com

    并附上副本至:

      辛普森·萨赫&巴特利特
      列克星敦大道425号
      纽约,NY10017
      关注点:Alan M.Klein
      伊丽莎白·A·库珀
      传真:(212)455-2502
      电子邮件:aklein@stblaw.com
      ecooper@stblaw.com
      然后呢

      亚瑟·考克斯
      埃尔斯福尔中心
      埃尔斯福特台
      爱尔兰都柏林D02CK83
      关注点:斯蒂芬·拉纳洛
      传真:+35316180618
      电子邮件:stephen.ranalow@arthurcox.com

或任何一方须借如此发出的书面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本协议任何一方可将地址的任何变更或本款规定的任何其他细节通知任何其他一方;但条件是,该通知须于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或发出该通知后五(5)个营业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生效。因地址变更未发出通知而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或者无法交付的,自该拒绝、拒绝或者无法交付之日起视为收到通知。


第9.5节某些定义:为本协定的目的,术语:

“关联公司”具有《交易法》第12B-2条规定的含义。

“反托拉斯法”是指旨在或打算禁止、限制或规范具有垄断或限制贸易或通过兼并或收购减少竞争目的或效果的行动的任何反托拉斯法、竞争法、贸易条例或外国投资法,包括《高速公路法》,或旨在禁止、限制或规范以下行为的任何反托拉斯法、竞争法、贸易条例或外国投资法:限制或管制外国投资、影响力、所有权或控制权,包括《和平协议》。

A-85


目录(续)

「贿赂法」指2010年英国贿赂法

「贿赂法例」指按其条款可能适用于本公司、母公司及╱或其各自附属公司的所有及任何以下条文:《防止贿赂条例》;英格兰及威尔斯有关贿赂及╱或贪污的普通法或法例,包括1889年《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经1916年《预防腐败法》补充的1906年《预防腐败法》和《反恐怖主义法》,2001年《犯罪和安全法》;2010年《贿赂法》;2002年《犯罪收益法》;以及母公司或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开展业务的任何法域的刑法和反竞争法和(或)反贿赂、反腐败和(或)反洗钱法中与反贿赂或反腐败有关的任何条款。

「营业日」指纽约、纽约及爱尔兰都柏林的银行根据适用法律获授权或规定停业的星期六、星期日或该日以外的任何日子

「CBI」指爱尔兰中央银行

“守则”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

「公司法」指二零一四年爱尔兰公司法及其现时生效的每一项法定修订、重订或取代

「公司章程」指于本条例日期生效之经重列之公司章程

「公司福利计划」指每名雇员或董事福利计划、计划、政策、协议或安排,不论是否书面作出,包括ERISA第3(1)条所指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ERISA规限),《雇员退休金条例》第3(2)条所指的任何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雇员退休金条例》规限),以及任何奖金、奖励、递延补偿、假期、购买股票、股票或以股票为基础、遣散、留用、雇用、控制权变更或其他重大附带福利计划,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赞助、维持或出资的计划或协议,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义务赞助、维持或出资的计划或协议(在每种情况下),但多雇主计划除外。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于本条例日期生效之附例。

「本公司竞投建议」指由一名人士或集团就(a)任何人收购本公司20%或以上之资产而提出之任何真诚建议或真诚要约(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之建议或要约除外)及公司子公司,整体而言,以帐面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包括公司附属公司的股本证券)衡量;(b)任何人(或任何人的股东)收购20%或以上的已发行股本,本公司的其他股本证券或投票权;或(c)涉及本公司的任何合并、业务合并、合并、股份交换、资本重组或类似交易,其结果是紧接该交易前本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合共并无,在该交易完成后立即拥有该交易中存续或产生的实体至少80%的未行使表决权,在合并以外的任何情况下。

公司递延补偿计划是指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行政人员递延报酬计划、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若干董事及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递延补偿计划退休恢复计划。

「本公司雇员」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雇员

“公司股权计划”是指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2012年总括激励计划、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2007年股票期权计划、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2003年股票计划

A-86


目录(续)

外部董事、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200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和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2000年股票期权计划。

「公司ESPPs」指行政人员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普通股购买计划及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自动股息再投资及普通股购买计划

“公司治理文件”是指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

「公司介入事件」指于本协议日期后发生之任何影响,而(a)于本协议日期前,除(b)款所述者外,该等影响既非已知亦非合理预见,及公司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合理预期将会从财务角度对合并对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b)除载于本公司披露函件第9.5(a)条,是指适用法律的变更、发布或拟议变更或发布,在考虑到由此产生的任何影响以及适用法律的任何其他变更、发布或拟议变更或发布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影响时(在每一种情况下)(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但不考虑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其他影响,公司董事会真诚地(经与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厘定合理预期将会从财务角度对合并对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据了解,倘该等影响是建议更改或发出,适用法律,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此种决定时,应考虑到发生此种变更或发行的可能性及其对合并给公司股东带来的预期利益的影响);但条件是,在任何情况下,公司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发生干预事件:(i)收到、存在任何与之竞争的建议书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查询或其后果,或(ii)对资产、业务有或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影响或后果母公司和母公司子公司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整体而言(除非该等影响已经或已经或合理地预期会产生母体的重大不利影响,或除非该等影响或影响是由于以下各项的更改或发出,或建议更改或发出,则属例外)(b)上文(b)款涵盖的适用法律)。

「本公司合营企业」指本公司披露函件第9.5(b)条所载之任何人士

「本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指对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之整体资产、业务、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影响,但不包括(i)一般影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美国或其他地方经营的行业的变动所产生的影响,(b)一般影响经济或金融、债务、信贷或证券市场的变动所产生的影响,在美国或其他地方,(c)任何一般政治条件或事态发展的变化,或任何敌对行动的爆发或升级、已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所造成的变化,(d)法律(包括规则和条例)的变化或拟议的变化、对法律的解释,监管条件或GAAP或其他会计准则(或对其的解释),包括法律的变更或拟议变更或对其的解释)(前提是在前述每项条款(a)-(c)中,(e)公司或母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的任何公司附属公司采取的行动;(ii)公司股份在下列日期的股价下跌:纽约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或任何公司子公司信用评级的变化或任何未能达到内部或公布的预测,任何期间的预测或收入或盈利预测(但基础的

A-87突击步枪


目录(续)

在不排除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在确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可考虑导致这种下降、变化或失败的原因);或(iii)宣布或存在本协议或交易或交易的完成所产生的任何影响,包括由此或就此而引起或产生的任何诉讼(惟第(iii)条不适用于第3.3(c)条中本公司的陈述及保证)。

「本公司股东批准」指本公司三分之二有权于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及采纳包含本协议之合并协议投票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之赞成票

「本公司特别大会」指为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而举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大会,包括其任何延期或休会

「本公司附属公司」指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公司高级建议书」指构成公司竞投建议书的真诚建议书或要约(提述20%及80%须当作由提述50%取代),本公司董事会经与本公司外部法律及财务顾问磋商后真诚地厘定为(a)从财务角度而言较合并对本公司股东更为有利,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等建议或要约及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包括母公司因应该等要约或其他方式而建议对本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更改)及(b)合理地能够完成,考虑到此类提议或要约的所有财务、法律、监管和其他方面。

「保密协议」指母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之保密协议,因该协议可能不时修订

「合约」指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合约、分包、和解协议、租赁、转租、具约束力的谅解、附注、期权、债券、按揭、契约、信托文件、贷款或信贷协议、许可、再许可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承诺或承诺,而该等承诺或承诺旨在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以后生效;但合同不得包括任何公司福利计划或母公司福利计划。

“DPA”指经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编纂于50U.S.C.APP。《联邦法规法典》第31条第800部分,第2170条及以下各条。

“影响”是指任何事件、发展、发生、情况、事实状况或变化。

“雇员收入保障法”是指经修正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条例和作出的裁决。

“ERISA附属公司”是指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与任何其他实体、贸易或企业一起被视为单一雇主的任何实体、贸易或企业(不论是否注册成立)。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开支」指一方或其代表就授权、筹备、磋商或有关事宜而招致的一切合理自付开支(包括律师、融资来源、会计师、投资银行家、专家及顾问对一方及其联属人士的一切费用及开支),本协议的执行和履行,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的编写、印刷、归档和邮寄,征求EquityHolder和EquityHolder的批准,向SEC提交的任何文件以及与合并结束和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事项。

A-88战斗机


目录(续)

「融资来源」指承诺提供或安排或已订立有关债务融资之最终协议之任何代理人、安排人、贷款人或其他实体,或任何该等人士之联属公司或其各自之高级人员、董事、雇员、合伙人、受托人、股东、控股人士、代理人、代表、继任人或指派人。

“全球贸易法”是指关于下列事项的任何美国或适用的非美国法律、条例或命令:(a)从或向美国或另一国家进口、出口、再出口或转让产品、服务、软件或技术;(b)为从美国出口而管制的任何技术或软件的释放,在任何外国或对任何外国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以外的任何人,或第8U.S.C.1324B(a)(3)条界定的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受保护个人;(c)经济制裁或禁运;或(d)遵守未经批准的外国抵制。这一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国际军火贩运条例、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实施的贸易制裁、美国海关法以及其他国家实施的出口、制裁和海关法。

“HSR法案”指经修订的1976年美国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案及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负债”是指就任何人而言,(a)所有负债、应付票据、应付应计利息或借款的其他债务,不论是否有担保或无担保;(b)上述任何一种担保(习惯上的无追索权例外担保或“坏小子”担保除外),不论是否有票据、抵押证明债券、契约或类似工具。

“知识产权”是指美国法律或任何外国管辖区规定的所有工业和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方面的所有权:(a)专利和专利申请;(b)商标、服务标志、职业装、标识、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和公司名称;及其他来源或商业识别资料,不论是否已注册,以及与之相关的商誉,连同任何注册及注册申请;(c)版权,不论是否已注册,以及任何注册、续期、录音及注册申请;(d)商业秘密及机密资料,包括专有技术、概念、方法、流程、示意图、图纸、公式、技术数据、技术、协议、业务计划、规格、研究与开发信息、技术和业务计划,但须受商业秘密或非公开保护;(e)数据库和数据收集(包括知识数据库、客户名单和客户数据库)中的权利;(f)外观设计和(g)域名注册。

「爱尔兰招股章程」指根据爱尔兰招股章程法之规定,由母公司就母公司股份发行而须予公布之招股章程及任何补充招股章程,连同其中所载之文件及资料

「爱尔兰招股章程法」指公司法第23部、爱尔兰招股章程规例及招股章程规则

「爱尔兰招股章程规例」指爱尔兰2005年招股章程(指令2003/71/EC)规例(S.I.No.324of2005)(经不时修订)

「爱尔兰收购规则」指经修订之1997年爱尔兰收购团体法、2013年收购规则

「IRS」指美国国税局

「知悉」将视为(视属何情况而定)经合理查询(a)母公司披露函件第9.5(c)条所列人士就母公司或合并附属公司而作出的实际知悉,或(b)本公司披露函件第9.5(c)条所列与本公司有关的人士。

A-89战斗机


目录(续)

“法律”是指任何联邦、州、地方、外国或超国家法律、法规、法典、条例、规则、条例、判决、命令、禁令、法令、机构要求、许可证、通知、指南、准则、条约、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有关当局的裁决或许可或其他要求,或根据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或衡平法原则产生的任何法律要求(其中应包括《守则》第7805(b)条所述的通知和《国内税收公报》中公布的拟议条例)。

「留置权」指任何留置权、质押、抵押、保证权益、产权负担、申索、选择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共有财产权益或任何性质的限制(包括对任何保证的表决的任何限制、对任何保证或其他资产的转让的任何限制),或对任何资产所有权的任何其他属性的占有、行使或转让的任何限制)。

“多雇主计划”指《雇员补偿条例》第4001(a)(3)条所指的“多雇主计划”。

「纽约证券交易所」指纽约证券交易所

「母公司分配权限」指母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及母公司双方同意的条款分配有关证券(定义见公司法)的权限

「母公司法定股本增加」指于生效时间或之前对母公司法定股本作出的增加,其数额足以使母公司股份发行得以进行或本公司与母公司须相互协定的其他数额

「父母福利计划」指每名雇员或董事福利计划、计划、政策、协议或安排,不论是否书面作出,包括《雇员福利条例》第3(1)条所指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雇员福利条例》所规限),《雇员退休金条例》第3(2)条所指的任何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雇员退休金条例》规限),以及任何奖金、奖励、递延补偿、假期、购买股票、股票或以股票为基础、遣散、留用、雇用、控制权变更或其他重大附带福利计划,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赞助、维持或捐助的方案或协议,或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有义务赞助、维持或捐助的方案或协议,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多雇主计划。

「母公司竞争建议」指由一名人士或集团(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建议或要约除外)就(a)由任何人收购母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20%或以上资产而提出的任何真诚建议或真诚要约母公司子公司,整体而言,以账面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包括母公司的股本证券)衡量;(b)任何人(或任何人的股东)收购20%或以上的已发行母公司股份;或(c)任何合并、企业合并、合并、股份交换涉及母公司的资本重组或类似交易,其结果是,紧接该交易之前的母公司股份持有人在该交易完成后,合计不拥有该交易中尚存或最终产生的实体至少80%的未行使表决权,除了合并之外的每一种情况。

「母公司修订」指母公司管理文件修订、母公司名称变更、母公司法定股本增加、母公司配股权限、母公司优先购买权豁免及母公司可分派储备设立

「母公司修订批准」指母股东规管文件批准、母股东更改名称批准、母股东授权股本增加批准、母股东配股权限批准、母

A-90


目录(续)

股东优先购买权豁免批准和母公司股东可分配储备批准。

「母公司可分派储备创造」指减少母公司因交易(如有的话)而产生的股份溢价,以容许母公司以公司及母公司须相互协定的金额及形式创造母公司的可分派储备

「母公司雇员」指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雇员

「母股权计划」指母2012年股份及激励计划及母2004年股份及激励计划

「母公司管理文件修订」指修订及重述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其格式载于附表B,另有公司及母公司须相互协定的其他更改

「父母介入事件」指在本协议日期后发生之任何影响,而(a)在本协议日期前,除(b)款所述者外,该影响既非已知亦非合理可预见,及母公司董事会真诚地决定(经与母公司财务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磋商后)合理预期会从财务角度对合并对母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b)除设定外在家长披露信第9.5(a)节中,是指适用法律的变更、发布或拟议变更或发布,在考虑到由此产生的任何影响以及适用法律的任何其他变更、发布或拟议变更或发布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影响时,但不考虑本协议日期后发生的任何其他影响,母公司董事会真诚地(在与母公司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确定,从财务角度来看,合理地预期合并将对母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有一项理解是,如果这种影响是建议更改或发行,适用法律,母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此种决定时,应考虑到发生此种变更或发行的可能性及其对合并给母公司股东带来的预期利益的影响);但条件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的介入事件均不得产生于(i)任何一方竞争建议书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查询的收到、存在或条款或其后果,或(ii)对资产、业务具有或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影响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整体而言(除非该等影响已经或曾经或会合理地预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除非该等影响或影响是由于以下项目的更改或发行,或建议更改或发行,则属例外)(b)上文(b)款涵盖的适用法律)。

「母公司合营企业」指母公司披露函件第9.5(b)条所载之任何人士

「母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指对母公司及母公司附属公司的整体资产、业务、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影响,但不应包括(i)下列各项引起的影响:(a)一般影响母子公司和母子公司在美国或其他地方经营的行业的变化;(b)一般影响美国或其他地方的经济或金融、债务、信贷或证券市场的变化(c)任何一般政治条件或事态发展的变化,或敌对行动的爆发或升级、已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所造成的变化,(d)法律(包括规则和条例)的变化或拟议的变化、对法律的解释,监管条件或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或对其的解释),包括对法律的修改或拟议的修改或对法律的解释)(前提是在上述(a)-(c)项中,如果母公司不成比例地考虑到这类事件,则可将其考虑在内)

A-91


目录(续)

(e)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采取的行动;或(ii)母公司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价下跌或母公司或任何母公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附属公司或任何未能达到内部或公布预测的情况,任何期间的预测或收入或收入预测(但在不排除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此种下降、变化或失败的根本原因可以是:在确定是否存在母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时予以考虑);或(iii)公告或本协议或交易的存在或交易的完成所产生的任何影响,包括由此引起或产生的诉讼或与此有关的诉讼(但第(iii)条不适用于第4.3(c)条中父母的陈述和保证)。

「母公司名称更改」指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在更改名称后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使母公司名称由生效时间起生效或在其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生效,名称为「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母公司优先购买权放弃”是指根据公司与母公司双方同意的条款放弃法定优先购买权。

「母股合并」指根据母股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进行的合并,据此,在紧接生效时间前,每份面值$0.01的已发行及未发行母股将合并为若干相等于股份合并比率的母股。

「母股发行」指本协议所拟发行与合并有关之母股

「母公司股东配售权限批准」指经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母公司配售权限的议案投赞成票的母公司股份持有人同意票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

「母公司股东批准」指母公司股东发行批准及母公司修订批准

「母公司股东法定股本增加批准」指经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母公司法定股本增加的议案投赞成票的母公司股份持有人同意票通过普通决议案

「母公司股东可分派储备批准」指于母公司特别大会上,由母公司股份持有人代表于该等会议上就批准母公司可分派储备创建的议案所投赞成票最少75%通过特别决议案

「母公司股东治理文件批准」指经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就批准母公司治理文件修订的议案所投赞成票中代表最少75%的母公司股份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案

「母公司股东发行批准」指经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母公司股份发行的议案投赞成票的母公司股份持有人同意票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

「母公司股东名称变更批准」指经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就批准母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所投赞成票占至少75%的母公司股份持有人表决通过特别决议案

A-92战斗机


目录(续)

「母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豁免批准」指经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代表就批准母公司优先购买权豁免的议案所投赞成票最少75%的母公司股份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案

「母公司股东所需批准」指母公司股东发行批准、母公司股东股份合并批准、母公司股东管治文件批准、母公司股东名称变更批准及母公司股东授权股本增资批准各方同意,不以收到以下任何一项作为完成合并的条件:母公司股东可分配储量批准;母公司股东配股机构批准;或母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豁免批准。

「母公司股东股份合并批准」指以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母公司股份合并之建议所投之多数票之母公司股份持有人赞成票通过普通决议案

「母公司特别大会」指为寻求母公司股东批准而召开的母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包括其任何延期或休会

「母公司」指母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级提议”是指构成上级竞合提议的善意提议或要约(提及的20%和80%被视为被提及的50%所取代),母公司董事会经与母公司财务顾问磋商后,在法律外真诚地确定:(a)从财务角度看,比交易对母公司股东更有利,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等建议或要约及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包括本公司因应该等要约或其他方式而建议对本协议条款作出的任何更改)及(b)合理地能够完成,考虑到此类提议或要约的所有财务、法律、监管和其他方面。

「母公司分税协议」指(i)由Tyco International Ltd.、Covidien Ltd.及Tyco Electronics Ltd.订立及相互之间订立日期为2007年6月29日之分税协议及(ii)由Pentair Ltd.、Tyco International Ltd.、TIFSA及The Adt Corporation订立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之分税协议

“人”是指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非法人协会、合资企业、有关当局或其他实体或组织。

「招股章程规则」指CBI根据公司法(经不时修订)第1363条发出之招股章程规则

“有关当局”是指任何爱尔兰、美国、外国或超国家、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委员会、理事会、机构、司、立法机构(包括任何国会委员会)、政治分院、局或其他监管当局、机构(包括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或任何竞争、反托拉斯或监督机构、中央银行、公共国际组织或其他政府、贸易或监管机构或机关、证券交易所或任何自我监管机构或机关,包括任何旨在代表上述机构或机关行事的工具或实体,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管辖范围内,包括爱尔兰收购小组、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

「代表」指就母公司、合并附属公司或本公司而言,董事、高级人员、雇员、顾问、财务顾问、会计师、法律顾问、投资

A-93


目录(续)

银行家,以及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公司(视情况而定)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代理人、顾问和代表。

「证券交易委员会」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法」指经修订的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

「股份合并比率」指0.955

「主要附属公司」指本公司或母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的任何附属公司,即本公司或母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例S-X规则1-02所指的主要附属公司或构成本公司或母公司(视何者适用而定)的「主要附属公司」

「SPINCO」指须就分拆事项提交的表格10所指明的注册人

「SpinCo业务」指本公司披露函件第5.7节所载有关分拆将与本公司分离之本公司汽车体验业务之业务及营运

“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就任何人而言,指任何法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论是否成立为法团,而其中(a)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至少过半数已发行股份,根据其条款,具有选举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对该公司或其他组织行使类似职能的其他人的普通表决权,由该人或其任何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或由该人及其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或(b)就合伙而言,该人或该人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为该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收购法规”是指任何“企业合并”、“控制权收购”、“公平价格”、“暂停”或其他收购或反收购法规或类似法律。

“税收”或“税种”是指任何有关当局或国内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和所有税收、征费、关税、冒名顶替和其他类似的收费,包括收入、专营权、意外收获或其他利润、毛收入、保险费、财产、销售、使用、净值、股本、工资、就业、社会保障工人补偿、失业补偿、货物、预扣、从价计征、盖章、转让、增值、逃税、无人认领的财产、所得税和许可证、登记和文件费、遣散费、职业、环境、关税、残疾、不动产、个人财产、登记、最低替代或附加税或估计税,包括任何利息、罚金,增加税收或对其征收额外金额,不论是否有争议。

“报税表”指就税款向或须向任何有关当局或国内外税务机关提交的任何报告、申报表、证明书、退款申索、选择、估计报税或申报,包括其附表或附件,以及其任何修订。

「TIFSA」指泰科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交易文件」指本协议(包括公司披露函件及母公司披露函件)及保密协议

“增值税”是指欧洲共同体任何成员国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增值税共同制度的指示(2006/112/EC)征收的任何税收,以及在任何其他管辖范围内类似或取代相同或任何类似税收的任何税收。

「增值税组别」指《2010年增值税合并法案》第15条所界定的「组别」及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内任何类似的增值税组别安排。

A-94


目录(续)

“WDFI”指威斯康星州金融机构部。

“故意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或附属机构明知采取或不采取此种行为会造成重大违约或不履行义务,或有理由预期会导致严重违反本协议。

“退出赔偿责任”是指因完全或部分退出多雇主计划而对根据ERISA第四编副标题E第一部分确定的多雇主计划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因为《ERISA》第4203条和第4205条分别使用了这类术语。


第9.6节其他地方界定的术语。本协定其他地方界定的术语如下:

现金对价总额   第2.1(b)节
协议   序言部分
合并条目   第1.3节
记账式股票   第2.2(b)节
借款方   第4.25(a)款
现金对价   第2.1(a)节
现金选择份额   第2.1(a)节
现金选举   第2.1(a)节
现金选举金额   第2.1(b)节
现金部分   第2.1(b)㈠节
塞尔卡拉   第3.8款
证书   第2.2(b)节
结业   第1.2节
结束日期   第1.2节
眼镜蛇   第3.10(a)款
公司   序言部分
公司董事会   独奏会
公司董事会推荐   独奏会
公司资本化日期   第3.2(a)节
公司现金奖励   第2.3(g)款
公司更改建议   第5.3(c)款
公司普通股   独奏会
公司D&O保险   第6.4款
公司延期裁定赔偿额   第2.3(f)款
公司披露函   A.第三条
公司股权奖励   第2.3(h)款
公司费用   第8.2(c)㈠款
公司国外计划   第3.10(d)款
公司获弥偿方   第6.4款
公司租赁房产   第3.17(b)款
公司材料合同   第3.20(a)款
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第3.17(a)款
公司许可证   第3.7(b)款
公司准许留置权   第3.17(a)款
公司优先股   第3.2(a)节
公司PSU奖   第2.3(e)款
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   第2.3(c)节
公司RSU奖   第2.3(d)节

A-95


目录(续)

公司SEC文件   第3.4(a)款
公司股份   独奏会
公司指定终止费   第8.2(b)㈣节
公司股票增值权   第2.3(b)款
公司股票期权   第2.3(a)款
公司解约费   第8.2(b)㈡款
债务承诺函   第4.25(a)款
债务融资   第4.25(a)款
司法部   第6.2(b)款
有效时间   第1.3节
选举   第2.9(a)款
选举截止日期   第2.9(d)款
可执行性例外   第3.3(a)款
环境法   第3.8款
环境责任   第3.8款
环境许可证   第3.8款
超额份额   第2.7(c)款
交换代理   第2.2(a)节
外汇基金   第2.2(a)节
交换比率   第2.1(a)节
现有父母持有人   第2.7(c)款
第一次继承日期   第6.10(a)款
表格10   第3.13(b)款
选举形式   第2.9(b)款
表格S-4   第3.13节
零碎股份代价   第2.7(b)款
FTC   第6.2(b)款
GAAP   第3.4(b)款
危险物质   第3.8款
持有人   第2.9款
获弥偿方   第6.4款
联合委托书/招股书   第3.13(a)款
放贷人   第4.25(a)款
合并   独奏会
合并对价   第2.1(a)节
合并子   序言部分
新计划   第6.11(c)款
旧计划   第6.11(c)款
外部日期   第8.1(c)款
家长   序言部分
母公司董事会   独奏会
家长董事会推荐   独奏会
母公司资本化日期   第4.2(a)节
家长现金奖励   第2.3(g)款
父母变更建议   第5.4(c)款
父母D&O保险   第6.4款
家长披露信   A.第四条
家长DSU奖   第2.4(d)款
母股权奖励   第2.4(e)款
母欧元计价股份   第4.2(a)节
家长开支   第8.2(b)㈠款

A-96


目录(续)

母外计划   第4.10(d)款
父母获弥偿方   第6.4款
父母租赁不动产   第4.17(b)款
母材合同   第4.20(a)款
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第4.1(a)款
父母拥有的不动产   第4.17(a)款
父母许可证   第4.7(b)款
父母许可留置权   第4.17(a)款
母公司前身实体   第4.4(a)款
母企优先股   第4.2(a)节
家长资助计划奖   第2.4(c)款
家长RSU奖   第2.3(d)节
母公司SEC文件   第4.4(a)款
母股增值权   第2.3(b)款
母购股权   第2.3(a)款
母公司股份   第4.2(a)节
家长指定终止费   第8.2(c)㈣节
家长解雇费   第8.2(c)㈡款
缔约方   序言部分
Party   序言部分
  第5.3(g)款
RCRA   第3.8款
释放   第3.8款
移走、补救或回应   第3.8款
左轮手枪融资   第6.16(d)款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第3.5(a)款
第二次继承日期   第6.10(a)款
股份代价   第2.1(a)节
股份选择股份   第2.1(a)节
股份选举   第2.1(a)节
分拆   第3.13(b)款
尚存法团   第1.1节
交易   独奏会
转帐代理   第2.7(c)款
WBCL   独奏会
WLLCL   独奏会


第9.7节解释。除另有说明外,在本协定中提及各款、条款、附表或段落时,应提及本协定的某一款、条款、附表或段落。凡在本协议中使用“包括”、“包括”或“包括”等词语时,应视为后接“不受限制”等词语。“或”这个词并不是唯一的。本协议所载目录和标题仅供参考之用,不影响或被视为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术语或规定的含义或解释。在此提及某人时,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此种提及应视为包括该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附属公司。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则本文中对某人的附属公司的所有提及均应视为包括该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附属公司。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的谈判和执行过程中由律师代理,因此放弃适用任何法律、法规、持有或解释规则,规定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的含糊之处将被解释为不利于起草该协议或文件的一方。

A-97


目录(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中使用的“本协议”、“本协议”和“本协议下”以及类似含义的词语应指整个本协议,而不是指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本协定所载定义适用于此类术语的单数形式和复数形式,也适用于此类术语的男性、女性和中性。本协定提及具体法律或法律的具体规定时,应包括根据本协定颁布的所有规则和条例,本协定所界定或提及的任何规约或本协定所提及的任何协定或文书均指不时修订的规约,修改或补充,包括通过继承类似的继承法规。本协议中使用的“正常经营过程”一语应视为指“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经营过程”。“美元”一词和“$”字应指美元。


第9.8节对应部分。本协议可由任何数目的对应方以手工或传真方式签署,每一方应被视为同一协议,并应在本协议的对应方已由双方签署并交付给其他各方时生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本协定签字页的签字人。PDF附件应作为本协议的手动执行对应方的交付有效。


第9.9节整个协议;第三方受益人。

    (a)该等交易文件构成订约方就本协议及其标的事项订立的整份协议,并取代所有其他先前协议(惟保密协议须当作在此修订,直至本协议根据第8.1条终止为止,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应获准就本协定及其主题事项采取本协定所设想的行动)和书面及口头谅解。

    (b)除第6.4节规定的(i)项外(但仅在生效时间之后),㈡一方当事人代表其担保持有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㈢融资来源应是本条第9.9(b)款和第8.2(e)款、第9.1(a)款、第9.11条和第9.12条的明确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包括第8.2(a)条及包括本公司披露函件及母公司披露函件)或保密协议的任何条文均无意赋予订约各方以外的任何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是各方谈判的产物,完全为了各方的利益。该等陈述及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须由订约方根据第9.1条放弃,而无须向任何其他人士作出通知或承担法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可能代表各方分担与特定事项相关的风险,而不论任何一方是否知情。因此,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得依赖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作为对截至本协议日期或任何其他日期的实际事实或情况的描述。


第9.10节可分割性。如果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非法或无法通过法治或公共政策加以执行,不过,只要合并的经济或法律实质不受到对任何一方不利的任何影响,本协定的所有其他条件和规定仍应充分有效。一旦确定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非法或无法强制执行,双方应本着诚意进行谈判,修改本协议,以便以可接受的方式尽可能密切地实现双方的原意,从而尽可能地实现合并。

A-98


目录(续)


管辖法律的第9.11节;管辖权。

    (a)本协议以及对任何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或合并有关的融资来源提出的任何种类或性质(不论是否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的索赔、争议或争议,包括因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将完成的与合并有关的任何融资而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须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照纽约州法律解释,在不实施会导致适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法律冲突原则的情况下(但与公司董事会受托责任有关的事项须受威斯康星州法律及与母公司董事会的信托责任应遵守爱尔兰法律)。,

    (b)本协议的每一方均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为其本身及其财产接受设在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任何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管辖(或只有在该法院缺乏标的物管辖权的情况下,方可这样做),(在位于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任何纽约州法院审理)当事人或其子公司之间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协议或本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而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或从而或为承认或执行与此有关的任何判决,及各订约方于此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地(i)同意除在该等法院外不展开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ii)同意另一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任何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提出的任何申索可在该等法院聆讯及裁定,(iii)在其法律上及有效范围内尽量放弃,(iv)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放弃为在该等法院维持该等诉讼或程序而在不方便的诉讼地抗辩。本协议的每一方当事人同意,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的最终判决应为结论性判决,并可通过对判决提起诉讼或以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在其他法域强制执行。本协议每一方均不可撤销地同意以第9.4节所规定的通知方式,在第9.11(b)节所述法院的领土管辖范围之内或之外送达诉讼文书。本协议概不影响本协议任何一方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过程的权利。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本公司(代表其本身及其附属公司)及本协议各其他订约方(i)同意不会提出或支持任何种类或种类的诉讼、诉讼因由、申索、交叉申索或第三方申索,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股权上,无论是在合同上,还是在侵权行为或其他情况下,以任何与本协议或合并有关的方式针对任何融资来源,包括因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合并、合并的进行或合并所拟进行的交易而取得的任何融资而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在除纽约州最高法院、位于曼哈顿区的纽约州县以外的任何法院,或根据适用法律专属管辖权属于联邦法院的任何法院,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及其上诉法院)。


第9.12节放弃陪审团审判。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放弃就直接或间接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或合并有关的任何协议的任何诉讼接受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及据此或借此拟进行的其他交易。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本公司(代表其本身及其附属公司)及本协议的其他各方均放弃就任何与母公司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任何融资有关的诉讼接受陪审团审讯的权利。

A-99


目录(续)

其任何附属公司与合并或其履行或由此拟进行的交易有关,或因针对任何融资来源的任何诉讼、程序或反申索而产生。每一方当事人证明并承认:(a)任何另一方当事人的任何代表、代理人或律师均未明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另一方当事人在发生诉讼时不会寻求强制执行其中任何一项放弃;(b)任何另一方当事人理解并考虑了此种放弃的影响(c)该公司自愿作出该等豁免,及(d)除其他外,由于本条第9.12条中的相互豁免及证明,该公司已被诱使订立本协议。


第9.13节任务。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无论是通过法律实施还是其他方式);但任何一方均可将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但任何该等转让均不得解除该一方根据本条例所负的义务。除前句规定外,但在不解除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本协议将对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有利于各方,并可由各方强制执行。


第9.14节强制执行;补救措施。

    (a)除本条例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条例明文授予一方的任何及所有补救,将当作累积性补救,但不排除本条例、法律或衡平法授予该方的任何其他补救,而任何一方行使任何一项补救措施,并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b)双方同意,如果本协定的任何规定没有按照其具体条款履行或以其他方式遭到违反,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经商定,在根据第八条有效终止本协定之前(本协定中尚存终止条款除外),任何一方均有权获得一项或多项禁令,以防止或补救任何其他一方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有权获得一项具体执行本协议条款和规定的法令或命令,并有权获得任何进一步的公平救济。

    (c)各方当事人在本条第9.14款中的权利是交易的组成部分,各方当事人在此放弃对本条第9.14款所述任何补救办法的任何异议(包括基于法律上有充分补救办法或基于以下理由的任何异议:由于任何法律或公平原因,这种补救办法都不是适当的补救办法)。各方同意,对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充分的补救办法。如果任何一方寻求本第9.14节所指的任何补救办法,则不得要求该一方获得、提供、邮寄或提供与获得任何此种补救办法有关的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或将其作为获得此种补救办法的条件。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A-100


目录(续)

兹证明,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本公司已安排自上述首次书面通知之日起由其各自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本协议。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目录(续)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通过:

 

Alex A. Molinaroli

        姓名(N):   Alex A. Molinaroli
        标题:   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合并协议签署页】


目录(续)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

 

/S/Mark P.Armstrong

        姓名(N):   马克·阿姆斯特朗
        标题:   S.V.P.Merger and Acquisitions,Treasurer

   

【合并协议签署页】


目录(续)

    Jagara Merger Sub LLC

 

 

通过:

 

/S/Joseph Braun

        姓名(N):   约瑟夫·布劳恩
        标题:   总统阁下

   

【合并协议签署页】


目录(续)

    Tyco International Finance S.A.,仅为第2.2(a)节、第8.2节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九条的目的

 

 

通过:

 

/S/Joseph Mandala

        姓名(N):   约瑟夫·曼达拉
        标题:   副总裁兼助理司库

 

 

通过:

 

/S/Andrea Goodrich

        姓名(N):   安德烈娅·古德里奇
        标题:   董事

   

【合并协议签署页】


目录(续)

附件B-1

对TYCO组织章程大纲的修订

注:本附件B-1所载修订反映为截至本联合委任声明/招股章程日期与泰科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的比较。如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更名建议及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将于合并完成时对本附件B-1所载泰科组织章程大纲的相关条文作出额外修订。

1963年《公司法》S至20134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Of
泰科国际公众有限公司

于2014年5月9日注册成立

B-1-1


目录(续)

GRAPHIC

都柏林

B-1-2


目录(续)

1963年《公司法》S至20134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大纲
Of
泰科国际公众有限公司

(经2014年9月8日特别决议修正和2014年9月8日特别决议修正)
日期【】日的决议)

1.
公司名称为泰科国际公众有限公司。

2.
本公司拟为公众有限公司为2014年《公司法》第17部分的目的.

3.
公司设立的对象为:

3.1
(a)继续进行 通过提供消防、安全、安保、监测、通信和相关服务以及设计、制造、生产、供应、安装和服务消防、安全、安保、监测和通信产品和解决方案,从事消防安全和安保解决方案供应商的业务 各类工商商品、产品、商品、服务、解决方案以及各类、各类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生产者、设计者、制造者、服务者、购买者、销售者、经销者的全部或任何业务;去做所有通常由那些从事任何一种上述业务 或者他们中任何一个 或可能被要求与上述任何业务有关。

(b)经营控股公司的业务,并协调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行政、财务及活动,为经营该控股公司的业务而作出一切必要或方便的合法作为及事情,尤其是在其所有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担任经理,指导或协调其他公司或企业的管理工作,任何公司或个人的财产及产业,并承担及执行公司董事会认为合宜的所有与该等财产及产业有关的服务,以及行使其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力。

(c)根据普遍继承原则,以瑞士联邦法律管辖的合并方式收购根据瑞士联邦法律注册成立的泰科国际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其所有资产、负债、权利和义务,不论其如何产生。

3.2
以原始认购、投标、购买、交换或其他方式取得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证股额、债券、债务及证券,并有条件或以其他方式认购该等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证股额、债券、债务及证券,及保证其认购,并行使及强制执行其拥有权所赋予或附带的一切权利及权力。

3.3
本条例旨在促进及鼓励公众认购债权证、债权证股额、债券、债务、股份、股额及证券的设立、发行、转换及发售,并就任何该等证券担任受托人,以及参与将业务关注事项及承诺转换为公司。

3.4
购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取得任何永久业权、租赁权或其他财产,尤其是任何保有权的土地、物业单位及世袭财产,不论是否受任何押记或产权负担所规限,亦不论是否享有任何产业权或权益,亦不论是否享有任何权利、特权或权益。

B-1-3


目录(续)

      就任何财产及任何建筑物、工厂、磨坊、工程、码头、道路、机械、引擎、工厂、活畜及死畜、驳船、船只或东西,以及任何不动产或非土地财产或权利而作出的地役权,而该等不动产或非土地财产或权利是该等财产或权利所必需或可方便地连同该等财产或权利一起使用的,或可增加公司的价值或财产,以及持有或出售、出租、让渡、按揭、押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所有或任何该等永久业权、租赁权或其他财产、土地、物业单位或世袭权益、权利、特权或地役权。

    3.5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任何财产或投资。

    3.6
    本条例旨在订立任何为公司雇员的利益而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购买计划并为该计划供款,以及借出或以其他方式向该等计划或公司雇员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雇员提供款项使他们能够购买公司股份。

    3.7
    授予、转易、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任何性质或保有权的财产或资产,代价为该等价格、代价、一笔款项或其他回报,不论其相等于或少于市值,亦不论是否以馈赠或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作出,并批予任何费用,农场批地或租赁,或订立任何协议,出租或租用任何该等财产或资产,其租金或回报相等于或少于该等财产或资产的市场或货架租金,或不收取租金,并受以下契诺及限制所规限或不受其规限:董事应认为适当。,

    3.8
    收购及承接任何经营或拟经营本公司获授权经营的任何业务的人、商号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善意及资产,及作为该项收购的代价的一部分,以承担该等人士、商号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法律责任,或收购该等人士、商号或公司的权益,或与该等人士、商号或公司合并,或订立任何安排以分享利润或合作,或限制与任何该等人士、商号或公司的竞争或相互协助,以及就上述任何作为或事情或所取得的财产给予或以代价方式接受可能协定的任何股份、债权证、债权证股额或证券,及持有及保留或出售、抵押或处理如此收取的任何股份、债权证、债权证股额或证券。

    3.9
    申请、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专利、发明、特许、就任何发明授予专有权或非专有权或有限使用权,或授予任何秘密或其他资料,而该等资料看来可用于公司的任何目的,或其取得看来是直接或间接计算的,则属特许权及类似权利为了公司的利益,及就如此取得的财产、权利或资料使用、行使、发展或批给牌照,或以其他方式转而核算该财产、权利或资料。

    3.10
    订立合伙或任何安排,以分享利润、利益联合、合作、合营企业、与任何经营或从事或即将经营或从事公司获授权经营或从事的任何业务或交易或任何能够直接进行的业务或交易的人或公司作出互惠优惠或其他安排,以使这家公司受益。

    3.11
    以不时厘定的证券及方式,投资及处理公司并非即时需要的款项。

    3.12
    借钱予任何公司、商号或个人,并担保其履行合约或义务,以及偿还任何公司的任何股票、股份及证券的资本、本金、股息、利息或溢价,是否有与本公司类似的对象,并给予各种赔偿。

B-1-4


目录(续)

    3.13
    从事货币兑换及利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外币、即期及远期汇率合约、期货、期权、远期利率协议、掉期、上限、下限等交易,项圈及任何其他外汇或利率对冲安排,以及类似或源自上述任何一项,不论其目的是为了盈利或避免亏损或管理货币或利率敞口或任何其他敞口或任何其他目的。

    3.14
    以个人契诺或以抵押或押记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财产及资产(包括现时及未来)及未动用资本的方式,或以上述两种方式,担保、支持或保证公司履行以下各项的义务:及偿还或支付任何人的任何证券的本金额及溢价、利息及股息,商号或公司,包括(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概括性的原则下)任何当其时是该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公司,而该等控股公司的作为或该等作为或该等作为所界定的附属公司,或在业务上与该公司有联系的任何公司。

    3.15
    以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借入款项或保证款项的支付,尤其是借发行各种债权证、债权证股额、债券、债务及证券,或永久或可终止,或可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偿还以信托契据、按揭、押记或留置权借入、筹集或欠下的任何款项,而该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或资产(不论现时或将来),包括其未动用资本,及亦借类似信托契据、按揭、押记或留置权以保证及保证公司履行其可能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

    3.16
    提取、制作、承兑、背书、贴现、签收、议付及签发本票、汇票、提单、认股权证、债权证及其他可转让或可转让票据。

    3.17
    认购、取得、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及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权益或证券,而该公司的宗旨与本公司的宗旨完全或部分相类,或经营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使本公司受益的业务。

    3.18
    以受托人或代名人身分以信托形式持有任何种类的不动产或非土地财产,尤其是股份、股额、债权证、证券、保单、帐簿债项、债权及债权,并将其处理、管理及转帐 一.导言 O在诉讼、土地、建筑物、世袭财产、商业关注和经营、抵押、押记、年金、专利、许可证、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任何权益,以及对这些财产或对任何人或公司的任何权利主张方面的特殊需要。

    3.19
    构成任何信托,以发行基于或代表任何股份的优先及递延或其他特别股份或证券,为任何该等信托的目的而特别拨出的股票及其他资产,以及结算及规管并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承担及执行任何该等信托及发行、处置或持有任何该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别股票或证券。

    3.20
    本条例旨在就任何债权证、债权证股额、债券、债务或证券的支付提供任何担保,并就任何公司的任何股额或股份的利息或股息的支付提供担保。

    3.21
    在公司所收购的土地或其他土地上建造、竖立及保养建筑物、房屋、单位、商铺及所有其他工程、竖立及任何种类的东西,并持有、保留作投资,或出售、出租、让与、按揭、押记

B-1-5


目录(续)

      或处理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项,并一般地更改、发展及改善公司的土地及其他财产。

    3.22
    本条例旨在借拨款,为受雇于公司或曾受雇于公司或曾受雇于公司或曾任职于公司的人,包括公司董事及前董事,以及该等人的妻子、寡妇及家庭、受养人或亲属,提供福利养恤金或其他付款,以及为这些人的利益成立养恤金、节约储金或福利基金或利润分享或共同合伙计划并向其缴款,以及成立、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援助慈善、慈善、宗教、科学、国家或其他机构,展览或物件,而该等展览或物件须因其经营地点或其他原因而在道义上或其他方面声称由该公司提供支持或协助。

    3.23
    以现金付款或配发记作已缴足股款的公司的股份或证券,或以其他方式支付任何人或公司因不论在经营或管理公司业务时向公司提供或将向公司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报酬,或在配售或协助配售或担保配售本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或本公司的任何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在或关于本公司的组建或推广方面。

    3.24
    本条例旨在订立及实施任何安排,以共同经营业务或分享利润,或与任何其他公司或协会,或任何合伙企业或在本公司宗旨范围内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合并。

    3.25
    将公司的任何资产,尤其是属于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有权处置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以实物或其他经决议的方式分配给本公司的成员。

    3.26
    将公司所取得或属于公司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权利或权益,归属于代表公司或为公司利益而取得或属于公司的任何人或公司,不论是否有任何以公司为受益人的已宣布信托。

    3.27
    处理或经营任何业务,而该等业务看似能方便地就任何该等物件进行,或直接或间接地计算以提高公司任何财产或权利的价值或促进其变现或使其有利可图。

    3.28
    接受任何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股份,或债权证、按揭或证券,以支付或部分支付向任何该等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向任何该等公司作出的任何出售或欠任何该等公司的债项,不论该等股份须全部或部分付清。

    3.29
    支付在该公司的推广及成立过程中或就该公司的推广及成立而招致或持续的一切费用、收费及开支,或该公司须认为是初步的费用、收费及开支,并按缴足股款或部分缴足股款的方式发行股份,及从公司的资金中支付所有经纪及附带费用。

    3.30
    促使该公司在世界任何地方注册或获得认可。

    3.31
    在世界任何地方,或作为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或由任何因素、受托人或代理人或透过任何因素、受托人或代理人,办理特此授权的所有或任何事宜。

    3.32
    向公司现任及前任董事(包括替任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作出馈赠、支付酬金或发放花红,或作出馈赠或支付酬金

B-1-6


目录(续)

      任何代表他们的人或由他们提名的慈善组织、信托或其他法人团体。

    3.33
    作出公司认为附带或有利于达成上述目标的所有其他事情,或通常与此有关而进行的所有其他事情。

    3.34
    本条例旨在经营本公司可合法从事的任何业务,并作出所有该等附带或有利于本公司业务的事情。

    3.35
    以出资或其他方式馈赠或接受馈赠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条第(1)款所列的客体须视为独立客体,不得因提述或推断任何其他第(2)款的条款而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或约束,或者是公司的名字。上述各款或其中所指明的宗旨或所赋予的权力,均不得当作仅为本条第1款所述宗旨的附属或辅助条文,但不论拟进行交易的业务、财产或作为为何,公司均有充分权力在世界任何地方行使本条任何部分所赋予的全部或任何权力,获取或执行不属于本子句第一子句的对象。

    注:
    特此声明,本条款中“公司”二字,除在提述本公司时使用外,须当作包括任何合伙企业或其他团体,不论该合伙企业或团体是否成立为法团,亦不论该合伙企业或团体是否以爱尔兰或其他地方为住所,而其用意是本条各款所指明的宗旨,除另有规定外,均须包括在该款中表述的内容绝不因提及或推断任何其他款的条款而受到任何限制或限制。,

4.
公司股本为11,000,000美元及40,000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及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A股。

5.
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6.
构成资本的股份,不论增加或减少,均可增加或减少,并可分为该等类别及按任何特别权利、特权及条件发行,或按有关优先、股息、资本、投票或其他特别事件的资格发行,及按公司当其时原有或任何经取代或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及规例所附加或不时订定的条款持有,但如发行股份时附带任何优先权利或特别权利,则该等权利除依据公司当其时的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外,不得更改。

B-1-7


目录(续)

我们,其姓名及地址已获认收的若干人士,希望根据本组织章程大纲成立为一间公司,并同意将该公司股本中与我们各自名称相对的股份数目。

订户的名称、地址及说明
  各认购人所获股份数目
Enceladus Holdings Limited
亚瑟·考克斯大厦
厄尔斯福特露台
法人团体
  三万九千,
九百九十
四只A类普通股

AC行政服务有限公司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一股A类普通股

阿瑟·考克斯提名有限公司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一股A类普通股

亚瑟考克斯登记有限公司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一股A类普通股

亚瑟科信托服务有限公司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一股A类普通股

Dijr Nominees Limited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一股A类普通股

FAND Limited
Arthur Cox大楼,Earlsfort Terrace,Dublin2
法人团体

 

一股A类普通股

日期:2014年5月6日

以上签名证人:James Heary

      詹姆斯·希里
      亚瑟·考克斯大厦
      埃尔斯福特台
      都柏林2号

B-1-8


目录(续)

附件B-2

《泰科公司章程》修正案

注:本附件B-2所载的修订反映为截至本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日期对泰科公司章程的比较。如泰科股东批准泰科更名建议及泰科法定股本增加建议,将于合并完成时对本附件B-2所载泰科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文作出额外修订。


1963年《公司法》S至20134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我...

泰科国际公众有限公司

(经2014年9月8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日特别决议修正)

初步报告

1.
1963年《公司法》附表1表A所载条例不适用于公司。

1.
本章程所载规定构成适用于本公司的全部法规,2014年《公司法》第1007(2)条(2014年《公司法》第83条和第84条除外)界定的任何“选择性规定”均不适用于的公司。

2.
(a)在这些条款中:

      “法令”或“法令”是指经1977年至2012年《公司法》和2006年《投资基金、公司和杂项条款法》第2和第3部分修正的1963年《公司法》(1963年第33号)、2009年《公司法(修正案)》、2009年《公司(杂项规定)法》、2012年《公司法(修正案)》和2013年《2013年公司法(杂项规定)》,所有与《公司法》及其目前生效的每一项法律修改和重新颁布一并解读或解释为与《公司法》及其共同解读的法律。

      “法令”是指1963年至2005年《公司法》和2006年《投资基金、公司和杂项条款法》第2和第3部分、2009年《公司法(修正案)》、2009年《公司法(杂项条款)》、2012年《公司法(修正案)》和2013年《公司法(杂项条款)》,所有成文法则须与当其时有效的《公司法》及该等成文法则的每项法定修订及重订读为一体,或须解释为或连同该等成文法则一并读为一体。

      “地址”包括用于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通信的任何号码或地址。

      “助理秘书”指由秘书不时委任以协助秘书的任何人士。

      “净日”(clear days)就通知期而言,指该期间,但不包括发出通知或当作发出通知的日期,以及发出通知或通知生效的日期。

B-2-9


目录(续)

      “主席”(Chairman)指由董事不时选出的董事,或按照第107A条委任的人,在指定期间内主持董事会所有会议及公司股东大会的主席职务。

      “电子通信”具有2000年《电子商务法》赋予这些词语的含义。

      “电子签字”具有2000年《电子商务法》赋予这些词语的含义。

      “交易法”指美利坚合众国1934年经修正的《证券交易法》。

      「普通决议案」指以本公司成员所投简单多数票通过之决议案,而本公司成员有权亲自或委派代表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惟须受法令中任何其他定义规限

      “公告”是指在国家新闻处报道的新闻稿中或在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14或15(d)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提交的文件中披露。

      「可赎回股份」指根据该法令可赎回股份

      “登记册”是指根据该法规定保存的成员登记册。

      「特别决议案」指本法案所指之本公司成员之特别决议案

      “公司”是指名称出现在本条款标题中的公司。

      “董事”(directors)或“董事会”(board)指本公司不时及当其时的董事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包括任何以任何名称担任董事职位的人。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时及暂时

      “持有人”(holder)就任何股份而言,指名列注册纪录册为股份持有人的成员,或(如文意许可)名列注册纪录册为股份共同持有人的成员。

      「办事处」指本公司不时及暂时的注册办事处

      「印章」指本公司之共同印章

      「秘书」指获委任履行本公司秘书职责之任何人士

      “章程”是指第二条所组成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可以修改,也可以不时地生效。

    (b)其他事项
    除非出现相反意图,否则本条中提述文字的词句须解释为包括提述印刷、平版印刷、摄影及以可见形式表现或复制文字的任何其他方式,但本条款所规定者及╱或构成以电子形式发送予本公司的书面形式者除外,而本公司已同意以该形式接收。本章程细则中提述任何文件的签立的词句,须包括任何盖章或签署的签立方式,或任何须经董事批准的电子签署方式。表达式

B-2-10


目录(续)

      在本条文中,凡提述收到任何电子通讯,除非出现相反意图,否则只限于按本公司所批准的方式收到。

    (c)其他事项
    除非出现相反意图,否则本条款所载文字或词句的涵义,须与在本条款对公司具约束力之日生效的作为或其任何法定变通中的涵义相同。

    (d)其他事项
    除非另有说明,提及法规或法定条款应解释为提及爱尔兰法律,其中包括:

    (i)其他事项
    根据该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包括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所有规例、附例、命令及守则;

    (二)项目
    (a)它重新颁布的任何已废除的法规或法律规定(不论是否经过修改);以及

    ㈢(三)
    修改、合并、重新制定或取代它的任何法规或法律规定。

    (e)其他事项
    男性应包括女性和中性,反之亦然,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输入人员的词语应包括公司或公司。

    (f)其他事项
    美元、美元或美元系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欧元、欧元或美分系指爱尔兰货币。

      除本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本条款的条文涵盖与该法令或任何其他替代成文法则的任择条文大致相同的主题事项,则该法令或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须当作不适用于该公司及为免生疑问,这些条款应被视为具有效力,并优先于该法或其他法规中本应适用的任择性规定的条款。


股本及更改权利

3.
(a)本公司股本为11,000,000美元及40,000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之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之优先股及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之普通股A股。

(b)其他事项
附加在普通股上的权利和限制如下:

(i)其他事项
除公司有权为决定有权获得大会通知及/或在大会上投票的成员的身分而设定纪录日期外,出席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并发言的权利及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所持每股普通股行使一票表决权的权利;

(二)项目
除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外,有权按比例参与本公司宣派的所有股息;及

㈢(三)
公司清盘时,有权按比例参与公司的总资产。

      附属于普通股的权利可能受董事不时根据第3(c)条配发的任何系列或类别优先股的发行条款所规限。

    (c)其他事项
    董事获授权按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不时发行全部或任何获授权但未发行的优先股,并就每个该等类别或

B-2-11


目录(续)

      系列此种表决权,全部或有限或无表决权,以及此种指定、优惠和相对权利、参与权、任择权或其他特别权利及其资格、限制或制约,须如管理局就发行该类别或系列而通过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决议所述及及表达的,包括但不限于有权规定任何该类别或系列可为:

      (i)其他事项
      可由本公司或持有人选择赎回,或两者兼有,赎回方式由董事会订定,并可于该等时间或时间(包括固定日期)及按该等价格赎回;

      (二)项目
      有权按上述比率、条件和时间收取股息(可为累积股息或非累积股息),并优先于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须支付的股息或就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须支付的股息或就该等股息而言须支付的股息;

      ㈢(三)
      在公司解散时或在公司资产分配时有权享有该等权利;或

      (iv)
      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股份,或相同或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股份的任何其他系列的股份,按董事决定的一个或多个价格或汇率以及调整后的汇率计算,

      董事根据本第3(c)条所决定的该等或该等董事的决议案可述明哪些权利及限制。董事会可于以进一步决议案配发任何优先股前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修订该等优先股的指定、优惠、权利、资格、限制或限制,或更改或撤销该等优先股的指定。

      授予本公司股本中任何先前现有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因根据本第3(c)条创设、发行及配发优先股而被视为有所更改。

    (d)其他事项
    普通股须当作可赎回股份,自公司与任何第三方订立或订立协议、交易或买卖时起,根据该协议、交易或买卖,公司收购或将收购普通股,或者普通股的权益,来自这样的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得这些股份或股份权益,除非根据该法以有价值代价以外的方式获得,即构成根据该法赎回可赎回股份。任何决议案,不论是特别决议案或其他决议案,均无须通过方可将任何普通股视为可赎回股份。

4.
在符合本法和本条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a)其他事项
根据这些法令,根据本公司或会员的选择,按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借特别决议案)根据以下建议而厘定的条款及方式,发行本公司任何须予赎回或须予赎回的股份:董事;或,

(b)其他事项
在符合及按照该等法令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有关特别权利的原则下,根据该等法令,购买其本身的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及并无义务按比例于成员或同类别成员之间购买),并可注销如此购买的任何股份或将其持有为库务股(定义见法令)及可以任何类别或种类的股份重新发行任何该等股份。,

B-2-12


目录(续)

5.
在不损害先前授予任何现有股份或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别权利的原则下,公司任何股份均可获发行该等优先或递延或其他特别权利或该等限制,不论有关股息、投票、资本返还或其他诚如本公司可能不时以普通决议案厘定。

6.
(a)在不损害依据第3条授予董事在本公司股本中发行优先股的权限的原则下,如股本于任何时间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均可,不论该公司是否正在清盘、更改或废除,但如有关类别的持有人只有一名持有人,则须获该类别股份的持有人在另一次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人,即构成举行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第35条的规定适用于每一次此类会议。

(b)其他事项
赎回或购买优先股或任何类别的优先股,仅经普通持有人决议授权赎回或购买优先股的,不得构成优先股持有人权利的变更。

(c)其他事项
发行、赎回或购买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任何优先股均不得构成普通股持有人权利的变动。

(d)其他事项
优先股或任何类别的优先股的发行PASSU与或低于任何现有优先股或任何类别优先股,不得构成现有优先股或任何类别优先股的变动。

7.
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否则赋予该类别已发行优先股或其他权利的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因进一步股份排名的设定或发行而当作有所更改PASSU就这样。

8.
(a)除本章程细则有关新股份的条文另有规定外,该等股份须由董事处置,而董事可(在符合法令条文的规定下)向该等人士配发、授出对该等股份的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股份,在他们认为符合公司及其成员的最佳利益的条款及条件下及在他们认为符合公司及其成员的最佳利益的时间内发行股份,但不得折价发行股份,但已按照法令的规定发行的股份除外,以及就供公众人士认购的股份而言,就每股股份提出申请时须缴付的款额,不得少于该股份面值及任何溢价总额的四分之一。在法案允许的范围内,董事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经董事授权的人也可分配股份。

(b)其他事项
除根据本公司须遵守的任何法律、规例或证券交易所规则须取得会员批准外,董事会不时获授权酌情授予该等人士,在董事会认为合宜的期间内及按董事会认为合宜的条款,购买或认购董事会认为合宜的任何类别或任何系列任何类别股份的期权,及促使发出证明该等选择权的认股权证或其他适当文书。

(c)其他事项
就该等作为而言,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行使一切权力,以配发及发行有关证券(定义见法令),最高限额为本公司于本条例第8条采纳日期之法定股本,以及配发及发行本公司于本条例通过当日购买之任何股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作为库存股持有,本权限自下列日期起满五年: 本条款的通过日期 8Sebruary2014公司可于该权限届满前提出要约或协议,而该要约或协议将会或可能会要求股本

B-2-13


目录(续)

      证券将于该期限届满后获配发,而董事可依据该要约或协议配发股本证券,即使本条例所授予的权限已届满。

    (d)其他事项
    根据1983年法令第23条和第24(1)条,董事有权根据本条第8款(c)项授予的权力分配上述第23条所指的股本证券,以换取现金,犹如上述1983年法令第23(1)条一样不适用于任何此类分配。公司可于上述权限届满前作出要约或协议,而该要约或协议会或可能会规定在上述权限届满后须予配发股本证券,而董事可依据该要约或协议配发股本证券,犹如本款赋予的权力一样(d)没有过期。

    (e)其他事项
    本章程细则并不阻止董事承认任何获配人放弃分配任何股份予另一人。

9.
如根据任何股份的分配条件,该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款额或发行价须分期支付,每笔该等分期付款到期时,须由当其时为股份持有人的人支付予公司。

10.
本公司可向任何人支付佣金,代价为任何人绝对或有条件地认购或同意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购买或同意购买绝对或有条件的认购,就公司任何股份而言,按董事可能厘定的条款及受董事可能厘定的条件所规限,包括但不限于透过支付现金或配发及发行缴足或部分缴足股份或两者的任何组合。公司亦可就任何股份发行向该经纪支付合法款项。

1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获公司承认以任何信托持有任何股份,而公司亦不受任何形式的约束或被强迫承认(即使在接获有关通知的情况下)任何衡平法或或有权益,任何股份的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或股份的任何零碎部分的任何权益,或(除本条例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任何股份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持有人对全部股份的绝对权利除外。

12.
任何人无权就彼等持有本公司股本中的任何普通股而取得股份证书,不论该等普通股是配发或转让予彼等,及公司并无责任向名列名册内的任何该等人士发出股份证书。

13.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及以贷款、担保、提供担保或其他方式提供,任何人为购买或认购该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为购买或认购该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为购买或认购该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为购买或认购该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与该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控股或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a)就每一股份(并非缴足股款的股份)而言,公司对该股份在固定时间须予支付或须就该股份追讨的所有款项(不论现时是否须予支付),均有优先留置权。董事可于任何时间宣布任何股份获全部或部分豁免受本条条文规限。公司对股份的留置权须延伸至就股份应付的所有款项。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14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b)其他事项
公司可按董事厘定公司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的方式出售,但如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项现时须予支付,而该款项并无在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出后十四整天内支付,并说明如果该通知

B-2-14


目录(续)

      未获遵从该股份可予出售,并已给予该股份的持有人或因该持有人死亡或破产而有权享有该股份的人。

    (c)其他事项
    为使出售生效,董事可授权某人签立转让出售予买方的股份的文书或按照买方的指示签立转让文书。受让人须作为任何该等转让所包含的股份的持有人记入注册纪录册内,而他并无责任确保购买款项的运用,亦无责任确保他对该等股份的所有权不会因以下任何不符合规定或无效而受到影响:与出售有关的法律程序,而在承让人的姓名已记入注册纪录册后,任何人因出售而感到受屈的补救,仅限于损害赔偿及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

    (d)其他事项
    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于支付成本后,须用于支付留置权存在的款额中现时须支付的款额,以及任何余款(在向公司交回已售股份的注销证明书时,以及在就任何现时不须支付的款项而作出类似留置权的规限下)。于出售前已存在于股份上)须支付予于出售日期有权享有股份的人。,

15.
(a)在符合分配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包括分配条件规定须于固定时间付款的股份,向成员作出催缴,而每名成员(须在接获最少十四整天的通知后指明何时及何地付款)须按该通知的规定向公司缴付其股份所要求的款额。可要求分期支付电话费。任何催缴可在公司接获根据该等催缴而须缴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前撤销,而任何催缴的付款可全部或部分押后。被催缴款项的人,即使其后该催缴款项所关乎的股份转让,仍须对该催缴款项承担法律责任。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15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b)其他事项
电话须当作已于授权该电话的董事决议获通过时作出。

(c)其他事项
股份的共同持有人须承担共同及个别法律责任支付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缴款。

(d)其他事项
通知到期应付后仍未支付的,通知到期应付的人应当自通知到期之日起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按分配股份的条款规定的利率支付为止或者在电话通知里或者,如利率未定,则按适当利率(按法令的定义)计算,但董事可全部或部分免除支付利息。

(e)其他事项
就配股时或任何固定日期的股份而须支付的款额,不论该款额是按面值计算,或作为认购的分期支付,则须当作为催缴款项,而如该款项未获缴付,则本条文的条文即予适用,犹如该款项已凭借催缴而到期及须予缴付一样。

(f)其他事项
在配售条款规限下,董事可就发行股份作出安排,以就持有人就其股份缴付催缴款项的金额及时间作出差额。

(g)其他事项
董事如认为适当,可从任何愿意就其持有的任何股份垫付全部或任何部分未获通知及未获支付的款项的成员收取该等款项,而如此垫付的全部或任何款项均可支付(直至该等款项会如此支付为止,但就该等垫款而言,须按该利率支付利息,但不得超逾(除非公司在股东大会上

B-2-15


目录(续)

      另有指示)每年百分之十五,由董事和提前支付该款项的会员商定。

    (h)其他事项
    (i)如会员没有在指定付款日期缴付任何催缴款项或分期缴付款项,则董事须在其后任何时间及该催缴款项或分期缴付款项的任何部分仍未缴付的期间内,可向他送达通知书,规定缴付尚未缴付的催缴款项或分期款项,连同任何可能已累算的利息。

    (二)项目
    通知书须指明另一日期(不得早于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十四整天届满之日),而该日期或之前须缴付通知书所规定的款项,并须述明,如在指定时间或之前仍未缴付款项,则就其作出催缴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㈢(三)
    如任何上述通知的规定未获遵从,则在该通知所规定的付款作出前的任何时间,已就其发出通知的任何股份,可借董事作出表明此意的决议予以没收。没收包括就没收股份而须支付但在没收前尚未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项。董事可接受退回根据本条例可予没收的任何股份。

    (iv)
    在为追讨任何催缴款项而进行的任何诉讼的审讯或聆讯中,须足以证明被起诉成员的姓名已作为持有人或其中一名持有人记入登记册,在该等债项所累算的股份中,作出该项催缴的决议已妥为记录在纪录册内,而该项催缴的通知亦已妥为给予依据本等条文被起诉的成员,而无须证明作出上述呼吁的董事的委任,亦无须证明任何其他事宜,但上述事宜的证明即为该债项的确证。

    (i)其他事项
    没收股份可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在出售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没收股份可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予以取消。凡为处置该股份而将该股份转让予任何人,董事可授权某人签立将该股份转让予该人的文书。公司可收取代价(如有的话),在出售或处置该股份时给予该股份,并可签立转让该股份予获出售或处置该股份的人,而该人随即须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而无须受注意采购资金的使用,在有关没收、出售或处置该股份的法律程序中,他对该股份的所有权如有任何不妥之处或无效,亦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j)其他事项
    任何人的股份已被没收,该人即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社员,但仍有法律责任向公司缴付在没收股份当日他就该等股份须向公司缴付的所有款项,但如该公司已就该等股份收取全部该等款项,则该公司的法律责任即告终止,而没收时该等股份的价值并无扣除或宽减。

    (k)其他事项
    一项法定声明,述明声明人是公司的董事或秘书,而该公司的股份已于该声明所述日期妥为没收,即为其内所述针对所有声称有权享有该份数的人的事实的确证。

B-2-16


目录(续)

    (l)其他事项
    本条款关于没收的规定适用于不支付根据发行股份的条款应在固定时间支付的任何款项的情况,不论该款项是由于股份的面值还是由于溢价而支付,仿佛该款项是凭借一项已妥为作出及通知的通知而须支付的。

    (m)其他事项
    董事可按其同意的条款及条件接纳交出董事已决意没收的任何股份,而在符合任何该等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交出的股份须视为犹如已被没收一样。


转让股份

16.
(a)任何股份的转让文书可由秘书代转让人签立,助理秘书或秘书或助理秘书为此目的提名的任何此类人员(无论是关于具体调动还是根据一般长期授权),以及秘书,助理秘书或有关代名人须当作已不可撤销地获委任为该等股份的转让人的代理人,并具有全权签立该等股份的权力,以该等股份的转让人的名义及代表该等股份的转让人完成及交付该等成员于该公司股本中持有的所有该等股份的转让。凡记录转让人姓名、受让人姓名、同意转让股份类别及数目、协议转让股份日期及每股价格的文件,一经转让人或秘书签立,助理秘书或作为转让人代理人的有关代名人,以及该法所要求的受让人,就该法而言,被视为适当的转让文书。转让人须当作仍为该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该股份的登记册为止,而如董事如此决定,则受让人的所有权及转让人的所有权均不会因有关出售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影响。

(b)其他事项
本公司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或可促使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代该等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支付因股份转让而产生的爱尔兰印花税。如转让本应由受让人缴付的公司股份所产生的印花税,是由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代受让人缴付,则在该等情况下,公司须,代其或代其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有权(i)向承让人要求偿还印花税,(ii)将印花税抵销须支付予该等股份承让人的股息,及(iii)就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已缴付印花税的股份申索第一及永久留置权,以抵销已缴付印花税的款额。公司留置权将延伸至就该等股份支付的所有股息。

(c)其他事项
尽管有本条款的规定,在不违反法令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任何股份的所有权也可根据法令或根据法令制定的任何条例,在没有书面文书的情况下加以证明和转让。董事有权准许以无证书形式持有任何类别的股份,并有权实施他们认为适合作出的任何安排,以证明及转让该等股份,而该等安排须符合该等规例,尤须在适当情况下,有权取消或修改本条款中关于书面转让文书和股份证书(如有的话)要求的全部或部分规定,以使这些条例生效。

17.
在符合本条例的限制及任何股份认股权证的发行条件(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限下,任何会员的股份及任何股份认股权证可按董事可能批准的任何通常或普通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以书面文书转让。

B-2-17


目录(续)

18.
(a)董事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无须为此提出任何理由而拒绝登记:

    (i)其他事项
    任何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转让;或

    (二)项目
    向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的人转移或由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的人转移;

      但这不适用于通过该股份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出售该股份而产生的该股份的转让。

    (b)其他事项
    董事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书,除非:

    (i)其他事项
    转让文书附有其所关乎股份的证明书及董事为显示转让人作出转让的权利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

    (二)项目
    转让文书只适用于一类股份;

    ㈢(三)
    向公司支付10英镑或10英镑以下的费用;

    (iv)
    转让文书对不多于四名受让人有利;及

    (五)其他
    它被提交到办公室或董事指定的其他地方。

19.
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转让事项提交公司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受让人发出拒绝登记通知。

20.
(a)董事可不时定出记录日期,以厘定成员在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获得通知及/或投票的权利。记录日期不得早于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案获董事通过之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该会议日期前八十日或少于十日。如董事并无订定记录日期,则决定有权在成员会议上获通知或投票的成员的记录日期,须为发出通知当日的翌日的下班时间。除董事另有决定外,对有权在成员会议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记录在案的成员所作的决定,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或延期。

(b)其他事项
以便董事可厘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派或配发任何权利的成员或有权就任何更改、转换或交换股份行使任何权利的成员,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委员会可订定纪录日期,而该纪录日期不得早于订定纪录日期的决议获通过之日,记录日期应不超过诉讼前三十天,也不少于诉讼前两天。如并无订定记录日期,则为此目的而厘定成员的记录日期须为董事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的营业结束时。

21.
转让登记可在董事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暂停,但每年不得超过30天,但须符合上述行为的要求。

22.
所有转让文书一经递交本公司,即仍为本公司的财产,而本公司有权保留该等文书。

23.
除本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外,凡由于股份合并或任何成员会因其他原因而有权享有股份的零碎,董事可代表该等成员出售或安排出售股份,代表可合理地向任何人取得的最佳价格的分数的股份及分配出售收益(受制于任何

B-2-18


目录(续)

    适用税法及废弃财产法)在该等成员中按适当比例,而董事可授权某些人士签立股份转让文书予买方,或根据买方指示签立股份转让文书。受让人并无责任确保购买款项的运用,亦不会因有关出售的法律程序有任何不当之处或无效而影响其对股份的所有权。


股份的传送

24.
成员死亡时,死者为共同持有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遗属,以及死者为唯一持有人的遗产代理人,须为公司承认对其于股份中的权益拥有任何所有权的唯一人士;但本条例所载条文并不免除已故共同持有人就其与其他人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所负的法律责任。,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24条至第27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25.
任何人如因任何成员去世或破产而有权享有股份,可在董事不时适当地要求出示证据后,并在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规定下,选择将自己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或将其提名的人登记为该股份的受让人,但董事须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与该成员在去世或破产(视属何情况而定)前转让股份时一样,具有拒绝或暂停注册的相同权利。

26.
如如此成为有权登记的人选择亲自登记,他须将一份由他签署的书面通知交付或送交公司,述明他如此选择。如他选择让另一人登记,他须向该人签立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所有的限制,本规例中与股份转让权及股份转让登记有关的限制及条文,适用于上述任何该等通知或转让,犹如该成员的死亡或破产并无发生而该转让通知是转让一样由该成员签署。

27.
因持有人死亡或破产而有权享有股份的人,有权享有假若他是该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则会有权享有的相同股息及其他利益,但他不得享有,在就该股份注册为会员前,有权就该股份行使会员就该公司的会议所赋予的任何权利,但,董事可随时发出通知,规定该人选择亲自登记或转让股份,如该通知在90天内未获遵从,董事可随即扣发所有股息,须就该股份支付的花红或其他款项,直至通知书的规定已获遵从为止。


资本变更

28.
本公司可不时以普通决议案将法定股本增加按决议案所订明的款额分成若干数目的股份。

29.
本公司可借普通决议案:

(a)其他事项
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金额较其现有股份为大的股份;

(b)其他事项
将其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少于组织章程大纲所定数额的股份,但须受该等作为的规限;或

B-2-19


目录(续)

    (c)其他事项
    注销于决议案通过日期尚未由任何人取得或同意由任何人取得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目削减其法定股本金额。

30.
本公司可借特别决议案或以法令所规定的普通决议减少其股本、任何资本赎回储备基金或任何股份溢价账或未计值资本账户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与法律授权的任何事件一起和受法律授权的任何事件的影响,以及法律要求的同意。


A.大会

31.
除该年度的任何其他会议外,公司须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周年大会,并须在召开该大会的通知中指明该大会为周年大会。自本公司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之日起至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之日止,不得超过十五个月。第一次股东大会不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

32.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股东大会均可在爱尔兰境外举行。

33.
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34.
董事可于其认为适当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股东特别大会亦须按该等法令的规定应该等要求而召开,或如无该等要求,则可由该等要求人召开。凡任何成文法则赋予公司成员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并表示该等权利适用,但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则该等权利不适用于公司成员。

35.
本条款中与本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所有规定,经适当变通后,均适用于本公司股本中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每一次单独股东大会,但以下情况除外:

(a)其他事项
必要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代理人持有或代表(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实际全部行使其表决权,部分或全部在有关股东大会上)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的最少过半数,或在该等持有人的任何续会上,持有或由代理人代表(不论该持有人在有关股东大会上是否实际全部、部分或全部行使其投票权)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最少过半数的持有人,须视为构成会议;

(b)其他事项
任何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的该类股份的持有人,均可要求投票;及

(c)其他事项
经投票表决,该类别股份的每名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一类别股份均有一票表决权。

36.
董事即使并非本公司成员,亦有权出席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东大会及任何单独会议,并在会上发言。


大会通告

37.
(a)除容许借较短时间通知召开大会的法令条文另有规定外,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须借不多于60整天的通知及不少于21整天的通知召开。

B-2-20


目录(续)

    (b)其他事项
    任何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须指明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如属特别事务,则须指明该事务的一般性质,并须在合理显眼处指明有权出席及投票的成员有权委任代表出席,代替他发言和投票,代理人不必是公司成员。亦须提供任何将于会议上退任的董事的详情,以及任何获董事推荐在会议上获委任或再度获委任为董事的人的详情,或已就该意向向公司妥为发出通知的人的详情于会上提呈委任或续聘为董事。但后一项规定只适用于公司已按照本章程条文接获推荐该人的意向的情况。在对任何股份施加任何限制的规限下,会议通知须向截至董事所设定的记录日期的本公司全体成员及董事及核数师发出。

    (c)其他事项
    任何有权接获会议通知的人意外遗漏向会议发出会议通知或没有接获会议通知,并不使会议的程序无效。

38.
凡根据该等作为所载的任何条文,决议须予延长通知,除非动议该决议案的意向通知书已于该会议举行前不少于28天(或法案所准许的较短期间内)送交该公司,否则该决议案不得生效(除非该公司董事已议决呈交该决议案)。它被移动了,而公司须按该等法令的规定及按照该等法令的规定,将任何该等决议通知成员。


大会议事程序

39.
除宣派股息、审议本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及董事及法定核数师报告外,所有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处理的事务,以及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处理的事务,均须视为特别事务,成员检讨公司事务(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选举董事、重新委任退任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厘定法定核数师酬金。

40.
在任何会员周年大会上,只可提名获选为董事局成员的人士,而只可处理或考虑已妥为提交会议的其他事务。在周年大会上适当地作出提名,以及在周年大会上适当地提出其他事务的建议,其他事务的提名及建议必须:(a)由董事会或按董事会指示发出的公司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所指明,(b)在股东周年大会上、由董事会或按董事会指示以其他适当方式作出,或(c)本公司一名成员按照本章程细则以其他适当方式要求提交股东周年大会省览。如一名成员在周年大会上适当地要求提名获选为董事会成员的人或其他事务的建议,成员必须(i)在董事会发出或按董事会指示发出周年大会通知时,以及在周年大会举行时,为成员,(ii)有权在该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及(iii)遵守本章程就该等事务或提名所载的程序。紧接前一句应为会员于会员周年大会前作出提名或其他商业建议(根据交易所条例第14A-8条妥为提呈并包括于本公司会议通知内的事项除外)的专属手段。

B-2-21


目录(续)

41.
在任何股东特别大会上,只须进行或考虑已依据本公司的会议通知妥为提交会议的事务。如要妥为提交股东特别大会,会议建议必须(a)由董事会发出或按董事会指示发出的公司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通知)内指明,(b)妥为提交股东特别大会,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或(c)由公司任何成员依据根据法令授予他们的权力的有效行使,以其他方式适当地带到会议前。

42.
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可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根据公司会议通知(a)由董事会或按董事会指示选举董事,(b)由公司任何成员依据根据法令授予他们的权力的有效行使,或(c)但董事会已决定董事须在该会议上选出 , 由(i)在发出该特别股东大会通知时及在该特别股东大会举行时为成员的本公司任何成员作出,(ii)有权在会议上投票,及(iii)符合本章程就该项提名所载的程序。紧接前一句应为会员于股东特别大会前作出提名(根据交换法第14A-8条妥为提呈并包括于本公司会议通知内的事项除外)的唯一方式。

43.
除法令、组织章程大纲或本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外,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均有权决定是否作出或提出了提名或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任何其他事项(视属何情况而定)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并在任何拟议提名或其他事项不符合本条款的情况下,宣布不应对此种提名或其他提案采取任何行动,且此种提名或其他提案应不予考虑。

44.
任何大会均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除非会议进行时已有法定人数出席。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份持有人(不论该持有人是否实际于有关股东大会上全部、部分或全部行使其投票权),彼等有权于有关记录日期行使本公司过半数投票权即构成法定人数。

45.
未达到法定人数而正式召开的任何股东大会,须予休会,如该会议须重新召开,公司须根据第37条发出通知。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45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46.
董事会主席(如有的话)须以主席身分主持公司的每次股东大会,如没有主席,或如主席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十五分钟内不出席或不愿代行主席职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从其人数中选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47.
在任何会议上,如无董事愿意代行主席职务,或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十五分钟内无董事出席,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从其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48.
主席经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会议同意后,可如此行事,如会议作出指示,主席亦须如此行事,除会议主席宣布休会时间和地点外,会议不时休会,但不得另行通知。会议主席如认为将会议延期至另一时间及/或地点会促进会议事务的进行,或如获委员会指示,可随时无须会议同意而将会议延期至另一时间及/或地点。另存为

B-2-22


目录(续)

    前文所述,无须就休会或在休会会议上要处理的事务发出任何通知。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48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49.
在任何大会上,交由大会表决的决议,须以举手方式决定,除非(在宣布举手结果前或在宣布举手结果时)有人按照法令要求进行投票,包括:

(a)其他事项
主席;或

(b)其他事项
由最少三名成员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或

(c)其他事项
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亲身出席或委任代理人出席,并代表不少于所有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全部表决权的十分之一的成员提出;或

(d)其他事项
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授予该会议投票权的公司股份的成员所持有,而该等股份已缴付的总款额不少于就授予该权利的所有股份已缴付的总款额的十分之一。

    除非有投票要求,否则主席须声明某项决议已在举手表决时获一致通过或通过,或获特别多数通过或丧失,并须在载有公司会议纪录的簿册内记入大意如此的记项即为该事实的确证,而无须证明赞成或反对该决议所记录的票数或票数比例。

    投票的要求可能会被撤回。

50.
除第51条另有规定外,如有适当要求进行投票,投票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51.
就主席的选举或休会问题要求进行的投票应立即进行。就任何其他问题而要求进行的投票,须在会议主席指示的时间进行,而除要求进行投票的事务外,任何事务均可在投票进行前进行。

52.
无论在举手表决还是在投票表决中票数相等时,举行举手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会议的主席,除可投的任何其他一票外,另有权投决定票。

53.
除董事另有决定外,任何成员均无权亲自或透过代理人于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单独会议上投票,或就其持有的任何股份行使其作为会员的特权,除非其当时就该股份须缴付的所有款项已缴付。


会员事务及提名的预先通知

54.
1.除第67条另有规定外,成员根据第40条向年度大会适当提交任何提名或任何其他事项,不得有任何资格或限制,成员必须已就此及时发出通知(如为提名,则包括填写和签署的调查表)(第68条所要求的代表权和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秘书提供最新资料和补充资料,否则这种其他事项必须是成员采取行动的适当事项。

B-2-23


目录(续)

55.
为了及时,成员根据第40条将任何提名或任何其他事务妥为提交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须在该日不少于120天前的会议结束前送交秘书。至向股东发布本公司就上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根据交换法令第14(a)条发出之代表委任声明当日起计一周年;提供,然而,倘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较上一年度委任陈述书时所设想的日期更改超过30日,会员须于不少于(a)拟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150天或(b)拟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公告日期后10天内的较后日期的营业结束时送交通知的拟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先由本公司作出;但,此外,就本公司第一届股东周年大会而言,会员的通知必须在本公司首次就该会议的日期作出公告之日起计不少于十天后的营业时间结束时送达。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周年大会的休会或延期,或其公告,均不得为发出上文所述的议员通知而开始新的期间。

56.
尽管第55条另有相反规定,但如董事会增加须选出的董事人数,及本公司并无于根据第14(a)条向股东发布本公司之代表委任声明之日起计最少130日前,就提名所有董事提名人或指明增加之董事会规模作出公告关于上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交换法,第54条至第57条所要求的成员通知也应视为及时,但仅适用于因此种增加而产生的任何新职位的提名人选,如该公告须不迟于公司首次作出该公告之日起计十天当日的营业结束时送达秘书。

57.
此外,如有必要,应进一步更新和补充成员的通知,以确保通知的及时性。以致该通知所提供或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在会议记录日期及在会议举行或休会或延期前十个营业日的日期,均属真实及正确,如属截至记录日期须作出的更新及补充,则该更新及补充须不迟于会议记录日期后五个营业日送交秘书,及不迟于会议日期或休会或延期日期前八个营业日(如属须于会议或休会或延期日期前十个营业日作出的更新及补充)。

58.
除第六十七条另有规定外,倘本公司为选举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进入董事会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任何成员均可提名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视属何情况而定)获选担任公司会议通知所指明的职位,但该成员须就此及时发出通知(包括填妥及签署的问卷、代表权及第68条所规定的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秘书提供最新情况和补充资料。

59.
为了及时,委员将任何提名妥为提交该股东特别大会的通知,须于该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不少于120天的当日下班前送达秘书办事处,或倘该等股东特别大会日期的首次公告距离该等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少于130天,于首次公告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及董事会建议于该会议上选出的获提名人之日起计十天后当日结束营业时为止

B-2-24


目录(续)

    公司制造的。在任何情况下,股东特别大会的休会或延期,或其公告,均不得为发出上述议员通知而开始新的期间。

60.
此外,如有必要,应进一步更新和补充成员的通知,以确保通知的及时性。以致该通知所提供或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在会议记录日期及在会议举行或休会或延期前十个营业日的日期,均属真实及正确,如属截至记录日期须作出的更新及补充,则该更新及补充须不迟于会议记录日期后五个营业日送交秘书,及不迟于会议日期前八个营业日,如须在会议举行前十个营业日作出更新及补充,则暂停会议或推迟会议。

61.
成员向秘书发出的通知(无论是根据第54-57条还是根据第58-60条发出的通知)若要格式得当,必须酌情包括以下内容:

62.
就发出通知的成员及代表其作出提名或建议的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而言,成员的通知必须列明:(i)该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如该等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载于公司簿册内),(ii)(a)由该成员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及记录在案的公司股份类别或系列及数目,该等实益拥有人及其各自联属人士或联系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士,(b)任何期权、认股权证、可换股证券、股份增值权、或类似权利,其行使或转换特权或结算付款或机制的价格与本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有关,或其价值全部或部分源自本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价值。公司,或任何衍生或合成安排,而该等衍生或合成安排具有在本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中持好仓的特征,或任何合约、衍生、互换或其他交易或一系列旨在产生实质上与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有权相对应的经济利益和风险的交易,包括由于该等合约的价值、衍生工具、掉期或其他交易或系列交易乃参考本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价格、价值或波动性而厘定,不论该等工具是否合约或权利须透过交付现金或其他财产或其他方式,以公司的基础类别或系列股份结算,而不论该成员、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或任何联属人士或联属人士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可能已订立对冲或减轻该等文书、合约或权利的经济影响的交易,或由该成员、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本公司股份(前述任何一种,“衍生工具”)价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所衍生的任何利润中获利或分享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机会,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或联系人或其他一致行动人士,(c)该成员据此有权投票表决本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任何代表、合约、安排、谅解或关系,(d)任何协议、安排、谅解、关系或其他,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涉及该成员的回购或类似的所谓“借股”协议或安排,其目的或效果是通过以下方式减轻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损失、降低(所有权或其他方面的)经济风险:管理该成员就该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股价变动风险,或增加或减少该成员就该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投票权,或直接或间接提供该等股份的风险,因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价格或价值下跌而产生的任何利润中获利或分享任何利润的机会(上述任何一项,a

B-2-25


目录(续)

    “短息”)、(e)该成员实益拥有的与本公司基础股份分离或可分离的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股息权利、(f)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衍生工具的任何比例权益,由该成员为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或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的权益,(g)该成员有权根据本公司股份或衍生工具(如有的话)价值的增加或减少而收取的任何与表现有关的费用(基于资产的费用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所持有的任何该等权益,(h)该成员所持有的公司任何主要竞争对手的任何重大股本权益或任何衍生工具或短期权益,及(i)该成员在与该公司、该公司的任何联属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主要竞争对手订立的任何合约中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包括任何雇佣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咨询协议),及(iii)与该会员及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而该等资料须在委托书及表格或委托书中披露,或在适用的情况下,须就该会员及实益拥有人的委托书或委托书的邀请而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披露,根据《交易法》第14条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提议和/或在有争议的选举中选举董事。

63.
除提名一名或多名董事出席会议外,如该通知涉及任何事务,则除上文第62条所列事项外,该成员的通知亦须包括其他事项,又列明:(i)拟提交会议的事务的简要说明、在会议上进行该等事务的理由,以及该成员及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在该等事务中的任何实质利益,㈡提案或事项的案文(包括提议审议的任何决议的案文,如该提案或事项包括修正本条款的提案,则包括提议修正的案文),以及㈢对所有协议的说明,该会员及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与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其姓名)之间就该会员提出该等业务而作出的安排及达成的谅解。

64.
除上文第62条规定的事项外,对于该成员提议提名参加理事会选举或连选的每一个人(如果有的话),成员必须发出通知,另列明:(i)根据《交易法》第14条就有争议的选举中邀请代理人选举董事而须在委托书或须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披露的与该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及规例(包括该人书面同意在代表委任陈述书中被指名为代名人及如当选则同意出任董事)及(ii)所有直接及间接补偿及其他重要金钱协议的说明,该等成员及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与彼等各自的关联人士及联系人士或与彼等一致行动的其他人士之间过去三年的安排及谅解,以及任何其他实质关系,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及联系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士,另一方面,包括,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根据《交易法》第S-K条颁布的第404条规定必须披露的所有信息,如果提名成员和代表其提名的任何实益拥有人(如果有的话),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或联系人士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即为该规则所指的“注册人”,而代名人则为该注册人的董事或执行人员。

65.
对于该成员提议提名参加理事会选举或连选的每一个人(如果有的话),除上文第62条和第64条规定的事项外,一名成员的通知还必须包括一份填妥并签署的调查表,本条款第68条所要求的代表权和协议。本公司可要求任何建议代名人

B-2-26


目录(续)

    提供公司合理需要的其他资料,以决定该名建议获提名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或该等资料可能对合理成员了解该获提名人的独立性或缺乏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

66.
尽管有本条款的规定,成员国还应遵守《交易法》及其规则和条例中关于第54-68条所列事项的所有适用要求;但条件是,本条款中对《交易法》或根据该法颁布的规则的任何提及,无意也不应限制本条款中对根据本条款拟审议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提名或提议提出的单独和额外要求39-43.,

67.
本条款概不视为影响会员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要求将建议列入本公司之代表委任声明之任何权利(i),(ii)任何一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如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公司成员之组织章程大纲或本章程细则或(iii),以根据法令赋予彼等之权力之有效行使,于股东特别大会前带来业务。除《交易法》第14A-8条另有规定外,本条款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会员或赋予任何会员权利,将任何董事或董事提名或任何其他商业提案列入或已在本公司的委托书中传播或描述。

68.
在符合本公司成员根据法令赋予彼等的权力的有效行使而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提名的权利下,有资格获提名人选举或重选为本公司董事,一人必须(按照第54-67条规定的递送通知的期限)向办公室秘书送交一份书面调查表,内容涉及该人的背景和资格以及所代表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背景。提名正在进行中(秘书应书面要求提供调查表),及一份书面陈述及协议(采用秘书应书面要求而提供的形式),述明该人(a)并非亦不会成为(1)与以下人士订立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一方,亦没有就以下事宜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任何人士或实体,如该人士获选为该公司的董事,将就任何尚未向本公司披露之议题或问题(「投票承诺」)或(2)任何可能限制或干扰该人士遵守之能力之投票承诺(如当选为本公司董事)行事或投票,凭借该等人士在适用法律下的受信责任,(b)并无亦不会成为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或实体就任何直接或间接补偿订立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一方,(c)以该人的个人身分,并代表提名所代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将会符合规定,倘获选为本公司董事,并将遵守本公司不时公开披露的所有适用企业管治、利益冲突、保密及股份拥有权及交易政策及指引。


成员的投票

69.
除本章程细则当其时附加或按照本章程细则附加于任何类别股份的表决方面的任何特别权利或限制外,每名亲身出席会议的成员及每名代表均须以举手方式有一票表决权,但在举手表决时,任何议员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总数有多于一票表决权,而在投票中,每名亲身出席或以代理人方式出席的议员,均有权就其持有的每一份股份投一票。

B-2-27


目录(续)

70.
如有联名持有人,则须接纳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的资深人士的投票,但不包括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及为此目的,年资应按姓名在名册上的先后顺序确定。

71.
精神不健全的成员,或任何就精神紊乱事宜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不论在爱尔兰或其他地方)已就其作出命令的成员,可由其委员会、接管人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护人或由该法院及任何该等委员会、接管人、监护人或其他人委任的其他人,可借代表在举手或投票时投票。凡声称行使投票权的人的主管当局董事信纳的证据,均须在该办事处或按照本条文指明的其他地址收取,以收取委任代理人,在指定举行行使表决权的会议或休会会议的时间之前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如缺席,则不得行使表决权。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71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72.
除非在给予或提出反对票的会议或休会期间的会议上,否则不得对任何投票人的资格提出反对意见,而在该会议上不被否决的每一票,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属有效。在适当时候提出的任何此类反对意见应提交会议主席,主席的决定应为最终和结论性的决定。

73.
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

74.
(a)每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成员,均可委任代表其出席、发言及投票,并可委任多于一名代表出席同一会议、发言及投票。委任代表须采用董事批准的任何形式,但须符合法令对形式的任何规定,并须由委任人或代表委任人签署。法人团体必须签署一份盖上法团印章或由法团正式授权人员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成员。以电子或其他形式委任代表,只可按董事批准的方式生效,但须受该等作为的任何规定所规限。委任或证明委任代理人或法团代表(常备代理人或代表除外)的文书或其他通讯形式,连同董事不时要求的有关该文书或通讯形式妥为执行的证据,须在会议通知或休会会议通知或任何其他资料或通讯所指明的时间或时间内,或在任何其他资料或通讯所指明的时间或时间内,送回会议通知或休会会议通知或任何其他资料或通讯所指明的地址(该时间为如果指定的地点不止一个,则可能不同)或,如并无指明上述时间,则在举行有关会议或休会会议之前的任何时间,由获任命者提议表决,而除上述作为另有规定外,如未如此交付,则该项委任不得视为有效。

(b)其他事项
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可不时准许以电子或互联网通讯或设施的方式委任代理人,并可以类似方式准许补充、修订或撤销、任何该等电子或互联网通讯或设施。为免生疑问,董事所准许的以电子或互联网通讯或设施作出的委任代表,一经公司接获,即当作存放于为该目的而指明的地点。此外,董事可订明确定将任何该等电子或互联网通讯或设施视为存放于为此目的而指明的地点的时间的方法。董事可处理任何该等电子或互联网通讯或设施,而该等通讯或设施看来是或表示是

B-2-28


目录(续)

      须代表股份持有人送交,以作为送交该指示的人有权代表该持有人送交该指示的充分证据。

75.
身为公司成员的法人团体可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人在公司或公司任何类别成员的任何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而获如此授权的人有权行使该权力。如该法人团体是该公司的个别成员,则他作为该法人团体所代表的该法人团体可行使的权力。公司可要求法人团体提供证据,证明该人已获适当授权担任有关法人团体的代表。

76.
就任何会议而言,公司曾接获与多于一次会议(包括任何休会)有关的委任代表,则无须交付,本公司为其后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会议的目的而存放或再次收取。

77.
公司接获委任代表出席某次会议的委任,并不妨碍任何成员出席该次会议或在该次会议休会时投票。委任代表的效力,除非该委任代表内另有说明,亦适用于与委任代表有关的会议的任何休会。

78.
(a)即使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按照委任代理人条款或授权代表代表法人团体行事的决议而进行的投票或要求进行的投票,仍属有效,或撤销委任代表或委任代表所依据的权限,或撤销授权代表行事或转让委任代表所涉股份的决议案或撤销授权代表行事的决议案,但公司不得在办事处收到有关该死亡、精神错乱、撤销或移交的书面通知(不论是以电子形式或其他方式),在采用委任代表或代表行事的会议开始或休会前举行;但条件是,凡该通知是以电子形式发出,该公司须在会议开始前最少24小时(或董事指明的较短时间)收到。

(b)其他事项
董事可自费以邮递、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成员发送委任代表的表格(不论是否附有盖章信封以供退回),以供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会议上使用,空白或提名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替代董事的任何其他人士。

79.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视为授予要求或参与要求投票的权力。

80.
受制于这些行为,由当其时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或由其正式授权代表组成的法人团体)并就该决议案投票的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具有效力及效力,犹如该决议已于本公司妥为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大会上通过,并可由若干份格式相同的文件组成,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签署,而如描述为特别决议案,则须当作为特别决议案。任何该等决议案须送达公司。


董事

81.
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两人,不得超过13人。连续董事虽有空缺,仍可行事,但如董事人数减至规定的最低人数以下,则留任董事须随即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额外董事以补足该最低人数,或

B-2-29


目录(续)

    为作出该等委任而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倘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周年大会上,由于任何董事未能重选连任而导致董事人数减少至规定最低数目以下,则在该等情况下,获赞成重选票数最高的两名董事须获重选,并须留任董事,直至委任额外董事接替其出任董事为止。倘于本公司任何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人数于重选一名董事的任何情况下减少至低于订明最低人数,则该董事须任职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而获重选赞成票数最高的董事(不包括重选董事)须获重选,并须留任董事,直至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额外董事为止代替他或她。,如果没有一名或多名董事能够或愿意采取行动,则任何两名成员均可召开股东大会,以任命董事。获如此委任的任何额外董事,除非在该等会议上获重选连任,否则须任职至紧接该等委任后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但须受该等法令及本章程的条文规限)。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81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82.
每名并非雇员的董事,须就其服务收取费用,而每名为公司或集团雇员的董事,须就其雇用获支付薪酬(包括实物利益)。支付予每名董事的费用或酬金,须按董事会不时厘定的比率及基准计算。董事亦可获支付因出席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会议或本公司股东大会或因与本公司业务有关而适当招致的所有旅费、酒店费及其他开支。支付予董事的费用、酬金或开支的金额、比率或基准,无须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批准或追认。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82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83.
如任何董事被要求执行董事认为不属董事一般职责范围的额外服务,公司可按固定数额或利润的百分率或由董事会议通过的决议所决定的其他方式,向该董事支付酬金,而该等酬金可补充或取代任何其他酬金,以他可能有权成为导演,

84.
董事无需持股资格。董事(不论是否为本公司成员)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发言。

85.
除非公司另有指示,否则公司董事可出任或成为公司晋升的任何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或在其他方面拥有权益,或成为公司作为持有人或在其他方面可能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而任何该等董事均无须就其作为该等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而收取的薪酬或其他利益,或就其在该等其他公司的权益,向该公司负责。


借款权

86.
除该等作为另有规定外,董事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借入或筹集款项,抵押或押记其业务、财产、资产及未动用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及其他证券,不论是否为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债务、法律责任或义务的完全担保或抵押担保,但不受金额限制。

B-2-30


目录(续)


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87.
第一章 在不违反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前提下,公司的业务须由董事管理,董事可支付推广及注册公司所招致的一切费用,并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但该等权力并非由上述作为或本章程所规定者,但须由公司在大会上行使,但须受本条例任何条文及该等法令的条文规限。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87条至第97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88.
董事可不时及随时借授权书委任任何公司、商号或人士或团体(不论该等公司、商号或人士或团体是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的)为该等目的及具有该等权力的公司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代理人,授权及酌情决定权(不超过根据本章程细则归属董事或可由董事行使的授权及酌情决定权),期限及受董事认为适当的条件规限,而任何该等授权书可载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文,以保护与任何该等授权人打交道的人,亦可授权任何该等授权人转授赋予他的全部或任何权力、权限及酌情决定权。

89.
公司可以行使本法赋予的在境外使用公章的权力,该等权力归属董事。

90.
董事以任何方式,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约或拟订立的合约中拥有权益,须在董事会议上根据该等作为宣布其权益的性质。

91.
董事可就其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合约、委任或安排投票,而他须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

92.
董事可就该公司或该公司可能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核数师办事处除外)的任何其他职位或利润地点,连同该公司或该公司可能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在董事决定的期间内,并按董事决定的薪酬及其他条款,而任何董事或有意出任董事的人,不得因其职位而丧失直接或间接订约或拥有权益的资格,在与该公司或任何该等其他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或在与该公司或任何该等其他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或在与该公司或任何该等其他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或在与该公司或任何该等其他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或在与该公司或任何该等其他公司订立的任何该等其他公司或安排中,或在与该公司或任何该等其他公司订立的任何该等其他公司或安排中,或在与该公司或该等其他公司订立的任何该等公司或该等其他公司订立的任何该等其他公司或该等其他公司或该等公司作为卖方订立的任何该等合约或安排中,买方或其他任何如此订约或如此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均无须就其因担任任何该等合约或安排而产生的利润及利益,向公司作出交代,亦无须因该董事担任该职位或因此而建立的受信关系而向公司作出交代。

93.
董事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行使由本公司持有或拥有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所赋予的表决权,尤其是可就委任董事的任何决议或任何他们是该另一间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就向该另一间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支付薪酬或退休金作出规定。

94.
任何董事均可由其本人或其律师行以该公司的专业身分行事,而他或其律师行有权就专业服务收取酬金,犹如他并非董事一样,但本条例并不授权董事或其律师行担任本公司核数师。

95.
所有支票、本票、汇票、汇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以及所有支付予本公司的款项收据,均须签署、开出、承兑、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由董事不时借决议决定的一人或多于一人及以董事不时借决议决定的方式决定。

B-2-31


目录(续)

96.
董事须安排在为以下目的而提供的簿册内作出会议纪录:

(a)其他事项
董事委任的所有高级人员;

(b)其他事项
出席每次董事会议及任何董事委员会的董事姓名;及

(c)其他事项
本公司、董事及董事委员会的所有会议的所有决议案及议事程序。

97.
董事可促致设立及维持任何非供款或供款退休金或退休金基金、计划或安排或人寿保险计划或安排,或参与该等基金、计划或安排,或为任何非供款或供款退休金或退休金基金、计划或安排作出供款,以及支付、提供或促致批予捐赠、酬金、退休金、津贴、任何人(包括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在任何时间受雇于或须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或曾受雇于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及其妻子,任何此类人员的寡妇、家属、亲属或受扶养人。董事还可促成任何机构、协会、俱乐部的设立、补贴、订阅和支持。旨在为上述任何人士的利益或以其他方式促进该公司或上述任何其他公司或其成员的利益及福祉的基金或信托,及为上述人士的保险或向上述人士的保险付款,以及为慈善或慈善物品或为任何展览或为任何公众、一般或有用物品而认购或担保款项。但任何董事均有权保留其根据本条所收取的任何利益,惟须在有关作为有所规定的情况下,向成员披露,并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公司批准。


董事的丧失资格

98.
1.主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位应自动空缺:

(a)其他事项
根据该等法令被限制或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或

(b)其他事项
以书面通知公司或书面提出辞职及董事决心接受该等要约的方式辞去其职务;或

(c)其他事项
根据第一百零三条被免职。

    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98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董事的任免、轮换及罢免

99.
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董事均须退任,除非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重选连任。在会议上退任的董事应留任至会议结束或休会为止。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任何替代立法的条款涵盖与第99至107条基本相同的主题事项一.导言是不适用的。

100.
每名董事均有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101.
董事如提出重选,须当作已获重选,除非在该次会议上,重选该董事的普通决议案已被否决。

102.
本公司可不时以特别决议案增加或减少最高董事人数。

B-2-32


目录(续)

103.
即使本章程细则或本公司与任何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仍可借普通决议案罢免任何董事,而该普通决议案已按照该等作为发出延长通知。上述免职并不损害该董事就违反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服务合约而可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104.
本公司可借普通决议案,委任另一人代替根据第一百零三条被罢免的董事,而在不损害根据第八十一条董事的权力的原则下,本公司股东大会可借普通决议案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出任又多了一个导演,但须受第八十一条所载董事人数上限规限。

105.
董事可委任一名愿意署理董事职务的人,以填补空缺或增补董事,但该项委任并不致使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细则所订定或按照本章程细则所订定的最高董事人数。如此委任的董事须任职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如在该股东周年大会上未获再度委任,则该董事须于该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离任。

106.
董事无权任命候补董事,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106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适用。

107.
董事可委任任何人士填补下列职位:

(a)其他事项
Shlomo Kramer(G):

      如董事已选举一名董事为主席或执行主席,则主席或执行主席(视属何情况而定)须主持董事会所有会议及公司股东大会。

    (b)其他事项
    副主席:

      如董事已选出一名董事为副主席,则副主席须履行主席不时决定的职责,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否则副主席须在主席暂时缺席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履行主席的职责。

    (c)其他事项
    什么事?

      秘书有责任记录及备存公司成员及董事会及其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的表决、行事方式及议事程序,并核证公司的纪录。秘书由董事按其认为适当的任期、薪酬及条件委任;如此委任的秘书可由董事免职。

      规定或授权由董事或向董事及秘书作出某项事情的作为或本章程细则的条文,不得因由身兼董事及秘书或代替秘书行事的同一人作出或向其作出而感到信纳。

    (d)其他事项
    助理秘书:

      助理秘书的职责由秘书决定。

    (e)其他事项
    这样的 在不违反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情况下,董事可不时决定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总裁、总裁、Vice President、司库、主计长及助理司库。

B-2-33


目录(续)

      除第107A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高级人员的权力及职责在任何时候均须受董事控制,而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可随时根据董事会的意愿予以免职。

      除理事会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向各委员会授权外,理事会还可在始终遵守第一百零七条a款的情况下,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个别董事或管理层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任何该等个人须在行使如此转授的权力时,遵守董事会可能对其实施的任何条例,但须始终遵守第107A条。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不得任免主席、执行主席、行政总裁、除第一百零七条a款另有规定外,总裁或首席运营官在特定期间(第一百零七条a款另有规定)内不得根据第一百零七条行使任何权力或权利。实质上改变或削弱作用的影响或效果,合并生效时存在的董事长、总裁、首席运营官和/或首席执行官职位的职能和/或权力,或合并生效时或合并生效前董事会界定的执行主席职位的职能和/或权力。

第107a段。

    (a)其他事项   自合并生效时间起生效,Alex Molinaroli先生应成为并担任本公司行政总裁(“行政总裁”)及本公司主席。

 

 

(b)其他事项

 

自合并生效时间起生效,George Oliver先生应成为并担任本公司总裁(“总裁”)及本公司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c)其他事项

 

Molinaroli先生将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Oliver先生将不再担任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并将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就每宗个案而言,生效日期为合并生效时间后18个月或Molinaroli先生因任何理由停止担任行政总裁职位的任何较早日期(“首次继任日期”)。

 

 

(d)其他事项

 

Molinaroli先生应继续担任具有执行职能的主席,自第一次继任之日起担任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但须符合本条第107a款的规定)。

 

 

(e)其他事项

 

Mr.Mr.Molinaroli须停止担任执行主席(包括主席职位)及 Mr.Mr.Oliver将接替Molinaroli先生担任主席,在每种情况下均自 日期为第一个继任日期后12个月或Molinaroli先生因任何理由停止担任执行主席职位的任何该等较早日期(“第二个继任日期”),届时,Oliver先生除担任主席职务外,还应继续担任首席执行官(但须符合本条第107a款的规定)。

 

 

(f)其他事项

 

自合并生效时间起至第二个继承日后3个月之日止期间(“指定期间”):

 

 

 

 

(i)其他事项

 

除第107A(a)至(e)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获委任、罢免或取代为行政总裁、主席、执行主席、总裁或营运总裁;及

B-2-34


目录(续)

        (二)项目   不得对自合并生效时间起生效的与Molinaroli先生及/或Oliver先生订立的任何雇佣或类似协议作出修订或修改,或除根据其现有条款外,终止该等雇佣或类似协议;

 

 

 

 

㈢(三)

 

对合并生效时存在的主席、总裁、首席运营官和(或)首席执行官职位的作用、职能和(或)权力,或执行主席职位的作用、职能和(或)权力,不作重大修改或削减,合并生效时或者合并生效前的董事会规定的,应当发生,

 

 

 

 

除非获得非执行董事总数最少75%的赞成票。

 

 

(g)其他事项

 

如在指明期间内,第107A(a)至(f)条所指名的任何个人不能(不论是因死亡、永久伤残、退休或其他原因)或不愿获委任或继续担任该职位,除合并生效时关于Molinaroli先生的第107A(a)至(e)条明文规定外,Oliver先生于第一个继任日期接任行政总裁或就Oliver先生于第二个继任日期接任主席而言,由此产生的空缺须经非执行董事总数至少75%的赞成票方可填补。

 

 

(h)其他事项

 

第107A(a)至(e)条规定的任何任命或停止任职均应自根据第107A(a)至(e)条规定的任命或停止任职的时间和日期起自动生效,不再另行作出决议,必须发出通知或采取其他行动,才能使这种任命或停止任职生效。

 

 

(i)其他事项

 

未经非执行董事总人数最少75%的赞成票,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修订事项,删除或以其他方式对第107A条的实施或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全部或部分),也不提出任何具有类似影响或效果的安排方案。

 

 

(j)其他事项

 

第107A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股东根据该法第146条或第99条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股东根据该法第146条或第99条罢免和/或更换和/或不再选举包括董事长在内的任何董事的权利,执行主席或任何担任董事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

 

 

(k)其他事项

 

第107A条(包括条款中对第107A条的任何提及)应自合并生效之日起生效,并自第二个继承日后3个月之日起停止生效。

 

 

(l)其他事项

 

如果本条第107a款与本条款的任何其他规定发生冲突,则以第107a条为准。

 

 

(m)其他事项

 

“合并生效时间”是指通过将Jagara Merger Sub LLC与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合并并并入该公司提交合并条款的时间和日期,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为存续的公司,或者公司与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就合并后的企业合并以书面约定的较晚时间和日期。

 

 

(n)其他事项

 

「非执行董事」指并非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之主席或雇员之董事

B-2-35


目录(续)


董事的议事程序

108.
(a)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举行会议以处理事务、休会及以其他方式规管其会议。董事办理业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会议召开时在任董事的过半数。在任何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应以多数票决定。除第107A条另有规定外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每一董事应有一票表决权。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108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b)其他事项
任何董事均可透过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议,使所有参与会议的人均可互相聆听发言,而以这种方式参加某次会议,须当作构成亲自出席该次会议,而任何董事均可在世界任何地方出席任何该等会议。

109.
董事长或者过半数董事可以随时召集董事会议,秘书根据董事长或者过半数董事的请求,可以随时召集董事会议。成文法则中任何准许秘书应单独行事的董事的要求而召开董事会议的条文,均不适用于公司。

110.
连续董事即使其人数有任何空缺,仍可行事,但只要其人数减至低于本章程或根据本章程订定的董事最低人数,持续董事或董事可为将董事人数增加至该人数或为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而行事,但不得作其他用途。

111.
董事可以选举会议主席一人,并确定其任职期限。任何董事,不论由谁委任,均可选举产生,但如无选举产生主席,或如在任何会议上,主席于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五分钟内未有出席,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从其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111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112.
第一章 在不违反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不时指定董事会的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其权力及职责由董事会决定授予该等委员会,并须为该等委员会及本条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委员会选出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担任该等委员会的成员,以指定如有需要,可委任其他董事为候补委员,以代替任何缺席或丧失资格的委员出席委员会任何会议。须作出足够安排,通知所有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委员即构成法定人数,除非委员会须由一名或两名委员组成,在这种情况下,一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所有事项均应由出席会议的成员以多数票决定。任何委员会如经全体委员书面同意,可无须召开会议而采取行动,而该等书面意见已连同该等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提交。

113.
委员会可选举会议主席一人。如未选出主席,或主席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五分钟内未出席任何会议,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从其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114.
任何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或任何以董事身分行事的人所作出的一切作为,即使其后发现在委任任何该等董事或上述以董事身分行事的人方面有欠妥之处,或该等人士或其中任何一人被取消董事资格,则其效力犹如每名该等人士均已妥为委任并有资格出任董事一样。

B-2-36


目录(续)

115.
即使本章程细则或该等作为中有任何条文可解释为作出相反规定,每次董事会议的通知须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48小时以邮递、电话、电邮或其他方式发给所有董事,或在不少于24小时的通知下,或在召集该会议的人认为必要或适当且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较短通知下,使用任何其他电子手段。任何董事均可豁免根据本章程细则须发出的任何通知,而董事出席某次会议,须当作获该董事豁免。

116.
除第一百零七条另有规定外一.导言A类已签署的决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以电子形式或其他方式)(无论是以电子签字、高级电子签署或经董事批准的其他方式)由(a)有权收到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通知的所有董事或(b)根据本决议案第115条发出通知的过半数董事或其他已向所有有权收取董事会议通知或董事委员会通知的董事发出书面文件,则其效力犹如其已于董事会议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董事委员会上通过一样,并可由若干份格式相同的文件组成,每份文件须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签署,而该等经妥为签署的决议或其他文件或文件,可借传真传送、电子邮件或其他传送文件内容的类似方式交付或传送(除非董事另有一般决定或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另有决定)。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116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海豹突击队

117.
(a)董事须确保该印章(包括依据法令备存的任何正式证券印章)只可由董事或董事授权的委员会授权使用,而加盖该印章的每份文书均须签署由董事或由董事为此目的而委任的其他人士提出。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117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b)其他事项
公司可以行使本法赋予的在境外使用公章的权力,该等权力归属董事。


股息及准备金

118.
股东大会中的公司可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118条至第128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119.
董事可不时向成员支付董事认为以公司利润为理由的中期股息。

120.
除依照本法规定外,不得派发股息或中期股息。

121.
董事在建议派发股息前,可从公司的利润中拨出其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一项或多于一项储备,而该等储备须由董事酌情决定,适用于公司的利润可适当运用于的任何目的,而在该项运用之前,可酌情决定是否受雇于公司的业务或投资于董事合法决定的投资。董事亦可将其认为审慎而不分割的任何利润结转,而无须将该等利润拨作储备。

B-2-37


目录(续)

122.
除有权享有与股息有关的特别权利的股份的人(如有的话)的权利外,所有股息均须按照就支付股息的股份已支付或记入贷方的款额宣布及支付。所有股息均须按在支付股息期间的任何一段或多于一段期间内就股份已支付或记入贷方的款额按比例摊派及支付;但如任何股份是按规定须列为股息的条款发行的,则不在此限从某一天开始,该等股份须相应地获分配股息。

123.
董事可从须支付予任何会员的股息中扣除其即时须就公司股份支付予公司的所有款项(如有的话)。

124.
任何宣派股息或红利的股东大会及任何宣派中期股息的董事决议,均可指示全部或部分以分派特定资产尤其是缴足股款的方式支付该等股息或红利或中期股息,任何其他公司的债权证或债权证股额,或以任何一种或多于一种该等方式作出的债权证或债权证股额,而董事须实施该项决议,而凡在该等分配方面出现任何困难,董事可按其认为合宜的方式作出和解,并特别可厘定该等特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分配价值,并可决定以如此厘定的价值为基础,向任何成员作出现金付款,以调整各方的权利,并可将任何该等特定资产归属董事认为合宜的受托人。

125.
就任何股份应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项,可以邮寄支票或认股权证方式支付,风险由有权享有该等股息或认股权证的一人或多于一人承担,支付方式为将股息或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寄往持有人的注册地址,如有共同持有人,首次列入会员名册的其中一名联名持有人的注册地址,或该联名持有人以书面指示的该联名持有人的地址。每份该等支票或手令须按收款人的命令付款,而该支票或手令的付款即属解除公司的责任。任何共同持有人或其他共同有权享有上述股份的人,可就就该股份而须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项发出收据。任何此类股息或其他分配也可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支付(包括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支付、电子资金转账、直接借记、董事认为适当的银行转账或通过相关系统进行的转账,以及任何选择此种付款方式的成员,均应被视为已接受其中固有的所有风险。就有关款项借记公司帐目,即为证明公司已就以任何该等方法作出的付款而妥善履行其义务的证据。

126.
任何股息均不得对公司产生利息。

127.
倘董事如此决意,自其宣派日期起计十二年内仍无人认领的股息将予没收,并不再由本公司欠付。董事将任何就股份而须支付的无申索股息或其他款项存入独立帐户,并不构成公司就该股份而成为受托人。

128.
(a)就本条而言,“生效时间”是指合并生效之时,“合并”是指公司根据普遍继承原则以瑞士联邦法律管辖的合并方式收购整个企业,包括所有资产的交易Tyco International Ltd.,一家根据瑞士联邦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负债、权利和义务,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

(b)其他事项
在不限制或损害本公司根据实施合并的文件及法律所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董事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清偿本公司根据本

B-2-38


目录(续)

      或就不时到期的合并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就Tyco International Ltd.于2014年3月5日宣派的股息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就(a)须于生效日期前支付(但未支付)的该等法律责任的任何分期及(b)须于生效日期后支付的该等法律责任的任何分期(包括须于2015年2月或前后清偿的该等分期)而言,及除非公司获有关持有人以令董事满意的方式另行通知,紧接生效日期前附连于泰科国际有限公司每股股份的该等法律责任的受付权,须予确认,并当作附连于根据合并而于生效时间发行的本公司每股普通股(包括就到期须于生效时间后支付的分期付款),而获偿付任何该等法律责任的权利,须当作随该等公司普通股的每次转让及/或转交而转让及/或转交,直至及包括厘定任何该等法律责任的权利的有关记录日期为止,而在有关记录日期向该公司普通股持有人支付任何该等法律责任以决定是否有权享有该等法律责任,即构成该公司全面解除该等法律责任,而任何该等支付须由该公司处理作为支付由泰科国际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宣派的股息所产生的负债而由本公司于生效时间承担,且不得从本公司的可分派储备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当作股息或由公司发行。

    (c)其他事项
    尽管有第3(b)(ii)条的规定,在符合该法的情况下,董事获授权(全权酌情决定)向生效时间后发行的每股普通股的持有人支付中期股息(为免生疑问,不包括(b)在本条(b)款所述记录日期仍在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其数额相当于该普通股持有人本应有权获得偿付的赔偿责任数额在根据本条第128款(b)项规定的记录日期,此种普通股已在合并生效时发行,及任何该等股息或付款概不产生任何责任向根据合并于生效时间已发行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作出等值付款。为免生疑问,本(c)段并不限制或限制董事或本公司不时根据第118至127条宣派或派付股息或中期股息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不时发行在所有普通股上。


账户

129.
(a)公司须安排备存会计纪录,不论是以文件、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备存,以便:

    (i)其他事项
    正确记录和说明本公司的交易情况;

    (二)项目
    将于任何时间使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得以合理准确地厘定;

    ㈢(三)
    将使董事能够确保公司的任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收支账符合法令的规定;及

    (iv)
    将使本公司的账目得以随时及适当地审核。

      帐簿应当连续、一致地保存,并应当及时、每年一致地记入帐簿。会计记录不得

B-2-39


目录(续)

        如果没有保存必要的会计记录,以真实、公允地了解公司的事务状况并解释其交易,则视为保存。

      公司可透过邮递、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向其成员或任何成员提名的人士寄发财务报表摘要。公司可以满足但没有义务满足其任何成员提出的关于向其成员发送完整报告和账目或简要财务报表的补充副本或与其成员的其他通信的要求。

    (b)其他事项
    帐簿须存放于办事处,或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存放于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地方,并须在任何合理时间开放供董事查阅。

    (c)其他事项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董事应安排编制并不时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等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根据这些法案的要求,在上述会议之前编制和提交小组账户和报告。

    (d)其他事项
    拟呈交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每份资产负债表(包括法律规定须附上的每份文件)的副本,连同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副本,须以邮递方式送交,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通讯方式(电子或其他方式),不得少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二十一整天,根据这些法令的规定有权接收这些文件的每个人;但如果这些文件是通过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发送的,则这些文件应在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收件人为此目的通知公司的收件人地址。

130.
董事须不时决定公司或其中任何一间公司的帐目及簿册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何种时间及地点以及在何种条件或规例下开放予并非董事的成员查阅,而任何成员(并非董事)均无权查阅本公司的任何帐目、簿册或文件,但获董事或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授予或授权的作为或授权则属例外。任何会员均无权要求发现公司交易的任何细节,或任何属于或可能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性质的事项,或任何有关该等事项的资料,或秘密程序,而该秘密程序可能与公司业务的进行有关,而董事认为向公众传达该秘密程序不利于公司成员的利益。


利润资本化

131.
在不损害上述授予董事的任何权力及受董事根据第8(c)及8(d)条发行及配发股份的权限规限下,董事可议决将当其时金额的任何部分资本记入本公司任何储备帐户的贷方(包括任何资本赎回储备基金,股份溢价账或其他不可供分派储备账)或将该等款项用于缴足将作为缴足股款红股配发予该等成员而不可供分派的损益账的贷方如果这笔款项是可分配的,并且是以股息方式(并按相同比例)分配的,则有权获得这笔款项的公司。,凡该等决议依据本条获通过,董事须就该等决议将予资本化的款额作出所有拨款及运用,以及作出所有已缴足股款或债权证(如有的话)的配发及发行。任何此类资本化将不需要公司成员的批准或批准。第一章

B-2-40


目录(续)

    该法的任何任择条款或涵盖与第131条基本相同主题事项的任何替代法规的条款均不再适用。

132.
在不损害本条款赋予董事的任何权力的原则下,并受董事根据第8(c)及8(d)条发行及配发股份的权限所规限,董事可议决将当其时记入本公司任何储备帐户(包括任何可供分配的储备帐户)贷方或记入损益帐贷方的任何款项资本化,并代以下成员运用:已有权收取该笔款项,但该项款项须已以股息方式(并按相同比例)派发,以支付当其时分别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而尚未支付的款项,或以面值相等于资本化总额的公司未发行股份或债权证(该等股份或债权证须予配发及分配,并按上述比例记作已缴足股款予该等持有人及在该等持有人之间缴足股款)或部分以其中一种方式缴足方式和部分在另一个,然而,资本赎回储备基金或股份溢价帐的贷方款项的唯一用途,须为法令所准许的用途。

133.
董事可不时酌情分配有关股份,但须受该等法令条文所规限,尤其须获该等法令正式授权,向普通股持有人提供选择收取额外普通股以代替任何股息或建议股息或部分股息的权利,该额外普通股已记入缴足股款。在任何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下列规定。

(i)其他事项
分配的基准须由董事厘定,以便董事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范围内尽可能认为方便,将予配发以代替任何金额股息的额外普通股(不包括任何零碎权益)的价值(参照平均报价计算)须相等于该金额。为此目的,普通股的“平均报价”应为确定下列(a)项中任一项所产生的五个数额的平均数,(b)或(c)下文所指明)就普通股而言,在普通股报价为“除”有关股息的首五个营业日中的每一个营业日,以及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报告在每一个营业日进行的业务的资料而厘定的有关股息,均属适当在这五个工作日中:,

(a)其他事项
如当日所报告的交易多于一宗,则须为进行该等交易的平均价格;或

(b)其他事项
如当日只须报告一宗交易,则须报告进行该交易的价格;或

(c)其他事项
当日无成交报告的,当日收盘报价和报盘价格的平均值;

      如只须报告出价(但无报盘)或报盘(但无报盘)价格,或如不须报告任何出价或报盘价格,就任何特定日期而言,则就厘定平均报价而言,该日不计为上述五个营业日之一。如提供前述有关据以厘定平均报价的交易及价格的资料的方法有所更改或被其他方法取代,然后,平均报价应根据有关当局公布的有关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同等资料或同等资料确定。

    (二)项目
    董事须以书面形式(不论是以电子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普通股持有人其获给予的选举权,并须连同或按照该等选举通知表格送交,以及指明须遵循的程序及地点

B-2-41


目录(续)

      正式填妥的选举表格必须于何时及最迟日期及时间递交,方可生效。董事亦可就尚未宣派的未来股息(因此,就尚未厘定分配基准的未来股息而言)发出表格,让持有人可选择预先收取新普通股而非股息。

    ㈢(三)
    股息(或已就其提出选择权的部分股息)不得就已就其妥为行使上述选择权的普通股(“受限制普通股”)而支付,亦不得代替额外普通股股份(但不包括股份的任何部分)须按前述厘定的配发基准配发予标的普通股的持有人,而为此目的,董事须将股份资本化,从公司任何储备(包括任何资本赎回储备基金或股份溢价账)贷方或董事厘定的损益账贷方的款项中,一笔相等于按此基准将予配发的额外普通股的总面值的款项,并将其应用于缴足适当数目的未发行普通股,以供配发及分配予按此基准将予配发予受限制普通股的持有人及在持有人之间分配予受限制普通股基础。

134.
(a)依据第131、132或133条配发的额外普通股须与当时已发行的缴足股款普通股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但只就参与有关股息或代替股份选择而言除外。

(b)其他事项
董事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一切作为及事情,以根据第131条实施任何资本化,第132或133条,赋予董事全权作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规定,而股份本可按比例分配(包括将股份全部或部分分配的规定),零碎应享权利不予考虑,零碎应享权利的利益应由公司而不是有关持有人获得)。董事可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拥有权益的持有人与本公司订立协议,就该等资本化及附带事宜作出规定,而根据该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对所有有关人士均属有效及具约束力。

(c)其他事项
董事可在任何情况下决定,凡提出或刊登选举权利要约或行使选举权利,或在任何情况下作出或刊登选举权利要约或行使选举权利,或在任何情况下作出或刊登选举权利要约或行使选举权利,均不得向任何属任何地区公民或居民的普通股持有人提供选举权利。声称接受同样的做法将是或可能是非法的,而在此情况下,上述条文须在上述决定的规限下予以阅读及解释。


审计

135.
应根据该法任命法定审计员,并规定其职责。


通知

136.
依照本条款发出、送达、发送或交付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137.
(a)依据本章程细则须发出、送达、送交或交付的通知或文件,可由公司发给、送达或交付任何成员;

    (i)其他事项
    (b)向其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移交;

    (二)项目
    留在他的注册地址;

B-2-42


目录(续)

      ㈢(三)
      以邮递方式,以预先付款的封面寄往其注册地址;

      (iv)
      尽管第2条第1款另有规定,但通过电子手段向成员发送电子邮件,并在行为的任择性规定允许的最大限度内 2(g) 1(a)该成员为此目的通知公司的该成员的地址(如没有如此通知,则通知该成员最后为公司所知的地址);或

      (五)其他
      经成员同意,以电子邮件或经董事批准的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发送,成员为此目的通知公司的成员的地址(如果没有通知,则通知公司最后知道的成员的地址)。

    (b)其他事项
    为本条款和行为的目的,如果发出、送达了通知,则文件应视为已送交某一成员,发送或送达会员,而该通知指明会员可于或透过该网站或热线或其他电子连结取得有关文件的副本。

    (c)其他事项
    凡根据本条(a)款(i)项或(ii)项发出、送达或交付通知或文件,则该通知或文件的发出、送达或交付须当作已在该通知或文件送交该成员或其获授权代理人时完成,或留在其注册地址(视属何情况而定)。

    (d)其他事项
    凡通知或文件是根据本条(a)(iii)段发出、送达或交付的,则该通知或文件的发出、送达或交付须当作是在载有该通知或文件的封面张贴后24小时届满时完成的。在证明服务或交付时,须足以证明该封面已妥为注明地址、盖章及张贴。

    (e)其他事项
    凡任何通知或文件是依据本条(a)(iv)或(a)(v)段发出、送达或交付的,则该通知或文件的发出、送达或交付须当作已在发送后48小时届满时完成。

    (f)其他事项
    成员的每名法定遗产代理人、委员会、接管人、保管人Bonis或其他法定保管人、破产受让人、审查员或清盘人,如送交上述成员的最后注册地址,即须受上述发出的通知所约束,或如属依据(a)(iv)或(a)(v)段发出或交付的通知,则即使公司可能已收到该成员去世、精神错乱、破产、清盘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通知,该成员仍须将该通知送交公司为该目的而通知的地址。

    (g)其他事项
    尽管本条载有任何规定,本公司无义务考虑或调查除爱尔兰以外的任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或与之相关的邮政服务是否存在任何暂停或缩减。

    (h)其他事项
    本章程细则任何规定,如该成员收到电子邮件或董事批准的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包括收到本公司的经审核帐目及董事及核数师的有关报告,须取得该成员的同意,如该公司已致函该会员,告知该会员有意为该目的使用电子通讯,而该会员在该通知发出后四周内仍未如此行事,则该会员须当作已信纳该通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送达对该建议的反对意见。成员已同意或被视为同意该成员收到经董事批准的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的,可撤销该成员的下列资格:

B-2-43


目录(续)

      在任何时候要求公司以书面形式与其沟通,以表示同意;但条件是,此种撤销须在公司收到书面撤销通知后五天才能生效。

    (i)其他事项
    在不损害本条(a)(i)及(a)(ii)段条文的原则下,如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地区暂停或缩减邮政服务而导致本公司无法有效地借透过邮递发出的通知而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可借公告召开,而该公告须当作已于作出该公告当日中午妥为送达所有有权享有该公告的成员。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公司须将股东大会通知的完整文本放在其网站上。

138.
公司可向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发出通知,方法是将该通知发给名列该股份登记册首位的联名持有人,而如此发出的通知即为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发出的足够通知。

139.
(a)每名有权享有股份的人,在其姓名或名称就该股份记入注册纪录册前,须受就该股份而妥为发给其所有权来源的人的任何通知所约束。

(b)其他事项
公司可借发送或交付因成员死亡或破产而有权享有股份的人的通知,方式为本章程细则授权向成员发出通知的任何方式,在他们为此目的提供的地址(如有的话)上写给他们。除非该地址已获提供,否则可发出通知,其方式与假若死亡或破产没有发生时本可发出通知的方式相同。

140.
公司拟发出的任何通知的签字(不论是电子签字、高级电子签字或其他形式的签字)可以书面(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或印刷。

141.
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公司任何会议的成员或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须当作已接获会议通知,如有需要,亦须当作已接获召开会议的目的的通知。


清盘

142.
如公司须清盘,而可供成员之间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缴足或贷记为缴足股本的款项,则该等资产须尽量分配,有关亏损须由各成员按其各自所持股份于清盘开始时已缴足或贷记的资本比例承担。而如在清盘中,可供成员之间分配的资产须足以偿还在清盘开始时已缴足或贷记为已缴足的全部股本,超出部分须按清盘开始时的资本比例分配予各成员,而该等资本须已就其分别持有的上述股份缴足或记入已缴足的贷方。但本条并不影响按特别条款及条件发行的股份持有人的权利。

143.
(a)如属清盘人根据法令第260条作出的出售,清盘人可借出售合约同意将出售所得款项按其各自在公司中的权益比例直接分配予成员,以约束所有成员,并可借合约进一步限制出售所得款项在哪些义务或股份未获接受或须予出售,须当作已被不可撤回地拒绝,并由公司处置,但本条所载条文不得被视为减损、损害或影响上述条文所赋予持反对意见成员的权利。

B-2-44


目录(续)

    (b)其他事项
    清盘人的售卖权包括为另一间公司的债权证、债权证股额或其他义务而全部或部分出售的权力,而该等债权证、债权证股额或其他义务是当时或即将为进行出售而组成的。

144.
如公司清盘,清盘人可借特别决议的批准及该作为所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可将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不论该等资产是否由同类财产组成)以实物或种类分配予各成员,并为此目的,可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决定如何在成员或不同类别成员之间进行分割。清盘人可为分担人的利益而将该等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受托人,而清盘人的认许与清盘人所决定的相同,但不得强迫任何成员接受任何有负债的资产。


弥偿

145.
(a)除上述作为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并在该作为承认的范围内,公司的每名董事及秘书均有权获公司弥偿一切讼费、收费及损失,他在执行及履行其职责或与其相关的职责时招致的开支及法律责任,包括他在为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辩护时招致的法律责任,与他作为公司高级人员或雇员所作出或遗漏或指称曾作出或遗漏的任何事情有关,并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或在没有发现或承认任何重大违反事项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处置法律程序)他本人)或在其中被宣告无罪,或与根据任何法规提出的就法院给予他补救的任何此种作为或不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申请有关。,

(b)其他事项
董事有权为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秘书或任何雇员购买及维持任何该等法律所提述的法律责任的保险。

(c)其他事项
在法令容许的范围内,本公司须弥偿本公司任何现任或前任行政人员(不包括本公司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本公司秘书),或任何以另一间公司、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包括任何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或执行人员的身份任职或曾应该公司要求任职的人士(各为一名“受保障人士”),以抵销任何开支,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及他或她就他或她曾是或威胁会成为一方的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和解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程序”),因为他或她是或曾经是受保护的人;但条件是,本条文并不弥偿任何受保障人士因(a)该受保障人士在履行其对公司的责任时所犯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b)该受保障人士所意识到的任何法律责任,故意或故意违反诚实和善意行事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的义务。尽管有上述刑罚,本条并不延伸适用于根据该等作为会使本条无效的任何事宜,亦不延伸适用于任何就该公司担任核数师职位的人。

(d)其他事项
如公司或以公司名义提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公司须就每名受保障人士因抗辩或和解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作出弥偿,但如任何人就任何申索、问题或事宜被裁定须对欺诈或欺诈负责,则不得作出弥偿。

B-2-45


目录(续)

      不诚实地履行对公司的义务,或有意识地、故意地或故意地违背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诚实和真诚地行事的义务,除非且仅限于爱尔兰高等法院或提起此种诉讼或诉讼的法院应根据申请裁定,尽管对赔偿责任作出了裁决,但鉴于案件的所有情况,被保险人有公平合理的权利就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赔偿。尽管有上述刑罚,本条并不延伸适用于根据该等作为会使本条无效的任何事宜,亦不延伸适用于任何就该公司担任核数师职位的人。

    (e)其他事项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赔偿(除非法院下令),只有在确定所涉人员符合《公约》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的情况下,才应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授权作出赔偿。这篇文章。该等决定须由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有权代表公司就该事宜行事的人作出。但以被保险人已根据案情实质或以其他方式成功抗辩任何法律程序或抗辩其中的任何申索、争论点或事宜为限,被保险人无须在特定情况下获得授权,就其实际和合理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获得赔偿。

    (f)其他事项
    在法案允许的范围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在为根据本条允许赔偿的任何法律程序进行辩护时发生的费用,应由公司在该法律程序的最后处置之前支付,条件是董事会收到特定受偿人关于偿还该款项的承诺时,如果该款项最终是认定其无权根据本条款获得本公司的赔偿。,

    (g)其他事项
    公司的政策是,对本条所列人员的赔偿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作出,本条规定的补偿不应被视为专属于(a)根据本条款寻求补偿或垫付费用的人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任何协议、本公司购买的任何保险、成员或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表决权,或根据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指示(无论其内容如何),或以其他方式,就以其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和在担任此种职务时以另一身份采取的行动,或(b)公司有权弥偿任何现时或曾经是公司或另一公司、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而该雇员或代理人是或曾经是该公司或该另一公司、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在上述同样的范围内,在同样的情况下,以上述同样的决定为准。如本条所用,对“公司”的提法包括安排、合并或合并计划中的所有组成公司,其中涉及公司或公司的前身通过安排、合并或合并计划。本条规定的赔偿应继续适用于已不再是被保险人的人,并应使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受益。

B-2-46


目录(续)


无法追踪的持有者

146.
(a)公司有权以合理可得的最佳价格出售任何成员的股份或股额,或任何人借传送而有权获得的任何股份或股额,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i)其他事项
    在十二年内(已宣派及支付不少于三次股息),本公司不得透过邮递方式寄发支票或认股权证予会员,或寄发予有权按其地址收取股份或股票的人在该会员或有权以传送方式收取支票及认股权证的人所提供的登记册或其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上,该会员或有权以传送方式收取支票及认股权证的人已兑现,而该公司并无接获该会员或有权以传送方式收取支票及认股权证的人的任何通讯;及

    (二)项目
    于上述十二年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已透过在都柏林一份主要报章及在本条(a)段所提述地址所在地区发行的报章刊登广告,通知本公司有意出售该等股份或存货;及

    ㈢(三)
    本公司于广告日期后之进一步三个月期间及于行使销售权前并无接获该会员或有权透过传送之人士之任何通讯。

(b)其他事项
为使任何该等出售生效,公司可委任任何人签立该等股份或股额的转让文书作为转让人,而该转让文书的效力,犹如该转让文书已由该股份或股额的登记持有人签立或由该股份或股额的登记持有人签立一样。传送到这样的股份或股票。公司须就出售该等股份或股票所得的净收益,向有权享有该等股份或股票的成员或其他人作出交代,方法是将与该等股份或股票有关的所有款项记入一个独立帐户,而该帐户须为公司的永久债项,而公司须当作就该成员或其他人而言,是债务人而非受托人。转入该独立帐户的款项可用于公司的业务或投资于董事不时认为适当的投资(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如有的话)除外)。

(c)其他事项
为遵守本公司须遵守的有关规避、放弃财产或其他类似或类似法律或规例(“适用的规避法律”)的任何法律或规例所需的范围内,公司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任何成员的任何股份及与该等股份有关的任何无申索现金付款,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出售该等股份及向第三方转让与该等股份有关的任何无申索现金付款。

(d)其他事项
公司只可在已遵守或促致遵守所需程序(载于适用避税法例)的情况下,行使上文(a)段授予公司的权力,以识别及寻找公司的有关成员。

(e)其他事项
本公司根据(a)项为出售或转让股份而签立之任何股份转让表格可根据第16(a)条签立。

B-2-47


目录(续)


销毁文件

147.
公司可就任何类型的文件(不论是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或其他格式的文件)实施其所选择的文件销毁政策,特别是(但不限于上述文件)可销毁:

(a)其他事项
任何股息授权或其任何更改或取消或更改名称或地址的通知,自该等授权更改、取消或通知由本公司记录日期起计满两年后的任何时间;

(b)其他事项
自注册日期起计六年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已登记的股份转让文书;及

(c)其他事项
登记册内任何记项所依据的任何其他文件,须在登记册内任何记项首次就其作出之日起计满六年后的任何时间,

    而经如此销毁的每份股份证书(如有的话)均须推定为妥为及妥为盖章的有效证书,而经如此销毁的每份转让文书均为妥为及妥为注册的有效及有效文书,而每份其他文件亦须推定为妥为及妥为注册的有效及有效文书根据本公司簿册或纪录所载的有效及有效文件予以销毁,但须始终符合以下条件:

      (i)其他事项
      本条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善意销毁单证的情形,不得明示通知公司保存该单证与索赔有关;

      (二)项目
      本条所载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就任何上述文件的销毁,或在上文但书(a)的条件未获符合的情况下,向公司施加任何法律责任;及

      ㈢(三)
      本条中提及销毁任何文件时,包括提及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文件。


出售、租赁或交换资产

148.
董事现获明确授权按该等条款及条件并以该等代价出售、租赁或交换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物业及资产,包括公司的商誉及其企业专营权,可包括全部或部分金钱或其他财产,包括任何其他公司或公司的股份及/或其他证券,董事认为合宜及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惟须经成员之普通决议案授权及第149条所规定之任何额外表决。尽管成员授权或同意建议出售、租赁或交换公司的财产及资产,董事会仍可放弃该等出售、租赁或交换,而无须成员采取进一步行动,但须受任何有关合约项下第三方的权利(如有的话)所规限。尽管如此,向附属公司出售、租赁或交换本公司的财产及资产,毋须经成员通过决议。为本条第148款的目的:

(a)其他事项
该公司的物业及资产包括该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物业及资产;及

(b)其他事项
「附属公司」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及控制之任何实体,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或法定信托

B-2-48


目录(续)


企业合并

149.
(a)即使本章程细则另有相反规定,公司在任何利害关系成员成为利害关系成员后的三年内,不得与该成员进行任何业务合并,除非:

    (i)其他事项
    在此之前,董事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成员成为感兴趣成员的交易;

    (二)项目
    完成导致该会员成为权益会员的交易后,权益会员于交易开始时拥有该公司至少85%已发行在外的有投票权股份,不包括为确定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但不包括有关成员拥有的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而拥有的股份(a)由身为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人拥有的股份及(b)雇员股份计划,在该计划中,雇员参与者无权秘密决定是否受计划规限的股份将以要约或交换要约方式提呈要约;或,

    ㈢(三)
    在此时间或之后,企业合并由董事批准,并以特别决议方式授权,而无需相关成员。

(b)其他事项
董事有权力和义务根据其经合理查询后所知的资料,确定确定遵守本条规定所需的一切事实,包括但不限于:(i)某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ii)任何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数目,(iii)某人是否为另一人的联属人士或联系人士,及(iv)该公司证券或该公司任何附属公司证券的公平市值,而董事就该等事宜作出的真诚决定,就本条的所有目的而言,均属结论性及具约束力。

(c)其他事项
仅在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i)其他事项
“附属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或受另一个人控制或与另一个人共同控制的人。

(二)项目
“联营公司”用于表示与任何人的关系时,系指:(a)该人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合伙人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非法人团体或其他实体,任何类别有表决权股份的20%或以上的拥有人;(b)该人最少拥有20%实益权益的任何信托或其他产业,或该人担任受托人或以类似受信人身分担任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其他产业;及(c)任何亲属或配偶对于这样的人,或与该人有相同居所的配偶的任何亲属。

㈢(三)
“业务合并”指任何公司及该公司的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时,指:

(a)其他事项
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之附属公司与(1)利害关系成员,或(2)任何其他公司、合伙企业、非法团组织或其他实体之任何安排、合并或合并计划,倘该安排、合并或合并计划乃由利害关系成员所致;

(b)其他事项
任何出售、租赁、交换、抵押、质押、转让或其他处置(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除非作为该公司的成员,按比例出售、租赁、交换、抵押、质押、转让或其他处置予有关成员或与有关成员一起出售、租赁、交换、抵押、质押、转让或其他处置,不论是作为解散或其他方式的一部分,公司或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的资产,而该等资产的总市值相等于

B-2-49


目录(续)

          按合并基准厘定的本公司所有资产的总市值或本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总市值的10%或以上;

        (c)其他事项
        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向利害关系成员发行或转让本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份的任何交易,但以下情况除外:(1)根据行使、交换或转换可予行使的证券可交换或转换为该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的股份,而该等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证券在有关成员成为该等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前尚未行使;(2)依据已支付或作出的股息或分派,或可行使、交换或转换的证券,可交换或可转换为该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的股份,而该等附属公司的证券是分发的,(3)根据公司向该等股份的所有持有人发出的按相同条款购买股份的交换要约;或(4)任何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但条件是,根据本款第(3)及(4)项,在任何情况下,该利害关系成员在本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中所占的比例均不得增加;

        (d)其他事项
        涉及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之附属公司之任何交易,其影响为直接或间接增加任何类别或系列之股份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或系列之股份之证券之比例份额,除因零碎股份调整或因任何并非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股份购买或赎回而导致的非重大变动外,本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的任何权益由该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拥有,由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提出;或

        (e)其他事项
        有关成员直接或间接(但作为该公司成员的比例除外)收取任何贷款、垫款、担保、由本公司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提供或透过本公司提供的质押或其他财务利益(本款(a)至(d)项明文准许的除外)。

      (iv)
      “控制”,包括“控制”、“受”和“共同控制”等术语,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指挥或导致指挥某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凡拥有任何公司、合伙企业、非法人协会或其他实体20%或20%以上已发行表决权股份的人,在没有大量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其对该实体拥有控制权。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该人作为代理人、银行、经纪人、代名人真诚地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而不是为了规避本条的规定,则控制权推定不适用,一个或多个所有者的托管人或受托人,这些所有者不是单独或作为一个整体控制这种实体。

      (五)其他
      「有关成员」指任何人士,包括其联属人士及联系人(本公司及本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之附属公司除外),即或于紧接有关日期前三年期间内任何时间,公司15%或15%以上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所有者;但是,“利害关系成员”一词不应包括其股份所有权超过本章程规定的15%限制的任何人。

B-2-50


目录(续)

        纯粹由该公司采取的行动;但如该人其后取得该公司的额外有表决权股份,则该人即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但如该人并无直接或间接导致进一步的法团行动,则属例外。为确定某人是否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该公司被当作尚未行使的有表决权股份,须包括根据本款第(viii)项的适用而当作由该人拥有的股份,但不包括根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可予发行的该公司任何其他未发行股份,或于行使转换权、认股权证或购股权时,或以其他方式行使。

      ㈥(六)
      「人士」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非法团组织或其他实体

      (vii)
      「股份」指任何公司的股本及任何其他实体的股本权益

      (viii)
      “有表决权股份”(voting shares)就任何公司而言,指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普遍投票的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而就任何并非公司的实体而言,指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有权在此类实体理事机构的选举中普遍投票的任何股本权益。凡提述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率,即指该等有表决权股份的表决百分率。

      ㈨(九)
      「拥有人」(owner),包括「拥有人」(own)及「拥有人」(owned),在用于任何股份时,指个别或透过其任何联属人士或联系人士:

      (a)其他事项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等股份;或

      (b)其他事项
      (1)有权根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或在行使转换权、兑换权、认股权证或期权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取得该等股份(不论该等权利可即时行使或仅于时间过去后行使);惟,除非该等要约股份获接纳以供购买或交换,否则任何人不得当作根据该人或其任何联属人士或联系人士作出的要约或交换要约而提出的股份的拥有人;或(2)根据该等要约或交换要约而对该等股份投票的权利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但如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其有权投票而被视为任何股份的拥有人,表决该等股份的安排或谅解仅产生于可撤销的委托书或回应向10名或多于10名人士作出的委托书或同意征求而给予的同意;或

      (c)其他事项
      有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以取得、持有、表决(根据本段(b)节第(2)项所述的可撤销代表或同意进行表决除外),或与实益拥有该等股份的任何其他人处置该等股份,或其联属人士或联属人士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等股份。

B-2-51


目录(续)

订户的名称、地址及说明

Enceladus Holdings Limited
亚瑟·考克斯大厦
厄尔斯福特露台
法人团体

AC行政服务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厦,
县治都柏林(Dublin)。
法人团体

阿瑟·考克斯提名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厦,
县治都柏林(Dublin)。
法人团体

亚瑟考克斯登记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厦,
县治都柏林(Dublin)。
法人团体

亚瑟科信托服务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大厦,
厄尔斯福特露台
法人团体

Dijr Nominees Limited
亚瑟·考克斯大厦,
厄尔斯福特露台
法人团体

FAND Limited
亚瑟·考克斯大厦,
厄尔斯福特露台
法人团体

日期:2014年5月6日

以上签名证人:James Heary

      詹姆斯·希里
      亚瑟·考克斯大厦
      埃尔斯福特台
      都柏林2号

B-2-52


目录(续)

1963年至2014年S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Of
泰科国际公众有限公司

亚瑟·考克斯
亚瑟·考克斯大厦
埃尔斯福特台
都柏林


目录(续)

附件C附件C

                        Centerview Partners LLC
                        31West52nd Street
                        New York,ny10019

                        2016年1月24日星期二

B.董事会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

董事会决定:

从财务角度来看,贵方要求我们就威斯康星州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公司(“JCI”)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JCI股份”)(不包括下文界定的除外股份)的持有人是否公平发表意见,根据JCI、爱尔兰共和国公共有限公司(“TYCO”)和Jagara Merger Sub LLC之间拟订立的合并协议和计划(“协议”)拟向该等持有人支付的代价(定义见下文)中,一间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及泰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Merger Sub”)及协议另一方。协议规定,Merger Sub将与JCI合并及并入JCI(“合并”及连同协议拟进行的其他交易统称为“交易”),因此,JCI将成为Tyco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紧接合并生效时间前每股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JCI股份(JCI拥有的JCI股份除外,泰科或Merger Sub或JCI或泰科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及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定义见协议)基础的JCI股份以外的其他JCI股份(该等JCI股份,连同泰科任何关联公司拥有的任何JCI股份,「除外股份」)将于持有人选择时转换为有权收取(i)34.88美元现金(「现金代价」)或(ii)一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泰科普通股(「泰科股份」)(「股份代价」)。JCI股份持有人于合并中将收取的现金代价及股份代价总额合并计算(而非分开计算)称为“代价”。审议工作将按《协定》规定的某些比例和调整程序进行,对此我们没有表示任何看法或意见。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已于协议内更详尽列明。

我们曾担任JCI董事会有关交易的财务顾问,并曾参与导致交易的若干谈判。我们将收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费,其中一部分在交易公告时支付,另一大部分视交易完成情况而定。此外,JCI已同意偿还我们的某些费用产生,并赔偿我们可能产生的某些责任,由我们的承诺。

我们是一间直接及透过联属公司及相关人士从事多项投资银行、财务顾问及商户银行业务活动的证券公司。在过去两年中,我们一直致力于向JCI提供财务咨询服务,为此我们获得了补偿,包括与分拆(如协议所定义的)相关的补偿。过去两年,我们并无委聘向泰科或Merger Sub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而在该等期间,我们并无收到泰科或Merger Sub的任何补偿。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向JCI或泰科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提供投资银行及其他服务,为此我们可能会获得补偿。若干(i)我们及我们联属人士的董事、高级人员、成员及雇员,或该等人士的家属,(ii)我们联属人士或有关投资基金及(iii)投资基金或上述任何人士可能拥有财务权益或可能与其共同投资的其他人士,可随时收购、持有、出售或买卖JCI、泰科或其各自任何联属公司或可能参与交易的任何其他方的债务、股本及其他证券或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银行贷款或其他义务),或投资于JCI、泰科或其各自任何联属公司或任何其他方。


目录(续)

就此意见,我们已审阅(其中包括)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协议草案(「协议草案」);(ii)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度JCI表格10-K的年度报告,泰科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年度的2014年及2013年及表格10-K的年报,2014年及2013年;(iii)向股东提交的若干中期报告及有关JCI及Tyco表格10-Q的季度报告;(iv)JCI及Tyco的若干公开可得研究分析员报告;(v)JCI及Tyco向各自股东发出的若干其他通讯;(vi)与业务有关的若干内部资料,JCI的营运、盈利、现金流量、资产、负债及前景,包括由JCI管理层编制并由JCI为我们的分析(「JCI预测」)而向我们提供的与JCI有关的若干财务预测、分析及预测(统称为「JCI内部资料」);(vii)有关泰科之业务、营运、盈利、现金流量、资产、负债及前景之若干内部资料,包括若干财务预测,与泰科有关的分析及预测由泰科管理层拟备,并由青年商会提供予我们,以供我们进行分析(「泰科预测」)(统称为「泰科内部数据」);及(viii)JCI管理层为进行分析而向我们提供的交易所预期产生的若干税务及其他成本节省及营运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我们参加了与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及青年商会和泰科公司代表的讨论,讨论他们对青年商会内部数据、泰科公司内部数据以及酌情对协同作用的评估,以及交易的战略理由。此外,我们审查了公开提供的JCI和泰科的财务和股票市场数据,包括估值倍数,并将该数据与我们认为相关的某些其他公司的类似数据进行了比较,这些公司的证券是公开交易的。我们还将交易的某些拟议财务条款与我们认为相关的某些其他交易的公开财务条款进行了比较,并进行了其他财务研究和分析,同时考虑到了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

在未经独立核查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我们承担了为本意见的目的向我们提供、与我们讨论或由我们审查的财务、法律、监管、税务、会计和其他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经你同意,依赖于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在这方面,我们根据你的指示,假定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的内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的预测)和协同作用是在反映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管理层对其中所涉事项的现有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泰科内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泰科预测)是在反映泰科管理层对其中所涉事项的现有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我们已按你的指示依赖于JCI内部数据,泰科的内部数据和协同作用,为我们的分析目的和本意见。我们对JCI内部数据、TYCO内部数据或它们所基于的协同效应或假设不发表任何看法或意见。此外,根据您的指示,我们没有对JCI或泰科的任何资产或负债(或有、衍生、表外或其他)进行任何独立评估或估价,也没有向我们提供任何此类评估或估价,我们也没有被要求进行,及并无对JCI或Tyco的物业或资产进行实物检查。根据您的指示,我们假定最终执行的协议与我们的分析或本意见在任何方面都不会与我们审查的协议草案有任何不同。我们亦已根据阁下的指示,假设交易将按协议所载条款及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要求完成,而不会延迟或放弃、修改或修订任何条款,条件或协议或适用法律的变更,其效果对我们的分析或本意见至关重要,并且在获得必要的政府、监管和其他批准、同意、解除和放弃交易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延误、限制、限制、条件或其他变更包括任何剥离要求或修正或修改,都将被施加,其效果将对我们的分析或本意见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还假设这笔交易会产生税收。

C-2


目录(续)

在与青年商会代表的讨论中描述的后果和向我们提供的材料。我们尚未对JCI或泰科的偿付能力或公允价值,或JCI或泰科在到期时支付各自债务的能力,或对该交易对该等事项的影响进行评估,也未发表任何意见,根据任何州、联邦或其他与破产、无力偿债或类似事项有关的法律。我们并非法律、规管、税务或会计顾问,亦不会就任何法律、规管、税务或会计事宜发表意见。

我们对JCI进行或实施交易的基本业务决定不发表任何看法,我们的意见也不涉及该决定,或者与JCI可能使用的或JCI可能参与的任何其他业务策略或事务相比,事务的相对优点。本意见仅限于并仅涉及根据本协议将支付予该等持有人的代价于本日期从财务角度对JCI股份(除外股份)持有人的公平性。我们没有被要求,也没有就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结构或形式,发表任何看法,我们的意见也没有涉及,或该协议拟订立或就该交易或以其他方式拟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i)该交易或该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方面对,或与此有关而须收取的任何代价,或交易对任何其他类别证券的持有人、债权人或JCI的其他选区或任何其他一方的影响,(ii)代价于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的JCI股份持有人之间分配或(iii)现金代价及股份代价的相对公允性。此外,我们对JCI、泰科或任何其他一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须支付或须支付的任何补偿的金额、性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公平性(财务或其他方面)并无发表意见或看法,或与交易有关的该等人士类别,不论相对于根据协议或其他方式须支付予JCI股份持有人的代价而言。如本文所述,我们的意见部分涉及JCI和Tyco的相对价值。

我们的意见必须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的金融、经济、货币、货币、市场、监管和其他条件和情况以及截至本合同生效之日向我们提供的信息,我们没有任何义务或责任进行更新,根据此后发生的情况、事态发展或事件修订或重申本意见。我们对根据该交易发行的泰科股份的实际价值,或JCI股份或泰科股份在任何时间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价格,均不发表任何意见或看法,包括关注交易的公告或完成。我们的意见并不构成向JCI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建议该股东或其他人士应如何就合并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就交易或任何其他事项行事,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东是否应于交易中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不作出选择。

我们的财务咨询服务和在此发表的意见是为了向JCI董事会(以董事身份而不是以任何其他身份)提供与其审议交易有关的信息和协助。本意见的出具得到了Centerview Partners LLC公平意见委员会的批准。

根据并遵照上述情况,包括所作的各种假设、所遵循的程序、所审议的事项以及本文所载的限制条件,我们认为,截至本文发表之日,根据协议须支付予JCI股份(除外股份除外)持有人的代价,从财务角度而言,对该等持有人属公平。

                        真正属于你的,

                        /S/Centerview Partners LLC

                        Centerview Partners LLC

C-3


目录(续)

附件D附件D

    第七大道745号
New York,ny10019
美国Name

【巴克莱信头】

2016年1月24日星期二

D.董事会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密尔沃基

董事会成员:

兹了解威斯康星公司(「本公司」)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拟与爱尔兰共和国公众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交易(「建议交易」),据此(i)Jagara Merger Sub LLC,一间威斯康星有限责任公司及交易对手的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合并附属公司」)将与本公司合并及并入本公司,本公司为存续法团;及(ii)本公司每一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1.00(「本公司普通股」),已发行及尚未发行将转换为收回权,于持有人选举时及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之合并协议及计划所载之若干按比例分配及调整程序(本公司对此并无表示意见或看法)规限下,交易对手及Merger Sub(「协议」),如下:(a)每股34.88美元现金(「现金代价」)或(b)交易对手的一股普通股(「交易对手普通股」)(「股票代价」及,股票代价总额连同现金代价总额,「合并代价」)。兑换比率是基于以下假设计算的:母公司股份合并(定义见协议),据此,每股交易对手普通股将转换为0.9550股交易对手普通股,将已根据协议于建议交易生效时间前生效。我们了解到,预计在拟议交易完成后,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将立即拥有约56%的已发行交易对手普通股。此外,我们理解分拆(定义见协议)将于建议交易生效时间后而非之前生效。建议交易的条款及条件载于该协议的更详细内容。上述拟议交易的摘要受协议条款的整体限制。

本公司董事会已要求本公司就从财务角度出发对公司普通股(本公司拥有的公司普通股除外)持有人的公平性发表我们的意见。Merger Sub或于紧接建议交易生效时间前为Merger Sub直接或间接拥有人的交易对手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奖励(定义见该协议)标的公司普通股以外的任何附属公司(统称,「除外股份」)拟于建议交易中向该等持有人提呈之合并代价。我们并无被要求就公司进行或落实建议交易的基本业务决定或完成建议交易的可能性作出意见,而我们的意见亦并无以任何方式处理该等意见。我们的意见并不涉及建议交易相对于公司可能从事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业务策略的相对优点。此外,我们对此不发表意见,我们的意见也不在任何

D-11人


目录(续)

方式处理(i)向建议交易任何一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类别的该等人士支付补偿的款额或性质的公平性,(ii)合并代价在收取现金代价或股票代价的公司普通股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或(iii)合并代价的相对公平性现金对价和股票对价。,

在达成我们的意见时,我们审查和分析了:(1)截至2016年1月24日的协议草案和拟议交易的具体条款;(2)我们认为与我们的分析相关的有关公司和交易对手的公开信息,包括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报及交易对手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报;(3)有关业务的财务及营运资料,本公司向我们提供之本公司之营运及前景,包括本公司管理层编制之本公司之财务预测(「本公司预测」);(4)本公司向我们提供之有关交易对手之业务、营运及前景之财务及营运资料,包括交易对方管理层编制的交易对方财务预测(“交易对方预测”);(5)2015年1月23日至1月22日公司普通股交易记录,2016年及交易对方普通股同期交易历史;(6)2015年1月23日至1月22日公司普通股与交易对方普通股交易历史对比,2016年;(7)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历史财务业绩及目前财务状况的比较,在每种情况下,(8)建议交易的若干财务条款与我们认为相关的若干其他交易的财务条款的比较;(9)独立研究分析员就未来财务表现及价格发表的估计公司及交易对方的标的;(10)拟进行交易对合并后公司未来财务业绩的备考影响,包括节约成本,本公司管理层预期将因建议交易(包括本公司管理层预期将因完成建议交易而产生之合并公司之备考拥有权)而产生之税务及营运协同效应及本公司管理层预期将向本公司提供之其他策略性利益,由就本公司之分析而言(「协同效应」);及(11)本公司与交易对手之相对价值。,此外,我们已与公司管理层及交易对手就其各自的业务、营运、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及前景进行讨论,并已进行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研究、分析及调查。

在得出我们的意见时,我们承担并依赖于我们所使用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没有对这些信息进行任何独立核查(也没有承担对这些信息进行任何独立核查的责任或责任),并进一步依赖于管理层的保证他们不知道任何会使这些信息不准确或误导的事实或情况。,在公司的建议和指示下,我们假设公司的预测是在反映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财务表现的现有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并假设公司将根据该等预测大幅表现。就交易对手的预测而言,在公司的建议及指示下,我们假设,这些预测是在反映交易对手管理层对交易对手财务业绩的现有最佳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交易对手将根据这些预测大致上履行职责。就协同效应而言,根据本公司的意见及指示,我们已假设协同效应已在反映本公司管理层及交易对手目前可得的最佳估计及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包括有关

D-2职等


目录(续)

变现的数量和时机。根据你的指示,我们依赖于公司预测、交易对手预测和协同作用,我们对这些预测或假设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表示任何看法。在达成我们的意见时,我们没有对本公司或交易对方的物业及设施进行实物检查,也没有对本公司或交易对方的资产或负债作出或取得任何评估或评估。我们的意见必须以存在于本函日期的市场、经济、监管和其他条件为基础,并且可以从本函日期起进行评估。我们不承担根据本函日期之后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情况更新或修订我们意见的责任。此外,“我们对(i)公司普通股或交易对手普通股在拟议交易宣布后的任何时间交易的价格或(ii)交易对手普通股在拟议交易完成后的任何时间交易的价格不发表意见。,我们的意见不应被视为提供任何保证,即于建议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东将持有的交易对手普通股股份的市值将超过本公司股份的市值。于建议交易公布或完成前任何时间由该等股东拥有的公司普通股。

我们假定所执行的协定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我们审查的最后一份草案。此外,我们已承担协议所载陈述及保证的准确性。我们还假定,根据公司的建议,所有政府、监管机构和第三方对拟议交易的批准、同意和放行,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对我们的分析和本意见至关重要,将于该协议预期的限制范围内取得,且建议交易将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完成,而不会豁免、修改或修订其任何重大条款、条件或协议或更改任何适用法律。我们不对拟议交易可能产生的任何税务或其他后果发表任何意见,我们的意见也不涉及任何法律、税务、监管或会计事项,据我们所知,该公司已从合资格的专业人士取得其认为必要的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截至本文日期,根据该协议进行的合并总对价,从财务角度来看,对公司普通股(除外股份)的持有人是公平的。

我们已就建议交易担任该公司的财务顾问,并将就我们的服务收取费用,其中一部分须于提出本意见时支付,另一部分须于建议交易完成时支付及视乎情况而定。此外,公司已同意偿还我们的部分开支,并就我们的委聘可能产生的若干负债向我们作出弥偿。我们过去曾为公司及交易对手履行各种投资银行及金融服务,并预期未来将履行该等服务,并已收取及预期将收取该等服务的惯常费用。具体而言,于过去两年,我们执行了以下投资银行及金融服务:(a)为公司(i)于2014年6月,作为公司17亿美元定息优先票据发售的联席账簿管理人;(ii)从事各种债务利率及外汇风险管理活动;及(iii)作为公司循环信贷融资的贷款人;及(b)为交易对手(i)于2015年2月,作为对方5亿欧元债券发售的共同管理人;(ii)从事各种外汇风险管理活动;(iii)作为对方循环信贷工具的贷款人;及(iv)不时根据对方的商业票据计划作为交易商。

Barclays Capital Inc.及其附属公司从事从投资和商业银行、借贷、资产管理和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服务的广泛业务。在我们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和我们的附属公司可能会积极交易和影响交易。

D-3


目录(续)

本公司及交易对手之股本、债务及╱或其他证券(及其任何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包括贷款及其他债务),以供本公司及客户之用,并据此,可随时持有该等证券及金融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及投资。

本意见已获本公司公平意见委员会批准,乃供本公司董事会使用及裨益,并就其审议建议交易向董事会提呈。本意见无意及并不构成向本公司任何股东就该股东应如何就建议交易投票作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应选择收取现金代价或股份代价,或者不做选择,在拟议的交易中。

    真正属于你的,

 

 

/S/Barclays Capital Inc.

 

 

巴克莱资本公司

D-4职等


目录(续)

Annex E

【Lazard信笺头】

2016年1月23日星期二

B.董事会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Roszel Road9
普林斯顿,NJ08540

尊敬的董事会成员:

我们了解到,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爱尔兰公众有限公司(“母公司”),Jagara Merger Sub LLC,一家威斯康星州有限责任公司和母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一家威斯康星州公司(“公司”),以及签署该协议的另一方,建议订立合并协议及计划(「协议」),据此(a)Merger Sub将与本公司合并及并入本公司及每股发行在外普通股,每股面值$1.00,的本公司(「公司普通股」)(根据协议第2.1(c)条将予注销的(i)公司普通股股份及(ii)根据协议第2.1(d)条或第2.1(e)条将予转换的公司普通股股份除外)将转换为权利去接受,经持有人选择,(x)1股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的母公司普通股(「母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1元(「股份代价」)或(y)34.88元现金,不计利息(「现金代价」及连同股份代价「合并代价」),但须遵守协议(「交易」)所更详尽描述的若干调整及按比例分配程序。根据协议,紧随合并生效时间之前,每股母普通股将根据股份合并转换为有权收取0.955股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的母普通股股份(“股份合并比率”)。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已于协议内更详尽列明。

从财务角度来看,你方要求我们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就公平性发表意见,向股份合并比率的母普通股持有人(本公司及其联属人士除外)(于落实交易完成及计及合并代价后)。

关于这一意见,我们有:

    (i)其他事项
    审阅了一份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的协议草案的财务条款及条件;

    (二)项目
    审阅与公司及母公司有关的若干公开可得的历史业务及财务资料;

    ㈢(三)
    审阅了本公司向我们提供的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各项财务预测及其他数据,母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有关母公司业务的财务预测及其他数据,以及我们根据母公司管理层的指引而作出并经母公司管理层批准供我们使用的推断,及母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预期将从交易中实现的预期协同效应(包括经营及税务协同效应)及其他利益,包括其金额及时间;

    (iv)
    与公司及母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分别就公司及母公司的业务及前景进行讨论,并与

E-1


目录(续)

      母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预期将从交易中实现的预期协同效应及其他利益;

    (五)其他
    经审阅有关若干其他业务范畴公司的公开资料,我们认为该等资料对评估该公司及母公司的业务一般均属相关;

    ㈥(六)
    检讨涉及业务范畴内公司的若干业务组合的财务条款,我们认为该等财务条款对评估母公司的业务具有一般相关性;

    (vii)
    回顾了公司普通股和母普通股的历史股价和交易量;

    (viii)
    根据上述有关公司及母公司的财务预测,检讨该交易对母公司的潜在备考财务影响;及

    ㈨(九)
    进行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财务研究、分析和调查。

我们假定并依赖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但没有对这些资料进行独立核查。我们并无对本公司或母公司的任何资产或负债(或有或无)进行任何独立估值或评估,或就本公司、母公司或合并后公司的偿付能力或公允价值进行任何独立估值或评估,而我们并未获提供任何该等估价或评估。关于我们分析中使用的财务预测,包括与母公司管理层和公司管理层预期将从交易中实现的预期协同效应和其他收益有关的财务预测,经母公司同意,我们假设,它们是在反映对公司和母公司未来财务业绩的现有最佳估计和判断以及这种协同效应和其他好处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的。此外,经母公司同意,我们假设这些财务预测,包括预计的协同效应和其他效益,将在预期的数额和时间内实现。我们对任何此类预测或预测所依据的假设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表示任何看法。

此外,我们的意见必须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的经济、货币、市场和其他条件,以及本合同生效之日向我们提供的信息。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更新或修改我们的意见,根据情况或事件发生后,本日期。对于交易宣布后任何时候母公司普通股或公司普通股股票可能交易的价格,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关于我们的约定,我们没有得到授权,也没有征求第三方对与母公司进行潜在交易的兴趣。与母公司可能从事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业务战略相比,我们的意见没有涉及交易的相对优点,也没有涉及母公司作出参与交易的基本决定的优点。

在提出我们的意见时,我们已假设,经母公司同意,交易将按协议所述条款完成,而不会放弃或修改任何重大条款或条件。家长代表已经通知我们,而且我们已经假定,协议一旦执行,将与我们审查的草案在所有重要方面保持一致。经母公司同意,我们已假设就我们的分析或意见而言,合并代价或股份合并比率的调整(如有的话)并不重大。我们亦假设,经母公司同意,就交易取得必要的政府、监管或第三方批准及同意,将不会对母公司、公司或交易产生不利影响。母公司向我们提供了我们财务分析中的税务要素,以及交易完成后预期适用于合并后公司的税务属性。我们假设,如果你同意,这些税收要素和税收属性是

E-2


目录(续)

合理,我们对此不发表任何看法或意见。我们不对交易可能产生的任何税收或其他后果发表任何意见,我们的意见也不涉及任何法律、税收、监管或会计事项,据我们了解,母公司就这些事项从合格的专业人员那里获得了它认为必要的意见。我们对交易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方面(股份合并比率在此明确规定的范围内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形式或结构或就以下事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概不发表意见或看法:或交易所考虑的。对于公司或母公司可能评估为相关或后续交易的任何潜在分拆、分拆、出售或剥离,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此外,我们并无就交易任何一方或该等人士类别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的补偿的金额或性质,或与补偿有关的任何其他方面的公平性发表意见或看法,相对于股份合并比例或其他。

Lazard Fr Res&Co.LLC(“Lazard”)担任母公司与该交易有关的财务顾问,并将收取该等服务的费用,其中一部分在提出本意见时支付,另一大部分视交易完成情况而定。我们过去曾向母公司提供某些投资银行服务,并因此获得补偿。此外,在正常过程中,Lazard及我们的关联公司和员工可以为自己的账户和客户的账户交易母公司和公司的证券,因此,可以在任何时候持有这些证券的多头或空头仓位,及亦可能代表母公司、本公司及彼等各自的若干联属公司买卖及持有证券。本意见的出具得到了拉扎德意见委员会的同意。

我们的承诺和在此发表的意见是为了母公司董事会(以其身份)的利益,我们的意见是就母公司董事会对交易的评估向其提出的。我们的意见无意亦不构成向任何股东就该股东应如何就有关交易或任何有关事宜投票或采取行动提出的建议。

基于及受限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于本日期,股份合并比率(经落实交易及计及合并代价后)从财务角度而言属公平,致母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除外)。

    真正属于你的,

 

 

Lazard Freres&Co.LLC

 

 

BY

 

/S/Mark McMaster

马克·麦克马斯特
投资银行部副主席

E-3


目录(续)

附件F

为施行本条例而设立的有关领土名单
爱尔兰股息预提税

1.阿尔巴尼亚   37.卢森堡
2.亚美尼亚   38.马其顿
3.澳大利亚   39.马来西亚
4.奥地利   40.马耳他
5.巴林   41.墨西哥
6.白俄罗斯   42.摩尔多瓦
7.比利时   43.黑山
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44.摩洛哥
9.博茨瓦纳   45.荷兰
10.保加利亚   46.新西兰
11.加拿大   47.挪威
12.智利   48.巴基斯坦
13.中国   49.巴拿马
14.克罗地亚   50.波兰
15.塞浦路斯   51.葡萄牙
16.捷克共和国   52.卡塔尔
17.丹麦   53.罗马尼亚
18.埃及   54.俄罗斯
19.爱沙尼亚   55.沙特阿拉伯
20.埃塞俄比亚   56.塞尔维亚
21.芬兰   57.新加坡
22.法国   58.斯洛伐克共和国
23.格鲁吉亚   59.斯洛文尼亚
24.德国   60.南非
25.希腊   61.西班牙
26.香港   62.瑞典
27.匈牙利   63.瑞士
28.冰岛   64.泰国
29.印度   65.土耳其
30.以色列   66.乌克兰
31.意大利   67.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32.日本   68.联合王国
33.韩国   69.美国
34.科威特   70.乌兹别克斯坦
35.拉脱维亚   71.越南
36.立陶宛   72.赞比亚

F-1


目录(续)


第二部分招股说明书未要求提供的资料

项目2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

《泰科公司章程》规定,泰科公司应在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赔偿董事会每一成员和公司秘书的一切费用、收费、损失、他们在执行及履行其职责或与其相关的职责时所招致的开支及法律责任,包括他们在为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辩护时所招致的法律责任,与他们作为泰科的高级人员或雇员所作出或遗漏或指称曾作出或遗漏的任何事情有关,并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决(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法律程序,而没有发现或承认任何重大违反的责任),或他们被宣告无罪,或与根据任何法规提出的任何要求就法院给予他们补救的任何此类作为或不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申请有关。,

就泰科任何现任或前任执行人员(不包括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会成员或任何公司秘书),或任何正在或曾经应泰科要求担任另一公司董事或执行人员的人而言,合资公司、信托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泰科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每个子公司均为“被保险人”),泰科公司章程规定:(1)在爱尔兰公司法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赔偿其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及就他们曾参与或威胁参与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的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和解款项(“法律程序”),由于他们曾经是或曾经是受保障的人;但任何受保障的人不得因(a)该受保障的人在履行对TYCO的责任时有欺诈或不诚实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而获TYCO弥偿,或(b)该被保险人自觉、故意或故意违反为Tyco的最大利益而诚实和真诚行事的义务,及(2)在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诉讼的情况下向每个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由泰科公司或以泰科公司名义起诉或起诉与辩护或和解有关的实际和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但不得就任何索赔作出赔偿,发出或处理该人在履行其对泰科的责任时,或在有意识的情况下,曾被裁定须就欺诈或不诚实负上法律责任的事宜,故意或故意违反为泰科公司的最大利益诚实和真诚行事的义务,除非且仅限于爱尔兰高等法院或提起此种诉讼或诉讼的法院应根据申请裁定,尽管对赔偿责任作出了裁决,但鉴于案件的所有情况,被保险人有公平合理的权利就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赔偿。

此外,泰科已与其各自的董事、秘书及执行人员(「获弥偿人士」)订立弥偿契据(「泰科弥偿协议」)。此外,Tyco Fire&Security(US)Management,Inc.,一间内华达州公司,为Tyco(“Tyco Management”)的附属公司,已与每名获弥偿人士订立弥偿协议(“Tyco Management弥偿协议”,及连同Tyco弥偿协议,“弥偿协议”)。

《泰科赔偿协议》规定,如果被赔偿人曾经、现在或将来是诉讼程序的一方,或证人或其他参与者,或因担任董事、秘书而受到威胁成为诉讼程序的证人或其他参与者,或卷入诉讼程序泰科的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在泰科的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应泰科或泰科的关联公司的要求担任或正在担任另一外国或国内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秘书、雇员、受托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时担任或正在担任该职务雇员福利计划或信托,则泰科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就所有开支、责任或损失向获弥偿者作出赔偿。泰科管理赔偿协议规定

II-1


目录(续)

如获弥偿保障者曾经、现在或将来是某项法律程序的一方,或证人或其他参与者,或因身为董事、秘书而可能成为证人或其他参与者,或因身为董事、秘书而参与该法律程序,泰科的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当泰科的董事或秘书应泰科管理层的要求担任或正在担任另一外国或国内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雇员福利计划或信托的董事、高级人员、秘书、雇员、受托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时然后泰科管理层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就所有费用、责任或损失向被赔偿人进行赔偿。获弥偿者无权就获弥偿者对Tyco提起的法律程序获得弥偿,但弥偿协议所列的某些情况除外。根据泰科管理赔偿协议,一旦泰科管理部门收到被保险人关于偿还泰科管理部门支付或偿还的所有款项的承诺,如果最终确定此种赔偿标准尚未得到执行,被保险人将有权要求泰科管理部门提前偿还费用。满意。赔偿协议还规定,Tyco应考虑是否就有关赔偿责任向被赔偿人垫付偿还款。不会因根据《交易法》第16(b)条就买卖泰科证券的利润作出的判决而根据弥偿协议(1)支付任何弥偿,(二)法院最终裁定适用法律不允许赔偿的,或(3)根据任何法律程序,获弥偿保障者被裁定犯有构成重罪的罪行;或(4)根据泰科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对获弥偿保障者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

泰科拥有2亿美元的保险,用于偿还泰科及其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担任或曾经担任泰科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对其提出的不法行为索赔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这类保险特别不包括偿还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因各种指定事项而招致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包括诽谤或诋毁、非法获得的个人利润、泰科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b)条收回的利润以及故意不诚实。

上述摘要全部以此种安排的实际条款和规定作了限定。

项目21.展品和财务报表附表

(a)以下“展品索引”中所列展品作为本代理/登记联合声明的一部分提交,或以提及方式纳入。

展览
数字
  展品说明
  2.1   合并协议,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由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及其中指名的若干其他方之间订立,包括Jagara Merger Sub LLC(作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A所载)。
        
  3.1   2014年9月8日通过的《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备忘录》(参见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8-K12B表格当前报告中的图表3.1)。
        
  5.1 * 亚瑟·考克斯关于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有效性的意见形式。
        
  8.1 * McDermott Will&Emery LLP关于税务事项的意见形式。
 
   

II-2


目录(续)

展览
数字
  展品说明
  10.1   2016年3月10日,泰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与花旗银行(Citibank,N.A.)签订了定期贷款信贷协议,泰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协议中指定的初始贷款人,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公司、美林、林奇、皮尔斯、芬纳&史密斯公司、富国证券、LLC及JPMorgan Chase Bank N.A.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经参考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提交的8-K表格当前报告的图表10.1注册成立)。
        
  10.2   泰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与花旗银行(Citibank,N.A.)、花旗环球市场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Merrill Lynch,Pierce,Fenner&Smith Incorporated,Barclays Bank plc,Wells Fargo Securities)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多年期高级无担保信贷协议,LLC及JPMorgan Chase Bank,N.A.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经参考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提交的8-K表格的当前报告的图表10.2注册成立)。
        
  15.1 *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LLP的告知函
        
  23.1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同意。
        
  23.2 *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23.3   Arthur Cox的同意(见图表5.1)。
        
  23.4   McDermott Will&Emery LLP的同意(包含在图表8.1中)。
        
  24.1 * 授权委托书。
        
  99.1   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同意。
        
  99.2   巴克莱资本公司的同意。
        
  99.3 * Lazard Freres&Co.LLC的同意。
        
  99.4 * AlexA.Molinaroli的同意。
        
  99.5 * DavidP.Abney的同意。
        
  99.6 * NatalieA.Black的同意。
        
  99.7 * Juan Pablo del Valle Perochena的同意。
        
  99.8 * JeffreyA.Joerres的同意。
        
  99.9 * MarkP.Vergnano的同意。
        
  99.10   爱尔兰股息预扣税目的相关领土名单(作为本注册声明一部分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F所列)。
        
  99.11 *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投票卡之格式。
        
  99.12 *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代表投票卡的格式

*
以前提交过。

根据第S-K条第601(b)(2)项,合并协议及合并计划的若干附表及类似附件已被省略。注册人谨此同意提供

II-3


目录(续)

    如有要求,可将任何遗漏的附表或类似附件的副本补充至证券交易委员会。

项目22.承诺

以下署名的登记人承诺:

    (a)在作出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内,提交对本登记报表的生效后修订:

      (1)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规定的任何招股章程。

      (2)在招股章程内反映注册报表生效日期(或其最近一次生效后的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该等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合计地代表注册报表所载资料的根本改变。尽管如此,发售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发售证券的美元总值不会超过注册证券的美元总值),以及偏离估计最高发售范围的较低或较高者,均可在向根据议事规则第424条(b)款,如果,合计来看,量价变动代表有效注册说明书中“注册费用计算”表所载最高合计发行价格变动幅度不超过20%。

      (3)将先前未在注册报表内披露的有关分配计划的任何重大资料,或将该等资料的任何重大更改,包括在注册报表内。

    (b)为厘定1933年《证券法》所订的任何法律责任,每项该等生效后的修订均须当作为一份与该等修订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注册声明,而该等证券在当时的发售须当作为该等证券的首次真诚发售。

    (c)借生效后的修订,将任何已登记但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注册中剔除。

    (d)为厘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须向任何买方承担的法律责任,每份依据第424(b)条提交的招股章程,须作为与发售有关的注册陈述的一部分,根据第430B条提交的登记表或根据第430A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登记表,自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应视为登记表的一部分并列入登记表;但条件是,在注册陈述书或招股章程内所作的作为注册陈述书一部分的陈述,或在借提述方式并入或当作并入作为注册陈述书一部分的注册陈述书或招股章程的文件内所作的陈述,就首次使用前已订有买卖合约的买方而言,取代或修改紧接首次使用日期前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内所作的、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声明或在任何该等文件内所作的任何声明。

    (e)为了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登记人在证券初始分配中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以下签字登记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进行的以下签字登记人证券首次发售中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包销方法为何,倘证券透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

II-4


目录(续)

    Communications,以下签署的登记人将作为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提供或出售该等证券:

      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根据第424条须提交的有关发售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

      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拟备或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使用或提述的有关发售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内载有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所提供的有关其证券的重要资料的部分;及

      以下签名的登记人向买方发出的要约中的任何其他通信。

    (f)为裁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法律责任,注册人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提交的每份年度报告(如适用,根据《交易法》第15(d)条提交的雇员福利计划年度报告,凡以参考方式纳入登记报表的,均应视为与其中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报表,而该等证券在当时的发售须当作为该等证券的首次真诚发售。

    (g)任何被当作第145(c)条所指的包销商的人或一方,在借使用作为本注册陈述一部分的招股章程而公开重新发售根据本条例注册的证券前,发行人承诺,除适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项目要求提供的信息外,该招股说明书还将载有适用的登记表要求提供的关于可能被视为承销商的人进行再发行的信息。

    (h)每份依据紧接第(g)段提交的招股章程(1),或每份看来符合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的规定并与受第415条规限的证券发售有关连的招股章程(2),将作为注册陈述书修订的一部分提交,并在该修订生效前不得使用,而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厘定任何法律责任而言,每项该等生效后的修订,须当作为与其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注册陈述,而在当时提供该等证券,须当作为该等证券的首次真诚发售。

    (i)在接获根据本表格第4、10(b)、11或13项以提述方式纳入招股章程的资料要求后一个营业日内作出回应,并以头等邮递或其他同样迅速的方式寄发纳入招股章程的文件。这包括自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起至对请求作出答复之日止提交的文件中所载信息。

    (j)以生效后的修订方式提供有关某项交易及其所涉及的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资料,而该等资料在该交易生效时并非注册报表的标的及已包括在该注册报表内。

    (k)可准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及控制人依据上述条文或其他方式就1933年《证券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作出弥偿,登记人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所规定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如就该等法律责任提出弥偿申索(由注册人支付董事、高级人员或

II-5


目录(续)

    在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时,登记人的控制人)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主张,除非登记人的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性先例解决,否则登记人将提出主张,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它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该法所规定的公共政策,并将由对这一问题的最终裁决来决定。

II-6


目录(续)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已适当安排本注册声明于2016年6月6日在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市由以下签署人以其名义正式授权签署。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人)

 

 

通过:

 

Judith A. Reinsdorf

        姓名:JudithA.Reinsdorf
        职称:行政Vice President和一般事务人员
法律顾问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注册声明已由以下人士以所示身份并于2016年6月第六日签署如下:

签名
 
标题

 

 

 

 

 
George R. Oliver

George R. Oliver
  首席执行干事(首席执行干事)

/S/Robert Olson

罗伯特·奥尔森

 

执行Vice President和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干事)

*

Edward D. Breen

 

董事

*

Herman E. Bulls

 

董事

*

Michael E. Daniels

 

董事

*

Frank M. Drendel

 

董事

*

Brian Duperreault

 

董事

II-7


目录(续)

签名
 
标题

 

 

 

 

 
*

Rajiv L. Gupta
  董事

*

Brendan R. O'Neill

 

董事

*

J Rgen Tinggren

 

董事

*

Sandra S. Wijnberg

 

董事

*

R. David Yost

 

董事

通过:   Judith A. Reinsdorf

Judith A. Reinsdorf
  驻美国授权代表

*   以下签署人谨代表上述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依据该董事或高级人员签立的授权书签署本注册陈述书。

通过:

 

Judith A. Reinsdorf

JudithA.Reinsdorf的时候,事实上的律师

 

 

II-8


目录(续)


图表索引

展览
我不知道No.
  说明
  2.1   合并协议,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由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及其中指名的若干其他方之间订立,包括Jagara Merger Sub LLC(作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的本联合委托书/招股章程附件A所载)。

 

3.1

 

2014年9月8日通过的《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备忘录》(参见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8-K12B表格当前报告中的图表3.1)。

 

5.1

*

亚瑟·考克斯关于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有效性的意见形式。

 

8.1

*

McDermott Will&Emery LLP关于税务事项的意见形式。

 

10.1

 

2016年3月10日,泰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与花旗银行(Citibank,N.A.)签订了定期贷款信贷协议,泰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协议中指定的初始贷款人,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公司、美林、林奇、皮尔斯、芬纳&史密斯公司、富国证券、LLC及JPMorgan Chase Bank N.A.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经参考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提交的8-K表格当前报告的图表10.1注册成立)。

 

10.2

 

泰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Holding S.R.L.)与花旗银行(Citibank,N.A.)、花旗环球市场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Merrill Lynch,Pierce,Fenner&Smith Incorporated,Barclays Bank plc,Wells Fargo Securities)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多年期高级无担保信贷协议,LLC及JPMorgan Chase Bank,N.A.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经参考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提交的8-K表格的当前报告的图表10.2注册成立)。

 

15.1

*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LLP的告知函

 

23.1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同意。

 

23.2

*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23.3

 

Arthur Cox的同意(见图表5.1)。

 

 

 

 

 

23.4

 

McDermott Will&Emery LLP的同意(包含在图表8.1中)。

 

24.1

*

授权委托书。

 

99.1

 

Centerview Partners LLC的同意。

 

99.2

 

巴克莱资本公司的同意。

 

99.3

*

Lazard Freres&Co.LLC的同意。

 

99.4

*

AlexA.Molinaroli的同意。

 

99.5

*

DavidP.Abney的同意。

 

99.6

*

NatalieA.Black的同意。

 

99.7

*

Juan Pablo del Valle Perochena的同意。

II-9


目录(续)

展览
我不知道No.
  说明
  99.8 * JeffreyA.Joerres的同意。

 

99.9

*

MarkP.Vergnano的同意。

 

99.10

 

爱尔兰股息预扣税目的相关领土名单(作为本注册声明一部分的联合委托书/招股说明书附件F所列)。
        
  99.11 * 泰科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投票卡之格式。
        
  99.12 *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代表投票卡的格式

*
以前提交过。

根据《S-K条例》第601(b)(2)条,《合并协定和计划》的某些附表和类似附件被删除。注册人在此同意应要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补充提供任何遗漏附表或类似附件的副本。

II-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