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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1 2 d22272dex991.htm MELCO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公告 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公告

附件 99.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陈述,并明确否认对因或依赖本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OGO

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www.melco-group.com

(股份代号:200)

可披露交易

TARGET CO股权的集团内转让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6年4月30日,公司、卖方(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买方(新濠度假村的全资附属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0%,代价为现金3.75亿美元(相当于约29.25亿港元)。

 

目标公司为集团内的知识产权持有工具。目标公司为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透过卖方)。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新濠度假村(透过买方)的全资附属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公司持有新濠度假村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6.32%。由于该交易,公司将透过其于新濠度假村的股权持有目标公司约56.32%的权益。该交易实质上为集团内部重组,将导致净出售公司于目标公司约43.68%的权益。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继续为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而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将继续于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综合入账。

 

由于有关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比率均低于25%,故该交易构成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报告及公告规定。

买卖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6年4月30日,公司、卖方(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买方(新濠度假村的全资附属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0%,代价为现金3.75亿美元(相当于约29.25亿港元)。

 

1


买卖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26年4月30日

缔约方

 

(1)

卖方:MI IP Licensing Services 1 Limited,为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2)

买方:新濠度假村全资附属公司MCO(IP)Holdings Limited;及

 

(3)

公司。

拟处置资产

出售股份,即一股普通股,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0%。

考虑

出售股份的代价为3.75亿美元(相当于约29.25亿港元),将于签署买卖协议时以现金支付3亿美元(相当于约23.40亿港元)及于完成时以现金支付75.0亿美元(相当于约5.850亿港元)。

代价乃参考商标组合的性质、广度及地域覆盖范围、目标公司就使用商标而应收新濠度假村集团的预期许可费收入及商标应占许可费收入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新濠度假村集团拟将代价最终由其现有内部资源及现有银行融资项下的借款综合拨付。

完成

该交易是无条件的。完成应于2026年5月8日(或卖方和买方可能书面约定的其他日期)通过承诺以电子方式交换已签署的文件和交付品的方式进行。

其他条款

买方须就买方就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使用商标而须支付的许可证费向卖方支付相当于目标公司应收款项总额的金额,于完成时分两批及至迟于2026年5月18日支付。该等付款总额介乎17.3百万美元(约1.349亿港元)至18.0百万美元(约1.404亿港元)。

 

2


与买方就商标使用的相关许可安排应予终止,并在完成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但因欺诈和故意行为引起的任何索赔除外。

公司对某些商标的有限使用权

于完成时及自完成时起,买方须向公司授予,并须促使目标公司向公司授予非排他性、不可转让、免特许权使用费、永久、不可撤销及全球许可,其中包括,(a)在其公司名称中包括“新濠”及/或“新濠”(即“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b)在若干现有域名(包括“melco-group.com”)中使用“新濠”,并在相关网站上展示含有“新濠”及/或“新濠”的商标,用于公司通讯和投资者关系等有限目的;(c)在公司占用的建筑物和办公室的标牌上以及在公司的业务材料和附属材料上显示含有“新濠”及/或“新濠”的商标;及(d)为买方不时以书面同意的其他目的。本公司各现有附属公司(不包括新濠度假村集团)于买卖协议日期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新濠”及/或“新濠”,须获准在符合以往惯例的基础上继续这样做,但该附属公司并无且将不会从事任何博彩、休闲或酒店相关业务。

除买卖协议明文规定外,于完成时及自完成时起,公司、其附属公司、合营公司、联营或联属公司及其他相关实体(新濠度假村集团除外)将在全球范围内被排除在任何商标的使用或发起任何新注册之外,并无权在世界任何地方注册、申请注册或使用该商标。

关于目标公司和商标的信息

目标公司为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公司作为知识产权持有工具持有商标的所有权。

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商标,为知识产权组合,包括多个商标、服务标记、品牌、认证标记、标识、商业外观、商号,以及跨越新濠度假村集团业务所在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澳门、菲律宾、塞浦路斯及其他地区)的其他来源或原产地和域名的类似标记,涵盖包括“新濠”、“新濠”、“Morpheus”、“Morpheus”以及相关品牌名称和设备在内的标记和特征。

目标公司新成立,其于2026年3月31日的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1340万美元(约1.045亿港元),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的商标应占许可证费收入分别约为6.0百万美元(约46.8百万港元)及约32.7百万美元(约2.551亿港元)。

交易的理由和好处

该交易构成集团内部重组集团所持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该商标目前由新濠度假村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用于其博彩及非博彩业务及活动。

 

3


董事认为,向新濠度假村集团转让目标公司(从而转让商标)将精简及简化集团的知识产权架构,方法是将商标存放于新濠度假村集团内的持有车辆内,而新濠度假村集团是集团休闲、博彩及娱乐业务的主要营运平台。这将通过使所有权与在其综合度假村业务中使用商标的运营实体保持一致,促进跨多个司法管辖区对商标进行更有效的管理、保护和执法,同时允许公司通过持有新濠度假村约56.32%的股权继续受益于商标的价值和发展。

公司拟将交易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偿还公司现有银行融资项下未偿还的部分本金及一般营运资金。该交易为偿还大量债务和改善公司信用状况提供了机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买卖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交易的财务影响

于交易前,目标公司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透过卖方)。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新濠度假村(透过买方)的全资附属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公司持有新濠度假村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6.32%。由于该交易,公司将透过其于新濠度假村的股权持有目标公司约56.32%的权益。该交易实质上为集团内部重组,将导致净出售公司于目标公司约43.68%的权益。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继续为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而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将继续于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综合入账。因此,该交易预计不会导致在公司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的综合损益表中记录任何出售收益或亏损。

关于缔约方的信息

公司透过附属公司主要从事休闲、博彩及娱乐及其他投资。

卖方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持有目标公司100%权益的投资控股公司。

新濠度假村是公司的上市附属公司,其美国存托凭证在美利坚合众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是一家亚洲及欧洲综合度假村设施的开发商、所有者和运营商。于本公告日期,新濠度假村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6.32%由公司持有。

买方为新濠博亚的全资附属公司,为新濠博亚集团的知识产权控股公司。

 

4


上市规则影响

由于有关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比率均低于25%,故该交易构成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报告及公告规定。

据董事所深知、所悉及所信,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公司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于本公告日期合计持有新濠度假村已发行股份总数少于10%,不包括彼等透过公司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新濠度假村任何股份(如有)。据此,该交易为集团内部交易,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公司的关连交易。

定义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词语在本公告中具有以下涵义:

 

“ADS”

  

新濠度假村的美国存托股份

“董事会”

  

董事会

“公司”

  

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完成”

  

根据买卖协议完成交易

“考虑”

  

买卖协议所指明的出售股份的代价

“董事”

  

本公司董事

“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新濠度假村”

  

新濠博亚娱乐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附属公司,其ADS于美利坚合众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

「新濠度假村集团」

  

新濠度假村及其附属公司

 

5


“买家”

  

MCO(IP)Holdings Limited,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新濠度假村的全资附属公司

“买卖协议”

  

公司、卖方及买方就交易订立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的股份买卖协议

“销售份额”

  

一股普通股,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100%

“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MI IP Licensing Services 2 Limited,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本公告日期为卖方的全资附属公司

“商标”

  

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品牌、认证标记、标识、商业外观、商品名称及其他来源或来源的类似标记,连同与上述任何及域名及相关申请(如有)的使用及象征有关的商誉,以及所有登记、注册申请及续期,如买卖协议所载,由目标公司拥有或将由目标公司拥有

“交易”

  

根据买卖协议买卖销售股份

“供应商”

  

MI IP Licensing Services 1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美元”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

  

百分之。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梁海威,文森特

公司秘书

香港,2026年4月30日

除非另有说明,报价币值的换算以近似为基础,按1.00美元= 7.80港元的汇率进行。百分比和表示的数字已四舍五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组成,分别为何先生、Lawrence Yau Lung(主席兼行政总裁)、Evan Andrew Winkler先生(总裁兼董事总经理)、Chung Yuk Man先生、Clarence及Geoffrey Stuart Davis先生(首席财务官);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Tsui Che Yin先生、Frank、Karuna Evelyne Shinsho女士及Ko Chun Fung先生、Hen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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