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10.14
租赁
斯通里奇大道5700号
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顿
基本租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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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6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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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SFF BBC有限责任公司,
a加利福尼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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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户: |
PURIGEN BIOSYSTEMS,INC., a特拉华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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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第1.1节): |
位于5700 Stoneridge Drive,Pleasanton,Californ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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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第1.1节): |
第一部分的一部分(1St)大厦的楼面面积为16,165方呎,通称为100号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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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第1.1节): |
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顿Stoneridge Drive 5700和5720号的某些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所在的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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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泊车(第1.4节): |
每1,000平方尺的可出租房舍有3.8个未预留车位(截至生效日期,初始车位总数为六十一(6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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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第2.1节): |
大约六十三(6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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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第2.1节): |
(i)租客首次开始在该处所经营业务的日期,及(ii)租客改善工程(如附件 B所界定)的实质完成日期(如下文第2.3条所界定)两者中较早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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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完成日期(附件 B) |
本租约相互执行后一百二十(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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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日(第2.1节): |
第六十三届会议最后一天(63rd)生效日期后的整个日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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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租金(第3.1(a)款): |
月份 |
每月基本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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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月01-15 * |
$27,96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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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16-27 |
$28,7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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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月数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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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4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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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40-51 |
$30,55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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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月数52-63 |
$31,52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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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租赁月须自生效日期起计,至其后第一个完整历月的最后一天止,其后的每个租赁月须为自上一个租赁月届满后的翌日起计的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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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本租约当时并未发生违约事件,则处所的每月基本租金须在自生效日期起至生效日期后九十(90)天的期间(“租金生效日期”)全数减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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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贴租金(第3.1(e)条和附件 B): |
从租金开始日期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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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地址(第3.3节): |
SFF BBC有限责任公司
Cushman & Wakefield of California,Inc。
邮政信箱45257
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94145-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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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户的百分比份额(第4.1(c)节): |
1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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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使用(第6.1节): |
一般办公室、实验室、研究和开发、制造和法律允许的辅助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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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时间(第7.2条)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下午6时(“营业时间”)(工会假日和法定假日除外)(“营业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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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第27.1节): |
400,000.00美元,可根据下文第27.6款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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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客地址(第30.1条): |
在房地
Attn:Klint 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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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同一份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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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HAM & WATKINS LLP
斯科特大道140号
门洛帕克,加利福尼亚州 94025
收件人:Mark V. Roeder
直拨电话:+ 1.65 0.46 3.3043
传真:+ 1.65 0.46 3.2600
电子邮件:mark.roeder@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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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地址(第30.1条): |
c/o PSAI Realty Partners,LLC,155 Montgomery St.,Suite 1600,San Francisco,California 9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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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经纪人(第32.1节): |
Newmark Cornish & Car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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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户经纪人(第32.1节): |
高力国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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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附件 A —图则概述房舍
附件 B —初步改善处所
附件 c.rules and regulations
附件 D —信用证形式
附件 E鉴定程序
附件 F TERM0有害物质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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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基本租赁信息被纳入本租约并成为其一部分。如果两者之间有任何冲突基本租赁信息以及本租约的任何其他部分,由前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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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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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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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RIGEN BIOSYSTEMS,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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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F BBC有限责任公司, |
| a特拉华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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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利福尼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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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克林特·罗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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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SF II REIT有限责任公司,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其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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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克林特·罗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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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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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rik A. For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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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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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里克·A·福雷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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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共同管理员。成员 |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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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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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
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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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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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 |
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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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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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 |
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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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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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条 |
业务费用和物业税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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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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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条 |
租客须缴付的其他税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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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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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条 |
使用;环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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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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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条 |
服务及业主的维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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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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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条 |
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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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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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条 |
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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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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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条 |
租户的保养及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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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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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条 |
损坏或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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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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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条 |
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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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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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 |
赔偿和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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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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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条 |
遵守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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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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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 |
转让及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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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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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条 |
规则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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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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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条 |
房东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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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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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条 |
违约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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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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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条 |
违约时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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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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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条 |
房东补救违约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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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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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条 |
显要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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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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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条 |
附属于按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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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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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条 |
交出处所;拥有和移走固定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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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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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条 |
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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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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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条 |
反悔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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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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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条 |
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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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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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条 |
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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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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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条 |
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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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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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条 |
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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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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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条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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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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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条 |
杂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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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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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条 |
房地产经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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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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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条 |
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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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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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条 |
完整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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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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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条 |
续订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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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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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条 |
首次要约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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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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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条 |
应急发电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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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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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A |
概述房舍的图则 |
| 附件 B |
初步改善房舍 |
| 附件 C |
规则和条例 |
| 附件 D |
信用证的格式 |
| 附件 E |
鉴定程序 |
| 附件 F |
有害物质调查表 |
其他附件(如有)
租赁
本租约,是在基本租赁信息由和在房东之间指定的基本租赁信息(“业主”),以及在基本租赁信息(“租客”),
W I T N E S S E T H:
第1条
房地
1.1 业主特此向租客出租,而租客特此向业主出租本租约所载的条款、契诺及条件所指的楼面(“处所”),该楼面(“处所”)大致列于附于本租约内的楼面图内附件 A并在基本租赁信息,而该等处所位于《公约》所述的建筑物(“建筑物”)内基本租赁信息.这座大楼是一个更大的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通常被称为不列颠尼亚商业中心II,由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顿的斯通里奇大道5700号和5720号组成(统称“项目”)。在本租约中,“项目”一词应包括项目所在的一块或多块土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和位于其上的所有改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顿Stoneridge Drive 5700和5720号的建筑物)。在租期内,承租人与工程的其他承租人一样,拥有非排他性的权利,只为其预定用途而使用大堂、入口、楼梯、升降机及工程的其他公共部分,而这些地方是业主不时指定为公共区域的,并非租给或分配给工程的另一承租人使用。业主有权不时改变任何该等公用地方的面积、位置、构型、性质或用途,在任何该等公用地方建造额外的改善设施或设施,或关闭任何该等公用地方;但租客对处所的使用及进入该等处所并无实质上的损害。承租人不得干涉工程项目的业主及其他承租人使用该等公共区域的权利。房舍的所有窗户、外甲板、露台和墙壁,以及房舍内用于竖井、电堆、管道、管道、管道、电力或其他公用设施、水槽或其他建筑设施的任何空间,以及为操作、保养和修理的目的而使用这些空间和通过房舍进入这些空间的权利,均保留给业主。
1.2 承租人承认承租人已视察处所、大厦及工程,或已由承租人聘请的专业顾问视察处所、大厦及工程,承租人熟悉处所的状况,大厦及工程、处所、大厦及工程均适合承租人的目的,而除本租约书另有明文规定外,除业主根据附件 B建造或安装的改善设施(如有)外,承租人可接受处所、大厦及工程的状况。除业主依据附件 B(如有的话)须建造或安装的改善工程外,业主并无义务建造或安装处所、建筑物或工程的任何改善工程,或以任何方式改造、翻新、翻新、更改或改善处所、建筑物或工程,而租客须在生效日期接受处所的“原样”。为了《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8条的目的,房东在此向租客披露,租客在此承认,房舍没有经过根据《加利福尼亚政府法典》第4459.2条认证的人(认证准入专家)的检查。承租人特此放弃它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8条现在或以后可能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业主和租客明确同意,在适销性、适居性、适合某一特定用途或因本租约而产生的任何其他种类方面,不存在任何默示保证,也不存在任何超出本租约明确规定的保证(如有的话)范围的保证。自生效日期起,业主须安排为该处所服务的基地大厦(定义见下文)处于良好的运作秩序及状况,而无须偿还,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上述规定并不意味就该等系统的使用寿命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亦不减损承租人依据下文第10.1条须在生效日期后对该等建筑物进行任何修理、修改或改善的责任,不论该等修理、修改或改善是由于承租人使用该等建筑物、承租人的更改(定义见下文)、一般磨损,或其他。业主的上述保证特别不包括租客在生效日期后安装的任何设备,以及由于租客的更改或租客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任何建筑物系统故障。“基地建筑”是指大楼的结构部分(包括大楼的外墙、屋顶和地基)、大楼的外部和所有基地建筑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空调、供暖、电力、安保、生命安全和电力,但为特定租户安装的特殊系统和房舍内的任何其他大楼系统或任何其他特定租户空间中专为该租户服务或根据其租约由该租户负责的部分除外。
1.3 房舍不包括或附属于房舍的光线、空气或景观的地役权。任何建筑物(不论是否由业主建造)因其减少或切断光线、空气或视野,均不影响本租约,亦不对业主施加任何法律责任。
1.4 尽管本租约第1.1条与使用工程计划的公共区域作泊车有关,租客只有权使用《基本租约资料》所指明的泊车位数目。泊车位不得专供租客使用。租客须将该等泊车位纯粹用作停泊租客的高级人员及雇员的车辆。租客在任何时间使用的泊车位不得超过《基本租约资料》所指明的数目。租客须遵守所有规则及规例,以及现时或以后生效的与泊车位使用有关的所有法律。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本租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废或作废,业主亦不得就任何损失或损坏向租户承担法律责任,亦不得因罢工、停工、劳资纠纷、物料或劳工短缺、火灾、水灾或其他伤亡、天灾或业主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减少租户在本租约下的泊车权而减租。
第2条
任期
2.1 本租赁的条款和规定自本租赁之日起生效。本租约的租期为基本租赁信息(“租期”),租期自基本租赁信息(“生效日期”),除非按以下规定延长或提前终止,否则须于基本租赁信息(到期日)。如业主因任何理由而没有在目标完成日期前将处所的管有权交付租客,则本租契不得作废或作废,而业主无须就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租客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此情况下,生效日期须延至业主将处所的管有权交付租客的日期;但如该生效日期并非在目标完成日期后六十(60)天当日或之前发生,租客延迟或不可抗力(定义如下,并在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可延长该日期(如此延长的日期为“触发日期”),则租客可在触发日期后十(10)个历日内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租约;但如租客终止租约的生效日期在业主收到租客终止租约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发生,则租客终止租约的通知即属无效,并无进一步的效力。承租人终止本租约的上述权利,是承租人在生效日期对此种延误的唯一补救办法。就本租约而言,“不可抗力”是指罢工、停工、劳资纠纷、物资或劳动力短缺、火灾、地震、洪水或其他伤亡、恐怖行为、天灾、租客滞留或超出房东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其他原因(经济上的无力)。尽管本租约另有相反规定,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均不得将触发日期延长三十(30)天以上。
2.2 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业主可向租客交付一份通知书,以确认按照本租约而厘定的生效日期及到期日。租客须在收到通知书后五(5)天内签立该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交还业主。
2.3 业主须在处所内建造或安装由业主依据附件 B.业主须在该处所实质完成后交付,而租客须接受该处所。租客改善工程的“实质完成”,须当业主已完成由业主根据附件 B基本上按照业主和租客批准的图则和规格,以良好和做工的方式,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但须完成或更正业主打孔清单上的项目,而这些项目并不因其设计用途而实质上干扰租客对处所的使用。业主应在生效日期后立即填写或更正业主打卡单上的项目。如由于任何租客延误而导致房舍的实质完工延迟(如附件 B)则即使本租契或附件 B不论房舍实质完工的实际日期为何,承租人根据本协议须缴付基本租金及额外租金的义务,须自如没有承租人延误的情况下本应于生效日期发生的日期起算。
第3条
租金
3.1 租客须向业主缴付以下款额,作为房舍的租金:
(a) 在租期内,租客须向业主支付租金,作为每月租金。基本租赁信息(“基本租金”)。
(b) 在租期内的每个历年或其中的一部分,租客须向业主缴付业主在该历年支付或招致的所有营运开支(下文所界定)的百分比(按下文所界定),作为额外租金。
(c) 在租期内的每个历年或其中的一部分,租客须向业主缴付业主在该历年缴付或招致的所有物业税(下文所界定的)的百分比,作为额外租金。
(d) 在租期内的每个历年或其中的一部分,租客须向业主支付业主就所有电力、冷冻水、空调、煤气、燃料、蒸汽、热力、照明、电力及其他用具而招致的实际费用,作为额外租金(如更具体的描述)(租客根据本条第3.1(d)条须支付的所有该等费用,须称为“租客每月水电费”,而所有该等款项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租金)。
(一) 所有直接供应处所的电力(“直接电气费”)均须计量或分计量,而租客须将所有该等直接电气费的实际费用(业主无须加价),作为每月租金,支付予业主作为补偿,或由业主选择,直接支付予提供该等电力的实体。向直接电气费业主支付的款项,须在业主向承租人交付发票后三十(30)天内支付。
(二) 至于除直接电气费(统称为“其他电气费”)以外的处所的所有公用设施费用,业主有权在业主的合理酌情决定权下,不时公平及公平地将部分或全部该等其他公用设施费用分配予建筑物的不同部分或占用人(“费用池”)。此类费用池可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空间租户以及大楼的研发和实验室租户。每个该等费用池内的公用事业费,须以公平方式分配及向该等费用池内的租户收取。
(e) 租客须在租期内的每个历年或其中的一部分,自租期开始日期(如不是一个月的第一天,则为租期开始日期后一个月的第一天)起,按附件 B附于本文件。
(f)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根据本租约须由承租人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和费用,作为额外租金,无论这些款项和费用是否被指定为“额外租金”。在本租赁合同中,“租金”是指并包括所有基本租金、津贴租金、所有额外租金以及租户根据本租赁合同应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
3.2 根据本条例第3.1(b)、3.1(c)和3.1(d)(ii)条应支付的额外租金,应按照下列程序计算和支付:
(a) 在租期内的每个历年的第一天或之前,或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业主须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业主对下一个历年根据本条例第3.1(b)、3.1(c)及3.1(d)(ii)条须缴付的款额的估计。承租人须在随后一个历年的每个月的第一天或之前,向业主缴付估计款额的十二分之一,作为每月租金。如在任何历年没有发出上述通知,租客须继续按上一历年的估计数付款,直至发出上述通知后的一个月为止。如业主在任何时间觉得根据本条例第3.1(b)、3.1(c)及3.1(d)(ii)条就本日历年度须缴付的款额与业主的估计数有差异,业主可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修订其就该日历年度的估计数。如业主在一个历年的第一天后交付其估计数,或业主修订其对一个历年的估计数,则租客就该历年的其后付款,须以延迟或经修订的估计数(视属何情况而定)为基础,并对其后付款的款额作出适当调整,使租客在该历年或其部分租期内的该历年结束前,已向业主支付根据本条例第3.1(b)、3.1(c)及3.1(d)(ii)条就该历年应付的款额的全部估计数。
(b) 业主须在每个历年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但不迟于4月1日,向租客提供一份书面陈述,说明根据本条例第3.1(b)、3.1(c)及3.1(d)(ii)条就该历年须缴付的款额,并由业主核证。如该报表显示承租人所欠款额少于承租人先前就该历年作出的估计付款,业主须将超出款额记入根据本条第3.1(b)、3.1(c)及3.1(d)(ii)条须支付的下一个月分期付款。如该报表显示承租人所欠款额多于承租人先前就该历年作出的估计付款,则承租人须在该报表交付后十(10)天内向业主缴付欠款额。业主没有根据本条第3.2条向租客发出任何通知或声明,并不放弃业主收取租客根据本条第3.1(b)、3.1(c)及3.1(d)(ii)条须缴付的款额的权利及租客缴付的义务。租客或其获授权雇员或代表,在租期内(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多于在任何一(1)年期间内一次),有权在给予业主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后,并在业主的营业时间内,在项目内业主的办公室或业主指定的其他地点,查阅业主有关营运开支及物业税的簿册,以核实该等报表内的资料;但如租客利用独立会计师进行该等覆核,则该会计师须为业主可合理接受的国民资格,并不因意外情况而获补偿;而租客在业主交付与该期间有关的书面陈述后逾九十(90)天,无权查阅与该期间有关的簿册。
(c) 如租期在一个历年的最后一天以外的某一天结束,租客根据本条例第3.1(b)、3.1(c)及3.l(d)(ii)条须支付的款额,适用于租期结束的历年,须按比例计算,由该历年的开始日期至租期结束日期(包括该日期)的天数为三百六十五(365)天。本租约的终止,不影响业主及租客根据本合约第3.2(b)条须在终止后履行的义务。
3.3 承租人须在租期内的每个历月的第一天或之前,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款项,预先向业主缴付基本租金的所有每月分期付款和业主根据本条例第3.1(b)、3.1(c)及3.1(d)(ii)条估计应付款额的每月分期付款,以及津贴租金的每月分期付款(统称“每月租金”)。业主指示租客将所有该等月租缴交至基本租赁信息,或在业主不时以书面指定的其他人或其他地方。业主有权运用依据本租约从租客处收取的款项,而不论租客是否指定该等款项,以业主自行酌情选择的次序和款额,履行租客在本租约下的任何义务。如果承租人根据本合同支付基本租金的义务是在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以外的一天开始的,或者如果租期是在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以外的一天终止的,则该部分月份的基本租金应按三十(30)天的月份适当地按比例分摊。在签署本租约后,租客须向业主支付相当于每月基本租金的租期第一个完整日历月的基本租金的款额,业主须就该第一个完整日历月向基本租金申请该款额。
第4条
业务费用和物业税定义
4.1 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文所指明的定义:
(a) “经营费用”是指业主为项目的所有权、管理、经营、更换、维护或修理或根据本租赁合同提供服务而支付或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从事
(ii)向该等人员提供制服;(iii)业主就火灾、其他伤亡、租金及责任保险、业主在合理判断下认为有需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保险,或任何抵押或信托契据持有人要求为工程的任何部分作保的任何保险而招致的保费及其他费用;(iv)在适用保险单下的可扣款额范围内修理受保伤亡的费用;(v)水费及污水费;(vi)牌照,许可证和检查费;(vii)业主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销售、使用和消费税;(viii)电话、送货、邮资、文具用品和其他费用;(ix)管理费和开支,但不得大大超过在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顿市场的哈仙达商业园的可比建筑物内的可比管理服务通常应支付的管理费;(x)电力、冷冻水、空调、供暖用水、燃气、燃料、蒸汽、热力、照明、电力和与项目运营、维护和维修有关的其他能源相关公用事业的费用和开支;(xi)设备租赁付款;(xii)维修和更换,项目的实物维护(无论是否指定为资本成本),包括与为项目服务的停车区有关的费用(包括油漆、重新铺设和重铺项目停车区的费用),以及与维修或更换磨损或损坏的建筑系统(包括暖通空调系统)、设备、设施、部件和装置有关的费用;(十三)窗户清洁、保安、警卫、清除、水处理、垃圾和废物处理、垃圾清除、管道和其他服务;(十四)电梯、电气、机械和其他建筑设备和系统的检查或服务合同;(十五)用品、工具,(十六)与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或维修有关的材料和设备;(十六)会计、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和开支(不包括业主因与特定租户发生纠纷或谈判、解释或执行特定租约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十七)为项目的外部或公共区域或公共区域粉刷油漆,以及维护项目的人行道、景观美化和其他公共区域的费用;(十八)家具、窗帘、地毯和其他习惯和普通物品的费用(不包括油漆,(十九)业主提供的供工程计划的公共区域或大厦办公室使用的雕塑或其他美术作品,该等费用须由业主合理摊销;(十九)因工作、劳动、用品、材料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与上述任何一项类似或补充或代替上述任何一项,或因遵从任何法律、条例、规则、规例或命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或遵从对任何适用法律的成文或解释的任何修订或其他更改;(xx)为妥善管理和运作工程而合理需要的建筑物办公室租金或办公空间租金价值;(xxi)以适当法律程序就任何有关管理、运作、保养或修理工程的事宜或任何物业税的款额或有效性提出抗辩的所有费用及开支;(xxii)业主就管理、运作中使用的所有个人财产、固定装置及设备(包括洗窗机器)所厘定的合理折旧,保养或维修工程项目,以及业主提供的外窗覆盖物,以及公共走廊和公共区域的地毯;及(二十三)业主厘定的合理摊销费用,连同未摊销余额(以该等资本改善的使用年限计算)按年利率百分之七(7%)或业主可能实际须支付的较高年利率计算的利息,(A)在本租约日期后首次颁布或首次解释为适用于工程的任何法律规定(定义见下文第14.1节)所规定的,或(B)主要是为了减少当前或未来的运营成本、升级工程安全、以其他方式提高工程的运营效率,或为了保护工程占用人的健康和安全,对工程进行的所有基本建设改进或业主获得的资本资产。
营运费用不包括(1)物业税,(2)工程折旧(以上指明的除外),(3)故意删除,(4)地产经纪佣金,(5)利息及资本改良成本(以上指明的资本改良成本及资本资产及其利息除外),(6)直接电气费或根据上文第3.1(d)条向承租人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项,(7)因租赁建筑物内的空间(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任何租约或移交)而招致的律师费及付款,终止或修改大厦内的任何租位,以及与大厦潜在租户进行任何租契谈判,(8)装修、改善以供租户占用、粉刷或重新装修大厦部分将分给租户的费用,包括任何搬迁费用,(9)支付给业主的高级物业经理或高级资产经理以上级别的行政人员的工资或薪金,而这些人员并不在大厦内提供全职服务,(10)广告和促销开支,(11)租赁佣金、寻找费及在大厦内招揽租户所招致的所有其他租赁开支,(12)任何物品,但如该等物品须由租客或大厦的其他租客或占用人或由第三方向业主偿还(以类似本条第4.1条的提款或费用转嫁条文的方式除外),(13)不属大厦标准但提供予任何其他租客或占用人的特别清洁或其他服务的费用及开支,(14)任何新的基本装修(不是更换或升级现有物品或上文第(xii)条所准许的修理/更换)的费用,根据标准会计原则,除上述第(xxiii)条规定的资本改进外,应将(15)因拥有建筑物而产生的与建筑物的运营和维护相对的任何费用资本化,包括业主所得税、超额利润税、特许经营税或与业主业务有关的类似税;编制所得税申报表;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业务形式的组织费用;特许经营税;备案费用;或其他此类费用,(16)经纪佣金、发起费、积分、抵押记录税,(17)因建筑物的任何融资或再融资或转让而招致的所有权费用和其他费用或费用;(17)因火灾、暴风雨或其他伤亡而引起的修理或更换费用(可扣除的数额除外),其费用须由业主根据本租约须维持的保险支付,或由征用地的政府当局偿还;(18)就工程项目的服务或向业主的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支付的间接费用和利润增加额,(19)业主或业主的代理人、承建商或雇员或项目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涉及项目空间的任何租赁或服务合同的付款条款和条件,或业主作为项目所有人的义务(如逾期付款罚款和房地产税利息,(20)在由业主在工程内经营的任何商业特许经营范围内支付予办事员、服务员或其他人的任何补偿,而业主从中获得任何形式的收入,不论业主是否实际从该特许经营中获利;及(21)由
业主或其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承建商在大厦内或工程项目内的任何其他租客受到污染,或可能不因租客的过失而经由空气、水或土壤迁移至工程项目。
尽管本条例另有相反的规定,如工程在任何历年期间未获完全占用,业主须在计算该年度的营运开支时作出调整,以便计算该年度的营运开支时,须犹如工程在该年度已被完全占用一样。业主有权根据业主的酌情决定权,不时在工程的不同部分或占用人之间公平地分配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营运费用(“费用池”)。每个上述费用池内的营运费用,应在所有费用年度内以公平和一致的方式分配并记入上述费用池内的租户。在某些经营开支只属于该建筑物(而非另一建筑物)的范围内,业主有权自行决定为该等建筑开支设立一个费用池,而租户在该等开支中所占的百分比为25.17%。
(b) “物业税”指由任何公共或政府当局就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征收、评估、收费、确认或征收的所有税项、评税、除税、征费、费用及收费(以及全部或部分代替或作为替代或作为补充征收的任何税项、评税、除税、征费、费用或收费),不论属一般或特殊、普通或特别、可预见或不可预见、有担保或无担保,不论现时是否习惯或在业主及租客的考虑范围内,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个人财产以及根据收取租金而征收的任何税款,包括收取租金时适用的毛收入或销售税。物业税还应包括对以前列入不动产税定义的任何评估、税收、费用、征费或收费的补充或部分或全部替代。物业税不包括(i)业主的净收入(以业主来自所有来源或来自除租金以外的其他来源的收入计算)、专营权、文件转让、遗产或资本股税,除非是全部或部分向业主征收或评估,以代替、替代或补充任何物业税,或(ii)承租人依据本条例第5.1条缴付的任何税项、评估、费用或收费。
(c) “租户百分比份额”是指在基本租赁信息.
第5条
租客须缴付的其他税项
5.1 除根据本租约承租人须缴付的所有月租及其他费用外,承租人须按要求向业主偿还所有税项、评税、除税、征费、费用及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过境影响发展费、房屋影响发展费及与提供设施或服务的费用有关的其他款项,不论这些款项是否属现时的惯例或在业主及承租人的考虑范围内,均须由业主缴付,并由任何公共或政府当局就(a)处所征收、评估、收费、确认或施加,或由(a)处所计量,或合理地归于(a)处所,(b)位于处所内的任何设备、家具、固定装置及其他个人财产的成本或价值,或由租客或为租客在处所内或处所内所作的租赁改良的成本或价值,不论该等改良的所有权归属租客或业主,(c)根据本租约须缴付的任何月租或任何额外租金,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公共或政府当局就收取任何该等租金而征收的总所得税或消费税,(d)管有、租赁、经营、管理、保养、改建、修理,承租人对处所的使用或占用,或(e)本交易或承租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文件对处所的权益或产业的设定或转让。该等税项、评税、税项、征费、费用及收费,不包括业主的净收入(以业主从所有来源或从除租金以外的其他来源取得的收入计算)、专营权、文件转让、遗产或资本股税,除非是全部或部分向业主征收或评估,以代替、取代或增加任何该等税项、评税、税项、税项、征费、费用及收费。如租客向业主偿还任何该等税项、评税、税项、征费、费用或收费属违法,则在征收该等税项、评税、税项、征费、费用或收费前须缴付的基本租金,须予增加,以向业主提供在征收该等税项、评税、税项、征费、费用或收费前所收取的基本租金净额。承租人根据第5条须缴付的所有税项、课税、税项、征费、费用及收费,均应视为额外租金,并应作为额外租金支付。
第6条
使用;环境事项
6.1 租客只可将处所用于基本租赁信息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承租人的业务而作任何其他用途,而业主可自行决定不作此项同意。租客不得在该处所内、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该处所内或处、处、处、处或所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或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或影响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内容的任何财产或其他保险。租客不得在处所内、处所上或处所周围作出或容许作出任何会以任何方式妨碍或干扰工程的业主或其他租客的权利,或伤害或惹恼他们的事情。租客不得使用或容许处所作任何不适当、不道德、非法或令人反感的活动,亦不得在处所内、处所上或周围安排、维持或容许任何滋扰,亦不得在处所内、处所上或周围作出或容许作出任何浪费。租客不得将任何家具、设备、物料或其他物件带入建筑物,使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超载。
6.2 租客可在房舍内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但该等有害物质的具体种类、数量和拟议用途须经业主批准(业主不得无理拒绝、限制或延迟批准)。就承租人提出的在房舍内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而言,承租人必须证明并证明承租人在房舍内使用的所有有害物质(i),令业主合理信纳
对承租人的业务是必要的或有用的,(ii)使用、保管和储存的方式将是为了防止向环境中释放或暴露于人,并遵守所有环境法律,如此带来、使用或保存在处所内或周围,(iii)承租人获得根据本租约开展业务所需的任何环境许可、计划或批准,以及处所所所所需的任何环境许可、计划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危险材料业务计划、暴雨水污染防治计划、溢漏应急计划、空气污染控制许可,废物排放要求和NPDES许可证。承租人提出的在房舍内使用危险物质的任何此种请求,均应附有与此种危险物质有关的任何材料安全数据表的副本(根据《职业安全和健康法》的要求)。承租人在将任何有害物质带往先前并非由业主依据本条第6.4条批准的类型及数量的处所之前,须将业主的有害物质调查表填妥,格式为附件 F附于本文件,并作为本文件的一部分(《有害物质调查表》)。租客在此向业主证明,任何送交业主的有害物质调查表所载的资料是真实、正确和完整的。承租人须订立契约,以遵守该等有害物质调查表所显示的使用限制(如有的话)。
6.3 承租人的业务和经营,特别是其危险物质的处理、储存、使用和处置,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条例。承租人须取得并遵守承租人在处所内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证或批准,并须及时要求将任何该等许可证或批准续期。承租人还同意,承租人将不允许任何危险物质与房舍下面或周围的土壤或地下水接触。租户将发出或张贴适用法律所要求的关于房舍内或房舍内存在或释放此类危险物质的所有通知。如果租客在任何时候不遵守第6条的规定,租客应立即将不遵守情况书面通知房东。
6.4 因承租人使用和/或储存危险物质而增加的建筑物所需保险费,应完全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应自行购买和维持必要的额外保险,以符合任何有管辖权的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的要求。
6.5 业主在向租客作出合理通知后,可每年不超过一次获准进入处所或进入该处所,以进行或安排进行环境检查、地盘评估或审核。这类环境检查员或审核员可由业主自行选择,并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业主在任何时间有实际通知或合理因由相信租客违反或容许任何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则业主有权在向租客发出通知前五(5)个工作日的任何时间进行环境检查、评估或审核,尽管有上述的年度限制。如果确定承租人违反了这种环境法,承租人应向房东偿还任何检查、取样和分析的费用,这些检查、取样和分析揭示了承租人根据第6条的规定应承担的污染责任。业主进入处所以检查及进行取样,须受本租约第17.1条的条文所规限。
6.6 根据业主的选择,承租人须在本租期内,因处所使用的有害物质而对处所进行任何所需或所需的调查、修理、清理、移走或补救行动、纠正行动或排毒。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自行决定批准所有的图则、顾问和清理标准。租客须及时向业主提供(i)所有文件、报告及与政府当局的通讯的副本;及(ii)出席与政府当局的所有会议的通知及机会。承租人须遵守所有通知规定,而业主及承租人同意与政府当局合作,为取样或检查目的而进入该处所。根据本条进行的活动对租客使用房舍造成的干扰,不得构成实际或推定地将租客逐出房舍。如清理工作的期限超过租约的终止,则该清理期间即构成依据第26.1条对处所的留置,直至该清理工作完成,而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清理证书或类似文件已交付业主为止。承租人在接获所有书面投诉、申索、传讯、要求、查询、报告或与处所状况或遵守环境法例有关的通知后,会立即通知业主,并提供副本。承租人将立即补救,并在有偏见的情况下驳回与承租人占用房舍期间释放有害物质有关的任何行动和诉讼。承租人将保持该处所不受任何根据与承租人释放或带入处所的有害物质有关的环境法律所施加的留置权。尽管本租约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对自生效日期起存在的有害物质,或由业主、业主的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承建商或任何其他占用项目处所外空间的人,或可通过空气、水或土壤迁移到处所、建筑物或项目中的有害物质,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7 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同意迅速从房舍和建筑物中移走由承租人和/或承租人的任何代理人、雇员、承包商、受邀人或被许可人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安装、带入、储存、使用、产生或释放的任何和所有危险物质,包括含有危险物质的任何设备或系统(此种义务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继续存在)。
6.8 就本租赁而言,应适用以下定义:“危险物质”是指在任何“环境法”中被描述或定性为有毒或危险物质、废物、材料、污染物、污染物或传染性废物的任何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或材料,或在某些特定数量上会损害公众健康或福祉的任何物质,或具有类似意义的词语,如下文所定义的术语,或任何其他词语,其目的是根据可燃性、腐蚀性、反应性、致癌性、毒性或生殖毒性等有害特性对物质进行定义、列出或分类,包括但不限于石棉、石油(包括原油或其任何部分、天然气、天然气液体、液化天然气或可用于燃料的合成气或其任何混合物)、石油产品、多氯联苯、尿素甲醛、氡气、核物质或放射性物质、医疗废物、烟尘、蒸汽、烟雾、酸,
可能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碱、化学品、微生物物质(如霉菌、真菌或其他细菌物质)、生物制剂和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和/或毒性。“环境法”是指任何和所有联邦、州、地方或准政府法律(无论是根据普通法、法规还是其他法律)、法令、法规、裁决、裁决、规则、条例或指导或政策文件,这些法律现在或以后颁布或颁布或不时修订,以任何方式涉及(i)保护环境、个人(包括雇员)的健康和安全、财产或公共福利,防止任何危险物质的实际或潜在释放、排放、逃逸或排放(无论过去或现在),或(ii)制造、加工、分配、使用、处理、储存、处置,运输或处理任何危险物质。
6.9 承租人须向业主作出弥偿及辩护,使其免受业主因在处所内、处所附近或下方出现、使用、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释放或其他处理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性质的索偿、要求、诉讼、判决、法律责任、讼费、开支、损失、损害、损害赔偿、罚款、罚款及义务(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在调查、抗辩或解决索偿中招致的支出),并使其免受损害,因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高级人员、雇员、承建商、受邀者或持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在处所内或附近或下方引入或准许的任何危险物质。租客根据本条第6.9条就在本租约终止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本租约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7条
服务及业主的维修责任
7.1 业主须维持工程项目的公众及公共区域(如公共区域内的大堂、楼梯、走廊及洗手间,但不包括位于任何租客的处所内的任何该等区域)、工程项目的屋顶及外部部分,以及工程项目的机械(暖气、通风及空调)及电力系统,处于合理良好的秩序及状况。由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任何代理人、雇员、承建商、持牌人或受邀人在任何该等区域、元件或系统上造成的任何损坏,须由业主修理,费用由承租人负担,而承租人须按要求向业主偿还,作为额外租金。业主对他人的任何犯罪行为或与任何出入控制服务、装置或人员的任何故障、规避或其他故障有关的任何直接、间接或其他损失或损害不负法律责任。
7.2 业主须为处所提供下列公用设施及服务(“基本服务”):(i)在营业日(如基本租赁信息)、建筑物标准照明的电力及适合将处所用作一般办公用途的电力,(ii)在营业时间内(如基本租赁信息(iii)在营业日、业主判断为舒适地使用和占用处所以作一般办公用途所需的暖气及空调;及(iii)由无人值守的自动升降机向处所的楼层提供升降机服务。然而,尽管有上述规定,租户使用的水、热、空调、电流、电梯及其他服务,可超过基本服务(“超额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经由现有标准110伏交流电源插座以外的任何电力使用;承租人与承租人的任何专用或补充供暖、通风及/或空调、电脑电源、电讯及/或其他特别单位或系统有关而消耗的电力及/或水;冷却、加热或冷凝器用水;或用于普通饮水及厕所以外的任何用途的水),但承租人所期望的超额服务须合理地提供予业主和房舍(有一项谅解是,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均无义务向房舍提供超过该建筑物或该建筑物的适用楼层(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能提供的超额服务容量的按比例份额),并须进一步规定承租人须遵守业主不时订立的要求及支付该等超额服务的程序,以及遵守第7条的所有其他条文。业主保留在处所或建筑物内安装电流和/或水表(包括但不限于所需的任何额外线路、管道或面板)的权利,以测量租客所消耗的电流或水,或安排以其他合理方法(例如以临时“检查”表或测量)计量使用情况。
7.3 除水电费(上文第3.1(d)节述及)外,基本服务费用应列入业务费用。此外,承租人须按要求向业主缴付(i)承租人所使用的任何超额服务的费用(按业主的通过费率计算);(ii)安装、操作、保养或修理用以计量承租人公用设施消耗的任何仪表或其他装置的合理费用;(iii)为处所安装、操作、保养或修理温度平衡设备(定义见下文第7.4条)及/或与承租人所要求的任何超额服务有关的任何设备的费用,及(iv)业主为记述或厘定承租人所使用的任何超额服务而招致的任何其他费用。业主不向承租人收取上述任何费用,并不放弃业主日后向承租人收取上述费用的权利。
7.4 如因(i)租客在房舍内使用的任何灯、机器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典型的办公室设备)的类型或数量,而导致暖气、空调或通风系统以其他方式维持在房舍任何部分的温度受到影响,(ii) 该部分房产的占用超过房产的正常办公和研发用途的正常占用,或(iii)重新布置隔板或进行其他改善,则业主可自行承担费用,安装任何设备,或改装业主认为为恢复温度平衡所需的任何现有设备(包括标准空调设备)(此种新设备或对现有设备的改造在本文中称为“温度平衡设备”)。租客同意在有需要时,关闭因太阳位置而必须关闭的窗帘和/或窗饰,以保证空调系统的有效运作,租客同意与业主合作,并遵守业主就暖气、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保护而订明的规例和规定。业主并不就大厦内的暖气、空调或通风设备是否足够或适合维持任何电脑或通讯室、机房、会议室或其他人员或电力使用高度集中的地方所需的温度,或除部分马力以外或超过部分马力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向租客作出任何陈述
办公室设备通常是必需的,而业主对租客或其他与此有关的人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7.5 业主为房舍提供公用设施和服务的义务受《工程规则和条例》、适用的法律(包括提供公用设施或服务的公用事业公司的规则或行动)的约束,以及为维护和维修而停工、出于安全目的,或由于罢工、停工、劳资纠纷、火灾或其他伤亡、天灾或业主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如因任何理由而中断或不能或不能为处所提供任何服务或设施,则该等中断、不能或不能提供服务或设施,并不构成对承租人的推定或其他驱逐,亦不构成对业主施加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相应损害或业务损失的法律责任。承租人特此放弃《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2(1)条或任何其他适用的现行或未来法律的规定,允许因此种中断、失败或不能履行而终止本租约。业主须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不少于五(5)天前就任何计划中的公用设施或系统关闭发出通知。
7.6 如果对项目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当局颁布或修订任何适用的法律或建筑、消防或其他守则,或对业主或项目施加强制性或自愿的控制或指导方针,涉及使用或节约能源或公用事业,或减少汽车或其他排放(统称为“控制”),或者如果业主被要求或选择对项目进行变更以遵守此类强制性或自愿控制,业主可自行决定遵守此类控制或对与此相关的项目进行此类变更。该等遵从及作出该等更改,并不构成对承租人的推定或其他驱逐,亦不对业主施加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承租人的相应损害或业务损失的法律责任。
7.7 承租人承认,根据《加州公共资源法典》第25402.10条及其颁布的规章(连同今后关于公布与建筑物有关的能源效率数据的任何法律或规章,《能源披露规章》),业主可能不时被要求披露与建筑物能源使用有关的某些信息。承租人须与业主合作,处理根据任何能源披露规例提出的任何披露及/或报告规定。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概括性的原则下,租客须在业主提出要求后十(10)天内,向业主披露业主要求的与《能源披露规例》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租客名下的物业内所耗用的电力或其他公用设施的数量、在该等物业内工作的雇员人数、租客在该等物业内经营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及租客在该等物业内经营的设备的类型及数目。租户承认,此信息应在非保密的基础上提供,房东可将其提供给适用的公用事业供应商、加州能源委员会(以及对《能源披露条例》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政府实体),以及房东根据《能源披露条例》必须向其披露信息的任何第三方。承租人同意,任何业主当事人(定义如下)均不对与业主披露承租人提供的此类信息有关的任何损失、费用、损坏、费用或责任承担责任。此外,承租人须向业主声明,承租人依据本段向业主提供的任何及所有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而承租人须就所有申索、要求、法律责任、损害赔偿、损失、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上述陈述而招致或产生的合理律师费,以及/或承租人未能及时提供业主依据本段所要求的任何资料,向业主作出弥偿、抗辩及使业主方免受损害。
第8条
改建
8.1 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租客不得对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作出任何更改、增补、修改或改善,或在该处附设任何固定装置或设备(统称“更改”),而该等更改、增补、修改或改善,不得无理地拒绝、限制或延迟。尽管有前一句的规定,租客只有在总费用为五千美元(5000.00美元)或以下,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工程或房舍的结构、外观、入口或屋顶部分,或工程的机械、电气、管道、公用设施或生命安全系统的情况下,才可在没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上述更改,但租客须事先将任何该等更改的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同意的处所内或处所内的所有改建工程(业主依据附件 B须建造或安装的租客改善工程除外),须由租客自行负担费用及开支,详情如下:
(a) 租客须向业主呈交租客须进行的所有工程的完整图则及规格,以供业主事先书面批准。该等图则及规格须由业主以书面批准的负责持牌建筑师及工程师拟备,并须符合所有适用的守则、法律、条例、规则及规例,不得对建筑物的基本外壳或建筑物的任何系统、组件或元件造成不利影响,其格式须足以确保所有对该等图则及规格的批准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的批准,并须在业主的合理酌情决定权下令业主满意。业主须在业主收到承租人的图则及规格(以及任何重新提交的图则)后十(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但业主的不回应须视为不认可图则及规格。作为同意任何改建的条件,业主亦可要求承租人就该等改建而聘用的任何建筑师须获核证为经认证的无障碍专家(CASp),而在该等改建完成后,该建筑师须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55.53条,核证该处所符合所有适用的与建筑有关的无障碍标准。租客须事先向业主提供书面通知,通知租客拟聘用的持牌建筑师及工程师拟备该等图则及规格。业主须在提出要求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租客业主是否批准或不批准该等建筑师及工程师。业主对任何该等工程的批准或同意,并不对业主施加任何法律责任,而业主就该等批准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承建商承建商的建筑会议,均不得使承建商成为业主的代理人,以建造任何改建工程。
(b)如业主不批准该等图则及规格或其任何部分,则业主须在一段合理期间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在提出要求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该等不批准及业主为取得业主批准而要求作出的修订,通知租客。其后,租客须向业主提交经修订的图则及规格,其中须包括业主所要求的修订。该等修订须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须缴付拟备该等图则及规格的一切费用,包括持牌建筑师及工程师的费用及开支。
(c)承租人须支付所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水电费、许可证、费用、税款以及与此有关的财产和责任保险费)。租客须聘请业主以书面批准的负责任的持牌承建商进行所有工程。承租人应提前向业主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承租人拟聘用的承包商、分包商、机械师和材料工,所有这些人均应在项目所在国获得许可,并可进行担保。业主须以书面通知租客,业主是否会在一段合理期间内批准或不批准该等承建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在提出要求后十(10)个营业日)。所有承建商及其他人在工程期间,须随时受业主控制。就估计费用超过$ 100,000的建议改建工程而言,业主有权要求租客为支付改建工程而张贴业主合理地认为需要的保证,而业主亦有权要求租客聘用的任何该等承建商在开始在该处所内进行工程前,向业主提供一份履约保证书及一份由业主合理接受的保证人提供的劳工及物料付款保证书,保证书的金额为指定业主及承租人(及业主指定的任何其他人)为共同债权人的工程的合约价格。在任何改建工程开始前,如业主要求,承租人须向业主提供证据,证明承租人已按业主认可的形式及金额,为该等改建工程投保“建造者所有险”。在任何情况下,业主不得就承租人因承租人的图则及规格、承租人的承建商或分包商、任何工程的设计、任何工程的建造或任何工程的延迟完成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损失、成本或开支,向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承租人承认并同意,并无明示或默示地要求任何及所有更改作为签立本租约的条件,以使用本租约所准许的处所或代替支付租金。
(d)租客须在该日期(或根据适用法律所需的额外时间)前最少十(10)天,以书面通知业主任何工程的动工日期,使业主有机会张贴和记录适当的不负责任通知书。承租人须安排所有工程由业主以书面批准的持牌承建商进行(该批准不得无理地被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并按照业主以书面批准的图则及规格(该批准不得无理地被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并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守则、法律、条例、规则及规例。
(e)所有经业主批准的图则及规格的更改,均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而该书面批准不得无理地予以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如租客希望在该等经批准的图则及规格中作出任何该等更改,租客须让租客的建筑师及工程师就该等更改拟备图则及规格,并将其呈交业主书面批准。如业主不批准更改,业主须在提交后五(5)天内,以书面指明不批准的理由,而该等图则及规格须由租客修订,并重新呈交业主,以供业主书面批准。在业主书面批准该等更改后,该等更改须成为业主批准的图则及规格的一部分。
(f)承租人须在任何改建工程的建造前或建造过程中,应要求向业主支付相当于该改建工程总成本百分之四(4%)的款额(“监理费”),作为对业主对该改建工程的图则及规格的检讨及对该建造工程的一般监督的补偿(为计算监理费,该费用须包括建筑及工程费,但不包括许可费)。即使本租约另有相反规定,就租户改善工程而须支付予业主的监理费,须为附件 B所述的经批准工程成本估算额的百分之二点五(2.5%)。此外,承租人须向业主缴付业主就承租人所作的任何改建而招致的任何直接费用(超出在工程项目内向承租人提供的正常服务范围),并须向业主偿还业主就该等改建而招致的一切自付费用。
8.2承租人或业主在处所内或处所内所作的所有改建,包括但不限于依据附件 B所作的地毯及所有其他改良(如有的话),不论是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均须成为工程及业主财产的一部分;但依据附件 B,而在租客支付的范围内,任何更改在本租期内仍属租客的财产。经业主自行选择,承租人须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承租人为承租人或由承租人作出的任何或所有更改移出处所,而承租人须在更改前将处所恢复原状,但一般磨损除外。拆除改建工程及修复处所须由承租人选定并经业主批准的总承建商进行,在此情况下,承租人须向总承建商支付与该工程有关的费用及成本。可移动家具、设备、固定装置及个人财产(隔板除外)仍属承租人的财产,而承租人须在租期结束时将所有该等财产从工程中移走,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本租约的终止不影响承租人根据本条第8.2条须在该租约终止后履行的义务。在承租人提出明确提述本条第8.2条的书面要求后,业主须在承租人批准承租人要求的任何更改时(或在接获承租人就不需要业主批准的更改向业主发出的通知后十(10)个营业日内)通知承租人,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业主是否会要求将更改及恢复处所的原有状况。业主没有以书面明示放弃承租人就任何更改而承担的移走责任,即保留业主就该等更改而作出上述选择的权利。
8.3承租人在此承认,即使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业主并不是亦不应被当作是对房舍所作的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依据附件 B所作的任何改良)的“参与业主”。在根据承租人签署的合同在房舍开始任何工程之前,承租人应从在房舍为承租人进行工程的所有承包商、分包商、主要材料商和供应商处获得由这些承包商、分包商、主要材料商或供应商的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的一份或多份书面文件,其中含有以下文字或基本相同的规定:
“承包商承认并同意,它正在对租户的租赁权益进行改进,并同意限制任何将技工或材料工的留置权强加给租户的租赁权益的权利。”承包者还同意,改善工程不是在业主的坚持下进行的,也不是为了业主或业主的所有权(费用)利益而进行的,而且业主不是在指导承包者的工作。承建商亦同意业主并不参与改善工程或承租人的企业。承建商亦同意在工程开始后三(3)个营业日内,向业主提供工程开始的书面通知,以便业主可及时张贴不负责任通知书。承包商放弃和放弃加州法律中所述的“参与业主”原则的好处,并进一步放弃和放弃它可能不得不对房东在该物业的所有权权益施加任何机械师或材料工留置权的任何权利。”
第9条
留置权
9.1承租人须使处所及工程免受因承租人所进行的任何工程、所提供的材料或所招致的义务而产生的机械师、材料师及所有其他留置权。承租人须迅速而全面地支付及解除任何该等留置权所依据的一切申索。租客有权质疑任何该等留置权的数额或有效性,但租客须事先就该等留置权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本着诚意和勤勉精神,以适当法律程序检控该等留置权,并应业主的要求,提供法律所规定的保证书,以保障工程及处所不受该等留置权的影响。业主有权在处所张贴或保存法律所规定的或业主认为为保护业主、处所及工程免受该等留置权而适当的公告,并有权采取业主认为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免除或解除留置权或产权负担,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10条
租户保养及维修
10.1租客须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自费及自费保养及维修处所及其每部分(包括但不限于(i)位于处所内及/或专为处所服务的建筑物系统的任何部分;(ii)专为处所服务的任何补充系统(包括空调系统或发电机,不论其位于处所内或外);及(iii)与处所有关而使用及专为租客安装的任何设备)及所有设备,其中的固定装置和改进,并保持所有上述物品的清洁和良好的秩序和操作状态,普通磨损和因火灾或其他伤亡而损坏的除外。承租人在此放弃《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41条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以及《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42条或现行或以后生效的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条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即放弃一切权利,以业主为代价进行修缮或代替修缮,以腾出房舍。除本租约另有明文规定外,业主没有义务,也没有承诺更改、改造、改善、修理、保养、装饰或粉刷房产、建筑物或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设备、固定装置或改进。除本租约另有明文规定外,业主或任何地产经纪并无就处所、建筑物或工程的状况向租客作出任何申述。租客有义务按照本条第10.1款,使处所及其每一部分,以及位于其中的所有设备、固定装置和装修保持良好状态,并/或按照本条专门为处所服务,并予以维修,这是业主将处所出租给租客的代价的一部分。
第11条
损坏或破坏
11.1如建筑物或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在生效日期前或租期内遭火警或其他伤亡人员损坏,业主须在损坏日期起计四十五(45)天内,将业主对自损坏日期起修复损坏所需时间的合理估计(“损坏估计”)通知租客。如建筑物或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在生效日期前或在租期内因火灾或其他伤亡而受损,而本租约并未依据本条例第11.2或11.3条终止,业主须修复该等损坏,并将建筑物及处所恢复至与该等火灾或其他伤亡发生前建筑物及处所大致相同的状态(但业主并无义务恢复处所的任何高于建筑物标准的改善或改建,除非承租人在恢复原状前已支付费用,或在生效日期后承租人或为承租人在处所内所作的任何更改),而在符合本条第11条的规定下,本租约仍属完全有效。如该等火灾或其他伤亡损害承租人使用及占用该等处所所所需的处所或工程共用区域,而承租人因该等损害而停止使用该等处所的任何部分,则在该等损害致使该等处所不能租用期间,承租人有权按因该等损害而不能使用的处所面积与该等处所的总面积的比例,减按月租(津贴租金除外,但业主的租金损失保险涵盖该等津贴租金的范围除外)。业主无须修理处所内的任何可移动家具、设备、固定装置或个人财产,或由租客或为租客于生效日期后在处所内所作的更改,或作出任何更换。承租人须自行负担费用及开支,修理及更换所有该等可移动家具、设备、工业固定装置、个人财产,以及承租人于生效日期后或为承租人在处所内所作的任何更改。承租人的修理和更换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租客特此
放弃《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2(2)和1933(4)条,或任何后续法规,规定在被雇用的东西被销毁后终止雇用。
11.2如工程或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因火警或其他伤亡而受损,而(a)该等火警或其他伤亡是在租期的最后十二(12)个月内发生,而损毁估价超过两(2)个月,或(b)业主就该等损坏而收取的保险收益,不足以支付业主按照本条例第11.1条所作的合理估计而须进行的修理及修复工程的全部费用,或(c)损毁估计数超过六(6)个月,则在任何该等情况下,业主有权在该火灾或其他伤亡事故发生后六十(60)天内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自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起终止本租约,而该日期不少于该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亦不多于该通知发出后六十(60)天。
11.3如工程或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因火警或其他伤亡而受损,而(a)该等火警或其他伤亡发生在租期的最后十二(12)个月内,而损毁估价超过两(2)个月,或(b)损毁估价超过二百七十(270)天,则在任何该等情况下,租客有权在该等火警或其他伤亡发生后六十(60)天内,以书面通知业主,自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起终止本租约,该日期不少于发出该通知的日期后三十(30)天或六十(60)天。
第12条
代位权
12.1本合同各方特此解除对方及各自的合伙人、股东、代理人、雇员、高级职员、董事和获授权代表的任何索赔,解除方可能对项目、建筑物或处所或任何此类解除方的固定装置、个人财产、处所、建筑物或项目内或周围的改进和改建提出的任何索赔,这些索赔是由此类解除方实际持有的或被视为由此类解除方持有的任何火灾和扩大承保范围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引起或导致的,但前提是,但是,此种放弃应以有关保险公司就此种损失或损坏应支付的保险收益净额(或在视为承保的情况下,应支付的收益净额)为限。为施行本条第12.1条,租客须当作为持有依据第13.2条所规定但并非由租客实际持有的任何保险单,而业主须当作为在工程项目上持有全额重置费用标准火险及扩展保险单。双方应使其获得的每一份此类火灾和扩大保险范围的保险单规定,保险公司放弃就该保险单所涵盖的任何事项以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向另一方和另一方解除保险的所有追偿权。
第13条
赔偿和保险
13.1承租人现就任何财产的损坏、灭失或失窃,或任何人在该处所内、该处所内或附近的身体或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放弃对业主、业主成员、合伙人、股东、受托人、受益人、项目的物业经理及业主的资产经理,以及他们各自的高级人员、董事、代理人、雇员、雇员及独立承建商(统称“业主各方”)提出的所有索偿,建筑物或工程项目在任何时间或任何因由而产生,但并非由于任何业主方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或业主违反本租约而产生。承租人还承担所有风险,并同意业主和业主双方不应对任何和所有的损失、费用、损坏、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承担责任,这些损失、费用和责任是由于房舍没有经过认证准入专家(CASp)的检查而造成的。承租人须就与(a)在任何时间产生的与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有关的任何因由而招致或产生的所有索偿、要求、法律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向业主各方作出弥偿、抗辩,并使其免受损害,而该等因由并非完全由于任何业主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或业主违反本租约,或(b)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雇员、承建商、受邀人或持牌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项目的任何部分(处所除外)上或附近,或(c)承租人违反本租约的条款。在本租约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害、人身或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在本租约终止后仍适用第十三条。
13.2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和开支,在本租期内取得并保持下列保险:
(a)工人赔偿和雇主责任保险单,最低限额为1000000美元。保单应载有有利于业主各方的放弃代位权背书。
(b)含有责任号“1”的汽车责任保险单(任何汽车),包括自有、非自有和租用的汽车,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房东批准的同等数额的单一限额合计为2000000美元。
(c)发生形式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单,保险范围至少与ISO形式的CG0001一样广,每次发生和合计的单一限额不少于2000000美元,不提供超过25000美元的自保保额或免赔额。此种保险应包括每次发生1000000美元的法律责任限额,以及20000000美元的产品/已完成的业务保险,此种保险应是承租人的业务和/或占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失或责任的主要保险,而房东所保有的任何其他保险应是超额保险,而不是与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共同分担的。上述保险单应包括背书,条件是房东双方及其管理人员和雇员使用CG2011或
类似的措辞。附加保险(各)签注不得向业主或其他附加保险(各)人支付任何费用。所有该等保险均须为承租人履行本条例第13.1节所列的弥偿协议提供保险。
(d)雨伞责任保险单,限额不少于5000000美元或业主所要求的较高限额。该保单应提供超出租户雇主责任、汽车责任和商业一般责任保险的额外保险。
(e)承租人可移动家具、设备、工业固定装置和处所内个人财产的全部重置费用保险单,以及承租人在生效日期后作出或为承租人作出的任何改建,附有特别形式的损失因由(如适用的话,包括地震和水灾),并附有约定价值的背书。业务收入损失和持续费用保险将包括至少12个月的租金价值。承租人根据本条第13.2条所指明的保险所收取的所有款项,须首先用于支付承租人根据本条第11条所承担的修理及更换费用。
13.3业主保留按业主的贷款人的要求,不时增加上文第13.2条所指明的保险范围的权利(但条件是业主不表示根据本条例不时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足以保障租客)。此外,业主保留权利要求租客安排其任何承建商、卖主、搬运工或在该处所内或附近或占用该处所内进行活动的其他人士取得及维持业主所厘定的保险(保险范围可多于上文第13.2条所列的保险范围,并可包括上文未指明的与租客有关的保险种类,但不得多于普莱森顿哈仙达商业园内类似物业的业主一般所规定的保险种类,加利福尼亚州),以及业主及业主指定的其他任何一方为额外受保人。
13.4第13条所要求的所有保险及其所有续保,均应由Best保险指南中评级不低于A-:VIII且有资格在建筑物所在国开展业务的良好和负责任的公司签发。每份保单(承租人的工伤赔偿保险除外)须:(a)订明,除非事先向业主发出三十(30)天的书面通知,否则该保单不得取消或更改,即使作出任何上述取消或更改,该保单仍须继续有效,直至该通知已发给业主,而该三十(30)天的期限已届满为止;(b)保障承租人(作为指定的被保险人)及业主及所有其他业主当事人及业主指定的任何其他当事人,作为额外的被保险人,使用业主书面指示的ISO或其他形式的背书;(c)须为业主及该等其他方就承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的或有法律责任投保;(d)包括为施行上述第12条的条文而须作出的所有放弃代位求偿权的背书;(e)规定保单及所提供的承保范围为首要的,但业主虽然是额外的被保险人,但仍有权根据该保单追讨因承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对业主或其他业主各方造成的任何损害,(f)具体包括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所承担的所有责任(但该等合约责任范围不应限制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所承担的弥偿责任,亦不应被视为满足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所承担的弥偿责任);及(g)如有免赔额限制,则须订定可扣除的款额,但不得超过承租人凭其合理酌情决定权预先以书面批准的款额。租客须于每份保单生效日期前最少十(10)天及到期前最少十(10)天,向业主交付业主可接受的保险证明书。此外,在保单发出后,承租人须将每份保单或每份保单的核证副本交付业主,由业主保留。如承租人没有投保或在接到通知后未按规定向业主提供任何保单或保单的核证副本及证明书,则业主有权不时为承租人或业主或双方的利益投保,而业主缴付的所有保费,须由承租人按要求作为额外租金缴付。
第14条
遵守法律要求
14.1承租人须自理费用及开支,迅速遵从现时有效或日后可能有效的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的所有法律、条例、规则、规例、命令及其他规定,遵从现时或日后组成的任何消防承保人委员会或其他类似团体的规定,并遵从任何政府机构或人员依据任何法律发出的任何指示或占用证明书,只要其中任何指示或证明书涉及或影响处所的状况、使用或占用,或任何设备的操作、使用或保养,房舍的固定装置或改进(统称为“法律要求”),不包括与租户的行为或对房舍的使用或由租户或为租户所作的更改无关或不受其影响的结构变更或基本设施改进的要求。
第15条
转让及转租
15.1除非与许可转让(定义见下文)有关,否则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其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限制或延迟),租客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本租约或本租约中的任何权益,或转租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或准许租客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或占用处所。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抵押本租赁合同或本租赁合同中的任何权益。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本租约亦不得就租客的利益而非自愿地或藉法律实施而转让本租约中的任何权益。就本租约而言,除任何准许的转让外,以下任何累积转让均构成本租约的转让,须事先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如承租人是法团,则转让法团百分之四十九(49%)以上的股份;如承租人是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则转让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四十九(49%)以上的资本或利润、合伙企业或成员权益;如承租人是信托,转让信托项下超过四十九份(49%)的实益权益。任何上述作为(任何准许的转让除外)如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即属无效,并由业主选择构成失责,使业主有权终止本租约。
15.2如租客希望转让本租约或转租全部或任何部分处所(与准许转让有关的除外),租客须向业主提供书面通知,指明拟转让的受让人或转租人的姓名及地址,并指明拟转让或转租的所有条款,以及与该转让或转租有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但业主有权要求租客及该受让人或转租人签立业主的标准合理格式的同意书)。承租人须向业主提供业主合理要求的有关拟受让人或转租人(包括但不限于现行财务报表)或拟转让或转租的补充资料。在不限制或排除阻止业主同意拟议的转让或转租的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如(a)拟议的受让人或转租人或拟议的受让人或转租人对拟作出的处所的使用与项目中其他承租人和用途的性质和性质不一致,或被本租赁或适用于项目的任何法律、契约或限制所禁止,则业主有权拒绝同意,(b)没有证明建议的受让人或转租人具有良好的商业及道德品质及声誉,并在经济上有能力履行承租人根据本租约(如属转让)或其拟订立的转租而承担的全部责任,令业主满意,(c)转让或转租会增加工程的营运成本或工程的服务负担,(d)该空间将用作人事或职业介绍所、任何政府或准政府机构或当局的办公室或设施,或任何外国政府(包括但不限于大使馆或领事馆或类似办事处)的使用或附属关系,(e)建议受让人或转租人是工程项目的现时租户或工程项目的潜在租户,而业主在工程项目中拥有或将会拥有与处所或其部分合理相当的可用空间,但须按适用的转租,或以其他方式满足该等潜在租户的需要,或建议的受让人或转租人是工程项目的现时租客,而业主在工程项目中拥有或将拥有的可用空间,可合理地与受适用的转租所规限的处所或其部分相比较,或以其他方式满足该等潜在租客的需要,或(f)建议的受让人或转租人是一个实体或与该实体有关,而业主或业主的任何附属公司曾与该实体有不利的交易。
15.3尽管第15条另有相反规定,如租客希望转让本租约或将房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租,但与任何许可转让有关的情况除外,业主有权在租客请求业主(i)同意转让本租约后三十(30)天内通知租客,终止本租约,自该转让本应生效之日起生效(而该终止日期即为本租约的到期日),(ii)如有转租(A)向租客转租租客建议转租的处所的任何部分,租客建议转租该部分的租期,但以建议转租的租金或租客根据本租约须向业主支付的租金(包括上文第3.1(b)及(c)条所订定的额外租金)中较低者为准,而在该转租期内,承租人须解除其在本租契下就标的空间所承担的义务,或(B)终止本租契,因为该租契与承租人如此建议转租的房产部分有关,自该转租契生效之日起生效(而就本租契而言,就该部分房产而言,该终止日期即为到期日)。如业主行使本条第15.3条所规定的权利以收回部分处所,则从处所的其余部分移走该收回空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用设施的分离)须由租客自行承担费用。
15.4承租人须向业主支付一笔款额,作为业主处理每宗建议转让或转租的费用,款额相当于(i)业主的合理律师费及其他专业费用,加上(ii)业主的行政、会计及文书工作的费用(统称为“处理费用”)750.00元,以及业主因受让人或转租人占用有关空间而招致的所有直接及间接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货运电梯操作的费用,以移动家具及行业固定装置、保安服务、清洁及
清洁服务和垃圾清除服务)。即使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在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承租人或承租人因承租人占用而产生的承租人及其代理人的处理费用及所有其他直接及间接费用及开支的估计数之前,承租人无须处理任何要求承租人同意转让或转租的请求。
15.5任何转让、转租、质押、抵押、抵押或其他转让,或业主对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同意,均不得免除租户在本租约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改变租户在支付租金和履行根据本租约应由租户履行的所有其他义务方面的主要责任(业主可直接对租户提起诉讼,而无需用尽针对该受让人、转租人或继承人的任何补救措施),或应被视为同意任何其后的质押、抵押、质押、转让、转租或由他人占用或使用。承租人在此承认并同意,而任何用以完成转让或转租的文书,须明文规定:(a)受让人将在转让生效日期后到期时,履行并遵守承租人根据本租约须履行及遵守的所有协议、契诺及条件,而转租人须同意不会根据本租约条款造成违约,(b)业主将有权直接针对该受让人或转租人执行该等协议、契诺及条件,(c)如属转租,则如本租契因任何理由而终止,转租人须在业主选择下,直接向业主委托;(d)如属转让,则受让人承担在转让日期当日或之后产生的租客在本租契下的所有义务;及(e)如属转租,转租人承认其转租属从属于本租契的条款。任何转让或转租,如没有载有上述条文的文书,即属无效,并由业主选择,构成本租约下的失责。除准许转让外,任何转让或转租均属有效,而任何受让人或转租人不得接管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直至该等转让或转租的已签立副本正本(及业主所要求的任何标准格式的同意书)已交付业主,连同任何承租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担保人(如有的话)对该等转让或转租的书面同意,以及证明该等转租人或受让人已持有本租约所规定的所有保险的证明书已提供予业主为止。
15.6如业主以书面表示同意,则作为同意的条件及作为同意的代价,在转租期内的每个月,由该转让或转租产生的所有“超额租金”(下文所界定的)须分割并支付百分之五十(50%)予租客及百分之五十(50%)予业主。业主分得的超额租金,须按月计算,并须当作额外租金,并须在租户收到额外租金后,由租户支付予业主。承租人在收到该超额租金后,须立即将该超额租金的业主份额支付予业主。如本条第15.6条所用,“超额租金”系指受让人或转租人因转让或转租而须支付的款项总额及其他经济代价(不论是否计值租金)在任何一个月的总额,超过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有义务就该月份向业主支付的租金总额(按比例计算,以反映可分配予受该转让或转租规限的处所部分的租金),减去承租人就经纪人佣金、律师费、租金减让和与此种转租或转让有关的装修费用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应在此种转租或转租期间无息摊销。作为租客收回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或转租费用的条件,租客须在业主签署业主同意转让或转租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提供有关该等费用的详细帐目及合理的证明文件。
15.7本协议下的任何转租均属从属性质,并受本租约的规定所规限。如果本租约在任何转租期间终止,业主有权:(a)将该转租视为已取消,并以任何合法手段收回全部房产,或(b)要求该转租人在任何该等转租下委托并承认业主为其房东。如承租人在本租约的任何适用补救期后仍有违约,则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人及事实上的律师,现不可撤销地授权承租人指示任何转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支付转租或与转租有关的所有款项(承租人须就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义务适用转租),直至该违约得到纠正为止。该转租人须依赖业主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承租人在本协议下有失责,而无须由承租人予以确认。
15.8尽管第15.1、15.2、15.3、15.4及15.6条另有相反规定,但在符合第15.5及15.7条的规定下,承租人可将本租约或将处所或其任何部分转租予任何合伙企业、法团或其他实体,而该合伙企业、法团或其他实体是由承租人或承租人的母公司控制、控制或与承租人或承租人的母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控制权的定义为拥有有关实体至少50%的股本权益,并有权指导该实体的管理),或任何合伙企业,与承租人或承租人的母公司合并或合并所产生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或作为经营中企业收购承租人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包括以购买承租人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股份的方式)的任何人或实体(统称为“关联公司”),但前提是(i)业主至少提前十(10)天收到转让或转租的书面通知,并有证据证明已符合本条例第15.8条的规定(但如法律禁止承租人向业主披露,(ii)附属公司的净值不少于租客在本租约日期或在紧接本租约转让或转租(或该等转让或转租是其一部分的一系列交易)之前的净值(以较大者为准),(iii)附属公司已证明有经验经营与该建筑物作为一级建筑物的用途相一致的一级业务,(iv)除非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人在该转让是其一部分的一系列交易(例如合并)之后作为法律事项被解散,并且该转让人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为或有负债(包括其在本租赁下的义务)作出足够的准备金,在转租期间或在发生转让时剩余期限内,附属公司仍为附属公司,(v)附属公司以书面承担(在发生转让时)承租人在本租赁下的所有义务,并同意(在转租的情况下)在本租约因任何理由而终止的情况下,该转租人将在业主的选择下,直接向业主委托,(vi)业主收到一份完整签立的租人与附属公司之间的转让或转租协议的副本,(vii)如是以购买全部或基本上全部租人股份的方式进行的转让,则此种转让的基本目的是转让除本租约外拥有大量资产的一项正在进行的经营中的业务,而在转让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或转租,该交易是出于与本租赁无关的合法商业目的,该交易不是租户为避免该交易而采取的诡计
本租约或本租约所载的转让及转租限制所规定的义务,以及(viii)如属转租,则附属公司执行,而承租人向业主交付一份完全执行的对应业主对附属公司转租的放弃及确认表格。本条第15.8款允许的每项转让均应为“许可转让”。此外,租客的会员资格、权益、股份或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如(1)该等出售或转让是与真诚的为承租人的利益进行融资或资本化,但不会导致承租人的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发生变动,(2)此类出售或转让发生在截至本租赁日期持有会员、权益、股份或股票的人之间,不会导致负责承租人日常管理的人员发生变动,或(3)承租人是一家公开交易实体,或与拟议的转让相关,成为一家公开交易实体。业主无权终止与任何准许转让有关的租约,亦无权获得任何准许转让所产生的款项或其他经济代价。
第16条
规则和条例
16.1承租人须忠实遵守和遵守附件 C所载的规则及规例(“规则及规例”),并在收到该等规则及规例的通知后,遵从业主不时以书面作出的所有修改及增补。如有任何冲突,本租赁应优先于《规则》和《条例》及其任何修改或增补。任何其他承租人或工程的占用人不遵守任何规则及规例,业主无须向承租人负责。
第17条
房东进入
17.1业主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处所,并在作出合理的预先通知后(但如有紧急情况(由业主在其诚信判断中决定)需要立即进入处所或在进入处所之前提供日常清洁服务,则无须事先通知),以(a)视察处所,(b)向预期的买家或贷款人展示处所,或在租期的最后九(9)个月内向租客展示处所,(c)决定租客是否正在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d)提供由业主提供的任何服务,(e)张贴不负责任通知书,及(f)对处所进行任何修理,或对任何毗邻的空间或公用设施进行任何修理,或对工程计划的任何其他部分进行任何修理、更改或改善,但所有该等工程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进行,并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减少对租客的干扰。租客对租客的业务所受的任何伤害或不便或干扰、失去占用或安静享用处所的权利或因进入该处所而引起的任何其他损失,均放弃所有损害赔偿要求。业主须随时备有并保留一把钥匙,用以解锁处所内、处所上或周围的所有门(不包括租客事先以书面指定并经业主书面批准的承租人的金库、保险柜及类似区域),而业主有权使用业主认为适当的任何及一切手段,在紧急情况下打开该等门,以进入处所。业主以任何上述方式或其他方式进入处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释或当作强行或非法进入处所或扣留处所,或将租客实际或推定地逐出处所或其任何部分。
第18条
违约事件
18.1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违约事件”)即构成承租人违反本租约的行为:
(a)租客在月租到期并须缴付时没有缴付月租,而该等不缴付的情况持续超过三(3)天;或
(b)承租人没有缴付承租人根据本协议须缴付的任何其他额外租金或其他款额或费用,而该等额外租金或款额或费用已到期并须缴付,而在业主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超过十(10)天内,承租人没有缴付该等额外租金或其他款额或费用;但在第三(3rd)在一个历年发生的违约事件,只需经过一段时间,而无需另行通知,即可确定在同一历年发生违约事件;或
(c)租客没有按照本租约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2条或第25条的条文履行或遵守任何协议、契诺或条件,而该等不履行或遵守在业主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后超过两(2)个营业日;或
(d)承租人没有履行或遵守本租赁的任何其他协议、契诺或条件,而该等协议、契诺或条件须由承租人在履行或遵守到期时履行或遵守,而该等不履行或条件在业主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超过十(10)天;但如根据该等协议、契诺或条件的性质,该等不履行或条件不能在该十(10)天期间内合理地得到纠正,只要承租人在十(10)天的期限内尽职尽责地开始处理该等失责事件,并在如此开始后尽职尽责地提出检控,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处理该等失责事件,则该失责事件即不存在;或
(e)承租人或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所承担的义务的任何担保人(i)一般未在到期时偿付其债务,(ii)将要求救济或重组的呈请或安排的呈请或任何其他破产或清算呈请或利用任何法域的任何破产法或破产法的法律而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提交呈件,或以答覆方式或其他方式同意向承租人提交呈件,(iii)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转让,(iv)同意指定保管人或接管人,受托人或其他与承租人(或该等保证人)或承租人(或该等保证人)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具有类似权力的人员,或(v)为上述任何一项的目的而采取行动;或
(f)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当局作出命令,就承租人(或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义务的任何担保人)或承租人(或该担保人)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就构成济助命令,或就要求济助或重组的呈请或破产或清盘的任何其他呈请,作出命令,或利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破产法或破产法,或命令承租人(或该担保人)解散、清盘或清盘,指定具有类似权力的保管人、接管人、受托人或其他人员,或如任何该等呈请是针对承租人(或该等保证人)提出的,而该等呈请在六十(60)天内没有被驳回;或
(g)本租约或承租人的任何遗产或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承担的义务的任何担保人,是根据任何扣押或签立而征收的,而该扣押或签立并未在三十(30)天内撤销;或
(h)租客放弃房舍;或
(i)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所承担的义务的任何保证人,在该保证人应予履行或遵守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或遵守该保证人应予履行或遵守的任何协议、契诺或担保条件,而在业主向该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后,该等不履行或遵守持续超过十(10)天。
第19条
违约时的补救措施
19.1房东应享有《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1.2节所述的补救办法。如发生违约事件,业主有权在其后任何时间向租客发出书面终止通知(该通知可包括在业主根据本条例第18.1条发出的单一通知内),而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租客的占有权即告终止,而本租约亦告终止。终止后,业主有权向租客追讨:
(a)裁决终止时已赚取的所有未付租金在裁决时的价值;
(b)裁决时的价值,即在终止后直至裁决时本应赚取的所有未付租金超过租户证明本可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的数额;
(c)授标时的价值,即授标后租期剩余部分的所有未付租金超过租客证明可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的数额;及
(d)为补偿业主因承租人不履行其在本租约下的义务而直接造成的一切损害或在正常情况下很可能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害所需的一切其他款额。
上文(a)和(b)条所述数额的“授标时价值”应按利率计算(定义见下文第31.2条)。上文(c)款所述金额的“授标时价值”应按授标时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的贴现率加上百分之一(1%)折现计算。为厘定上文(a)、(b)及(c)条所指的未付租金,本租约所预留的租金须当作是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条款须缴付的所有各种性质的款项,不论该等款项须支付予业主或其他人。
19.2房东应享有《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1.4节所述的补救办法(出租人可在承租人违约和放弃后继续有效的租赁,并在到期时收回租金,如果承租人有权转租或转让,但仅受合理限制)。因此,即使租客违反了本租约,并且发生了违约事件,但只要业主没有终止租客的占有权,本租约就继续有效,而业主有权强制执行其在本租约下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在本租约下到期时收回所有租金的权利。除非业主向租客发出终止的书面通知,否则根据业主的倡议而作出的维持或保全行为,或为转租房产而作出的努力,或委任接管人以保障业主在本租约下的权益,均不构成租客管有权的终止。
19.3本租约所规定的补救办法是在法律上或根据法规或其他方式公平地向业主提供的所有其他补救办法之外的。对于承租人及所有根据承租人提出申索的人,承租人特此放弃在本租约终止后,以任何法院的命令或判决,或任何法律程序或令状,赎回承租人占用处所的任何及所有现时或以后的权利。
19.4如业主在本租约下违约,租客须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特别指明该违约,而业主须在接获该通知后三十(30)天内纠正该违约;但如该违约不能在该三十(30)天内合理地纠正,则业主的违约不存在,只要业主在该三十(30)天内尽职尽责,并在该三十(30)天内发出纠正该违约的通知,并在该期限开始后,此后,将以勤勉和迅速的方式提起诉讼,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对此种违约的处理。在业主违约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专属补救措施应是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尽管本租约另有规定,业主或任何其他业主方均不承担本租约所订的任何个人法律责任。如业主根据本租约有任何失责,租客同意只看业主当时在工程中所拥有的权益,而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业主或任何其他业主方寻求或取得任何种类的亏绌判决或个人金钱判决。
第20条
业主补救违约的权利
20.1承租人根据本租约须履行的所有协议,须由承租人自行负担费用及开支,且不得减租。如承租人没有支付根据本协议须由承租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没有履行任何其他
在业主发出通知后十(10)天内,由承租人代为履行,业主有权在不放弃或免除承租人任何承租人义务的情况下,按照本租约支付任何此类款项或代承租人履行任何此类其他行为,但无义务。所有由业主如此支付的款项及所有必要的附带费用,均须当作额外租金,并须由租客按要求向业主支付,连同所有该等款项的利息,由业主支出之日起至租客按利率偿还之日止。除业主的所有其他权利及补救措施外,业主在承租人不支付该等款项及利息的情况下,亦享有与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相同的权利及补救措施。
第21条
显要领域
21.1如处所的重要部分在生效日期前或租期内因行使征用权而被占用超过一百八十(180)天,业主及租客均有权在占用日期后三十(30)天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租约。如业主或租客根据本条第21.1条行使终止本租契的权利,则本租契须自该租契取得之日起终止。如业主或租客均未按照本条第21.1条行使终止本租契的权利,或处所的重要部分不足如此取得的部分,则本租契须于如此取得处所的日期就如此取得的部分而终止,并须就处所中未如此取得的部分而保持完全有效,而根据本条例第3.1(b)及3.1(c)条须缴付的基本租金及款额,须按如此取得的处所的实用面积占处所的总实用面积的比例,自该日期起予以削减(但津贴租金不得削减)。如所有处所是在生效日期前或在租期内行使征用权取得的,则本租赁自取得之日起终止。
21.2如处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是藉行使征用权而取得,则除本条第21.2条明文规定的情况外,与该项取得有关而须缴付的所有赔偿、补偿、损害赔偿、收入、租金及利息,均须支付予业主,并成为业主的财产,而租客特此将上述一切转让予业主。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原则下,承租人不得就本租约或任何未到期的租期所产生的租赁财产的价值向业主或行使征用权的实体提出申索。承租人只有权要求并直接从行使征用权的实体收取根据承租人支付的未摊销成本和费用收取承租人已确定应支付给承租人的任何赔偿金的份额,这些费用和费用基于承租人为此类改善支付的未摊销成本、承租人的动产家具、设备、工装装置和个人财产、商誉损失、干扰或中断承租人的业务、或搬迁和搬迁费用,但前提是该等股份不会减少以其他方式须支付予业主的款额。
21.3尽管第21条另有相反规定,但如临时占用全部或任何部分房产的期限为一百八十(180)天或更短,则本租赁不得终止,但在占用期间,基本租金及根据本租赁合同第3.1(b)及3.1(c)条应付的款额(但不包括津贴租金)须按所占用房产的可出租平方尺与房产总可出租平方尺的比率,按比例减少。业主有权收取就任何该等临时占用而作出的全部奖励。
21.4在第21条中,“取得”系指通过行使征用权而取得全部或部分房地供公众使用,而该项取得应被视为发生于占有令所述行使征用权的实体对房地的占有(或部分如此取得的)获得授权之日或房产所有权(或部分如此取得的)归属行使征用权的实体之日,两者中较早者。承租人特此放弃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第1265.130条可能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第22条
附属于按揭
22.1本租约在任何时候均受所有按揭及信托契据的留置权所规限及从属,而该等按揭及契据是为保证现时或以后可能存在于该建筑物之上或抵靠该建筑物之上或抵靠业主在该建筑物上的权益或产业之上或抵靠该权益或产业之上的任何款额或款额(上述任何一项均属“优先权益”),而无须承租人签立进一步的文书以实现该等从属地位。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任何该等按揭或信托契据被取消赎回权,或为强制执行该等按揭或信托契据而进行的任何其他诉讼或法律程序被取消赎回权,或根据该等契约进行的任何出售,则本租赁不得终止或终止,亦不得干扰承租人在本租赁下的权利及管有权,而承租人须将该等抵押或信托契据委托给根据本租赁取得业主权益的人。承租人同意签立、承认及应要求交付进一步的文书,以证明业主合理地要求将本租约置于所有按揭及信托契据的留置权之下。承租人在此承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业主可通过抵押或信托契约为该建筑物获得有担保的融资。如任何以按揭或信托契据作担保或将以按揭或信托契据作担保的出借人,须要求承租人签署一项协议,要求承租人就业主在本租约下的任何违约向该出借人发出书面通知,给予该出借人纠正该违约的权利,直至该出借人完成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并阻止承租人终止本租约,除非该违约在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完成后仍未得到纠正,或对本租约的协议、契诺或条件作出任何修改,或两者同时作出,则承租人同意在收到承租人要求的协议或修改后十(10)天内签署并交付该协议或修改;但该等修改不得影响租期的长度或增加承租人根据本协议第3条须支付的租金。业主应要求在本租约日期后产生的任何优先权益的持有人签署一份有利于承租人的书面“不干扰协议”,其中规定,如果承租人在任何适用的宽限期内没有违反本租约,该当事人将承认本租约和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权利,并且不会干扰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占有,如果本租约因法律的实施而在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下终止,则在本租约的剩余期限内,将按照与本租约相同的条款订立新的租约;但如果,为了获得这样的非-
干扰协议业主须支出任何款项,业主须如此通知租客,而租客可选择支付该款项或撤回租客对该非干扰协议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均无须为此支出任何款项。任何该等优先权益持有人不应业主的要求而签立及交付该等不受干扰协议,并不构成业主在本协议下的失责,但有一项谅解,即业主的唯一责任是真诚地要求签立及交付该等协议。
第23条
交出处所;拥有和移走固定设施
23.1业主或业主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在租期内所作的任何作为或事情,除非业主以书面明确承认该意图,否则不得当作业主接受交出处所。将房舍的钥匙交付业主或业主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并不构成交出房舍或终止本租约,不论该等钥匙其后是否由业主保留,即使已交付,租客仍有权应要求在任何合理时间归还该等钥匙,直至本租约已妥善终止为止。租客自愿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本租约(不论业主是否接受),或相互终止本租约,均不构成合并,而业主可选择将影响处所的所有转租或分租转让予业主,或终止任何或所有该等分租或分租。
23.2在租期届满时,或在本租约提前终止时,除本第23条及以上第8.2条另有规定外,租客须放弃并将处所的管有权移交业主,其秩序及状况与租客接管处所时一样良好,但因火灾或其他伤亡而造成的普通损耗及损坏除外。在该期限届满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在不向业主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移走或安排将处所内的所有杂物及垃圾移走,以及由承租人拥有或由承租人自费安装或放置在处所内的家具、设备、商业及行业固定装置、独立柜体工程、可移动隔板、语音及数据电缆及其他个人财产物品,以及根据承租人申索的任何其他人的类似物品(由业主自行酌情决定)须予移走,但承租人须代替移走某些电缆,根据业主的要求,放弃业主指定的、由租户或代表租户在房舍或工程其他地方安装的任何电缆(包括电缆的所有连接),并将其留在原位,而无须向租户支付额外费用或抵减租金,该等电缆(包括该等电缆的所有连接)须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国家电气法》或任何后续法规的要求,在整洁和安全的条件下,在接头两端终止,并在每一端以及每一个电气柜和接线盒上贴上适当的标签。承租人未如此移走的任何该等财产,须当作放弃,而业主可选择(a)成为业主的财产而无须向承租人支付任何款项,或(b)仍为承租人的财产,但业主有权以任何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个人财产,但出售承租人财产所得的任何收益,须先抵销储存和出售的所有费用,然后贷记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租金及承租人根据本条例第19条欠业主的任何解雇补偿金),任何余款应退还承租人。
第24条
销售
24.1如原业主或该建筑物的任何继承拥有人出售或转让该建筑物,则原业主或该继承拥有人在该出售或转让后在本租约下累积的所有法律责任及义务均告终止,而原业主或该继承拥有人亦自动解除该等法律责任及义务,而所有该等法律责任及义务均对新拥有人具约束力。租客同意向这样的新业主提出诉讼。原业主或该继承拥有人在出售或转易前累积的所有法律责任及义务,仍由原业主或该继承拥有人负责。第二十四条在租赁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25条
反悔证书
25.1承租人须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的十(10)个营业日内,随时签立、承认并向业主交付一份证明书,证明:(a)本租约未经修改,并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如已作出修改,则本租约经修改后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并述明每项修改的日期和性质);(b)按照本合同第2条确定的生效日期和到期日,以及任何日期,(c)承租人并无接获任何通知,说明承租人根据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欠付,而该欠付并无得到纠正,但该证明书所指明的欠付除外;(d)业主并无根据本协议发生欠付,但该证明书所指明的欠付除外;及(e)业主或任何实际或预期的买家或按揭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任何该等证明书,可由业主及任何实际或预期的买方、承按人或根据该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的信托契据而倚赖。
第26条
持有
26.1在租期届满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后,未经业主明示书面同意而交付租客的任何留置,须解释为承租。任何在租期届满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后,经业主明确书面同意而交付租客的租期,须解释为只按月租期,并须按本合约所列的所有条款,但每月基本租金须相当于租期最后一个完整月的每月基本租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150%)(不考虑因发生伤亡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减免期)。业主在本租约期满或终止后接受任何租金,并不构成业主同意任何该等租赁
按月或导致任何其他租赁或租期续期。本条的规定是对房东的再入境权或根据本条例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补充,并不影响这些权利。
26.2承租人须就承租人未能及时交出处所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索偿、要求、法律责任、损害赔偿、损失、讼费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向承租人作出弥偿、辩护,并使承租人免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i)承租人就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所提出的任何租金或任何损失、讼费或损害赔偿,包括利润损失,(ii)业主因该等准租客因未能及时交还处所而撤销或拒绝订立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准租契而蒙受的损害。
第27条
信用证
27.1在承租人执行和交付本租约的同时,作为承租人履行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承租人应安排向房东交付金额为400,000.00美元(信用证金额)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信用证)原件,并指定房东为受益人。信用证应由合格银行(定义见下文)签发,有效期不早于第六十(60第)在到期日的翌日,或在另一种情况下,任期不少于一(1)年,并可自动续期一(1)年,除非签发人在该期限届满前不迟于六十(60)天向业主发出不续期通知,并须规定业主可根据该期限作出部分及多次提款,最多可达面额。此外,信用证还应规定,如果业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在本租赁中的权益,则该信用证应由业主自由转让给该权益的受让人或受让人,不收取任何费用,且无追索权,而银行应向业主和该受让人或受让人予以确认。信用证应规定在签发人收到房东的即期汇票后向房东付款,并附有房东的证明,证明房东有权因信用证提取事件而从信用证中提款,且无其他条件,信用证应采用所附的格式作为附件 D,以及在其他方面,其形式及内容均须令业主满意。如果信用证的到期日早于到期日,则在整个租期内(包括任何展期或展期),租客应在信用证到期前至少六十(60)天向房东提供信用证展期的证据。
27.2如本文所用,“合格银行”指的是硅谷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1)是房东可以接受的、有偿付能力的、国家认可的、并在旧金山湾区设有当地办事处,负责谈判或支付信用证;(2)接受存款并维持账户;(3)是根据美国、美国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特许的、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4)是标准普尔金融服务公司的长期评级,不低于“BBB +”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不低于“A2”的长期评级(或在不再提供此类评级的情况下,标准普尔专业评级服务公司或穆迪专业评级服务公司的可比评级或房东合理接受的其他评级服务)(统称为“银行的信用评级门槛”)。
27.3业主或其当时的授权代表有权提取不超过信用证面额的金额,并持有以现金形式提取的资金,而无利息义务,作为承租人履行本租约项下义务的担保,如果发生或适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以下每一种情况均为“信用证提取事件”):(i)在发生违约事件后,根据本租约的条款和条件应付给房东的任何此类款项;(ii)由于租户违约事件,本租约已在本租约期满前终止;(iii)租户已根据《美国破产法》或任何州破产法(统称为“破产法”)提交自愿申请;(iv)已根据《破产法》对租户提出非自愿申请;(v)本租约已根据《美国破产法》第365条被拒绝或被视为被拒绝,在承租人根据《破产法》提出自愿呈请,或根据《破产法》提出针对承租人的非自愿呈请后;(vi)开证行已通知业主,信用证将不会续期或延展至现有的到期日;(vii)开证行未通知业主,信用证将在适用的信用证到期日前六十(60)天或之前续期或延展;(viii)承租人被置于接管或监管之下,或成为联邦或州法律规定的类似程序的管辖对象;或(九)承租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执行转让。此外,如果(1)开证行不再是合格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开证行的任何适用评级被降至银行的信用评级阈值以下),或(2)开证行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租户未能向房东提供替换信用证,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本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适用信用证金额,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十(10)个营业日内(即使本租契另有相反规定,亦不适用其他通知或补救措施或宽限期)。信用证应由开证行履行,无论租户是否对房东对信用证的提款权有异议。此外,如果开证行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任何州监管机构或任何继承或类似实体置于接管或托管状态,则自该接管或托管发生之日起,该信用证应被视为不符合第27条的要求,并且在房东向租户发出接管或托管通知(“FDIC信用证替换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以另一家合格银行的替代信用证取代该信用证,该信用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没有依照第27条的条款和条件,以符合条件的替代信用证取代该信用证,则尽管本租约另有规定,业主仍有权宣布承租人未履行本租约,而本租约不适用任何通知、宽限期或补救期限(上述十(10)个营业日期间除外)。未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无权自愿更换信用证,由业主全权酌情决定。承租人须负责支付所招致的任何及所有费用
由业主就任何替代信用证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业主的合理律师费)提出。
27.4承租人在此承认并同意,业主订立本租约是在实质上依赖于业主在发生任何信用证提取事件时动用信用证的能力,并按照第27条运用信用证的收益。如发生任何信用证提取事件,业主可在不通知租客的情况下,提取部分或全部信用证,但无须这样做,并将信用证的收益用于纠正任何该等信用证提取事件和/或补偿业主因租客违反或不履行本租约或其他信用证提取事件而蒙受的或业主合理估计将承受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和/或补偿业主因终止本租约或其他信用证提取事件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租约》和《加利福尼亚民法典》1951.2节具体指明的内容。业主使用、申请或保留信用证收益或其任何部分,并不妨碍业主行使本租约或任何适用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但其本意是,业主不应首先被要求对信用证进行诉讼,而该信用证或其收益不应作为对业主本来有权获得的任何追偿的限制,也不应构成对业主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本租约的任何条件或条款均不应被视为使信用证有条件证明信用证的签发人有理由不及时履行对该信用证的提款。承租人同意并承认:(一)信用证是业主与开证行之间的一份独立的独立合同;(二)承租人不是该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三)承租人对信用证或其收益没有任何适当的权益;(四)承租人无权转让或担保信用证或其任何部分,而业主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均不受任何此类转让或担保的约束,(v)如果承租人根据《破产法》任何一章成为债务人,承租人被置于接管或托管状态,发生由承租人或由承租人代表承租人或承租人代表承租人或承租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执行转让的情况,承租人、任何受托人、接管人、受让人或承租人的破产财产均无权根据《美国破产法》第502(b)(6)条的规定限制或限制房东对信用证或其收益的债权或权利,任何类似的州或联邦法律,或其他。
27.5房东和租客:(i)承认并同意,在任何情况或情况下,根据适用于商业背景下的保证金的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0.7条,信用证、信用证的任何续期或替代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任何收益,均不得被视为或被视为“保证金”,(二)承认并同意信用证(包括信用证的续期或替代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任何收益)无意用作保证金,而《保证金存放法》对此并无适用性或关联性;及(三)放弃任何该等当事人现在或将来可能拥有的与《保证金存放法》有关或由《保证金存放法》引起的任何及所有权利、义务和义务。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和放弃《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0.7节的规定和任何后续法规,以及现在或以后生效的所有其他法律条款,这些条款(x)规定了业主根据租约必须退还保证金的时限,和/或(y)规定业主只能从保证金中要求合理必要的款项,以弥补拖欠租金、修复承租人造成的损坏或清理房屋,但经同意,业主还可以,索赔第27条规定的金额和/或合理必要的金额,以(a)赔偿房东因租户违反本租约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房东在本租约终止后遭受的任何损害,和/或(b)赔偿房东因本租约终止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1.2条中明确指出的那些。
27.6在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在本合同项下以前没有发生过违约事件,而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没有违约,承租人应有权获得信用证金额的以下削减:(i)如果在生效日期后三十(30)个月之日(a)承租人正在产生营业收入,并且(b)已实现(1)总资产至少8,000,000美元,其中至少2,000,000美元为现金;(2)流动资产至少6,000,000美元,其中至少2,000,000美元为现金,(3)有形资产净值至少为7000000美元,所有这些都反映在根据本租约第31条第8款要求交付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则信用证金额应减至250000美元;(ii)在租户达到(1)总资产至少为26000000美元,其中至少为12000000美元为现金;(2)流动资产至少为24000000美元,其中至少为12000000美元为现金;(3)有形资产净值至少为24000000美元,根据本租赁合同第31.8节要求交付的最新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情况,信用证金额应减至75000美元。
27.7如果承租人有权要求降低信用证金额,则业主应在承租人要求更换或修改信用证以反映降低的信用证金额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与承租人合作。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租约项下的违约(或租约项下的任何违约,在某些情况下,业主被法律强制执行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而该书面通知对于该违约付款构成违约是必要的)在租客有权要求减少信用证金额时发生并仍在继续,则在租客纠正该违约之前,信用证金额不得减少。
27.8本第27条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现金”是指:(1)不受限制的现金;(2)由美国政府发行或无条件担保并得到美国政府充分信任和信用支持的不受限制的可销售的直接债务;(3)不受限制的国内和欧洲美元存单和定期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浮动利率存单,由根据美国、美国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任何外国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法律组建的商业银行发行(完全免受货币波动的影响),这些银行在购买时的评级为A-1
(或更好)标准普尔或P-1(或更好)穆迪;但此种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到期日自计算之日起不得超过一(1)年。
(b)“流动资产”是指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计算,预计在12个月内转换为现金的所有资产。
(c)“总资产”是指承租人的所有有形资产(即不包括商誉等无形资产)。
(d)“有形净资产”是指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租户总资产减去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
第28条
标牌
28.1承租人有权在进入处所的玻璃入口处或其附近设置标志,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建造任何该等标志的费用及开支,但以截至本租约日期该等标志并不存在为限),并在承租人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标志条例)的前提下,该等标志须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的建筑物标志”)。除承租人的建筑物标志(及下文第28.2条所提供的纪念碑标志)外,承租人并无其他权利在建筑物外部、建筑物外部或建筑物外部周围的任何其他位置维持任何标志。承租人的建筑物标牌,以及承租人的建筑物标牌的任何更改,须经业主就其设计、尺寸、颜色、材料、内容、位置及照明作出合理批准,并须适合于该建筑物,须符合该建筑物的整体设计及环境,并须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大不列颠商务中心II标牌标准。租客须负责取得租客建筑标牌所需的任何政府许可或批准,费用全部由租客承担;但业主须与租客合理合作,以取得租客建筑标牌所需的任何政府许可或批准。承租人修理、保养、建造和/或改善承租人的建筑物标牌,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费用和开支,并须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根据本租约第8条适用于建造改建工程的规定,以及业主就该工程所施加的其他合理规则、程序和规定,包括与此有关的保险范围。承租人根据本条第28.1款所承担的任何费用或偿还义务,包括与安装、维修或拆除承租人的建筑物标牌有关的费用或偿还义务,均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承租人维护承租人建筑物标牌的权利应在以下较早的情况发生时终止:(a)租约到期或提前终止,或承租人占有房舍的权利终止;或(b)根据本租约发生违约事件。如承租人的标牌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终止,则即使终止的原因可能已获纠正,该权利亦不得恢复。承租人根据本条第28.1条所享有的标志权利终止后,承租人须将承租人的任何建筑物标志移走,费用须由承租人承担,并须将该标志所位于的建筑物或受该标志影响的其他地方,或将该标志移走(包括但不限于修补该标志所造成的任何洞或其他穿透,或以其他方式将该建筑物恢复至首次安装该标志前的状况),或由业主选择,业主可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三十(30)天内,进行任何该等移转及/或修理及修复,而租客须向业主支付合理的费用。如任何标志、投影、遮阳篷、讯号或广告是由租客违反本条第28.1款设置的,或由租客透过任何未经业主批准的人设置的,则业主须以书面通知租客;如租客在业主发出通知后十(10)个营业日内没有移走该等标志、投影、遮阳篷、讯号或广告,则业主有权移走该等标志、投影、遮阳篷、讯号或广告,而无须为此向租客承担法律责任,并须向租客收取移走该等标志、投影、遮阳篷、讯号或广告的费用,并须在业主提出要求后三十(30)天内缴付。
28.2承租人有权在业主设置的处所纪念碑标志上获得一(1)个项目标准标志,以识别承租人的业务,其大小和位置由业主指定。任何此类租户标牌应符合第28条的要求,否则,标牌的设计、大小、颜色、内容和位置应符合项目的标牌标准。租客须向业主提供租客的标志,以便在该纪念碑上安装该标志,费用由租客自己承担;但业主须安装该标志,费用由租客自己承担。如承租人的姓名最初列于纪念碑标志后,承租人要求更改其上所印的承租人姓名,承租人须向业主偿还业主在纪念碑标志上拟备及安装该新标志的费用。
第29条
放弃
29.1业主或租客对违反本租约中的任何协议、契诺或条件的放弃,不应被视为对随后违反本租约中的该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契诺或条件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放弃或减少业主或租客在管理本租约过程中可能形成的任何习俗或惯例,以严格按照本租约要求业主或租客履行本租约的权利。业主随后根据本协议接受租金或承租人随后支付租金,并不免除承租人先前违反本租约的任何协议、契诺或条件的行为,也不纠正任何违约事件,也不免除任何没收本租约或非法扣留行动的行为,除非承租人未能支付如此接受的特定租金,而不论业主或承租人在接受或支付该租金时是否知悉上述先前的违约行为。
第30条
通知
30.1业主或租客根据本租约可向另一方发出或须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须由专人递送、由国家认可的通宵信使递送,或以美国邮递、预付邮资、要求寄回收据的经核证的邮件寄存,并按以下方式寄往租客:在生效日期前,按《公约》所指明的租客地址寄往租客基本租赁信息,或在租客不时在发给业主的通知书内所指定的其他地方,以及在生效日期后,在该处所内所指定的租客,或在租客不时在发给业主的通知书内所指定的其他地方;基本租赁信息,或在业主不时在发给租客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所有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由于接收方更改了接收方的地址而未交付或不能交付任何通知,或由于接收方拒绝接受通知而事先未向发送方发出此种更改的通知,则该通知应在尝试交付之日生效。根据本租约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由该一方的代理人代表该一方发出。
第31条
杂项
31.1此处使用的“房东”和“租客”一词应包括复数和单数。如果有一个以上的承租人,根据本协议对承租人规定的义务应是共同的和多个的。时间是这份租约及其每一项规定的实质。提交本文书供承租人审查或签署并不构成对租赁的保留或选择,在业主和承租人双方签署和交付之前,该文书不具有租赁或其他效力。除第十五条另有规定外,本租约对业主和承租人以及业主和承租人的遗产代理人、继承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好处和约束力。除非贷款人依据第22.1条提出要求,否则租客或任何透过租客行事、根据租客行事或代表租客行事的人,均不得将本租约或任何有关租约的备忘录、简式表格、誓章或其他书面文件记录在案。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租客不得将工程或建筑物的名称用作租客在处所内经营业务的地址以外的任何用途。如本租赁的任何条文被裁定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裁定不影响本租赁的任何其他条文,而所有该等其他条文仍应完全有效。本租约须解释为业主与租客之间的契约是独立的,并无附属关系,而租客在此明确放弃任何与之相反的成文法则的利益,并同意,如业主未能履行其在本租约中所列的义务,租客无权作出任何修缮或根据本租约作出任何作为,费用由业主承担,亦无权抵销根据本租约欠业主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如承租人要求业主同意或批准承租人的任何转让、转租或其他行动,承租人须按要求向业主缴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本租约应受建筑物所在国的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31.2承租人承认,承租人延迟支付任何每月分期付款的月租会导致业主产生费用和开支,而其确切数额是极其困难和不切实际的。这些费用和开支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收集费用以及处理和会计费用。因此,如业主在该分期付款到期后三(3)天内未收到承租人的月租分期付款,承租人须立即向业主缴付相当于该拖欠分期付款百分之十(10%)的滞纳金。业主和租客同意,这种滞纳金是对这些费用和开支的合理估计,是对业主因租客未能及时付款而遭受的损失的公平补偿。在任何情况下,该逾期收费均不得视为给予租客一段宽限期或延长缴付任何月租的期限,或阻止业主在租客未能及时缴付根据本租约到期的每期月租时行使业主可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终止本租约的权利。根据本协议,承租人应向业主支付的所有款项,如到期未支付,应自到期之日起支付利息,直至按相当于每年百分之十(10%)的利率(“利率”)支付为止。
31.3如业主与承租人之间有任何法律诉讼或法律程序,以强制执行本租约的任何条文,或保护或确立业主或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则该诉讼或法律程序的败诉方须向胜诉方支付胜诉方在该诉讼或法律程序中及在与该诉讼或法律程序有关的任何上诉中所招致的一切费用及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如胜诉一方在任何该等诉讼、法律程序或上诉中收回判决,则该等讼费、开支及律师费应包括在该判决内,并作为该判决的一部分。尽管如此,如(a)判决对业主有利,或(b)在审讯或判决前,租客缴付业主申索的租金的全部或部分,腾出处所,或以其他方式纠正业主申索的失责,则业主须被视为在任何非法扣押人或业主基于租客的失责或指称失责而提起的其他诉讼或法律程序中的胜诉一方。
31.4 附件 A(勾勒处所的图则)、附件 B(初步改善处所)及附件 C(规则及规例)及任何其他附件基本租赁信息附属于本租约,并成为该租约的一部分。
31.5业主和租客双方在此明确、不可撤销、完全和永久地解除、放弃和放弃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以及从对方(或对方的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的董事会成员、受托人、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处获得惩罚性、示范性或后果性损害赔偿的任何和所有权利,无论在业主和租客作为当事方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诉讼因由中发生的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由以下任何一项产生、产生或与之相关,在每一种情况下,无论是现在存在的还是以后产生的,以及基于合同或侵权行为或任何其他法律依据的:本租赁;与本租赁有关的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作为、不作为、行为或活动;本租赁所设想的任何交易、事件或事件;履行本租赁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本租赁下的任何权利。业主和承租人保留就任何违反本租约的行为追讨实际损失或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权利,包括利息、律师费、费用和本租约所规定的费用。
31.6故意省略。
31.7在不限制上文第31.6条的概括性的原则下,业主保留权利(在提前三十(30)天通知后,但无需租客同意)对建筑物的某些部分进行改善和/或增建,包括但不限于在建筑物的一个或多个现有楼层上增加楼面面积,并在工程中进行结构和抗震改善工程。这种建筑活动可能导致在房舍内放置柱子、梁和其他结构构件,以适应建筑工程和/或将建造的永久性增建和/或扩建工程。任何该等建筑活动完全由业主酌情决定,而租客同意,业主或任何业主代表并无就工程或建筑物的未来状况或其任何改善向租客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租客在此放弃与该等建筑活动有关或因该等建筑活动而可能产生的租金补偿或基于推定驱逐、妨扰或干扰享受而提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或申索;但业主须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尽量减少该等建筑活动对租客的业务所造成的干扰。
31.8承租人每一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80天),承租人应向业主提供该财政年度真实、准确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这些报表是由承租人的独立注册会计师(该会计师应来自有信誉的国家或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在经审计的基础上编制的,并经承租人的一名负责官员证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承租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承租人须在业主提出要求后十五(15)天内,随时向业主提供承租人最近一次内部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副本,以反映承租人当时的财务状况。业主应本着诚信的精神,对从承租人收到的信息保密,但业主可将从承租人收到的财务信息披露给建筑物的任何出借人或潜在出借人,或建筑物的购买者或潜在购买者(在因本租赁而产生或与本租赁有关的任何诉讼过程中所必需的),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但上述保密要求不适用于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公开有关财务信息的情况。“公认会计原则”是指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或其其他适当的理事会或委员会认可的公认会计原则和惯例,这些原则和惯例一致适用于本协议日期之后的所有期间,以适当反映租户的财务状况,但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或该理事会的其他适当理事会或委员会)为继续作为公认的会计原则或惯例而要求改变的任何会计原则或惯例可作此改变。
31.9尽管本租约另有规定,业主对其在本租约下的义务所负的法律责任,只限于业主在工程中的权益,而该权益可能会不时作保,而个人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不得因业主在本租约下的任何义务或行动而针对业主的任何其他资产,或针对业主的组成股东、合伙人或其他拥有人,或业主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或该组成股东、合伙人或其他拥有人而主张或强制执行。
31.10租户同意,本租约的条款是保密的,是业主的专有信息,披露本租约的条款可能会对业主与其他租户谈判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承租人在此同意,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及其合伙人、高级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销售人员和律师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本租约的条款,但与编制承租人的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有关的承租人的会计师、本租约的受让人或房产的转租人、承租人的现有或潜在投资者、贷款人和/或收购人除外,或向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实体或个人披露,或与为执行本租约而提起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披露,或在适用法律另有要求的范围内披露。
31.11业主和租客同意,自本租约日期起计算的处所的可出租面积准确地载于基本租赁信息.房地、建筑物和项目的可出租建筑面积不得改变,除非其中任何一处的实际面积发生变化。
第32条
房地产经纪
32.1业主和租客各自保证并向另一方声明,他们已直接与基本租赁信息并没有授权或雇用,或暗示授权或雇用任何其他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员就本租约为该方行事。业主和承租人应各自对对方进行赔偿和辩护,使对方免受所有索赔、要求、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这些费用和开支是由实际或据称代表或代表该赔偿方行事的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员提出的,但不包括本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那些人。业主须支付欠在基本租赁信息根据另一份协议,并应赔偿、抗辩并使租户免受此类房地产经纪人的任何和所有索赔的损害。
第33条
权威
33.1如承租人是法团、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协会或其他实体,承租人在此订立契约并保证:(a)承租人是根据其成立、成立或成立所在国的法律正式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成立或成立或有效存在的;(b)承租人具有并有资格在建筑物所在国经营业务;(c)承租人拥有正式的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协会或其他适当的权力和授权,以订立本租约并履行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所有义务,及(d)每名代表租客签署本租契的人(如有多于一名签署人,则包括所有签署人)获妥为及有效授权签署本租契。根据要求,承租人须向业主交付一份由承租人的董事会或其他理事机构妥为采纳的决议的真实及正确副本,该决议由承租人的秘书或助理秘书核证为真实及正确、未经修改及完全有效,而该等决议授权及批准本租契,并授权每名代表承租人签署本租契的人这样做。
第34条
完整协议
34.1业主与租客之间并无影响本租约的口头协议,而本租约取代及取消业主与租客之间以往就本租约的标的、处所、建筑物或工程向租客展示的任何及所有口头或书面的谈判、安排、小册子、要约、协议及谅解(如有的话)。业主与租客之间或任何地产经纪与租客之间并无任何申述,但本租约明文列明的申述除外,而有关任何申述的一切依赖,均只是以本租约明文列明的申述为基础。本租约不得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或修改,但由业主及租客签署的书面文书除外。
第35条
续订选择
35.1承租人可选择将本租约续期一(1)个额外租期,为期五(5)年,自首个租期届满时起算。如有续租选择权,则须由租客在不迟于首个租期届满前九(9)个月或十二(12)个月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而行使。尽管有上述规定,经业主选择,本续期选择权无效,而如在承租人行使续期选择权的日期或在紧接续期期限开始前的日期:(a)承租人不在或在租期内未在,则承租人无权续期,超过任何适用补救期的租约违约;(b)超过百分之二十五(25%)的房产可出租面积被转租(租户的附属公司除外);(c)租约已在该日期之前转让,但不是转让给附属公司;(d)本合同最初指定的租户或附属公司并未占用房产;或(e)房产在续租期内并非专供租户(及任何附属公司)使用。
35.2如租客行使续期选择权,则本租约中所列适用于首个租期内的处所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均须在续期期间适用,但(a)租客不再有权续期本租约;(b)租客须将处所按当时的“原样”状态处理;(c)建筑物内的泊车费,须由业主根据当时建筑物内的泊车费合理厘定;及(d)在符合下文第35.5条的规定下,承租人就房屋应付的基本租金,应为根据本租约的条款,经续期后的房屋当时的公平市场租金。公平的市场租金应包括在租赁期间租赁的空间所包括的任何定期租金增加。
35.3为本第35条的目的,“公平市场租金”一词系指根据主要租约(而非转租)向新租户提供的可比较空间的租金,同时考虑到建筑物的质量和现有改善设施等便利设施,这些设施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顿哈仙达商业园可比较地点的类似建筑物内,具有可比较的物理和经济条件,同时考虑到当时关于租户特许权(如有)的一般租赁市场惯例(例如,不提供特别租金),为缓解现金流问题、偿还贷款困难或其他财务困难,或应对高于平均水平的空置率,向租户提供的促销交易和其他优惠,偏离了当时的常规做法)。
35.4公平市场租金须由业主和租客在延续期开始前四(4)个月起计的三十(30)个历日内,以书面互相议定。如业主和租客不能在上述三十(30)天期限内就公平市场月租金达成协议,则公平市场租金须按照附件 E附于本文件。
35.5尽管有上述任何规定或附件 E与此相反的是,在任何情况下,续约期内的基本租金不得低于紧接续约期开始前一个日历月的基本租金(根据本协议租赁的所有房产,不考虑任何减免,但扣除津贴租金)的总和。
第36条
首次要约权
36.1承租人对毗邻可供使用的房产的任何毗连空间(“提供空间”)享有一次性优先要约权(“优先要约权”)。承租人的首次要约权利,如有的话,须按下文第36.2条的规定行使。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要约权受制于本项目任何承租人在本协议日期存在的扩展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被指定为优先要约权、优先购买权、扩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
36.2在业主决定(i)现有承租人将不会根据当时的权利或根据与业主订立的新安排而延长或续延其与发售空间的租期后的任何时间,及(ii)业主有意透过第三方经纪人向公众推销发售空间后,在将该发售空间租予现有承租人以外的一方前,业主须将业主准备将发售空间租予承租人的条款通知承租人(“建议”),该等条款须反映业主合理厘定的该等提供空间的公平市价(以下定义)。租客只可根据该等条款,在该建议的日期后五(5)个营业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递交行使通知(“行使通知”),将该等供租空间整体出租,但租客并无该等首次供租权利,而业主亦无须向租客提供建议,(a)承租人在任何适用的补救期过后,仍未按照租约履行义务;(b)超过100%的处所是转租给附属公司以外的;(c)在该日期之前,租约已转让给附属公司以外的其他人;(d)承租人或附属公司并未占用处所;或(e)在租期内,发售空间并非专供承租人及/或任何附属公司使用。
36.3如果承租人及时有效地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发售空间的租赁应按照咨询意见中所述的条款和本租赁的条款和条件(但如果咨询意见和本租赁的条款发生冲突,则以咨询意见的条款和条件为准),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提供空间的租期应如咨询意见中所述;
(b)租客须按照建议的条款及条件,缴付供地的基本租金及额外租金,而该等条款及条件须反映业主的合理判断所厘定的供地的公平市价。为本条例的目的,“公平市场租金”一词是指根据主要租约(而非转租)向新租户提供的可比较空间的租金,同时考虑到建筑物的质量以及诸如现有改善设施、景观、处所所在的楼层等便利设施,这些设施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顿可比较地点的一流、信誉良好、已建成的建筑物内,具有可比较的物理和经济条件,同时考虑到当时关于租户特许权(如有)的一般租赁市场惯例(例如,不提供特别租金),为缓解现金流问题、偿还贷款困难或其他财务困难,或为应对高于平均水平的空置率,向租户提供的促销交易和其他优惠,偏离了当时通行的常规做法);以及
(c)供货舱(包括改善及个性(如有的话))须由租客接受,其状况及建成后的构型须在租客占有供货舱的日期或该供货舱的期限开始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存在,除非该建议指明业主须在供货舱内进行任何工程或给予改善津贴,而在该情况下,业主须在供货舱内进行该工程或给予该等改善津贴。如业主因任何一方扣留或非法占有该等空间而延迟交付对该等空间的管有权,则业主须作出合理努力以取得该空间的管有权,而该等供有空间的期限的生效日期,须延至业主将该等供有空间的管有权交付承租人而不受任何一方占用的日期。
36.4承租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关于提供舱位的权利,在下列较早的日期终止:(a)承租人未能在上文第36.1条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首次提供舱位的权利;(b)如果承租人没有违反上文第36.1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条件,业主本应向承租人提供意见的日期;或(c)在本租约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的日期。
36.5如承租人行使其首次要约权,业主须拟备一项修正案(“要约修正案”),根据该建议所载的条款,在房舍内增加要约空间,并反映基本租金、可出租的房舍面积、承租人所占百分比及其他适当条款的变动。在业主收到承租人签立的行使通知书后的合理时间内,须将发售修正案的副本送交承租人,而承租人须在其后十五(15)天内签立并将发售修正案交还业主,但不论发售修正案是否签立,在其他情况下有效行使优先发售权,即属完全有效。
第37条
应急发电机
37.1在不违反本合同条款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在业主合理指定的地点(“发电机区”)安装一(1)台备用发电机(“发电机”)。在任何情况下,租客不得准许发电机干扰业主或其他租客和/或占用人对建筑物的正常和惯常使用或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或气味)。承租人须负责承担业主因承租人安装、操作、使用及/或移走发电机而招致的任何及所有费用(如有的话)。如业主因本条例授予承租人的权利而招致任何费用或与该权利有关,承租人须在帐单发出后十(10)个营业日内向业主偿还该等费用。如业主提出要求,租客须自行负担费用和开支,安装业主满意的遮蔽设施、景观美化设施或其他改善设施(由业主合理酌情决定),以满足业主对发电机的美观要求。在业主事先批准所有图则及规格的情况下,业主须准许租客在发电机区内安装及维修发电机,以及发电机与业主在大厦内的电力系统之间的连接,但须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在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况下,与发电机的安装、连接、使用、修理和拆除有关的一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租客将发电机连接到建筑物的核心和(或)通过建筑物的立管连接到房舍的方式和方法),均须事先获得业主的批准,而业主不得无理地拒绝、限制或延迟批准,并须遵守第8条有关在房舍内进行改善的规定。租客须负责所有保养和修理,并须遵守与发电机有关的法律义务,并承认业主无须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而业主亦无须对发电机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坏负上法律责任。租客只可在(i)测试及定期维修,及(ii)建筑物内任何电力中断期间使用发电机。租客只有在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业主并在业主合理批准的情况下,才有权操作发电机及与建筑物的连接,以进行测试及定期维修。租客须向业主呈交设计、操作、安装及维修发电机的连接及与之有关的设施的规格,以征得业主的同意,而该等同意不会被无理地拒绝、限制或延迟,并可以租客遵从业主根据其工程师的意见所施加的合理规定为条件,以使大厦的系统或大厦的其他组件不会因发电机的安装及操作及/或基于业主所决定的其他合理因素而受到不利影响。发电机的设计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和安装费用以及发电机本身的费用应由租户单独负责。业主并不就该发电机作出任何形式的陈述或保证。为施行经修订的本租契的保险条文,该发电机须当作为处所的一部分,此外,租客须维持有关的行业标准“锅炉及机械”保险,费用由租客承担。
37.2根据业主的选择,业主可要求租客在经修订的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或在租客对发电机的权利按本租约的规定提前终止时)移走发电机及所有相关设施和设备,并修复因移走发电机而对建筑物造成的所有损坏,并将所有受影响的区域恢复到租客安装发电机之前的状态,费用全部由租客承担。前一句的条款以及下文所列的赔偿应在经修订的租约终止或提前到期后继续有效。
37.3承租人须就与安装、使用、操作、修理及/或移走发电机有关或与安装、操作、修理及/或移走发电机有关的任何因由而招致或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损坏、费用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以及承租人或任何由承租人、透过承租人或根据承租人或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承租人、代理人、承租人、雇员、受邀人提出申索的作为、不作为或疏忽,向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与发电机有关的租客或任何该等人的客人或持牌人。如承租人未能遵从本条例所订的规定,而该等不遵从须持续十(10)个营业日而不获补救,则不受业主的其他补救办法的限制(a)业主有权终止承租人对发电机的权利,及/或(b)业主有权自承租人的全部费用及开支,纠正该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有义务在业主提出要求后十(10)个营业日内,向业主缴付业主所支出的款额。
作为证明,自上述日期起,业主及租客已签立本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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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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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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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RIGEN BIOSYSTEMS,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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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F BBC有限责任公司, |
| a特拉华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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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利福尼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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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FF II REIT有限责任公司,特拉华州有限公司 |
| 签名: |
/s/克林特·罗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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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其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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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克林特·罗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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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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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rik A. For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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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埃里克·A·福雷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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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共同管理员。成员 |
表A
概述房舍的图则
表B
初步改善房舍
表E
鉴定程序
表F
有害物质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