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5
董事协议
本董事协议(“协议”)由开曼群岛公司Cine Top Culture Holdings Limited(“公司”)和个人Y. Tristan Kuo(“董事”)于2022年9月3日(“生效日期”)订立并签订。
一、服务
1.1董事会。本公司已委任董事加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主席、企业管治及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成员。董事同意执行履行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的义务所需的任务,并担任董事,只要他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的适用规定被正式任命或选举并符合资格,公司章程和任何适用的股东协议,直至他辞职、未能参选、未能被公司股东选举或被免职。董事可随时以任何理由辞职或被免职(受任何其他合同义务或法律实施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 本协议与董事有关。
1.2董事服务。董事在本协议项下为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包括根据适用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管理公司业务的董事会服务,在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任职,以及董事和本公司共同同意的其他服务(“董事服务”)。
1.3委员会成员。董事同意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和公司治理与提名委员会成员。本公司及董事承认,董事会委员会的所有正式任命均由董事会作出。
1.4 到期日。本协议应在“到期日”终止,该日期应为董事因任何原因(包括死亡、辞职、免职或未能被公司股东选举)不再担任董事会成员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或根据本协议第5.2条终止本协议的日期。
ii.Compensation
2.1费用报销。公司应补偿董事因董事提供的董事服务而产生的所有合理差旅费和其他自付费用。
2.2董事费用。本公司同意每年向董事支付24,000美元的费用,用于董事服务、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企业管治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以及双方共同同意的其他服务。董事的费用应由本公司每季度支付。
iii.保密和不披露
3.1保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在到期日后的两(2)年内,董事应对其从公司获得或将获得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这些信息被公司指定为“机密”或本质上是机密的,与公司的业务、运营、财产、资产、服务、状况(财务或其他)、负债、员工关系、客户(包括客户使用统计数据)、供应商、潜在客户、技术或商业秘密有关,但此类信息除外(i)由于董事没有作为或不作为而处于公共领域,法律或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的有效命令要求披露,或董事在与公司的这种关系之外独立获悉(“机密信息”)。
3.2保密和不使用义务。董事将仅将机密信息用于为公司的利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董事将像对待自己的机密信息一样谨慎对待公司的所有机密信息,并且董事将尽最大努力保护机密信息。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利益使用机密信息,除非本协议特别允许。董事将立即通知公司任何由他或通过他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的机密信息,或他知道的机密信息。董事同意协助公司纠正任何此类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机密信息的行为。
3.3公司财产的返还。公司向董事提供的所有材料,无论是由公司交付给董事还是由董事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董事服务时制作的(“公司财产”),均为公司的唯一和专有财产。董事同意应公司要求随时将公司财产的原件和任何副本及时交付给公司。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后,董事同意立即向公司交付或销毁公司财产的原件和任何副本,由公司选择。董事同意以书面形式证明董事已如此归还或销毁所有此类公司财产。
iv.董事契约
4.1无利益冲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在到期日后的一(1)年内,董事不得受雇于、拥有、管理、控制或参与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与公司竞争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任何义务的任何类型的公司或非法人团体或实体。董事声明,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与董事对其当前隶属关系或与实体的其他当前关系的义务相冲突。就本第四条而言,如果一项业务从事的业务与其年度报告中描述的公司业务基本相似,则该业务应被视为“与公司具有竞争力”。董事持有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企业不超过5%的股份不构成违反本协议。
4.2不干涉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到期日后的两(2)年内,董事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司的业务。作为示例而非限制,董事同意不招揽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独立承包商、客户或供应商终止或违反其与公司的雇佣、合同或其他关系。
五、期限和终止
5.1学期。本协议自上文首次写明之日起生效,并将持续到到期日。
5.2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或双方可能同意的较短期限内随时终止本协议。
5.3生存。第ILL条和第IV条中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仍然有效。
vi.各种各样的
6.1分配。除非本协议明确允许,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本协议将对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法定代表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
6.2无豁免。任何一方未能坚持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的条款不应被视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也不应被视为未来或继续放弃相同的条款。
6.3通知。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按如下方式交付,通知被视为已送达:(i)亲自交付时通过专人交付;在收到书面确认后通过隔夜快递;在确认收到电子传输后通过传真传输;通过认证或挂号邮件,要求回执,核实收货后。通知应发送至本协议签名页上规定的地址或任何一方可能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地址。
6.4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6.5整个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此主题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期关于此类主题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本协议的条款将管辖董事为公司提供的所有董事服务。
6.6修订。本协议只能通过公司与董事签署的协议进行修订、修改或变更。此处包含的条款不得通过任何交易过程或实践进行更改、补充或解释。
6.7对应物。本协议可签署两份副本,每份均应视为原件,但所有副本应共同构成一份相同的文书。
6.8适用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以及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适用于完全在开曼群岛订立和履行的协议的开曼群岛法律确定。
(要关注的签名页)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 CINE TOP文化控股有限公司 | 导演:Y. Tristan Kuo | |||
| 签名: | /s/潘一红 | 签名: | /s/Y. Tristan Kuo | |
| 名称: | 潘一红,首席执行官 | 名称: | Y. Tristan Kuo | |
| 地址: | 中国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1号401室51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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