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9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68(2025)454
重要通知
请借款人仔细阅读整个合同,尤其是标有字体和加粗字体的条款。
如有疑问,请及时要求出借人说明。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特此订立本合同。
第1条定义
| ● | “限额”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可向借款人发放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循环限额下)或贷款总额(一次性限额下)的最高金额。限值可以是循环限值,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一次性限值(一次使用或多次使用)。 |
| ● | “循环限额”是指借款人在未偿还贷款余额不超过约定限额的情况下,根据本合同规定可申请多次使用以获得贷款的限额。 |
| ● | “一次性限额”是指借款人在累计提取贷款金额不超过约定限额的情况下,根据本合同规定可申请使用一次或多次取得贷款的限额。 |
| ● | “未偿还贷款余额”是指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取得的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
| ● | “剩余限额”是指扣除未偿还贷款余额(循环限额下)或贷款总额(一次性限额下)后的限额金额。 |
| ● | “信用期”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间,即贷款发放期间,而不是贷款期限。 |
| ● | “贷款期限”是指在《交通银行贷款额度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额度使用申请表”)中确定的每笔贷款的期限。 |
| ● | “定价基准”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确定相应贷款利率的参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定定价基准和其他类型的定价基准: |
| ○ | “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是指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人民币贷款最优惠利率(遇节假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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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是指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或其他实体接管这一定价基准)管理并显示在Bloomberg/Refinitiv金融电信终端相应页面(或显示这一定价基准的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信息服务机构的备选页面)上的美元贷款的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 |
| ○ | “定期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Term SOFR Reference Rate)”是指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或其他承接此定价基准的实体)管理和发布的,并显示在Bloomberg/Refinitiv金融电信终端相应页面(或贷款人认可的显示此定价基准的其他信息服务机构的备选页面)上的美元贷款的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的期限参考利率。 |
| ○ | “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是指由欧洲货币市场研究所(或接管这一定价基准的其他实体)管理并显示在Bloomberg/Refinitiv金融电信终端相应页面(或显示这一定价基准的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信息服务机构的替代页面)上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
| ○ | “香港银行同业拆息(HIBOR)”是指由香港银行公会(或承接这一定价基准的其他实体)管理并显示在Bloomberg/Refinitiv金融电信终端相应页面(或显示这一定价基准的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信息服务机构的替代页面)上的港元贷款的香港银行同业拆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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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东京期限无风险利率(TORF)”是指由QUICK Benchmarks Co.,Ltd.(或接管这一定价基准的其他实体)管理并显示在Bloomberg/Refinitiv金融电信终端相应页面(或显示这一定价基准的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信息服务机构的替代页面)上的日元贷款的东京期限无风险利率。 |
| ○ | “期限SONIA参考利率(TSRR)”是指由洲际交易所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或接管此定价基准的其他实体)管理和发布的、并显示在Bloomberg/Refinitiv金融电信终端相应页面(或显示此定价基准的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信息服务机构的替代页面)上的英镑贷款隔夜平均指数的期限参考利率。 |
| ○ | “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是指由洲际交易所集团(或接受此定价基准的其他实体)管理并显示在Bloomberg/Refinitiv金融电信终端相应页面(或贷款人认可的显示此定价基准的其他信息服务机构的替代页面)上的美元贷款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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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银行营业日”或“营业日”是指贷款人在其所在地开展公司银行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贷款发放日、偿还日、付息日、到期日等义务的履行日如遇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
| ● | “外币营业日”是指:对于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或期限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Term SOFR参考利率),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或其后续组织)向其成员的固定收益部门推荐的美国政府债券交易日(不包括周六和周日);对于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或期限SONIA参考利率(TSRR),在伦敦的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和周日);对于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TARGET2欧元支付结算系统的一个营业日;对于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HIBOR),为香港的一个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和周日);对于东京定期无风险利率(TORF),为东京的一个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和周日)。 |
| ● | “相关人士”指借款人的授权经办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益拥有人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相关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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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业务关联方”是指除交易各方外,标的交易合同各方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相关主体,以及该等交易方及相关主体的授权经办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他方。 |
| ● | 关联方、关联交易、关键投资人个人等术语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 2006 〕 3号)及后续对该准则的修订具有相同含义。 |
| ● | “ESG风险”:环境、社会、治理风险。 |
| ● | “企业电子银行”是指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等企业电子银行渠道。 |
第二条限额的使用
2.1借款人拟使用额度时,应至少提前5个银行营业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照出借人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签署《限额使用申请表》,取得出借人同意后方可使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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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限额的每次使用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 (1) | 未偿还贷款余额(循环限额下)或贷款总额(一次性限额下)不超过限额; |
| (2) | 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剩余限额; |
| (3) | 申请日和贷款发放日属于授信期限内; |
| (4) | 贷款期限和贷款到期日符合本合同规定; |
| (5)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如有)已经生效并保持有效;保证合同为抵押合同和/或质押合同的,担保权益已经确立并保持有效; |
| (6) |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经完成了所有政府许可、审批、登记以及贷款人依法必须完成的、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这些许可、审批、登记仍然有效; |
| (7) |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8) | 借款人的申请符合出借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
| (9) | 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
| (10) | 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的约定;采用贷款人委托付款方式的,贷款人同意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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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于外币贷款的提取,借款人已提供证明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使用凭证或登记文件; |
| (12) | 借款人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指定了资金回收专用账户,并签订了账户管理协议。 |
2.3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且《限额使用申请表》以纸质形式签署的,最终发放贷款信息以《限额使用申请表》银行打印栏内容为准。通过企业电子银行签署《额度使用申请表》的,最终贷款发放信息以《交通银行贷款发放回执》内容为准。“限额使用申请表”作为“贷款凭证”。
2.4《限额使用申请表》币种与限额币种不一致的,为确定剩余限额,按照每日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汇率进行折算;无直接适用汇率的,采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理确定的汇率进行折算。
2.5借款人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界定的“实际控制人”后,出借人有权在担保人提供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同意为出借人提供担保的决议被出借人接受前,暂停或取消借款人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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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利率及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3.1确定利率的基本规则
3.1.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年利率(单利)由双方在每次使用限额时在《限额使用申请表》中协商确定。以定价基准为基础确定年利率的,年利率按《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定价基准加(减)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1个百分点为100个基点)计算。
3.1.2在《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固定利率,并在固定利率栏记载具体数值的,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以《限额使用申请表》固定利率栏记载数值为准(对于人民币贷款,该等具体数值,按照《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定价基准申请日适用的定价基准的具体数值(以下简称“定价基准值”)加(减)减《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基点确定。固定利率栏未记录特定值的,按照《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定价基准申请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加(减)减《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基点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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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浮动利率的,按照《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定价基准申请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加(减)减《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基点、利率浮动规则、利率浮动周期、利率浮动周期单位、具体日期浮动起始日(如适用)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
3.1.3对于人民币贷款: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港币、英镑、澳元、加元贷款:日息=年利率/365。美元、欧元、日元贷款:日息=年利率/360。
3.2贷款发行利率
在《限额使用申请表》中约定固定利率,并在固定利率栏中记录具体数值的,按该固定值执行每笔贷款发放时的利率。《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固定利率但在固定利率栏未记载具体数值的,或者《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浮动利率的,按照相应《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定价基准申请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加(减)减相应《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基点确定每笔贷款发放时的贷款利率。以“定价基准适用日”为T日,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的确定规则按照本合同第3.5.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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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利率调整
3.3.1《限额使用申请表》记载固定利率的,贷款在整个贷款期限内按记载利率执行。
3.3.2《限额使用申请表》记载浮动利率的,贷款的贷款利率调整日按照《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利率浮动周期、利率浮动周期单位、具体日期浮动起始日(如适用)及本合同相关规定确定,调整后的利率自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执行。
3.3. 2.1贷款期限内,在“利率浮动规则”下选择“以贷款入户日为基础浮动”或“以特定起始日为基础浮动”的,调整贷款利率的周期从“贷款入户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开始计算。利率浮动周期栏填上利率浮动的周期数,利率浮动周期单位可选为日、月。利率浮动周期号填“1”且浮动周期单位选定为“日”的,则自“贷款入账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的每一天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利率浮动周期号填“3”且浮动周期单位选定为“日”的,则自“入贷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3天落下的日期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利率浮动周期号填“1”,浮动周期单位选定为“月”的,则自“入贷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1个月落下的日期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利率浮动周期号填“3”,浮动周期单位选定为“月”的,则以“贷款入账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3个月发生的日期为贷款利率调整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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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贷款利率调整日的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利率调整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确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调整加(减)息基点数外,加(减)息基点数仍按照贷款对应的《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加(减)息基点数执行。以“贷款利率调整日”为T日,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确定规则按照本合同第3.5.1条。
3.3.3相应贷款适用的定价基准被取消、停止公布或贷款人因故不再使用相应定价基准的,当事人应当另行协商调整贷款利率,但调整后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定价基准被取消或停止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当事人仍未能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提前宣布贷款到期。
3.3.4当事人可以在每个贷款利率调整日,通过协商调整相应贷款利率加(减)的基点数。
3.4罚息
逾期贷款的罚息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贷款定价基准调整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每笔贷款适用的罚息,新的罚息利率自相应《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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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利息的计算
3.5.1视适用的定价基准而定,本合同第3.2条、3.3.2.2条、9.3.3.2条约定的T日(即“定价基准适用日”、“贷款利率调整日”、“重定价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确定规则如下:
| ● | 定价基准为贷款最基本利率(LPRP)的,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为T日前最近公布的贷款最基本利率(LPRP)值。 |
| ● | 定价基准为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的,T日为外币营业日时,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为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T日前第五个外币营业日对应的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值;T日为非外币营业日时,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为T日前最近一个外币营业日应适用的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值(即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最近一个外币营业日前第五个外币营业日对应的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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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定价基准为期限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Term SOFR参考利率)、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东京期限无风险利率(TORF)或期限SONIA参考利率(TSRR)的,当T日为外币营业日时,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为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T日前第二个外币营业日对应的定价基准值;当T日为非外币营业日时,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为T日前最近一个外币营业日应适用的定价基准值(即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最近一个外币营业日前第二个外币营业日对应的定价基准值)。 |
| ● | 定价基准为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HIBOR)的,T日为外币营业日时,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为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T日对应的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HIBOR)值;T日为非外币营业日时,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为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T日前最近一个外币营业日对应的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HIBOR)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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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当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定价基准值大于或等于0时,用于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值按照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实际定价基准值确定;当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定价基准值小于0时,用于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值确定为0。 |
3.5.2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发放金额×占用天数。
占用天数自贷款发放日(含)起至到期日(不含)止计算。到期日如遇非营业日,则顺延,顺延期间计入占用天数,仍按本合同规定计息。
3.5.3逾期贷款、挪用贷款的罚息,按照逾期或挪用金额、实际使用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含)起至还本付息之日(不含)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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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计算的利息/罚息小数点位数较多的,出借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3.6提前还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的利率
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不调整相应利率等级,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3.7其他货币特别规定
以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以外货币进行的贷款,贷款适用的定价基准类型、日利率计算规则、定价基准申请日、贷款利率调整日、重定价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确定规则,以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的支付
4.1借款人指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为在贷款人开立的贷款发放专用账户的,通过该账户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该账户只能用于贷款资金的开立和对外支付,只能使用“结算业务申请表”凭证;不得办理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该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结算。借款人通过自主支付办理贷款资金划转时,必须在开户网点进行柜面办理。该账户存款利息记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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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借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取贷款时,应当明确规定支付方式(出借人委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取只能采取一种支付方式。
4.3出借人受托支付是指出借人在按照本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后,依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向符合本合同约定目的的借款人对手方支付贷款资金。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自主支付限额或满足第19.3条约定条件之一的,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采用出借人委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交限额使用申请表、相应的委托支付委托书、出借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发票、收款单证等交易材料),载明拟提取的贷款金额和支付的对手方及金额。应提取的贷款金额与应支付的总金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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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支付的款项不符合本合同或者相应业务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其他瑕疵的,出借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委托支付委托书。
出借人同意付款,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不正确而无法对外付款或发生退款的,借款人应当在出借人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信息正确的相关文件、材料。出借人不对由此造成的延迟或未付款承担责任。
4.4借款人自主兑付是指出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目的自主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支付资金。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交限额使用申请表、资金用途说明及出借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应当汇总并按时向出借人报告贷款资金到账情况。出借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应当配合出借人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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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偿还借款
5.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还款日期和金额及相应的《额度使用申请表》,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5.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5.3《限额使用申请表》中借贷双方约定的本息还款安排,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的真实意向表达。在双方选择的还款安排下,本金是否先于利息偿还不影响借款人对应计利息的偿还责任,借款人不得以此为由对应计利息的偿还提出抗辩。在任何还款安排下,借款人须负责偿还所有应计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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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借款人偿还的资金(包括借款人主动偿还的资金和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扣除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
| (1) | 资金首先用于结清到期未缴费用。本金和/或利息逾期未满90天的,冲抵费用后的余额,先冲抵到期未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再冲抵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和/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冲抵费用后的余额,先冲抵到期未付的本金,再冲抵到期未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
| (2) | 借款人有多项债务(包括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对出借人的债务)的,出借人有权自主确定借款人各项债务的抵销顺序,但该抵销顺序不违反适用于出借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应当将抵债结果通知借款人。除非双方就此事另有约定。 |
第六条借款人的陈述和担保
6.1借款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一切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取得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无任何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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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借款人经营合法合规,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合法,未涉及重大ESG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6.4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报表、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借款人未向出借人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信息。自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日期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5借款人及其相关人员、业务相关方不在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布的反恐怖主义、反洗钱、反制裁相关风险名单中;不在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6.6借款人保证将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银行债务、套现、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将积极配合出借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将按出借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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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面临的ESG风险,借款人为A类或B类客户的,借款人承诺:
| (1) | 借款人ESG风险相关的内部管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
| (2) | 借款人未涉及ESG风险相关的任何重大诉讼案件; |
| (3) | 借款人与ESG风险相关的所有行为和表现都是合规的。 |
第七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逾期和挪用贷款罚息等),收取借款人应支付的费用,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收状况自主决定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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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仅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借款人在办理付款时违反本合同规定,未能及时完成委托付款,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7.3贷款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并办理付款。出借人对因以下任一原因未能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付款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指定的贷款发放账户被冻结、付款对方账户被冻结、不可抗力、通信或网络故障、出借人系统故障等,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4按照出借人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出借人将对借款人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相关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评估,认为借款人及其相关业务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高风险时,有权采取第9.2条约定的一项或全部措施。
7.5出借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参与借款人的重大融资、资产出售、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保护出借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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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借款人的义务
8.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及相应《限额使用申请表》记载的时间、金额、币种、利率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本合同项下利息。
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收账户,用于收取相应的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相应销售收入的,借款人应确保资金收到后及时转入资金回收账户。借款人应按出借人要求提供资金回收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信息。
8.2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额度,并按照相应《额度使用申请表》确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为贷款再融资,不得将贷款用于借款人的股东分红、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将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奖金、股息等其他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缴纳罚款,不得将贷款用于虚增财政收入、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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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资金,不得通过将金额拆分成较小部分的方式规避出借人的受托支付。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使用贷款,贷款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8.3借款资金支付的结算费用(如有)由借款人承担(含出借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具体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要求以及贷款人届时公布的《交通银行服务费清单》的规定执行。
贷款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支付且贷款发放账户为贷款发放专用账户的,在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委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不是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的,可以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通兑系统办理资金支付。贷款发放账户不是贷款发放专用账户的,在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委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为其他银行异地账户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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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支付涉及跨境支付的,可通过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系统或其他系统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8.4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财务报表、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ESG风险报告、贷款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8.5借款人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和担保前不得采取行动:
| (1) |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产或者重要资产; |
| (2) |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出租、联合经营、公司制改革、股份合作制改革、企业出售、合并(收购)、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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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大幅增加债务融资超过本合同约定的。 |
8.6借款人应当自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下列事件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出借人的要求配合提交相关证明:
| (1) |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员有重大影响的决策; |
| (2) | 借款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者可能被或者已经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
| (3) |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本合同项下主要资产或担保物被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本合同项下主要资产或担保物的安全、健全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价值降低或可能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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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 (5) |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
| (6) | 借款人提前偿还未偿债务,或先行偿还其他到期债务,或对其他现有债务增加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作出类似效力的安排或签署相关文件; |
| (7) | 借款人及其关联方或者担保人停产、关闭、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
| (8) |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关键投资人个人、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活动,或违反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发生异常变动; |
| (9) |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济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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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发生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 (11) | 在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可能成为《公司法》界定的保证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 |
| (12) | 借款人或其相关当事人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行业标准等行为导致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
| (13) |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发生安全或环境事故; |
| (14) | 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
| (15) |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发生重大股权变动; |
| (16) | 借款人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
| (17) | 借款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正在或可能被主管部门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其他措施; |
| (18) | 借款人或其关联人、业务关联方被列入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布的反恐怖主义、反洗钱、反制裁相关风险名单;或借款人或其关联人、业务关联方所在国家和地区被列入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的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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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发生影响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
| (20) | 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所面临的ESG风险,如果借款人是A类或B类客户,则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任一事件: |
| ① | 借款人建设、运营、关停过程中与ESG风险相关的各类许可、审批、授权情况; |
| ② | 监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对借款人ESG风险的评估和检查; |
| ③ | 环境设施配套建设与运营; |
| ④ | 污染物的排放和达标情况; |
| ⑤ | 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
| ⑥ | 邻近社区对借款人的重大投诉和抗议; |
| ⑦ | 重大环境和社会诉求; |
| ⑧ | 出借人认定的与ESG风险相关的其他重大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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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更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关闭、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担保物的安全、健全状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担保物价值降低或者可能受到降低,或担保物被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查封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活动或违反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已死亡(已声明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纠纷;担保人请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权益不成立或无效;或其他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事件。
8.8借款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还完毕,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外部机构评级、经营资质/许可等事项应始终遵守合同约定。经营资质/许可证需要年检的,应当按时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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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借款人保证,借款人及其雇员、代理人不得向出借人或出借人的雇员提供、给予、索取、接受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体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出借人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从事与贪污、贿赂有关的活动。借款人获悉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向出借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并按照出借人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事宜。
8.10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面临的ESG风险,借款人为A类或B类客户的,借款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 (1) | 建立健全ESG风险内部管理制度,详细规定借款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义务、处罚; |
| (2) | 建立健全ESG风险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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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设立专门部门和/或指定专人负责ESG风险事项; |
| (4) | 与贷款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合作评估和检查借款人的ESG风险; |
| (5) | 当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强烈质疑借款人在控制ESG风险方面的表现时,做出适当回应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 |
| (6) | 督导借款人关键关联方加强管理,防范关联方ESG风险向借款人传导; |
| (7) | 履行出借人认为与ESG风险控制相关的其他义务。 |
第九条额度调整、贷款提前到期、风险重新定价
9.1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均视为本合同项下的“提前到期事件”:
| (1) |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项下任何《限额使用申请表》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
| (2) |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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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8.6条所列的应当告知的事项实际发生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或者增加出借人风险的; |
| (4) | 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
| (5) | 借款人违约履行与出借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或债务可能或已经提前宣告到期; |
| (6) | 借款人异常使用贷款资金或借款人逃避受托支付; |
| (7) | 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 |
| (8) | 借款人指定的贷款发放账户被主管部门冻结或扣划; |
| (9) | 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所面临的ESG风险,如果借款人是A类或B类客户,则借款人发生以下任一事件: |
| ① | 借款人因ESG风险管理不善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 |
| ② | 借款人因ESG风险管理不善被公众和/或媒体强烈质疑,相关情况经核实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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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 借款人违反与出借人在其他合同中约定的ESG风险管理相关义务; |
| (10) |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
9.2当发生任何“提前到期事件”时,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 (1) | 减少、暂停、取消本合同项下限额; |
| (2) | 停止发放或暂停发放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 |
| (3) | 停止或暂停支付借款人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贷款; |
| (4) | 要求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
| (5) | 要求借款人按照出借人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
| (6) | 按照第9.3条约定,对贷款实施风险重定价; |
| (7) | 单方面声明合同项下发放贷款的全部本金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
| (8) | 根据监管要求下调借款人贷款风险分类; |
| (9) |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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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双方根据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协商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及其调整。借款人同意,当发生“提前到期事件”时,出借人有权按照本条约定对贷款实施风险重定价。
9.3.1风险重定价包括协商重定价和直接提高贷款利率两种方式。本合同项下采用的风险重定价方式由双方在第二十一条中约定。
9.3.2“协商重定价”是指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出借人协商提高贷款利率,由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定“重定价日”及相关利率的具体约定。
9.3.3“直接提高贷款利率”是指贷款人根据本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有权直接提高贷款利率。
9.3. 3.1自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的“重定价日”起,对借款人截至“重定价日”尚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执行上调后的贷款利率。
9.3.3.2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贷款,每笔贷款增加的贷款利率,按“重定价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加(减)第21.2.1条约定的基点确定。以“重定价日”为T日,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确定规则按照本合同第3.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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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3以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以外货币发放的贷款,增加的贷款利率按照第21.2.2条的约定确定。
9.3.4贷款人按照前述约定实施风险重定价后,自“重定价日”起执行新利率。在此利率基础上,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进行浮动调整。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相关协议的,变更后的协议执行。贷款逾期(包括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贷款人声明提前到期)或被挪用的,逾期、挪用罚息利率按新利率(包括按照本合同约定浮动调整后的利率)确定,计算复利的利率也相应调整。
9.3.5实施“风险重定价”,不得视为或解释为出借人放弃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出借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采取其他债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9.2条约定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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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违约
10.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按罚息计息,对未付利息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罚息的,计算复利的利率也要相应调整。
10.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11条扣除协议
11.1借款人授权,当有任何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应付费用时,出借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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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扣款后,出借人应将扣款涉及的账号、合同号、“限额使用申请表”号、扣款金额、剩余负债金额等情况通知借款人。
11.3扣除所得资金不足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的,按本合同约定确定清偿和抵销的债务。
11.4扣款所得资金币种与拟抵扣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款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汇率折算。需要办理结汇、兑换手续的,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协助出借人办理手续,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通知
12.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真实有效。如有联系方式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邮寄/书面送达方式将变更信息发送至出借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信地址。此种信息变更应在出借人收到变更通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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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出借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向借款人发送任何通知。出借人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通知方式,对邮政服务、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出现的任何传输错误、遗漏或延误不承担责任。出借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先到达借款人的为准。对于同一事项,出借人向借款人发送内容不同的不止一份通知的,除通知另有明确说明外,以随后发送的为准。
| (1) | 公告: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营业网点刊登公告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2) | 个人交付:借款人签字日期视同送达日期; |
| (3) | 邮寄送达(含快件、普通邮件、挂号信)至借款人提供的最新有效通信地址:邮寄之日后的第3天(同城)/第5天(异地)视为送达之日; |
| (4) | 以传真、手机短信、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借款人提供的最新有效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发送日期视同送达日期。前述服务是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服务器终端的时间,无论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显示在客户终端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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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借款人同意,除非出借人收到借款人关于通信地址变更的书面通知或借款人直接向法院提交服务地址确认书,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信地址为法院向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服务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等。
本合同项下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有权通过第12.2条约定的任何一种通信方式向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其他书面文书。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通信方式,对邮政服务、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出现的任何传输错误、遗漏、延误不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信方式的,以先到达借款人的为准。
12.4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的争议解决条款。本合同无效、撤销、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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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13.1对于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取得和知悉的借款人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出借人使用该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披露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出借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该信息和资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 (1) |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
| (2) | 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 |
| (3) | 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或支付利息时,出借人需向出借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并允许出借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
| (4) | 合理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 (5) | 借款人同意或授权出借人进行披露。 |
13.2借款人确认已签署相应的授权书,由出借人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办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出借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存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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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除本合同第13.1、13.2条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还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使用或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不良信息等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商、其他金融机构以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并允许其出于以下目的在保密基础上使用此类信息和材料:①用于开展银行信贷业务或与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业务,如宣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贷业务、收集借款人的未偿债务、实施贷后/持续经营管理,转让银行信贷业务债权等;②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或潜在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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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第13.3条是否适用,以本合同第24.1条双方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提交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第十五条构成、签订安排、合同生效、借款性质
15.1借款人按照出借人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在本合同项下填写和签署的《限额使用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2《限额使用申请表》为本合同的补充。除《限额使用申请表》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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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本合同和/或《限额使用申请表》等本合同约定的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可以纸质形式或通过企业电子银行方式签署。借款人选择通过企业电子银行签署本合同和/或《限额使用申请表》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开通企业电子银行,提交企业电子银行签约功能开通申请,按照出借人的要求签署企业电子银行签约功能开通相关文件,并指定有权代理借款人使用企业电子银行签约功能的授权人员。
15.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以纸质形式签署的,签署是指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本合同通过企业电子银行签署的,签署是指借款人按照企业电子银行界面提示填写并确认相关信息,以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字后提交,出借人完成对借款人提交的合同的审核确认并以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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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贷款人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为离岸授信业务专用合同印章(或其他带有“离岸”字样的专用合同印章)的,本合同项下贷款为离岸业务贷款。
15.6因不可抗力和/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信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以及出借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遭受损失或所接受的服务出现障碍、阻碍、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无法登录企业电子银行或登录后暂时无法办理相关业务),出借人不对该等损失、障碍、阻碍、延误承担责任,除非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前述约定并不免除出借人因自身过错依法应由出借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限额的具体内容
16.1限额币种:人民币;金额:万元人民币;适用币种:√限额币种□限额币种及出借人接受的其他币种。限值为循环限值丨一次限值(多次使用)丨一次限值(一次使用)。
16.2跌停目的:操作周转。
16.3授信期限:自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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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利率协议
对于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以外货币的贷款,对应贷款适用的定价基准类型、每日利率计算规则、定价基准申请日和贷款利率调整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确定规则约定如下:
【原文件未提供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账户协议
18.1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贷款发放账户。该账户□是□不是借款人在出借人处开立的贷款发放专用账户。相应《限额使用申请表》另有约定的,以《限额使用申请表》约定为准。
户名: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证行:交通银行吉安市分行营业部
18.2借款人指定:
| (1) | 还款账户: |
户名: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证行:交通银行吉安市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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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资金回收账户: |
户名: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证行:交通银行吉安市分行营业部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支付、偿还的具体约定
19.1本合同项下提取的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所有贷款到期日不迟于2026年12月28日。
19.2本合同项下自主支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19.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原文件未提供具体内容】
19.4采取借款人自主兑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发放后[ ]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兑付情况。
第二十条财务限制、外部机构评级、经营资质/许可
20.1借款人对外投资限额为人民币【】万元;对外担保限额为人民币【】万元;追加债务融资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20.2关于借款人财务指标的合同约定:
| (1) | 【原文件未提供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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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文件未提供具体内容】 |
| (3) | 【原文件未提供具体内容】 |
20.3外部机构评级具体约定:
| (1) | 【原文件未提供具体内容】 |
| (2) | 【原文件未提供具体内容】 |
20.4借款人经营资质/许可的具体约定:
| (1) | 【原文件未提供具体内容】 |
| (2) | 【原文件未提供具体内容】 |
第二十一条风险重新定价的具体约定
21.1本合同采用以下风险重定价方式:(1)协商重定价;(2)直接提高贷款利率。
21.2如果采取“直接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
21.2.1以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为单位的贷款,上调后的利率加(减)基点数为:无加(减)基点数□加[ ]个百分点□减[ ]个百分点。另有约定的某笔贷款,该笔贷款增加的利率加(减)的基点数以适用的限额使用申请表记载为准。
21.2.2以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以外货币发放的贷款,提高的贷款利率为:
【原文件未提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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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借款人接收第十二条约定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通讯地址:中国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九龙大道265号
收件人:杨林
邮政编码:343000
电话号码:13970661293
手机号码:【未在原始文件中提供具体内容】
传真号码:【未在原始文件中提供具体内容】
邮箱:152263284@qq.com
第二十三条合同副本数量
本合同以纸质形式签署的,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字双方和保证人(如有)各持一份。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24.1双方同意,本合同第13.3条适用□不适用。
24.2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面临的ESG风险,借款人为□非A类或B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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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赖刚
法定地址:中国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九龙大道265号
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支行)
负责人:徐志刚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65号
借款人已阅读合同全部条款,出借人应借款人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借款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全部内容没有任何疑问和异议,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特别是标注和加粗的条款。
(本页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2025年9月28日
出借人(专用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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