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2
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
交易所法规则13a-14(b)和15d-14(b)要求的认证,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6年3月28日止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以下签名人,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James R. Meyer,兹证明,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4(b)和15d-14(b),: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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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ames R. Mey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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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R. Meyer 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采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已提供给赛默飞世尔公司,并将由赛默飞世尔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