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2
对首席财务官的证明依据
第1350款
关于德照科技公司(“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6月29日的季度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我,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兹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据我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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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teven M. Burdi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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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ven M. Burdi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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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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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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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采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已提供给德照科技公司,并将由德照科技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上述证明作为表格10-Q的证据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应被视为表格10-Q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