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关于Manhattan Bridge Capital, Inc.(“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的表格10-Q季度报告(“报告”),本人,即公司首席财务官的Vanessa Kao,证明,根据18 U.S.C. SS。1350,that,to my knowledge: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10月23日
| /s/Vanessa Kao | |
| Vanessa Kao | |
| 首席财务官 | |
| (首席财务会计干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