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2025年10月8日
Lithium Americas Corp.
伯拉德街3260 – 666号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V6C 2X8
加拿大
尊敬的Sir/Mesdames:
| 回复: | Lithium Americas Corp.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构成表格S-3上的部分注册声明 |
我们已担任Lithium Americas Corp.(“公司”)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顾问,涉及编制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该文件构成于2025年5月15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并由委员会于2025年5月23日宣布生效的表格S-3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注册声明”,其中还包括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法案”)编制的基本招股说明书(连同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招股说明书”),与公司根据股权分配协议(“ATM股”和该协议,“分配协议”)可能发行和出售公司总发行价高达250,000,000美元的无面值普通股(“普通股”)有关。
我们已审查了令我们满意的此类文件的正本或副本、经证明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并考虑了我们认为必要的法律问题作为我们发表意见的基础,包括注册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董事会批准提交注册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及其相关事项的决议。在所有这些审查中,我们假定(i)所有签名的真实性、签署任何文件的所有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无论是传真、光电、电子、认证或其他方式,以及(ii)公共记录和公职人员证明中列出的所有事实的真实性。
我们亦假设,就根据《招股章程》发行的任何ATM股份而言(i)与《招股章程》或任何相关文件有关的所有必要备案及任何批准均已在任何该等ATM股份发行前作出及收到,(ii)任何适用协议,包括分销协议(统称“适用协议”)已经或将在适用证券发行时之前,由公司及其任何其他方正式授权、签署和交付,并可对每一该等方强制执行,任何一方签署和交付任何该等文件,或任何一方履行其在该等文件下的义务,均不违反或将违反或冲突任何适用法律或该方的法定文件,或任何对该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机构施加的任何要求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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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8日
第2页
我们在此的意见仅限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律和在此日期生效的适用于其中的加拿大联邦法律(“适用法律”)。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假设和条件,我们认为:
| 1. | 就根据招股章程可能发售的任何ATM股份的发行而言,当(i)公司已收到至少等于ATM股份发行价的现金全数代价;及(ii)如获证明,代表ATM股份的证书已妥为签立,并由公司适当高级人员按分销协议所设想的方式支付其商定的代价交付予其买方,ATM股份将获有效发行、缴足及不可评税。 |
我们在此同意在招股说明书中使用我们的名称,并将本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给招股说明书。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并不因此承认我们属于该法案所要求的同意的人员类别。本意见发表于本协议之日,我们不承担任何承诺或义务,就本协议所述或假定的事实的任何后续变化或适用法律的任何后续变化通知您。
| 你真正的,
/s/Cassels Brock & Blackwell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