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1
机密
执行版本
合并的协议和计划
由和之间
马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AVA MERGER SUB,INC.,
JAVA MERGER SUB II,INC。
和
Lumentum控股公司
日期:2026年11月1日
目 录
| 页 数 |
||||||
| 第一条 |
|
|||||
| 组建;合并 |
|
|||||
| 第1.1节。 |
合并 | 2 | ||||
| 第1.2节。 |
收盘 | 2 | ||||
| 第1.3节。 |
有效时间 | 2 | ||||
| 第1.4节。 |
交易的影响 | 3 | ||||
| 第二条 |
|
|||||
| 某些治理事项 |
|
|||||
| 第2.1节。 |
组织文件;母公司董事会 | 3 | ||||
| 第2.2节。 |
组织文件;存续公司和第二存续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 | ||||
| 第三条 |
|
|||||
| 合并对公司股本的影响; 交换证书 |
|
|||||
| 第3.1节。 |
对公司股本的影响 | 4 | ||||
| 第3.2节。 |
交换股份及证书 | 9 | ||||
| 第3.3节。 |
某些调整 | 12 | ||||
| 第3.4节。 |
进一步保证 | 12 | ||||
| 第四条 |
|
|||||
| 代表和授权书 |
|
|||||
| 第4.1节。 |
公司的陈述及保证 | 12 | ||||
| 第4.2节。 |
父母的申述及保证 | 31 | ||||
| 第五条 | ||||||
| 与经营有关的盟约 | ||||||
| 第5.1节。 |
业务的进行 | 48 | ||||
| 第5.2节。 |
公司未征集 | 53 | ||||
| 第5.3节。 |
不得由家长招揽 | 56 | ||||
| 第六条 | ||||||
| 附加协议 | ||||||
| 第6.1节。 |
表格的编制S-4和联合委托书;股东大会 | 59 | ||||
| 第6.2节。 |
获取信息;保密 | 61 | ||||
| 第6.3节。 |
合理的最大努力。 | 61 | ||||
| 第6.4节。 |
赔偿、开脱罪责及保险 | 63 | ||||
| 第6.5节。 |
同意;不收取同意费 | 65 | ||||
| 第6.6节。 |
费用及开支 | 65 | ||||
-三-
| 第6.7节。 |
公开公告 | 66 | ||||
| 第6.8节。 |
纳斯达克上市 | 66 | ||||
| 第6.9节。 |
若干税务事项 | 66 | ||||
| 第6.10节。 |
收购法规 | 67 | ||||
| 第6.11节。 |
员工福利 | 67 | ||||
| 第6.12节。 |
第16(b)款) | 70 | ||||
| 第6.13节。 |
若干诉讼 | 70 | ||||
| 第6.14节。 |
证券交易所摘牌;注销登记 | 70 | ||||
| 第6.15节。 |
付款信 | 70 | ||||
| 第6.16节。 |
可转换票据;有上限的认购确认 | 70 | ||||
| 第6.17节。 |
Merger Subs批准 | 71 | ||||
| 第6.18节。 |
董事辞职 | 71 | ||||
| 第6.19节。 |
若干事件的通告 | 71 | ||||
| 第七条 |
|
|||||
| 先决条件 |
|
|||||
| 第7.1节。 |
对各方履行合并义务的条件 | 72 | ||||
| 第7.2节。 |
父母义务的条件 | 73 | ||||
| 第7.3节。 |
公司义务的条件 | 73 | ||||
| 第八条 |
|
|||||
| 终止、修订及豁免 |
|
|||||
| 第8.1节。 |
终止 | 74 | ||||
| 第8.2节。 |
终止的效力 | 76 | ||||
| 第8.3节。 |
修正 | 79 | ||||
| 第8.4节。 |
延期;放弃 | 79 | ||||
| 第九条 |
|
|||||
| 一般规定 |
|
|||||
| 第9.1节。 |
非生存申述、保证及契诺 | 79 | ||||
| 第9.2节。 |
通告 | 79 | ||||
| 第9.3节。 |
定义 | 80 | ||||
| 第9.4节。 |
释义 | 91 | ||||
| 第9.5节。 |
对口单位 | 92 | ||||
| 第9.6节。 |
整个协议;没有第三方受益人 | 92 | ||||
| 第9.7节。 |
转让 | 92 | ||||
| 第9.8节。 |
管治法 | 92 | ||||
| 第9.9节。 |
放弃陪审团审判 | 92 | ||||
| 第9.10节。 |
具体强制执行 | 93 | ||||
| 第9.11节。 |
管辖权 | 93 | ||||
| 第9.12节。 |
标题等 | 93 | ||||
| 第9.13节。 |
可分割性 | 93 | ||||
附件
附件 A –家长章程修订表格
附件 B –尚存的公司章程表格
附件 C –经修订及重列的附例表格
附件 D –母B系列指定证书表格
-三-
定义术语索引
| 定义术语 |
页 | |||
| 2026年可转换票据 |
82 | |||
| 2028年可转换票据 |
82 | |||
| 2029年可转换票据 |
82 | |||
| 2032年可转换票据 |
82 | |||
| 加速RSU奖励 |
6 | |||
| 行动 |
20 | |||
| 协议 |
1 | |||
| 适用法律 |
18 | |||
| 簿记份额 |
10 | |||
| 繁重的条件 |
63 | |||
| 证书 |
9 | |||
| 合并证明 |
2 | |||
| 改变 |
85 | |||
| 索赔费用 |
64 | |||
| 收盘 |
2 | |||
| 截止日期 |
2 | |||
| 眼镜蛇 |
21 | |||
| 普通股合并对价 |
4 | |||
| 公司 |
1 | |||
| 公司401(k)计划 |
68 | |||
| 公司董事会设计者 |
3 | |||
| 公司董事会推荐 |
13 | |||
| 公司普通股 |
14 | |||
| 公司披露函 |
12 | |||
| 公司环境许可 |
29 | |||
| 公司股权奖励 |
7 | |||
| 公司提交SEC文件 |
12 | |||
| 公司财务顾问 |
30 | |||
| 公司财务报表 |
17 | |||
| 公司租赁不动产 |
29 | |||
| 公司大客户 |
28 | |||
| 公司主要供应商 |
28 | |||
| 公司物资合同 |
28 | |||
| 公司计量日期 |
14 | |||
| 公司期权 |
6 | |||
| 公司自有不动产 |
29 | |||
| 公司优先股 |
14 | |||
| 公司隐私义务 |
26 | |||
| 公司PSU奖 |
7 | |||
| 公司不动产 |
29 | |||
| 公司推荐变动 |
54 | |||
| 公司RSU奖 |
6 | |||
| 公司SEC文件 |
16 | |||
-IV-
| 公司A系列优先股 |
14 | |||
| 公司股东批准 |
30 | |||
| 公司股东大会 |
60 | |||
| 公司终止费 |
77 | |||
| 公司第三方 |
81 | |||
| 公司Title IV计划 |
22 | |||
| 公司的法律顾问 |
67 | |||
| 冲突 |
14 | |||
| 转换期权 |
6 | |||
| 转换PSU奖 |
7 | |||
| 转换RSU奖 |
7 | |||
| D & O索赔 |
64 | |||
| D & O受偿方 |
63 | |||
| DGCL |
2 | |||
| 异议股份 |
9 | |||
| 生效时间 |
2 | |||
| 可执行性例外 |
13 | |||
| 超额股份 |
8 | |||
| 交易法 |
14 | |||
| 交换代理 |
9 | |||
| 外汇基金 |
9 | |||
| 兑换率 |
4 | |||
| 最终购买日期 |
8 | |||
| 第一次合并证明 |
2 | |||
| 第一次合并 |
1 | |||
| 表格S-4 |
14 | |||
| 公认会计原则 |
17 | |||
| 高铁法案 |
14 | |||
| 高铁审批 |
72 | |||
| 受偿方 |
64 | |||
| 拟税务处理 |
66 | |||
| 国税局 |
21 | |||
| 摩根大通 |
46 | |||
| 联合委托书 |
14 | |||
| 劳动协议 |
23 | |||
| 法律约束 |
72 | |||
| 留置权 |
14 | |||
| 物质不良影响 |
73 | |||
| 物资作业管辖 |
72 | |||
| 合并 |
1 | |||
| 合并对价 |
5 | |||
| 合并子公司 |
1 | |||
| 合并子I |
1 | |||
| 合并子II |
1 | |||
| 合并子公司 |
1 | |||
| 最近公司资产负债表 |
17 | |||
| 新计划 |
68 | |||
| 非加速RSU奖 |
7 | |||
| 旧计划 |
68 | |||
| 其他监管法律 |
72 | |||
| 外部日期 |
74 |
-v-
| 家长 |
1 | |||
| 父母401(k)计划 |
69 | |||
| 母板推荐 |
32 | |||
| 家长章程修正案 |
3 | |||
| 家长章程修订批准 |
3 | |||
| 母公司普通股发行 |
32 | |||
| 母普通股 |
33 | |||
| 母公司披露信 |
31 | |||
| 父母环境许可证 |
44 | |||
| 母公司提交SEC文件 |
31 | |||
| 家长财务顾问 |
46 | |||
| 母公司财务报表 |
35 | |||
| 家长干预事件 |
88 | |||
| 母租赁不动产 |
45 | |||
| 母主要客户 |
44 | |||
| 母主要供应商 |
44 | |||
| 母材料合同 |
44 | |||
| 母测日期 |
33 | |||
| 父母拥有的不动产 |
45 | |||
| 母优先股 |
33 | |||
| 母不动产 |
45 | |||
| 家长推荐变更 |
57 | |||
| 母公司SEC文件 |
35 | |||
| 母A系列优先股 |
33 | |||
| 母股发行 |
32 | |||
| 母股东批准 |
46 | |||
| 母公司股东大会 |
60 | |||
| 家长终止费 |
77 | |||
| 母第三方 |
87 | |||
| 家长Title IV计划 |
39 | |||
| 专利 |
85 | |||
| 付款信 |
70 | |||
| 多溴联苯 |
22 | |||
| 优先普通股合并对价 |
5 | |||
| 优先股选举 |
5 | |||
| 优先股合并对价 |
5 | |||
| Qatalyst |
46 | |||
| 监管法律 |
14 | |||
| 监管终止费 |
78 | |||
| 补救行动 |
63 | |||
| 所需监管批准 |
72 | |||
|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
16 | |||
| 第二次合并证明 |
2 | |||
| 第二次生效时间 |
3 | |||
| 第二次合并 |
1 | |||
| 第二生存公司 |
2 | |||
| 证券法 |
16 | |||
| B系列优先股合并对价 |
5 | |||
| 短期激励 |
69 | |||
| 指定公司协议 |
76 | |||
| 指明的父母协议 |
76 | |||
| 标准组织 |
25 | |||
| 存续公司 |
2 | |||
| 终止费 |
77 |
-vi-
合并的协议和计划
特拉华州公司(“母公司”)Marvell Technology, Inc.、特拉华州公司Java Merger Sub,Inc.(“Merger Sub I”)、特拉华州公司Java Merger Sub II,Inc.(“Merger Sub I”)(“Merger Sub II”)以及特拉华州公司Java Merger Sub II,Inc.(“Merger Sub II”,与Merger Sub I一起,各自为“Merger Sub”,统称为“Merger Sub”)以及特拉华州公司(“公司”)之间于2026年11月1日达成的这项协议和合并计划(“本协议”)(本“本协议”),以及特拉华州公司(“公司”),以及特拉华州公司(“Lumentum Holdings Inc. Lumentum控股公司。
W I T N E S E T H:
然而,建议合并子I与公司合并并并入公司,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合并后存续(“第一次合并”),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DGCL的适用条款,据此,公司普通股、公司A系列优先股和公司股权奖励将转换为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收取适用对价的权利;
然而,在生效时间之后,存续公司应立即与Merger Sub II合并并并入Merger Sub II,而Merger Sub II作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DGCL的适用条款(“第二次合并”,以及与第一次合并合称或串行的“合并”)在每种情况下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合并;
鉴于母公司董事会已一致(a)批准并宣布本协议及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母公司章程修订及母公司股份发行)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下可取,(b)确定本协议及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合并、母公司章程修订及母公司股份发行)对母公司及母公司股东公平且符合其最佳利益,(c)决议建议批准母公司章程修订及母公司股份发行予母公司股东,及(d)指示批准母公司章程修订及母公司股份发行予母公司股东批准;
鉴于公司董事会一致(a)批准并宣布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是可取的,(b)确定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对公司和公司股东是公平的,并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c)决议建议公司股东采纳本协议,及(d)指示将本协议提交公司股东采纳;
鉴于Merger Sub I和Merger Sub II各自的董事会已(a)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批准并宣布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是可取的,(b)决议建议母公司作为该合并子公司的唯一股东采纳本协议,以及(c)指示将本协议提交母公司采纳;和
然而,本协议各方打算(i)第一次合并和第二次合并一起构成一项综合计划,符合《守则》第368(a)节含义内的单一“重组”的条件,以及(ii)使本协议成为,并在此将本协议采纳为《财务条例》第1.368-2(g)节含义内的“重组计划”。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组建;合并
第1.1节。合并。
(a)第一次合并。根据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Merger Sub I将在生效时与公司合并并并入公司。自生效之日起,Merger Sub I的单独公司存在将终止,公司将继续作为第一次合并中的存续公司(在此有时称为“存续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应继承和承担Merger Sub I根据DGCL的所有权利、特权、豁免、财产、权力和特许经营权。
(b)第二次合并。根据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DGCL,在生效时间之后立即,存续公司将在第二个生效时间与合并子II合并。自第二个生效时间起,存续公司的单独存在将终止,Merger Sub II将继续作为第二次合并的存续公司(有时在此称为“第二存续公司”),并应根据DGCL继承和承担存续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1.2节。收盘。合并的交割(“交割”)应于太平洋时间上午5:00,通过电子交换文件的方式,在不迟于满足或允许放弃第七条规定的所有条件(根据其条款将在交割时满足的条件除外,但须满足或允许放弃该等条件)后的第三(3)个工作日进行;但交割可能发生在该其他时间,双方书面约定的日期或地点(交割发生之日,“交割日”)。
第1.3节。有效时间。
(a)生效时间。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应在实际可行的截止日期尽快通过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一份关于第一次合并的合并证书(“第一次合并证书”)来安排完成第一次合并,该证书已按照DGCL的相关规定正式签署和完成,并应就第一次合并进行DGCL要求的所有其他备案或记录。第一次合并应在第一次合并证书正式提交特拉华州州务卿时或双方可能相互同意并在第一次合并证书中指定的更晚时间(“生效时间”)生效。
(b)第二次生效时间。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在生效时间之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关于第二次合并的合并证书(“第二次合并证书”,连同第一次合并证书,“合并证书”)来促使第二次合并完成,该证书已按照DGCL的相关规定正式签署和完成,并应就第二次合并进行DGCL要求的所有其他备案或记录。第二次合并应在第二次合并证书已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正式提交时或双方可能相互同意并在第二次合并证书中指定的更晚时间(“第二次生效时间”)生效。
-2-
第1.4节。交易的影响。合并应具有本协议和DGCL适用条款中规定的效力。
第二条
某些治理事项
第2.1节。组织文件;母公司董事会。
(a)母公司成立法团证明书。在母公司股东大会(“母公司章程修正案批准”)上,以母公司普通股和母公司A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母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在转换后的基础上投票)、母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提交以及(如适用)母公司B系列指定证书的提交的方式,获得随附的修订证书(“母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批准,与特拉华州州务卿签署的经《父母章程修正案》修订的《父母公司注册证书》,以及(如适用)《父母B系列指定证书》,应为生效时间后的《父母公司注册证书》,直至其后根据各自条款和适用法律进行修订。
(b)《父母附例》。紧接生效时间前生效的《父母附例》在生效时间后继续为《父母附例》,直至其后根据其各自条款及适用法律修订为止。
(c)董事会设计者。在截止日期前,公司应指定三(3)名母公司合理可接受的个人(该接受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公司董事会指定人”),他们应从截至本协议日期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选出;但前提是这些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应符合适用法律(包括纳斯达克规则)规定的在母公司董事会任职的标准,以及母公司董事会或母公司董事会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在本协议日期之前为此类服务制定的任何善意标准,这些服务通常适用于母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交易结束前,母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公司董事会指定人被任命为母公司董事会成员,自紧接生效时间后生效,包括根据需要增加母公司董事会的规模。每名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应任职至其各自继任者的任命或选举和资格或其根据母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作为母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死亡、辞职、取消资格或适当免职最早发生时为止。母公司应促使当时仍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每一位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在生效时间后的第一次母公司股东年会上被提名选举(前提是持续满足在母公司董事会任职的普遍适用标准,除非该公司董事会指定人不能或不愿意任职)。
-3-
第2.2节。组织文件;存续公司和第二存续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a)在生效时,在不限制第6.4(a)条的情况下,(i)存续公司的法团证书须按附件 B所列格式修订及重述其全部内容,该法团证书将为存续公司的法团证书,直至其后根据其条款及适用法律予以修订为止;及(ii)存续公司的附例须经修订及重述其全部内容,使其采用丨丙所列合并子I附例的形式,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生效(但凡提述Merger Sub I的名称应替换为“Lumentum控股公司”除外),直至其后根据其条款和适用法律进行更改或修订。
(b)紧接生效时间前的合并第I款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在每宗个案中,须分别为存续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直至该个人的继任人获选出并符合资格或该个人较早前根据存续公司的附例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c)在第二个生效时间,(i)紧接第二个生效时间前有效的合并子II的法团注册证书须为第二个存续公司的法团注册证书,经在第二个生效时间修订,以将第二个存续公司的名称更改为“Lumentum控股公司”,直至其后根据其条款及适用法律修订为止;及(ii)紧接第二个生效时间前生效的合并子第II条的附例,即为第二个存续公司的附例,直至其后根据其条款及适用法律更改或修订为止。
(d)紧接第二个生效时间前的合并子组II的董事会及高级人员,在每宗个案中,须分别为第二存续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级人员,直至该个人的继任人根据第二存续公司的附例获选出或委任或该个人较早死亡、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第三条
合并对公司股本的影响;
交换证书
第3.1节。对公司股本的影响。
(a)转换公司普通股、公司优先股和合并子I普通股。截至生效时间,凭借第一次合并,且在公司、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公司、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的任何证券持有人未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
(i)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公司普通股(根据第3.1(a)(iii)条将被注销的任何公司普通股股份除外)应转换为收取4.50股已缴足且不可评估的母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权利(“交换比率”)(以及,如适用,以现金代替根据第3.1(e)条应付的母公司普通股的零碎股份)(“普通股合并对价”)。自生效之日起,公司普通股的所有此类股份将不再流通,并将自动注销和退休,并将不复存在。自生效之日起,代表公司普通股任何股份的证书或记账股份的每一持有人应停止拥有与此相关的任何权利,但根据第3.2节获得普通股合并对价的权利除外。
-4-
(ii)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每一股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异议股份和根据第3.1(a)(iii)条将被注销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除外),应转换为获得母公司普通股的若干已缴足且不可评估的股份的权利,该权利等于(a)截至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根据公司指定证书的条款可将该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可转换成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量的乘积,不考虑其中或其他规定的任何转换限制,以及(b)交换比率(以及,如适用,现金代替根据第3.1(e)节应付的母公司普通股的零碎股份)(“优先普通股合并对价”);但前提是,如果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的持有人已在公司股东大会日期前至少十个工作日的日期或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交付不可撤销的选择,并向母公司提供一份副本,(1)肯定地选择以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的形式就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所有此类股份收取合并对价;(2)放弃其就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所有此类股份收取优先普通股合并对价的权利,以及(3)放弃其根据DGCL第262条就其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股份享有的评估权,连同任何文书,放弃,母公司或公司就此合理要求的同意和其他文件(“优先股选择”),则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进行优先股选择的该持有人所发行和流通并持有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每一股(异议股份和根据第3.1(a)(iii)节将被注销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除外)应转换为获得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的一股已缴足且不可评估的股份的权利,根据母公司B系列指定证书(“B系列优先股合并对价”,连同优先普通股合并对价、“优先股合并对价”和此类优先股合并对价(如适用)与普通股合并对价合称“合并对价”)中规定的条款。为明确起见,(x)对于作为优先股选举标的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应发行B系列优先股合并对价以代替优先普通股合并对价;(y)如果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没有及时和有效地进行优先股选举,根据第3.1(f)(ii)和(z)条的规定,该持有人仅有权就该持有人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并持有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收取优先股合并对价,但A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不得就少于该持有人所持有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全部股份进行优先股选择。自生效时间起,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所有此类股份将不再流通,并将自动注销和退休,并将不复存在。自生效时间起,代表公司A系列优先股任何股份的证书或记账股份的每一持有人应停止拥有与此相关的任何权利,但根据第3.2节收取适用的优先股合并对价的权利除外(或,在异议股份的情况下,第3.1(f)(ii)节规定的权利)。
(iii)紧接生效时间之前(a)在公司库房中持有或(b)由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直接持有的每一股公司股本,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在信托账户、管理账户、共同基金等中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或以受托人或代理身份以其他方式由第三方实益拥有的股份,应自动注销和退休,并应不复存在,且不得交付任何代价作为交换。
-5-
(iv)Merger Sub I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普通股应转换为存续公司的一股已缴足且不可评估的普通股。
(b)在第二次生效时,凭藉第二次合并,且在没有母公司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合并子公司、公司或存续公司普通股或合并子公司II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i)Merger Sub II在紧接第二次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普通股应作为第二次存续公司的普通股保持流通,不受第二次合并的影响;(ii)紧接第二次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存续公司普通股应被注销并停止存在,且不得就此支付任何对价,以便在紧接第二次合并之后,第二存续公司应为母公司的直接全资子公司。
(c)公司股权奖励的处理。
(i)就公司股权计划和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所有奖励而言,合并应构成“控制权变更”或“公司交易”(如适用)。
(ii)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授予的购买截至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尚未行使的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每份期权(每份,“公司期权”),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均应在生效时间之前自动且无需其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由母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收购期权,条款和条件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根据该公司期权适用的相同(包括关于归属、终止保护和规定、到期和终止后可行使性),母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等于(1)紧接生效时间前受该公司期权约束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量与(2)交换比率的乘积,按每股母普通股的行使价格(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美分)等于(x)紧接生效时间前该公司期权的每股公司普通股股份的行使价格除以(y)交换比率(每一此种期权,“转换期权”)的商。本条第3.1(c)(ii)款就公司期权作出的调整,不论该等公司期权是否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定义见《守则》第422条),均旨在以符合《守则》第409A条和第424(a)条的方式进行。
(iii)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授出并受基于时间的归属条件规限但不受基于业绩的归属条件规限的与公司普通股有关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每项奖励(每项,“公司RSU奖励”),如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尚未兑现并由公司董事会的一名非雇员成员持有(每项,“加速RSU奖励”),则自生效时间起,其持有人应自动且不采取任何行动,被注销并转换为获得与乘积相等的母普通股数量的权利,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的股份整数,即(1)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受此种加速RSU奖励约束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和(2)交换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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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于紧接生效时间前尚未行使的每份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包括任何受制于在生效时间前已获满足的基于业绩的归属条件的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且并非加速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每份均称为“非加速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自生效时间起,由母公司自动承担,且其持有人不采取任何行动,并转换为母公司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奖励(每份,a“转换RSU奖励”)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该等非加速RSU奖励的条款和条件相同(包括关于归属和终止保护和规定),涉及与产品相等的母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股份整数,即(1)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受该公司RSU奖励约束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和(2)交换比率。
(v)根据公司股权计划授出并受基于业绩的归属条件规限的与公司普通股有关的每份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每份为“公司PSU奖励”),如尚未兑现且适用的履约期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生效,则自生效时间起,其持有人自动且无需采取任何行动,由母公司承担并转换为母公司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每份,a“转换PSU奖励”)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适用于该公司PSU奖励的条款和条件相同(包括关于归属和终止保护和规定以及与实现适用的基于业绩的归属条件有关的条款和条件除外),涉及与产品相等的母公司普通股的若干股份,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股份整数,(1)在紧接生效时间前受该公司PSU奖励规限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数目(该等股份数目是根据认为适用的业绩条件而厘定的(a)与股价表现有关的任何业绩条件的目标和实际业绩水平较高者,以及(b)除非公司福利计划的条款另有规定,包括公司披露函第3.1(c)(v)节所列的条款,假设参与者在结束时符合资格终止雇用,将适用,在与股价表现有关的条件以外的所有业绩条件的实际表现水平上,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实际表现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在与母公司协商后对预计全期业绩的善意估计,在生效时间之前的最后一个实际可行日期确定)和(2)交换比率。
(vi)在生效时间之前,公司董事会或其适当委员会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施本第3.1(c)条所设想的公司期权、公司RSU奖励和公司PSU奖励(统称“公司股权奖励”)的处理。
(vii)在生效时间后,母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准备并向SEC提交一份S-8表格(或其他适用表格)上的登记声明,登记为履行母公司在本第3.1(c)节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母公司普通股股份。母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就其根据本条3.1(c)承担的公司股权奖励预留足够数量的母公司普通股股份用于交付。
(d)公司ESPP。在生效时间之前,公司将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i)于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终止公司ESPP,(ii)规定本应于截止日期进行的“发售期”(定义见公司ESPP)(如有)将根据公司条款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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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P,而每个该等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应为截止日期(“最终购买日期”)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在最终购买日期进行的购买取决于生效时间的发生,以及(iii)使公司ESPP下的新发售期不会在最终购买日期或之后以及本协议终止或生效时间中较早者之前开始。在最后购买日期之前或当天根据公司ESPP获得的任何公司普通股股份将被视为就本第3.1节而言已发行的公司普通股。
(e)零碎股份。不得在转换或放弃根据本协议交换证书或记账股份时发行母公司普通股或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的零碎股份(或代表相同的证书或代息),且此类零碎股份权益不应使其所有者有权获得任何母公司普通股或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或投票权或母公司普通股或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根据合并转换的公司股本股份的每一持有人,如本应有权获得母公司普通股的一小部分股份(在汇总该持有人根据本条第三款交出的所有凭证和记账股份后)(已及时和有效地作出优先股选择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股份除外),则应获得现金(不计利息)代替,金额相当于本条3.1(e)规定的这一小部分。在生效时间后,交易所代理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确定(i)母公司交付给交易所代理以向证书或记账股份持有人发行的母公司普通股的完整股份数量超过(ii)将分配给证书或记账股份持有人的母公司普通股的完整股份总数(即不包括本第3.1(e)条第一句所设想的零碎股份)(此种超出部分在此称为“超额股份”)。生效时间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无论如何在10个营业日内,交易所代理作为此类凭证和记账股份持有人的代理,应按届时在纳斯达克的通行价格出售超额股份。交易所代理出售超额份额应在纳斯达克执行,并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以整数手执行。在任何此类出售或出售的净收益已分配给凭证或记账股份持有人之前,交易所代理应为这些持有人以信托方式持有此类收益。任何此类出售或出售将分配给凭证或记账股份持有人的超额股份的净收益应减去交易所代理因此类出售或出售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佣金、转让税和其他自付交易费用以及任何费用。交易所代理应通过将所得款项净额总额乘以零头的方式确定每个凭证或记账股份持有人有权获得的所得款项净额的部分(如有),其分子为该凭证或记账股份持有人有权获得的零碎股份权益的金额(在汇总该持有人根据本条第三款交出的所有凭证和记账股份后),其分母为所有凭证或记账股份持有人有权获得的零碎股份权益的总额。在确定就任何零碎股份权益向凭证或记账股份持有人支付的现金金额(如有)后,交易所代理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根据第3.2节并根据该节向该等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在根据本条第三款交出该等凭证或记账股份之前,不得根据本条第3.1(e)节向任何该等持有人支付代替零碎股份的现金付款;但,此外,对于已及时有效地作出优先股选择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不得以现金支付代替零碎股份。根据本条第3.1(e)款以现金代替零碎股份权益的支付不是单独议价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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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评估权和异议股份。
(i)评估权。根据DGCL第262条,与合并有关的公司普通股持有人不得享有任何评估权。
(二)异议股份。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和流通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股份,由持有人持有或由适当行使并完善其根据DGCL第262条提出的评估权要求的人所拥有(“异议股份”),不得转换为收取优先股合并对价的权利。在生效时,异议股份将不再流通,并将自动注销并不复存在,异议股份的每一持有人或所有人(如适用)将不再拥有与此相关的任何权利,但根据DGCL第262条确定的收取对价的权利除外;但前提是,如果任何此类持有人或所有人(如适用)未能完善或应已有效撤回或失去其在DGCL下的评估和付款权利(无论是否发生在此之前,在生效时间或之后),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此类股份应随即被视为自生效时间起已转换为收取优先普通股合并对价的权利,不附带任何利息,且此类股份不应被视为异议股份。公司应向母公司(a)迅速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任何评估要求、试图撤回此类要求以及根据DGCL第262条送达并由公司收到的任何其他文书,以及(b)有机会参与与此类要求有关的所有谈判和程序。除非事先获得母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公司不得自愿就任何该等要求支付任何款项,或结算或提出结算,或同意或承诺执行上述任何一项。公司应根据DGCL第262(d)(1)条向公司A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交付评估权通知。
第3.2节。交换股份及证书。
(a)指定外汇代理;存放外汇基金。在交割前,母公司应与母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或母公司指定且公司合理接受的其他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交易所代理人”)就根据第3.1(a)节和第3.1(c)节(iii)节支付母公司普通股和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如有)的股份订立惯常交换协议(公司合理接受)。在生效时间或之前,母公司应向交易所代理存入或安排存入,以便通过交易所代理按照本条第三款进行交换,代表根据第3.1(a)条和第3.1(c)(iii)条可发行的母公司普通股或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的全部股份(如适用)的记账式股份,而母公司应在适当付款日期的生效时间后(如适用),向交易所代理提供或安排向交易所代理提供根据第3.2(d)条就该等母普通股股份应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向交易所代理提供的该等母普通股股份和母B系列优先股股份(如有),连同任何该等股息或与此有关的其他分配,即“交易所基金”)。
(b)送文函和投案指示。在生效时间后(无论如何在其后五(5)个工作日内)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母公司应促使交易所代理向每名证书(“证书”)(如有)的记录持有人发送一份转递函(其中应指明应进行证书的交付,以及遗失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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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将证书(或代替证书的遗失誓章)妥善交付给交易所代理时,证书的所有权才能转移,而这些证书的形式应为母公司和公司合理接受的其他规定)和(ii)习惯形式的指示,用于实现证书的交出,以换取(a)母公司普通股和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如有)的股份数量(应为记账式形式),合计代表,该持有人根据第3.1(a)条有权就该等证书收取的股份总数,(b)根据第3.2(d)条应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及(c)现金代替根据第3.1(e)条应付的母公司普通股的零碎股份。
(c)交换程序。在向交易所代理人交出注销的证明书(或代替遗失的誓章),连同根据其指示妥为填妥和有效签立的送文函,以及根据该指示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后,该证明书的持有人有权获得(i)母公司普通股或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其应为记账式形式)的股份数量作为交换,这些股份合计代表,该持有人根据第3.1(a)条有权就该证书收取的股份总数,(ii)根据第3.2(d)条应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及(iii)任何现金代替根据第3.1(e)条应付的母公司普通股的零碎股份,如此交还的证书应立即注销。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代表公司股本流通股的记账股份(“记账股份”)的记录持有人或加速RSU奖励的任何持有人均不得被要求交付此类记账股份或加速RSU奖励的证书或送文函,而取而代之的是,每份记账股份在收到惯常形式的“代理人电文”或此类其他惯常证据(如有)后,如交易所代理人合理要求(据了解,记账股份持有人在收到该“代理人电文”或其他证据后将被视为已交出该等记账股份),有权获得(x)母公司普通股或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其应为记账形式)作为交换,这些股份合计代表该持有人根据第3.1(a)条或第3.1(c)(iii)条(如适用)就该等记账股份有权获得的股份总数,(y)依据第3.2(d)及(z)条须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以代替依据第3.1(e)条须支付的母公司普通股零碎股份的任何现金。直至根据本条第3.2(c)条的规定交出,在每宗个案中,每份证书或记账股份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均须被视为仅代表收取本条第3.2(c)条规定的合并代价及根据第3.2(d)条须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权利。交易所代理应接受此类证书(或代替其的遗失誓章),并在遵守交易所代理为按照正常交易所惯例进行有序交换而可能施加的合理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就此类已交回的证书、记账式股份和加速RSU奖励进行付款和交付。不得就合并对价或根据本协议应付的任何现金为凭证、记账股份或加速RSU奖励持有人的利益支付或应计利息。
(d)有关未交换股份的分派。不得就任何母公司普通股或记录日期在生效时间之后的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向任何未交回的证书或记账股份的持有人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且不得根据第3.1(e)节向任何此类持有人支付代替零碎股份的现金付款,在每种情况下,直至根据本第III条交出该证书或记账股份。在适用法律生效的情况下,在交出任何此类证书或记账份额后,应向母公司普通股或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作为交换证书而发行的款项,或记账股份,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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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c)节,不计利息,(i)在交易所代理人根据第3.2(c)节交付此类母普通股或母B系列优先股时,股息或其他分配的金额(如有),且记录日期在生效时间之后就此类母普通股或母B系列优先股支付,以及(ii)在适当的支付日期,股息或其他分配的金额(如有),且记录日期在生效时间之后,但在交易所代理根据第3.2(c)节交付此类母普通股或母B系列优先股之前,以及交易所代理根据第3.2(c)节交付此类母普通股和母B系列优先股(如有)之后的付款日期,就此类母普通股和母B系列优先股(如有)的股份支付。
(e)所有权的某些转让。如公司股本的所有权转移未在公司的转让记录中登记,则可将适当数额的合并对价(以及第3.2(d)条所设想的与母公司普通股或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有关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支付给除如此交出的证书或记账股份登记在其名下的人以外的人,如该等证书须妥为背书或以其他适当形式转让(并附有交易所代理合理要求的所有文件)或该等记账股份须妥为转让,而要求支付该等款项的人须向该等证书或记账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外的人支付因该款项而须支付的任何转让或其他税款,或证明该等税款已缴付或不适用,令父母合理信纳。
(f)遗失的证书。如任何证书已遗失、被盗或毁损,则在声称该证书遗失、被盗或毁损的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后,如父母或交易所代理人要求,该人将按父母可能指示的合理数额张贴债券,作为对可能就该证书向其提出的任何索赔的弥偿,交易所代理人将发出以换取该遗失,被盗或被毁证明其持有人根据本条第三款有权获得的合并对价。
(g)公司股本没有进一步的所有权。根据本条第三款的条款为交换证书或记账股份而在退保时发行的所有母公司普通股和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的股份(连同现金代替根据第3.1(e)节应付的母公司普通股的零碎股份)应被视为已发行(和支付),以完全满足与该等证书或记账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股本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生效时间后,紧接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在外的公司股本股份不得在公司股票转让账簿上登记转让。如凭证或记账股份在生效时间后呈交母公司、存续公司、第二存续公司或交易所代理进行转让,则应在交付以前由该等凭证或记账股份所代表的每一股公司股本的适用合并对价时予以注销。
(h)终止外汇基金。任何部分的外汇基金在生效时间后一(1)年内仍未分配给证书或记账股份的持有人,应按要求交付给母公司或其指定人,而任何在合并前未遵守本条III的此类持有人此后应仅将母公司视为其普通债权人,以支付其关于合并对价的债权以及第3.2(d)条所设想的与母公司普通股和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如有)有关的任何股息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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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不承担赔偿责任。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公司或交易所代理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均不得就根据任何适用的废弃财产、抵押品或类似适用法律交付给政府实体的母公司普通股或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或与此相关的股息或分配)或外汇基金中持有的现金对任何人承担责任。如果任何证书未被交出或记账份额未被支付,在每种情况下,根据第3.2(c)条,在紧接本公司的任何合并对价以其他方式将放弃或成为任何政府实体的财产的日期之前,有关该证书或记账份额的任何此类合并对价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成为母公司的财产,不受任何先前有权获得的人的所有债权或利益的影响。
(j)扣留权。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存续公司和第二存续公司以及交易所代理各自有权从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给任何人的任何金额中扣除和扣留根据《守则》或适用税法的任何规定就支付此类款项而要求扣除和扣留的金额。如此扣留的任何款项应支付给适用的政府实体,并就本协议的所有目的视为已支付给进行此种扣除和扣留的人。
第3.3节。某些调整。在不限制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在本协议执行至生效期间的任何时间,母公司股本或公司股本的已发行股份数量或类型的任何变化应因重新分类、资本重组、交换、股票分割(包括反向股票分割)、合并或重新调整股份或在该期间有记录日期的任何股票股息或股票分配、合并对价、交换比率和任何其他类似依赖项目(视情况而定)而发生,应进行适当调整,以在此事件发生之前提供与本协议所设想的相同的经济效果;但本第3.3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一方采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以其他方式禁止或限制的任何行动。
第3.4节。进一步保证。如在生效时间后的任何时间,母公司、存续公司或第二存续公司(如适用)认为有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进一步行动,以执行本协议的宗旨,或赋予存续公司、第二存续公司或母公司对合并子公司和公司与合并有关的所有权利和财产的完全权利、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及所有权利和财产,母公司的高级职员和董事,存续公司和第二存续公司应获得充分授权(以合并子公司、公司、存续公司、第二存续公司和其他名义)采取此类行动。
第四条
代表和授权书
第4.1节。公司的陈述和保证。除自2024年1月1日以来向SEC提交或提供给SEC并在本协议日期之前公开的任何公司SEC文件(经本协议日期之前修订,“公司提交的SEC文件”)中规定的情况外(不包括任何风险因素部分中的任何披露,任何与前瞻性陈述相关的部分中的任何披露,以及在每种情况下具有预测或前瞻性性质的其他披露,其中所包括的历史事实或事件的任何描述除外)或公司在执行本协议时交付给母公司的披露信函(“公司披露函”)中所披露并提及本协议中正在被采取例外的特定分节(前提是此类披露应被视为限定了该特定分节和本协议的此类其他分节,前提是从此类披露的表面上合理地明显表明此类披露也限定或适用于此类其他分节),本公司向母公司陈述及保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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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组织、地位和公司权力。
(i)公司是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正式组织、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公司拥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限,以开展目前正在进行的业务。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公司章程(在每种情况下均经本协议日期修订并自本协议日期起生效)已在本协议日期之前向公司提交SEC文件。
(ii)公司在其业务性质或其财产的所有权、租赁或经营使该等资格或许可成为必要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均具备适当资格或获得许可经营业务,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就承认该概念的司法管辖区而言),但未能获得此种资格或许可或信誉良好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司法管辖区除外。
(b)公司授权;不违反。
(i)公司拥有所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授权以订立本协议,并在收到公司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公司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公司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已获得公司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有效授权,但须获得公司股东的批准。公司董事会(在正式召集和召开的会议上)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表决,(a)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批准并宣布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是可取的,(b)确定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对公司和公司股东是公平的,并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c)授权并批准执行,公司交付和履行本协议,(d)决议建议公司股本持有人采纳本协议(“公司董事会建议”)和(e)指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向公司股东提交本协议,并且截至本协议之日,该等决议未以任何方式被撤销、修改或撤回。本协议已由公司正式签署和交付,并假设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本协议,构成公司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但(1)此类强制执行可能会受到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审查、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其他类似法律的约束,现在或以后生效,影响或涉及债权人权利的普遍强制执行和(2)具体履行的衡平法补救措施以及禁令和其他形式的衡平法救济可适用衡平法抗辩,并可由可就此提起任何程序的法院酌情决定(统称为“可执行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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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没有,并且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不应与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任何质押、债权、留置权、押记、产权负担或担保权益产生冲突,或导致任何违反、或违约(无论是否通知或时间流逝,或两者兼而有之),或导致终止、取消或加速任何义务或利益损失(每一种,“冲突”),或导致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任何质押、债权、留置权、押记、产权负担或担保权益的产生(统称,“留置权”)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根据,(a)(x)公司的法团证书或公司的附例或(y)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可比组织文件,(b)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为一方或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财产或资产可能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c)受第4.1(b)(iii)节所述政府备案和其他事项的约束,任何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财产或资产具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或命令,但在(a)(y)、(b)及(c)条的情况下,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该等冲突或留置权除外。
(iii)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代表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与公司执行和交付本协议或公司完成合并和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政府实体的同意、批准、命令或授权、行动或向其登记、声明或备案,除非(a)遵守经修订的1976年《Hart-Scott-Rodino反垄断改进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HSR法”)的任何适用要求,以及旨在或意图(x)禁止、限制或规范具有垄断或限制贸易或重大障碍或减少竞争或通过合并或收购创造或加强支配地位的目的或效果的行动或(y)禁止、限制或规范基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理由的投资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包括旨在规范非美国投资的任何美国或非美国适用法律(连同HSR法案,“监管法律”),(b)向SEC提交(1)与公司股东大会和母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联合代理声明(该代理声明,经不时修订或补充,“联合代理声明”),(2)母公司将向SEC提交的表格S-4上的登记声明,据此,合并中可发行的母公司普通股的股份将在SEC登记,其中将包括联合代理声明(该登记声明,经不时修订或补充,“表格S-4”),(3)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提交的报告,这些报告可能与本协议和在此设想的交易有关,(c)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合并证书和向公司或其子公司有资格开展业务的其他州的相关当局提交适当文件,以及(d)此类其他同意、批准、行动、登记、声明、备案,未能作出或获得的命令或授权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c)资本Structure。
(i)公司法定股本包括99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公司普通股”),以及10,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公司优先股”),其中2,876,415股被指定为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公司A系列优先股”)。截至太平洋时间2026年10月29日下午1:00(“公司计量日”),(a)已发行公司普通股90,684,91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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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已发行(为免生疑问,不包括公司在其库房中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份),(b)公司在其库房中持有0股公司普通股,(c)2,876,415股公司A系列优先股,没有其他公司优先股股份,已发行和流通,(d)203,017股公司普通股根据未行使的公司期权发行,(e)1,565,041股公司普通股根据未行使的公司RSU裁决发行,(f)693,004股公司普通股须根据未偿付的公司PSU奖励发行(假设在目标水平满足任何业绩归属条件),(g)282,658股公司普通股保留并可根据公司ESPP发行,(h)7,271,887股公司普通股须在公司可转换票据转换后发行。截至本协议日期,根据公司指定证书的条款,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每一股流通股可转换为一(1)股公司普通股。
(ii)公司股本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均获正式授权、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且不受优先购买权规限。
(iii)除第4.1(c)(i)条所述及的情况外,自公司计量日起根据行使公司期权发行公司普通股股份、结算公司RSU奖励或公司PSU奖励、根据公司ESPP购买股份,或根据在公司计量日有效的条款或根据第5.1(a)(ii)条明确许可的条款转换公司未偿还的可转换票据,没有已发行或未发行(a)公司的任何股本股份或其他有表决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b)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的证券或权益,或基于公司的股本股份或有表决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的价值,或(c)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包括任何附属信托)获得的任何认股权证、认购、期权、优先购买权、认购或其他权利,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义务发行任何股本、有投票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的证券或权益,或基于公司股本或有投票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的价值。
(iv)截至本协议日期,除(就公司附属公司而言)公司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外,没有任何股东协议或有表决权的信托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作为一方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本或其他股权的表决或限制转让而订立的其他协议或谅解。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就其股本份额授予任何已生效的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权或优先购买权、登记权或类似权利。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本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持有本公司的股本股份。截至本协议日期,除第4.1(c)(i)节规定外,公司并无任何未偿还的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其持有人有权就任何事项与公司股东投票(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为有权投票的证券)。截至本协议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未清偿的义务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该等证券或权益,或发行、交付或出售,或促使发行、交付或出售本公司的任何该等证券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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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截至本协议日期,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并无任何有效的股东权利计划、“毒丸”反收购计划或类似装置受其约束、当事人或其他约束。
(d)子公司。
(i)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公司各附属公司的股本或其他有投票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均已有效发行,并已全数支付且不可评估。公司附属公司的所有股权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任何其他限制(适用证券法下的转让限制除外),包括对投票权的任何限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股本或其他所有权权益,但公司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除外。
(ii)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并无已发行或未发行(a)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或权益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或基于股本股份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投票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的价值,(b)从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包括任何附属信托)取得的任何认股权证、认购权、优先认购权、认购权或其他权利,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的任何股本的义务,投票或股本证券或权益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的证券或权益,或基于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股本或投票或股本证券或权益的价值,或(c)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有义务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该等未偿还证券或发行、交付或出售,或促使发行、交付或出售任何该等证券。
(iii)公司的每间附属公司均为根据其组织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妥为组织、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就承认该概念的司法管辖区而言)的法团或其他法律实体,并拥有必要的法团或其他权力(视情况而定),以及按目前进行的方式经营其业务的权力,但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
(iv)公司的每间附属公司在其业务性质或其物业的所有权、租赁或经营使该等资格或许可成为必要的每一司法管辖区,均具备开展业务的适当资格或许可,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就承认该概念的司法管辖区而言),但未能取得此种资格或许可或信誉良好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司法管辖区除外。
(e)SEC文件;财务报表;未披露的负债。
(i)自2024年1月1日起,公司已提交或提供所有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报告、附表、表格、声明、证明和其他文件(包括证物和纳入其中的所有其他信息,无论这些证物和其他信息何时提交)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给SEC(“公司SEC文件”)。截至提交之日(或者,如果在此日期之前进行修订,则在任何此类提交之日),公司SEC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交易法》和经修订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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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以及根据其颁布的适用于公司SEC文件的SEC规则和条例,以及公司SEC文件在提交时和在其各自的有效时间(如适用)均不包含(或就在本文件日期之后提交或提供的公司SEC文件而言,将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而忽略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没有收到SEC就公司SEC文件提出的任何未完成或未解决的评论,而且据公司所知,公司SEC文件均不是任何未完成SEC评论或调查的对象。根据《交易法》的要求,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均无需向SEC提交报告。
(二)公司SEC文件中包含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所有相关附注和附表)(“公司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在所有重大方面编制的(但在未经审计报表的情况下,在SEC允许的情况下)在所涉期间以一致的基础上应用(附注中可能注明的除外),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截至该日期的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期间结束的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在未经审计报表的情况下,取决于不重要的正常年终审计调整以及其中所述的任何其他调整,包括其附注)。
(iii)除(a)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向SEC提交的10-K表格年度报告(“最近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截至2026年6月27日的经审计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中所反映或保留的(a),(b)自2026年6月27日以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负债和义务,以及(c)与本协议相关或预期产生的负债和义务外,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存在任何性质的负债或义务(无论是应计、绝对、公认会计原则要求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中反映的或有或其他情况),但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此类负债除外。
(iv)公司维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足以提供合理保证:(a)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一贯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b)交易仅根据管理层的授权执行;(c)关于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公司财产或资产。自2024年1月1日以来,公司或据公司所知,公司独立会计师、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均未收到任何有关(1)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2)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3)涉及管理层或公司其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大作用的员工的欺诈(无论是否重大)的口头或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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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公司使用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合理设计,以确保公司在其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所有重大信息(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确保所有要求披露的此类重大信息得到积累并酌情传达给公司管理层,允许就所要求的披露作出及时决定,并使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能够就此类报告作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所要求的认证。
(v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是任何合营企业、表外合伙企业或任何类似合同(包括与公司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或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关系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安排,另一方面包括任何结构性融资、特殊目的或有限目的实体或个人,或任何“表外安排”(定义见《交易法》下的S-K条例第303(a)项)的一方,或有任何承诺成为其一方,如果该合同的目的或预期效果是避免在公司或该子公司已发布的财务报表或其他公司SEC文件中披露涉及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重大交易或重大责任。
(f)提供的信息。公司提供或将提供以供在(i)表格S-4中纳入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任何信息,在表格S-4向SEC提交时,以及在任何时候经修订或补充或在其根据《证券法》生效时,均不会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而忽略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或(ii)联合代理声明在首次送交公司股东之日或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将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忽略陈述任何需要在其中陈述或为在其中作出陈述而必要的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表格S-4和联合代理声明应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证券法》和《交易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不对基于母公司或代表母公司提供的信息在表格S-4或联合代理声明中以引用方式纳入或纳入的声明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g)不存在某些变化或事件。
(i)自2026年6月28日起至本协议日期止,除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与其有关的交易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已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
(ii)自2026年6月28日起至本协议日期,并无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动。
(h)遵守适用法律。
(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各自均遵守且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一直遵守任何政府实体颁布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守则、规则、具有约束力的指导和条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受约束的所有命令,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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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将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自2024年1月1日以来,公司或其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政府实体或其他人士就任何实际或可能违反或未能遵守任何适用法律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据公司所知的其他信函,但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此类实际或可能违反或未能遵守的情况除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持有所有公司许可证,所有该等公司许可证的信誉良好,或(如适用)已及时提出续期申请并正等待机构批准,在每种情况下,除非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i)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a)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以及据公司所知,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在过去五年内已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腐败法;及(b)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及雇员,并据公司、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所知)没有贪污、直接或间接:(1)将任何资金用于任何非法捐款、馈赠,(2)为(a)影响任何人或该政府官员以其官方身份作出的任何作为或决定,(b)诱使任何人或该政府官员作出或不作出违反其合法职责的任何作为,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或政府官员作出、提供、承诺作出或授权作出任何礼物或支付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c)获取不正当利益或(d)诱使该人或政府官员不正当地利用其影响力,包括与政府实体的影响力,影响或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包括该政府实体的行为或决定,以便获得、保留或指导或协助获得、保留或指导业务给任何人;或(3)违反反贪法,在(1)–(3)中的每一项中作出、提供或授权任何贿赂、回扣、偿付、影响付款、回扣或其他类似的非法付款,但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据公司所知,就任何反腐败法而言,不存在针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未决或威胁索赔、指控、调查、违规、和解、民事或刑事强制执行行动、诉讼或其他法院诉讼。公司建立并维护合规计划和合理的内部控制和程序,旨在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与其有关联或代表其行事的其他人)不违反反腐败法。
(iii)自2021年1月1日起(如属制裁,则自2019年4月24日起),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以及据公司所知,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控制下的每个实体:(a)一直并正在实质上遵守所有美国进出口法律和所有适用的外国进出口法律;(b)一直并正在实质上遵守其所有出口、再出口、视同(再)出口的许可证、注册和其他授权,根据美国进出口法律和外国进出口法律要求的转让或进口,以开展其所有重大方面的业务。
(iv)自2021年1月1日起,公司、其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以及据公司所知,没有代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行事的独立承包商或代理人:(a)是或曾经是根据任何美国进出口法或外国进出口法禁止与之进行交易的人,包括由OFAC、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管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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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英国财政部或任何其他类似政府实体;(b)违反或披露(自愿或其他)任何实际或潜在的重大违反任何美国进出口法或外国进出口法或任何其他类似适用法律的行为;(c)与任何受到全面制裁的国家或领土(目前包括古巴、伊朗、朝鲜、克里米亚、顿涅茨克、卢甘斯克、赫尔松或乌克兰扎波罗热地区)或与叙利亚、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就任何商品、软件或服务进行任何交易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交易,或美国对其维持武器禁运的任何其他国家,如果交易涉及由ITAR控制的货物、软件、服务或技术;或(d)曾雇用或目前正在其任何设施雇用任何古巴、伊朗、朝鲜或叙利亚国民,但非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或美国受保护人(定义见8 U.S.C. § 1324b(a)(3));除非在(a)–(d)条的情况下,没有导致也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导致单独或合计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作为一个整体。
(v)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概无因重大不遵守任何美国进出口法律或外国进出口法律而被传讯或罚款,亦无任何重大经济制裁相关、出口相关或进口相关的行动、调查或调查正在或已经待决,或据公司所知,由任何政府实体或在任何政府实体之前(或在威胁事项的情况下,将会出现在任何政府实体之前)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构成威胁。
(vi)除非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并不重要,否则公司并无使用、合并、许可或依赖任何违禁设备或违禁实体以经营公司目前进行的业务,包括公司向美国提供、提供、销售或进口的任何设备、技术、产品或服务。
(vii)海关和国际贸易法;制裁。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i)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以及据公司所知,代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行事的独立承包商或代理人,一直遵守所有适用的海关和国际贸易法,没有任何政府实体施加任何民事或刑事罚款、处罚、扣押、没收、撤销海关和国际贸易授权,因违反任何适用的海关和国际贸易法律而取消或拒绝对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未来海关和国际贸易授权,(ii)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协议日期,没有任何政府实体就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海关和国际贸易授权或遵守适用的海关和国际贸易法律采取任何行动,(iii)公司、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据公司所知,代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行事的任何独立承包商或代理人(a)为受制裁人或(b)截至本协议日期,已就适用制裁对其提出未决或据公司所知威胁索赔,以及(iv)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各自均已且自2019年4月24日以来一直遵守所有适用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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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诉讼。没有任何法律、行政、仲裁或其他诉讼、诉讼、调查、程序、投诉、起诉或诉讼(每一项,“诉讼”)待决,或据公司所知,在任何法院或仲裁员或任何政府实体面前以书面威胁或影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各自的财产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除(i)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ii)不会合理预期会阻止或实质上延迟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完成的任何该等行动外。截至本协议日期,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受任何命令的规限,但(i)整体而言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不重要或(ii)不会合理地预期会阻止或实质上延迟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完成的任何命令除外。
(j)福利计划。
(i)就每项重要的公司福利计划而言,公司已应要求向母公司提供(a)该公司福利计划的完整和准确副本,并在适用范围内提供其简要计划说明,(b)最近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就其编制的精算或其他估值报告,以及(c)最近收到的国内税务局(“IRS”)确定函或意见(如适用)。
(ii)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a)每项公司福利计划均已按照其条款及适用法律(包括ERISA、守则及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其订立的规例)运作及管理,(b)没有公司福利计划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现任或前任雇员或董事在其退休或其他服务终止后提供福利福利,包括死亡或医疗福利(不论是否投保),除经修订的1985年《综合综合预算调节法案》(“COBRA”)或类似的美国州或外国法律规定的覆盖范围外,(c)截至生效时间,公司或其子公司根据每个公司福利计划就当前或以前的计划年度应付的所有缴款或其他金额已及时支付,或在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已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计提,(d)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从事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将受到根据ERISA第409或502(i)条评估的民事处罚或根据《守则》第4975或4976条征收的税款有关的交易,以及(e)没有任何待决的或据公司所知由代表或针对任何公司福利计划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信托的书面或预期索赔、行动、调查或审计(例行的利益索赔除外)的威胁。
(iii)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ERISA关联公司均未对多雇主计划或多雇主计划作出贡献或有义务作出贡献,或在本协议日期前六(6)年内对多雇主计划或多雇主计划作出贡献或有义务作出贡献,且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ERISA关联公司均未在前六(6)年内,全部或部分退出任何多雇主计划,或根据ERISA第4202条承担任何责任。
(iv)每项拟为《守则》第401(a)条所指的“合格”的公司福利计划,(a)如此合格,且据公司所知,不存在合理预期会在任何重大方面对任何该等计划的合格状态产生不利影响的现有情况或已发生的任何事件,以及(b)已收到关于其资格的有利确定函或意见函,或已在适用的补救修订期内向IRS申请此类函件,或该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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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就每份受ERISA第302条或标题IV或《守则》第412、430或4971条规限的公司福利计划(每份均称为“公司标题IV计划”)而言,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a)不存在《守则》第412条或《ERISA》第302条所指的任何累积资金短缺,无论是否被豁免,(b)没有任何此类公司Title IV计划目前处于《守则》第430条或ERISA第303(i)条所指的“有风险”状态,(c)没有发生ERISA第4043(c)条所指的未豁免三十(30)天通知要求的可报告事件,(d)公司、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ERISA关联公司均未从事ERISA第4069、4204(a)或4212(c)条所述的任何交易,(e)养老金福利担保公司(“PBGC”)的所有保费均已及时全额支付,(f)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一直或据公司所知预期不会招致任何责任(PBGC的溢价除外),及(g)PBGC并无提起终止任何该等公司Title IV计划的程序。
(vi)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事件一起)均不会导致(a)加速向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或董事的任何付款、权利或其他利益的归属、可行使性、资金或交付,或增加其金额或价值,或(b)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修订、合并的权利的任何限制,在生效时间当日或之后终止或接收任何公司福利计划或相关信托的资产返还。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仅因此或因此类交易与任何其他事件一起导致)所支付或应付的任何金额(无论是现金、财产或利益形式)将不属于《守则》第280G条含义内的“超额降落伞付款”。
(vii)任何人无权因征收《守则》第4999条规定的消费税或《守则》第409A条规定的任何税款而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收取任何额外款项(包括任何税款总额或其他款项)。
(viii)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所有受美国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约束的公司福利计划(a)均已按照所有适用要求维持,(b)拟符合特殊税务处理资格的计划满足此类处理的所有要求,以及(c)拟获得资金和/或账面保留的计划均已获得全额资金和/或账面保留,视情况而定,基于合理的精算假设。
(k)劳动和就业事项。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或合约制造商没有(且在本协议日期前三(3)年期间内没有)罢工或停工,(ii)没有(且在本协议日期前三(3)年期间内没有)不公平劳动实践、劳动争议(例行个人申诉除外)或劳动仲裁程序待决,或据公司所知,以书面威胁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iii)没有(且在本协议日期前的三(3)年期间内没有)放缓或停工生效或,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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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的公司知悉,以书面威胁。公司披露函第4.1节(k)载列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作为一方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任何雇员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受其约束的每项集体谈判协议、工会合同(包括与任何劳资委员会、工会或其他劳动关系实体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或类似合同(每项合同或协议,“劳动协议”),以及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正在谈判的任何此类劳动协议。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过去三(3)年内均未收到任何负责执行劳动、就业、职业健康和安全或工作场所安全和工人赔偿保险法的政府实体有意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进行调查的书面通知,而据公司所知,该调查并无进行中。除非不遵守将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均遵守有关就业、就业歧视、平等就业、公平就业做法、就业条款和条件、移民身份、职业安全和健康及就业做法的所有适用法律。
(l)税收。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
(i)(a)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要求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均已及时提交(考虑到延期),(b)所有此类纳税申报表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以及(c)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要求支付的所有税款(包括要求从支付给员工、债权人、股东或其他第三方的款项中预扣的税款)均已全额支付,但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准备金充足的情况除外。
(ii)没有任何有效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文件豁免或延长,或具有豁免或延长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关的任何税项的诉讼时效或课税或征收期的效力。
(iii)(a)没有任何政府实体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税款或纳税申报表提出待决或书面威胁的审计或其他行政诉讼或程序,以及(b)没有任何政府实体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税款提出任何索赔、评估或缺陷,但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了足够准备金的任何此类索赔、评估或缺陷除外。在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司法管辖区内,任何政府实体从未提出过关于公司或任何此类子公司正在或可能受到该司法管辖区征税的书面索赔。
(iv)公司既没有收到也没有要求任何政府实体就税收作出裁决。
(v)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a)均不是任何税务补偿、分立、共享或类似协议或安排的一方或受其约束或承担任何义务(但(x)仅在本公司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或之间的任何该等协议或安排或(y)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其主要目的与税务无关的商业协议中的习惯规定除外),(b)是或曾经是提交综合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关联集团的成员(但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共同母公司是或曾经是的集团除外),或(c)将根据《守则》第7121条在交割后结束的任何应课税期间受交割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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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资产均不受任何税务留置权(作为准许留置权的税务留置权除外)规限。
(vii)在过去两年内,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在根据《守则》第355条符合免税待遇资格的股票分配中构成“分销公司”或“受控公司”(在《守则》第355(a)(1)(a)条的含义内)。
(viii)截至本协议日期,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采取或同意采取任何行动或知悉存在任何可合理预期可阻止或阻碍合并符合其拟税务处理资格的事实、协议、计划或其他情况。根据《守则》第368(a)(2)(f)条,公司并非“投资公司”。
(ix)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参与库务条例第1.6011-4条所指的任何“上市交易”。
(x)由于适用《守则》第965条,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无被要求或将被要求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后的应课税年度的收入中包括任何金额。
(m)知识产权。
(i)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或看来拥有)所有权权益的每一项注册知识产权而言,(a)所有必要的注册、维护和续期费用均已全额支付,与该注册知识产权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均已为维护该注册知识产权的目的向适用的政府实体提交,除非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在其合理的商业判断中选择允许该等注册知识产权到期;及(b)正在存续,并且据公司所知,是有效和可执行的(待处理的申请除外)。
(ii)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a)公司或其一家附属公司均独家拥有公司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受任何留置权的限制,但允许的留置权除外;(b)据公司所知,每一位参与或曾经参与创造、发明、或在该人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合作或为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开发任何重要知识产权已根据一项协议这样做,该协议将该人在该等知识产权中可能拥有的任何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或其一家附属公司,并受保护该等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的约束;(c)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没有任何诉讼未决或据公司所知,没有任何诉讼受到威胁,其中所有权、范围、任何公司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正在或已经受到质疑或质疑;(d)据公司所知,没有任何政府实体、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对任何公司知识产权拥有或声称拥有任何所有权或权利;(e)自2024年1月1日以来,(1)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已采取并正在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步骤,旨在维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包括源代码)的机密性,以及以其他方式维护和维护其公司知识产权和(2)没有任何重大的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披露前述内容。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向公司知识产权授予任何独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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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a)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任何一家:(1)是或曾经是任何法院、财团、专利池、标准机构或类似人士(各自称为“标准组织”)的成员或发起人,或向其作出任何呈交或贡献,或受其任何合同的约束,而这些人士或类似人士(各自为“标准组织”)确实或将有义务授予或提供许可或其他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对,任何重要公司知识产权;或(2)已收到任何人就任何标准组织的活动或参与任何标准组织的活动向任何公司知识产权提出的任何许可或其他权利的书面请求,以及(b)任何公司知识产权(1)均不受任何承诺的约束,而该承诺确实或将要求任何标准组织向任何人授予任何独家许可或权利,或(2)已经、现在或曾经被要求,被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认定为对任何标准组织或任何标准组织颁布的任何标准至关重要。
(iv)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据公司所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拥有足够的权利,并且在紧接交割后,第二存续公司将继续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拥有足够的权利,以开展目前进行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业务所需的所有知识产权。
(v)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本公司产品或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进行均不侵犯、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或自2024年1月1日起侵犯、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知识产权。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除非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a)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没有任何未决的索赔或诉讼,或据公司所知,没有对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提出声称上述任何内容的威胁;(b)自2024年1月1日以来,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或据公司所知,没有收到与任何实际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通信,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任何知识产权。
(vi)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a)本协议的执行、交付或履行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完成,无论是否有通知或时间流逝,均不会或将合理地预期会导致交付、许可或披露(或要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他人交付、许可,或披露)任何公司产品或其他材料公司IPR给任何托管代理的任何源代码,以及(b)没有发生任何事件或情况或条件存在,无论是否通知或时间流逝,将或合理预期会导致有义务向任何托管代理交付、许可或披露任何公司产品或其他材料公司IPR的任何源代码。
(vii)除非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任何重要的公司软件或公司产品均不包含、派生自、分发或提供,或正在或正在使用开源软件开发,其方式使此类开源软件获得许可的条款施加要求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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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根据或向其公司IPR授予许可,或不主张或强制执行,或(b)公司IPR或任何公司产品或其部分中包含的任何其他源代码为:(1)披露、分发或提供;(2)为制作衍生作品而获得许可;或(3)可免费或最低收费重新分发。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自2024年1月1日以来,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已遵守且目前已遵守适用于与材料公司软件或公司产品相关的开源软件的所有许可、条件和其他要求。
(viii)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一直且一直遵守以下规定:(a)适用于其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司保护信息的所有有关隐私、数据保护或信息安全的适用法律的要求;(b)其所有与隐私、数据保护或信息安全有关的公开可得、已发布的政策和通知;(c)隐私、数据保护,或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的信息安全义务(统称“公司隐私义务”)。
(ix)本公司执行及交付本协议并不会导致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违反任何适用的公司私隐义务,而本公司完成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违反任何适用的公司私隐义务,但不会对本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据公司所知,在紧接交割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将继续享有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在紧接交割前处理的相同的处理公司保护信息的权利。
(x)自2024年1月1日起,公司及其子公司已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步骤,旨在保护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受保护信息免受未经授权和非法的访问、使用、获取、披露和其他处理,除非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公司所知,不存在也没有非法或未经授权的情况:(a)访问或以其他未经授权的方式使用、获取、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保护信息,或(b)入侵或破坏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储、维护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司保护信息的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但(a)和(b)条中的每一条均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
(xi)自2024年1月1日起,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针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未决诉讼或威胁诉讼的书面通知,指控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不遵守任何公司隐私义务,除非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xii)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据公司所知,没有IT系统包含任何用户或客户不知道的监听或录音设备,“后门”、“掉落死亡设备”、“定时炸弹”、“特洛伊木马”、“病毒”或“蠕虫”(因为这些术语在软件行业中通常被理解)、禁用代码或指令或任何其他设计或打算具有或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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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以下任一功能:(a)以任何重大方式扰乱、禁用、损害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公司保护信息、由该IT系统处理的信息或存储或安装该代码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或其他设备的操作或提供未经授权的访问;或(b)未经用户同意对任何数据或文件进行重大损坏或销毁,公司已采取合理努力防止其引入。
(xiii)除非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a)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根据管辖AI技术的所有适用法律使用AI技术;(b)据公司所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未向AI Technologies提交重大机密或专有信息,AI Technologies就该等重大机密或专有信息训练其人工智能模型;及(c)据公司所知,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开发其产品和服务时未使用AI技术,其方式不会危及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其中或其中主张任何重大知识产权的能力。
(n)某些合同。除本协议外,截至本协议之日,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以下任何合同的当事人或受其约束:
(i)任何“重大合同”(该术语在SEC S-K条例第601(b)(10)项中定义),不包括任何公司福利计划;
(ii)任何与所借款项超过100,000,000美元的债务有关的合约;
(iii)任何不竞争协议或其他载有类似条文的协议,在任何重要方面限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正在或将要进行的方式,在每种情况下均属正常业务过程之外;
(iv)以下任何合约:(a)授予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许可、营销、销售或交付任何产品或服务的独家权利;(b)包含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拥有的重大资产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或优先谈判权;或(c)提供“唯一来源”或类似关系或包含要求从任何第三方购买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的任何条款(不包括,为免生疑问及仅就本(C)条而言,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与供应商订立的产能储备安排);
(v)任何合约:(a)与尚未完全履行的公司主要客户订立的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预期将收到总额高于或等于100,000,000美元的付款,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销售产品的采购订单(或一组相关采购订单)除外;或(b)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预期将支付总额高于或等于100,000,000美元的未完全履行的公司主要供应商订立的合约,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请购单除外;但就第5.1(a)(iii)条而言,本条款(v)须当作包括销售或购买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根据其已收到或支付超过100,000,000美元的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订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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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任何公司产品的开发、制造、使用、销售或其他商业化或其他开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依据的任何合同。
第(i)至第(vi)条所述类型的所有合同,统称为“公司重大合同”。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自本协议之日起,每份公司重大合同均对公司(或在公司的子公司为一方的范围内,该子公司)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受可执行性例外情况的限制)。本公司及本公司各附属公司已履行其根据每份公司重大合同须履行的所有义务,除非该等不遵守情况不会对本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知悉或已收到任何违反或违约的书面通知(据本公司所知,亦不存在任何条件,即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发出通知或两者兼而有之将导致任何公司重大合同项下的此类违反或违约),但在每种情况下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除外。据公司所知,任何公司重大合同的任何其他方均未违反或违约任何公司重大合同的条款,而该等违约已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o)公司产品。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最近一期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公司保修准备金是根据与以往惯例一致的历史保修经验率和具体的保修应计费用计算的,据公司所知,截至最近一期公司资产负债表日期,该准备金足以支付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最近一期公司资产负债表日期就公司或其子公司向其各自客户销售的任何产品(包括公司产品)的未到期保修责任。自最近一期公司资产负债表之日起,公司未对其计算质保准备金的做法进行实质性修改。
(p)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i)公司披露信函第4.1(p)(i)节根据在该期间已支付或应付的金额(每个客户,“公司主要客户”),列出了在2026财政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十(10)个最大收入来源之一的每个客户的准确和完整的名单。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任何公司主要客户均不存在任何未决的重大争议。据公司所知,截至本协议日期,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公司主要客户的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大意是该公司主要客户拟不再继续作为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客户,或大意是该公司主要客户拟终止或大幅减少与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进行的业务规模。
(ii)公司披露函第4.1(p)(ii)节根据在该期间向该等供应商支付或应付的金额(每一“公司主要供应商”)列出了在2026财年期间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十(10)个最大商品和服务供应商之一的每个供应商的准确和完整的名单。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与任何公司主要供应商发生任何未决的重大争议。据公司所知,截至本公告日期,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公司主要供应商的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大意是该公司主要供应商拟不再继续作为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供应商,或大意是该公司主要供应商拟终止或大幅减少与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进行的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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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环境保护。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i)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一直遵守所有环境法,(ii)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已及时申请、拥有和维护环境法规定的所有公司许可证(“公司环境许可证”),且所有该等公司环境许可证均处于良好状态,或(如适用)已及时提出续期申请并等待机构批准,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自1月1日起,2024年一直遵守公司环境许可的所有条款和条件,(iii)自2024年1月1日起,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人的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声称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不遵守任何环境法,或根据任何环境法承担任何责任,(iv)没有任何处理、处理、储存、运输、制造、营销、销售、处置或安排处置、释放、暴露任何人,或拥有或经营受任何危险材料(或产品或其他含有危险材料的物品)污染的任何财产或设施,从而导致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根据环境法承担责任,及(v)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就任何其他人根据环境法承担、承担、提供赔偿或以其他方式成为任何责任的约束。
(r)不动产;有形财产。
(i)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拥有的每一及所有不动产(“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拥有良好且可销售的费用所有权(或任何适用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同等所有权),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租赁、转租或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占用的所有不动产拥有良好且有效的租赁权,但公司拥有的不动产(“公司租赁的不动产”以及,连同公司拥有的不动产,“公司不动产”),根据与第三方签订的根据其条款可强制执行的租约,在每种情况下仅受允许的留置权和可执行性例外的约束。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不存在任何现有(或据公司所知,以书面形式威胁)有关任何该等公司不动产的征用权、谴责或类似采取程序,或合理地可能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削减或修改其在该公司不动产的制造和其他业务,或合理地预期会损害该等业务的其他行动或程序,或任何公共或准公共机构的任何特别评估或改进或活动,可能导致针对任何公司不动产的任何特别评估。就所有该等公司租赁的不动产而言,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每项租赁的所有条款及条件,且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未履行且超过任何适用补救期仍未得到纠正的书面违约通知,除非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公司不动产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和维修状态,适合于目前在其中进行的业务的开展。除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对公司不动产的经营,或据公司所知,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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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动产,违反与该财产有关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在其上经营。除非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无需花费超过10,000,000美元,以促使任何公司租赁的不动产遵守适用租约中规定的退保条件,并且公司预计能够在适用租约的剩余期限内继续拥有占用公司租赁的不动产的权利。除不会对本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保险公司的通知,说明任何公司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存在任何可能对该公司不动产的可保性或其保险的保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缺陷或不足之处,或要求履行任何未予遵守的修理、改建或其他工作。
(ii)除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a)公司及其每一附属公司对其所有自有制造设备和其他有形财产拥有良好和可销售的费用所有权(或任何适用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同等权利),并根据与第三方的租赁对其所有租赁制造设备和其他有形财产拥有良好和有效的租赁所有权,这些租赁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在每种情况下,仅受允许的留置权限制,并且(b)此类制造设备和其他有形财产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和维修、普通磨损,并且足以满足目前使用此类财产的用途。
(s)投票要求。公司普通股和有权就其投票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投票权持有人的赞成票,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与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在转换后的基础上投票)(“公司股东批准”)是公司任何已发行证券持有人通过本协议所必需的唯一投票,并批准合并和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
(t)财务顾问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已收到花旗集团 Global Markets Inc.和Evercore Group L.L.C.(“公司财务顾问”)的意见,大意是,截至该意见发布之日,并基于并受制于其中所载的假设、资格、限制和其他事项,从财务角度来看,根据本协议的交换比率对公司普通股持有人是公平的,但公司普通股股份持有人(i)在公司库房中持有或(ii)由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直接持有。
(u)经纪人。除应付公司财务顾问的费用外,任何经纪人、投资银行家、财务顾问或其他人均无权根据公司或代表公司作出的安排,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收取任何经纪人、发现者、财务顾问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佣金。
(五)无其他申述。
(i)除在本条第4.1款作出的申述及保证或依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明书外,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均未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业务、营运、资产、负债或条件(财务或其他方面)就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申述或保证,而公司在此否认任何该等其他申述或保证。特别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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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上述免责声明,除本第4.1节明确规定或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书外,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均未就(a)与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业务有关的任何财务预测、预测、估计、预算或前景信息或(b)所提供、交付的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信息向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作出或已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或在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对公司的尽职调查、本协议的谈判过程中或在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过程中提供给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
(ii)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承认并同意,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均未作出或正在作出,且公司明确否认依赖任何与母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保证或陈述,超出母公司在第4.2条中明确给予的陈述、保证或陈述或依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书,包括向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提供或提供的有关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任何默示陈述或保证。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概括性的情况下,公司承认,除第4.2节明确规定或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书外,不对可能已提供给公司或其任何代表的任何预测、预测、估计、预算或前景信息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第4.2节。家长的申述及保证。自2024年1月1日以来向SEC提交或提供给SEC并在本协议日期之前公开的任何母公司SEC文件(经本协议日期之前修订,“母公司提交的SEC文件”)中规定的除外(不包括任何风险因素部分中的任何披露,任何与前瞻性陈述相关的部分中的任何披露,以及在每种情况下具有预测或前瞻性性质的其他披露,其中所包括的历史事实或事件的任何描述除外),或在本协议签立时由母公司交付公司的披露函件(“母公司披露函件”)中披露,并提及本协议中正在被采取例外的特定分节(前提是此类披露应被视为限定该特定分节和本协议的此类其他分节,前提是从此类披露的表面上合理地明显看出此类披露也限定或适用于此类其他分节),母公司对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如下:
(a)组织、地位和公司权力。
(i)母公司是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正式组织、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母公司拥有必要的公司权力(视情况而定),并有权像现在一样开展其业务,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母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母公司的章程(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并自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已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提交给母公司提交的SEC文件。
(ii)在其业务性质或其财产的所有权、租赁或经营使此种资格或许可成为必要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父母有适当资格或获得许可经营业务,并且(就承认此种概念的司法管辖区而言)具有良好的信誉,但未能获得此种资格或许可或信誉良好不会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司法管辖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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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授权;不违反。
(i)母公司拥有订立本协议所需的所有公司权力和授权,并在收到母公司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母公司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母公司完成在此设想的交易已获得母公司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有效授权,但前提是,在母公司股票发行和母公司章程修正案提交的情况下,收到母公司股东的批准。母公司董事会(在适当召集和召开的会议上)经母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表决,(a)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批准并宣布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母公司章程修订和母公司股份发行是可取的,(b)确定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母公司章程修订和母公司股份发行,是公平的,并且为了母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c)决议建议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批准母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母公司股份发行(“母公司董事会建议”),以及(d)指示在母公司股东大会上向母公司股东提交对母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母公司股份发行的批准,且该等决议未以任何方式被撤销、修改或撤回。本协议已由母公司正式签署和交付,并假设本协议得到公司的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构成母公司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母公司强制执行,但可执行性例外情况除外。
(ii)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没有,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不应与(a)(x)母公司的法团证书或母公司的附例或(y)其任何子公司的可比组织文件,(b)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为一方或母公司所依据的任何合同相冲突,或导致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产生任何留置权,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财产或资产可能受到约束,或(c)受第4.2(b)(iii)节中提及的政府备案和其他事项的约束,对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财产或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命令,但在(a)(y)、(b)和(c)条的情况下,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此类冲突或留置权除外。
(iii)在母公司执行和交付本协议或母公司完成合并和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方面,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代表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不需要任何政府实体的同意、批准、命令或授权、行动或向其登记、声明或备案,但(a)遵守监管法律的任何适用要求,(b)向SEC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以及在第(2)条的情况下,(1)联合委托书的有效性,(2)母公司就与合并有关的母公司普通股股份发行(“母公司普通股发行”,连同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发行,“母公司股份发行”)提交的S-4表格,以及(3)根据《交易法》第13(a)或15(d)条就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可能需要提交的报告,(c)提交母公司章程修正案,母公司B系列指定证书和与特拉华州州务卿的合并证书以及与母公司或其子公司有资格开展业务的其他州的相关当局的适当文件,(d)向纳斯达克提交的此类备案和批准,以允许将在合并中发行的母公司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以及(e)此类其他同意、批准、行动、注册、声明、备案,未能作出或获得的命令或授权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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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资本Structure。
(i)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母公司的法定股本包括1,25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母公司普通股”),以及8,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母公司优先股”),其中2,000,000股被指定为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母公司A系列优先股”)。截至太平洋时间2026年10月30日下午1:00(“母公司计量日”),(a)877,987,882股母公司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为免生疑问,不包括母公司在其库房中持有的母公司普通股股份),(b)母公司在其库房中未持有任何母公司普通股股份,(c)2,000,000股母公司A系列优先股,以及没有任何其他母公司优先股股份已发行和流通,(d)2,838,472股母公司普通股根据未行使的母公司期权须发行,(e)19,282,005股母公司普通股根据未行使的母公司RSU奖励发行,(f)3,779,463股母公司普通股根据未行使的母公司PSU奖励发行(假设在目标水平满足任何业绩归属条件),(g)(i)58,970,907股母公司普通股根据行使母公司认股权证发行,行使价为每股206.58美元,(ii)1,045,171股母公司普通股须根据行使母公司认股权证而发行,行使价为每股87.0029美元;(iii)4,180,683股母公司普通股须根据行使母公司认股权证而发行,行使价为每股87.7706美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根据母公司A系列指定证书的条款,母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每一股流通股可转换为10.88 90股母公司普通股。
(ii)母公司股本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均获正式授权、有效发行、缴足款项且不可评估,且不受优先购买权限制。
(iii)除第4.2(c)(i)节规定的情况外,自母公司计量日起根据行使母公司期权、结算母公司RSU奖励或母公司PSU奖励、或行使在母公司计量日未行使的母公司认股权证,根据其在母公司计量日生效的条款,截至本协议日期,没有已发行或未发行的(a)任何股本股份或母公司的其他有表决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b)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的证券或权益,或基于股本股份或母公司的表决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的价值,或(c)任何认股权证、认购权、期权、优先购买权、认购或从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包括任何附属信托)取得的其他权利,或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的义务、任何股本、表决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的证券或权益,或基于母公司的股本或投票或股本证券或权益的价值。
(iv)截至本协议日期,除(如属母公司附属公司)的股东协议或投票信托或其他协议或谅解外,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并无就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投票或限制转让而作为一方的股东协议或投票信托或其他协议或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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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组织文件。截至本协议之日,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就其股本份额授予任何已生效的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权或优先购买权、登记权或类似权利。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母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均不持有母公司的股本份额。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第4.2(c)(i)节规定的情况外,母公司没有未偿还的任何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其持有人有权就任何事项与母公司的股东进行投票(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有投票权的证券)。截至本协议日期,母公司并无任何未清偿的义务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该等证券或权益,或发行、交付或出售,或促使发行、交付或出售母公司的任何该等证券或权益。
(v)截至本协议日期,没有任何股东权利计划、“毒丸”反收购计划或类似装置生效,而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受其约束、当事人或以其他方式受其约束。
(d)子公司。
(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各附属公司的股本或其他有表决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均已有效发行,并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母公司子公司的所有股权均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受任何留置权和任何其他限制(适用证券法下的转让限制除外),包括对投票权的任何限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股本或其他所有权权益,母公司子公司的组织文件除外。
(i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没有已发行或未发行(a)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或权益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或基于股本股份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投票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的价值,(b)任何认股权证、认购权、期权、优先购买权、认购权或从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包括任何附属信托)获得的其他权利,或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的任何股本的义务,有投票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的证券或权益,或基于母公司任何子公司的股本或有投票权或股本证券或权益的价值,或(c)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有义务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母公司子公司的任何此类未偿证券,或发行、交付或出售,或促使发行、交付或出售任何此类证券。
(iii)母公司的每一家子公司都是根据其组建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就承认这一概念的司法管辖区而言)的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并拥有必要的公司或其他权力(视情况而定),以及像目前正在开展的那样经营其业务的权力,但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
(iv)母公司的每一家子公司在其业务性质或其财产的所有权、租赁或经营使此种资格或许可成为必要的每一司法管辖区都具有开展业务的适当资格或许可,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就承认此种概念的司法管辖区而言),但未能具有此种资格或许可或信誉良好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司法管辖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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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EC文件;财务报表;未披露的负债。
(i)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母公司已提交或提供了所有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报告、附表、表格、声明、证明和其他文件(包括证物和其中包含的所有其他信息,无论这些证物和其他信息是何时提交的),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给SEC(“母公司SEC文件”)。截至提交之日(或者,如果在本协议日期之前进行了修订,则在任何此类提交之日),母SEC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法》、《交易法》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视情况而定)的要求,以及根据该法案颁布的适用于母SEC文件的SEC规则和条例,而在提交时和在其各自的有效时间(如果适用),母SEC文件均未包含(或就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提交或提供的母SEC文件而言,will contain)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了对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的陈述,而不是误导。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没有收到SEC就任何母公司SEC文件提出的未完成或未解决的评论,而且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SEC文件均不是任何未完成SEC评论或调查的对象。根据《交易法》的要求,母公司的任何子公司都不需要向SEC提交报告。
(二)母公司SEC文件中包含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所有相关附注和附表)(“母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未经审计的报表除外,在SEC允许的情况下)在所涉期间以一致的基础上应用(附注中可能注明的情况除外),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母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截至该日期的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日终了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在未经审计报表的情况下,取决于不重要的正常年终审计调整以及其中所述的任何其他调整,包括其附注)。
(iii)除(a)母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向SEC提交的10-K表格年度报告中所包含的截至2026年1月31日的经审计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所反映或保留的(a),(b)自2026年1月31日以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负债和义务,以及(c)与本协议相关或预期产生的负债和义务外,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存在任何性质的负债或义务(无论是应计、绝对、公认会计原则要求在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中反映的或有或其他情况),但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此类负债除外。
(iv)母公司维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足以提供合理保证:(a)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一贯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b)交易仅根据管理层的授权执行;(c)关于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母公司财产或资产。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据母公司、母公司的独立会计师、母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所知,均未收到任何有关(1)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2)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3)涉及管理层或母公司其他在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大作用的员工的欺诈(无论是否重大)的口头或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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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母公司使用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经过合理设计,旨在确保母公司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所有重大信息(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确保所有要求披露的此类重大信息都得到积累并酌情传达给母公司管理层,允许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并使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能够就此类报告做出《交易法》要求的认证。
(vi)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任何合资企业、表外合伙企业或任何类似合同(包括与母公司与其任何子公司之间或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关系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安排,另一方面,包括任何结构性融资、特殊目的或有限目的实体或个人,或任何“表外安排”(定义见《交易法》规定的S-K条例第303(a)项)的一方,或有任何承诺成为其一方,如果此类合同的目的或预期效果是避免在母公司或该子公司已发布的财务报表或其他母公司SEC文件中披露涉及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重大交易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重大责任。
(f)提供的信息。在(i)表格S-4向SEC提交时,以及在任何时候对表格S-4进行修订或补充或在其根据《证券法》生效时,均不会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省略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或(ii)联合代理声明在首次发送给母公司股东之日或母公司股东大会之时,将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省略说明其中要求陈述或为作出这些陈述而必要的任何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表格S-4和联合代理声明应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证券法》和《交易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基于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的信息以供在表格S-4或联合代理声明中以引用方式纳入或纳入的声明,母公司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
(g)不存在某些变化或事件。
(i)自2026年2月1日起至本协议日期止,除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与之有关的交易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已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
(二)自2026年2月1日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没有发生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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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遵守适用法律。
(i)母公司及其每一附属公司目前和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一直遵守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受约束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命令,除非不遵守将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政府实体或其他人就任何实际或可能违反或未能遵守任何适用法律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据母公司所知的其他书面信函,但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此类实际或可能违反或未能遵守的情况除外。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所有母公司许可证,所有此类母公司许可证的信誉良好,或在适用的情况下,已及时提出续期申请并正在等待机构批准,在每种情况下,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i)除不会对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a)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以及据母公司、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代其行事的人所知)在过去五年中已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腐败法;(b)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以及据母公司、代理人或代其行事的其他人所知)没有腐败、直接或间接地:(1)将任何资金用于任何非法捐款、赠与,娱乐或其他非法开支;(2)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或政府官员作出、提供、承诺作出或授权作出任何礼物或支付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目的是(a)影响任何人或该政府官员以其官方身份作出的任何行为或决定,(b)诱使任何人或该政府官员作出或不作出违反其合法职责的任何行为,(c)获取不正当利益或(d)诱使该人或政府官员不正当地利用其影响力,包括与政府实体的影响力,影响或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包括该政府实体的行为或决定,以获得、保留或指导或协助获得、保留或指导业务给任何人;或(3)违反反贪法,在(1)–(3)中的每一项中作出、提供或授权任何贿赂、回扣、偿付、影响付款、回扣或其他类似的非法付款,但不会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据Parent所知,就任何反腐败法而言,不存在针对Parent或其子公司的未决或威胁索赔、指控、调查、违规、和解、民事或刑事强制执行行动、诉讼或其他法院诉讼。母公司建立并维护合规计划和合理的内部控制和程序,旨在确保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与其有关联或代表其行事的其他人)不违反反腐败法。
(iii)自2021年1月1日(以及自2019年4月24日起,在受到制裁的情况下),母公司、其子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以及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控制下的每个实体:(a)一直并正在实质上遵守所有美国进出口法律和所有适用的外国进出口法律;(b)一直并正在实质上遵守其所有出口、再出口、视同(再)出口的许可证、登记和其他授权,根据美国进出口法律和外国进出口法律开展其业务所需的转让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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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母公司、其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以及据母公司所知,没有代表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行事的独立承包商或代理人:(a)是或曾经是根据任何美国进出口法或外国进出口法禁止与之进行交易的人,包括由OFAC、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欧盟、英国财政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政府实体;(b)违反或披露(自愿或其他)任何实际或潜在的重大违反任何美国进出口法或外国进出口法或任何其他类似适用法律的行为;(c)与任何受到全面制裁的国家或领土(目前包括古巴、伊朗、朝鲜、克里米亚、顿涅茨克、卢甘斯克、赫尔松或乌克兰扎波罗热地区)或与叙利亚、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就任何商品、软件或服务进行任何交易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交易,或美国维持武器禁运的任何其他国家,如果交易涉及由ITAR控制的货物、软件、服务或技术,或(d)已雇用或目前正在其任何设施雇用任何古巴、伊朗、朝鲜或叙利亚国民,但不是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或美国受保护人(定义见8 U.S.C. § 1324b(a)(3));除非在(a)–(d)条的情况下,没有导致、也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导致单独或合计对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作为一个整体。
(v)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i)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母公司、其子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以及据母公司、独立承包商或代表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行事的代理人所知,一直遵守所有适用的海关和国际贸易法,没有任何政府实体施加任何民事或刑事罚款、处罚、扣押、没收、撤销海关和国际贸易授权,因违反任何适用的海关和国际贸易法律而取消或拒绝未来针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海关和国际贸易授权,(ii)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协议日期,没有任何政府实体就母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海关和国际贸易授权或遵守适用的海关和国际贸易法律采取行动,(iii)母公司、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据母公司所知,任何代表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行事的独立承包商或代理人(a)是受制裁的人,或(b)截至本协议日期,就适用的制裁对其、他或她提出未决或据母公司所知的威胁索赔,以及(iv)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各自是并且自2019年4月24日以来一直遵守所有适用的制裁。
(vi)没有任何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因重大不遵守任何美国进出口法或外国进出口法而被传讯或罚款,也没有任何与重大经济制裁相关、与出口相关或与进口相关的行动、调查或调查正在或已经待决,或据母公司所知,由任何政府实体或在任何政府实体之前(或在威胁事项的情况下,将会出现在任何政府实体之前)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母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构成威胁。
(i)诉讼。在任何法院或仲裁员或任何政府实体面前,没有任何针对或影响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任何各自财产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的未决诉讼或据母公司所知以书面威胁或影响诉讼,但(i)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ii)不会合理地预期会阻止或实质性延迟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完成的任何此类诉讼除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受任何命令的约束;除非(i)作为一个整体对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并不重要或(ii)不会合理预期会阻止或实质性延迟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完成的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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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福利计划。
(i)就每项重要的家长福利计划而言,家长已应要求向公司提供该等家长福利计划的完整及准确副本。
(i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a)每个母公司福利计划均已按照其条款并根据适用法律(包括ERISA、守则以及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其规定的条例)运营和管理,(b)没有任何母公司福利计划为母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现任或前任雇员或董事在其退休或其他服务终止后提供福利福利,包括死亡或医疗福利(无论是否投保),COBRA规定的保险范围或类似的美国州或外国法律规定的保险范围除外,(c)截至生效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根据每个母公司福利计划就当前或以前的计划年度应付的所有缴款或其他款项已及时支付,或在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已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计提,(d)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从事与此有关的交易,而母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将受到根据ERISA第409或502(i)条评估的民事处罚或根据《守则》第4975或4976条征收的税款,以及(e)没有任何待决的或据母公司所知,由任何母公司福利计划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托、代表或针对任何母公司福利计划或任何信托的书面或预期索赔、行动、调查或审计(常规福利索赔除外)的威胁。
(ii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母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ERISA关联公司均未对多雇主计划或多雇主计划作出贡献或有义务作出贡献,或在本协议日期之前的六(6)年内对多雇主计划或多雇主计划作出贡献或有义务作出贡献,且母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ERISA关联公司均未在前六(6)年内,在完全或部分退出任何多雇主计划中退出或根据ERISA第4202条承担任何责任。
(iv)每项拟为《守则》第401(a)条所指的“合格”的父母福利计划,(a)如此合格,且据父母所知,不存在合理预期会在任何重大方面对任何此类计划的合格状态产生不利影响的现有情况或已发生的任何事件,以及(b)已收到关于其资格的有利确定函或意见函,或已在适用的补救修正期内向IRS申请此类信函或该期限尚未届满。
(v)就每个受ERISA第302条或标题IV或《守则》第412、430或4971条约束的父母福利计划(每一项,“父母标题IV计划”)而言,不会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除外,(a)不存在《守则》第412条或《ERISA》第302条所指的任何累积资金短缺,无论是否被放弃,(b)没有任何此类母公司Title IV计划目前处于《守则》第430条或ERISA第303(i)条所指的“风险中”状态,(c)没有发生ERISA第4043(c)条所指的未豁免三十(30)天通知要求的可报告事件,(d)母公司、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ERISA关联公司均未参与ERISA第4069、4204(a)或4212(c)条所述的任何交易,(e)PBGC的所有保费均已及时全额支付,(f)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没有或据母公司所知预计将承担任何责任(PBGC的保费除外),以及(g)PBGC没有提起终止任何此类母公司Title IV计划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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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除不会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所有受美国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约束的父母福利计划(a)均已按照所有适用要求维持,(b)拟符合特殊税务待遇的符合此类待遇的所有要求,以及(c)拟获得资金和/或簿记保留的全部资金和/或簿记保留,视情况基于合理的精算假设。
(k)劳动和就业事项。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i)没有(且在本协议日期前三(3)年期间没有)与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雇员有关的罢工或停工,(ii)没有(且在本协议日期前三(3)年期间没有)不公平劳动实践、劳动争议(日常个人申诉除外)或劳动仲裁程序待决,或据母公司所知,针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书面威胁,以及(iii)对于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员工而言,没有(并且在本协议日期之前的三(3)年期间内没有)放缓或停工生效,或者据母公司所知,没有书面威胁。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在过去三(3)年内,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负责执行劳动、就业、职业健康和安全或工作场所安全和工人赔偿保险法的政府实体有意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进行调查的书面通知,据母公司所知,此类调查正在进行中。除非不遵守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母公司及其每个子公司均遵守关于就业、就业歧视、平等就业、公平就业做法、就业条款和条件、移民身份、职业安全和健康及就业做法的所有适用法律。
(l)税收。除不会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
(i)(a)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要求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均已及时提交(考虑到延期),(b)所有此类纳税申报表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以及(c)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要求支付的所有税款(包括要求从支付给员工、债权人、股东或其他第三方的款项中预扣的税款)均已全额支付,除非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充足的准备金已反映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
(ii)没有任何有效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文件豁免或延长,或具有豁免或延长与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关的任何税款的诉讼时效或课税或征收期的效力。
(iii)(a)没有任何政府实体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税款或纳税申报表进行的审计或其他行政诉讼或程序待决或受到书面威胁,以及(b)没有任何政府实体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税款提出任何索赔、评估或不足,但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出足够准备金的任何此类索赔、评估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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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资产均不受任何税务留置权的规限(作为准许留置权的税务留置权除外)。
(v)在过去两年内,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在根据《守则》第355条有资格获得免税待遇的股票分配中构成“分销公司”或“受控公司”(在《守则》第355(a)(1)(a)条的含义内)。
(vi)截至本协议日期,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采取或同意采取任何行动,或知悉存在任何可合理预期会阻止或阻碍合并符合其拟税务处理资格的事实、协议、计划或其他情况。
(vii)根据《守则》第368(a)(2)(f)条,母公司并非“投资公司”。
(viii)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参与《财务条例》第1.6011-4节所指的任何“上市交易”。
(m)知识产权。
(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就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或声称拥有)所有权权益的每一项注册知识产权而言,(a)所有必要的注册、维护和续期费用已全额支付,并且与该注册知识产权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已为维护该注册知识产权的目的向适用的政府实体提交,除非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其合理的商业判断中选择允许该注册知识产权到期;以及(b)正在存续,至家长知悉,有效且可强制执行(待处理申请除外)。
(i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a)母公司或其一家子公司独家拥有母公司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在每种情况下,不受任何留置权的限制,但允许的留置权除外;(b)据母公司所知,参与或曾经参与创造、发明的每一个人,或在该人与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开发任何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根据一项协议这样做的,该协议将该人在该知识产权中可能拥有的任何所有权权利转让给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一,并受保护该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的约束;(c)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没有任何诉讼未决或据母公司所知受到威胁,其中所有权、范围,任何母公司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正在或已经受到质疑或质疑;(d)据家长所知,没有任何政府实体、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对任何母公司知识产权拥有或声称拥有任何所有权或权利;(e)自2024年1月1日以来,(1)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已采取并正在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步骤,旨在维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包括源代码)的机密性,以及以其他方式维护和维护其母知识产权和(2)没有重大的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披露前述内容。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IPR授予任何独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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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a)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均未:(1)是或曾经是任何标准组织的成员或发起人,向任何标准组织作出任何提交或贡献,或受任何合同约束,而这些标准组织确实或将责成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授予或提供许可或其他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对,任何重要的母体知识产权;或(2)已收到任何人就任何标准组织的活动或参与任何标准组织的活动向任何母体知识产权提供任何许可或其他权利的书面请求,及(b)任何母体知识产权(1)均不受任何承诺的约束,而该承诺确实或将要求任何标准组织向任何人授予任何独占许可或权利,或(2)已经、现在或曾经被要求,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确定为对任何标准组织或任何标准组织颁布的任何标准至关重要。
(iv)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拥有足够的权利,并且在紧接交割后,将继续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拥有足够的权利,以开展目前进行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所需的所有知识产权。
(v)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其附属公司、母公司产品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开展均不侵犯、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或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侵犯、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知识产权。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a)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没有任何未决的索赔或诉讼,或据母公司所知,没有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提出声称上述任何内容的威胁;(b)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或据母公司所知,没有收到与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实际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任何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通信。
(v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a)本协议的执行、交付或履行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完成,无论有无通知或时间流逝,都不会或将合理地预期会导致交付、许可或披露(或要求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他人交付、许可,或披露)向任何托管代理提供的任何母产品或其他重要母IPR的任何源代码,以及(b)没有发生任何事件或情况或条件存在,无论是否通知或时间流逝,将或将合理预期会产生向任何托管代理交付、许可或披露任何母产品或其他重要母IPR的任何源代码的义务。
(vii)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任何重要的母软件或母产品均不包含、派生自、分发或提供,或正在或正在使用或正在使用开源软件开发,其方式使此类开源软件获得许可的条款规定了一项要求或条件,即(a)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根据或向其母知识产权授予许可,或不主张或强制执行其母知识产权或(b)母公司知识产权或任何母产品中包含的任何其他源代码,或其中的一部分,是:(1)披露、分发或提供;(2)为制作衍生作品而获得许可;或(3)可免费或最低收费再分发。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一直遵守并目前遵守适用于与重要母软件或母产品相关的开源软件的所有许可、条件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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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和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一直遵守以下规定:(a)适用于隐私、数据保护或信息安全的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适用于其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受母公司保护的信息;(b)其与隐私、数据保护或信息安全有关的所有公开可得、已发布的政策和通知;(c)隐私、数据保护,或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的信息安全义务(统称为“母公司隐私义务”)。
(ix)母公司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不会导致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违反任何适用的母公司隐私义务,且母公司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不会导致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违反任何适用的母公司隐私义务,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母公司所知,在紧接交割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将继续拥有与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在紧接交割前处理的相同的处理母公司保护信息的权利。
(x)自2024年1月1日起,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已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步骤,旨在保护其拥有或控制的母公司受保护信息,使其免受未经授权和非法的访问、使用、获取、披露和其他处理,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母公司所知,不存在也没有非法或未经授权的情况:(a)访问或以其他未经授权的方式使用、获取、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母公司保护信息,或(b)入侵或破坏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储、维护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母公司保护信息的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但(a)和(b)条中的每一条均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
(xi)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针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未决诉讼或威胁诉讼的书面通知,指控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不遵守任何母公司隐私义务,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xii)除不会对家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据家长所知,没有家长IT系统包含任何用户或客户不知道的监听或录音设备,“后门”、“掉落死机”、“定时炸弹”、“特洛伊木马”、“病毒”、或“蠕虫”(因为这些术语在软件行业中通常被理解),禁用代码或指令或任何其他旨在或打算具有或能够执行以下任何功能的代码:(a)以任何重大方式扰乱、禁用、损害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母保护信息、由该母IT系统处理的信息或存储或安装此类代码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或其他设备的操作或提供未经授权的访问;或(b)未经用户同意对任何数据或文件进行实质性损坏或销毁,并且家长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防止其引入。
(xiii)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a)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根据管辖AI技术的所有适用法律使用AI技术;(b)据母公司、母公司或其子公司所知,没有向AI Technologies提交重大机密或专有信息,AI Technologies根据此类重大机密或专有信息训练其人工智能模型;(c)据母公司所知,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开发其产品和服务时未使用AI技术,其方式会危及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其中或其中主张任何重大知识产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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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某些合同。除本协议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是任何“重大合同”(该术语在SEC S-K条例第601(b)(10)项中定义)的一方或受其约束,不包括未向母公司提交或提供SEC文件的任何母公司福利计划(“母公司重大合同”)。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自本协议之日起,每份母公司的重大合同均有效并对母公司(或在母公司的子公司是一方的情况下,该子公司)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受可执行性例外情况的限制)。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各子公司已履行了根据每份母公司材料合同要求其履行的所有义务,除非此类不遵守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知悉或已收到任何违反或违约的书面通知(据母公司所知,亦不存在任何条件,即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发出通知或两者兼而有之,会导致任何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母公司材料合同项下的任何违反或违约)。据母公司所知,任何母公司材料合同的任何其他方均未违反或违约任何母公司材料合同的条款,而该违约已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o)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i)母公司披露信函第4.2(o)(i)节根据在该期间支付或应付的金额(每个客户,“母公司主要客户”),列出了在2026财年期间作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十(10)个最大收入来源之一的每个客户的准确和完整的名单。截至本协议日期,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与任何母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任何未决的重大争议。据母公司所知,截至本协议日期,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母公司主要客户的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大意是该母公司主要客户拟不继续作为任何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客户,或大意是该母公司主要客户拟终止或大幅减少与任何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业务规模。
(ii)母公司披露信函第4.2(o)(ii)节根据在该期间支付或应付给此类供应商的金额(每个,“母公司主要供应商”),列出了在2026财年期间作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十(10)个最大商品和服务供应商之一的每个供应商的准确和完整的名单。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与任何母公司主要供应商发生任何未决的重大争议。据母公司所知,截至本协议日期,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母公司主要供应商的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大意是该母公司主要供应商打算不继续作为任何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供应商,或大意是该母公司主要供应商打算终止或实质性减少与任何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开展的业务规模。
(p)环境保护。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i)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一直遵守所有环境法,(ii)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已及时申请、拥有和维护《环境法》规定的所有母公司许可证(“母公司环境许可证”),且所有此类母公司环境许可证信誉良好,或(如适用)已及时提交续期申请并等待机构批准,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自1月1日起,2024已遵守所有条款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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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环境许可,(iii)自2024年1月1日起,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人士的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指称任何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不遵守任何环境法,或根据任何环境法承担任何责任,(iv)没有任何处理、处理、储存、运输、制造、营销、销售、处置或安排处置、释放、暴露于任何人,或拥有或经营受污染的任何财产或设施,任何危险材料(或含有危险材料的产品或其他物品)从而引起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根据环境法承担的责任,以及(v)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就任何其他人根据环境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承担、承担、提供赔偿或以其他方式成为受制于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责任。
(q)不动产。
(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母公司及其每一家子公司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拥有的每一项和所有不动产(“母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拥有良好且可销售的费用所有权(或任何适用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等同物),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租赁、转租或许可使用或占用的不动产(母公司拥有的不动产除外)的所有不动产(“母公司租赁的不动产”,连同母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母不动产”),根据与第三方的租赁,根据其条款可强制执行,在每种情况下仅受允许的留置权和可执行性例外的约束。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不存在关于任何此类母公司不动产的现有(或据母公司所知,以书面形式受到威胁)征用权、谴责或类似的采取程序,或合理地可能导致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削减或修改其在此类母公司不动产的制造和其他业务,或合理地预期会损害此类业务的其他行动或程序,或任何公共或准公共机构的任何特别评估或改进或活动,可能导致针对任何父母不动产的任何特别评估。就所有该等母公司租赁不动产而言,母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每项租赁的条款和条件,且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未履行且超过任何适用补救期仍未得到纠正的书面违约通知,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不动产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和维修状态,适合于目前在其中进行的业务的开展。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对母公司不动产的经营,或据母公司所知,该等母公司不动产均不违反与该等财产或对其经营有关的任何适用法律。除非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不得要求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花费超过10,000,000美元,以促使任何母公司租赁的不动产遵守适用租约中规定的退保条件,并且母公司预计能够在适用租约的剩余期限内继续拥有占用母公司租赁的不动产的权利。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保险公司关于任何母公司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缺陷或不足之处的通知,这些缺陷或不足之处可能对该母公司不动产的可保性或其保险的保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要求履行任何未遵守规定的维修、改建或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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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除不会对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外,(a)母公司及其每一家子公司对其拥有的每一台和所有制造设备和其他有形财产拥有良好和可销售的费用所有权(或任何适用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同等所有权),并根据与第三方的租赁对其所有租赁制造设备和其他有形财产拥有良好和有效的租赁所有权,这些租赁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在每种情况下,仅受允许的留置权限制,并且(b)此类制造设备和其他有形财产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和维修、普通磨损,并且足以满足目前使用此类财产的用途。
(r)投票要求。(i)在母公司股东大会上,作为单一类别(母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按转换后的基础投票)共同投票的母公司普通股和母公司A系列优先股的多数投票权持有人的赞成票,是批准母公司股份发行所必需的,并且(ii)为批准母公司章程修订所必需的母公司章程修订批准(本第4.2(r)条第(i)和(ii)款中的此类批准,即“母公司股东批准”)。除了第6.17条所设想的Merger Sub I和Merger Sub II的每个唯一股东的投票之外,母公司股东批准是批准母公司股票发行和母公司章程修订所必需的任何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证券持有人的唯一投票。
(s)财务顾问的意见。
(i)母公司董事会已收到其财务顾问Qatalyst Partners LP(“Qatalyst”)的意见,大意是,截至该意见发表之日,基于并受制于其中所载的假设、限制、资格和其他事项,母公司根据并根据本协议条款支付的交换比率从财务角度来看对母公司是公平的(同意该意见是为了母公司董事会的利益,为免生疑问,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不得依赖)。
(ii)母公司董事会已收到J.P. Morgan Securities LLC(“J.P. Morgan”,连同Qatalyst,“母公司财务顾问”)的意见,大意是,截至该意见发表之日,基于并受限于作出的假设、遵循的程序、考虑的事项以及对J.P. Morgan在编制意见中所述的意见时所进行的审查的限制,从财务角度来看,合并中的交换比率是公平的,对母公司(同意该意见是为了母公司董事会的利益,为免生疑问,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不得依赖该意见)。
(t)经纪人。除应付给母公司财务顾问的费用外,任何经纪人、投资银行家、财务顾问或其他人均无权根据母公司或其代表作出的安排,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收取任何经纪人、发现者、财务顾问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佣金。
(u)合并子公司。
(i)Merger Sub I的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本均由母公司直接拥有,且在生效时间将由母公司直接拥有,而Merger Sub I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且在生效时间将被视为母公司的直接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 I成立的唯一目的是进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自其成立之日起,除执行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及其附属事项外,未开展任何业务。Merger Sub I拥有所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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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协议,并在Merger Sub I的唯一股东采纳本协议的前提下,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Merger Sub I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Merger Sub I完成在此设想的交易已获得Merger Sub I方面的所有必要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但就合并而言,前提是Merger Sub I的唯一股东通过本协议。本协议已由Merger Sub I正式签署和交付,并在假定公司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本协议的情况下,构成Merger Sub I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合并子I的条款对其强制执行,但可执行性例外情况除外。
(ii)Merger Sub II的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本均由母公司直接拥有,且在生效时间将由母公司直接拥有,而Merger Sub II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并将在生效时间被视为母公司的直接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 II成立的唯一目的是进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自其成立之日起,除执行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及其附属事项外,未开展任何业务。Merger Sub II拥有订立本协议所需的所有公司权力和授权,并在Merger Sub II的唯一股东采纳本协议的前提下,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Merger Sub II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Merger Sub II完成在此设想的交易已获得Merger Sub II方面的所有必要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但就合并而言,前提是Merger Sub II的唯一股东通过本协议。本协议已由Merger Sub II正式签署和交付,并假设本协议得到公司的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构成Merger Sub II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Merger Sub II强制执行,但可执行性例外情况除外。
(五)无其他申述。
(i)除在本第4.2条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或依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书外,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均未就母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其各自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业务、运营、资产、负债或条件(财务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特此否认任何此类其他陈述或保证。特别是,在不限制上述免责声明的情况下,除本第4.2节或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书中明确规定外,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均未就(a)与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业务有关的任何财务预测、预测、估计、预算或前景信息或(b)所提供的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信息向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作出或已经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在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对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的尽职调查、本协议的谈判或在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过程中交付或提供给他们。
(ii)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承认并同意,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均未作出或正在作出,且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明确否认依赖与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保证或陈述,超出公司在第4.1节中明确给予的那些或依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书,包括任何默示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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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提供或提供的有关公司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保证。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承认,除第4.1节或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书中明确规定外,不对可能已提供给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其任何代表的任何预测、预测、估计、预算或前景信息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第五条
与经营有关的盟约
第5.1节。商业行为。
(a)公司经营业务。第5.1(a)条所列事项除外) 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经母公司书面同意(此种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在本协议日期至生效时间期间,公司(x)应并应促使其子公司尽合理的最大努力(1)在正常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开展各自的业务,(2)保持其重要资产、财产、公司重要合同和业务组织完整,(3)保持其现有高级职员和关键雇员的服务可用,以及(4)保持其与重要客户、供应商、分销商、出租人、许可人、被许可人、债权人、承包商和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与其有重大业务关系的其他人的现有关系,以及(y)不得且应促使其子公司不:
(i)(a)除(x)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公司或公司另一全资附属公司派发股息及分派及(y)根据公司可换股票据契约条款向公司可换股票据持有人支付利息外,宣派、搁置或支付任何股息、就其任何股本或其他股权权益作出任何其他分派,或就其任何股本或其他股权权益的投票订立任何协议,(b)分拆、合并、资本重组,或将其任何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或证券重新分类,或就其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股份发行或授权发行任何其他证券,以代替或替代其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股份,或(c)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任何股本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或证券,包括在行使时收购任何该等股份、股本权益或其他证券的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期权,但(x)收购股份时除外,归属或结算在本协议日期(或在第5.1(a)(ii)节允许的范围内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授予)尚未支付的公司股权奖励,以按“净额结算”或“无现金行使”的基础支付行使价或按照现行条款支付预扣税,(y)在第5.1(a)(ii)条所容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或(z)根据公司可换股票据转换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根据公司上限认购确认收购股份的任何没收于本协议日期尚未兑现或在本协议日期后批出的未归属公司股权奖励;
(ii)发行、交付、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押或受任何留置权、其股本的任何股份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或证券,包括可转换为任何证券,或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期权以取得任何该等股份、股本权益或证券,包括公司股权奖励(但(a)在行使、归属或结算尚未偿付的公司股权奖励时发行公司普通股股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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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协议日期根据其现行条款或在本协议日期后在本第5.1(a)(ii)条允许的范围内授予,(b)根据其在本协议日期生效的条款转换截至本协议日期已发行的公司A系列优先股,(c)根据第5.1(a)(vi)条转换截至本协议日期尚未发行的任何公司可转换票据(包括公司披露函第5.1(a)(vi)条所述),(d)根据于本协议日期生效的任何公司福利计划的规定,或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订立或修订或(e)仅就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股本、股本权益或其他证券、仅在公司与该等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或在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iii)(a)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外,自愿终止任何公司物料合同,但在任何该等公司物料合同当时的期限根据其现行条款结束时到期的情况除外,(b)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外,以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而言并无重大及不利的方式,修订或放弃任何公司物料合同的任何条款,或(c)(1)订立任何本应属第(iii)条所述类型的公司物料合同的合同,(iv)或(vi)条第4.1(n)条如在本协议日期生效或(2)条并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生效,则订立任何本应为任何其他类型公司重要合约的合约,如该合约于本协议日期生效;
(iv)(a)收购任何人的任何股本权益,或向其作出任何投资或任何出资,或收购任何人的大部分资产或业务(或其任何分部或业务线),包括在每种情况下以合并或合并的方式,(b)以其他方式收购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任何重要资产,但(a)及(b)、(1)条中的每一条的情况除外,仅就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而言,(2)依据于本协议日期生效并在本协议日期前提供予母公司的任何协议,或(3)在事先与母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就任何一项交易的总代价不超过100,000,000美元且在本协议日期至截止日期期间的所有交易的总代价不超过250,000,000美元的任何收购,或(c)收购重要不动产的任何所有权权益;
(v)转让、出售、租赁、许可、抵押、质押、交出、设押(许可留置权除外)、剥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重大资产,但(1)仅在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或在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除外,(2)依据在本协议日期生效并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提供给母公司的任何协议,或(3)就公司知识产权(应受第5.1(a)(x)条管辖);
(vi)(a)为所借款项创造、招致或承担任何债务,或发行任何债务证券或取得债务证券的任何权利,承担、担保、背书或以其他方式对另一人所借款项的债务承担或负责(不论是直接、或有或其他),或订立任何协议以维持另一人的任何财务报表条件,但仅限于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间的任何公司间债务除外,或在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间;(b)根据公司披露附表第5.1(a)(vi)条以外的任何公司可换股票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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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除任何与税务有关的诉讼(须受第5.1(a)(viii)条规管)外,豁免、释放、转让、结算或妥协任何待决或威胁(以书面形式)的诉讼,如该等放弃、释放、转让、结算或妥协涉及(1)公司在本协议日期至截止日期期间就单一诉讼支付的金额超过10,000,000美元或所有该等诉讼的总额超过100,000,000美元,或(2)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开展业务的任何重大限制;
(viii)(a)作出、更改或撤销任何重要的税务选择(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b)更改任何重要的税务核算方法或税务核算期,(c)以与过去惯例实质上不一致的方式提交任何重要的税务申报表,(d)在合理地预计此类修改将导致重大税务责任的情况下修订任何税务申报表,(e)结算、妥协或放弃任何税务索赔或责任的金额实质上超过为其保留的金额,或(f)要求或获得政府实体有关税务的任何裁决;
(ix)除非适用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福利计划或集体谈判或其他劳动协议所规定,在每宗个案中,于本协议日期生效,或依据本条第5.1(a)(ix)条获准采纳、订立或修订,(a)增加任何现任或前任高级人员、董事或其他雇员或个人服务提供者的薪酬或福利,(b)订立、采纳、修订或修订任何公司福利计划,除(1)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就副总裁以下级别的雇员订立的新的雇佣协议和聘书,可随意终止且不规定任何新的遣散费或补偿或福利,或加速归属补偿或福利,由于合并或在此设想的其他交易,或(2)对健康和福利或退休公司福利计划的任何普通课程修订或修改,但不会导致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成本或义务大幅增加,(c)加速归属或支付任何现任或前任高级职员、董事或其他雇员或个人服务提供商的任何补偿或福利,(d)授予任何现任或前任高级职员、董事或其他雇员或个人服务提供商任何接受任何遣散、控制权变更、保留的权利,终止或其中类似的薪酬或福利或增加,(e)雇用或晋升副总裁级别或以上的任何雇员,或雇用年度基本薪酬超过250,000美元的任何个人非雇员服务提供者,或(f)解雇任何官员或副总裁级别或以上的任何雇员或年度基本现金薪酬超过250,000美元的任何个人非雇员服务提供者,因故终止除外;
(x)(a)转让、出售、质押、许可或设押(许可留置权除外)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外的任何重要公司知识产权,但(1)仅在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或在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或(2)依据在本协议日期生效并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提供给母公司的任何协议;或(b)放弃、放弃、放弃、没收、许可失效,终止或取消任何重要的公司知识产权或采取任何行动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如果采取或不采取此类行动将或合理预期会导致上述任何情况,但与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行使合理商业判断有关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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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更改其目前有效的任何重要财务会计政策或程序,但(a)根据GAAP、《交易法》S-X条例或政府实体或准政府机构(包括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或任何类似组织)的要求;或(b)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
(xii)作出任何超过公司披露函第5.1(a)(xii)条所载金额的120%的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的资本支出总额的支付、承诺或应计;
(xiii)(a)修订公司的法团注册证明书或公司的附例或(b)采纳或实施任何完全或部分清算、解散、合并、重组、资本重组或其他重组的计划(仅在公司全资直接及间接附属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除外);或
(xiv)授权、承诺或同意采取上述任何行动。
(b)母公司经营业务。除适用法律要求的母公司披露函第5.1(b)节规定的事项、本协议所设想的事项或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的事项(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外,在本协议日期至生效时间期间,母公司(x)应并应促使其子公司尽合理的最大努力(1)在正常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开展各自的业务,(2)保持其重要资产、财产、母公司材料合同和业务组织完好无损,(3)保持其现有高级职员和关键员工的服务可用,以及(4)保持其与重要客户、供应商、分销商、出租人、许可人、被许可人、债权人、承包商和与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其他人的当前关系,并且(y)不得,并应促使其子公司不:
(i)(a)除(x)母公司披露函第5.1(b)(i)节所述的与母公司以往惯例一致的母公司定期季度现金股息外,包括有关该等股息的记录和支付日期,以及(y)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母公司或母公司另一全资附属公司派发的股息和分派、宣派、搁置或支付任何股息、就其任何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作出任何其他分派或(b)分拆、合并、资本重组,或将其任何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或证券重新分类或就其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股份发行或授权发行任何其他证券,以代替或替代其股本或其他股本权益的股份;
(ii)发行、交付、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作抵押或受任何留置权(许可留置权除外)其股本的任何股份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或证券,包括可转换为任何证券,或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期权以取得任何该等股份、股本权益或证券,(除(a)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行的母公司股权奖励,(b)在行使、归属或结算母公司股权奖励时发行母公司普通股股份,截至本协议日期根据其现行条款尚未偿付或在本协议日期后在本条第5.1(a)(二)、(c)款允许的范围内在本协议日期根据其在本协议日期生效的条款转换截至本协议日期已偿付的母公司A系列优先股时已偿付;(d)在本协议日期生效或根据本协议条款订立或修订的任何母公司福利计划所要求的,(e)就行使截至本协议日期仍未按照本协议条款发行的母公司认股权证而发行的母公司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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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根据截至本协议日期有效的安排发行母公司普通股作为收购交易中的或有对价,并在母公司SEC文件中披露,以及(g)仅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的股本、股权或其他证券、仅在母公司与该等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在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iii)更改其现行有效的任何重要财务会计政策或程序,但(a)按公认会计原则、《交易法》S-X条例或政府实体或准政府当局(包括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或任何类似组织)的要求或(b)按适用法律的要求除外;
(iv)(a)修订母公司法团证书(母公司章程修订及母公司B系列指定证书除外)或母公司附例或(b)采纳或实施任何完全或部分清算、解散、合并、重组、资本重组或其他重组计划(仅在母公司全资直接及间接附属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除外);或
(v)授权、承诺或同意采取上述任何行动。
(c)没有控制权或直接经营的权利。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给予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在生效时间之前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指导公司或其子公司运营的权利,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给予公司在生效时间之前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指导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运营的权利,在每种情况下均违反适用法律。在生效时间之前,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公司各自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其及其子公司的运营行使完全的控制权和监督权。
(d)与肯定性盟约和宽容盟约有关的程序。
(i)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希望在未经母公司事先批准的情况下采取第5.1(a)条所禁止的行动,则在采取该行动之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代替第9.2条所述程序)可通过向母公司披露函第5.1(d)(i)条所列的每个个人发送电子邮件请求同意,以合理详细的方式指明拟采取(或未采取)的行动。家长披露信第5.1(d)(i)节所列的任何个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代表家长授予同意。
(ii)如果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希望在未经公司事先批准的情况下采取第5.1(b)条禁止的行动,那么,在采取此类行动之前,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代替第9.2条中概述的程序)可以通过向公司披露函第5.1(d)(ii)条中所列的每个个人发送电子邮件请求同意,以合理详细的方式指明拟采取(或未采取)的行动。公司披露函第5.1(d)(ii)节所列的任何个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代表公司授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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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节。没有公司的招揽。
(a)紧接本协议执行后,公司应终止和终止,应促使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终止和终止,并应尽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其其他代表停止和终止与任何公司第三方有关的任何公司替代交易的任何现有招揽、或与其进行的讨论或谈判。除依据本第5.2节另有明确许可外,公司不得且应促使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和董事不得且应尽合理最大努力促使其其他代表不直接或间接(i)招揽、发起或明知鼓励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明知便利提交任何公司替代交易提案,或任何询问、表示感兴趣,属于或将合理预期会导致公司替代交易提案的提案或要约(通知公司第三方存在本第5.2(a)条的情况除外),(ii)参与与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有关的任何讨论或谈判,提供任何非公开信息,或就任何公司替代交易提案向任何公司第三方提供业务、财产、资产、账簿、记录或代表,或以其他方式知情合作,属于或将合理预期会导致公司替代交易提案的提案或要约,或(iii)订立与公司替代交易有关的任何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合并协议、收购协议或其他合同;但前提是,如果在获得公司股东批准之前的任何时间,公司董事会本着诚意(在与其外部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协商后)确定,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提出的公司替代交易建议,如果不是由于严重违反本第5.2(a)节,则构成或合理预期将导致公司优先建议,但须遵守第5.2(d)节(包括根据条款事先书面通知)并根据公司可接受的保密协议,公司及其代表可(a)向提出该建议的公司第三方(及其代表)提供有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前提是所有该等信息之前已提供给母公司或在提供给该人之前或同时提供给母公司),以及(b)与提出该建议的公司第三方及其代表参与有关该公司替代交易建议的讨论或谈判。在本协议执行后四十八(48)小时内,公司应(1)书面要求此前就其审议潜在公司替代交易而签署保密协议的每一人在本协议执行前十二(12)个月内立即销毁或退回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此前向该人或其任何代表提供的与此相关的所有信息,并(2)终止该人及其代表对潜在公司替代交易的任何物理或电子数据室的访问。
(b)除第5.2(c)条或第5.2(e)条许可外,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均不得(i)撤回、限定或修改,或公开提议撤回、限定或修改,或未能在每种情况下以对母公司不利的方式作出公司董事会建议,(ii)背书、批准或推荐,或公开提议背书、批准或推荐任何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或任何公司替代交易,(iii)未能在联合委托书中包括公司董事会建议,(iv)未能在该要约开始后十(10)个工作日内(如较早,则至少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两(2)个工作日内)提出反对接受公司普通股的任何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的建议;或(v)未能在母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后十(10)个工作日内公开重申公司董事会的建议(或,如较早,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两(2)个工作日)在任何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或任何该等公司替代交易建议的任何重大修订,包括对价格或对价形式的任何变更)的公开公告后(但如该公告在该会议召开前少于三(3)个工作日作出,则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一(1)个工作日作出该重申);但前提是,公司董事会不得就任何特定公司替代交易或其任何重大修订(包括对价格或对价形式的任何变更(第(i)至(v)条中的任何行动或不行动被称为“公司建议变更”)作出该等重申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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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获得公司股东批准之前,公司董事会经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善意地确定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提出的公司替代交易建议并非因严重违反第5.2(a)节而产生,则公司董事会可(i)实施公司建议变更,或(ii)授权公司根据第8.1(h)条终止本协议,以就该公司优先建议订立指明公司协议,在每种情况下,当且仅当,(a)公司董事会在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善意地确定,不采取该行动将不符合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b)公司已(1)向母公司提供事先书面通知,大意是公司董事会已收到未撤回的书面公司替代交易建议;(2)善意达成(经与其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该等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构成公司优先建议;(3)根据第8.1(h)节决议实施公司建议变更或终止本协议;(4)向母公司提供有关该公司替代交易建议的拟议最终协议和其他拟议交易文件的副本(包括有关其融资的任何协议、承诺或文书的副本),以及提出该公司替代交易建议的人的身份,(c)公司已就该公司替代交易建议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第5.2(d)节,(d)在依据本条第5.2(c)条(b)款交付的通知发出后的四(4)个营业日内,公司须已本着诚意进行讨论和谈判,并使公司代表可与母公司代表本着诚意进行讨论和谈判(在每种情况下,以母公司希望谈判的范围为限),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任何拟议修改,以使公司替代交易建议不再是公司优先建议;但对任何公司替代交易建议的任何重要条款或条件的任何修改应要求新的通知和新的谈判期限,该期限应于(i)公司向母公司交付该新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发生,以及(ii)原四(4)个工作日期限届满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发生,及(e)在该谈判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并在考虑母公司对本协议的任何拟议修订或修改的条款后,本着诚意确定(x)作为上述(b)条所述通知标的的公司替代交易建议仍构成公司优先建议,且(y)未能采取该行动仍将不符合其在适用法律下的受托责任。
(d)除第5.2(a)条和第5.2(c)条规定的公司义务外,公司应迅速(无论如何)在收到任何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或任何可合理预期会导致公司替代交易建议的查询、表示兴趣、建议或要约的书面通知母公司、提出该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或该等查询的人的身份、表示兴趣、建议或要约,其中的重要条款以及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收到的与之相关的所有部分文件和实质性书面通信的副本,在每种情况下均包含相关条款和条件(或(如适用)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收到的与之相关的任何实质性口头通信的摘要)。公司应(i)向母公司合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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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该等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或该等查询、兴趣表示、在合理当前基础上的提议或要约的状态和细节,包括对其重要条款的任何修订或提议的修订,以及(ii)在收到或交付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母公司提供载有条款和条件的所有实质性书面通信的副本以及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其任何代表之间交换的所有最终文件草稿,以及提出该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或该等查询的任何人,另一方面,表示感兴趣、提议或要约(或在适用情况下,任何与此相关的实质性口头沟通的摘要)。
(e)除与公司替代交易建议(须受第5.2(c)条规限)有关外,在获得公司股东批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干预事件的定义第(i)条、第(iii)条或第(v)条作出公司建议变更,当且仅当(a)公司董事会经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本着诚意确定,未采取该等行动将不符合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b)公司已书面通知母公司,其拟根据本条5.2(e)作出公司建议变更,包括合理详细的理由,(c)在根据本条5.2(e)款(b)项交付的通知后的四(4)个工作日内,公司应本着诚意进行讨论和谈判,并让公司代表能够与母公司代表进行善意的讨论和谈判(在每种情况下以母公司希望谈判的范围内),以便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进行任何拟议的修改,以便未能实现公司建议变更将不再不符合其在适用法律下的受托责任;提供与该公司干预事件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情况的任何变更应需要新的通知和新的谈判期,该新的谈判期将于(i)公司向母公司发出该新通知后的三(3)个工作日和(II)原四(4)个工作日期间届满,以及(d)在该谈判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本着诚意确定,并经考虑母公司对本协议的任何建议修订或修改的条款后,认为未能实施公司建议变更仍将不符合其在适用法律下的受托责任。
(f)本条第5.2节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或限制公司(i)采取并向其股东披露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4d-9或规则14e-2(a)所设想的立场,或在披露其根据《交易法》规则14d-9(f)所设想的立场之前发布《停止、观察和倾听》声明或类似通信,以及(ii)如果公司董事会在与其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善意地确定,向公司股东作出任何必要的披露,不采取此类行动将合理地可能不符合适用法律;前提是公司在任何此类公开披露中明确重申公司董事会建议,但此类“停止、观察和倾听”声明或类似通讯除外;此外,前提是公司不得根据第5.2(c)节或第5.2(e)节实施公司建议变更。
(g)(i)公司的任何受控联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其任何受控联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财务顾问,或(i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代表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采取的行动,在每种情况下,如果公司采取的行动将违反本条第5.2条,须当作公司违反本条第5.2条,但任何公司财务顾问的任何行动不得构成公司就第7.2(b)条、第7.2(d)条或第8.1(c)条而言违反本条第5.2条,除非公司授权或明知而许可该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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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节。不得由家长招揽。
(a)紧接本协议执行后,母公司应停止和终止,应促使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停止和终止,并应尽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其其他代表停止和终止任何现有的与任何母公司替代交易有关的任何母公司第三方的招揽、或与其进行的讨论或谈判。除依据本第5.3节另有明确许可外,母公司不得、也应促使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并应尽合理最大努力促使其其他代表不直接或间接(i)招揽、发起或有意鼓励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有意便利提交任何母公司的替代交易提案,或任何询问、表示感兴趣,属于或将合理预期会导致母公司替代交易提案的提案或要约(通知母公司第三方存在本第5.3(a)节的情况除外),(ii)参与与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有关的任何讨论或谈判,提供任何非公开信息,或就任何母公司替代交易提案向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提供业务、财产、资产、账簿、记录或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代表的访问权限,或以其他方式知情合作,或就任何母公司替代交易提案进行任何询问、表示感兴趣,属于或将合理预期会导致母公司替代交易提案的提案或要约,或(iii)订立与母公司替代交易有关的任何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合并协议、收购协议或其他合同;但前提是,如果在获得母公司股东批准之前的任何时间,母公司董事会善意地(在与其外部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协商后)确定,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提出的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如果不是由于严重违反本第5.3(a)节,则构成或合理地预计将导致母公司优先建议,但须遵守第5.3(d)节(包括根据条款事先书面通知)并根据母公司可接受的保密协议,母公司及其代表可(a)向提出此类建议的母公司第三方(及其代表)提供有关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前提是所有此类信息之前已提供给公司或在提供给该人之前或同时提供给公司),以及(b)与提出此类建议的母公司第三方及其代表参与有关此类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的讨论或谈判。在本协议执行后四十八(48)小时内,母公司应(1)书面要求此前就其审议潜在的母公司替代交易而签署保密协议的每一人在本协议执行前十二(12)个月内迅速销毁或向母公司退回母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此前向该人或其任何代表提供的与此相关的所有信息,并(2)终止该人及其代表就潜在的母公司替代交易而访问任何物理或电子数据室。
(b)除第5.3(c)条或第5.3(e)条许可外,母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均不得(i)撤回、限定或修改,或公开提议撤回、限定或修改,或未能在每种情况下以对公司不利的方式作出母公司董事会建议,(ii)认可、批准或推荐,或公开提议认可、批准或推荐任何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或任何母公司替代交易,(iii)未能在联合代理声明中列入母公司董事会建议,(iv)未能在该要约开始后十(10)个工作日内(或如更早,则至少在母股东大会召开前两(2)个工作日内)建议不接受任何有关母普通股的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或(v)未能公开重申母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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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母公司另类交易建议(或任何该等母公司另类交易建议的任何重大修订,包括对代价或形式的任何更改)作出公开公告后,在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后十(10)个工作日内(或,如较早,则至少在母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两(2)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条件是,如果该等公告在该会议召开前少于三(3)个工作日作出,则尽管有上述规定,母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一(1)个工作日作出此类重申);但母公司董事会不得被要求就任何特定的母公司替代交易或其任何重大修订作出此类重申超过一次,包括对价格或对价形式的任何更改(第(i)至(v)条中的任何行动或不行动被称为“母公司建议变更”)。
(c)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获得母公司股东批准之前,母公司董事会在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善意地确定,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提出的母公司替代交易提议并非因严重违反第5.3(a)节而产生,则母公司董事会可(i)实施母公司建议变更,或(ii)授权母公司根据第8.1(g)节终止本协议,以就该等母公司优先建议订立指明的母公司协议,在每种情况下,当且仅当,(a)母公司董事会在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善意地确定,不采取此类行动将不符合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b)母公司已(1)向公司提供事先书面通知,大意是母公司董事会已收到未撤回的书面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2)善意达成(经与其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该等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构成母公司优先建议;(3)根据第8.1(g)节决议实施母公司建议变更或终止本协议;(4)向公司提供有关该等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的拟议最终协议和其他拟议交易文件的副本(包括与其融资有关的任何协议、承诺或文书的副本),以及提出该等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的人的身份,(c)母公司已就该等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第5.3(d)节,(d)在依据本条第5.3(c)条(b)款交付的通知发出后的四(4)个工作日内,母公司须已本着诚意进行讨论和谈判,并让母公司的代表与公司的代表本着诚意进行讨论和谈判(在每种情况下均以公司希望谈判的范围内),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任何拟议修改,以使母公司的替代交易建议不再是母公司的优先建议;但对任何母公司的替代交易建议的任何重要条款或条件的任何修改应要求新的通知和新的谈判期,该通知和新的谈判期将于(i)母公司向公司交付该新通知后的三(3)个工作日和(ii)原四(4)个工作日期间届满后的较晚者发生,(e)在该谈判期结束后,母公司董事会应在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并在考虑公司对本协议的任何拟议修订或修改的条款后,本着诚意确定(x)作为上述(b)条所述通知标的的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仍构成母公司优先建议,并且(y)未能采取该行动仍将不符合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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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除第5.3(a)节和第5.3(c)节规定的母公司义务外,母公司应迅速(无论如何)在收到任何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后二十四(24)小时内)将任何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或任何可合理预期会导致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的查询、表示兴趣、提议或要约以书面通知公司、提出该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或该等查询的人的身份、表示兴趣、提议或要约,其中的重要条款以及母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收到的与此相关的文件和实质性书面通信的所有部分的副本,在每种情况下均包含其中的条款和条件(或在适用情况下,母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收到的与此相关的任何实质性口头通信的摘要)。母公司应(i)向公司合理告知任何该等母公司替代交易提案或此类询价、兴趣表示、提议或要约在合理当前基础上的状态和细节,包括对其重要条款的任何修订或提议的修订,以及(ii)在收到或交付所有包含相关条款和条件的实质性书面通信以及母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其任何代表之间交换的所有最终文件草稿的副本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司提供,一方面,以及任何提出该等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或该等查询、表示兴趣、建议或要约的人(或在适用情况下,任何与此有关的实质性口头沟通的摘要)。
(e)除与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须受第5.3(c)条规限)有关外,在获得母公司股东批准之前,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母公司干预事件的定义第(i)条、第(iii)条或第(v)条作出母公司建议变更,前提是且仅当,(a)母公司董事会经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本着诚意确定,未采取该等行动将不符合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b)母公司已书面通知公司,其拟根据本条第5.3(e)款实施母公司建议变更,包括合理详细的原因,(c)在根据本条第5.3(e)款(b)项交付的通知后的四(4)个工作日内,母公司应本着诚意进行讨论和谈判,并让母公司代表能够与公司代表进行善意的讨论和谈判(在每种情况下,在公司希望谈判的范围内),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进行任何拟议的修改,以便未能实现母公司建议变更将不再不符合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受托责任;提供与该母公司干预事件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情况的任何变更应要求新的通知和新的谈判期到期,该时间应在(i)母公司向公司交付该新通知后的三(3)个工作日和(II)原四(4)个工作日期间到期后发生的较晚时间,以及(d)在该谈判期结束后,母公司董事会应在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本着诚意确定,及经考虑公司对本协议的任何拟议修订或修改的条款后,未能实现母公司推荐变更仍将不符合其在适用法律下的受托责任。
(f)本第5.3条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或限制母公司(i)采取并向其股东披露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4d-9或规则14e-2(a)所设想的立场,或在披露其根据《交易法》所设想的立场之前发布《交易法》规则14d-9(f)所设想的类型的“停止、观察和倾听”声明或类似通信,以及(ii)在母公司董事会与其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善意确定的情况下,向母公司股东作出任何必要的披露,不采取此类行动将合理地可能不符合适用法律;条件是,家长在任何此类公开披露中明确重申家长委员会的建议,但此类“停止、观察和倾听”声明或类似通信除外;此外,条件是,除根据第5.3(c)节或第5.3(e)节外,家长不得对家长的建议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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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母公司的任何受控附属公司或母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任何母公司财务顾问或(ii)母公司的任何其他代表或其任何子公司在母公司授权或明知而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每种情况下,如果母公司采取的行动将违反本条第5.3款,应被视为构成母公司违反本第5.3节;但任何母公司财务顾问的任何行动不得构成母公司为第7.3(b)节、第7.3(d)节或第8.1(d)节的目的违反本第5.3节,除非公司授权或明知许可此类行动。
第六条
附加协议
第6.1节。表格S-4和联合委托书的编制;股东大会。
(a)在本协议日期后,公司和母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共同编制表格S-4,其中联合委托书应作为招股说明书包括在内,母公司应向SEC提交表格S-4。公司和母公司各自应尽合理的最大努力,在提交后尽快根据《证券法》宣布表格S-4生效。公司和母公司在收到任何书面意见后,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对方提供任何书面意见的副本,并将任何口头意见告知对方,有关表格S-4或从SEC收到的联合代理声明。母公司和公司应进行合作,并在向SEC提交之前为对方提供合理的机会,对表格S-4或联合代理声明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进行审查和评论。尽管本文中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未经公司和母公司双方批准,不得对表格S-4或联合委托书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包括通过引用并入),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批准;但对于通过引用并入表格S-4或联合委托书的一方提交的文件,此批准权利仅适用于与另一方或其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或合并实体有关的信息;此外,前提是,本核准权不适用于与根据本协议作出的公司推荐变更或母公司推荐变更(如适用)有关的信息。公司应尽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将联合委托书邮寄给公司的股东,而母公司应尽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将联合委托书邮寄给母公司的股东,在每种情况下,在根据《证券法》宣布表格S-4生效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每一方应在收到S-4表格的通知后立即告知其他方,每一份表格S-4生效的时间、对表格S-4的任何补充或修订已提交的时间、就表格S-4发出的任何停止令,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任何修改表格S-4的请求或对表格S-4的评论及其回应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提供与此相关的额外信息的时间。如果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公司或母公司发现任何与公司、母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在表格S-4或联合代理声明的任何修订或补充中列出,以便任何此类文件不会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错误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所需的任何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发现此类信息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迅速向SEC提交描述此类信息的适当修改或补充,并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向公司股东和母公司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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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应在S-4表格根据《证券法》宣布生效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照DGCL和纳斯达克规则适当通知、召集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以获得公司股东的批准,并应在符合第5.2(c)节和第5.2(e)节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其董事会向其股东建议采纳本协议。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包括任何公司推荐变更),除非根据第八条终止本协议,公司应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将本协议和合并的通过和批准提交公司股东批准,并应在不限制第5.2节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最大努力,并促使其代表以合理的最大努力,从公司股东处获得公司股东大会上的公司股东批准。公司只有在为获得公司股东批准而有必要时,才可推迟或延期召开公司股东大会(i)以征集额外的代理人,(ii)因缺乏法定人数及(iii)为提交及/或邮寄公司经谘询外部法律顾问后确定根据适用法律合理可能需要的任何补充或经修订的披露而留出合理的额外时间,并为该等补充或经修订的披露在公司股东大会之前由公司股东传播和审查而留出合理的额外时间;规定应母公司的合理要求,公司应将公司股东大会最多延期两(2)次,每次最多三十(30)个日历日。
(c)母公司应在S-4表格根据《证券法》宣布生效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照DGCL和纳斯达克规则适当通知、召集和召开其股东大会(“母公司股东大会”),以获得母公司股东的批准,并应在符合第5.3(c)节和第5.3(e)节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其董事会向其股东建议批准母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母公司股份发行。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包括任何母公司推荐变更),除非根据第八条终止本协议,母公司应召开母公司股东大会并提交母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母公司股份发行以供母公司股东批准,并应在不限制第5.3节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最大努力,并促使其代表以合理的最大努力,在母公司股东大会上从母公司股东处获得母公司股东批准。母公司只能推迟或休会母公司股东大会(i)为获得母公司股东批准而在必要时征集额外代理人,(ii)由于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以及(iii)为提交和/或邮寄母公司在与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确定根据适用法律合理可能需要的任何补充或修订披露以及此类补充或修订披露在母公司股东大会之前由母公司股东传播和审查留出合理的额外时间;但,应公司的合理要求,母公司应最多推迟或休会两(2)次母股东大会,每次最多三十(30)个日历日。
(d)公司和母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在本协议日期后的同一日期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和母公司股东大会。
(e)在每次公司股东大会和母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的唯一事项是(i)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通过本协议,以及在母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通过母公司章程修正案和母公司股份发行,(ii)公司股东大会或母公司股东大会的任何休会或延期(如适用),以及(iii)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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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如果A系列公司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已根据第3.1(a)(ii)节及时和有效地选择优先股,母公司应在收盘前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母公司B系列指定证书。
第6.2节。获取信息;保密。在遵守保密协议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仅为完成合并和善意整合规划的目的,经合理通知,每一方应并应促使其子公司在本协议日期至生效时间期间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向另一方和该另一方的高级职员、雇员和代表提供合理的访问权限,以访问其及其各自的所有财产、账簿、合同、承诺,人员和记录(前提是此类访问不得无理干扰该方的业务或运营),并且在此期间,每一方均应并应促使其子公司迅速向另一方提供有关其及其业务、财产和人员的所有信息,这是该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但前述规定不得要求公司、母公司或其各自的子公司根据本条第6.2款披露任何信息,只要(i)根据该方的合理善意判断,任何适用法律都要求该方或其子公司限制或禁止访问任何此类信息,(ii)根据该方的合理善意判断,该信息须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iii)披露任何此类信息或文件将导致丧失律师-委托人特权、律师工作产品或其他相关法律特权,或(iv)披露任何该等资料将导致披露公司或母公司与本条例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估值或公司董事会或母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会议记录的部分内容(包括由或为公司董事会或母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凡公司董事会或母公司董事会或该等委员会(如适用)讨论本公司或母公司与任何其他人之间拟进行的交易或任何类似交易,或将导致披露与诉讼或其他争议合理相关的任何信息,而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一方面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另一方面,是不利的一方;此外,前提是,就上述第(i)至(iii)条而言,公司或母公司(如适用)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a)获得提供此类披露所必需的任何第三方的必要同意,(b)开发提供此类信息的替代方案,以处理另一方合理接受的事项,以及(c)利用联合抗辩协议的程序或实施此类其他技术,如果各方确定这样做将合理地允许披露此类信息而不违反适用法律或危及此类特权。根据本第6.2节进行的审查不应影响合同另一方提供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根据本第6.2节提供或提供的任何信息应受保密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第6.3节。合理的最大努力。
(a)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母公司和公司将相互合作并使用(并将促使其各自的子公司使用)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来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并且无论如何在外部日期之前,包括使用合理的最大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以下工作:(i)从任何政府实体获得所有行动或不行动、同意、批准、登记、豁免、许可、授权、命令、等待期到期或终止以及其他必要或可能变得必要的确认,与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有关的适当或可取的做法,(二)准备和制作与正在或可能与政府实体进行的所有登记、备案、表格、通知、请愿、声明、提交信息、申请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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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方面变得必要、适当或可取,(iii)采取一切可能必要、适当或可取的步骤,以获得任何政府实体对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的批准或避免任何政府实体的行动,以及(iv)为对本协议提出质疑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或延迟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的任何诉讼或其他诉讼(无论是司法或行政诉讼)进行辩护,由每一方根据本协议条款履行或完成,包括寻求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实体输入的任何中止、临时限制令或禁令被撤销或撤销。母公司和公司各自应与另一方(a)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本协议日期起计15个工作日)协商和合作,根据HSR法案作出各自的备案,以及(b)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适用法律的要求),根据母公司披露函第7.1(c)节规定的任何监管法律提交任何其他备案,以及由母公司或公司根据其他适用的监管法律(彼此善意协商)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合理确定的任何其他申请和备案。母公司和公司均不会(1)撤回任何此类备案或申请,或(2)同意延长任何等待期或承诺在任何时期内不完成合并,在每种情况下,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
(b)在不限制第6.3(a)节提及的努力的情况下,各方应就根据HSR法案和任何其他监管法律获得任何同意、许可、登记、批准、许可、豁免、等待期和授权的到期或终止的行动、通信、决定和战略,在所有方面相互协商和合作,并真诚地考虑彼此的意见;但母公司应在与公司协商并真诚地考虑公司的意见后,对此类行动、沟通、决策和战略拥有最终决策权。
(c)每一方应(i)迅速将任何政府实体就本协议、合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向该方提供的任何实质性通信通知其他方,并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允许其他方合理地提前审查拟就上述事项向任何政府实体提交的任何书面通信或陈述,并本着诚意考虑该其他方可能向其提供的任何评论;(ii)不同意就任何文件参加与任何政府实体举行的任何实质性会议或讨论,根据任何监管法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进行的与本协议或合并以及在此设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调查或询问,除非在每种情况下,它事先与其他方进行协商,并在合理可行和该政府实体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其他方出席和参加会议的机会;(iii)向其他方提供以“仅限律师”为基础的所有文件(HSR法案中定义的第4(c)项和第4(d)项文件除外)的副本,以及它们与其各自的关联机构和代表以及任何政府实体或成员或其各自的工作人员之间的重要通信和通信(以及阐明其实质内容的备忘录),另一方面,就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监管法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而言。本协议各方应就本协议任何一方或代表本协议任何一方提出或提交的与本协议或合并及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任何监管法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下的程序有关的任何分析、出庭、陈述、备忘录、简报、论点、意见和提议相互协商和合作。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协议的每一方(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可在各自合理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下:(x)指定根据本协议向其他方提供的任何具有竞争敏感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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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6.3(c)款作为“仅限外部法律顾问”,且该等材料及其中所载信息应仅提供给接收方的外部法律顾问,除非事先从材料来源获得明确书面同意,否则该外部法律顾问不会向接收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披露;以及(y)为遵守适用法律,必要时修订根据本条第6.3(c)款提供给其他人的文件和信息,或必要时避免对任何法律特权造成不利影响或危害;但当事人应尽合理最大努力以符合适用法律且不会影响或危害任何法律特权的替代方式提供此类文件或信息。
(d)为促进和不限制第6.3(a)节中提及的努力,母公司和公司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应在必要的范围内避免或消除任何政府实体可能主张的任何监管法律下的每一个障碍,以便能够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完成合并,并且无论如何在外部日期之前:(a)同意单独持有、出售、许可、剥离、重组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母公司的任何业务或财产或资产,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b)终止、修订或转让任何合同权利或义务、合资或其他法律伙伴关系或关系,(c)向任何第三方授予任何权利或商业或其他便利(包括修改现有条款),或与任何第三方订立任何合同或其他商业关系或为其利益订立任何合同或其他商业关系(包括同意向第三方作出最低供应量、定价或其他类似承诺)或(d)施加任何限制、要求或任何行为,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如何拥有、保留、经营或经营其各自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商业或其他限制((A)至(D)条款,“补救行动”);但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不得要求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实施,同意实施或提议实施任何(1)被合理预期对母公司和公司及其各自子公司的业务具有重大意义(以不利方式)的补救行动,作为一个整体,或(2)不以完成合并为条件(第(1)或(2)条中的任何此类补救行动,“负担条件”)。未经母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实施、同意实施或提议实施任何补救行动。公司及其适用的附属公司应同意按照母公司的指示实施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关的任何补救行动;但任何此类行动的条件是合并完成。母公司和公司各自不得、也应促使其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不得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提供与母公司或公司业务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的人的任何业务或证券,前提是合理预期此类收购将使根据HSR法案规定的任何等待期到期或根据本协议条款完成合并所需的任何政府实体的任何批准不发生、未获得或被实质性延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第6.4节。赔偿、开脱罪责及保险。
(a)母公司同意,在公司注册成立证明书、公司附例、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管治或组织文件或该等D & O获弥偿方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的任何弥偿合约(在每宗个案中,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生效,且就任何赔偿合同而言,(i)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提供给母公司的范围内,或(ii)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其各自的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且基本上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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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SEC文件中提交的赔偿合同形式)应在合并后继续有效,并应促使存续公司或第二存续公司(如适用)及其子公司(包括通过提供足够的资金)在所有方面履行和履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此类赔偿和开脱权利方面的义务。自生效日期起计六(6)年期间,尚存法团或第二尚存法团(如适用)须与母公司安排尚存法团或第二尚存法团(如适用)维持有效的开脱、弥偿及垫付费用,最少与公司法团注册证明书的条文一样优惠,公司章程及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在紧接生效时间前生效的管治或组织文件,有关在生效时间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得修订,以任何方式废除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任何此类规定,这将对任何D & O受赔方在其项下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但就在该期间内提出的任何索赔(或通知母公司D & O受赔方打算提出索赔)获得赔偿的所有赔偿权利应持续到该诉讼的处置或该索赔的解决为止。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母公司须为存续公司或第二存续公司(如适用)及其附属公司按照各自的条款履行本条第6.4条所载的每一项契诺提供担保和担保,并须促使存续公司或第二存续公司(如适用)及其附属公司履行。
(b)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母公司及第二存续法团须对每名现任或曾任董事或执行人员(就本条文而言,“执行人员”包括在担任公司董事或执行人员期间,应公司要求担任或曾经担任另一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的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各自连同该人的继承人、继任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个人或法定代表人,“受偿方”),针对支付任何威胁、主张、待决或已完成的判决、损害赔偿、和解、损失、责任或罚款或罚款、利息和合理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任何受偿方在成功执行本第6.4条规定的赔偿和其他义务时可能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的所有义务,无论其与任何诉讼(此类金额,“索赔费用”,以及针对任何受偿方提出的此类索赔,“D & O索赔”),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仲裁或调查,也无论其形式或非正式,由于受偿方是或曾经是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执行官、董事或雇员,或另一实体或公司福利计划的执行官、董事或雇员,如果此类服务是应公司的请求,无论是在生效时间之前、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在适用法律、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组织文件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本协议日期存在的赔偿协议规定的最大范围内主张或主张的,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母公司须向该受弥偿方垫付受弥偿方在其最终处置前就任何D & O索赔而招致的索赔开支,而该等垫付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母公司或存续公司不时收到一份或多于一份要求该等垫付的书面声明(其中须包括该受弥偿方就该等索赔开支而收取的发票,但,就与法律服务有关的发票而言,凡提及已进行的法律工作或已作出的支出,会导致受赔方放弃适用法律赋予的任何特权,则该等提述不应包含在发票中);但任何该等垫款应是无抵押和免息的,且不考虑受赔方偿还该等垫款的能力;此外,条件是,任何被垫付费用的人,如果最终确定该人无权获得母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赔偿,则提供偿还此类垫款的承诺;此外,前提是母公司或存续公司在适用法律、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文件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存在的任何赔偿协议禁止的范围内,不承担任何垫款义务,而该人与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是本协议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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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生效时间之前,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或在公司无法做到的情况下,母公司应促使存续公司或第二存续公司(如适用)在生效时间或之后购买六(6)年预付“尾款”保单,其条款、条件、保留和责任限额不低于公司现有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和信托责任保险保单下提供的承保范围,就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的事项而言,和母公司应促使该保单在其整个期限内保持完全有效,并促使存续公司或第二存续公司(如适用)履行该保单项下的所有义务,而任何其他方不得有任何进一步的义务购买或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但公司不得支付,且存续公司或第二存续公司(如适用)不得被要求支付,超过本协议日期前公司就该“尾”保单支付的最后一笔年度保费的300%;此外,如果该“尾”保单的成本超过该金额,则公司、存续公司或第二存续公司(如适用)应以不超过该金额的成本获得可获得的最大可比保障范围的保单。
(d)本条第6.4条所载的契诺在结束时仍有效,并旨在为每一D & O获弥偿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的利益服务,并应由其强制执行,且不应被视为排除任何该等人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不论是依据适用法律、合同或其他方式。
(e)如母公司、存续法团或第二存续法团或其各自的任何继承人或受让人(i)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合并为任何其他人,且不得为该等合并或合并的持续或存续法团或实体,或(ii)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及资产转让或转让予任何人,则(在每宗该等情况下)须作出适当规定,以便母公司、存续法团或第二存续法团(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应承担本第6.4节规定的义务。
第6.5节。同意;不收取同意费。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将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a)寻求取得所有同意、豁免及批准及(b)交付所有通知,在每一种情况下,根据与本协议和合并有关的任何公司材料合同,以寻求在合并完成时及之后维持和保全此类公司材料合同对存续公司和第二存续公司的利益;但未经母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公司或其任何各自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均不会授予或提议授予任何便利或特许权(财务或其他方面),作出或承诺支付任何款项或增加付款,或就寻求或获得其对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同意向任何此类第三方提供任何额外担保(包括担保)。
第6.6节。费用支出。除第8.2节规定的情况外,与合并、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应由承担此类费用或开支的一方支付,无论合并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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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节。公开公告。公司、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在就本协议或合并发布任何新闻稿或作出任何公开声明之前应相互协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发布任何此类新闻稿或作出任何此类公开声明,此类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尽管有上述规定,本第6.7节第一句不适用于(a)适用法律或与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任何上市协议可能要求的任何此类新闻稿或公开声明,如果发布新闻稿或声明的一方在此种发布之前已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与另一方进行了磋商,(b)公司建议变更(或对此的任何回应),a父母建议的变更(或对其作出的任何回应)或与根据第5.2(f)节或第5.3(f)节作出的通信有关(或对其作出的任何回应),(c)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披露或与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预期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披露,(d)先前已由另一方同意的任何此类内容,或在随后的任何新闻稿或其他公告中全部或部分复制的范围内以其他方式豁免于本第6.7节的任何此类内容,(e)任何有关合并的公开声明,以回应媒体、分析师、投资者或参加行业会议的人的问题,或对员工的内部公告,只要任何此类声明实质上重申(或与)先前的新闻稿、公开披露或由各方联合作出的公开声明或其他符合本第6.7条的规定,并且不透露有关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第6.8节。纳斯达克上市。母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促使根据第三条可发行的母公司普通股在截止日期前获准在纳斯达克上市,但以正式发行通知为准。公司将根据母公司的合理要求,就在纳斯达克上市事宜与母公司合作,并尽合理最大努力迅速向母公司提供与本第6.8节所设想的任何行动有关的可能被要求或合理要求的有关其自身及其成员的所有信息。
第6.9节。某些税务事项。
(a)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公司(i)打算将第一次合并和第二次合并一起构成一项综合计划,并应符合《守则》第368(a)条(“预期税务处理”)和据此颁布的《财政部条例》含义内的单一“重组”的条件,并且(ii)特此采纳本协议作为《守则》第354和361条含义内的“重组计划”。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公司各自不得、也不得允许或促使其各自的子公司采取任何可能或同意采取任何可以合理预期阻止或阻碍合并获得拟税务处理资格的行动。如果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母公司或公司(视情况而定)知悉存在任何可以合理预期会阻止或阻碍合并获得拟税务处理资格的事实或情况,母公司和公司各自应立即通知另一方。除非本协议日期之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守则》第1313(a)条含义内的确定另有要求,(x)各方应为美国联邦和适用的州和地方所得税目的将合并视为《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y)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之不一致的税务目的采取任何立场,以及(z)各方应遵守《守则》、《财政部条例》和表格规定的适用于合并的所有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IRS的说明或其他出版物,包括财政部条例第1.368-3节规定的记录保存和信息归档要求。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合并不符合《守则》第368(a)条含义内的“重组”,母公司、公司或母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均不对公司股本的任何持有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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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促使公司的法律顾问Davis Polk & Wardwell LLP(或公司和母公司可能合理接受的其他国家认可的法律顾问)(“公司的法律顾问”)就与表格S-4相关的合并所需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处理提出任何意见。母公司和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在公司法律顾问合理要求的时间(或时间)向公司法律顾问交付一份或多份关于拟税务处理的合并资格和惯常相关事项的惯常代表函,其形式和实质内容均令公司法律顾问合理满意,其中可能包括(i)SEC宣布表格S-4有效性的日期,(ii)在公司大律师就表格S-4的编制及提交而厘定的合理需要的其他日期(或多个日期),(iii)在生效时间,及(iv)在公司大律师厘定的合理需要或适当的其他日期。母公司和公司各自还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提供公司法律顾问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就合并对拟税务处理的资格和惯例相关事项提出任何意见。
(c)在交割前,公司应向母公司交付(i)一份公司签署的声明原件,说明公司不是,并且在《守则》第897(c)(1)(a)(ii)条规定的适用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不是《守则》第897(c)(2)条所定义的“美国不动产持有公司”,符合《财政部条例》第1.1445-2(c)(3)和1.897-2(h)条的要求,并令母公司合理满意,以及(ii)一份签署的通知原件将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897-2(h)(2)条的规定交付给IRS,连同书面授权母公司于交割后代表公司向IRS交付该等通知,每份日期均为截止日期,由公司获授权人员妥为签立,且形式和实质均令母公司合理满意。
第6.10节。收购法规。如任何反收购或类似法规或条例已或可能成为或看来适用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则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董事会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a)批准并采取法律允许的所有行动,以便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照本协议所设想的条款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以及(b)以其他方式消除或尽量减少任何该等法规或条例对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影响。
第6.11节。员工福利。
(a)各方在此承认并同意,自生效之日起,将发生公司股权计划和其他包含控制权条款变更的公司利益计划所指的“控制权变更”(或类似短语)。
(b)在交割后的十二(12)个月期间,母公司应或应促使存续公司、第二存续公司或雇用该持续雇员的母公司的任何其他关联公司在该持续雇员受雇于母公司、存续公司、第二存续公司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之一的任何期间内向每名持续雇员提供(i),同时考虑到第6.11(f)条所设想的付款、基本工资或工资率(如适用)和目标现金奖励机会,这些合计不低于优惠,比基数补偿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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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接交割前向该等持续雇员提供的现金奖励补偿机会,(ii)不低于(a)公司披露函第6.11(b)节所述的那些和(b)母公司或适用的子公司向其处境类似的雇员提供的那些中较高者的遣散费福利,以及(iii)退休、健康和福利雇员福利(不包括任何股权奖励奖励)与(由母公司选择)(x)向母公司处境类似的雇员提供的退休、健康和福利雇员福利或(y)退休中的较高者,截至关闭前公司的健康和福利雇员福利。
(c)如母公司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统称“新计划”)取代任何公司福利计划或在结业时或结业后提供给持续雇员,母公司应促使该持续雇员在结业前为所有目的(包括参与资格、福利应计率、归属和享有(或水平)福利(如与服务年限相关)而获得的所有服务的全额信贷;但前提是,此类服务不必在可能导致覆盖面或福利重复的范围内计入。此外,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母公司应(或应促使存续公司或第二存续公司(如适用))确保,在新计划允许的情况下(i)每名持续雇员应立即有资格参与任何和所有新计划,而无需等待任何时间,但以任何此类新计划的覆盖范围为限,该新计划取代了该持续雇员在紧接结束前参与的可比公司福利计划的覆盖范围(这些计划统称,“旧计划”);(ii)就每项向任何持续雇员提供健康或福利福利的新计划而言,该持续雇员及其受保受抚养人在不适用于相应旧计划下的持续雇员的范围内,将免除该新计划的所有等待期、先前存在的条件限制和/或排除、可保性要求的证据以及该新计划的积极工作或类似要求,(iii)该持续雇员及其受保受养人在旧计划的计划年度的任何未完成部分(于该雇员参与相应新计划开始之日结束)期间发生的任何合资格开支,将根据该新计划获得全额信贷,以满足适用计划年度适用于该持续雇员及其受保受养人的所有免赔额、共付额、共同保险和最高自付费用要求,犹如该等款项已按照该新计划支付,及(iv)该等持续雇员在任何属灵活开支计划的新计划下的账户,根据适用的旧计划记入该等持续雇员账户中的任何未使用余额。
(d)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或不得解释为(i)以任何方式阻止或限制母公司在交割后的任何时间终止、调任、晋升或降职任何雇员、顾问、董事或其他服务提供者(或导致上述任何行动)的权利,或在交割后的任何时间更改(或导致更改)任何该等雇员、顾问、董事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头衔、权力、职责、责任、职能、地点、薪金、其他补偿或雇佣或服务条款或条件,(ii)构成对任何公司福利计划或其他雇员福利计划的修订或修改,(iii)在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雇员、顾问、董事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包括其任何受益人或受抚养人)中建立任何第三方权利,或(iv)责成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任何时候采纳、维持或继续任何特定计划或计划或其他补偿或福利安排,或阻止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任何时候修改或终止任何该等计划、计划或其他补偿或福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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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401(k)计划。如母公司最迟于截止日期前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提出要求,公司须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其适当委员会)的决议,促使拟符合《守则》第401(k)条规定的资格的每份公司福利计划(每份,“公司401(k)计划”)终止,最迟于截止日期前一天生效,并视截止日期而定,其形式和实质须经母公司事先审查和批准(不得无理拒绝,conditioned或delayed)。公司应在截止日期之前向母公司交付此类决议的证据。如果公司401(k)计划根据本条第6.11(e)款终止,自结束时起生效,母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允许在紧接结束前有资格参加公司401(k)计划的每一位持续雇员有资格参加根据《守则》第401(k)条拟符合合格现金或递延安排资格的母公司福利计划(“母公司401(k)计划”),该计划自结束之日起生效,或在结束后的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生效,和母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促使母公司401(k)计划接受适用的公司401(k)计划向母公司401(k)计划的账户余额展期(包括证明未违约的未偿还参与人贷款的本票实物展期),适用于根据公司401(k)计划和守则的条款选择直接展期的每位持续雇员。
(f)短期奖励。如生效时间发生的业绩期(或紧接前一业绩期)的短期奖励奖金截至紧接交割前仍未支付(不论交割发生在生效时间发生的业绩期或其后),则公司或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一)应不迟于交割后三十(30)天支付,或如母公司要求不迟于交割前10个工作日支付,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一)应在交割时支付,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每名雇员,如在紧接交割前仍受雇,根据公司短期绩效奖金计划就生效时间发生的适用绩效期间(或紧接的前一个绩效期间)按比例发放的奖金,按雇员受雇至截止日期(包括截止日期)的绩效期间部分计算,金额相当于该雇员根据薪酬委员会合理确定的生效时间之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实际绩效水平所赚取的奖励并根据该激励计划(基于对预计全期业绩的善意估计而作出的此种确定)(“短期激励”)的规定。
(g)第280g款。(i)在预期截止日期前至少三十(30)天,并再次不迟于截止日期前五(5)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母公司交付一份由公司在本协议日期前向母公司确定的会计师或估值公司编制的附表,连同支持性计算,指明每名“不合格个人”(在《守则》第280G条的含义内),并为每名此类个人列出,可能因合并(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事件一起)而构成“降落伞付款”(在《守则》第280G条的含义内)的付款和福利,包括根据公司控制权变更和遣散费计划、任何公司股权计划和任何雇佣、要约函或其他协议、个人的“基本金额”,以及根据《守则》第4999节的估计消费税和估计损失扣除。(ii)公司应(a)向母公司提供合理机会,以审查和评论此类计算,(b)善意考虑母公司的评论,以及(c)与母公司善意合作,以评估并在适用法律和适用安排条款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双方合理商定的适用缓解措施。
(h)员工通讯。在交割前,公司不得且应促使其子公司不向持续雇员就其交割后补偿、福利或雇佣条款提供任何重要的书面通信或任何基础广泛的口头通信,而无需首先向家长提供审查和评论的合理机会并获得家长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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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节。第16(b)节。公司和母公司应各自采取合理必要的所有步骤,以促使(a)在生效时间为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或(b)将成为母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任何个人进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处置公司股本证券(包括衍生证券)或收购母公司股本证券(包括衍生证券),在每种情况下均可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6b-3获得豁免。
第6.13节。某些诉讼。每一方均应将该方的任何股东(代表他们自己或代表该方)在本协议日期之后针对该方或其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以他们的身份)提起的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诉讼迅速告知对方,并应就任何此类诉讼向其他方保持合理的告知。该方应给予其他方参与任何此类股东诉讼的抗辩或和解的机会(费用由该另一方承担),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同意),不得同意该和解。
第6.14节。证券交易所摘牌;注销登记。在生效时间之前,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为在生效时间后尽快启动公司及公司普通股股份从纳斯达克退市提供便利。在生效时间之前,公司不得主动将公司普通股股票从纳斯达克摘牌。
第6.15节。付款信。在母公司至少在截止日期前十个营业日以书面要求的范围内,公司应并应促使其各附属公司尽合理最大努力从(a)公司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人和(b)在母公司合理要求的范围内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借款的其他现有债务持有人处获得惯常的清偿函件和留置权解除文件(“清偿函件”),在每种情况下,规定清偿、解除和终止该等债务(或,就现有的信用证或掉期协议而言,其置换、现金抵押或支持)在交割日,在每种情况下,除按其条款明确存续的惯常赔偿义务外。尽管本文另有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条6.15均不得要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x)促使终止或偿还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债务,除非已发生结账,或(y)就任何该等债务的终止而招致在结账发生前有效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6.16节。可转换票据;有上限的认购确认。公司将尽合理最大努力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公司可换股票据及公司上限赎回确认的条款,及(a)尽合理最大努力发出所有通知及采取根据公司可换股票据契约或公司上限赎回确认或根据适用法律可能需要的所有其他行动(经同意,公司将在交付任何该等通知至少三个营业日前向母公司提供任何该等通知的副本),并将尽合理最大努力在就公司可转换票据或公司可转换票据、公司可转换票据契约或公司有上限赎回确认条款未要求的公司有上限赎回确认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与母公司协商;(b)尽合理最大努力提供母公司合理要求的所有与此相关的惯常或必要的协助(将不需要公司或其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包括由公司执行和交付(包括向一名或多名受托人),其附属公司或其代表(如适用)的惯常高级人员证书、补充契约(包括在公司可转换票据契约要求的范围内,规定在生效时间当日及之后,公司可转换票据的每个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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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有权根据并受制于公司可转换票据契约中有关公司可转换票据转换的规定)和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根据该公司可转换票据契约要求向各受托人交付母公司大律师意见的母公司可转换票据契约,将该公司可转换票据转换为普通股合并对价;(c)在母公司要求的情况下,尽合理努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促进与交割有关的公司上限赎回确认的结算(据了解,(i)任何该等结算将受公司上限赎回确认的条款的约束,因为这些条款可能会根据以下(d)和(ii)条款不时修订或修改,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该等结算将生效,而任何该等结算将取决于该生效时间的发生);及(d)不修订,修改或终止公司上限认购确认而无需事先咨询母公司(交易对手对公司上限认购确认作出的任何修改、调整或终止,而无需公司同意或根据公司上限认购确认的条款达成协议除外)(如果母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应聘请与上述相关的对冲顾问服务,费用由母公司承担)。
第6.17节。合并子公司批准。在本协议执行后,母公司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本协议和第一次合并被合并Sub I的唯一股东采用,本协议和第二次合并被合并Sub II的唯一股东采用。
第6.18节。董事辞职。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向母公司交付辞呈,自生效时间起生效,由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在任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每位董事签署。
第6.19节。某些事件的通知。公司和母公司双方应尽合理最大努力及时通知对方:
(a)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指称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需要或可能需要该第三方的同意;
(b)任何政府实体(a)就特此设想的交易(第6.3条所设想的此类通信除外,后者应受该条管辖)或(b)就适用法律的适用方或任何重要公司许可证的任何重大违规或指称的重大违规行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和
(c)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母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展开或据其所知以书面威胁展开的任何诉讼,而该等诉讼如在本协议日期待处理,本须根据本协议披露或质疑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
条件是,根据本条第6.19款交付任何通知,不得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收到此种通知的一方根据本协议可获得的补救办法;此外,条件是,(i)为确定第7.2(b)条所指条件的满足(包括就根据第8.1(c)条所指的终止权而言)及(ii)为确定第7.3(b)条所指条件的满足(包括就根据第8.1(d)条所指的终止权而言),不得考虑公司未能遵守本条第6.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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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先决条件
第7.1节。条件对各缔约方实现合并的义务。各方各自实施合并的义务取决于以下条件在截止日期或之前的满足或放弃:
(a)股东批准。公司股东认可和母公司股东认可应已分别取得。
(b)高铁法案。仅适用于母公司根据合并收购公司的HSR法案规定的等待期(或任何双方同意的延长此类等待期或双方同意的在任何时期内不完成合并的承诺)应已届满或应已授予提前终止(“HSR批准”)。
(c)其他批准。与完成合并有关的任何等待期或就合并所需获得的政府实体的任何授权或同意,在每种情况下,如母公司披露函第7.1(c)节所述,均应已到期或应已获得,并应保持完全有效(如适用)(统称为与HSR批准一起,“所需监管批准”)。
(d)没有禁令或限制。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实体均不得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发布或输入任何命令,也不得在本协议日期之后颁布、颁布或执行任何适用法律(下文第(i)或(ii)条所述的适用法律或命令,“法律限制”),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当时有效并具有(i)限制、禁止、禁止或以其他方式使合并的完成成为非法的效果,(a)与所需监管批准无关且(b)未由母公司披露函第7.1(d)节规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强制执行或发布的任何监管法律或监管法律下的任何命令除外(“重大经营管辖”和重大经营管辖区域的任何此类命令或监管法律,“其他监管法律”)或(ii)除非母公司以书面形式放弃、单独或合计强加或要求,a任何监管法律规定的负担条件(且家长未以书面形式接受这种负担条件)。
(e)登记声明。表格S-4应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不应成为任何停止令或SEC寻求停止令的任何行动的对象。
(f)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母公司股票发行中拟发行的母公司普通股股票应已获准在纳斯达克上市。
(g)对母公司注册证书的修订。(i)母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及(ii)如果优先股选举已根据第3.1(a)(ii)节有效和及时进行,母公司B系列指定证书应已妥为提交给特拉华州州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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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节。父母义务的条件。母公司实施合并的义务进一步取决于以下条件的全部或部分满足或放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a)申述和保证。(i)第4.1(a)(i)条、第4.1(b)(i)条、第4.1(b)(i)条、第4.1(b)(ii)(a)(x)条、第4.1(c)(ii)条、第4.1(c)(iv)条、第4.1(c)(v)条、第4.1(s)条、第4.1(t)条及第4.1(u)(a)条所载公司的申述及保证,但以「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为限,截至收盘时,在所有方面均应是真实和正确的(使该限定生效),如同在收盘时作出的一样(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明确涉及特定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该等陈述和保证在该日期的所有方面均应是真实和正确的);和(b)在不受“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限定的范围内,截至收盘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须真实和正确,犹如在收盘时作出的一样(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明确涉及某一特定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该等陈述和保证在截至该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均须真实和正确),(ii)第4.1(c)(i)条和第4.1(c)(iii)条所载的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截至收盘时在所有方面均须真实和正确,犹如在收盘时作出的一样,但在每种情况下,对于任何微小的不准确,(iii)第4.1(g)(ii)条所载的公司的申述及保证,截至结束时,在各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犹如在结束时作出的一样;及(iv)本协议所载的公司的每项申述及保证(前述第(i)条所述的条文所提述的除外,(ii)及(iii))(不对其中所载的“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或类似限定语作出任何限制)截至收盘时应是真实和正确的,犹如在收盘时作出的一样(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明确涉及特定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该等陈述和保证自该日期起应是真实和正确的),但在每种情况下,未能如此真实和正确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
(b)履行公司的义务。本公司应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其在交割时或交割前根据本协议要求履行的所有义务。
(c)无实质性不利影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对公司产生持续的重大不利影响。
(d)人员证明书。母公司须已收到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妥为签立的高级职员证明书,其大意为第7.2(a)条、第7.2(b)条及第7.2(c)条所载条件已获满足。
第7.3节。公司义务的条件。公司实施合并的义务进一步取决于以下全部或部分条件的满足或放弃:
(a)申述和保证。(i)第4.2(a)(i)条、第4.2(b)(i)条、第4.2(b)(i)条、第4.2(b)(i)条、第4.2(b)(a)(x)条、第4.2(c)(ii)条、第4.2(c)(iv)条、第4.2(c)(v)条、第4.2(r)条、第4.2(s)条和第4.2(t)(a)条所载的父母的陈述和保证,但以“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为限,截至收盘时,在所有方面均应是真实和正确的(使该限定生效),犹如在收盘时作出的一样(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明确涉及特定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该等陈述和保证在该日期的所有方面均应是真实和正确的);(b)在不受“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限制的范围内,截至收盘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应是真实和正确的,犹如在收盘时作出的一样(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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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特定日期有关,在该情况下,该等陈述及保证自该日期起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ii)第4.2(c)(i)条及第4.2(c)(iii)条所载的母公司的陈述及保证,截至交割时在所有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犹如在交割时作出的一样,但在每种情况下,任何轻微的不准确情况除外,(iii)第4.2(g)(ii)条所载的父母的申述及保证,截至结束时,在各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犹如在结束时作出的一样;及(iv)本协议所载的父母的每项申述及保证(前述第(i)条所述的条文所提述的除外,(ii)及(iii))(不对其中所载的“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或类似限定语作出任何限制)截至收盘时应是真实和正确的,犹如在收盘时作出的一样(除非该等陈述和保证明确涉及特定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该等陈述和保证自该日期起应是真实和正确的),但在每种情况下,未能如此真实和正确不会导致对父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
(b)履行父母的义务。在交割时或交割前,母公司应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了其根据本协议要求履行的所有义务。
(c)无实质性不利影响。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未对母公司产生持续的重大不利影响。
(d)人员证明书。公司须已收到由首席执行官或母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妥为签立的高级职员证明书,大意为第7.3(a)条、第7.3(b)条及第7.3(c)条所载条件已获满足。
第八条
终止、修订及豁免
第8.1节。终止。本协议可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终止:
(a)经公司及母公司相互书面同意;
(b)由公司或母公司,如果:
(i)合并不应在太平洋时间2027年11月1日(“外部日期”)晚上11:59之前完成;但(a)如果在2027年11月1日之前尚未完成交割,并且如果在该日期,第7.1(b)条、第7.1(c)条或第7.1(d)条(在第7.1(d)条的情况下,仅由于监管法律规定的任何法律限制)中规定的任何条件均未得到满足或放弃,但第7.1条、第7.2条中规定的完成交割的所有其他条件,及第7.3条须已获信纳或豁免(根据其条款须于截止日期达成且如截止日期发生则可获信纳的除外),则外部日期须自动延长至太平洋时间2028年2月1日晚上11时59分,而双方无须采取任何行动;(b)如外部日期已根据前述(a)条延长至2028年2月1日,且如在该日期符合第7.1(b)条所列的任何条件,第7.1(c)条或第7.1(d)条(在第7.1(d)条的情况下,仅由于监管法律规定的任何法律限制)不应已满足或放弃,但第7.1条、第7.2条和第7.3条规定的所有其他交割条件应已满足或放弃(根据其条款应在交割时满足且如果交割发生在该日期时能够满足的条件除外),则外部日期应自动在不由协议各方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延长至晚上11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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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时间2028年5月1日和(c),如果外部日期应已根据上述(a)和(b)条延长至2028年5月1日,并且如果在该日期,第7.1(b)条、第7.1(c)条或第7.1(d)条(在第7.1(d)条的情况下,仅由于监管法律规定的任何法律限制)中规定的任何条件均未得到满足或放弃,但第7.1条、第7.2条中规定的所有其他关闭条件,及第7.3条应已获满足或豁免(根据其条款须于交割时满足且若交割发生在该日期则能够满足的除外),则外部日期应自动延长至2028年8月1日太平洋时间下午11:59,无需双方采取任何行动;并且,在(a)、(b)和(c)条款的每种情况下(如适用),该日期应为本协议的“外部日期”;此外,前提是,根据本条第8.1(b)(i)款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如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是未能在外部日期或之前发生的关闭的主要原因或主要结果,则该权利不为任何一方所享有;
(ii)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或在其任何休会或延期会议上就其进行表决时,不得获得公司股东批准;
(iii)在母股东大会上或在其任何休会或延期会议上就其进行表决时,不得获得母股东批准;
(iv)(a)在生效时间之前,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实体应已发布、进入、颁布、颁布或强制执行任何将导致第7.1(d)条规定的条件未能得到满足的法律限制,而这种法律限制应已成为最终的和不可上诉的,或(b)根据第7.1(b)条或第7.1(c)条要求获得的政府实体的任何到期、授权或同意应已被拒绝,并且该拒绝应已成为最终的和不可上诉的;但前提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其根据第6.3条承担的义务是发出此类法律限制的主要原因或主要结果,或拒绝此类到期、授权或同意,则根据本第8.1(b)(iv)条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不属于该一方当事人(但有一项理解,就本条款而言,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应被视为单一当事人);
(c)由母公司作出,如公司已违反或未能履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其他协议,而违反或未能履行(i)将导致第7.2(a)条或第7.2(b)条所载的条件未能达成,及(ii)在母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y)在外部日期之前无法被公司治愈或未被(x)中较早者治愈;但如果母公司或任一合并子公司当时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其他协议,则母公司不得根据本第8.1(c)条终止本协议的权利,而该违反将导致第7.3(a)条或第7.3(b)条规定的条件未能得到满足;
(d)由公司作出,如母公司已违反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中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其他协议,而违反或未能履行(i)将导致第7.3(a)或第7.3(b)条所载的条件未能达成,及(ii)在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及(y)在外部日期之前无法由母公司治愈或未由(x)中较早者治愈;但如公司当时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其他协议,则公司不得根据本第8.1(d)条享有终止本协议的权利,而该违反将导致第7.2(a)条或第7.2(b)条所载的条件未能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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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由母公司,在收到公司股东批准之前的任何时间,如果公司推荐变更应已发生;
(f)由公司在收到母公司股东批准之前的任何时间,如果母公司推荐变更应已发生;
(g)由母公司在收到母公司股东批准之前的任何时间,如果(i)母公司已收到母公司的优先建议;(ii)母公司董事会已授权母公司订立一项规定母公司优先建议的最终协议(“指定母公司协议”);(iii)母公司已就该母公司优先建议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第5.3节(未使其中所载的任何重要性限定词生效);以及(iv)与该终止基本同时,母公司向公司或其指定人支付或促使支付,根据第8.2(c)(ii)条的终止费;及
(h)由公司在收到公司股东批准前的任何时间,如(i)公司已收到公司优先建议;(ii)公司董事会已授权公司订立一项就公司优先建议作出规定的最终协议(“指明公司协议”);(iii)公司已就该公司优先建议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第5.2条(不使其中所载的任何重要性限定词生效);及(iv)在该终止的实质上同时,公司支付或安排支付,根据第8.2(b)(ii)条向母公司或其指定人支付终止费。
希望根据本第8.1节(根据第8.1(a)节除外)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发出有关此种终止的书面通知,具体说明此种终止所依据的本协议规定。
第8.2节。终止的效力。
(a)如本协议按第8.1节的规定终止,则本协议随即失效,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但(i)本第8.2节的规定除外,第6.2节、第6.6节和第九条的最后一句应在本协议的任何该等终止后继续有效,且任何该等终止均不得免除任何一方根据该等规定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ii)保密协议和清洁团队协议应在任何此类终止后继续有效,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并且(iii)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任何一方对任何故意违约或欺诈的责任。
(b)如本协定终止:
(i)根据第8.1(e)条由母公司或根据第8.1(b)(ii)条由母公司或公司在母公司本有权根据第8.1(e)条终止本协议之时;
(ii)由公司依据第8.1(h)条作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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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由母公司或公司依据第8.1(b)(ii)条作出或由母公司依据第8.1(c)条作出,由于在公司股东大会之前违反第5.2条或第6.1及(a)条所载的公司契诺,在根据第8.1(b)(ii)条作出终止的情况下,或在公司作出该等违反的时间之前,在根据第8.1(c)条作出终止的情况下,须已向公司股东一般公开作出或披露,或任何人应已公开宣布有意(不论是否有条件)作出,或在根据第8.1(c)条终止的情况下,应已向公司董事会告知任何公司替代交易建议,及(b)在本协议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x)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任何公司替代交易与任何公司第三方订立最终协议,或(y)任何公司替代交易已完成;但就本第8.2(b)(iii)条而言,公司替代交易一词应具有第9.3节中赋予该词的含义,但所有提及的“20%”应视为替换为“50%”;
然后,公司应向母公司支付2,900,000,000美元的终止费(“公司终止费”),在第(i)条的情况下,不迟于本协议终止后的两(2)个工作日,在第(ii)条的情况下,与本协议终止同时,在第(iii)条的情况下,在就任何公司替代交易订立此类最终协议之日和任何此类公司替代交易完成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后的两(2)个工作日。
(c)如本协定终止:
(i)由公司依据第8.1(f)条作出,或由公司或母公司依据第8.1(b)(iii)条作出,而此时公司本有权依据第8.1(f)条终止本协议;
(ii)依据第8.1(g)条由家长作出;或
(iii)由公司或母公司依据第8.1(b)(iii)条或由公司依据第8.1(d)条因违反第5.3条或第6.1条所列的母公司契诺而作出,及(a)在母公司股东大会之前,如根据第8.1(b)(iii)条终止,或在母公司违反该等时间之前,如根据第8.1(d)条终止,则一般而言,应已向母公司股东公开作出或披露,或任何人应已公开宣布有意(不论是否有条件)作出,或在根据第8.1(d)条终止的情况下,应已向母公司的董事会告知任何母公司的替代交易建议,以及(b)在本协议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x)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就任何母公司替代交易与任何母公司第三方订立最终协议,或(y)任何母公司替代交易已完成;但就本第8.2(c)(iii)条而言,母替代交易一词应具有第9.3节中赋予该词的含义,但所有提及的“20%”应视为替换为“50%”;
然后,母公司应向公司支付5,800,000,000美元的终止费(“母公司终止费”,以及母公司终止费和公司终止费中的每一项,“终止费”),不迟于(i)条的情况下,本协议终止后的两(2)个工作日,(ii)条的情况下,与本协议终止同时,在(iii)条的情况下,就任何母替代交易订立该等最终协议的日期与完成该等母替代交易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后的两(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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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本协议(i)由母公司或公司根据第8.1(b)(i)条终止,(ii)由母公司根据第8.1(b)(iv)(a)条仅因其他监管法律下的法律限制而终止,(iii)由公司根据第8.1(b)(iv)(a)条仅因监管法律下的法律限制(如果母公司不可撤销地书面放弃作为关闭条件的其他监管法律下的法律限制除外)或(iv)由母公司或公司根据第8.1(b)(iv)(b)条终止,以及(i)、(ii)条的每一情况,(iii)及(iv)截至该终止时,第7.1条、第7.2条或第7.3条所列的唯一未获满足的结束条件(根据其条款须于结束时满足且如结束发生于该终止时可获满足的条件除外)是第7.1(b)条、第7.1(c)条或第7.1(d)条所列的条件(但就第7.1(d)条而言,仅就与(x)所要求的监管批准或(y)任何其他监管法律相关的监管法律下的法律限制而言,除非母公司以书面不可撤销地放弃本条款(y)中提及的作为关闭条件的法律限制),然后,在此种终止(在公司终止的情况下)或与此种终止同时(在母公司终止的情况下)的两(2)个工作日内,母公司应安排向公司支付3,200,000,000美元的终止费(“监管终止费”)。
(e)根据第8.2(b)条、第8.2(c)条或第8.2(d)条须支付的任何终止费或规管终止费,须不迟于其中所列的适用日期以即时可动用资金支付。如果一方未能迅速向另一方支付根据该第8.2(b)条、第8.2(c)条或第8.2(d)条应支付的任何费用,违约方应支付与为收取付款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有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以及从该日期至付款日期按《华尔街日报》上公布的在要求支付该款项之日有效的最优惠利率支付的该金额的利息。每一方承认,本第8.2条所载协议是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些协议,另一方将不会订立本协议,并且根据本第8.2条应支付的任何终止费或监管终止费(如适用)不是罚款,而是构成合理数额的违约金,在此类终止费或监管终止费(如适用)的情况下,将补偿收到该数额的一方,应支付在谈判本协议时所付出的努力和资源以及放弃的机会,并依赖本协议和对完成合并的预期,否则该金额将无法精确计算。
(f)每一方当事人同意,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关于故意违约或欺诈的索赔、或由故意违约或欺诈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索赔,或关于根据保密协议或清洁团队协议提出的索赔除外),如果在根据本条第8.2条应支付此类费用的情况下向一方当事人支付了任何终止费或监管终止费,(i)支付此类终止费或监管终止费(如适用)应是该当事人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其子公司、股东、关联公司、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代表针对另一方或其任何代表或关联公司,以及(ii)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向被支付任何终止费或监管终止费(如适用)的一方,或其任何子公司、股东、关联公司、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表寻求追回任何其他金钱损失或基于法律或股权索赔寻求任何其他补救,在每种情况下,(i)和(ii)条款,(a)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损失,由于合并未能完成,(b)本协议的终止,(c)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或(d)因任何违反、终止或失败或根据本协议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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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或协议,以及(iii)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均不得对另一方承担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或产生的任何进一步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任何一方在不止一次的情况下支付终止费或监管终止费(如适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母公司在不止一次的情况下支付(x)终止费和监管终止费或(y)监管终止费,无论终止费或监管终止费是否可能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根据本协议的不止一项规定以及在不同事件发生时支付。
第8.3节。修正。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本协议各方可在公司股东批准或母公司股东批准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但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如需公司股东批准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母公司股东批准,均应以该批准为准。本协议不得修改,除非以代表本协议每一方签署并经双方各自的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正式批准的书面文书。
第8.4节。延期;放弃。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一方当事人可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a)延长其他当事人的任何义务或其他行为的履行时间,(b)放弃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文件所载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c)放弃另一方遵守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有利于该方的协议或条件,或(d)放弃满足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件。公司或母公司的任何延期或放弃均不得分别要求公司或母公司股东的批准,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批准。本协议一方对任何此类延期或放弃的任何协议,只有在代表该一方签署的书面文书中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任何遵照本条第8.4款给予的延期或放弃,或未能坚持严格遵守某项义务、契诺、协议或条件,不得作为对任何后续或其他失败的放弃或不容反悔。
第九条
一般规定
第9.1节。申述、保证及契诺不存续。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文书中的任何陈述、保证和契诺均不在生效时间内有效。本条第9.1款不得限制各方当事人的任何契诺或协议,根据其条款,考虑在生效时间之后履行。
第9.2节。通知。根据本协议交付的所有通知、请求、索赔、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亲自交付或通过电子邮件交付(以未收到与此相关的“反弹”、“不在办公室”或类似的表明未交付的电文为限)或通过隔夜快递(提供交付证明)在以下地址(或在类似通知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其他地址)发送给当事人,则应视为给予:
| (a) | if to parent or merger subs to: |
Marvell Technology, Inc.
西街1000号,1200号套房
特拉华州威尔明顿19801
关注:*****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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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份(不应构成通知)以:
Marvell Semiconductor,Inc。
5488 Marvell Lane
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95054
关注:*****
电子邮件:*****
附一份(不应构成通知)以:
W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P.C。
市场广场一号
矛塔,套房3300
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94105-1126
关注:石井罗布
伊桑·卢茨克
雷米·科伦布利特
罗斯田中
邮箱:rishii@wsgr.com
elutske@wsgr.com
rkorenblit@wsgr.com
rtanaka@wsgr.com
| (b) | if to the company,to: |
Lumentum控股公司
Ridder Park Drive 1001号,
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95131
关注:*****
电子邮件:*****
附一份(不应构成通知)以:
Davis Polk & Wardwell LLP
莱克星顿大道450号
纽约,纽约10017
关注:阿兰·德南伯格
迈克尔·迪兹
迈克尔·吉尔森
蒂尔尼·奥罗克
邮箱:alan.denenberg@davispolk.com
michael.diz@davispolk.com
michael.gilson@davispolk.com
tierney.orgourke@davispolk.com
第9.3节。定义。就本协定而言:
(a)就任何人而言,“关联”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该第一人控制或与该第一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另一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通过有表决权证券的所有权、通过合同、作为受托人或遗嘱执行人或以其他方式指导或导致指导某人的管理政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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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技术”是指与深度学习、机器学习、自动决策或人工智能技术有关的技术,包括任何能够根据用户提供的提示自动产生各种类型内容(如源代码、文本、图像、音频和合成数据)的生成人工智能技术或类似工具;
(c)“反腐败法”指美国《反海外腐败行为法》、《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通过的适用法律以及公司、其子公司或受控关联公司经营涉及或涉及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贿赂或腐败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国家、州或地方)的任何法律;
(d)“营业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联邦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天,或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的银行依法有义务关闭的一天;
(e)“现金百分比”具有公司可转换票据契约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该契约管辖公司于2032年到期的0.375%可转换优先票据;
(f)“清洁团队协议”指公司与母公司于2026年10月24日签署的若干清洁团队协议;
(g)“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
(h)“组合结算”具有适用的公司可转换票据契约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i)“公司可接受的保密协议”是指一份保密协议,其中包含与保密和使用相关的条款,整体而言,(i)对公司交易对手的总体限制性不低于《保密协议》所载的那些条款(经理解并同意,该保密协议不需要包含任何停顿或类似条款),以及(ii)不禁止公司遵守第5.2节;
(j)“公司替代交易”指(i)任何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据此,除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该人(或一组人)、“公司第三方”)以外的任何人(或一组人)将直接或间接获得(定义见《交易法》第13d-3条)公司20%或以上股本的实益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通过投票权或其他方式)或证券(或购买的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证券,该等证券)代表公司股本的20%或以上,(ii)任何公司第三方将据此直接或间接收购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资产或业务,占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收入、净收入或资产(在每种情况下以合并基准)的20%或以上,(iii)任何公司第三方将据此直接或间接收购的任何交易,控制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资产(包括为此目的公司附属公司及任何尚存任何合并或合并的实体(包括其中任何一家)的未偿股本证券,占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收入、净收入或资产(在每种情况下均以合并为基础)的20%或以上,或(iv)向公司第三方处置资产,占收入的20%或以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净收益或资产(在每种情况下以综合基准计算),作为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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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公司替代交易建议”指任何公司第三方就任何公司替代交易表示的兴趣、建议或要约;
(l)“公司福利计划”指每名雇员或董事的薪酬或福利计划、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书面,包括ERISA第3(1)条所指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ERISA规限)、ERISA第3(2)条所指的任何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ERISA规限)及任何奖金、奖励、递延薪酬、休假、购买股票、以股票或股票为基础、遣散、保留、雇用、控制权变更或附带福利计划、计划或协议所赞助,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现任或前任高级职员、雇员、董事或个人独立承包商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义务赞助、维持或贡献的利益而维持或贡献,但不包括任何多雇主计划;
(m)“公司股本”指公司普通股和公司优先股;
(n)“公司上限认购确认书”指公司就发行公司于2032年到期的0.375%可转换优先票据而与若干金融机构订立的上限认购确认书,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补充或在本协议日期或之前以其他方式修改;
(o)“公司指定证书”是指公司优先、权利和限制指定证书A系列优先股;
(p)「公司可换股票据」指公司(i)于2026年到期的0.50%可换股优先票据(「 2026年可换股票据」)、(ii)于2028年到期的0.50%可换股优先票据(「 2028年可换股票据」)、(iii)于2029年到期的1.50%可换股优先票据(「 2029年可换股票据」)及(iv)于2032年到期的0.375%可换股优先票据(「 2032年可换股票据」);
(q)“公司可转换票据契约”统称为公司与美国银行信托公司、管辖公司可转换票据的全国协会之间的契约,在每种情况下,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r)“公司股权计划”是指,(a)Lumentum控股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b)Lumentum控股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c)Lumentum控股公司 2025年诱导股权激励计划,以及(d)Cloud Light Optoelectronics Limited经修订和重述的股票期权计划,在每种情况下可能会不时修订或重述;
(s)“公司ESPP”指公司2015年度员工购股计划,可能会不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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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公司干预事件”指在本协议日期公司董事会不知道或合理预见的重大变更(或如已知或合理预见,其后果在本协议日期公司董事会不知道或合理预见),该变更或其任何后果,(1)在公司股东批准前为公司董事会所知;(2)与任何公司替代交易或其后果无关;(3)与公司在收入、收益或其他财务指标方面达到或超过任何内部或已公布或第三方的预测、预测、估计或预测或其收入的任何预算、计划、预测或预测无关,任何时期的收益或其他财务业绩或经营业绩(据了解,其根本原因可能构成公司干预事件,如果适用,除非本定义的“公司干预事件”另一条款另有排除),(4)与母公司未能达到或超过任何内部或已公布或第三方对收入、收益或其他财务指标的预测、预测、估计或预测或其收入的任何预算、计划、预测或预测无关,任何时期的收益或其他财务业绩或经营业绩(据了解,其根本原因可能构成公司干预事件,如适用,除非本定义的另一条款“公司干预事件”另有排除);或(5)与母公司普通股或公司普通股的价格或交易量的任何变化无关(据了解,其根本原因可能构成公司干预事件,如适用,除非本定义的另一条款“公司干预事件”另有排除);
(u)“公司知识产权”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拥有(或声称拥有)所有权权益的所有知识产权;
((v)“公司贷款协议”指公司作为借款人、不时为其订约方的贷款人与作为行政代理人及抵押品代理人的富国银行银行、全国协会之间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经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若干信贷协议,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
(w)「公司许可证」指经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实体的许可证、执照、注册、差异、豁免、命令、注册和批准;
(x)「公司产品」指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的任何版本、发布或型号,而该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已由或正在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代表设计、开发、分发、提供、许可或销售;
(y)“公司保护信息”指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处理的任何数据或信息,即:(i)个人数据;(ii)受PCI DSS规限;或(iii)受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具约束力的保密义务规限;
(z)“公司软件”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任何时间拥有的软件(不包括未纳入或体现于任何公司产品或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材料的商业上可获得的“收缩包装”或类似的“现成”软件);
(aa)“公司优先建议”是指公司第三方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提出的任何善意书面公司替代交易建议(公司替代交易定义中对20%的所有提及均被视为为这些目的对50%的提及),即(i)根据公司董事会善意(经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确定的条款,从财务角度来看优于公司股东的合并,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母公司提出的对本协议的任何提议、修订或修改、提出此类提议以达成公司替代交易的人的身份、此类提议的条件以及此类提议的法律、财务(包括融资条款)、监管、时间安排和其他方面),以及(ii)有合理可能根据其条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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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保密协议”指Lumentum Operations LLC与Marvell Semiconductor,Inc.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的经共同保密协议修订的共同保密协议,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
(CC)「持续雇员」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在紧接关闭前仍受雇于母公司、存续公司、第二存续公司或紧接关闭后的关联公司的每名雇员;
(dd)“合同”指任何合同、租赁、许可、契约、票据、债券、协议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书;
(ee)“海关和国际贸易授权”是指根据海关和国际贸易法对货物、软件、技术、技术数据、服务和国际金融交易的合法出口或进口所需的任何和所有许可、登记和批准;
(ff)“Customs & International Trade Laws”是指公司或母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注册成立或开展业务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适用出口管制、进口、海关和贸易以及反抵制适用法律,但与美国不一致的情况除外,包括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以及由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及其前身或后继机构管理或执行的其他适用法律;经修订的1979年《出口管理法》;《出口管理条例》,包括对涉及美国商务部被拒绝人员名单、未经核实的名单或实体名单上人员的交易的相关限制;经修订的《武器出口管制法》;《国际武器贩运条例》,包括对涉及被禁止名单上人员的交易的相关限制;美国商务部管理的反抵制适用法律;美国财政部管理的反抵制适用法律;
(gg)“域名”是指以下任何或所有权利以及与之相关、由此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全球权利:域名、统一资源定位器以及与互联网相关的其他名称和定位器;
(hh)“环境法”是指与环境、自然资源(包括自然资源损害)的污染或保护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或与接触危险材料、人类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与危险材料的释放或接触有关的适用法律,以及与危险材料的制造、加工、分销、使用、处理、储存、运输或处理有关的适用法律;
(二)“ERISA”指经修订的1974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jj)“ERISA关联公司”就任何实体、贸易或业务而言,是指属于《守则》第414(b)、(c)、(m)或(o)条或ERISA第4001(b)(1)条所述集团成员的任何其他实体、贸易或业务,其中包括第一个实体、贸易或业务,或根据ERISA第4001(a)(14)条与第一个实体、贸易或业务属于同一“受控集团”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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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外国进出口法”是指政府实体(美国政府实体除外)规范向该外国或从该外国出口、进口或再出口的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任何货物、服务或技术数据的出口或再出口;
(ll)“政府实体”是指任何国家或政府、任何外国或国内联邦、州、县、市或其其他政治工具或分支机构,以及任何外国或国内监管当局、机构、委员会、局、法院、法庭、裁判机构或其他政府、准政府、监管或自律实体或当局,行使政府、行政、立法、司法、监管、行政或税务职能,包括任何法院。
(mm)“政府官员”是指任何(i)政府实体的官员、代理人或雇员或(ii)以官方身份为政府实体或代表政府实体行事的人;
(nn)“危险材料”是指可能被施加责任或行为标准的任何材料、物质、化学品或废物(或其组合),或根据任何环境法以其他方式列为、定义、指定、监管或分类为危险、有毒、放射性、危险、污染物、污染物或具有类似含义或效果的词语,包括石油、石棉或全氟或多氟烷基物质;
(oo)“知识产权”是指在世界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和类似的所有权,包括以下方面:(a)专利及其申请以及所有重新签发、分割、续期、延期、条文、发明证书和法定发明注册、继续起诉申请、继续审查请求、重新审查、延续和延续——部分是其中的(“专利”);(b)版权,以及为其注册和申请,口罩作品,无论是否注册,以及在世界各地与之对应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作者和发明人的精神和经济权利,(c)工业外观设计的权利及其任何注册和申请;(d)商品名称、商业外观、标语、来源的所有标识符、虚构的企业名称(D/B/As)、域名、徽标、商标和服务标记,包括其中的所有商誉,以及任何和所有普通法权利、注册和申请;(e)商业秘密(包括《统一商业秘密法》和相应的外国成文法和普通法中定义的商业秘密)、商业、技术和专有技术信息、非公开信息和机密信息方面的权利,其中可能包括所有源代码、文件、过程、技术、公式、客户名单、商业和营销计划,发明(无论是否具有专利权)和营销信息以及限制任何人使用或披露这些信息的权利;(f)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pp)“IT系统”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拥有或代表其控制的任何软件、硬件、网络或计算机系统;
(qq)“知悉”是指,就母公司或公司(如适用)而言,分别载于母公司披露函第9.3节(qq)和公司披露函第9.3节(qq)的个人的知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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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对公司或母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分别指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整体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资产或经营成果(分别作为整体)已经或将合理预期会产生或将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变更、事件、影响、情况、条件或发展(每一项,“变更”),不包括因(i)一般经济或政治条件或证券、信贷、金融、外汇或其他资本市场条件而导致或产生的任何变化,在每种情况下,在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ii)公司或母公司本身分别未能满足有关收入的任何内部或公布的预测、预测、估计或预测,任何时期的收益或其他财务指标(据了解,在确定是否已经或将分别对公司或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可能会考虑导致或促成此类失败的事实或事件,除非本“重大不利影响”定义中另有排除),(iii)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或合并的公开公告或未决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包括由此产生或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或其对公司或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客户、供应商、雇员、承包商或合作伙伴的关系的影响(除非本条款(iii)不适用于本协议中的陈述或保证,只要此类陈述或保证的目的是解决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的后果),(iv)本协议日期之后的任何变更,就其本身而言,在公司或母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中,分别(据了解,在确定是否已经或将会分别对公司或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可能会考虑导致或促成此类变化的事实或事件,除非本“重大不利影响”定义中另有排除),(v)在适用法律(或其权威解释)或公认会计原则中本协议日期之后的任何变化,(vi)地缘政治条件、敌对行动的爆发或升级、任何战争行为、内乱,破坏、恐怖主义或网络攻击,或任何此类战争行为、政府关闭、内乱、破坏、恐怖主义或网络攻击的任何升级或恶化,或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贸易战或制裁,(vii)任何流行病、流行病、疾病爆发、飓风、龙卷风、洪水、野火、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viii)一般影响公司或母公司分别经营所在行业的任何变化,包括任何供应链短缺或中断,或(ix)本协议条款明确要求采取的任何具体行动,因母公司或公司分别根据第5.1节不合理地拒绝、延迟或限制其同意而在公司(就母公司而言)或母公司(就公司而言)的指示下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公司根据本协议第5.1(a)节或母公司根据本协议第5.1(b)节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但(i)、(v)、(vi)、(vii)和(viii)条中的排除不适用于其中所述的变更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的范围内,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如适用)相对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分别经营所在行业的其他类似情况的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仅应考虑该等变更的增量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在本定义另一条款未另作排除的范围内);
(ss)“多雇主计划”是指ERISA第3(37)或4001(a)(3)节所定义的属于多雇主计划的任何计划;
(tt)“多个雇主计划”指ERISA第4063条含义内的任何计划,其中有两个或更多的出资发起人,其中至少两个不在共同控制之下;
(uu)“纳斯达克”是指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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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开源软件”是指以“开源”或“自由软件”条款分发或提供的软件,包括根据开源倡议批准并在https://www.opensource.org/licenses上列出的任何许可分发或提供的任何软件,包括GPL、LGPL、Mozilla许可、Apache许可、Common Public License和BSD许可;
(ww)“命令”指任何政府实体的任何命令、令状、强制令(不论初步或其他)、判决、指示、权威裁定或法令;
(xx)“母公司可接受的保密协议”是指包含与保密和使用相关的条款的保密协议,整体而言,(i)对母公司的对手方的总体限制性不低于《保密协议》所载的限制性(据了解并一致认为,此类保密协议不需要包含任何停顿或类似条款),并且(ii)不禁止母公司遵守第5.3节;
(yy)“母公司替代交易”指(i)任何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据此,除公司及其子公司(该人(或一组人)、“母公司第三方”)以外的任何人(或一组人)将直接或间接获得(定义见《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母公司20%或以上股本的实益所有权,或将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通过投票权或其他方式)或证券(或购买的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证券,此类证券)占母公司股本的20%或以上,(ii)任何母第三方据此直接或间接收购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资产或业务,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收入、净收入或资产(在每种情况下以合并为基础)的20%或以上,(iii)任何母第三方据此直接或间接收购的任何交易,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收入、净收入或资产(在每种情况下以合并为基础)20%或以上的资产(包括为此目的母公司的子公司和任何尚存任何合并或合并的实体(包括其中任何一家)的未偿股本证券的控制,或(iv)对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资产处置,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收入、净收入或资产(在每种情况下以合并为基础)的20%或以上,整体来看;
(zz)“母另类交易建议书”指任何母第三方就任何母另类交易表示的任何兴趣、建议或要约;
(aaa)“父母福利计划”指每名雇员或董事的薪酬或福利计划、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书面,包括ERISA第3(1)条所指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ERISA规限)、ERISA第3(2)条所指的任何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不论该计划是否受ERISA规限)以及任何奖金、奖励、递延薪酬、休假、股票购买、基于股票或股票、遣散、保留、雇用、控制权变更或附带福利计划、计划或协议,由或已获赞助,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维持或出资,或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有义务赞助、维持或出资,但不包括任何多雇主计划;
(bbb)“母公司股本”指母公司普通股和母公司优先股;
(CCC)“母股权奖励”指母期权、母RSU奖励、母PSU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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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母公司介入事件”是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母公司董事会不知道或合理预见的重大变更(或如果已知或合理预见,其后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母公司董事会不知道或合理预见),该事件或情况,或其任何后果,(1)在母公司股东批准之前为母公司董事会所知;(2)不涉及任何母公司的替代交易或其后果;(3)不涉及母公司在收入、收益或其他财务指标方面达到或超过任何内部或已公布或第三方的预测、预测、估计或预测或对其任何时期的收入、收益或其他财务业绩或经营业绩的任何预算、计划、预测或预测(据了解,其根本原因可能构成母公司干预事件,如适用且除非本定义的另一条款“母公司干预事件”另有排除);(4)不涉及公司未能达到或超过任何内部或已公布或第三方对收入、收益或其他财务指标的预测、预测、估计或预测或对其任何时期的收入、收益或其他财务业绩或经营业绩的任何预算、计划、预测或预测(据了解,其根本原因可能构成母公司干预事件,(5)与公司普通股或母公司普通股的价格或交易量的任何变化无关(据了解,其根本原因可能构成母公司干预事件,如适用,除非本定义“母公司干预事件”的另一条款另有排除);
(eee)“母公司知识产权”是指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拥有(或声称拥有)所有权权益的所有知识产权;
(fff)“母公司IT系统”指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拥有或代表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软件、硬件、网络或计算机系统;
(ggg)“母公司期权”是指购买母公司普通股股份的补偿性期权;
(hhh)“母公司许可证”是指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运营所需的所有政府实体的许可证、执照、差异、豁免、命令、注册和批准;
(iii)“母产品”指已经或正在设计、开发、分发、提供、许可或销售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的任何版本、发布或模型,由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代表设计、开发、分发、提供、许可或销售;
(jjj)“母公司保护信息”是指由或代表母公司处理的任何数据或信息,即:(i)个人数据;(ii)受PCI DSS约束;或(iii)受对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约束;
(kKK)“母公司PSU奖励”指与母公司普通股相关的基于业绩的归属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奖励;
(lll)“母公司RSU奖励”指与母公司普通股相关的基于时间的归属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奖励;
(mmm)“母A系列指定证书”是指母A系列优先股的优先权、权利和限制的指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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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n)“母公司B系列指定证书”是指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的优先权、权利和限制的指定证书,其格式作为附件 D随附;
(ooo)“母公司B系列优先股”是指母公司的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根据母公司B系列指定证书授权;
(ppp)“母软件”指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任何时间拥有的软件(不包括未纳入或体现于任何母公司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业务分发或提供相关材料的商业上可用的“收缩包装”或类似的“现成”软件);
(qqq)“母公司优先建议书”是指母公司第三方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提出的任何善意书面母公司替代交易建议书(母公司替代交易定义中所有提及的20%均视为出于这些目的提及的50%),即(i)根据母公司董事会善意(在与其外部财务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协商后)确定的条款,从财务角度来看优于母公司股东,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任何提案,由公司提出的对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提出此类建议以订立母公司替代交易的人的身份、此类建议的条件以及此类建议的法律、财务(包括融资条款)、监管、时间安排和其他方面)以及(ii)合理可能根据其条款完成;
(rrr)“母认股权证”是指购买母普通股股份的任何认股权证;
(SSS)“PCI DSS”是指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由支付卡行业安全标准理事会发布;
(ttt)“许可留置权”是指在任何公司提交SEC文件或母公司提交SEC文件(视情况而定)中披露的所有留置权(或为所借资金担保债务),连同以下(不重复):(i)适用法律施加的留置权,例如机械师和材料人留置权,在每种情况下,对于未逾期一段时间或超过三十(30)天的款项,或被适当程序善意质疑的款项,或因对公司或母公司的金钱损害的判决或裁决而产生的此类其他留置权,(视属何情况而定)如公司或母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在帐簿上维持有关的充足准备金,则公司或母公司将分别就该事项进行上诉或其他覆核程序,(ii)未逾期超过三十(30)天的税款、评估或其他政府收费的留置权,或因未付款而须支付或须受罚款的留置权,或正由勤勉进行的适当程序善意地提出争议,如果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公司或母公司(视情况而定)的账簿上保留了与此相关的足够准备金,(iii)为支付款项而获得判决的留置权,只要这些留置权有足够的保证金,并且为审查该判决而可能已适当启动的任何适当法律程序尚未最终终止,或可能启动该程序的期限尚未届满,(iv)关于公司拥有的不动产,现有调查的轻微调查例外情况或将在当前准确调查中显示的例外情况、许可证、通行权、下水道、电线、电报和电话线的轻微产权负担、地役权或保留或他人的权利以及其他类似目的(为免生疑问,包括经营协议)、当前调查披露的事项或分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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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受影响不动产的使用的限制,显示在向母公司提供的产权报告上,这些限制总体上不会对公司不动产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对其在经营业务中的使用造成重大损害,(v)非排他性知识产权许可产生的留置权,(vi)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就公司或母公司(视情况而定)订立的经营租赁提交的统一商法典融资报表文件产生的留置权,(vii)在公司或母公司持有的任何产权保险单(视情况而定)上披露的留置权,在本协议日期存在,(viii)就公司租赁的不动产、在适用租赁日期存在的所有留置权、费用和产权负担,以及第三方房东现在或以后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抵押和信托契约,以及(ix)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为根据工人赔偿法、失业保险、社会保障、退休和类似的法律或确保公共或法定义务,在每种情况下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
(uuu)“人”是指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协会、信托、非法人组织或其他实体;
(vvv)“个人资料”是指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组合用于识别个人的任何有关可识别个人的数据或信息,包括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被定义为“个人资料”、“个人身份信息”或“个人信息”的信息;
(www.w)“被禁止实体”是指根据47 C.F.R 2.902被FCC定义为被禁止实体的任何实体;
(xxx)“违禁设备”是指根据47 C.F.R. § 54.9(a)被FCC指定为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任何设备或服务,或出现在FCC根据47 C.F.R. § 1.50002编制的涵盖清单上的任何设备或服务;
(yyy)“注册知识产权”是指向任何政府实体、由任何政府实体或在其授权下注册、备案或颁发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所有专利、注册版权、注册口罩作品和注册商标以及上述任何一项的所有申请;
(zzz)“释放”是指任何释放、溢出、排放、泄漏、抽水、浇注、排放、排空、逃逸、倾倒、注入、沉积、处置、排放、分散、淋失或迁移进入或通过环境,包括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供应或财产;
(aaaa)“代表”(Representative)是指,就一人而言,该人的受控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投资银行家、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其他顾问和代表;
(bbbb)“受制裁人员”是指(i)OFAC或美国国务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欧盟或英国国王陛下财政部或任何欧盟成员国维持的任何与制裁相关的指定人员名单中所列的任何人,(ii)位于、组织或居住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任何人,在适用的时间内,该国家或地区是全面制裁的对象或目标(在本协定签署时,古巴、伊朗、朝鲜以及乌克兰的克里米亚、顿涅茨克、卢甘斯克、赫尔松或扎波罗热地区),或(iii)由上述第(i)及(ii)条所述的任何该等人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控制50%或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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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C)“制裁”是指美国政府通过OFAC或美国国务院、联合国安理会、欧盟或任何欧盟成员国或英国国王陛下财政部不时实施、管理或执行的经济或金融制裁或贸易禁运;
(dddd)“SEC”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eeee)“软件”统称为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在源代码还是对象代码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文档中;
(ffff)“指定美元金额”具有适用的公司可转换票据契约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gggg)“附属公司”就任何人而言,指该第一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实益拥有或记录在案的任何人,(i)该第二人的有表决权证券或其他权益的数量,足以使该第一人能够选出该第二人的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至少多数成员,或(ii)该第二人的至少50%的已发行股权、有表决权或财务权益;
(hhhh)「税务申报表」指任何申报表、申报表、申索退款、选举、估计、报告、表格及资料申报表,以及与税务有关的任何附表或修订;
(iii)“税项”指任何政府当局在每种情况下征收的所有税项、收费、征费或其他类似评估,包括任何收入、毛收入、执照、遣散费、职业、保费、环境(包括《守则》第59A条规定的税项)、海关、关税、利润、残疾、替代或附加最低限度、估计、预扣、工资、就业、失业保险、社会保障(或类似)、消费税、销售、使用、增值、占用、特许经营、不动产、个人财产、商业和职业、暴利、资本存量、印花、转让、工人补偿或其他税项、收费、征费或其他任何种类的类似评估,连同任何政府实体施加的任何利息、罚款、增加税款或额外金额,无论是否有争议;
(jjjj)“美国进出口法”是指任何规范美国货物、服务、软件或技术数据的出口、再出口、视同(再)出口、转移或从美国进口或从美国进口的美国适用法律,包括《2018年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出口管理条例》、《武器出口管制法案》、《ITAR》、OFAC管理的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1930年关税法》和《1974年贸易法》;和
(KKKK)“故意违约”和“故意违约”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明知该作为或不作为会导致本协议的重大违约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契诺或义务而导致的重大违约或不履行。
第9.4节。解读。
本协议中凡提及某一条款、章节或附件时,该提及即为本协议的某一条款或章节,或本协议的附件,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无论何时使用“包括”、“包括”、“包括”等字样,均视为后接“不受限制”等字样。“hereof”、“hereto”、“herein”、“herein”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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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中使用的“本协议下”和类似含义的词语,指的是本协议整体,而不是指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或”一词并不是排他性的。“到程度”一语中的“程度”一词,是指一个主体或其他事物延伸到的程度,该短语不应仅指“如果”。本协议中定义的所有术语在依据本协议制作或交付的任何证书或其他文件中使用时应具有定义的含义,除非其中另有定义,或除非其中另有明确规定。本协议中描述单数的词语应视为包含复数,反之亦然,本协议中表示任何性别的词语应视为包含所有性别。本文或本文提及的任何协议或文书中定义或提及的任何法规,均指不时修订的法规,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对一个人的提述也指其允许的继任者和受让人。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所有提及“美元”和“美元”将被视为提及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货币。
第9.5节。同行。本协议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中执行,所有这些都应被视为一份和同一份协议,并应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已由本协议的每一方签署并交付给其他方时生效。
第9.6节。全程协议;不设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包括此处提及的文件、证物、附表、披露信函和文书),连同《保密协议》和《清洁团队协议》,(a)构成整个协议,并取代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公司之间先前就合并和本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和谅解,以及(b)无意也不会授予除本协议各方以外的任何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除第6.4或(ii)条规定的(i)项外,自生效时间起及之后,公司股本或公司股权奖励的持有人收取第三条规定的对价的权利。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协议中提及的公司披露函和母公司披露函是“可确定的事实”(因为DGCL第251(b)节中使用了该术语),并且就特拉华州法律,包括DGCL第251节而言,不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而是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运作。
第9.7节。作业。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未经其他任何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一方依法或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违反前一句所称转让无效。在符合前两句的前提下,本协议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有利,可强制执行。
第9.8节。治理法。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行动(无论是在法律上、合同上、侵权或其他情况下),本协议或合并的谈判、有效性或履行应由特拉华州的法律管辖并根据其法律冲突的任何适用原则进行解释,无论其他情况下可能管辖的法律如何
第9.9节。放弃陪审团审判。每一方都承认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很可能涉及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此,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它在此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放弃它可能拥有的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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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因本协议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协议或本协议或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每一方都证明并承认(a)没有任何其他方的代表、代理人或代理人明示或以其他方式代表该其他方在发生诉讼时不会寻求强制执行上述豁免,(b)它理解并考虑了这种豁免的影响,(c)它自愿作出这种豁免,并且(d)它是不正当的
第9.10节。具体执行。双方承认并同意,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未按照其具体条款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被违反,将会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害,而金钱损害,即使可以得到,也不是对此的适当补救。因此,双方同意,双方有权获得一项或多项禁令,以防止违反本协议,并在第9.11节提及的任何法院具体强制执行本协议条款和规定的履行,而无需提供实际损害赔偿的证据(并且每一方在此放弃任何与此类补救措施有关的担保或过帐任何债券的要求),这是对他们在法律上或公平上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双方当事人还同意,不主张特定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因任何原因无法执行、无效、违法或不公平,也不主张金钱损失补救措施将为任何此类违约行为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第9.11节。管辖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诉讼中,每一方当事人(a)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同意并提交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及其上诉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地点,(b)同意其不会试图通过该法院的动议或其他许可请求来否认或破坏该管辖权,包括以此类诉讼是在一个不方便的法院提起的理由提出异议,并且(c)同意它不会在除特拉华州衡平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提起任何此类诉讼,或者,如果(且仅当)该法院认为它缺乏标的管辖权,则在特拉华州开庭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院及其上诉法院,或者,如果(且仅当)特拉华州的这类衡平法院和这类联邦法院各自认为它缺乏标的管辖权,特拉华州内的任何州法院。将程序、传票、通知或文件送达任何一方的地址并按第9.2节规定的方式送达,即为任何该等行动的有效程序送达。
第9.12节。标题等本协议所载定义术语的标题、目录和索引仅供参考,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第9.13节。可分割性。本协议的条款应视为可分割,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其他条款。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非法或无法被任何法治或公共政策强制执行,则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件和规定仍应完全有效,只要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不以任何方式对任何一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该一方放弃其根据本第9.13条所享有的权利。在确定任何条款或其他条款无效、违法或无法强制执行时,双方应本着诚意协商修改本协议,以便以可接受的方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尽可能接近地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原意,直至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尽可能得到履行为止。
【页面剩余部分故意留空】
-93-
作为证明,本协议双方已安排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本协议。
| 马维尔技术公司。 | ||
| 签名: | /s/马克·卡斯帕 |
|
| 姓名:Mark Casper | ||
| 职称:执行副总裁、首席法务官、秘书 | ||
| JAVA MERGER SUB,INC。 | ||
| 签名: | /s/马克·卡斯帕 |
|
| 姓名:Mark Casper | ||
| 职称:执行副总裁、首席法务官、秘书 | ||
| JAVA MERGER SUB II,INC。 | ||
| 签名: | /s/马克·卡斯帕 |
|
| 姓名:Mark Casper | ||
| 职称:执行副总裁、首席法务官、秘书 | ||
| Lumentum控股公司 | ||
| 签名: | /s/Michael Hurlston |
|
| 姓名:Michael Hurlston | ||
| 职称: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合并协议签署页]
展品A
父母章程修订的形式
修订证明书
到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的
马维尔技术公司。
(a特拉华州公司)
Marvell Technology, Inc.(“公司”),一家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一般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和存在的公司,现证明如下:
FIRST:公司名称为Marvell Technology, Inc.
第二:公司的原始公司注册证书已于2020年10月23日提交给特拉华州州务卿。
第三:根据《一般公司法》第24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建议修订本公司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经修订至今,“现有证书”)(“修订”),宣布该修订是可取的,并授权公司的适当高级人员将该修订提交公司股东批准。
第四:现将现有证书第四条第4.1节全文修改重述如下:
第4.1节授权股票。公司有权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508,000,000股,其中2,500,000,000股为指定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普通股”),8,000,000股为指定优先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优先股”)。
FIFTH:在根据《一般公司法》的规定召集并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上,根据《一般公司法》第242条的规定,该修正案获得公司股东的正式批准和通过。
第六条:修正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签名出现在下一页]
作为证明,本修订证明书已由公司的正式授权人员于202年_________日的这个_________日签立。
| 马维尔技术公司。 | ||
| 签名: |
|
|
| 姓名: | ||
| 职位: | ||
[修订法团注册证书的签署页]
展品b
尚存法团章程的格式
经修订及重列的成立法团证明书
的
Lumentum控股公司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Lumentum控股公司(“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850 New Burton Road,Suite 201,都福,Kent County,Delaware 19904。该地址的注册代理商名称为Cogency Global Inc.。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可能组织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因为这些行为或活动已存在或以后可能会不时修订。
第四条
公司获授权发行一类股份指定为普通股。公司有权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第五条
为促进而非限制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公司董事会获明确授权订立、更改、修订或废除公司章程。
第六条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董事选举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不应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失的个人责任,但(i)因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ii)因非善意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iii)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74条或(iv)因董事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而承担的责任除外。
如果《特拉华总公司法》此后进行了修订,授权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责任,则公司董事的责任应在经修订的《特拉华总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或限制。公司股东对本第七条前述规定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得对公司董事在该废除或修改之前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公司任何董事对该废除或修改之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第八条
除上述第七条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保留按法规现在或以后规定的方式修改、更改、变更或废除本公司注册证书所载任何条款的权利,在此授予股东的所有权利均受此保留的约束。
展品c
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的格式
附例
JAVA MERGER SUB,INC。
2026年10月29日通过
目 录
| 页 | ||||||
| 第一条——股东大会 |
1 | |||||
| 1.1 |
会议地点 | 1 | ||||
| 1.2 |
年会 | 1 | ||||
| 1.3 |
特别会议 | 1 | ||||
| 1.4 |
股东大会通知 | 1 | ||||
| 1.5 |
法定人数 | 2 | ||||
| 1.6 |
续会;通知 | 2 | ||||
| 1.7 |
业务的进行 | 2 | ||||
| 1.8 |
投票 | 2 | ||||
| 1.9 |
未经会议同意的股东诉讼 | 3 | ||||
| 1.10 |
记录日期 | 4 | ||||
| 1.11 |
代理 | 5 | ||||
| 1.12 |
有权投票的股东名单 | 5 | ||||
| 第二条——董事 |
5 | |||||
| 2.1 |
权力 | 5 | ||||
| 2.2 |
董事人数 | 5 | ||||
| 2.3 |
董事的选举、资格及任期 | 5 | ||||
| 2.4 |
辞职和空缺 | 6 | ||||
| 2.5 |
会议地点;电话会议 | 6 | ||||
| 2.6 |
业务的进行 | 7 | ||||
| 2.7 |
定期会议 | 7 | ||||
| 2.8 |
专题会议;通知 | 7 | ||||
| 2.9 |
法定人数;投票 | 7 | ||||
| 2.10 |
未经会议同意采取董事会行动 | 8 | ||||
| 2.11 |
董事的费用及薪酬 | 8 | ||||
| 2.12 |
罢免董事 | 8 | ||||
| 第三条——委员会 |
8 | |||||
| 3.1 |
董事委员会 | 8 | ||||
| 3.2 |
委员会会议记录 | 8 | ||||
| 3.3 |
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 | 9 | ||||
| 3.4 |
小组委员会 | 9 | ||||
| 第四条——官员 |
9 | |||||
| 4.1 |
军官 | 9 | ||||
| 4.2 |
委任人员 | 10 | ||||
| 4.3 |
授权委任人员 | 10 | ||||
| 4.4 |
官员的免职及辞职 | 10 | ||||
| 4.5 |
办公室空缺 | 10 | ||||
| 4.6 |
代表其他公司或实体的证券 | 10 | ||||
| 4.7 |
人员的权力及职责 | 10 | ||||
目 录
(续)
| 页 | ||||||
| 第五条——赔偿 |
10 | |||||
| 5.1 |
获得赔偿的权利 | 10 | ||||
| 5.2 |
预支费用的权力 | 11 | ||||
| 5.3 |
索赔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 11 | ||||
| 5.4 |
规定非排他性 | 11 | ||||
| 5.5 |
投保权限 | 12 | ||||
| 5.6 |
权利存续 | 12 | ||||
| 5.7 |
理赔 | 12 | ||||
| 5.8 |
修订的效力 | 12 | ||||
| 5.9 |
代位权 | 12 | ||||
| 5.10 |
不重复付款 | 12 | ||||
| 第六条——股票 |
12 | |||||
| 6.1 |
股票凭证;部分缴足股份 | 12 | ||||
| 6.2 |
证书上的特别指定 | 13 | ||||
| 6.3 |
遗失证书 | 13 | ||||
| 6.4 |
股息 | 13 | ||||
| 6.5 |
股票转让协议 | 13 | ||||
| 6.6 |
登记股东 | 13 | ||||
| 6.7 |
转让 | 14 | ||||
| 第七条——发出通知和放弃的方式 |
14 | |||||
| 7.1 |
通知书送达;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通知书 | 14 | ||||
| 7.2 |
给共享地址的股东的通知 | 15 | ||||
| 7.3 |
向与其通讯不合法的人发出通知 | 15 | ||||
| 7.4 |
放弃通知 | 16 | ||||
| 第八条——一般事项 |
16 | |||||
| 8.1 |
会计年度 | 16 | ||||
| 8.2 |
印章 | 16 | ||||
| 8.3 |
年度报告 | 16 | ||||
| 8.4 |
建筑;定义 | 16 | ||||
| 第九条——修正案 |
16 | |||||
-三-
附例
第一条——股东大会
1.1会议地点。Java Merger Sub,Inc.(“公司”)的股东会议应在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确定的特拉华州内外的任何地点举行。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股东大会不得在任何地点举行,而可以完全通过《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11(a)(2)条或任何后续立法(“DGCL”)授权的远程通信方式举行。在没有任何此类指定或确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召开。董事会可随时取消、推迟或重新安排任何先前安排的股东大会,在该会议通知已通知股东之前或之后。
1.2年会。除非董事是以书面同意方式选出,以代替《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11(b)条准许的年会,否则股东年会须在董事会不时以决议指定的日期及时间举行,以选举董事。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股东可以书面同意的方式行事以选举董事;但条件是,如果这种同意少于一致同意,则只有在在该行动生效时举行的年度会议上可选举董事的所有董事职位空缺并由该行动填补的情况下,才可以书面同意的方式采取此种行动来代替举行年度会议。任何其他适当的业务可在年会上办理。
1.3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在首席执行官缺席的情况下)随时召集。
如已召集股东特别会议,公司须根据本附例安排向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发出通知,表示将在召集会议的人所要求的时间召开会议。除向股东发出的通知中指明的业务外,不得在该特别会议上办理任何业务。本条第1.3条本款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固定或影响以董事会行动召集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或在该会议上可能处理的事务。
1.4股东大会通知。每当股东被要求或被允许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应根据DGCL第232条和本章程第7.1节发出会议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会议的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信手段(如有)、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果该日期不同于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以及在特别会议的情况下,召集会议的目的或目的。除DGCL、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任何股东大会的通知须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日或不多于60日发给每名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以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
1.5法定人数。除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每次股东大会上,拥有有权在会上投票的所有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可投的多数票的股票持有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是必要且足以构成法定人数。如需要由某一类别或系列或某一类别或系列进行单独投票,则该类别或系列或该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投票权(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应构成有权就该事项的投票采取行动的法定人数,但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而,如该法定人数没有出席股东的任何会议或没有代表出席,则(i)该会议的主席,或(ii)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均有权按本附例第1.6条规定的方式不时休会,直至有法定人数出席或代表出席为止。
1.6延期会议;通知。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可不时休会以在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重新召开(包括为解决以远程通讯方式召开或继续召开会议的技术故障而采取的休会),如休会的时间、地点(如有)及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续会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在休会的会议上宣布,则无需就该续会发出通知,(ii)在会议预定时间内,展示于用以使股东及代理持有人能够以远程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同一电子网络上,或(iii)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22(a)条及本附例第1.4节发出的会议通知所载的电子网络上。在续会上,公司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休会时间超过30天的,应当向每一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在册股东发出休会通知。如在休会后为续会订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新记录日期,则董事会须根据DGCL第213(a)条及本附例第1.10条订定有关该续会的通知的新记录日期,并须在为该续会通知而订定的记录日期向每名有权在该续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1.7业务行为。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应由董事会指定;如无此种指定,则由董事会主席(如有)或首席执行官(如董事会主席缺席)或总裁(如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缺席),或在他们缺席时由公司任何其他执行官担任股东大会的主席。秘书须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但在秘书缺席时,会议主持人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任何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应决定会议的业务顺序和程序,包括对投票方式和业务进行的此种规定,并有权将会议延期至另一地点(如有)、日期或时间,无论是否达到法定出席人数。
1.8投票。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应根据本章程第1.10条的规定确定,但须遵守DGCL第217条(关于受托人、出质人和股票共同所有人的投票权)和第218条(关于投票信托和其他投票协议)。
除公司成立证明书另有规定外,每名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就该股东在有关事项上拥有表决权的适用记录日期所持有的每一股股本,对该股东拥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表决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须由选举视察员进行,除非经拥有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决定
2
可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该会议的所有有权就其投票的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所投的票数。如果董事会授权,书面投票的这种要求应通过以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的投票来满足,但任何此类电子传输必须列出或提交可从中确定电子传输是由股东或代理持有人授权的信息。
除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选举董事以外的所有事项中,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标的事项进行表决的股份的过半数表决权的赞成票,为股东的行为。除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表决权的多数选出。凡须由某一类别或系列或某一类别或系列进行单独表决,在选举董事以外的所有事项中,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标的事项进行表决的该类别或系列或某一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表决权的赞成票应为该类别或系列或某一类别或系列的行为,但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未经会议同意的股东诉讼。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另有规定,否则DGCL要求在任何法团的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在该等股东的任何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事先通知及未经表决而采取,如有同意或同意,列明如此采取的行动,应由拥有不少于授权或在有权就其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的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
同意书必须以书面或电子传输方式提出。除非在向公司如此交付同意的第一个日期的60天内,以DGCL第228条所要求的方式向公司交付足够数量的持有人签署的同意以采取行动,否则任何同意均不得有效地采取其中所述的公司行动。任何执行同意的人可规定,该同意将在不迟于发出该指示或作出该等规定后60天内发生的未来时间(包括在某一事件发生时确定的时间)生效,不论是通过向代理人发出指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指示或作出该等规定的方式,如果该指示或规定的证据已提供给公司。如果该人在同意被执行时不是记录在案的股东,则该同意无效,除非该人是截至确定股东有权同意该行动的记录日期的记录在案的股东。除另有规定外,任何该等同意在其生效前可予撤销。凡本条第1.9条提述同意,均指本条第1.9条准许的同意。
本条第1.9条所准许的同意,须送达(i)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ii)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簿册的公司高级人员或代理人;(iii)以专人送达或以经核证或挂号邮件送达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退回所要求的回执;或(iv)在符合下一句的情况下,根据DGCL第116条,送达公司为接收该等同意而指定的信息处理系统(如有的话)。在根据上述第(iv)条进行交付的情况下,此种同意必须载列或交付信息,使公司能够确定交付此种同意的日期和给予此种同意的人的身份,并且,如果此种同意是由被授权作为代理人代表股东的人给予的,则此种同意必须符合DGCL第212(c)(2)和(3)条的适用规定。同意书可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第116条订立文件及签署,并在如此订立文件或签署时,就总务委员会而言,须当作以书面作出;但如根据本款第一句第(i)、(ii)或(iii)款交付该等同意书,则该等同意书必须以纸本形式复制及交付。
3
如董事会已指示公司高级人员征求公司股东的投票或同意,则根据该等征求意见而发出的股东同意的电子传送,如要生效,必须以电子邮件(定义见本附例第7.1节)或传真电讯送达公司秘书或总裁或公司指定接收该同意的人,或送达公司指定接收该同意的信息处理系统。
股东采取非一致同意的同意性行动的,应当向截至同意性行动记录日未表示同意的股东及时发出同意性行动采取通知,如果该行动是在某次会议上采取的,且该次会议通知的记录日期为同意性行动的记录日期,则本应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如果被同意的行动是根据DGCL的任何条款本来需要提交证书的,如果该行动是由股东在其会议上投票表决的,则根据该条款提交的证书应说明已根据DGCL第228条给予同意,而不是该条款要求的关于股东的任何投票的任何声明。
1.10记录日期。为使公司可确定有权获得任何股东大会通知或其任何休会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的60天或少于10天。如董事会如此确定日期,则该日期亦为决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除非董事会在其确定该记录日期时确定该会议日期或之前的较后日期为作出该决定的日期。
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和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确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确定有权在休会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确定新的记录日期,而在此情况下,亦须订定有权获得该续会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与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13条及本条第1.10条的规定确定有权在续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相同或较早。
为使公司可以根据DGCL第228条确定有权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而无需召开会议,董事会可确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且该日期不得超过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后的10天。如果董事会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在法律不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无需召开会议的记录日期应是根据DGCL第228(d)条向公司交付载有已采取或拟采取行动的签署同意书的第一个日期。如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且法律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则确定有权以书面同意公司行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董事会通过采取该事先行动的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4
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配发任何权利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应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之前,而该记录日期应不超过该行动之前的60天。如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为任何上述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1.11个代理。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在未经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达对公司行动的同意或异议的每一股东,或该股东的授权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通过文件授权的代理人或通过按照为会议确立的程序提交的法律允许的传输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该股东行事,但自该代理人之日起三年后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某人作为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根据DGCL第116条记录、签署和交付,但此种授权应载明或交付信息,使公司能够确定授予此种授权的股东的身份。表面声明不可撤销的代理的可撤销性,应受《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12条的规定管辖。
1.12有权投票的股东名单。公司应不迟于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第十天编制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完整名单;但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在会议召开日前不到10日的,名单应反映截至会议召开日前第十天有权投票的股东,并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公司不得被要求将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电子联系方式列入该名单。该名单应开放给任何股东,供其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进行审查,为期十天,截止会议日期的前一天:(i)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但前提是获得该名单所需的信息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或(ii)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如果公司决定在电子网络上提供该名单,公司可能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此类信息仅供公司股东使用。
第二条——董事
2.1权力。公司的业务及事务须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管理,但DGCL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2董事人数。董事会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每名成员为自然人。除公司注册证书确定董事人数外,董事人数应不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不得减少董事授权人数,在该董事任期届满前具有罢免该董事的效力。
2.3董事的选举、任职资格和任期。除本附例第2.4节另有规定外,并在符合本附例第1.2及1.9节的规限下,董事须于每次股东周年大会上选出。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有此规定,否则董事无须为股东。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可订明董事的其他资格。每名董事应任职至该董事的继任者当选并合格或至该董事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5
2.4辞职和空缺。任何董事在接到书面通知或以电子传送方式向公司发出通知后,可随时辞职。辞呈在递交辞呈时生效,除非辞呈指明较后的生效日期或根据一项或多项事件的发生而确定的生效日期。以董事未能获得连任董事的指定投票为条件的辞职,可以规定该辞职是不可撤销的。除非成立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当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辞去董事会职务时,于日后生效,当时在任的过半数董事,包括已如此辞任的董事,有权填补该等空缺或空缺,有关表决于该等辞职或辞职生效时生效。
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并受公司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所规限:
(i)由于所有有权作为单一类别投票的股东选出的董事的授权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尽管低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
(ii)凡任何类别或类别的股票或其系列的持有人有权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的条文选出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则该类别或类别或其系列的空缺及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该类别或类别或其系列选出的过半数董事,或由如此选出的唯一留任董事填补。
如果在任何时候,由于死亡或辞职或其他原因,公司不应有董事在任,则任何高级人员或任何股东或股东的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受托人或监护人,或受托对股东的个人或遗产承担类似责任的其他受托人,可以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特别会议,或可以向衡平法院申请根据DGCL第211条的规定作出简单命令的选举的法令。
如在填补任何空缺或任何新设立的董事职位时,当时在任的董事占整个董事会(如紧接任何该等增加之前所组成)的多数,衡平法院可应任何股东或持有当时至少10%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申请,有权投票选举该等董事,即告命令举行选举,以填补任何该等空缺或新设立的董事职位,或按上述方式取代当时在任的董事所选出的董事,哪种选举应在适用时受《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11条的规定管辖。
当选填补空缺的董事,应在该董事的前任未满任期内当选,直至该董事的继任者当选并合格为止,或直至该董事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2.5会议地点;电话会议。董事会可在特拉华州内外举行定期和特别会议。
6
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管理局成员或由管理局或任何小组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委员会,可藉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管理局或任何该等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该等通讯设备互相听取意见,而该等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2.6业务行为。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如有的话)主持,或在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会副主席(如有的话)主持,或在上述人员缺席时由董事会指定的主席主持,或在会议上选出的主席未获此种指定的情况下。秘书应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但在秘书缺席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
2.7定期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可在委员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而无须通知。
2.8专题会议;通知。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总裁、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可随时为任何目的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但获授权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的人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发出有关该会议的通知。
特别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当是:
| (一) | 以专人、快递或电话方式亲自送达; |
| (二) | 以美国头等邮件寄出,邮资预付;或 |
| (三) | 由电子传输给出, |
以该董事的地址或电话号码,或以电子传送方式(视属何情况而定)向各董事发出,如公司纪录所示。
通知以专人送达、信使送达或电话送达或者以电子传送方式送达的,应当在会议召开时间至少24小时前(视情况)向每位董事送达、发送或者以其他方式发出。通知以美国邮件发送的,应至少在会议召开时间的四天前以美国邮件方式交存。任何关于会议时间和地点的口头通知,如至少在会议召开时间24小时前送达,可代替书面通知送达董事。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通知无需说明会议地点(如果会议将在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举行)或会议目的。
2.9法定人数;投票。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上,至少有过半数的不时在任的董事出席会议,即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但在任何情况下,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获授权董事职位总数的1/3,即构成法定人数。如董事会的任何会议未能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发出公告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投赞成票,即为董事会的行为,但章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7
如公司注册证明书规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就任何事项须对每名董事拥有多于或少于一票表决权,则本附例中凡提述过半数或其他比例的董事,均须提述过半数或其他比例的董事得票。
2.10未经会议同意采取董事会行动。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i)如管理局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则在管理局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而采取;及(ii)同意书可按《总务委员会条例》第116条准许的任何方式记录、签署及交付。任何人(不论当时是否为董事),可透过向代理人发出指示或其他方式,规定行动同意将于未来时间(包括在事件发生时所厘定的时间)生效,但不得迟于发出该指示或作出该等规定后60天,而该等同意须当作已于本条第2.10条的有效时间作出,只要该人当时为董事,且在该时间前并无撤销该同意。任何该等同意在其生效前可予撤销。在采取行动后,有关的同意或同意须连同管理局或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议事记录,以与所保存的记录相同的纸面或电子格式存档。
2.11董事的费用和薪酬。除非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董事会有权厘定董事的薪酬。
2.12罢免董事。除非法规另有限制,否则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可被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股份的过半数投票权持有人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罢免。
不得减少授权董事人数,具有在该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该董事的效力。
第三条——委员会
3.1董事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在委员会成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情况下,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委员或委员,不论该委员或委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另一名理事会成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和权力,并可授权在所有可能需要的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但该等委员会无权或授权(i)批准或采纳,或向股东建议,DGCL明确要求提交股东批准或(ii)采纳、修订或废除公司任何章程的任何行动或事项(选举或罢免董事除外)。
3.2委员会会议记录。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应定期做好会议记录。
8
3.3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当时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任职的董事过半数,即构成该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但成立法团证明书、本附例、董事会的决议或设立该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会的决议要求人数多于或少于人数,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当时在该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任职的董事的1/3。出席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过半数成员的投票,须为该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作为,但成立法团证明书、本附例、管理局的决议或设立该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会的决议所需人数较多的除外。除非理事会另有规定,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应另有规定,并应按照以下规定举行和采取:
| (一) | 第2.5节(会议地点;电话会议); |
| (二) | 第2.7节(例会); |
| (三) | 第2.8节(专题会议;通知); |
| (四) | 第2.9节(法定人数;投票); |
| (五) | 第2.10条(未经会议同意的董事会行动);及 |
| (六) | 第7.4节(放弃通知) |
与这些章程背景下的必要变更,以取代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取代董事会及其成员。然而:
(i)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可藉管理局的决议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决议而厘定;
(ii)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亦可藉管理局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决议召集;及
(iii)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知亦须发给所有候补委员(如适用),他们有权出席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委员会,或在委员会没有采取任何该等行动的情况下,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亦可采纳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政府的其他规则。
成立法团证明书内任何条文规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就任何事宜对每名董事拥有多于或少于一票的投票权,须适用于在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投票,但成立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小组委员会。除非成立法团证明书、本附例或委员会指定委员会的决议另有规定,否则委员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每个小组委员会由委员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并将委员会的任何或全部权力及权力转授予小组委员会。
第四条——官员
4.1名官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总裁和秘书。公司亦可酌情委任一名董事会主席、一名董事会副主席、一名行政总裁、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一名首席财务官、一名司库、一名或多于一名助理司库、一名或多于一名助理秘书及根据本章程条文可能委任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同一人可以担任任何数量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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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任命官员。董事会须委任公司高级人员,但根据本附例第4.3条条文委任的高级人员除外。
4.3授权任命干事。董事会可授权任何高级人员委任公司业务所需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
4.4官员免职和辞职。任何人员均可被管理局或为免生疑问而获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或获管理局或为免生疑问而获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授予上述免职权力的任何人员(不论是否有因由)免职。
任何高级人员可随时向公司发出书面或电子传送通知而辞职。任何辞职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或该通知规定的任何较后时间生效。辞职通知中除另有规定外,接受辞职无须使其生效。任何辞职均不损害公司根据该高级职员为一方的任何合约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如有的话)。
4.5个办事处空缺。公司任何职位出现任何空缺,须由董事会填补或按本附例第4.3条的规定填补。
4.6代表其他公司或实体的证券。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首席执行官或在没有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董事会授权的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或在没有首席执行官的情况下,总裁有权代表公司投票、代表和行使与任何其他实体或实体中的任何和所有股份或其他证券或权益或由其发行的所有权利,以及根据任何实体或实体的管理文件以公司名义授予公司的任何管理权力所发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以同意代替会议行事的权利。此处授予的授权可以由该人直接行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人通过代理人或由该具有授权的人正式签署的授权书授权这样做。
4.7官员的权力和职责。除本附例另有规定外,公司高级人员的任期及在公司管理方面的权力及职责,须由董事会不时指定,或为免生疑问,由其任何获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或任何获授予该等指定权力的高级人员指定,并在并非如此规定的范围内,一般与该等职位有关,但须受董事会控制。
第五条——赔偿
5.1获得赔偿的权利。过去或现在是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一方或被卷入(作为一方、证人或其他)的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诉讼程序”)的每一人,由于该人或该人为其法定代表人的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正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董事、高级人员,另一法团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不论进行的基础是指称以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官方身份或在担任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代理人”)期间以任何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均应由公司赔偿并认为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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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CL授权的最大范围,因为同样存在或可能在此后被修订或解释(但在任何此类修订或解释的情况下,仅限于此类修订或解释允许公司提供比之前允许的更广泛的赔偿权利),以应对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ERISA消费税或罚款以及在和解中已支付或将支付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评估或其他费用,以及任何联邦、州,因实际或被视为收到本条规定的任何付款而对任何代理人征收的当地或外国税款)由该人在调查、辩护、作为证人参与或参与(包括在上诉时)或为任何上述任何一项准备时合理招致或遭受的任何诉讼(“费用”);但除根据本附例第5.3条强制执行赔偿权利的行动外,公司应就一项诉讼(或其中一部分,包括反诉)仅在董事会授权进行诉讼(或部分诉讼)的情况下由该人提起。
5.2预支费用的权力。高级人员或董事(以该人的身份行事)为一项收益进行辩护而招致的费用,应由公司在该收益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但条件是,如果DGCL要求,只有在最终确定该人无权按照本条或其他授权获得公司赔偿的情况下,才应在向公司交付由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代表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偿还该款项的承诺时预付该等费用;任何此类偿还公司费用垫款的义务应是无担保的,且不应就此收取利息。公司其他代理人(或非以其身份行事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产生的费用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垫付。
5.3索赔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倘根据本附例第5.1或5.2条提出的申索在公司接获书面申索后120天内未获足额支付,则申索人可在其后任何时间向公司提起诉讼,以追讨该申索的未付款项。如果索赔人是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全部或部分胜诉,索赔人也有权在胜诉的范围内获得起诉该索赔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对于根据本条第5.3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在所需承诺已提交给公司的情况下,为强制执行就在其最终处置之前为一项收益进行抗辩而招致的费用索赔而提起的诉讼除外),即索赔人未达到根据DGCL允许公司就索赔金额赔偿索赔人的行为标准的行为标准,应作为抗辩。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该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申请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该人已达到DGCL中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该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的抗辩或创建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
5.4非排他性规定。本条赋予任何人的权利不应排除该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官方身份采取行动和担任该职务时以其他身份采取行动。凡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公司注册证书、协议或投票的任何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则该规定、协议或投票应优先。公司被授权与任何提供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代理签订协议,直至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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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投保权限。公司可以购买和维持保险,以保护自己和任何代理人免受任何费用的影响,无论公司是否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或本条规定就此类费用向代理人进行赔偿。
5.6权利存续。本条规定的权利对不再担任代理人的人继续有效,并对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有利。根据本协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延伸至前任或退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遗产(如适用)。
5.7理赔。公司无责任根据本条赔偿任何代理人(i)在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为解决任何诉讼或索赔而支付的任何金额,在董事或高级人员的情况下,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或(ii)在公司未获得合理和及时的机会(由其承担费用)参与该诉讼的抗辩的情况下,就任何司法裁决作出赔偿。
5.8修正的效力。本条的任何修改、废止或修改,不得对该修改、废止或修改时存在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5.9代位权。如果发生本条规定的付款,公司应在该付款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对代理人的所有追偿权,代理人应签署所需的所有文件,并应尽一切可能必要的努力确保这些权利,包括签署必要的此类文件,以使公司能够有效地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这些权利。
5.10不重复付款。在代理人已实际收到(根据任何保单、协议、投票或其他方式)根据本条款应予赔偿的金额的付款的范围内,公司不承担本条规定的与向代理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有关的任何付款的责任。
第六条——股票
6.1股票凭证;部分缴足股份。公司的股份应以证书表示,但董事会可通过一项或多项决议规定,其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的股票的部分或全部应为无证明股份。任何该等决议不适用于由证书所代表的股份,直至该证书交还公司为止。除非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以证书为代表的每名股票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一份由公司任何两名高级人员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代表以证书形式登记的股份数量的证书。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都可能是传真。如任何已在证明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署已置于证明书上的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在该证明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则该证明书可由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该人在发出日期曾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一样。本公司无权以不记名形式发出证书。
公司可发行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作为部分已付,并可要求支付余下的代价。为代表任何该等部分缴足股份而发出的每份股份证书的正面或背面,或就未证明部分缴足股份的情况而言,在公司的簿册及纪录上,须说明将就此支付的代价总额及其已支付的金额。于就缴足股款的股份宣派任何股息时,公司须就同一类别的部分缴足股款的股份宣派股息,但只须按实际就该等股份支付的代价百分比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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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证书上的特别指定。如公司获授权发行多于一个类别的股票或多于一个系列的任何类别的股票,则每一类别的股票或其系列的权力、指定、优惠及相对、参与、选择性或其他特别权利,以及该等优惠及/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均须在公司为代表该类别或系列股票而须发行的证明书的正面或背面完整列明或概括列明;但除大货交所第202条另有规定外,代替上述要求,可在公司为代表此类或系列股票而应签发的证书的正面或背面载明一份声明,公司将免费向每一位股东提供一份声明,该股东如此请求每一类股票或其系列的权力、指定、优惠和相对、参与、可选或其他特殊权利,以及此类优惠和/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在无证明股票发行或转让后的合理时间内,须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向该股票的注册拥有人发出通知,其中载有根据本条6.2或DGCL第156、202(a)、218(a)或364条规定须在证书上载明或陈述的资料,或就本条6.2而言,公司将免费向每名如此请求权力、指定、优惠及相对、参与的股东提供的声明,每一类股票或其系列的可选或其他特殊权利以及此类优惠和/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无凭证股票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代表同一类别、同一系列股票的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
6.3遗失的证书。除本条第6.3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发行新的股份证书以取代先前发行的证书,除非后者已交还公司并同时注销。公司可发出新的股票或无证明股份的证明书,以代替其之前发出的任何声称已遗失、被盗或毁坏的证明书,而公司可要求遗失、被盗或毁坏的证明书的所有人,或该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供足够的保证金,以就任何该等证明书或该等新证明书或无证明股份的发出所声称的遗失、被盗或毁坏可能对其提出的任何索偿向公司作出赔偿。
6.4股息。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或适用法律所载的任何限制,就公司股本的股份宣派及派付股息。股息可能以现金、财产或公司股本的股份支付,但须遵守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
董事会可从公司任何可用于股息的资金中拨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用于任何适当目的,并可废除任何该等储备金。
6.5份股票转让协议。公司有权与公司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股票的任何数目的股东订立及履行任何协议,以限制该等股东所拥有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公司股票以DGCL不加禁止的任何方式转让。
6.6登记股东。公司:
(i)有权将在其簿册上登记为任何股份或股份拥有人的人,视为专有权收取股息、投票、接收通知及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股份或股份拥有人的所有权利及权力的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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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无须承认另一人对该等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申索或权益,不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但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7次转让。公司股份纪录的转让,只须由其持有人亲自或由正式授权的律师在其簿册上进行,如该等股份获证明,则须在交出一份或多于一份相同数目股份的证明书后,妥为背书或附有继承、转让或转让授权的适当证据。
第七条——发出通知和放弃的方式
7.1通知书送达;电子传送通知书。
(a)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地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下,公司根据DGCL的任何规定、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可按公司记录所载的书面指示(或以电子传送方式指示股东的电子邮件地址(如适用)而发出,并须(i)如已邮寄,当通知存放于美国邮件时,已预付邮资,(ii)如以快递服务送达,通知在该股东的地址收到或留下时或(iii)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则在指示至该股东的电子邮件地址时,以较早者为准,除非该股东已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通知公司反对以电子邮件收到通知,或该通知为本附例第7.1(e)条所禁止。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必须包括一个显著的图例,说明该通信是关于公司的重要通知。
(b)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地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下,但在符合本附例第7.1(e)条的规定下,公司根据DGCL的任何条文、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如以获发出通知的股东同意的电子传送形式发出,则该通知即具有效力。任何该等同意,可由股东以书面通知或电子传送方式向公司撤销。公司可根据本附例第7.1(a)条以电子邮件发出通知,而无须取得本条第7.1(b)条所规定的同意。
(c)依据本附例第7.1(b)条发出的通知,须当作发出:
(i)如藉传真电讯,当指示予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号码时;
(ii)如透过在电子网络上张贴,连同就该特定张贴向股东发出的单独通知,则在(a)该特定张贴及(b)该单独通知发出之较后日期;及
(iii)如藉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传送,当指示予股东。
(d)就DGCL、公司注册证书和本附例而言,(i)“电子传输”是指任何形式的通信,不直接涉及纸张的物理传输,包括使用或参与一个或多个电子网络或数据库(包括一个或多个分布式电子网络或数据库),其创建的记录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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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收件人保留、检索和审查,并可由该收件人通过自动化流程直接以纸质形式复制;(ii)“电子邮件”是指指向唯一电子邮件地址的电子传输(该电子邮件应被视为包括附在其上的任何文件以及与网站超链接的任何信息,前提是该电子邮件包含可协助访问此类文件和信息的公司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联系信息);(iii)“电子邮件地址”是指目的地,通常表示为一串字符,由唯一的用户名或邮箱(通常称为地址的“本地部分”)和对互联网域(通常称为地址的“域部分”)的引用组成,无论是否显示,都可以向其发送或传递电子邮件。
(e)尽管有上述规定,在(i)公司无法透过该等电子传送交付公司连续发出的两份通知及(ii)公司的秘书或助理秘书或转让代理人或负责发出通知的其他人知悉该等无法交付的时间及之后,不得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通知;但条件是,无意中未能发现该等无法交付的情况不应使任何会议或其他行动无效。
(f)秘书或助理秘书或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誓章,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该誓章须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
(g)如根据第7.1(a)(i)或7.1(a)(ii)款发出通知,则随该通知附设或附于该通知的每一份文件,须当作该通知的一部分,其唯一目的是确定通知是否根据DGCL、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妥为发出。
(h)除第7.1(a)(i)、7.1(d)(ii)及7.1(d)(iii)款外,本条第7.1条的任何条文,均不适用于总结算第164、296、311、312或324条。
7.2通知共享地址的股东。除DGCL另有禁止外,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的情况下,公司根据DGCL的规定、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如经发出该通知的该地址的股东同意,以单一书面通知方式向共享地址的股东发出,即具有效力。任何该等同意可由股东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撤销。任何股东如未向公司提出书面反对,自公司收到其发送该单一通知的意向之日起60天内,即视为已同意接收该单一书面通知。
7.3通知与其通信不合法的人。每当根据DGCL、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规定须向任何与其通讯为非法的人发出通知时,无须向该人发出该通知,亦无责任向任何政府当局或机构申请向该人发出该通知的许可证或许可。任何采取或举行的行动或会议,如无须通知任何该等通讯为非法的人,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通知已妥为发出一样。如果公司采取的行动是要求根据DGCL提交证书,则证书应说明,如果这是事实,并且如果需要通知,则该通知已发给所有有权收到通知的人,但与之通信为非法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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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放弃通知。每当根据DGCL的任何条文规定须发出通知时,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签署的书面放弃,或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不论在发出通知的事件发生时间之前或之后,均须当作等同于通知。任何人出席会议,即构成放弃该会议的通知,除非该人出席会议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示反对,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因而对任何事务的处理。除非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有此规定,否则无须在任何书面放弃通知或任何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中指明将在任何股东常会或特别会议上进行的业务或其目的。
第八条——一般事项
8.1财政年度。公司的会计年度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可由董事会变更。
8.2密封。公司可采用法人印章,其形式须由董事会不时批准。公司可以使用法人印章,使其或其传真被压印或加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
8.3年度报告。公司应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安排向公司股东发送年度报告。如果且只要公司股份的记录持有人少于100人,则明确放弃向公司股东发送年度报告的要求(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8.4构造;定义。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附例的建构须以总则、构造规则及DGCL内的定义为准。在不限制这一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人”一词包括公司、任何其他实体和自然人。本附例中凡提述DGCL的任何条文,须当作为提述不时修订的该条文及其任何继承条文。
第九条——修正案
本附例可由有权投票的股东采纳、修订或废除。然而,公司可在其成立法团的证明书中,授予董事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该等权力如此授予董事的事实,不得剥夺股东的权力,亦不得限制他们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指明选举董事所需的票数,不得由董事会进一步修改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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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d
家长B系列指定证明书表格
马维尔技术公司。
优惠、权利及限制指定证明书
的
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重述,“DGCL”)第151条,MARVELL TECHNOLOGY,INC.,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公司”),根据DGCL第103条的规定,特此证明:
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如同在本协议生效前已修订、重述或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授权发行2,508,000,000股股本,包括2,5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普通股”)和8,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优先股”);
在符合《公司注册证书》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决议规定优先股股份的系列发行,并通过根据特拉华州适用法律提交证书,确定每个此类系列优先股不时包括的股份数量,并确定每个此类系列的股份的指定、权力、优先权和权利以及对其的任何资格、限制或限制;和
那,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授予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于202年________通过了以下决议,指定新系列优先股为“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然而,公司已由公司、Java Merger Sub,Inc.(“Merger Sub I”)、Java Merger Sub II,Inc.(“Merger Sub II”)及Lumentum控股公司(“Lumentum”)于2026年11月1日(经根据其条款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合并协议”)订立该若干合并协议及计划,据此,(其中包括)根据合并协议(a)所载条款及条件,合并Sub I将与Lumentum合并并并入Lumentum(“第一次合并”),Lumentum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续,并且在第一次合并生效时间(“生效时间”)之后,Lumentum作为第一次合并的存续公司,将与Merger Sub II合并并并入Merger Sub II,Merger Sub II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续,并且(b)在生效时间,每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根据合并协议条款作出适用选择的持有人所发行和发行在外并持有的被指定为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的Lumentum将转换为获得一股被指定为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的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的优先股的权利。
决议,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第四条的规定和DGCL第151条的规定,特此授权公司的一系列优先股,该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数量,以及该系列优先股所包含的股份的指定、权力、优先权和相对、参与、选择性或其他权利(如有),以及该系列优先股所包含的股份的资格、限制或限制(如有)如下:
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第1节。定义。就本协议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一个人或实体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这些术语在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规则144中使用和解释。
“营业日”是指除周六、周日以外的任何一天,或法律或行政命令授权或要求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关闭或关闭的任何一天。
“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以及此类证券以后可能被重新分类为的任何其他类别证券的股票。
“普通股等价物”是指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的任何证券,无论在此类发行时是否已归属或以其他方式可转换或可行使为普通股股份,这将使其持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获得普通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债务、优先股、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在任何时候可行使、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持有人有权获得普通股。
“转换日期”具有第6(c)节规定的含义。
“转换比率”是指,对于B系列优先股的每一股,最初截至生效时间,一定数量的普通股等于优先普通股合并对价,但可根据本协议第7条进行调整。
“转换股份”是指根据本协议条款转换B系列优先股股份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的统称。
“视为清算事件”是指(a)(i)公司为组成方或(ii)公司的子公司为组成方且公司根据该合并或合并发行其股本股份的合并或合并,但涉及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此类合并或合并,其中公司在紧接此类合并或合并之前已发行的股本股份继续代表,或在紧接此类合并或合并之后转换为或交换为股本股份,(1)存续或产生的法团,或(2)如果存续或产生的法团是紧接该合并或合并后的另一法团的全资附属公司,则该存续或产生的法团的母公司;或(b)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在单一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出售、租赁、转让、独家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作为一个整体,至少有投票权,或出售或处置公司的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不论是通过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前提是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几乎所有资产均由该等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持有,除非该等出售、租赁、转让、专属许可或其他处置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DGCL”是指《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持有人”是指B系列优先股的任何持有人。
普通股在任何日期的“最后报告的销售价格”是指普通股交易的主要美国国家或地区证券交易所在综合交易中报告的该日期的每股收盘销售价格(或者,如果没有报告收盘销售价格,则为买卖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如果任何一种情况下都超过一个,则为平均买卖价格和平均要价的平均值)。
“清算”具有第5节中阐述的含义。
“人”是指任何个人或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注册成立或未注册成立的协会、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或其机构或细分机构)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实体。
“优先普通股合并对价”具有合并协议中规定的含义,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确定。
“合格出售”是指向公司或持有人的非关联公司出售B系列优先股。为免生疑问,经纪自营商发出的书面(包括任何电子)通讯,表明持有人已就B系列优先股转换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发出卖单,或与公司(作为买方)或持有人的非关联公司签订的股票购买协议的签立副本,应被视为合格销售的证据。
“B系列优先股”具有第2(a)节规定的含义。
“交易日”是指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该时间普通股上市的任何其他国家证券交易所)开市的营业日。
第2节。指定、金额及票面价值;转让;排名。
(a)本指定证书指定的系列优先股的股份被指定为公司的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B系列优先股”)。如此指定的B系列优先股的授权股数应为2,876,415股。该数目可不时增加或减少,但不得低于当时已发行的B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数目,藉由董事会正式通过的进一步决议,或其任何正式授权的委员会,以及根据DGCL的规定提交证明,说明该等增加或减少(如适用)已获如此授权。公司无权发行B系列优先股的零碎股份。
(b)公司须根据公司为此目的的转让代理人(“B系列优先股登记册”)不时备存的记录,将B系列优先股的股份登记在其持有人的名下。公司及其转让代理人可就B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转换及所有其他目的,将B系列优先股股份的注册持有人视为并将其视为绝对拥有人。B系列优先股的股票可能仅以记账式形式发行。公司或其转让代理人应将B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在B系列优先股登记册中的转让登记,在交出证明该等股份将被转让的B系列优先股股份时,将其登记给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在进行任何此类登记或转让时,应向受让方发行证明如此转让的B系列优先股股份的新记账式票据,并向转让持有人发行证明未如此转让的股份的剩余部分(如有)的新记账式票据。
第3节。股息。如公司宣布或支付根据第7条未对转换比率作出调整的普通股的股息或分配,则公司须同时宣布并支付B系列优先股的股息,按与普通股按比例计算(假设B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已根据本指定证书的条款在紧接适用股息的记录日期之前(或如没有确定记录日期,有权获得此类股息的普通股记录持有人的日期待定))。
第4节。投票权。
(a)未经B系列优先股的多数已发行股份的赞成票或同意,公司不得更改或不利地更改B系列优先股的权力、优惠或权利,或更改或修订本指定证书。
(b)B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无权投票的公司董事选举除外,B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与普通股持有人一起就普通股持有人在转换后基础上将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假设B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已在紧接投票记录日期之前根据本指定证书的条款进行转换(或者如果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将确定有权投票的普通股记录持有人的日期)。
第5节。清算。如果公司发生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包括控制权变更交易,或被视为清算事件(任何此类事件,“清算”),公司可分配给其股东的资产应根据每个B系列优先股和普通股持有人持有的股份数量按比例分配,为此目的,将B系列优先股的所有股份视为已根据紧接此类清算之前的本指定证书的条款转换为普通股,而不考虑此处或其他规定的任何转换限制,也不考虑是否有足够的普通股股份可从公司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票中用于实现B系列优先股的转换。
第6节。转换。
(a)由持有人选择转换。在不违反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下,每一持有人均有权在任何时间和不时将该持有人持有的B系列优先股的每一股转换为与转换比率相等的若干有效发行、已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估的普通股股份;但如适用,任何持有人均无权行使该转换权,直至经修订的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规定的适用等待期(及其任何延期)届满或终止,及据此颁布的规章制度。
(b)合格出售时的转换。除本条第6款另有规定外,B系列优先股的每一股份须在紧接合资格出售该股份的截止日期前自动转换为若干有效发行、已缴足股款且不可评税的普通股股份,而无须公司或持有人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c)转换机制。
(i)股份于转换时交付。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于每个转换日期当日或之后,但无论如何在该日期的一个(1)营业日内,公司须在依据(a)款作出转换的情况下,向持有人交付或安排交付,或在根据(b)款作出转换的情况下,向合资格出售中的买方交付一份将载有或被视为载有适当的限制性图例及适用的交易限制的帐簿记项,代表转换时可发行的转换股份的数目。公司须尽最大努力透过存托信托公司(包括DWAC系统)或履行类似职能的其他已成立结算公司,以电子方式交付公司根据第6条规定须交付的任何帐面分录票据。如果根据上述(b)款转换B系列优先股时将发行的任何普通股股份未在适用的转换日期后两(2)个营业日内出售,则该等股份应被视为已被转换回B系列优先股。“转换日期”是指持有人就根据第6(a)条的转换、书面转换通知或(b)根据第6(b)条的转换、合格销售的销售文件向公司交付(a)的日期。
(ii)保留可于转换时发行的股份。公司承诺,它将在任何时候保留并保留其授权和未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仅用于B系列优先股转换时发行的目的,不受B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以外的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或有购买权的影响,不低于B系列优先股所有已发行股份转换时应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考虑到第7条的调整)。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发行的任何普通股股份应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iii)零碎股份。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不得发行零碎股份或代表普通股零碎股份的以股代息。相反,公司应根据紧接换股日之前的交易日最后报告的销售价格向持有人支付现金调整。
(四)转让税。发行转换股份的记账式票据,须向任何持有人免费收取就发行或交付该记账式票据而可能须缴付的任何单证印章或类似税款,但公司无须就发行及交付任何该等帐簿记项符号所涉及的任何转让而缴付任何可能须缴付的税项,而该等转让须在转换为名称以外的名称时缴付B系列优先股的该等股份的注册持有人及公司无须发行或交付该等帐簿记项说明,除非或直至要求发行该等股份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已向公司缴付该等税额或须已令公司信纳该等税额已缴付为止。
(d)股东地位。在B系列优先股的股份转换为普通股的每个转换日期:(i)被转换的B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应被视为转换为普通股的股份;(ii)持有人作为此类B系列优先股转换股份的持有人的权利应终止和终止,但持有人在转换B系列优先股股份时获得普通股股份和支付以代替可发行股份的任何零头的权利除外。有权获得B系列优先股转换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的个人或个人,就所有目的而言,应被视为此类普通股股份在转换日期的记录持有人或持有人。
第7节。某些调整。
(a)股票股息和股票分割。如果公司在B系列优先股流通期间的任何时间:(i)支付股票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对普通股股份或任何其他普通股等价物进行以普通股股份支付的分配或分配,(ii)将普通股流通股份细分为更大数量的股份,或(iii)将(包括通过反向股票分割的方式)普通股流通股份合并为更小数量的股份,然后,转换比率应乘以一个分数,其中分子将是紧接该事件后已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不包括公司的任何库存股)的数量,而其中分母将是紧接该事件前已发行的普通股股份的数量。根据本条第7(a)款作出的任何调整将在确定有权获得此类股息或分配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后立即生效,并且在细分或合并的情况下将在生效日期后立即生效。
(b)重新分类、交换或替代。如果B系列优先股转换时可发行的普通股应变更为任何类别或任何类别的股票的相同或不同数量的股份,无论是通过资本重组、重新分类或其他方式(上述规定的股份拆细或合并或股票股息,或下文规定的重组、合并、合并或出售资产除外),然后,在每一次此类情况下,B系列优先股的每一股此类股份的持有人此后有权在此类重组、重新分类或其他变更时,由B系列优先股的此类股份在紧接此类重组、重新分类或变更之前可能已被转换成的普通股股份数量的持有人将此类股份转换为股票和其他证券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所有这些均可按此处规定进行进一步调整。
(c)合并或重组等。如果发生涉及公司的任何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或合并,其中普通股(但不包括B系列优先股)被转换为或交换为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本条第(a)或(b)款所涵盖的交易除外),则在任何此类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或合并之后,B系列优先股的每股股份应可转换为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在紧接此类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或合并之前转换一股B系列优先股时可发行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量的持有人本有权根据此类交易获得的现金或其他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在适用本条第7款有关B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此后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时作出适当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善意确定),直至本条第7款规定的规定(包括有关转换比率的变更和其他调整的规定,如适用)此后应尽可能合理地适用,关于其后可在B系列优先股转换时交付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
(d)计算。根据本条第7条作出的所有计算,须按最接近的一分或最接近的股份的1/100(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就本第7条而言,截至某一特定日期被视为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目,须为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不包括公司的任何库存股)数目的总和。
(e)通知持有人。每当转换比率依据本条第7条的任何条文作出调整时,公司须迅速向每名持有人交付一份通知,列明经该调整后的转换比率,并就需要作出该调整的事实作出简短陈述。
第8节。杂项。
(a)放弃。地铁公司或持有人对违反本指定证明书任何条文的任何放弃,不得作为或被解释为对任何其他违反该条文的行为或对任何其他违反本指定证明书任何其他条文的行为的放弃,或任何其他持有人的放弃。公司或持有人未能在一个或多个场合坚持严格遵守本指定证书的任何条款,不应被视为放弃或剥夺该方(或任何其他持有人)此后坚持严格遵守该条款或本指定证书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权利。公司或持有人的任何放弃必须以书面作出。尽管本指定证明书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指定证明书所载的任何规定及根据本指定证明书所授出的B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任何权利,经B系列优先股大多数股份的书面同意后,可就B系列优先股的所有股份(及其持有人)放弃,除非DGCL要求更高的百分比,在此情况下,须要求不少于该更高百分比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除非DGCL要求另一类股本的同意或投票,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要求该其他类股本的同意。
(b)可分割性。如本指定证明书的任何条文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则本指定证明书的余额继续有效,如任何条文不适用于任何人或情况,则仍适用于所有其他人及情况。如发现根据本协议到期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被视为利息的金额违反了管辖高利贷的适用法律,则根据本协议到期的适用利率应自动下调至等于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
(c)下一个营业日。凡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付款或其他义务应在营业日以外的日期到期,则应在下一个营业日支付该款项。
(d)标题。此处包含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构成本指定证书的一部分,不应被视为限制或影响本指定证书的任何规定。
(e)转换后的B系列优先股的状况。如B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须根据本条例第6条转换为普通股股份,则公司董事会须采取规定的行动,使该等转换股份恢复公司优先股的授权但未发行股份的地位,并不再被指定为B系列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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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迈威尔科技,Inc.已安排由其正式授权人员在202年_______月___日___日签署本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的指定优先、权利和限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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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指定证书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