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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职计划
第一条——宗旨
KB家居董事会管理发展与薪酬委员会特此通过KB家居高管离职计划(“计划”)。该计划旨在向某些关键员工提供遣散保护,这些员工预计将对KB之家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KB公司”,每个公司单独称为“KB公司”)的成功做出重大贡献,从而提供运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条——计划的制定
按照第三条的定义,该计划提供的福利应提供给参与者。
第三条——定义
“附属公司”是指,就任何人而言,由该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
“平均奖金"就任何参与者而言,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a)任何雇主在参与者终止日期之前的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实际支付给参与者的年度现金奖金(如有)的平均数(或,如果该参与者受雇于一个或多个雇主未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则为该参与者终止日期之前的完整会计年度实际支付给参与者的所有年度现金奖金的平均数(如有)和(b)(i)A组参与者,3.0倍参与者基本工资;(二)B组参与者,2.5倍参与者基本工资;(三)C组参与者,2.0倍参与者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就任何参与者而言,该参与者在该参与者的终止日期生效的年基本工资。
“板”是指KB之家的董事会。
“原因”是指,就任何参与者而言,参与者承诺的以下任何一项:
(a)严重违反或故意无视KB家居伦理政策或任何KB公司的政策;
(b)严重玩忽职守,不履行参与人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c)对KB公司财产(无论是真实的、个人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进行重大挪用;
(d)对任何KB公司实施欺诈或恶意、不诚实或不忠诚的行为;
(e)严重违反第六条下的任何盟约;
(f)严重道德败坏的严重不当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其程度经计划管理人合理判断,参与者的信誉和声誉不再符合预期标准;或
(g)如果参与者的雇佣没有被终止,计划管理人合理确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会严重损害任何KB公司的最佳利益。
“中投计划”指可能不时修订的《KB之家控制权变更遣散计划》,或任何于有关终止日期有效的继任或替代计划。
“代码”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凡提及《守则》或《守则》的任何条文,均须包括财政部根据《守则》颁布的条例及其他指引。这类法规在该计划中可能被称为“财政部法规”。
“委员会”指董事会的管理发展和薪酬委员会,或董事会的任何继任委员会,履行自生效之日起授予该委员会的相同或类似的高管薪酬职责。
“残疾”是指参与者的雇主随后维持的长期残疾计划中定义的“残疾”,或者如果没有计划,则为有资格获得社会保障残疾保险福利的残疾。
“生效日期”指2007年10月4日,即本计划的生效日期。
“合资格人员"指在作出任何决定时已被董事会选举担任以下一个或多个职位的任何KB之家的高级职员: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副总裁或高级副总裁。
“雇主”是指,就任何参与者而言,雇用该参与者的特定KB公司。
“ERISA”是指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A组参与者”指(a)在相关终止日期在KB之家担任以下一个或多个职位的任何参与者:首席执行官、总裁或执行副总裁;或(b)委员会或董事会明确指定为A组参与者的任何其他参与者。
“乙组参赛者”指(a)在相关终止日期担任KB之家高级副总裁并被董事会指定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3b-7所指的“执行官”的任何参与者;或(b)被委员会或董事会明确指定为B组参与者的任何其他参与者。
“C组参与者”指(a)在相关终止日期担任KB之家高级副总裁且未被董事会指定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3b-7所指的“执行官”的任何参与者;或(b)被委员会或董事会明确指定为C组参与者的任何其他参与者。
“参与者”指(i)一名合资格的高级人员或(ii)一家KB公司的任何其他雇员,而在每种情况下,该雇员均被委员会或董事会明确指定为参与者,并且在每种情况下均已被一家或多家KB公司持续全职雇用至少一年。当参与者不再是合资格人员或经委员会或管理局采取行动不再是参与者时,该参与者即不再是该计划下的参与者。
“计划管理员”的意思是KB之家。
“第409a款”指《守则》第409A条,仅为免生疑问,应包括财政部根据该条颁布的条例和其他指导。
“遣散费"就任何参加者而言,指根据第4.1(a)及(b)条须支付予该参加者的款额。
“遣散期”指自相关终止日期开始并持续至:(a)对A组参与者而言,为相关终止日期的两周年;
(b)就B组参与者而言,为相关终止日期后十八个月;及(c)就C组参与者而言,为相关终止日期一周年。
“终止”是指,就任何参与者而言,参与者的雇主无故和出于死亡或残疾以外的原因单方面终止参与者的雇用,但前提是此类终止构成《守则》第409A条含义内对参与者的雇主的“离职”。
就本计划而言,是否发生“离职”应由委员会根据财务处条例第1.409A-1(h)节确定。确定参加人是否经历离职,适用下列规定:
(a)对于以雇员身份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参与者,除下文(c)部分另有规定外,当该参与者经历了与雇主的雇用终止时,应发生离职。
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参与者和雇主合理地预期(i)在某一日期之后将不再为雇主提供服务时,应视为经历了终止雇用,或(ii)参与者在该日期后(不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独立承包商)为雇主提供的善意服务水平将永久减少至不超过该参与者(不论是作为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在紧接前36个月期间(或如果参与者向雇主提供服务的时间少于36个月,则为雇主提供的全部服务期间)的平均善意服务水平的20%。
参加人休军假、病假或其他善意休假的,参加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应视为延续不变,条件是这种休假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或者如果更长,只要参加人根据适用的法规或通过合同保留在用人单位再就业的权利。如果军假、病假或其他善意休假的期限超过6个月,且参与者没有根据适用的法规或合同保留再就业的权利,则自紧接该6个月期限结束后的第一天起,就本计划而言,雇佣关系应被视为终止。在适用本款规定时,只有在合理预期参与者将返回为雇主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休假才应被视为善意休假。就本款而言,如因任何可预期导致死亡或可预期持续不少于六个月的身体或精神损害而请假,如该损害导致参加者不能履行其受雇职位或任何实质上相似的受雇职位的职责,则须以29个月的缺席期取代该6个月的缺席期。
(b)对于作为独立承包商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参与者,除下文(c)部分另有规定外,应在为雇主提供服务所依据的合同(或在不止一份合同的情况下,为所有合同)到期时离职,但此种合同的到期由委员会确定构成参与者与雇主之间的善意和彻底终止合同关系。
(c)对于既作为雇员又作为独立承包人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参与者,一般不得离职,直至该参与者分别按照上文(a)和(b)部分规定确定的既作为雇员又作为独立承包人停止为该雇主提供服务。同样,如果参与者(i)中的任何一方停止以独立身份为雇主提供服务
承包人并开始以雇员身份为雇主提供服务,或(ii)停止以雇员身份为雇主提供服务并开始以独立承包人身份为雇主提供服务,在参与者停止以上述(a)和(b)部分规定的适用条款确定的两种身份为雇主提供服务之前,参与者将不会被视为经历离职。
尽管本部分(c)有上述规定,如参与者同时以雇员和董事身份为雇主提供服务,在《库务条例》第1.409A-1(h)(5)条允许的范围内,在确定该参与者是否经历了作为雇员离职的情况时,不得考虑该参与者作为董事提供的服务。
(d)为确定参与者是否经历离职,为雇主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为雇主和根据《守则》第414(b)条与雇主属于同一“受控集团”法团成员的任何其他法团或根据《守则》第414(c)条确定的与雇主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贸易或业务(如合伙)提供的服务,在每一种情况下,经《财政部条例》第1.409A-1(h)(3)节修改,并以“至少50%”代替“至少80%”,它出现在《守则》第1563(a)节或《财政部条例》第1.414(c)-2节中的每个地方。
“终止日期”是指,就任何参与者而言,参与者的终止发生的日期。
第四条——遣散费
4.1支付遣散费的权利。
(a)在符合第4.4(c)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下,如果参与者被解雇,该参与者应有权从参与者的雇主处获得按第4.1(b)条规定的数额支付的遣散费,按第4.1(d)条所述支付;但条件是:
(i)如果相关终止日期发生在受保护期内(如中投计划所定义),参与者因此有权根据中投计划获得遣散费,则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将与中投计划中规定的一样,参与者将没有资格根据本计划获得遣散费或任何其他利益或权利,也不受根据本计划承担的任何义务的约束;和
(ii)如在有关终止日期,参与者是与雇主订立的任何提供遣散费或本计划提供的任何其他福利(中投计划除外)的雇佣或类似协议的一方,而该协议的任何条款与本计划的条款不一致或除此之外,则该协议的条款应在该等不一致或附加条款的范围内适用于参与者。
(b)在符合本计划的条款和条件下,参与者根据本计划有权获得的遣散费应等于:
(i)参与者的基本工资和平均奖金之和乘以(i)2.0(如属A组参与者);(ii)1.5(如属B组参与者);或(iii)1.0(如属C组参与者),
减去总和
(ii)任何雇主根据法律或本计划和中投计划以外的任何合同、计划或安排有义务向参与者支付的具有遣散费、通知金等性质的任何其他现金付款的总额;和
(iii)如雇主依法有义务向参与者提供提前终止通知,则该参与者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至该参与者的终止日期期间所收到的赔偿总额;
并须按第4.1(d)(ii)条的规定进一步减少。
(c)在符合第4.4(c)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下,参与者的雇主应向参与者提供在遣散期内继续参与雇主的医疗、牙科和视力计划(统称为“健康计划”),但须遵守健康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支付维持参与所需的任何员工缴款;但对于A组参与者而言,继续参与健康计划应限于自参与者终止日期开始至参与者终止日期十八个月周年日结束的期间,A组参与者的雇主应在参与者终止日期的十八个月周年日一次性向该A组参与者支付适用的遣散期最后六个月继续参与健康计划的现值。如果根据本条第4.1(c)款有权获得福利的参与者应在该参与者适用的遣散期结束前死亡,则该参与者的雇主根据本条第4.1(c)款承担的义务应终止。任何此类已故参与者的任何合格受益人只有在经修订的1986年《综合综合预算和解法》规定的范围内,才有权继续参与此类雇主的健康计划。
(d)
(i)除第4.3及9.7条另有规定外,遣散费须根据参与人雇主当时的发薪政策,在遣散期内按第4.1(d)(ii)条所述的款额分期支付;但条件是,任何本应在参与者终止日期开始的60个历日期间内支付的分期付款,不得在该60天期间内支付,而应与该60天期间届满时或之后发生的第一个标准发薪期累积和支付。
(ii)每期的款额须等于遣散费的总额除以遣散期内适用的发薪日期的数目,并须减去参加者自雇主的任何预付款或贷款或该参加者可能被要求向雇主偿还的任何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2条要求偿还的款额)时,自该分期付款支付之日起应付给该参加者雇主的任何款额;但条件是,根据本条第4.1(d)(ii)款就雇主在任何应课税年度支付的遣散费分期付款而作出的削减总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而参与者欠参与者雇主的任何其他款项将由参与者在到期时偿还。
(iii)如根据本条第4.1条有权获得遣散费的参与者在所有应付予他或她的款项已获支付前已去世,则该等未付款项须在参与者去世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参与者去世后30个历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一次性支付予参与者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理人或参与者遗产的管理人,由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
4.2业务费用.每位参与者应负责在参与者终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在参与者使用的任何雇主信用卡或其他账户上产生的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并且参与者应在到期时支付所有此类费用。参与者的雇主应向参与者报销截至参与者终止日期尚未报销的任何未决、合理的与业务相关的费用,前提是参与者及时提交适当的差旅和费用报告。此种报销应不迟于发生费用的纳税年度之后的参加人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支付。
4.3扣缴.参与人的雇主应从根据本条第四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中预扣适用的税收或其他法律要求的金额。
4.4其他权利和义务.
(a)本计划概不影响参与者截至参与者终止日期可能已根据以下条件累积的利益或权利:(i)KB之家的股票计划、激励计划、401(k)储蓄计划、不合格递延补偿计划、退休计划和仅死亡抚恤金计划或(ii)任何假期薪酬政策以及任何参与者在终止日期可能拥有权利的任何任何TERM0KB公司的任何类似于上述第(i)条所指明者的任何协议、政策、计划、计划或安排。这些福利和权利将受此类协议、政策、计划、方案和安排的条款约束,因为它们可能会根据其条款不时进行修改。
(b)就参与者的终止而言,该参与者应遵循参与者雇主有关离职雇员的标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并提供书面确认参与者已如此返还)所有雇主拥有的财产、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复制品、摘要和/或分析),以及包含、反映、总结、描述、分析或提及或与任何信息项目相关的所有其他材料(如第6.5节所定义)。
(c)参与者不得因寻求其他就业或其他方式而被要求减轻损害或参与者遣散费或计划下任何其他福利的金额,也不得(以下一句规定除外)因参与者终止后因就业而获得的任何补偿或类似福利而减少该计划下的任何福利。倘根据该计划领取福利的人被任何KB公司重新雇用或以其他方式聘用以提供商业服务的任何身份,则任何雇主根据该计划向该人提供福利的义务将立即终止。
第五条——发布
5.1发布.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除非且直至参与者在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截止日期(不迟于参与者终止日期后的50个日历日)之前签署并向计划管理人退回一份释放(“释放”),以及参与者根据适用法律或根据释放条款可撤销释放的任何期间已过,否则参与者无权根据计划领取任何遣散费或任何其他福利。该发布应由参与者在不早于参与者的终止日期之前签署,该发布应是一份书面文件,其形式由计划管理员规定,旨在创建参与者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发布参与者对任何雇主和相关实体和个人(包括KB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拥有或可能拥有的任何索赔
和雇员,在参与者签署发布日期或之前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就业年龄歧视法案》提出的任何索赔。
5.2违约.每一雇主根据计划对参与者承担的义务,以及参与者根据第四条享有的利益和权利,在参与者违反发布或第六条所载的任何契约的情况下,应立即终止。
第六条——非邀约、不疏远、保密和合作
6.1非招揽.自相关终止日期起至遣散期届满前,参与者不得直接或间接(a)诱使或协助他人诱使任何KB公司的雇员、高级职员、顾问或代理人终止与KB公司的雇佣关系或业务关联;或(b)在遣散期内的任何时间或在参与者终止日期前一年期间雇用或与任何KB公司雇用或与其有业务关联的任何人有业务往来;但上述规定不得禁止参与者,或参与者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企业,免于从事一般性招揽工作或雇用对此类招揽作出回应的人员。
6.2对第三方的陈述.除本第6.2节稍后部分另有规定外,参与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作出或促使作出任何批评或贬低任何KB公司或对其性质或商业声誉作出负面评论的陈述。参与者进一步不得:(a)就任何KB公司的地位、计划或业务前景向他人发表评论,或(b)从事任何将对任何KB公司造成财务或其他方面不利的行为,或使任何KB公司遭受公众不尊重、丑闻或嘲笑的行为。仅为本第6.2节的目的,对“KB公司”的提及,除了KB之家及其关联公司外,还应包括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前任。上述义务不适用于个人在任何调查、民事或行政程序或仲裁中被传票或其他司法程序强制作证或属于特权通信的宣誓后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意见,也不应因上述义务而妨碍参与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业监管局或任何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任何自律组织或任何其他联邦或州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提出指控或投诉。同样,上述规定不应妨碍参与者与任何政府机构进行沟通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政府机构可能在不通知KB公司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或诉讼,也不应限制参与者参与任何政府机构的举报人计划。
6.3可分割性.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第6.1节或第6.2节中的义务范围违反适用法律,法院应通过将其限制在最大合理范围的方式对义务进行改革。
6.4合作.参与者应在进行任何行政或法律程序时协助并配合任何KB公司及其指定的代理人和代表,只要该程序涉及参与者在其受雇于任何雇主期间的行动、义务或责任(无论是指控的还是实际的)事项。
6.5机密资料.作为雇主的雇员,参与者可能已经创建、观察到或接触到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与KB公司可能与之有商业联系的人的业务或利益有关的机密信息
对任何一家KB公司有价值并且如果向第三方披露可能会损失其价值的关系(“信息”)。在不限制参与者根据KB家居伦理政策对信息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参与者应将所有此类信息视为机密信息并属于KB公司,并采取合理要求的所有行动来确认此类所有权。未经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参与者不得泄露或使用该信息。参与者根据本第6.5条承担的义务应继续适用于所有信息,直至且仅限于特定信息项目因参与者的非过错而成为公众知晓的范围内。参与者应将要求或要求参与者披露信息的任何请求、命令或法律程序及时通知计划管理员。参与者应配合KB公司为防止或限制信息披露所做的任何努力。
第七条——修正和终止
KB之家将通过委员会保留在任何时候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修改或终止计划(全部或部分)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任何参与者或任何其他雇主或获得其批准。任何此类修订、修改或变更均不得对先前支付或实际提供给参与者(或参与者的利益继承人)的计划下的任何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违反第409A条的要求。
第八条——计划的管理
8.1行政管理.
(a)计划应由计划管理员管理。计划管理人应拥有解释计划的所有条款的唯一和绝对酌处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提供计划语言中的遗漏、纠正缺陷或解决计划语言中的不一致或模棱两可之处),就计划下产生的任何问题作出事实调查结果,确定参与者或其他人在计划下的权利和地位,解决计划下产生的问题(包括事实问题)或争议,并就计划下提供的利益及其有权享有的人作出任何决定。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计划管理人有权:(i)确定某一人是否为参与者,以及(ii)确定某一人是否有权获得计划下的福利,如果有权,则有权获得此类福利的数额、范围和期限。计划管理人对任何人在计划下的权利的确定应是最终的,并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仅受第8.3节规定的约束。
(b)计划管理人可将其任何行政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与处理、审查、调查、批准和提供福利有关的职责,转授(或撤销转授)给指定的内部和/或外部管理人或管理人。
8.2条例.计划管理人应颁布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规则、条例和解释,以实现计划的目的或解释计划的规定;但前提是任何规则、条例或解释不得与计划的规定相违背。计划管理人作出的规则、条例和解释,仅在符合第8.3节规定的情况下,为最终规则,并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8.3索赔程序.
(a)计划管理人须决定任何人根据计划享有任何利益的权利。任何人如认为他或她没有获得他或她有权获得的利益
根据该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人提出索赔,具体说明其索赔的依据以及他或她提出此类索赔所依赖的事实。
(b)计划管理人将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但不迟于提出索赔之日后的90个日历日,将其关于其索赔的决定通知索赔人,除非情况需要更长的裁决期限,并且在最初的90天期限结束之前以书面通知索赔人延长时间的原因以及计划管理人预期作出最终决定的日期。在任何情况下,计划管理人都不会将其对索赔的处理时间延长至首次向计划管理人提出索赔之日后的180个日历日之后。
如果索赔被拒绝,计划管理人将书面通知索赔人其决定,通知将包含以下信息:
(一)拒绝的具体理由;
(ii)具体提述否认所依据的有关计划条文;
(三)说明索赔人为推翻对其索赔的拒绝(如果有的话)所需的额外信息或材料,并解释为什么需要此类信息或材料;和
(四)对计划的索赔审查程序和此类程序下的适用时限的解释,以及关于在计划的所有审查程序都得到满足后索赔人有权根据ERISA提起民事诉讼的声明。
如需要补充资料或材料,应在收到需要提供资料或材料的通知后至少45个日历日向适用的索赔人提供,而本条第8.3款规定的作出裁定或提出复审被拒绝的索赔请求的任何其他适用时间段,应延长获得该资料或材料的同一时间段。
在收到拒绝索赔后的60个日历日内,索赔人必须向计划管理人提交审查此种索赔的书面请求。如未在该60天期限内提出复核请求,则应视为申请人默许了计划管理人对其索赔的原始决定。如提出复核请求,计划管理人应对索赔进行复核。将根据请求并免费向索赔人提供与索赔人的福利索赔有关的所有文件、信息和材料的合理存取途径和副本。索赔人可以书面提出立场和意见,审查将考虑索赔人提交的所有信息,无论是否作为原始裁定的一部分进行了审查。计划管理员关于审查的决定将不迟于收到审查请求后60个日历日作出,除非情况需要延长时间不超过额外60个日历日。如果需要延期,将在最初的60天期限结束前向索赔人提交延期的书面通知,说明需要延期的情况以及计划管理人预计作出决定的日期。
如果计划管理人经审查后拒绝索赔,计划管理人将书面通知索赔人其决定,通知将包含以下信息:
(A)拒绝的具体理由;
(b)提及拒绝所依据的特定计划条款;
(c)声明索赔人有权根据请求并免费获得与索赔人的福利索赔有关的所有信息的合理访问权限和副本;和
(D)索赔人根据ERISA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声明。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计划管理人的审查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利害关系人具有约束力。
为免生疑问,索赔人根据本条第8.3款的规定可查阅或复制的与利益索赔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和材料,均应视为信息。
8.4调解.在适用的索赔人用尽第8.3节规定的所有行政补救措施后,索赔人可通过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一方或多方,将任何争议提交调解。调解人由当事人协商选定。当事人不能约定调解人的,应当事人请求由美国仲裁协会指定调解人。如此指定的任何调解人必须是各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按调解人规定、当事人约定进行。双方同意本着诚意讨论分歧,并在调解人的协助下,试图达成友好解决争端的协议。调解作为和解讨论处理,调解程序中所讨论的事项、披露的信息、作出的认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应当保密,视为信息。调解人不得在以后有关争议的任何程序中为任何一方作证。不得对调解程序进行录音、笔录。调解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调解员的费用和开支由当事人平均分摊。
第九条——杂项
9.1异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计划项下的任何利益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制于任何种类的转让、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扣押、扣押、执行或产权负担,任何试图实现该目的的行为均应无效。
9.2无能力.除第4.1节(三)款另有规定外,根据计划应只向符合资格的参与者提供福利,但如计划管理人发现该参与者因任何原因无法管理其事务,则其有资格获得的每项福利应在到期时提供给其正式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如有一名),如果没有,则提供给计划管理人酌情决定的该参与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或受抚养人。
9.3参与者的继任者.本计划适用于参与者的个人或法定代表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继承人、分配人和/或受遗赠人的利益,并可由其强制执行。
9.4专属福利.本计划旨在专为KB公司及参与者的利益而设,除第4.1(c)、4.1(d)(iii)、9.2及9.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第三方不得根据本计划享有任何权利。
9.5就业权利.参与者作为雇员的权利,以及每个雇主作为该雇主的雇员解除参与者的权利,不得因计划的原因而扩大或影响。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改变KB公司关于任何参与者在任何雇主的雇佣状态、头衔或工作职责或责任的管理权利。
9.6计划的法律地位.该计划作为ERISA第3(2)(b)(i)条含义内的“遣散费安排”,旨在被排除在ERISA第3(2)条规定的“雇员养老金福利计划”和“养老金计划”的定义之外,旨在满足构成“遣散费计划”的计划的描述性要求,该计划由劳工部长在联邦法规法典§ 2510.3-2(b)标题第29条发布的法规含义内。
9.7代码第409a节.
(a)应根据第409A条解释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在生效日期之后可能发布或修订的任何财政部条例或其他财政部指南。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如委员会在生效日期后确定根据该计划的任何付款或福利可能受第409A条规限,则委员会可通过对该计划的修订或通过其他政策和程序(包括具有追溯效力的修订、政策和程序),或采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行动,以(a)豁免付款或福利受第409A条规限和/或保留有关付款或福利的预期税务处理,或(b)遵守第409a条的规定。
(b)就第409A条而言,本计划下的每一期付款或付款应被视为单独付款。
(c)如果在参与者终止日期,(a)该参与者是“特定雇员”(在第409A条的含义内,由委员会按照董事会或委员会决议所指明的方法并根据《库务条例》第1.409A-1(i)条每年确定)和(b)委员会应作出善意的确定该计划下的付款或福利构成“递延补偿”(在第409A条的含义内),根据第409A条规定的六个月延迟规则,要求延迟支付该款项,以便保留此类付款的税务处理或避免第409A条规定的额外税款、利息或罚款,则雇主不得在另一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该金额,而是应在该六个月期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全权酌情决定,或任何KB公司与相关参与者之间的任何适用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该等款项应无息支付。
(d)就计划下的任何付款或利益(包括第409A条下的任何税款、利息和罚款)可能对该参与者或该参与者的账户施加的所有税款、利息和罚款(包括任何税款、利息和罚款),参与者应全权负责并承担责任,并且任何KB公司均无义务对该参与者进行任何或所有此类税款、利息或罚款的赔偿或以其他方式使其免受损害。
9.8无资金计划.除非委员会或理事会授权为该计划提供资金,否则不得要求为该计划提供资金。无论该计划是否获得资金,任何参与者均不得对任何KB公司的任何资产拥有任何权利或权益,以满足本计划下的福利提供。
9.9通告.为本计划的所有目的,所有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规定的通知、同意、请求或批准,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被视为在交付时已妥为发出,发送给设在其主要执行办公室的KB之家(请首席法务官注意)和设在其在KB之家存档的主要居住地址的任何参与者,或发送至任何一方可能已按照本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的其他地址。地址变更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9.10管治法.因本计划或违反本计划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争议、争议或索赔,均应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并受其管辖,应解释为完全在加利福尼亚州范围内履行的加利福尼亚州居民之间的合同。
9.11有效性.本计划任何条文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计划任何其他条文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但该等条文仍须保持充分的效力及效力。
9.12标题和章节标题.此处使用的标题和章节标题是为了方便起见,不属于本计划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解释本计划。除另有说明外,所称“款”或“条”是指本计划相应的款或条。
计划文件日期:202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