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Cerence Inc.
第1号修正案
至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本修订第1号至第二条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经修订的《第由-
法律”)的特拉华州公司Cerence Inc.(“株式会社”),自4月30日起生效,
2025.
第五条、章程第5.10条题为“控制器”特此修改并全文重述如下:
第5.10节。控制器.财务总监为公司总会计官,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财务总监在被要求时,须向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提供意见及建议,并须履行其与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协定的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职责。
除经本修订第1号特别修订外,章程保持不变,经修订后继续全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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