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 奥斯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D+852 3656 6054 |
| Enathan.powell@ogier.com | |
| 参考:NMP/JTC/508281.000002 |
2025年7月1日
尊敬的先生们
奥斯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
我们担任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负责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构成F-3表格(文件编号333-279177)(包括其展品、注册声明)的一部分的随附基本招股说明书(统称“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该文件于2024年5月28日生效。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涉及公司发售及出售(i)10,500,000股A类普通股(定义见下文)(销售股份)、(ii)购买最多31,166,667股A类普通股(认股权证)的预融资认股权证;及(iii)根据公司将与协议签署页所指明的买方(买方)就销售股份订立的证券购买协议(协议)行使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最多31,166,667股A类普通股。
本意见函是根据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法律事项部分的条款提出的。
除非出现相反意图,本意见中使用的所有大写术语均具有文件中规定的各自含义(定义见下文)。本文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本意见的构建。
| 奥吉尔 | |||
| 就英属维尔京群岛提供建议, | |||
| 开曼群岛和根西岛法律 | |||
11楼中央大厦 |
合作伙伴 尼古拉斯·普劳曼 内森·鲍威尔 |
李柏芝 黄瑞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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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 | 凯特·霍德森 | 理查德·班尼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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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85236566001 | 乔安妮·科莱特 |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录取 | |
| ogier.com | 丹尼斯·李 |
丨非通常居住于香港 |
第2页,共6页
| 1 | 审查的文件 |
为发表本意见,我们对下列文件的正本、副本或草稿进行了审查:(本文件):
| (a) | 由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签发的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the注册官); |
| (b) | 经特别决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30日生效的第四份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副本(该备忘录及条款); |
| (c) | 日期为2025年3月25日的良好信誉证明书副本(第良好常备证书)由注册处处长就公司发出; |
| (d) | 一份于2025年7月1日提供予我们的公司董事名册副本(该ROD); |
| (e) | 于2025年7月1日向我们提供的上市公司成员名册,显示截至2025年7月1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第ROM,和ROD一起,注册); |
| (f) | 协议副本; |
| (g) | 认股权证副本; |
| (h) | 公司一名董事就某些事实事项出具的日期为本意见日期的证明书副本(该董事证书); |
| (一) | 公司董事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的书面决议案副本,其中包括批准公司提交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订立协议及认股权证及发行销售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第董事会决议); |
| (j) |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 |
| (k) | 注册声明。 |
| 2 | 假设 |
在提出这一意见时,我们所依据的是本第2段所述的假设,而没有对这些假设进行任何独立调查或核实:
| (a) | 经我司审查的所有原始单证均真实、完整; |
| (b) | 经我们审查的所有复制文件(无论是传真、电子或其他形式)均符合原件,且这些原件是真实和完整的; |
| (c) | 所有签字、盖章、日期、印章和标记(无论是在正本文件上还是在复印文件上)均为真品; |
第3页,共6页
| (d) | 于本意见发表之日,每一份良好常备证书、注册纪录册及董事证明书均属准确及完整; |
| (e) | 向我们提供的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具有充分的效力及效力,并无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更改、补充或撤销; |
| (f) |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所有副本均为真实和正确的副本,且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在每项材料方面均与向我们出示的相同的最新草稿一致,且如果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已在标记以表明对此类文件的更改的连续草稿中提供给我们,则所有此类更改均已如此注明; |
| (g) | 董事会决议保持完全有效,没有、也不会被撤销或修订,公司每一位董事均本着诚信行事,以维护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已谨慎行事,他或她在批准协议及认股权证及董事会决议所载交易方面所需的勤勉和技能,且没有任何董事在协议及认股权证及董事会决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一方中拥有财务权益或与其有其他关系但未在董事会决议中适当披露; |
| (h) | 公司发行及出售销售股份、认股权证及认股权证股份,以及公司根据其条款承担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其在任何相关协议、契约或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会违反备忘录及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命令或法令; |
| (一) | 本公司或其代表没有向开曼群岛的公众发出或将发出任何邀请以认购任何A类普通股,且没有向开曼群岛居民发售或发行任何A类普通股; |
| (j) | 于售股及认股权证股份发行时,公司将收取其全部发行价格的代价,该代价须至少等于其面值; |
| (k) | 公司是,并于配发及发行销售股份后,将有能力支付其到期债务;及 |
| (l) | 除开曼群岛外,没有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会对此处表达的意见产生任何影响。 |
第4页,共6页
| 3 | 意见 |
根据上述的审查和假设,并受制于下文第4段所述的限制和资格,我们认为:
企业地位
| (a) | 该公司已正式注册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效存在并在注册处处长处具有良好的信誉。 |
法定股本
| (b) | 公司法定股本为10,000,000美元,分为9,982,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A类普通股(第A类普通股)、16,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B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优先股。 |
企业力量
| (c) | 公司拥有根据备忘录及章程细则订立、执行及履行其在协议及其作为一方的认股权证项下的义务及发行销售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及授权。 |
企业授权
| (d) | 公司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授权根据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发行及出售销售股份、认股权证及认股权证股份。 |
有效发行销售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
| (e) | 销售股份已获公司董事会正式授权发行,并于以下情况发生时: |
| (一) | 本公司已收到协议所指明的全部代价付款;及 |
| (二) | 该等销售股份的发行已妥为登记于公司的会员名册内,作为缴足股款的股份, |
将有效发放、全额支付、不予评估。
| (f) | 当认股权证根据协议条款可行使时,将根据认股权证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已获正式授权发行,且当: |
| (一) | 由公司根据认股权证的条款及根据公司当时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于适当行使认股权证时发行及配发;及 |
| (二) | 该等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已妥为登记于公司的会员名册,作为缴足股款的股份, |
将于根据协议及认股权证条款支付行使价后,有效发行、缴足及不评税。
第5页,共6页
| 4 | 限制和资格 |
| 4.1 | 我们不提供任何意见: |
| (a) | 关于开曼群岛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并且我们没有为本意见的目的对任何其他法域的法律进行任何调查,并且我们不对文件中提及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法域的法规、规则、条例、法典或司法当局的含义、有效性或效力发表任何意见;或者 |
| (b) | 除非本意见另有明文规定,有关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商业条款或有效性、可执行性或效力、陈述的准确性、保证或条件的履行、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的发生或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与公司可能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 |
| 4.2 | 根据《公司法》(修订)(公司法)关于公司的开曼群岛年度申报表必须向注册处处长提交,同时支付年度申报费。未能提交年度申报表和支付年度申报费可能导致公司被从公司名册上除名,随后其资产将归属于开曼群岛财政司,并将受到处置或保留,以造福开曼群岛公众。 |
| 4.3 | 在信誉好仅指截至本意见日期,公司在向注册处处长提交年度申报表及支付年费方面是最新的。我们没有对公司在根据《公司法》以外的开曼群岛法律可能需要进行的任何备案或支付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方面的良好信誉进行调查。 |
| 5 | 本意见的适用法律 |
| 5.1 | 这一意见是: |
| (a) | 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应按开曼群岛法律解释; |
| (b) | 限于其中明确说明的事项;及 |
| (c) | 限于并根据本意见发表之日开曼群岛的法律和实践给出。 |
| 5.2 | 除非另有说明,提及任何具体的开曼群岛立法是指经修订并在本意见发表之日生效的该立法。 |
| 6 | Reliance |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证据,并同意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法律事项”标题下提述本所。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认为我们是《证券法》或委员会根据其发布的关于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任何部分的规则和条例所使用的此类术语含义内的“专家”,包括作为证据或其他方面的本意见。
本意见仅可用于发售及出售销售股份、认股权证及认股权证股份,且在登记声明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有效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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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忠实的

奥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