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第906条核证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节进行的认证
本人,Eric T. Steigerwalt,证明据本人所知,(i)Brighthouse Financial, Inc.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ii)10-Q表格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Brighthouse Financial, Inc.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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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ric T. Steigerwalt |
| Eric T. Steigerwalt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本10-Q表格季度报告随附本证明,除该法案要求的范围外,不应被视为由Brighthouse Financial, Inc.(“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8条的规定提交。此类认证不会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除非公司具体通过引用将其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