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
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Exempte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经修订及重订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OF
NVNI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9日以特别决议通过)
提交时间:美国东部时间2023年9月19日16:39
Auth编码:H91458502188
www.verify.gov.ky文件#:395485
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Exempte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经修订及重报
协会备忘录
OF
NVNI集团有限公司
(由2023年9月19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 1. | 本公司名称为Nvni Group Limited。 |
| 2. |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应设在CO Services Cayman Limited,P.O. Box 10008,Willow House,Cricket Square,Grand Cayman,KY1-1001,Cayman Islands,或董事不时决定的其他地点。 |
| 3. | 本公司为之设立的目标是不受限制的,本公司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行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一切职能。 |
| 4. | 每个成员的赔偿责任限于该成员的股份不时未支付的数额。 |
| 5. | 本公司的股本为5,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普通股。 |
| 6. |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法》在开曼群岛以外继续注册,并有权在开曼群岛注销为豁免公司。 |
| 7. | 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中未予界定的大写词汇,其涵义与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细则相同。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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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Exempte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经修订及重报
协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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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NI集团有限公司
(由2023年9月19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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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1. |
初步 | 1 | ||||
| 2. |
业务开始 | 7 | ||||
| 3. |
注册办事处及其他办事处 | 7 | ||||
| 4. |
服务提供者 | 7 | ||||
| 5. |
发行股份 | 8 | ||||
| 6. |
会员名册 | 10 | ||||
| 7. |
成员的截止登记和固定记录日期 | 11 | ||||
| 8. |
核证股份 | 11 | ||||
| 9. |
未核证股份 | 12 | ||||
| 10. |
存款利息 | 14 | ||||
| 11. |
股票认购 | 16 | ||||
| 12. |
没收股份 | 17 | ||||
| 13. |
股份转让 | 19 | ||||
| 14. |
股份转让 | 22 | ||||
| 15. |
赎回、购买和出售股份 | 23 | ||||
| 16. |
财务援助 | 24 | ||||
| 17. |
集体权利和集体会议 | 24 | ||||
| 18. |
NO Recognition of Trusts or Third PARTY Interests | 25 | ||||
| 19. |
LIEN ON SHARES | 26 | ||||
| 20. |
未追踪成员 | 27 | ||||
| 21. |
股本变动 | 29 | ||||
| 22. |
大会 | 30 | ||||
| 23. |
股东大会通告 | 31 | ||||
| 24. |
股东大会的程序 | 32 | ||||
| 25. |
成员投票 | 34 | ||||
| 26. |
成员在大会上的代表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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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董事的任命、退休和免职 | 39 | ||||
| 28. |
候补董事 | 40 | ||||
| 29. |
董事权力 | 42 | ||||
| 30. |
董事程序 | 42 | ||||
| 31. |
D. DELEGATION OF DIRECTORS’POWERS | 46 | ||||
| 32. |
董事的薪酬、费用和福利 | 49 | ||||
| 33. |
海豹 | 50 | ||||
| 34. |
股息、分配和准备金 | 51 | ||||
| 35. |
股票溢价账户 | 57 | ||||
| 36. |
DISTRIBUTION PAYMENT RESTRICTIONS | 58 | ||||
| 37. |
账簿 | 58 | ||||
| 38. |
审计员 | 59 | ||||
| 39. |
通知 | 59 | ||||
| 40. |
清盘 | 62 | ||||
| 41. |
赔偿和保险 | 63 | ||||
| 42. |
要求披露 | 64 | ||||
| 43. |
财政年度 | 64 | ||||
| 44. |
以继续的方式进行的转让 | 64 | ||||
| 45. |
合并和合并 | 65 | ||||
| 46. |
备忘录和条款的修订 | 65 | ||||
| 47. |
税务透明度报告 | 65 | ||||
| 48. |
商业机会 | 66 | ||||
| 49. |
专属管辖权和论坛 | 67 |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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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初步 |
| 1.1 | 表A不适用 |
《公司法》附表1表A所载或纳入的条例不适用于本公司,本条款应取代本条例。
| 1.2 | 定义 |
| “适用法律” | 就任何人而言,指适用于该人的任何政府当局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例、许可证、证明书、判决、决定、法令或命令的所有条文; | |
| “条目” | 指经不时修订或取代的经修订及重述的本公司章程细则; | |
| “审计委员会” | 指根据本章程设立的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 |
| “审计员” | 指当其时执行公司核数师职责的人(如有的话); | |
| “受益所有权” | 指就证券而言,单独或共有的投票权(包括投票或指示该证券投票的权力)和/或投资权(包括取得(或取得)或处分或指示取得或处分该证券的权力)和/或对该证券的价格变动的长期经济风险,不论是绝对或有条件的,在每种情况下,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亦不论是否有任何合约、安排、谅解、关系或其他方式,以及"实益拥有人"系指有权享有此种权益的人; | |
| “营业日” | 指交易所开放证券交易业务的任何日期; | |
| “认证” | 就某股份而言,指在会员名册内记录为以凭证式持有的股份; | |
| “类“或”班级” | 指公司不时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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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晴天” | 就通知书的期限而言,指不包括通知书送达或当作送达的日期,以及通知书发出或生效的日期的期限; | |
| “结算所” | 指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或其存托凭证)在该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或交易商间报价系统上市或报价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认可的结算所。 | |
| “公司法” | 指经不时修订或修订的《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 |
| “公司” | 指上述公司; | |
| “公司网站” | 指公司的网站,其地址或域名已通知会员; | |
| “Compensation委员会” | 指根据本章程设立的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 |
| “保管人” | 指任何凭藉其作为受托人持有股份而成为会员的人,或代表那些选择透过存托权益以非物质化形式持有股份的人而成为会员的人。 | |
| “存款利息” | 指将由公司指定的存管人发行的代表公司股本中相关股份的非物质化存托凭证。 | |
| “董事” | 指当其时公司的董事,或(视属何情况而定)组成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董事; | |
| “美元“或”美元” | 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 |
| “电子通讯” | 指以电子方式发出的通讯,包括以电子方式张贴于本公司网站、传送至任何号码、地址或互联网网站(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或其他经董事另有决定及批准的电子传送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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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记录” | 具有与《电子交易法》相同的含义; | |
| “电子交易法" | 指经不时修订或修订的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 | |
| “交换” | 意味着纳斯达克只要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是在《公司法》附表4所列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不时上市或报价交易的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报价; | |
| “交换规则” | 意味着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以及因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在交易所的原有及持续上市或报价而不时适用的任何其他有关守则、规则及规例; | |
| “集团” | 指由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组成的集团(不包括本公司的任何母公司); | |
| “集团经营” | 指在本集团(包括本公司)的任何业务; | |
| “赫鲁” | 指合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受其控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的合称; | |
| “利息” | 在证券或人身上,指该人的证券的任何形式的实益所有权(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衍生的、合约或经济权利或差价合约); | |
| “上市份额” | 指在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的股份; | |
| “上市股份登记” | 指登记所持上市股份的会员名册; | |
| “成员” | 指不时作为一股或多于一股股份的持有人而记入会员名册的人; | |
| “备忘录” | 指经不时修订或取代的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 |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 指根据本章程设立的本公司董事会的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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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官” | 指获委任在本公司任职的人; | |
| “普通决议” | 表示决议: | |
| (a)经有权在公司大会上亲自投票或(如准许由代理人投票)在公司大会上由代理人投票的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而在计算每名成员根据章程细则有权获得的票数的多数票时,须顾及以投票方式投票;或 |
||
| (b)经所有有权在公司大会上投票的成员以书面批准,并按照本条文通过; |
||
| “会员登记册” | 指《上市股份登记册》、《非上市股份登记册》及任何分册(视情况而定); | |
| “注册办事处” | 指本公司当时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 |
| “相关系统” | 指《交易所规则》允许的任何基于计算机的系统和程序,这些系统和程序使证券权益的所有权能够在没有书面文书的情况下得到证明和转让,并便利补充和附带事项; | |
| “印章” | 指本公司的法团印章(如有的话),并包括每份复式印章; | |
| “秘书” | 指由董事委任执行公司秘书任何职责的人; | |
| “证券及交易佣金” | 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
| “分享” | 指公司股本中的一股股份,包括一小部分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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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决议” | 指根据《公司法》通过的特别决议,即: | |
| (a)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以有权亲自投票或(如代理人获准)由代理人投票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已妥为发出通知,指明拟将该决议作为特别决议提出的意向,而如已作出表决,则在计算每名成员有权获得的票数的多数票时,须顾及以投票方式通过;或 |
||
| (b)经所有有权在公司大会上投票的成员以书面批准,并按照本条文通过; |
||
| “附属企业” | 一家公司或一家企业是一家母企业的子公司,如果母企业(i)持有该企业的多数表决权,或(ii)是该企业的成员并有权任命或罢免其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或(iii)是该企业的成员并根据与其他股东或成员达成的协议单独控制该企业的多数表决权; | |
| “库存股” | 指根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 | |
| “未认证” | 就某股份而言,指在会员名册内记录为未核证形式的所有权的股份,以及可藉有关制度转让的所有权; | |
| “未经认证的代理人指示” | 指经适当认证的非物质化指示及/或其他指示或通知,该等指示或通知以有关系统的方式发出,并由代表公司行事的该系统的参与者(由董事订明)以董事不时订明的格式及受该等条款及条件规限(须始终受有关系统的设施及规定规限)接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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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股份登记” | 指登记所持非上市股份的成员登记册,就《公司法》而言,该登记册构成公司的“主要登记册”;以及 | |
| “非上市股份” | 指未在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的股份。 | |
| 1.3 | 释义 |
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图,在本条款中:
| (a) | 单数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 (b) | 任何性别的词语包括任何其他性别的相应词语; |
| (c) | “人”一词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协会或其他个人团体(不论是否成立); |
| (d) | 对某人的提述包括该人的继承人和法定遗产代理人; |
| (e) | “书写”和“书写”包括以可见形式,包括以电子记录形式,表示或复制文字的任何方法; |
| (f) | 对“应”的提述应被解释为强制执行,而对“可”的提述应被解释为允许; |
| (g) | 就董事将作出的决定及董事根据本条款可行使的一切权力、权限和酌处权而言,董事可作出该等决定,并行使该等权力、权限和酌处权,在不违反本条款或法律所规定的任何限定条件或限制的情况下,在一般情况下或在特定情况下,以其唯一和绝对酌处权行使该等权力、权限和酌处权; |
| (h) | 凡提述董事的权力,在文意承认的情况下,须包括服务提供者或董事可不时转授其权力的任何其他人; |
| (一) | 在这些条款中,“和/或”一词既指“和”,也指“或”。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和/或”在任何方面都不能限定或修改在其他情况下使用“和”或“或”。“或”不应被解释为排他性的,“和”不应被解释为要求连词,在每种情况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 (j) | 任何由“包括”、“包括”、“特别”或任何类似表述引入的短语应被解释为说明性的,不应限制这些术语之前的词语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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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插入标题仅供参考,不应影响施工; |
| (l) | 提及一项法律包括根据该法律制定的条例和文书; |
| (m) | 提及某一法律或某一法律规定,包括对该法律或该规定的修正、重新颁布、合并或替换; |
| (n) | “缴足股款”和“缴足股款”是指就任何股份的发行或重新指定支付的面值和任何溢价,包括记为缴足股款; |
| (o) | 如普通决议被表示为任何目的所需,特别决议亦为此目的而有效;及 |
| (p) | 因此,《电子交易法》第8和19(3)条被排除在外。 |
| 2. | 业务开始 |
| 2.1 | 本公司的业务可在成立为法团后尽快开始,视乎董事认为适当而定。 |
| 2.2 | 董事可从公司的资本或任何其他款项中,支付与公司的成立和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注册费用和与股份的发售、认购或发行有关的任何费用。 |
| 2.3 | 开支可按董事决定的期间摊销。 |
| 3. | 注册办事处及其他办事处 |
| 3.1 |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董事决议变更其注册办事处的地点。 |
| 3.2 | 除注册办事处外,董事可酌情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设立和维持此类其他办事处、营业地点和机构。 |
| 4. | 服务提供者 |
董事可委任任何人担任公司的服务提供者,并可将他们作为董事可享有的任何职能、职责、权力及酌情权,按他们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公司须支付的薪酬)及分授权力,转授予任何该等服务提供者,但须受他们认为适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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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发行股份 |
| 5.1 | 董事发行股份的权力 |
| (a) | 股份的发行由董事控制,他们可根据《公司法》、《备忘录》、本章程细则、《交易所规则》(如适用)、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能通过的任何决议以及任何股份或股份类别所附带的任何权利: |
| (一) | 以他们不时决定的方式,按他们不时决定的条件和权利,并受他们不时决定的限制,向该等人提出、发出、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权利;及 |
| (二) | 授予该等股份的期权,并就该等股份发行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或类似票据。 |
| (b) | 董事可授权将股份分为任何数目的类别,而不同类别的股份须获授权、设立及指定(或视情况而定),而不同类别之间的相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股息、资本返还及赎回权)、限制、优惠、特权及付款义务(如有的话)的变动,须由董事厘定及厘定。 |
| (c) | 董事可拒绝接受任何股份申请,并可因任何理由或无理由而全部或部分接受任何申请。 |
| (d) | 董事只须发行缴足股款的股份。 |
| 5.2 | 支付佣金或经纪 |
在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就认购或发行任何股份支付佣金或经纪费用。本公司可以现金或发行全部或部分缴款的股份或两者结合的方式支付佣金或经纪费用。
| 5.3 | 不向持股人转让股份 |
本公司不得向无记名股东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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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零碎股份 |
董事可发行任何类别股份的零碎股份,如已发行股份,则该股份的零碎股份(按董事所决定的小数点计算)须受相应零碎的负债(不论就该等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额、分担、催缴或其他方面)、限制、优惠、特权、资格、限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及参与权)及同一类别股份的其他属性所规限,并须附带相应零碎的负债。
| 5.5 | 库存股 |
| (a) |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购买、赎回或以退保方式取得的股份应作为库存股持有,在以下情况下不作为注销处理: |
| (一) | 董事在购买、赎回或交出该等股份前如此决定;及 |
| (二) | 本章程大纲及细则、《公司法》及《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其他方面得到遵守。 |
| (b) | 不得就库藏股向公司宣派或派发股息,亦不得就库藏股向公司作出公司资产的其他分配(不论是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包括在清盘时向成员作出的任何资产分配)。 |
| (c) | 本公司须作为库藏股的持有人记入会员名册。然而: |
| (一) | 公司不得因任何目的而被视为会员,亦不得就库藏股行使任何权利,而任何声称行使该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及 |
| (二) | 库存股不应在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也不应被计算在决定任何特定时间的已发行股份总数时,无论是为了本条款的目的还是为了《公司法》的目的。 |
| (d) | 上文(c)段并不阻止就库藏股而配发股份作为缴足股款的红股,而就库藏股而配发股份作为缴足股款的红股,则须视为库藏股。 |
| (e) | 库藏股可由公司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方式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不计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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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会员名册 |
| 6.1 | 设立及备存会员登记册的责任 |
| (a) | 董事须安排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其认为适当的开曼群岛内外任何其他地方备存会员名册(为免生疑问,该登记册包括上市股份登记册、非上市股份登记册及不时备存的任何分册),而该登记册须记入: |
| (一) | 议员的详情; |
| (二) | 向他们各自发行的股份的详情;及 |
| (三) | 《公司法》和《交易所规则》(视情况而定)要求的其他细节。 |
| (b) | 如果记录符合《公司法》、《交易所规则》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上市股票登记册可以记录《公司法》要求的细节,而不是以书面形式。不过,如上市股份登记册以非书面形式备存,则该登记册必须能够以可阅读的形式复制。 |
| 6.2 | 设立及维持分支登记册的权力 |
| (a) | 在符合《交易所规则》、有关制度的规则及规例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下,董事如认为有需要或合宜(不论是为行政目的或其他目的),可促使公司在其认为适当的开曼群岛内外地点设立或维持一份或多于一份该等类别成员的注册分册。 |
| (b) | 公司须安排在非上市股份登记册的备存地点备存一份不时妥为记入的分册的副本。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分支登记册的副本: |
| (一) | 登记在分册内的非上市股份,须与登记在非上市股份登记册内的股份相区别;及 |
| (二) | 在注册分册内登记的任何非上市股份的交易,在该注册持续期间,不得在任何其他注册分册内登记。 |
| (c) | 公司可停止备存任何分册,而该分册内的所有记项随即须转存公司备存的另一分册或转存至非上市股份登记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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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成员的截止登记和固定记录日期 |
| 7.1 | 董事关闭会员登记册的权力 |
为决定有权获通知的议员或有权在任何议员会议或任何休会中投票的议员,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分配款项的议员,或为作出议员为任何其他适当目的的决定,董事可订定,议员登记册须在一段指明的期间内停止转让,而该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三十(30)天。
| 7.2 | 董事订定纪录日期的权力 |
董事可预先或提前订定一个日期,作为有权在议员会议上获得通知或有权投票的议员作出上述决定的记录日期,以代替或除该日期外,代替或除该日期外,或为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分派的议员,或为任何其他目的作出议员决定的记录日期。
| 7.3 | 会员登记册未予关闭及无固定纪录日期的情况 |
如会员名册并未关闭,亦无订定纪录日期以决定有权获通知或在有权收取股息或分配款项的会员会议上投票的会员,则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或宣布该股息的董事决议获通过的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即为会员作出上述决定的纪录日期。如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有权在任何成员会议上投票的成员作出决定,此种决定应适用于该会议的任何休会。
| 8. | 核证股份 |
| 8.1 | 获得证书的权利 |
只有在董事决定发行股票时,会员才有权获得股票。代表股份的股份证明书(如有的话)须采用董事所决定的格式。
| 8.2 | 股票证明书的格式 |
股票(如有的话)须采用董事决定的格式,并须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获董事授权的其他人签署。董事可授权以机械程序加盖授权签署的方式发行股票。所有股票须连续编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并须指明编号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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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等股份有关的股份及其缴足的款额或该等股份已缴足的事实(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有交还公司以供转让的股票应予注销,并且在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下,在证明有关股份数目相同的前一份证书已交还和注销之前,不得签发新的证书。凡只转让部分以股份证明书为证明的凭证式股份,则旧的证明书须予交还及注销,并须就凭证式股份的余额发出新的证明书,以代替该等凭证式股份的余额,而无须收费。
| 8.3 | 共同持有股份的证明书 |
如本公司就多于一人共同持有的凭证式股份发行股票,则向一名共同持有人交付一份单一的股票,即为对所有该等人的足够交付。
| 8.4 | 更换股票 |
如股票被污损、磨损或被指称遗失、被盗或毁坏,则须在支付公司合理招致的开支后,发出新的股票,而要求领取新股票的人须先交出污损或磨损的股票,或向公司提供该股票遗失、被盗或毁坏的证据,以及董事所要求的弥偿。
| 8.5 | 发行时间 |
股票证书应在《公司法》(如适用)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发行,或根据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不时确定的期限(以较短者为准),在配股后发行,或在向公司提交股份转让后发行股份转让,但公司当时有权拒绝登记且未登记的股份转让除外。
| 9. | 未核证股份 |
| 9.1 | 透过有关制度而持有的无证明股份 |
| (a) | 董事可准许以无证明形式持有股份,并有权实施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合适的安排,以便任何类别的股份可藉有关的股份持有及转让制度(在符合任何适用法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下)转让。 |
| (b) | (为本条第8.5条的目的,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股份”一词也包括此类股份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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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不适用不一致的条款 |
在执行本条第8.5条所述安排的情况下,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均不得适用或具有效力:
| (a) | 以无证明形式持有该类别的股份;及 |
| (b) | 有关系统的设施和要求。 |
| 9.3 | 未核证股份的安排 |
尽管本条款中有任何规定(但始终受《公司法》、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条例以及任何相关制度的便利和要求的约束):
| (a) | 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同一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持有的凭证式和非凭证式的股份,应视为分开持有; |
| (b) | 将凭证式持有的股份转换为非凭证式持有的股份,反之亦然,可按董事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方式,并按照适用的规例进行; |
| (c) | 股份可按董事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方式,由无证明形式更改为有证明形式,并由有证明形式更改为无证明形式; |
| (d) | 第13.2条不适用于在会员登记册上记录为以无证明形式持有的股份,只要第13.2条要求或考虑以书面文书进行转让,并为拟转让的股份出示证书; |
| (e) | 任何类别的股份,不得仅凭藉该类别包括有凭证式股份及无凭证式股份,或因本条文的任何条文或仅适用于有凭证式股份及无凭证式股份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规例而被视为两个类别; |
| (f) | 凡公司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或本条款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赎回、回购、重新配发、接受交出、没收或强制执行对公司股份的留置权,则在符合该等适用法律的规定下,董事有权(但不限于)根据本条款及有关制度的便利及规定: |
| (一) | 藉通知规定该股份的持有人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将该股份转换为凭证式股份,并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以凭证式股份持有该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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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要求有关系统的营运者将该股份转换为经证明的形式; |
| (三) | 以通知方式要求该股份的持有人发出任何必要的指示,以便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以有关系统的方式将该股份的所有权转让给该股份; |
| (四) | 藉通知规定该股份的持有人委任任何人采取任何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藉有关制度发出任何指示,以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转让该股份; |
| (五) | 采取董事认为必要或适宜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实现该股份的出售、转让、处置、重新配发、没收或交出,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该股份的留置权; |
| (六) | 要求删除有关系统内任何以无证明形式持有该等股份的记项;及 |
| (七) | 要求有关系统的营运者更改有关系统内的分录,以使有关股份的持有人丧失转让该等股份的权力,而不是转让予由董事为该等转让而选定或批准的人。 |
| (g) | 第八条不适用于要求公司以无证明形式向任何持有股份的人发出证明书。 |
| 10. | 存款利息 |
| 10.1 | 透过有关制度而持有的存款权益 |
董事可准许任何类别的股份以存款权益代表,并可藉有关制度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并可撤销任何该等准许。
| 10.2 | 不适用不一致的条款 |
在实施本第10条所述安排的情况下,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如在任何方面不符合下列规定,均不得适用或具有效力:
| (a) | 存款权益的持有;及 |
| (b) | 有关系统的设施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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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存款利息的安排 |
| (a) | 董事可不时作出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安排或规例(如有的话),以证明、发行及转让存托权益,或以其他方式执行及/或补充本第10条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及有关制度的便利及规定。 |
| (b) | 公司在行使《公司法》、《交易所规则》或本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力或职能时,或在采取任何行动时,可使用相关系统,在该系统中,任何存管权益均可在不时可用的最大限度内持有。 |
| (c) | 为实施公司的任何诉讼,董事可决定任何人所持有的存款权益,须视为与该人所持有的凭证式股份分开持有。 |
| 10.4 | 不是单独的类 |
某一特定类别的股份不应与该类别的其他股份构成单独的股份类别,因为这些股份是作为存托权益处理的。
| 10.5 | 出售权力 |
| (a) | 凡公司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或本条款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赎回、回购、重新分配、接受交出、没收或强制执行对任何由存托权益所代表的股份的留置权,则在符合该等适用法律的规定下,董事有权(但不限于)根据本条款及有关制度的便利及规定: |
| (b) | 藉通知规定该存托权益的持有人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将该存托权益所代表的该股份转换为凭证式股份,并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以凭证式股份持有该股份; |
| (c) | 以通知方式要求该存托权益持有人发出任何必要指示,以便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以有关系统的方式将该股份的所有权转让; |
| (d) | 要求该存托权益持有人以通知方式委任任何人采取任何必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有关系统的方式发出任何指示,以便在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转让该股份;及 |
| (e) | 采取董事认为必要或适宜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实现该股份的出售、转让、处置、重新配发、没收或交出,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该股份的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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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股票认购 |
| 11.1 | 电话,怎么做的 |
| (a) | 在符合配发股份的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不论是就面值或溢价或其他方面而言),向会员(及任何有权以传送方式取得的人)发出催缴通知,而该等款项并不是在由配发条款所定或按照配发条款所定的日期支付的。每名该等会员或其他人须向公司缴付已缴付的款额,但须接获最少十四(14)个整日的通知,指明该通知所规定的缴付时间及地点。 |
| (b) | 电话可分期支付。董事授权的决议通过时,应视为已发出催缴通知。根据董事的决定,在公司收到根据该通知到期的任何款项之前,通知可被全部或部分撤销或推迟。任何获发出催缴通知的人,即使该催缴通知所关乎的股份其后已转让,仍须对其发出的催缴通知负法律责任。 |
| 11.2 | 共同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
股份的共同持有人有连带责任支付与该股份有关的所有催缴款项。
| 11.3 | 利恩特雷斯特 |
如就任何催缴款项而须缴付的全部款项在催缴款项到期及须缴付之日仍未缴付,则催缴款项到期的人须缴付公司因该催缴款项未缴付而可能招致的一切费用、收费及开支,连同自该催缴款项到期及须缴付之日起的未缴付款项的利息,直至该催缴款项按该股份的配发条款或催缴通知所订定的利率缴付为止,如该利率未订定,则须按该利率缴付,每年不超过百分之八(8%)(按六个月复利),由董事决定。董事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该等费用、收费、开支或利息。
| 11.4 | 差异化 |
在符合配发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在股份发行当日或之前作出安排,以区分股份持有人对其股份的赎回支付的金额和时间。
| 11.5 | 提前付款 |
| (a) | 董事可从任何成员(或任何有权以传送方式取得的人)处收取其所持有(或其有权取得)的股份的未收回及未付款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每名该等会员或其他人就该等付款所关乎的股份所负的法律责任,须减按该等款额计算。本公司可就该等款项支付利息,由收到之时起,直至该等款项(如无此项垫款)到期时为止,按董事所决定的不超过每年百分之八(8%)的利率(按六个月复利)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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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股份在催缴前缴足的款项,均不使持有人有权获得其后就任何期间所宣布或支付的股息的任何部分,而该部分股息是在该日期之前的任何期间宣布或支付的,而该日期是在该日期之前的,而该日期并不是由于该款项的支付而到期和须予支付的。 |
| 11.6 | 未付话费时的限制 |
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否则任何会员均无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出席任何会议或在任何会议上投票,或行使任何作为会员的权利或特权,直至该会员已就其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持有的每一份股份,连同利息及开支(如有的话)向公司缴付所有到期及须缴付的催缴款项为止。
| 11.7 | 应于拨款时支付的款项视为催缴款项 |
任何在配发时或在任何固定日期就某一股份而须缴付的款项,不论是就该股份的面值或以溢价或其他方式,或作为赎回的分期付款,均须当作赎回。如该款项未予缴付,则本条文适用,犹如该款项已因赎回而到期应付一样。
| 12. | 没收股份 |
| 12.1 | 未付催缴通知后的没收 |
| (a) | 如催缴款项或催缴款项的分期付款在到期应付后仍未缴付,则董事可向催缴款项的人发出不少于十四(14)个整日的通知,要求缴付未缴付的款项,连同可能已累积的利息,以及公司因未缴付款项而可能招致的任何费用、收费及开支。通知书须述明付款的地点,而如该通知书未获遵从,则该通知所关乎的股份将会被没收。如该通知书未获遵从,则该通知书所关乎的任何股份,在该通知书所要求的付款已作出之前,可由董事的决议予以没收。没收将包括在没收前尚未支付的被没收股份的所有股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
| (b) | 董事可接受交出根据本条文可予没收的股份。本章程所有适用于没收股份的条文,亦适用于交出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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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没收后的通知 |
当某一股份被没收时,公司须向在没收该股份前是该股份持有人的人或以传送方式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发出没收通知。已发出上述通知及没收的事实及日期的记项,须记入会员登记册。尽管如此,任何没收都不会因没有发出通知或作出记项而失效。
| 12.3 | 没收的后果 |
| (a) | 股份被没收后即为公司的财产。 |
| (b) |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公司在某一股份上的所有权益、就某一股份向公司提出的所有索偿和要求,以及该股份持有人与公司之间附带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责任,在该股份被没收时应予消灭和终止。 |
| (c) | 被没收的股份的持有人(或有权通过传送获得该股份的人)应: |
| (一) | 在其被没收时,就其而言不再是会员(或有资格成为会员的人); |
| (二)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将该股份的股份证书交由本公司注销; |
| (三) | 仍有法律责任向公司支付在没收时就该股份应付的所有款项,以及从没收时起至支付时止的利息,在各方面的方式犹如该股份尚未被没收一样;及 |
| (四) | 继续有法律责任满足公司在没收时可能就该股份强制执行的所有(如有的话)申索和要求,而不扣除或备抵该股份在没收时的价值或在处置该股份时收到的任何代价。 |
| 12.4 | 被没收股份的处置 |
| (a) | 被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所决定的条款及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该条款及方式须由董事决定,而该等条款及方式须由董事决定,或由董事决定,或由董事决定,或由董事决定,或由董事决定,或由董事决定,由董事决定,或由董事决定,由董事决定,或由董事决定,由董事决定,或由董事决定,由在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没收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取消。凡为其处置的目的而将没收的股份转让予任何受让人,董事可: |
| (一)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授权任何人以其持有人的名义或代表其持有人签立股份转让文书,或按买方的指示签立股份转让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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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如属非凭证式股份,则行使第9.3(f)条赋予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力,以进行该等股份的转让;及 |
| (三) | 如该股份由存托股份代表,则根据第10.5条行使公司的任何权力,将该股份出售给买方,或按照买方的指示出售。 |
| (b) | 买方无须就任何该等出售而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受让人对股份的所有权不会因与出售或转让有关的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本条(a)款所述的任何文书或行使,其效力,犹如该文书或行使是由与其有关的股份的持有人或有权以传送方式获得该等股份的人所签立或行使的一样。 |
| 12.5 | 没收的证明 |
任何处长或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所作的法定声明,即任何股份已于指明日期被没收,即为该声明所述事实对所有声称有权享有该股份的人所作的确证。该声明(在签署任何必要的转让文书的情况下)应构成该股份的良好所有权。获处置该股份的人并无义务确保就该等处置而给予该股份的代价(如有的话)的适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会因与没收或处置有关的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13. | 股份转让 |
| 13.1 | 转让的形式 |
在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下,任何会员可转让其全部或任何股份:
| (a)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须以任何通常形式或由董事批准或由交易所订明的其他形式签署的书面转让文书,而该书面转让文书须由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签署,而(如股份的转让未获全数支付)则须由受让人或代表受让人签署;或 |
| (b) | 如属无凭证式股份,则无须按照持有该等股份的任何有关制度的规则或规例订立书面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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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经证明的股份转让的登记 |
| (a) | 除本条文另有规定外,董事可全权酌情而无须说明理由,拒绝登记凭证式股份的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
| (一) | 就已缴足股款的股份而言; |
| (二) | 就公司并无留置权的股份而言; |
| (三) | 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
| (四) | 以单一受让人或不超过四名共同受让人为受益人; |
| (五) | 已妥为盖章(如有需要);及 |
| (六) | 交付注册办事处或董事决定的其他地方登记,并附上与该等股份有关的证明书及董事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证据,以证明转让人对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及他已适当执行该项转让,或(如该项转让是由其他人代他执行的)该人有权这样做,但董事不得以部分付款为理由拒绝登记在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凭证式股份的任何转让,而拒绝登记会妨碍该等股份在公开和适当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
| (b) | 如果董事根据本条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应在转让交付公司之日起两(2)个月内向受让人发送拒绝通知。董事拒绝登记的转让文书(怀疑欺诈的情况除外)须交还交付该文书的人。在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下,所有已登记的转让文书均可由本公司保留。 |
| 13.3 | 未经证明的股份转让的登记 |
| (a) | 董事须按照持有该等股份的任何有关制度的规则或规例,登记以无证明形式持有的任何无证明股份的所有权转让,但董事可拒绝(在符合(在适用范围内)《交易所规则》及/或《交易所规则》的任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登记任何该等转让,而该等转让是共同或在持有该等股份的任何有关制度的规则或规例所容许的任何其他情况下,以多于四人为受益人。 |
| (b) | 如果董事拒绝登记任何该等转让,公司须在公司收到有关该等转让的指示的日期后两个月内,将拒绝登记的通知送交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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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存款权益的转让 |
| (a) | 本公司须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则或规例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登记以存款权益为代表的任何股份的转让。 |
| (b) | 在有关制度的规则或规例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及规例所准许的情况下,董事可行使绝对酌情决定权,而无须说明其决定的任何理由,拒绝登记任何由存款权益所代表的股份的任何转让。 |
| 13.5 | 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
任何股份的转让或与任何股份的所有权有关或影响其所有权的其他文件的登记,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 13.6 | 放弃股份 |
本条文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董事承认任何股份的获配售人为他人而放弃任何股份。
| 13.7 | 本条的可执行性和解释/管理 |
| (a) | 如果第13条的任何规定或该规定的任何部分在任何情况下被认为在任何法域无效或不可执行,则: |
| (一) | 该等条文的不可执行性无效,不影响该等条文或其部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或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及 |
| (二) | 本条款或其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条款其余部分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本条款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 (b) | 董事有专属权力和权力管理和解释第13条的规定,并行使特别授予董事和公司的一切权利和权力,或在管理第13条时必要或可取的一切权利和权力。由董事善意作出或作出的所有该等行动、计算、决定及解释,均属最终的、结论性的,并对公司及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及登记拥有人具约束力,并不须令董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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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不得转让予婴儿等 |
不得将婴儿或主管法院或官员以其患有或可能患有精神紊乱,或在其他方面不能管理其事务或处于其他法律残疾状况而作出命令的人移交。
| 13.9 | 注册的效力 |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是所转让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就该股份被记入会员名册为止。
| 14. | 股份转让 |
| 14.1 | 股份的转让 |
如任何会员去世、破产、开始清盘或解散,公司将承认对该会员股份拥有任何所有权或权益的唯一人士(该会员除外)是:
| (a) | 如果已故成员是共同持有人,则为遗属; |
| (b) | 如该已故议员是唯一或唯一尚存的持有人,则为该议员的遗产代理人;或 |
| (c) | 破产中的任何受托人或其他藉法律实施而继承会员利益的人, |
但本条文并无解除已故议员或任何其他法律上的继承者的遗产,使其免于就该议员单独或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14.2 | 经转交后有权选举的人 |
任何人因任何成员死亡、破产、清盘或解散(或以转让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而有权获得股份,可在出示董事不时要求的证据后,选择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或提名另一人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如他本人选择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他须就此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如他选择让其他人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他应:
| (a)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签立将该股份转让予该人的文书; |
| (b) | 在无证明股份的情况下,任一情况是: |
| (一) | 促使以有关制度的方式发出所有适当指示,以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该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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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将未获证明的股份更改为经证明的形式,然后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该人;及 |
| (c) | 如股份是由存款权益所代表的,则采取董事可能要求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立任何文件及藉有关制度发出任何指示),以将该股份转让予该人。 |
| 14.3 | 通过传送有权享有的人的权利 |
任何人因任何成员的死亡、破产、清盘或解散(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是通过转让)而有权获得股份,即有权获得与他如是该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一样的股息及其他权利。但该人在就该股份登记为会员前,无权就该股份出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或在该公司的任何会议上投票,而董事可随时发出通知,规定该等人选择将其本人登记或将由其提名的人登记为持有人(而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均有权拒绝登记,其权利与该会员在其去世前将该股份转让时的权利相同,破产、清算或解散(视情况而定)。如该通知在九十(90)天内未获遵从,董事可扣留就该股份而须支付的所有股息、红利或其他款项,直至该通知的规定获遵从为止。
| 15. | 赎回、购买和出售股份 |
| 15.1 | 在符合《公司法》、《备忘录》、本条款、《交易所规则》(如适用)和赋予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公司可: |
| (a) | 按公司或会员一方或双方可选择赎回或有权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条款及方式由董事在股份发行前决定; |
| (b) | 按照董事决定或与该成员商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或订立合约,根据该合约将或可能回购任何类别的其本身的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
| (c) | 以《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包括资本以外的方式)就赎回或购买其自己的股份支付款项;和 |
| (d) | 按董事所决定的条款及方式,接受任何缴足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的无偿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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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为免生疑问,在上述情况下赎回、回购和交出股份,无须再经议员批准。 |
| 15.3 | 任何已发出赎回通知的股份,在赎回通知所指明的赎回日期后的期间内,无权参与公司的利润。 |
| 15.4 | 赎回或购买任何股份不应被视为导致赎回或购买任何其他股份。 |
| 15.5 | 董事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赎回或购买的股份的发行条款授权,或经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同意,可以现金或实物作出付款。 |
| 15.6 | 董事可根据《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将任何回购、赎回或交还的股份作为库存股持有。 |
| 16. | 财务援助 |
本公司就任何人购买或拟购买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而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只应根据《公司法》、适用法律和《交易所规则》(如适用)提供。
| 17. | 集体权利和集体会议 |
| 17.1 | 类别权利的变更 |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均可按这些权利可能提供的方式更改,如果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则可以:
| (a) | 经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股东书面同意;或 |
| (b) | 在该类别的股份持有人的另一次会议上,以出席该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三分之二多数(不论是亲自出席还是委托代理人出席)通过的决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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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生疑问,董事保留取得有关类别股份持有人同意的权利,即使任何该等更改可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17.2 | 董事对股份类别的处理 |
如董事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或所有类别的股份会以同样方式受建议更改的影响,则董事可将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股份视为构成一类股份。
| 17.3 | 股份发行对类别权利的影响 |
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不被视为因以下原因而更改:
| (a) | 创造或发行与他们同等地位的其他股份,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明文规定;或 |
| (b) | 根据《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通过回购、赎回或放弃任何股份的方式减少已缴足的资本。 |
| 17.4 | 班级会议 |
本章程有关公司股东大会的条文,须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任何类别股东大会,但法定人数须为一名或多于一名合共持有该类别至少三分之一股份的成员除外。
| 18. | NO Recognition of Trusts or Third PARTY Interests |
除本条款另有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外,本公司:
| (a) | 无须承认任何人持有任何信托的股份,即使公司已收到有关该信托的通知;及 |
| (b) | 无须承认任何股份的任何权益或对任何股份的权利主张,亦不受该权益或权利主张的约束,但登记持有人对该股份的绝对合法所有权除外,即使公司已就该权益或权利主张发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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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LIEN ON SHARES |
| 19.1 | 一般股份留置权 |
公司对以会员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不论是单独登记或与他人共同登记),对该会员或其产业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不论是否会员)共同须向公司支付或须向公司支付的所有债务、法律责任或款项(不论现时是否须支付),拥有第一及最高留置权,但董事可随时决定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条条文的规限。如果股份的转让得到登记,公司对该股份的留置权将被解除。
| 19.2 | 以出售方式强制执行留置权 |
公司可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方式,出售公司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如有一笔留置权的款项现时须予支付),但在公司向该股份的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有权以传送方式取得该等股份的人)发出要求支付该款项的通知后十四(14)整天内未获支付,并在该等款项未获支付的情况下发出出售该等股份的意向通知。
| 19.3 | 根据留置权出售的完成 |
| (a) | 为使留置权下的股份出售生效,董事可: |
| (一)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授权任何人就拟出售予有关买方的股份或按照有关买方的指示签立转让文书; |
| (二) | 如属无凭证式股份,则行使第9.3(f)条赋予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力,以进行股份转让;及 |
| (三) | 如该等股份是由存托股份代表的,则根据第10.5条行使公司的任何权力,将该等股份出售予买方,或按照买方的指示出售。 |
| (b) | 买方或其代名人须登记为任何该等转让所包括的股份的持有人,而买方并无义务确保就该等股份订定的任何代价的适用,买方对该等股份的所有权亦不会因与根据本条款出售或行使本公司的出售权力有关的任何不正常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 19.4 | 出售收益的适用 |
根据留置权作出的出售在缴付讼费后的净收益,须用于支付留置权所关乎的现时须支付的部分,而任何余额(在出售前股份上并无现时须支付的款项,须受与出售前股份相同的留置权所规限)须支付予在紧接出售前有权取得该等股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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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未追踪成员 |
| 20.1 | 出售股份 |
| (a) |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按合理可得的最优价格出售会员的任何股份,或任何人有权以传送方式获得的任何股份: |
| (一) | 在本款(a)项所指的广告刊登日期之前的六(6)年期间(或如在不同日期刊登,则为其中较早或最早的日期): |
| (A) | 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将有关该股份的支票、认股权证或汇票,寄往会员或有权藉转递该股份的人、其在会员名册内的地址或本公司最后知悉的其他地址,并无兑现;及 |
| (b) | 该等股份所须支付的现金股息,并无通过将资金转入该会员(或有权以传送方式取得该等股份的人)的银行帐户,或通过有关系统将资金转入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该会员或但在该六年期间,公司已就有关类别的股份支付至少三次现金股息(不论是中期股息或末期股息),而有权取得该等股份的人并无申索该等股息; |
| (二) | 在该六年期限届满时或之后,本公司已在注册办事处所在国出版的全国性报纸上,以及在会员名册上的地址或该会员或有权以传送方式获得该股份的人的其他最后已知地址所在地区流通的报纸上,以广告方式发出其出售该股份的意向通知,或向该会员或按照本章程向本公司通知的人送达通知的地址; |
| (三) | 此种广告如不在同一天刊登,则应在彼此之间三十(30)天内刊登; |
| (四) | 在该等广告刊发日期(或如在不同日期刊发,则在符合本段(a)项有关刊发报章广告的规定的日期)后的三个月内,以及在出售前,公司并无收到该会员或有权以传送方式就该等股份发出的任何通讯(不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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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果在该六年期间内,或在自任何股份符合本条(a)款的所有规定之日起止的任何后续期间内,任何额外股份已就在该等后续期间开始时持有的股份发行,或在该等后续期间之前已就该等额外股份发行,且该等额外股份已符合本条(a)款的所有规定,本公司亦可出售该等额外股份。 |
| (c) | 为实施根据本条(a)款或(b)款作出的出售,董事可: |
| (一)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授权任何人以该等股份的持有人的名义或代表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或有权藉传送该等股份的人,签立一份股份转让文书予买方或按买方的指示签立; |
| (二) | 如属非凭证式股份,则行使第9.3(f)条赋予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力,以进行该等股份的转让;及 |
| (三) | 如该股份是由存托股份代表的,则根据第10.5条行使公司的任何权力,将该股份出售给买方,或按照买方的指示出售。 |
| (d) | 买方无须就任何该等出售而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受让人对股份的所有权不会因与出售或转让有关的任何程序的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本条(c)款所述的任何文书或行使,其效力,犹如该文书或行使是由与其有关的股份的持有人或有权以转让方式取得该等股份的人所签立或行使的一样。 |
| 20.2 | 出售所得款项的运用 |
公司须将与出售有关的所有款项记入一个独立的帐户,就该出售的净收益向该会员或有权取得该股份的其他人作出帐目。就该等款项而言,公司须当作该会员或其他人的债务人,而非该会员或其他人的受托人。存入该独立帐户的款项,可用于本公司的业务,或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方式投资。该会员或其他人无须就该等款项支付利息,而公司无须就该等款项所赚取的任何款项作出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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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股本变动 |
| 21.1 | 增加、合并、细分和取消 |
| (a) | 公司可藉普通决议: |
| (一) | 按决议所订明的数额,增加其股本,将其分为该等类别的股份,并附有该等权利、优先次序及特权,以及每项权利、优先次序及特权的数额; |
| (二) | 合并、或合并及分割其全部或任何股本为多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 |
| (三) | 将其所持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较备忘录所定数额为少的股份;及 |
| (四) | 注销于该项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取得或同意由任何人取得的任何股份,并将其股本数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 |
| (b) | 按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所有新股份,在留置权、转让、转让或者其他方面,与原股本中的股份一样,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
| 21.2 | 处理因合并或拆细股份而产生的零碎股份 |
| (a) | 凡任何成员因合并或分股而有权获得股份的零碎部分,董事可代表该等成员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该零碎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以任何人(包括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能合理获得的最佳价格出售代表零碎股份的股份;和 |
| (二) | 将所得款项净额按适当比例分配予该等会员(但如欠某人的款项少于5.00美元或董事决定的其他款项,本公司可为其本身的利益而保留该款项)。 |
| (b) | 为本条的目的,董事可: |
| (一)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授权某人签立将股份转让予买方的文书,或按照买方的指示签立该等文书; |
| (二) | 如属非凭证式股份,则行使第9.3(f)条所赋予的任何权力,以进行股份的转让;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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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如该股份是由存托股份代表的,则根据第10.5条行使公司的任何权力,将该股份出售给买方,或按照买方的指示出售。 |
| (c) | 受让人无义务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受让人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因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出售的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 21.3 | 股本减少 |
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和任何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任何资本赎回储备、任何股份溢价账户或任何其他不可分配储备。
| 22. | 大会 |
| 22.1 | 年度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 |
| (a) | 只要公司的证券在交易所交易,公司应在每个历年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由董事按照本条款召集,但此种股东周年大会之间的最长间隔不得超过十五(15)个月。 |
| (b) | 除年度股东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大会。 |
| 22.2 | 召开大会 |
董事可在董事认为适当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如根据有效的会员要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则必须召开股东大会。
| 22.3 | 成员请购 |
会员请求书是指公司会员在将请求书存入注册办事处之日持有的已发行股份的面值不少于百分之十(10%)的请求书,而在该日期,这些股份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有投票权。
| 22.4 | 议员请购书的规定 |
| (a) | 请购书必须说明大会的目的,并须由请购人签署并存放于注册办事处,并可包括若干份格式相同的文件,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请购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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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董事在提交申请之日起计二十一(21)天内,未能在其后二十一天内妥为召开股东大会,则申请人或其中任何一人可自行召集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但如此召集的任何会议,不得在该21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届满后举行。 |
| (c) | 根据本条由申购人召集的大会,应(尽可能)以与董事召集大会相同的方式召开,董事应按要求向申购人提供每一成员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召开大会。 |
| 23. | 股东大会通告 |
| 23.1 | 通知的长度和形式以及必须向其发出通知的人 |
| (a) | 公司的任何周年大会或股东大会,须最少发出十四(14)个整日的通知。 |
| (b) |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尽管大会的召开时间比本条(a)款所规定的时间短,但如果大会在所有会议上获得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全体成员的百分之九十(90%)同意,则大会应被视为已正式召开。 |
| (c) | 会议通知应指明: |
| (一) | 该会议是年度股东大会还是股东大会; |
| (二) | 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
| (三) | 在符合(在适用范围内)交易所规则及/或交易所的规定下,须进行交易的业务的一般性质; |
| (四) | 如召开会议是为了审议一项特别决议,则提出该决议的意向;及 |
| (五) | 有权出席并投票的议员有权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代理人出席并在投票时代替他投票,而该代理人无须亦是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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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会议通知: |
| (一) | 须发给会员(根据本章程或任何股份所受的限制而无权接获公司通知的会员除外)、每名董事及候补董事、核数师及《交易所规则》及/或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人;及 |
| (二) | 可指明必须将某人记入会员名册的时间,以使该人有权出席会议或在会上投票。 |
| (e) | 董事可决定,有权收取会议通知的成员是在董事决定的日期营业结束时记入会员名册的人。 |
| 23.2 | 不接获或未接获通知书或代表文书 |
意外不向任何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人发出或发出会议通知,或在有意将会议通知发出或与通知一起发出的情况下,向任何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人发出或发出代理文书或其他文件,或由任何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人未收到任何该等文件,均不应使会议的程序无效。
| 24. | 股东大会的程序 |
| 24.1 | 法定人数的要求和人数 |
除非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成员,有权在当时已发行的公司所有股份中投出过半数票,并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就所处理的事项投票,即构成法定人数。法定人数不足并不妨碍会议主席的委任。此种任命不应被视为会议事务的一部分。
| 24.2 | 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的大会 |
大会可通过任何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以使参加会议的所有人能够同时和即时地相互通信,参加该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除非出席会议的成员另有决议决定,否则会议须当作在主席亲自出席的地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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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 未达到法定人数的,休会 |
如在大会指定的会期后三十(30)分钟内未达到法定人数(或在该次会议期间不再达到法定人数),则会议:
| (a) | 如应议员要求召开会议,则解散;及 |
| (b)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延期至下一星期的同一天,以董事决定的同一时间及地点或其他日期、时间及地点举行,而如在延期会议上,自指定的会议时间起计三十(30)分钟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出席会议的议员即为法定人数。 |
| 24.4 | 委任大会主席 |
| (a) | 如董事已选举其中一人为会议主席,则该人须以主席身分主持公司的每一次股东大会。如无主席,或当选主席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十五(15)分钟内未出席,或不能或不愿采取行动,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推选其中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 (b) | 如无任何董事愿意代行主席职务,或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十五(15)分钟内无任何董事出席,则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从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 24.5 | 行为有序 |
主席须采取他认为适当的行动或发出指示,以促进会议事务的有序进行。主席就程序问题、程序事项或因会议事务而附带产生的事项所作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正如他对任何事项或事项是否具有此种性质所作的决定一样。
| 24.6 | 出席会议和发言的权利 |
每名董事均有权出席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发言。主席如认为有助会议的审议工作,可邀请任何人出席本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发言。
| 24.7 | 股东大会休会 |
主席可在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的同意下(如会议有此指示,则须如此),不时将会议休会,并在不同地方休会,但任何休会会议上不得处理任何事务,但在休会的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除外。大会休会三十(30)天或以上时,应发出休会通知,如同原会议一样。否则,无须发出任何该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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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成员投票 |
| 25.1 | 表决程序 |
在任何大会上:
| (a) | 经会议表决的决议,应以投票方式决定; |
| (b) | 投票表决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大会的决议; |
| (c) | 表决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 |
| (d) | 持有多于一股股份的会员无须就任何决议以同样方式就其股份投票,因此可投票赞成或反对某项决议的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股份,及/或对某一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股份投弃权票,并在符合委任该代表的文书的条款下,根据一份或多于一份文书委任的代理人,可投票赞成或反对一项决议的股份或其获委任所关乎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及/或对其获委任所关乎的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股份投弃权票。 |
| 25.2 | 主席无决定票 |
如投票表决票数相等,主席除了有权或有权行使的任何其他表决外,无权再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 25.3 | 成员的书面决议 |
任何书面决议(包括特别决议)(以一项或多于一项的对应方签署),须由当时有权接获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及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全体会员或其代表签署,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决议已在公司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一样。所有有权签署的会员均须签署一项书面决议。
| 25.4 | 须投票的注册会员 |
任何人均无权在任何大会上投票,除非他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在会员登记册上登记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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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 | 投票权 |
在任何类别的股份当其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及限制的规限下,每一名亲自出席公司大会的会员及每一名以代理人代表会员出席公司大会的人,对在会员名册内登记在该会员名下的每一股份,均有一票表决权。不得进行累积投票。
| 25.6 | 共同持有人的投票权 |
如果某一股份是共同持有的,且不止一名共同持有人就该股份投票,则只有在股东名册中名列第一的共同持有人就该股份投票才算重要。
| 25.7 | 无法管理其事务的议员的投票权 |
任何精神不健全的议员,或任何对精神失常事宜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已就该议员作出命令的议员,可就其接管人、博尼斯馆长或该法院委任的代表该议员的其他人所进行的投票表决,而任何该等接管人、博尼斯馆长或其他人可藉代理人投票。
| 25.8 | 对未付通知的投票限制 |
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否则任何成员均无权亲自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由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投票,直至他已就其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持有的每一股份,连同利息及开支(如有的话)向公司缴付所有到期及须缴付的催缴款项为止。
| 25.9 | 反对表决中的错误 |
| (a) | 反对任何人有权出席大会或续会,或在大会上投票: |
| (一) | 除非在该次会议或续会上提出,否则不得提出;及 |
| (二) | 必须交由会议主席作出最终决定。 |
| (b) | 如果有人对某人的投票权提出异议,而主席不同意该异议,则该人所投的票对所有目的都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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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成员在大会上的代表 |
| 26.1 | 议员如何出席及投票 |
| (a) | 在不违反本条款的情况下,每一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成员可出席大会并在大会上投票: |
| (一) | 由获正式授权的代表亲自出席,或如成员是公司或非自然人,则由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或 |
| (二) | 由一个或多个代理。 |
| (b) | 代理人或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可以(但无须)是公司的成员。 |
| 26.2 | 委任代理人 |
| (a)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以书面作出,并由委任代理人的成员或代表该成员签立。 |
| (b) | 任何法团可用其法团印章(或以法律准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并具有与用印章签立相同的效力)或由正式授权人员、受权人或其他人签立委任代理人的文书。 |
| (c) | 任何会员可委任多于一名代表出席同一场合,但就任何一份股份,只可委任一名代表出席。 |
| (d) | 委任代表并不妨碍委员出席会议或休会并参加表决。 |
| 26.3 | 代表文书的格式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可采用任何通常或通用的形式(或采用由董事批准或由交易所订明的任何其他形式),并可表述为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股东大会(或任何股东大会的休会),或概括地表述为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任何休会),直至被撤销为止。
| 26.4 | 根据代表文书所作的授权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除非其中另有说明)须当作授予授权,要求或参与要求进行投票,并在投票时将某项决议作为动议或对某项决议的修订,或在该代理人认为合适的一次或多次会议或任何该等会议的任何休会前妥为提出的其他事项,就该等决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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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 | 接受委任代理人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及其签立所依据的任何授权,须在该通知或文书所列的时间前(或如没有指明该时间,则不迟于指定举行该会议或续会的时间前四十八(48)小时),存放于注册办事处或该会议的召开通知(或公司发出的任何代表文书)所指明的其他地方。尽管有上述规定,主席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酌情指示将一份代表委任文书当作已妥为存放。
| 26.6 | 未经认证的代理指令 |
就任何藉有关制度而持有的股份而言,董事可不时准许以电子通讯方式以非核证代表指示的形式委任代表。董事可以类似方式,准许以类似方式作出任何该等无证明代理指示的补充、修订或撤销。此外,董事还可订明确定任何该等经适当认证的非物质化指示(及/或其他指示或通知)将被视为由公司或该参与人收到的时间的方法。尽管本条文另有规定,董事可将任何看来是或明示是代表某股份持有人发出的该等无证明代理指示,视为发出该指示的人有权代表该持股人发出该指示的充分证据。
| 26.7 | 委托投票的有效性 |
按照代表委任文书的条款所作的表决,即使委托人已死亡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销代表委任文书或根据其签立代表委任文书的授权,或已转让获委任代表所关乎的股份,亦属有效,但如公司在股东大会或代表投票的续会开始前,已在注册办事处接获有关该等死亡、精神失常、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则该等表决即属有效。
| 26.8 | 公司代表 |
任何法团成员,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的决议,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人在公司的任何会议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任何获如此授权的人,有权代表法团(就该授权所关乎的法团所持的那部分股份)行使与法团如属个别成员可行使的权力相同的权力。为施行本条,如有获如此授权的人出席任何该等会议,则法团须当作亲自出席。本条款中凡提及亲自出席和参加表决,均应作相应解释。处长、秘书或获处长为此目的授权的其他人,可规定该代表在准许其行使权力前,出示一份如此授权他的决议的核证副本,或该人合理信纳的证明其权力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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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9 | 信息交换所和存放处 |
如作为法团的结算所或存管人(或其代名人)是会员,结算所可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人在公司的任何会议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如获授权的人多于一人,则授权书须指明每名该等代表获如此授权的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条规定获如此授权的每一人,均应被视为已获正式授权,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并有权代表结算所或保管人(或其代名人)行使与该人是结算所或保管人(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人相同的权利和权力。
| 26.10 | 代理权或法人授权的终止 |
由法团的代理人或获正式授权的代表所作的表决或要求进行的投票,即使该人先前已终止投票或要求进行投票的权限,亦属有效,但有关终止投票的通知是由法团在注册办事处或在正式存放代表委任文书的其他地方接获的,或如委任代表的委任是载于电子通讯内,则是在正式收取该委任的地址接获的,则属例外,在作出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或续会开始前最少一小时,或(如投票并非在该会议或续会的同日进行)在指定进行投票的时间前最少一小时。
| 26.11 | 对决议的修正 |
| (a) | 如有人对任何决议提出修正案,但会议主席应本着诚意排除该修正案,则该裁决中的任何错误不应使关于该实质性决议的程序无效。 |
| (b) | 就正式提出为特别决议的决议而言,对该修正案的任何修订(更正专利错误的修订除外)均不得审议或表决;如属妥为提出为普通决议的决议,则不得审议或表决对该修正案的任何修订(更正专利错误的修订除外),除非在指定举行该普通决议的会议或续会的时间之前至少四十八(48)小时,以书面通知该修正案的条款而动议的意向已递交注册办事处或会议主席全权酌情决定可予考虑或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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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2 | 不得投票的股份 |
由公司实益拥有的股份,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视情况而定)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亦不得在任何特定时间计算在决定未发行股份总数时计算在内。
| 27. | 董事的任命、退休和免职 |
| 27.1 | 董事人数 |
董事人数(候补董事除外)不得超过七名。
| 27.2 | 董事的委任及罢免 |
| (a) | Heru有权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任免: |
| (一) | 五名董事,但Heru随后持有公司股份,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票; |
| (二) | 三名董事,条件是Heru持有的公司股份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不到百分之三十(30%)但至少百分之十(10%)的票;和 |
| (三) | 董事会主席规定,Heru持有公司股份,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至少百分之十(10%)的票。 |
| (b) | Hero根据上文(a)条无权委任的任何董事,可藉普通决议委任或罢免。 |
| 27.3 | 执行董事的委任 |
董事可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担任公司的行政职位或其他受雇职位,任期及符合董事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条件。董事可撤销、终止或更改任何该等委任的条款,但不影响因董事与公司违反合约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 27.4 | 无年龄限制 |
| (a) | 任何人不得被取消获委任或再获委任为署长的资格,而署长亦不得因年满七十岁或其他年龄而被要求退出该职位。 |
| (b) | 任何委任、续聘或批准委任处长的决议,无须因其年龄而发出特别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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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5 | 处长停止任职的其他情况 |
| (a) | 在不损害本条款规定的原则下,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
| (一) | 他藉向董事或注册办事处送达或在董事会议上递交的书面通知而辞去董事职务; |
| (二) | 他没有亲自出席董事会议,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席,也没有由一名候补董事代表出席董事会议,连续6个月没有董事特别请假,而董事通过一项决议,他已因缺席而空出其职位; |
| (三) | 他只担任一段固定任期的董事,任期届满; |
| (四) | 他去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或 |
| (五) | 他根据本章程或《公司法》被免职或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 |
| (六) | 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以精神失常为理由(不论其格式如何)作出命令,将其拘留,或委任监护人或接管人或其他人就其财产或事务行使权力,或根据任何有关精神健康的法例提出的入院治疗申请而将其送入医院,而董事则决定将其职位移出;或 |
| (七) | 对于担任执行职务的董事,其对执行职务的任命终止或届满,董事们决定其职位应予空出。 |
| (b) | 第27.2条规定的任命权应适用于根据第27.5条被免职或不再担任董事的任何替代人的任命。 |
| 28. | 候补董事 |
| 28.1 | 任命 |
| (a) | 任何董事(候补董事除外)可藉向各董事或注册办事处送达书面通知,或以各董事认可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任何获各董事认可为此目的而愿意行事的人为其候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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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尚未担任董事的候补董事的任命须经董事过半数或董事以董事决议的方式批准。 |
| (c) | 候补董事无须持有股份资格,在计算本条款所允许的董事人数上限或最低人数时,不应计算在内。 |
| 28.2 | 责任 |
每名署理副署长的人,均须为公司的高级人员,并须独自就其本身的作为及失责向公司负责,且不得当作是委任他的署长的代理人。
| 28.3 | 参加董事会议 |
候补董事有权接获其委任人为成员的所有董事会议及所有董事委员会会议的通知(但须向公司提供可向其送达通知的地址),并在其委任人为成员的会议缺席时,有权出席该等会议及在该等会议上投票,并有权行使其委任人的所有权力、权利、职责及权限(委任一名候补董事的权力除外)。在董事会议上,代行副董事职务的董事对其代行副董事职务的每一名董事应享有单独的表决权,但为确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他只应算一票。
| 28.4 | 利益 |
候补董事有权与公司订立合约,并有权在与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安排中拥有权益,并从该等合约或安排中获益,并有权以与董事相同的方式和程度获偿还开支及获得弥偿。然而,他无权从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以代替他提供服务,但只有该委任人藉书面通知公司而指示须支付予他的委任人的部分费用(如有的话)除外。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公司须向一名候补董事支付在他曾是一名董事的情况下本可适当支付给他的费用。
| 28.5 | 终止任用 |
| (a) | 在下列情况下,候补董事不再担任候补董事: |
| (b) | 如其委任人藉向董事或注册办事处送达的通知或以董事认可的任何其他方式撤销其委任;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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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其委任人因任何理由而不再是署长,但如任何署长已退休,但在同一次会议上获重新委任或当作再次委任,则在紧接其退休前有效的候补署长的任何有效委任,须继续有效;或 |
| (d) | 如有任何与他有关的事件发生,而如果他是处长,则会导致他的处长职位空缺。 |
| 29. | 董事权力 |
| 29.1 | 管理公司业务的一般权力 |
| (a) | 在符合《公司法》、本备忘录和本章程细则的规定以及特别决议发出的任何指示的前提下,本公司的业务应由董事管理,董事可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本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任何更改,以及任何该等指示,均不会使董事的任何先前作为无效,而该等作为在没有作出该等更改或没有发出该项指示的情况下本会有效。 |
| (b) | 本条赋予的权力不受本条赋予董事的任何特别权力的限制,经法定人数出席的妥为召开的董事会议可行使董事可行使的一切权力。 |
| 29.2 | 支票的签署 |
所有支票、本票、汇票、汇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以及所有已付公司款项的收据,均须按董事决定的方式签署、提取、接受、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
| 29.3 | 董事的借用权 |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承诺及财产,以及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按揭、债券及其他该等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法律责任或义务的担保。
| 30. | 董事程序 |
| 30.1 | 董事会议 |
在符合本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规管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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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 投票 |
在任何董事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应以简单多数票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不得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在其委任的人缺席的情况下,兼任候补董事的董事除有权自行投票外,还有权代表其委任的人单独投票。
| 30.3 | 董事会议的通知 |
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或公司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应董事或候补董事的要求,可在不少于二十四(24)小时的通知前召集董事会议。董事会议的通知必须指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须予考虑的事务的一般性质,如该通知是亲自或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发给董事,或以书面送交董事为该目的而向公司提供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以电子通讯方式送交董事为该目的而向公司提供的当其时的地址,则该通知须当作发给董事。董事可免除在会议召开时、会议召开前或会议结束后向其发出任何董事会议通知的规定。
| 30.4 | 未发出通知 |
出席任何董事会议的董事或候补董事对任何未发出该会议通知的情况均免于提出任何异议。意外地没有向任何有权收到董事会议通知的人发出董事会议通知,或任何有权收到该会议通知的人没有收到通知,并不意味着该会议的议事程序或该会议通过的任何决议无效。
| 30.5 | 法定人数 |
除非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达到,否则不得在任何董事会议上处理任何事务。法定人数可由董事订定,如有两名或多于两名董事,则法定人数为两(2)名,如只有一名董事,则法定人数为一名。只担任副署长职位的人,如其委任人不在场,则须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 30.6 | 即使有空缺仍可采取行动的权力 |
持续董事或唯一持续董事可在其人数出现空缺的情况下行事,但如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则持续董事或董事只可为填补该人数的空缺,或为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而行事。
| 30.7 | 主席主持 |
董事可选出一名董事会主席,并决定其任期,但如没有选出主席,或如主席在指定的会议时间后五分钟内未出席任何会议,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可委任其中一人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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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 | 尽管存在形式上的缺陷,但董事行为的有效性 |
任何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包括任何以候补董事身分行事的人)所作出的一切作为,即使事后发现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的委任有欠妥之处,或该等董事或候补董事中的任何一人被取消任职资格(或已被撤销任职资格)或无权投票,其效力亦须犹如每一该等人已获妥为委任,并有资格担任董事或候补董事(视属何情况而定)并有权投票一样。
| 30.9 | 董事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的会议 |
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可通过任何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以使参加会议的所有人能够同时和即时地相互联络,而参加该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除董事另有决定外,会议须当作在主席亲自出席的地点举行。
| 30.10 | 董事的书面决议 |
由全体董事或董事委员会全体成员(有权代表其委任人签署该决议的候补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由一名或多名对应方签署),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决议是在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上通过的一样。经全体董事(不论是亲自签署、由一名候补董事签署或由一名代理人签署),即通过一项书面决议。
| 30.11 | 委任代理人 |
在任何董事会议上,董事但非副董事可由其以书面委任的代理人代表。该代理人须计入法定人数,而就所有目的而言,该代理人的投票须当作是委任署长的投票。除非委任代理人的书面文书中有明确限制,否则任何该等代理人的权限应视为无限。
| 30.12 | 同意的推定 |
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或候补董事)如对董事的决议投了赞成票,则视为投了赞成票,除非他的异议须记入会议记录,或除非他须在会议休会前将其反对该项行动的书面异议送交会议主席或秘书,或须在会议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该异议转交该人。此异议权不适用于对董事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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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3 | 董事的利益 |
| (a) | 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并在其已向董事宣布其在某一事项、交易或安排中的任何个人利益的性质和范围的前提下,董事或候补董事虽有其职务,仍可: |
| (一) | 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盈利地点,但核数师除外; |
| (二) | 在本公司推广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的任何其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中担任任何其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或实体 |
| (三) | 与本公司订立或本公司在其他方面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交易或安排; |
| (四) | 以专业身分(或成为以专业身分行事的律所的成员)为公司行事,但核数师除外; |
| (五) | 签署或参与签署与该权益有关的任何文件; |
| (六) | 在任何审议与该权益有关的事项的董事会议上,参与该权益,就该权益进行表决,并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及 |
| (七) | 尽管与司长办公室有信托关系,但仍应采取上述任何一项措施: |
| (八) | 而无须向公司就处长所累积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 |
| (九) | 不影响任何合约、交易或安排的有效性。 |
| (b) | 为本条的目的,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如任何指明的人或类别的人对任何事宜、交易或安排有兴趣,则该通知须视为处长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性质及范围内有兴趣,则该一般通知须当作是披露处长在任何该等事宜、交易或安排中有兴趣,而该等事项、交易或安排的性质及范围是如此指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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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4 | 须备存的会议纪录 |
董事须安排在备存的簿册内制作会议纪录,以供董事作出的所有高级职员委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的所有议事程序,以及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之用,包括出席每次会议的董事或候补董事的姓名。
| 31. | D. DELEGATION OF DIRECTORS’POWERS |
| 31.1 | 董事转授的权力 |
董事可:
| (a) | 将其任何权力、权限及酌情权转授予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的任何人或委员会,以及(如董事认为适当)转授予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士,但以董事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以授权书)及以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转授予; |
| (b) | 授权根据本条获董事授予权力、权限和酌处权的任何人或委员会进一步授予部分或全部该等权力、权限和酌处权; |
| (c) | 将其在本条下的权力、权力和酌处权与其本身的权力、权力和酌处权相联系或排除在外;以及 |
| (d) | 在任何时候撤销董事根据本条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或更改其条款和条件。 |
| 31.2 | 对各委员会的代表团 |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权限及酌情决定权,包括转授的权力,转授任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其团体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及/或他们认为合适的其他人士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但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可合并为单一委员会)),但除非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如此组成的委员会须在其成员中包括至少一名董事,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并规定任何委员会均无权:
| (a) | 向议员建议修订本章程(但委员会可在一项或多项决议授权的范围内,就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由董事采纳的股份发行作出规定,订定该等股份的名称及任何优惠或权利,与公司的股息、赎回、解散、任何资产分配或该等股份的转换或交换有关,公司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的相同或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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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通过合并或合并协议; |
| (c) | 建议议员出售、出租或交换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及资产; |
| (d) | 建议议员解散公司或撤销解散; |
| (e) | 向会员建议修订《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 |
| (f) | 宣派股息或授权发行股份,但成立该委员会的决议(或经董事批准的该委员会的章程)或组织章程大纲或本章程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任何如此组成的委员会在行使如此转授的权力时,须符合董事施加于该委员会的规例。董事亦可将其认为适宜由其行使的权力转授任何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任何该等转授可受董事施加的任何条件所规限,并可附带或排除其本身的权力,并可予撤销或更改。
| 31.3 | 委员会章程 |
董事可通过委员会的正式书面章程,如获通过,则应根据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审查和评估这些正式书面章程的充分性。每一委员会均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行使书面章程所列的委员会的权利,并拥有董事根据本章程和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根据适用法律的其他规定转授的权力。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如已成立)均应由董事不时确定的董事人数组成(或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不时要求的最低人数)。只要任何类别的股份在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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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委员会应由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则和条例不时要求的独立董事组成。
| 31.4 | 向执行董事的授权 |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权限及酌情决定权转授予担任执行职务的董事,转授的时间及条款及条件由其认为适当。董事可将转授的权力授予董事,并可保留或排除董事与董事共同行使转授的权力、权限或酌处权的权利。董事可随时撤销该项转授或更改其条款及条件。
| 31.5 | 向咨询委员会或地方理事会下放权力 |
| (a) | 董事可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设立任何顾问委员会或地方或分区董事会或机构,以管理公司的任何事务,并可委任任何人担任该顾问委员会或地方或分区董事会的成员,或担任经理或代理人,并可厘定其薪酬。 |
| (b) |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及权限(并有权转授)转授予任何谘询委员会或地方或分区委员会、经理或代理人,并可授权任何地方或分区委员会的成员或其中任何成员填补任何空缺,即使有空缺,亦可采取行动。 |
| (c) |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委任或转授,可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作出,而董事可将任何如此委任的人免职,并可撤销或更改任何转授。 |
| 31.6 | 各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
董事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应遵守第23.1(c)条(会议地点)、第23.1(a)条(通知)、第24.2条(电话会议)和第24.1条(法定人数)的规定,并应按照这些规定举行和采取行动,并在本条款范围内作出必要的变更,以委员会及其成员取代董事;但委员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可由董事或委员会决议决定,委员会特别会议也可由董事决议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知亦应发给所有候补委员,候补委员有权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董事可为任何委员会的政府采纳与本章程条文的规定不抵触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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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 委任公司的律师、代理人或获授权签署人 |
| (a) | 董事可藉授权书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为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或获授权签字人,以达到该等目的,并具有该等权力、权限及酌情决定权(不超过董事根据本条文所赋予或可由其行使的权力、权限及酌处权),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并在符合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担任该等授权人、代理人或获授权签字人。 |
| (b) | 任何该等授权书或其他委任,可载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文,以保障与任何该等受权人、代理人或获授权签字人打交道的人的安全及方便,并可授权任何该等受权人、代理人或获授权签字人转授予该等人的全部或任何权力、权限及酌处权。 |
| 31.8 | 官员 |
董事可委任他们认为有需要的高级人员(包括秘书),并可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酬金及履行职责,并受有关取消资格及罢免的条文规限。除委任条款另有指明外,任何人员可藉董事决议或普通决议而被免职。
| 32. | 董事的薪酬、费用和福利 |
| 32.1 | 费用 |
公司应按董事决定的费用总额向董事(但不包括候补董事)支付其作为董事的服务费用。总费用应按董事决定的比例在董事之间分配,如未作出决定,则按比例平均分配。根据本条须向处长缴付的费用,须与根据本条其他条文须向处长缴付的任何薪金、酬金或其他款额不同,并须按日计算。
| 32.2 | 费用 |
董事亦可就出席董事会议、董事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或因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而适当招致的一切差旅费、旅宿费及其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他(经董事批准或按照董事所订明的任何程序)因就履行该等职责而采纳独立专业意见而招致的任何专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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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 执行董事的薪酬 |
按照本条获委任担任雇佣或执行职务的董事的薪金或酬金,可为一笔固定款项,或全部或部分受所做业务或所获利润所规限,或由董事(为免生疑问,包括由通过正式授权的董事委员会行事的董事)另有决定,并可附加或代替根据本条就其作为董事的服务而须向其支付的费用。
| 32.4 | 特别报酬 |
任何董事如应董事的要求,前往或居住在国外,代表公司或为公司进行特别旅行或执行特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董事会主席、担任任何董事委员会成员的服务,以及董事认为不属于董事日常职责范围的服务),可获支付合理的额外薪酬(不论是以薪金、奖金、佣金、利润百分比或其他方式)及董事的开支(为免生疑问,包括通过正式授权的董事委员会行事的董事)可作出决定。
| 32.5 | 养恤金和其他福利 |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为现为或曾经为集团经营的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的人,提供退休金或其他退休金或退休金福利,以及(以保险或其他方式)提供死亡或伤残福利或其他津贴或酬金,与公司或集团企业或集团企业的前身有联系或与之有联系的公司(并为其任何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或前配偶,或依赖或曾经依赖其的人)。为此目的,董事可设立、维持、认购及向任何计划、信托或基金作出贡献,并支付保费。董事可安排由本公司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进行。董事或前任董事有权为自己的利益领取和保留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退休金或其他福利,而无须向公司交代。
| 33. | 海豹 |
| 33.1 | 董事须决定印章的使用 |
如董事决定,本公司可盖章。印章只能在董事或为此目的而设立的董事委员会的授权下使用。每份加盖印章的文件,须由至少一人签署,该人须为一名处长或某名高级人员,或由处长为此目的而委任的其他人,除非处长决定(一般地或在个别情况下)可免除或以机械方式加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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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 | 复本印章 |
本公司可备有一份或多于一份的印章,以供在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地方使用。每份印章均须为本公司公章的传真,如董事决定如此,则须在公章正面加上拟使用该印章的每一地方的名称。
| 34. | 股息、分配和准备金 |
| 34.1 | 声明 |
在符合《公司法》和本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就任何一类或多类已发行股份宣布股息和分配,并授权从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支付股息或分配。除本公司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利润、股份溢价账户或《公司法》允许的情况外,不得支付股息或分配。
| 34.2 | 长期股息 |
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下,董事可支付董事认为可供分配的中期股息(包括任何按固定比率支付的股息)。如果公司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董事可支付该等中期股息,该等中期股息排在授予优先股息权利的股份之后的股份,以及授予优先股息权利的股份,除非在支付时未支付任何优先股息,他们不会对授予优先权利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他们可能因在优先权利之后的任何股份上合法支付中期股息而蒙受任何损失。
| 34.3 | 获得红利的权利 |
| (a) | 除本条款或股份所附权利另有规定外: |
| (一) | 股息须按支付股息的股份的面值所缴付的款额(催缴前除外)宣布及支付;及 |
| (二) | 股息须按所支付股息期间的任何一部分或部分的股份面值所支付的款额按比例分配及支付,但如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该股份自某一特定日期起可享有股息地位,则该股份应享有相应的股息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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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除本条款或股份所附权利另有规定外: |
| (一) | 股息可按董事决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货币支付;及 |
| (二) | 公司可与任何会员协定,以一种货币宣派或可能到期的股息,将以另一种货币支付予该会员,为此目的,董事可在任何时间使用董事为计算任何会员应享股息的数额而选择的现行有关汇率。 |
| 34.4 | 付款方式 |
| (a) | 公司可根据给予公司的授权(不论是以书面、通过有关系统或以其他方式),就某股份以现金或支票、认股权证或汇票,或由银行或其他资金转账系统,或(就任何无证明股份或任何由存款权益代表的股份)通过有关系统,以董事满意的形式或方式,就该股份支付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项。任何共同持有人或其他有权共同享有股份的人可就就该股份所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额提供有效收据。 |
| (b) | 本公司可将支票、认股权证或汇票以邮递方式寄出: |
| (一) | 如属唯一持有人,则须寄往其注册地址; |
| (二) |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须登记在会员名册上名列第一名的人的注册地址; |
| (三) | 如属一人或多于一人有权以传送方式获得股份,犹如该股份是根据第14条发出的通知一样;或 |
| (四) | 在任何情况下,向有权获得付款的人以书面指示的人及地址。 |
| (c) | 每份支票、手令或汇票均须寄出,风险由有权获付款项的人承担,并须按有权获付款项的人的命令,或按有权获付款项的人以书面指示的其他人支付。支票、认股权证或汇票的支付对本公司是一种良好的解除义务。如果付款是通过银行或其他资金转账或通过相关系统进行的,本公司不对转账过程中丢失或延迟的金额负责。如果付款是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通过相关系统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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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为与有关制度有关的结算目的,该会员或其他金融中介人是其客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人向该会员或其他有权获得该等付款的人作出该等付款的会计失责,公司概不负责;及 |
| (二) | 按照上文(a)段所提述的任何有关当局支付该等款项,即为公司的良好解除责任。 |
| (d) | 董事可: |
| (一) | 订定通过有关系统就无证明股份作出任何付款的程序; |
| (二) | 容许任何无证明股份的持有人选择透过有关系统收取或不收取任何该等付款;及 |
| (三) | 制定程序,使任何该等持有人能够作出、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选择。 |
| (e) | 任何有权以传送方式取得股份的人,在该人提供任何董事合理要求的证明其应享权利的证据之前,董事可不支付该人的股息(或部分股息)。 |
| 34.5 | 扣除 |
董事可从就某股份而须支付予任何人的股息或其他款额中,扣除因催缴或就任何股份而应支付予公司的所有款项。
| 34.6 | 利息 |
除非附属于该股份的权利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就该股份而须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项,不得对公司承担利息。
| 34.7 | 无人认领的股息 |
公司就股份而须支付的所有无人认领的股息或其他款项,可由董事为公司的利益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直至有人认领为止。将公司就某股份而须支付的任何无人认领的股息或其他款额存入一个独立的帐户,并不构成公司就该股份而须支付的受托人。任何在自该股息到期支付之日起计一(1)年后仍无人认领的股息,须予没收,并须归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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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8 | 未兑现股息 |
| (a) | lf,就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应付款额而言: |
| (b) | 支票、手令或汇票未交回或未予兑现;或 |
| (c) | 由银行转帐系统及/或其他资金转帐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系统就任何无证明股份而作出的转帐)连续两次未能或不获接受,或有一次及合理查询未能确定有权收取该款项的人的另一地址或帐户,则公司无须将就该等股份而须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额送交或转帐该人,直至该人通知公司为该目的而使用的地址或帐户为止。 |
| 34.9 | 实物股利 |
董事可指示任何股息或分配须全部或部分以资产分配(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缴足股份或证券)的方式支付。如有关分配出现任何困难,董事可酌情解决。特别(但不限于),董事可:
| (a) | 颁发分数证书或忽略分数; |
| (b) | 订定任何资产的分配价值,并可决定以如此订定的价值为基础向任何会员支付现金,以调整会员的权利;及 |
| (c) | 将任何资产以信托形式归属有权获得股息的人的受托人。 |
| 34.10 | 以股代息 |
| (a) | 在符合《公司法》和本条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可向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提供选择收取普通股的权利,作为全额支付,而不是就普通决议规定的股息的全部(或部分,由董事决定)收取现金。 |
| (b) | 董事可就根据本条作出或拟作出的配发作出任何他们认为适当的规定(不论是在通过或本条(a)段所指的普通决议之前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向其所获选举权的持有人发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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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提供选举形式和/或通过有关制度进行选举的便利和程序(不论是就某项股息或一般股息而言); |
| (三) | 决定进行和撤销选举的程序; |
| (四) | 递交选举表格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使其生效的地点及最迟时间; |
| (五) | 忽略或向上或向下取整或全部或部分结转零碎应享权利,或将零碎应享权利的利益累积予公司(而非有关的持有人);及 |
| (六) | 如董事认为向普通股股东作出要约会或可能涉及违反任何地区的法律,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不应向他们作出要约,则将其排除在任何要约之外。 |
| (c) | 已作出有效选择的普通股(“经选举的普通股”)不得支付股息(或已就该部分股息提供选择权的部分)。相反,应根据根据本条确定的分配,向当选的普通股股东分配额外的普通股。为此目的,董事可从公司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任何股份溢价账、资本赎回储备及损益账)的贷记款项(包括任何股份溢价账、资本赎回储备及损益账)中,拨出一笔相当于将在此基础上配发的额外普通股的总面值的款项,并运用该款项足额缴付适当数目的未发行普通股,以便在此基础上配发及分配予获选普通股的持有人。 |
| (d) | 获配发的额外普通股,在各方面的地位,均与在获授予选举权的股息的记录日期已发行的已缴足股款的普通股相同,但该等股份不会享有在该记录日期之前已宣布、支付或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权利。 |
| (e) | 董事可: |
| (一) | 作出其认为有需要或合宜的一切作为及事情,以落实任何该等资本化,并可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会员与公司订立一项协议,就该等资本化及附带事宜订定条文,而如此订立的任何协议对所有有关人士均具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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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就未来的选举权订立和更改选举授权程序,并决定就任何普通股作出的每一次妥为生效的选举,均对该等股份的持有人的所有权上的每一位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及 |
| (三) | 终止、暂停或修订任何有权选择在任何时间收取普通股以代替任何现金股息的要约,并大致按董事不时决定的条款及条件执行与任何该等要约有关的任何计划,并不时就任何该等计划采取董事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行动。 |
| 34.11 | 储备金 |
董事可从公司的利润中拨出其认为适当的款项以作预留。该等预留款项可由董事酌情决定用于公司利润可适当运用的任何用途,而在该等申请前,可用于公司业务或投资于董事认为合适的投资。董事可将储备金划分为其认为适当的特别基金,并可将储备金可能已划分为的任何特别基金或任何特别基金的任何部分合并为一个基金。董事亦可将任何利润结转,而无须将其拨作储备金。
| 34.12 | 利润及储备金的资本化 |
董事可在普通决议的授权下:
| (a) | 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将本公司无须支付任何优先股息(不论是否可供分配)的任何未分割利润,或本公司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任何股份溢价账、资本赎回储备及损益账)的任何贷项(不论是否可供分配)资本化; |
| (b) | 将决议资本化的款项按普通股股东各自所持股份的名义金额(不论是否已缴足)的比例拨出,使他们有权参与该款项的分配,前提是该等股份已缴足,而该等款项随后可予分配并以股息方式分配,并代表他们将该等款项用于或用于支付他们各自所持任何股份的任何未缴足款项(如有),或按该等比例,或部分以一种方式,部分以另一种方式,部分地以另一种方式,将公司的未发行股份或债权证全额缴足,并将记为缴足股款的股份或债权证,按董事指示,按该等比例,或部分地以一种方式,部分以另一种方式,配发该等股份或债权证,但就本条而言,该等股份溢价账、资本赎回储备金及任何不可供分配的利润或储备金,只适用于缴付将配发予记为缴足股款的会员的未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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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决议就任何成员所持有的任何已缴足部分的股份而如此配发予该成员的任何股份,在该等股份仍获部分缴足的情况下,只在该等已缴足部分的股份可获派发股息的范围内,才可获派发股息; |
| (d) | 在股份或债权证变得可作零碎分配的情况下,透过发出零碎凭证(或忽略零碎凭证或将零碎凭证的利益累积予公司而非有关的持有人)或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作出该等规定,由董事决定; |
| (e) | 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有关会员与本公司订立协议,其中规定: |
| (一) | 分别向他们配发他们在该等资本化后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股份或债权证,并记作已缴足股款;或 |
| (二) | 由公司代表该等会员,藉藉向该等会员申请将其各自决定资本化的储备金或利润的比例,以及该等会员的现有股份的剩余未付款项的款额或任何部分,以使任何该等协议对所有该等会员具有约束力;及 |
| (f) | 一般会作出一切使该决议生效所需的行为和事情。 |
| 35. | 股票溢价账户 |
| 35.1 | 董事须备存股份溢价账 |
董事应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溢价账户。它们应不时将相当于发行任何股份或出资所支付的溢价的金额或价值或《公司法》要求的其他金额的金额记入该账户的贷方。
| 35.2 | 借记股份溢价账 |
| (a) | 以下款项应记入任何股份溢价账: |
| (一) | 在赎回或购买股份时,该股份的面值与赎回或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及 |
| (二) | 《公司法》允许的从股份溢价账户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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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尽管有上文(a)段的规定,在赎回或购买股份时,董事可从公司利润中支付该股份的面值与赎回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在《公司法》允许的情况下,从资本中支付。 |
| 36. | DISTRIBUTION PAYMENT RESTRICTIONS |
尽管本条款另有规定,如董事怀疑该等付款可能会导致违反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洗钱法律或规例),或有关公司或其服务供应商的法律及规例要求拒绝付款,则公司无须就股息、回购、赎回或其他分配而向会员支付任何款项。
| 37. | 账簿 |
| 37.1 | 须备存的帐簿 |
董事须安排备存适当的帐簿,以备存公司所收及支出的所有款项,以及有关收付或支出的事宜、公司所买卖的所有货品,以及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如没有备存为真实及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事务状况及解释公司的交易所需的帐簿,则适当的帐簿不得当作备存。
| 37.2 | 议员视察 |
董事须不时决定公司或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的帐目及簿册是否及在何种程度、在何种时间、地点及在何种条件或规例下可供会员(并非董事)查阅。任何成员(并非董事)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帐目、簿册或文件,除非根据《公司法》经法院命令授予或经董事授权或经普通决议授权。
| 37.3 | 法律要求的帐目 |
董事须安排在每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拟备及呈交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集团帐目(如有的话)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报告及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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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4 | 记录的保留 |
公司备存的所有帐簿须保留最少五年,或任何适用法律或规例不时规定的较长期间。
| 38. | 审计员 |
| 38.1 | 核数师的委任 |
董事或(如获授权)审核委员会可委任一名核数师,该核数师的任期直至经董事决议免职为止,并可厘定核数师的酬金。
| 38.2 | 审计人的权利 |
核数师有权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帐目及凭单,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提供执行核数师职责所需的资料及解释。
| 38.3 | 审计员的报告要求 |
核数师如获董事要求,须在其获委任后的下一次股东大会上,以及在其任期内的任何其他时间,应董事或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的要求,就其任期内公司的帐目作出报告。
| 39. | 通知 |
| 39.1 | 通知的格式 |
| (a) | 任何依据本条文向任何人发出或由任何人发出的通知(召开董事会议的通知除外),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或须以电子通讯方式发出,而该通知须以当时正为此目的而通知的地址发给发出通知的人,但向任何未经证明股份的持有人发出或就任何该等股份而发出的通知,可透过有关系统以电子方式发出(如获有关系统准许,并在符合该等规定的情况下,有关系统的设施及规定,并须符合交易所规则及/或交易所的任何有关规定),或将该等规定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 |
| (b) | (在本条中,与电子通信有关的“地址”包括为此种通信目的而使用的任何号码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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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 | 对会员的服务 |
| (a) | 凡通知是由下列机构发出的: |
| (一) | 信使;通知的送达应被视为通过将通知送达信使公司而完成,并应被视为在通知送达信使之日之后的第三天(不包括开曼群岛和巴西圣保罗市的星期六、星期日或公共假日)收到; |
| (二) | 邮寄;通知的送达应被视为是通过正确寄送、预先支付和邮寄载有通知的信件而完成的,并应被视为是在通知张贴之日之后的第五天(不包括开曼群岛和巴西圣保罗市的星期六、星期日或公共假日)收到的; |
| (三) | 电传或传真;通知的送达应被视为通过正确地发送和发送通知而完成,并应被视为在发送通知的同一天收到; |
| (四) | 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通知的送达应被视为通过将电子邮件发送至预定收件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而完成,并应被视为已在发送当日收到,收件人不必确认收到了该电子邮件;并且 |
| (五) | 将通知或文件放在公司网站上;通知的送达须视为在通知或文件放在公司网站上一小时后送达。 |
| (b) | 如属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则所有通知及文件均须发给就该股份而名列会员名册首位的人。如此发出的通知应足以通知所有联名持有人。 |
| (c) | 每一次大会的通知应发给: |
| (一) | 全体会员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通知,包括在本公司网站上刊登通知,以向他们发出通知,但如属联名持有人,则通知如发给在会员名册上首次列名的联名持有人,即属足够;及 |
| (二) | 每位董事。 |
| (d) | 公司可按与根据本章程细则须发出的其他通知相同的方式,向获告知有权因任何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获得一份或多于一份股份的人发出通知,并须以姓名或死者代表或破产人受托人的职衔,或以声称有此种资格的人为此目的而提供的地址上的任何类似说明,向他们发出通知,或由公司选择以任何方式发出通知,而在死亡或破产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发出通知的方式可能也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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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每一次大会的通知,须以本章程授权的任何方式发给每一有权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收到该通知的股份持有人,但如属共同持有人,则该通知须足够如获给予在成员名册内首次点名的共同持有人,以及每名因是成员的法定遗产代理人或破产受托人而将股份所有权移交予该成员的人,而该成员如不因其死亡或破产而有权接获会议通知,则任何其他人均无权接获大会通知。 |
| (f) | 如已连续三次以邮递方式将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寄往任何成员的注册地址或其送达通知书的地址,但该成员未获送达,则该成员在与公司联络并以书面提供送达通知书的新注册地址前,无权收取公司的通知书或其他文件。 |
| (g) | 如已连续三次以电子通讯方式将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寄往该会员当时正通知公司的地址,而公司知悉有任何未能传送的情况,则公司须恢复以邮递方式或有关会员以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方式向该会员发出通知书及其他文件。该成员在与公司联络并以书面提供可使用电子通讯将通知或其他文件送交公司的新地址前,无权以电子通讯方式接获公司的通知或其他文件。 |
| 39.3 | 发出通知的证据 |
| (a) | 由发出该通知的公司秘书、助理秘书或任何转让代理人签署的关于发出任何大会通知的邮寄或其他方式的誓章,即为发出该通知的初步证据。 |
| (b) | 任何出席公司任何会议的成员,不论是亲自出席或以代理人出席,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当作已收到有关该会议的适当通知,并在有需要时,当作已收到有关召开该会议的目的的适当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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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按照本条文的条款交付或送交任何成员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即使该成员当时已死亡或破产,而不论公司是否有关于其死亡或破产的通知,均须当作已就以该成员的名义登记为唯一或共同持有人的任何股份妥为送达,但如在送达该通知或文件时,该成员的姓名已从成员登记册上除名,作为该股份的持有人,则属例外,而就所有目的而言,该等送达须当作为就该等通知或文件向在该等股份中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人(不论是与该等人共同或通过该等人或根据该等人提出申索)的足够送达。 |
| 39.4 | 对受让人有约束力的通知 |
任何人藉转让、转递或其他方式而有权取得某股份,须受任何有关该股份的通知的约束,而该通知在他的姓名被载入会员名册前,已给予他的业权所来自的人。
| 39.5 | 发给有权以传送方式发出的人的通知 |
公司可将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送交或交付任何有权因任何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获得股份的人,或以本章程所授权的任何方式,将该通知或其他文件送交或交付该通知或文件,而该通知或文件是以该成员的姓名、或死者的代表或破产人的受托人的职衔,或以任何类似或等同的描述发给该人的,声称有此权利的人为此目的而要求发出通知的地址。在提供此种地址之前,可以任何方式发出通知或其他文件,如果引起传送的事件没有发生,则可以发出通知或其他文件。按照本条发出通知,即足以通知与该股份有关的所有其他人。
| 40. | 清盘 |
| 40.1 | 清盘方法 |
| (a) | 如公司须清盘,而可供各成员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股本,则该等资产须予分配,以尽量使亏损由成员按其所持股份的面值按比例承担。 |
| (b) | 如在清盘中,可供各成员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须按各成员在清盘开始时所持股份的面值,按比例分配予各成员,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该等股份中扣除须支付予公司的全部款项。 |
| (c) | 本条不损害按特殊条款和条件发行的股票的持有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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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2 | 清盘中的资产分配 |
在公司清盘时,清盘人可在公司特别决议及《公司法》所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的批准下,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不论是否由同类财产组成)分配给会员,并可为此目的:
| (a) | 决定如何在各成员或不同类别的成员之间分配资产; |
| (b) | 以清盘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对将予分配的资产进行估值;及 |
| (c) | 为有权按清盘人认为适当而分配该等资产的议员的利益,将任何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该等受托人及该等信托,但使任何议员无须接受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资产。 |
| 41. | 赔偿和保险 |
| 41.1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及法律责任限制 |
| (a) |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公司的每一位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不包括一名核数师)(每一位都是“获弥偿的人”),均有权从公司的资产中获得弥偿,以抵偿任何法律责任、诉讼、法律程序、索偿、要求、费用、损害赔偿或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每一项都是“责任”),除非该等责任是由于该人的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而产生的。 |
| (b) | 任何获弥偿人因执行其职责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无须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该法律责任是由于该获弥偿人的实际欺诈或故意失责而产生的。 |
| (c) | 就本条款而言,在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不可上诉的最终裁定之前,任何受保人不得被视为实施了“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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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 | 预付律师费 |
公司须向每名获弥偿人预支合理的法律费用及其他与涉及该获弥偿人的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的辩护有关的费用及开支,而该等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涉及该获弥偿人,而该等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将会或可能会就该等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寻求弥偿。就任何该等预支开支而言,如裁定获弥偿人无权根据本条文获得弥偿,则获弥偿人须签立一项承诺,向公司偿还预支的款额。
| 41.3 | 构成合约一部分的补偿 |
本条文的补偿及开脱条文被视为构成每名获弥偿人士与公司订立的雇佣合约或委任条款的一部分,因此可由该等人士对公司强制执行。
| 41.4 | 保险 |
董事可为任何获弥偿人或为其利益购买及维持保险,包括(在不损害上述条文的概括性的原则下)针对该等人在实际或看来是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或在行使或看来是行使其权力,或在与其与公司有关的职责、权力或职务有关或与该等职责、权力或职务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的保险。
| 42. | 要求披露 |
如根据公司(或其任何服务供应商)所受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根据任何交易所的交易所规则,或为确保任何人遵守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反洗钱法例,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服务供应商(代表公司)有权公布或披露其所管有的有关公司或会员事务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名册或本公司有关任何会员的订阅文件所载的任何资料。
| 43. | 财政年度 |
除非董事另有决议,否则公司的财政年度须于每年的12月31日结束,而在成立为法团的年度后,则须于每年的1月1日开始。
| 44. | 以继续的方式进行的转让 |
经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法》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继续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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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合并和合并 |
经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有权按照董事决定的条款与一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或合并(如《公司法》所定义)。
| 46. | 备忘录和条款的修订 |
| 46.1 | 更改名称或修订备忘录的权力 |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
| (a) | 更改其名称;或 |
| (b) | 更改其备忘录中有关其目标、权力或备忘录中指明的任何其他事项的规定。 |
| 46.2 | 修订本条文的权力 |
根据《公司法》和本条款的规定,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对本条款进行全部或部分修订。
| 47. | 税务透明度报告 |
| 47.1 | 各会员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可能要求的任何文件、税务证明、财务和其他信息(统称为“税务报告信息”),涉及本公司遵守根据开曼群岛或任何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法律和税务信息报告和交换义务(统称为“税务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任何开曼群岛法律适用的任何税务报告义务,(一)《美国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共同报告标准》;(三)开曼群岛订立的、或以其他方式对开曼群岛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与另一司法管辖区交换税务信息的任何其他政府间协定或条约。 |
| 47.2 | 本公司有权向开曼群岛国际税务合作部(或根据报税义务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当局)公布、报告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会员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报税信息,以及本公司就该会员在本公司的投资而持有的与报税义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身份、地址、税号有关的信息,会员(及其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人或附属公司)在公司的税务地位和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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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3 | 如任何会员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供任何所要求的报税资料,而该等不作为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不能遵守其报税义务,或由于会员的直接或间接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公司不能遵守其报税义务,公司可: |
| (a) | 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强制回购该会员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每股价格相当于该等股份的公允价值(由董事决定),并可从该赎回所得中扣除或扣减任何罚款、债务、预扣或补缴税款、成本、开支、义务、责任或其他不利后果(统称为“报税责任”),这些后果是由于该会员的不作为、不作为或不作为而对公司、其会员和/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经理、股东和/或合伙人造成的;和/或 |
| (b) | 立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成员的股份重新指定为属于一个单独的类别,并就该等股份设立一个单独的内部帐户,以便任何报税负债可以只分配给该类别并从该类别中借记。 |
| 48. | 商业机会 |
| 48.1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任何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的个人,除合同明文规定的范围外,均无义务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或业务。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公司放弃对任何可能的交易或事项的任何兴趣或期望,或放弃参与任何可能对管理层和公司都是公司机会的交易或事项的任何机会。除合同明示的范围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管理层没有义务向公司传达或提供任何此类公司机会,也不应仅仅因为公司成员、董事和/或高级职员为自己寻求或获取此类公司机会、将此类公司机会转给他人或不向公司传达有关此类公司机会的信息而对公司或其成员违反作为成员、董事和/或高级职员的任何受托责任承担责任。 |
| 48.2 |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公司特此放弃本公司对任何对本公司和管理层均可能是公司机会的潜在交易或事项的任何兴趣或期望,或放弃本公司有机会参与该交易或事项,而该交易或事项是由同时为管理层成员的董事和/或高级人员所了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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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3 | 如法院认为与本条所宣布放弃的公司机会有关的任何活动是违反公司或其成员的责任,公司特此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放弃公司就该等活动可能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申索及诉讼因由。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本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今后进行的活动和过去进行的活动。 |
| 49. | 专属管辖权和论坛 |
| 49.1 |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诉讼地,否则开曼群岛法院对因备忘录、章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或以任何方式与每个成员在公司的持股有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 |
| (a) | 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法律程序; |
| (b) | 任何声称违反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对公司或会员所负的任何受托责任或其他责任的诉讼; |
| (c) | 根据《公司法》、《备忘录》或《章程》的任何规定提出索赔的任何诉讼;或 |
| (d) | 根据“内部事务原则”(因为这一概念在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中得到承认)对公司提出索赔的任何诉讼。 |
| 49.2 | 每个成员都不可撤销地服从开曼群岛法院对所有这类主张或争端的专属管辖权。 |
| 49.3 | 在不损害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的情况下,每一成员都承认,对于任何违反选择开曼群岛法院作为专属法院的行为,损害赔偿本身并不是适当的补救办法,因此,对于任何威胁或实际违反选择开曼群岛法院作为专属法院的行为,公司在没有特别损害赔偿证据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强制令、具体履行或其他衡平法补救办法。 |
| 49.4 | 第49条不适用于为执行经修正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和经修正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提起的任何诉讼或诉讼,也不适用于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作为美国法律确定此种索赔的唯一和排他性论坛的任何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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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美国东部时间2023年9月19日16:39 Auth编码:H91458502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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