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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9.11

 

执行版本

 

临时投资者协议

  

本临时投资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CIH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CIH Merger Sub Holdings Limited(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和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并子公司”)、本协议附件 A所列其他各方或在本协议所设想的情况下作为“投资者”加入本协议的各方(每一方为“投资者”,统称为“投资者”)于2022年12月22日签订,还有莫天全先生。

 

简历

 

1.于本协议日期,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及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指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订立该若干合并协议及计划(可根据协议及本协议的条款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以下简称“合并协议”),据此,除其他事项外,合并子公司将与本公司合并(以下简称“合并”),本公司为存续公司。

 

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所有展期投资者均已与母公司签订了某些股权出资协议(“支持协议”),根据该协议,除其他事项外,每一展期投资者均同意在不违反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除其他义务外,在交割前向合并子公司提供所有此类展期投资者的展期股份(定义见支持协议),以换取新发行的母公司股份(定义见支持协议)。

 

3.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牵头投资者签署了一份有利于母公司的函件协议(“股权承诺函”),根据该协议,除其他事项外,牵头投资者同意在交割前对母公司进行现金股权投资,但须遵守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4.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牵头投资者已为本公司签署了一项有限担保(“有限担保”),据此,除其他事项外,牵头投资者已同意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保证母公司履行和履行与母公司解约费有关的付款义务。

 

5.投资者、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希望同意某些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将管辖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的某些行动以及投资者之间在合并协议、股权承诺书、支持协议和有限担保以及由此设想的交易方面的关系。

 

 

 

因此,考虑到上述陈述和本协议所载的相互盟约和协议,并考虑到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代价,兹确认收到并充分履行这些代价,拟受法律约束的各方在此商定如下:

 

协议

 

1. 有效性;定义。

 

1.1.效力;终止。

 

1.1.1.本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第1.1节(生效、终止)、第1.2节(定义、解释)、第2.7节(费用分摊规定)、第2.12节(排他性)、第2.13节(有限担保的分摊)、第2.14节(赔偿)、第2.15节(公司付款)和第4节(杂项)除外,所有这些协议均应在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终止后至(a)生效之日起最早,(b)合并协议根据其条款终止,(c)仅就投资者而言,根据第2.4.1节终止该投资者对交易的参与,以及(d)终止本协议,但前提是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终止,且投资者和天泉先生在终止时未按照第2.2节的规定正式签署包含习惯条款的股东协议或其他最终协议,其中包括(经双方商定的变更后)本协议所附附件 C中规定的条款,则第2.2节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直至订立该股东协议为止,但条件是,在本协议终止前未能遵守本协议条款的任何责任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1.2.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每个投资者在此同意,如果根据第1.1.1(c)节对投资者终止本协议,则支持协议应同时自动终止,而无需任何一方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并在此同意并承认,本第1.1.2节的上述规定应构成该投资者、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之间的书面协议,以终止该投资者在支持协议下为支持协议第12(c)节所承担的义务。

 

1.2.定义;解释。本协议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应具有本协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如果未在本协议中定义,则应具有合并协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在本协定中,“包括”和“包括”等字及其变体不应被视为限制条款,而应被视为后面加上“不受限制”等字。本协定所用的“营业日”是指北京、香港、纽约市、新加坡、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银行一般营业的任何一天(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用于正常银行业务的交易。本协定各章节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本协定任何条款的解释或解释。如果出现歧义或意图问题,本协议应解释为由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投资者共同起草,不产生任何推定或举证责任,或适用严格的解释规则,有利于或不利于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或任何投资者,因为他们是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作者。“当事人”是指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投资者和天泉先生,“当事人”是指其中任何一方。凡提及任何文件(包括本协定),除非另有说明,均指不时经修正、合并、补充、更新或替换的该文件。

 

2

 

 

2. 投资者之间的协议。

 

2.1.合并协议下的行动。

 

2.1.1.除下文第2.4节和本第2.1节另有规定外,牵头投资者在合理行事的情况下,应拥有促使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采取任何行动或不采取任何行动的唯一权力、权力和酌处权,以便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履行其义务,满足其成交条件或行使其在《合并协议》下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i)确定《合并协议》第8.1和8.2节规定的成交条件(“成交条件”)已得到满足,(ii)执行合并协议中所载的任何协议和条件,包括完成条件,以及(iii)决定完成合并或终止合并协议;但是,牵头投资者不得允许或促使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以对任何投资者的影响不同于对其他投资者的影响的方式修改、补充或修改合并协议,未经该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以对该投资者产生重大不利的方式修改、补充或修改合并协议。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不得,投资者也不得允许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确定完成条件已经满足,放弃遵守合并协议中的任何协议或条件,包括任何完成条件,修改或修改合并协议,或决定完成合并,除非此种行动事先得到主要投资者的书面批准。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同意不对合并协议采取任何行动,包括授予或拒绝放弃或进行修订,除非这些行动符合本协议。

 

2.1.2.如果(i)主要投资者确定交割条件已得到满足或有效放弃,但须符合下文第2.4节的规定,而投资者未能按照《支持协议》为其承诺提供资金,或书面表示不愿意按照《支持协议》为其承诺提供资金,或(ii)投资者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支持协议》,导致交割未发生,而根据《合并协议》原本应发生交割,在适用的情况下(失败的投资者“,以及此种失败或不愿意提供资金或重大违约,即”违约"),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通过牵头投资者或多数投资者(如果牵头投资者是失败的投资者)或多数机构投资者(如果牵头投资者是失败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者的多数股东未能在相关违约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指定牵头投资者为失败的投资者)采取行动,a“确定投资者”)可终止参与该失败投资者的交易;但此种终止不应影响母公司或公司根据本协议、《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视情况而定)对该失败投资者的权利,包括根据本协议第2.3和4.8节就此种失败提供资金的权利;此外,如果主要投资者未按照《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视情况而定)为其承诺提供资金,或表示不愿意按照《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为其承诺提供资金,或对本《协议》、《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如适用)构成重大违反,导致在根据《合并协议》(如适用)本应发生交割的情况下未发生交割的,则持有多数权益的投资者可通过向主要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将主要投资者指定为失败投资者;此外,如果主要投资者违约,投资者多数权益人未在违约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方式将主投资者指定为失败投资者的,多数机构投资者有权将主投资者指定为失败投资者。

 

3

 

 

2.1.3.尽管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但只要决定投资者符合第2.5条的规定,可酌情以书面通知该决定投资者,取代任何该决定投资者的承诺。在更换失败投资者承诺(包括更换失败投资者的身份)时,决定投资者应通知其他投资者。

 

2.1.4.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但自任何投资者成为失败投资者之日起及之后,(i)在主要投资者成为失败投资者的情况下,为行使主要投资者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而不再被视为主要投资者,而根据本协议的任何目的均无须获得其批准或同意,相反,投资者或多数机构投资者的多数权益(如果投资者的多数权益未能在主要投资者发生相关违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主要投资者指定为失败投资者)应有权行使如果主要投资者没有成为失败投资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2.1、2.2或2.3条),或(ii)在主要投资者以外的任何投资者成为失败投资者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2.1、2.2或2.3条)的任何目的,均无须取得该等失败投资者的批准或同意,而任何该等规定如须取得一名或多于一名投资者的同意或同意,则须当作只须取得该等非失败投资者的同意或同意。

 

2.2.股东协议。每一投资者和天泉先生同意与另一方真诚地谈判,以在交割的同时就其在母公司的股权签订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和其他惯例协议,其中应包含(在双方商定的变更下,应符合)本协议所附附件 C(“股东协议条款清单”)中规定的条款,以及投资者和天泉先生同意的其他条款。家长、每一位投资者和天泉先生特此同意采取(或安排采取)每一位投资者必须采取的所有行动(如有),以便家长的董事会在交易结束前将附件 C所设想的组成附于本协议之后。若投资者与莫天全先生无法在交易结束前就《股东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则自交易结束后,直至投资者与莫天全先生签订《股东协议》时,本协议所附附件 C中有关事项的条款仍以该协议所载事项为准。

 

2.3.承诺。

 

2.3.1.每一投资者在此申明并同意,其受《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如适用)中关于股权承诺或展期承诺的规定的约束,并且,在投资者和母公司之间,只有在(i)由主要投资者指示的情况下和在以下范围内,母公司才有权强制执行持续承诺(前提是,牵头投资者不得指示母公司强制执行其对任何持续承诺的权利,直至交割条件得到满足或有效放弃,并继续进行交割)或(ii)公司被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并在其中和合并协议第10.10节中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股权承诺函和支持协议的规定,并事实上促使母公司强制执行这些规定。除本条第2.3.1节的其他规定外,除非按照上述主要投资者的指示行事,否则母公司无权强制执行任何持续承诺;除通过母公司行事的主要投资者外,任何投资者均无权强制执行任何持续承诺。母公司只应在持续投资者中按比例执行股权承诺书和支持协议。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投资者的多数权益(或者,如果该投资者的多数权益未能在主要投资者违约后的5个工作日内指定主要投资者为失败投资者,则多数机构投资者)可以指示母公司根据(x)主要投资者的持续承诺和(y)如果主要投资者为失败投资者,则强制执行任何其他投资者的持续承诺所规定的权利。尽管本条第2.3条另有相反规定,如任何人作为额外展期投资者加入支持协议,则牵头投资者有权调整股权承诺的总额,而每一持续投资者在此同意此种调整。

 

4

 

 

2.3.2.除本协议第2.3、2.4和2.5条以及本协议附件 D中规定的情况外,在交割前,任何投资者均不得转让或转让其承诺或将其在母公司的任何权益(如适用)转让给其许可的受让人,但(i)每一受让人应书面约定受本协议中适用于转让投资者的规定的约束,以及(ii)任何此类转让均不能免除转让投资者在本协议或适用的《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项下的义务,关于其适用的承诺,或有限保证(如适用)。

 

2.4.不同意的投资者。

 

2.4.1.在本协议期限内,除第1.1节或本2.4节规定的情况外,任何投资者均无权撤销、修改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其承诺,除非适用的《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中规定的情况。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代表公司行事的特别委员会的要求下,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不得同意修改、补充或修订合并协议,以(a)增加合并对价的金额或修改合并对价的形式,或(b)以不利于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任何投资者的方式修改或放弃与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应付的任何母公司终止费或应付母公司的任何公司终止费有关的任何条款,在每种情况下,未经每一投资者同意,但条件是,如果牵头投资者愿意就上述(a)和(b)条所述事项同意、继续或采取任何行动或订立任何协议(或在每一种情况下允许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这样做),而任何其他投资者拒绝就该事项同意、继续或采取任何行动(该投资者是“不同意的投资者”),不过,牵头投资者可先终止该非同意投资者参与交易(包括《支持协议》),并向该非同意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但在发出书面通知之前,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应已获得特别委员会就根据《合并协议》要求终止交易所需的一切必要同意。

 

5

 

 

2.4.2.如非同意投资者根据上述规定终止参与交易,牵头投资者应立即通知所有持续投资者,(a)持续投资者有权按终止时各自承诺的比例增加其承诺,(b)如果其他持续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承担的非同意投资者承诺少于全部,希望进一步增加其承诺的持续投资者,有权按照希望增加其承诺的持续投资者的持续承诺的比例进一步增加其承诺,但以每个投资者规定的最大增加额为限,(c)应重复上述程序,直至每一不同意投资者的承诺完全由持续投资者承担为止,或直至该等持续投资者表示不再有兴趣进一步增加其承诺为止,以及(d)如果持续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承担的不同意投资者的承诺少于全部(统称为“未承担的承诺”),牵头投资者可选择任何数目的其他人承担未承担的承诺,只要每一人根据一份书面文书作为投资者加入本协议,根据该书面文书,该人同意受适用于投资者的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不同意投资者根据本条第2.4.2款享有参与权的任何受让人应(在与不同意投资者签订的母公司和主要投资者合理接受的书面协议中)承担不同意投资者根据《支持协议》、有限担保、股权承诺书和本协议承担的义务(视情况而定)。

 

2.5.失败的投资者。对于任何失败的投资者、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根据决定投资者(有权但无义务发出此种指示)的指示行事,应通过将失败投资者的参与权转让给另一投资者和/或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在每一种情况下),终止该失败投资者参与交易(这不应构成终止失败投资者的股权承诺函、有限担保或支持协议),根据第2.4节中关于重新分配非同意投资者的参与权的规定,优先权分配应比照适用,但须经该受让人同意,并且在完成此种转让时,失败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应在此种合理安排中进行合作,以允许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继续进行交易,并终止失败投资者在本协议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第2.7、2.13、2.14、4.8、4.14和4.17节中具体规定的除外),以及在此种安排完成之日之前失败的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但根据本句规定的失败的投资者参与权的任何受让人应(在与失败的投资者签订的母公司和确定的投资者合理接受的书面协议中)承担失败的投资者在《支持协议》、有限担保、股权承诺书和本协议(如适用)下的义务。在相关受让人根据前一句承担《支持协议》、《有限保证》、《股权承诺函》和本协议(如适用)规定的失败投资者义务后,并经确定投资者和(如有必要)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承担《支持协议》、《有限保证》、《股权承诺函》和本协议(如适用)规定的失败投资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第2.7、2.13、2.14、4.8、4.14和4.17节具体规定的除外),对于在终止生效日期之前失败的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根据其各自的规定予以终止,但如果失败的投资者是主要投资者,则该失败的投资者的股权承诺函和有限保证不得终止,除非(a)经确定投资者同意,并且(b)该失败的投资者已根据本协议第2.14节充分履行其赔偿义务。为免生疑问,除前一句规定的情况外,所有其他投资者应继续受本协议的约束。

 

6

 

 

2.6.关闭通知。母公司应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向每一投资者提供不少于五(5)个工作日的合并协议截止日期的书面通知;但不提供此种通知不应免除任何投资者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包括第2.3节、股权承诺书、有限保证或支持协议。

 

2.7.费用分摊规定。

 

2.7.1.在交易完成后,牵头投资者应促使公司(或其利益继承者)向投资者(不包括失败投资者)偿还或代表所有投资者(不包括失败投资者)支付(视情况而定):(i)牵头投资者书面批准的投资者(不包括失败投资者)在发生此类费用和开支(包括投资者根据第2.9.2条聘请的顾问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之前发生的所有自付费用和开支,以及(ii)费用,2.9.1节所设想的应支付给任何联合顾问的费用和支出(本款(i)和(ii)项下的费用和支出,即“交易费用”),条件是,尽管有上述规定,作为非同意投资者的投资者只有权要求偿还在该投资者成为非同意投资者之前发生的交易费用。为免生疑问,交易费用应从(x)集团协议之日或(y)牵头投资者根据集团协议聘用联合顾问之日起计,以较早者为准。

 

2.7.2.在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以下第2.7.3节不适用),除第2.4、2.5、2.13、2.14和4.8节另有规定外,(i)牵头投资者应支付交易费用,不包括根据合并协议应支付给公司的任何母公司终止费(应由牵头投资者或未通过的投资者根据下文第2.13节支付),(ii)每个投资者(包括未同意的投资者和未通过的投资者)应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包括费用,根据第2.9.2节的设想,应支付给该投资者聘用的任何独立顾问的费用和付款,但尽管有上述规定,作为不同意投资者的投资者应负责并支付其在不再是投资者之日所发生或应计的交易费用的比例部分,该部分是根据该投资者的按比例份额(按照其相对于其他投资者的承诺)确定的,或根据牵头投资者另外善意确定的较低数额确定的。为免生疑问,除第2.7.3节所述情况外,在该投资者成为非同意投资者之后发生或应计的任何交易费用不应由该投资者负责。

 

2.7.3.如果交易因失败的投资者单方面违反本协议而未能完成,则该失败的投资者应分别(而不是共同或共同或个别地)(a)如果失败的投资者未能按照《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为其承诺提供资金,或书面声称不愿意按照《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为其承诺提供资金,或其严重违反本协议是终止的主要原因,导致有义务支付母公司终止费,支付根据合并协议应付给公司的任何母公司终止费,以及(b)偿还任何非失败投资者与交易相关的所有自付费用和开支,包括(i)交易费用,(ii)根据第2.9.2条应付给这些非失败投资者聘请的独立顾问的任何费用、开支和支出,以及(iii)根据有限担保提供的任何担保,如果担保是在失败的投资者全额支付母公司终止费之前强制执行的,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影响这些非失败投资者可获得的任何权利和补救,但条件是,尽管有上述规定,作为非同意投资者的投资者将只有权要求偿还在该投资者成为非同意投资者之前发生的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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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信息共享和作用。

 

2.8.1.每一投资者应在合并方面真诚合作,包括(a)遵守牵头投资者或公司同意的与合并有关的任何合理信息传递或其他类似要求,并且不应并应指示该方代表,不论其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得违反此类安排或义务,(b)遵守与公司订立的任何保密协议,(c)在收到其他投资者或母公司的资料要求后,立即向其他投资者或母公司提供与该一方有关的合理要求的所有资料或与该一方有关的与合并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以及任何其他投资者就因交易(包括附表13E-3的提交)而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任何文件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d)对牵头投资者要求提供与合并有关的信息的请求作出及时回应;(e)运用该当事方合理地认为必要和适当的资源和专门知识水平,以履行该当事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f)就各方对公司的意向的任何公开声明与牵头投资者协商,并以其他方式真诚合作。除非牵头投资者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委托提交报告、意见或评估(在《交易法》M-A条例第1015项的含义内)。每一投资者应尽最大努力并提供牵头投资者合理要求的一切合作,以遵守任何政府实体的规则,或获得任何政府实体要求的所有适用的政府、法定、监管或其他批准、许可、豁免或豁免,或投资者合理地认为为完成交易所需的所有适用的政府、法定、监管或其他批准、许可、豁免或豁免。

 

2.8.2.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投资者均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提供其内部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的任何材料或分析,或其认为属于商业敏感信息或以其他方式被认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信息。投资者同意并确认,作为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雇员的投资者没有义务提供任何信息而违背其各自对本公司的任何义务或信托责任。

 

2.9.任命顾问。

 

2.9.1.投资者同意,牵头投资者应负责聘用(包括聘用范围和聘用条款)、终止或变更与交易有关的投资人组的所有联合顾问(牵头投资者根据本节第2.9.1节书面商定的投资人组的联合顾问,即“联合顾问”)。投资者同意并承认,O’Melveny & Myers已被投资者小组选为投资者小组的联合顾问和国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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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除第2.9.1节另有规定外,如果投资者要求就交易产生的具体问题单独作出陈述,该投资者可聘请其他顾问向其提供建议,但该投资者应(i)事先通知其他投资者,并(ii)在符合第2.7节的规定下,除非牵头投资者书面同意将该独立顾问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作为交易费用处理,并根据第2.7节(不得无理扣留或拖延该协议)予以偿还,否则应全权负责这些独立顾问的费用和开支。

 

2.9.3.为施行上述第2.9.2节,牵头投资者在此确认,相关投资者已就交易聘请了本协议所附附件 B所列的独立顾问,并在此同意并确认,与此相关的费用和开支,每位此类独立顾问最高可达50000美元,应视为交易费用,可根据第2.7节予以偿还。

 

2.10.每个投资者的陈述、保证和契约。每一投资者在此分别声明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截止日期止:

 

2.10.1.(i)在交割时,该投资者将拥有足够的现金、可用的信贷额度、无准备金的资本承诺或其他可立即获得的资金来源(视情况而定),以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该投资者的承诺;(ii)该投资者拥有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权力和权力;(iii)执行,该投资者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该投资者采取的一切必要行动的正式授权,该投资者无需为批准本协议而进行额外的程序,(iv)本协议已由该投资者正式签署和交付,并构成该投资者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可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对该投资者强制执行,(v)该投资者执行、交付和履行(包括提供和交换信息)本协议不与根据本协议需要同意、放弃或批准相冲突,或导致违反或违约:(a)如果该投资者是一个实体,其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b)适用于该投资者或该投资者的任何财产和资产的任何命令、令状、强制令或法律,或(c)该投资者为其当事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要合同或协议的任何条款,以及(vi)任何经纪人、发现者或投资银行家均无权接受任何经纪,根据投资者或代表投资者作出的安排,与合并有关的finder或其他费用或佣金。

 

2.10.2.这种投资者在商业和财务事项方面具有这样的知识、复杂程度和经验,以便能够评估交易的优点和风险,包括这种投资者可能损失这种投资者投资的全部价值的风险,并如此评价这种投资的优点和风险。该投资者已对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本公司、其每一管理层和相关事项进行了该投资者认为与交易有关的必要或可取的独立调查,并能够承担参与交易的经济和财务风险。此类投资者并不是由于在任何报纸、杂志或类似媒体上刊登的任何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通讯,或通过电视或广播、任何研讨会或会议,或此类投资者以前不认识的人的任何一般性邀约而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该投资者承认,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均未向该投资者提供或将向其提供任何证券估值建议或其他建议,且该投资者不同意依赖或期望任何此类建议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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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此类投资者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均未与任何其他投资者或任何其他潜在投资者、收购方或一组潜在投资者或收购方或其任何子公司就本协议的标的事项订立(或同意订立)或在本协议根据第1.1节终止之前,将与任何其他投资者或任何其他潜在投资者、收购方或潜在投资者或收购方或其任何子公司订立(或同意订立)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合并协议或交易,或关于收购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除本协议、合并协议、股权承诺书、有限担保、支持协议、集团协议、股东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此类文件以外的任何重要部分的资产。

 

2.10.4.每一投资者明确理解并同意,没有任何投资者就交易的条款、价值或任何其他方面作出或将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并且每一投资者明确否认对这些事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此外,每一投资者明确承认、声明和保证,其不依赖任何其他投资者(a)对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公司或其各自的资产或业务进行尽职调查或评估,(b)就进行本投资所设想的任何投资作出决定,或(c)就此类投资所涉及的税务和其他经济考虑作出决定。

 

2.10.5.除本协议中明确限制投资者在交易结束前的义务的其他条款外,每一投资者和天泉先生应在所有商业上合理的方面协助并与协议其他各方合作,为完成交易和使交易生效做一切必要的事情。

 

2.10.6.牵头投资者和天泉先生将并将促使母公司尽合理的最大努力,随时向每位投资者通报与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重大进展,包括任何重大协议的执行情况,或取得与此相关的任何必要批准或许可的成功或失败。

 

2.11.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申述、保证及契诺。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各自在此分别和共同声明和保证:(一)拥有执行、交付和执行本协议所需的权力和权力;(二)本协议的执行、交付和执行经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的适当授权,不违反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章程、经营协议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违反对该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或合同限制;(三)所有同意、批准、授权、许可,为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合并协议所设想的除外)适当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任何政府实体的备案和通知均已获得或作出,其所有条件均已得到适当遵守,在执行、交付或履行本协议时,无需任何政府实体采取其他行动,也无需向其发出通知或提交备案;(iv)本协议构成一项法律,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各自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此类当事人强制执行,但须符合(1)适用的破产、破产、重组、暂停执行和影响债权人权利和一般补救办法的类似法律,以及(2)关于可强制执行的一般衡平法原则(无论在法律诉讼中还是在衡平法诉讼中寻求强制执行)。除非在本协议条款明确允许的范围内,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均不得与任何投资者或投资者集团订立任何协议,而该协议的效力是在未经该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对该投资者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歧视该投资者。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应向所有投资者提供一份在执行该协议之前将与某些但不是全部投资者订立的协议的副本,但根据本协议条款订立或根据合并协议设想订立的协议或安排除外。

 

10

 

 

2.12.排他性。除根据本协议进行的承诺的转移和转让外,除本协议附件 D所述外,任何投资者及其任何关联公司均不得(i)订立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就本协议和合并协议的标的或涉及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其他类似交易(包括涉及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资产的重要部分的任何交易)与任何其他潜在投资者或收购人或一组投资者或收购人或其各自的代表或关联人达成的安排或谅解(无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作出与本协议或交易的规定不一致的任何事情,(ii)投票或安排投票,在每一次股东或利益攸关方会议上(不论是书面同意还是其他方式),包括任何休会、休会或延期,(iii)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资料,以供寻求或考虑寻求本协议及合并协议的标的或涉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类似交易(包括涉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资产的重要部分的任何交易);(iv)(a)取得本公司的任何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或任何权利,其或其中的所有权或权益,但(x)可由根据公司现有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司股份或(y)证券转换或交换的公司股份或证券,或可在公司根据其现有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激励奖励根据其条款行使或结算时发行,或(b)出售、要约出售、给予、质押、设押、转让、转让、授予任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的选择权,或订立任何协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权益的安排或谅解(包括但不限于以要约或交换要约的方式);(v)就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表决权或其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转让或限制订立任何合约、选择权或其他安排或谅解;(vi)将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存入有表决权的信托,或授予任何代理人,或订立有表决权的协议,(vii)就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寻求、征求、发起、鼓励、协助、诱导或与任何其他人就第2.12(i)条至第2.12(vi)条所述事项进行任何谈判、讨论、协议或谅解(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亦不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条第2.12款继续适用于(a)每一失败投资者,自其成为失败投资者之日起计一(1)年,适用于(b)每一失败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直至(i)本协议日期一周年(经所有各方共同商定可延长)和(ii)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终止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但就本款(b)而言,无论如何,本条第2.12款应于生效时终止;但无论如何,本条第2.12款不适用于投资者与其许可受让人之间的协议、安排、谅解或讨论;并进一步规定,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本协议根据第2.4.1节终止后,对于任何不同意的投资者,本条第2.12款前述(iv)和(v)项应不再适用于已终止的不同意的投资者。在此,每位展期投资者放弃其持不同政见者在交易中对其实益拥有的任何和所有展期股份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第238条(根据《支持协议》的定义)规定的任何权利)。

 

2.13.关于有限担保的贡献。在符合第2.4和2.5条的规定下,以及在符合《合并协议》第9.3条的规定下,投资者应合作为任何声称投资者是或其中任何一方有责任根据有限保证支付款项的索赔进行辩护,包括在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和/或任何投资者(包括由于母公司根据合并协议或根据有限保证支付此类款项的义务)需要向公司支付任何母公司终止费、费用补偿或其他款项的情况下,“损害赔偿”);但不得要求任何投资者就此提起任何法律诉讼。在须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情况下,(一)该损害赔偿金应由主要投资者(或其受让人)支付,(二)主要投资者(或其受让人)同意向主要投资者(或其受让人)就有限担保支付或应付的损害赔偿金缴款,在上述第(i)和(ii)条的每一种情况下,主要投资者(或其受让人)将支付与有限担保下已付或应付金额相等的金额(受限于最高金额的上限(根据有限担保的定义))。为免生疑问,如果作为非同意投资者的主要投资者已根据第2.4节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则该受让人应在此种转让中规定的范围内负责支付损害赔偿金。尽管本条第2.13款或有限保证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如果有一个失败的投资者,而该失败的投资者没有按照《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为其承诺提供资金,或以书面声称其不愿意按照《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为其承诺提供资金,或其严重违反本协议,是导致支付损害赔偿义务的终止的主要原因,损害赔偿金(连同任何其他应予赔偿的损失)应由该失败投资者(无论该失败投资者是否为主要投资者或展期投资者)100%支付;此外,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失败投资者,则该等金额应由所有该等失败投资者根据其各自在本协议日期的承诺按比例分配给该等失败投资者的100%支付。据了解,除前一句所述外,牵头投资者没有义务根据有限保证和本第2.13节支付总额超过其根据有限保证有义务支付的最高金额(定义见有限保证)的金额,除非牵头投资者是失败的投资者。

 

11

 

 

2.14.赔偿。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每一失败投资者应对母公司、合并子公司、任何不是失败投资者的投资者、其各自的关联公司以及任何前任、现任和未来的直接或间接股东、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关联公司、成员、经理、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代理人、律师或上述各方的其他代表(各自称为“受偿方”)就任何和所有应赔损失(定义见下文)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失败投资者,失败投资者的义务应是多个而不是共同的,根据各自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承诺,各自按比例分担应予赔偿的损失。“应予赔偿的损失”一词是指因未履行义务的投资者违约而产生的、可归因于、招致或遭受的所有损失、责任、损害、费用、费用、罚款、罚款和税款(不论其原因是(w)未按照《合并协议》约定完成交割,(x)未由未履行义务的投资者全额出资完成交割,(y)终止合并协议,或(z)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a)任何损害赔偿金(如果该未履行义务的投资者未能按照《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为其承诺提供资金,或以书面声明其不愿意按照《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为其承诺提供资金,或其严重违反本协议,是导致有义务支付此类损害赔偿金的终止的主要原因),(b)根据有限担保支付的任何款项(但以本句(a)款的括号为准),(c)任何交易费用,(d)与交易有关的任何费用及开支,包括按第2.9.2条或其他条文所设想须支付予任何投资者所聘用的独立顾问的费用、开支及付款;及(e)与执行该获弥偿方根据《股权承诺书》、《支援协议》、《有限保证》或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有关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如果任何投资者决定对任何失败的投资者执行第一句所述的任何补救措施,该投资者必须对所有失败的投资者这样做。如果有多个失败的投资者,每个失败的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总额中所占的部分应等于(i)本协议项下所有失败的投资者应支付的金额的乘积,再乘以(ii)一个分数,其中分子是该失败的投资者承诺的金额或价值(视情况而定),分母是所有失败的投资者承诺的总和。

 

2.15.公司付款。如果合并协议被终止,而母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收到任何终止费(包括公司终止费)、费用补偿、损害赔偿或其他类似付款(统称为“公司付款”),母公司应(a)首先为母公司和合并子公司与交易有关的任何费用、开支和其他责任作出充分的准备,(b)其次,在不违反第2.7条的情况下,在(a)条生效后使用公司的所有剩余款项,如果有的话,向牵头投资者(如果不是任何失败的投资者)支付或安排向其支付交易费用的剩余金额,以及所有投资者因保留单独的顾问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在尚未列入交易费用的范围内),但如果牵头投资者是失败的投资者,支付或安排支付所有投资者因保留独立顾问而产生的所有交易费用和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以尚未列入交易费用的范围为限),如果本条款(b)中的费用数额大于本公司在实施本条款(a)后支付的剩余数额,则应按比例(根据每个投资者的承诺相对于所有投资者的承诺)向每个投资者(包括任何未同意的投资者,但不包括任何未同意的投资者)支付该剩余数额,有一项谅解是,根据本条款(b)项,任何投资者不得获得超过其交易费用和因保留独立顾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的金额(在尚未列入交易费用的范围内),以及(c)第三,在(a)和(b)项生效后,向每一投资者(不包括任何未同意的投资者和任何未同意的投资者)支付或安排支付其相对承诺的比例,按比例支付或安排支付所有剩余的公司款项。

 

12

 

 

2.16.集团协议。根据投资者与天谦先生于2022年10月12日签署的《集团协议》第5.3节(可能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包括Evenstar Master Fund SPC于2022年11月25日代表Evenstar Master Sub-Fund I Segregated Portfolio和Evenstar Special Situations Limited签署的《集团协议》,即《集团协议》),投资者与天谦先生特此同意终止《集团协议》,并立即生效。

 

3. 定义。为本协定的目的,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顾问”是指投资者、母公司、合并子公司或投资者集团的任何法律、财务、税务、法证会计或其他顾问或顾问,在每种情况下都是为交易而任命的。

 

“关联”应具有《交易法》第12b-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为免生疑问,包括该方的任何关联投资基金或该方的任何投资工具或此类基金;但条件是,仅就从事对独立管理的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主权或其他基金业务的各方而言,任何该等方的投资组合公司(包括任何关联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组合公司或该方的投资工具)均不得被视为该方的关联公司。尽管上述情况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就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 Ltd.而言,(i)“附属公司”一词还包括(a)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 Ltd.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股东,(b)任何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 Ltd.或该股东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c)管理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 Ltd.的基金经理或该股东(及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高级职员),及(d)由上文(b)或(c)所提述的任何自然人控制或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及(ii)在任何情况下,由General Atlantic Service Company,L.P.管理的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任何投资组合公司,均不得视为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 Ltd的附属公司。

 

“公司股份”是指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包括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承诺”是指股权承诺和展期承诺。

 

“持续承诺”是指在任何确定时间,持续投资者的股权承诺或展期承诺。

 

13

 

 

“持续投资者”是指在任何确定时间,每个投资者在该时间不是不同意的投资者。

 

“控制权”应具有《交易法》第12b-2条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

 

“EMF”是指Evenstar Master Fund SPC代表Evenstar Master Sub-Fund I Segregated Portfolio。

 

“Evenstar”是指EMF和Evenstar Special Situations Limited。

 

“股权承诺”对牵头投资者而言是指牵头投资者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母公司交付的股权承诺函中所列的现金权益金额,该现金权益金额在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可能会不时修改。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GA”是指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 Ltd.。

 

“机构投资者”是指GA、Digital Link Investments Limited和Evenstar。

 

根据第2.1.4节的规定,“牵头投资者”是指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Fang Holdings Limited。

 

“投资者的多数权益”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每种情况下,在第2.1.4节的规定下,所有持续投资者(主要投资者或其任何获准受让人除外)持有的持续承诺总额的50%以上的持续投资者(主要投资者或其任何获准受让人除外)。

 

“多数机构投资者”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持有持续投资者承诺总额50%以上的持续投资者,在每种情况下均受第2.1.4节的约束。

 

就任何投资者而言,“准许受让人”是指(a)该投资者的附属公司,(b)该投资者的直系亲属或为该投资者或该投资者的直系亲属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c)该投资者的任何继承人、受遗赠人、受益人和/或受赠人,或(d)如果该投资者是投资基金,则指该投资者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管理或建议的任何投资基金,或该投资者、该附属公司或该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工具;但在每种情况下,该受让人同意在任何允许的转让之前或同时以主要投资者同意的形式签署本协议的合并协议;此外,为免生疑问,任何投资者均不得成为任何其他投资者的允许受让人。

 

“展期承诺”是指展期投资者的展期股份的价值,这些股份将在交割前提供给合并子公司,以换取支持协议项下新发行的母公司股份,其乘积为(a)该展期投资者将提供给合并子公司的展期股份总数乘以(b)合并协议项下的每股合并对价。

 

14

 

 

“展期投资者”是指附件上“展期投资者”标题下指定的每个投资者。

 

“交易”是指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

 

4. 杂项。

 

4.1.整个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之间或任何双方之间以前就其标的事项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或安排。

 

4.2.进一步保证。每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最大努力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并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并协助和配合其他各方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的或可取的措施,以实现本协定的意图和宗旨。

 

4.3.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应尽可能调整而不是作废,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的意图。无论如何,本协议任何条款在任何法域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在该法域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本协议包括该条款在任何其他法域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4.4.修正;放弃。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除非每一方当事人签署书面文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放弃、解除或终止,除非是由要求强制执行此种放弃、解除或终止的一方当事人签署书面文书。任何一方在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方面的任何失败或拖延,均不得作为放弃,也不得排除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4.5.转让;无第三方受益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其他各方事先同意不得转让;但每一投资者可根据第4.16节通知其他各方,在未经其他各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该一方的附属公司。每一方同意,在转让给其附属公司后,它将继续根据本协议承担义务和责任。本协议对双方各自的继承人、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给予除每一投资者及其继承人、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和被许可的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就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转让任何权利、补救或要求;但条件是受赔偿的各方是第2.14条明确规定的第三方受益人。

 

4.6.没有伙伴关系或机构。双方是独立的,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作为另一方的受托人、受托人、代理人、雇员、合伙人或合营者的一方。

 

15

 

 

4.7.对应部件。本协议可以对应方签署,所有对应方合并为一份文件。以电子邮件附件或电传方式交付本协议的对应方应是一种有效的交付方式。

 

4.8.补救措施。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本文明确给予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和所有补救办法将被视为累积的,而不是排除在本文所给予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之外,或通过法律或衡平法给予该当事人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并且一方当事人行使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并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补救办法。本协议任何一方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时的任何失败或拖延都不会损害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被解释为放弃或默许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协议,也不排除任何此种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的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如果母公司决定按照本协议及其条款强制执行《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中的承诺条款,或公司按照《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中的条款强制执行《股权承诺书》或《支持协议》,而牵头投资者准备促使母公司按照本协议第2.1节完成交易,并在交易完成后为各自的承诺提供资金,并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投资者(准备好的投资者,即“终止投资者”)证明,但有一名或多名未获批准的投资者,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就未获批准的投资者所规定的补救办法外,母公司(母公司)有权在交割前或交割后具体履行本协议的条款,以及交割投资者在寻求执行此种补救办法时所产生的任何强制执行费用。如果母公司决定对任何失败的投资者强制执行本第4.8节第二句所述的任何补救措施,母公司必须对所有失败的投资者强制执行。

 

4.9.管辖法律。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实体法管辖并按其解释,但不影响任何法律选择或法律冲突规则或规定,而这些规则或规定会导致适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4.10.解决争端。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有关的针对任何一方的任何争议、诉讼和程序,须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在提交仲裁通知并经本条第4.10条修订后,按照现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则”)予以解决。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的正式语文应为英文,仲裁庭(“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一名)组成。申请人不论人数多少,应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不论人数多少,应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将由前两名仲裁员共同提名,并担任仲裁庭主席。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前两名仲裁员未能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提名或同意联合提名一名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则该仲裁员应由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主席迅速任命。法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为强制执行该裁决,各方当事人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服从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权,并基于缺乏属人管辖权或法院地不便而放弃对该强制执行的任何抗辩。

 

16

 

 

4.11.具体业绩。在不违反第4.8节的情况下,每一方当事人都承认并同意,其他当事人将因其违反本协议而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仅仅金钱损失是对实际或威胁违反本协议的不适当补救办法。因此,每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获得具体的履行或强制性救济或其他衡平法救济(无须交保或其他担保),以强制执行或防止任何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此外,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向该当事人提供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包括因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的权利。

 

4.12.赔偿责任的限制。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每一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是若干项(而不是共同或共同和若干项)。

 

4.13.行使权利和补救办法。在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任何其他当事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的延误或不履行,均不得损害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也不得解释为放弃或默许任何该等违约或不履行,或对以后发生的任何类似违约或不履行;对任何单一违约或不履行的任何该等延误、不履行或放弃,也不得视为对在该项放弃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其他违约或不履行的放弃。

 

4.14.保密。

 

4.14.1.除第4.14和4.15条所允许的情况外,每一缔约方均不得,也应指示其附属机构和代表,未经其他缔约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其(“接收方”)从任何其他缔约方(“披露者”)收到的任何机密信息。除为本协议或本交易的目的外,每一方不得并应指示其附属机构和代表不得将任何机密信息用于任何目的。

 

4.14.2.除第4.14.3节另有规定外,接收方应按要求保护并退还披露者任何机密信息,如属构成机密信息的电子数据,则应根据接收方的选择退还或销毁此种机密信息(储存在接收方硬件备份存储上的任何电子数据除外)。

 

4.14.3.每一方当事人可在安全档案中保留第4.14.1节所述保密资料的副本,如果保密资料要求当事人为管理目的或与善意文件保留政策有关而予以保留。

 

4.14.4.每一方均承认,就从披露者收到的任何机密资料而言,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在根据第1.1节终止本协定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本第4.14节所载义务应继续适用。

 

4.14.5.“机密资料”包括(a)一方当事人就本协议或本次交易以保密方式从任何其他当事人处获得的所有书面、口头或其他资料,除非(i)该当事人或其他不知道受保密义务约束的人已知道此类资料,或(ii)除该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外已公开或已公开,(b)交易、本协议、合并协议、股权承诺函的存在或条款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谈判或讨论,《集团协议》、《支持协议》和《有限保证》以及本协议及其所有证据、重述和修订。

 

17

 

 

4.15.允许的披露。一方当事人可以(a)向其附属公司和代表披露其合理地认为为实施或执行本协议(包括潜在的资金来源)所必需的信息,但只能在保密的基础上披露,该当事人应当与受让人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如适用的话),其中包含与第4.15条类似的内容;在不影响上述判决的情况下,如属GA,则向GA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股东或管理GA的任何基金管理人或该股东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披露,(b)如果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对一方或其附属公司有管辖权的另一监管机构或国际证券交易所有管辖权,或根据其规则和条例必须作出此种披露,但只有在此种披露的形式和条款已通知其他当事方并且其他当事方有合理的机会对此发表评论之后,在每一种情况下均在法律允许和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或(c)如果该信息不是通过该当事方或其附属机构或代表违反本协议而公开提供的。

 

4.16.通知。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其他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传真、隔夜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签字页上所列的联系方式,并应抄送签字页上所列的附加联系人或该一方为接收上述通知而以书面指定的其他人或地址。任何按上述规定发出的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或经确认或证明传送成功后,如由隔夜信使寄出,则须当作在实际收到时已发给接收方;如根据本条当作交付的时间(不论送达的形式为何)是在收件地点下午4时30分之后,或并非在营业日,则除非根据本条当作交付的时间(不论送达的形式为何)是在收件地点下午4时30分之后,或并非在营业日,届时,该通知将不被视为在该时间收到,而将被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在交货地点收到。

 

4.17.公告。未经主要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或其附属机构或代表不得就本协议的存在、主题或内容向公司(包括公司董事会)或公众发布公告或声明,除非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监管机构或国际证券交易所要求发布此类公告,否则不得无理拒绝、延迟或限制其同意,然后,只有在此种披露的形式和条款通知主要投资者之后,并且主要投资者有合理的机会就此发表评论,在每一种情况下,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各方或其关联机构(包括母公司)就本次交易发布的任何公告应由各方共同协调和商定。尽管有上述规定,每一方当事人均可就公司提交任何附表13D的备案文件或对其作出修订,而该等备案文件是该一方当事人合理地认为根据适用法律需要提交的,而无需事先征得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但每一方当事人均须就该等备案文件或与交易有关的修订的内容和时间真诚地与其他当事人进行协调。

 

18

 

 

4.18.没有责任。在作出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决定时,每一投资者可在其唯一和绝对的酌处权下作出这种决定,只考虑到该投资者自己的观点、自身利益、目标和关切。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任何投资者不得仅因与任何其他投资者、母公司或合并子公司签订本协议而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义务。

 

4.19.非规避。每一方同意,它不得间接完成本协定不允许它直接完成的事情。

 

[签名页在后。]

 

19

 

 

作为证明,下列每一位签署人已在上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CIH控股有限公司
   
  签名: S/Jiangong Dai
  姓名:戴建功
  职务:主任
   
  通知详情:
  地址:A座20号
郭公庄中街
丰台区,北京市100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箱:richarddai@fang.com
  关注:戴建功
   
  连同一份副本送交(不构成通知):
  O’Melveny & Myers律师事务所
  殷泰中心,办公大楼,三十七楼
  建国门外大街2号。
  Chao Yang区
  北京100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意:Alan Bao,esq。
  邮箱:abao@omm.com

 

[临时投资者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下列每一位签署人已在上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CIH合并集团有限公司
   
  签名: S/Jiangong Dai
  姓名:戴建功
  职务:主任
   
  通知详情:
  地址:A座20号
郭公庄中街
丰台区,北京市100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箱:richarddai@fang.com
  关注:戴建功
   
  连同一份副本送交(不构成通知):
  O’Melveny & Myers律师事务所
  殷泰中心,办公大楼,三十七楼
  建国门外大街2号。
  Chao Yang区
  北京100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意:Alan Bao,esq。
  邮箱:abao@omm.com

 

[临时投资者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下列每一位签署人已在上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房天下
   
  签名: S/Jiangong Dai
  姓名:戴建功
  职务:主任
   
  通知详情:
  地址:A座20号
郭公庄中街
丰台区,北京市100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箱:richarddai@fang.com
  关注:戴建功

 

[临时投资者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下列每一位签署人已在上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天泉茂
   
  签名: /s/莫天全
   
  王牌智能投资有限公司
   
  签名: /s/莫天全
  姓名:天泉莫
  职务:主任
   
  Karistone有限公司
   
  签名: /s/莫天全
  姓名:天泉莫
  职务:主任
   
  开放土地持有有限公司
   
  签名: /s/莫天全
  姓名:天泉莫
  职务:主任
   
  通知详情:
  地址:A座20号
郭公庄中街
丰台区,北京市100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箱:vincentmo@fang.com
  注意:天泉莫

 

[临时投资者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下列每一位签署人已在上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媒体合作伙伴技术有限公司
   
  签名: /s/莫天全
  姓名:天泉莫
  名称:授权签字人
   
  下一个十年投资有限
   
  签名: /s/莫天全
  姓名:天泉莫
  名称:授权签字人
   
  通知详情:
  地址:A座20号
郭公庄中街
丰台区,北京市100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箱:vincentmo@fang.com
  注意:天泉莫

 

[临时投资者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下列每一位签署人已在上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新加坡大西洋两岸共同基金PTE有限公司。
   
  签名: Ong Yu Huat
  姓名:Ong Yu Huat
  职务:主任
   
  通知详情:
  地址:8 Marina View,# 41-04
亚洲广场1号楼,新加坡018960
  电子邮件:aong@generalatlantic.com
  注意:Alexander Ong
   
  连同一份副本:
  地址:c/o General Atlantic Asia Limited
  套房5704-5706,57F两个国际金融中心,
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
  电子邮件:itang@generalatlantic.com/sliu@generalatlantic.com
  注意:Ivy Tang/Simon Liu
   
  和:
   
  地址:c/o General Atlantic Service Company,L.P。
  东52街55号,33楼,
纽约州,10055,美国
  电子邮件:clanning@generalatlantic.com
  关注:克里斯·兰宁

 

[临时投资者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下列每一位签署人已在上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真骑士有限公司
   
  签名: S/Jiangong Dai
  姓名:戴建功
  职务:主任
   
  通知详情:
  地址:Vistra企业服务中心,
Wickhams Cay II,Road Town,
Tortola,VG1110,英属维尔京群岛
  邮箱:richarddai@fang.com
  关注:戴建功

 

[临时投资者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下列每一位签署人已在上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Digital Link Investments有限公司
   
  签名: Shan Li
  姓名:Shan Li
  职务:主任
   
  通知详情:
  地址:219单元,2楼
香港第三期16W
新界白石角科学园
香港地区
  邮箱:shan.li@sanshan.com
  注意:单丽

 

[临时投资者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下列每一位签署人已在上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Evenstar Master Fund SPC代表Evenstar Master Sub-Fund I Segregated Portfolio
   
  签名: James Yang
  姓名:James Yang
  职务:主任
   
  Evenstar特殊情况有限公司
   
  签名: James Yang
  姓名:James Yang
  职务:主任
   
  通知详情:
  地址:Ugland House,邮政信箱309,
南教堂街,乔治城,
KY1 – 1104,开曼群岛
  电子邮件:ESFunds@evenstarcapital.com
  注意:基金主任
   
  连同一份副本(其本身并不构成通知):
  Evenstar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Ugland House,邮政信箱309,
南教堂街,乔治城,
KY1 – 1104,开曼群岛
  注意:Evenstar公司董事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临时投资者协议签署页]

 

 

 

展品a

 

展期投资者:

 

1. 房天下

2. 英智投资有限公司

3. Karistone有限公司

4. 开阔地控股有限公司

5. 传媒伙伴科技有限公司

6. 未来十年投资有限公司

7. 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Ltd。

8. 真骑士有限公司

9. 数码通投资有限公司

10. Evenstar Master Fund SPC代表Evenstar Master Sub-Fund I Segregated Portfolio

11. Evenstar特殊情况有限公司

 

附件 a

 

 

展品b

 

1. Paul,Weiss,Rifkind,Wharton & Garrison LLP担任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 Ltd.的国际法律顾问。

 

2. 年利达律师,作为Evenstar Master Fund SPC的国际法律顾问,代表Evenstar Master Sub-Fund I Segregated Portfolio和Evenstar Special Situations Limited

 

附件 b

 

 

展品c

 

股东协议条款清单

 

附件 c

 

 

展品d

 

本附件开列了本文件第2.3.2和2.12节的例外情况:

 

第2.3.2节

根据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的转让协议下的总回报安排,EMF将无权获得将发行的母公司股份的任何经济权益,以换取由其持有的ADS代表的1,762,716股展期股份,而第三方将有权获得与EMF商定的母公司股份的经济权益。

 

第2.12节

根据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的转让协议下的总回报安排,EMF无权获得由其持有的ADS所代表的1,762,716股展期股份的任何经济权益,而第三方有权获得与EMF商定的展期股份的经济权益。

 

 

附件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