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有关Tidewater Inc.(「公司」)截至本季度报表10-Q的季度报告2026年3月31日(“报告”)在此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报告”)中,本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Quintin V. Kneen,特此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据本人所知:
|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 2) |
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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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uintin V. Kneen丨Quintin诉Kne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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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in V. Kne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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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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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公司提供本书面声明的签名正本,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就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而言,注册人在本证物中提供的证明不被视为“已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条的责任约束。注册声明或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其他文件不得通过引用纳入本证物,除非另有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