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2.3
第1350条认证(首席执行官)1350
中国循环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节,
根据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就中国循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于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季度按表格10-Q/A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季度报告( “报告” ) ,本公司行政总裁郭华库核证,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第1350条,美国联邦第18条规定: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2)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地列出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营运结果。
| 日期:2019年4月5日 | 库国华 |
| 库国华 | |
| 首席执行官, 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