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行政总裁核证
根据第906节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关于佳明公司(“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9月27日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Clifton A. Pemble,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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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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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5年10月29日 |
由 |
/s/Clifton A. Pem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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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fton A. Pem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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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