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免责申明:同花顺翻译提供中文译文,我们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EX-3.2 2 oxm-20260131xexx3.htm EX-3.2 文件
附件 3.2
由2026年3月23日修订
    

附例


Oxford Industries, Inc.


第一条

股东


第1节。年度会议.为选举董事和处理会议之前可能适当进行的其他事务而举行的股东年会,应在董事会通过决议规定的日期和时间,或董事会未能在任何一年的11月1日之前通过行动为该会议作出规定的地点举行,则该会议应在公司位于佐治亚州亚特兰大的主要办事处举行,每年11月的第三个星期三上午11时,如果不是佐治亚州法律规定的法定假日,如果是法定假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

第2节。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召集。此类会议可在格鲁吉亚国内或境外的此类地点举行,如其呼吁和通知中所述。在任何特别股东大会上处理的业务应限于公司秘书交付或邮寄的该会议通知中所述的目的。

第3节。会议通知.一份书面或印刷的通知,述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如属特别会议,则述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须由公司秘书于该次会议举行前不少于10天或多于50天,以公司纪录所载的地址,在有权投票的时间送达或邮寄予每名公司股票纪录持有人。如秘书未能在召集会议后20天内发出该等通知,则召集该等会议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或其指定的任何人士,可发出该等通知。该等会议的通知可由任何股东以书面放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任何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不得要求召开任何续会的股东大会通知。

第4节。法定人数.亲自或由代理人代表的公司已发行股本的多数权益应构成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如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所代表的股票过半数的持有人可将会议延期至稍后的某个时间。当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达到时,除《公司章程》、本附例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问题均应由亲自或由代理人代表的过半数股份的投票决定。




第5节。代理.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通过股东正式书面签署的代理人投票。任何会议的代理人对该会议的任何休会均有效。

第6节。记录日期.董事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或任何股息支付日期或配股日期或任何股本变更或转换或交换生效日期之前不超过七十天的期间内关闭公司的股票转让账簿;但董事会可提前确定一个日期,以代替上述关闭股票转让账簿,不超过任何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或任何股息支付日期或配发权利日期或任何股本变动或转换或交换生效日期前七十天,作为确定有权获得任何该等会议的该等通知并在该等会议上投票,或有权收取任何该等股息或任何该等权利分配,或就任何该等变动行使权利的股东的记录日期,转换或交换股本,而在此情况下,只有在如此确定的日期为在册股东的股东才有权获得该会议的通知,并在该会议上投票,或收取该股息的支付,或收取该权利的分配,或行使该权利(视情况而定),尽管在上述确定的任何该等记录日期之后公司账簿上的任何股票有任何转让。

第7节。股东年会上的业务.

(a)只有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进行的业务(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除外,而该等业务必须符合本附例第二条第8条的规定并受其完全管辖),而该等业务须在由董事会发出或在董事会指示下的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所指明的会议(i)之前提出,(ii)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指示下提出,或(iii)由(a)在发出本条所规定的通知时及在会议召开时为纪录股东的公司任何股东,(b)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而(c)符合本条所列的通知程序。为免生疑问,本第7(a)条前述(iii)款应是股东在股东年会前提出此类业务(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a-8条规则包含在公司代理材料中的业务除外)的唯一方式。

(b)如有业务(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除外,而该提名须符合本附例第二条第8条的规定,且完全受其规管)须由股东适当提交股东年会,则该股东必须已按本附例第一条第7(c)条所述的适当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司秘书发出有关通知,而该业务必须在其他方面适合根据《格鲁吉亚商业公司守则》(“守则”)的规定采取股东行动。为及时,股东就该等业务发出的通知,必须在上一年度股东年会一周年前不少于九十(90)天且不超过一百二十(120)天,以适当的书面形式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公司秘书;但前提是,当且仅当股东年会未安排在该周年日前三十(30)天开始至该周年日后三十(30)天结束的期间内举行时,该股东的通知必须在(i)第十(10)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的公开公告(定义见本附例第一条第7(g)条)的翌日或(ii)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九十(90)天的日期的翌日



股东们。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年会的任何休会、延期或延期或其公告均不得启动发出上述股东通知的新时间段。

(c)为采用适当的书面形式,股东向公司秘书发出的通知,须就股东建议在股东年会前提出的每项业务事项载明(i)希望在年会前提出的业务的简要说明(包括建议审议的任何决议或行动的具体文本,如该业务包括建议修订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本附例,则建议修订的具体文字)及在年会上进行该业务的理由,(ii)建议该业务的股东的姓名及地址(如出现在公司帐簿上)、该建议股东的姓名及住址(如与公司帐簿不同),以及下文第(iii)、(iv)及(v)条所涵盖的任何股东关联人的姓名及地址(定义见本附例第一条第7(g)条),(iii)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就公司证券直接或间接持有记录或实益拥有的公司股票的类别和数量,对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实益持有的任何衍生品头寸(定义见本附例第一条第7(g)节)的描述,以及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或其代表是否已订立对冲交易(定义见本章程第一条第7(g)节)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订立对冲交易,(iv)描述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与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包括其姓名)之间就该股东提出该业务以及该股东、任何股东关联人或该其他人或实体在该业务中的任何重大利益有关的所有安排或谅解,(v)关于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是否打算向持有至少为批准该建议或以其他方式向股东征集支持该建议的代理所需的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比的持有人交付代理声明或代理形式的陈述,以及(vi)董事会合理地认为为考虑该建议所需的其他信息。此外,任何根据本条第7款提交通知的股东,如有必要,须根据本附例第一条第7(e)款更新和补充该通知中披露的信息。

(d)尽管本附例另有相反规定,但除非按照本条第7条所列程序,否则不得在股东周年会议上进行任何业务(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除外,该提名须遵照本附例第II条第8条作出,并受其完全管辖)。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会议的主持人员须在事实证明的情况下,裁定该事项没有按照本附例订明的条文妥善提交会议,而如该人员应如此裁定,则该人员须如此向会议声明,而任何该等事项没有妥善提交会议,则不得处理。

(e)任何股东如依据本条第7款提交业务建议通知,须在有需要时更新及补充该通知所披露的资料,以使该通知所提供或要求提供的资料,自股东周年会议的记录日期起,以及自该周年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前十(10)个营业日起,均属真实及正确,而该等更新及补充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的记录日期后五(5)个营业日(如需要作出更新及补充



截至股权登记日),且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之日前八(8)个工作日(如需在股东大会召开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之日前十(10)个工作日进行更新补充)。

(f)除本第7条的上述规定外,股东还应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与本章程所列事项相关的规则和条例;但前提是,本章程中任何提及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根据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无意也不应限制适用于提案的本章程关于根据本章程考虑的任何其他业务的要求,无论股东是否有意利用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4a-8。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4a-8,本第7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影响股东要求将提案纳入公司代理声明的任何权利。

(g)就本附例第一条第7款及本附例第二条第8款而言,术语:

(i)“衍生品头寸”是指,就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而言,任何衍生品头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淡仓、利润利息、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股票增值权或具有行使或转换特权或结算付款或机制的类似权利,其价格与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相关,或其价值全部或部分源自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价值,该票据或权利是否须在公司的基础类别或系列股本中结算或以其他方式结算,以及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有权根据公司股本股份价值的任何增减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与业绩相关的费用;

(ii)“套期保值交易”就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而言,指任何套期保值或其他交易(如借入或借出的股份)或系列交易,或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谅解,其效果或意图是增加或减少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对公司证券的投票权;

(iii)“公开公告”指在道琼斯新闻社、美联社、美国商业资讯、美通社或类似新闻服务机构报道的新闻稿中或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14或15(d)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提交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和

(iv)任何股东的“股东关联人”指(a)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股东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b)该股东在记录中拥有或实益拥有的公司股票的任何实益拥有人,或(c)直接或间接控制、控制或与该股东关联人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第二条

董事





第1节。董事的权力.董事会须管理公司的业务,并可在法律、章程或本附例施加的任何限制下,行使法团的所有权力。

第2节。董事人数.自2024年9月20日起,董事会由十(10)名成员组成。紧接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之前生效,董事人数应减少,使董事会由九(9)名成员组成。

第3节。董事会议.董事会可藉决议订定定期会议的时间及地点,而无须就该等定期会议发出通知。董事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或至少30%的董事召集。

第4节。会议通知.每次董事会议的通知,须由秘书发出(i)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五天邮寄相同的通知,或(ii)以传真、电邮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向该董事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向秘书提供的传真号码、电邮地址或其他地点发出,或(iii)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亲自向每名董事发出通知,但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定期会议或在股东周年大会地点及紧接其后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无须发出通知的情况除外。

第5节。执行委员会.董事会可藉决议订定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何空缺可由董事会填补。除法律、本附例或全体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该执行委员会拥有并可在董事会会议间隔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全部权力,而凡本附例或股东决议授权董事会采取行动或作出决定,该执行委员会可采取或作出该等行动或决定,除非本附例或该等决议明确规定该等行动或决定须由全体董事会采取或作出。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决议确定其自己的议事规则、其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可能召集其会议的人员和召集方式。董事会主席应为执行委员会成员,并代行其主席职责。

第6节。Compensation.出席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会议的费用和费用报销,可由全体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7节。董事退休.任何曾兼任或将兼任公司董事及雇员的人,但现任或曾担任行政总裁的人除外,在该人年满六十五(65)岁的公司财政年度后,将无资格当选或获委任为董事。除前句所述的个人外,所有其他人在该人年满七十二(72)岁的公司会计年度后,均无资格当选或获委任为董事。

第8节。董事提名.




(a)在符合公司当时已发行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本的持有人的权利的情况下,只有按照并遵守本条第8款所列程序提名的人,才有资格在股东年会上当选为董事会成员。任何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普遍投票的记录股东,只有在符合本条第8款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才可在会议上提名一名或多名人士当选董事。

(b)在股东周年会议上提名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只可(i)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作出,或(ii)由公司任何股东作出,而该股东(a)在发出本条第8(b)条所规定的通知时为记录在案的股东,而在会议召开时,(b)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而(c)符合本条第8条所列的通知程序。为免生疑问,本条第8(b)条第(ii)款为股东在股东年会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专属途径。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任何提名,须根据本附例第二条第8(c)节所述的适当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公司秘书。为了及时,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通知必须在上一年度股东年会一周年之前不少于九十(90)天且不超过一百二十(120)天以适当的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各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公司秘书;但前提是,当且仅当股东周年大会未安排在该周年日前三十(30)天开始至该周年日后三十(30)天结束的期间内举行时,该股东的通知必须在(1)第十(10)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的翌日或(2)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前九十(90)天的日期。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年会的任何休会、延期或延期或其公告均不得启动发出上述股东通知的新时间段。

(c)为采用适当的书面形式,股东向公司秘书发出的通知须载明:(i)就股东建议提名选举或重选为公司董事的每一人,(a)该人的姓名、年龄、营业地址及住址,(b)该人的主要职业或雇用,(c)该人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或记录在案的公司股本的类别或系列及股份数目,(d)收购该等股份的日期及该等收购的投资意向,及(e)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即使不涉及选举竞赛或代理征集),或根据其他规定,须在与有争议的董事选举的代理征集有关的代理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披露的与该人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及根据其颁布的规则及规例(包括该人书面同意在代理声明中被提名为代名人(如适用)及在当选后任职);及(ii)就发出通知的股东(a)该等股东的姓名及地址(如出现在公司帐簿上)、该等提议股东的姓名及住址(如有别于公司帐簿),以及下文(b)、(c)、(d)及(e)条所涵盖的任何股东关连人士的姓名及地址,(b)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就公司证券直接或间接持有记录或实益拥有的公司股票的类别和数量,对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实益持有的任何衍生品头寸的描述,以及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是否或代表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进行了对冲交易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进行了对冲交易,(c)a



描述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士与每一被提名人和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包括其姓名)之间的所有安排或谅解(包括财务交易和直接或间接补偿),据此,该股东将作出提名,(d)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以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与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将被要求在与有争议的董事选举的代理征集有关的代理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披露(即使不涉及选举竞赛或代理征集),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披露,(e)有关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士是否有意向公司任何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交付代理声明或代理表格以选举该代名人或以其他方式向股东征集代理以支持该提名的陈述,以及(f)公司为确定该建议代名人担任董事的资格而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此外,任何根据本条第8款提交通知的股东,如有必要,须根据本附例第II条第8(e)款更新和补充该通知中披露的信息。在股东周年会议上,会议的主持人员须在事实证明的情况下,裁定某项提名并非按照本附例订明的程序作出,而如该人员应如此裁定,则该人员须如此向会议宣布,而有缺陷的提名则不予理会。

(d)尽管本附例第二条第8(b)条第4句另有相反规定,但如获选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人数增加,且公司在上一年度股东年会一周年至少100天前并无公开宣布提名所有董事提名人或指明增加的董事会人数,则本附例第二条第8(b)条规定的股东通知亦应视为及时,但仅就该等增加所产生的任何新职位的提名人选而言,如须不迟于10日收市时在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送达公司秘书(10)公司首次发布该等公告之日的翌日。

(e)任何股东如依据第8条提交选举提名,须在有需要时更新及补充该通知所披露的资料,以使该通知所提供或须提供的资料,自股东周年会议的记录日期起,以及自该周年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前十(10)个营业日起,均属真实及正确,而该等更新及补充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记录日期后五(5)个营业日(如需要于记录日期作出更新及补充)后,在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送达公司秘书,且不迟于股东大会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召开日期前八(8)个工作日(如需要在股东大会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召开前十(10)个工作日作出更新和补充)。

(f)除本条第8款的上述规定外,股东还应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与本章程所列事项相关的规则和条例;但前提是本章程中任何提及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根据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无意也不应限制适用于提案的本章程关于根据本章程考虑的任何其他业务的要求,无论股东是否有意利用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第14a-8条规则。第8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影响股东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4a-8要求将提案纳入公司代理声明的任何权利。

第9节。选举董事.除公司《公司章程》中有关填补董事会空缺的规定外,每名董事均须在出席任何法定人数的股东选举董事会议上,以对董事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票的表决方式当选为董事会成员,但如被提名人的人数超过该次会议将选出的董事人数,董事应在任何该等会议上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代表的多数股份投票选出,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就本节而言,多数票意味着“支持”董事的股份数量必须超过“反对”该董事的票数。参选的董事未当选的,该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提出辞呈。董事会应与其如此指定的任何委员会协商,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辞职,或是否应采取其他行动。董事会将在选举结果认证之日起90天内公开披露其决定及其背后的理由。


第三条

官员


第1节。军官.公司的高级职员可由董事会主席一名、行政总裁一名、总裁一名、副总裁一名或多于一名、秘书及司库,以及董事会可能选出的其他高级职员或助理人员组成。任何两个职位可由同一人担任,但同一人不得一方面担任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另一方面担任秘书。董事会可指定一名副总裁为常务副总裁、集团副总裁或高级副总裁,并可指定副总裁的行事顺序。

第2节。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可以但不被要求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应主持股东、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除非他指定另一名董事或高级职员主持。董事会主席应以协商身份行事,并履行董事会不时指示的其他职责。

第3节。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指示的规限下,行政总裁须对公司事务作出一般监督和指示。首席执行官有权代表公司处理所有日常业务,并可代表公司执行和交付任何不需要董事会或股东批准的合同、运输工具或类似文件,并将此种权力转授给其他人。

第4节。总裁.根据行政总裁的指示,总裁须协助行政总裁对公司事务作出一般监督和指示。总裁应具有董事会不时指派或在董事会授权下的进一步职责和权力。如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不在或有残疾,



总裁应履行首席执行官的职责,并在这样做时拥有首席执行官的所有权力,并受到对首席执行官的所有限制。

第5节。副总裁.应设公司副总裁一名或多名,由董事会不时选举产生。每名副总裁应拥有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可能指派给该高级职员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
第6节。司库.财务主任应履行与财务主任职位有关的一切职责和行为。司库应保管公司的资金和证券,并应将公司名下的所有款项和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在董事会指定或授权的存放处。司库应按授权支付公司的资金,并为此类支付采取适当的凭证,并应在需要时向董事会提供司库的所有交易和公司财务状况的账户。

在财务主任缺席或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财务主任指定的情况下,授权助理财务主任承担此处强加给财务主任的全部或此类指定职责。

第7节。秘书.秘书应备存股东和董事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并应备存或安排备存董事会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记录,但董事会另有规定的责任除外。秘书须发出所有股东及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须掌管及保管公司的印章,并须将经秘书签署证明的印章贴在适当要求相同的文书上。秘书须安排备存董事会、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或总裁可能要求的簿册及纪录;并须安排备存、记录、转让、发出、盖章及注销公司及其股东的交易所要求的股票凭证。秘书须出席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或总裁委派的信函及其他职责。

在秘书缺席或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或秘书指定的情况下,授权一名助理秘书承担本条例强加于秘书的全部或该等指定职责。

第8节。其他职责和权限.每名高级职员、雇员及代理人均有董事会授予他的其他职责及权限,并在符合董事会任何指示的情况下,由董事会主席授予。

第9节。移除.任何高级职员可随时被董事会罢免。有固定期限的雇用合同不得阻止任何高级人员的免职;但本条并不阻止与任何高级人员订立雇用合同,任何违反其雇用合同而被免职的高级人员均有诉讼因由。


第四条
    



保存人、签署人及印章


第1节。证书的格式及执行.公司股本的股份证书须采用董事会批准的格式,并须由行政总裁、总裁或副总裁及秘书或任何助理秘书或财务主任或任何助理财务主任签署,但任何该等证书如经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会签,则可藉印有该等高级人员之一或两者的签署的传真签署,并进一步订定,载有印有该等高级人员签名的传真的证明书,在各方面均属有效,犹如该等人或多人仍在任,即使该等高级人员或多名高级人员已死亡或以其他方式不再是高级人员。

第2节。合同.所有合约及其他文书须由本附例或委员会不时藉决议规定的高级人员、高级人员、代理人或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

第3节。印章.公司法团印章如下:


(印记印章)



该印章可由公司任何高级人员加盖于任何仪器上,并可在任何文件上以石版画或其他方式印刷,其力度和效果与手工印印相同。


第五条

股票转让


第1节。证书的格式及执行.公司股本的股份证书须采用董事会批准的格式,并须由首席执行官、总裁或副总裁及秘书或任何助理秘书或财务主管或任何助理财务主管签署,但任何该等证书如经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会签,则可藉印有该等高级人员中的一方或双方签署的传真签署,并进一步订定,载有印有该等人员签名的传真的证明书,在各方面均属有效,犹如该等人或多人仍在任一样,即使该等人员或多名人员已死亡或以其他方式不再是该等人员。

第2节。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只能在公司的帐簿上通过由记录持有人签署的适当转让或由正式授权为该记录持有人签署的人签署的适当转让方式转让。公司或其转让代理人有权拒绝任何转让,除非并直至提供其合理要求的证明所要求的转让是适当的证据。




第3节。遗失、毁损或残损的证明.委员会可藉决议订定发出证明书以代替遗失、毁损或毁损的证明书,并可授权委员会指定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以确定有关遗失、毁损或毁损的证据是否足够,以及向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是否足够,并决定是否应发出该等副本证明书。

第4节。转让代理及注册官.董事会可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转让代理人及一名或多于一名转让过户登记官,并可规定所有股票凭证须有该等转让代理人或该等转让代理人及过户登记官的签署。


第六条

无偿性


第1节。强制赔偿.公司应在《守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作出赔偿,并在不时生效的适用法律允许比本附例规定的范围更广的赔偿的范围内,然后在法律授权的最大范围内,任何个人因其是或曾经是董事或高级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均为《守则》所定义)而成为程序(如《守则》所定义)的一方(如《守则》所定义),在程序中招致的赔偿责任(如《守则》所定义),如果他或她出于善意行事,并且在以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官方身份行事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而言,如果他或她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

第2节。
允许性赔偿.公司有权在《守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因其是或曾经是公司雇员或代理人而成为法律程序一方的任何个人在法律程序中所招致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前提是该个人本着善意行事,并且在以雇员或代理人的官方身份行事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而言,如果他或她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

第3节。
费用垫款.

(a)公司须支付或偿还作为法律程序一方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所招致的合理开支(定义见守则),并有权支付或偿还作为法律程序一方的公司雇员或代理人的合理开支,在每宗个案中,如有以下情况,须在法律程序的最终处置前:

(i)该等人向公司提供书面确认,表示他或她真诚相信他已达到本附例第VI条(如适用)第1节或第2节所载的行为标准,或该程序涉及根据《守则》第14-2-202(b)(4)节授权的公司公司章程条文的规定已消除责任的行为;及




(ii)该人向公司提供书面承诺,在最终确定他或她无权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亲自代他或她签立以偿还任何垫款。

(b)上文第(ii)款要求的书面承诺必须是该人的无限一般义务,但无需担保,并且可以在不考虑偿还的财务能力的情况下被接受。

第4节。
赔偿不是排他性的.

(a)获得赔偿的权利和支付在本附例本第六条授予的程序最终处分之前为其辩护而招致的费用,不应排除任何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附例的规定、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b)公司可自费维持保险,以保护自己及公司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免受任何法律责任,不论公司是否有权根据《守则》就该等法律责任向该人作出赔偿。公司可与任何受偿人订立合约,以促进本附例第六条的规定,并可设立信托基金、授出担保权益或使用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以确保支付本附例第六条所规定的为实现赔偿而可能需要的金额。
(c)公司可在不提述本附例第VI条第1至4(a)及(b)条的情况下,支付公司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因被传唤、面谈或被罢免为证人而招致的开支,或以其他方式就公司作为一方、目标或潜在一方或目标的任何民事、仲裁、刑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或内部调查而招致的开支,或任何该等个人在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审判、法律程序或聆讯中以证人身分出席的开支,如果公司确定此类付款将使公司受益,并且如果在此类费用由该个人承担并由公司支付时,该个人不是此类程序或调查的一方,也没有被威胁成为一方。

第5节。修正或废除;权利的性质.对本附例第六条前述规定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得对任何人在该废除或修改时间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本附例第六条赋予受偿人的权利旨在追溯,并应适用于在本附例通过之前发生的事件。


第七条

修正





第1节。修正.除公司章程或发行优先股所依据的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或股东有权更改、修订或废除附例或采纳新的附例。股东可订明,其通过的任何附例或附例,不得由董事会更改、修订或废除。除公司章程或发行优先股所依据的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就附例采取的行动应以当时所有在任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采取,股东就附例采取的行动应以所有普通股股份的过半数持有人的赞成票采取。


第八条

业务组合


第1节。业务组合.守则第11A条的所有规定,包括守则第14-2-1131、14-2-1132及14-2-1133条,均适用于公司。

第九条

会计年度


第1节。会计年度.自2007年6月2日开始的公司财政年度起生效,公司的财政年度应在最接近1月31日的星期六结束,并在每种情况下应在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天的次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