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
用于SEC报告目的
下列签署人,兹作出、组成及委任Yuhua Zhang每人,只要各自受雇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获豁免公司(“公司”)南太地产公司,及Vincent Lin、Wuxiao Liang、Aden Lake Grey及Rita Leigh Strom,各自为O’Melveny & Myers LLP(“O’Melveny”)各自为公司的外部法律顾问,只要各自受雇于O’Melveny,具有完全的替代和重新替代权力,单独行事,作为以下签署人的真实、合法的实际代理人和代理人(各自为“实际代理人”),全权代表以下签署人并以以下签署人的名义、地点和代替,以:
(一)
获取凭据(包括代码或密码)或采取可能必要或适当的其他行动,以使以下签署人能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和归档文件、表格和信息(“SEC”)通过电子数据收集与检索(“EDGAR")系统,包括(a)以以下签署人的名义并代表以下签署人编写、执行,并向SEC提交表格ID(及其任何修订)或任何其他必要或适当的文件或信息,以获取通过EDGAR提交和归档文件的凭据,包括为表格ID或此类其他文件的目的对以下签署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b)在EDGAR Next或任何后续归档系统中注册以下签署人;
(二)
就表格ID而言,仅就Vincent Lin而言,被指定为以下签署人的表格ID中的账户管理员,并以该身份为以下签署人的EDGAR账户采取行动,包括:(a)任命、罢免和更换账户管理员(每个人都有代表以下签署人管理以下签署人的EDGAR账户的能力,包括采取本款(ii)(a)-(f)中规定的所有行动的能力);(b)任命、罢免和更换技术管理员、账户用户和受委托实体;(c)维护以下签署人的EDGAR账户的安全,包括修改访问代码;(d)维护、修改和认证以下签名人EDGAR账户仪表板上信息的准确性;(e)就以下签名人的EDGAR账户充当EDGAR联系点;(f)采取S-T规则第10条所设想的任何其他行动;
(三)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6条,以下签署人须为并代表以下签署人准备和执行任何和所有表格、附表或其他文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交易法")或根据其订立的任何规则或规例,或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订立的规则或规例(《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及证券证券法“),包括:(a)表格3的证券实益拥有权初步报表、表格4的证券实益拥有权变动表,或表格5的证券实益拥有权年度报表;(b)附表13G或附表13D的所有权报表;及(c)表格144的建议出售证券通知书(所有该等表格、附表及其他文件,包括(a)至(c)条述者,统称为”SEC文件”);
(四)
通过EDGAR系统向SEC提交和归档SEC文件,或促使已被任命为在以下签名人的EDGAR Next账户上具有归档权限的角色的人向SEC提交和归档这些文件;
(五)
作为以下签署人的代表并代表以下签署人从任何第三方(包括经纪人、员工福利计划管理人和受托人)寻求和获取有关以下签署人在公司股本证券中的交易的信息,以下签署人特此授权任何此类人向请求的实际律师发布此类信息;和
(六)
作出及执行任何与上述有关的任何类型的任何其他行动,而该等行动是该实际代理人认为可能对下列签署人有利、符合其最佳利益或法律要求的,而该等签署人在此批准及确认任何该等实际代理人及代理人或替代人凭藉本协议可能作出或促使作出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