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Ichor Holdings, Ltd.
PO Box 309,Ugland House
大开曼岛
KY1-1104
开曼群岛
2026年5月18日
Ichor Holdings, Ltd.
我们作为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向Ichor Holdings, Ltd.(The "公司“)就公司在表格S-3上的注册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佣金“)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the”法案")(包括其展品、《注册声明“)有关公司将不时发行及出售的证券(合称”证券").证券包括:
(a)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普通股");
(b)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优先股优先股");以及
(c)购买普通股的认股权证(the "认股权证“)根据认股权证协议的条款发行(”认股权证协议“)及认股权证证明书(the”认股权证“及连同认股权证协议订立的”认股权证文件").
本意见函是根据注册声明中法律事项部分的条款给出的。
1审查的文件
我们审查了以下文件的正本、副本、草稿或符合本:
1.1日期为2012年1月30日的公司注册证书及经修订及重列的于2022年5月24日注册或采纳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备忘录和 文章").
1.2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的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及公司于其于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所保存的公司纪录。
1.3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有关公司的良好信誉证明书("良好信誉证书").
1.4本公司董事出具的证明,其副本附于本意见函(《公董事证书").
1.5注册声明。
2假设
现仅就本意见函发出之日存在并为我们所知悉的情况和事实事项,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以下意见。这些意见仅涉及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生效的开曼群岛法律。在发表以下意见时,我们依赖(未经进一步核实)截至本意见函日期的董事证明书及良好信誉证明书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我们还依赖了以下假设,我们没有独立验证这些假设:
2.1认股权证文件已获或将获授权、正式签立,并由所有相关方或其代表根据所有相关法律(就本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除外)无条件交付。
2.2根据纽约州法律规定的条款,认股权证文件是或将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对所有相关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就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除外)。
2.3选择相关法律作为认股权证文件的管辖法律是本着诚意作出的,将被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选择,将由纽约州和任何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开曼群岛除外)的法院作为相关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的事项予以支持。
2.4向我们提供的文件副本、符合规定的副本或文件草稿均为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为原件的最终形式。
2.5所有签名、姓名首字母和印章均为真品。
2.6各方根据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法规除外)订立、执行、无条件交付和履行各自在认股权证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权力、权限和合法权利。
2.7并无合约或其他禁止或限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产生的除外)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禁止或限制公司订立及履行其在认股权证文件项下的义务。
2.8根据认股权证文件向任何一方支付或为任何一方的账户支付的款项或由认股权证文件的任何一方收取或处置的任何财产或由此设想的交易的完成 代表或将代表犯罪行为或犯罪财产或恐怖分子财产的收益(分别在《犯罪所得法(经修订)》和《恐怖主义法(经修订)》中定义)。
2.9认股权证文件将由或已由有关各方的获授权人士妥为签立及交付。
2.10公司将就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获得金钱或金钱价值的对价,且不会以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发行普通股或优先股。
2.11将有足够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备忘录和章程授权发行。
2.12根据认股权证文件发行的认股权证、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发行将对公司产生商业利益。
2.13本公司或其代表并无向开曼群岛的公众人士发出或将发出任何邀请,以认购任何认股权证、普通股或优先股。
2.14本公司的会议记录或公司记录(除本意见函第1.1及1.2段所载的记录外,我们并无查阅)并无任何内容会或可能会影响下文所载的意见。
2.15根据任何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没有任何内容会或可能影响以下意见。具体地说,我们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独立调查。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没有被指示就本意见函所述的交易进行也没有进行任何进一步的询问或尽职调查。
3意见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假设及下文所载的限定条件,并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我们认为:
3.1公司已正式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效存在并在公司注册处处长处具有良好的信誉。
3.2本公司拥有根据备忘录及章程细则订立、执行及履行其将作为订约方的认股权证文件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权力及授权。
3.3关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当:(a)公司董事会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以批准发行,其发售条款及相关事宜;(b)该等普通股及/或优先股的发行已载入公司的成员(股东)名册;及(c)该等普通股及/或优先股的认购价(即不低于普通股及/或优先股的面值)已以现金或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代价全数支付,普通股及/或优先股将获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数支付及不可评税。
3.4就认股权证而言,当:(a)公司董事会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以批准认股权证的创设及条款,并批准发行、其发售条款及相关事宜;(b)与认股权证有关的认股权证协议须已获公司及据此指定为认股权证代理人的金融机构正式授权及有效签立及交付;及(c)认股权证证书已获正式签立、会签,根据与认股权证有关的认股权证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在支付其中规定的对价后批准的适用的最终购买、包销或类似协议进行登记和交付,认股权证将成为公司正式授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4任职资格
以上发表的意见,有以下限定条件:
4.1公司根据认股权证文件或根据认股权证文件可发行的相关证券承担的义务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均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特别是:
(a)强制执行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清算、重组、债务重新调整或暂停执行或其他与保护或影响债权人和/或分担人权利有关的普遍适用法律的限制;
(b)强制执行可能受到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例如,可能无法获得特定业绩等衡平法补救措施,除其他外,认为损害赔偿是适当补救办法的;
(c)有些索赔可能会根据相关诉讼时效被禁止或可能会或成为抵销抗辩、反诉、不容反悔和类似抗辩的对象;
(d)如果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履行义务,这些义务可能无法在开曼群岛强制执行,只要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履行将是非法的;
(e)开曼群岛法院有权以相关债务的货币作出判决,判决时应支付的法定利率将根据判决的货币而有所不同。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并被实施清算程序,开曼群岛法院将要求以共同货币证明所有债务,该货币很可能是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确定的公司“功能货币”。据我们所知,货币赔偿条款尚未在开曼群岛法院进行测试;
(f)构成处罚的安排将不能强制执行;
(g)可通过欺诈、胁迫、胁迫、不当影响、虚假陈述、公共政策或错误或受合同失约原则限制等理由阻止执行;
(h)强制规定保密义务的规定可能会被适用法律的强制或法律和/或监管程序的要求所推翻;
(一)开曼群岛法院在确定可在更适当的法院地审理此类诉讼的事项中,可拒绝就根据授权书提起的实质性诉讼或与授权书相关的实质性诉讼行使管辖权;
(j)认股权证文件中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任何条款,旨在对非该文件当事人的人施加义务(a "第三者")对该第三方不可执行。认股权证文件中任何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声称向第三方授予权利的条款,该第三方不可执行,除非该认股权证文件明确规定第三方可以自行强制执行这些权利(受《合同(第三方权利)法》(经修订)的约束并根据该《合同(第三方权利)法》);
(k)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认股权证文件的任何条款,如表述任何将由未来协议确定的事项,可能无效或无法执行;
(l)我们对保证文件的相关规定的可执行性保留我们的意见,只要这些规定旨在授予专属管辖权,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有这些规定,开曼群岛法院仍会接受管辖权;
(m)公司不能通过协议或在其组织章程中限制法定权力的行使,并且对于保证文件中任何条款的可执行性存在疑问,根据该条款,公司承诺限制根据《公司法》(经修订)具体授予其的权力的行使(the "公司法"),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增加其法定股本、修订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向开曼群岛法院呈请命令将公司清盘;及
(n)强制执行或履行认股权证文件中与构成公司股份、投票权或董事委任权的公司权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条款可能被禁止或限制,前提是任何此类相关权益受到或成为根据《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经修订)发布的限制通知的约束。
4.2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保持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良好信誉,必须支付年度申请费,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回报。
4.3我们对任何提及外国(即非开曼群岛)法规、规则、条例、守则、司法权威或任何其他颁布以及在认股权证文件或证券中对它们的任何提及的含义、有效性或效果不表示意见。
4.4我们没有审查认股权证文件的最终形式或根据其将发行的认股权证,我们的意见作相应的保留。
4.5我们保留我们的意见,即在发生任何相关违法或无效的情况下,开曼群岛法院将在多大程度上切断认股权证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强制执行认股权证文件的其余部分或此类规定构成其一部分的交易,尽管认股权证文件中有这方面的任何明文规定。
4.6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会员(股东)名册为表面上看股份所有权的证据,本登记册不会记录此类股份的第三方权益。然而,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定成员登记册是否反映了正确的法律立场。此外,如果开曼群岛法院认为成员名册没有反映正确的法律立场,则有权下令对公司维护的成员名册进行更正。据我们所知,此类申请很少在开曼群岛提出,就第3.3段所给出的意见而言,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我们所知道的任何情况或事实事项都不会适当构成申请命令更正公司成员名册的基础,但如果此类申请是就股份提出的,那么此类股份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开曼群岛法院的重新审查。
4.7除在此特别说明的情况外,我们不对本意见函所引用的任何文件或文书中可能由公司作出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作出评论,也不对本意见函所述交易的商业条款作出其他评论。
4.8在这份意见函中,“不可评估”一语是指,就股份发行而言,股东不得就有关股份而在没有合约安排或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承担相反义务的情况下,有义务对公司资产作出进一步贡献(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刺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我们对注册声明、认股权证文件或证券的商业条款或这些条款是否代表各方的意图不发表任何看法,也不对公司可能作出的保证或陈述发表任何评论。
对于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处置或行使权利,或就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或位于开曼群岛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权益,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
兹同意将本意见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以及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中“法律事项”和“公司法的重大差异”标题下对我所的提及。在提供我们的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该法案第7条或根据该法案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本意见函中的意见严格限于上述意见部分所载事项,不延伸至其他任何事项。我们没有被要求进行审查,因此我们没有审查与文件有关的任何附属文件或根据文件可发行的相关证券,并且不对任何此类文件的条款发表意见或意见。
你忠实的
/s/Maples and Calder(Cayman)LLP
Maples and Calder(Cayman)LLP
Ichor Holdings, Ltd.
PO Box 309,Ugland House
大开曼岛
KY1-1104
开曼群岛
致:Maples and Calder(Cayman)LLP
PO Box 309,Ugland House
大开曼岛
KY1-1104
开曼群岛
2026年5月15日
Ichor Holdings, Ltd.(the "公司")
本人,以下签署人,作为公司董事,知悉贵公司被要求提供意见函(《意见")涉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方面。除本文另有定义外,本证书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具有意见中赋予它们的各自含义。兹证明:
1备忘录和条款保持完全有效,未经修订。
2本公司并无就其物业或资产订立任何抵押或押记,但已载入本公司抵押及押记名册的物业或资产除外。
3决议乃按备忘录及章程细则订明的方式妥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董事披露权益(如有)),并无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更改或撤销。
4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股东")并无以任何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的权力。
5于决议日期及于本证书日期,公司的董事过去及现时如下:Thomas Rohrs、Iain MacKenzie、Marc Haugen、John Kispert、Laura Black、TERM3、Wendy Arienzo博士Wendy Arienzo TERM4、Yuval Wasserman、Jorge Titinger及Philip Barros Philip Barros。
6本公司于其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备存并向阁下提供的会议记录及公司纪录,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完整及准确,而在其中存档的所有会议记录及决议,均代表公司股东及董事(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所有会议(根据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妥为召开)及会议上通过或以书面决议或同意(视情况而定)通过的所有决议的完整及准确记录。
7在交易获得批准之前、当时和紧接于登记声明的主体之后,公司已经或将能够在债务下降或下降、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并且已经进入或将进入交易的登记声明的主体以获得适当的价值,而不是意图欺诈或故意破坏对任何债权人所欠的义务,或旨在给予债权人优先权。
8公司的每名董事认为公司进入注册声明(包括根据该声明拟进行的交易)对公司具有商业利益,并已就意见所述的交易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和公司适当目的的诚意行事。
9公司已收到或将收到于任何证券发行或行使时发行股份的代价的金钱或金钱价值,而没有任何股份曾经或将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
10据本人所知及所信,经作出适当查询后,公司并非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仲裁、行政或其他程序的主体,董事或股东均未采取任何步骤将公司除名或置于清算中。此外,并无采取措施将公司清盘或委任重组人员或临时重组人员,亦无就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委任接管人。
11据本人所知及所信,经作出适当查询后,并无任何情况或事实事项可适当构成申请责令改正公司会员名册的基础。
12根据所有相关法律,注册声明已经或将获得授权,并由所有相关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和交付。
13本公司或其代表并无向开曼群岛的公众人士发出或将发出任何邀请以认购任何股份。
14根据登记声明将予发行的股份已获或将获正式登记,并将继续登记于公司的成员(股东)名册。
15公司不是任何国家的中央银行、货币当局或其他主权实体,也不是任何主权实体或国家的直接或间接附属机构。
16并无合约或其他禁止或限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产生的除外)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禁止或限制公司订立及履行其在认股权证文件项下的义务。
(签名页如下)
本人确认,除非本人事先已书面告知本人相反,否则在出具意见之日,贵方可继续依赖本证明为真实无误。
|
|
|
|
|
|
| 签名: |
/s/Philip Barros |
|
|
| 姓名: |
Philip Barros |
|
|
| 职位: |
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