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53LR条的特别公告
新闻稿
SHL Telemedicine启动配股发行
特拉维夫/苏黎世,2025年11月21日–SHL Telemedicine Ltd.(六瑞士交易所:SHLTN)(“SHL”或“公司”)是先进的个人远程医疗解决方案的领先供应商和开发商,今天宣布启动配股,募集资金总额高达2950万瑞士法郎。供股是指向公司现有股东发售最多49,178,262股新发行普通股(“发售股份”),每股面值为0.01新谢克尔,将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普通增资方式发行。此次发行受到基于居住地和适用证券法的某些限制。
SHL打算将供股所得款项净额主要用于完成战略转型,主要目标是恢复可持续盈利能力,即通过升级SHL德国的运营信息系统,并通过渗透美国SHL打算大幅增加针对市场的销售和营销预算。
于2025年11月24日收市后,SHL股份的每名持有人将获配发每持有一股现有股份的认购权。每份认购权赋予其持有人以每股0.60瑞士法郎的发售价认购三股发售股份的权利。
本次行权期间自2025年11月25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日中午12:00(CET)结束。届时未有效行使的权利,将无偿到期。这些权利将不会在SIX Swiss Exchange或任何其他交易所上市或交易。公司预计将于2025年12月3日或前后于收市后公布根据供股行权期内行使的权利而发行的股份数目。
预计托管行将在行权期初自动将认购权记入适格股东的证券账户。合资格股东如有任何有关行使认购权的问题,应直接向其托管银行提出。股东请注意,托管银行可能会设置比正式行权期限结束更早的认购权行权截止日期。
已根据SIX Exchange Regulation提出申请,根据国际报告准则将发售股份上市。新股份预计将开始交易,新股份将于2025年12月5日或前后在支付发售价的情况下进行交割,股票代码为SHLTN(ISIN IL0010855885,Valor 1128957)。
增资及供股的详细条款载于SHL今日刊发的招股章程。苏黎世Helvetische Bank AG担任此次供股的交易管理人(“交易管理器”).
本公司连同交易管理人保留在任何时间延长或缩短供股行权期或终止供股的权利,而无须任何事先通知。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Fabienne Farner,IRF,电话:+ 41432448142,Farner @ irf-reputation.ch
关于SHL Telemedicine
SHL Telemedicine从事开发和营销个人远程医疗系统以及提供医疗呼叫中心服务,重点是心血管和相关疾病,面向最终用户和医疗保健界。SHL Telemedicine利用电话和互联网通信技术向用户提供服务和个人远程医疗设备。SHL在瑞士六大交易所上市(SHLTN,ISIN:IL0010855885,证券编号:1128957)。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我们的网站:www.shl-telemedici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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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不是出售要约或征求购买或认购股份的要约。本文件不是《瑞士金融服务法》所指的招股说明书,也不是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不得向法律禁止或禁止的司法管辖区发送、分发或发送本文件的副本。此处包含的信息不应构成出售要约或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邀请,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此类要约或邀请在注册、豁免注册或资格之前将是非法的。任何证券的发售和上市将仅通过将由主管审查机构批准并刊发的招股说明书的方式和基础上进行。
根据《瑞士金融服务法》第68条,本文件构成广告。这类广告是针对投资者的沟通,旨在吸引他们对金融工具的关注。有关任何证券的任何投资决定不应基于本广告作出。
投资本公司证券的决定应完全基于本公司为此目的而刊发的招股章程。该等招股章程(及其任何补充)的副本可免费向公司索取(Lior Haalman先生,公司首席财务官,SHL Telemedicine Ltd.,90 Yigal Alon St.,Tel Aviv 6789130,Israel,liorh@shl-telemedicine.com).
本文件不得在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其领土和属地、美国任何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加拿大、日本或澳大利亚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发布或分发,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内,本文件将是非法的。本文件不构成在此类国家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认购或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或邀请,而在这些国家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该要约或邀请将被视为非法。特别是,本文所载的文件和信息不应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传送到美利坚合众国或在美利坚合众国普遍发行的出版物。本文提及的证券没有也不会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或任何州的法律进行登记,并且不得在没有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豁免登记的情况下在美利坚合众国发售或出售。该证券将不会在美利坚合众国公开发行。
此处包含的信息不构成在英国向公众提供证券的要约。英国将不会发布向公众发行证券的招股说明书。在英国,本文件仅针对以下人员:(i)是合格投资者,同时也是(ii)属于2005年《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金融促进)令》(“FSMA令”)第19(5)条范围内的投资专业人士;(iii)属于第49(2)(a)至(d)条范围内的人员,“高净值公司、非法人协会、FSMA命令的“etc.”和(iv)可通过其他方式合法向其传达或促使其进行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21条含义内的投资活动的邀请或诱导的人(所有这些人统称为“相关人员”)。有关证券仅向有关人士提供,而任何有关认购、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该等证券的邀请、要约或协议将只与有关人士进行。任何非相关人士均不得以本文件或其任何内容作为或依赖。
在欧洲经济区的任何成员国(每个“相关国家”),本文件仅针对招股章程条例所指的该相关国家的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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