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图表32.1
科斯塔公司。
西北L街1331号
华盛顿特区20005
2023年7月26日
证券交易委员会
东北100 F街
华盛顿特区20549
再:根据18 U.S.C. Sec.1350对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关于所附的科斯塔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季度10-Q表季度报告,我,科斯塔公司首席执行官Andrew C. Florance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兹证明:
1)科斯塔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15U.S.C.78m或78o(d))第13(a)或15(d)条的规定;以及
2)科斯塔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季度报表10-Q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科斯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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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Andrew C. Flo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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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C. Flo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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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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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干事和正式授权干事) |
根据第906节的要求,已向科斯塔公司提供了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或根据第906节的要求,在本书面陈述的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证明、确认或采用签名的其他文件,科斯塔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根据S-K条例第601项,本证明将作为附件 32.1“提供”给科斯塔公司的季度报告,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8条的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条规定的责任约束,不应被视为“提交”,也不应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根据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除非在此类文件中通过具体引用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