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附表13g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2号修订)*
马克西姆斯公司。
(发行人名称)
普通股
(证券类别名称)
577933104
(CUSIP号码)
2023年12月31日
(需要提交本声明的事件发生日期)
勾选适当的方框,以指定提交本附表所依据的规则:
x规则13d-1(b)
丨第13d-1(c)条规则)
丨第13d-1(d)条规则)
*本封面的其余部分应用于报告人在此表格上就证券的主题类别进行的首次申报,以及随后包含可能改变先前封面页中提供的披露的信息的任何修订。
本封面其余部分所要求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法案”)第18条的目的“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法案该部分的责任约束,但应受该法案所有其他条款的约束(不过,见附注)。
| CUSIP第577933104号 | 13g | 第2页,共4页 | ||
| 1. | 报告人姓名
Victory Capital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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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是团体的成员,请勾选适当的方框 (见说明) (a)¨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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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仅使用SE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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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 纽约 |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 | 5. | 唯一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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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共享投票权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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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唯一处理能力 5317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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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共享处置权力 0 |
| 9.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合计金额 5317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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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检查第(9)行中的总量是否不包括某些股份 (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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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ROW中以金额表示的班级百分比(9) 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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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举报人类型(见说明) 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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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USIP第577933104号 | 13g | 第3页,共4页 | ||
项目1。
| (a) | 发行人名称 马克西姆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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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发行人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 1891 Metro Center Drive 弗吉尼亚州雷斯顿20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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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
| (a) | 报备人员姓名 Victory Capital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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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主要办事处的地址,如无,则为住所 布鲁克林,OH44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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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公民身份 纽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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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证券类别名称 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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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CUSIP号码 577933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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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如果本声明是根据§ § 240.13d-1(b)或240.13d-2(b)或(c)提交的,请检查提交人是否为:
| (a) | ¨ | 根据该法第15条(15 U.S.C. 78o)注册的经纪人或交易商。 | |
| (b) | ¨ | 该法案第3(a)(6)节(15 U.S.C. 78c)中定义的银行。 | |
| (c) | ¨ | 该法第3(a)(19)节定义的保险公司(15 U.S.C.78c)。 | |
| (d) | ¨ |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80a-8)第8条注册的投资公司。 | |
| (e) | x | 根据§ 240.13d-1(b)(1)(ii)(e)的投资顾问; | |
| (f) | ¨ | 根据§ 240.13d-1(b)(1)(ii)(f)的雇员福利计划或捐赠基金; | |
| (g) | ¨ | 根据§ 240.13d-1(b)(1)(ii)(g)的母公司控股公司或控制人; | |
| (h) | ¨ | A《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1813)第3(b)节定义的储蓄协会; | |
| (一) | ¨ |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80a-3)第3(c)(14)节,被排除在投资公司定义之外的教会计划; | |
| (j) | ¨ | 组,根据§ 240.13d-1(b)(1)(ii)(J)。 | |
项目4。所有权。
就项目1中确定的发行人的证券类别的合计数量和百分比提供以下信息。
| (a) | 实益拥有金额:5,317,097 | |||
| (b) | 班级百分比:8.72% | |||
| (c) | 人拥有的股份数目: | |||
| (一) | 投票或指挥投票的唯一权力:5,242,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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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投票或指挥投票的共有权力:0 | |||
| (三) | 单独处分或指示处分的权力:5,317,097 | |||
| (四) | 共有权力处分或指挥处分:0 指令。有关代表获得基础证券权利的证券的计算,见§ 240.13d-3(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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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拥有一个班级百分之五或更少的所有权。
如果本次对账单的归档是为了报告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报告人已不再是该类别证券百分之五以上的实益拥有人,请勾选如下丨
项目6。代表另一人拥有超过百分之五的所有权。
Victory Capital Management Inc.的客户,包括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和单独管理的账户,有权收取或有权指示收取此处报告的证券类别的股息或出售证券的收益。任何客户均无权收取或有权指示收取此类类别超过5%的股息或出售所得收益。
项目7。收购母公司控股公司正在报备的证券的子公司的识别与分类。
不适用
项目8。集团成员的识别和分类。
不适用。
项目9。集团解散通知书。
不适用。
项目10。认证。
| (a) | 如果报表是根据§ 240.13d-1(b)提交的,则应包括以下证明: | |||
| 通过在下方签名,本人证明,据本人所知和所信,上述证券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获得并持有的,并非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的目的或结果而获得,也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该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获得,也不是与具有该目的或效果的任何交易有关或作为参与者而持有。 | ||||
| CUSIP第577933104号 | 13g | 第4页,共4页 | ||
经合理查询并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对本声明所载信息的真实、完整、无误进行认证。
| 2/6/2024 日期 |
| /s/巴里·加勒特 签名 |
| Barry Garrett/首席合规官 姓名/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