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2
首席财务官的证明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蔚来汽车公司(“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本人,即公司首席财务官,兹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据本人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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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Wei F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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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Wei F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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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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