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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声明
PURS
UANT至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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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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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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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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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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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符号(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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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易所名称
在其上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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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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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2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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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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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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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速披露公司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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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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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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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 |
目 录
| 页 | ||||||
| 1 | ||||||
| 2 | ||||||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2 | ||||
|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2 | ||||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2 | ||||
|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54 | ||||
| 第4a项。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78 | ||||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78 | ||||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102 | ||||
|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113 | ||||
| 项目8。 |
财务资料 | 117 | ||||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118 | ||||
|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119 | ||||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131 | ||||
|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131 | ||||
| 136 | ||||||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136 | ||||
| 项目14。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 136 | ||||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136 | ||||
| 项目16。 |
[保留] | 137 | ||||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137 | ||||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137 | ||||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137 | ||||
|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 137 | ||||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 137 | ||||
| 项目16F。 |
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138 | ||||
|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139 | ||||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139 | ||||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139 | ||||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140 | ||||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140 | ||||
| 141 | ||||||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141 | ||||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141 | ||||
| 项目19。 |
展览 | 141 | ||||
| 145 | ||||||
i
前瞻性陈述
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当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声明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您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未来”、“打算”、“计划”、“相信”、“估计”、“是/很可能”或其他类似表达等术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除其他外,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
| • | 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前景; |
| • | 我们预期的增长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经营成果、财务状况; |
| • | 对资本、技术和技能人才等的竞争; |
| • | 我们持续控制成本和保持盈利能力的能力; |
| • | 我们经营所在行业和地域市场的监管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 |
| • | 我们的资本回报政策;以及 |
| • | 全球整体经济的预期发展和对旅行服务的需求。 |
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前瞻性陈述受到有关我们公司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的影响。由于“项目3”下描述的风险因素,我们的实际运营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包含在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的其他地方。这些风险并非详尽无遗。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您应该结合“第3项”中披露的风险因素阅读这些声明。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概述的其他风险。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营。新的风险因素可能会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1
第一部分。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不适用。
|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不适用。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我们公司
我们是一家全球领先的一站式旅行服务提供商,整合了一套全面的旅行产品和服务以及差异化的旅行内容。凭借我们的一站式模式、优质服务、先进技术,我们不断扩大我们的全球影响力。我们是亚洲旅行者的首选目的地,也越来越多地为世界各地的旅行者,探索旅行,获得灵感,做出知情且高性价比的旅行预订,享受无忧无虑的移动支持,分享旅行经验。
我们的平台
我们的一站式旅行平台连接了我们的用户和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凭借我们过去多年积累的AI能力和旅行洞察力,我们已从一个新兴的在线旅行交易平台发展成为一个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套件以及差异化的旅行内容并连接来自世界各地的用户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一站式旅行平台。我们的平台聚合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评论和用户基于真实旅行体验分享的其他内容,以及来自我们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原创内容,使休闲和商务旅行者能够轻松获得愉快的旅行体验,并进行知情且具有成本效益的预订。
由于我们在旅游市场的领先地位和庞大的用户基础,我们的平台吸引了多个领域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包括住宿预订、交通票务、打包旅游和目的地内活动。我们为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提供各种技术支持的解决方案,帮助他们建立在线存在,访问我们庞大的全球用户群,并与用户实时互动。此外,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推出了内容分享功能,允许用户发现、探索和分享以目的地评论和旅行体验和提示为特色的旅行相关内容,从而进一步丰富围绕我们平台的生态系统。
面向用户的全渠道触点。我们致力于为每一位用户提供个性化、便捷、愉快、励志的出行体验。我们的在线渠道包括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其他移动访问渠道和网站。我们的在线预订和履行基础设施使我们的用户能够通过我们的在线渠道探索、搜索、预订、购买旅游产品和其他增值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超过90%的总交易订单是通过我们的移动渠道执行的。
此外,我们在全球维持26个客户服务中心,以加强我们在线上渠道的竞争优势。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有线下门店,为喜欢亲身体验的用户提供服务。在我们的线下门店,我们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例如旅行咨询服务和其他当地的支持和帮助。
面向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开放平台。我们采用开放平台商业模式,吸引和促进覆盖旅游垂直领域各个领域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定制旅游产品。我们的开放平台战略允许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加入我们的开放平台,并直接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他们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与业务合作伙伴协商并由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2
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基础包括酒店和其他住宿提供商、航空公司和其他机票合作伙伴、火车票合作伙伴、汽车租赁公司、巴士运营商、渡轮承运人、我们从其采购旅行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旅行社以及增值服务合作伙伴。我们还向国际合作伙伴、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和其他渠道开放了我们的平台,以扩大他们的商机并增加我们用户可以获得的产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开放平台提供了大约170万个全球住宿房源,提供了超过680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并拥有超过6万个其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网络。凭借我们的全球用户基础,我们有能力与全球旅行生态系统的各种参与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扩大我们的全球影响力。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提供住宿预订、交通票务、打包旅游、企业差旅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通过我们的旅行平台满足休闲和商务旅行者的各种预订和旅行需求。我们从1999年10月开始提供住宿预订和交通票务服务。从那时起,我们一直在推动旅行体验的变革,并为休闲和商务旅行者采用基于在线和移动的旅行预订解决方案。我们捕捉不断变化的用户偏好,提供旅行内容以及旅行产品和服务,让旅行变得轻松愉快。此外,我们提供各种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打包旅游和目的地内活动产品和服务,企业差旅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如汽车服务,与旅行相关的融资和保险,以及签证服务,以满足休闲和商务旅行者的各种预订和旅行需求。我们的用户还可以通过个性化内容提要和我们的搜索工具访问用户生成和专业生成的内容。
我们持续的全球扩张
我们正在稳步提高我们在全球目标市场的影响力。特别是,在从线下迅速转向线上和移动服务的推动下,亚太地区是全球旅行消费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的全渠道用户服务和支持方法自然适合这种范式转变,并使我们能够在亚太地区和其他地区实现强劲的增长势头。我们还在新市场快速扩张和增长,这有助于使我们的市场组合多样化并加强我们的全球影响力。我们的全球扩张是由特定于市场的洞察力驱动的,这使我们能够有效地定制我们的方法和规模。这种本地化战略为我们的增长提供了动力,并增强了我们对长期成功的信心。
我们的财务信息
从2023年到2025年,我们经历了显着增长。我们的总收入从2023年的446亿元人民币增长20%至2024年的534亿元人民币,并在2025年进一步增长17%至625亿元人民币(89亿美元)。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录得净收入人民币100亿元、人民币172亿元和人民币334亿元(48亿美元)。
我们通过以下业务产生收入:
住宿预订。住宿预订收入构成了我们收入的重要来源。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我们的住宿预订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73亿元、人民币216亿元和人民币261亿元(37亿美元),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39%、40%和42%。
我们几乎所有的住宿预订收入都是通过我们的平台从酒店预订合作伙伴那里获得的佣金产生的。我们在预订变得不可取消时确认收入,这是我们完成住宿预订服务履约义务的时间点。
交通票务。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交通票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84亿元、人民币203亿元和人民币225亿元(32亿美元),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41%、38%和36%。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以及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网络来经营我们的交通票务业务。所提供的票务预订的佣金在出票时确认,因为这是我们履行义务的时候。其他相关服务的收入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3
打包旅游。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打包旅游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1亿元、人民币43亿元和人民币47亿元(6.7亿美元)。我们通过我们的平台捆绑打包旅游产品和服务,并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那里获得打包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推荐费。介绍费在打包旅游的出发日期确认,因为这是我们履行义务的时候。
企业差旅。我们的公司差旅收入主要包括来自交通票务预订、住宿预订以及向公司客户提供的打包旅游服务的佣金。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企业差旅服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3亿元、人民币25亿元和人民币28亿元(4.05亿美元)。我们以服务费模式与企业客户签约。旅游预订通过线上线下服务进行交通票务预订、住宿预订、打包旅游服务。公司差旅收入在提供服务并合理保证收款后按净额确认。
其他。其他主要包括在线广告服务和金融服务。2023、2024、2025年,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5亿元、46亿元、64亿元(9.16亿美元)。广告收入在提供服务或通过展示广告履行相关履约义务时,在协议的固定期限内按比例确认。金融服务收入主要指在服务期内按比例确认的来自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平台服务费以及在信用期内确认的应收用户款项利息收入。
下表列出了我们业务的选定综合财务信息。你应该结合“第5项”阅读以下信息。运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如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损益表数据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选定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我们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应与这些报表一并阅读,这些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第F-1页开始的部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亏损)/收益报表数据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选定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我们这些期间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这些数据未包括在本年度报告中。
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任何未来时期的预期结果。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百万,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 ||||||||||||||||||||||||
| (亏损)/收入数据的选定合并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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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
20,023 | 20,039 | 44,510 | 53,294 | 62,409 | 8,925 | ||||||||||||||||||
| 收入成本 |
(4,598 | ) | (4,513 | ) | (8,121 | ) | (9,990 | ) | (12,122 | ) | (1,7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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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利 |
15,425 | 15,526 | 36,389 | 43,304 | 50,287 | 7,192 | ||||||||||||||||||
| 营业费用 |
||||||||||||||||||||||||
| —产品开发(1) |
(8,992 | ) | (8,341 | ) | (12,120 | ) | (13,139 | ) | (15,136 | ) | (2,164 | ) | ||||||||||||
| —销售和市场营销(1) |
(4,922 | ) | (4,250 | ) | (9,202 | ) | (11,902 | ) | (14,904 | ) | (2,131 | ) | ||||||||||||
| —一般和行政(1) |
(2,922 | ) | (2,847 | ) | (3,743 | ) | (4,086 | ) | (4,474 | ) | (6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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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营业费用 |
(16,836 | ) | (15,438 | ) | (25,065 | ) | (29,127 | ) | (34,514 | ) | (4,9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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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营运收入 |
(1,411 | ) | 88 | 11,324 | 14,177 | 15,773 | 2,257 | |||||||||||||||||
| 净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费用) |
940 | 2,547 | (644 | ) | 2,826 | 23,075 | 3,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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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百万,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 ||||||||||||||||||||||||
| (亏损)/所得税费用前收益及附属公司收益/(亏损)权益 |
(471 | ) | 2,635 | 10,680 | 17,003 | 38,848 | 5,557 | |||||||||||||||||
| 所得税费用 |
(270 | ) | (682 | ) | (1,750 | ) | (2,604 | ) | (5,815 | ) | (832 | ) | ||||||||||||
| 附属公司收益/(亏损)权益 |
96 | (586 | ) | 1,072 | 2,828 | 353 | 50 | |||||||||||||||||
| 净(亏损)/收入 |
(645 | ) | 1,367 | 10,002 | 17,227 | 33,386 | 4,7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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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及夹层分类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益) |
95 | 36 | (84 | ) | (160 | ) | (67 | ) | (9 | ) |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赎回价值增值 |
— | — | — | — | (25 | ) | (4 | ) | ||||||||||||||||
| 归属于携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净(亏损)/收益 |
(550 | ) | 1,403 | 9,918 | 17,067 | 33,294 | 4,762 | |||||||||||||||||
| (亏损)/每股普通股盈利数据: |
||||||||||||||||||||||||
| (亏损)/每股普通股盈利(2)(3),基本 |
(0.87 | ) | 2.17 | 15.19 | 26.10 | 50.62 | 7.24 | |||||||||||||||||
| (亏损)/每股普通股盈利(2)(3),稀释 |
(0.87 | ) | 2.14 | 14.78 | 24.78 | 47.67 | 6.82 | |||||||||||||||||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3),基本 |
634,109,233 | 648,380,590 | 652,859,211 | 654,035,399 | 657,754,190 | 657,754,190 | ||||||||||||||||||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3),稀释 |
634,109,233 | 657,092,826 | 671,062,240 | 688,704,882 | 698,378,891 | 698,378,891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精选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9,818 | 17,000 | 41,592 | 48,439 | 39,848 | 5,698 | ||||||||||||||||||
| 受限制现金 |
1,378 | 1,487 | 2,391 | 2,654 | 6,603 | 944 | ||||||||||||||||||
| 短期投资 |
29,566 | 25,545 | 17,748 | 28,475 | 32,007 | 4,577 | ||||||||||||||||||
| 流动资产 |
66,108 | 61,435 | 88,732 | 112,120 | 121,050 | 17,309 | ||||||||||||||||||
| 投资 |
44,961 | 50,177 | 49,342 | 47,194 | 61,375 | 8,777 | ||||||||||||||||||
| 总资产 |
191,859 | 191,691 | 219,137 | 242,581 | 267,387 | 38,236 | ||||||||||||||||||
| 流动负债 |
66,218 | 61,239 | 72,411 | 74,010 | 78,169 | 11,177 | ||||||||||||||||||
| 长期负债 |
11,093 | 13,177 | 19,099 | 20,134 | 11,430 | 1,634 | ||||||||||||||||||
| 负债总额 |
81,403 | 78,672 | 96,131 | 99,099 | 94,787 | 13,554 | ||||||||||||||||||
| 股本 |
6 | 6 | 6 | 6 | 6 | 1 | ||||||||||||||||||
5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携程 Group Limited股东权益合计 |
109,677 | 112,283 | 122,184 | 141,807 | 170,818 | 24,427 | ||||||||||||||||||
| 非控股权益 |
779 | 736 | 822 | 932 | 1,651 | 236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10,456 | 113,019 | 123,006 | 142,739 | 172,469 | 24,663 | ||||||||||||||||||
注意事项:
| (1)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计入相关经营费用类别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产品开发 |
802 | 567 | 870 | 976 | 1,039 | 149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149 | 115 | 158 | 171 | 216 | 31 | ||||||||||||||||||
| 一般和行政 |
730 | 506 | 806 | 895 | 1,015 | 145 | ||||||||||||||||||
| (2) | 每份美国存托股票(ADS)代表一股普通股。 |
| (3) | 于2021年3月18日,我们以一比八的股份拆细方式对法定股本作出更改。同时,我们将ADS与普通股的比例从代表一股普通股的八份ADS调整为代表一股普通股的一份ADS。 |
在本年度报告的上表和其他地方,确定为总金额的金额与其中所列金额之和之间的任何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在计算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提供的经营数据时,我们主要呈现我们的携程品牌和携程品牌的合并数据,除非另有说明,但商品总成交量(GMV)、我们的租赁物业和设施的毛额面积以及我们的员工人数代表我们公司的整体数据除外。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这份年度报告包含从人民币到美元的翻译,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均为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这是美联储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有效汇率。截至2026年4月17日生效的汇率为人民币6.81 70元兑1.00美元。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任何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以任何特定汇率转换为美元作出任何陈述,或根本不作任何陈述。
6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
下图展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和VIE。
注意事项:
| (1) | 通过开曼群岛公司间接拥有。 |
| (2) | 去哪儿网 57%的所有者是几个非美国投资实体,即M Strat Holdings,L.P.、Momentum Strategic Holdings,L.P.、Ocean Management Limited和Earthly Paradise Investment Fund L.P.,这些实体由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 |
| (3) | 通过携程旅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和携程旅行网(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拥有,这两家公司均为香港公司。 |
| (4) | 透过香港公司Queen’s Road Travel Information Limited间接拥有。 |
| (5) | 孙波、孙茂华分别持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89.8%、10.2%的股权。 |
| (6) | Hui Cao和王辉分别持有北京曲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0%和40%的股权。 |
携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是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中国子公司进行的。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某些业务,如互联网和其他相关业务。因此,这些受限制业务通过VIE在中国运营,并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指导VIE的业务运营。这种结构使投资者能够在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的行业中分享公司的经济利益。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并表的重要VIE和VIE的子公司包括(i)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或携程商务(VIE),其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主要提供在线广告服务,(ii)上海华诚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或上海华诚(VIE),其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并主要提供国内、入境、出境旅游服务和机票服务,以及(iii)北京曲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持有许可、批准、以及对我们去哪儿网品牌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等关键资产。在2024年12月之前,成都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并表的另一个重要VIE。2024年12月,我们终止了与成都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合同安排,将其收购为我们的全资子公司。
7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各自的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授权书、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贷款协议。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所载条款的实质内容基本相似。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所告知,在本年度报告披露的前提下,合同安排的条款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并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可强制执行。由于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因此在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的运营结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与VIE的合同安排通过赋予我们(i)指导VIE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的权力,以及(ii)从VIE获得对其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为我们提供了FASB ASC 810中定义的VIE中的“控制性财务权益”。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者均不对VIE拥有股权(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也不通过此类股权拥有权控制VIE,合同安排不等同于VIE业务的股权拥有权。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VIE的安排。”
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因此,VIE结构对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投资者涉及独特的风险。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作为一个整体,没有在中国的法庭上进行测试。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的相关风险因素。
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或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时采取行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某些业务,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中国政府就某些行业使用合同安排、对在中国有业务的发行人的海外发行和上市以及外国投资的监管批准、VIE的使用、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等领域发布了声明和监管行动。由于与这些领域相关的监管发展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因此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也仍然不确定我们是否会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网信办或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备案或批准。此外,如果未来的监管发展要求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例如我们)完成网络安全审查或其他具体行动的审批,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此类审批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审批。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香港或澳门的数据安全或反垄断关注的监管行动不会对我们开展业务、未来接受外国投资、继续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维持我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未来可能会在香港或澳门采取有关数据安全或反垄断问题的新监管行动,无法保证此类监管行动是否会对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继续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维持我们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不仅面临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还面临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全面检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的潜在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中国境外其他交易所上市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多辖区经营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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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方面的重要权威,以及对在中国有业务的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其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实施这种性质的全行业法规,例如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法规,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此外,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与中国执法和不断演变的规则和法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多司法管辖区运营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以及与中国法律制度相关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或“我们的公司”是指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综合财务信息时,VIE及其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如适用)主要包括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北京曲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ADS的投资者并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任何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且不得直接持有中国境内VIE的股权;“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且仅为本年度报告之目的,例如描述法律或税务事项、当局、实体或个人,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澳门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可变利益实体”或“VIE”指可变利益实体,指与各自股东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的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去哪儿网”指去哪儿网,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包括其前身实体、其子公司,以及通过去哪儿网为主要受益人的可变利益实体,其中丨携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
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的运营结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贡献的净收入分别占我们总净收入的23%、22%和19%。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分别持有我们总资产的5%和5%。有关VIE的更多财务信息,包括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我们作为VIE主要受益者的子公司、我们的其他子公司以及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的简明合并时间表,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我司建立了现金集中管理政策,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VIE之间的资金划转方式进行指挥,提高现金管理效率,确保现金管理安全,现金由国库集中管理。资金在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我们的子公司以及VIE之间通过我们的现金池结构、公司间贷款以及存款或委托贷款进行转账,视具体情况并考虑监管和税收要求。在我们组织内转移现金和其他资产的能力可能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受到条件和限制。有关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以及法律限制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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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因此,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我们预计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不会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且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在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将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多司法管辖区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PCAOB过去无法检查总部在中国大陆的这类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这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多司法管辖区运营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可能会在未来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权限和批准
作为一家全球性公司,我们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在我们经营所在的不同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和批准。这些要求因辖区和我们在那里开展业务的性质而异。
在我们经营的司法管辖区中,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进行。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的意见,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已就我们的住宿预订、交通票务、打包旅游和公司旅行业务获得中国政府当局的所有必要许可和批准,其中包括增值电信运营许可证、旅行社运营许可证和保险代理许可证,但在中国大陆与我们在中国大陆提供交通票务辅助移动服务业务相关的某些许可和批准除外,占我们交通票务收入的名义部分,并受制于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不确定性。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或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或法规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也从香港当局获得了业务所必需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保险代理许可证,而我们的澳门子公司已于2023年大幅停止运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没有收到任何与申请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批准有关的当局的拒绝通知。鉴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为我们的业务运营获得额外的批准和许可。如果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没有获得或维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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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发行上市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实施相关系列辅导规则及问答。境外发行和上市办法建立了新的备案制制度,以规范中国境内公司的境外发行和上市。根据《境外发行上市办法》,中国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发行证券(包括股份、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和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并上市,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未遵守备案要求可能导致中国境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责任人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严重违规可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所告知,由于我们的ADS已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而我们的普通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海外发行和上市办法以及实施指南,我们被视为“现有发行人”,无需就我们的历史证券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尽管如此,倘日后我们进行任何将被海外发售及上市办法捕捉到的证券发售,我们须于证券发行或发售于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香港联交所结束后的三个营业日内,或于提交海外发售并在任何其他海外市场上市的申请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因此,就我们的业务运营以及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或发售证券而言,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所告知,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VIE(i)无须根据《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或在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完成的我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或发售证券,但须就我司未来发行或发售证券(包括股份、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和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如果我方满足《境外发行和上市办法》中规定的被视为中国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的某些条件,(ii)无须就我司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或发售证券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iii)须就我司根据发改委通告的规定发行或发行某些债务证券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改委办理审查注册手续,向外国投资者,及(iv)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或发售证券无须获得任何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任何事先许可或批准。如果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商,其网络产品或服务购买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我们将被要求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公司、我公司子公司或VIE均未收到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正式通知,也未成为CAC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启动的网络安全审查对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完成了在国家发改委的外债登记,并就所有受此要求约束的债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申请,我们没有被要求,也没有被拒绝就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或发行证券申请任何其他许可或批准。
| a. | [保留] |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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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 d.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项目3”下风险因素中讨论的运营和法律风险以及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潜在后果。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也适用于在香港和澳门的运营。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摘要,在它们的标题下进行了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管理我们未来的发展,或者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地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成功管理我们未来的发展,或者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地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
| • | 旅游行业的普遍下滑或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旅游行业的普遍下滑或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战略联盟的现有关系,或无法以优惠条款或与我们目前拥有的类似条款或根本无法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战略联盟建立新的安排,我们的业务、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战略联盟的现有关系,或无法以优惠条款或与我们目前拥有的类似条款或根本无法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战略联盟建立新的安排,我们的业务、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与新的和现有的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与新的和现有的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未能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可能会面临维持现有用户和获取新用户及业务合作伙伴的困难,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更多详情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可能会面临维持现有用户和获取新用户及业务合作伙伴的困难,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
| • | 与我们相关或与旅游行业相关的一般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与我们相关或与旅游行业相关的一般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根据反垄断和竞争法针对我们的监管行动或索赔可能会导致罚款、限制我们的业务或声誉损害等处罚。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根据反垄断和竞争法针对我们的监管行动或索赔可能会导致罚款、限制我们的业务或声誉损害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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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于旅游行业的季节性,我们的季度业绩可能会出现波动。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季度业绩可能会波动,因为旅游行业的季节性。” |
| • | 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的潜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声誉损害或责任。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的潜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声誉损害或责任。” |
| • | 任何未能保持我们的移动平台、网站和系统的令人满意的性能,特别是导致我们的服务中断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基础设施或技术遭到破坏或以其他方式失败或过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保持我们的移动平台、网站和系统的令人满意的性能,特别是导致我们的服务中断的性能,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基础设施或技术遭到破坏或以其他方式失败或过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
| • |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关键高管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更多详情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关键高管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
| • | 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培训和留住关键个人和高技能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更多详情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培训和留住关键个人和高技能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
与多辖区经营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受制于在全球开展业务的风险。更多详情见“风险因素——与多辖区经营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制于在全球开展业务的风险。” |
| • | 我们在国际市场的经验有限。如果我们未能应对日益全球化的业务所带来的挑战,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更多详情请见“风险因素——与多辖区经营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国际市场的经验有限。如果我们未能应对日益全球化的业务带来的挑战,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各种法律,其中许多法律复杂且不断发展。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多司法管辖区运营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各种法律,其中许多法律复杂且不断演变。” |
| • | 中国政府对中国经济具有重大影响力,对我们开展业务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与中国政府的行动和中国法律制度有关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多司法管辖区运营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和“风险因素——与多司法管辖区运营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以及与中国法律制度相关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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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PCAOB过去无法检查总部设在中国大陆的这类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这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多司法管辖区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PCAOB过去无法对总部在中国大陆的这类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这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更多详情见“风险因素——与多司法管辖区运营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法律法规限制部分业务的对外投资,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更多详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限制某些业务的对外投资,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 | 如果VIE违反了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执行我们的权利,这可能是耗时和昂贵的。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VIE违反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执行我们的权利,这可能既耗时又昂贵。” |
| • | VIE的主要股东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主要股东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一般风险
| • | 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我们的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一般风险——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并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我们的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
| • | 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不同的做法,与许多其他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一般风险——与许多在港交所上市的其他公司相比,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
| • | 我们的普通股、ADS或其他股本证券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上市证券的价格下跌。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一般风险——我们的普通股、ADS或其他股本证券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上市证券的价格下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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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管理我们未来的发展,或者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地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由于现有业务的有机增长和收购,我们的业务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经历进一步的发展。由于我们的服务产品、用户基础和地理覆盖范围的增长,我们已经显着扩大,并且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我们的运营和员工队伍。例如,我们已经投资并可能继续投资于有机增长,推出新的业务计划,专注于多种领域,包括扩展我们的一站式旅行产品和升级我们的内容能力。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在产品开发方面投入了人民币151亿元(合22亿美元)。如果此类新业务举措未能按预期表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迄今为止的增长,以及我们预期的未来运营将继续对我们的管理、系统和资源造成重大压力。除了培训和管理我们的员工队伍,我们还需要继续改进和发展我们的财务和管理控制以及我们的报告系统和程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高效或有效地管理我们业务的发展,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限制我们未来的增长并阻碍我们的业务战略。
我们正在通过自有品牌、直接投资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组合来扩大我们的全球影响力。随着我们继续增加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将进一步升级我们的内容能力,并以新的和多样化的形式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内容,包括直播,以提高用户参与度。此外,我们将继续投资于人工智能和云技术,并进一步增强我们的技术和云基础设施。所有这些努力都需要大量的管理、财政和人力资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发展或成功地执行所有这些战略,或者我们的新业务计划将取得成功。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扩张可能不会成功,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旅游行业的普遍下滑或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全球旅游行业趋势的显着影响,包括住宿预订、交通票务以及打包旅游和目的地内活动部门。由于旅游业对商业和个人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水平高度敏感,在一般经济低迷时期,旅游业往往会下降。其他倾向于减少旅行并可能减少我们收入的趋势或事件包括:
| • | 实际或受到威胁的战争或恐怖活动; |
| • | 爆发新冠肺炎、EVD、MERS、非典、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禽流感或任何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 |
| • | 在酒店、交通票务或其他与旅行相关的部门提高价格,这可能是由于油价上涨导致的供应链中断,区域事件扰乱旅行路线,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 |
| • | 涉旅事故发生率上升; |
| • | 政治动荡、内乱或其他地缘政治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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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然灾害或恶劣的天气条件,如飓风、地震或海啸,以及气候变化的物理影响,其中可能包括更频繁或更严重的风暴、洪水、海平面上升、缺水、干旱和野火;和 |
| • | 世界上任何旅行限制。 |
我们可能会受到旅游业下滑或中断的严重不利影响,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很少或根本无法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这类事件可能导致对我们的旅行和旅行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这种需求的减少,取决于范围和持续时间,可能会在短期和长期内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战略联盟的现有关系,或无法以优惠条件或类似于我们目前拥有的条件或根本无法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战略联盟建立新的安排,我们的业务、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例如酒店和航空公司,以及其他第三方代理商,通过我们向用户提供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前景取决于我们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代理商维持和扩展关系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与现有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保持令人满意的关系,或者如果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建立类似或更有利的关系,或者如果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通过直接销售增加与我们的竞争,或者如果我们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在一段持续时间内大幅减少对我们服务的参与或完全退出对我们服务的参与,我们的业务、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主要或受欢迎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中的任何一个停止参与我们的服务以支持我们竞争对手的系统之一或决定要求消费者直接从他们那里购买服务,我们的业务、市场份额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任何现有或潜在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冲突或纠纷,任何一方都可能发起法律诉讼。任何针对纠纷的法律诉讼或措施都可能代价高昂、耗时,并对我们的运营造成干扰,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任何这些法律诉讼中胜诉,或能够防止未来其他人对我们发起任何类似的索赔或法律诉讼。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提前与酒店签约,以保证某些酒店房间的可用性。我们依靠酒店合作伙伴以折扣价为我们提供房间。然而,与我们酒店合作伙伴的大部分合同必须不时续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酒店合作伙伴将在未来以优惠条款或与我们已同意的条款类似的条款续签我们的合同。酒店合作伙伴可能会降低通过我们预订的佣金率。此外,为了维持和发展我们的业务,并在所有潜在市场与我们的许多竞争对手有效竞争,我们将需要在现有市场和新市场与所有评级和类别的酒店和住宿建立新的安排。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确定合适的酒店或以优惠条件与这些酒店达成安排,如果有的话。这种失败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增长,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交易价格。
我们从与合作航空公司的安排中获得收入和其他重大利益。我们的机票合作伙伴允许我们代表他们预订和销售机票,并对通过我们预订和销售的机票收取佣金。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与航空公司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保持的合作模式、条款或定价将继续保持不变。我们在历史上经历了某些变化,我们与航空公司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安排可能仍会受到单方面或双边变化的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这些变化,如果有的话,将对我们有利。此外,虽然我们目前与这些航空公司有供应关系,但它们也与我们竞争机票预订,并与我们的许多竞争对手达成了类似的安排,未来可能会继续这样做。这样的安排可能比我们有更好的条件。失去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关系或与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主要业务条款发生进一步不利变化将严重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因为我们将失去越来越重要的收入来源。
我们通过与我们结成战略联盟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佣金产生了一部分收入,这些合作伙伴包括我们的酒店合作伙伴、机票合作伙伴和其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第三方建立并保持对我们的业务有效和有利的战略联盟。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可能会对我们的市场渗透率、收入增长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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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与新的和现有的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与其他旅行社竞争,包括酒店住宿和机票的本地和国际整合商以及传统旅行社。未来,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新的旅行社、酒店和航空公司以及内容平台、社交网络和大型科技公司进入旅游行业的日益激烈的竞争。
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酒店和航空公司的更多竞争,因为它们直接或通过与其他旅行整合者的联盟进入折扣率市场。此外,国际旅行者已成为我们日益重要的用户群。与国际旅行整合者结成更强战略联盟的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有效的渠道来满足跨境旅行者的需求。这些因素加在一起,意味着我们行业的潜在进入者面临相对较低的进入壁垒。随着人工智能驱动的助手和代理的开发,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多来自科技公司的竞争,这些助手和代理可以直接在其专有平台(如搜索引擎)内搜索、比较、推荐和促进旅行预订。这些产品可能会减少消费者选择访问专门的在线旅游平台的数量,减少用户流量,从而减少与我们平台的互动。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能会降低进入门槛,并使竞争对手能够潜在地复制或改进我们提供的那种功能。目前参与我们生态系统的供应商可能会寻求利用人工智能工具来增加他们的直销努力,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改变他们的分销策略,并与我们重新谈判他们的合作条款。此外,机构AI技术的广泛采用可能会改变旅行者搜索、计划和预订旅行的方式,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应对上述行业变化并利用人工智能来提高我们自己产品的质量,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利润率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我们采用人工智能来改进我们自己的产品的相关风险,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的潜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声誉损害或责任。”
过去,某些竞争对手推出激进的广告活动和、特别促销活动,并从事其他营销活动,以推广其品牌、获取新用户或增加其市场份额。为应对此类竞争压力,我们采取并可能继续采取类似措施,因此将产生大量费用,这反过来可能会对我们在开展此类促销活动的季度或年份的营业利润率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的一些现有和潜在竞争对手可能具有竞争优势,例如移动或其他在线平台上的活跃用户群明显更大,更大的财务、营销和战略关系,联盟或其他资源或名称识别和技术能力,并可能能够模仿和采用我们的商业模式。特别是,其他主要互联网平台可能会受益于其其他服务的现有用户群。这些平台可以利用他们已经获得的流量,将用户从他们的其他服务产品引导到他们的旅行服务,并进一步实现协同效应。此外,为了吸引和留住用户并与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在研发方面部署了大量资源,以增强我们的人工智能和云技术。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和技术的有效性将在任何时候都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相当或优于我们的竞争对手。如果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向其平台上的用户提供可比或更好的内容提要,或者如果我们无法利用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提供足够的优质内容以使用户满意,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新的或现有的竞争对手竞争。如果我们无法成功竞争,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利润率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可能会面临维持现有用户和获取新用户及业务合作伙伴的困难,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认为,维持和提升我们的品牌部分取决于我们扩大用户群和获得新业务合作伙伴的能力。我们的一些潜在竞争对手已经在旅游行业拥有成熟的品牌。我们品牌的成功推广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维持相当规模和活跃的用户基础,与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保持关系,提供高质量的用户支持,妥善解决用户需求和处理用户投诉,以及组织有效的营销和广告方案。我们还受到用户投诉产生的声誉风险。用户如果对向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不满意,可能会对我们提出投诉。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投诉,我们的用户可能会减少使用我们的平台和服务,并可能会通过一切可行的方式要求我们退款甚至进一步赔偿,如果这些投诉被带到公众视线中,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用户基础显著下降或增长速度慢于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我们的用户支持质量大幅恶化,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停止与我们开展业务,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维护和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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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相关或与旅游业相关的一般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品牌的声誉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我们在某些事件之后经历了相当多的负面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总局或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起调查。这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公众认知造成了不利影响。不时就我们或整个旅游行业作出负面宣传,不论我们是否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与我们的业务、产品和服务、用户体验、员工关系和福利、遵守法律、财务状况或前景有关的负面宣传,不论是否有优点,均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或产品、我们的业务运营以及有关我们的其他方面存在任何负面宣传,现有用户和潜在用户可能不愿意与我们进行交易。此外,我们的任何品牌的负面宣传可能远远超出所涉及的品牌,特别是由于我们在整个旅游行业的全面存在,影响了我们的部分或全部其他品牌。此外,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负面宣传或孤立事件,无论是否事实正确,或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对我们整个行业的负面看法,并破坏我们已经建立的信誉。市场的负面发展可能会导致监管审查收紧,并限制我们允许的业务活动的范围。由于对我们或整个旅游行业的负面宣传,我们可能会失去大量用户。
我们依靠业绩和品牌营销渠道为我们的平台带来大量流量,并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不时聘请品牌大使推销我们的品牌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这些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来自我们品牌大使或相关广告的背书将保持有效,品牌大使将保持受欢迎程度或他们的形象将保持积极并与我们的品牌和产品旨在传达的信息兼容。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的任何现有品牌大使的人气下降或现有品牌大使不再能够或适合继续参与,我们可以成功地找到合适的名人来取代我们的任何现有品牌大使,而终止此类参与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以及我们产品的推广或销售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成本,以从负面宣传造成的影响中恢复过来,这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注意力和其他资源。
根据反垄断和竞争法针对我们的监管行动或索赔可能会导致罚款、限制我们的业务或声誉损害等处罚。
我们在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和竞争法的解释和实施方面面临不确定性。尽管我们做出了合规努力,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将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并且我们未能遵守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罚款和/或其他处罚。例如,在2026年1月,我们收到通知,SAMR开始调查我们是否根据中国反垄断法滥用或正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垄断行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调查正在进行中,我们正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然而,我们无法预测调查的时间、结果或后果,或估计与调查相关的可能损失(如果有的话)。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结果可能会导致巨额罚款、其他经济处罚和/或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并可能对我们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也出现了地方监管会议或涉及我们的行动。例如,(一)如公开报道,2025年8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们等5家涉旅平台企业召开会议,要求严格遵守《中国价格法》、《中国反垄断法》、《明码标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价格欺诈;(二)如公开报道,2025年9月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整改通知,认定我司违反《中国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网络竞争暂行规定》,通过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手段对平台上的经营者的交易和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并于2025年9月17日进一步与我司召开整改会议,包括修改合同条款、优化调价工具;(三)2025年9月1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我司对平台酒店经营者经营管理情况的问询通知书;(四)经公开举报,于2026年3月2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包括我们在内的十二家平台企业召开会议。北京市监管部门对这些平台公司已查明的竞争问题,包括侵犯经营者自主权、平台规则不合理、虚假或误导性促销行为、合规和运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进行了行政指导,并提出了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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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我国业务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禁止一系列反竞争行为,包括经营者非法集中、垄断协议、不公平定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的滥用行为等。虽然执法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些监管框架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准入并保护消费者福利。过去几年,全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有逐渐转向产业政策、国家安全、数字主权相融合的更广泛的“亲竞争”立场的趋势。在此期间,中国政府通过颁布《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对领先的互联网公司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修订《中国反垄断法》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在立法、监管和执法方面的其他努力,进一步提升了其制度的现代化。这些法律法规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加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经营者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订立、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进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消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集中的,可以处以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处以按前述百分比计算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且,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公诉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如果监管机构发现任何不合规行为并确定我们从事垄断活动,除了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外,我们还可能面临(i)对我们的声誉的不利影响,(ii)如果我们必须修改或调整我们当前的业务模式,则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以及(iii)由此类违规行为引起的交易对手的潜在违约索赔。此外,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以遵守对平台运营商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例如与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价格和税收等相关的要求。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监管执法,我们还面临私人民事索赔的风险。中国反垄断法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竞争对手、商业伙伴和客户提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索赔的私人诉讼权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一直在行使这一权利。我们的竞争对手、业务合作伙伴和客户可能诉诸并可能对我们提出公开指控或发起针对我们的媒体活动,向监管机构提交投诉,或发起针对我们和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先前和当前业务做法的私人诉讼。例如,曾有公开报道称,2025年12月,云南省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公布了对部分在线旅行社平台发起反垄断行动的决定,指控这些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在那个决定中被特别点名。宣布的努力包括代表其成员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集体投诉。协会还保留了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权利。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已就该决定对我们提起任何诉讼。在SAMR行政调查和潜在处罚之后,我们可能会在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和这方面的其他相关法规对我们提起的现有和未来诉讼中面临更多的自我辩护挑战。
根据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提出的指控、索赔、调查、监管约谈、飞行检查或其他行动或诉讼,无论其是非曲直,已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我们受到行政处罚或责任,例如利润追缴和重罚、巨额损害赔偿或和解,以及对我们的投资和收购的限制。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改变我们的一些业务做法并剥离某些业务,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受欢迎程度,并导致我们的收入和净收入大幅减少。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中国规章—有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章。”上述任何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声誉、品牌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和未来可能颁布的新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不时提出的行政指导和要求,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和努力,包括改变我们的业务和定价做法、重组我们的业务和调整我们的投资活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增长前景、声誉和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旅游行业的季节性,我们的季度业绩可能会出现波动。
我们的业务经历波动,反映了对旅行服务需求的季节性变化。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季度而波动。例如,每年第三季度通常贡献了我们年度净收入的最高部分,这主要是由于夏季对休闲和商务旅行活动的强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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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的潜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声誉损害或责任。
技术对我们的商业成功至关重要。我们已将人工智能(AI)和数据分析整合到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比如Wendao/TripGenie和Trip。Planner是我们的一些产品,它利用了我们的AI能力,在行程规划、信息收集和其他方面改变了与用户的参与度和互动。与许多颠覆性创新一样,人工智能带来了可能影响其采用的风险和挑战,因此也影响了我们的业务。人工智能功能的成功开发、部署和持续运行需要大量投资和专门人员,并取决于模型和相关系统的有效设计、测试、监测和更新。我们基于AI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不会被我们的用户或客户采用,或为我们带来足以补偿我们之前投资的回报。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存在缺陷。数据集可能不足或包含有偏差的信息。我们或其他人的不适当或有争议的数据做法,包括不适当的数据收集和潜在的数据滥用,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接受度。AI支持的功能,特别是生成式AI工具,可能会产生不完整、不准确、误导或其他不适当的输出,包括行程规划、产品可用性、票价规则、取消政策或其他与旅行相关的信息。如果AI支持的输出不正确或被认为不可靠,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客户投诉以及对我们的品牌和平台失去信任。如果我们未能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采用、实施或将人工智能有效地纳入我们的产品中,我们可能无法像竞争对手那样有效地采用人工智能。
我们的人工智能相关服务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新的或增强的监管要求,包括额外的政府或监管审查。管理人工智能技术的法规相对较新且发展迅速。我们开展业务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已实施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新法规,例如中国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法规,要求生成人工智能服务和算法推荐服务的提供者完成可能影响公众意见的服务的备案或注册。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政府法规—中国法规—与生成式AI相关的法规。”我们已经完成了我们的携程移动应用程序和相关AI产品的某些备案或注册,例如Wendao AI Assistant和Trip.Planner,我们将进一步努力完成我们的各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必要备案或注册。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完全完成所需的备案或注册。此外,欧盟立法者于2024年6月签署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为具有不同要求和义务的人工智能系统提供了一种分类,该分类适合“基于风险的方法”。
现有法律在人工智能应用方面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能会导致法律可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版权和其他法律纠纷。这些缺陷可能会破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产生的决策、预测或分析,使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我们的品牌或声誉造成潜在损害。我们可能无法识别适用于我们在我们运营所在的多个司法管辖区使用人工智能和其他技术的所有新法规或现有法规的新解释和实施,或及时这样做。此外,由于人工智能技术高度复杂且发展迅速,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可能并不总是针对人工智能的最新问题,也不可能预测与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相关的所有可能出现的法律或监管风险。如果我们未能满足法律和监管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此外,一些人工智能场景存在伦理问题。如果我们启用或提供的AI解决方案因其对人权、隐私、就业或其他社会问题的影响而引起争议,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或承担责任。
任何未能保持我们的移动平台、网站和系统的令人满意的性能,特别是导致我们的服务中断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基础设施或技术遭到破坏或以其他方式失败或过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基础设施,包括我们的移动平台、网站和系统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于我们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任何导致我们的移动平台、网站或其他系统不可用或速度减慢以及我们的服务中断的系统中断都可能减少我们的业务量,并降低我们对用户的吸引力。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配备了广泛的计算机和通信系统。我们的技术平台以及计算机和通信系统很容易受到人为错误、计算机病毒、火灾、洪水、电力损失、电信故障、物理或电子入侵、黑客攻击或其他系统破坏企图、故意破坏、自然灾害和其他类似事件的破坏或中断。我们实施了广泛的措施,以确保对未来的任何网络关闭、系统故障或类似事件做出及时响应,并继续更新我们的安全协议,以保护我们的系统免受任何人为错误、第三方入侵、病毒或黑客攻击、信息或数据盗窃或其他类似活动的影响。我们在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均未发生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系统在未来不会发生意外中断。我们不携带业务中断保险来赔偿我们因此类中断而可能发生的损失。此外,未来发生的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降低用户满意度,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使用内部开发的预订软件系统,支持我们预订交易的几乎所有方面。如果我们无法足够快地升级我们的系统和基础设施以适应未来的流量水平、避免过时或成功地将任何新开发或购买的技术与我们现有的系统集成,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能力限制可能导致意外的系统中断、响应时间变慢、用户支持不佳、预订和确认的质量和速度受损,以及在报告准确的财务和运营信息方面出现延误。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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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未来的成功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适应技术和互联网用户行为的变化。我们通过针对不同设备和操作系统优化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并实施云技术来支持我们平台的统一后台运营,从而确保我们服务的互操作性。此类移动操作系统或设备的任何更改,如果降低我们服务的功能或对竞争性服务给予优惠待遇,可能会对我们服务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为其开发服务的平台数量增加,这通常出现在动态和分散的移动服务市场中,这将导致我们的成本和开支增加。为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重要的是,我们的服务必须在我们无法控制的一系列移动操作系统、网络、移动设备和标准中运行良好。如果我们未能开发出与所有移动设备和操作系统兼容的产品和技术,或者我们开发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被各种移动设备和操作系统的用户广泛接受和使用,我们可能无法打入移动互联市场。此外,广泛采用新的互联网技术或其他技术变革可能需要大量支出来修改或整合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如果我们未能跟上这些变化以保持竞争力,我们未来的成功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关键高管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关键高管的持续服务。我们依赖于他们在商业运营、金融和旅行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他们与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股东的关系。如果我们的一个或多个关键高管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替换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可能会为招聘和培训人员而产生额外费用,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这些关键高管中的任何一个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可能会失去用户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我们的每位执行官都与我们签订了包含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服务合同。如果我们的执行官与我们之间出现任何争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协议将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执行。
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培训和留住关键个人和高技能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业务继续扩张,我们将需要雇佣更多的员工,包括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管理人员来维护和扩展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网络,信息技术和工程人员来维护和扩展我们的移动平台、网站、客户服务中心和系统,以及客户服务代表来服务越来越多的用户。如果我们无法在这些领域识别、吸引、雇用、培训和留住足够的员工,我们的移动平台、网站和客户服务中心的用户可能没有令人满意的体验,并可能转向我们的竞争对手,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国际化经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
我们多年来已将业务扩展至海外,目前在多个外国司法管辖区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亚洲和欧洲国家。由于我们计划通过合作伙伴关系和投资的方式在长期内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全球影响力,我们在业务运营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运营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遵守适用于我们国际业务的外国法律法规增加了我们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的成本。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包括)数据隐私、客户保护(包括与在线平台和特定服务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税收、外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禁止向政府官员付款、市场准入、进出口和一般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制裁和禁运)。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罚款和处罚,对我们、我们的管理人员或我们的雇员进行刑事制裁,并禁止我们开展业务,包括失去贸易特权。任何此类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我们在一个或多个国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被禁止,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潜在的收购,还可能对我们的声誉、我们的品牌、我们的国际扩张努力、我们吸引和留住员工的能力、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损害。遵守这些法律需要管理层的大量关注和努力,这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经营我们业务运营的注意力,并可能损害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或者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开支,因为我们聘请了专业或其他额外资源来协助我们的合规工作。我们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预测这些风险和管理这些困难的能力。我们监控我们的运营,并调查有关交易不当行为的指控以及此类交易的记录方式。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我们提供信息并向政府当局报告我们的调查结果,但不能保证这些当局不会采取行动。此外,随着我们的业务和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扩张,我们可能会面临其他货币的外汇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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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对全球经济状况很敏感。全球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增长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不同的全球市场开展业务,并面临与在国际上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地缘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与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相关的政府政策的影响。全球经济普遍放缓、波动加剧或通货膨胀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不利的经济条件导致的消费者行为变化也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因为此类发展可能导致消费者支出减少以及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经营的各个市场的经济增长一直不平衡,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我们经营所在市场或邻近地区的经济状况,或政府政策或各市场的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这些市场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经济关系紧张局势加剧,未来这些紧张局势可能继续升级。这些紧张局势导致了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随着这些政策的进一步升级,可能会导致额外的贸易壁垒。例如,近年来美中关系紧张,导致两国外交和经济关系都受到影响,并给整个国际经济带来不确定因素。这些紧张局势还导致包括美国、欧盟、英国和其他国家在内的司法机构实施复杂、迅速演变和高度有针对性的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例如,2025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发布了一项立即生效的临时最终规则,除其他外,将实体名单和军事最终用户名单限制扩大到由这些名单上指定的各方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更多股份的实体。这项规定目前暂停实施一年。然而,如果实施,这一规则预计将对目标国家、市场和/或实体产生重大影响,使遵守变得更加复杂和耗时,并增加了无意遗漏的风险。2025年10月23日,欧盟通过了对俄罗斯的第19套经济制裁,其中明确禁止提供与俄罗斯境内旅游活动直接相关的服务,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包括对在欧盟以外注册成立的某些实体。
鉴于我们旅行平台的全球性,我们的业务涉及位于或与之相关的受复杂或不断演变的制裁地区的运营、商家和消费者。我们采取了措施,以减轻与复杂的经济和贸易限制相关的风险,以及出口管制制度。然而,我们可能会产生与当前、新的或不断变化的制裁、禁运、出口管制计划或其他限制和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成本,以及负面宣传、调查、处罚、费用、和解或其他监管行动,这可能难以预测。由于我们与世界不同国家的广泛商业伙伴合作,如果我们的任何主要商业伙伴受到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制裁或限制,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上述任何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商业声誉以及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关系造成损害,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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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贸易和制裁风险外,美国政府还采取措施,旨在禁止或限制美国对在某些行业运营的中国关联公司的投资。由于美国对外投资的规定相对较新,并可能进一步演变,美国政府有可能采取进一步行动,修改、扩大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现有的对外投资禁令和限制。此外,正如媒体此前报道的那样,美国政府可能会将中国关联公司从美国证券交易所退市,这给我们维持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能力带来了不确定性。
鉴于上述情况,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水平,从而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态发展还可能导致合规成本增加、运营中断,以及我们进入资本市场的潜在限制。国际紧张局势的任何进一步升级都可能对我们经营所在国家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大流行、流行病或对传染病传播的恐惧可能会扰乱旅游业和我们的运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大流行、流行病或对传染病传播的恐惧,例如埃博拉病毒病(EVD)、2019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和禽流感,可能扰乱旅游业和我们的业务运营,减少或限制对旅行和旅行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或导致区域或全球经济困境,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件或复发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都可能对我们的销售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新冠疫情期间,我们经历了旅行需求的显着下降,导致大量用户取消和退款请求,并减少了与国际和国内旅行和住宿相关的新订单。国内交通客票和国际机票供应也因应综合封控措施而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我们积极协助我们的用户提出取消和退款请求,并与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一起为困难的市场条件做好准备,为此我们产生了大量现金流出。由于类似的原因,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及时交付产品和服务以及响应重新安排或取消请求的能力受到了不利影响。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我们迅速采取成本控制措施,以缓解用户需求的显着放缓。
2023年初以来,形势明显好转、常态化。然而,任何未来爆发的传染病或类似的不利公共卫生发展、极端意外的恶劣天气或严重的自然灾害将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关于传染病或自然灾害的持续担忧,特别是它们对旅行的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用户的旅行愿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某些传染性疾病或自然灾害再次爆发,往返受影响地区的旅行可能会受到限制。有关因任何传染病爆发或发生自然灾害而往返这些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公共政策或政府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一直并可能再次受到法律诉讼、监管行动或索赔的影响,并可能受到法律诉讼或监管行动的不利结果的不利影响。
我们受到各种法律诉讼和监管行动,包括诉讼和政府调查,以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现但尚未完全解决的索赔。例如,在2026年1月,我们收到通知,SAMR开始调查我们是否根据中国反垄断法滥用或正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垄断行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调查正在进行中,我们正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未来可能会出现新的法律或监管程序和索赔。此类诉讼和索赔的存在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并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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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的股东经常在负面消息或其证券的市场价格不稳定时期后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例如,在2026年3月,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高级职员和董事在向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提起的假定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该诉讼的标题为De Wilde诉携程 Group Limited等人,案件编号2:26-CV-01420-ST(E.D.N.Y.)。本案原告提出的指控源于我们收到的2026年1月通知,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对我们展开调查。由于该通知,原告声称,我们分别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中的某些陈述是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以及据此颁布的规则10b-5。由于案件仍处于初步阶段,我们无法预测其时间、结果或后果,也无法在这一点上得出我们是否将承担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的结论。我们未来可能会继续成为证券诉讼的对象。
无论特定索赔的是非曲直如何,法律诉讼和监管行动都可能导致声誉受损、代价高昂、耗时,并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如果我们没有胜诉或我们在任何这些诉讼或调查中达成和解安排,我们可能会产生重大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并使我们面临诉讼。
我们认为我们的域名、商号、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试图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法、保密法、保密合同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然而,这类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能无法为我们提供足够的保护,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诉讼可能是困难、耗时和昂贵的。此外,随着我们的业务运营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发展,我们可能无法在全球范围内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国际运营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在某些外国司法管辖区,我们在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方面可能会遇到重大问题。某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不赞成强制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这可能使我们难以阻止侵犯或盗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强制执行我们的所有权的程序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对业务其他方面的努力和注意力。
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专有技术被盗用。任何挪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可能需要去法院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与我们的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第三方的服务来开展我们的业务并将我们的产品交付给用户,并且如果这些服务的质量出现任何中断或恶化,我们的用户可能不会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
我们部分依赖第三方计算机系统来托管我们的网站,以及我们技术平台底层的一些软件的第三方许可。此外,我们依靠第三方交通票务机构,在世界各地的各个城市发行交通车票和旅游保险产品,确认和交付。我们还依赖第三方当地运营商向我们的打包旅游和目的地内活动用户提供现场服务和其他服务,例如汽车服务。
我们获取这些或其他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的任何中断或其性能的恶化,例如服务器错误或中断,或不诚实的商业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自身服务的时机和质量。如果我们的服务提供商未能及时向我们或我们的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或尽管我们有此要求,但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与其描述有重大差异或无许可证或许可的服务,我们的服务将无法满足用户的期望,我们的用户可能会向我们索赔损失并停止使用我们的在线平台,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将受到损害。此外,如果我们与任何这些第三方的安排被终止,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找到替代支持来源。
我们可能成为第三方不利行为的对象,包括向监管机构投诉、负面博客文章以及公开传播对我们业务的恶意评估,这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用户和收入,并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成为第三方反竞争、骚扰或其他有害行为的目标。此类行为可能包括就我们的运营、会计、收入、商业关系、商业前景和商业道德向监管机构提出匿名或其他投诉。此外,任何人,无论是否与我们有关,都可能以匿名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直接或间接针对我们的指控。我们可能会因此类第三方行为而受到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产生大量成本来解决此类第三方行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无法最终反驳每一项指控。我们的声誉也可能因公开传播有关我们业务的匿名指控或恶意声明而受到负面影响,这反过来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用户和收入,并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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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付款处理风险。
我们接受各种不同的在线支付方式,并依赖第三方来处理这类支付。这些支付方式的受理和处理受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需要支付互换等费用。如果支付处理费增加,支付生态系统的重大变化,例如从支付处理方收到付款的延迟或有关支付处理的规则或条例的变化,我们的收入、运营费用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也无法控制我们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安全措施,我们使用的在线支付系统的安全漏洞可能会使我们因未能保护机密用户信息而面临诉讼和可能的责任,除其他外,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我们使用的所有在线支付系统的感知安全性。如果发生广为宣传的互联网安全漏洞,担心其在线支付安全性的用户可能会变得不愿意通过支付服务提供商购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即使广为宣传的漏洞不涉及我们使用的支付系统或方法。我们还可能受到与我们提供的各种支付方式有关的欺诈和其他非法活动,包括在线支付选项。我们还可能受到各种规则、法规和要求的约束,无论是监管还是其他,监管电子资金转账和网上支付,这些规则、法规和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被重新解释,从而使我们难以或不可能遵守。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或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更高的交易费用,并失去接受用户的信用卡和借记卡付款、处理电子资金转账或为其他类型的在线支付提供便利的能力。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并损害我们的声誉或我们使用的支付系统的感知安全性,我们可能会失去用户,因为他们可能会被阻止在我们的平台上购买产品或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或用户向我们提供有关用户消费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产品和服务的不真实信息或虚假陈述,我们可能无法确认和收取我们有权获得的收入。
我们主要根据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赚取的佣金确认收入。因此,我们依靠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用户通过我们的平台向我们提供有关用户消费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这构成了计算我们有权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那里获得的佣金的基础。例如,我们几乎所有的住宿预订收入都是通过我们的平台从酒店预订合作伙伴那里获得的佣金产生的。为了确认订单是否已完成,我们会定期向酒店查询,偶尔还会向用户查询。如果我们的酒店合作伙伴和用户绕过我们的平台直接进行交易,我们可能会被提供关于我们的用户在酒店逗留时间的不真实信息或虚假陈述。因此,我们将无法收取我们有权获得的收入。此外,使用此类不真实的信息可能会导致业务预测和计划不准确,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规划和战略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预测节日旺季我们需要采购的库存数量,我们可能会蒙受损失。
在假期旺季,我们与选定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建立有限的商家业务关系,以便为我们的用户确保充足的供应。在商家业务关系中,我们先购买酒店房间和交通票,然后再将其出售给我们的用户,从而产生库存风险。如果我们无法正确预测我们承诺购买的酒店客房和交通票的需求,我们可能会负责支付我们无法出售的酒店客房和交通票的成本,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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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子公司可获得的税收优惠减少或取消,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在经营所在的辖区内享有各种税收优惠。特别是,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如果某些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或者如果它们位于中国某些有鼓励经济发展的有利政策的地区,则可能受益于优惠税率,但受到某些限制。我们的9家中国子公司和3家VIE已被地方当局认定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这些主体只要保持资质,就有权享受优惠税率。这一资格须每三年更新一次。税收优惠待遇实行定期复核,可随时调整或撤销。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主体在未来被重新评估时,将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此外,根据鼓励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的九家中国子公司有权享受优惠税率,直至2030年,只要其收入构成符合某些要求。如果停止对这些实体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些实体将成为标准税率的适用对象,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纳税义务。
我们可能会就我们的在线门户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或我们业务运营的其他方面受到法律或行政诉讼,这可能会耗费时间进行辩护。
我们的在线门户网站包含有关酒店、交通、热门度假目的地的信息,以及我们以及第三方发布的其他与旅行相关的主题。如果我们的在线门户网站上可访问的任何信息包含错误或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第三方可能会就与使用此类信息有关的损失对我们采取行动。我们不时成为并可能在未来成为我们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包括与违约索赔、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索赔、与我们的网约车服务、广告服务和我们提供的定价信息有关的索赔以及其他事项有关的诉讼。尽管这类程序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无法确定地预测,但我们认为,我们当前未决事项的解决不会对我们的业务、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无论这类诉讼的结果和价值如何,任何法律行动都可能因为辩护成本、负面宣传、转移管理层注意力等因素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一项或多项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不利解决方案可能会对我们在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我们的声誉。
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在线平台和网站的用户违反互联网安全或欺诈交易承担责任。
互联网行业在信息安全和隐私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包括机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共享。近年来,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立法,例如《网络安全法》,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其中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对公安、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刑事侦查或者出于国家安全原因,规定了相对模糊但范围较广的向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义务。该法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任何违反中国网络安全法的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照、取消备案、关闭网站或承担刑事责任。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中国规章—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章。”
我们有很大一部分交易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包括我们的在线平台和网站。在此类交易中,通过公共网络安全传输机密信息(例如用户的行程、酒店和其他预订信息、信用卡信息和个人信息),并确保我们的用户、酒店合作伙伴和航空公司合作伙伴的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真实性,对于维护他们对我们在线产品和服务的信心至关重要。我们的安全措施可能暂时不够充分,可能包含我们未能识别的缺陷,而技术的进步、黑客专业水平的提高、密码学或其他领域的新发现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脆弱性。如果我们的平台或网站遇到任何违反互联网安全的情况,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用户体验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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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努力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根据我们的使用条款和我们在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可能承担的其他义务遵守我们的隐私政策。需要大量的资本、管理和人力资源来加强信息安全,并解决由安全故障引起的任何问题。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系统和存储在我们系统中的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中断、修改或破坏,此类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会导致损失,使我们面临诉讼以及可能对机密信息所有者承担的责任,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吸引用户的能力。
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或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或法规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开展业务需要获得不同监管机构的适用许可或批准,包括增值电信、旅行社和互联网相关活动的单独许可。如果我们未来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处罚,例如罚款或暂停这些受监管业务的运营,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特别是,与互联网和相关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复杂的、不断演变的、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我们未能遵守的任何失败或索赔都可能使我们损失大量资源,导致责任并损害我们的声誉。这些规则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需要改变我们的业务运营。一些辖区对互联网及相关行业进行了广泛的监管,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相对较新,并在不断发展。新的适用于互联网业务和活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颁布,其解释和执行涉及不确定性。如果这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我们的在线运营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了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现有和未来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的不确定性,我们持有的监管牌照可能不足以满足监管要求,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扩大业务范围的能力,如果我们的做法被认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罚款或其他监管行动。随着我们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业务范围,我们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资格、许可、备案、批准或许可。此外,如果监管机构对我们的行业采取更严格的政策或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额外的许可证或批准。
例如,人工智能相关服务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新的或增强的监管要求,包括额外的政府或监管审查。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的潜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声誉损害或责任。”
此外,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通过了监管视频、直播和互联网其他信息中包含的内容的法规。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中国规章—有关增值电信服务的规章。”任何未能遵守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承担责任。我们定期进行内容审核,以确保我们平台上的直播带货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审核过程将始终保证零违反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对我们平台上的内容进行欺诈、淫秽、迷信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报道或宣传,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损害我们的品牌,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监管回应。
此外,我们提供核心业务附带的在线消费金融服务。由于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历史相对较短,中国监管该行业的监管框架可能会进一步演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获得提供我们的在线消费金融服务所需的所有权限和批准。此外,我们可能不得不不时对我们的运营做出重大改变,以遵守有关在线和旅游行业的总体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我们业务的许多方面,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或限制我们提供服务的选择,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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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航空和铁路票务业务受制于监管和业务政策的不确定性。
民航局、发改委规范机票定价。民航局还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一起监督应付给机票代理机构的佣金。铁路客票由铁路运输企业代售。铁路客票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高铁列车票价或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决定。
近日,中国航空和铁路部门均出台措施,进一步规范在线旅行社或OTA等第三方平台的运营。例如,曾有公开报道称,2026年4月,中国部分航空公司向机票代理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其不得在OTA等第三方平台分销库存。同时,铁路运输企业还加强了对第三方平台的管理。如果民航局、发改委、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国家铁路局或其任何地区分支机构采取新的监管政策,或者如果航空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调整业务政策,我们可能不得不调整我们目前的业务做法,我们的航空和铁路票务收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未能遵守不同司法管辖区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赔偿和诉讼,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
我们收集和处理用户的某些个人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地址、使用数据、身份信息和附加信息。我们还收集和处理用户的账单信息和电话号码。因此,我们受制于各司法管辖区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隐私法在我们存储、使用、处理、披露、转移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提供了限制和指导。我们努力遵守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还受制于源自我们的隐私政策和与用户的使用条款的隐私和数据安全相关义务,如果我们被视为错误地处理、使用、存储、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了个人数据,我们可能会向第三方承担责任。
数据安全和保护已成为我们经营所在的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政策重点之一。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及其对我们的影响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使得很难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像我们这样的主要互联网平台,就面临着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中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可能性。如果我们被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将被要求履行目前不适用于我们的各种义务。此外,我们可能需要遵循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并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申请,才能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某些采购。在网络安全审查期间,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行某些业务调整,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造成干扰。网络安全审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管理层和其他资源的时间和注意力被转移。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及时或根本获得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和政府当局对这些应用程序的批准或批准。如果我们在中国被发现违反网络安全要求,政府当局可能会进行调查,征收罚款,要求应用商店下架我们的应用程序,停止提供与我们的应用程序相关的查看和下载服务,禁止新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注册,或要求我们以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改变我们的商业行为。任何这些行为都可能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中国规章—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章。”例如,《中国数据安全法》从重要性上确立了数据保护的分层制度。归类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将由政府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要求以更高等级的保护对待。要求此类数据的处理者定期对其数据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向监管部门备案评估报告。此外,《数据出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概述了对在中国境内收集或产生的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进行出口安全评估的要求和程序。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做法将被视为完全符合所有监管要求。最近,我们收到了一份拟议罚款的书面通知,原因是我们对某些个人信息的处理被视为不完全符合适用的监管要求。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维护我们所拥有的数据的安全性或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和义务,都可能导致监管行动和责任,包括整改令、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吊销经营许可或执照以及负面宣传,并可能要求我们在回应和捍卫指控和索赔以及纠正我们的做法方面花费大量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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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传统上对什么是个人信息采取更广泛的看法,并根据其隐私和数据保护法规定了更大的义务。特别是,欧盟于2016年4月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并于2018年5月生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导致对数据处理者和控制者的要求更加严格,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保留限制和删除要求进行更全面的披露,在数据泄露的情况下强制通知,以及在数据处理的一些特定情况下提高了有效同意的标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还包括对未遵守要求的处罚大幅提高。例如,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000万欧元或最高全球年营业额4%的罚款,以金额较大者为准。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外,当未来有关数据隐私的其他法律法规生效时,对隐私用户通知和数据处理的更严格要求将要求我们调整业务并产生额外成本。
此外,就我们在香港及澳门取得的数据而言,我们一直遵守两个司法管辖区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非邀约电子讯息条例》,其中就在香港处理个人资料规定了协议及义务,包括(其中包括)(i)个人资料必须为合法目的、必要而非过度收集,(ii)个人资料必须以在个案情况下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iii)将收集个人资料的人告知收集资料的目的。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认为香港和澳门有关数据安全的这些法律法规不会,也不会有任何不遵守情况(如有)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如果香港或澳门的某些法律法规导致对数据安全的监督,从而对我们在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额外成本,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隐私和数据保护问题正日益得到广泛承认,并可能导致我们的用户拒绝提供必要的个人数据,以使他们能够有效地使用我们的平台。我们实施了多项措施和安全协议,以维护和提高我们的隐私保护能力。然而,由于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相对较新,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隐私和数据保护实践可能不符合或将不符合适用的监管要求和/或我们与用户的使用条款。任何违反本法律、法规、义务或我们与我们的用户的使用条款的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照、暂停营业、关闭网站甚至刑事责任。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或以可能损害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或改变我们的做法。任何导致未经授权发布我们的用户数据的系统故障或安全漏洞或失误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从而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还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法律责任。
战略性收购互补业务和资产带来了重大挑战,例如对我们的股本证券产生稀释效应和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经并打算继续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旅游行业的战略收购。如果向我们提供适当的机会,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收购互补的业务和资产。然而,战略收购以及随后将新业务和资产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将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极大关注,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收购可能导致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使用大量现金,以及承担被收购业务的潜在持续财务义务和不可预见或隐藏的负债。整合新收购的业务和管理更大的整体业务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以及困难也可能大大超出我们的预期。此外,如果我们未能成功整合新收购的业务或管理更大的业务,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的预期战略,这可能会导致商誉产生大量减值费用。任何此类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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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投资于互补业务和资产以及建立战略联盟的战略涉及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我们扩大产品和服务范围计划的一部分,我们已经并打算在全球范围内对旅行服务行业进行战略投资。如果我们投资的上市公司的ADS或股价下跌,正如我们过去所经历的那样,我们将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损益表中记录公允价值变动,这反过来将对我们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投资被归类为权益法投资的任何被投资方在未来发生净亏损,我们将按我们在其中的股权比例分担他们的净亏损。
我们的战略投资还可能使我们面临其他不确定性和风险,我们未能解决任何这些不确定性和风险,除其他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转移我们的资源和管理层的注意力; |
| • | 收购和融资成本高; |
| • | 未能实现我们在进行这些投资或增加收入机会方面的预期目标或收益; |
| • | 涉及我们所投资或收购业务的责任、第三方索赔或法律诉讼的风险; |
| • | 有关我们董事会就董事会批准的我们的任何重大投资行使其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和其他职责的潜在索赔或诉讼;和 |
| • | 未能完全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条例。 |
特别是,我们投资于互补性业务的战略可能会受到相关司法管辖区反垄断法的不利影响。为了遵守适用的反垄断法律,我们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我们经营所在的部分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法的解释、实施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尽管我们打算遵守适用的反垄断法律,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相关当局将同意我们对适用法律的解释。我们提议的投资或收购可能无法通过监管机构的反垄断审查,并可能受到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处罚或其他限制性措施。例如,我们受制于中国反垄断法,根据该法律,企业必须提前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任何经营者集中在相关市场的收入超过某些审查门槛。鉴于与中国《反垄断法》有关的不确定性,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能不同意我们关于我们过去和未来的收购或投资是否符合备案要求的评估。不能保证它是否会因此对我们施加任何处罚或其他限制性措施。
此外,我们与各第三方建立战略联盟,以不时推进我们的业务目标。与第三方的战略联盟可能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包括与共享专有信息相关的风险、交易对手不履行义务、建立新的战略联盟所产生的费用增加、未能将战略合作伙伴的业务与我们自己的业务整合导致的低效率,以及我们的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意外转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上述任何因素,任何实际或被认为未能实现我们预期从这些投资中获得的收益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降。
30
我们已经产生了大量债务,未来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债务。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现金来履行我们未偿还的和未来的债务义务。
为了执行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战略,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自2025年12月31日起一年内到期支付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185亿元(约合26亿美元)。自2025年12月31日起一年后到期支付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116亿元(约合17亿美元)。如果我们要以现金结算或赎回我们的可转换票据或可交换优先票据,我们的债务义务将变得更加可观。
我们的巨额债务可能会对你们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它可以:
| • | 增加我们对不利的一般经济和行业条件的脆弱性; |
| • | 要求我们将运营现金流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偿还和偿还债务,从而减少我们的现金流为营运资金、资本支出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提供资金的可用性;和 |
| • | 限制,连同我们债务的财务和其他限制性契约,除其他外,我们进行额外融资活动的能力,或增加额外融资的成本。 |
我们可能会不时产生额外的债务和或有负债。如果我们产生额外的债务,我们因大量负债和杠杆而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加剧。例如,在2024年6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为15亿美元、2029年到期的0.75%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29年票据。
我们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来偿还我们未偿还的和未来的债务,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这将受到当前经济状况以及财务、业务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因此,我们可能无法产生或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满足我们的预期运营费用和偿还到期债务。
我们就我们的战略收购和投资记录了大量商誉和无限期无形资产,如果这些资产的可收回性大幅降低,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商誉和无限期无形资产产生重大减值费用。
关于我们近年来的战略收购,我们在财务报表中记录了大量商誉和无限期无形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商誉为人民币623亿元(89亿美元)。ASC 350“无形资产-商誉及其他”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商誉不进行摊销,而是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ASC 350还要求,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都应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审查。我们可能会首先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定量减值测试,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整体财务表现、行业和市场情况以及股价。如确定有必要,将采用定量减值测试来识别减值。对于2023、2024和2025年,我们没有确认任何商誉或无限期无形资产的减值费用,因为在我们的定性评估中没有发现任何减值指标。然而,如果使用了不同的判断或估计,重大差异可能会导致减值费用的金额和时间。如果这些资产的可收回性在未来大幅降低,我们可能会产生重大的减值费用。任何此类减值费用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降,股价超过报告单位账面价值的金额变得极小的情况下,它可能被视为我们进行中期商誉减值测试的一个指标,我们可能需要确认商誉或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商誉、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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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业务规模的扩大,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呆账风险。
我们向某些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提供信用条款,并在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预订旅游产品时通过代他们付款的方式向他们提供信用。我们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而增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全额收回我们未偿还的应收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用户的款项。因此,我们可能面临更大的应收款项未被支付的风险,随着我们业务规模的增长,我们可能需要为信用损失计提更高的准备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为信用损失计提了人民币7900万元、人民币3.30亿元和人民币4.77亿元(6800万美元)的拨备。如果我们无法成功管理我们的应收账款,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某些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的确定需要管理层根据不可观察的输入值进行重大判断和估计,这可能导致估值不确定性和我们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0亿元人民币(1.39亿美元)的投资在公允价值等级中归类为第3级。这些投资的公允价值由我们根据收益法确定,利用各种需要重大判断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由我们确定,涉及收入增长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缺乏适销性折扣、预期波动性和股权分配中的概率等假设和估计。因此,这种确定要求我们做出估计和假设,这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固有地涉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一般经济状况、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会对我们使用的估计产生重大影响并造成不利变化,从而影响这些投资的公允价值。如果任何估计和假设发生变化,我们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更多详情,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可供出售债务投资的公允价值。”
我们过去持续亏损,未来可能出现盈利下滑或净亏损。
尽管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录得净收入人民币100亿元、人民币172亿元和人民币334亿元(48亿美元),但我们过去录得净亏损。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未来的财务状况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在未来持续盈利或避免净亏损。我们的运营费用在未来仍有可能增加,这些费用的增加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增长、收入趋势和竞争压力。因此,产生额外销售量和收入的任何减少或延迟以及我们的运营费用的增加都可能导致重大的运营亏损。
我们在过去发生了净流动负债和净经营现金流出,可能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实现或保持净流动资产或净经营现金流入。
尽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净流动资产分别为人民币381亿元和人民币429亿元(61亿美元),但我们过去有净流动负债。不能保证未来不会出现流动性问题。我们可能无法履行向用户提供旅游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如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流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未能从我们的运营中产生足够的收入,或者如果我们未能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融资,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来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分别为人民币220亿元、人民币196亿元和人民币144亿元(21亿美元)。然而,我们过去一直有净经营现金流出。虽然我们相信我们有足够的营运资金为我们目前的运营提供资金,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未来不会出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如果我们无法维持充足的营运资金,我们可能会拖欠我们的付款义务,可能无法满足我们的资本支出要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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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对财务报告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可能会导致我们公布的财务报表出现错误,进而可能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SEC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括管理层关于此类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此外,上市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出具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鉴证报告。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得出结论,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2025年12月31日是有效的。此外,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了我们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而且,对财务报告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于我们制作可靠的财务报告是必要的。因此,任何未能对财务报告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都可能导致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失去信心,进而可能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额外费用,并使用额外的管理和其他资源,以努力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今后的其他要求。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它。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运营现金流和融资活动收益将足以满足我们在可预见的未来的预期现金需求。然而,由于业务状况的变化或其他未来发展,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这些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可能会导致对我们股东的额外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运营和融资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此外,未来债务融资的条款可能会导致更多限制性契约,这可能会进一步限制我们的业务运营。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筹集额外资金,我们继续支持业务和应对业务挑战的能力将受到很大限制,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所做的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从历史上看,我们进行了短期投资,即(i)一年后到期并以摊余成本列示的持有至到期投资;(ii)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资产一年内业绩为指数的浮动利率的投资;(iii)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远期合约,这些都是短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反映在我们的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我们用来评估短期投资公允价值的方法涉及很大程度的管理层判断,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此外,我们面临与我们的短期投资相关的信用风险,这可能会对其公允价值的净变动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市场条件将为我们的短期投资创造公允价值收益,或者我们未来不会对我们的短期投资产生任何公允价值损失。如果我们产生此类公允价值损失,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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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商业保险范围有限。
我们维持我们认为对我们的业务必要和足够的保险范围,以及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惯例。然而,在我们经营的市场中,服务提供商通常提供有限的商业保险产品,据我们所知,不提供商业责任保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防止我们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我们将能够根据我们目前的保单及时成功索赔我们的损失,或者根本无法保证。如果我们发生保单未涵盖的任何损失,或赔偿金额大大低于我们的实际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多辖区经营相关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在全球开展业务的风险。
我们在全球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未来可能会继续扩大,或寻求将我们的业务扩展到更多的司法管辖区。全球运营和扩张计划使我们面临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风险,这些风险复杂、多变且不可预测。我们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运营能力可能会受到国际和当地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变化的不利影响,例如与电子商务、数据隐私、网络安全、旅游业、制裁、消费者保护、支付、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税收和其他事项相关的变化,以及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变化。上述许多(如果不是全部)风险适用于我们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业务。如果发生任何这些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上述任何风险的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一定能够成功地进行我们的全球扩张战略。我们将面临在全球开展业务所固有的某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距离、语言和文化差异而在开发、人员配置和同时管理全球运营方面遇到的困难;在针对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和文化的用户制定有效的当地销售和营销战略方面遇到的挑战,有多种偏好和需求的人;在确定适当的当地商业伙伴以及与他们建立和保持良好工作关系方面面临挑战;在各个市场招聘和留住有才能和有能力的管理层和员工方面面临挑战;在各个司法管辖区获得和维护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利方面面临挑战;对当地营销渠道的依赖;在为国际业务选择合适的地理区域方面面临挑战;政治或社会动荡或经济不稳定;遵守全球多个地区的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的意外变化,除其他外,与投资限制和所有权要求有关;可能使我们面临有效税率更大波动和潜在不利税收后果的不同税收管辖区的风险;以及与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相关的成本增加。
新的地理市场可能有比我们现有市场更难预测或满足的竞争条件、用户偏好和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模式。本土企业可能具有实质性的竞争优势,因为它们对本土用户有更多的了解和关注,以及它们更成熟的本土品牌名称,这要求我们通过更大的广告和促销活动投资,在该市场建立品牌知名度。国际扩张也可能需要大量资本投资,这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对当前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增加我们当前运营的复杂性。
我们在国际市场的经验有限。如果我们未能应对日益全球化的业务所带来的挑战,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国际市场的经验有限。我们的国际业务使我们面临许多与我们应对当地市场挑战的能力相关的风险,包括:
| • | 缺乏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以及将我们的产品本地化以吸引当地口味的挑战; |
| • | 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当地监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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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维护高效和整合的内部系统(包括技术基础设施)以及实现这些系统与我们技术平台其他部分的定制和集成的挑战; |
| • | 在复制或调整我们公司的政策和程序以适应与中国不同的经营环境方面的挑战; |
| • | 限制我们利用当地政府监管机构认为对其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技术的能力的国家安全政策; |
| • | 国际贸易或投资政策、贸易或投资壁垒和地缘政治冲突,以及出口管制、经济或贸易制裁和贸易与技术“脱钩”趋势; |
| • | 需要增加资源来管理我们国际业务的监管合规; |
| • | 遵守隐私法和数据安全法以及跨不同法律体系的合规成本; |
| • | 加强对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数据传输的限制和障碍; |
| • | 当地市场的经营许可或认证要求; |
| • | 汇率波动; |
| • |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政治不稳定和总体经济或政治状况,包括领土或贸易争端、战争和恐怖主义;以及 |
| • | 进入新的地域市场所需的大量资金,包括在新市场推广我们当前和未来的品牌以及建立销售和服务网络的成本。 |
随着我们继续发展我们的国际业务,我们无法保证能够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未能管理这些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对我们扩展国际业务和运营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各种法律,其中许多是复杂和不断发展的。
我们受制于我们经营所在的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电子商务、数据隐私、网络安全、旅游业、制裁、消费者保护、支付、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和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有很大不同,并且在不断发展。某些司法管辖区与电子商务、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等相关的监管制度往往比韩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更严格的要求。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成本很高,需要大量的管理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需要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以适应当地情况。我们还可能受到跨司法管辖区不一致的合规义务的约束。此外,如果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我们花费大量资源来应对或导致施加新的义务,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有关消费者的数据的收集、处理、共享、披露、转移等使用,适用多种法律法规。我们受制于与隐私、数据保护、信息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义务和行业标准,这些都在不断发展,并可能受到不同的解释。这些领域的监管环境正变得日益严格,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有关适用于我们业务(包括在欧盟)的主要数据和隐私法律法规及其相关风险,请参阅“——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遵守不同司法管辖区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和诉讼,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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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监管也在世界各地演变,不利的变化或我们未能遵守这些监管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例如,《欧盟数字服务法》(DSA)要求披露商家信息,并实施与用于向用户展示产品选项的推荐系统相关的增强透明度措施。网络平台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认为平台直接提供产品的方式呈现产品信息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会承担直接责任。我们正在考虑类似的立法,可能会在我们开展业务的其他司法管辖区通过。
我们努力遵守适用于我们在世界各地运营的所有法律法规。尽管我们做出了努力,但我们过去可能没有完全遵守,未来可能无法完全或及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此相关,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鉴于我们的全球业务规模,我们可能会受到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和监管当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或解释进行的正式和非正式审查、询问、调查、诉讼或其他类型的行政行动,或寻求新的和新颖的方法来规范我们的业务。不利的法规、法律、决定或适用这些法律法规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解释,或由他们威胁或发起的调查、调查或执法行动,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意想不到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或处罚;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增加我们开展业务的成本;要求我们以对我们的业务不利的方式改变我们的经营方式,包括停止某些服务或限制我们在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业务;阻碍我们的增长;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的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普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和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在中国经济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平衡的。中国政府实施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根据整体经济形势实施的某些措施,例如利率调整,可能会影响中国的经济活动。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以及与中国法律制度相关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在中国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这些子公司受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特别是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此外,我们依赖中国的几家VIE来履行他们与我们的服务协议。几乎所有这些协议都受中国法律管辖,由这些协议引起的争议预计将在中国通过仲裁作出裁决。中国法律制度以成文法规为基础,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中国法律法规在过去几十年中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仍在发展中,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可能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可用的补救措施,并可能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发展。此外,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如果我们和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包括重组)的广泛酌处权。见“—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限制部分业务的对外投资,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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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国颁布了修订后的《公司法》,该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这些变化在许多方面都相当可观,并将对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产生深远影响,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额出资的五年出资时限。为应对这些变化,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努力和资源,以适应并使我们的中国公司做法符合新的监管制度。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需要进行解释,随着新指南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一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因不断修订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此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及政策立场。中国政府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中国政府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我们的运营的可能性,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外,中国政府推出了一项新的以备案为基础的制度,以规范中国境内公司的海外发行和上市。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与多司法管辖区运营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未来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中国规章—有关并购和海外上市的规章。”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股票和ADS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因此,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在全球开展业务,我们从世界各地的客户那里收取款项。我们可能需要将收到的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为我们的全球业务提供资金,并支付股息。我们经营所在国家的外汇管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兑换货币的能力。如果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保护主义和干预主义法律和政策或限制性汇率政策,这些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由于我们的大部分收入以人民币计价,任何货币兑换限制都可能限制我们使用人民币计价收入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以美元支付股息的能力。中国关于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经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用于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得在中国境外进行直接投资、贷款或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尽管中国法规现在允许人民币在经常账户交易中有更大的可兑换性,但限制和限制仍然存在。例如,我们子公司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包括外币计价债务的本金支付,仍然受到外汇限制和外管局的批准。这些规定可能会影响我们为资本支出获得外汇的能力。我们不能确定中国监管当局不会对人民币可兑换施加更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在外汇交易方面。中国政府还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限制使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者支付股息。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VIE的货币兑换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境内VIE中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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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人民币兑美元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受全球经济状况及外汇政策变化等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和成本以人民币计价,而我们的部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股息支付以美元计价。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我们可能会在我们认为必要时使用外汇即期、远期或其他合约来帮助对冲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并可能在未来采取额外措施来管理此类风险。人民币或美元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ADS的价值和应付的股息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使任何新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或支出对我们来说成本更高,以至于我们需要为此目的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当我们将以美元计价的金融资产换算成我们的报告货币人民币时,人民币兑美元升值也会导致财务报告目的的外币换算损失。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与金融负债有关的款项或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美国存托凭证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和海外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并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其中规定:(i)中国居民,包括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或中国境内机构,在将其在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境外资产或权益投入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前,必须在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ii)当特殊目的载体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如其中国居民自然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期限发生变更,或发生股本变动、中国居民自然人股权转让或置换、履行合并或分立等重大事项,中国居民须及时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如果任何中国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该境外母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其境外母公司分配其利润和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境外母公司也可能被禁止向其中国子公司注入额外资本。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种外汇登记要求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我们已通知我们知道是中国居民的普通股持有人根据适用的外汇法规的要求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未能或无法遵守其中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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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按照外管局2012年2月15日颁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并完成若干其他手续。所有这类参与人均需通过中国子公司聘请一名中国代理人在外管局登记,并办理收益的开户、转账和结算等外汇事宜。该通告进一步要求指定一名离岸代理人,为股份激励计划参与者办理与行使购股权及出售股份有关的事宜。我们及获授予股票期权的中国雇员受本通函规限。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期权持有人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或我们的中国期权持有人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
中国的某些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通过收购追求增长的难度。
除其他外,六个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以及有关并购的某些其他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事先通知反垄断执法机构。
此外,《中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备案门槛的规定要求,被视为经营者集中的交易,涉及有规定的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例如,在上一个会计年度,(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各自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或(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各有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营业额)须经反垄断执法机关清零后方可完成。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进一步发布《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明确互联网平台活动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的部分情形以及规定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并购控制备案程序。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反垄断法修正案》,对市场份额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特定门槛的经营者订立纵向垄断协议引入“安全港”,授予市场监管总局在特定情形下并购调查中止审查期的权力,允许公诉机关以垄断行为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大幅加重对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一修正案强调了《中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执法力度。中国反垄断法的加强执法可能会导致对我们过去进行的收购或投资进行调查,并由于事先备案的要求而使我们未来的收购或投资更加困难。由于与中国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的不断演变的立法活动和不同的地方实施实践相关的不确定性,为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则、指南和实施,调整我们的一些商业实践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果我们被发现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进行经营集中,我们可能会被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责令停止经营集中活动,如果这种集中已经或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我们将被处以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的罚款,如果这种集中不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我们将被处以最高人民币500万元的罚款,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更严厉的惩罚性罚款,交易中导致禁止集中的部分可被勒令解除。上述处罚和限制措施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并损害我们的声誉。请参阅“—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投资于互补业务和资产以及建立战略联盟的战略涉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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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1年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9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11年,外国投资者对从事与军事相关或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某些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的收购要求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接受安全审查。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进一步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这些措施要求,从事军事相关或某些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在完成任何此类投资之前须接受安全审查。“某些其他行业”,除其他外,是指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等。
为了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可能会寻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潜在战略收购。遵守这些法规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或许可,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总部设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PCAOB过去无法检查总部设在中国大陆的这类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这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我们预计在我们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也不会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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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PCAOB都会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尽管我们的普通股自2021年4月19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ADS和普通股是完全可替代的,但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活跃交易市场将得到维持,或者我们的ADS可以在充分的市场认可和流动性下进行转换和交易。禁止在美国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未来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了《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并发布了一系列与《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实施相关的辅导规则和问答。这些法规建立了以备案为基础的制度,以规范中国境内公司的海外发行和上市。根据规定,中国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发行证券,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所告知,我们无需就我们的历史证券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尽管如此,倘日后我们进行任何将被海外发售及上市办法捕捉到的证券发售,我们须于证券发行或发售于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香港联交所结束后的三个营业日内,或于提交海外发售并在任何其他海外市场上市的申请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此外,《境外发行上市办法》的实施仍有待解读和演进。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如果我们未能这样做,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中国境内公司境外发行的有效条例和条例草案详见“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中国规章—与并购和海外上市有关的规章。”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任何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必要的备案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制裁。这些政府当局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行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进行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当局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完成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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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跨境调查或取证。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可能很难在外国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通知》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据此,中国境内公司自行或通过境外上市主体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或材料时,必须获得批准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此外,根据本通告,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的任何针对境内发行人、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调查、取证或检查,必须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开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主管部门的批准。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未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文件或资料。此外,《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在中国境内存储的任何数据或任何个人信息。虽然这些法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颁布,但海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发行任何证券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向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的能力受中国法规和批准的约束。这些规定和批准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过去或将来从发行证券中获得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并削弱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中国规章—外汇监管相关规章”详见。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从我们的各种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为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租赁物业中的某些租赁权益没有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在中国政府当局登记,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
我们在租赁物业中的某些租赁权益没有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在中国政府当局登记,如果我们在收到中国政府当局的任何通知后未能进行补救,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在未进行租赁登记或备案的情况下,可能会责令未登记租赁的当事人进行整改(这将涉及向当局登记此类租赁),然后才会受到处罚。每宗未登记租约的罚款由当局酌情决定,金额由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不等。我们无法控制适用的出租人是否以及何时完成或配合我们及时完成登记。如果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处以罚款,如果我们无法向出租人追回我们支付的任何罚款,这种罚款将由我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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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中国法律法规对部分业务的外商投资有所限制,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法律为外国人士。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某些业务,包括增值电信行业。因此,我们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开展部分业务。这些VIE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许可证和批准。然而,由于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投资者因此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我们业务可能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VIE资产的合同权利,我们可能无法偿还票据和其他债务,我们的股份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这些资产占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总资产的5%。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包括我们可能注册出售的证券)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认为,我们目前的股权结构、我们的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和VIE结构,以及我们、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如本年度报告所述,均符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然而,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当局最终不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
如果我们和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政府当局可能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行使其广泛的酌处权,包括但不限于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或VIE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或VIE的营业执照、要求我们和VIE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经营、要求我们或VIE停止我们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增值电信业务。特别是,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实施的处罚导致我们失去指导VIE的活动并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可能会失去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的运营结果并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能力,这将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证券价值大幅减少。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开展我们业务的大部分VIE资产的合同权利,我们的股票价值可能会下降。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外商投资法》并未触及历史上建议对VIE结构进行监管的概念和监管制度,因此这一监管主题在其下仍不明确。因此,其实施和解释存在不确定性,也有可能未来VIE主体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受到限制。此类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并可能产生额外的合规成本,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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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尽管我们未知SEC、纳斯达克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就VIE的合并采取了任何实际的或威胁的调查、询问或其他行动,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未来将不会受到任何此类调查或询问。如果我们受到与VIE相关的任何监管调查或询问,包括将这些实体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或任何其他事项,我们可能需要在调查或询问方面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无论结果如何,我们的声誉都可能受到损害,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下跌或波动。
如果VIE违反了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执行我们的权利,这可能是耗时和昂贵的。
由于中国政府限制外资对某些业务的所有权,例如在中国的增值电信业务,我们依赖于我们没有所有权权益的VIE,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开展我们的部分业务活动,这些合同安排通过赋予我们(i)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的权力,以及(ii)从VIE获得对其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从而为我们提供了FASB ASC 810中定义的VIE中的“控制性财务权益”。尽管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告知我们,本年度报告中所述的合同安排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并且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可强制执行,但这些安排在提供控制权方面不如直接拥有这些业务那么有效。例如,VIE可能违反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除其他外,不向我们支付咨询或其他服务费用。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我们将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制度来执行这些协议,这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结果。任何法律程序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损害我们的声誉、转移我们的资源并产生大量成本。请参阅“—与多司法管辖区运营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以及与中国法律制度相关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VIE的主要股东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一些雇员和高级顾问也是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VIE的主要股东。因此,他们对我们公司的职责与他们在VIE中的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我们无法向你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人的行为将完全符合我们的利益,或者利益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此外,这些人可能通过将我们的商业机会转移给其他人而违反他们在与我们的服务合同下的不竞争义务或他们的法律义务,从而导致我们失去公司机会。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我们将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制度来执行这些协议,这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结果。任何法律程序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转移我们的资源并产生大量成本。请参阅“—与多司法管辖区运营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以及与中国法律制度相关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和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我们实际上须就VIE在中国的业务产生的收入和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产生的收入缴纳6%的中国增值税。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因此构成有利的转让定价安排,我们可能会受到不利的税务后果。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要求VIE为中国税收目的向上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调整可能会通过增加VIE的税务费用而不减少我们的税务费用而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会使VIE因未足额缴纳税款而受到滞纳金和其他处罚,和/或导致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失去可获得的税收优惠。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的每一家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因此,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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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而VIE只能根据合同安排向我们支付款项,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VIE支付给我们的服务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抵消前一个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之前不能分配任何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能分配其法定公积金,这是指中国实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每年须从其各自的税后利润(如有)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法定公积金达到各自中国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作为现金股息。同时,VIE只能根据我们与他们订立的合同安排向我们付款。此外,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可能会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一些管理债务的工具也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税务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后取得的利润中向其直属境外控股公司申报的股息红利,除该境外控股公司的注册地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不同的扣缴安排外,需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并满足和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对该税收协定规定的若干补充要求和程序。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被视为由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现行有效的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直接持有该外商投资企业至少25%股权的香港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5%的预扣税,前提是可以满足某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2009年2月颁布的税收协定中红利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下的红利优惠。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i)纳税人必须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ii)从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的法人股东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达到直接所有权门槛。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颁布了《税务条约关于“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公告》,其中规定了确定“受益所有人”地位的某些详细因素,具体而言,如果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则该申请人将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资格。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享有股息红利较低税率的权利,进一步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0月14日颁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少的预扣税不需取得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减征的代扣代缴税率,按照本条约规定收集、留存备查材料,事后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有权根据税收协定就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享受任何预提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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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某些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我们开展业务的某些司法管辖区已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对外国企业征收所得税或其他不利的税收后果,如果它们被视为这些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税务居民身份一般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这种确定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开曼群岛以外的某个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出于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那里的税务居民,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全球收入或其他不利的税收后果征税,这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会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或我们支付给他们的股息而被征税。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如果我们行使选择权以获得VIE的股权所有权,则此类所有权转让需要获得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向中国政府机构备案,并且需要纳税,这可能会给我们带来大量成本。
根据合约安排,VIE的主要受益人各自拥有独家权利,以(i)对该等VIE的出资额,或为交换该等VIE的股权而支付的代价,或(ii)当时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另一最低价格中较高者的价格,向该等VIE的各自股东购买适用VIE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此类股权转让可能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或向其备案。此外,股权转让价格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审查和调整以进行纳税认定。此外,VIE的股东,在此类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将就股权转让价格与VIE当时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此类VIE的股东将根据适用的合同安排酌情向VIE的主要受益人支付扣除此类税款后的剩余金额。VIE的主要受益人收到的金额也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面临由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我们面临有关非中国居民投资者转让和交换我公司股份的先前私募股权融资交易的报告和后果的不确定性。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或STA7号通知。根据STA第7号通知,中国资产的“间接转让”,包括非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上市非中国控股公司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基础中国资产的直接转让,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非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但某些情况除外。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即STTA 37号通知,废止STTA 7号通知的部分规定。STA37号通知进一步减轻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负担,如撤销合同备案要求、税务清算程序等,加强了异地税务机关的协作,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和换汇机制。
STA第7号通知和STA第37号通知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参与了我们的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而这类交易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根据STA第7号通知和STA第37号通知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需要花费昂贵的资源来遵守STA第7号通知和STA第37号通知,或根据STA第7号通知和STA第37号通知建立一个免税的案例,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成本,并可能对您在我们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STA第7号通知和STA第37号通知,中国税务机关有酌处权根据转让股权权益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税资本利得。我们可能会在未来进行可能涉及复杂公司结构的收购。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非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根据STA第7号通知和STA第37号通知调整交易的应税收入,我们与此类潜在收购相关的所得税费用将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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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一般风险
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我们的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因应多种市场和行业状况以及我们公司特有的因素而广泛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投资者对我们上市证券的情绪可能会受到广泛的市场和行业状况的不利影响,例如负面发展、表现不佳或互联网或旅游行业内其他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波动。此外,宏观经济和地缘政治发展、货币汇率波动以及整体股市走势,这些往往独立于个别公司的业绩而发生,会不成比例地影响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大幅波动,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
除市场和行业因素外,上市证券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因我公司特有的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的经营业绩的变化不符合市场或研究分析师的预期或证券研究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化; |
| • | 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质量或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
| • | 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与我们之间主要业务条款的变化;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就新特性或功能或其他产品和服务产品、投资、收购、战略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所作的公告; |
| • | 关于我们的业务、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层或其他关键员工的新闻和其他报道,无论是否属实,包括卖空者发表的负面报道,无论其真实性或对我们的重要性; |
| • | 突发传染性疾病或类似不利公共卫生发展、极端意外恶劣天气、严重自然灾害、政治或市场不稳定或中断、实际或感知到的社会动荡及其对互联网或旅游行业的影响; |
| • | 涉及我们、我们的董事或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和监管指控或程序; |
| • | 关键人员的新增或离任; |
| • | 现有或额外股份和/或ADS或其他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的出售或感知到的潜在出售或其他处置; |
| • | 任何股份回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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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影响我们或我们的行业、用户、许可方和其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监管发展;和 |
| • | 股票市场的市场和成交量波动一般。 |
我们证券交易价格的大幅下跌或波动可能使我们面临额外的风险和挑战。过去,随着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股东往往会对该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成为这类诉讼的目标,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管理层对其他业务关注的注意力,并且,如果做出不利的决定,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对某些事项采取不同的做法,与许多其他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
我们于2021年4月完成在香港的公开发售,我们的普通股于2021年4月19日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股票代码为“9961”。作为一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9C章或香港上市规则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我们不受香港上市规则根据规则19C.11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其中包括有关应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股份计划、财务报表内容以及某些其他持续义务的规则。此外,就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言,我们已申请并获授予多项豁免及/或豁免,以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收购守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并经不时修订或补充。因此,我们对这些事项采取了与其他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不享有这些豁免或豁免的不同做法。
此外,如果我们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普通股和ADS的全球总交易量(按美元价值计算)的55%或更多发生在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将视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将不再享有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收购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规定的某些豁免或豁免,不时修订或补充,这可能导致我们不得不修改我们的公司结构以及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可能会产生增量合规成本。
我们的普通股、ADS或其他股本证券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上市证券的价格下跌。
未来,我们可能会出售额外的普通股、ADS或其他股本证券来筹集资金,我们的现有股东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的普通股和ADS,包括在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发行的那些。我们无法预测此类未来发行的规模或它们可能对我们上市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发行和出售大量普通股、ADS或其他股本证券,或认为可能发生此类发行和出售,可能会对我们上市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削弱我们通过出售额外股本证券筹集资金的能力。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由于我们已经选择,或者可能不时选择,在某些公司事项上遵循母国实践豁免,例如要求股东批准采用我们的基于股权的薪酬计划以及对我们的基于股权的薪酬计划进行重大修订,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的其他情况下获得的保护更少。见“项目16g。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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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美国《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美国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美国《交易法》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美国《交易法》中关于根据《美国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的条款; |
| • | 美国《交易法》中关于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规定的部分;以及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此外,2025年6月4日,SEC发布了一份概念新闻稿,就是否应修改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定义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可能修改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标准和监管框架。SEC规则的任何改变都可能导致对外国私人发行人提出新的或更严格的要求,或者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地位。如果SEC采用新规则或以影响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的方式修订现有规则,我们可能会受到适用于国内发行人的额外美国监管和报告要求的约束,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需要管理层的大量关注和资源。无法保证任何此类监管变化的时间或结果,或它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报告义务产生的影响。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要求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要求则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无论是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还是《公司法》,或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都不要求我们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我们可以将非独立董事纳入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而且我们的独立董事不一定会定期举行只有独立董事出席的会议。如果我们将来选择遵循其他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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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可能很难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我们的资产和业务的很大一部分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贵公司可能难以向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程序服务。您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执行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对我们以及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条款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此外,开曼群岛、新加坡、中国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些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尽管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无需根据以下原则重新审查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外国主管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款项的义务,前提是该判决(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i)不涉及税收,罚款或处罚,(三)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并不矛盾,(四)不得以欺诈为由进行弹劾,且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如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的强制执行类型。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导致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由于美国和中国大陆或香港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有效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您在执行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在中国大陆或香港获得的美国法院的判决时也可能遇到困难。因此,美国的任何判决可能只能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执行,前提是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中规定的条件由中国大陆或香港的法院(如适用)确定已经达成。有关民事责任可执行性的限制,详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股份所有权—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股东对我们和我们的董事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后者在开曼群岛的法院提供了有说服力但不具约束力的权威。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欠发达。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因此,面对管理层、董事或控股股东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在保护其利益方面可能比在美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遇到更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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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其权利来指导ADS所代表的普通股如何投票。
我们ADS的持有人将无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直接投票,只能通过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间接行使附加于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ADS持有人只能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作为由贵公司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在收到ADS持有人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努力按照此类指示对基础普通股进行投票。ADS持有人将不能直接对基础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除非ADS持有人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要求我们的登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为七天。召开股东大会时,可能没有足够的提前通知,使ADS持有人能够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ADS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和/或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由您的ADS代表的基础股份,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如果任何事项要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如果我们要求,存托人将努力将即将进行的投票通知ADS持有人,并安排将我们的投票材料交付给ADS持有人。我们无法保证ADS持有人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他们能够指示存托人对其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表决指示或执行表决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其对其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投票权的指挥权,如果ADS基础股份未按要求进行投票,ADS持有人可能也无能为力。
根据我们的存款协议,如果ADS持有人不投票,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以便在股东大会上对ADS基础的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我们已指示存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或发生存款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这种全权委托代理的效果是,在没有上述情况的情况下,ADS持有人无法阻止ADS基础的普通股被投票,这可能会增加股东影响我们公司管理层的难度。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ADS持有者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对其持有者造成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然而,我们不能向ADS持有人提供权利,除非我们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登记权利和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或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此外,根据存款协议,存托银行将不向ADS持有人提供这些权利,除非向ADS持有人分配的权利和任何相关证券要么根据《证券法》登记,要么根据《证券法》豁免登记。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为有效。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注册豁免。因此,ADS持有者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他们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如果向ADS持有人提供普通股或任何价值是非法或不切实际的,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普通股或其任何价值的分配。
存托人已同意向ADS持有人支付其或托管人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收到的普通股或其他存入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ADS持有者将按其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任何ADS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根据美国证券法,我们没有义务注册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ADS持有人提供这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为他们带来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对ADS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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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托股持有人可能会受到转让其美国存托股的限制。
ADS可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存托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权利协议的条款可能会延迟或阻止对我们公司的收购,即使收购对我们的股东有利。
2007年11月,我们根据权利协议通过股东权利计划实施了针对潜在恶意收购的防御机制,该协议随后进行了修订。股东权利计划将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作为股息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入账。尽管权利计划不会阻止收购,但它旨在鼓励任何寻求收购我们公司的人在试图收购之前与我们的董事会进行谈判,可能会显着稀释收购方在我们已发行股票中的所有权权益。由于股东权利计划一般允许除触发行使权利的收购人以外的股东以大幅折价的市场价格购买额外股份,因此潜在的稀释效应取决于收购人购买的股份数量以及与收购相关的其他因素,目前可能无法估计。此外,供股计划的存在也可能阻碍交易,否则可能涉及为ADS支付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溢价。
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i)其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产生此类收入的财产出售或交换的净收益,以及外汇净收益。为此,现金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与活跃业务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被视为非被动资产。
基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以及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是PFIC。然而,我们无法就我们当前或以后的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作出任何保证,因为我们的PFIC地位是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因为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是波动的)来确定,我们的收入或资产性质或我们的ADS价值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当前或任何后续应纳税年度的PFIC。最近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下跌增加了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的风险。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继续大幅波动;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况。如果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相对于我们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显着增加,或者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营运资金或其他目的,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这类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受到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影响。有关如果我们被或被归类为PFIC,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对美国持有者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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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面临比预期更大的税务负债。
我们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承担各种税收和征税义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解释是不断演变的,我们对所得税和其他税收负债的拨备的确定需要有重大的判断。在我们正常的业务过程中,有许多交易和计算最终的税收确定是不确定的。税法的任何变化,或地方税务机关的不同解释,都可能导致追溯性评估附加税、附加费和罚款。征收任何此类补缴税款和罚款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不断变化的经济和政治状况、税收政策和法律,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税率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业绩。2021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示范规则,对大型跨国企业引入15%的全球最低税率(“支柱二”)。规则范围内的大型跨国企业被要求为其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计算其第二支柱有效税率,并有责任为其每个司法管辖区的第二支柱有效税率与15%最低税率之间的差额缴纳补足税。随后,又出台了多套行政指导意见。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各税务管辖区或已颁布立法,从2024年或2025年开始采用第二支柱示范规则的某些组成部分,并在以后几年采用额外的组成部分,或已宣布计划在未来几年颁布此类立法。我们已经开始并将继续评估此类立法举措在我们经营所在的税务管辖区的影响。由于规则仍在不断发展,有关规则的解释和实施细节可能存在变化和不确定性,无法保证这些变化不会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
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同时受制于纳斯达克和香港上市及监管规定。纳斯达克与港交所的交易时间、交易特点(包括交易量和流动性)、交易和上市规则、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程度的散户和机构参与)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不一样,甚至考虑到货币差异。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我们的ADS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亦然。某些特别对美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尽管该事件可能不会对在香港上市的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一般或相同程度的影响,反之亦然。由于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我们ADS的历史市场价格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普通股的交易表现。
我们的普通股和ADS之间的交换可能会对彼此的流动性和/或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ADS目前在纳斯达克交易。在遵守美国证券法和存款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可以向存托人存入普通股,以换取我们的ADS发行。ADS的任何持有人也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撤回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以便在香港联交所进行交易。如果大量普通股存入存托人以换取ADS,反之亦然,我们在香港联交所的普通股和我们在纳斯达克的ADS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香港印花税是否适用于我们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买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将我们的普通股存入美国存托凭证设施,或将我们的普通股从美国存托凭证设施中提取,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我们在香港设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我们称之为香港股份名册。我们在香港交易所买卖的普通股及可能退出ADS融资的普通股将在香港股份登记册登记,而这些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将须征收香港印花税。为便利纳斯达克与香港联交所之间的ADS普通股交换和交易,我们还将部分已发行普通股从我们在开曼群岛维持的主要会员名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票名册。
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任何人进行任何买卖香港股票(定义为其转让须在香港注册的股票),须缴付香港印花税。印花税目前定为股份转让对价或股份价值两者中较大者的0.2%的总税率,买卖双方各支付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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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们所知,对于在美国和香港两地上市且在其香港股份登记册中保留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包括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的公司,在实践中并未对ADS交易或在ADS设施中存入或提取股份征收香港印花税。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就香港法律而言,为这些双重上市公司买卖ADS或在ADS设施中存入或提取股份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基础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我们建议投资者就此事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如果主管当局确定香港印花税适用于这些交易,交易价格和贵方对我们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的普通股和ADS之间交换所需的时间可能比预期的要长,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此期间结算或进行任何证券出售,而将普通股交换为ADS涉及成本。
我们的ADS和我们的普通股分别在此交易的香港联交所之间没有直接交易或结算。此外,香港和纽约之间的时间差、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延迟存入普通股以交换ADS或撤回ADS基础的普通股。投资者将无法在此类延迟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出售。此外,无法保证将普通股兑换为ADS(反之亦然)将按照投资者可能预期的时间表完成。
此外,ADS的存托人有权就各种服务向持有人收取费用,包括在存入普通股时发行ADS、注销ADS、分配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根据股份股息或其他自由股份分配分配ADS、分配ADS以外的证券和年度服务费。因此,将普通股换成ADS的股东,反之亦然,可能无法达到股东可能预期的经济回报水平。
|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 a. | 公司历史与发展 |
我们于1999年6月开始营业。2000年3月,我们在开曼群岛成立了一家根据《公司法》获得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携程国际有限公司,作为我们新的控股公司。我们从2015年12月开始合并去哪儿,从2016年12月开始合并SkyScanner。2019年10月,我们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携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在中国开展了大部分业务。自2009年以来,我们还将业务扩展到海外。
于2021年3月18日,我们以一比八的股份拆细方式对法定股本作出更改。同时,我们将ADS与普通股的比例从代表一股普通股的八份ADS变为代表一股普通股的一份ADS。这些变化在本文件中得到了追溯反映。
2021年4月,我们的普通股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交易,股票代码为“9961”。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30 Raffles Place,# 29-01,Singapore 048622,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65 3138-9736。我们的主要网站地址是group.trip.com。我们网站上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在SEC网站www.sec.gov上通过互联网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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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业务概况 |
我们是一家全球领先的一站式旅行服务提供商,整合了一套全面的旅行产品和服务以及差异化的旅行内容。凭借我们的一站式模式、优质服务、先进技术,我们不断扩大我们的全球影响力。我们是亚洲旅行者的首选目的地,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世界各地旅行者的首选目的地,探索旅行,获得灵感,做出知情且高性价比的旅行预订,享受无忧无虑的移动支持,分享旅行经验。我们成立于1999年,于2003年在纳斯达克上市,并于2021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目前我们以一系列品牌运营,包括(i)中国领先的旅行及相关服务提供商携程,(ii)中国领先的在线旅行社去哪儿网,(iii)面向全球旅行者的在线旅行社携程,以及(iv)全球领先的旅游搜索公司SkyScanner,其使命是“为更美好的世界追求完美之旅”。
我们的平台
我们的一站式旅行平台连接了我们的用户和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凭借我们过去多年积累的AI能力和旅行洞察力,我们已从一个新兴的在线旅行交易平台发展成为一个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套件以及差异化的旅行内容并连接来自世界各地的用户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一站式旅行平台。我们的平台聚合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评论和用户基于真实旅行体验分享的其他内容,以及来自我们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原创内容,使休闲和商务旅行者能够轻松获得愉快的旅行体验,并进行知情且具有成本效益的预订。
由于我们在旅游市场的领先地位和庞大的用户基础,我们的平台吸引了多个领域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包括住宿预订、交通票务、打包旅游和目的地内活动。我们为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提供各种技术支持的解决方案,帮助他们建立在线存在,访问我们庞大的全球用户群,并与用户实时互动。此外,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推出了内容分享功能,允许用户发现、探索和分享以目的地评论和旅行体验和提示为特色的旅行相关内容,从而进一步丰富围绕我们平台的生态系统。
面向用户的全渠道触点
我们致力于为每一位用户提供个性化、便捷、愉快、励志的出行体验。这一理念使我们成为亚洲旅行者的首选目的地,并稳步提高我们在全球目标市场的影响力。特别是,在从线下向线上和移动服务迅速转变的推动下,亚太地区是全球旅行消费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的全渠道方法自然适合这种范式转变,并使我们能够在亚太地区和其他地区实现强劲的增长势头。
线上渠道。我们的在线渠道包括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其他移动访问渠道和网站。我们的在线预订和履行基础设施使我们的用户能够通过我们的在线渠道探索、搜索、预订、购买旅游产品和其他增值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超过90%的总交易订单是通过我们的移动渠道执行的。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携程商务(VIE)维护我们在中国的主要站点。去哪儿网还通过其子公司和去哪儿网北京(VIE)维护其在中国的主要站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通过携程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27种语言、44种当地货币和48个当地站点,通过SkyScanner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43种语言和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我们提供基于用户个人资料或过去交易的个性化主页,并根据适用法律和其他旅行洞察显示我们可以获得的基于地理位置的旅行产品和服务。在下订单的同时,用户会被提示选择定制他们的旅行,为其提供打包交易或额外的增值服务,例如旅行保险、汽车租赁或酒店交易。所有产品和服务均以完全价格透明的方式展示。我们的行程管理工具使用户能够审查和管理他们的订单和行程。我们鼓励用户在旅行期间和旅行结束后向我们的平台提交评分、评论和推荐。利用我们的内容分享功能,用户从新的旅行理念中获得灵感,做出明智的旅行决策,并在一个引人入胜的社区中分享他们的旅行体验。
线下渠道。除了我们位于世界各地的26个客户服务中心外,我们还与业务合作伙伴建立了线下门店,为喜欢亲身体验的用户提供服务。在我们的线下门店,我们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例如旅行咨询服务和其他当地的支持和帮助。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约300个城市拥有约6000家线下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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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户为中心的方法。我们的用户是我们企业理念和运营的中心。自成立以来,我们不断专注于与用户建立信任,打造更加个性化、便捷、愉快、励志的旅行体验。我们提供广泛的旅行产品和服务,陪伴我们的用户的整个旅程,从想法灵感、旅行研究和规划,到知情决策、旅行预订、目的地内活动、旅途中支持、旅行后分享旅行体验。我们不断完善我们的产品界面,以在定价、条款和增值服务方面完全透明的方式为我们的用户提供越来越无摩擦的预订体验。我们为我们的用户提供良好的关怀,在他们的整个行程中提供24/7的用户支持。
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开放平台
我们采用开放平台的商业模式,吸引和促进覆盖旅游垂直领域各个领域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定制旅游产品。我们的开放平台战略允许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加入我们的开放平台,直接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他们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与业务合作伙伴协商并由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基础包括酒店和其他住宿提供商、航空公司和其他机票合作伙伴、火车票合作伙伴、汽车租赁公司、巴士运营商、渡轮承运人、我们从其采购旅行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旅行社以及增值服务合作伙伴。我们还向国际合作伙伴、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和其他渠道开放了我们的平台,以扩大他们的商机并增加我们用户可以获得的产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开放平台提供了大约170万个全球住宿房源,提供了超过680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并拥有超过6万个其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网络。凭借我们的全球用户基础,我们有能力与全球旅行生态系统的各种参与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扩大我们的全球影响力。
我们开展生态系统合作伙伴选择流程,以确保向我们的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决定是否接受潜在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加入我们的开放平台时,我们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声誉、行业专业知识和专有技术、价格竞争力以及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业绩记录。我们还通过在我们的开放平台上使用电子合同系统,简化了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合同流程。我们制定高服务标准,通过筛选和评级,管理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我们根据用户反馈监测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绩效。表现良好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将获得奖励,而负面评价的合作伙伴将被标记为改进。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提供住宿预订、交通票务、打包旅游、企业差旅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通过我们的旅行平台满足休闲和商务旅行者的各种预订和旅行需求。我们从1999年10月开始提供住宿预订和交通票务服务。从那时起,我们一直在推动旅行体验的变革,并为休闲和商务旅行者采用基于在线和移动的旅行预订解决方案。我们捕捉不断变化的用户偏好,提供旅行内容以及旅行产品和服务,让旅行变得轻松愉快。此外,我们提供各种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打包旅游和目的地内活动产品和服务,企业差旅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如汽车服务,与旅行相关的融资和保险,以及签证服务,以满足休闲和商务旅行者的各种预订和旅行需求。我们的用户还可以通过个性化内容提要和我们的搜索工具访问用户生成和专业生成的内容。
住宿预订
用户可以根据目的地和详细的住宿偏好,在我们的平台上搜索、比较、预订住宿,并可能进一步按价格区间、星级类别、位置、品牌、便利设施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和排序。我们还通过旅行者评分、评论、推荐和导游来增加我们的住宿预订服务。
我们在几乎所有与酒店相关的交易中担任代理。我们几乎所有的住宿预订收入都是通过我们的平台从我们的酒店预订合作伙伴那里获得的佣金产生的。我们在预订变得不可取消时确认收入,这是我们在住宿预订服务中完成履约义务时考虑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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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酒店合作伙伴在两种代理模式下签约房间,“保证分房”模式和“随叫随到”模式。在“保证分配”模式下,酒店每天向我们保证指定数量的可用房间,允许我们在通知酒店之前向我们的用户提供此类房间的即时确认。
交通票务
用户可以通过我们的在线平台和客服中心搜索和预订交通车票。我们的搜索功能允许用户通过指定偏好来缩小搜索结果,例如时间和交通方式,我们利用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来帮助他们预订最适合他们旅行需求的机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交通票务网络覆盖超过220个国家和地区。
机票
我们代理销售几乎所有中国航空公司和主要国际航空公司运营航班的机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提供了680多家全球航空公司的航班,覆盖2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500多个机场。我们的机票预订引擎从“直接连接”到航空公司的预订系统和全球分销系统中获取实时可用性和价格信息,这是一个计算机化的网络系统,与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库存有实时链接。
除了卖机票,我们还提供各种选择和服务,帮助用户轻松出行。在我们的路线规划算法和旅行供应的支持下,用户可以通过结合我们的两个或更多核心旅行产品来定制他们的旅行,例如机票和酒店,这些产品通常以套餐价格提供。我们还提供旅游保险产品,如航班延误险、航空意外险、行李丢失保额,以及围绕用户航空出行需求构建的各种辅助增值服务,如机票配送、在线值机选座、快递安检、实时航班状态跟踪器、机场贵宾厅服务等。
其他门票
我们交通票务服务覆盖的其他车票包括火车、长途汽车、船票。在这类票务服务方面,我们还提供各种其他辅助旅行产品和服务,旨在简化票务流程。
打包旅游和目的地内活动
我们为独立的休闲旅行者提供捆绑打包旅游产品以及目的地内活动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需求。
打包旅游
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为用户提供由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提供的广泛的捆绑打包旅游产品,包括跟团游、半跟团游、定制游,以及不同交通安排的打包旅游,如乘飞机、邮轮、巴士、租车,覆盖国内和国际目的地。例如,我们专注于在国内保障多样化的精品旅游产品,例如主题酒店和餐饮的组合。我们提供综合交通和住宿服务,提供包括目的地交通、景点门票、当地活动、保险、签证服务、导游等多种增值服务。我们还为打包旅游供应商提供高质量的用户支持、供应商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服务。
目的地内活动
目的地通常由抵达时可用的活动来定义。这些年来,用户一直在寻求更多新颖的体验,渴望在目的地做更多难忘的活动。在体验式旅游兴起的推动下,我们提供多种目的地内产品和服务,如目的地内餐饮和购物、热门旅游目的地的一日游、景点和演出门票、定制导游服务、虚拟导游助理等。用户不仅有很多选择来预订目的地内活动的内容和时间,还可以在我们的平台上以快速、直接的方式在最后一刻进行预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了超过35万场目的地内活动。随着市场需求的进一步演变,我们正在丰富我们提供的目的地内产品和服务,以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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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差旅管理
Trip.Biz是我们的数字优先、全方位服务的企业差旅管理业务,为大规模管理商务差旅的组织提供技术支持的解决方案。我们通过结合先进技术、多来源全球内容和行业领先服务的全球运营模式,为30多个市场的企业客户提供支持,为区域和跨国组织实现一致的旅行计划管理。
通过一体化差旅管理平台,我们提供涵盖预订、政策合规、审批、旅行者支持、支付和报告的端到端服务,帮助客户改善成本控制、提高运营效率、满足谨慎义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提供一致的商务旅行体验。
其他旅行相关服务
我们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主要包括在线广告和金融服务。我们为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提供营销策划和旅游媒体服务,并为泛行业品牌合作伙伴提供范围广泛的广告服务。基于我们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产品、用户基础和行业价值链,我们还获得了必要的许可,以我们的金融服务为平台上的用户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提供便利,这些服务主要涵盖消费者融资,并为我们的用户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提供一系列数字化解决方案。
内容提供
我们为我们的用户整合和聚合与旅行相关的内容,帮助他们从新的旅行理念中获得灵感,做出明智的旅行决策,并分享他们的旅行经历。我们的用户可以通过个性化内容提要和我们的搜索工具免费访问旅行者根据真实旅行体验分享的用户生成内容和专业生成的内容,包括我们的官方选择和由专业旅行博主、KOL和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制作的内容。
评论。我们根据用户的深度评论和详细评级,向用户提供关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详细、真实、透明的信息。我们一直在完善我们的用户评论框架,以提高我们的评论和评级系统的真实性、客观性和相关性,为我们创建一个反馈循环,以完善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增强用户的搜索体验,并使他们能够依赖我们做出明智的旅行决策。
社区。我们的社区将我们平台上的在线旅游内容分享功能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相结合,以便我们的用户能够发现、探索和分享与旅行相关的内容,例如目的地旅行体验和提示。此外,利用我们的人工智能技术和旅行洞察,我们能够在用户浏览我们的社区时向他们推送量身定制的推荐。
选择和建议。我们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各种精选和推荐的产品和服务清单,例如热门目的地、主题活动、餐厅指南和特惠。我们的选择和推荐有助于激发用户的下一个绝佳假期,从长周末逃生到必去的目的地,再到全球各地的遗愿清单冒险。
直播。我们有一个专门的直播平台,整合了资源和内容。除了我们的官方直播频道,我们的直播平台还托管由专业旅游博主、KOL和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贡献的专业生成内容。我们与领先的国际酒店品牌合作,通过直播为我们的用户提供豪华酒店的折扣。我们的直播带货还以特色国际旅游产品展示了世界各地的目的地,吸引了我们用户数百万的观看。通过与领先的直播平台合作,我们实现了直播分发渠道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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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支持
我们通过电话、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社交网络等多种渠道,以语音、文字、图像、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提供线上线下用户支持。我们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保持高服务标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拥有九个客户服务中心。我们还提供包括售后支持、出行前预警、重大事故赔偿、特殊情况退款政策、应急支持等在内的全面售后服务。
在中国,我们一直是旅游行业用户支持的标准制定者。2016年,我们启动了全区首个出行安全中心。服务中心建立了适用全球供应商旅行安全标准、旅行预警中心、全球旅行目的地应急援助机制、重大灾害保障基金、特殊原因取消政策、全球旅行保险和救援服务、导游责任机制等七项机制,为旅行者提供更多保障。我们通过拥有保险牌照的子公司之一,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包括保险咨询和理赔在内的旅行保险服务,从延误和取消的旅行到意外伤害治疗。2017年,我们在该地区推出了首个全球旅行SOS服务。从我们平台预订行程的用户可以获得24/7紧急支持。SOS服务目前涵盖三大类:(i)在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下的支持,(ii)在旅途中受伤或生病时的支持,包括在医疗、运送药品和翻译服务方面的援助,以及(iii)在旅途中贵重物品丢失时提供的援助,包括在找回丢失财产和最终将财产带回母国方面的援助。
随着我们不断扩大全球影响力,携程也因卓越的服务质量而获得认可。在由亚太客户服务联盟颁发的2024年国际客户关系卓越奖中,携程既被认定为年度联络中心,也被认定为年度全球支持服务。在世界旅行大奖中,携程还被评为2024年亚洲领先的在线旅行社。这些认可凸显了我们将客户放在首位的承诺,在旅途的每个阶段为国际旅行者提供全天候的全球支持和服务。
在2025年期间,我们在《旅游周刊》亚洲读者选择奖中被评为亚洲最佳在线旅行社,并在韩国获得年度品牌奖。这些奖项反映了我们对服务质量、本地化执行和以客户为中心的创新的持续承诺。
技术
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能够通过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支持我们线上和线下流量和交易的增长。我们的IT基础设施能够支持我们业务的几乎所有方面,包括我们的旅行平台、移动和网站运营以及客户服务中心。
科技赋能平台
我们的技术平台由AI和其他专有技术赋能。我们的平台处理了大量与旅行相关的数据。我们利用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会话AI等多种技术,为交通预测、民航大数据分析、航班延误预测、旅游知识图谱等各种应用提供信息,特别是为我们的全球用户群改善客户服务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我们的用户,也有利于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
对于我们的用户来说,我们的技术能够实现精选建议、简化的用户体验、增强的用户参与度,以及用户生成内容的分享和查看。我们同时使用公有和私有云技术来优化运营效率。我们用户支持的一些核心技术包括(i)携程(CtripIM),这是一种内部开发的即时通讯系统,它提供了一个简化的问题解决流程;(ii)SoftSwitch,它使我们能够安全地加密用户显示的电话号码,以防止用户敏感信息泄露;(iii)SoftPBX,这是一种电话系统软件,在用户的电话接通后,通过内部网将电话分发给不同的接线员。这些技术使我们能够更有效地处理用户请求,在流量高峰时支持我们的用户,增强系统稳定性,并确保用户始终如一地可用,(iv)Wendao/TripGenie,一个大数据驱动的智能旅行助手,为用户提供与行程规划、信息收集等相关的问答,(v)Trip.Planner,一个革命性的一站式旅行规划中心,由人工智能驱动,将复杂的行程转化为轻松、个性化的旅程,以及(vi)TripBest,一个旅行目的地产品排名系统,它综合评估用户评价、销量和人气等因素,为用户提供最佳产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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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我们的技术基于旅行者偏好和准确的需求预测,支持营销并优化运营效率。我们为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提供多种解决方案,例如(i)住宿合作伙伴的电子预订系统,该系统向住宿合作伙伴提供标准化信息输入,以使其产品数字化,以及(ii)机票定价错误监测系统,该系统使用基于海量历史和实时机票数据的异常检测模型,检测票价异常低的机票(bug票价)。
专有搜索和交易引擎
我们在机票搜索、住宿搜索和交易方面应用了专有技术,这有助于我们吸引和留住用户,并改善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体验。这些技术能够处理覆盖我们平台上可用的全球产品供应的数据,使用优化的算法来降低计算成本,缩短搜索延迟和处理时间,并迅速生成相关结果,以确保良好的用户体验。
我们的机票搜索技术包括搜索引擎和机票推荐系统。这些技术每天可支持数亿次查询。该技术目前覆盖全球出发或抵达城市,可容纳多种语言。我们还为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打造了智能工具和机器学习技术,以加强其竞争地位。提供与线上交易平台深度融合的出行信息技术系统,进一步降低航空公司运营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化。
我们的住宿搜索技术包括酒店匹配系统和模型算法。这些技术每天可支持数十亿次查询,平均响应时间行业领先。它们还能快速处理每天增量更新的数不胜数的房型、房态数据、房价数据所需的数百亿个数据点。该技术连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酒店销售站点,支持多种货币和所有主要的国际信用卡支付。由于应用于住宿搜索的技术,我们能够吸引和留住用户,并改善他们的整体体验。
营销和品牌意识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营销、品牌推广、交叉营销、奖励计划,打造与旅游产品服务、用户支持相关联的强势品牌。此外,我们利用用户之间的口碑推荐来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将继续利用我们专注的营销策略,进一步提高我们品牌的知名度,并获得新的目标用户。我们目前在营销方面专注于亚太地区,因为预计它将在未来几年见证全球旅游业的最快增长。我们还在新市场快速扩张和增长,这有助于使我们的市场组合多样化并加强我们的全球影响力。
品牌广告
我们目前通过四个领先的旅行品牌进行运营,即(i)中国领先的旅行及相关服务提供商携程;(ii)中国领先的在线旅行社去哪儿网;(iii)面向全球旅行者的在线旅行社携程;以及(iv)全球领先的旅行搜索公司SkyScanner。
我们通过在视频流媒体平台上投放广告、在公共场所有针对性的液晶显示器以及在机场、火车站和汽车站的广告牌来开展我们的品牌宣传活动。我们还在营销活动中与明星合作,并将我们的品牌和旅游产品嵌入电视直播节目、电影和其他娱乐营销渠道。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还开设了约6,000家线下门店,以补充我们的线上营销,以获得更多喜欢亲身体验的消费者。凭借这些多样化的渠道,我们相信我们有有效的策略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用户参与度,并吸引新一代用户,我们在为全球目的地开发真正的多渠道营销解决方案的能力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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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广告
我们与大多数领先的网络营销渠道,如搜索引擎、浏览器、导航网站签约,以突出我们的网站,并与网络公司合作推广我们的服务,以及开展公关活动。我们已经购买了相关的关键字或目录链接,将潜在用户引导至我们的网站。
我们还与各自行业的主要互联网门户网站和领先的移动应用程序合作,在当地投放广告,还与顶级智能手机制造商合作,以增加我们的应用程序下载数量,并促进更多的激活和交易。此外,我们将积极测试各种可能吸引消费者的创新和快速增长的移动渠道。
交叉营销
我们已与中国国内主要航空公司、连锁酒店、金融机构、电信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公司以及其他公司订立交叉营销安排。例如,我们的航空公司合作伙伴和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向其里程计划成员或银行卡持有者推荐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奖励计划
为了确保我们用户的忠诚度并进一步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奖励计划。该方案允许我们的用户根据用户购买的服务累计会员积分。我们的用户可能会将这些积分兑换成优惠的未来预订或礼品。
季节性
旅游服务行业的特点是季节性波动,因此我们的收入可能会因季度而异。例如,在中国,迄今为止,每年第三季度通常贡献了我们年度净收入的最高部分,这主要是由于夏季对休闲和商务旅行活动的强劲需求。这些季节性趋势在我们的历史业绩中很难辨别,因为我们的收入自成立以来已大幅增长。然而,我们未来的业绩可能会受到用户使用我们服务的季节性波动的影响。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 A.经营成果。”
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我们有内部规则和政策来管理我们如何使用和共享个人信息,以及协议、技术和系统,以确保此类信息不会被不当访问或披露。我们制定隐私政策以保护个人隐私,并在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守为保护个人信息而颁布的法律法规。
从内部政策的角度来看,我们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限制对存储用户和内部数据的服务器的访问。我们的内部控制协议涵盖数据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收集、传输、存储、分析、销毁和处置。我们本着最低必要性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并获得用户的知情授权。我们采用数据加密系统,确保数据存储和传输安全。我们建立授权机制,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公众或第三方以任何未经授权的方式访问或使用我们的数据,并及时取消不再需要访问我们数据的人员不必要的数据特权。我们建立供应商数据安全方案,以评估和促进处理我们数据的供应商的数据保护能力。我们还部署了多种检测机制,包括机器学习技术和其他自动化工具,帮助我们独立识别平台上的某些误导性信息,以删除、抑制或转发内容以供人工审核。随着我们继续开发这些工具,内容由我们训练有素的专家进行审查,以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外,我们对用户数据实施全面的数据屏蔽,目的是抵御潜在的黑客攻击或安全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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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聘请法律顾问就我们的数据保护政策和持续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提供建议。作为我们内部程序的一部分,我们在进入新市场之前聘请海外法律顾问就适用的许可和合规要求提供建议。
有关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信息,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中国规章—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章。”
知识产权
我们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与我们的旅行品牌名称相关的商标和域名以及与我们的网站、技术平台、预订软件以及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相关的版权和其他权利。我们将我们的知识产权视为促成我们成功的关键因素,尽管我们不依赖于除一些可供公众使用的商业软件许可之外的任何专利、知识产权相关合同或许可。我们依靠商标和版权法、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与员工的保密协议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要求我们的员工在受雇于我们期间和之后签订协议,对与我们的用户、方法、业务和商业秘密有关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我们的员工被要求承认并承认他们在受雇期间所做的所有发明、商业秘密、作者的作品、开发以及其他过程都是我们的财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超过110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880项,我们在中国的待批专利申请超过700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拥有超过1,850个注册商标和约300个待处理商标申请,在不同类别中。此外,我们在中国以外的不同司法管辖区拥有超过200个注册商标。我们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主要商标“携程”“携程”“携程”(携程简称简体字)“携程携程”(携程简称中英文二字)“携程”“携程集团”等。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持有超过1,65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超过200项在中国版权局登记的其他著作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超过330个域名主要用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包括携程旅行网,以及大约50个与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运营相关的域名,包括携程旅行网,我们对这些域名拥有完全的合法权利。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司所有注册域名均已生效。
竞争
全球旅游业竞争激烈。在我们经营的许多市场,我们与其他旅行社竞争,包括酒店住宿和机票的本地和外国整合商以及传统旅行社。随着全球旅游市场的不断演变,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在当地或国际上运营的新旅行社的日益激烈的竞争。随着我们的运营日益全球化,我们还预计将面临与当地服务提供商日益激烈的竞争,这些服务提供商可能更熟悉我们运营所在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情况。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酒店和航空公司的日益激烈的竞争,因为它们加大了直销力度或与其他旅行服务提供商进行联盟,以及进入旅行行业的内容平台和社交网络。
我们的竞争基于多个因素,其中包括品牌认知度、旅行产品的深度和广度、价格竞争力以及用户支持和满意度。我们认为,基于上述因素,我们已处于有效竞争的有利位置。然而,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的品牌认知度、更大的用户和供应商基础,或者更强大的财务、技术或营销资源。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与新的和现有的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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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和供应商
我们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主要由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组成,包括航空公司和其他机票合作伙伴、酒店和替代住宿合作伙伴,以及各种增值旅行产品和服务合作伙伴,例如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培养并保持了良好的关系。我们有一支员工团队,致力于加强我们与现有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关系,并发展与潜在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关系。我们的客户还包括但不限于(i)购买我们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采购的旅游产品的用户,(ii)购买辅助增值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用户,以及(iii)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发布其产品和服务广告的广告商。
我们的供应商主要包括在线和移动支付服务、数据存储、服务器托管、带宽提供商、用户获取渠道以及广告和营销服务提供商。
战略投资和收购
为进一步加强我们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地位,我们不断评估战略投资和收购互补业务、资产和技术的机会,并不时进行此类投资和收购。
2025年6月,我们与我公司的被投资方MakeMyTrip Limited(“MakeMyTrip”)签订了一份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份回购协议,将我们持有的34,372,221股B类普通股出售给MakeMyTrip,注销总对价约为30亿美元。这是我们优化投资组合和提高股东回报努力的一部分。该交易已于2025年7月完成,我们相应录得152亿元人民币的其他(费用)/收入投资收益。紧随回购之后,我们仍然是MakeMyTrip的最大少数股东。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在过去三年没有进行任何重大收购、战略投资或处置。
健康、安全生产和可持续性问题
作为负责任的企业公民,我们致力于吸引我们的用户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我们致力于促进可持续旅游业和引入碳缓解措施,并将继续探索进一步提高能源效率的途径。例如,我们发起了某些倡议,通过这些倡议,我们鼓励酒店合作伙伴采取可持续做法,例如利用绿色和清洁能源,不自愿提供一次性用品,以及实施节水器具。我们的倡议还激励用户致力于节水和节能、减少碳排放和废物,并以额外奖励提供社区支持。此外,我们还推出了“低碳酒店标准”,与酒店合作伙伴共同实施低碳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低碳酒店评价标准基于可量化、可核查、可改进的原则,主要依据同类型酒店间单位碳排放的相对水平。此外,携程和SkyScanner成为可持续旅游活动“Travalyst”的创始成员,该活动正在开发可持续发展框架,以指导整个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SkyScanner正在开发一个航空可持续性框架,该框架为单个航班的碳排放创造了更大的透明度,并突出了不同航空公司的可持续性做法。
2025年,是我们乡村旅游振兴战略的第五个年头。作为“社区友好”支柱下的旗舰举措,我国务虚会撬动高质量、扎根当地的住宿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文化和生态系统协调发展。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13个省、市、自治区共有28处乡村静养物业投入运营。年内新增5个联营物业,覆盖范围延伸至内蒙古、广东、浙江、山东、新疆等多元文化生态区域。通过将住宿定位为当地发展的催化剂,该计划继续深化旅游业与社区经济的融合。2025年,Country Retreats的间夜量同比增长21%,这些住宿预订的总收入增长约8%,这些活动的非客房收入增长15%。该计划直接创造了400多个工作岗位,间接支持了约1.1万个当地就业机会。五年来,其累计就业影响达到约5.1万人,彰显“住宿+”模式在乡村振兴中的乘数效应。Country Retreats采用强烈本地化的运营模式,优先在当地招聘并提供结构化培训,以建立长期就业能力。同时,该计划整合周边农业、手工业和文化资源,以发展可持续的当地价值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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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是在线进行的,我们对碳足迹较小的环境影响有限,我们的碳减排措施主要侧重于减少能源消耗和提高总部的能源效率。作为绿色建筑设计,我们的总部凭借包括应用智能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在内的多项已实施的环境举措,获得了能源与环境设计金预认证领导力。
我们不经营任何制造或仓储设施。因此,我们没有受到重大的健康、工作安全、社会、环境风险。为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人力资源部门将不时在必要时并在与我们的法律顾问协商后调整我们的人力资源政策,以适应劳动和安全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因不遵守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或环境法规而受到任何重大罚款或其他处罚。
政府条例
作为一家全球性企业,我们受到跨多个司法管辖区不断变化的政府法规的约束。可能会不时通过新的法律法规。本节列出管理我们目前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活动的最重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国、欧盟、新加坡、英国和某些其他司法管辖区。
中国法规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中国的某些业务的外资所有权施加了限制。因此,我们通过与VIE以及某些独立旅行社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这些业务。我们的一些雇员和高级顾问,他们都是中国公民,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直接或间接拥有VIE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
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的说法,本年度报告所述的所有权结构符合所有现有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
外商在华投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活动主要受商务部、发改委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和2024年负面清单的约束,其中对鼓励、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进行了规定。未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和《2024年负面清单》的行业,除中国其他规章制度另有具体限制外,一般对外商投资开放。
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主体(除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的外资股权所有权不得超过50%,允许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含电子商务业务经营)中最多持有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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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办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的定义。由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2011年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从事军事相关或某些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均须接受安全审查。《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于2021年1月18日生效,该办法要求从事军事相关或某些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在完成任何此类投资之前接受安全审查。“某些其他行业”,除其他外,是指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等。
有关增值电讯服务的规例
最近于2016年2月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规定了中国电信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框架,并要求电信服务提供商在开始运营之前获得运营许可证。《电信条例》将所有电信服务分类为基础电信服务或增值电信服务。要求增值电信服务提供者取得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根据最近于2019年6月6日修订的《电信服务目录》《电信条例》附件,通过公共电信网或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和利用与公共电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各类数据和交易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共电信网或互联网提供的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根据上一次修订于2024年12月6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电信主管部门的增值电信经营许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电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电信经营许可。
2016年以来,CAC、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个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规范线上直播带货的规定。其中包括,《网络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视听节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网络演出业务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引》、《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直播经营管理的指引》、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直播带货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根据这些规定,线上直播平台和/或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特定义务,如规范平台内交易、对用户和主播进行实名认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完善内容审核制度、保障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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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监管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办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收集核实申请在平台开展电商活动的直播间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行政许可等必要信息,并为其保存登记档案。此类核查应至少每六个月更新一次。此外,还要求平台运营方在首次直播前,要求直播间运营方提供经核实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直播间经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应于每年1月、7月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旅行社相关条例
上一次修订于2018年的《中国旅游法》,旨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规范旅游市场,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行业发展,对旅行社经营和禁止旅行社从事的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旅游行业受文化和旅游部、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中国规范旅行社的主要法规包括最近于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和最近于2016年12月12日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规定,旅行社必须取得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的出境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取得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级旅游行政部门的境内入境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允许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允许外资旅行社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分支机构,但限制从事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除非国务院另有决定,或国家与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规定,或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任何更密切的经济伙伴关系安排。2009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逐步允许外商投资旅行社试点从事安排中国居民赴境外目的地旅游的业务,包括《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境外旅游业务经营监管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政策的方案》、关于全力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暂时调整相关规定的批复。
2020年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颁布《在线旅游经营暂行管理办法》,拟规范在线旅游经营业务。在线旅游运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出行者提供旅游服务,这类服务包括包游、交通、住宿、餐饮、观光、娱乐等。在线旅游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广告。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在平台注册的所有旅游业务经营者进行身份查验、证照查验、质量标准查验、信用等级查验。在线旅游业务经营者必须保护旅行者的个人数据隐私,不得滥用数据分析技术,基于旅行者的消费记录和旅行偏好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平台内部的旅行业务经营者进行许可、资质审查,并对出行者进行安全警示,未履行该行政措施要求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机票相关条例
机票业务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布的《航空客货销售代理行业自律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鼓励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进一步颁布了《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机构业务标准》和《航空货运运输销售代理机构业务标准》,引入了航空公司在选择和授权其机票销售代理机构时适用的通用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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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中国民航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机票的通知》,据此,网络机票平台不能在销售机票的同时默认进行任何其他服务和产品的捆绑销售。在线机票平台必须以明确、准确的方式展示与机票相关的辅助服务和产品(如贵宾厅优惠券和保险),并且只能在客户购买机票之外作为选项向其提供此类服务和产品。
交通运输部公布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了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和代理人的部分义务。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条例
2021年5月生效、2025年3月修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义务。社交网络、直播带货或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必须依法依规履行义务。2014年12月24日,商务部公布《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对网络零售市场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订、执行等进行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对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上经营的商户以及在网上开展业务的个人和实体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提供搜索结果,还必须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点的选择,尊重并公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商家在其平台上达成的交易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正当条件,不得向在其平台上经营的商家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颁布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引》、《互联网平台价格相关行为规则》等一系列规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的规定,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公平透明。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协同执法暂行办法》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网络交易信息,协同开展执法活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根据《中国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目录》,从有关电信主管部门取得具有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规范的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
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例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3年10月25日,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是按照正常标准消费的,必须保证其质量、功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主张损害赔偿。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真实联系方式的,与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有关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承担责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细则》,经营者因服务规定而采取自动展期、自动展期或其他类似机制的,经营者在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展期或其他机制生效日期前,必须在显著位置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或拨打商业电话。如果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信息和/或商业电话,经营者必须提供明确、便捷的注销手段,如果消费者选择注销,必须立即停止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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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规定
中国的互联网内容也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监管和限制的。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接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追评服务管理规定》、《关于通过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通知》、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办法》、《关于深入开展打击APP侵害用户权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28日修正。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建立网络安全分类保护制度。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一项相对模糊但范围广泛的义务,即在刑事调查或出于国家安全原因时向公众和国家安全当局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中国网络安全法还要求,提供网络接入或域名注册服务、座机、移动电话网络接入,或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或即时通讯服务的网络运营商,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真实身份。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拒不责令整改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2021年以来,CAC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涉及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数据安全法》、《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基于算法的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数据出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便利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数据安全法从重要性上确立了数据保护的分层制度。归类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将由政府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要求以更高等级的保护对待。此外,要求此类数据的处理者定期评估其数据活动的风险,并向监管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有关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的多种规则,适用于中国大陆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中国大陆境外的某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向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在中国境内对自然人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的活动。2022年7月7日,CAC颁布了《数据出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概述了对在中国境内收集或产生的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出境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和程序。2024年3月,CAC进一步发布了《便利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规定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在特定情况下,包括在为执行和履行机票、酒店预订等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合同需要向境外转移个人数据的情况下,可以免于进行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和取得安全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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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拥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如有意追求境外上市,也需接受网络安全审查要求。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确定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启动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安全防护部门负责按照识别规则,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识别工作,并将识别结果及时告知经营者,并将此种结果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外,大型网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即注册用户在5000万以上、月活跃用户在1000万以上且业务类型复杂、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计民生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平台,应当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年度报告。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于2025年2月12日由CAC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办法,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合规审核”),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指定合规审核责任人,提供用户量大、业务类型复杂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的,应当建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对合规审核进行监督。在特定情况下,CAC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合规审核。
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一家主要的互联网平台,我们面临被视为符合中国网络安全法律规定的上述标准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商的风险。
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法规
根据2019年12月CAC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除其他外,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根据2022年3月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写服务提供者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报告、拟公开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程序,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根据2023年1月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商履行信息安全首要责任,建立健全用户登记、算法机制审查、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电信和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多方面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可控的技术支撑措施。根据2023年8月生效的《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生成式AI的提供者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开展数据处理和培训活动,并承担作为在线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并履行在线信息安全义务。这些办法的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合法数据源、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取得个人信息使用同意等。违反行为可能导致中国数据和网络安全法律制度规定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科技进步法》。在没有任何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行为可能导致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提供服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和生成型AI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履行适用的备案或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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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7日,CAC和其他三个中国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识别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些办法,服务提供者提供某些生成的合成服务,如智能对话、智能书写、合成语音、人脸生成、沉浸式场景生成等,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应当在生成的合成内容中添加显式标识。同时,生成合成内容的文档元数据中应添加隐式标识,包括生成合成内容的属性信息、服务商名称或代码、内容序列号等生产要素信息。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的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有关广告业务的规例
上一次修订于2021年4月29日的《中国广告法》要求广告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违禁信息。
2023年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上发布的任何广告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页、APP上的广告,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的广告,并规定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根据本办法,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通过互联网直播带货营销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产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构成商业广告的,必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广告主义务,直播带货经营者、营销人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或者构成广告背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义务。
保险业务相关规定
根据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取得保险中介许可证。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指示并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包括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副业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作为法人的副业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保险代理经营相关许可。
根据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并要求保险机构必须运行满足一定条件的内部运营的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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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商标
商标受《中国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在中国,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给予注册商标10年的有效期,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需要使用的,可每10年续期一次。
专利
根据《中国专利法》和《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国的专利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保护期分别为10年和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任何实体或个人寻求利用另一方拥有的专利,应与有关专利所有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所有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根据《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当事人必须在专利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备案手续。
版权所有
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版权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无论是否出版,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的作品。中国版权法的宗旨是鼓励创作和传播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是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被指定为软件登记机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登记证书。
域名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cN”、“zhongguo(中字)”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任何当事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依法合规、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规定使用其域名,不得利用其域名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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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24日的《中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国的垄断行为,包括(i)订立垄断协议;(ii)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iii)具有或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查询、审查复印相关文件等多种措施,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经营者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可以处以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处以按前述百分比计算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022年《中国反垄断法》修正案还允许公诉机关依法以垄断行为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大幅提高了对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等行为的处罚力度。2026年1月,我们收到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始调查我们是否根据中国反垄断法滥用或正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垄断行为。
关于垄断协议,《中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消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一致行动。中国《反垄断法》禁止竞争对手订立横向垄断协议,以(其中包括)固定或改变商品价格、限制商品产量或销量、分割销售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设备或开发新技术或产品,或进行集体抵制。除下文讨论的例外情况外,中国《反垄断法》还禁止经营者与其交易对手方订立纵向垄断协议,以确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制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此外,中国《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订立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订立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对固定转售价格或者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禁止其进入。中国《反垄断法》还为市场份额低于特定门槛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经营者订立的纵向垄断协议提供了“安全港”,根据该条款,这类协议不受垄断协议禁止的限制。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无正当理由从事下列行为: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对手方进行交易、限制交易对手方只能与其本人或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产品或者对交易施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对交易对手方在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上实行歧视性待遇等。中国《反垄断法》还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中包括)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从事上述滥用行为。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的竞争条件、经营者对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控制能力、经营者的资金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方面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等相关因素。2023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详细规定了评估上述每一类滥用行为的标准,并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在上述每一种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下需要考虑的具体细分因素。鉴于SAMR调查,如果(i)我们基于上述因素被确定持有市场支配地位,(ii)我们的某些商业行为被发现构成上述规定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iii)此类商业行为被发现消除或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我们可能会受到上述处罚。
关于经营者集中,中国《反垄断法》将经营者集中定义为(i)经营者合并;(ii)经营者通过取得其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iii)经营者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能力。拟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备案门槛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集中。此外,对于低于备案门槛的集中度,有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进行备案。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消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的有利于竞争的效果明显大于其反竞争效果,或者该集中符合公共利益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不禁止的决定。2022年《中国反垄断法》修正案授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特定情况下暂停并购调查审查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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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备案门槛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合并控制申报的收入门槛大幅调整为以下两个条件之一:(i)参与交易的所有企业经营者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企业经营者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可能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的因素。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该指引与中国《反垄断法》保持一致,对认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集中可能对平台经济领域产生消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提供了指导。更具体地说,该准则概述了某些做法,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这些做法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类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平定价、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排他性交易安排、搭售或强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包括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数据),以及使用大数据和算法定制定价等歧视性待遇。该指引还明确指出,涉及可变利益实体的企业集中也将受到反垄断备案要求的约束。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指引,协助经营者增强防控和处置反垄断合规风险的能力,如《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等。
根据上一次修订于2025年6月27日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5月6日发布《反不正当网络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或其他信息优势和管理规则,通过屏蔽任何第三方的经营信息或者无理干扰商品展示秩序等方式,阻碍或者扰乱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经营,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或者其他手段,对经营者使用平台进行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价格法要求,经营者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定价手段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确标明价格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条例
根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执行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以确立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此外,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物资并对从事涉及职业危害的工作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须代职工缴纳若干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基金的资金。凡用人单位不缴费的,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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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收有关的条例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场所”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统一适用25%的所得税率。除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根据其他法域法律设立的企业,其“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在中国境内的,视为“居民企业”,对其全球所得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是指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实体,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设有机构或营业地,或不在中国设有机构或营业地但收入来源在中国境内。对于不在中国境内有设立地或营业地,或有该设立地或营业地但收入与设立地或营业地无实质关联的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向其申报的股息或转让股份实现的任何其他收益,通常应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前提是此类股息或其他收益来源于中国境内。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8月21日订立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收入税项逃税的安排,如中国企业的非中国母公司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25%或以上股权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企业如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10%预提税率可下调至5%。上述税收协定还为中国企业向香港居民支付利息提供了优惠,允许将预扣税率从10%降至7%。然而,根据自2009年2月20日起生效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如中国税务机关酌情裁定公司因主要由税务驱动的交易或安排而从该等降低的所得税率中不合理地获益,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调整税收优惠待遇;并根据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的税务条约中关于“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公告,如果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实益拥有人”地位被否定,因此,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所得税征税安排,申请人可能无法享受上述降低的5%的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应税交易的定义,具体规定了如何确定应税交易是否发生在中国境内,并更新了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一系列公告,2027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适用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增值税税率一般根据产品类型而在1%至13%之间变化。
外汇监管相关条例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监管条例是最近一次修订于2008年8月5日的《中国外汇管制条例》和1996年7月1日生效的《外汇结售汇支付管理条例》。根据这些规定,经常项目人民币可以自由兑换,包括分配股息、支付利息、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得用于资本项目项目,如直接投资、贷款、在中国境外的有价证券投资等,除非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或当地对应方的批准或备案。
2015年以来,外管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和通告,包括《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下结算管理政策的通知》、《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改革的通知》、《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便利结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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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在华国际组织代表除外)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程序及相关要求。
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颁布、同日生效的《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的通告》指出,(i)中国居民,包括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或中国境内机构,(二)特殊目的载体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如中国居民自然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期限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事项,如中国居民自然人股本发生变更、实施合并或分立等重大事项时,必须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中国居民必须及时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有关股息分配的规定
中国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法》。在现行中国监管制度下,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中国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且在抵减以往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前,不得分配任何利润。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并购及海外上市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9年6月22日。外国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遵守本规定:(一)购买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从而使境内公司的性质改变为外商投资企业;(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公司的资产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该资产;或(三)协议购买境内公司的资产,利用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然后经营该等资产。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或者境内自然人通过其设立或者控制的境外公司收购与其有关联或者关联的境内企业的,需经商务部批准。除其他外,该条例还旨在要求中国境内个人或实体为境外上市目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根据负面清单,从事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的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应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规定。在2022年1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改委明确,上述要求仅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外直接发行。
根据《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发行上市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与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指导规则和问答,中国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的境外发行上市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审查和确定将按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进行。发行人或其关联的中国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必须就其首次公开发行、后续发行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别是,发行人必须在其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交备案,并在该后续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就其在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发行提交备案。未遵守备案要求可能导致中国境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其他责任人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严重违规可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发行和上市办法还对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和上市规定了一定的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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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所告知,由于我们的ADS已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而我们的普通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海外发行和上市办法以及实施指南,我们被视为“现有发行人”,无需就我们的历史证券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尽管如此,若我们日后进行任何将被海外发售及上市办法捕捉到的证券发售,我们须于证券发行或发售于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香港联交所结束后三个营业日内,或于提交海外发售及在任何其他海外市场上市的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条例
欧洲法规
在欧盟和英国,我们受制于有关数据隐私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即所谓的欧盟GDPR,关于在个人数据的处理和自由流动方面保护自然人。欧盟GDPR自2018年5月25日起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适用于在欧洲经济区内设立机构的公司以及向位于欧洲经济区内的个人提供或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对位于欧洲经济区内的个人进行监控的某些其他非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在英国,我们受制于《2018年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数据保护法》,统称为英国GDPR。我们将欧盟GDPR和英国GDPR称为GDPR。GDPR对个人数据的控制者实施了严格的操作要求,例如,包括保持数据处理活动的记录、扩大关于如何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披露、对保留个人数据(包括假名数据)的限制、提高网络安全要求、可能的强制性数据泄露通知要求、要求控制者证明他们已获得某些数据处理活动的有效法律依据、遵守数据主体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包括数据访问、删除(被“遗忘”的权利)和可移植性),确保在个人数据被转移出欧洲经济区和英国的情况下,有适当的保障措施,并遵守问责原则和通过政策、程序、培训和审计证明合规的义务。数据处理者的活动也受到监管,要求从事处理活动的公司在处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安全性方面提供一定的保障。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合同也需要更新,以包括GDPR规定的某些条款,谈判这些更新可能不会在所有情况下都完全成功。未遵守欧盟法律,包括未遵守GDPR和其他与个人数据安全相关的法律,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0,000,000欧元(英国GDPR下为17,500,000英镑)的罚款,或最高达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度总营业额的4%(如果更高),以及其他行政处罚,包括监管调查、声誉损害、停止/更改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命令、执行通知、评估通知(强制审计)、民事索赔(包括集体诉讼),以及在某些欧盟司法管辖区内的刑事责任。
2024年6月,欧盟立法者正式签署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即欧盟AI法案,该法案于2024年8月1日生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欧盟市场人工智能的开发、提供、营销和使用设定了全面的法律框架,通过基于风险的方法为人工智能系统建立了详细的分类。在欧盟开发、提供或使用人工智能的公司须遵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规定的一系列义务,这些义务根据其人工智能用例的风险等级而有所不同,例如符合性评估、透明度要求、信息提供、人工监督、准确性和安全性。违反《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最高3500万欧元的罚款或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额的7%,以较高者为准。
在欧盟,被称为DSA的《数字服务法案》于2022年11月16日生效。除其他外,该法案规范了在线平台上非法产品的潜在责任以及围绕商家/商业用户的可追溯性的义务,并要求加强透明度措施,包括与用于向用户展示产品选项的任何推荐系统相关的措施,包括此类系统使用的主要参数以及收件人修改或影响它们的任何可用选项。特别是,如果网络平台以一种会引导普通消费者理解的方式呈现产品信息是由平台直接提供的,而不是由第三方商家提供的,则平台可能会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直接承担责任。此外,DSA包含用户界面不得欺骗或操纵用户的一般要求。不遵守DSA可能导致高达全球年度总营业额6%的罚款,服务接受者有权就因提供者不遵守DSA而遭受的损害或损失向提供者寻求赔偿。
我们在英国的业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管义务的约束,例如《在线安全法》和《2024年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如果不遵守监管框架,就会面临更高的法律挑战或消费者反弹的风险,从而导致品牌形象受损,并可能被罚款或制裁。监管机构加强监督可能会限制运营灵活性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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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法规
我们在亚洲多个司法管辖区维持业务,包括新加坡、韩国和东南亚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
在新加坡,被称为PDPA的《2012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管理组织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个人数据,由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管理和执行,该委员会被称为PDPC。PDPA规定了所有组织在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方面必须遵守的某些义务,除非有例外情况。除其他事项外,除非适用例外情况,PDPA要求各组织征得个人同意,告知他们该组织将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的目的,做出合理的安全安排,以保护其拥有或控制的个人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丢失或类似风险,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个人数据转移出新加坡,以确保个人数据受到与PDPA下的保护相当的标准保护,并通知PDPC(并且,除非适用例外情况,受影响的个人)发生应通报的数据泄露事件。
在韩国,我们还受到适用的隐私和数据安全法规、有关使用人工智能的法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法规的约束。东南亚多个司法管辖区也在实施有关隐私和数据安全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附加法规。例如,越南在2024年通过了有关数据跨境转移的新规定,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分别对电子商务平台采用了备案要求。
| c. | 组织Structure |
下图展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和VIE。
注意事项:
| (1) | 通过开曼群岛公司间接拥有。 |
| (2) | 去哪儿网 57%的所有者是几个非美国投资实体,即M Strat Holdings,L.P.、Momentum Strategic Holdings,L.P.、Ocean Management Limited和Earthly Paradise Investment Fund L.P.,这些实体由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 |
| (3) | 通过携程旅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和携程旅行网(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拥有,这两家公司均为香港公司。 |
| (4) | 透过香港公司Queen’s Road Travel Information Limited间接拥有。 |
| (5) | 孙波、孙茂华分别持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89.8%、10.2%的股权。 |
| (6) | Hui Cao和王辉分别持有北京曲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0%和40%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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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依赖于我们在中国和全球的子公司的股息以及中国的VIE向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咨询和其他费用。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开展大部分业务。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某些业务,包括增值电信行业。因此,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与VIE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开展部分业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重要VIE和VIE的子公司包括携程商务(VIE)、上海花城(VIE)、去哪儿北京(VIE)。我们与VIE订立的合约安排可能会不时修订及/或重订。我们不定期对各种VIE的功能进行优化,以避免这些VIE之间的重复操作。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一些雇员和高级顾问是VIE的主要记录所有者。他们各自都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授权书,以指定适用的VIE的主要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作为事实上的代理人,由他们自己或任何其他将由其酌情指定的人就VIE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每份授权书将在适用的VIE存续期间保持有效。
| d.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拥有的物业和设施总计超过278,000平方米,主要用于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和办公场所。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司商业租赁物业总建筑面积超71万平方米。这些租赁物业主要涉及办公空间和住宿服务。
| 项目4a。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不适用。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基于并应与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中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说明一起阅读。本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见“前瞻性陈述”。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标题“第3项”下提供的信息。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本年度报告。我们提醒您,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 a. | 经营业绩 |
我们是一家全球领先的一站式旅行服务提供商,整合了一套全面的旅行产品和服务以及差异化的旅行内容。我们是亚洲旅行者的首选目的地,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世界各地旅行者的首选目的地,探索旅行并获得灵感,做出知情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旅行预订,并享受无忧、在旅途中的支持和分享旅行经验。
2025年,我们约42%的总收入来自住宿预订,36%来自交通票务,7%来自打包旅游,5%来自公司差旅,10%来自其他产品和服务。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经济和旅行行业趋势
作为全球领先的旅行服务提供商,我们的业务受到主要市场对旅行服务的需求的推动。对旅行服务的需求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增长。经济增长通常会刺激对旅行服务的支付意愿及其负担能力,从而有助于增加旅行频率和支出。
我们还受益于旅行行业中影响用户选择购买旅行服务的方式和频率的某些其他关键趋势,例如正在崛起的中产阶级的消费潜力不断增加、用户对多样化旅行选择的偏好、对高质量旅行体验的蓬勃需求以及旅行行业供应链中技术驱动的增强。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旅游业中断的不利影响,例如(i)大流行病、流行病的爆发或对传染病传播的恐惧,(ii)地缘政治不确定性、政治动荡或内乱,(iii)自然灾害或恶劣的天气条件,例如飓风、地震或海啸,以及(iv)与关键市场的任何重大事件相关的任何旅行限制或其他安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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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旅行产品的深度和广度
我们的运营结果取决于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性,以及我们扩大产品范围以吸引更广泛受众并推动我们的GMV增长的能力。我们利用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网络,提供一整套旅游产品和服务。我们与不断扩大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池的关系使我们能够提供从预算到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旅行产品选择,包括长尾和定制产品,以满足我们用户群的需求。此外,我们一直在升级我们的开放平台,该平台将我们与国内和国际旅行合作伙伴、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其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连接起来,以扩大我们的商机。
我们的财务表现也受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组合的影响。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有不同的,有时是对比的,GMV贡献和接受率。例如,交通票务是一种相对较低的录取率服务,而住宿预订通常是一种较高的录取率服务。此外,GMV、take rates以及旅行产品和服务的条款可能会因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特定生态系统合作伙伴而有所不同。我们产品和服务组合的任何重大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加强品牌认知度和保持市场地位的能力
我们运营着一些广受认可的旅游品牌,包括携程、去哪儿网、携程、SkyScanner等。我们有能力加强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并保持我们在旅游市场的市场地位,这对我们与用户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建立和维持关系至关重要。我们在过去二十年巩固了我们的市场地位。为了加强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并保持我们的市场地位,我们可能需要增加我们在营销活动、产品和服务开发以及用户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参与方面的投资,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利润率。
我们的市场地位以及我们吸引新用户并继续保留和吸引现有用户的能力也取决于我们继续为用户提供卓越体验的能力。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不断增强我们的技术、我们的产品、服务和内容产品,以及我们的用户界面,以提供个性化、便捷、愉快、鼓舞人心的用户体验。我们还一直在迎合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和不断变化的偏好。
我们提升经营效率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一直并将继续受到我们提高经营效率的能力的影响,特别是通过技术投资。随着我们的业务不断扩大规模,提高运营效率以增强我们平台的竞争力至关重要。例如,我们的AI能力加上我们在运营历史中积累的深入的旅行洞察力,使我们能够策划合适的旅行产品,并为个人用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议,从而在我们的平台上实现了重要的交叉销售机会。此外,我们应用各种AI技术,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有效、精准的营销。未来,我们将继续投资于技术以进一步增强我们的运营,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资本支出或运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应该会提高我们的运营和成本效率以及服务质量。
季节性
我们的用户一般来我们的平台旅游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他们的休闲和商务旅行需求。因此,我们的业务受到季节性波动的影响,我们的收入可能在一年中每个季度都不同。在中国,迄今为止,每年第三季度通常贡献了我们年度净收入的最高部分,这主要是由于夏季对休闲和商务旅行活动的强劲需求。我们未来的业绩可能会继续受到这种季节性波动的影响。
我们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收入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住宿预订和交通票务业务。下表列出了我们主要业务部门的收入占所示期间总收入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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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收入: |
||||||||||||
| 住宿预订 |
39 | % | 40 | % | 42 | % | ||||||
| 交通票务 |
41 | % | 38 | % | 36 | % | ||||||
| 打包旅游 |
7 | % | 8 | % | 7 | % | ||||||
| 企业差旅 |
5 | % | 5 | % | 5 | % | ||||||
| 其他 |
8 | % | 9 | % | 10 | % | ||||||
|
|
|
|
|
|
|
|||||||
| 总收入 |
100 | % | 100 | % | 100 | % | ||||||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不拥有正在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相反,我们在几乎所有的交易中都充当代理。因此,我们因被取消的酒店和机票预订的义务而遭受损失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我们主要根据赚取的佣金而不是交易价值确认收入。
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某些业务,包括增值电信行业。因此,我们通过VIE开展部分业务。从历史上看,我们的部分收入来自向这些实体收取的费用。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VIE的安排”,以描述我们与这些实体的关系。
住宿预订。住宿预订收入构成了我们收入的重要来源。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我们的住宿预订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73亿元、人民币216亿元和人民币261亿元(37亿美元),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39%、40%和42%。
我们几乎所有的住宿预订收入都是通过我们的平台从酒店预订合作伙伴那里获得的佣金产生的。我们在预订变得不可取消时确认收入,这是我们完成住宿预订服务履约义务的时间点。
交通票务。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交通票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84亿元、人民币203亿元和人民币225亿元(32亿美元),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41%、38%和36%。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以及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网络来经营我们的交通票务业务。所提供的票务预订的佣金在出票时确认,因为这是我们履行义务的时候。其他相关服务的收入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打包旅游。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打包旅游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1亿元、人民币43亿元和人民币47亿元(6.7亿美元)。我们通过我们的平台捆绑打包旅游产品和服务,并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那里获得打包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推荐费。介绍费在打包旅游的出发日期确认,因为这是我们履行义务的时候。
企业差旅。我们的公司差旅收入主要包括来自交通票务预订、住宿预订以及向公司客户提供的打包旅游服务的佣金。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企业差旅服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3亿元、人民币25亿元和人民币28亿元(4.05亿美元)。我们以服务费模式与企业客户签约。旅游预订通过线上线下服务进行交通票务预订、住宿预订、打包旅游服务。公司差旅收入在提供服务并合理保证收款后按净额确认。
其他。其他主要包括在线广告服务和金融服务。2023、2024、2025年,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5亿元、46亿元、64亿元(9.16亿美元)。广告收入在提供服务或通过展示广告履行相关履约义务时,在协议的固定期限内按比例确认。金融服务收入主要指在服务期内按比例确认的来自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平台服务费以及在信用期内确认的应收用户款项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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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客户服务中心人员的工资补偿、信用卡服务费、支付给旅行供应商的款项、电信费用、主要旅行旅游服务的直接成本、折旧、租金、直接归属于我们的用户订单以及提供旅行相关服务和其他业务的金融服务的直接成本和相关费用。
2023、2024和2025年,收入成本占我们净收入的百分比分别为18%、19%和19%。我们认为,我们相对较低的收入成本与收入的比率主要是由于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力成本、我们的客户服务系统的高效率以及我们增强的网站运营的效率。
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以及一般和管理费用,所有这些费用都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2025年,我们记录的股权激励费用为人民币23亿元(3.25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0亿元,2023年为人民币18亿元。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费用与支付给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接受者的现金报酬列入同一损益表类别。
产品开发费用主要包括产品开发人员的工资补偿、咨询费用,以及我们为业务开发技术和产品而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例如开发我们的旅行供应商网络以及服务平台。产品开发费用占我们净收入的百分比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27%、25%和24%。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工资成本和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的相关补偿,广告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营销和推广费用。2023、2024和2025年,销售和营销费用占我们净收入的百分比分别为21%、22%和24%。
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我们行政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补偿及差旅费、信贷损失、专业服务费及行政办公开支。2023、2024和2025年,一般和管理费用占我们净收入的百分比分别为8%、8%和7%。
税收
我们2023年、2024年、2025年的实际所得税率分别为16%、15%、15%。
我们在不同的管辖范围内要缴纳不同税率的所得税。以下总结影响我们在开曼群岛、新加坡、香港和中国大陆适用税率的主要因素: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公司征税。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交的文书。此外,开曼群岛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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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我们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该纳税年度在新加坡产生的应课税收入按17%的公司税率适用新加坡税法。
香港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的首个200万港元利润按8.25%课税,其余200万港元以上的利润按16.5%课税。然而,对于两个或更多的关联实体,只有其中一个实体可以选择两级利得税率制度。
中国大陆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大陆成立的公司一般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的费率适用于我们的大部分子公司和在中国大陆成立的VIE。我们的18家中国子公司和3家VIE通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而受益于15%的优惠税率。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为“居民企业”,则可对我国普通股或ADS的非中国居民企业持有人从我们获得的股息以及对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或ADS实现的收益征收10%的预扣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境内的收入。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财务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我们不断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对这些估计和假设进行评估,这些共同构成了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运用中,要求的判断程度比其他的要高。我们认为下文讨论的政策对于理解我们的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为它们的应用对管理层的判断提出了最重要的要求。
收入确认。我们根据ASC 606“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确认收入。根据该条款,我们的收入基本上以净额报告,因为旅行供应商主要负责提供基础旅行服务,而我们不控制旅行供应商向旅行者提供的服务。对于我们通过预先购买库存承担实质性库存风险的商家业务,收入按毛额确认。住宿预订服务、交通票务服务、打包旅游、公司差旅等收入在履约义务得到履行的时点大幅确认。其他主要包括在线广告服务和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在一段时间内或在履行相关履约义务时按比例确认。
业务组合。我们应用ASC 805“企业合并”,即要求所有不涉及同一控制下实体或业务的企业合并均按照收购法进行会计处理。收购成本以所给予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和发行的权益工具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其于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论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i)收购总成本、非控股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超过(ii)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收购成本低于被收购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在合并利润表和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82
对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配是基于各种假设和估值方法,需要管理层作出相当大的判断。这些估值中最重要的变量是贴现率、终值、增长率、现金流预测所依据的年数,以及用于确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假设和估计。
可供出售债务投资的公允价值。我们有可供出售的债务投资,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附注7。我们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报告可供出售债务投资,未实现损益总额(扣除税后)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累计其他综合损失”中。
管理层根据使用各种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估值模型确定这些第3级投资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在实施估值之前由独立和公认的国际商业估值师进行审查,并进行校准以确保产出反映市场状况。在估值师协助下建立的估值模型利用市场输入,尽可能少依赖我们自己的具体数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投入,例如收入增长率和缺乏适销性折扣,需要管理层的估计。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会定期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如果任何估计和假设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可供出售债务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可供出售债务投资的公允价值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载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附注7。
关于可供出售债务投资的估值,我们根据收到的专业意见,采用了以下程序:(i)获取并审阅了阿维斯塔提供的能力陈述和凭据,据此,我们认为阿维斯塔在估值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专业知识,因此有资格协助我们评估估值的适当性;(ii)按要求向独立估值师提供必要的财务和非财务资料,以使估值师能够进行相关的估值评估。对于经营成果和现金流表现的预测,我们采取审慎合理的方法确定包括收入增长率在内的重大估计,并定期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基础业务的实际发展;(iii)与估值师保持频繁讨论并审查其估值工作底稿和报告,在此期间,我们认真理解和评估其中的整体估值方法、计算基础、重大假设和估计的适当性和合理性,包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缺乏适销性折扣,股权分配的预期波动和概率;(iv)审查公允价值评估结果,了解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合理性。基于上述程序,我们认为估值师进行的估值分析是公平合理的,我们集团的财务报表编制妥当。
可供出售债务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详情,特别是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估值技术和关键输入值,包括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以及不可观察输入值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包含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附注8中披露。
投资。我们的投资包括权益法投资、没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权益证券、具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权益证券、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和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对于我们有能力行使重大影响力但没有控制权且投资于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的实体的投资,我们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关联实体与美国之间交易的未实现收益在我们对关联实体的权益范围内予以消除;未实现损失也予以消除,除非交易提供了所转让资产减值的证据。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是使用一种计量替代方法计量和记录的,该替代方法按成本减去减值(如果有的话),加上或减去符合条件的可观察价格变动导致的变化。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以经常性基础上的公允价值计量和记录,公允价值变动(无论已实现或未实现)通过损益表记录。我们持有至到期的积极意向和能力的债务证券,分类为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按摊余成本列示。
83
除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外,我们已将我们对债务证券的投资归类为可供出售证券。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按估计公允价值列报,未实现损益总额(扣除税后)反映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累计其他综合损失”中。如果可供出售证券的摊余成本基础超过其公允价值,并且如果我们有出售该证券的意图,或者很可能我们将被要求在收回摊余成本基础之前出售该证券,则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减值。如果我们没有出售该证券的意图,并且在收回摊余成本基础之前我们被要求出售该证券的可能性不大,并且我们确定可供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基础的下降完全或部分是由于与信用相关的因素,则该信用损失在综合收益表中计量并确认为信用损失准备。备抵以债务证券的摊余成本基础超过我们对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现值的最佳估计的金额计量。
我们通过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经济和市场状况、包括当前盈利趋势在内的公司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公司特定信息等因素来监控我们的投资是否存在非临时性减值。当存在减值迹象时,我们还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对我们的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量化计量,这需要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值,例如收入增长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可比公司和倍数的选择、预期波动性、缺乏市场性的折扣以及退出事件的概率,因为它与清算和赎回偏好相关(如适用)。公允价值信息对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变化很敏感,此类变化可能导致报告日的公允价值与呈列的公允价值不同。
商誉、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商誉是指购买价格超过因我们收购我们的子公司和VIE的权益而获得的可识别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商誉不摊销,但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减值或更早。我们首先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定量商誉减值测试,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整体财务表现、行业和市场情况以及我司股价。如确定有必要,应采用定量减值测试来识别商誉减值。在定性评估的基础上,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可能性较大,则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对于商誉减值的量化评估,我们将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值,则商誉不被视为减值。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则将账面值超过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为减值。估计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判断包括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定适当的贴现率和作出其他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我们执行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或者当发生很可能会使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各种事件和情况进行了定性评估,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和市场考虑、我们的整体财务表现以及股价,并通过综合权衡所有这些因素得出结论,我们单一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可能性不大。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商誉减值。使用寿命可确定的可单独辨认无形资产继续摊销,主要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的竞业禁止协议、客户名单、供应商关系、技术、业务关系和支付业务许可构成。我们对无形资产按其预计可使用年限,即2至20年,按直线法进行摊销。如果发生表明寿命发生变化的情况,将重新评估已摊销无形资产的估计寿命。其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和域名。我们在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基础上对无限期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如果事件或其他情况表明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进行临时评估。还在每年的12月31日进行评估,以确定事件和情况是否继续支持无限期的使用寿命。估计这些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判断包括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定适当的折现率和作出其他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确定每个资产组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就对长期资产(包括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审查。进行复核以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是否发生减值,其依据是与未贴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比较。如果这种比较表明存在减值,我们确认长期资产的减值,只要这类资产的账面值超过公允价值。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没有确认任何商誉、无形资产或长期资产的减值费用。然而,如果使用了不同的判断或估计,重大差异可能会导致减值费用的金额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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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我们按照ASC 718“股票补偿”对股份支付进行核算。我们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扣除估计没收率,因此仅确认预计在奖励服务期内归属的股份的补偿成本。我们应用Black-Scholes估值模型确定所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无风险利率基于与授予时预期奖励期限一致的条款的美国国债收益率。预期寿命基于历史锻炼模式。预期股息率是结合我们的历史派息率和未来经营计划确定的。我们根据历史波动率估计授予日的预期波动率。我们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以直线法确认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补偿费用。没收率是根据历史没收模式估计的,并进行调整以反映未来情况和事实的变化(如果有的话)。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不同,我们可能需要修改在后续期间使用的那些估计。如果相关股权的公允价值和Black-Scholes模型中使用的任何假设发生重大变化,未来奖励的股份补偿费用可能与之前授予的奖励相比存在重大差异。
我们将修改的增量补偿成本计算为修改后的期权的公允价值超过紧接其条款被修改前的原始期权的公允价值的部分,根据修改日期的股价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计量。对于既得期权,我们将在修改发生期间确认增量补偿成本;对于未归属期权,我们将在剩余的必要服务期内确认增量补偿成本和在修改日期原授予的剩余未确认补偿成本之和。
递延税项估价津贴。我们为我们的递延税项资产提供估值备抵,前提是我们认为这很可能导致我们无法变现全部或部分此类资产。在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变现性时,我们一般认为近几年的累计税前亏损是影响未来盈利能力的显著负面指标。我们还会考虑盈利的强度和趋势,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我们未来实现递延税项资产还取决于某些其他因素,包括我们在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或我们的税收亏损结转到期之前产生应税收入的能力以及经济和我们行业的前景。我们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考虑这些因素,确定估值备抵是否必要。这些因素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产生重大影响。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录得扣除估值备抵的递延税项资产为人民币26亿元、人民币33亿元和人民币28亿元(3.94亿美元)。但是,如果未来发生意外事件,使我们无法实现全部或部分递延税项净资产,则调整将导致在作出此类确定期间计入收入。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估值备抵分别为人民币9.22亿元、人民币7.12亿元和人民币8.76亿元(1.25亿美元),主要是为某些子公司的此类亏损产生的递延税项资产很可能无法实现的净经营亏损提供的。因此,我们根据我们的总递延税项资产记录了估值备抵,以便将递延税项资产减少到更有可能实现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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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合并经营报表的金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的摘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百万,百分比除外) | ||||||||||||||||||||||||||||
| 收入: |
||||||||||||||||||||||||||||
| 住宿预订 |
17,257 | 39 | 21,612 | 40 | 26,100 | 3,732 | 42 | |||||||||||||||||||||
| 交通票务 |
18,443 | 41 | 20,301 | 38 | 22,489 | 3,216 | 36 | |||||||||||||||||||||
| 打包旅游 |
3,140 | 7 | 4,336 | 8 | 4,688 | 670 | 7 | |||||||||||||||||||||
| 企业差旅 |
2,254 | 5 | 2,502 | 5 | 2,829 | 405 | 5 | |||||||||||||||||||||
| 其他 |
3,468 | 8 | 4,626 | 9 | 6,404 | 916 | 10 | |||||||||||||||||||||
| 总收入 |
44,562 | 100 | 53,377 | 100 | 62,510 | 8,939 | 100 | |||||||||||||||||||||
| 减:销售税金及附加 |
(52 | ) | (0 | ) | (83 | ) | (0 | ) | (101 | ) | (14 | ) | (0 | ) | ||||||||||||||
| 净收入 |
44,510 | 100 | 53,294 | 100 | 62,409 | 8,925 | 100 | |||||||||||||||||||||
| 收入成本 |
(8,121 | ) | (18 | ) | (9,990 | ) | (19 | ) | (12,122 | ) | (1,733 | ) | (19 | ) | ||||||||||||||
| 毛利 |
36,389 | 82 | 43,304 | 81 | 50,287 | 7,192 | 81 | |||||||||||||||||||||
| 营业费用: |
||||||||||||||||||||||||||||
| 产品开发(1) |
(12,120 | ) | (27 | ) | (13,139 | ) | (25 | ) | (15,136 | ) | (2,164 | ) | (24 |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1) |
(9,202 | ) | (21 | ) | (11,902 | ) | (22 | ) | (14,904 | ) | (2,131 | ) | (24 | ) | ||||||||||||||
| 一般和行政(1) |
(3,743 | ) | (8 | ) | (4,086 | ) | (8 | ) | (4,474 | ) | (640 | ) | (7 | ) | ||||||||||||||
| 总营业费用 |
(25,065 | ) | (56 | ) | (29,127 | ) | (55 | ) | (34,514 | ) | (4,935 | ) | (55 | ) | ||||||||||||||
| 经营收入 |
11,324 | 25 | 14,177 | 27 | 15,773 | 2,257 | 25 | |||||||||||||||||||||
| 利息收入 |
2,090 | 5 | 2,341 | 4 | 2,603 | 372 | 4 | |||||||||||||||||||||
| 利息支出 |
(2,067 | ) | (5 | ) | (1,735 | ) | (3 | ) | (849 | ) | (121 | ) | (1 | ) | ||||||||||||||
| 其他(费用)/收入 |
(667 | ) | (1 | ) | 2,220 | 4 | 21,321 | 3,049 | 34 | |||||||||||||||||||
| 所得税费用前收益及附属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10,680 | 24 | 17,003 | 32 | 38,848 | 5,557 | 62 | |||||||||||||||||||||
| 所得税费用 |
(1,750 | ) | (4 | ) | (2,604 | ) | (5 | ) | (5,815 | ) | (832 | ) | (9 | ) | ||||||||||||||
| 附属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1,072 | 2 | 2,828 | 5 | 353 | 50 | 1 | |||||||||||||||||||||
| 净收入 |
10,002 | 22 | 17,227 | 32 | 33,386 | 4,775 | 54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及夹层分类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84 | ) | (0 | ) | (160 | ) | (0 | ) | (67 | ) | (9 | ) | (0 | ) |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赎回价值增值 |
— | — | — | — | (25 | ) | (4 | ) | (0 | ) | ||||||||||||||||||
| 归属于携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9,918 | 22 | 17,067 | 32 | 33,294 | 4,762 | 54 | |||||||||||||||||||||
注意:
| (1)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被列入相关运营费用类别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百万,百分比除外) | ||||||||||||||||||||||||||||
| 产品开发 |
(870 | ) | (2 | ) | (976 | ) | (2 | ) | (1,039 | ) | (149 | ) | (2 |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158 | ) | (0 | ) | (171 | ) | (0 | ) | (216 | ) | (31 | ) | (0 | ) | ||||||||||||||
| 一般和行政 |
(806 | ) | (2 | ) | (895 | ) | (2 | ) | (1,015 | ) | (145 | ) | (2 | ) | ||||||||||||||
上表中确定为总金额或百分比的金额或百分比与其中所列金额或百分比之和之间的任何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86
2025年与2024年相比
收入
总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534亿元增长17%至2025年的人民币625亿元(89亿美元),主要受全年有韧性的旅行需求推动。
住宿预订。住宿预订收入从2024年的216亿元人民币增长21%至2025年的261亿元人民币(37亿美元)。这与住宿预订GMV增长17%一致,主要受出境游和国际酒店预订的稳健需求推动。
交通票务。交通票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03亿元增长11%至2025年的人民币225亿元(32亿美元)。这与交通票务GMV增长6%一致,主要受国际航空预订量增长推动。
打包旅游。套餐旅游收入从2024年的43亿元人民币增长8%至2025年的47亿元人民币(6.7亿美元),主要受我们国际产品扩张的推动。
公司差旅。企业差旅收入从2024年的25亿元人民币增长13%至2025年的28亿元人民币(4.0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更多公司采用我们的托管企业差旅服务。
其他。其他收入从2024年的46亿元人民币增至2025年的64亿元人民币(合9.16亿美元)。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00亿元增长21%至2025年的人民币121亿元(约合17亿美元),与我们总收入的增长一致。
营业费用
运营费用包括产品开发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以及一般和管理费用。
产品开发。产品开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31亿元增长15%至2025年的人民币151亿元(2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产品开发人员相关费用增加。
销售和市场营销。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19亿元增长25%至2025年的人民币149亿元(21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销售和营销相关活动的增加。
一般和行政。一般和行政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41亿元增长9%至2025年的人民币45亿元(6.4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一般和行政人员相关费用增加。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保持稳定,2025年为人民币26亿元(3.72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3亿元。
利息费用
利息支出从2024年的17亿元人民币下降51%至2025年的8.49亿元人民币(1.2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2025年借款余额减少和利率波动。
87
其他收益
2025年其他收入为人民币213亿元(合30亿美元),而2024年其他收入为人民币22亿元。2025年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154亿元人民币(22亿美元)的收购业务或处置长期投资收益、40亿元人民币(5.65亿美元)的权益证券投资和可交换优先票据的公允价值收益、13亿元人民币(1.92亿美元)的政府补助、4亿元人民币(5700万美元)的长期投资股息和3.16亿元人民币(4500万美元)的外汇收益。2024年其他收益主要包括股本证券投资和可交换优先票据的11亿元公允价值收益、7.87亿元政府补助、1.7亿元长期投资股息,部分被长期投资的1.22亿元减值所抵消。
所得税费用
2025年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58亿元(合8.32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6亿元。我们2025年的有效所得税率为15%,而2024年为15%。有效税率主要受到以下综合影响:(i)不同税率的子公司各自盈利能力的变化,(ii)与预扣税有关的递延税项负债的变化,(iii)其他(费用)/收入中记录的股本证券投资和可交换优先票据的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某些非应税收入或损失,(iv)为递延税项资产计提的估值备抵的变化,以及(v)根据当地间接转让税规则部分处置某些投资产生的税项。
附属公司收入权益
2025年附属公司收益中的权益为人民币3.53亿元(5000万美元),而2024年附属公司收益中的权益为人民币28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2025年的权益法投资产生的收益。
2024年与2023年相比
收入
总收入从2023年的446亿元人民币增长20%至2024年的534亿元人民币,这主要是受到全年有韧性的旅行需求和消费的推动。
住宿预订。住宿预订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73亿元增长25%至2024年的人民币216亿元。这与住宿预订GMV增长19%一致,这主要是由我们国内、出境和国际市场的强劲增长推动的。
交通票务。交通票务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84亿元增长10%至2024年的人民币203亿元。这与交通票务GMV增长8%一致,主要受交通预订市场需求增加的推动。
打包旅游。打包旅游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1亿元增长38%至2024年的人民币43亿元,主要受打包旅游预订市场需求增加的推动。
公司差旅。企业差旅收入从2023年的23亿元人民币增长11%至2024年的25亿元人民币,这主要是由于更多公司采用我们的托管企业差旅服务。
其他。其他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5亿元增至2024年的人民币46亿元。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81亿元增长23%至2024年的人民币100亿元,与我们总收入的增长一致。
营业费用
运营费用包括产品开发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以及一般和管理费用。
产品开发。产品开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21亿元增长8%至2024年的人民币131亿元,主要是由于产品开发人员相关费用增加。
88
销售和市场营销。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92亿元增长29%至2024年的人民币119亿元,主要是由于销售和营销相关活动的增加。
一般和行政。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37亿元增加9%至2024年的人民币41亿元,主要是由于一般及行政人员相关开支增加。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保持稳定,2024年为人民币23亿元,2023年为人民币21亿元。
利息费用
利息支出从2023年的人民币21亿元下降16%至2024年的人民币17亿元,主要是由于2024年借款余额减少和利率波动。
其他收入/(费用)
2024年其他收入为人民币22亿元,2023年其他费用为人民币6.67亿元。2024年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股本证券投资和可交换优先票据的11亿元公允价值收益、7.87亿元政府补助、1.7亿元长期投资股息,部分被长期投资的1.22亿元减值所抵消。2023年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15亿元的权益证券投资和可交换优先票据的公允价值损失以及1.15亿元的长期投资减值,部分被6.08亿元的政府补助和1.77亿元的长期投资股息所抵消。
所得税费用
2024年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26亿元,2023年为人民币18亿元。我们2024年的有效所得税率为15%,而2023年为16%。有效税率的变动主要是由于(i)不同税率的子公司各自的盈利能力发生变化,(ii)与预扣税相关的递延税项负债发生变化,(iii)其他收入/(费用)中记录的股本证券投资和可交换优先票据的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某些非应税收入或损失,以及(iv)为递延税项资产计提的估值备抵发生变化的综合影响。
附属公司收入权益
2024年附属公司收益权益为人民币28亿元,而2023年附属公司收益权益为人民币11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2024年的权益法投资产生的收入,部分被某些投资的非暂时性减值所抵消。
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了本公司、我们作为VIE主要受益者的子公司、我们的其他子公司以及VIE及其子公司在所示年份和截至所示日期的财务信息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89
运营数据结果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携程 集团 有限 |
其他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的 VIE |
VIE 和 他们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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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万元人民币) | ||||||||||||||||||||||||
| 第三方净收入 |
— | 46,802 | 4,769 | 10,838 | — | 62,409 | ||||||||||||||||||
| 公司间净收入(1) |
— | 768 | 4,839 | 777 | (6,384 | ) | — | |||||||||||||||||
| 第三方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 |
(19 | ) | (34,087 | ) | (4,729 | ) | (7,801 | ) | — | (46,636 | ) | |||||||||||||
| 公司间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1) |
— | (2,078 | ) | (544 | ) | (3,762 | ) | 6,38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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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营运收入 |
(19 | ) | 11,405 | 4,335 | 52 | — | 15,773 | |||||||||||||||||
| 分占子公司和VIE的收入(2) |
18,869 | 4,724 | 811 | — | (24,404 | ) | — | |||||||||||||||||
| 净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
16,217 | 5,971 | 316 | 571 | — | 23,0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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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前收益及附属公司收益/(亏损)权益 |
35,067 | 22,100 | 5,462 | 623 | (24,404 | ) | 38,848 | |||||||||||||||||
| 所得税费用 |
(2,073 | ) | (3,122 | ) | (451 | ) | (169 | ) | — | (5,815 | ) | |||||||||||||
| 附属公司收益/(亏损)权益 |
300 | (36 | ) | 123 | (34 | ) | — | 353 | ||||||||||||||||
| 净收入 |
33,294 | 18,942 | 5,134 | 420 | (24,404 | ) | 33,386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及夹层分类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48 | ) | (13 | ) | (6 | ) | — | (67 | ) |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赎回价值增值 |
— | (25 | ) | — | — | — | (2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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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携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33,294 | 18,869 | 5,121 | 414 | (24,404 | ) | 33,2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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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携程 集团 有限 |
其他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的 VIE |
VIE 和 他们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
| (百万元人民币) | ||||||||||||||||||||||||
| 第三方净收入 |
— | 39,521 | 3,648 | 10,125 | — | 53,294 | ||||||||||||||||||
| 公司间净收入(1) |
— | 880 | 6,407 | 1,655 | (8,942 | ) | — | |||||||||||||||||
| 第三方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 |
(25 | ) | (28,694 | ) | (3,557 | ) | (6,841 | ) | — | (39,117 | ) | |||||||||||||
| 公司间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1) |
— | (3,116 | ) | (1,010 | ) | (4,816 | ) | 8,94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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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营运收入 |
(25 | ) | 8,591 | 5,488 | 123 | — | 14,177 | |||||||||||||||||
| 应占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亏损)(2) |
17,466 | 5,883 | 628 | — | (23,977 | ) | — | |||||||||||||||||
| 净利息(费用)/收入和其他(费用)/收入 |
(1,099 | ) | 3,250 | 448 | 227 | — | 2,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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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前收益/(亏损)及附属公司收益/(亏损)权益 |
16,342 | 17,724 | 6,564 | 350 | (23,977 | ) | 17,003 | |||||||||||||||||
| 所得税费用 |
— | (2,194 | ) | (466 | ) | 56 | — | (2,604 | ) | |||||||||||||||
| 附属公司收益/(亏损)权益 |
725 | 2,043 | 110 | (50 | ) | — | 2,828 | |||||||||||||||||
| 净收入/(亏损) |
17,067 | 17,573 | 6,208 | 356 | (23,977 | ) | 17,227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及夹层分类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 (107 | ) | (59 | ) | 6 | — | (1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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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携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净收入/(亏损) |
17,067 | 17,466 | 6,149 | 362 | (23,977 | ) | 17,0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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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携程 集团 有限 |
其他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的 VIE |
VIE 和 他们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
| (百万元人民币) | ||||||||||||||||||||||||
| 第三方净收入 |
— | 31,747 | 4,494 | 8,269 | — | 44,510 | ||||||||||||||||||
| 公司间净收入(1) |
— | 455 | 5,663 | 1,781 | (7,899 | ) | — | |||||||||||||||||
| 第三方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 |
(188 | ) | (22,867 | ) | (3,757 | ) | (6,374 | ) | — | (33,186 | ) | |||||||||||||
| 公司间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1) |
— | (3,170 | ) | (25 | ) | (4,704 | ) | 7,89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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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营运收入 |
(188 | ) | 6,165 | 6,375 | (1,028 | ) | — | 11,324 | ||||||||||||||||
| 应占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亏损)(2) |
12,070 | 230 | (577 | ) | — | (11,723 | ) | — | ||||||||||||||||
| 净利息(费用)/收入和其他(费用)/收入 |
(2,065 | ) | 5,985 | (4,865 | ) | 301 | — | (6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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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前收益/(亏损)及附属公司收益/(亏损)权益 |
9,817 | 12,380 | 933 | (727 | ) | (11,723 | ) | 10,680 | ||||||||||||||||
| 所得税费用 |
— | (1,158 | ) | (427 | ) | (165 | ) | — | (1,750 | ) | ||||||||||||||
| 附属公司收益/(亏损)权益 |
99 | 929 | 91 | (47 | ) | — | 1,072 | |||||||||||||||||
| 净收入/(亏损) |
9,916 | 12,151 | 597 | (939 | ) | (11,723 | ) | 10,002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78 | ) | — | (6 | ) | — | (8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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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携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净收入/(亏损) |
9,916 | 12,073 | 597 | (945 | ) | (11,723 | ) | 9,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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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 | 它代表在合并层面消除了公司间服务费。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主要受益人收取的VIE及其附属公司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43亿元、人民币40亿元及人民币35亿元。 |
| (2) | 代表消除了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附属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以及VIE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投资。 |
92
资产负债表数据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携程 集团 有限 |
其他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的 VIE |
VIE 和 他们的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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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万元人民币)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1 | 30,947 | 5,883 | 3,007 | — | 39,848 | ||||||||||||||||||
| 受限制现金 |
— | 6,172 | 257 | 174 | — | 6,603 | ||||||||||||||||||
| 短期投资 |
— | 26,682 | 2,302 | 3,023 | — | 32,007 | ||||||||||||||||||
| 应收账款 |
— | 13,651 | 261 | 1,329 | — | 15,241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3,349 | 1 | 19 | — | 3,369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134 | 20,669 | 282 | 2,897 | — | 23,982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1) |
35,102 | 17,419 | 4,259 | 9,747 | (66,527 | ) | — | |||||||||||||||||
| 长期预付款项及其他资产 |
— | 412 | 29 | 159 | — | 600 | ||||||||||||||||||
| 土地使用权 |
— | 111 | 40 | — | — | 151 | ||||||||||||||||||
| 财产、设备和软件 |
— | 4,984 | 406 | 55 | — | 5,445 | ||||||||||||||||||
| 投资 |
8,139 | 45,434 | 6,458 | 1,344 | — | 61,375 | ||||||||||||||||||
| 对子公司及VIE的投资(2) |
142,540 | 14,819 | 11,030 | — | (168,389 | ) | — | |||||||||||||||||
| 商誉 |
— | 62,043 | 3 | 222 | — | 62,268 | ||||||||||||||||||
| 无形资产 |
— | 12,806 | 21 | 35 | — | 12,862 | ||||||||||||||||||
| 使用权资产 |
— | 809 | 45 | 27 | — | 881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23 | 322 | 510 | — | 2,7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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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资产 |
185,926 | 262,230 | 31,599 | 22,548 | (234,916 | ) | 267,3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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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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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流动部分 |
4,585 | 10,404 | 3,001 | 1,345 | — | 19,335 | ||||||||||||||||||
| 应付账款 |
— | 16,359 | 212 | 2,579 | — | 19,150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333 | 9 | 2 | — | 344 | ||||||||||||||||||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 | 3,800 | 1,612 | 536 | — | 5,948 | ||||||||||||||||||
| 应交税费 |
— | 1,636 | 168 | 244 | — | 2,048 | ||||||||||||||||||
| 客户垫款 |
— | 16,028 | 56 | 2,101 | — | 18,185 | ||||||||||||||||||
| 奖励计划的应计负债 |
— | 2,166 | 333 | 763 | — | 3,262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
122 | 6,233 | 1,250 | 2,292 | — | 9,897 |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1) |
194 | 46,629 | 8,218 | 11,486 | (66,527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3,938 | 4 | 7 | — | 3,949 | ||||||||||||||||||
| 长期负债 |
10,413 | 1,017 | — | — | — | 11,430 | ||||||||||||||||||
| 长期租赁负债 |
— | 564 | 13 | 8 | — | 585 | ||||||||||||||||||
| 其他长期负债 |
— | 654 | — | — | — | 6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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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
15,314 | 109,761 | 14,876 | 21,363 | (66,527 | ) | 94,7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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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层股权 |
— | 131 | — | — | — | 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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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合计 |
170,612 | 152,338 | 16,723 | 1,185 | (168,389 | ) | 172,4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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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合计 |
185,926 | 262,230 | 31,599 | 22,548 | (234,916 | ) | 267,3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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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携程 集团 有限 |
其他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的 VIE |
VIE 和 他们的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总计 |
|||||||||||||||||||
| (百万元人民币)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51 | 38,371 | 7,277 | 2,740 | — | 48,439 | ||||||||||||||||||
| 受限制现金 |
— | 2,438 | 93 | 123 | — | 2,654 | ||||||||||||||||||
| 短期投资 |
— | 19,529 | 6,556 | 2,390 | — | 28,475 | ||||||||||||||||||
| 应收账款 |
— | 11,226 | 119 | 1,114 | — | 12,459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2,745 | 22 | 36 | — | 2,803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523 | 14,129 | 292 | 2,346 | — | 17,290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1) |
30,663 | 11,757 | 6,994 | 8,567 | (57,981 | ) | — | |||||||||||||||||
| 长期预付款项及其他资产 |
— | 294 | 22 | 138 | — | 454 | ||||||||||||||||||
| 土地使用权 |
— | 35 | 42 | — | — | 77 | ||||||||||||||||||
| 财产、设备和软件 |
— | 4,613 | 410 | 30 | — | 5,053 | ||||||||||||||||||
| 投资 |
12,391 | 28,553 | 4,347 | 1,903 | — | 47,194 | ||||||||||||||||||
| 对子公司及VIE的投资(2) |
124,988 | 17,758 | 8,144 | — | (150,890 | ) | — | |||||||||||||||||
| 商誉 |
— | 60,686 | 3 | 222 | — | 60,911 | ||||||||||||||||||
| 无形资产 |
— | 12,707 | 21 | 35 | — | 12,763 | ||||||||||||||||||
| 使用权资产 |
— | 635 | 77 | 43 | — | 755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2,473 | 379 | 402 | — | 3,2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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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 |
168,616 | 227,949 | 34,798 | 20,089 | (208,871 | ) | 242,5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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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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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流动部分 |
3,935 | 6,068 | 5,895 | 3,535 | — | 19,433 | ||||||||||||||||||
| 应付账款 |
— | 14,657 | 206 | 1,715 | — | 16,578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354 | 33 | 10 | — | 397 | ||||||||||||||||||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 | 3,566 | 1,586 | 191 | — | 5,343 | ||||||||||||||||||
| 应交税费 |
— | 1,558 | 356 | 203 | — | 2,117 | ||||||||||||||||||
| 客户垫款 |
— | 14,079 | 55 | 3,895 | — | 18,029 | ||||||||||||||||||
| 奖励计划的应计负债 |
— | 1,841 | 198 | 413 | — | 2,452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
490 | 5,937 | 1,188 | 2,046 | — | 9,661 |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1) |
1,304 | 43,497 | 5,855 | 7,325 | (57,981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4,085 | 6 | 7 | — | 4,098 | ||||||||||||||||||
| 长期负债 |
19,518 | 616 | — | — | — | 20,134 | ||||||||||||||||||
| 长期租赁负债 |
— | 495 | 44 | 22 | — | 561 | ||||||||||||||||||
| 其他长期负债 |
— | 296 | — | — | — | 2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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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
25,247 | 97,049 | 15,422 | 19,362 | (57,981 | ) | 99,0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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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层股权 |
— | 743 | — | — | — | 7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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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合计 |
143,369 | 130,157 | 19,376 | 727 | (150,890 | ) | 142,7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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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合计 |
168,616 | 227,949 | 34,798 | 20,089 | (208,871 | ) | 242,5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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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 | 它代表将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附属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以及VIE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进行冲销,以进行国库现金管理。 |
| (2) | 代表消除了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附属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以及VIE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投资。 |
94
现金流量数据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携程 集团 有限 |
其他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的 VIE |
VIE 和 他们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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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万元人民币) |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1) |
(284 | ) | 18,446 | 4,224 | 30 | (8,037 | ) | 14,379 | ||||||||||||||||
| 对集团公司的出资 |
— | — | (2,206 | ) | — | 2,206 | — | |||||||||||||||||
| 向集团公司提供贷款资金的现金流量,扣除已收到的还款 |
(4,439 | ) | (5,754 | ) | 2,769 | (1,180 | ) | 8,604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19,646 | (25,786 | ) | 2,558 | (599 | ) | — | (4,1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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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5,207 | (31,540 | ) | 3,121 | (1,779 | ) | 10,810 | (4,181 | ) | |||||||||||||||
| 集团公司出资 |
— | 2,206 | — | — | (2,206 | ) | — | |||||||||||||||||
| 从集团公司收到的贷款资金的现金流量,已偿还款项净额 |
(1,109 | ) | 3,099 | 2,357 | 4,257 | (8,604 | ) | — | ||||||||||||||||
| 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 |
(4,396 | ) | — | — | — | — | (4,396 | ) | ||||||||||||||||
| 股息分配 |
(1,423 | ) | — | (8,037 | ) | — | 8,037 | (1,423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8,168 | ) | 4,409 | (2,895 | ) | (2,190 | ) | — | (8,8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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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15,096 | ) | 9,714 | (8,575 | ) | 2,067 | (2,773 | ) | (14,663 | ) | ||||||||||||||
95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携程 集团 有限 |
其他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的 VIE |
VIE 和 他们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
| (百万元人民币) |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1) |
(846 | ) | 20,036 | 4,901 | 1,434 | (5,900 | ) | 19,625 | ||||||||||||||||
| 对集团公司的出资 |
— | — | (161 | ) | — | 161 | — | |||||||||||||||||
| 向集团公司提供贷款资金的现金流量,扣除已收到的还款 |
1,447 | 1,620 | (2,721 | ) | (1,957 | ) | 1,611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 (7,738 | ) | 756 | 930 | — | (6,05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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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447 | (6,118 | ) | (2,126 | ) | (1,027 | ) | 1,772 | (6,052 | ) | ||||||||||||||
| 集团公司出资 |
— | 161 | — | — | (161 | ) | — | |||||||||||||||||
| 从集团公司收到的贷款资金的现金流量,已偿还款项净额 |
745 | 2,721 | (644 | ) | (1,211 | ) | (1,611 | ) | — | |||||||||||||||
| 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 |
(2,172 | ) | — | — | — | — | (2,172 | ) | ||||||||||||||||
| 股息分配 |
— | (900 | ) | (5,000 | ) | — | 5,900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313 | (2,606 | ) | (2,530 | ) | 285 | — | (4,53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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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14 | ) | (624 | ) | (8,174 | ) | (926 | ) | 4,128 | (6,710 | ) | |||||||||||||
96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携程 集团 有限 |
其他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的 VIE |
VIE 和 他们的 子公司 |
消除 调整 |
合并 总计 |
|||||||||||||||||||
| (百万元人民币) |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1) |
(1,536 | ) | 18,260 | 8,088 | 1,092 | (3,900 | ) | 22,004 | ||||||||||||||||
| 向集团公司提供贷款资金的现金流量,扣除已收到的还款 |
1,775 | (3,615 | ) | 346 | (1,182 | ) | 2,676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 5,639 | (1,011 | ) | 1,291 | — | 5,9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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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775 | 2,024 | (665 | ) | 109 | 2,676 | 5,919 | |||||||||||||||||
| 从集团公司收到的贷款资金的现金流量,已偿还款项净额 |
(18 | ) | (803 | ) | 2,714 | 783 | (2,676 | ) | — | |||||||||||||||
| 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 |
(1,617 | ) | — | — | — | — | (1,617 | ) | ||||||||||||||||
| 股息分配 |
— | (400 | ) | (3,500 | ) | — | 3,900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421 | (2,347 | ) | 2,961 | (1,965 | ) | — | (9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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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1,214 | ) | (3,550 | ) | 2,175 | (1,182 | ) | 1,224 | (2,547 | ) | ||||||||||||||
注意:
| (1)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向VIE主要受益人支付服务费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43亿元、人民币40亿元及人民币35亿元。 |
97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流动性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22,004 | 19,625 | 14,379 | 2,059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919 | (6,052 | ) | (4,181 | ) | (598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547 | ) | (6,710 | ) | (14,663 | ) | (2,098 | ) |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120 | 247 | (177 | ) | (27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限制性现金 |
25,496 | 7,110 | (4,642 | ) | (664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年初 |
18,487 | 43,983 | 51,093 | 7,306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年末 |
43,983 | 51,093 | 46,451 | 6,642 | ||||||||||||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44亿元(21亿美元),而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6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用于周转资金的现金增加,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大幅增加。营运资本变动的影响被调整非现金项目影响后的净收入增加部分抵消。净利润有人民币162亿元的改善,主要是由于部分出售MakeMyTrip。非现金项目主要与股份补偿费用、权益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收益和可交换优先票据以及收购业务收益相关。
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6亿元,而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20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用于为营运资金提供资金的现金增加,因为我们的业务增长率在2024年正常化,应付账款有显着减少。营运资本变动的影响被调整非现金项目影响后的净收入增加部分抵消。净收入有72亿元人民币的改善。非现金项目主要与股份补偿费用、权益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收益和可交换优先票据以及附属公司收入中的权益相关。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2亿元(5.98亿美元),而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1亿元,2023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9亿元。与2024年相比,2025年的变化主要是由于处置长期和短期投资收到的现金,部分被长期和短期投资的现金净流出所抵消。与2023年相比,2024年的变化主要是由于短期投资的净现金流出。
2025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47亿元(21亿美元),而2024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7亿元,2023年为人民币25亿元。2025年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主要是偿还短期和长期银行借款、股份回购、证券化债务清偿以及为普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息部分被短期借款和证券化债务及其他投资者的收益所抵消。2024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主要是由于偿还银行贷款,该贷款被发行2029年票据的现金所得款项净额部分抵消。2023年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主要是偿还长短期借款和股份回购部分被长期银行借款和证券化债务的现金收益所抵消。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子公司必须每年至少提取其各自税后利润的10%(如有)作为法定公积金,除非此类公积金已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这些储备金是不可分配的,因为现金红利和红利不能分配,直到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
98
2023年11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定期资本回报政策,从2024年开始,以酌情年度股票回购、酌情宣布年度现金股息或其组合的形式使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受益。根据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保留与确定任何特定年份的资本回报措施的形式、时间和金额有关的酌情权,具体取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资本要求和其他相关因素。
2024年2月,根据定期资本回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授权我们不时实施战略资本回报举措,其中包括股票回购,总价值高达3亿美元。2025年2月,根据定期资本回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授权我们实施额外的战略资本回报举措,其中包括(i)向普通股持有人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30美元的现金股息,总额约为2亿美元,以及(ii)不时以总价值高达4亿美元的普通股和/或ADS进行股票回购。2025年8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能会回购总额高达50亿美元的已发行普通股和/或ADS。
资本资源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主要流动资金来源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从第三方贷方借款,以及我们从公开发行普通股和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和可交换优先票据中获得的收益。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手头现金和流动投资,这些投资在提取或使用方面不受限制。我们的融资活动包括向投资者发行和出售我们的普通股、可转换优先票据和可交换优先票据以及从第三方贷方借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高达人民币63亿元的贷款融资,我们已在这些融资项下提取了人民币19亿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未偿还金额为:(i)本金总额为5亿美元的2027年到期的1.50%可交换优先票据,(ii)本金总额为15亿美元的2029年到期的0.75%可转换优先票据。
除本年度报告所披露外,我们没有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或财务担保或类似的承诺,以保证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根据我们的流动性评估,我们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以及在提交本年度报告后的至少12个月内,我们的运营现金流和融资活动收益将足以满足我们的预期现金需求,包括我们对营运资本和资本支出的现金需求。然而,由于不断变化的商业条件或其他未来发展,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它。”
表外安排
就我们的机票业务而言,我们被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要求订立担保安排并支付保证金。未使用的保证金按年在保证期结束时偿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权签发的机票总额度高达人民币15亿元(约合2.09亿美元)。我们支付的定金总额为人民币1.59亿元(约合2300万美元)。
基于担保安排,未来付款的最高金额约为人民币13亿元(1.86亿美元),这是我们可以签发的机票的担保金额,而不是财务担保。只有当我们向我们的用户签发机票并且这些应付款包含在应付账款中时,我们才有责任支付。因此,我们认为担保安排不构成我们的任何合同和推定义务,并且没有记录任何超出已发行中票金额的责任。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债务义务和资本支出承诺。
99
我们的债务包括与我们的可转换和可交换优先票据、定期贷款和其他债务有关的本金和利息金额。自2025年12月31日起一年内到期支付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185亿元(约合26亿美元)。自2025年12月31日起一年后到期支付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116亿元(约合17亿美元)。
下文列出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需要在后续期间付款的主要债务义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遵守了所有适用的债务契约。
| • | 2020年7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为5亿美元、2027年到期的1.50%可交换优先票据,即2020年可交换票据。2020年可交换票据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并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我们的选择在特定条件下交换为现金、H World的ADS或其组合。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可交换票据的现行有效汇率为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27.6247 H世界ADS。2020年可交换票据按年利率1.50%计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此外,我们可能会在某些条件下赎回2020年可交换票据。 |
| • | 2024年6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为15亿美元、2029年到期的0.75%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29年票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9年票据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并在特定条件下转换为我们的ADS,目前的有效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15.1 193ADS。2029年票据按年利率0.75%计息,自2024年12月15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2029年票据持有人可要求我们根据经修订和补充的2029年票据契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于2027年6月15日以现金方式回购全部或部分2029年票据,回购价格等于将回购的2029年票据本金的100%,加上截至但不包括回购日的应计和未付利息。 |
我们的资本支出承诺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的未来购买财产、设备和软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2025年12月31日后一年内到期的未支付购买价款为人民币2400万元(34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一年后到期的未支付购买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其他融资选择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虽然上述情况表明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重大现金需求,但如果任何协议被重新谈判、取消或终止,我们最终需要支付的实际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控股公司Structure
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以及VIE和VIE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每间附属公司,以及VIE及VIE在中国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和VIE被要求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将其贡献法定公积金后的部分税后利润酌情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资金。法定公积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
100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在我们组织内转移现金和其他资产的能力可能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受到条件和限制。例如,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只能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携程 Group Limited向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以及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其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VIE支付的许可和服务费。此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任何净资产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审核。这些限制以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净资产为基准。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受到的此类限制总额分别为人民币76亿元、人民币88亿元和人民币105亿元(15亿美元)。此外,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向中国境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关于货币兑换或跨境支付的监管。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VIE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或在中国的VIE中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境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多个司法管辖区运营相关的风险——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我公司建立了现金集中管理政策,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VIE之间的资金划转方式进行直接指导,提高现金管理效率,确保现金管理安全,现金由国库集中管理。资金在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我们的子公司以及VIE之间通过我们的现金池结构、公司间贷款以及存款或委托贷款进行转账,视具体情况并考虑监管和税收要求。
我们的董事会对我们未来是否会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酌处权,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派发股息,我们的股息的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潜在的税务影响以及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我们宣布的任何股息将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支付给ADS的持有人,其支付范围与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相同,减去根据存款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宣布的任何股息将由存托银行分配给ADS的持有人。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包括ADS所代表的股票,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8项。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其附属公司并无出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融资的现金流量扣除已收到的还款后的净额分别为现金流入净额人民币18亿元、现金流入净额人民币14亿元、现金流出净额人民币44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没有向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任何贷款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贷款融资的现金流量,扣除已收到的还款,分别为现金净流出人民币12亿元、现金净流出人民币20亿元和现金净流出人民币12亿元。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贷款融资的现金流量,扣除已偿还的款项,分别为现金流入净额人民币8亿元、现金流出净额人民币12亿元和现金流入净额人民币43亿元。
10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子公司向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分别向其在香港的控股公司携程旅行网(香港)有限公司进行股息分配,总额分别为人民币72亿元、人民币97亿元及人民币147亿元。这些股息分配须缴纳5%的预扣税,如本年度报告表格20-F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5所披露。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并无宣派或派付任何现金股息。2025年2月,根据定期资本回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普通股持有人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30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30美元。此次分红总额约为2亿美元。我们的董事会对我们未来是否会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酌处权,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投资于我国ADS或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请参阅“项目10。附加信息— E.税收。”
C.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我们的研发工作包括继续开发我们的专有技术以及吸收第三方的新技术。我们打算继续升级我们的专有预订、客户关系管理和收益管理软件,以跟上我们交易量的持续增长和快速发展的技术条件。我们还将寻求继续增强我们的电子确认系统,并与更多的酒店供应商一起推广此类系统,因为我们认为电子确认系统是酒店与我们进行交互的一种经济高效且便捷的方式。
此外,我们已经并将继续利用第三方的产品和服务来支持我们的技术平台。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6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能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关于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我武生物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的年龄、在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的主要职务等情况如下:
| 董事和执行官 |
年龄 | 职位/职称 |
||||
| 梁建章 |
56 | 联合创始人;董事会执行主席 | ||||
| 孙洁 |
57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 | ||||
| Cindy Xiaofan Wang |
50 | 首席财务官兼执行副总裁 | ||||
| 熊星 |
52 | 首席运营官 | ||||
| 沈南鹏(1)(2) |
58 | 联合创始人;独立董事 | ||||
| 李基培(1)(2) |
58 | Vice Chairman of the Board;独立董事 | ||||
| 甘剑平(1)(2) |
54 | 独立董事 | ||||
| 吴亦泓 |
58 | 独立董事 | ||||
| 虹膜杨晓 |
45 | 独立董事 | ||||
| 罗戎 |
44 | 董事 | ||||
注意事项:
| (1) | 审计委员会成员。 |
| (2) | 薪酬委员会成员。 |
102
根据我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我们的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包括但不限于(i)由我公司的联合创始人任命的三名董事,由Mr. 梁建章、沈南鹏、季琦、范敏组成,但须经我公司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ii)一名董事,他是我公司现任首席执行官。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将任职,直至该董事的继任者被选出并获得适当资格,或直至该董事较早时去世、破产、精神错乱、辞职或被免职。我公司任何董事或执行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履历信息
梁建章是我们公司的联合创始人之一,也是执行董事长。他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会成员,并自2003年8月起担任董事长。梁先生曾于2000年至2006年以及2013年3月至2016年11月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梁先生自2017年1月起担任BTG酒店集团(上交所:600258)董事,自2016年起担任同程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前称同程艺龙控股有限公司)(上交所:0780)董事。梁先生曾任职于MakeMyTrip Limited(纳斯达克:MMYT)、新浪公司(纳斯达克:新浪,于2021年3月退市并私有化)、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纳斯达克:TOUR)、一嗨租车服务有限公司(NYSE:EHIC,于2019年4月退市并私有化)、前程无忧,Inc(纳斯达克:JOBS,于2022年5月退市并私有化)、世纪佳缘 Ltd.(纳斯达克:DATE,于2016年5月退市并私有化)、如家酒店集团(纳斯达克:HMIN,于2016年4月退市并私有化梁先生因其对中国旅游行业的贡献赢得了许多赞誉,包括《机构投资者》2016年全亚洲高管团队排名中的互联网类最佳CEO,以及《福布斯》2015年中国年度商业领袖。梁先生在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获得硕士和学士学位。
孙洁自2016年11月起担任我公司首席执行官,并担任董事会成员。孙女士于2005年加入我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随后在被任命为首席执行官之前担任首席运营官和联席总裁。孙女士在运营和管理在线旅游业务、并购以及财务报告和运营方面的丰富经验得到了广泛认可,并在行业内获得了无数赞誉。例如,孙女士连续数年被《财富》杂志评为商界50大最具影响力女性之一,还入选了《福布斯》全球最具影响力女性榜单和《福布斯亚洲》实力女企业家榜单。福布斯还将孙女士评为新兴25:亚洲新星女企业家之一,以及中国最具影响力和最杰出的女企业家之一。孙女士是摩根大通亚太理事会成员、渣打银行国际咨询委员会成员、世界旅行与旅游理事会副主席,以及新加坡国家遗产委员会子公司HeritageSG的董事会成员。孙女士也是新加坡开国总理李光耀先生设立的商务中国的董事会成员。孙女士于1992年8月以优异的成绩获得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费希尔会计学院会计学学士学位。2010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法学硕士)学位。她还参加了斯坦福大学高管课程,并于2025年毕业。孙女士自2019年8月起担任MakeMyTrip Limited(纳斯达克:MMYT)的董事。她还曾于2020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担任猫途鹰股份有限公司(纳斯达克:TRIP)董事,并于2021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担任友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SEHK:1299)独立董事。
103
Cindy Xiaofan Wang自2013年11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自2016年5月起担任常务副总裁。在此之前,她自2008年1月起担任我们的副总裁。王女士于2001年12月加入我们,曾在我们公司担任多个管理职务。王女士在2017年的2017年全亚洲高管团队排名中荣获机构投资者颁发的最佳CFO奖,在2021年荣获SNAI/ACCA/Korn Ferry颁发的中国最佳CFO领导力奖。此前,王女士曾于1997年至1999年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女士还于2019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担任MakeMyTrip Limited(纳斯达克:MMYT)的董事会成员,并于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担任H World Group Limited(纳斯达克:HTHT;联交所:1179)的董事会成员。王女士于2013年获得麻省理工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1997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学士学位。王女士是注册会计师(CPA)。
熊星自2021年2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运营官,目前分管机票、住宿、企业差旅、科技、国际业务、我集团其他领域业务。熊总在2016年成为我们的常务副总裁。2015年任我公司携程品牌高级副总裁,2014年任我公司机票业务首席执行官,2013年任技术副总裁。熊先生于2013年加入我们,担任高级研发总监。在加入我们之前,熊先生曾在微软和Expedia的研发团队担任多个管理职位。他拥有超过20年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熊先生还自2019年8月起担任MakeMyTrip Limited(纳斯达克:MMYT)的董事会成员。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美国东北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
沈南鹏是我公司的联合创始人之一,自我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自2008年10月起担任独立董事。沈南鹏于2005年创立HSG(原名红杉中国),此后一直担任创始管理合伙人。沈先生于2003年8月至2005年10月担任本公司总裁,并于2000年至2005年10月担任首席财务官。沈先生还与他人共同创立了如家酒店集团(前称如家酒店管理公司)并担任非执行联席主席,该集团是中国领先的经济型连锁酒店,于2002年7月开始运营。沈先生于1992年11月获得耶鲁大学硕士学位,并于1988年7月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学士学位。
自2000年3月以来,李基培曾在我们董事会的不同时间任职。李先生自2003年8月起担任我公司副董事长,自2003年10月起担任独立董事。李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兰花亚洲集团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合伙人及投资委员会成员。李先生于2015年4月至2024年11月担任Qeeka Home(Cayman)Inc.(SEHK:1739)的非执行董事,并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担任深信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Z:300454)的董事。李先生于1990年5月毕业于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获得化学工程学士学位。1991年9月获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化学工程实践学理学硕士学位,1995年6月获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甘剑平自2002年4月起担任我司董事,自2005年7月起担任独立董事。自2019年以来,Gan先生一直是INCE Capital Limited的创始合伙人。2006年12月至2019年6月,甘先生为启明创投管理合伙人。Gan先生自2015年1月起担任哔哩哔哩公司(纳斯达克:BILI,联交所代码:9626)的独立董事。Gan先生于1999年6月获得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1994年5月获得爱荷华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吴亦泓自2026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吴女士自2024年5月起担任MakeMyTrip Limited(纳斯达克:MMYT)的独立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自2023年8月起担任Alibaba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SEHK:0241)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自2017年5月起担任太古地产有限公司(SEHK:1972)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自2010年11月起担任诺亚财富管理中心(TERM0纳斯达克:NOAH;联交所:6686)的独立董事及企业管治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她还曾在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担任薪酬委员会成员,并自2015年5月起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2019年7月至2023年5月,吴女士还担任如家酒店集团的董事会顾问,并于2010年5月至2019年6月担任首席战略官,于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担任首席财务官。吴女士拥有西北大学家乐氏管理学院MBA学位、纽约城市大学布鲁克林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复旦大学生物化学学士学位。
104
艾里斯·杨晓自2026年2月起担任我司司长。肖女士于2020年6月至2025年6月期间担任香港Capital International Investors的投资分析师。在此之前,肖女士曾于2013年3月至2020年3月在Principal Global Investors任职,包括担任投资组合经理和股票分析师。在此之前,肖女士于2010年3月至2013年2月担任中国平安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经理。肖女士拥有上海交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士学位以及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和香港科技大学全球金融硕士学位。
罗戎,自2025年2月起担任我司董事。罗先生自2024年10月起担任百度执行副总裁,此前曾于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担任百度首席财务官。在加入百度之前,罗先生于2014年11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好未来教育集团(NYSE:TAL)的首席财务官,并担任多个关键管理角色。在此之前,罗先生曾于2013年至2014年担任艺龙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罗先生曾在联想集团和微软担任过不同的财务管理职务。罗先生拥有北京大学信息管理与系统及经济学学士学位、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管理科学博士学位。
B.赔偿
我们已与每位董事订立标准形式的董事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在2025年向董事支付了总额为19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包括董事费)。董事因每次董事会会议和履行我公司董事职责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予以报销。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用于2025年授予我司董事的期权。
我们已经与我们的执行官签订了标准形式的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在2025年向我们的执行人员支付的现金薪酬总额为230万美元,不包括支付给在2025年还担任并获得薪酬的执行董事的梁建章、范敏和孙洁的薪酬。这些协议规定了服务条款、工资和额外现金补偿安排,所有这些都已反映在2025年的总补偿金额中。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用于2025年授予我司高管人员的期权。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为每位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基金、失业和其他法定福利缴纳相当于其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缴款。除上述法定缴款外,我们并无拨出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行政人员及董事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
员工持股激励计划
我们的董事会根据五个股权激励计划,即全球股权激励计划,于2018年7月修订和重述,并于2019年12月和2026年2月进一步修订和重述,我们将其称为第三次A & R全球计划、2007年股票激励计划、2005年员工股票期权计划、2003年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和2000年员工股票期权计划。这些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具有重大责任的职位的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我们的董事会认为,我们公司的长期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和留住优秀个人的能力,这些人凭借他们的能力和资历,为我们的业务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7年股票激励计划、2005年员工股票期权计划、2003年员工股票期权计划、2000年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均已到期。根据第三个A & R全球计划,截至2026年第一个营业日,根据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197,907,440股,并在随后的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每年增加普通股数量,占我们当时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3%,直至计划终止。根据2007年股票激励计划,截至2026年3月31日,购买1115.36万股股票的期权已获授予且尚未行使。根据第三个A & R全球计划,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授予购买84,544,640股和693,179个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期权。
105
我们已不时延长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某些期权的行权期,这些期权原本将自其各自的原始到期日起若干年内到期。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我们的2007年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三个A & R全球计划授予以下个人执行官和董事的未行使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该表使上述修改生效,包括授予下列个人且其实益所有权已转让给第三方不可撤销信托或其他第三方的期权和限制性股份单位。
| 普通 股份 基础 期权和 受限 股份单位 |
行权价格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 梁建章 |
38,658,666 | 20.25; 22.46; 30.93; 40.62; 43.84; 26.13; 31.68; 25.92; 31.86; 18.18; 35.55; 0.01; 41.91; 57.30 | 2014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25日 | 2026年11月9日至2033年2月25日 | ||||||
| 孙洁 |
17,531,334 | 9.82; 20.25; 22.46; 30.93; 40.62; 43.84; 26.13; 31.68; 25.92; 31.86; 18.18; 35.55; 0.01; 41.91; 57.30 | 2013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25日 | 2026年9月28日至2033年2月25日 | ||||||
| Cindy Xiaofan Wang |
* | 0.00125; 18.18; 0.01; 50.86 | 2019年12月4日至2026年3月4日 | 2027年12月4日至2034年3月4日 | ||||||
| 熊星 |
* | 25.92;31.86;18.18;37.41;57.30;50.86;不适用 | 2020年6月30日至2026年3月4日 | 2028年6月30日至2034年3月4日 | ||||||
| 沈南鹏 |
252,000 | 9.82; 22.46; 30.93; 40.62; 43.84; 26.13; 31.68; 31.86; 18.18; 35.55; 37.41; 57.30; 50.86 | 2013年1月27日至2026年3月4日 | 2029年1月27日至2034年3月4日 | ||||||
| 李基培 |
300,000 | 9.82; 22.455; 40.62; 43.84; 26.13; 31.68; 31.86; 18.18; 35.55; 37.41; 57.30; 50.86 | 2013年1月27日至2026年3月4日 | 2029年1月27日至2034年3月4日 | ||||||
| 甘剑平 |
115,000 | 40.62; 43.84; 31.86; 18.18; 35.55; 37.41; 57.30; 50.86 | 2016年11月14日至2026年3月4日 | 2029年2月3日至2034年3月4日 | ||||||
| 吴亦泓 |
16,000 | 52.27 | 2026年2月26日 | 2034年2月26日 | ||||||
| 虹膜杨晓 |
10,666 | 52.27; 0.01 | 2026年2月26日 | 2034年2月26日 | ||||||
注意:
| * | 向该人士授出的所有期权及/或受限制股份单位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不到1%。此类赠款还包括某些基于绩效的奖励,其归属条件未得到满足。 |
106
以下段落概述了我们2007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该计划于2008年11月17日进行了修订和重述。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将管理该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视情况而定)将决定拟授予的一类或多类激励股份奖励以及每项授予的条款和条件,并可全权酌情调整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权价格可由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下调,无需股东或期权持有人批准。根据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激励股份奖励类型包括(其中包括)期权、限制性股份奖励、股份增值权奖励和限制性股份单位奖励。
授标协议。根据我们的计划授予的期权和股票购买权由股票期权协议或股票购买权协议(如适用)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次授予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或我们的任何相关实体授予奖励,这些实体包括我们的子公司或任何不是子公司但在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的实体。
公司交易期权加速。未行使期权将在发生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时终止并加速,其中继任实体不承担我们在计划下的未行使期权。在此情况下,每份尚未行使的期权将成为完全归属并可立即行使,奖励的转让限制将被解除,回购或没收权将在控制权变更交易日期之前终止,前提是承授人在我们的持续服务不能在该日期之前终止。
期权的期限。每份期权授出的期限应在股票期权协议中载明,条件是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十年,而就激励购股权而言,则自授予之日起五年。
归属时间表。一般情况下,计划管理人确定或在激励授予协议中具体规定归属时间表。目前,2007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奖励采用了三类归属方案。归属时间表之一是,三分之一的激励奖励在指定归属开始日期24个月后归属,额外三分之一在指定归属开始日期36个月后归属,剩余三分之一在指定归属开始日期48个月后归属,但须遵守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和激励奖励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另一种归属时间表是,在自指定归属开始日起的四年归属期内,每12个月归属四分之一的激励奖励,但须遵守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和激励奖励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最后一种归属时间表是,十分之一的激励奖励在指定归属开始日起12个月后归属,额外的十分之一在指定归属开始日起24个月后归属,另外的十分之一在指定归属开始日起36个月后归属,剩余的十分之一在指定归属开始日起48个月后归属,但须遵守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和激励授予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
其他股权奖励。除股票期权外,我们还可能向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或我们的任何相关实体授予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递延股票奖励、股息等价物和股份支付奖励,并附有我们的董事会(或,如适用,薪酬委员会)可能根据计划条款制定的条款和条件。
转让限制。购买我们普通股的期权不得由期权持有人以遗嘱或继承法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并且只能由期权持有人在期权持有人的存续期内行使。
107
计划的终止或修订。该计划于2017年自动终止。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必要范围内,在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该计划。我们一般还必须获得股东的批准,以(i)增加计划下可用的股份数量(上述任何调整除外),(ii)允许授予行权价低于授予日公平市场价值的期权,(iii)将期权的行权期延长至自授予日起超过十年,或(iv)导致福利大幅增加或资格要求发生变化。
以下段落总结了我们第三个A & R全球计划的主要条款。
计划管理。我们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或由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委派的小组委员会,将管理该计划。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薪酬委员会不复存在,而我们的董事会没有任命继任委员会,或适用法律要求全体董事会对计划进行一般管理,则全体董事会将管理该计划。指定的管理当局将酌情决定拟授予的激励股份奖励的种类以及每项授予的规定和条款及条件,并可全权酌情调整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期权标的的每股行权价格,可由指定的管理机关降低,无需股东或期权持有人批准。根据第三个A & R全球计划的激励股份奖励类型包括(其中包括)期权、限制性股份奖励、股份增值权奖励和限制性股份单位奖励。
授标协议。根据我们的计划授予的期权和股票购买权由授予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董事会的所有成员以及我们任何相关实体的员工和顾问(包括他们各自的许可车辆)授予奖励,这些实体包括我们的子公司或任何不是子公司但在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的实体。
期权的期限。每份期权授出的期限应在股票期权协议中载明,条件是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十年,而就激励购股权而言,则自授予之日起五年。
归属时间表。一般情况下,计划管理人确定,或在激励授予协议中具体规定归属时间表。我们的归属时间表主要是(i)十分之一的激励奖励在指定归属开始日期后12个月归属,额外的十分之三在指定归属开始日期后24个月归属,另外十分之三在指定归属开始日期后36个月归属,其余十分之三在指定归属开始日期后48个月归属,或(ii)激励奖励的四分之一在自指定归属开始日期起的四年归属期内每12个月归属,但须遵守第三A & R全球计划和激励奖励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
其他股权奖励。除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奖励和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外,我们还可能向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或我们的任何相关实体授予股票增值权、递延股票奖励、股息等价物和股份支付奖励,并附有我们的董事会(或,如适用,薪酬委员会)可能根据计划条款制定的条款和条件。
转让限制。除通过遗嘱或继承法外,参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且在参与人存续期内只能由参与人行使。
计划的终止或修订。除非提前终止,否则该计划将于2027年自动终止。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必要的范围内修改或终止该计划,以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我们通常还必须获得股东的批准,以(i)增加计划下的可用股份数量(上述任何调整除外),(ii)允许委员会将自授予之日起超过十年的期权的行权期延长,或(iii)导致资格要求发生变化,除非我们决定根据适用于外国私营发行人的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a)(3)条遵循母国惯例。
108
C.董事会惯例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八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款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义务的担保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任何董事在终止与我们的董事职务时均无权获得任何遣散费。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八名董事中有五名符合《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Inc. MarketPlace Rules》或《纳斯达克规则》下的“独立性”定义。
董事会各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我们的独立审计师的任命、我们年度审计的范围和结果、遵守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政策以及管理层与我们的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充分相关的程序和政策。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Gan先生、Li先生和Shen先生组成。所有这些董事都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标准。Gan、Li和Shen先生符合纳斯达克规则第5605条下的独立性定义。此外,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符合《纳斯达克规则》中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审查和评估,并在必要时修订管理层采用的薪酬政策。我们的薪酬委员会还确定了向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所有形式的薪酬。此外,薪酬委员会还审查所有年度奖金、长期激励薪酬、购股权、员工养老金和福利计划。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她的薪酬的委员会会议。
截至本年报发布之日,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Gan、Li和Shen先生组成,他们都符合纳斯达克规则下的“独立性”定义。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为了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诚实和诚实行事的忠诚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一种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某些特殊的有限情况下,如果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决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109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所有董事任职至其继任者正式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除非该职位根据公司章程提前空出。根据本公司现行章程细则,吴亦泓女士及Iris Yang Xiao女士各自将担任本公司董事直至其获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届时她将有资格连选连任。董事只可由委任该董事的股东罢免,但普通董事除外,该董事可由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但只要我公司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东可以普通决议罢免任何董事。高级职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任职。
D.雇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我们的子公司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共有员工43,574人,其中管理和行政人员3,429人,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16,718人,销售和市场营销人员5,398人,包括供应商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在内的产品开发人员18,029人。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有41,073名员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36,249名员工。我们的大部分员工都在中国。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留住、激励合格人才的能力。作为我们保留战略的一部分,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基于绩效的现金奖金、定期奖励和长期激励。
我们主要通过招聘机构、校内招聘会、行业推荐、线上渠道招聘员工。除了在职培训外,我们还采用了一种培训制度,据此,管理、技术、监管和其他培训由内部来源的演讲者或外部聘请的顾问定期向我们的员工提供。我司员工经主管批准,也可以参加外部培训。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对我们中国就业的要求,我们参加由适用的市和省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住房基金和各种员工社会保险计划,包括住房、养老金、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根据这些计划,我们按员工工资的特定百分比缴纳。我们还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和意外保险。奖金一般是酌情决定的,部分基于员工的表现,部分基于我们业务的整体表现。我们已采纳若干股权激励计划,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股权激励奖励,以激励他们对我们的增长和发展所做的贡献。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的保密和雇佣协议。与我们关键人员的合同通常包括一项标准竞业禁止契约,禁止该雇员在其受雇期间以及在其受雇终止后的两年内直接或间接与我们竞争,前提是我们在限制期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
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在2025年没有遇到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或为我们的运营招聘员工的任何重大困难。
E.股份所有权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为629,705,222股(不包括向我们的ADS计划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发行的86,210,371股普通股,用于在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和我们的库存ADS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保留的批量发行ADS,以及我们拥有的库存股)。我们的股东有权就提交给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单一类别一起投票。没有任何股东拥有与其他股东不同的表决权。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110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每位董事和执行官以及我们已知的每个实益拥有5%或更多普通股的人对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的信息。除另有说明外,表中所列每人的地址为c/o 携程 Group Limited,30 Raffles Place,# 29-01,Singapore 048622。
| 拥有的普通股 | ||||||||
| 数 | %(1) | |||||||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梁建章(2) |
43,336,475 | 6.5 | % | |||||
| 孙洁(3) |
16,422,035 | 2.5 | % | |||||
| Cindy Xiaofan Wang(4) |
952,026 | 0.2 | % | |||||
| 熊星(5) |
1,443,072 | 0.2 | % | |||||
| 沈南鹏(6) |
925,792 | 0.1 | % | |||||
| 李基培(7) |
498,893 | 0.1 | % | |||||
| 甘剑平(8) |
188,000 | 0.0 | % | |||||
| 吴亦泓 |
— | — | ||||||
| 虹膜杨晓 |
— | — | ||||||
| 罗戎 |
— | — | ||||||
|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一组 |
63,766,293 | 9.4 | % | |||||
| 主要股东: |
||||||||
| 资本世界投资者(9) |
55,777,883 | 8.9 | % | |||||
|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 |
45,953,524 | 7.3 | % | |||||
| 贝莱德,公司。(11) |
32,685,688 | 5.2 | % | |||||
注意事项:
| * | 除非另有说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营业地址为c/o 30 Raffles Place,# 29-01,Singapore 048622。 |
| * |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规则确定的,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 |
| (1) | 对于本表所包括的每个人和集团,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该个人或集团持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个人或集团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购股权数量之和除以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和该个人或集团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普通股标的购股权数量之和。 |
| (2) | 包括(i)梁先生实益拥有的7,019,542股普通股(包括以ADS为代表的普通股),(ii)梁先生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发行的12,512,000股普通股;(iii)梁先生持有的2,241,600股普通股(包括以ADS为代表的普通股),其对这些普通股的投资和投票权已转让给第三方不可撤销信托;(iv)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21,563,333股普通股,向梁先生授予了哪些期权以及这些期权所依据的权利已转让给第三方不可撤销信托。梁先生及其家人是信托的受益人。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或13(g)条的目的,梁先生放弃(iii)和(iv)所列证券的实益所有权。 |
| (3) | 包括(i)孙女士持有的1,219,868股普通股(包括以ADS为代表的普通股),其对这些普通股的投资和投票权已转让给第三方不可撤销信托;(ii)15,202,167股普通股,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可行使的期权时发行;此类期权已授予孙女士,期权基础权利已转让给第三方不可撤销信托。孙女士及其家人是该信托的受益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或13(g)条,孙女士放弃对这些证券的实益所有权。 |
| (4) | 包括王女士实益拥有的119,928股普通股(包括ADS所代表的普通股)和王女士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832,098股普通股。 |
| (5) | 包括Xiong先生实益拥有的89,322股普通股(包括ADS所代表的普通股)和Xiong先生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期权行使时可发行的1,353,750股普通股。 |
| (6) | 包括沈先生实益拥有的713,792股普通股(包括ADS所代表的普通股)和沈先生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212,000股普通股。沈先生的营业地址是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6楼3613套房。 |
| (7) | 包括Li先生实益拥有的238,893股普通股(包括ADS所代表的普通股)和Li先生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260,000股普通股。李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心56楼5612室。 |
| (8) | 包括Gan先生实益拥有的113,000股普通股(包括ADS所代表的普通股)和Gan先生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75,000股普通股。甘先生的营业地址是香港中环夏苑道12号美国银行大厦2502单元。 |
111
| (9) | 包括根据Capital World Investors于2025年11月13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A中包含的信息,截至2025年9月30日由Capital World Investors实益拥有的55,777,883股普通股。根据相同的附表13G/A文件,Capital World Investors是Capital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Company的一个分部,以及其投资管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Capital银行和信托公司、Capital International,Inc.、Capital International Limited、Capital International Sarl、Capital International K.K.、Capital Group Private Client Services,Inc.和Capital Group Investment Management Private Limited。Capital World Investors的地址是333 South Hope Street,55th Floor,Los Angeles,California 90071。 |
| (10) | 包括根据百度,Inc.和百度 Holdings Limited于2024年9月27日提交的附表13D/A中包含的信息,由百度,Inc.及其全资子公司百度 Holdings Limited截至2024年9月25日实益拥有的45,953,524股普通股。百度股份有限公司及百度控股有限公司的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校区100085。 |
| (11) | 包括根据贝莱德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提交的附表13G中包含的信息,由贝莱德公司根据2025年12月31日实益拥有的32,685,688股普通股。贝莱德,Inc.的地址是50 Hudson Yards,New York,NY 10001。 |
据我们所知,我们认为,截至2026年3月31日,26,066,700股普通股由两名美国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其中包括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持有的登记在册的260,066,692股普通股(包括在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而保留的批量发行ADS而发行的普通股以及由我公司回购但未清退的库存股)。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在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中,沈南鹏、李基培、TERM1和Iris Yang Xiao习惯性地居住在香港,而其他董事和执行官都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大陆,并且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程序送达,难以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或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从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获悉,美国和开曼群岛没有一项条约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施加责任,只要这些条款施加的责任具有刑事性质。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还告知我们,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美国任何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但开曼群岛法院将在开曼群岛法院承认并强制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无需根据案情重审,其原则是,一家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金额的义务,只要此类判决(i)是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ii)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v)不涉及税收、罚款或罚款,(v)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并不矛盾,(六)不得以欺诈为由进行弹劾,且不是以某种方式获得,也不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类型。
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引起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112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已告知我们,中国大陆法院是否会: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者 |
| • |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大陆法院可以根据中国大陆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者司法管辖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大陆与美国、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者其他形式的对等,规定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因此,中国大陆的法院将逐案审查并确定互惠原则的适用性,程序长度不确定。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大陆的法院如果判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将不会执行该判决。因此,中国大陆的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尚不确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外国股东能够建立与中国大陆的充分联系,使中国大陆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则外国股东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中国大陆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ADS或普通股,建立与中国大陆的联系,以便中国大陆的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此外,美国和香港没有生效的关于对等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因此,任何美国判决均可根据香港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普通法制度在香港强制执行,该制度规定,外国判决可在以下情况下强制执行:(i)就案情实质而言是终局的和结论性的,(ii)该判决已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iii)该判决必须是一笔固定金额的款项,(iv)该判决必须在与香港法院审理的相同当事人之间作出,(v)执行判决并非违反自然正义或违反公共政策。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113
B.关联交易
与VIE的安排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中国的某些业务的外资所有权施加了限制。因此,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VIE和/或其各自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开展部分业务。这些VIE持有在中国经营旅行社和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证和批准。由于合同安排,我们(i)有权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以及(ii)从VIE中获得对其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因此,出于会计目的,合同安排为携程 Group Limited提供了FASB ASC 810中定义的VIE的“控股财务权益”,从而使携程 Group Limited成为这些公司的主要受益人,携程 Group Limited因此已将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和负债的财务业绩合并到其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此外,我们计划与所有未来的可变利益实体签订相同的一系列协议。截至本年报日期,Bo Sun、孙茂华、Hui Cao及王辉均为本公司雇员或高级顾问,为VIE的主要记录拥有人。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者均不对VIE拥有股权(包括外商直接投资),或通过此类股权拥有权控制VIE,合同安排不等同于VIE业务的股权拥有权。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各重要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股权持有结构如下:
| • | 孙茂华和Bo Sun分别拥有携程商务(VIE)10.2%和89.8%的股份。 |
| • | 携程商务(VIE)拥有上海华诚(VIE)100%股权。 |
| • | Hui Cao和王辉分别拥有去哪儿网北京(VIE)60%和40%的股份。 |
我们认为,这些协议的条款不亚于我们可以从无私的第三方获得的条款。我们与各自VIE之间相同标题的协议条款基本相似,除了向每个实体的股东提供的商业贷款金额和每个实体支付的服务费金额。我们认为,VIE的股东除了作为我们公司的股东之外,不会从这些协议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的说法,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这些协议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可强制执行的。这些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所述。
授权书。携程商务(VIE)的股东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指定携程旅行网作为实际代理人,由其本人或任何其他拟酌情指定的人就携程商务(VIE)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只要携程商务(VIE)存在,每份此类授权书将保持有效,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携程商务(VIE)的此类股东无权终止或修改授权书的条款。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去哪儿网北京(VIE)的每一位股东Hui Cao和王辉还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授权书,授权一名受委派人员,以经去哪儿网认可的方式,根据适用法律和去哪儿网北京(VIE)的组织章程,代表该股东行使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投票权以及出售或转让该股东在去哪儿网北京(VIE)的任何或全部股权的权利。每份此类授权书均有效,直至该股东停止持有去哪儿网北京(VIE)的任何股权。关于去哪儿网北京(VIE)的授权书条款与前一段所述条款基本相似。
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携程旅行网是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独家为携程商务(VIE)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服务以及员工培训和信息服务。我们也维护他们的网络平台。作为对价我们的服务,携程商务(VIE)同意按我们根据服务性质不时确定的方式向我们支付服务费,可能会定期调整。2023、2024和2025年,VIE根据期间售出的交通客票数量向携程旅行网支付定期费用,平均为每张客票人民币8.5元(约合1.2美元)。虽然服务费通常是根据售出的交通客票数量确定的,但鉴于携程商务(VIE)的名义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指定一名指定人员代表他们就其有权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我们有权确定所支付的服务费水平,因此以服务费的形式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所有VIE支付的服务费占其净收入总额的百分比分别为128%、92%和90%。携程旅行网将独家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这些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除非我们不同意延期,否则可能会在10年期限内自动续签。我们保留通过提前30天向适用的VIE发出书面通知随时终止协议的排他性权利。
114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根据去哪儿网北京(VIE)与去哪儿网软件重述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去哪儿网软件以独家方式向去哪儿网北京(VIE)提供技术、营销和管理咨询服务,以换取去哪儿网北京(VIE)根据协议中定义的一套公式支付的服务费,但可由去哪儿网软件自行酌情调整。本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由去哪儿软件或相互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条款与前一段所述的条款基本相似。
股权质押协议。携程商务(VIE)的股东,已将其各自在携程商务(VIE)的股权质押,作为履行其他合同安排项下所有义务的担保,包括由携程商务(VIE)支付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项下向我们支付的技术和咨询服务费、偿还贷款协议项下的商业贷款以及履行排他性期权协议项下的义务,每一项协议如本文所述。本协议有效,对当事人、其继承人、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携程商务(VIE)违反其任何义务或携程商务(VIE)的任何股东违反其义务的情况下,视情况而定,根据这些协议,我们有权强制执行股权质权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的股权权益,并有优先权从拍卖或出售全部或部分质押的收益中获得付款,直至债务清偿。该质押在向当地市场监管总局分支机构登记时即已成立,将在出质人和携程商务(VIE)不再承担上述协议项下任何义务两年后到期。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根据去哪儿软件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曹辉与王辉、曹辉与王辉已将其在去哪儿北京(VIE)的股权连同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质押给去哪儿软件,作为履行此处提及的合同安排下所有义务的担保。本协议对出质人及其每一位继承人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对质权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去哪儿网软件可在发生结算事件时或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强制执行此项质押。该质押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地分支机构登记时已成立,并将在合同安排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时到期。在强制执行质押时,去哪儿软件有权处置质押,并有权优先收取全部或部分质押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的价款,直至清偿债务。本协议的条款与前一段所述条款基本相似。
贷款协议。根据我们与携程商务(VIE)股东订立的贷款协议,我们向携程商务(VIE)的这些股东提供长期商业贷款,其唯一目的是为携程商务(VIE)的资本化或收购提供必要的资金。这些商业贷款金额作为资本金注入携程商务(VIE),不能用于任何个人用途。贷款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可按10年期限自动续签,除非我们事先以书面通知不同意延期。贷款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各方充分履行各自在协议项下的义务,携程商务(VIE)的股东无权单方面终止这些协议或提前偿还贷款。贷款协议有效,对当事人、其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中国政府解除对外资在中国增值电信业务所有权的限制(如适用),我们将行使独家选择权,购买携程商务(VIE)的所有未偿股权,如下文段所述,并且贷款协议将与此类购买有关而被取消。然而,不确定中国政府何时(如果有的话)取消任何或所有这些限制。
截至本年报日期,根据去哪儿软件、Hui Cao及王辉之间的贷款协议,去哪儿软件向Hui Cao及王辉各自提供的贷款仅可通过将该借款人在去哪儿网北京的股权(VIE)转让给去哪儿软件或其指定方,并按需偿还贷款金额的比例予以偿还。本贷款协议将无限期持续有效,直至(i)借款人收到去哪儿软件的还款通知并全额偿还贷款,或(ii)发生违约事件(如其中所定义),除非去哪儿软件在知悉该事件后的15个日历日内发送另有说明的通知。贷款协议有效,对当事人、其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本贷款协议的条款与上述各段所述条款基本相似。
115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每笔业务贷款的金额、每笔业务贷款安排的订立日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到期日及未偿还余额、借款人及相应的重大VIE。
| 贷款协议日期 |
借款人 |
重要VIE |
校长 | 利息 | 到期日 |
优秀 余额 |
||||||||||||||||||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百万) | |||||||||||||||||||||||
| 2021年11月30日 |
博孙 | 携程商务(VIE) | 808.2 | 115.6 | 无 | 2031年11月29日 | 808.2 | 115.6 | ||||||||||||||||
| 2019年4月9日 |
孙茂华 | 携程商务(VIE) | 88.7 | 12.7 | 无 | 2035年12月13日 | 88.7 | 12.7 | ||||||||||||||||
| 2015年12月14日 |
孙茂华 | 携程商务(VIE) | 3.1 | 0.4 | 无 | 2035年12月13日 | 3.1 | 0.4 | ||||||||||||||||
| 2016年3月23日 |
惠曹 | 去哪儿网北京(VIE) | 6.6 | 0.9 | 无 | 直至还款通知 | 6.6 | 0.9 | ||||||||||||||||
| 2016年3月23日 |
王辉 | 去哪儿网北京(VIE) | 4.4 | 0.6 | 无 | 直至还款通知 | 4.4 | 0.6 | ||||||||||||||||
排他性期权协议。作为我们订立上述贷款协议的对价,携程商务(VIE)的每一位股东,已授予我们一项独家、不可撤销的选择权,以在我们希望的任何时候购买或指定一名或多名我们酌情决定购买其在携程商务(VIE)的所有股权,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以通过向携程商务(VIE)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选择权。受制于评估要求或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施加的其他限制,收购价格应等于股东为股权实际作出的贡献。因此,如果我们行使这些选择权,我们可能会选择取消我们根据贷款协议向携程商务(VIE)股东提供的未偿还贷款,因为这些贷款仅用于股权出资目的。这些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可能会在10年期限内自动续签,除非我们不同意延期。本协议有效,对当事人、其继承人、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我们保留通过向携程商务(VIE)股东送达书面通知随时终止协议的专属权利。
Hui Cao及王辉亦与去哪儿网、去哪儿网软件及去哪儿网北京(VIE)订立股权选择协议。本股权期权协议包含与前一段所述类似的安排。本协议将对去哪儿网北京(VIE)的每一位股东保持有效,直至所有股权被转让或去哪儿网和去哪儿网软件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协议。本协议有效,对当事人、其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VIE及其股东同意,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进行任何会影响VIE的资产、义务、权利或运营的交易。他们还同意接受我们在日常运营、财务管理制度和关键员工任免方面的指导。
此外,我们还与VIE的一些拥有多数股权或全资子公司订立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这些VIE的子公司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水平向我们支付服务费。此类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的存在使我们有更强的能力将这些VIE的多数股权或全资子公司的经济利益转让给我们,以换取所提供的服务,而这是我们现有的能力的补充,以巩固和提取这些VIE的多数股权或全资子公司的经济利益。例如,VIE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以股息的形式输送给他们,然后我们可能会通过上述合同安排进一步合并和吸收。
股权激励授予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员工股份激励计划。”
116
就业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来往同程旅游的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同程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即同程旅游,是我们的权益法被投资方。同程旅行利用其平台向我们的旅行供应商推广我们提供的酒店客房,并向我们提供营销和其他服务。我们还在我们的平台上推广同程旅行的酒店客房,并为同程旅行提供技术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同程旅行支付的佣金和其他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6100万元(900万美元),同程旅行向我们支付的佣金和其他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4300万美元)。
来自H世界的佣金
我们的酒店合作伙伴之一,H World,有一位与我们公司共同的董事和一位董事,他是我们一位高级职员的家庭成员。H世界与我们订立协议,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酒店房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H World支付给我们的佣金总额为人民币1.82亿元(约合2600万美元)。这些佣金是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支付给我们的,其条款与我们不相关的酒店供应商的条款基本相似。
来自BTG的佣金
BTG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TG,是我们的权益法被投资方。BTG与我们订立协议,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酒店客房。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BTG的佣金总额为人民币1.85亿元(约合2600万美元)。这些佣金是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支付给我们的,条款与我们不相关的酒店供应商的条款基本相似。
上城消费金融的科技服务费
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尚诚消费金融,是我们的权益法被投资方。我们提供尚诚消费金融接入我们的平台,为我们的用户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尚诚消费金融的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2.1亿元(3000万美元)。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 项目8。 | 财务资料 |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根据“项目18”提交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作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法律程序
2026年1月,我们收到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始调查我们是否存在滥用或正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国反垄断法从事垄断行为的情况。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调查正在进行中,我们正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我们无法预测调查的时间、结果或后果,或估计与调查相关的可能损失(如果有的话)。此外,在2026年3月,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高级职员和董事在向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提起的假定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该诉讼的标题为De Wilde诉携程 Group Limited等人,案件编号2:26-CV-01420-ST(E.D.N.Y.)。本案原告提出的指控源于我们收到的2026年1月通知,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对我们展开调查。由于该通知,原告声称,我们分别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中的某些陈述是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以及据此颁布的规则10b-5。由于案件仍处于初步阶段,我们无法预测其时间、结果或后果,也无法在这一点上得出我们是否将承担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的结论。除SAMR调查和本次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外,我们不是任何未决重大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当事方,也不知道任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然而,我们现在并可能继续受到我们日常业务过程中附带的各种法律诉讼和索赔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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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对我们未来是否会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酌处权,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派发股息,我们股息的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潜在的税务影响,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我们宣布的任何股息将支付给ADS持有人,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其范围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相同,减去存款协议项下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宣布的任何股息将由存托银行分配给我们ADS的持有人。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包括ADS所代表的股票,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2023年11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定期资本回报政策,从2024年开始,以酌情年度股票回购、酌情宣布年度现金股息或其组合的形式使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受益。根据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保留与确定任何特定年份的资本回报措施的形式、时间和金额有关的酌情权,具体取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资本要求和其他相关因素。2025年2月,根据定期资本回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普通股持有人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30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30美元。此次分红总额约为2亿美元。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A.要约及上市详情
我司ADS自2003年12月起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自2006年7月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自2019年11月5日起,我们的ADS此前的交易代码为“CTRP”,目前的交易代码为“TCOM”。目前,我们的每份ADS代表我们公司的一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25美元。
我们的普通股自2021年4月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961”。我们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为香港尖沙咀港湾2座35楼3501-06 & 12号套房。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司ADS自2003年12月起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自2006年7月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我们的ADS目前的交易代码为“TCOM”。”
我们的普通股自2021年4月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961”。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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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稀释 |
不适用。
| f. | 发行费用 |
不适用。
|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 a. | 股本 |
不适用。
| b.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普通股
一般。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我们的普通股是以记名形式发行的,并在进入我们的会员名册时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股份并投票。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公司法》。
投票权。除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外,以及在任何股份当时附带的任何权利和限制的情况下,出席我们股东大会的每一位股东应(i)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票表决,及(ii)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该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任何一次股东大会的投票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除非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当天,要求进行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或亲自或委托代理人集体出席并持有至少百分之十的股份面值并给予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权利的任何股东或股东,可以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规定的法定人数为两名股东,但前提是,如果我公司只有一名记录在案的成员,则法定人数应为该一名股东;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该法定人数都不应低于我公司股本中已发行和流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一。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动召集,也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召集,或者只要我们的股票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合计持有我们股本面值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股东向董事提出要求。只要我们的股份仍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我们公司必须在我们公司的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或香港上市规则或香港联交所可能允许的其他期间)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只要我们的股份仍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东周年大会必须以不少于二十一(21)天的书面通知召开,而任何股东特别大会必须以不少于十四(14)天的书面通知召开。否则,我们召开任何一次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提前七天通知。
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股东大会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获得不少于股东大会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变更名称或者修改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等事项,需要特别决议。我们的普通股股东可藉普通决议(其中包括)作出更改我们的法定股本金额,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金额高于我们现有股本的股份,并注销任何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
清算。我公司可能会被我公司以特别决议自愿清盘(或者,如果我公司无法支付其债务,则通过普通决议)。如果我们公司被清盘,清算人可以在我们公司特别决议的制裁和《公司法》要求的任何其他制裁的情况下,以实物形式在我们的股东之间分割我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无论它们是否由同类财产组成),并可以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决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清盘人可在同样的制裁下,为清盘人认为合适的股东的利益,将该等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于该等信托上的受托人,并可采取同样的制裁,但以使任何股东不会被迫接受任何对其负有赔偿责任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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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根据该等股份须予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由我们选择或由该等股份持有人选择在该等股份发行前以特别决议所厘定的条款及方式发行。我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包括可赎回股份),前提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已获得我们股东的普通决议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从我公司的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或为此类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从资本中支付,前提是我公司将在此类支付后立即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任何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我们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变动权。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公司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能,无论我们公司是否正在被清盘,并且除非我们的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就特定类别所附带的权利的变更规定了任何更严格的法定人数、投票或程序要求,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75%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
股东权利计划
2007年11月23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采纳权利协议实施了股东权利计划。该权利协议自通过以来已进行了八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2024年7月26日,当时终止日期被延长至2034年7月25日。除例外情况外,如果任何人(及其关联公司)获得我们已发行股份的10%或更多,除该人(及其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股份的持有人将能够行使权利,以他们已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购买一股额外的普通股,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显着折扣,但可能会有所调整。该权利协议旨在鼓励任何寻求收购我们公司的人在试图收购之前与我们的董事会进行谈判。该权利协议并未因应任何收购我公司控制权的具体努力而被采纳。
自股东权利协议通过以来,我们对其进行了修订,以包括或消除特定投资者的例外情况。目前,百度,Inc.及其子公司可以在不触发股份购买权的情况下集体收购我们最多27%的已发行普通股,Naspers Limited、MIH Internet SEA Private Limited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可以在不触发股份购买权的情况下集体收购我们最多11%的已发行普通股。此外,根据《交易法》第13d-1(b)(1)条提交或有权根据附表13G提交实益所有权声明的股东,通常是无意获得发行人控制权的机构投资者,在触发股份购买权之前,最多可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地点。我们公司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进行《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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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八名董事组成。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董事可就他或她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或交易投票,只要他或她已就该权益的性质作出声明。董事不以任职资格的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也不要求董事有任何年龄限制退休。
我们有一个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结构和薪酬形式。不禁止薪酬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确定自己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她的薪酬的委员会会议。
关于我们的董事会及其委员会,详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不遵循最近的英国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的类似条款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i)“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ii)“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种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通过(i)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ii)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有)。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偿付能力的声明、关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声明以及关于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如果异议股东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必要程序,则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但有某些例外情况。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合并计划的副本被提供给该开曼子公司拟合并的每个成员,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百分之九十(90%)的投票,则该公司即为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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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合并和合并的法定条款分开,《公司法》还载有便利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条款,前提是该安排获得(a)股东或股东类别(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批准,或(b)代表将与其作出安排的债权人或每一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多数,即在每种情况下,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参加表决。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获得批准的观点,但如果开曼群岛大法院确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以便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和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相当的权利,但收购要约的反对者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开曼群岛大法院拥有广泛酌处权作出的各种命令,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这些命令,就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提供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行为提起诉讼,而作为一般规则,派生诉讼通常可能不会由少数股东提起。然而,基于英国权威,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开曼群岛法院可以预期(并且已经有机会)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少数股东发起针对我们公司的集体诉讼或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发起的派生诉讼,以质疑:
| • | 越权或违法行为,因此无法获得股东追认的行为, |
| • | 不法分子本身控制公司的对少数构成欺诈的行为,并 |
| • | 要求以合格(或特别)多数(即超过简单多数)的决议而未获得的行为。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将赔偿我们的每一位高级职员和董事因其在执行其职能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任何责任,但他可能因自己的故意疏忽或失责而招致的责任(如有)除外。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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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诚信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信托义务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赚取个人利润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东可以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此事项进行投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每个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股东持有不少于我们公司资本面值的百分之十附在我们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流通股,只要我们的股票仍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就可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应该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除了这一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没有为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其他权利,可以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非此类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只要我们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我们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或香港上市规则可能容许的其他期间)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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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三名董事(每人一名“创始人董事”)应由我们的创始人任命,但须经我们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一名董事为我们现任首席执行官;其余董事(每人一名“普通董事”)应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任命。创始人董事只能由提名和选举这些董事的股东罢免,而普通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尽管有上述规定,只要我们仍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任何董事均可根据股东的普通决议,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被罢免。如董事(i)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他辞去董事职务,(ii)本人(无需由其委任的代理人或候补董事代理)缺席董事会连续三次会议,且未经董事特别请假,且他们通过决议,认为他已因该缺席而腾出职位,(iii)死亡、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或(iv)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则董事的职位将被腾空。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董事任期至任期届满,直至其继任者按照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当选合格为止。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后的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虽然开曼群岛法律并未规范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但我们公司的董事必须遵守他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我们公司负有的受托责任,包括有义务确保他们认为任何此类交易都是善意的,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且是出于正当目的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重组。一间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委任一名重组人员,理由是该公司:
| • | 正在或很可能无法偿还其债务;和 |
| • | 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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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他事项外,大法院可在聆讯该等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重组人员,具有法院命令的权力及执行该等职能。在任何时间(i)在提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呈请后但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之前,及(ii)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时,直至该命令已获解除,不得对公司进行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刑事诉讼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除非经法院许可。然而,尽管提出了任命重组主管人员或任命重组主管人员的呈请,但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未经法院许可且无需提及所任命的重组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担保。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75%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任何股东可为任何适当目的查阅或复印公司的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和其他账簿和记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一般权利查阅公司记录(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的副本。然而,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年度报告。此外,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任何在香港持有的会员名册,须于正常营业时间(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免费开放供股东查阅,但我们可获准根据相当于《公司条例》(第632章)第632条的条款,关闭任何在香港持有的会员名册。香港法例第622条)(如不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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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材料合同 |
除了一份日期为2024年6月7日、构成2029年到期的15亿美元0.75%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契约、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以及“项目4”下所述的合同。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暨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中的其他地方,我们在紧接本年度报告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没有订立重大合同。
| d. | 外汇管制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中国规章—外汇监管相关规章”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中国规章—有关股利分配的规章。”
| e. | 税收 |
以下关于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下的税务后果,本文未涉及。
开曼群岛税务
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称,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执行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票据外,没有任何其他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税收。开曼群岛不是与任何国家签订的适用于向我们支付或由我们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
我们从开曼群岛财政司获得了一项承诺,即根据开曼群岛《税收减让法》第6条,自2019年12月12日起的20年期间内,开曼群岛颁布的任何对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征收任何税款的法律将不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业务,此外,对利润、收入不征收任何税款,收益或增值或属于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收益或增值将(i)就我们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义务或(ii)以开曼群岛《税务减让法》所定义的任何相关付款的全部或部分预扣的方式支付。
中国税务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公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为“居民企业”,则可对我公司ADS的非中国居民企业持有人从我们获得的股息以及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实现的收益征收10%的预扣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概述了一般适用于美国持有者(定义如下)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该持有者将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作为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221条或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含义内的“资本资产”。本次讨论基于美国《国内税收法》、根据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美国国税局公布的立场,或美国国税局、法院判决和其他适用当局,所有这些都是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有效的,并且所有这些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不会对下文所述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提出质疑,或者如果受到质疑,这种待遇将由法院维持。
126
本讨论并未描述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所有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这些考虑因素基于其特定情况或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受到特殊待遇的美国持有人,例如:
| • |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
| • | 免税实体;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证券交易商或交易商; |
| • | 美国某些前公民或居民; |
| • | 选择将其证券标记为市场的人; |
| • | 作为“跨式”、转换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人; |
| • | 拥有美元以外记账本位币的人员;及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10%或更多股权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 |
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任何美国州或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或任何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最低税或医疗保险税的某些净投资收入考虑。美国持有者应根据他们的特殊情况以及任何其他税收管辖区的法律所产生的任何考虑,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向他们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遗产,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或 |
| • | (i)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并受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控制的信托,或(ii)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有效的选举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普遍适用于他们的税务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下文的讨论假定存款协议中所载的陈述是真实的,并且存款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中的义务已经并将按照其条款得到遵守。如果美国持有人持有ADS,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该持有人应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的实益持有人。
分配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我们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而预扣的任何中国税款的金额),一般将作为该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由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收入。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允许公司扣除的股息。
127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收款人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i)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ii)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美国持有人(如下所述),和(iii)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是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因此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应该符合在美国成熟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条件,尽管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享受这些福利,我们为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我们的ADS代表,都将有资格享受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降低税率,如上所述。
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股息通常会被视为来自外国的收入,通常会构成被动类别收入。根据美国持有人的特定情况,该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受到一些复杂限制的情况下,就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如果美国持有人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允许该持有人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对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对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这样做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人应就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获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应课税处置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该持有人在此类ADS或普通股中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果有的话)。如果美国持有者持有ADS或普通股超过一年,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并且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处置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需缴税,则根据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此类收益可能被视为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中国来源收益。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款,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应就税务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产生或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出售或交换产生此类收入的财产的净收益以及外汇净收益。为此,现金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与活跃业务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被视为非被动资产。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我们有权获得他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VIE的所有者,我们很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
128
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VIE的所有者,基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以及我们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成为PFIC。然而,由于我们的PFIC地位是在每个课税年度结束后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因此无法就我们当前或以后的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作出任何保证。因为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是波动的)来确定,我们的收入或资产的性质或我们ADS的价值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当前或任何后续应纳税年度的PFIC。最近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下跌增加了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的风险。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继续大幅波动;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在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相对于我们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显着增加,或者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营运资金或其他目的的情况下,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则该持有人将就该持有人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该持有人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受到特别税收规则的约束,除非该持有人做出如下讨论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在某一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高于该持有人在前三个纳税年度中较短的一个纳税年度或该持有人持有ADS或普通股期间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该持有人的ADS或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或PFIC前年度之前该持有人持有期内的任何纳税年度,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和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金额将按该年度适用于该持有人的最高有效税率征税,并且这些金额将增加相当于就这些年度被视为递延的所产生的税款的利息的额外税款。 |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则该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每个被归类为PFIC的此类非美国子公司的按比例数量(按价值)的股份,以适用本规则的目的。
或者,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PFIC的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以选择退出前两段中讨论的税收待遇。如果美国持有人对ADS进行了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该持有人将在每年的收入中包括相当于截至该持有人应纳税年度结束时ADS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该持有人在此类ADS中调整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的金额。美国持有者将被允许扣除ADS的调整后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然而,只有在美国持有人前几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中包含的ADS按市值计价的任何净收益的范围内,才允许进行扣除。在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下计入美国持有人收入的金额,以及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将适用于ADS的任何按市值计价损失的可扣除部分,以及在实际出售或处置ADS时实现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此类损失的金额不超过此类ADS先前包括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美国持有人在ADS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金额。如果美国持有者进行了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而我们随后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我们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时期内,该持有者将无需考虑上述按市值计价的收入或损失。
129
盯市选举仅适用于“可交易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15天内以非微量交易的股票,换句话说,在合格交易所或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中定义的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该市场是实现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因此,假设ADS是定期交易的,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预计ADS的美国持有人(但不是我们的普通股)将可以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择。
因为,作为一个技术问题,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因为该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PFIC,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PFIC,美国持有者必须向IRS提交年度报告。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美国持有人应就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包括无法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举的可能性以及年度PFIC申报要求(如果有)。
| f. | 股息和支付代理 |
不适用。
| g. | 专家声明 |
不适用。
| h. | 展示文件 |
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在SEC网站www.sec.gov上通过互联网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i)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ii)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做空规则的约束,以及(iii)我们的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报告和做空规则的约束。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 i. | 子公司信息 |
不适用。
| j. |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
不适用。
130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利率风险。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涉及银行存款和短期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与基于浮动利率的银行借款和银团贷款相关的利息支出。有关这些票据和银行借款的信息,请参见“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我们已经使用利息互换合约来对冲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根据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现金余额,利率下降一个基点将导致我们的利息收入每年减少1000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我们未来的利息收入可能会随着利率的变化而波动。对于以固定利率为基础的银行借款,我们没有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来降低风险。我们没有因以固定利率为基础的银行借款的利率变化而面临或预计将面临重大风险。
外汇风险。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虽然我们的部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股息支付以美元计价,但我们可能会在我们认为必要时使用外汇即期、远期或其他合约来对冲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币值受全球经济状况和外汇政策变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投资风险。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权益法投资总额为24亿美元。我们会定期审查我们的投资是否存在减值。关联实体与我们之间交易的未实现收益将根据我们在关联实体中的权益予以消除;未实现损失也将被消除,除非交易提供了所转让资产减值的证据。我们无法控制这些因素,我们确认的减值费用将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剩余投资主要是以公允市场价值计量的股权证券投资以及在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金融产品,与这些投资相关的减值风险不被视为重大且对管理层的判断特别敏感。
|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 a.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 b. | 认股权证及权利 |
不适用。
| c. | 其他证券 |
不适用。
| d. | 美国存托股票 |
我们的ADS持有者支付的费用
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直接向存入股票或为提现目的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代表他们的中介机构收取其交付和交出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通过现金分配中扣除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其行事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费的方式收取其存托人服务年费。保存人一般可以拒绝提供吸引费用的服务,直到其对这些服务的费用得到支付。
131
| 存取股份人员须缴交: |
为: |
|
| 每100份ADS(或100份ADS的一部分)5.00美元(或更少) |
• 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
|
|
• 以提现为目的注销ADS,包括如果存款协议终止 |
||
| 每份ADS 0.02美元(或更少) |
• 向ADS注册持有人的任何现金分配 |
|
| 相当于如果向您分配的证券是股票并且这些股票已存入以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
• 分配给存管证券持有人的证券由存管人分配给ADS登记持有人 |
|
| 每个日历年每份ADS 0.02美元(或更少) |
• 存管服务 |
|
| 注册或转让费用 |
• 当您存入或提取股份时,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向或从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转让和登记股份 |
|
| 保存人的开支 |
• 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在押金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
|
• 外币兑换美元 |
||
| 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ADS基础股票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
• 视需要 |
|
|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服务已存入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
• 视需要 |
|
保存人向美国支付的费用及付款
我们预计将从存托人处获得约600万美元的补偿,扣除预扣税,用于我们持续的年度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用以及我们在2025年与投资者关系计划相关的费用。此外,存托人已同意每年偿还我们在未来与投资者关系计划相关的费用。此类补偿的金额受到一定的限制。
股份在香港的买卖及交收
我们的普通股现在以每手50股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交易。我们在香港联交所的普通股交易将以港元进行。
我们在港交所买卖股份的交易成本包括:
| • | 港交所交易费为交易对价的0.00 565%,向买卖双方各自收取; |
132
| •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交易征收0.0027%的代价,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香港会计及财务报告委员会征收交易代价的0.00015%,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每份转让契据(如适用)港币5.00元的转让契据印花税,由卖方支付; |
| • | 从价印花税,总税率为成交金额的0.2%,买卖双方各缴纳0.1%; |
| • | 股票结算费,目前为交易总额的0.0042%; |
| • | 经纪佣金,可与经纪商自由协商;及 |
| • |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将就普通股从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项定期转让服务收取每份注销/发行的股份凭证2.50港元(以较高者为准),以及香港所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中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 |
投资者必须通过其经纪人直接或通过托管人结算其在港交所执行的交易。对于已将普通股存入其股票账户或其指定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参与人在香港结算公司维持的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将在香港结算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公司通则及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公司运作程序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进行交收。对于持有实物凭证的投资者,结算凭证和正式签署的过户表格必须在结算日之前交付给其经纪人或托管人。
香港股票交易与美国存托股之间的交换
关于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我们在香港设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我们称之为香港股份名册,由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机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维护。我们的主要会员名册,我们称之为开曼股份登记册,继续由我们的主要股份登记处Maples Fund Services(Cayman)Limited维护。
我们于2021年4月全球发售的所有普通股均已在香港股份登记册登记,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如下文进一步详述,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将这些股份兑换为ADS,反之亦然。
我们的ADS
代表我国普通股的ADS在纳斯达克交易。纳斯达克的ADS交易以美元进行。
ADS可以持有以下任一种:
| • | 直接:(i)通过拥有美国存托凭证(ADR),这是一种证明在持有人名下注册的特定数量ADS的凭证;或(ii)通过在持有人名下注册的未经认证的ADS;或者 |
| • | 间接地,通过作为存托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者的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有ADS中的证券权利,也称为DTC。 |
美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为纽约梅隆银行,其主要执行办公室位于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United States。
133
存放在香港买卖的普通股以交付ADS
持有在香港注册的普通股并打算将其兑换为ADS以在纳斯达克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将普通股存入或让其经纪人将普通股存入存托人的香港托管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以换取ADS。
以普通股作为交换ADS的保证金涉及以下程序:
| • | 如果普通股已存入CCASS,投资者必须通过遵循CCASS转让程序将普通股转入存托人在CCASS内的托管人账户,并通过其经纪人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一份正式填写并签名的ADS交割单。 |
| • | 如果在CCASS之外持有普通股,投资者必须安排将其普通股存入CCASS,然后按上述方式进行。 |
| • | 在支付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费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后,存托人将在投资者要求的名称中登记相应数量的ADS,并将按照ADS交付表格中的指示交付ADS。 |
对于存入CCASS的普通股,在正常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前提是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完整的指示。对于在CCASS之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发行关闭。在手续完成之前,投资者将无法交易ADS。
为交付在香港买卖普通股而交出ADS
持有ADS并希望获得在港交所交易的普通股的投资者必须交出投资者持有的ADS,并从ADS计划中提取普通股,并促使其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港交所交易此类普通股。
通过经纪商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应遵循经纪商或金融机构的程序,指示经纪商安排交出ADS,并将基础普通股从存托人在CCASS系统内托管机构的账户转入投资者的港股账户。
对于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 • | 若要从ADS计划中撤回普通股,持有ADS的投资者可以在存托人的办公室上交此类ADS(如果ADS以凭证式形式持有,则可上交适用的ADR),并向存托人发送取消此类ADS的指令。 |
| • | 在支付或扣除其费用和开支以及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等任何税费或收费(如适用)后,存托人将指示托管人将已注销ADS的基础普通股交付至投资者指定的CCASS账户。 |
| • | 如果投资者希望在CCASS之外接收股票,他或她必须在交付给存托人的指示中如此表明。 |
在CCASS接收普通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前提是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完整的指令。对于以实物形式在CCASS之外收到的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投资者将无法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普通股,直至手续完成。
134
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注销关闭。
保存要求
在存托人交付ADS或允许撤回普通股之前,存托人可以要求:
| • | 出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签字或其他信息的身份和真实性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和 |
| • | 遵守其可能不时确立的与存款协议一致的程序,包括完成和提交转让文件。 |
存托人一般可在存托人或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的过户簿册关闭时或在存托人或我们认为可取的任何时间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发行、转让和注销ADS。
为实现普通股退出或存入ADS计划而转让普通股的所有费用将由要求转让或存入的投资者承担。特别是,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应注意,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就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笔普通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一份股票凭证以及香港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中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收取2.50港元。此外,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必须为每100份ADS(或其部分)的每次发行ADS和每次注销ADS(视情况而定)支付高达5.00美元的费用,这与将普通股存入ADS设施或从ADS设施中提取普通股有关。
135
第二部分。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没有。
| 项目14。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
没有。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披露控制和程序
根据《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孙洁和首席财务官Cindy Xiaofan Wang,已对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该术语在《交易法》第13a-15(e)条中定义,截至本年度报告涵盖的期间结束时。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建立和维护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旨在为我们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其中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了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的框架,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此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我们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正如本年度报告第F-2页所载的他们的报告所述。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根据规则13a-15(d)的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也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以确定在本报告涵盖期间发生的任何变化是否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该评估,已确定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没有发生此种变化。
136
| 项目16。 | [保留] |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的道德准则,包括具体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副总裁和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某些规定,并不时进行了修订和重述。我们已将目前有效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提交,并将该准则发布在我们的投资者关系网站investors.trip.com上。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下表列出了与我们的首席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公司在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审计费用(1) |
29,819,043 | 28,169,805 | 4,028,229 | |||||||||
| 审计相关费用(2) |
2,420,442 | 1,793,481 | 256,464 | |||||||||
| 税费(3) |
3,326,111 | 3,010,115 | 430,441 | |||||||||
| 所有其他费用(4) |
— | 2,118,989 | 303,011 | |||||||||
注意事项: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为季度财务报表的中期审查以及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和我们的子公司的其他法定审计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所产生的费用总额。 |
| (2) | “审计相关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提供的与审计或财务报表审查的执行情况合理相关且未在“审计费用”项下报告的为保证和相关服务而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发生的费用总额。 |
| (3) | “税费”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为税务合规、税务建议和税务规划提供专业服务而在所列每个财政年度产生的费用总额。 |
| (4) | “所有其他费用”是指除(1)、(2)和(3)中报告的服务外,在我们的首席会计师提供的服务所列出的每个会计年度中产生的总费用。 |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预先批准由总会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允许的非审计服务。这些服务可能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和税务服务,以及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特别指定的非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认为,这些服务不会损害首席会计师的独立性。要求总会计师和我们的管理层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总会计师根据本预先批准提供的服务范围。
|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
没有。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
2014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购买我们自己的ADS,总价值高达6亿美元,由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提供资金。
137
2023年11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定期资本回报政策,从2024年开始,以酌情年度股票回购、酌情宣布年度现金股息或其组合的形式使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受益。根据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保留与确定任何特定年份的资本回报措施的形式、时间和金额有关的酌情权,具体取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资本要求和其他相关因素。
2024年2月,根据定期资本回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授权我们实施战略资本回报举措,其中包括不时进行股票回购,总价值高达3亿美元。
2025年2月,根据定期资本回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授权我们实施额外的战略资本回报举措,其中包括不时进行股票回购,总价值高达4亿美元。
2025年8月,根据定期资本回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授权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回购总额高达50亿美元的已发行普通股和/或ADS。
股份回购可不时在公开市场按现行市场价格、私下协商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具体取决于市场条件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条例以及根据我们年度股东大会(在适用范围内)通过的股东决议授予或将授予我们董事会的回购授权。下表总结了我们在2025年回购权益证券的情况。
| 期 |
总数 ADS/普通 购买的股票 |
平均价格 每份ADS付费/ 普通股(1) |
总数 ADS/普通 购买的股票 作为公开的一部分 宣布的计划 |
约美元 ADS的价值/ 普通股 可能还 根据 计划 |
||||||||||||
| 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 |
— | 不适用 | — | 281,779,386 | ||||||||||||
| 2025年2月1日至2月28日 |
— | 不适用 | — | 681,779,386 | ||||||||||||
| 2025年3月1日至3月31日 |
— | 不适用 | — | 681,779,386 | ||||||||||||
| 2025年4月1日至4月30日 |
1,573,282 | 53.15 | 1,573,282 | 598,164,539 | ||||||||||||
| 2025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 | 不适用 | — | 598,164,539 | ||||||||||||
| 2025年6月1日至6月30日 |
5,390,320 | 58.71 | 5,390,320 | 281,675,004 | ||||||||||||
| 2025年7月1日至7月31日 |
— | 不适用 | — | 281,675,004 | ||||||||||||
| 2025年8月1日至8月31日 |
— | 不适用 | — | 5,281,675,004 | ||||||||||||
| 2025年9月1日至9月30日 |
— | 不适用 | — | 5,281,675,004 | ||||||||||||
| 202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
— | 不适用 | — | 5,281,675,004 | ||||||||||||
| 202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
1,843,012 | 69.89 | 1,843,012 | 5,152,863,370 | ||||||||||||
| 202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
1,209,400 | 69.94 | 1,209,400 | 5,068,282,43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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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0,016,014 | 61.25 | 10,016,014 | 5,068,282,436 | ||||||||||||
|
|
|
|
|
|
|
|
|
|||||||||
注意事项:
| (1) | 每份ADS代表一股普通股。 |
| 项目16F。 | 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没有。
138
|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代替《纳斯达克规则》第5635(c)条的要求,即在建立或重大修改股票期权或购买计划或作出或重大修改其他股权补偿安排时,需要在发行证券之前获得股东批准,据此,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顾问可以获得股票,我们打算在批准采用和对基于股权的补偿计划进行重大修改方面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我司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已向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提供了一封信函,证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无需遵守或遵守《纳斯达克规则》第5635(c)条的要求。纳斯达克已确认收到这封信。
除上述母国做法外,我们未知我们的公司治理做法与美国国内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规则所遵循的做法存在任何重大差异。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不适用。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不适用。
139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第三部分。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末。
| 项目19。 | 展览 |
141
142
143
| 附件 |
文件 |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它的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 101.SCH* | 内嵌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具有嵌入式linkbase文档 |
|
| 104 | 封面页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 |
| * | 与这份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
| ** |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
144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孙洁 |
|
| 姓名:孙洁 | ||
| 职称:首席执行官兼董事 | ||
日期: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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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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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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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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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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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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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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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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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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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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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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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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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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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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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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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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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预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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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票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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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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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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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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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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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销售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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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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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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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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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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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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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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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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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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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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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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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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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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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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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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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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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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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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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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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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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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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前收益及附属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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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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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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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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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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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归属于
非控制性
利益和夹层分类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可赎回的赎回价值的增值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携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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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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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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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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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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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未实现证券持有损失,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减:计入净收益的损失的重新分类调整,税后净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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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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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收益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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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及夹层分类的综合收益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可赎回的赎回价值的增值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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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占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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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股普通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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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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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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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ADS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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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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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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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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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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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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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营业费用中包含的股份补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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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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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与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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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般和行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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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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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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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限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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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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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净额(信用损失备抵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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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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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计提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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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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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预付款项及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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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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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设备和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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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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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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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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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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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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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所得税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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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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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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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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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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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流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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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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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账款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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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薪金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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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应交税费
|
|
|
|
|||||||||
|
客户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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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计划的应计负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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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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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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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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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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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长期负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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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租赁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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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长期负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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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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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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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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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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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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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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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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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附注1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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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层股票
|
|
|
|
|||||||||
|
股东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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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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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外
实缴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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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定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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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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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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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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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库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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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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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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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程 Group Limited股东权益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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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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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控制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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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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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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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
|
|
|
|
|
|||||||
|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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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普通股
(美元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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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股份
优秀
|
帕尔
价值
|
额外
实缴
资本
|
法定
储备金
|
累计
其他 综合
损失
|
保留
收益
|
数量
财政部
股票
|
财政部
股票
|
合计
携程 集团 有限 股东’
股权
|
非-
控制
利益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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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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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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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行使股票期权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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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补偿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储备金拨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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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实现证券持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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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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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从累计其他综合损失重分类至净收益的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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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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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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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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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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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合并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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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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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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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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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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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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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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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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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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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美元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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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股份
优秀
|
帕尔
价值
|
额外
实缴
资本
|
法定
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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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其他 综合
损失
|
保留
收益
|
数量
财政部
股票
|
财政部
股票
|
合计
携程 集团 有限 股东’
股权
|
非-
控制
利益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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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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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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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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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使股票期权发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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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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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可换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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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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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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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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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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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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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储备金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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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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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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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实现证券持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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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从累计其他综合损失重分类至净收益的金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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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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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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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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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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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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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合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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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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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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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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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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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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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美元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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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股份
优秀
|
帕尔
价值
|
额外
实缴
资本
|
法定
储备金
|
累计
其他 综合
损失
|
保留
收益
|
数量
财政部
股票
|
财政部
股票
|
合计
携程 集团 有限 股东’
股权
|
非-
控制
利益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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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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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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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行使股票期权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转换可换股票据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储备金拨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实现证券持有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从累计其他综合损失重分类至净收益的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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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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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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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合并及增加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息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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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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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调整净收益与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对账:
|
||||||||||||||||
|
股份补偿
|
|
|
|
|
||||||||||||
|
发债成本摊销
|
— |
|
|
|
||||||||||||
|
附属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财产、设备和软件的损失/(收益)
|
|
|
( |
) | ( |
) | ||||||||||
|
收购业务或处置长期投资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
|
||||||||||||
|
权益类证券投资及可交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 | |||||||||
|
终止时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收益
可供出售
|
— | — | ( |
) | ( |
) | ||||||||||
|
外币远期(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权益法投资处置资本利得税
|
— | — |
|
|
||||||||||||
|
信贷损失备抵
|
|
|
|
|
||||||||||||
|
财产、设备和软件折旧
|
|
|
|
|
||||||||||||
|
无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摊销
|
|
|
|
|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
|
|
|
||||||||||||
|
递延所得税(福利)/费用
|
( |
) | ( |
) |
|
|
||||||||||
|
资产和负债变动,扣除业务收购和处置的影响:
|
||||||||||||||||
|
应收账款增加
|
( |
) | ( |
) | (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增加)/减少
|
( |
) |
|
( |
) | ( |
) | |||||||||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增加
|
( |
) | ( |
) | ( |
) | ( |
) | ||||||||
|
长期应收款(增加)/减少
|
( |
)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增加/(减少)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增加/(减少)
|
|
|
( |
) | ( |
) | ||||||||||
|
应付薪酬及福利增加/(减少)
|
|
( |
) |
|
|
|||||||||||
|
应交税费增加/(减少)
|
|
|
( |
) | ( |
) | ||||||||||
|
客户垫款增加
|
|
|
|
|
||||||||||||
|
奖励计划应计负债增加
|
|
|
|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项目增加/(减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置财产、设备和软件
|
( |
) | ( |
) | ( |
) | ( |
) | ||||||||
|
财产、设备和软件的处置
|
— | — |
|
|
||||||||||||
|
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合并收到/(支付)的现金,扣除取得的现金
|
|
|
( |
) | ( |
) | ||||||||||
|
处置短期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
|
短期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向用户发放贷款收到的现金
|
|
|
|
|
||||||||||||
|
向用户贷款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三个月以下期限用户贷款净变动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长期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
|
|
|
||||
|
短期银行贷款收益
|
|
|
|
|
||||||||||||
|
偿还短期银行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长期银行贷款收益
|
|
|
|
|
||||||||||||
|
偿还长期借款,包括流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
|
|
|
|
||||||||||||
|
收购子公司新增股权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行可换股票据所得款项
|
— |
|
— | — | ||||||||||||
|
证券化债务和其他投资者的收益
|
|
|
|
|
||||||||||||
|
证券化债务清偿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股息分配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限制性现金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年初
|
|
|
|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年末*
|
|
|
|
|
||||||||||||
|
|
|
|
|
|
|
|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年内支付的所得税现金
|
|
|
|
|
||||||||||||
|
支付利息的现金
|
|
|
|
|
||||||||||||
|
补充时间表
非现金
投资和融资活动
|
||||||||||||||||
|
转换可换股票据
|
— |
|
|
|
||||||||||||
|
非现金
为业务收购、投资和
非控制性
利息
|
— | ( |
) | ( |
) | ( |
) | |||||||||
|
与购置财产、设备和软件有关的应计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业务收购及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权之未付现金代价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年12月31日
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为人民币 |
|
1.
|
行动的组织和性质
|
|
2.
|
主要会计政策
|
|
主要VIE及其主要子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
|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携程商务”) | 成立于2000年7月18日 | |
| 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携程商务子公司) | 成立于2001年3月13日 | |
| 北京去哪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去哪儿网北京”) | 成立于2006年3月17日 | |
| 成都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携程”)(注i) | 成立于2007年1月8日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VIE的部分资产负债表数据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短期投资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
|
投资
(非现行)
|
|
|
||||||
|
总资产
|
|
|
||||||
|
减:公司间应收款(附注一)
|
( |
) | ( |
) | ||||
|
不包括公司间应收款的总资产
|
|
|
||||||
|
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流动部分
|
|
|
||||||
|
应付账款
|
|
|
||||||
|
客户垫款
|
|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
|
|
||||||
|
负债总额
|
|
|
||||||
|
减:公司间应付款项(附注二)
|
( |
) | ( |
) | ||||
|
不包括公司间应付款项的负债总额
|
|
|
||||||
|
注i: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间应收款主要为应收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库现金管理用途的VIE款项。
注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间应付款项主要为应付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库现金管理用途的VIE款项。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净收入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净(亏损)/收入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建筑 |
|
|
| 租赁权改善 |
|
|
| 网站相关设备 |
|
|
| 电脑设备 |
|
|
| 家具和固定装置 |
|
|
| Software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年初津贴
|
|
|
|
|||||||||
|
企业合并
|
— |
|
|
|||||||||
|
信用损失准备
|
|
|
|
|||||||||
|
注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底津贴
|
|
|
|
|||||||||
|
|
|
|
|
|
|
|||||||
|
数量
股份 |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 |
加权
平均 剩余 订约 寿命(年) |
聚合
内在价值
(百万)
|
|||||||||||||
|
2022年12月31日未偿还
|
|
|
|
|
||||||||||||
|
|
|
|
|
|
|
|
|
|||||||||
|
已获批
|
|
|
||||||||||||||
|
已锻炼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已获批
|
|
|
||||||||||||||
|
已锻炼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已获批
|
|
|
||||||||||||||
|
已锻炼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于2025年12月31日归属及预期归属
|
|
|
|
|
||||||||||||
|
|
|
|
|
|
|
|
|
|||||||||
|
可于2025年12月31日行使
|
|
|
|
|
||||||||||||
|
|
|
|
|
|
|
|
|
|||||||||
|
2023
|
2024
|
2025
|
||||
|
无风险利率
|
|
|
|
|||
|
预期寿命(年)
|
|
|
|
|||
|
预期股息率
|
|
|
|
|||
|
波动性
|
|
|
|
|||
|
每股在授予日的期权公允价值
|
从美元 至美元 |
从美元 至美元 |
从美元 至美元 |
|
股票数量
|
加权平均授予
日期公允价值(美元)
|
|||||||
|
限制性股票
|
||||||||
|
|
|
|
|
|||||
|
2022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
|
|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
|
|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
|
|
|
|
|
|||||
|
已获批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
|
|
|
|
|
|||||
|
2023
|
2024
|
2025
|
||||||||||
|
政府补助
|
|
|
|
|||||||||
|
长期投资的股息
|
|
|
|
|||||||||
|
汇兑收益/(亏损)
|
|
( |
) |
|
||||||||
|
收购业务或处置长期投资收益(a)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 | ( |
) | ( |
) | ||||||
|
权益类证券投资及可交换优先票据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终止时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收益
可供出售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a) |
2025年,公司录得人民币
MakeMyTrip Limited(“MakeMyTrip”)
总代价美元 |
|
3.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2024
|
2025
|
|||||||
|
预付款项及其他存款
|
|
|
||||||
|
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应收款项(注2)
|
|
|
||||||
|
应收利息
|
|
|
||||||
|
预付费用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4.
|
长期预付款项和其他资产
|
|
2024
|
2025
|
|||||||
|
支付给航空公司供应商的定金
|
|
|
||||||
|
支付予出租人的按金
|
|
|
||||||
|
其他存款
|
|
|
||||||
|
购置财产和设备的预付款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5.
|
土地使用权
|
|
6.
|
物业、设备及软件
|
|
2024
|
2025
|
|||||||
|
建筑物
|
|
|
||||||
|
网站相关设备
|
|
|
||||||
|
电脑设备
|
|
|
||||||
|
Software
|
|
|
||||||
|
家具和固定装置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
|
减:累计折旧摊销
|
( |
) | ( |
) | ||||
|
|
|
|
|
|||||
|
账面净值合计
|
|
|
||||||
|
|
|
|
|
|||||
|
7.
|
投资
|
|
2024
|
2025
|
|||||||
|
债务投资
|
|
|
||||||
|
股权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
|
2025
|
|||||||
|
成本
|
|
|
||||||
|
未实现总收益,包括外汇调整
|
|
|
||||||
|
未实现损失毛额,包括外汇调整
|
( |
) | ( |
) | ||||
|
|
|
|
|
|||||
|
公允价值
|
|
|
||||||
|
|
|
|
|
|||||
|
2024
|
2025
|
|||||||
|
成本
|
|
|
||||||
|
未实现总收益,包括外汇调整
|
|
|
||||||
|
未实现损失毛额,包括外汇调整
|
( |
) | ( |
) | ||||
|
|
|
|
|
|||||
|
公允价值
|
|
|
||||||
|
|
|
|
|
|||||
| 2023 | 2024 | 2025 | ||||||||||
| 股权 投资 |
股权 投资 |
股权 投资 |
||||||||||
|
权益法投资经营数据:
|
||||||||||||
|
收入
|
|
|
|
|||||||||
|
毛利
|
|
|
|
|||||||||
|
经营收入
|
|
|
|
|||||||||
|
净收入
|
|
|
|
|||||||||
|
归属于权益法投资的净利润
|
|
|
|
|||||||||
|
股权稀释影响
|
|
|
|
|||||||||
|
减值,税后净额
|
— | ( |
) | — | ||||||||
|
附属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
|
|
|||||||||
| 2023 | 2024 | 2025 | ||||||||||
| 股权 投资 |
股权 投资 |
股权 投资 |
||||||||||
|
权益法投资的资产负债表数据:
|
||||||||||||
|
流动资产
|
|
|
|
|||||||||
|
长期资产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长期负债
|
|
|
|
|||||||||
|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8.
|
公允价值计量
|
|
公允价值计量
在
2024年12月31日使用
|
公允价值
2024年12月31日 |
|||||||||||||||
|
1级
|
2级
|
3级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金融产品(注2、7)
|
— |
|
— |
|
||||||||||||
|
(注2)
|
— |
|
|
|
||||||||||||
|
上市股本证券(附注7)
|
|
— | — |
|
||||||||||||
|
可供出售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
|
|
|
|
|
|||||||||
|
公允价值计量
在
2024年12月31日使用
|
公允价值
2024年12月31日 |
|||||||||||||||
|
1级
|
2级
|
3级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负债
|
||||||||||||||||
|
可交换优先票据(附注12)
|
— |
|
— |
|
||||||||||||
|
(注2)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允价值计量在
2025年12月31日使用
|
|
|
公允价值
2025年12月31日 |
|
||||||||||||||
|
|
|
1级
|
|
|
2级
|
|
|
3级
|
|
|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金融产品(注2、7)
|
— |
|
— |
|
|
|||||||||||||||
|
(注2)
|
— |
|
— |
|
|
|||||||||||||||
|
上市股本证券(附注7)
|
|
— | — |
|
|
|||||||||||||||
|
可供出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
|
||||||||||||||||||||
|
可交换优先票据(附注12)
|
— |
|
— |
|
|
|||||||||||||||
|
(注2)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第3级投资的公允价值
|
|
|||
|
转出3级
|
( |
) | ||
|
新增
|
|
|||
|
处置
|
(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预期信贷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第3级投资的公允价值
|
|
|||
|
|
|
|||
|
转出3级
|
( |
) | ||
|
新增
|
|
|||
|
处置
|
(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
|
预期信贷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第3级投资的公允价值
|
|
|||
|
|
|
|||
|
不可观察的输入
|
2024 | 2025 | ||
|
收入增长率
|
|
|
||
|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
|
|
||
|
缺乏适销性折扣
|
|
|
||
|
预期波动
|
|
|
||
|
概率
|
清算情景:
赎回场景:
转换场景: |
清算情景:
赎回场景:
转换场景: |
|
9.
|
商誉
|
|
2024
|
2025
|
|||||||
|
年初余额
|
|
|
||||||
|
企业合并(注2)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
10.
|
无形资产
|
|
2024
|
2025
|
|||||||
|
待摊销无形资产
|
||||||||
|
业务关系(代表与旅行服务商及其他业务伙伴的关系)
|
|
|
||||||
|
技术
|
|
|
||||||
|
其他
|
|
|
||||||
|
不需摊销的无形资产
|
||||||||
|
商标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累计摊销
|
||||||||
|
待摊销无形资产
|
||||||||
|
商业关系
|
( |
) | ( |
) | ||||
|
技术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账面净值
|
||||||||
|
待摊销无形资产
|
||||||||
|
商业关系
|
|
|
||||||
|
技术
|
|
|
||||||
|
其他
|
|
|
||||||
|
不需摊销的无形资产
|
||||||||
|
商标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关系
|
|
|||
|
技术
|
|
|||
|
其他
|
|
|
摊销
|
||||
|
2026
|
|
|||
|
2027
|
|
|||
|
2028
|
|
|||
|
2029
|
|
|||
|
2030
|
|
|||
|
|
|
|||
|
|
||||
|
|
|
|||
|
11.
|
租赁
|
|
2024
|
2025
|
|||||||
|
计入租赁负债的租金支付的现金
|
|
|
||||||
|
使用权
|
|
|
||||||
|
2024
|
2025
|
|||||||
|
使用权
|
|
|
||||||
|
计入其他应付款和应计项目的流动租赁负债(附注16)
|
|
|
||||||
|
长期租赁负债
|
|
|
||||||
|
|
|
|
|
|||||
|
租赁负债总额
|
|
|
||||||
|
|
|
|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2026
|
|
|||
|
2027
|
|
|||
|
2028
|
|
|||
|
2029
|
|
|||
|
2030
|
|
|||
|
此后
|
|
|||
|
|
|
|||
|
经营租赁付款总额
|
|
|||
|
减:推算利息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12.
|
短期
债务和长期债务中的流动部分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百万)
|
||||||||
|
短期银行借款及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附注17)
|
|
|
||||||
|
可交换优先票据
|
|
|
||||||
|
证券化债务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13.
|
关联方交易及余额
|
|
2024
|
2025
|
|||||||
|
/
来自同程旅行(个)
|
|
|
||||||
|
来自H世界的佣金/服务费(a)
|
|
|
||||||
|
来自BTG的佣金/服务费(个)
|
|
|
||||||
|
上城来服务费(b)
|
|
|
||||||
|
同程旅行(c)
|
|
|
||||||
|
偿还绿悦贷款(d)
|
|
|
||||||
| (a) |
H World(其与公司有一名共同董事及一名董事为公司一名高级职员的家庭成员)、BTG(公司的权益法被投资方)及同程旅游(公司的权益法被投资方)已分别与公司订立协议,通过公司的平台为其最终用户提供酒店客房。佣金/服务费是从这些关联方赚取的。公司还向同程旅游提供技术服务,赚取服务费。
|
| (b) |
公司向公司权益法被投资方上城提供了上城为公司平台的接入,为公司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作为交换,公司从上城获得技术服务费。2024年和2025年,来自上城的技术服务费总额达人民币 |
| (c) |
公司与同程旅行订立协议,根据协议,同程旅行利用其平台推广公司旅行供应商提供的酒店客房。公司向同程旅游支付相关服务费。
|
| (d) |
2024年和2025年,绿悦偿还了人民币
校长
和公司的利息,分别。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绿悦的利息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
|
2024
|
2025
|
|||||||
|
关联方,目前:
|
||||||||
|
贸易相关
|
||||||||
|
同程旅游欠款
|
|
|
||||||
|
应收他人款项
|
|
|
||||||
|
-
相关
|
||||||||
|
应收绿悦
|
|
|
||||||
|
|
|
|||||||
|
|
|
|
|
|||||
|
关联方,目前:
|
||||||||
|
贸易相关
|
||||||||
|
由于H世界
|
|
|
||||||
|
由于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员工福利
|
|
15.
|
税收
|
|
2023
|
2024
|
2025
|
||||||||||
|
国内
|
|
|
|
|||||||||
|
国外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2023
|
2024
|
2025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
|
|||||||||
|
递延税(益)/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
2025
|
|
|
|
国内
|
|
|
|
|
|
|
|
|
|
|
|
外国司法管辖区:
|
|
|||
|
印度
|
|
|
|
|
|
其他外国法域
|
|
|
|
|
|
外国司法管辖区合计
|
|
|
|
|
|
|
|
|
|
|
|
支付税款的现金,扣除已收到的退款
|
|
|
|
|
|
|
|
|
|
|
|
|
|
2025
|
|
|||||
|
|
|
%
|
|
|
金额
|
|
||
|
中国法定税率
|
|
% |
|
|||||
|
中国大陆境内税收优惠待遇的影响
|
( |
%) | ( |
) | ||||
|
外国税收影响:
|
|
|
|
|
|
|
|
|
|
新加坡
|
|
|
|
|
|
|
|
|
|
—权益类证券投资及可交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开曼
|
|
|
|
|
|
|
|
|
|
—开曼与中国的法定税率差异
|
|
% |
|
|||||
|
—权益类证券投资及可交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股份支付奖励
|
|
% |
|
|||||
|
印度
|
||||||||
|
—印度资本利得税与中国法定税率的税率差异
|
( |
%) | ( |
) | ||||
|
其他外国法域
|
( |
%) | ( |
) | ||||
|
估值津贴变动
|
|
% |
|
|||||
|
不可课税或不可扣除项目:
|
||||||||
|
—与研发费用相关的超额税收优惠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其他调整:
|
|
|
|
|
|
|
|
|
|
—对中国大陆已分配和预计汇出的收益预扣税款
|
|
% |
|
|||||
|
有效EIT率
|
|
% |
|
|||||
|
|
|
|
|
|||||
|
|
|
2023
|
|
|
2024
|
|
||
|
法定税率
|
|
|
|
%
|
|
|
|
%
|
|
发生的不可抵扣费用和非应税收入
|
|
|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
—权益类证券投资及可交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 |
%)
|
|
|
( |
%)
|
|
中国大陆境内税收优惠待遇的影响
|
|
|
( |
%)
|
|
|
( |
%)
|
|
中国大陆以外子公司税率差异
|
|
|
|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
( |
%)
|
|
对已分配和预计汇出的收益预扣税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效EIT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百万元,每股数据除外)
|
||||||||||||
|
税收优惠待遇效果
|
|
|
|
|||||||||
|
每ADS基本净收入效应
|
|
|
|
|||||||||
|
稀释后每ADS净收益效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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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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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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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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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电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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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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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旅游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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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旅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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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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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沪进新融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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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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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儿网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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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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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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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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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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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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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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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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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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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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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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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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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计划的应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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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工作人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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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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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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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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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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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形资产产生于企业合并和未实现持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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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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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收益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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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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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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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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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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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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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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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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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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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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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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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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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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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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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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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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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运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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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旅游供应商和打包旅游用户收到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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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雇员代收的股票期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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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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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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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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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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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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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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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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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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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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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年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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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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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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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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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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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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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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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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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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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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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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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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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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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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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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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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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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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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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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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携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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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可换股票据利息支出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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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每股收益的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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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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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普通股收益的分母-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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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换股票据的摊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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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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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后每股普通股收益的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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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普通股基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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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每股普通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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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ADS基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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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ADS摊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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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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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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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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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使加权平均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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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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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与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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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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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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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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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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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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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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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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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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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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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发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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